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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付結算管理論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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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結算管理論文

      篇(1)

      2005年9月14日,被告昌浩公司通過招投標與被告勞聯公司簽訂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勞聯公司承建昌浩公司開發的六安世紀景園小區一期1號樓工程,合同價款482萬元。該份合同報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管理辦公室備案。同日,兩被告又簽訂一份《補充施工合同》,對世紀景園一期1號樓工程的合同價款進行了重新約定,調整為“382萬元,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調整”。雙方還約定了付款方式,其中保修金為19.1萬元。該份《補充施工合同》未予備案。2005年10月13日,原告張顯成在沒有對該工程作任何的概預算的情況下,與被告勞聯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張顯成承包六安世紀景園小區一號樓工程,合同工期按發包方(勞聯公司)與昌浩公司簽定該工程的總承包合同為準。合同價款為382萬元,承包方(張顯成)應付發包方稅金及管理費40萬元……保證以該工程總承包合同保修期為準”。隨后,原告依約組織人員、材料,按合同約定組織施工,2006年10月,該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但原告在隨后的核算中卻發現其已為該工程實際支付了510余萬元工程款。

      綜上成本管理論文,原告請求:1.判決被告勞聯公司據實付清下欠原告的工程承包款1287652.19元(不含維修保證金19.1萬元);2.被告勞聯公司承擔自工程交付之日至今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損失;3.被告勞聯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4.被告昌浩公司作為發包方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勞聯公司答辯稱,原告是自愿與勞聯公司簽訂了工程款為382萬元的工程合同。另外,其與昌浩公司就世紀景園1號樓的工程承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簽訂了《補充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為382萬元,其與昌浩公司的關系,與原告無關,因此,原告的訴請無事實依據,請求駁回論文格式模板。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勞聯公司在承建六安世紀景園一期1號樓工程后,將其轉包于沒有資質的個人張顯成,所簽訂的《合同》,顯然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同,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解釋》第二十二條又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可見,由張顯成承建并經竣工驗收的六安世紀景園一期1號樓工程價款,當應確定為382萬元,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在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如何請求支付工程價款,是參照合同約定的382萬元,還是實際決算的510萬元?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只能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382萬元支付工程價款。2、被告勞聯公司與昌浩公司簽訂的兩份合同是否屬于陰陽合同,以及原告張顯成是否有權請求參照備案合同約定的482萬元價款進行給付。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依照該規定,實際上排除了承包人依照實際決算的510萬元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該規定是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已經履行的內容不能使用返還的方式使合同回復到簽約前的狀態,而采取了折價補償的方式,確定了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補償原則成本管理論文,其目的在于避免無效合同價款高于有效合同而超出當事人簽訂合同的預期。

      昌浩公司通過招投標與勞聯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在同一天簽訂的《補充施工合同》相比照,對方對合同價款進行了重新約定,且差距甚大,顯然是對合同內容進行了實質性的變更。此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別在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管理辦公室予以了備案登記,而《補充施工合同》卻未予備案。可見,昌浩公司與勞聯公司先后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補充施工合同》應為陰陽合同。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的規定,有權參照備案合同約定的價款進行工程結算的主體只能是簽訂陰陽合同的當事人,即勞聯公司。張顯成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張顯成無權請求參照備案合同約定的482萬元的價款進行給付。

      本案啟示

      本案原告張顯成之所以在訴訟中敗訴,請求參照備案合同的482萬元支付和參照實際決算的510萬元支付工程價款都未得到支持,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即是其應該在與勞聯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前,未對該工程進行概預算,對即將發生的工程價款沒有一個大概的認識,從而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損失。不具備相應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或者個人即使與發包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因其不具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資質,因此,其與發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終會導致無效。在此情況下,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就異常重要,因此,進行工程概預算,對不具備相應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或者個人來說,意義重大。

      設計概算是在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階段,由設計單位根據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圖紙,概算定額、指標,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設備的預算單價,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費用定額或取費標準等資料預先計算工程從籌建至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建設費用經濟文件。簡言之,即計算建設項目總費用。施工預算是施工單位內部為控制施工成本而編制的一種預算。它是在施工圖預算的控制下,由施工企業根據施工圖紙、施工定額并結合施工組織設計,通過工料分析,計算和確定擬建工程所需的工、料、機械臺班消耗及其相應費用的技術經濟文件。施工預算實質上是施工企業的成本計劃文件論文格式模板。施工概預算主要作用有:(1)是考核工程成本、確定工程造價的主要依據;(2)是編制標底、投標文件、簽訂承發包合同的依據;(3)是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4)是施工企業編制施工計劃的依據;(5)是企業加強施工計劃管理、編制作業計劃的依據。

      在進行具體工程概預算時,以下幾個方面尤為注意:

      首先,要堅持科學求實的原則。概預算專業人員在編制概預算時,應該堅持科學的態度,實事求是地進行概預算。深入調查研究成本管理論文,充分收集調查第一手材料,了解工程實際和施工過程,對相關圖紙做詳細了解,正確運用定額,做到量實,價值,費用準確。堅決制止巧立名目地過高估算,也不能少算漏算。

      其次,努力提升概預算人員素質。概預算人員要熟悉本專業的概算、預算和費用定額,熟悉建筑材料預算價格,樹立強烈的工程造價控制意識,精心設計,大膽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把技術與經濟統一起來。一旦突破相應的概算,則必須返工,返工費由設計單位自負,嚴重的,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篇(2)

      一、物流成本管理的涵義。

      物流成本管理(Logistics Cost Management)是指企業物流活動中所發生的管理費用方面工作的總稱,具體來說,是指從物流設計到物流運行再到物流結算的整個過程中,對物流成本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監督、控制以及對物流活動結果的評價。物流成本管理的內容具體包括:物流成本預測、物流成本決策、物流成本計劃、物流成本控制、物流成本核算、物流成本分析和物流成本檢查六個方面。

      物流成本管理是物流管理的核心,其實質是依據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的目標和客戶的需求,以成本為手段管理企業物流,最終目標和最基本的研究課題在于利用成本指標控制物流活動,實現物流活動系統合理化,進而降低物流成本,改善服務質量,以最具經濟效益的物流活動達到預定的服務水平。物流成本管理能夠有效地把握企業物流成本的內涵和構成,合理利用物流的效益背反規律,科學、高效地組織物流活動,有效控制物流活動中發生的費用支出,從而降低物流總成本,提高企業乃至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

      二、我國物流成本管理現狀分析。

      我國對物流管理的研究起步較晚,物流概念最初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末。由于物流成本的復雜性以及其極強的關聯性,我國尚未能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建立出一套適合國情的物流成本管理理論體系,而對物流成本管理理論的研究大多在于介紹國外物流成本管理的研究成果,尚未能認識到物流成本管理理論的戰略重要性,也未能從企業競爭需求戰略層面的角度出發深入研究物流成本管理。隨著現代物流及其相關技術的不斷發展,作為企業“第三利潤源”的物流成本已變得越來越重要。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會長陸江在答記者問時指出,2008年,我國社會物流總額高達89.89萬億元,社會物流總費用占GDP的比重為18.1%,而發達國家社會物流費用與GDP的比率一般在9%~10%左右,我國高出發達國家將近一倍。這種狀況表明,我國企業有很大的降低物流成本的空間,因此,加強物流成本管理,降低物流成本勢在必行。

      三、我國物流成本管理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國企業在對物流成本管理中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具體來說,可以表述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物流成本賬務單獨核算難度大。

      長期以來,我國尚沒有成型的物流成本計算標準,物流成本核算處于雜亂無章的狀態。對物流成本的計算和控制,每個企業都是分散進行的,他們都是根據自己的認識和理解來把握物流成本。2006年9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了國家標準《企業物流成本構成與計算》,該標準明確了物流成本的構成和核算方法。

      但是,由于物流成本構成的復雜性以及其核算的實際操作難度大,目前我國真正全面貫徹落實2006年新頒布的物流國家標準對物流成本單獨分類核算記賬的企業為數不多,大多數制造企業仍沒有在財務會計報表中單獨設立物流成本項目,而是將企業的物流成本列在制造成本和其他費用一欄中,因此,企業仍無法掌握物流成本的構成,也較難對企業物流活動發生的全部費用做出確切、全算與分析,造成物流成本信息的失真,形成“經濟黑大陸”和“物流冰山”增加了物流成本管理的難度。

      同時,在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等其他會計制度中沒有專門的物流費用項日,或是有的幾個項日不能全面概括物流費用。一方面,物流活動在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單獨的項目,一般所有成本都列在費用一欄中,費用被歸集為諸如工資、租金、公共設施和折舊等。這種歸集方法存在的問題是無法確認和分配運作的責任。如果將一個企業的報表細分為發生在管理責任領域的費用和發生于組織領域的費用兩部分,以獲得組織與各個單位相關的財務信息,這也只能是有助于而仍不能滿足總成本分析的需要。而企業的損益表,更是沿著組織預算的思路,對費用進行分類和歸集。它無法克服許多與物流績效相結合,而通常又跨組織單位發生的費用間的矛盾。另一方面,在通常的企業財務決算表中,物流費核算的是企業向外部運輸業者所支付的運輸費及向倉庫支付的商品保管費等傳統的物流費用。對于企業內與物流中心相關的人員費、設備折舊費、固定資產稅等各種費用則與企業其他經營費用統一計算。據有關資料,先進國家企業的實踐表明:實際發生的物流成本往往要超過外部支付額的5倍以上。

      由此可見,僅靠常用的會計方法,難以取得所需的足夠數據來核算物流成本。從現代物流管理的角度來看,企業難以正確把握實際的企業物流成本。

      (二)物流成本核算方法不合理。

      正是因為我國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對物流成本設立單獨的會計科目來進行核算,而是將與物流活動相關的各種支出列示于企業的各項費用內,或者僅僅將部分的物流成本隨材料、制造費用等計入產品的制造成本中。另外,人們往往比較重視運輸費、搬運費等顯性成本,對于物流環節所消耗的資金利息、設備折舊、人員培訓等隱性成本特別是物流活動組織不當所導致的風險和由于效率低下而增加的時間成本,還缺乏足夠的認識。日常采用的標準會計成本法一般沒有將與庫存有關的成本,諸如保險和稅收、租金、存貨占用的資金及建設倉庫所需的資本費用等計算在庫存成本內,導致其被低估或模糊。而先進國家的實踐證明,對于自營物流的成本支出而言,實際發生的物流成本遠遠高于外部支付額數倍以上。所以,從現代物流管理的角度來看,企業還沒有真正把握實際的物流成本,決策者也很難從現行的會計系統中獲得物流成本數據。

