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時事政治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教師毫不猶豫地提起粉筆在這五個字后面添上一個大大的“爽”字,教室里立刻爆發出雷鳴般的掌聲。有的學生揮舞著國旗,有的學生哼著國歌……大家激動的歡笑已經為這堂課渲染了熱烈的氣氛。
這一情況完全打破了教師的教學預設。他合上教材和備課本,微笑著說:誰有新買的報紙,請讀一讀恒大奪冠的新聞吧!于是一個學生自告奮勇讀起來:北京時間11月9日,在亞冠決賽的次回合比賽中,廣州恒大坐鎮天河體育場1∶1戰平韓國球隊首爾FC。憑借客場進球優勢,恒大最終力壓對手捧杯,這也是中國球隊第一次問鼎亞冠冠軍。恒大奪冠是一座豐碑的開始。天河以精彩紛呈的競技,海納百川的胸懷,定格在中國足球史上。
接著,教師引導學生對“恒大奪冠對中國足球發展有什么啟示”展開了討論。這次討論很自然地形成了以資深球迷為骨干,其他球迷隨時插入、眾口紛紜的局面。臨下課時,教師說,我來把大家的意見總結一下吧:恒大在短短兩三年的時間中取得了飛躍的進步,證明了他們的市場化經營、職業化管理道路是成功的。中國足球走上職業化發展道路以來,遭遇的假球黑哨、國家隊成績低迷、俱樂部經營不善等難題,并不能說明職業化、市場化失靈,恰恰是改革還不充分造成的。因此,同我們開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道路中遇到的其他難題一樣,對于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必須用深化改革的辦法來解決。輕松的話題,激烈的討論,在分享中國足球跨越進步的喜悅的同時,師生的思想和認識也在不斷地升華。
二、時事政治課也要抓住時機,進行思想認識的系統整合
二、時政課堂應“動之以情,曉之以理”
初中學生的階段性和特殊性對初中老師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別是思想政治老師,初中階段是學生的心理和生理出現巨大變化的時期,在這期間學生性格和心理上的不穩定性和階段性,對初中學生以后能否健康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根據初中學生的智力發育,政治教育一般遵循以理性知識為主,感性知識為輔的原則。在初中學生發育期的敏感時期和關鍵時期,老師更應注意和學生進行心和心的溝通,構建良好的師生關系,為以后的教學教育奠定良好基礎。另外,老師要把時政教育的內容貫穿到課堂每一個環節中,潛移默化地對學生進行時政教育。初中生可能因為年紀的關系無法迅速準確地理解時政,教師作為傳播者更應該詳細地給學生分析、講解,不能放松對他們的時政教育。學生不可能脫離社會而存在,應該鼓勵學生主動關注時政內容,了解國家和國際上發生的大事,培養他們的愛國情懷和民族使命感。因為時政內容的理論性和多方面性,老師應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選擇教育內容,選擇適合學生感興趣的話題作為切入點,提高學生學習主動性,以感性知識引入理性知識,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講“邪神教”時,老師可以事件當中人物的年齡作為切入點,相近年齡可以引起學生興趣,并對學生及時進行愛國主義教育,激發學生的愛國情懷和正義感。并且引入一些民族政策,比如那些分裂祖國黨內團結、破壞民族團結、破壞國家社會穩定的事件、無視他人生命安全的惡劣行徑,是受到全社會的抨擊和抵制的,也是學生義不容辭的責任。
三、充分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
學生是教學過程中的主體,素質教育要求在課堂中充分尊重學生主體地位,不能“反客為主”,把課堂交給學生,老師引導學生學習,怎樣學習。教師就成了學生學習的幫助者,也為良好師生關系的建立提供了幫助,良好的師生關系提高了學生的學習成效。初中政治教學主要是思想傳播和心靈的碰撞,更應該順應潮流。怎樣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呢?教師之前要有足夠的時間完善教育方法,了解每一位學生,在合適的時候提出合適的問題,引導學生學習思考,養成自主學習的良好習慣。
四、及時捕捉熱點,提高學生的興趣
教師應該及時捕捉熱點,引入社會上的熱點,讓學生身在學校卻心系國家,培養學生的責任感和民族感。學生處于現代化社會,都有現代的印記。他們勇敢,表現欲望極強。因此,教師鼓勵他們在課堂上評論和分析時事,強化他們的參與意識,激發他們對時政的興趣,滿足他們的表現欲望。比如:教師可以每星期專門拿出兩節課開展一個討論會,老師提出要討論的話題,讓學生自己收集資料,讓每個學生都發表看法和意見。老師引人突出的有爭議的話題,引導學生專門討論、分析和總結。這樣的教學方式會很好地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激發他們的學習興趣,強化學生的參與意識,提高學生主動關心國家時事的積極性,提高愛國情懷,激發“主人翁”意識。在此過程中,既可以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鍛煉其獨立思考的能力,又可以寬善其知識結構,促進其全面發展。
