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答: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
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
問:廉租住房的申請與核準有哪些規定?
答: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問:廉租住房的監督=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問:廉租住房的法律責任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本刊政策咨詢顧問 聞 健
律政質詢臺
讀者安理詢問:8年前發妻因病去世,我與現在的妻子于去年登記結婚。她沒有住房,我有權將我現在的住房(個人產權)贈給她嗎?我認為只要留有遺囑,我完全可以將我的住房贈給她。當地公證機關卻說我只有處分現住房一半的權利,另一半應由我的子女(我有兩個女兒)繼承。請問,我怎樣做才能將我的住房留給后妻呢?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市、區財政保障范圍內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為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和缺房戶的基本住房需要,向其提供住房租金補貼或低廉租金的住房。本辦法所稱無房戶,是指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本辦法所稱缺房戶,是指自有產權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積低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家庭。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價格、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本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根據保障城區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市城區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按不超過城區人均住房面積60%的比例確定。具體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等部門擬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六條本市城區廉租住房優先保障無房戶,逐步調劑缺房戶。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廉租房保障資金籌集狀況,負責擬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范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按市場平均租金標準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確定。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適用條件,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章保障對象和程序
第八條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一)具有本市城區城鎮戶口;
(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屬無房戶、缺房戶。
第九條申請享受廉租住房待遇,應當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籍簿;
(二)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領取證》;
(三)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第十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自受理登記申請的次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的期限為15日。公示期間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對象提出異議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民政部門進行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排序逐步保障。
第十一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公布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和保障對象的排序,確定當年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并予以公示。市房產管理部門在確定缺房戶的廉租住房待遇時,應扣減其自有產權房屋、已租公有住房的面積。
第十二條確定為當年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將房屋租賃合同提交給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后,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其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按月將租金補貼直接撥付給住房出租人,由住房出租人相應沖減其住房租金。
第十三條對符合當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孤老、烈屬、殘疾等特殊困難家庭,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為其分配廉租住房。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市房產管理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按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交納住房租金。
第四章資金和住房籌集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廉租住房的籌集規模,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市、區財政共同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支付范圍,與市、區財政保障范圍相一致。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市、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
(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國家允許的其他資金。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專項用于城區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和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并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從公有住房中安排;
(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建設、收購、租賃住房;
(三)社會捐贈住房;
(四)國家允許的其他渠道。
第十八條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籌集廉租住房的,依法給予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土地使用優惠。具體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資金管理、房屋配租、保障對象等動態管理制度,定期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情況、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查,并按照核查結果及時調整其廉租住房待遇。
第二十條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終止其廉租住房待遇:
(一)改變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質;
(二)轉讓、轉租廉租住房;
(三)連續6個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居住;
(四)改變廉租住房結構或其他損壞房屋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廉租住房待遇的個人,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退還已領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標準補交租金;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
第二條縣域城鎮范圍內廉租住房的建設(含新建、改建)和租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廉租住房房源,應以保證城鎮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通過新建、改建和購買等方式籌集。
第四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全縣范圍內廉租住房政策的制定、計劃的編制和廉租住房的建設及租賃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廉租住房租賃的申報、審查和分配工作。
第五條發改、國土、財政、規劃建設、物價、民政、地稅、總工會等部門及所涉及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和管理
第六條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各級財政補助資金;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以上;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后的余額;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或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設。
第八條廉租住房租賃收入與支出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管理。租金收入,存入縣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管理。
第九條廉租住房租金原則上由房屋維護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免征稅費。
維護費是指維持廉租住房及配套設施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護等費用。
管理費是指實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員、辦公等正常開支費用。
第十條租金的使用實行申報審批制。具體使用由負責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編制預算,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再報縣政府審批后納入預算。
