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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大局,必須始終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頒發《關于開展農民工參加醫保專項擴面行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爭取2006年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人數達2000萬人,并爭取2008年底實現全面覆蓋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該《通知》對農民工醫療保險作了整體的規劃,但這些規定過于原則性,對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均未細化,尤其是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對象根本就沒有涉及。存在如下問題:
一、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能否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
該問題涉及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銜接問題,對此,各地的政策也不盡相同。如,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政策實施后,要求此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必須一律參加綜合保險,而不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天津、濟南、合肥等地則規定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應按照原有的方式繼續參加醫療保險,不得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而重慶、成都、廣州等更多的地方則是將選擇權交給企業。如《重慶市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為農民工辦理了基本醫療保險的,繼續按原辦法執行,也可改按本辦法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對用人單位而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繳費水平不同,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單位乘機將以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轉為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其結果不僅使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喪失了個人帳戶,而且以前的繳費年限也不再計算,這雖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農民工本人的經濟負擔,但事實上卻降低了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為維護農民工的既得利益,維護醫療保險關系的穩定性,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應出臺相關的政策,明確禁止用人單位未經職工同意不得將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轉為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
二、流動就業的農民工能否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這涉及到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銜接問題,各地出臺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政策基本上沒有作出規定,做法卻不盡一致。一些地方對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參加新型合作醫療保險不設任何限制,只要他們愿意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律予以接收。這是因為,一方面,允許農民工同時參加兩種醫療保險可以提高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現有條件下,了解外出務工人員是否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十分困難,很不現實。而有些地方則不允許長期在外務工的農民工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以防止參保人的逆向選擇,避免因為參保人兩地參保而出現合計報銷的醫療費用超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情況。從理論上分析,現階段各地所實施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繳費水平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籌資能力的限制也決定了現階段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許農民工兩地參保,也很難出現兩地報銷的費用總額高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情形。此外,農民工大多屬于青壯年群體,相對于老人和兒童而言,發生疾病的概率較低,如果將外出務工的農民工排斥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體系之外,必然會影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風險。當前的主要問題應是如何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基本醫療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農民工的過度醫療保障。因此,在現階段,各地應允許農民工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這樣,既可提高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平穩運行。但從長遠來看,隨著國家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財政支持力度的不斷加大及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應逐步限制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在輸出地和輸入地兩地同時參保,規定他們只能選擇參加一地的醫療保險,即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就不能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反之,參加了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就不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三、缺乏劃分穩定就業和流動就業農民工的標準
當前,農民工的構成較為復雜,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第二類是農閑時外出務工,農忙時回鄉耕種的季節性農民工;第三類是在不同的崗位和職業之間、不同的城市之間以及城鄉之間不停轉換的流動性農民工。從理論上講,第一類農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戶籍以外,與城鎮居民不存在本質區別,應將他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第三類農民工則應通過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來解決他們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而所謂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主要應針對第二類農民工實施。也正因為如此,《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明確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由于缺乏對農民工進行科學分類的法定標準,特別是由于缺乏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與流動性農民工之間的統一的劃分標準,致使各地在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問題上出現較大的差異,并呈現出如下三種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將農民工排斥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之外,而不管農民工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穩定的就業關系。該種模式以上海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外來從業人員一律參加包括工傷(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在內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而不能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二)將選擇權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決定其所使用的農民工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還是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北京、重慶、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種模式。在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又建立起了農民工的大病醫療保險制度,農民工參加何種醫療保險主要由用人單位作出選擇。
(三)明確規定“穩定就業”的地方標準,但差異較大。如,《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勞動關系的,應當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勞動關系轉為穩定就業勞動關系的,應當隨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從天津市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劃分農民工穩定就業與流動就業的標準以一年的勞動期限為準,具體而言,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屬于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就應該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屬于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就應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天津市的規定不同,《合肥市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期限在2年以內的,可按本辦法選擇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應按照《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由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在籌資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農民工參加何種醫療保險對農民工本人、用人單位、經辦機構甚至當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響,為避免各地在此問題上的差異,有必要由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發展是指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社會保險是在傳統商業保險的基礎上,在近代特殊的歷史和社會背景下在歐洲出臺的。隨著勞動者階層的壯大,社會保險的規模、范圍日益壯大,在各國都成為重要的保險保障組成部分,與商業保險形成競爭的局面。但是,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存在共性、競爭性同時還存在很多互補性。社會保險是政府舉辦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社會保險為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這種保障具有低水平、廣覆蓋的性質,并且有一定的保障范圍。商業保險可以提供客戶多層次、特殊的保險需求,而且商業保險具有較成體系的保險原理和技術。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實現融合,便可吸取對方的長處,滿足公民多方面的需求,充分發揮保險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為公民提供充分的經濟保障。使保險保障不僅具有高覆蓋、平民性的特色,還可提供全面的系統的保障,并運行機制、精算技術、投資渠道拓展社會保障空間。國際上,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已呈現出相互融合的趨勢,且日益發展成為社會保障的重要形式。