政治問題是個古老的話題,政治學科卻是門年輕的學科,具有不成熟性,它需要不斷地發展與完善。人們誤把理論的發展性當成是追求時髦。
然而,政治學科也確實存在一些近似于追求時髦的問題。1、政治學科構成的知識體系復雜,有經濟、政治、哲學、法律、心理學、社會發展簡史、思想品德等等,給人的感覺是政治學科什么內容都涉及,把其他學科的知識也包含進政治學科,沒有相對獨立的學科體系,成為一門“雜科”。政治學科的內容什么都包括的同時,也表現為政治學科的知識體系具有不確定性,教材經常更換。頻繁地更換教材,甚至一年一套的教材,連政治老師自己也不能講清楚政治到底教了些什么和應該教什么了。政治學科沒有形成自己固定的學科體系,給人假象是政治學科屬于“偽科學”。2、政治學科的具體知識內容也是經常調整更新,雖然政治理論應該與時俱進,需要不斷地發展、豐富與完善,但是知識更新走向了一天一個說法,過于時代化的極端。有時為了體現政治教學的時政性的特點,在中高考的政治問答題中,還要把考試前幾個月的某個政治家的言論作為政治題的標準答案,在以考試為指揮棒的教學中,難免要滲透時政理論,并且盡量地把最新的政治理論安排進教材。朝令夕改的理論與政策在中學教學中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一些負面的效應,讓人們的思想無所適從。尤其是學過政治學科的一些“過來人”更是困惑于政治理論的朝秦暮楚。政治教師夾在中間,只能順應形式的發展,政治學科從某種程度上講變成了永遠追逐時代浪尖的學科。理論是需要有一定時間的研究與檢驗,如果缺少必要的思考與沉淀,理論難免會有些淺薄甚至錯誤。
二、政治理論是“假大空”的學說嗎?
政治學科是一門學科,它介紹的是關于的政治理論知識,具有知識性和科學性的特征。政治學科還是一門社會學科,研究的對象是社會,它不同于物理、化學、數學等自然學科,具有鮮明的社會性和人文性等特征。
政治理論具有理論性的抽象性,人們總是很難認清它的本來面貌,常常對政治學科容易產生“偽科學論”和“無用論”,并把政治理論看成是假、大、空的學說。
首先,政治理論具有抽象性,理論雖然反映現實,但是,理論不等于現實,理論是相對獨立存在的思想體系。理論與現實之間的關系表現為本質與現象之間的關系,即個性與共性之間的關系。理論與現實既有統一性,理論與現實之間也往往存在差距,現象能反映本質,但理論與現象本身不是亦步亦趨的,理論可能超前于現實,也可能滯后于現實。如理論上講社會主義的民主的性質高于資本主義的民主性質,我們看到的現象卻是我國民主發展程度較低。對理論產生迷惑,主要原因是不能正確理解哲學上的現象與本質的關系,所以不能理解政治理論與現實的差距,把理論與現實的差距性當作是政治理論是虛假性。
其次,政治理論常常以理論的形式來介紹國事,天下事。有些人一看到條條是道的理論就先入為主,覺得是大道理,從內心里排斥它。其實,政治理論談得就是我們身邊的事,說大也大,說小也小。不能把身邊的道理看成是“大”道理。
第三,政治理論區別于現實,具有抽象性,抽象的東西使人理解起來使人感到理論晦澀。同時,目前教材中政治理論的闡述一般表現為條條框框,教材的教條化編寫模式使得教師教“條條”,學生背“條條”,考試考“條條”。再加上教學方法的陳舊落后,把政治教育當成是純粹的思想灌輸,具有空洞說教的特點。致使人們誤認為政治理論是空洞的、言之無物的大道理。把思想性當成是空洞的理論。政治理論的抽象性,
于是有人認為學習政治理論主要是應付考試,假如不要考試,就不要教與學了。如果把政治理論的作用的眼光僅僅局限于應付考試的話,考完后,政治學科難免要遭受“兔死狗烹”甚至“掘棺抽尸”的命運。還有人認為學了政治理論后,社會中的思想政治問題仍然很多,所以學習政治毫無用處。這種觀點屬于典型的 “偽科學論”與“無用論”,實質上是否定了政治學科的科學性與社會功能,否定了社會領域中社會理論的價值作用。否定社會學科,顯然是陷入了思想認識的淺薄與功利的色彩,甚至反映了一個民族急功近利、浮躁心理,是民族心理不成熟的表現。政治理論本來就只是理論,它本身不能解決實際問題,科學的理論只能指導人們正確地處理問題。
三、政治理論是為了美化社會嗎?
政治理論和其他學科一樣,具有社會教育的功能。政治學科又不同于其它的學科的社會教育功能,它具有鮮明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
第二部分:中、英(外)文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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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證作為訴訟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和參與訴訟的方式,作為一項當事人參與進行認識和審查判斷證據的重要方法,就是指當事人雙方采用詢問、辯認、說明、質疑、辯駁等核實方式對各方所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辯的過程。