第三章廉租住房建設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規模,將根據縣政府財力、住房保障實際需求及城鎮統一規劃等因素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的建設主體為廉租住房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紅線外基礎設施由政府配套。
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年度廉租住房建設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并優先安排,切實保證供應。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政府主導建設的廉租住房;
(二)清理、收購符合標準的公有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回購以置換方式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購房人退出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房改房;
(四)將改制企業閑置房產改造成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模式,應在“政府主導、多點建設、分步實施、屬地管理”的原則下,實施“四統一”,即“統一規劃、統一戶型面積、統一建設標準、統一租賃管理”。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戶型建筑面積應控制在50㎡以下。具體建設標準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
第四章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及條件
第十七條享受廉租住房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城鎮常住戶籍人口家庭;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縣民政部門公布的當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住房或現住房建筑面積人均低于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間是撫養或贍養關系。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范圍和標準,將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均住房水平的提高,經縣政府審定后適當調整。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只能享受貨幣補貼、實物配租兩種保障方式中的一種,不得同時享受。
第五章廉租住房租金的確定
第十八條廉租住房租賃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定價依據為:
(一)全縣經濟發展水平;
(二)市場租賃房屋的平均租金;
(三)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
具體標準由縣物價、住房保障管理及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上述原則提出方案,并報經縣政府審定后,于每年11月底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鎮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應當交納的住房租金。
第六章廉租住房租賃管理
第二十條承租廉租住房的對象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需優撫、救助的家庭,經有關部門審查認定后,可優先租住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租賃實行準入和退出機制,按照動態管理原則,采取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家庭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家庭戶籍以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居民,應提交經年審有效的《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4.家庭現有住房情況證明材料(現住房租賃證明、房產證或無房證明)。
5.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雙困戶”所在的社區居委會或所在單位要實行代辦制,竭誠為“雙困戶”服務。
(二)初審: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縣民政部門及工會配合,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組織評議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并在戶口所在地、實際居住地轄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家庭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三)復審: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對申請家庭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在媒體上進行公示,經復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
(四)備案: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建檔。
第二十二條符合租賃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管轄區域內可提供的廉租住房房源情況,通過排隊輪候、搖號或其他隨機方式確定承租人。對確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訴。
第二十三條廉租住房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廉租住房日常維護和租金收繳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負責廉租住房日常管理的鄉(鎮)人民政府在房屋出租前,應將房屋的水、電戶頭開通,并做好房屋住戶交納水、電費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入住前應與負責廉租房管理工作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租賃合同,并按規定交納租金和有關費用,入住后須嚴格遵守租賃合同要求及廉租住房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住,不得轉租、轉讓、轉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第二十七條廉租住房租賃采用動態管理,實行每年申請審查制。已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每年定期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續租。對不按規定申請審核的住戶,管理單位有權終止其租賃關系。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及資產狀況進行復核,對不符合廉租住房租賃條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并在3個月內收回廉租住房。退房確有困難的,根據房源情況可適當延長,租金按同地段市場租金收取。
第二十八條已承租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因死亡或外遷,同時其家庭成員符合條件需要繼續承租的,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續租廉租住房條件的須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廉租住房承租人按規定及時退出廉租住房后,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房。
第三十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連續一年以上達到或超過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確系住房有困難且短期內無法解決的,可以在6個月內按當年公租房租金標準承租廉租住房,6個月后必須無條件收回廉租住房。
(二)承租人已另有住房的。
(三)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四)擅自加層、修改房屋設計或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連續6個月未交納租金的。
如承租人有以上情況且拒絕退回廉租住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隱瞞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計入不良信用記錄,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違反資金管理規定,對已租賃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縣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縣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本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租金補貼或租金相對低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左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規劃局)是本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擬訂并實施本廉租住房的管理辦法和政策,同時指導、協調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廉租住房實行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的方式。
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按規定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租賃房屋。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積符合控制標準的普通住房,由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承租。
租金核減是指:向人均住房面積已達到確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最低收入家庭采取新增租金減收或免交的辦法。
第六條: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騰退的并符合我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資興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資購置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六)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采取其它渠道籌集的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過減免有關稅費抵頂的部分房源。