在我國醫療保險社保商保融合尚未深入發展的時候,宜春市率先提出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業務,并據此推出了公開招標業務 。
一、宜春市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保險業務
我市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委托商業保障公司承擔的采購招標工作,基本情況如下:
投標報價為:
1.參保保費:城鎮居民醫保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成人居民每人每年繳納 20 元;大中小(含幼兒園)學生及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納 15 元。
2.理賠限額: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限額以上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統籌支付范圍的費用,年度累計最高賠付限額 6 萬。
3.理賠比例: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限額以上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統籌支付范圍費用賠付比例 75 % 。
參保基本情況:截止2009年12月底,已參保人數為48.33萬人,其中成年人25.24萬人;未成年人23.09萬人,總保費約850萬元,目標參保人數約76萬人。
參保范圍: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為已參加宜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居民和大中小(含幼兒園)學生。參保居民和大中小(含幼兒園)學生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大病醫療補充保險。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賠付范圍按江西省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三大目錄執行。
二、宜春市大病醫療保險的優越性
首先,商業保險公司能夠通過優質低價的醫療服務和方便快捷的補償支付方式參與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既有利于解決廣大群眾看病難和看病貴的問題,維護公共醫療的公平性,又有利于將商業保險的風險管控技術運用到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加強了效率性。保險公司與醫療服務機構通過簽訂盈虧分擔協議,雙方按照約定的賠付比例分享經營結果,有利于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費用控制問題得到有效控制,同時保證其可持續健康發展。保險公司也可以專業化優勢,為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科學化管理提供技術平臺。
同時,政府方面,有利于轉變職能,降低成本。政府通過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業務管理職能委托專業保險公司落實,由保險公司承擔具體的經辦工作,可以實現監督管理與具體降班相分離,政府得以從繁瑣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中解脫,集中精力專攻政策的制定與監督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政府的行政公信力,做好基金征繳管理工作。
此外,對整個市場而言,有助于的抗風險能力。市場經濟在一定意義上來說是一種風險經濟,對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主要經濟風險,可以通過在社會保障則中社會化的方式噩耗政府行為來給予解決。然而政府的能力畢竟是有限的,不能把所有風險都納入到自己的職能范圍中,在此情況下,商保的存在就可以解決政府職能所不能覆蓋的層面,把社保意外的風險,給予保障,這樣有助于增強市場經濟的抗風險能力。 三、宜春市大病醫療保險也有它的局限性
首先,我國尚未出臺有關的專門法律法規,商業保險公司、參保居民、政府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明確,不利于其相互之間義務關系的合理確定,同時也使得商業保險公司在參與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政策風險,降低商業保險公司的積極性。
其次,保險公司參與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仍缺乏經驗和動力。保險公司涉及社會保障的業務較少,如何管理日益龐大的保費收入無疑是個嚴峻的問題,加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具有的公益性和低保費收入,保險公司缺乏足夠的動力。
顯然,社會保障對國家來說是一個相當大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發達國家采取將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進行融合,以減輕對國家財政的壓力。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社會保障仍然欠缺廣度和深度,在運行機制和效率方面還相當不到位。于此同時,我國又面臨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所以怎樣更快更好地發展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目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之一。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如今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正在逐漸走出舊模式,開始進行新的探索。
越來越多的地區嘗試著將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進行融合,并且很多合作案例都進行地比較成功,“湛江模式”就是由此產生的一個典型。但是,在這種探索發展的過程當中,必定存在著很多的不足之處。
四、政府仍然要在社會保險的管理當中扮演重要角色
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管理者,政府在社會保險中的重要職責是天然具有的。盡管政府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社會保險的運作,并不代表政府可以做一個“甩手掌柜”。如果地方政府將自己的管理權力和應該承擔的相應責任全數轉交給了商業保險公司,這對于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融合發展是相當不利的。作為商業保險公司,其主要經營目的就是盈利,而社會保險是以促進社會公平、增加社會福利為目的,因此,如果完全將管理權交給商業保險公司,極可能使社會保險功能弱化,社會保險被商業化趨同于商業保險。
明確管理權力和責任。在合同制定時,雙方的管理權力和責任沒有明確,可能在以后的合作中,雙方管理權限交叉,最后導致使管理缺乏效率。同時,在出現問題的時候,也可能導致雙方相互推卸責任。
構建共有的信息平臺,合理簡化辦理手續。在委托經營模式下,社會保險由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進行管理。因此,雙方信息應當是一致透明的,這是提高社會保險運作效率的基本。原本將社會保險委托商保公司運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提高管理和運作效率,但如果雙方溝通信息不充分,反而會降低效率。
從被保險人的角度來講,如果政府和保險公司不能有效地溝通協調,那么一旦遇到需要報銷醫藥費,被保險人可能面臨醫院、社保部門、保險公司三頭跑的境況,大大加大了被保險人的負擔,這也是有些人反對這種模式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因此,我們認為,在共同管理下,雙方應當構建一個共有的信息平臺,保證社保部門和商保公司都具有充分足夠的信息,并且合理簡化社保辦理手續,降低被保險人、政府以及保險公司各方的負擔。
參考文獻
近年來,隨著全民醫保體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眾看病就醫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國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特別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水平還比較低,人民群眾對大病醫療費用的負擔還非常沉重。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可進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有益補充。開展這項工作,是減輕人民群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的迫切需要,經過幾年的發展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基本實現全民覆蓋,但是其保障水平依然很低,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依然很嚴重。
一、我國大病保險的運行狀況
(一)保險公司大病保險的運行狀況
從經營狀況分析,大病保險的現狀甚是堪憂。僅以中國人壽保險為例,2013年,該公司大病保險業務首年保費收入25.14億,利潤總額虧損2.47億元。而且,中國人壽是眾多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中,唯一一個公布大病保險業務的險企。
(二)大病保險的統籌層次
我國大病保險得資金來源從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如果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資金;若果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地區,在年度提高籌資時予以統籌安排。因此我國大病保險資金的來源于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大病保險設計之初是由國務院醫改辦預測,平均每人從基本醫療保險中拿出40元就可是保障大病,但是我國大病保險好多省份卻沒有實現國家醫改辦規定的目標。我國大病保險的統籌層次不盡相同,吉林省、甘肅省、青海省、山東省四省的大病保險是省內各市的大病保險基金可以自由的流動,河北省等其他的省份大病保險的保險資金只能在市內各區縣內流動。
(三)大病保險的保險責任與保險條款
我開展大病保險的保險公司保險責任各不相同,有的重大疾病保險可保的疾病有三十種,有的可保的重大疾病有四十幾種,例如中國人壽承保40中重大疾病,中國平安承保30種重大疾病,太平洋承保58種常見的重大疾病保障和身故保障,泰康承保20種大病和十種輕癥。保險人不能夠選擇可保的疾病。但是,有些人不需要投保如此多的重大疾病。
相同險種的不同保險公司對重大疾病條款的解釋各不相同,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例如被保險人因為“腎功能衰竭而引起心臟衰竭”而死,保險公司對死亡原因的界定會直接影響理賠的結果,而這方面的沒有標準化得規定。
二、我國大病保險運行存在的問題
(一)運營大病項目的保險公司少且多數虧損
保監會規定具有經營大病保險的保險機構必須具有在我國內經營健康保險業務滿5年以上的保險公司,且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服務隊伍。但是現在我國的保險公司大多只有保險專業人員很少有懂醫療知識的專業人員,因此使得許多經濟實力強大經驗豐富的保險公司被限制開展大病保險。我國大病保險雖然有很多的保險機構參與招標,但是符合經辦大病保險資質的保險公司相對較少。大病保險雖然2015年在我國全面鋪開,但是多數開展大病保險的保險公司基本是虧損的。
(二)大病保險統籌層次低
大病保險是在城鎮居民基本醫保或新農合醫保的基礎上開展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可進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有益補充。雖然個別省得統籌層次比較高,例如吉林省、甘肅省、青海省、山東省實現了省級統籌而在全國范圍內還沒有實現跨省的統籌,統籌層次低制約大病保險基金的利用效能,各地醫療保險基金不能相互調劑余缺,不利于利用保險大數法則來分散風險,使大病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削弱了。
(三)保險責任不清晰
我國開展大病保險的保險公司承保的疾病太多,有些疾病投保人不需要購買,但是又無法進行選擇。重大疾病保險涉及有關醫學的專業知識,而我國各家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的專業名詞缺乏標準解釋,各大重大疾病保險中的疾病解釋各不相同。這樣可保的疾病如此之多勢必會造成保險人承保的保險責任的增加,同時也會造成投保人保費的增加。此外,我國重大疾病保險可保的重大疾病涉及一些專業的保險知識和一些專業的醫療知識,投保重大疾病保險的投保人非專業的人士,很難理解保險合同中可保風險的種類,很容易造成投保人購買保險時的困惑。