二、我國民事訴訟質證制度的基本現狀
(一)質證制度缺乏操作性
我國現行有關民事訴訟質證的立法只有《民事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該規定只是解決了民事訴訟質證的法律地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四章共用了16條(第47條-62條)規定有關質證方面問題。這些補充規定,雖然有其積極意義的一面,但其也并沒有完全解決質證過程的實際操作規程問題,特別是有關舉證、質證和認證的關系與銜接問題。因此,立法的根本欠缺,是導致庭審中“局部質證、形式化質證和無序化質證”現象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質證模式不清
反映在證據制度的設置上,應當盡量減少國家干預,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貫徹處分權原則和辯論原則。我國民事訴訟庭審方式的改革,盡管引進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一些技術性規則,但在某些具體規則及其配套措施的設置上又模糊不清,在實踐中難以有效地運作。引進“當事人主義模式”在實踐中集中表現在對質證主體和質證對象的范圍界定不明確:由于法官可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那么,法官對其調查收集的證據應否進行質證?當事人對此情況下又如何行使質證權?證人可以互相對質,該“對質”的性質是什么?證人是否可以成為質證主體?專家輔助人的角色應當如何定位?專家輔助人是否可以成為質證主體?有關規定對此是含糊其辭,范圍不清。
(三)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流于形式
在舉證時限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比較明確的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其中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強調了逾期舉證將導致“證據失權”的法律后果。同時較為具體的規定了證據交換制度,并將證據交換與舉證時限聯系起來。但是,在實踐中,由于證據交換制度僅僅是作為舉證時限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而非一項獨立的制度。所以,對于相對簡單的案件,法官往往就指定一個提交證據的最后期限,然后通知雙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到法院領取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就算是證據交換了。而對于相對復雜的案件,法官又往往要求在證據交換時直接進行質證。這樣,都使舉證時限與證據開示往往流于形式,致使質證根本無法深入進行。
(四)誠信原則缺失
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誠信原則,更無作為該原則體現的真實陳述義務等制度。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拒絕陳述,或者故意做虛偽陳述,并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據其他證據做出裁判,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較難追究。誠信原則的根本缺失,導致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質證過程中就是一味的否定對方的證據,對于證據的質證往往就是一句“不認可對方的證據”或者是“該證據不能證明對方的主張”等而無需說明任何理由。
(五)鑒定人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后果不明確。
在我國,雖然在《民事訴訟證據中規定》中規定了證人必須出庭及法律后果,即對依法應當出庭的證人不出庭的,對其證言可不予認可。同時也規定了經當事人申請,鑒定人應當出庭接質詢。但對不出庭鑒定的的法律后果沒有規定,導致鑒定人出庭制度缺乏強制力。使這一制度形同虛設。
(六)缺乏具體的質證規則
庭審方式改革前,法庭對證據的審查核實主要是由法官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經驗進行審查判斷。庭審方式改革后,如何規范、有序、高效地進行質證,就需要當事人雙方在進行質證時共同遵守一些明確的行為規則——質證規則。而現行法對必要的質證規則又缺乏明確的規定,因而,在實踐中導致質證的程序混亂,可操作性不強。這就有違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并有可能最終導致民眾對司法信賴的減弱甚至喪失。