      篇(3)

      眾所周知,高校資產隸屬于國有資產,對高校資產進行管理是國家對高校現有資產的一種有效控制形式。對高校資產實行科學合理的管理不僅能夠促進資產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同時能夠為學校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因此,要加大對資產的管理力度,做好資產的配置和使用。

      一、高校引進經濟考核指標的必要性

      現如今,針對高校資產管理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很多高校也都積極采取了應對措施,如對學校資產進行隨機的檢查審計、制定新的資產管理制度等等。這些措施的實行對高校資產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遺憾的是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實際問題,學校仍然有很多的實物資產存在著利用率等問題。這就需要對學校進行內部的經濟核算,在高校資產中引進經濟考核指標,在學校組織結構中建立起嚴格的獎懲制度和激勵制度,并將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同相關部分負責人的利益聯系起來,使其能夠自覺加深對校園資產的重視。

      我們知道學校是以辦學為目的而進行的,畢竟與企業不同,無法根據國家所有者權益的變化來考核高校現有資產的現實價值。但學校在資產管理方面通常都是采取切塊管理, 經費包干的方式進行,這就為引進經濟指標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二、高校資產管理的經濟考核指標如何確定

      經濟考核指標實質即根據高校的實際情況出發,結合相應的考核制度、獎懲制度對學校的資產進行管理,在學校內部實行資產有償使用制度。那么,這個經濟指標應該如何確定呢?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確定:

      首先,從實際出發,根據高校自身的實際情況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并結合部門的性質、教職人員與師生數量、實際工作任務等進行預算,為其核撥基本指標費用。

      其次,將學校的資產進行清算。對已經被使用的資產實行有償收費制度,根據具體情況收取一定的使用費用,例如對學校的房屋進行統計,將其按教學、辦公等用途根據占用面積大小而支付一定的費用。對于收取費用的比例可以借鑒如今很多企業的折舊辦法進行,通常情況下不適合采用快速折舊方式。對于一些使用時間過長的舊設備可以適當減免一定的費用,而如果是新引進的設備則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多收取。

      此外,對一些大型設備管理則應該進一步劃分。如一些大型儀器則應該根據其每年的最低使用時間而定,若低于相應標準,收費標準就應該適當提高。即便是這些設備是使用部門的自有經費或者是其他途徑而來,學校也應該根據情況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同時,對于設備和儀器的具體使用時間還要結合其他情況進行增減一定的費用,例如維修費用、設備新舊情況等。除此之外,對學校的無形資產同樣要根據實際情況而收取一定的費用,可以在每年具體核定一下指標,然后實行年初撥款、年后結算的方式進行管理。若超支則由使用部門的經費中支付。對于資產的考核結果可以采取與部門相應負責人的實際收入掛鉤的方式進行,根據資產管理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和懲罰,這樣能夠增加負責人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引進經濟指標方式下的高校資產管理措施

      在引進經濟指標后,高校資產的具體管理措施有哪些呢?怎樣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資產的浪費,并提高學校資產利用率和資產效益呢?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實行資產責任制。

      高校在購置設備之時要仔細分析,尤其是一些貴重儀器要實行資產的責任制,對其進行追蹤審計,這樣能夠避免出現錯購、重購現象。對于一些利用率比較低的設備和儀器可以實行租賃、借用等方式提高其使用率。

      (二)及時調整落后設備。

      在一般的高校中,會有部分資產由于性能落后、使用率低等原因閑置下來,學校應該及時對其進行調整和改造,對于到報廢期限的設備及時報廢,能改造的要及時調整,以此來提高其使用率。

      (三)擴大資產使用范圍

      學校可以在內部對一些試驗室等資源進行全新的調整,延長和擴大現有設備的使用時間和范圍,如對實驗室實行開放管理,取消原有的專業和時間限制等,學生可以通過校園卡等方式進入,這樣不僅能夠實現資源共享,同時還提高了實驗室的使用率。同時,對于一些使用時間少的大型先進設備學校可以實行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的方式最大限度使用設備。

      (四)建立嚴格的資產管理制度。

      資產有償制度推出之后,為防止出現部分工作人員投機取巧等事件學校應該建立一個嚴格的資產管理制度。一但某個部門為了節約部門經費而以其他手段來減少學校的實驗設備等事件發生應該給予一定的懲罰,這就要求高校的管理和監督部門要認真負責,嚴厲懲治不良行為,保護學校資產。此外,還要對設備進行適當的檢查、維修和養護,避免其因為過度使用而出現故障,保證資產的完好率。

      總結:

      在高校中引進經濟考核指標,對資產采取有償使用的方式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從高校實際出發,盡量按經濟規律來管理資產,以此來達到資產的合理配置,提高資產利用率的目的。

      參考文獻:

      篇(4)

      一、汽車銷售的財務管理

      (一)店內整車銷售的財務管理。

      1、整車銷售的財務管理。整車銷售的財務管理主要是資金管理、銷售情況的統計、庫存的核對以及廠家的賬務核對。其中整車采購資金管理中其來源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自有的資金,另一個方面是三方協議貸款資金。在實際工作中,主要是對三方協議貸款資金的控制和管理較麻煩。在資金運用的過程中應注意資金的周轉率、在途時間的長短,與廠家按類型和型號訂購的車輛,企業融資能力的強弱等。三方協議貸款資金是指由經銷商、廠家、銀行這三方所簽訂的貸款協議。70%的銀行貸款資金和經銷商以30%左右的自有資金從廠家購車,其中70%的銀行貸款資金由車質押合格證給銀行,然后,經銷商還銀行貸款資金后銀行將車質押的合格證給經銷商。

      2、三方協議貸款資金的運用在財務管理。三方協議貸款資金的運用在財務管理時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嚴格管理進入銀行質押的合格證,確保銀行存放的合格證與4s店庫存信息動態保存一致。這里的庫存信息是財務的統計臺賬。其二,根據客戶訂車時間來計算所需的資金并換取合格證。其三,每天統計汽車的銷售情況并根據庫存情況來補充車輛(按類別和型號)。其四,當客戶下訂單時應和銀行預約換取合格證,避免時間的拖延給客戶帶來諸多不便。其五,確保流程順利、操作規范,使資金的效率高,繼而存貨周轉率高。其六,合格證換發的過程中應登記好庫存臺賬,將銷售核算做好并與庫管臺賬進行仔細核對。

      3、4S店進貨財務管理。4S店在進貨過程中大部分的情況是貨先到,發票和貨品同時到,或比貨品后到,為了及時的進行資產登記、合格證的管理,在實際工作中采取備查臺賬的形式。

      在實際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整車的銷售利潤主要有前面所提及的銷售差價以及廠家按返利制度根據銷售量情況的返利。這部分的利潤應進行每月的預提或攤銷而進入每月利潤。其二,廣告費也是4S店中金額較大的一筆支出,為了擴大該汽車在該地區的銷售影響。一般情況下,廠家承擔大多數廣告和宣傳活動費用的一半。所以,當支付完廣告費后,財務人員應向廣告商索取各半等額的兩份發票,一份是以4S店的名義、一份是以廠家的名義。另外還有一種放大資金的方法,也就是采用承兌匯票。這種方法同樣也應注意承兌匯票到期日,及時地進行補缺口、辦理新的承兌匯票,這樣以達到高效利用資金的目的。

      (二)二級經銷商的銷售財務管理。

      二級經銷商一般是地區性的4S店的下級經銷商,它的分布主要在二級城市,因為他們的貨源主要來自于4S店,所以在管理上受4S店的管理和控制。在實際工作中這類二級經銷商的4S店可以采取付部分訂金或買斷的方式進行銷售和管理。其中采取部分訂金這種方式進行經營的,庫存明細上應單獨的列示,約定有銷售返利的,月末還應進行銷售返利核算。為了很好了解二級經銷商店內的銷售和以及它的銷售情況應將這兩部分分別核算,月底再進行仔細分析。

      二、汽車售后服務的財務管理在實際工作中,汽車售后服務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售后維修業務、配件銷售業務、汽車裝飾業務

      (一)汽車售后維修業務的核算管理。

      在對于汽車售后維修業務的核算中,主要內容有配件款和人工費。一般情況下,人工費和配件款的核算借助詳細的維修結算清單。此單也是與客戶結算的依據和開發票的依據,單上的數據已經過事先設置好成本和毛利是計算機自動計算的數據。整車的銷售和汽車的售后維修、配件銷售、保險業務等都有一定比例的業務提成。這些可記入每項業務成本,也可在銷售費用中體現出來進行成本的核算。配件返利和整車銷售情況類似,廠家可以根據銷售量的情況按返利制度來返利,這部分的利潤應每月進行預提或攤入每月利潤。

      (二)配件的核算管理。

      篇(5)

      一、物流成本管理的涵義。

      物流成本管理(logistics cost management)是指企業物流活動中所發生的管理費用方面工作的總稱,具體來說,是指從物流設計到物流運行再到物流結算的整個過程中,對物流成本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監督、控制以及對物流活動結果的評價。物流成本管理的內容具體包括:物流成本預測、物流成本決策、物流成本計劃、物流成本控制、物流成本核算、物流成本分析和物流成本檢查六個方面。

      物流成本管理是物流管理的核心,其實質是依據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的目標和客戶的需求,以成本為手段管理企業物流,最終目標和最基本的研究課題在于利用成本指標控制物流活動,實現物流活動系統合理化,進而降低物流成本,改善服務質量,以最具經濟效益的物流活動達到預定的服務水平。物流成本管理能夠有效地把握企業物流成本的內涵和構成,合理利用物流的效益背反規律,科學、高效地組織物流活動,有效控制物流活動中發生的費用支出,從而降低物流總成本,提高企業乃至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

