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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協助執行申請書大全11篇

      時間:2022-07-07 11: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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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

      第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境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內人提出申請,境外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內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境內人提出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前款規定委托境內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規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及其人(以下統稱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有關貨物涉嫌侵犯已經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舉報,并根據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第四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人(以下統稱收發貨人)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了解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需要申報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的,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向海關提交的有關文件或者證據涉及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但是,海關應當依法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識產權備案

      第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規定格式的申請書。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就其申請備案的每一項知識產權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應當就其申請的每一類商品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

      第七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以下文件、證據: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個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者其他注冊登記文件的復印件;

      (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簽發的《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申請人經核準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續展商標注冊、轉讓注冊商標或者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出具的有關商標注冊的證明;著作權登記部門簽發的著作權自愿登記證明的復印件和經著作權登記部門認證的作品照片。申請人未進行著作權自愿登記的,提交可以證明申請人為著作權人的作品樣品以及其他有關著作權的證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簽發的專利證書的復印件。專利授權自公告之日起超過1年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申請人提出備案申請前6個月內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的復印件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告的復印件;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供許可合同的復印件;未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交有關被許可人、許可范圍和許可期間等情況的書面說明;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及其包裝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的侵權糾紛已經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六)海關總署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提交的文件和證據應當齊全、真實和有效。有關文件和證據為外文的,應當另附中文譯本。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有關文件或者證據的公證、認證文書。

      第八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在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同時繳納備案費。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備案費匯款憑證的復印件。

      備案費的收取標準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自備案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條例》施行前經海關總署核準的備案或者核準續展的備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計算。

      第十條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總署提出續展備案的書面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海關總署準予續展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不予續展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并說明理由。

      續展備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算,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不足10年的,續展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第十一條下列備案知識產權的情況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變更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

      (二)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

      (三)許可使用注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的情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通訊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五)《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備案的知識產權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注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

      (一)知識產權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

      (二)備案的知識產權發生轉讓的。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形的,海關總署可以主動或者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注銷有關知識產權的備案。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備案有效期內放棄備案的,可以向海關總署申請注銷備案。

      海關總署注銷備案,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備案自海關總署注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條海關總署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撤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海關總署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自知識產權備案被撤銷之日起1年內就被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再次申請備案的,海關總署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章依申請扣留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并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應當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交申請書。有關知識產權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還應當隨附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文件、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還應當向海關提交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的證據,應當能夠證明以下事實:

      (一)請求海關扣留的貨物即將進出口;

      (二)在貨物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作品或者實施了其專利。

      第十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并且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可以在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前向海關請求查看有關貨物。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前修改或者撤回其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或者未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駁回其申請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十七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將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收發貨人名稱、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等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自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海關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有關裁定的書面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十八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通知及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隨附必要的證據。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書面申請和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第十九條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就有關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的復印件。

      第四章依職權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二十一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予以回復:

      (一)認為有關貨物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并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申請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擔保;

      (二)認為有關貨物未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或者不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

      (一)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二)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

      (三)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提供總擔保。總擔保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20萬元。

      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提出申請并根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二十四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通知及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當在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期間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隨附必要的證據。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書面申請和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符合前款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但是,海關在調查期間認定貨物侵犯有關專利權的,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應當依法對侵權嫌疑貨物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收發貨人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對海關調查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

      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可以請求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十六條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海關應當將下列調查結果之一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一)認定貨物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二)認為收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三)不能認定貨物是否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第二十七條對海關不能認定有關貨物是否侵犯其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二十八條海關作出沒收侵權貨物決定的,應當將下列已知的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一)侵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

      (二)收發貨人名稱;

      (三)侵權貨物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和處罰決定生效日期;

      (四)侵權貨物的啟運地和指運地;

      (五)海關可以提供的其他與侵權貨物有關情況。

      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需要海關協助調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證據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九條對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并涉嫌侵犯《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海關應當扣留;對經調查認定為侵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海關對侵權物品進行調查,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章貨物處置和費用

      第三十條對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有關貨物可以直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愿的,將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

      (二)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處置且侵權特征能夠消除的,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拍賣貨物所得款項上交國庫;

      (三)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項規定處置的,應當予以銷毀。

      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公益機構將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協助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的,海關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貨物在海關扣留期間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按照貨物在海關扣留后的實際存儲時間支付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但海關自沒收侵權貨物的決定送達收發貨人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貨物處置,且非因收發貨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貨物處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不需支付3個月后的有關費用。

      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拍賣侵權貨物的,拍賣費用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支付有關費用的,海關有權自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的擔保金中扣除有關費用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的,應當于貨物處置完畢并結清有關費用后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或解除擔保責任。

      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貨物的,自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裁定或者放行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擔保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收到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三條海關根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放行被扣留的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有關判決或者裁定的通知處理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應當退還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在本辦法中,“擔保”指擔保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

      篇(2)

      第二章  受理與管轄

      第三章  組  織

      第四章  仲裁申請

      第五章  案件處理

      第六章  執  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正確地處理城鎮房地產糾紛,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城鎮房地產管理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連市城鎮轄區內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房地產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房屋以及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附屬庭院和場地。

      第三條  市、縣(市)、區房地產仲裁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城鎮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機關。

      第四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依法進行調解或裁決。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二章  受理與管轄

      第五條  仲裁機關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因房屋的產權、買賣、租賃、使用、交換、贈與、分割、典當、侵占等發生的糾紛;

      (二)因使用房屋附屬庭院、場地發生的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糾紛;

      (三)因使用房屋的附屬面積、共用設施等發生的糾紛;

      (四)其他需要仲裁的房產糾紛。

      第六條  仲裁機關不受理下列糾紛和爭議:

      (一)因繼承、離婚所涉及的房屋糾紛;

      (二)涉外房地產糾紛;

      (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處理的土地糾紛;

      (四)應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行政管理職權處理的房地產爭議。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另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申請仲裁的房地產糾紛案件,由房地產所在地仲裁機關管轄。

      第九條  縣(市)、區仲裁機關對案件的受理或管轄有爭議的,由市仲裁機關確定。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應以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為主,吸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員參加,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仲裁機關設專職仲裁員若干人,并可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履行仲裁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仲裁房地產糾紛案件,應盡職盡責,秉公辦理。