三、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質證制度的思考
(一)加強和完善證據立法
加強和完善有關證據立法,制定一部統一的證據法典或民事證據法典在我國已是當務之急。就我國現行的證據制度而言,證據規則貧乏,內容粗放,有關證據的規范散見于三大訴訟法典及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之中,根本沒有形成一個較完整的證據制度體系。由此導致了我國現行證據制度及質證程序不能發揮應有的功效。所以我認為考慮到訴訟證明所具有的共同特性與證明方法以及從立法成本和技術的角度考慮,制定一部統一的證據法典應該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
(二)明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主義原則
在處理訴權與審判權的關系時,當事人的訴權是基礎和前提,法院的審判權是為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需要而配置、啟動和運行的,審判權的行使應當以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充分行使為宗旨,這是市場經濟對訴訟制度的必然要求。
首先應當明確規定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完全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法律應明確規定哪些證據屬于“因客觀原因當事人無法收集的證據”而由法院收集。
其次對于需要由法院收集調查的證據,應建立當事人申請、對方當事人有權提出異議、法院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制度。
(三)切實推進證據交換制度。
證據交換制度的主要功能主要體現在對爭議焦點的整理和確定,使法庭質證能夠圍繞證據的證明內容和實質特征深入地開展。在現行訴訟體制下,確立“法官助理”制度,并由其組織庭前的證據交換等事務性工作更切實際一點。目前,在我國,雖然法官助理的制度尚處于構建探索階段,但是建立這樣的制度有利于實現證據的整理、歸納爭點和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此外,還可以設立一個庭前程序,來進行證據交換,并有利于促進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四)確立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和保障民事訴訟活動的規范、有序進行
隨著訴訟觀念的變化,在現代訴訟中,溝通與合作在訴訟中的意義得到越來越多的認同,“為權利而斗爭”逐漸轉向“為權利而溝通”。一些國家開始在民事訴訟中引入真實義務和禁止權利濫用法理。誠實信用原則由此被引入民事訴訟法,成為評價訴訟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原則之一。我國民事訴訟也應將誠實信用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誠信原則主要包括:訴訟欺詐的防范、權力或權利濫用的限度、遵守法庭規則、誠實陳述等,以維護和保障民事訴訟活動的規范、有序進行。
(五)全面規范和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1、規范證人傳喚制度。
2、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的權利保障機制。
1.2必須牢固樹立在本職崗位上為國家培育人才建功立業的思想。培育思想政治上合格的人才,是百年大計,關系到國家的興衰成敗。如果政治教師沒有穩定的思想基礎,總想到自己的個人利益,不安心教書育人,甚至想到從政、從商、改行做別的事業,勢必影響這項“靈魂工程”。所以,政治教師必須牢固樹立在本職崗位上建功立業的思想,有一種把孩子們的思想品質提高了就感到無比欣慰和自豪的情懷、就是最大的成功的思想。要以塑造好學生的靈魂為已任,視民族的未來為已任,扎扎實實地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做好教學育人工作。
1.3必須發揚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教書育人是一種比較枯燥的工作,講臺、粉筆加黑板,站的累、講的累、寫的也累,年輕一點的體力好,能支撐,感覺還好一點;年紀長一點的教師就感覺比較累,如果政治教師少了,課程多了就會累上加累。這種時候,如果沒有一種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支持,精神就會崩潰,就會越想越感覺不是滋味,就會不想照亮別人了。所以,政治教師只有在主觀上樹立一不怕苦,二不怕累的思想,才能在講臺上站的穩,站的正,站出政治教師的精神和品格,站出學生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