      二、我國物流成本管理現狀分析。

      我國對物流管理的研究起步較晚,物流概念最初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末。由于物流成本的復雜性以及其極強的關聯性,我國尚未能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建立出一套適合國情的物流成本管理理論體系,而對物流成本管理理論的研究大多在于介紹國外物流成本管理的研究成果,尚未能認識到物流成本管理理論的戰略重要性,也未能從企業競爭需求戰略層面的角度出發深入研究物流成本管理。隨著現代物流及其相關技術的不斷發展,作為企業“第三利潤源”的物流成本已變得越來越重要。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會長陸江在答記者問時指出,2008年,我國社會物流總額高達89.89萬億元,社會物流總費用占gdp的比重為18.1%,而發達國家社會物流費用與gdp的比率一般在9%~10%左右,我國高出發達國家將近一倍。這種狀況表明,我國企業有很大的降低物流成本的空間,因此,加強物流成本管理,降低物流成本勢在必行。

      三、我國物流成本管理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國企業在對物流成本管理中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具體來說,可以表述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物流成本賬務單獨核算難度大。

      長期以來,我國尚沒有成型的物流成本計算標準,物流成本核算處于雜亂無章的狀態。對物流成本的計算和控制,每個企業都是分散進行的,他們都是根據自己的認識和理解來把握物流成本。2006年9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了國家標準《企業物流成本構成與計算》,該標準明確了物流成本的構成和核算方法。

      但是,由于物流成本構成的復雜性以及其核算的實際操作難度大,目前我國真正全面貫徹落實2006年新頒布的物流國家標準對物流成本單獨分類核算記賬的企業為數不多,大多數制造企業仍沒有在財務會計報表中單獨設立物流成本項目,而是將企業的物流成本列在制造成本和其他費用一欄中,因此,企業仍無法掌握物流成本的構成,也較難對企業物流活動發生的全部費用做出確切、全算與分析,造成物流成本信息的失真,形成“經濟黑大陸”和“物流冰山”增加了物流成本管理的難度。

      同時,在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等其他會計制度中沒有專門的物流費用項日,或是有的幾個項日不能全面概括物流費用。一方面,物流活動在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單獨的項目,一般所有成本都列在費用一欄中,費用被歸集為諸如工資、租金、公共設施和折舊等。這種歸集方法存在的問題是無法確認和分配運作的責任。如果將一個企業的報表細分為發生在管理責任領域的費用和發生于組織領域的費用兩部分,以獲得組織與各個單位相關的財務信息,這也只能是有助于而仍不能滿足總成本分析的需要。而企業的損益表,更是沿著組織預算的思路,對費用進行分類和歸集。它無法克服許多與物流績效相結合,而通常又跨組織單位發生的費用間的矛盾。另一方面,在通常的企業財務決算表中,物流費核算的是企業向外部運輸業者所支付的運輸費及向倉庫支付的商品保管費等傳統的物流費用。對于企業內與物流中心相關的人員費、設備折舊費、固定資產稅等各種費用則與企業其他經營費用統一計算。據有關資料,先進國家企業的實踐表明:實際發生的物流成本往往要超過外部支付額的5倍以上。

      由此可見,僅靠常用的會計方法,難以取得所需的足夠數據來核算物流成本。從現代物流管理的角度來看,企業難以正確把握實際的企業物流成本。

      (二)物流成本核算方法不合理。

      正是因為我國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對物流成本設立單獨的會計科目來進行核算,而是將與物流活動相關的各種支出列示于企業的各項費用內,或者僅僅將部分的物流成本隨材料、制造費用等計入產品的制造成本中。另外,人們往往比較重視運輸費、搬運費等顯性成本,對于物流環節所消耗的資金利息、設備折舊、人員培訓等隱性成本特別是物流活動組織不當所導致的風險和由于效率低下而增加的時間成本,還缺乏足夠的認識。日常采用的標準會計成本法一般沒有將與庫存有關的成本,諸如保險和稅收、租金、存貨占用的資金及建設倉庫所需的資本費用等計算在庫存成本內,導致其被低估或模糊。而先進國家的實踐證明,對于自營物流的成本支出而言,實際發生的物流成本遠遠高于外部支付額數倍以上。所以,從現代物流管理的角度來看,企業還沒有真正把握實際的物流成本,決策者也很難從現行的會計系統中獲得物流成本數據。

      一方面,我國企業對物流的核算,從范圍來看,著重于核算采購環節的物流成本,而忽視其他物流環節;從核算內容看,大部分企業只列物流費用,即支付給企業外部的運輸或倉儲的物流費用,而忽視企業內部物流費用,并將企業內部發生的物流費用與企業的生產費用、銷售費用等混在一起,這使得企業不能從外部準確地把握其實際發生的物流成本。另一方面,我國制造企業之間一般是分散計算和控制物流成本,各個據本企業不同的理解和認識來把握、核算物流成本。由于企業之間的物流核算沒有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就無法比較分析企業間物流成本,無法真正體現企業之間的相對物流績效,進而不能對企業之間物流進行統一的管理。

      (三)物流成本管理不夠系統。

      中國由于縱向行政體制的影響,物流研究和信息數據分析處于一個個“孤島狀態”。在物流統計方面,分別有物資統計、商業統計、市場統計、交通運輸統計、儲運統計等,行業劃分過細、核算口徑不一,與現代物流成本的概念差距較大,無法綜合反映宏觀物流活動。就宏觀物流成本而言,到目前為止,中國只有基本的貨物運輸量和貨物周轉量的統計,其他相關指標均沒有公開的統計資料,或零散、分散在眾多的機構組織當中。同時各研究機構和職能部門之間各自為政,缺乏科學合理的宏觀物流成本分析框架,各研究機構的低水平重復,統計口徑相互矛盾,這就使得國內大多數企業對物流成本的概念和核算方法了解不多,少數先進的企業雖然知道物流成本的重要性,但卻沒有掌握正確的核算方法,即使勉強算出來,也不能有效地為企業所用。

      企業的物流活動是由供應物流、生產物流、銷售物流、回收物流、廢流等子系統共同組成的一個相互聯系的系統,各個物流子系統間以及系統個要素間往往存在著相互聯系、此消彼長的“效益背反”關系。目前,我企業的物流活動存在著沒能從物流整體這一系統性的角度出發,只是片面某一單個物流職能部門的成本或某一職能部門的某一項物流費用,違背了物流整體系統和“效益背反”規律,從而引起物流總成本的增加或降低物流服務水平,導致降低企業的利潤和整體競爭力。

      (四)物流成本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

      企業一直將注意力集中在生產成本的控制上,制定了許多管理措施與方法并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但對于物流過程中的費用卻研究較少,缺乏物流成本意識,看不到物流成本的作用,因而物流成本管理基礎工作薄弱,很少研究降低企業內部物流費用的途徑,特別是對物流活動的全過程缺乏有效和全面的控制,造成此低彼高,物流系統整體效益不佳。目前,我國大多數制造企業仍然對企業物流活動中存在的“第三利潤源”視而不見,粗放地進行物流成本管理,既沒有設置和配備正規的負責物流管理的機構和人員,也沒有制訂培養物流管理工作人員的計劃和機制,有的企業甚至想把降低物流成本的工作完全寄希望與他人。這導致了整個社會物流成本的專業管理人員相對比較缺乏,物流管理水平較為低下。

      企業計算物流成本只是單純地想了解物流費用,沒有達到怎樣利用已知的物流成本信息進行有效的物流管理,也就是說要利用物流成本核算會計這種內部管理會計的思想和方法為企業的決策服務。企業的物流成本核算管理不只是企業物流管理部門的事情,應該貫穿于企業每位員工的思想中,涉及到企業的每個生產環節、生產階段、生產工序等角落。

      (五)物流成本管理對供應鏈應用不夠。

      現階段,我國企業只停留在依靠企業內部物流活動的分析,尋求降低物流成本的方法和措施,注重單個成本的降低,很少注意外部環境的變化,也不考慮從整個供應鏈的角度去增加績效,諸如與生產和銷售部門共同去研究物流成本問題,解決機構之間的壁壘問題,仍是一個較為封閉的內部決策支持系統。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必將面臨多變的市場環境和更大的生存風險,有些企業重業務發展、忽視風險防范,增加了風險防范的成本。同時,在成本信息交流、反饋以及監督評價中,重視有形成本動因,忽視無形成本動因,不能完整地反映新形勢下企業的經營活動及戰略思想。現今在我國制造企業內部,一方面缺乏各個職能部門之間的有效溝通的機制,部門經理很可能為了本部門的利益而做出損害企業整體利益的選擇,從而導致企業內部物流運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物流供應鏈上下游間也缺乏溝通、協調與合作,不能利用物流供應鏈的整合效益來提升企業流運作的效率和效益,上述兩方面的原因導致企業物流運作效率低下,物流成本居高不下,企業整體運營成本較高。

      參考文獻:

      篇(6)

      一、物流成本管理的涵義。

      物流成本管理(LogisticsCostManagement)是指企業物流活動中所發生的管理費用方面工作的總稱,具體來說,是指從物流設計到物流運行再到物流結算的整個過程中,對物流成本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監督、控制以及對物流活動結果的評價。物流成本管理的內容具體包括:物流成本預測、物流成本決策、物流成本計劃、物流成本控制、物流成本核算、物流成本分析和物流成本檢查六個方面。

      物流成本管理是物流管理的核心,其實質是依據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的目標和客戶的需求,以成本為手段管理企業物流,最終目標和最基本的研究課題在于利用成本指標控制物流活動,實現物流活動系統合理化,進而降低物流成本,改善服務質量,以最具經濟效益的物流活動達到預定的服務水平。物流成本管理能夠有效地把握企業物流成本的內涵和構成,合理利用物流的效益背反規律,科學、高效地組織物流活動,有效控制物流活動中發生的費用支出,從而降低物流總成本,提高企業乃至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

      二、我國物流成本管理現狀分析。

      我國對物流管理的研究起步較晚,物流概念最初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末。由于物流成本的復雜性以及其極強的關聯性,我國尚未能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建立出一套適合國情的物流成本管理理論體系,而對物流成本管理理論的研究大多在于介紹國外物流成本管理的研究成果,尚未能認識到物流成本管理理論的戰略重要性,也未能從企業競爭需求戰略層面的角度出發深入研究物流成本管理。隨著現代物流及其相關技術的不斷發展,作為企業“第三利潤源”的物流成本已變得越來越重要。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會長陸江在答記者問時指出,2008年,我國社會物流總額高達89.89萬億元,社會物流總費用占GDP的比重為18.1%,而發達國家社會物流費用與GDP的比率一般在9%~10%左右,我國高出發達國家將近一倍。這種狀況表明,我國企業有很大的降低物流成本的空間,因此,加強物流成本管理,降低物流成本勢在必行。