      第十二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由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

      簡單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可由仲裁員一人調解。

      第十三條  凡需要裁決的案件,應由仲裁庭評議。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十四條  仲裁庭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可提請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權將仲裁庭處理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討論案件,可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

      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六條  仲裁員、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仲裁員、鑒定人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市仲裁委員會對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仲裁申請

      第十八條  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

      第十九條  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訴人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于仲裁機關的受理范圍和受訴仲裁機關管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一至二人其參加仲裁活動,但必須向仲裁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申訴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遞交申請書,并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按仲裁機關的規定填寫。

      第二十二條  仲裁機關接收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案件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仲裁機關應在立案后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訴人。被訴人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

      逾期不提出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機關對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必須認真審閱申請書、答辯書和有關材料。仲裁員有權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及文書資料,有關單位或個人有義務協助。

      第二十五條  仲裁機關處理案件,可組織技術鑒定或現場勘驗,并由鑒定人或勘驗人制作鑒定結論或勘驗筆錄。進行技術鑒定或現場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

      第二十六條  仲裁機關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對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屬庭院、場地和有關設施作出查封、停用、停建、停拆等保全措施的決定。

      仲裁機關采取保全措施時,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仲裁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和在調查中收集的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方可確定其效力。

      第二十八條  仲裁機關處理案件,應當著重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印章。調解書與仲裁決定書具有同等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翻悔的,仲裁機關應當進行裁決。

      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仲裁機關開庭處理案件,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

      申訴人經仲裁機關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訴人反訴的,可以缺席裁決。

      被訴人經仲裁機關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仲裁庭應當依申請人、被訴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并進行調查、核實有關證據,聽取當事人的辯論和陳述,征詢雙方最后意見,可再行調解,調解未成的,由仲裁庭裁決,裁決結果應當向當事人宣告。

      第三十二條  仲裁機關對裁決的案件,應制作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印章,送達給當事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申訴人自愿撤訴,被訴人又不提出反訴的,仲裁機關應當準予撤訴。

      第三十四條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本案不屬仲裁范圍的,仲裁機關應終止仲裁,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本級仲裁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市仲裁機關對縣(市)、區仲裁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直接處理或指定原仲裁機關重新裁決。

      重新裁決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三十六條  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要遵守仲裁秩序。擾亂工作秩序,阻礙仲裁員執行職務的,由仲裁機關予以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仲裁決定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仲裁案件,人民法院認為仲裁機關的裁決或調解不當,不宜執行時,可退回仲裁機關復議;當事人對復議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凡需要協助執行的仲裁事宜,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員在接到仲裁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積極協助,不得無故拖延或妨礙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應向當事人收取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受理費由申訴人預交,處理費按實際開支向當事人收取。

      仲裁費原則上由敗訴人負擔,也可由仲裁機關視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仲裁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分擔。

      篇(3)

      ‍第三條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四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第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向聽證參與人送達聽證通知書;在舉行聽證3日前,將聽證的案由、時間、地點、方式、聽證會主持人及記錄人員名單等在拆遷現場進行公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聽證會情況,決定是否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第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及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可用于安置或周轉過渡的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六)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補償資金已存入強制拆遷補償資金專用帳戶的證明;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受理行政強制拆遷申請的市、縣(市)政府應當在10日內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作出審查決定:

      (一)拆遷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二)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資料是否齊全;

      (三)其他應該審查的內容。

      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經市政府審查同意后,由市政府責成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政府或省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執行部門)實施;縣(市)、建制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由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經縣(市)政府審查同意后,由縣(市)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實施。

      第八條執行部門收到執行通知后,應當制定詳細的執行方案,并報市、縣(市)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執行部門實施房屋前,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送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仍不履行搬遷義務的,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的送達日與強制拆遷執行日間隔應當不少于15日。‍

      第十條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必要時,可以由公證機關對送達方式進行公證。‍

      第十一條行政強制拆遷執行時,執行部門應當組織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或其他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到場作為證明人,并通知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到場。執行部門應當提請公證機關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房屋中的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拆遷后,執行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物品。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絕領取的,執行部門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第十三條執行部門應當對整個行政強制拆遷執行過程做好記錄,并由執行人員和協助執行單位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行部門、配合執行單位和執行依據;‍

      (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者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及職務;‍

      (三)執行地點和執行時間;‍

      (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履行義務情況和被拆遷房屋現狀;‍

      (五)強制措施實施情況;‍

      (六)現場執行負責人、協助執行單位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七)記錄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記錄制作時間。‍

      第十四條對拒絕、阻撓實施行政強制拆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從事行政強制拆遷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4)

      產權人:___華瑞國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司);注冊地:___市順義區北務鎮政府街9-208號;法定代表人:董秀茹,執行董事。

      申請請求:申請對淶水縣(2010)國字第26號、第28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項下淶水縣府前街土地使用權進行異議登記。

      事實和理由:

      1、異議人旭嘉公司系在石家莊市工商局注冊設立并經市建設局頒發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企業,營業執照號:130100000341370.

      2、旭嘉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寶有經過前期準備及談判,于2010年4月15日與華司訂立《關于府前街2號橋以北舊城改造項目合作協議》一份,同年5月15日,三方(含中間人郭柱)就前述《協議》簽訂《補充協議》,并于同日由華司向祁寶有出具不可撤銷的授權書(詳見附件)上述文件規定:由祁寶有作為投資商投資經營淶水縣府前街2號橋以北舊城改造項目,乙方祁寶有獨立經營核算該項目,自負盈虧,承擔該項目產生的所有稅費和所有建設開發成本,承擔因該項目產生的所有法律和經濟責任,由甲方即華司對分公司即乙方祁寶有出具獨立運營的授權書,獨立經營華司淶水分公司,此授權至上述項目清算各方利益分配完畢終止。

      上述協議簽訂后,旭嘉公司立即依約投資和進行獨立經營項目工作,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府前街北側舊城改造項目進行拆遷補償、辦理土地使用權各項報批手續和項目建設規劃、施工建設等各項工作。