政治教師如果做好了以上幾點,本身就是一種人格魅力,就會對學生產生一種潛移默化的影響,這就是為人師表的良好效果。這就直接教育學生,要愛崗敬業,無私奉獻。
人類文明是一個大系統,大體上劃分為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個部分。物質文明構成人類文明的基礎內容,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構成人類文明的上層建筑內容。政治文明是人類改造社會所取得的所有的積極的政治成果,是人類社會政治生活的進步狀態。
政治文明對大學生政治素質的要求
1.大學生政治意識的現代化
對于人的現代化,有學者提出了12種意識或觀念:⑴自主意識;⑵民主意識;⑶參與意識;⑷競爭意識;⑸改革意識;⑹超前意識;⑺集體觀念;⑻科學觀念;⑼法制觀念;⑽時間觀念;⑾價值觀念;⑿效益觀念。[1]具體政治意識領域,我們認為大學生政治意識的現代化包括主體意識、權利意識、責任意識、參與意識、法治意識等。下面簡單談談前三種意識。
首先是主體意識。主體意識促是公民以主體身份參與到現代公共生活當中,共同解決公共利益問題。但是,目前部分大學生并未真正意識到或者并未真正理解主體意識,一方面受到臣民意識的束縛,政治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都不強;另一方面過分強調主人意識,依據自己不成熟政治認識,對政治現實進行非理性的批判,往往是只“破”不“立”。
二是權利意識。大學生不僅應當知曉自己享有權利、如何行使權利,還要學會保護自己的權利。事實上,我國大學生并不缺乏權利意識,缺乏的是正確行使權利、正確主張權利的意識。我們知道,主張自身權利,不僅僅維護了自己的利益,也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和社會的秩序。從這種意義上說,主張權利的精神是衡量大學生權利意識的重要標準。
三是責任意識。大學生應意識到履行與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適應的義務,在遇到有關國家政治和社會利益的問題時,必須自覺維護公共利益。大學生應該認識到自己在享有法律所規定的各項權利的同時,也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在現實生活中,盡管我國大學生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責任意識、參與意識、法治意識日益增強,但是,在實際參加政治生活時政治觀念與政治行為相脫節的現象還比較嚴重,這種現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與目前我們的各項制度還不健全,體制建設不完善有關,和我國傳統文化中的民主意識的缺失有關,同時也反映出我國大學生現階段政治素養與現代政治理性之間的差距。
2.大學生政治知識的全面化
政治知識是指公民對政治生活規范和準則的掌握情況,以及接受有關政治生活方面信息的程度。我們這里的政治知識既包括政治理論知識,也包括政治參與的技能知識。
首先,政治認同感依賴于對政治理論知識的掌握。對大學生來說,如果擁有較扎實的政治理論知識,他們對政治問題的興趣就不會隨形勢變化而多變,也避免了對政治問題認識的遲鈍和膚淺。大學生基于對國家政治活動價值理念的深刻理解,才會產生較強的政治認同感。
其次,政治參與技能有賴于對政治程序的熟悉。大學生如何靈活運用公民權利以保護和追求自己利益的手段和方法,可能也對政治參與的有效性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目前我國大學生政治參與水平較低且目的性參與少和非制度化參與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足夠的參與知識、規則和技能,于是,高漲的政治參與熱情與低下的政治參與知識和技能就會發生沖突和矛盾,而這種沖突和矛盾又往往會給社會的政治發展和經濟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
現代市場經濟逐步將政治世俗化、理性化、大眾化,傳統政治運作過程由過度經驗化走向制度化、程序化、公開化。為適應政治文明這一發展趨勢,大學生應掌握較全面的政治知識。
大學生政治行為的理性化
大學生的政治參與無疑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積極推動力量,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大學生渴望運用手中的權利表達政治意愿和利益要求,借以影響國家政治運行尤其是政治決策。毫無疑問,這種趨向代表著社會的進步,有利于整個政治文明的發展。但不容忽視的是,部分大學生在參與政治活動的過程中,也表現出一些非理性甚至非法的偏差行為,這突出表現為大學生政治行為目的的盲目性和行為方式的不規范性。這兩種偏差嚴重阻礙了政治行為文明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產生唯利是圖、自私自利等消極因素。因此,大學生政治行為的理性化應強調行為目的的理性化和行為方式的理性化。