      三、我國物流成本管理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國企業在對物流成本管理中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具體來說,可以表述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物流成本賬務單獨核算難度大。

      長期以來,我國尚沒有成型的物流成本計算標準,物流成本核算處于雜亂無章的狀態。對物流成本的計算和控制,每個企業都是分散進行的,他們都是根據自己的認識和理解來把握物流成本。2006年9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了國家標準《企業物流成本構成與計算》,該標準明確了物流成本的構成和核算方法。

      但是,由于物流成本構成的復雜性以及其核算的實際操作難度大,目前我國真正全面貫徹落實2006年新頒布的物流國家標準對物流成本單獨分類核算記賬的企業為數不多,大多數制造企業仍沒有在財務會計報表中單獨設立物流成本項目,而是將企業的物流成本列在制造成本和其他費用一欄中,因此,企業仍無法掌握物流成本的構成,也較難對企業物流活動發生的全部費用做出確切、全算與分析,造成物流成本信息的失真,形成“經濟黑大陸”和“物流冰山”增加了物流成本管理的難度。

      同時,在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等其他會計制度中沒有專門的物流費用項日,或是有的幾個項日不能全面概括物流費用。一方面,物流活動在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單獨的項目,一般所有成本都列在費用一欄中,費用被歸集為諸如工資、租金、公共設施和折舊等。這種歸集方法存在的問題是無法確認和分配運作的責任。如果將一個企業的報表細分為發生在管理責任領域的費用和發生于組織領域的費用兩部分,以獲得組織與各個單位相關的財務信息,這也只能是有助于而仍不能滿足總成本分析的需要。而企業的損益表,更是沿著組織預算的思路,對費用進行分類和歸集。它無法克服許多與物流績效相結合,而通常又跨組織單位發生的費用間的矛盾。另一方面,在通常的企業財務決算表中,物流費核算的是企業向外部運輸業者所支付的運輸費及向倉庫支付的商品保管費等傳統的物流費用。對于企業內與物流中心相關的人員費、設備折舊費、固定資產稅等各種費用則與企業其他經營費用統一計算。據有關資料,先進國家企業的實踐表明:實際發生的物流成本往往要超過外部支付額的5倍以上。

      由此可見,僅靠常用的會計方法,難以取得所需的足夠數據來核算物流成本。從現代物流管理的角度來看,企業難以正確把握實際的企業物流成本。

      (二)物流成本核算方法不合理。

      正是因為我國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對物流成本設立單獨的會計科目來進行核算,而是將與物流活動相關的各種支出列示于企業的各項費用內,或者僅僅將部分的物流成本隨材料、制造費用等計入產品的制造成本中。另外,人們往往比較重視運輸費、搬運費等顯性成本,對于物流環節所消耗的資金利息、設備折舊、人員培訓等隱性成本特別是物流活動組織不當所導致的風險和由于效率低下而增加的時間成本,還缺乏足夠的認識。日常采用的標準會計成本法一般沒有將與庫存有關的成本,諸如保險和稅收、租金、存貨占用的資金及建設倉庫所需的資本費用等計算在庫存成本內,導致其被低估或模糊。而先進國家的實踐證明,對于自營物流的成本支出而言,實際發生的物流成本遠遠高于外部支付額數倍以上。所以,從現代物流管理的角度來看,企業還沒有真正把握實際的物流成本,決策者也很難從現行的會計系統中獲得物流成本數據。

      一方面,我國企業對物流的核算,從范圍來看,著重于核算采購環節的物流成本,而忽視其他物流環節;從核算內容看,大部分企業只列物流費用,即支付給企業外部的運輸或倉儲的物流費用,而忽視企業內部物流費用,并將企業內部發生的物流費用與企業的生產費用、銷售費用等混在一起,這使得企業不能從外部準確地把握其實際發生的物流成本。另一方面,我國制造企業之間一般是分散計算和控制物流成本,各個據本企業不同的理解和認識來把握、核算物流成本。由于企業之間的物流核算沒有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就無法比較分析企業間物流成本,無法真正體現企業之間的相對物流績效,進而不能對企業之間物流進行統一的管理。

      (三)物流成本管理不夠系統。

      中國由于縱向行政體制的影響,物流研究和信息數據分析處于一個個“孤島狀態”。在物流統計方面,分別有物資統計、商業統計、市場統計、交通運輸統計、儲運統計等,行業劃分過細、核算口徑不一,與現代物流成本的概念差距較大,無法綜合反映宏觀物流活動。就宏觀物流成本而言,到目前為止,中國只有基本的貨物運輸量和貨物周轉量的統計,其他相關指標均沒有公開的統計資料,或零散、分散在眾多的機構組織當中。同時各研究機構和職能部門之間各自為政,缺乏科學合理的宏觀物流成本分析框架,各研究機構的低水平重復,統計口徑相互矛盾,這就使得國內大多數企業對物流成本的概念和核算方法了解不多,少數先進的企業雖然知道物流成本的重要性,但卻沒有掌握正確的核算方法,即使勉強算出來,也不能有效地為企業所用。

      企業的物流活動是由供應物流、生產物流、銷售物流、回收物流、廢流等子系統共同組成的一個相互聯系的系統,各個物流子系統間以及系統個要素間往往存在著相互聯系、此消彼長的“效益背反”關系。目前,我企業的物流活動存在著沒能從物流整體這一系統性的角度出發,只是片面某一單個物流職能部門的成本或某一職能部門的某一項物流費用,違背了物流整體系統和“效益背反”規律,從而引起物流總成本的增加或降低物流服務水平,導致降低企業的利潤和整體競爭力。

      (四)物流成本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

      企業一直將注意力集中在生產成本的控制上,制定了許多管理措施與方法并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但對于物流過程中的費用卻研究較少,缺乏物流成本意識,看不到物流成本的作用,因而物流成本管理基礎工作薄弱,很少研究降低企業內部物流費用的途徑,特別是對物流活動的全過程缺乏有效和全面的控制,造成此低彼高,物流系統整體效益不佳。目前,我國大多數制造企業仍然對企業物流活動中存在的“第三利潤源”視而不見,粗放地進行物流成本管理,既沒有設置和配備正規的負責物流管理的機構和人員,也沒有制訂培養物流管理工作人員的計劃和機制,有的企業甚至想把降低物流成本的工作完全寄希望與他人。這導致了整個社會物流成本的專業管理人員相對比較缺乏,物流管理水平較為低下。

      篇(7)

      關鍵詞 高校 科研經費 管理

      一、高校科研經費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科研經費收費不科學、流失嚴重

      在高校科經費的收費方面并不科學,直接導致了高校資產的流失。由于高校對科研成果的管理需要一定的費用,國家對科研成果也會收取一定的稅金等等,高校會直接向科研人員進行收取或者代收。有些科研人員為了不繳納這些費用,會想各種辦法去應對,例如科研人員自己爭取得到的科研支持經費轉移到校外單位,或者科研人員在校外自己接手科研項目,不入學校賬戶,卻依然使用學校的科研設備等等。這樣,不僅使得高校額無形資產流失,增加科研成本的同時還不能給高校帶來科研成果的利益。

      2.對科研資產的管理不到位

      (1)固定資產沒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從購置的固定資產來看,用于科研的固定資產雖然在購買時有按照正常的固定資產購入程序入賬登記,但是入庫的時候缺乏正規專業的驗收,而且使用的時候基本都是由課題負責人進行使用,也是由他們來進行保管和日常管理,等到科研項目完成后,這些固定資產沒有統一收回管理,漸漸的就丟失或者損壞,導致科研固定資產利用率很低,流失率很高。

      (2)對無形資產的保護力度不夠。無形資產的形成都需要漫長的科研過程,科研的過程就需要一筆可觀的科研經費,形成后還需要對這些無形資產進行保護,例如對專利技術進行專利申請,對論文進行公開發表等等。很多高校因為科研經費的預算不足或者對這些無形資產的重視沒達到一定的程度,對這些已經形成的無形資產不實施有效保護,就導致無形資產的浪費或者這些無形資產被盜取的情況。

      3.科研經費的預算管理不合理

      高校的預算編制一般是通過對上一年預算的執行分析,然后再對下一年的財政支出做重新的預算。預算管理中的預算監督在一定程度上對科研經費的使用存在負面影響。根據財政部制定的科研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進行的預算,并不是每項預算都一定能執行完,通過預算監督,這些沒執行完的預算,財政到年末還是會收回,這些未執行完的預算勢必影響到下一年的預算支出,有可能還會減少對下一年預算的財政支出。這樣,高校會因為擔心影響下一年的科研經費的縮減,所以,在未進行年末財政結算的時候,會增加各種不管是有需要還是根本不需要的業務增加科研經費,向本年度的預算貼近,這樣就會造成科研經費的浪費。

      此外,科研項目經費的財政撥付不夠及時。科研經費的財政撥付需要高校提供經費開支的項目申請,需要做很多前期調查工作,例如項目的可行性、項目所能帶來的效益等等的調查。這些準備需要大量財力支持,而這些是需要高校現行墊付的。在傳統的國庫支付制度下,對高校的財政撥付都是實撥資金,高校進行墊付的時候,可以通過各賬戶間進行調整,保證資金周轉。實施了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后,就沒辦法進行各賬戶間的資金調整,一方面需要資金的項目沒辦法進行墊付,暫時不需要資金的項目又囤積資金,在年度預算結算的時候暫時未使用完的資金又被收歸國庫。這影響了科研項目的順利進行。

      4.科研經費的監管體制不足

      科研經費監管機制的這種不足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從外部條件來看,高校在對外部的監督管理方面不夠完善,而且在跟高校外部的合作主體協作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包括財政、審計、資助主體、資助項目等等。其次,從內部條件來看,高校內部的監督管理方面同樣存在不足,這種不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經費管理跟項目管理不能有效配合。經費不能及時補給項目,或者項目對經費的需求過多。其二,高校內部管理機制內部各部門相對分散獨立,信息不對稱,而且各部門的信息交流有限,資源共享不足,同時也不能夠達到統一全方位的監督。科研的經費監管機制第三個方面的不足體現在如何使用科研經費不足上。就現在來看,高校科研經費的項目負責跟經費的審核批準都未分開,沒有經過專業或者缺乏實踐的分析就審批的經費使用,這就有可能導致項目經費分配不科學,不合理,甚至出現一些不法的使用情況。