      3、但就在旭嘉公司祁寶有認真依約獨立經營項目、建設工程和其它各項工作順利進展當中,華司董秀茹擅自注銷淶水分公司,撤銷祁寶有淶水分公司負責人職務,假稱分公司印章作廢,重新成立所謂淶水第一分公司并由董秀茹擔任負責人,意圖獨吞我旭嘉公司近五千萬投資和整體項目,并采取亂簽合同、打砸我經營場所、撕毀文件、到處招搖撞騙等手段,嚴重干擾這一民心工程和淶水縣重點工程的開發計劃。

      華司表示,雙方已經不能再繼續合作,認為喪失了合作基礎,要求終止合作協議的履行。

      4、旭嘉公司認為,華司在簽訂第一份協議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更在旭嘉公司已經履行約定義務后具備產生經營效益時突然提出終止與我旭嘉公司間的合作,致使項目進展受到嚴重影響,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旭嘉公司的合法權益。在此情形下,旭嘉公司現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訟,要求判令我旭嘉公司是該土地及地上建設項目真正的實體權利人。

      5、祁寶有雖然是以其個人名義與華司和第三人郭柱簽訂合作協議,但他是我公司發起人和法人代表,我公司成立后對前述合同已經予以確認,并已實際享有合同權利和履行了合同義務,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我公司才是真正的權利人。相關當事人訂立的合作協議名為合作實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我旭嘉公司成立后九個多月來多次催告,但華司消極拖延辦理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手續。華司現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已不能真實反映現產權(用益物權)真正權利人情況,為此,我公司只能根據《物權法》第十九條等法律規定,申請貴局對2010年9月20日和2010年10月14日登記在___華瑞國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的淶水縣(2010)國字第26號、第28號兩宗土地使用權進行異議登記(總面積94633.71㎡) 我公司保證依據《物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就異議事由對名義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訟,并將法院受理訴訟的材料提交登記機構。我公司保證對上述土地使用權異議登記申請所反映的情況屬實,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我公司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旭嘉公司已決定向法院華司,故貴局應在旭嘉公司訴華司案的判決生效后再行根據判決書對異議登記進行處理,在此期間貴局不得根據華司或其它單位與個人就上述土地使用權簽訂的任何協議而辦理上述土地使用權的過戶、出租、抵押和地上建設手續。 另外,如果華司與其他單位憑籍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判決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至貴局申請過戶,那么基于上述旭嘉公司的起

      訴,為避免法院法律文書間的矛盾和沖突,也應由審理旭嘉公司訴華司案的法院與前述調解書、判決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所涉法院進行商洽、確定有關處理后,貴局方得根據商洽確定的方案進行異議處理登記。

      綜上,特申請貴局盡快進行異議登記,以維護我旭嘉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淶水縣國土資源局

      篇(5)

      胡靜是一個來自安徽蚌埠的普通女孩,大學畢業后便在合肥打拼,一直到30歲還是單身一人,是大家眼中標準的“大齡女青年”。家人和朋友都為她四處張羅相親,她自己也漸漸被這種環境感染,開始為婚事著急。

      2006年,胡靜通過婚戀網站認識了比自己小兩歲的陳成。陳成是合肥本地人,家里還有兩個姐姐。作為家中獨子,從小便被家人嬌生慣養的陳成性格懶散、脾氣很大。大專畢業后,家人幫他在一家國企找了個清閑的活兒,還為他買了房子。本以為憑借自己的條件,找個媳婦應該是輕而易舉的,可陳成一連談了3次戀愛,對方都因受不了陳成的性格提出了分手。對于胡靜,其實陳成原本并沒看上她,覺得她長相、條件都一般,不過胡靜性子溫和,什么都以他為主,這點倒是讓陳成很滿意。

      “你年紀也不小了,能找到條件這么好的男人不容易,一定要抓住!”身邊人紛紛窈靜。在這種心態的影響下,她一直努力遷就陳成,盡管常常被他喜怒無常的性格氣得抹淚,她也總是安慰自己 “結過婚就好了”。但是,當愛情滋生于卑微的土壤,結出的果實又怎會甜蜜?

      2007年,交往半年之后,陳成和胡靜登記結婚了。1年后,胡靜生下了兒子蒙蒙。在外人看來,胡靜為陳家添了小孫子,陳家人一定都寵著她。而事實卻恰恰相反。婚后,陳成的脾氣有增無減,極其大男子主義,家里大事小事都必須聽他的,容不得胡靜說一個“不”字。兩個人一吵架,他就大發雷霆,甚至對胡靜大打出手,嚇得孩子哇哇大哭。

      2012年,陳成和幾個朋友一起做建材生意,沒想到一下子賠了20萬元。生意不順的他整日借酒消愁,脾氣愈加暴躁,對胡靜家暴的頻率也越來越高,幾次都把她打傷住進了醫院。過去,胡靜總想著為了孩子忍一忍,可在這種暴力的家庭環境下,孩子的性格也受到了影響。每當陳成對胡靜大聲吼叫時,蒙蒙都被嚇得渾身發抖。一次,陳成一腳踹到了胡靜的肚子上,疼得她蹲在地上起不來,蒙蒙哭著跑過來抱著媽媽。打紅了眼的陳成一把推開蒙蒙,因為勁兒太大,孩子一下撞到了桌角,血從額頭流了下來。胡靜顧不得腹部的疼痛,抱著蒙蒙瘋了一般往醫院跑。醫生為蒙蒙縫針時,小家伙怕媽媽擔心,愣是咬著牙不哭出來,小拳頭攥得緊緊的,都是汗。看著孩子懂事、無辜的小臉,胡靜心如刀絞……

      思來想去,為了不讓孩子幼小的心靈留下陰影, 胡靜決定向丈夫提出離婚。陳成拿到離婚協議書時,惱羞成怒,指著胡靜大罵道:“你也不照照鏡子,看看自己是什么德行,還敢跟我提離婚,看我怎么收拾你!”為了防止陳成報復,胡靜只得請求法院出面調解。最終,兩人在2013年協議離婚。由于房子是陳成家里買的,而胡靜在合肥又沒有親人和住處,所以二人協議:孩子由陳成撫養,不需要胡靜支付撫養費,婚內所居住的房產歸陳成,并補償胡靜10萬元,離婚后1年內付清。