第七條: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鎮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和通過其它渠道籌措的資金。
按照前款籌措的資金,應在財政部門開設的左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廉租住房必須嚴格控制面積標準和裝修標準。每戶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只能租住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每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50平方米。凡屬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單列管理,建立廉租住房管理臺帳、管理手冊及租賃收繳卡等管理制度。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條:廉租住房金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其具體標準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測算后另行公布。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隨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條:籌集廉租住房房源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收購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續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一次性購房契稅;
(二)收購房改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三)政府出資新建廉租住房的,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第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并在當地居住生活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本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且經本民政部門批準,連續享受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的城鎮低保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輪候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申請書、戶口簿、本人身份證、住房情況證明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并經戶籍所在地鎮政府、民政部門初審,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證明文件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后15日內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三)按照申請人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經綜合平衡后,輪候補貼、配租或租金減免;
(四)優撫對象、殘疾人員家庭優先。
第十三條:接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領取租金補貼的家庭,與房屋出租人(單位)簽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向房屋出租人發放租金補貼,專項用于交納廉租住房的房租。租金核減由產權單位按核減后租金同承租人簽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實物配租或租金補貼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的資格。
第十五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及鎮政府,每年對承租廉租住房或享受租金補貼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當年城鎮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標準的,或承租廉租住房期間享受單位一次性住房補貼以及另有住房的,應在6個月內騰退廉租住房或在1個月內停發補貼。確有困難不能按期騰退的,按市場租金計租。對家庭收入連續1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七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辦法,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并可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指按照有關規定籌集并明確用于市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市昌吉州財政局是**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預算分配、撥付和監督及檢查;**市房產局是**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預決算編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四條**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措
第五條**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
(一)從**市本級(含各區)年度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提取10%用于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等費用后的凈余額(含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鐵路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增值收益凈余額)。
(三)中央財政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
(四)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五)自治區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六)烏昌財政預算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七)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八)其他資金。
第六條土地出讓凈收益為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土地開發費、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等費用的余額。
第七條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嚴格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不得用于廉租住房建設支出,不得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混合安排使用。
第三章資金使用
第八條**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范圍主要有:
(一)用于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購建。
(二)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本辦法第八條確定范圍的政府保障性住房開支。
第十條新建廉租住房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開發建設廉租住房的開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設成本支出。
第十一條收購廉租住房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收購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價款等開支。
第十二條改建廉租住房開支,指對已經收購的舊有住房和騰空的公有住房進行維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三條發放租賃補貼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向符合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的租賃補貼支出。
第四章預算、決算管理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貫徹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實行項目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由市發改、市建委、市房產局負責編制年度廉租住房建設計劃,并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的規定,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下年度政府廉租住房建設計劃,納入政府投資計劃管理。由市房產局編制下年度市政府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項目支出預算,報**市昌吉州財政局審核,并報經同級人代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烏昌財政部門會同市發改、建委、房產等部門,根據年度政府廉租住房計劃,合理測算政府廉租住房資金需求,并依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情況,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支出項目預算編制工作。**市昌吉州財政局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時,要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確保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按規定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七條烏昌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和決算審批。督促和引導相關部門合理使用政府保障性住房資金。
(一)用于政府廉租住房建設投資項目,應當編制政府年度投資計劃,將廉租住房建設工程統一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實行公開招標,降低廉租住房建設成本。
