期刊編輯居于作者與讀者之間,無論是稿件的組稿、編稿、審稿、校對還是發行,都是法律行為的具體體現。科技期刊是對若干科技論文的匯編,屬于匯編作品。期刊單位對期刊整體享有匯編作品著作權、出版權,而期刊中每一篇文章的著作權仍歸原作者享有。但科技期刊與一般匯編作品又存在一些不同之處,其具有緊跟科技前沿、“保鮮”時間短、圖片表格數據多、涉及專利多、引用英文文獻多等特點。這也使得科技期刊很容易站在侵權糾紛的風口浪尖上。一般情況下,科技期刊涉法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侵犯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②文字圖片表格抄襲、重復發表、篡改數據、將文章翻譯為其他語言私自發表等學術不端行為;③偽造注釋,不當引用圖表參考文獻和著錄等潛在不端行為;④未經作者許可,將作品再授權給其他出版社出版,包括以選集、全集、文集等形式出版;⑤未經作者同意,將印刷版的匯編作品,以數字網絡形式出版,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⑥署名不當,侵犯署名權等。下面分別從科技期刊編輯工作中的一些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探討科技期刊編輯工作中需具備的法律意識。
一、約稿
約稿一般分為向特定對象約稿和向不特定對象約稿。向特定對象約稿就是根據期刊需要向特定作者進行約稿,一般約定由作者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稿件,而期刊社對其也會預留一定的版面,雙方之間適用《合同法》規范權利與義務;向不特定對象約稿時,作者是未知的,該稿約只是相當于一個向大多數人發出要約邀請的“小廣告”,一般情況下該要約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而見,向特定對象約稿,具有排他性,雙方均有一定的權利義務;而向不特定對象約稿,不具有排他性,科技期刊編輯可以擇優選稿。因此,如果在約稿的過程中出現問題,科技期刊編輯可根據稿約對象是否特定來判斷約稿行為是否應受法律保障。
二、一稿多投
從法律意義上講,“一稿多投”侵害的是出版者的專有使用權。如果科技期刊編輯允許或默認作者的該種行為,就等于放棄了出版者的專有使用權。由于投稿者的一稿多投而造成同一篇文章先后被兩家或多家刊物發表的情況時,對后的期刊而言,它侵犯了先的期刊的著作權,同時也失去了論文的原創性。我國《著作權法》并未對一稿多投作出禁止性規定條款。筆者認為,科技期刊社在向作者發出錄用通知時就應詢問作者是否愿意在該期刊發表,同時要嚴格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其不得再向其他期刊投稿,明確法律義務,如果作者回復同意即視為合同成立,雙方之間適用《合同法》有關規定維護相關權益。
三、審稿期限
《著作權法》第33條規定了著作權人向期刊社投稿,自稿件發出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決定刊登的通知,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在實際工作中,科技期刊社可能據其出版周期對此日期有所調整,但一般都會向作者聲明。為避免發生一稿多投而帶來不必要的糾紛,科技期刊編輯收到稿件后,要及時告知作者,同時要在審稿期限內及時給予作者反饋意見,這樣才能使作者清楚稿件編審的狀態,做到心中有數。
四、文責自負
大部分期刊社都將文責自負置于稿約中,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提到了期刊社的合理注意義務。合理注意義務主要指期刊社具有審查投稿人是否為著作權人、作者署名情況、稿件內容是否真實和作品“合理使用”內容等義務。期刊社如果盡到了該義務則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的僅是停止侵權、返還侵權所得利潤,如果未盡到該義務則要承擔賠償責任。從這一司法解釋可以看出,作為出版者的期刊社無論是否盡了合理注意義務都要承擔責任,但期刊社有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是區別承擔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依據。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承擔的責任就要小一些,反之未盡注意義務的,就需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因此“合理注意義務”履行情況是期刊社減輕或免除責任的重要依據。編輯部應該在處理稿件的過程中保持高度敏感性,在借助審稿專家專業知識水平的基礎上,善用各種搜索引擎、學術不端檢測系統等工具,對文章內容進行審查,將侵權的概率降到最低。
五、稿件修改
《著作權法》第34條規定,期刊社可以對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科技期刊編輯在對文稿行使文字性修改權時,要特別注意,不要隨心所欲或大刀闊斧地對文章進行刪改,以免傷筋動骨,“歪曲、篡改”了作品內容,從而侵犯著作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因此,科技期刊編輯在實際工作中,應盡量將審稿意見告知作者讓其自己修改,不要擅自對文稿進行大幅度的改動,若確實需要大量進行改動或涉及到文章主要觀點的,則應征得作者的同意之后再動筆。科技期刊正式印刷前,期刊社應讓作者看一下稿件的清樣,經作者確認無誤后再行發表。
六、署名
署名是《著作權法》中著作人身權的一項重要內容,科技期刊社應尊重作者的署名權利,不得隨意改動。但是科技期刊編輯有權把好署名關,對于署名不正確的,一定要予以糾正。比如,對于未參加該項課題研究但卻利用職權或關系在作品上署了名的,應向該項課題負責人說明這種做法違反了《著作權法》,不符合其中的署名條件,是屬于侵權行為,并由課題負責人處理好此事;編輯在沒有作者許可的情況下,不能擅自做主。如果作者對于已經投給期刊社的稿件需要更改署名或者調整署名順序,科技期刊社可以要求第一作者給出版單位提供經全體作者簽字、單位蓋章的書面證明,寫明更改署名或者調整署名順序的原因,以防止發生署名權法律糾紛的出現。
七、稿酬
作者的論文一旦被期刊社錄用,科技期刊社應按照當時雙方的約定及時給予作者稿酬。這一方面是對作者的勞動成果給予肯定,另一方面也是科技期刊社履行合同的具體體現。綜上所述,法律的規范和約束伴隨著科技期刊編輯出版工作的整個流程。在編輯出版工作的每一個環節,科技期刊編輯都應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國家法律和行業法規為準則,時刻規范自己的編輯行為,依法辦刊,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