      本以為離婚是個解脫,但讓胡靜沒料到的是,陳成當初放話要“收拾”自己,竟是以孩子作為要挾!協議離婚后,陳成并沒有將10萬元補償款付給胡靜,更過分的是,他知道胡靜愛子心切,便故意用盡一切辦法讓他們母子分離。每次胡靜提出要探望孩子,陳成都找各種理由推脫阻撓,將她拒之門外。胡靜想打個電話問問孩子的近況,聽一聽孩子的聲音,都會被陳成迅速掛斷電話。

      已經快兩年沒有見過孩子的胡靜憂思成疾。2015年6月7號,是蒙蒙7歲的生日。早在1個星期前,胡靜便打電話給陳成,希望能給孩子過一個生日。

      “我們倆已經離婚了,孩子現在是由我撫養,跟你還有啥關系?”陳成在電話里陰陽怪氣地說。

      “再怎么說我都是他媽啊,哪有不讓媽見孩子的!”胡靜氣憤難耐。

      “你連家都不要了,還要孩子?我說不讓你見就不讓你見,你別在這胡攪蠻纏!”

      胡靜被逼得放聲大哭:“我求求你還不行嗎,讓我見見他吧!”電話那頭,聽到媽媽的聲音,蒙蒙也撕心裂肺地哭喊起來,陳成的爸媽不忍心孫子哭鬧,也在旁邊勸說。陳成沒了辦法,最終答應胡靜讓她見一面兒子。

      生日當天,胡靜特意去蛋糕房挑了一個機器人蛋糕,還買了蒙蒙最喜歡的玩具賽車,早早地就到了約定的地方等待。等了20分鐘,她遠遠地看著陳成牽著蒙蒙的手出現在馬路對面,胡靜正要跑過去,電話卻響了。

      “你不用過馬路了,就在那兒看看吧!我警告你,你要是敢過來,我立馬把孩子帶回家。”陳成說完便掛斷了電話。

      胡靜愣住了,她不敢沖過去,怕陳成真的會抱走孩子;她也不敢呼喊蒙蒙,怕他會不顧來來往往的車輛沖過馬路。望著自己日思夜想的寶貝兒子就在眼前,她多想沖過去緊緊地把他抱住,親親他的小臉……5分鐘不到,陳成便拉著蒙蒙上車走了,只留下胡靜崩潰地立在原地嗚嗚哭泣……

      為了阻止一切胡靜見到孩子的機會,陳成甚至搬了家,還給蒙蒙轉了學。眼看著徹底失去了孩子的消息,胡靜百爪撓心般煎熬,她害怕長此以往,蒙蒙或許有一天真的會把自己忘了……胡靜再也忍受不了對兒子的思念,她要奪回本該屬于自己的探視權!

      探望權不是你想奪就能奪

      胡靜聽從朋友的建議,找到了金亞太律師事務所的薛平律師。薛律師向胡靜作了詳細解釋,告訴她:“陳成阻撓探望孩子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即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此外,兩人的離婚協議中,明確指出陳成需補償胡靜10萬元,卻一直沒有兌現。因此,薛律師建議胡靜正式陳成,要求探望孩子且履行離婚協議書,支付10萬元補償款。

      后,由于是探視權糾紛,法官在中間極力調解。最終,陳成同意胡靜可以每兩周探視孩子一次,每次探視的時間為周六的上午7點到下午7點,并保證不再阻撓。

      本以槭慮櫚玫攪嗽猜解決,不料,調解書生效后沒幾天,陳成卻將胡靜到法院,要求她支付撫養費,理由是以自己現在的經濟能力,無力承擔撫養孩子和贍養老人的義務。后來,法院考慮到孩子處于成長期,花銷有所增長,判決胡靜每月支付450元的撫養費。胡靜也心疼孩子,所以在收到判決書后,每個月都按時支付撫養費。但沒想到,每到探視時間,看孩子的請求依然遭到了陳成的拒絕,而且比以前更蠻橫無理。無奈之下,胡靜停止支付撫養費,要求陳成協助她探視孩子,誰知陳成不僅不協助,反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撫養費。

      這個時候,胡靜又有近1年多的時間沒見到孩子,她只能再次求助于薛律師。薛律師提出建議:“現在這種情況,你可以提出申請,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讓陳成履行探視權協助義務。因為《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隨后,胡靜委托薛律師書寫了兩份申請書并遞交給法院,一份是申請法院將陳成列為失信執行人名單,理由是不支付女方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10萬元;另一份是申請法院強制陳成執行協助她探望孩子的申請書。

      目前,法院尚未對胡靜的申請做出正式判決,但胡靜對于奪回探視權的信念十分堅定。

      探視權,為何履行的路上多“磨難”?

      現實生活中,類似本案的情況并不少見。很多夫妻在離婚以后,不能心平氣和地談論孩子的問題,導致探望權難以實現,大致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原因:

      首先是當事人自身的原因。有些夫妻離婚后,一方會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將子女作為自己的精神寄托,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對另一方提出的要求不聞不理,甚至是加以阻撓;有的夫妻離婚后,懷有報復心理。一方會利用自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利條件,拒絕對方探望子女,以使其身體疲憊,心靈受到折磨,從而達到報復對方的目的;也有的夫妻離婚后,一方再婚的怕影響到新的夫妻關系以及重新開始的新生活,所以千方百計地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

      本案中,雖然胡靜委托律師書寫了探望權強制執行申請書并提交法院,但是該案確實很難執行。一是由于缺乏法定的適合此類案件的執行措施。現有的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凍結或代為履行等,在執行探望權中均不能適用。由法院執行部門強制要求一方協助探望權,一次、兩次可以,但是法院的法官不可能每次都帶著當事人一起去看望孩子。而且如果子女不愿意這樣被探望,法官也不能對子女本身采取強制措施。二是因為對于執行中的協助義務界定難。法律雖規定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協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義務,但是,對于子女的其他親屬,例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并沒有相關規定,這便導致在實踐中,如果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極力阻撓,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會出現很大的困難。

      那么,如何才能解決探視權難以執行的這個問題呢?