廉租住房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按有關規定組織編報竣工財務決算。根據《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烏政辦〔2008〕91號)要求,由市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審計部門可采取直接審計或授權項目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方式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的,審計結果必須報市審計部門核查后確定。
財政部門依據審計結果及項目管理單位報送的轉增固定資產的申請,根據現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批復。
(二)用于向城鎮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補貼資金,應由市房產局會同民政、發改等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明確補貼標準,并在每年第四季度將下一年度需要補貼戶測算數據報送烏昌財政部門,經由財政部門審核并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支付能力,在項目支出預算中安排解決租賃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每年年終,市房產局應當按照烏昌財政部門要求,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支出項目決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支出項目出現資金結余,經財政部門批準后,可繼續結轉下年度滾存安排使用。
第十九條市房產局向烏昌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支出項目決算時,還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包括當年租賃補貼發放戶數、發放標準、發放金額;當年購建廉租住房套數、面積、位置、金額;當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戶數、面積、金額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烏昌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發改、建委、房產、民政等部門,于當年7月10日及次年1月10日前,將全市上半年和全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報自治區財政廳等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上報備案的內容主要有:項目完成投資、資金到位情況,工程招標情況,工程進度以及工程管理措施等。
第五章資金撥付程序與核算
第二十二條烏昌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支出項目預算,根據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建設投資計劃以及項目實施進度,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屬于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項目支出,列入市房產局部門預算,市房產局按照《**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烏政辦〔2008〕172號)規定的保障方式、申請與核準的工作程序,向**市昌吉州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經**市昌吉州財政局審核后,采取授權支付的方式撥付市房產局,由市房產局負責并會同民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具體發放。
第二十四條屬于廉租住房購建的項目支出,預算指標列入市房產局,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房產局提出支付申請,市房產局審核后按照規定撥款程序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烏昌財政部門審核后,采取集中支付的方式撥付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按照《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相關規定向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
第二十五條屬于新建、改建、收購廉租住房的項目支出,預算指標列入市房產局,由市房產局根據工程合同和進度、購房合同以及年度預算,提出預算撥款申請,經**市昌吉州財政局審核后,采取集中支付的方式撥付項目建設單位或銷售廉租住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章監督與檢查
1.廉租住房檔案管理是上級文件精神的要求。建設部2006年出臺的《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如何規范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并規定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廉租住房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利用。
2.廉租住房檔案管理是關系民生的重要工作。廉租住房檔案是廉租住房管理的基礎,真實記錄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實情況,反映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狀況。完整齊全保管利用廉租住房檔案是確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切身利益的關鍵,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承租戶將不再享受政府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3.廉租住房檔案是住房保障動態管理的基礎。廉租住房的管理是動態的過程,我們需要經常性制度化地開展對每個承租戶定期巡訪,對其收入、住房狀況、人員入住情況進行核查,及時掌握收入變化等情況,對不再符合規定的承租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退回廉租住房。上述情形的管理工作,是以廉租住房檔案為依據的,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檔案顯得尤為重要。
二、實施廉租住房檔案管理的具體措施
1.明確專兼職檔案員。在廉租住房業務部門設立專兼職檔案員,認真規范落實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檔案技術規范,對實施廉租住房保障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統計、利用,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
2.確保歸檔內容齊全完整。廉租住房檔案內容應收集齊全完整,包含規定要求的全部檔案資料,主要包括承租戶的基本情況、家庭收入情況、原居住情況、申請情況,承租戶后續管理情況的變化等。廉租住房檔案內容具體包括:一是保障住房數據信息,住房保障對象信息,包括保障對象的姓名、身份證、住址、家庭成員、工作單位、電話、戶籍、住房情況、收入、財產等;二是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包括受理、核查、初審、初審公示、登記等過程信息;三是住房保障房源信息,包括廉租實物配租住房的房屋坐落、面積、戶型、配套情況、平面圖、房型圖等房源信息;四是住房保障資金信息,包括廉租租金、配租資金等發放情況。
3.從廉租住房實施初期階段抓建檔工作。廉租住房建設從2007年開始全面實施,至今工程建設實施4年時間,各地成規模的首批廉租住房小區將相繼建成。由于廉租住房建設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現處于廉租住房實施初期階段,并將長期落實下去。廉租住房檔案的建檔工作正處于摸索完善階段,從初期階段重視建檔工作的開展,打好扎實的基礎,無疑是快速提升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工作水平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以避免走彎路。
4.嚴格規范管理檔案。依據《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及時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完善 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并根據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動態管理。
5.建立一戶一檔動態信息檔案管理系統。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采取三級審核、三榜公示的方式,接收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程序,確定申請對象承租資格,建立廉租住房申請家庭、已租房家庭的動態信息檔案管理系統,并協調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配合房地產管理部門建好檔案管理系統。
一是建立動態檔案系統。為了做好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認定,每年開展對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的調查,建立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動態整理檔案,并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實行一戶一檔動態管理,為科學制定住房保障規劃提供有力的事實依據。
二是建立公平合理的租住進退機制。讓真正住房困難家庭能夠及時進住,讓不符合租住條件的住戶能夠及時退出。首先是全面排查,建立“候住庫”。就是建立等候住房家庭的信息庫,經過全方位的調查核實后,對所有符合租住條件對象的信息資料建立檔案。其次是全面公示,排定入住座次。每批廉租房建成后,將分配原則和方案向社會公示,再從“候住庫”中按公正、公平的原則,對擬發租住戶排定座次,作為安排廉租房的順序。再次是動態監控,確保適時退出。管理部門建立完整的租住戶檔案,每年進行一次實地動態核查,確認原住戶的真實性,對擅自轉租、轉借及改變住房用途的,一律予以收回,對謊報住房和收入狀況騙取廉租住房的,除收回住房外,還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收入狀況好轉已不符合承租條件的,責令退回廉租房。所有收回的房屋,應按排定的座次另行發租。
參考資料:
[1]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區(縣)建設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區(縣)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工,負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滿足基本住房條件為原則,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人均住房面積的60%。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保障標準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二項因素構成。租金標準制定或調整,應當在媒體上公布,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欄等方式進行公示。
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第六條廉租住房資金來源:
(一)市、區(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市房產管理局根據各區(縣)上報的年度廉租住房資金計劃,編制全市年度資金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審批撥付的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條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有關部門應當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優惠;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戶主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一條區(縣)建設局收到申請后,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
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縣)建設局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確定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實行租金核減的,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租金減免;實行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由區(縣)建設局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排隊輪候。
第十三條區(縣)建設局應當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十四條經區(縣)建設局確定實行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后,報區(縣)建設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區(縣)建設局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并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經區(縣)建設局確定實行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租金。
第十五條享受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區(縣)建設局或者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區(縣)建設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區(縣)建設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進行年度核查。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各區(縣)建設局的審核、輪候、配租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七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區(縣)建設局報市房產管理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建設局報市房產管理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第二條*省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條件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編制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管理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以下簡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具體工作可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國稅、地稅、統計、物價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應當采取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增強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第七條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貨幣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其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對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應先確定租賃房源,再申請貨幣補貼。
第八條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有條件的地方,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三章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補貼開支,不得用于其他開支。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購買和建設廉租住房。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劃入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對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困難的地區,省財政給予補助;對廉租住房年度計劃、資金落實情況好的地區,省財政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采取劃撥方式,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申請與核準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申請家庭的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住房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條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市年度保障計劃落實、保障資金到位及開支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并按季度向各市人民政府通報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已實施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以下處理: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市發改、財政、民政、稅務、*、國土資源、物價、監察、統計、金融管理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具體實施方式,由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貼,是指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標準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租房居住。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收取租金。實物配租應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五條新建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應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實行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相一致的政策優惠。對收購舊房屋、接受捐贈房屋作為廉租住房及實物配租的租金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六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機構行使出租人職責,負責出租、維修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財政部門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籌集,包括以下來源: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貨幣補貼發放和廉租住房的購建,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
第八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二章保障對象的條件
第九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取得文登市市區居民戶口3年(含)以上;
(二)屬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按規定程序被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員均未購買過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均無自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內均未轉讓過自有住房。
雖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傷害、重大事故等突發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難而無房居住的,經民政、房管部門認定,可適當放寬申請條件。
第十條低保家庭應為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應為人均收入低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具體資格認定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民政、房管等部門應加強對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資格審核,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公正公平、科學合理。
第十一條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以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檔案記載、調查核實情況為準。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保障以戶為單位實施。家庭成員的確認應以戶口簿和低保證、低收入家庭證明載明的情況為準。
與父母同住的已婚子女所在家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分立戶口后,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保障標準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標準按每戶4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