三、我國大病保險運行對策分析
(一)減少業務開辦限制,允許有實力的市場主體參與
我國對大病保險的一系列規定限制了一大批具有很強經濟實力的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我國大病保險的監管機構應對保險公司應當適當的放松限制,對一些實力強大且經驗的保險公司允許其在缺少具有醫療專業隊伍的情況下開展大病保險業務,但是要規定一個時間讓保險公司配備好具有醫療知識的專職隊伍。因為大病保險的開展需要具有醫療專業知識的人員,但是也不能因為缺少懂醫療知識專業的專業人員而限制具有很強經濟實力和經驗的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
(二)科學規劃大病保險的統籌層次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醫保的統籌層次都是在省內市級統籌的,還沒有實現省內跨市統籌,更沒有實現大病保險的跨省的全國統籌,這是造成大病保險統籌層次低的一個關鍵因素。只有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實現省內跨市結算,最終實現基本醫療保險的跨省統籌,大病醫療保險才會實現省內跨市,進而提高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最終實現跨省的全國統籌結算,實現醫療保險保險基金省外全國實現互通余缺,實現醫療保險基金的高效利用。
(三)進一步明晰大病保險合同條款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將我國經常發生的重大疾病列為法定條款,保險人必須在保險合同中列明。同時規定投保人可以在保險公司列明的保險疾病條款中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增加幾種重大疾病。這樣既可以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同時又可以滿足不同層次收入的人群對大病保險的各種需求。
針對大病保險涉及許多醫療知識,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的嚴謹和復雜使保險人困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將大病保險中的疾病定義標準化和通俗化,可以在標準定義的基礎上多一些專業名詞的釋義和說明,進一步減少保險銷售人員誤導銷售行為的發生,使客戶對重大疾病保險有一個正確的理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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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必要性
企業在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情況下,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和職工實際醫療消費需求之間存在差距,特別是對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即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必須通過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解決。
2、基本醫療保險定位在“廣覆蓋、低保障”,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并實行統一的政策,難以充分體現不同人群的現實差別,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醫療保障水平,影響了基本醫療的穩步推進。因此,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是實現效率、公平原則,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推進的基礎。
3、有利于職工隊伍穩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同時享受特殊的醫療補助,企業職工必須有相對應的措施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補充,以保證廣大職工隊伍的穩定。
4、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還為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同時也有利于強化醫患的制約機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
二、企業建立補充保險的條件和形式
1、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條件:
首先,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續的稅后利潤,并按時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保證足額發放職工工資。第三,已經形成的醫療保障待遇高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有能力主辦或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2、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業內部。如有實力大集團、大企業可以自辦補充醫療保險,但應建立相應的經辦和管理機構,并使補充保險資金與企業經營性資金分離,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
其二,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的產品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也可以保險公司的某一相關產品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由商業保險機構根據訂制的方案確定費用。
其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也可以實行企業單獨繳費,具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體現合理分擔的原則。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
1.企業補充醫保險方案的設計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企業在制訂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一定要依法從事,切不可認為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負擔原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在設計過程中應體現合理負擔的原則,這樣既有利于規避道德風險,抑制不合理費用支出,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如有的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方案門診和住院費用都不設起付線(免賠額),就不符合這一原則。
(三)是針對性原則。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目的是解決基本醫療保險以外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主要是解決患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異藥等)人員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的問題。因此,醫療費用支出的絕對數額越大,個人負擔的比例應該越低。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要有針對性,體現“雪中送炭”的原則。
(三)是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企業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從操作上講,這樣也有利于報銷單據的收集和范圍的認定。
2.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設想
(一)“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的是基本醫療,但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病例又是客觀存在的,盡管這一部分職工所占比重較小,但費用很大,致使單位和職工個人均難以承受。對于這些“超大病”的醫療問題,基本醫療既不可能完全包下來,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應該把這個包袱再推給用人單位,因此應該為職工尋求一個最佳解決辦法,即面向統籌地區建立職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體做法,可以由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構根據患“超大病”的職工比例和職工總數等數據資料,合理進行資金籌集數額和承保水平測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幾十元錢的條件下,保證“超大病”醫療費用支付的辦法,至于資金的來源,可通過個人為主,單位為輔的方式實現。實際上,只要是費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職工個人負擔,單位代扣代繳也是可以實現的,更何況還有統籌地區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可以發揮相應的作用。
這一方案的實施,是本著規模出效益的原則承辦的,因此對于在統籌范圍內的職工應當通過廣泛宣傳,動員其參加,集合大多數職工的力量為少數需要的職工提供幫助。
這樣做的好處,一是由于承保費用較低,便于推廣實施;二是可以減少單位的醫療費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務,若發生超限額醫療費用,可由參保職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三是可以沿用和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及有關規定,易于實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業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撥付一部分款項支付自負段。
(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實施,其中社會統籌基金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但個人同樣要負擔相應比重。盡管相對統籌支付而言個人負擔比例較小,但由于醫療費用相對較大,對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工資收入明顯下降的職工本人和家庭來說,還是困難重重。為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職工所在單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職工大病專用基金,在企業內部實行統籌使用,所需資金可按企業、職工共同分擔的原則進行籌集。如企業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資的稅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職工在包干藥費或工資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職工工齡長短、貢獻大小有所區別。
四、結論
補充醫療保險不同于基本醫療保險,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彌補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足,滿足人們多元化的醫療需求,同時使有限的醫療資源得到更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對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障程度、醫療需求的多樣性和實施的可能性進行調查和分析,有針對性地建立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方案,需要根據保險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資金和管理情況的不同,進行具體的規劃。重點研究針對不同保險目的的資金來源和給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設計水平不一又可供選擇的實施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由單位承辦時應有一定的限制,即單位經濟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時,補充醫療保險的范圍只能是職工本人(不含家屬)。補充醫療保險的水平不能與物價掛鉤,還必須體現一定的差別;在保險項目上要根據各行各業的特點有所側重。