      篇(6)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該《規定》適用范圍不僅包括企業,還包括民辦 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規定》指出,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帶薪年休 假、探親假等國家法定的休假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應支付的不得低 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規定》明確了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要求最低工資標準每 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對于違反規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按所欠工資的最高5倍 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 理辦法》。《辦法》指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 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實物配租要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 救助的家庭。為了保證公平和公正,《辦法》還要求,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 提出書面申請,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應當予以公示。有關部門可以 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

      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該《規程》明確了行政裁決及強制拆遷的 程序,增加了行政調解程序,建立了拆遷聽證制度,確立了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裁決原則, 規范了拆遷強制執行行為。《規程》指出,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 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可向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 門申請裁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 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 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 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部重要的行政性法規規章

      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和地質 災害調查制度。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 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批準后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 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地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 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 預警信息系統,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 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地質災害預報。對出現地質 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 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與1995年《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 法》相比,修改和補充后的《辦法》改變了以往礦產儲量統計與開發利用統計分別進行、一 個部門多頭統計和部分填報內容重復的狀況,將原來實行的原礦產資源儲量與開發利用兩項 統計制度合并,建立了新的規范的礦產資源統計制度。同時,明確了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 的職責分工,并將礦產資源儲量登記與評審備案、探礦權采礦權管理等緊密鏈接起來,同時 辦理,既強化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登記統計工作的統一管理,便于登記工作的落 實,又簡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進一步明確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作用。另外,新《辦法 》還制訂了新的指標項目,修改了有關專業術語和名稱,增加了停辦(關閉)礦山殘留礦產 資源儲量登記方面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該《規定》對海底電纜管道的安全運行、海底 電纜管道所有者合法權益、海上作業與海底電纜管道的保護、海底電纜管道糾紛的解決以及 處罰做出明文的規定。《規定》指出,海上作業者在海上作業時鉤住海底電纜管道的,應當 立即報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擅自將海底電纜管道拖起、拖斷或砍斷。海上作業 者為保護海底電纜管道致使財產遭受損失,有證據證明的,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應當給予適 當的經濟補償;但擅自在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內從事挖砂、鉆探養殖等海上作業的除外。單 位和個人造成海底電纜管道及附屬保護設施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部與財經有關的法規規章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對金 融衍生產品的管理進行了統一的規范,還首次對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的準入條件和開辦程 序進行了明確規定,加強了衍生產品的準入管理。《辦法》指出,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 務的中國國內的金融機構,必須具備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完 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后臺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配備相應 的人員和設施。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獲得其總行對該分行從事衍生 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授權;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 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系統進行實時交易,并由其總行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 控制。銀監會有權隨時檢查金融機構有關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料和報表,定期檢查金融機 構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是否與其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種類相 適應。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辦法》統一了發 卡行和中國銀聯在跨行交易中的收益分配比例和辦法,規定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 固定行手續費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機上成功辦理取款時,無論同 城或異地,發卡行均按每筆3.0元的標準向行支付手續費,同時按每筆0.6元的標準 向銀聯支付網絡服務費。暫不規定ATM跨行查詢收費。POS跨行交易的商戶也須按一定比例向 發卡行和銀聯繳納服務費。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與舊辦法相比,新 《辦法》明確了外國保險機構申請駐華機構的審批時間,規定了外國保險機構及相關稱謂。 《辦法》指出,“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將改名為“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按照中國入世承諾,新辦法加入了保監會審批的期限的規定;對審批的程序進行了細化,明 確規定,正式申請表由保監會提供,保監會審批的期限為20日,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 保監會主席批準,可以延長10日。對代表機構的展期,不再審批,對代表機構變更地址、更 換或增減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員,則由審批改為事后報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對我國境內 非居民個人的外匯流入、流出,等各環節都進行了規范,并明確了銀行的職責。《通知》指 出,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臺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 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都是非居民個人。《通知》以1萬美元和5000美元為界,分別規定了非 居民個人辦理外匯收支、外匯劃轉、結匯、開立外匯賬戶、將外匯匯出境外應辦理的相關手 續。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非居民個人外匯業務,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

      三部與海關相關的法規規章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條例》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海關 保護的范圍以及期限。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 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按照 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 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權利人可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海關總署《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與舊辦法相比 ,新《辦法》做了較大的修改,并對轉入、轉出企業辦理結轉計劃備案手續程序、辦理結轉 報關手續的程序進行了細化。《辦法》指出,加工貿易企業開展結轉的,轉入、轉出企業無 需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只需經主管海關備案后,就可辦理實際收發貨及報關手續。《辦 法》還規定了申請結轉的加工貿易企業如有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 整改期內的;逾期未報核《手冊》的;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填制結轉貨物收發貨單的; 涉嫌走私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等四種情形,海關將不予受理。

      篇(7)

      二、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房屋所有權證》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私自印制、涂改和偽造。”

      三、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不進行他項權登記的,由市、區(縣)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手續,并可對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抵押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

      四、將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偽造、私自印制、涂改、冒領房屋權屬證書或偽造、涂改有關證明、證件的;”

      五、將第三十四條刪除。相關各條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

      (1996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3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確認城市房屋所有權,加強房屋權屬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城鎮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注銷及抵押他項權利設定,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的行政主管機關。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行政轄區內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審核和權屬證書的填發機關。

      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其投資的單位的房屋和有必要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房屋,其所有權登記、審核和權屬證書的填發工作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辦理。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統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必須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經審查核準,向房屋所有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必須共同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經審查核準,向房屋共有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由共有人中占有份額最大的持有;共有人占有份額均等的,由共有人協商議定收執人。其他房屋共有人發給《房屋共有權證》。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憑證,由發證機關和填發機關蓋章后生效。

      《房屋所有權證》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私自印制、涂改和偽造。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主體相一致的原則。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有關規定同時轉移。

      第七條  新建成的房屋,當事人應自取得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房屋建設計劃的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證件;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五)竣工驗收合格證件;

      (六)房屋竣工平面圖。

      第八條  新建房屋尚未竣工而予售期房的,房屋建成后,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辦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凡發生房屋買賣、繼承、贈與、析產等轉讓行為的,必須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自轉讓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條  個人購買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單位購買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單位資格證明。屬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單位買賣的非住宅房屋,還應提交局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集體所制單位買賣非住宅房屋,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屬于外省市單位在津買賣房屋,還應提交該省市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對繼承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證件和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對受贈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對析產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析產協議書和當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名稱或房屋狀況發生變化的,必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名稱的,應自更名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批準更名文件或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因翻建、改建、擴建使房屋狀況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平面圖以及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因倒塌、焚毀、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拆除單位應自房屋滅失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滅失的證明和有關資料以及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原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暫緩申辦房屋所有權登記,但須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備案:

      (一)房屋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房屋所有權不清或證件不全的;

      (三)主管登記機關認為其他可以暫緩登記的。

      當事人應自暫緩登記的情況消失后30日內,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時,必須辦理他項權利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房屋應同時持《房屋共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抵押合同、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他項權登記。經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審查核準,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并在抵押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中載明抵押事項。

      當事人應自他項權消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他項權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個人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別名或假名;單位必須使用全稱,不得使用簡稱,也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人不能親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可書面委托人代辦,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由其法定人代辦。

      第二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居住在港、澳、臺地區的,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為6個月:居住在國外的,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為1年。

      第二十三條  凡申請登記符合發證條件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應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核發房屋權屬證書。

      (一)新建初始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填發《房屋所有權證》。

      (二)轉移和變更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填發《房屋所有權證》。

      (三)他項權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填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四條  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按規定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交納登記費、勘丈費和證件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的,持證人應登報聲明遺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在遺失聲明見報30日后,辦理補發新證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逾期申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每逾期一個月加征2‰的登記費。

      第二十七條  對不進行他項權登記的,由市、區(縣)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手續,并可對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抵押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

      第二十八條  凡未辦理房屋注銷登記的,對原址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必須俟補辦原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后,方可頒發新證。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或收回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已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

      (一)申辦登記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以假名稱申請登記的;

      (三)偽造、私自印制、涂改、冒領房屋權屬證書或偽造、涂改有關證明、證件的;

      (四)人民法院對房屋權屬做出判決,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協助執行的;

      (五)其他必須撤銷登記或注銷權屬證書的。

      第三十條  當事人利用非法手段獲準房屋所有權登記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發現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確有失誤的,應書面通知持證人限期繳銷證書。逾期不繳銷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8)

      Abstract:Objective To study effect of Tanshinone ⅡA (Tan ⅡA) on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in cerebral ischemia reperfusion (I/R) injury rats, and explore its protective mechanism. Methods Rats were randomly pided into 4 groups, which were sham operated group, I/R group, low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and high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The focal middle cerebral arterymocclusion (MCAO) model was made by suture-occluded method. Rats were pretreated with Tan ⅡA, ig for 3 d before MCAO. After 90 min MCAO following 24 h of reperfusion, pathomorphologic changes was investigated with HE staining.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was also determined. Result The change of ischemic impairment in low or high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was lighter than that of I/R group, and high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was lighter than that of low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Compared with sham operated group,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increased at 24 h of reperfusion in the ischemic territory (P<0.05). Compared with I/R group, low and high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reduced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dose-dependently (P<0.05). Conclusion Tan ⅡA has protective effect on cerebral I/R injury by reducing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dose-dependently.

      Key words:ischemiareperfusion injury;NO;NOS;iNOS;Tanshinone ⅡA;rat

      一氧化氮(NO)是機體內重要的信使分子和效應分子,為神經傳遞、血管舒張、調節神經功能的內源性介質,與神經系統的生理和病理過程關系密切[1],而一氧化氮合酶(NOS)是NO生物合成的限速酶。丹參為唇形科鼠尾草屬植物,具有活血化瘀、寧心安神等功效,目前在缺血性腦血管病的治療中廣為應用。有研究發現,丹參能下調缺血所致的NOS表達,使NO合成減少,減輕缺血性腦損傷[2]。本實驗采用大鼠局灶性腦缺血再灌注模型,研究丹參酮ⅡA(Tanshinone ⅡA,Tan ⅡA)對大鼠腦缺血再灌注損傷腦組織和血清中NO含量和NOS、誘導型一氧化氮合酶(iNOS)活性變化的影響,探討其保護作用的可能分子生物學機制。

      1 材料與方法

      1.1 動物

      健康Wistar大鼠,雄性,清潔級,共40只,體質量(250±30) g,廣西醫科大學動物實驗中心提供。

      1.2 分組及給藥

      將大鼠隨機分為假手術組、缺血再灌注組、Tan ⅡA低劑量組及Tan ⅡA高劑量組,每組10只。TanⅡA低劑量組(15 mg/kg)和高劑量組(30 mg/kg)均于術前連續灌胃給藥3 d,每日1次,假手術組和缺血再灌注組給予等量的生理鹽水灌胃。第3 日給藥后1 h建立局灶性腦缺血90 min再灌注24 h動物模型。

      1.3 造模

      參照文獻[3]方法制備大鼠局灶性腦缺血再灌注模型。采用頸外動脈插入線栓法,各組均進行左側大腦中動脈栓塞。采用石蠟線栓,直徑約0.27 mm,插入深度約18 mm,此時線栓頭位于大腦中動脈起始部。缺血90 min時,抽提線栓實現再灌注。神經功能缺陷評分按照Longa等[3]評分標準,分數在1~3分為模型成功。

      1.4 HE染色病理形態學觀察

      再灌注24 h,各組隨機取5只大鼠,用生理鹽水和多聚甲醛進行心臟灌流固定,斷頭取腦。在左側大腦半球距離嗅球尖端7~11 mm之間冠狀切取約5 mm厚腦組織塊,固定、脫水、包埋成臘塊,連續切片,厚5 μm。連取5張作HE染色,觀察病理形態學改變。

      1.5 指標檢測

      再灌注24 h,大鼠均內眥取血,置于干燥試管中,離心,然后將上清液置于干凈EP管中,低溫保存,用于測定NO、NOS和iNOS。取血完畢后立即將各組大鼠斷頭取腦,冰盤上快速取一側大腦皮層,用冰冷生理鹽水沖洗掉血液,濾紙吸干水分,于低溫環境下稱重,置于含有冰冷生理鹽水的玻璃勻漿器中(勻漿器放入冰浴中)制成質量分數為10%的腦組織勻漿,然后放置于低溫離心機中,4 ℃離心,取上清液,低溫冰箱中保存,用于測定各指標。