根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狀況的不同,實行分類差別補貼。對低保家庭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全額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對低收入家庭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的75%補貼。
保障對象領取補貼后,可根據家庭居住需要,自行選擇和租賃適當的住房。
第十四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居住狀況,對廉租住房保障標準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四章申請與核準
第十五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由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證明載明的戶主為申請人。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二)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證明、家庭住房狀況證明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
(四)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受理機關)提出。
受理機關可委托社區居委會受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并進行現場調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通知其予以補正。
現場調查完成后,受理機關應就申請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并張榜公布;不符合條件的,應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后,應在15日內完成復審,復審時應征求市民政部門的意見。對于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復審,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公示有異議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組織受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在15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核實,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申請人應于收到準予登記的通知15日內,持承租住房的房地產租賃契約,到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廉租住房保障手續。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
第五章復核和退出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自準予登記之日起1年內有效。期滿后,申請人應持民政部門確認有效的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證明,按原申請程序提出復核。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受理機關進行復核后,予以確認,并出具書面通知,申請人所在家庭繼續享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期滿未提出復核或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所在家庭不再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第二十一條保障年度內,保障對象更換承租的廉租住房的,應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交驗新的房地產租賃契約。
第二十二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廉租住房保障居住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至少一次。申請人和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三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等情況的;
(二)提供的低保證、低收入家庭證明、家庭住房狀況證明等證件、資料不真實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間,家庭另外購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對不再具有或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停發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或限期收回實物配租的住房。
第六章罰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舟山市區,岱山、嵊泗城區內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對承租的公有住房給予租金減免而提供的一種社會保障。
第四條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發改(價格)、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統計、公安、監察、審計、金融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定海城區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和供應工作。各縣(區)房地產管理局(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和供應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五條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
(三)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遷補償資金的結余部分;
(五)社會定向捐贈資金及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廉租住房保障開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購買、維修廉租住房資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補貼支出;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減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年審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編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第八條建造廉租住房的資金撥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和《舟山市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準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計劃,按年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九條每年年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出現資金結余,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繼續滾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購的住房;
(二)部分騰退的國有直管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設方式,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面積標準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實物配租主要對象為低保家庭中的軍烈屬、殘疾人及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的無房戶。
第十四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保障區域內城鎮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一定年限;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
市區及各縣可根據上述條件制定分步保障計劃,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則逐步解決,每年的具體申請條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并實際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十六條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保障區域內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總和除以家庭人口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按照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總和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部分核定。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構成,并與城鎮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具體由價格、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實行分層次保障原則。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補貼額為市場平均租金的100%,低保邊緣家庭住房租金補貼額為市場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補貼額為市場平均租金的60%。市場平均租金由價格、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九條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租住現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繳納房租,租住現有公房的低保邊緣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標準的70%交納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標準交納房租。