【參考文獻】
[1]陳智明.醫療保險學概論〔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1、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和職工實際醫療消費需求之間存在差距,特別是對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即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必須通過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解決。
2、基本醫療保險定位在“廣覆蓋、低保障”,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并實行統一的政策,難以充分體現不同人群的現實差別,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醫療保障水平,影響了基本醫療的穩步推進。因此,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是實現效率、公平原則,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推進的基礎。
3、有利于職工隊伍穩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同時享受特殊的醫療補助,企業職工必須有相對應的措施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補充,以保證廣大職工隊伍的穩定。
4、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還為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同時也有利于強化醫患的制約機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
二、企業建立補充保險的條件和形式
1、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條件:
首先,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續的稅后利潤,并按時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保證足額發放職工工資。第三,已經形成的醫療保障待遇高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有能力主辦或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2、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業內部。如有實力大集團、大企業可以自辦補充醫療保險,但應建立相應的經辦和管理機構,并使補充保險資金與企業經營性資金分離,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
其二,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的產品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也可以保險公司的某一相關產品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由商業保險機構根據訂制的方案確定費用。
其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也可以實行企業單獨繳費,具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體現合理分擔的原則。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
1.企業補充醫保險方案的設計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企業在制訂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一定要依法從事,切不可認為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負擔原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在設計過程中應體現合理負擔的原則,這樣既有利于規避道德風險,抑制不合理費用支出,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如有的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方案門診和住院費用都不設起付線(免賠額),就不符合這一原則。
(三)是針對性原則。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目的是解決基本醫療保險以外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主要是解決患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異藥等)人員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的問題。因此,醫療費用支出的絕對數額越大,個人負擔的比例應該越低。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要有針對性,體現“雪中送炭”的原則。
(三)是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企業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從操作上講,這樣也有利于報銷單據的收集和范圍的認定。
2.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設想
(一)“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的是基本醫療,但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病例又是客觀存在的,盡管這一部分職工所占比重較小,但費用很大,致使單位和職工個人均難以承受。對于這些“超大病”的醫療問題,基本醫療既不可能完全包下來,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應該把這個包袱再推給用人單位,因此應該為職工尋求一個最佳解決辦法,即面向統籌地區建立職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體做法,可以由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構根據患“超大病”的職工比例和職工總數等數據資料,合理進行資金籌集數額和承保水平測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幾十元錢的條件下,保證“超大病”醫療費用支付的辦法,至于資金的來源,可通過個人為主,單位為輔的方式實現。實際上,只要是費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職工個人負擔,單位代扣代繳也是可以實現的,更何況還有統籌地區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可以發揮相應的作用。
這一方案的實施,是本著規模出效益的原則承辦的,因此對于在統籌范圍內的職工應當通過廣泛宣傳,動員其參加,集合大多數職工的力量為少數需要的職工提供幫助。
這樣做的好處,一是由于承保費用較低,便于推廣實施;二是可以減少單位的醫療費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務,若發生超限額醫療費用,可由參保職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三是可以沿用和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及有關規定,易于實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業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撥付一部分款項支付自負段。
(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實施,其中社會統籌基金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但個人同樣要負擔相應比重。盡管相對統籌支付而言個人負擔比例較小,但由于醫療費用相對較大,對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工資收入明顯下降的職工本人和家庭來說,還是困難重重。為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職工所在單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職工大病專用基金,在企業內部實行統籌使用,所需資金可按企業、職工共同分擔的原則進行籌集。如企業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資的稅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職工在包干藥費或工資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職工工齡長短、貢獻大小有所區別。
四、結論
補充醫療保險不同于基本醫療保險,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彌補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足,滿足人們多元化的醫療需求,同時使有限的醫療資源得到更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對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障程度、醫療需求的多樣性和實施的可能性進行調查和分析,有針對性地建立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方案,需要根據保險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資金和管理情況的不同,進行具體的規劃。重點研究針對不同保險目的的資金來源和給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設計水平不一又可供選擇的實施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由單位承辦時應有一定的限制,即單位經濟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時,補充醫療保險的范圍只能是職工本人(不含家屬)。補充醫療保險的水平不能與物價掛鉤,還必須體現一定的差別;在保險項目上要根據各行各業的特點有所側重。
【論文關鍵詞】必要性;條件;形式;方案
【論文摘要】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由企業自主主辦或參加的一種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不可能大包大攬,而是立足于保證絕大多數職工的基本需求。同時,為了盡量使原來醫療保障水平較高的行業和企業職工醫療水平不致于大幅度降低,滿足不同層次群體的醫療保險需求,以確保醫療保障制度的平穩推進。因此,如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如何確定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成為我們急需研究和探討的一個問題。
【參考文獻】
[1]陳智明.醫療保險學概論〔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中圖分類號:R197.1文獻標識碼:A
我國農村醫療需求具有重大的研究價值,通過對醫療需求進行分析,可以有效地促進農村居民醫療需求,也可以為國家采取各種措施提供一定的現實依據。本文對農村醫療需求影響因素進行綜述,以提高對于農村醫療需求的了解。劉天錫等人通過專題調查研究,在《寧夏居民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研究》一文中詳細說明了寧夏居民醫療需求狀況。調查結果顯示,寧夏居民較過去5年,醫療衛生需求量增加,說明隨著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和經濟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們健康意識的總體水平也較過去明顯提高。農村居民醫療影響因素主要包括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一、內部因素
(一)個性特征。馬曉榮對健康需求的實證研究得出了農村居民健康需求的影響因素有性別、年齡、教育程度等。而醫療需求與健康狀況具有最直接的關系,因此將性別、年齡、教育程度等個性特征認為是影響農村居民醫療需求的內在原因。
另外,健康價值觀也是影響農村醫療需求的一個方面。健康價值觀,簡言之便是對待健康所持的觀點。農村居民的經濟收入比較低,某些農村居民的生活甚至處在貧困中,長期處在這種貧困狀態影響了人們的社會和心理特征的發展,這些特征包括相信命運、不能持續地維持滿意的生活、健康價值觀低下(認為得病不是異常情況)。
(二)收入狀況。不同經濟水平地區居民醫療需要存在明顯差異。低經濟水平地區居民醫療需要更高,但由于低經濟水平地區居民的收入普遍不高,支付能力有限,他們的醫療需求反而較低,即表現為“高需要,低需求”。任苒、張琳等在2001年對遼寧農村醫療保健需要、需求和利用進行樣本調查。調查的結論得出,不同經濟水平地區居民醫療服務需求有所不同,低經濟水平地區居民需求較低。調查針對三類地區,其中第三類地區經濟水平最低,一類和二類經濟水平相差不大。三類地區中,第三類地區住院率最低,這是與醫療需要的指標分析結果相悖的;門診需求中,需求最高的是經濟發達地區。這種醫療的“高需要、低需求”現象與國際上一些同類研究的結果是一致的。從門診和住院醫療服務需求結果的一致性中基本可以確認,由于支付能力的有限,經濟水平低的地區居民的醫療需求受到了抑制。另外,根據張娜的碩士論文中對江蘇省淮安市C區X鎮進行調查發現,X鎮村民大病醫療費用(包括藥費、治療費、交通費等在內)平均額在1萬元左右,相當于一個3口之家1年純收入的總額。家庭經濟水平較差的只能選擇到縣區醫院看大病,家庭經濟水平較好的才有能力到市省一級醫院看大病,大病的支出是普通農村家庭難以承擔的。