      1.6 統計學方法

      數據處理采用SPSS11.5統計軟件進行運算,結果以x±s表示,組間差異顯著性檢驗采用方差分析。

      2 結果

      2.1 丹參酮ⅡA對腦組織病理學改變的影響

      假手術組腦組織切片可見神經細胞、膠質細胞及毛細血管形態正常,結構完整,錐體細胞核大而圓,核仁明顯。缺血再灌注組呈缺血改變,梗死區正常組織結構消失或結構不清,間質水腫,有炎細胞浸潤;錐體細胞體積縮小,細胞核固縮深染,胞漿嗜伊紅;部分細胞壞死,并可見呈篩狀壞死的壞死灶。Tan ⅡA不同劑量治療組腦組織缺血改變較缺血再灌注組明顯減輕,壞死范圍縮小,細胞結構較完整,細胞核固縮少,細胞間質水腫輕,高劑量組與低劑量組比較,缺血改變更輕。

      2.2 丹參酮ⅡA對腦組織一氧化氮含量、一氧化氮合酶及誘導型一氧化氮合酶活性的影響

      (見表1)表1 Tan ⅡA對腦缺血再灌注損傷大鼠腦組織NO、NOS和iNOS的影響(略)注:與假手術組比較,*P<0.05;與缺血再灌注組比較,#P<0.05;與Tan ⅡA低劑量組比較,P<0.05(下同)

      2.3 丹參酮ⅡA對血清一氧化氮含量、一氧化氮合酶及誘導型一氧化氮合酶活性的影響(見表2)表2 Tan ⅡA對腦缺血再灌注損傷大鼠血清NO、NOS和iNOS的影響(略)

      3 討論

      NO是生物體內重要的信使分子和效應分子,具有神經介質和調質的功能,廣泛參與體內生理和病理活動。在腦缺血性損傷過程中,依據缺血及再灌注時間段及產生NO的細胞類型和產生NO過程等條件不同,NO可能發揮損傷或保護的雙重作用。NOS作為NO合成的關鍵酶,可分為三種類型:第1種是神經元型(nNOS),第2種為內皮結構型(eNOS),它們的激活均依賴于鈣離子和鈣調蛋白的作用。第3種為誘導型,可由炎癥因子、內毒素等誘導激活,iNOS作用時間長,可催化生成大量NO[4]。近年研究表明,在腦缺血再灌注損傷過程中,NOS是決定NO雙重作用的關鍵。腦缺血后NOS活性在缺血各時期均有增高,但在缺血損傷的不同階段,不同類型的NOS發揮不同的功能作用。腦梗死超早期(<2 h),eNOS活性升高,產生NO在局部擴張腦血管,增加腦血流,發揮腦保護作用,但超過2 h則作用消失。腦梗死早期(2~6 h),nNOS產生大量NO發揮毒性作用,當腦梗死晚期(>6 h),iNOS產生的NO可加劇谷氨酸毒性,導致遲發性神經元損傷[5],尤其iNOS與鈣調蛋白結合緊密,產生大量的NO,更加劇了遲發性神經元死亡。本實驗結果顯示,腦缺血90 min再灌注24 h,缺血再灌注組大鼠腦組織和血清中NO含量、NOS及iNOS酶的活力均明顯上升,提示NO的增加可能來源于nNOS和iNOS的活性增高,而升高的NO與NMDA受體結合使大量Ca2+通道開放,胞漿內Ca2+明顯升高,引起細胞內鈣超載,促發損傷級聯反應。隨著缺血再灌注損傷的發展和炎細胞的浸潤,以及腫瘤壞死因子α、白細胞介素-β等細胞因子表達增加,可誘導iNOS產生增多,從而介導神經毒性作用,導致神經元進一步損傷[6]。

      胡氏等[7]研究發現,Tan ⅡA能減小缺血再灌注損傷大鼠腦梗死體積。本研究結果也顯示,腦缺血再灌注損傷給予Tan ⅡA治療也可明顯減輕缺血病理損害,高劑量Tan ⅡA的保護效果更顯著,表明Tan ⅡA對缺血再灌注腦損傷有保護作用。我們的研究還顯示,Tan ⅡA能減少腦組織和血清中NO的含量、降低iNOS和NOS活力,表明Tan ⅡA抑制NO作用可能主要是通過降低iNOS活性而實現的。

      參考文獻

      [1] Stoyanova Ⅱ, Lazarov NE. Localization of nitric oxide synthase in rat trigeminal primary afferent neurons using NADPH-diaphorase histochemistry[J]. J Mol Histol,2005,36(3):187.

      [2] 李振洲,匡培根,吳衛平.腦缺血后腦組織一氧化氮合成酶基因表達及丹參影響的初步研究[J].卒中與神經疾病雜志,1997,4(1):1.

      [3] Longa EZ, Weinstein PR, Carlson S, et al. Reversible middle cerebral artery occusion without cranietomy in rats[J]. Stroke, 1989,20(1):84-91.

      [4] Bredt DS, Snyder SH. Nitric oxide mediates Glutamate-linked enhancement of cGMP levels in the cerebellum[J]. Proc Natl Acad Sci USA,1989,86:9030.

      篇(9)

      Abstract:Objective To study effect of Tanshinone ⅡA (Tan ⅡA) on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in cerebral ischemia reperfusion (I/R) injury rats, and explore its protective mechanism. Methods Rats were randomly pided into 4 groups, which were sham operated group, I/R group, low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and high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The focal middle cerebral arterymocclusion (MCAO) model was made by suture-occluded method. Rats were pretreated with Tan ⅡA, ig for 3 d before MCAO. After 90 min MCAO following 24 h of reperfusion, pathomorphologic changes was investigated with HE staining.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was also determined. Result The change of ischemic impairment in low or high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was lighter than that of I/R group, and high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was lighter than that of low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Compared with sham operated group,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increased at 24 h of reperfusion in the ischemic territory (P<0.05). Compared with I/R group, low and high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reduced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dose-dependently (P<0.05). Conclusion Tan ⅡA has protective effect on cerebral I/R injury by reducing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dose-dependently.