首先,大學生政治行為目的的理性化。大學生的政治參與應是處于對某一政治問題真正關心的目的、運用扎實的政治知識對政治現實作出正確判斷后,自愿、主動的政治行為,而不是盲目的人云亦云、一哄而上。大學生在沒有準確把握社會的最高利益,沒有理解政治改革的最終目的,盲目地或以消極的心態進行政治參與,只會對民主造成破壞。
其次,大學生政治行為方式的理性化。政治活動是項理性的活動,只有激情和沖動無濟于事。因此,大學生應使自己的政治行為符合法律、制度和程序的要求,符合政治發展的要求。
政治行為的理性化如何,政治行為是否納入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軌道,政治行為的效能如何,與預期的效果、宗旨是否統一,這些綜合性指標便成為政治行為文明乃至政治文明不可缺少的要素。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二、財政與金融整合過程中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則
在對“三農”、建設新農業和小康社會建設有利的基礎上,要具有宏觀的戰略全局和一定的前瞻眼光,要敢于進行開拓,積極的采取各項措施對財政和金融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突破。首先對整合工作展開試點,在試點工作中積累經驗、對整合方案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及時的修正,令整合方案更具有科學性和操作性,將成功的經驗進行大力的推廣。遵守以下幾點原則:
(一)要遵循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在整合過程中要以財政支農為基礎,因為財政支農資金是財政同金融支農的重要準備。因此,需要將財政支農同金融支農作為重要的戰略內容,要意識到整合是財政支農的必然趨勢。在制定相關的政策時,一定要遵循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可偏離金融發展的特點軌道。
(二)將財政的支農資金作為先導,將金融支農資金設為金融發展的主力由于財政支農資金規模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如無償性。因此,在對其進行整合時,要體現金融機構的主體性,政府部門應作為輔助的角色,切不可在整合的過程中過于強勢,要保障金融機構在支農整合中的主導地位,令金融機構在政府部門的配合和監督下對支農項目進行審查工作和日常項目的管理工作。在到達這一目標,政府部門需要對項目進行嚴格的篩選,并同金融機構確定政府在扶持工作中的扶持額度及投資預算等。
(三)財政支農與金融支農多層次整合對開發性財政支農資金進行深度的整合,將有限的財政資金作為投資項目的先導,作為吸引盈利性金融資金投入的引子,由于財政資金可以對信貸資金擔保或補償,能對財政資金的乘數效應的發揮提供幫助,然后對非開發性財政支農資金與金融機構進行整合,可以通過金融機構從中提供結算服務。
(四)要以支農項目為整合的平臺要設立明確的資金使用目標,這是成本、收益核算的主要工作。同時需要體現金融機構在資金貸款方面的優勢。以支農項目為整合的平臺,能夠引到市場進入合理的競爭機制,利用招標的方式篩選出支農貸款機構、期限和利率的最佳組合。政府應給予一定的配合,定期組織一些商業性投標項目,綜合評比出信用、實力最強的商家,中標的金融機構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的標準展開支農業務,根據財政工作的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保證和補充。
三、財政支農與金融支農的整合方式的介紹
隨著經濟市場的發展我們也逐漸意識到若分開對財政支農和金融支農進行改革,那么將會面臨很大困難,若以宏觀的整合為主導,對兩者進行管理將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財政支農同農民金融培訓整合的介紹當前的農村金融困境是供求雙方不平衡造成結果,針對這一問題首先要解決的是提高廣大農民的金融意識和對資源的利用能力。有關的文獻表明,金融支農的基礎工作是能給廣大的農民增長智慧,令其對現代的金融有宏觀的認識,同時學會對金融資源進行合理的運用。具體的整合措施如下:要求專業的金融機構對農民進行具體的培訓,政府可以用專項的資金進行撥款,并對培訓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二)財政支農同商業性金融支農的整合介紹將兩者結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對農業投入創造出更大的收益,但由于彼此間在運營的原則、機制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性,財政支農資金具有擔保性和補償性,屬于公益性支出,同金融體系獲利性煩人商業支出提供一定的擔保。從而提高資金的利用率,同時也提高商業性金融機構盈利能力,適當的增加對“三農”資金的投入,可增加其盈利能力,從而實現政府、商業金融上的雙贏局面。