收入狀況對于醫療需求的影響是直接的,收入狀況低的居民由于支付能力有限,他們的醫療需求相對較低。
二、外部因素
(一)農村的醫療衛生服務。農村的醫療衛生服務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健康教育,對各處傳染病、地方病的控制與預防,公共衛生建設以及婦幼保健等;二是基本醫療,是指能夠保證農民基本健康的、多發病的診斷、治療,也包括門診和住院服務;三是超出基本醫療范圍的更高層次的醫療服務。這里談到的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的第二個層次――基本醫療,即討論農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對于農村居民醫療需求的影響。我國的農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影響農村居民醫療需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服務水平。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服務水平低使得農村居民醫療需求降低。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都有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但是相應配套的醫療設備不夠完備,不能全面滿足農村居民看病的需要,阻礙了農村居民的醫療需求的增加。以安徽省16個“新農合”試點縣為例,盡管在鄉鎮衛生院就醫可比鄉外就醫多報銷20%的醫療費用,但由于鄉鎮衛生院服務水平太低,60%的農戶不得不選擇在費用更高的縣及縣以上的大醫院就醫。
2、農村醫療人才。農村醫療人才匱乏,無法滿足農村居民醫療需求。據統計,我國農村鄉鎮衛生院技術人員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不足10%,而高中及以下學歷的不足50%,和城市醫院人才構成形成鮮明對比。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及個體鄉村醫生是滿足農村居民醫療需求的重要衛生資源,但是他們所受到的專業訓練不夠,專業素質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提高他們的整體專業素質水平是滿足農村居民醫療需求的重要保障。張娜的調查還發現,X鎮的醫護人員技術水平較低,目前X鎮基本上一個村莊有5~7名鄉村醫生,但受過正規醫學教育的不足30%,另外全鎮取得醫師主治以上技術職稱的僅有4~5人。鎮衛生院的醫護人員中,近80%中專學歷及以下,大學畢業者很少,并且有一定技術的醫護人員流失嚴重。
3、農村醫療衛生服務價格。農村醫療衛生服務價格水平過高也影響著農村居民的醫療需求。醫療衛生服務價格包括藥品價格以及看病醫療費用,兩者的過快增長,使得農村居民對健康需求降低。農村地區的信息來源有限,對藥品的價格水平了解不多,使得某些不法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衛生服務站以及藥店抬高藥價獲取利益。藥價抬高,一方面使農村居民蒙受損失;另一方面壓抑了農村居民的醫療需求。現在農村居民存在的“看病難,看病貴”、“因病致貧”等現象的本質也就是價格問題。激發農村居民的醫療需求,將“高需要”轉化為“高需求”的出發點便是控制醫療服務的價格。
4、農村居民對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的信任和滿意度。農村居民對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的信任和滿意度不夠高也是影響農村居民醫療需求的一個因素。農村居民對醫生的信任度和滿意度取決于醫生的醫術水平,尤其是他們對突發性疾病或者對大病的處理水平。農村居民對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鄉村醫生的信任度不夠,認為他們的資質或者專業技術水平不高,對他們的醫術水平持懷疑態度,以至于有病不去就醫或者大病選擇市級以上的醫院,這些都影響了他們的醫療需求。
(二)農村醫療保障體系。農村醫療保障體系對與農村醫療需求的影響尤為巨大。農村醫療保障體系主要包括農村醫療救助、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1、農村醫療救助。農村醫療救助是影響農村醫療需求的重要因素,它的邏輯起點是使屬于脆弱人群的貧困農戶不喪失重要的資產――勞動力,主要針對沒有能力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老齡者、失業者、殘疾者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貧困者,對其實施的醫療費用減免,保障其最低醫療需求。農村醫療救助內容涉及門診、治療、住院、手術等;救助方式以減免醫療費為主,還包括慈善醫院、臨時救助,以及與醫療保險制度的結合等。農村醫療救助計劃對農村醫療需求具有一定的影響,它使得農村居民由于農村醫療衛生服務價格影響的醫療需求得到釋放,使得農村居民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由于收入狀況不好導致醫療需求低的狀況,使他們能夠獲得必需的醫療衛生服務。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3年的《意見》指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由各級政府引導,農村居民參加、集體扶持、財政資助相結合,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村居民互助共濟的基本醫療制度。它是由政府資助、個人繳費和集體扶持相結合的一種籌資機制,并以縣為單位管理由政府主導來組織推動,重點解決農民患大病而出現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是一項農民的初級醫療保障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廣大農村正處于推行階段,以大病統籌為主,主要在于解決農村居民“看病貴”、“因病致貧”的問題,它較傳統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具有眾多突出特點,比如穩定的籌資機制、高效監管機制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與農村居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它運行的好壞將會直接影響到農村居民的醫療需求。
(作者單位:重慶大學建設管理與房地產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劉天錫等.寧夏居民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研究[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1.7.
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的目的是為了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和改善農民健康狀況,進一步提升農村地區的人力資本。由于新農合補償模式規定了如何補償參合農民發生的醫療費用,決定著基金的支出方式、水平及使用方向,直接影響到參合農民的受益率,因此,采取什么樣的補償模式是新農合制度建設中函待解決的核心問題。
一、新農合的補償模式
(一)文獻綜述
由于新農合的籌資額度有限,擴大受益面與最大限度增加抗風險能力的矛盾始終是新農合制度運行過程中難以解決的矛盾。如果既保大病又保小病,既保住院又保門診,則合作醫療基金面臨的壓力較大。如何在有限的籌資額度與擴大受益面之間進行權衡,確實是一個比較困難的問題。從文獻分析來看,補償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保大病”與“保小病”的探討,贊同“以保大病為主,兼顧保小病”。胡善聯認為如果基金僅用于補助大額醫療費用及住院醫療費用,會導致受益面小,影響未受益的農戶繼續參加的積極性;如果不兼顧保小病,農民可能會因小病延誤治療而拖成大病;如果只保大病,會導致資金向醫療傾斜,預防保健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的地位降低并影響資源配置。紀愛卿認為如果只補償住院醫藥費,會導致大量的造假住院材料及引發農民小病大治,增加監管難度,浪費衛生資源。另一種觀點認為應堅持“保大病”,“保大病又保小病”不可行。新農合制度規定以大病統籌為主,大病沖擊對于農戶的影響是長期的、嚴重的,應重點保障大病風險,保小病影響統籌基金抗大病風險的能力,應改變參保者“人人受益”的傳統觀念。譚湘渝、樊國昌認為由于小病和門診發生概率極高,是住院率的幾十倍,有限的工作人員根本無法監控數以萬計的門診報銷病例,并且基層衛生所、鄉衛生院管理缺乏規范,只能對衛生院和農民出于各自利益合謀套取新農合資金的造假等行為放任自流。
(二)目前新農合存在的補償模式
1.風險型補償模式
風險型補償模式在實踐中分為單純大病補償和住院與門診大病補償兩種模式(統稱大病補償模式)。單純大病住院補償模式將新農合的全部或絕大部分資金用于補償住院大病。其優點是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對防止“因病致貧”具有一定的作用,管理也比較簡單;其缺點是人群受益面窄,在可持續發展方面需要進一步探索。住院與門診大病補償模式除了補償大病住院的病人外,還將部分慢性門診病人納人補償范疇。這種模式的優點是鼓勵慢性病人平時的保健治療,盡量減少這部分病人的并發癥發生率,從而減少其可能因為住院而發生的醫療費用。該模式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對慢性病種、病人的診斷的界定要嚴格監控,以免帶來新農合資金透支風險。
2.福利風險型補償模式
福利風險型模式在甘肅省實踐中分為“住院統籌+門診統籌”模式和“住院統籌+門診家庭賬戶”模式兩種。“住院和門診統籌模式”意味著將補償基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補償住院,另一部分用于補償門診小病。對于門診補償資金也按照住院資金一樣實行統籌,門診補償制度也參照住院補償制度設立補償比例和封頂線。對住院和門診大病補償而言,門診統籌模式擴大了受益面,提高了參合率,鼓勵及時就醫,提高門診利用率;缺點是在按比例報銷時手續較麻煩,管理成本相對較高,門診基金有透支的風險。在“住院統籌十門診家庭賬戶”模式中,門診家庭賬戶是將家庭成員個人繳納的參加合作醫療的基金集中起來,以戶為單位建立起一個家庭成員共享的儲蓄賬戶,可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該賬戶可用于該家庭任何家庭成員的門診消費,賬戶當年的節余可以積累起來用于下一年度的門診消費,但不能作為次年的參合費用,超出賬戶的門診費用則由農戶個人支付。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易于動員農民參加,能控制門診費用的支出,建立農民健康儲蓄的觀念;缺點是帶來合作醫療門診資金的沉淀,不能充分發揮統籌基金互助共濟的作用。
二、甘肅省新農合補償模式比較分析
(一)甘肅省實施新農合補償模式的基本情況
甘肅省從2003年在5個縣開展新農合試點以來,到2008年全省87個縣(市、區)都開展了新農合,參加人口達到1869.12萬人,參合率達到93. 2%,比全國高1.7個百分點。籌資標準由2003年的人均30元增加到2008年的人均90元,2008年共籌資16. 84億元,比2007年增加7. 37億元,增長78.15%。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 26億元,省財政補助5. 61億元,市(州)財政補助0. 72億元,縣(區)財政補助1.15億元,農民個人繳費2億元。
甘肅省在實施新農合制度過程中,堅持以大病統籌為主,逐步規范統籌模式和提高住院補償標準,參合農民受益面進一步擴大,受益水平不斷提高。2008年,全省新農合基金支出147804.94萬元,基金使用率為88%,其中住院補償131150.66萬元(其中二次補償4497. 61萬元),門診補償11857.58萬元,住院正常分娩補償2503. 7萬元,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補償1275.02萬元,體檢補償1017. 98萬元。從受益情況看,全年累計補助1033.5萬人次,受益面55.3%,比2007年增加176. 46萬人次,增長21%。其中,住院補償101. 25萬人次,門診補償812.46萬人次,住院正常分娩定額補償8. 72萬人次,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補償5.15萬人次,體檢補償105.92萬人次。
從2008年甘肅省開展新農合的87個縣市區來看,有76個縣市區實行福利風險型的補償模式,其中74個實行“住院統籌+家庭賬戶”的補償模式,占開展縣市區數的85.1%,2個實行“住院統籌十門診統籌”的補償模式;11個縣市區沒有設家庭賬戶,實行的是風險型的補償模式,占開展縣市區數的12.6%,其中,有5個縣市區實行的是“住院統籌+門診大病補償”模式,6個縣市區實行的是住院統籌的補償模式。(見表1)
(二)甘肅省不同補償模式的比較分析
1.福利風險型模式的分析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福利風險型即“補大又補小”模式是甘肅省實行的主要補償模式,在實踐中又分為“住院+門診統籌模式”、“住院統籌+門診家庭賬戶”模式兩種。這兩種模式都有各自的優缺點。“住院和門診統籌模式”具有以下優點:一是能夠刺激和鼓勵農民及時就醫,提高門診的利用率,從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農民將小病拖成大病的風險。由于甘肅省實行這種補償模式的只有兩個縣區(永靖縣和金川區),并且目前只是試點,因此這一優勢還沒有體現出來。二是減少了農民就醫過程中的逆向選擇行為,可以有效地降低住院率,控制住院費用的不合理增長。三是受益面較大,更加體現了互助共濟的保險意識。