第四章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和公示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配租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制。符合條件的予以配租,實物配租實行輪候制。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在申請廉租住房時,須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領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請表》,如實填報家庭基本情況,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本、現有房屋產權證或租住單位自管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面積證明;
(三)低保戶(特困戶、低保邊緣戶)還須提供低保證明(特困證、困難家庭救助證等);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第二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張榜公布,無異議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民政部門;
(二)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住房狀況審核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對家庭收入審核有異議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訴。
第二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談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情況。
第二十五條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廉租住房配租資格證》。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憑租房合同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金補貼合同,租金補貼從次月起享受,按季領取。
第二十六條實物配租對象無正當理由先后兩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實物配租資格,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但可享受租金補貼。
第五章廉租住房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廉租住房實行動態管理,一年一審。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變動情況(填寫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狀況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按各自職責對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和有關規定,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二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市(含市內五區、高新區,下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執行此細則。
第四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組織領導。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保障中心”)負責對全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
市內五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轄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第一責任人。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及辦事處、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區紀檢監察、民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搖號、系統打分、按序選房的原則;量入為出、遞次配租的原則。
第六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是指市區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購買或已拆遷安置房屋面積超過保障面積且未辦理產權初始登記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二、限制行為能力和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法定監護人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三、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18周歲以下孤兒。
第八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方法是:市保障中心通過公開搖號方式,將保障房源依照各區保障戶數的比例均衡分配。各區依據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戶口年限等狀況綜合評分排隊、按序配租。
第九條實物配租工作分批次進行,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特困職工、一二三級殘疾人員、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或先進人物、65周歲以上孤寡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簽訂社會租賃實物配租協議等無房戶家庭優先配租,其他保障家庭按打分排序的高低依次配租。無房戶指的是家庭住房面積核定為零的家庭。
第十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行百分制:家庭住房計50分,家庭收入計40分,家庭成員戶口年限計10分。對特殊困難的家庭另行加分(實物配租評分辦法見石政發〔〕29號附件1)。按打分排序的高低,依次配租。如果總分數相同,則依次按照孤老病殘、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排序。
第十一條實物配租房源包括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在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社會上購買的符合標準的新建和存量廉租住房、其他方式籌集的廉租住房。
第十二條申請審批程序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嚴格按照個人申請、審核打分、區級公示、確定選房順序、簽訂合同的程序進行,具體操作程序是:
(一)個人申請
凡要求實施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可以由戶主或推舉一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廉租住房保障證》,到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填寫《市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表》。
(二)審核打分
1由各區住房保障部門通過住房保障系統調取申請人資料,實行電腦打分。
2區住房保障部門打分結束后,由社區居委會對本轄區內申請家庭的分數進行第一次核對。申請家庭原申請內容發生變化的,補交相關材料,進行分數調整,核對無誤后,由申請家庭確認。打分情況在社區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通過軟件系統提交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對打分情況和提交資料進行第二次審核匯總后,通過軟件系統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第三次審核。
(三)區級公示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家庭的打分及分值修改情況在轄區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各區按照市下達的實物配租任務指標,根據軟件系統的打分情況,依次確定享受實物配租家庭名單,并通過軟件系統上報市保障中心。
(四)房屋配租
1市保障中心將擬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采取電腦搖號的方式分配到各區。
2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區的廉租住房房源和評分排隊情況進行配租,并通過住房保障軟件系統將配租情況及時提交市保障中心。
3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配租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戶發放《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單》。
4申請審批及配租資料,區住房保障部門要及時存檔備查。
(五)合同簽訂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的簽訂工作。符合配租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戶持《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單》及相關證件按區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按時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市保障性中心。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前,應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誠信承諾書”。
第十四條已經確定實施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自簽訂租賃合同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五條在商品房中配建的和在社會上購買的廉租住房小批量交付使用分配時,由市保障中心通過住房保障系統的打分輪候情況直接配租。
第十六條進入配租范圍內的家庭,因樓層、戶型等原因拒絕配租,視為自動放棄。自動放棄配租的申請家庭,住房保障部門在兩年內不予安排實物配租。
第十七條對于進入配租范圍的下肢和視力一二三級殘疾、精神類疾病等特殊情況且對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優先照顧低樓層。
第十八條市保障中心將實物配租名單及《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文本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分配各區指標有結余的,必須上交市保障中心,由市保障中心統一調劑使用。
第二十條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對實物配租家庭的資格進行動態管理,如發現廉租住房申請人虛報、瞞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一經查實,取消其配租資格。對已經騙租的廉租住房,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清退并上報市住房保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