(三)金融機構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整合將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目標設為農村政策性的金融,政府部門給予一定的整合補貼或補償,不僅有助于促進農信社的發展,還可以增強政策金融的支農力度,對財政支農的工作效率有提高作用,從而實現多領域的“雙贏”局面。
(四)注重財政機構同農村增量金融機構的配合將財政支農同農村金融進行增量的整合,可對農村金融增量的發展起到一定的整合作用。可將一部分的財政支農資金投入到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中,推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從而令社會更多農村新生組織順利的發展。
四、實施整合的整體配套機制
當前,我國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起步較晚,還存在許多問題,特別是資源優化配置功能遠未充分發揮。如何進一步規范、引導證券市場,發揮證券市場資源優化配置功能,已經成為一項緊迫的課題。
證券市場資源優化配置功能和方式
在經濟生活中,證券市場主要有籌資、定價、資源配置、財富再分配等四種基本功能。證券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功能就是通過股權的流動及公司內部法人治理結構等,引導資金、人員、物資設備等資源流向更有效率的公司和行業,從而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社會經濟良性發展。
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主要包括增量資源配置(IPO上市)和存量資源配置(并購重組)。目前,我國企業并購涉及的金額和上市公司數量已遠遠超過IPO,成為證券市場資源配置的主要途徑。并購促進存量資源優化配置主要通過兩種方式:
第一,行業間的資源流動。新興行業和符合產業政策的行業,其投資回報率一般較高,從而吸引更多資源,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例如,百隆股份涉足地理信息系統、寧波中百退出百貨業等,都體現了這種趨勢。
第二,企業間的資源流動。企業通過橫向、縱向的并購加速資本聚集,產生規模效應和協同效應,實現資源優化配置。首先,優勢企業對同行業企業的購并,可以產生規模效應,提高競爭力。其次,關聯行業間的企業并購,通過導入產業鏈,使原本企業外部的交易內部化,促進相關資源的有效聯合程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最后,跨行業的并購借助多元化經營,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為資源的有效增值提供保證。可見,上市公司并購可以實現優勝劣汰,促進資源不斷從低效率的劣質企業流向高效率的優質企業,實現證券市場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改進”。
我國股市資源優化配置的現狀
企業并購如果確實提高了資源配置的效率,則企業經營業績就會有所改善,股票價格會相應上揚。因此在并購績效的實證研究中,最常用的兩個方法是會計資料研究和股票市場事件研究。前者以企業的盈利能力等經營業績為評價標準,后者以股票的市場價格波動模型為基礎,分析并購前后股東財富的變動。
目前,我國股票價格受人為因素和政策的影響較大,而且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權分置,非流通股股東利益與股價無直接聯系,所以股價的變化并不能準確反映公司整體財富或績效的變化。因此,本文采用財務分析方法來研究我國上市公司并購績效及證券市場資源優化配置功能。
對于發生并購的公司,分析并購前后經營業績的變化。理論上,并購后企業資源利用效率更高,公司業績應呈增長趨勢。國內學者運用實證分析方法做過許多研究。嚴武(2004)選取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主營業務收入和凈利潤指標進行綜合評價,發現并購當年公司業績增長較快,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業績有下降的趨勢;袁國良(2001)指出,并購對經營業績的影響不明顯;張新(2003)研究了1993~2002年22宗上市公司并購非上市公司的個案,發現并購后的累計超常收益、凈資產收益率和主業利潤率有下降趨勢;馮根福和吳林江(2001)以多個財務指標構造出綜合評價函數,研究了1994~1998年的并購,認為并購當年公司業績變化不大,第二年業績有所提升,然后業績呈逐年下降趨勢。這些研究結果表明:并購所帶來的超常收益使公司短期業績有所提升,但并沒有改善公司的長期業績。