      二、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措施

      1.完善項目經費管理責任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合理的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責任制度,將每個部門需要承擔的職責跟責任進行劃分,每個部門應該明確自己的責任并付諸行動。從項目負責人角度出發,項目負責人應該合理使用科研經費,辦理各項入賬以及支出登記跟手續,并且接受相關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跟檢查,承擔對科研經費合法有效使用的責任,以防科研經費的流失。另一方面,要加強對科研成果的的保護,防止科研成果的流失,這就需要規范對科研成果的收費制度,以及對科研人員的監督,堅決打擊科研人員進行校外的私人的科研行為。對那些規范的對高校科研有貢獻的科研人員進行獎勵制度,對那些有損高校科研成果以及對高校科研成果造成流失的科研人員進行嚴厲的懲罰制度等等,來達到對科研成果的保護。

      2.加強高校科研資產的管理

      從設備的購置方面,要做好預算調查,調查清楚是否已經購置有此設備,或者購置的設備使用度多高,能否達到一定的預期效益,調查清楚后才可以將需要購置的設備加入預算內,這樣就能很大程度的節約科研經費。當然,在購置回設備后,還需要對設備進行嚴格的入庫驗收,由專門的人員進行保管養護跟調度,使得科研設備能夠共享跟得到妥善保管,提高科研設備的利用率。另外,還需要提高對無形資產的重要性的認識,對無形資產進行保護。同時也要將無形資產納入財務管理當中。只有這樣,高校科研形成的無形資產才能有依有據的被有價值的引用,而且高校的科研無形資產會越來越多,被外引用的也會越來越多,將無形資產納入財務管理當中,更加有利于對高校科研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和管理。

      3.進行合理的預算編制

      科研經費的監管機制要順利有效的實施下去就需要科學合理的制定項目預算,這也是預算管理的關鍵所在。要合理制定項目預算,首先政府方面要對科研成本有著更為合理清晰的概念,這樣才能未預算體系建立合理的標準跟依據。其次,在預算方面,要本著對本年預算執行的前提下同時為下一年預算編制提供重要合理依據,實行績效預算。再者,對預算編制的工作人員道德素質專業素質進行培養的同時,要將科研工作人員與財務人員進行獨立,再統一。獨立完成各自工作,在統一進行信息整合,參與預算,用科學、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預算執行。所謂的預算執行,就是依據制定好的預算,進行科研項目的執行,經費的撥付以及經費撥付的監督管理。要執行預算,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在國家有關規定下,結合項目經費的使用,在進行監督,確保經費的使用合理、合法。另一種方法,是實行科研合同制,以合同的形式來進行科研活動,通過合同的約束力,也能一定程度上確保預算的執行。

      4.加強對科研經費的監管

      首先,從外部條件來看,要加強高校對外部合作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高校與財務部、審計署以及項目資助部門的協作。財務部門一方面要加強對高校的基礎知識教育工作,也要明確科研項目的經費開支范圍跟標準,使得高校科研項目有標準可依,同時也方便了財務部門對高校科研經費的核算以及監督等工作的順利實施。其次,從內部條件來看,要建立更加健全的監管體系以及對內部科研經費工作人員進行全面的素質培養。要建立更加健全的監管體系,就需要將高效科研經費的項目負責跟經費審批工作進行獨立執行。科研經費的項目負責部門負責提供項目所需要的經費標準以及范圍,而經費審批的工作則交給專門的審批部門,這樣,經過雙重的把關,才能確保科研經費的有效投入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對科研經費的濫用。對工作人員進行全面素質的培養,要加強對科研經費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培訓,同時也要加強其道德素養,用良好的精神風貌以及熟練的專業技能,促使科研經費的高效使用。

      參考文獻:

      篇(8)

      隨著反洗錢形勢的發展,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理念逐漸成為反洗錢領域的共識。人總行在2007年11月召開的反洗錢監管座談會上,針對“監管資源有限,監管手段不足”的問題,提出了“要樹立風險為本的監管思想,采取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在2008年初全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會議上,對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強反洗錢非現場監管,逐步推進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建設,建立非現場監管評級機制,確立和完善以洗錢風險管理為中心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體系。這兩次會議的召開,標志著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的研究和實踐在全國范圍內拉開帷幕。經過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實踐,筆者認為,實施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還存在以下幾個層面的問題。一是在理論認識層面,存在片面性和絕對化的傾向。認為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與規則為本反洗錢監管相對立,風險為本是對規則為本的否定;風險為本的優勢明顯優于規則為本;當前對所有金融機構都應當要求以風險為本開展反洗錢工作。上述認識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絕對化傾向。二是在法規制度層面,存在不協調、不適應的問題。《反洗錢法》頒布實施五年來,人民銀行相繼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錢制度和操作規范。這些制度、規范在反洗錢起步階段確實起到了強有力的推動作用。但隨著反洗錢工作在金融機構的深入開展,反洗錢合規理念普遍被金融機構接受以后,過多的規定、過細的標準客觀上造成了金融機構的過度依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機構主觀能動性的發揮,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機構規避責任的依據。目前金融機構存在大量的防御性可疑交易報告就是最為明顯的例證。另外,過多的監管要求也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給金融機構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負擔。這些都是當前反洗錢法規制度滯后于反洗錢形勢發展的現實表現。三是在技術操作層面,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還需加強和改進。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方面是非現場監管信息資料采集和運用效率不高。風險為本的監管方式是建立在對金融機構的有效評估這一基礎之上。要實現有效評估,就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信息采集、加工處理、評估判斷、現場校驗、矯枉評估和做出監管決策等一系列制度和操作程序,疏通數據來源渠道,提高數據采集和運用的電子化水平。但從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硬件建設來看,目前通過網絡傳輸信息數據還僅限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還沒有電子化網絡傳輸信息平臺,而且2010年推廣應用的“反洗錢監管交互平臺”也未與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系統及商業銀行電子匯劃系統對接,降低了系統的功能。當前,非現場監管部分工作還處于手工操作階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錯多,影響了非現場監管的效能。另一方面現場檢查的重心還沒有轉移到以風險管理為目標,還是習慣于合規性檢查。比如,在客戶身份識別上還是以檢查靜態的客戶身份要素是否合規為主;在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方面習慣于根據現有制度設定的客觀標準對報告結果進行檢查。這種傳統的檢查方式與引導金融機構以風險管理為核心開展反洗錢工作的要求極不適應。

      鑒于以上問題,要實現反洗錢監管由規則為本向風險為本轉變,還需從理論認識和實踐操作上加以改進。

      一、全面認識和正確運用風險為本監管理論

      當前重要的是處理好風險為本與規則為本的關系。規則為本的反洗錢監管方式是反洗錢處于起步階段比較通行的監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規則和各種規定;二是監督檢查各類金融機構執行規定的合規性;三是將不合規處罰作為一種日常機制和主要監管方法。規則為本的監管實際上是一個制定規范—檢查執行—調整規范—再檢查執行的過程。在一國反洗錢制度的初創期,反洗錢工作的機理及價值還未被金融機構所廣泛接受的情況下,以規則為本的監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貫徹以關注洗錢風險為核心,以原則性監管為導向,以非現場監管為主要手段,以現場檢查為必要補充的監管方法。規則為本監管與風險為本監管貫穿著兩種不同的監管理念,但兩種監管方式并非截然對立,水火不容,而是層次遞進,互為補充的關系。強調風險為本的監管,并不意味著放松合規性監管,而是要將著力點放在風險上,注重對風險的早期識別、預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機構內部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注重對其風險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評價,當然也包括對違規行為的監測和控制能力。 規則為本監管與風險為本監管的區別僅僅是在監管手段、監管理念、監管目標等方面側重點不同而已。為此,在監管實踐中,應立足實際,靈活掌握,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特點和內控機制運行情況確定監管重點,如:對反洗錢基礎工作較好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主要實施以原則為導向的風險為本監管;對農村信用社、保險、證券、期貨等反洗錢工作基礎薄弱的機構則主要實施以合規為導向的規則為本監管。同時,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在其內部反洗錢組織架構、內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達到合規要求后,就應更加注重洗錢風險的防范,建立起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技術支持以及風險管理的方法體系,依據風險的大小來安排相應的資源投入。

      二、盡快修訂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以適應反洗錢發展形勢需要

      一要進一步擴充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范圍。結合我國實際,吸收借鑒國際社會的先進經驗,修改《刑法》和《反洗錢法》的相應條款,盡可能地將一切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圍之內。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制度。在研究、評估各行業洗錢風險的基礎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業的反洗錢規則并分步啟動實施。同時,發揮相關部門和特定非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指導行業自律組織制定反洗錢指引,督促行業加強反洗錢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機構崗位設置和內控制度建設指引。按照《反洗錢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銀行可以會同其他金融機構監管部門,依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相關規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強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崗位設置和內控制度建設指引》及實施細則,指導金融機構合理設置反洗錢工作崗位,完善內控制度建設。四要完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等配套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明確客戶在辦理大額交易業務時應向金融機構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和因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積極采用可疑交易“主觀”識別標準

      FAFT的《四十項建議》在制定可疑交易識別標準時采用的是主觀標準,即規定“如果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項資金屬于犯罪活動的收益或者與恐怖分子籌資有關,應按照法律或法規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報單位報告”。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已具備一定基礎,人民銀行應逐步減少可疑交易的客觀標準,強化金融機構的自主識別能力。指導金融機構在客觀指標基礎上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逐步實現以主觀分析為主,輔以客觀指標的可疑交易報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報告的情報價值。

      四、著手建立反洗錢正向激勵機制

      篇(9)

      高負債的陷阱

      從許多高成長企業反映出的問題來看,過度負債可說是一個典型的通病,也是財務危機的根源。它們的高負債是怎樣積累起來的呢?