實行“住院統籌+門診家庭賬戶”模式,主要優點有:一是相比住院和門診統籌模式,能夠更好地控制門診費用,降低門診基金透支的風險。以甘肅省為例(見表2),從表中可以看出住院統籌基金的結余比較低,家庭賬戶基金結余率較高。二是能滿足農民的既得利益,使農民覺得自己出的錢還是花在了自己身上,更容易得到農民的擁護和支持。三是可以形成積累,保證住院補償的水平。
從以上可以看出,福利風險型補償模式設計的初衷是為了以保大病為主,兼顧對小病的補償,但是實踐中難以完全實現保大又保小目標的實現。這主要是因為:首先目前的籌資水平較低,尤其是在甘肅省這樣的欠發達地區,有限的資金根本不足以解決農民所有就醫需求。其次,僅就保大病而言,農民因小病在縣、鄉級醫療機構住院費用低、補償比例高、自付費用少,而因大病在省、市級醫療機構住院費用高、補償比例低、自付費用多。從這個意義上說,新農合對小病的保障力度大,對大病的保障力度差(見表3)。再次,強調“補小”模式會導致更加嚴重的道德風險。相對而言,大病和住院發生概率很小,而且住院門檻較高,套取新農合資金的難度相對較大。但如果將小病和門診也納人報銷范圍,勢必加大新農合管理機構的監管難度,有可能出現衛生院和農民出于各自利益合謀套取新農合資金的情況。最后,新農合基金結余水平不平衡,增加了基金運行的風險。這種不平衡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不同縣市區之間的結余水平不平衡,從而整體上不能有效地發揮新農合基金的作用。二是住院統籌基金的結余與家庭賬戶基金的結余水平不平衡,家庭賬戶基金大量結余,不僅影響了農民就醫狀況的改善,也影響了制度的吸引力和群眾參保的積極性。
2.風險型大病補償模式的分析
(1)風險型大病補償優勢分析
①大病補償模式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傳統合作醫療的目的是解決小病,而新農合是為了解決“大病”,幫助農民抵御大病風險,緩解農民看病貴問題。大病對于甘肅省農戶的經濟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大病治療直接對農戶形成較大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大病對于農戶的人力資本造成影響,對于農戶的長期收人與消費甚至于家庭會產生影響。因此,住院或大病是造成農戶貧困的主要原因,解決了大病問題,也就解決了很大一部分農戶的貧困問題。
②大病補償模式符合新農合初始階段的適度保障原則。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長期性和不平衡性,特別像甘肅這樣的欠發達地區,推進新農合就要選擇合適的發展規劃和合適的補償模式,從而循序漸進地推進,以保持保障適度的程度。當前新農合的補償目標確定為補大為主的模式,這比較符合當前甘肅省農民的實際情況:農民的收人水平對于一般的頭痛發燒等小病有能力自己應付。保障原則要求在設定補償政策時應力求科學合理,尤其是對最低起付線和最高封頂線的確定,應充分考慮當地農民的實際情況。
③與補小相比,補大的工作量小,易于管理和監控。大病補償不需要專門人員去管理家庭賬戶,并且住院人數比門診要少得多,因此更易于管理。尤其是在欠發達地區,基層財政緊張,大病補償更容易集中管理,成本更低。
(2)大病補償劣勢分析
大病統籌保障模式的設計初衷應當說是符合農民醫療保障實際需求的,但這種制度設計在甘肅實施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①“補大病”會產生“逆向選擇”的問題。即身體較差以至于有病的人急于參加,而健康的人則不愿參加,即使參加了也可能會由于沒有受益而選擇退出,從而會導致留在新農合系統里面的都是疾病風險較高的人群,而較高的疾病風險必然帶來更高額的保險賠付,最終將使并不多的新農合基金人不敷出,農民的受益面窄,只有少數大病或住院患者受益。
②經濟條件越差的農民受益面反而越窄。因為甘肅省經濟條件較差,住院費用對他們的影響更大,一般農牧民不愿住院,即使住院也由于無力支付較高的費用而提早出院,從而報銷金額也更小。
③大病補償的做法還會降低醫療效率,影響農民的就醫行為。如果只保大病,農民的行為就會變成小病不看,拖成大病再去治療,一方面增加了合作醫療基金的醫療費支出,另一方面也由于忽視預防措施而不利于真正改善農民的健康狀況,與建立合作醫療制度的最終目標背道而馳。
④保障目標定位為保大病,事實上放棄了對大多數人基本醫療需求的保障責任,也不可能獲得良好的投人績效。在農村的現實生活中,真正影響農村居民整體健康水平的是常見病和多發病。如甘肅省河西地區是高血壓的高發區,許多農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為“小病無錢治而扛成大病”的,從衛生投人績效看,對大病的干預所獲得的健康效果遠不如對常見病和多發病的及時干預。目前河西地區一些縣市建立健康檔案,并且對生活方式進行干預,效果顯著。
⑤易導致重治療輕預防的傾向。在大病為主的補償模式下,一方面預防保健人員、預防保健機構運行費用政府不能承擔或不能全額承擔,預防保健工作雖能帶來較大的社會效益,但是短期內經濟效益不明顯。因此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就可能忽視預防保健工作,導致防保機構地位下降。另一方面,國家和各級政府本著保大病的宗旨,把大部分的衛生資源投入到已經發生的大病重病、大醫院里,而在衛生保健和公共衛生上,則投人相比之下很少。這種相差懸殊的投人比例使大多數人確信大病為主就是“治療為主、預防和小病為輔”,結果是偏離農村衛生工作的總方向。
三、完善新農合補償模式的對策建議
(一)選擇適宜的補償模式類型
模式類型的選擇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當地的經濟狀況,政策規定,農民的意愿,對減輕因病致貧和照顧受益面的優先考慮等等。從前面分析看,“大病統籌”補償面太窄,影響參合農民的長期積極性。從甘肅省大部分縣市區實行的“住院統籌+家庭賬戶”模式來看,家庭賬戶在設計思路上是提高參合農民的受益面,促進農民參合,但總體上補償的水平還是比較低,尤其現在新農合已經進人全面開展階段,家庭賬戶不過是停留在新農合初級階段吸引農民參合的權宜之計。鑒于此,應進一步完善“大病統籌十門診統籌”模式,因為從長遠來看,這種模式比“住院統籌+家庭賬戶”模式更有利于新農合的可持續發展。完善這種模式,需要進一步解決好“大病”界定、村衛生室的生存、基層醫療機構的有效監管、門診統籌補償比例的確定等問題。
(二)突出補償方案設計的重點環節
首先是合理劃分基金,將盡可能多的資金劃入“基本醫療補償金”。隨著籌資水平增加,應提高住院補償的水平,尤其是提高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補償比例。其次是科學地設定起付線、補償比及封頂線。起付線、補償比的作用主要是調節病人的過度醫療行為,用經濟杠桿調節病人盡可能首先在基層就醫。一般來說不宜采用零起付的方式,否則可能會出現門診轉移為住院的現象。最好采用梯級起付的方式,即醫療機構級別越高,起付線越高。其次應使起付線盡可能地低,即盡量使住院者都能有機會得到補償。封頂線的設定要避免過多的超大額費用占用新農合基金的太大比例。三是補償方案測算應向精細的模型化方式轉變。隨著越來越多的地方采用計算機來收集和分析信息,各地都記錄了越來越多的個人信息,這樣就有條件改變目前的簡單測算方式,轉而采用模型化的精算方法來測算補償方案。
(三)將慢性病門診費用納入大病統籌
目前,慢性病已成為農村居民最常見疾病,慢性病的危害和疾病經濟負擔也已成為新農合方案完善的重要內容之一。現實中,患有慢性疾病的農民通常的就醫特點是:一般不需要住院治療,一次的門診費用也不會太高,但是慢性病的累計門診費用卻很高,最終有可能成為農民重要的疾病經濟負擔。新農合制度重點關注大病保險的原則,在各地方具體運作過程中,往往把住院治療確定為大病,實際上應該包括長期在門診或家庭中治療的慢性病。慢性病門診費用納人大病統籌基金管理,首先要明確納人的程序和方法,通過測算慢性病基金分攤比例和基金額度,確定門診費用人均累計起付線和封頂線。其次是建立規范、完善的制度和運行機制。將慢性病門診費用納人大病統籌后,最明顯的特點是增加了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工作量和管理的科學性要求。在實施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基線測算的科學性,提高操作的科學性和規范性。三是加強并完善相關制度。慢性病門診費用的管理需要服務機構的密切配合。慢性病門診費用一般由村衛生室或鄉鎮衛生院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基金管理部門要制定一套對醫療機構的監督和評價機制,以有效控制費用和質量。
(四)加大對特殊群體的醫療救助力度
調整新農合補償模式可以提高公平性,但無法解決低收人群體的全部醫療保障問題,畢竟現階段的新農合是共付醫療保險,其規則是針對全部參合農民的。解決低收人群體醫療保障問題,要發揮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作用。實踐表明,雖然貧困人口名義上參加了新農合,但還是無力承擔起付線以下、封頂線以上和按比例補償后的個人承擔部分,享受不到合作醫療的補助。因此,除了利用救助資金為困難群體代繳參合費用,還應當由政府直接為貧困農民購買一定的醫療服務,保證他們真正得到最基本的衛生服務。患大病住院的農民由于住院總費用高,導致個人負擔加重,因病致貧的可能性很大,對這一部分特殊群體要加大救助力度。在充分掌握救助對象信息基礎上,改變事后救助的方式,先用救助資金墊付部分醫藥費,緩解因大病致貧的現象。
(五)加強基層衛生機構能力建設
目前,鄉鎮衛生院在各級醫療機構中有著最高的補償比和最低的平均住院費用,因此加強鄉鎮衛生院能力建設,引導農村病人到基層衛生機構看病不失為一種雙贏措施。病人就醫的目的是為了治好疾病,在選擇就診地點時,大多首先會考慮什么醫療機構有能力治療好這種疾病,再接著考慮所需花費和方便程度。選擇在基層衛生機構看病,一方面由于醫療費用降低、報銷比例較高,使得患病農民可以得到較大補償;另一方面由于醫藥費用較低,可以緩解新農合統籌基金的壓力。因此,完善新農合制度,必須同步建設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提高基層衛生技術人員的服務能力,使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具有提供適應農村居民就醫需求的能力。
(六)強化對基金的監管
一、背景: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
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一個重要內容。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加人,中國就難以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體系。據統計.占我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僅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11%,而城鎮人口卻占社會保障的89%,在20世紀90年代初,城市人均享受的社會保障費用是農村人口的30倍之多。
首先.我國農村的現行社會保障是一個以家庭為主體、以土地為核心、以其他基本制度為補充的格局。廣大農村長期以來主要依靠土地、家庭保障,以及集體經濟、集體組織等保障方式來實現自我救濟。但是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城市經濟的擴張,農村土地在數量上不斷減少并且收益日益下降,單靠土地收益已經遠遠不能保證農民的基本生存。
其次。經過農業生產方式的社會主義改造后,集體經濟開始取代家庭經濟原有的地位而成為農村經濟的主體。農民保障方式亦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原先依靠家庭獲得基本的生存保障,轉變為依靠家庭和集體共同獲得基本的生存保障。但隨著農村生產經營體制的進一步改革,集體保障也因的實行而迅速走向衰落。隨著集體經濟的萎縮,依附于集體經濟的合作醫療也逐漸解體,農民生病乃至因病陷入貧困,已無從得到幫助。據零點調查公司公布的“中國城鄉居民醫療保障享有情況調查”結果表明:全國有65.7%的居民沒有任何醫療保險,而農村高達79.4%的居民沒有任何醫療保險。在大病醫療保險方面,約40%的城市居民和13%的小城鎮居民享有社會統籌大病醫療保險,農村居民中享有社會統籌大病醫療保險者僅占4%。享有商業醫療保險的城市和小城鎮居民分別為36.5%和23.5%,農村居民中僅有9-4%。
此外,依據國際標準,一個國家或地區60歲以上人口比重超過10%或65歲以上人口比重超過7%,就可將其劃入老齡化國家或地區的行列。依照這一標準我國已于1999年正式跨人老齡化國家行列,并且2000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人口占農村總人口(包括農民工在內為8.33億)的比重已經達到7.36%。據預測2030年這一比重將達到17.39%。同時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作用,農村人口結構發生變化,農村家庭結構的小型化和核心化以及城鎮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流動人口的增加都沖擊著農村傳統養老保障體系。
二、現狀:滬郊四村社會保障的調研情況
(一)樣本特征、
這次調研的四個村多屬中遠郊地區,但各有其代表性。新場蔣橋村村級集體經濟基礎較好;楓涇韓塢村傳統農村特征比較明顯;練塘蒸夏村位于練塘鎮開發區邊上,己成為投資熱土;安亭塔廟村地處上海大眾汽車城,是郊區有名的富裕村。
(二)調研結果
由于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不同,四村農民期望要求也有所不同,但其中農村社會保障還遠遠不能滿足農民的要求,則是這次調研中農民反映最為集中和突出的問題。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設的具體制度很多,就目前而言,廣大農村居民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因而農村養老保險和農村醫療保險兩項制度建設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構建的重點。如圖1和圖2所示,“提高醫療保障”和“老有所養”是農民對政府實惠政策的兩大共同需求,其中大約七成的農民對“提高醫療保障”表現出明顯的關注,約五成的農民對“老有所養”問題表現出關注。