比較上市公司歷年的業績,觀察其變化趨勢。理論上,在證券市場資源優化配置功能的作用下,上市公司整體資源配置狀況不斷改善,在長期業績中應呈現增長態勢。但上市公司整體經營業績逐年下降,虧損企業數量也不斷增加。可見,并購并未改善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狀況,提高我國上市公司經營業績。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某些并購行為的短期性和投機性,其目的往往是配合二級市場的炒作,攫取資本利差;或者收購方僅僅是為了獲得上市公司的“殼資源”,收購后并沒有加強經營管理,也無意致力于改善經營業績。源于這些動機的并購自然不會產生資源優化配置。
我國股市資源配置功能缺失的原因分析
股權結構不合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規范。我國上市公司國家股、法人股股權比例偏高,國有股“一股獨大”,使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扭曲。在這種特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資本市場結構下,并購動因并非公司價值最大化,形成了畸形的并購環境,導致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無法實現。
地方政府過度干預,資源消耗過大。國內很多并購活動是由地方政府出于保護“殼資源”和提高政績等考慮,而進行的“拉郎配”式的并購,其結果往往難如人愿,資源多消耗在了績效差的公司購并黑洞中。
上市公司的并購實質上多是投機行為,并購活動無法實現。在發達國家,并購可以構成對公司管理層的外部市場約束,促進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但在國內,不少并購的目的是股票投機和圈錢,因此只注重關聯交易與題材,而不重視并購后的經營管理和業務整合,投機性質明顯,使得并購市場上價格信號混亂,并購活動無法有效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降低了資源的優化配置能力。股市的資源優化配置功能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密切相關,股市需要及時、準確的價格信號和其他公開信息。而我國股市信息失真嚴重,證券市場內在機制扭曲,廣大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降低了并購對資源的引導能力和優化配置能力。
監管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的證券監管過于依靠政府,上市公司內部的股東監控機制不健全,企業的經營、并購行為不規范,造成資源配置功能缺失。此外,我國現行《公司法》、《證券法》隨著市場的發展,已日漸顯現出不適應性,需要進一步完善證券市場法律建設。
提高我國股市資源配置功能的策略
設置科學而合理的股權結構。資源只有在流動中才能實現優化配置。要實現國有資產流動,應減持國有股,將企業股權結構多元化、分散化,提高獨立董事和中小股東的發言權,完善決策機制。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上市公司經營機制,加強規范管理;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市場化、職業化;強化獨立董事制度,建立企業內部有效制衡機制。大多數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資源利用效率提高了,證券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也就實現了。
打擊虛假并購。取消目前對于并購的不合理限制,對合理并購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鼓勵、引導資源流向效率較高的企業或行業;嚴防虛假并購,打擊投機行為,使企業更加注重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能力。
2.思想政治工作要在“落實”上求突破
思想政治工作看起來虛,但做起來要腳踏實地。近兩年來,省委、省直工委開展了一系列凝心聚力、弘揚正能量的活動,如“黨員活動日”、“中國夢•趕考行”等。技術中心積極響應,到市少年兒童教育保護中心開展“金秋送溫暖”黨員志愿活動,向服刑人員子女捐贈圖書千余冊,衣服、鞋襪近百套,和孩子們談心、包餃子、演節目,用實際行動送去溫暖與關愛;到石家莊正定國際機場開展黨員志愿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