      戰略需求效應由由于企業的戰略布局驅動,或表現為現有業務的發展,或表現為新業務的開拓,規模和數量的擴張經常明顯快于內涵質量的擴張,在高成長階段都將出現某種程度的資金短缺。因此,高成長企業為達到快速擴張的目的,普遍采取負債經營策略。

      組織放大效應由許多企業在快速擴張中傾向于采取企業集團或控股公司模式。但這類模式債務放大效應也十分明顯:一方面母、子公司都會從各自立場出發追求數量擴張;另一方面,子公司除保留原有業務聯系和資金融通渠道外,還可能獲得母公司再分配的業務或資金。這一業務和融資放大效應很容易使企業負債過度,最終成為財務危機的“始作俑者”。

      財務不透明與內部互相擔保由財務不透明、各自為政和內部關聯企業間的相互貸款擔保是高成長企業常見的問題。這不僅加大了銀行對企業財務判斷的難度,也給財務監管帶來很大困難,從而造成整體負債率不斷抬高。

      中國四大信托投資公司之一的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事件就是一個教訓。廣信下屬企業帳外有帳,隱藏債務情況嚴重,甚至連集團總部都難以摸清家底。清產核資以后,資不抵債額竟高達146.94億元人民幣。

      債務、資產的結構性錯配由最常見的就是短債長用,短籌長貸。企業將短債用于投資回收期是短債期限若干倍的長期項目投資,導致流動負債大大高于流動資產。金融機構基于高成長企業的前景,往往也采取短籌長貸方式,支持企業搞長期投資,從而加大了企業的資金風險,一旦銀行日后收緊銀根,企業將會進退兩難。

      其它常見結構性錯配還包括負債到期過分集中的結構與現金流量錯位,長、短期負債結構比例失調,貸款的銀行結構單一,資產和負債幣種結構不合理等。

      以上幾方面是環環相扣的。高成長戰略造成資金短缺,企業就不可避免地要負債經營。組織放大效應和內部擔保則加劇債務水平,造成負債過度。在過度負債的情況下,企業經營成本和財務壓力加大,支付能力日漸脆弱,短債長用則可能使企業潛在支付危機隨時爆發。

      財務危機的誘因

      經營持續虧損由企業擴張過度,容易因經營管理不善或戰略性失誤引起虧損。如果企業只是短期虧損,只要虧損額少于折舊,未必導致債務償付困難,但如果持續虧損,將造成企業凈資產數量和質量不斷下降,大大削弱企業的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進而導致企業不能到期償還債務。

      如果虧損嚴重到資不抵債的地步,也就是狹義上所指的財務失敗,將意味著企業償付能力的喪失,最終很可能走上倒閉、破產的不歸路。

      短期支付不能由這種情況下,企業并非資不抵債,也不一定與經營虧損相關,只是由于資金周轉不靈、現金流量分布與債務到期結構分布不均衡等原因暫時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真所謂“一文錢逼死英雄漢”。

      1996年進入全球500強之列的香港百富勤公司,1998年初卻因為缺乏足夠現金無法償還幾千萬美元的債務而被迫破產,10年輝煌毀于一旦。珠海巨人集團財務危機的導火索則是興建巨人大廈時國內賣樓花所形成的4,000萬元人民幣債務。

      突發性風險事件由在市道暢旺的時候,高成長企業或許可以憑其資產規模和營業收入的大幅增長,給市場以太平盛世的感覺。

      一旦國內外政治、經濟環境突然變化,重大政策調整,各種自然災害或其它突發性風險事件發生,企業就可能因為業務萎縮、資產縮水或重大財產損失而陷入困境。

      亞洲金融危機中,一些企業采取股票抵押貸款,結果由于股票市場低迷、股票價格大幅下降,使抵押品價值嚴重縮水而陷入財務危機。

      盡管這些風險事件對企業來說屬于不可控因素,但防范經營、財務風險本身就是企業經營的應有之義。同樣經歷了亞洲金融危機,一些企業破產、倒閉,而另一些財務穩健的企業仍健康發展,經營能力突顯高低。

      平衡高成長和穩健

      百富勤等大企業的破產說明,企業如果不顧自身條件通過負債經營盲目鋪攤子,就容易聚集過多盈利能力差的資產或業務,規模再大也難逃被淘汰的命運。對企業來說,只有在財務穩健的前提下取得的成長性才是合理的。

      優化財務結構由財務結構優化是企業財務穩健的關鍵,其具體標志是綜合資金成本低,財務杠桿效益高,財務風險適度。企業應當根據經營環境的變化,不斷通過存量調整和變量調整(增量或減量)的手段確保財務結構的動態優化。

      企業財務結構管理的重點是對資本、負債、資產和投資等進行結構性調整,使其保持合理的比例:

      一是優化資本結構。企業應在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之間確定一個合適的比例結構,使負債水平始終保持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上,不能超過自身的承受能力。

      負債經營的臨界點是全部資金的息、稅前利潤等于負債利息。在達到臨界點之前,提高負債將使股東獲得更多的財務杠桿利益。一旦超過臨界點,加大負債比率會成為財務危機的前兆。

      二是優化負債結構。負債結構性管理的重點是負債的到期結構。由于預期現金流量很難與債務的到期及數量保持協調一致,這就要求企業在允許現金流量波動的前提下,確定負債到期結構應保持安全邊際。

      企業也應對長、短期負債的盈利能力與風險進行權衡,以確定既使風險最小、又能使企業盈利能力最大化的長、短期負債比例。

      此外,企業還應密切關注各地經濟、金融形勢和匯率的變化情況,調整貸款的銀行結構和幣種結構,盡可能避免過份集中向某一國家或區域的金融機構融資或以單一貨幣進行借貸或業務結算,以預防和降低借貸和匯率風險。

      三是優化資產結構。資產結構的優化主要是確定一個既能維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又能在減少或不增加風險的前提下給企業帶來盡可能多利潤的流動資金水平,其核心指標是反映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間差額的“凈營運資本”。

      四是優化投資結構。主要是從提高投資回報的角度,對企業投資情況進行分類比較,確定合理的比重和格局,包括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如研究開發、企業品牌等)和流動資產投資,直接投資(項目)和間接(證券)投資,產業投資和風險投資等。

      抓好現金流量生命線企企業最基本的目標是股東財富或企業總價值最大化。它通過獲利水平和利潤指標反映出來,而這一切都是建立在現金流量這一企業生命線上的。

      不少企業陷入經營困境甚至破產并非因為資不抵債,而是由于暫時的支付困難。因此,利潤或是企業總價值最大化不能停留在帳面盈利上,而要以價值的可實現性和變現能力作為前提。

      企業應把利潤和現金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速資金回籠和周轉,提高資產變現能力,加強對應收帳款的管理和催收力度,盡量減少呆壞帳。

      企業應根據現有業務未來產生現金流量的情況追求相應的成長速度,同時要手持一定量的現金以滿足正常運營和應付突發事件的需要,并提高資金管理水準,確保資金的流動性和安全性。

      建立財務監控體系企公司的規模擴張應與財務控制制度建設保持同步發展,否則造成財務失控。企業應建立有效的財務監控體系,加強對公司債務、資產、投資回收、現金回流和資產增值等方面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嚴格擔保和信用證開證額度管理,減少或有負債。

      篇(10)

      關鍵詞:理財產品;信托;質押;終止期間;訴訟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并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銀行接受投資人的授權來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銀行與投資人按照約定方式享有或承擔。

      近年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速度非常快。據中國銀監會統計,2006年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只有1100多種,到2007年達到了3052種,2008年則達到了4400多種。(注:2008銀行理財產品創新與風險管理論壇實錄.(2008-11-20)[2009-01-25]./2008/11/2018302827224.shtml.)然而,在理財產品迅猛發展的同時,對理財業務的基礎法律關系的研究卻很少。在當前的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很多理財產品出現了虧損,引起了銀行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因此急需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本文在對銀行理財產品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當前理財產品中出現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分類

      我國商業銀行現在推出了4400種理財產品,給投資者一種眼花繚亂的感覺。厚厚的產品說明書和艱澀的專業術語,更是讓投資者無法區分良莠。對現有產品進行合理的分類,是確定法律關系的基礎。筆者認為,對理財產品盡管有各種各樣的分類,但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理財產品應分為以下四大類:

      (一)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

      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在這種產品中,投資者沒有提前贖回的權利。投資者購買了這類產品,就意味著與商業銀行簽訂了一份到期還本付息的理財合同,并以存款的形式將資金交由銀行運營,銀行在固定期限里,將募集資金集中并開展投資活動。該類產品通常會取得比同期存款高的投資收益,適合對理財產品不甚了解但希望在本金安全的基礎上獲取保守收益的投資者。

      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是比較傳統的產品類型,商業銀行將籌集的資金投資于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等低風險產品,是風險最低的銀行理財產品。商業銀行也可以將自己現有的一些業務轉變成理財業務,比如可以將現有的優質貸款、信托產品轉變成理財產品,根據這種資產的期限和預期收益情況,確定所發行理財產品的期限和預期收益率,然后向投資者出售理財產品,用募集的理財資金購買原有的貸款或信托產品。在這一模式下,銀行將原本屬于自己的利差收益讓利于投資者,而換取了資產的流動性。

      (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理財業務的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證投資者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面向投資者推出的“風險與誘惑并存”的理財產品。該類產品在2007年取得較高的收益之后,2008年有了長足的發展,使很多投資者放棄了原先的固定收益理財產品,而選擇了此類產品。

      此類產品目前還未形成完善的產品系統,已經出現的產品有以下幾種:

      1掛鉤類的衍生產品:該產品與一些指標相掛購,所掛鉤的標的物五花八門,比如利率、匯率、股票波動率、基金指數、商品期貨價格,甚至天氣等。產品實際收益情況與存續期內所掛鉤的標的物成正比(或反比),掛鉤標的物越高(或越低),產品收益率越高(或越低)。這類產品是國外商業銀行推出的產品,我國的商業銀行是用理財資金來直接購買此類產品。

      2銀信結合產品:商業銀行雖然不能直接進行股權性質的投資,也不能發行信托產品,但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購買信托公司發行的產品,將投資范圍拓展到實業領域,當然風險和收益狀況要視投資管理人、項目本身、企業資質等而定。

      3銀基結合產品;這種產品是商業銀行與基金合作,發行理財產品,再由基金進入證券市場,突破了商業銀行資金不能投資證券的法律限制。

      4“打新股”概念產品:這是中國獨有的一種理財產品,銀行用理財基金申購新股,待股票上市后即拋售,賺取一、二級市場的差價。此類產品在2007年下半年和2008年上半年發展迅速,一度占到了銀行理財產品的40%。但是,這種產品也不一定全部盈利,在2008年就出現了上市開盤價即跌破發行價的股票。在當前低迷的股市中,首次公開發售(IPO)已經停止,此種產品必須在股市起穩后才有市場。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首字母縮寫。它是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準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它是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我國商業銀行目前發行的QDII產品,主要投資于港股和美股。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監會于2006年04月18日了《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QDII基金做了規定。

      (三)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并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投資者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這類產品在保證本金的基礎上爭取更高的浮動收益,投資者在存款的基礎上,向銀行出售了期權收益權,因此可以得到普通存款和期權收益的總收益。這種策略可以以小博大,投資者最多也只是輸掉投資期利息,以一筆門檻不高的投資,便可以參與諸如商品市場、海外資本市場等平日沒有途徑進入的領域,有較強的吸引力。

      (四)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有著豐富的客戶資源和良好的資信,所以很多機構都利用商業銀行的信譽來銷售自己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承銷的產品有基金產品、保險產品、國債、企業債券等等。

      商業銀行在承銷過程中的作用相當于證券市場上的承銷商,收取固定的承銷費用,不對產品的風險負責。當然,也有很多人對于商業銀行承銷此類產品提出批評,認為銀行有出售信譽之嫌。

      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的法律關系分析

      在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各方當事人之間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只有界定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才能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才能處理好因理財產品而產生的各種法律糾紛。目前學界和實務界對此問題有多種看法。在中國銀監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并未對此問題進行界定,但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辦法》和《指引》答記者問時,卻有如下說明:“《辦法》和《指引》明確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服務,是商業銀行向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個性化、綜合化服務”。(注: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答記者問.(2005-09-29)[2009-02-05].law-/fzdt/newshtml/21/20050929221655.htm.)