1.“醫療費用”的普遍擔憂。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農民實際收入增長緩慢,城鄉收入差別不斷拉大。而經濟因素是決定醫療需求的主要因素。收入水平較低的農民首先更多關心的是如何增加收入,保證眼前的生存需要,而不是滿足醫療保障需求;即便是有醫療需求,也無力使其轉化為醫療消費。特別是醫療費用的上漲速度快于農民收入增長,這就更加影響了農民求醫治病的信心,從而進一部減少了農民的醫療消費。農民“不怕窮,就怕病”,“小病拖,中病熬,大病來了沒著落”。眼下,農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藥”的現象已經越來越普遍。對大多數農民而言,對付大病、重病和疑難病的醫療開支就更顯得無能為力了,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家庭不在少數。
調研顯示,近年來在市、區(縣)財政的支持下,郊區農民“看病難”相對有所緩和,但“看病貴”的問題甚為突出。在蔣橋村農民每人每年交費80元,只能在限定的幾所醫院看病,在村衛生室報銷,但每張發票作了限額,實際不管開支多少,只能報銷7元,另在鎮級衛生院,每張發票只能報銷15元。八成農民反映,由于“報銷率太低”,“醫藥費太貴”,農民最擔心生病,尤其是“生大病”,一些農民“有病也不敢治,小病拖成大病,大病拖垮家庭”。調查問卷同時顯示,有近一半的農民近三年來沒有參加過體檢,農村社會保障情況堪憂,因病致窮、因病返貧仍是當前造成郊區農村困難家庭的主要原因。如圖3所示,村民“因病致貧”的約為五成。
2.“子女養老”壓力的增大。中國農村的老人贍養長期以來實行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的子女負擔方式,家庭保障機制以代際之間的互惠為倫理基礎,通過家庭成員之問長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情感來完成,具有鮮明的自覺性。在農村中,生兒育女實際上是在進行道德投資,“寄兒防老”是農民樸素的價值觀,通過養育下一代,使自己年老時能得到贍養。
調研發現,目前“子女養老”仍是主要的養老方式,如圖4所示,八成的村民都是沿襲這種方式養老。但是,但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和新的生活方式的深入,農村家庭保障方式因家庭規模、結構的變遷與人口流動的頻繁而迅速弱化,家庭養老方式面臨著嚴峻的危機。一方面,隨著農民非農業化收入的增加,農村中擁有較高文化程度的青壯年在家庭中的經濟地位超過了老一代,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權威下降,家庭凝聚力開始削弱,家庭道德規范逐漸失去了對子女養老責任的控制力。另一方面,城市化進程將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推向了城市,其中主要是農村青壯年,而大量的老弱病殘仍留在農村中,這在客觀上造成了子女和父母的空間距離拉大,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感情交流減少,使道德規范能力無怯起作用,也為那些不愿承擔家庭責任,不向老年人提供生話支持的成年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同時,家庭結構正逐漸朝著4—2一l或4—2—2方向發展,家庭的小型化使撫養比迅速增大,從而使農村老年人“養兒防老”的壓力也隨之增大。
3.“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以土地為核心的農民自我保障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中除家庭保障以外的另一種非正式的社會保障。這種保障有兩種形式:一是直接的傳統意義上的保障,即將土地分割為許多小塊,分別由各家各戶農民耕種,用生產的產品滿足農民的基本生活之需要。二是間接的與土地使用權流轉相聯系的保障,即農民依據自己的土地承包權得到用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相應收益。滬郊農民人均耕地面積較小,糧食總產量和人均糧食占有量較低,土地保障功能有限。在存在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的情況下,農業生產的比較效益偏低。特別是加入WTO以后,農產品價格逐步與國際接軌,國內農產品由于成本高,和國際同類農產品相比無優勢而言。唯有通過土地的集中,走規模經營、集約經營的道路,才能降低農產品的經營成本,使農業經營者獲得較高的經濟收益。由于每一農戶所擁有的十分有限的承包土地,且按照土地的肥瘠、位置的遠近被分割成星星點點的若干小塊。這種現象意味著要將土地集中起來經營以期提高土地收益并以此來強化土地的保障功能是不現實的。在這種預期下,村民承包地換“鎮保“的意愿較強。此外,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非農化就業的深化,土地收益在其總收益中所占比重下降到很低的時候,將使部分進城農民自愿放棄承包地。
如圖5所示,蔣橋、韓塢村等農村地區,90%以上的農民提出,“如果有機會在二、三產業打工,都愿意將承包地轉讓出去”。用承包地來換取“鎮保”,是遠郊農村地區農民最大的愿望。此外,農民對于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意愿也較為強烈,如圖6所示,約七成的農民愿意將“承包地”轉包出去
三、展望:農村社會保障的制度選擇
(一)構建城鄉社會保障的銜接通道,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
以農村的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產業化建設為契機,建立多層次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在城市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過程中,引導傳統產業向小城鎮轉移,進一步推動小城鎮的發展,以農業現代化、農業產業化為紐帶,注重城鄉一體化發展。目前,按我國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采取土地保障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方式,分層次、分階段提供不同的制度安排,扶持農民就業和參保。積極使農村與城市接軌,以村為單位整體納入當地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同時,利用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收益,折算成個人賬戶積累,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要發揮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流轉對農村社會保障的作用,就必須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結合不同的社會保障目的,建立和完善不同的社會保障機構,使之良性運行。任何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有相應的機構設置,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對執行機構有不同的要求。有適合商業性的,如農村的商業保險;有的需要有政府出面出資來辦,如屬于公共產品的農村社會福利;有的可以通過合作,或農民間的合作,或政府、集體、農民個人共同合作等。
(二)提高合作醫療水平。健全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首先要建立以大病統籌為核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合作醫療的支持力度,加強農村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建設;集體經濟實力較為雄厚的地區,可考慮提取部分集體資產充實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或為農民購買商業醫療保險,減少農民看病就醫支出,提高農民合作醫療保障水平。針對農村地區農民“看不起病”的實際情況,建議政府補貼部分資金每年為60歲以上的農民體檢一次,并將此列人政府“實事工程”。
關鍵詞 大學生 醫療保險 現狀 對策
大學生是國家不久后的接班人,對國家未來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支撐作用。1989年的《公費醫療管理辦法》中,已明確將普通高校納入公費醫療體系,但是目前,我國大學生醫療保險存在很多問題,比如說宣傳力度不夠,學生、家長參保意識淡薄等,不利于大學生健康發展。本文就此對我國大學生醫療保險現狀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有效對策:
一、我國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現狀
1.學生對醫療保險相關知識的認識較為缺乏
雖然現在的醫療保險比較普及,但是很多學生和家長對其都不怎么了解,最多也就知道交保險費,如果出現意外或是生大病可以有所補助而已,對于其中的程序、收費標準、賠償標準等一律不知。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學校或相關部門對醫療保險內容的宣傳過于缺乏。
2.部分學生與家長參保意識淡薄
由于很多學生及家長對醫療保險的了解不夠,認為醫療保險就是交錢,如果出意外或是患大病時候能夠獲得一筆賠償費,但是誰又天天患大病,天天出意外呢?出現意外或是患大病的機率畢竟比較小,如果沒有出意外、患大病,那交的保險費不就浪費了嗎?再者,有的學生和家長認為,交了保險費不就等于詛咒自己早生病嗎?還有就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都是待患者出院后或是病愈后,再持相關憑據到相關部門報銷,也就意味著病患者在享受報銷費用之前需要自己墊付醫療費用,對于一些家庭經濟較為困難的學生來講,也如同雨后送傘,不能解決當時所需。因此就有部分同學與家長不愿參保。
3.醫療保險結構單一
雖然我國各大高校都在實施醫療保險政策,但也只是納入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如果學生得了一場小病倒是可以解決,但是如果一旦學生身患白血病、癌癥等重大疾病時,單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并不能解決學生治療費的問題。雖然身患重大疾病的機率比較小,但是此種情況畢竟是存在的,不容我們忽略。
4.公費醫療保障程度較低
據相關調查數據顯示,我國各高校的公費醫療都承擔了學生在校醫療費用的一半以上,比如說河北大學承擔了60%,江西財經大學更是高達90%,但是幾乎所有的學校所承擔的費用都是有范圍、有標準的,多數學校公費的醫療范圍都只限于校醫或是經對頂手續轉往的醫院,不由得學生選擇;對于公費醫療的支付限額也是有嚴格限制的,如果超過了限定的額度就需要學生自行支付;再者,雖然我國各高校的報銷比例都比較高,但是卻有很多藥品都不在報銷范圍之內,還有的則是需要住院才能予以報銷。很多學校校醫基礎設施比較糟糕,醫療水平較為低下,藥品質量較差,義務人員的素質也比較低,所以有很多學生都更愿意去校外醫院自費就診。
5.大學生從畢業到工作期間沒有醫療保障
在2009年,醫療衛生體制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醫保范圍內,但是卻沒有把大學剛畢業卻又沒有找到工作的人群納入此范圍,因此剛從大學畢業而又沒有找到工作的大學生無法參加城鎮居民保險,又由于戶籍等緣故難以參加新農保,于是這部分人就自然而然沒有醫療保障,一旦自己身患重病也只能全額支付,增加學生的經濟負擔。
二、大學生醫療保險的完善對策
1.完善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
在目前的住院費用中,用藥費用所占比重較大,但是較多的用藥費用都為納入到醫療保險的賠付范圍,為了更好的發揮醫療保險的功效,國家政府應加大醫療用藥費用的投入力度,將住院的用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險范圍內,以減輕學生及其家庭的經濟負擔。
2.提高校醫的基礎設施與醫療水平
校醫是為學生服務的,是大部分學生在學校生病時候的首要選擇,因為校醫很近,而且還有學校公費,但是往往因為校醫的基礎設施陳舊落后、醫療水平低下、服務質量較差等,也讓很多學生“望成莫及”。因此,為了更好的服務于學生,讓學生擁有一個強健的體魄,就應及時更新校醫的醫療設備,提高醫務人員的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讓學生們在低價格中享受高效治療及優質服務,以長效保障學生的健康。
3.加大對醫療保險知識的宣傳,增強大學生的保險意識
要提高大學生的參保率,就需要提高大學生及其家長的保險意識,也就是要加大對醫療保險相關知識的宣傳力度。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很多學生和家長對醫療保險都存在著一定的誤解,認識不夠全面,保險意識比較淡薄,不利于醫療保險功效的高效發揮。國家應讓學校采取各種方式對學生進行大力宣傳,比如說讓某個社團舉辦“醫保知識競答賽”,可以舉辦醫保知識講座,或者在班上進行醫保知識討論,以讓學生認識到醫保的重要性,了解醫保的一般程序、收費標準、賠償范圍等知識,引導讓學生全面、準確認識醫療保險,提高學生的保險意識,讓學生懂得利用保險合理規避風險。同時,學校還應鼓勵有經濟條件的學生購買商業保險,以防意外事故和重大疾病的發生。
4.實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大學生參加社會醫療保險是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大勢所趨,也是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符合我國的的方針政策,大學生參保還可以杜絕商業保險的道德風險、拒保、攬保等弊端。大學生是一個年青、健康、體力充沛的人群,患病率相比城鎮職工來說遠遠較低,因此,大學生社會醫保制度應同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制度相區別,應采取低繳費且保重大疾病的社會醫療保險。
5.實行屬地管理、統一繳費標準及待遇
學校應強行性讓學生參保,然后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參加學校所在地的基本醫療社會保險,然后根據學校所在地的具體情況,以“收支平衡”的原則制訂收費標準,并統一報銷比例及賠償待遇。此外,還應給學生選擇醫院的權利,讓學生在生病時可以自由選擇醫院就醫,解除或盡可能減少學生受到醫療機構的束縛,讓學生接受更好的治療條件。對于在醫療機構所花費用,應有社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學生在治療期間不用先全額墊付醫療費用后報銷,可以直接只支付自己需要承擔的部分,這不僅減輕了學生暫時的經濟負擔,也有利于醫療機構的管理。
6.建立國家、學校、學生三位一體的新型醫療保障體系,政府、學校、學生共同承擔醫療保險費用
為完善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應構建國家、學校、學生三位一體的保障體系,也就是學生的醫療費用應由國家、學校、學生三者共同承擔,國家應根據財政的具體情況對學生的醫療保險費進行適當的補貼,學校也應從學生們的學費中適當的提取一些費用作為學生醫療費用的補貼,剩下的部分由學生自己承擔。
在此體系中,學校、學校及保險公司應各司其職。由于我國近年來的經濟發展取得較為樂觀的成就,物價水平也由之上升,國家理應支付學生的部分醫療費用,以減輕學生家庭的醫療負擔;學校作為學生的監護人,也理應從學費中抽取部分資金作為學生的醫療費用,還應重視維護學生的合法利益,做好醫保經費的監管工作和索賠工作;而保險公司使醫保體系完善并貫徹實施的重要機構,在建立體系時應充分考慮到學生患重大疾病的機率總是比較小的,所以應該適當的調低最低報銷點,以讓更多的學生能夠享受優惠。
結束語:
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工作,是減輕患重大疾病學生醫療負擔的重要舉措。國家應完善相關的政策,以讓醫療保險的作用充分發揮,保障大學生在校園里的健康發展。學校作為學生的監護人,也應做好醫療保險的宣傳工作,讓在校學生更加全面認識到醫療保險的重要性,了解醫療保險的各種程序,了解收費標準,了解索賠范圍,力求使所有學生參保,力求使所有學生在參保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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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主要應包括:農村養老保障、農村醫療保障與農村生活保障三部分。
一、養老保障應采取家庭保障與社會養老保障相結合的模式
在我國農村,還不可能實現與城鎮職工養老社會保險完全一致的模式,而應實行家庭保障與社會養老保障相結合的形式。因為,家庭養老是我國延續了幾千年的傳統做法,目前,這種養老模式的基礎并沒有完全喪失,要想徹底改變也并非易事,而且借鑒西方一些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與家庭養老顧此失彼的教訓,我國農村的家庭養老短期內不可能取消,它仍是農村養老的一部分。
但是,農村實行社會養老是必然趨勢。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是農村社會化生產方式發展的需要,是深化農村改革的需要,是對付“白潮”的需要,是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的需要,是引導農民消費、積累建設資金的需要。此外,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對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縮小城鄉差別、工農差別都有著積極的意義。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現狀是家庭保障有余而社會養老不足。因此,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是我國農村甚至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當前應立足于中國國情和農村實際,形成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根據《基本方案》及我國一些試點的經驗,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低標準起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社會保障水平的設定,一般宜從低到高,留有余地,而不宜盲目攀比,一步到位。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費的交納和養老金的給付標準應定在一個能基本滿足農村實際生活需要的低水平上。凡年滿20歲的農民,可根據自身經濟實力,選擇適合的交費檔位和靈活的交費時間參加養老保險。由于大多數60歲以上的健康農民仍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因而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可以適當延長至65歲,標準為100元/人月左右,這個水平基本能滿足老年農民的生活需要。
第二,建立由政府組織和管理、財政投人的強制性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政府負有公共管理的職責,因而是舉辦公共事業的最穩妥的主體。政府的組織和管理表現為設立專門的機構和工作人員進行具體事務的管理;設立監督機構,完善監督機制,提高管理效率。強制性養老保險的籌資渠道應多元化,既有農民個人繳納,也有集體補助,還應有財政的投人。實踐表明,強制性的保險,沒有政府的投人是很難奏效的。當然,投人的力度應通過科學測算而定。
第三,建立嚴格、高效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機制。資金短缺間題是制約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瓶頸。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是農民的“保命錢”,因而,把有限的農民養老保險金管好、用好就顯得更加重要。根據國內外經驗,實行市場化運作有利于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即由符合規定的市場法友,按有關法規經辦農村養老保險業務,進行自主經營管理。國家應對其實行嚴格、有效的監管,盡量降低和避免風險。
第四,采取“個人賬戶儲備積累”的模式。根據對國內外各種保障模式的分析可看出,“個人賬戶儲備積累”模式運行得最為正常,它強調個人的社會保險責任,強化政府的組織和管理責任,逐步淡化政府的交費責任,突出個人的自保意識,這也是國內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取向。因而,我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仍將主要靠自己。建立個人賬戶,個人交費和有關補貼全部記人個人賬戶,并可以轉移和繼承。
第五,制定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農村社會保障是整個社會保障中最薄弱的環節,而立法滯后是這些年農村社會保障工作進展緩慢的重要原因。據調查,多數農民有參保的意愿,但總擔心政策會變,故而不愿積極主動去參保。因此,必須改變當前僅靠政策指導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現狀,盡快制定并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二、建立大病費用統籌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
20世紀50年代以后,通過運動搞起來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目前已經名存實亡,農民重新面臨看病難的問題。有專家通過調查指出,解決農民看病難的出路在于實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建立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應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政府牽頭,多元籌資。由于長期“以農養工”、“二元保障”,農村社會保障的建立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障的改革是逆向的。因此,在城市應改變政府大包大攬的做法,而在農村,政府則應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對農村社會保障給予支持。建立國家與農戶共同投人,風險共擔的機制,使國家投人的有限資金發揮引導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作用。同時,要建立多元籌資機制,引導社區經濟實體、慈善機構、團體、個人捐助,充實農民醫療保障基金,國家投人的資金可以從國家衛生事業經費中轉移一大部分,也可以通過稅收轉移一部分。
第二,建立家庭賬戶和統籌賬戶。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繳費形成家庭賬戶,供全家共同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家庭成員日常門診費用。根據測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標準交費,基本可以滿足這一需要。統籌賬戶由國家和當地政府出資形成,國家財政補貼,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地方政府投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p元,這部分資金集合起來,用于支付患大病、慢性病的患者的醫療費用。大病的確定及統籌范圍內的報銷比例根據當地情況決定,但基本原則是“以收定支,量人為出”。兩個賬戶分開核算,分別管理,不得擠占挪用。這樣農民“病有所醫”的問題基本可以解決。除此以外,對于特別困難的成員,應建立社會救助制度。
第三,強化基金的運營和管理。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提高了各級政府及農民的繳費額,因而結合起來的醫療保險基金將很可觀,而且這跟農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而保證基金高效運營,保值增值,監管得力至關重要。管得好,將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管不好,合作醫療制度將永遠失去存在的群眾基礎。根據智利的成功經驗,基金交由專門的經營機構依市場化原則進行管理,加強投資各環節的風險管理,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和具體的管理規章,并嚴格執行,這是合作醫療得以開展和健康發展的保證。
第四,堅持社會化的原則。社會性是社會保障的基本特點,它符合大數法則基本原理,即參與者越多,越普遍,保障效果越好。統籌層次是衡量社會化程度的重要指標,一般來說統籌層次越高,互濟功能越強,保障效果也越明顯。因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應當以縣(區、鎮)而不是以村或鄉為基礎,通過國家立法(而不僅僅是“自愿參加”),促使農戶參加進來,擴大參保基數,擴大醫療保障基金的規模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同時應根據各統籌區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探索適合區情、符合民意的多形式、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此外,要特別注意激發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意愿,切實為農民辦實事。改革開放這么多年,農民收人水平與生活水平都大大提高,但是,雖然政府一再宣傳合作醫療的好處,但響應者并不多。這說明農民社會保障的意識還是不夠強,更深層的原因是農民曾狂熱地信奉和追隨過農村合作醫療,然而最后都心灰意冷了,他們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再不敢輕易相信什么了。有資料說,有的地方合作醫療的組織者和管理者作風惡劣,侵吞公共利益,謀一己私利,農民感覺不到合作醫療的好處,對組織者失去信任。有的干部及家屬多拿藥、拿好藥,帶頭欠費。甚至有農民認為,合作醫療就是“群眾交錢,干部吃藥;群眾吃草藥,干部吃好藥”,農民喪失了對制度公平的信心。因而,新型合作醫療必須注意讓干部帶好頭,公平、公正,讓農民真正從中得到實惠,才能激發人們參加合作醫療的熱情和意愿。
三、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給予社會成員以滿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質幫助,是國家實施的最后一道保障的安全網,也是保障制度最低層次的目標。目前,我國城市已全部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且做到了“應保盡保”,為城市貧困人口構筑了最后一道保障線,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但在農村,這項社會保障的“兜底工程”開展得遠遠滯后于城市。目前,僅在某些經濟發達省市如廣東、上海、浙江等地的少數地區開展。事實上,我國農村還有10%的人口尚未脫貧,或由于種種原因返貧,農村人口是最需要幫助和關心的弱勢群體。因而,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