      筆者認為,銀監會將理財產品界定為委托關系是不正確的,實際上,在不同的理財產品中存在不同的法律關系,筆者根據前面的分類,分述如下:

      (一)在固定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

      投資者購買了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之后,銀行負有還本付息的義務,投資者享有收回本金并取得利息的權利,這與儲蓄的性質完全是一樣的,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銀行的這類業務屬于資產負債業務,不屬于中間業務。“在提供債權債務類理財產品時,形成了事實上的表內負債。因而商業銀行通過個人理財產品募集到的資金屬于銀行負債的一部分,其資金的操作屬于資產運用,從整個銀行層次上看,個人理財業務的資金資產與其他資金來源與運用一樣,計入資產負債表,成為資產負債表內業務”。(注:胡云祥.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性質與理財行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09).)此類產品中銀行要承擔全部的投資風險,一旦投資失敗,銀行就必須用自有資金向投資者還本付利,影響到銀行自身的金融安全。

      對此類產品的最大爭議是保底承諾問題,有人認為保底承諾違反了我國的現行法律,擔心銀行利用此種理財產品變相高息攬儲。一旦銀行將理財產品轉化為利率更高的準儲蓄產品,就相當于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在一片爭議聲中,中國銀監會在《辦法》中還是允許商業銀行銷售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為了防止銀行變相攬儲,《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投資者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向投資者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總之,只要設定了條件,哪怕是一些無所謂的條件,就可以銷售固定收益理財產品,這實際上是銀監會給自己找了個臺階下。

      在此類產品的審批方式上,銀監會也表現出了猶豫的態度。在《辦法》中,銀監會規定此類產品實行審批制,商業銀行必須事先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批,而其它類別的產品則實行報告制。從這樣的規定中可以看出,銀監會對固定收益類產品持謹慎的態度。原因有兩個,一是擔心商業銀行變相高息攬儲,形成惡性競爭;二是擔心理財產品經營不善將會危及商業銀行自身的金融安全。這一規定出臺之后,引來了不少批評之聲,銀監會辦公廳于2007年12月11日發出通知,取消了關于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的審批制,改為報告制,也就是說目前所有的理財產品都實行報告制,沒有實行審批制的產品了。

      (二)在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信托關系

      對于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銀行要對資金進行封閉式運作,理財資金自始至終不能與銀行資金合并。不同期發行的同一種理財產品也不能合并,每一期必須單獨核算,單獨運作。銀行必須保留全部的投資記錄,并應當向投資者公布投資信息,允許投資者查詢。在期滿后,計算出每一期產品的投資損益,確定投資者享有的分紅或應承擔的虧損。此類業務屬于銀行的中間業務,理財資金不能并入表內,在整個理財過程中,理財資金必須保持獨立性。

      在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中,商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信托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投資者基于對商業銀行的信任,將自己的資金委托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按照投資者的意愿,以商業銀行的名義,為了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這些行為完全符合信托的構成要件。

      將此類產品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我國已經有了《信托法》,我們就可以運用《信托法》來解決此類產品中出現的法律糾紛。

      (三)在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有擔保的信托關系

      此類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一樣的,每一期的產品必須封閉式運作,以確定盈虧,因此,此類產品也是一種信托。當這期產品有盈利時,投資者就可以取得收益,這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分紅方式是一樣的。銀行作為受托人,本來是不對理財產品的盈虧負責的。但當這類產品出現虧損時,銀行就必須承擔全部的虧損,向投資者返還本金。為什么在出現虧損時銀行就要負責呢?筆者認為,在此類產品中,銀行既是受托人,同時又是保證人,銀行對信托提供了一個最基本的保證:保證投資者收回本金;因此,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有擔保的信托關系。

      (四)在商業銀行承銷理財產品時,商業銀行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是委托關系。

      商業銀行在此過程中只是一個承銷商,收取固定的承銷費,并為投資者辦理結算。商業銀行是以理財產品發行機構的名義來銷售這些產品的,投資者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產生直接的法律關系,商業銀行不承擔法律后果。這樣的銷售方式完全符合委托的構成要件,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是本人,商業銀行是人,投資者是第三人。因此,商業銀行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是委托關系。

      商業銀行在承銷理財產品時,有責任對產品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對產品提供者的經營管理、市場投資、風險處置能力進行有效評估,對雙方權利義務和風險責任進行界定。如果商業銀行在承銷產品時有虛假不實的陳述,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失,商業銀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時,往往弄不清銀行與產品發行人之間的這種委托關系,完全是相信銀行的信譽才來購買理財產品的,所以一旦出現損失,投資者往往要求銀行承擔責任。在美國雷曼兄弟MINI(迷你)債券糾紛發生后,有很多投資人要求承銷該債券的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銀行只要盡了自己的注意義務,是無需承擔責任的。

      三、當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存在的若干法律問題及其解決建議

      (一)在理財產品的監管方式上,我國應實行“監管分業,產品混業”的管理制度

      我國的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當前,我國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都推出了各自的理財產品,信托投資公司原本就有類似的理財產品。三個監管機關分別出臺了理財產品的管理辦法,而這些管理辦法互不相同,有很多矛盾和對立之處。但實際上這些理財產品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運作方式也是大同小異的,產品之間是互相融通的。“現在銀行的大部分理財產品投資于各種證券,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打破了‘分業經營’的限制。這些理財產品的復雜程度與風險已經遠遠超過了傳統的銀行儲蓄產品,已經遠非我國基于‘分業經營’的‘分業監管’體制所能有效管理。”如果禁止銀行理財產品進入證券業和信托業的話,絕大多數理財產品就不復存在了。

      短時間內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不會有所改變,對發行理財產品的主體是由三個監管機關按照各自的行業進行監管,而理財產品又必須混業經營,因此短時間內我國對理財產品實行的是“監管分業,產品混業”的監管體制。

      (二)對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的主體資格應作必要的限制

      中國銀監會在《辦法》中并沒對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主體資格做出規定,也就是說中國境內的任何商業銀行(包括信用社、外資銀行)均可從事理財業務,而且銀行的分支機構也可獨立從事理財業務。實踐中就出現了以下這些問題:一些地方商業銀行和信用社把理財業務當成了高息攬儲的手段,不顧自己的承債能力,超額發行理財產品;一些商業銀行沒有理財人才和經驗,盲目地發行理財產品;一些外資銀行將境外的理財產品直接在境內銷售,境外產品受金融危機影響,引起了投資者的巨額虧損。筆者認為,理財業務是一項風險很高的銀行業務,并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都適合從事理財業務。中國銀監會應該制訂出一些具體的標準,按理財產品的種類向商業銀行頒發理財業務許可證。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規定從事固定收益類和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的條件

      對從事這些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主要應當考慮其償債能力,應對總資產、凈資產、未清償的理財品的余額占凈資產的比例3個指標做出限制。

      2規定從事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條件

      重點應當關注商業銀行是否具備理財的能力、理財資金運作的獨立性以及以往的理財業績。對以往業績不佳,經常出現負收益的商業銀行就應當取消其從事此類業務的資格。

      3規定從事承銷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的條件

      能夠從事承銷理財產品業務的商業銀行不宜過多,應當比照《證券法》關于承銷證券的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承銷短期融資債券的規定確定。

      經過這樣的限制,理財業務會往大的商業銀行集中。

      在理財產品的發行和申報主體上,筆者認為,應以商業銀行總行為發行和申報單位,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只能是經辦機構,不能獨立地發行理財產品。這樣有利于解決當前理財產品發行過濫問題。

      (三)關于理財產品品種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已經推出的理財產品達4400余種,大部分產品是從國外引進的,有的銀行甚至直接購買國外的產品。當前商業銀行還在不斷地推出新的產品,理財產品已成泛濫之勢。在眾多的理財產品中,有的產品設計極不合理,本身就蘊藏著風險隱患。因此,當前急需對理財產品的品種進行規范,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理財產品的投資方式應當簡捷易懂,國外復雜的理財產品并不適合中國的投資者

      當前國內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大多數不具備自我投資的能力,所以理財產品的設計應當考慮投資者的知識水平,不能推出一些過于復雜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的操作方式應當讓普通的投資者一看就懂,而且不能生歧義。商業銀行也不能給產品起一些帶有誤導性的名稱,對一些專業術語也應當解釋清楚。國外的一些復雜的理財產品當前并不適合在中國推出,銀行應當根據中國投資者的特點有選擇地推出國外的理財產品。

      2中國銀監會應當確定一批標準化的理財產品

      中國銀監會作為監管機關,應在現有的理財產品中,根據實際收益情況,確定一批標準化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在發行標準化的理財產品時,不需再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直接發行。

      3商業銀行發行標準產品以外的理財產品,應當事先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

      當前理財業務全部實行備案制度,中國銀監會事先不做任何審批,但是有的理財產品的風險是非常大的,一旦出了問題社會影響力非常巨大。有些產品根本就不具有投資價值,投資者不可能獲利。中國銀監會作為監管機構,必須對新產品的開發進行審批,只有獲得中國銀監會的審批后,商業銀行才可發行新產品,成熟的新產品轉化為標準產品。

      理財產品的種類不宜過多,筆者認為總量不宜超過1000種,這對投資者和商業銀行來說已經足夠了。

      (四)關于觸發終止區間問題

      在許多銀行理財產品中,都設置有“終止區間”,當理財產品的凈值低于區間的最低值,或者高于區間的最高值時,理財產品就會被自動終止,商業銀行會自動平倉。比如,中國民生銀行在2007年10月發行的一款名為“港基直通車”的QDII產品,該產品于2007年10月30日正式起息,產品期限1年。民生銀行在合同中規定,當產品凈值高于等于118%上限或者低于等于50%下限的時候,該產品將會被清盤終止。該產品在2008年3月18日凈值恰好虧損一半,觸碰到了產品規則中的下限,該產品在虧損50%的情況下被動斬倉,民生銀行將清倉結算后的資金返還給投資者,投資者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就損失50%。投資者在接到民生銀行的通知后,產生了強烈的反響,以各種形式表達不滿,產生了很多過激行為。

      筆者認為,設置終止區間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商業銀行的這種做法是非法的,應予取消。理由如下:

      首先,區間的上限剝奪了勞動者的投資收益權。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的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取投資收益,無論這種收益有多大,都應當歸屬于投資者,商業銀行無權剝奪投資者的收益權。象民生銀行所設定的118%的上限,在牛市中只要兩個交易日就可達到,之后還可能獲得更大的利益。

      其次,區間的下限剝奪了投資者挽回投資損失的機會。商業銀行設置區間下限的目的,是擔心投資者的投資全部虧光,設定個下限投資者至少還能拿回50%。但在股票市場中,一時的投資失敗并不代表永久的失敗,股市中沒有永遠的熊市。只要股市好轉,就有可能挽回一些損失。商業銀行強行平倉后,投資者再也沒有挽回損失的機會了。

      再次,在終止期間的設定上,投資人和銀行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當理財產品觸及到終止期間時,銀行可以強行平倉,提前解除合同。而投資者在理財產品封閉期間卻無權提前解除合同,不能提前收回投資,投資者的資金喪失了流動性。權利和義務如此不對等的約定顯然是無效的。

      最后,理財產品的強行平倉會引起股市的動蕩。銀行理財產品的金額往往非常巨大,商業銀行在強行平倉時,要在短時間內將巨額的股票拋入市場,這必然會引起股市的動蕩,導致股價進一步大幅下挫,平倉的損失也會更大。

      (五)關于理財產品的質押問題

      商業銀行所發行的理財產品絕大多數不能提前回贖,對少部分可以回贖的理財產品銀行要向投資者收取不菲的違約金,違約金也阻止了投資者回贖。當投資者有緊急資金需求時,能否用理財產品向銀行質押貸款,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

      實踐中,有一些銀行針對自家發行的理財產品配套了相應的質押貸款業務。在1500多只銀行理財產品中,有98只明確表示可以銀行理財產品協議為質押物,辦理質押貸款手續。主要集中在光大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等。

      上述銀行雖然可以辦理理財產品質押貸款,但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尚未明確銀行理財產品可用于質押,銀行一旦接受質押,其質押權將可能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認為,銀行的質押權無法得到法律充分保障,既無法對抗司法機構的凍結和扣劃,也無法對理財產品的資金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銀行理財產品是持有人對銀行的一種合同權利,既沒有權利憑證可以交付,也沒有特定的管理機關可以登記,設立權利質押將無法滿足依《物權法》法理對質押的公示要求。

      筆者認為,允許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已是大勢所趨,理財產品具有特定性、可變現性,符合《物權法》規定的權利質押的要求。實際上當前的法律障礙也并不難解決,《物權法》第223條規定了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其中第(七)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在短時間內無法修改《物權法》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理財產品可以用于質押貸款,并對質押當中的具體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關于質押公示問題,筆者建議在中國銀行會的網站上設立專門的公告區,公眾可以上網查詢。只要在指定的網站上公告了,就可以對抗法院的司法查封和執行。

      理財產品作為一種可質押的權利,并不限于在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質押。如果能夠建立起理財產品質押的登記和公示制度,商業銀行完全可以接受它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作為質物。

      當理財產品持有人到期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商業銀行可通過行使質權以實現債務清償。在債權類理財產品中,商業銀行同時作為產品持有人的債務人,可通過抵消權的行使滿足債權,并將余額退還產品持有人。在信托類理財產品中,作為理財資產的管理人的商業銀行,可對理財資產折價以清償債務。

      (六)關于商業銀行破產時理財產品的處置問題

      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美國雷曼兄弟等幾家商業銀行相繼破產,其所發行的理產產品也成了眾矢之的。美國雷曼兄弟發行的MINI債券,在香港已經引起軒然大波,并且波及到中資銀行。所以,在商業銀行破產的情況下,理財產品如何處置就成為一個熱點問題。筆者認為對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區分,不同的理財產品應有不同的處置方式:

      1對固定收益類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處置方式

      在這兩類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投資者可以作為債權人申報債權,按普通的破產程序進行清算。

      2對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處置方式

      此類理財產品屬于信托性質,理財產品具有獨立性,不能歸入商業銀行的固有財產。根據《信托法》第16條的規定,當受托人破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而應單獨進行清算。

      3對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的處置

      在此類產品中,商業銀行只是個承銷商,只要商業銀行不存在虛假陳述的情況,商業銀行就不對承銷的理財產品承擔法律責任。當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破產時,投資者應向發行銀行提出申報,由發行銀行進行處置。所以,在美國雷曼兄弟MINI債券風波中,香港的很多投資者聚集在承銷MINI債券的商業銀行,要求這些銀行賠償損失,實際上這些銀行并沒有賠償投資者損失的義務。

      在理財銀行破產的問題上,還存在涉外問題。我國商業銀行購買的國外的理財產品越來越多,一旦出現MINI債券這樣的突發事件,國內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當如何應對,值得探討。在MINI事件當中,為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在雷曼兄弟宣布申請破產保護的次日,香港證監會對雷曼兄弟在香港運營的四家公司發出限制通知,禁止美國雷曼兄弟亞洲投資有限公司處理投資者及公司的資產并且不得將公司款項轉出公司。與此同時,香港交易所于9月16日開市前暫停了美國雷曼兄弟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在證券及股票期權市場的交易權利,并宣布該公司為失責人士。當日收市后,又暫停了美國雷曼兄弟期貨亞洲有限公司的交易權利、連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權利及期權結算所的參與者資格。這些做法都有效地在本區域內保全了投資者的利益,值得我們借鑒。

      (七)因理財產品而引發的民事訴訟

      受金融危機的影響,非保本浮動收益的銀行理財產品近來出現了大幅虧損,投資者對商業銀行的民事訴訟案件也越來越多。在現有的案例中,法院絕大多數時候判決商業銀行勝訴。

      理財產品出現虧損后,商業銀行往往將責任歸咎于金融危機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但投資者對此并不認同。以某銀行的一款QDII產品為例,該理財產品虧損50%,而香港恒生指數在此期間只下跌了30%,該銀行大大跑輸了大盤,用投資者的話說叫“割肉割到了地板上”。投資者由此認為該銀行作為代客理財的專家在投資能力上存在缺陷。

      出現上述情況后,銀行要不要承擔責任?現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銀行就是信托中的受托人,無論出現什么樣的理財結果,銀行都不對盈虧負責;另一種意見認為,銀行作為理財專家,理財能力理應高于普通投資人,在跑輸大盤的情況下,只能說明銀行沒有盡到職責,在扣除系統風險后,銀行應對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傾向于第一種意見,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一種信托產品,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不應當對投資者的虧損承擔法律責任,否則就違背了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則,因此法院判決商業銀行勝訴是有依據的;但是,商業銀行并不是永遠可以免責的,一旦出現下列情況,商業銀行就應當承擔必要的賠償責任:

      1理財業務不符合準入制度

      這種準入既包括主體的準入,也包括產品的準入。比如,產品應該辦理審批或備案的,商業銀行沒有辦理審批或備案就發行產品。

      2理財業務違反了現有的操作規范

      為了規范理財業務,中國銀監會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一旦商業銀行違反了這些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就要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在解決理財產品的糾紛時,除了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之外,還要看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如果銀行未能履行監管機關設定的法定義務,就可能導致銀行承擔更大的民事責任。

      3理財財產不具有獨立性

      在信托類理財產品中,商業銀行必須獨立建帳、獨立管理,商業銀行不能將理財財產與其固有的財產相混合,也不能將不同的理財產品相混合。在理財合同中未有約定的情況下,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財產與其固有財產進行交易,也不得在不同的理財財產之間進行交易。

      4商業銀行沒有理財業務的完整交易記錄

      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應當保存理財業務的完整交易記錄,并且應當定期地向投資者報告理財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如果商業銀行沒有這些交易記錄,理財財產的虧損就沒有了依據,所謂的虧損就成了一個黑洞,那么只能由商業銀行承擔虧損責任。

      現實中的情況是,商業銀行很少向投資人通報理財的交易情況,只是在理財產品到期后拿出一份盈虧報告,中間的交易過程投資人一概不知。投資人即使到法院,也拿不到原始的交易記錄。更有甚者,有個別的商業銀行根本就沒有保存交易記錄;所以,在舉證責任上,應當采取倒置的方式,法院應當要求商業銀行提供交易記錄。

      5商業銀行利用理財財產謀取不當利益

      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只能按事先的約定,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有的銀行也稱為“管理費”),不能謀取其它利益。但現實中出現了以下幾種違法的情況:

      (1)挪用理財資金,用于其它經營目的;

      (2)隱性挪用理財資金,比如將理財資金當成質物進行質押;

      (3)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比如在“打新股”的理財產品中,有的銀行要獲得30%以上的投資收益,這種約定是否合法,值得探討。

      6誤導性陳述

      商業銀行為了推銷其理財產品,在書面的宣傳材料及口頭的推銷過程中存在大量的誤導性陳述。比如,對投資收益的預測,商業銀行往往按最佳的條件進行預測,得出的是最好的一種收益結果,但實際上這種最佳條件是很難出現的。投資者往往相信銀行的信譽,認為銀行預測的收益結果就是他們應當獲得的投資收益。

      銀行工作人員還存在代客填寫風險揭示書的情況,如果投資人沒有親自填寫風險揭示書,就不能了解理財中的投資風險,法院就可以

      認定銀行沒有告知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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