      Key words:ischemiareperfusion injury;NO;NOS;iNOS;Tanshinone ⅡA;rat

      一氧化氮(NO)是機體內重要的信使分子和效應分子,為神經傳遞、血管舒張、調節神經功能的內源性介質,與神經系統的生理和病理過程關系密切[1],而一氧化氮合酶(NOS)是NO生物合成的限速酶。丹參為唇形科鼠尾草屬植物,具有活血化瘀、寧心安神等功效,目前在缺血性腦血管病的治療中廣為應用。有研究發現,丹參能下調缺血所致的NOS表達,使NO合成減少,減輕缺血性腦損傷[2]。本實驗采用大鼠局灶性腦缺血再灌注模型,研究丹參酮ⅡA(Tanshinone ⅡA,Tan ⅡA)對大鼠腦缺血再灌注損傷腦組織和血清中NO含量和NOS、誘導型一氧化氮合酶(iNOS)活性變化的影響,探討其保護作用的可能分子生物學機制。

      1 材料與方法

      1.1 動物

      健康Wistar大鼠,雄性,清潔級,共40只,體質量(250±30) g,廣西醫科大學動物實驗中心提供。

      1.2 分組及給藥

      將大鼠隨機分為假手術組、缺血再灌注組、Tan ⅡA低劑量組及Tan ⅡA高劑量組,每組10只。TanⅡA低劑量組(15 mg/kg)和高劑量組(30 mg/kg)均于術前連續灌胃給藥3 d,每日1次,假手術組和缺血再灌注組給予等量的生理鹽水灌胃。第3 日給藥后1 h建立局灶性腦缺血90 min再灌注24 h動物模型。

      1.3 造模

      參照文獻[3]方法制備大鼠局灶性腦缺血再灌注模型。采用頸外動脈插入線栓法,各組均進行左側大腦中動脈栓塞。采用石蠟線栓,直徑約0.27 mm,插入深度約18 mm,此時線栓頭位于大腦中動脈起始部。缺血90 min時,抽提線栓實現再灌注。神經功能缺陷評分按照Longa等[3]評分標準,分數在1~3分為模型成功。

      1.4 HE染色病理形態學觀察

      再灌注24 h,各組隨機取5只大鼠,用生理鹽水和多聚甲醛進行心臟灌流固定,斷頭取腦。在左側大腦半球距離嗅球尖端7~11 mm之間冠狀切取約5 mm厚腦組織塊,固定、脫水、包埋成臘塊,連續切片,厚5 μm。連取5張作HE染色,觀察病理形態學改變。

      1.5 指標檢測

      再灌注24 h,大鼠均內眥取血,置于干燥試管中,離心,然后將上清液置于干凈EP管中,低溫保存,用于測定NO、NOS和iNOS。取血完畢后立即將各組大鼠斷頭取腦,冰盤上快速取一側大腦皮層,用冰冷生理鹽水沖洗掉血液,濾紙吸干水分,于低溫環境下稱重,置于含有冰冷生理鹽水的玻璃勻漿器中(勻漿器放入冰浴中)制成質量分數為10%的腦組織勻漿,然后放置于低溫離心機中,4 ℃離心,取上清液,低溫冰箱中保存,用于測定各指標。

      1.6 統計學方法

      數據處理采用SPSS11.5統計軟件進行運算,結果以x±s表示,組間差異顯著性檢驗采用方差分析。

      2 結果

      2.1 丹參酮ⅡA對腦組織病理學改變的影響

      假手術組腦組織切片可見神經細胞、膠質細胞及毛細血管形態正常,結構完整,錐體細胞核大而圓,核仁明顯。缺血再灌注組呈缺血改變,梗死區正常組織結構消失或結構不清,間質水腫,有炎細胞浸潤;錐體細胞體積縮小,細胞核固縮深染,胞漿嗜伊紅;部分細胞壞死,并可見呈篩狀壞死的壞死灶。Tan ⅡA不同劑量治療組腦組織缺血改變較缺血再灌注組明顯減輕,壞死范圍縮小,細胞結構較完整,細胞核固縮少,細胞間質水腫輕,高劑量組與低劑量組比較,缺血改變更輕。

      2.2 丹參酮ⅡA對腦組織一氧化氮含量、一氧化氮合酶及誘導型一氧化氮合酶活性的影響

      (見表1)表1 Tan ⅡA對腦缺血再灌注損傷大鼠腦組織NO、NOS和iNOS的影響(略)注:與假手術組比較,*P<0.05;與缺血再灌注組比較,#P<0.05;與Tan ⅡA低劑量組比較,P<0.05(下同)

      2.3 丹參酮ⅡA對血清一氧化氮含量、一氧化氮合酶及誘導型一氧化氮合酶活性的影響(見表2)表2 Tan ⅡA對腦缺血再灌注損傷大鼠血清NO、NOS和iNOS的影響(略)

      3 討論

      NO是生物體內重要的信使分子和效應分子,具有神經介質和調質的功能,廣泛參與體內生理和病理活動。在腦缺血性損傷過程中,依據缺血及再灌注時間段及產生NO的細胞類型和產生NO過程等條件不同,NO可能發揮損傷或保護的雙重作用。NOS作為NO合成的關鍵酶,可分為三種類型:第1種是神經元型(nNOS),第2種為內皮結構型(eNOS),它們的激活均依賴于鈣離子和鈣調蛋白的作用。第3種為誘導型,可由炎癥因子、內毒素等誘導激活,iNOS作用時間長,可催化生成大量NO[4]。近年研究表明,在腦缺血再灌注損傷過程中,NOS是決定NO雙重作用的關鍵。腦缺血后NOS活性在缺血各時期均有增高,但在缺血損傷的不同階段,不同類型的NOS發揮不同的功能作用。腦梗死超早期(<2 h),eNOS活性升高,產生NO在局部擴張腦血管,增加腦血流,發揮腦保護作用,但超過2 h則作用消失。腦梗死早期(2~6 h),nNOS產生大量NO發揮毒性作用,當腦梗死晚期(>6 h),iNOS產生的NO可加劇谷氨酸毒性,導致遲發性神經元損傷[5],尤其iNOS與鈣調蛋白結合緊密,產生大量的NO,更加劇了遲發性神經元死亡。本實驗結果顯示,腦缺血90 min再灌注24 h,缺血再灌注組大鼠腦組織和血清中NO含量、NOS及iNOS酶的活力均明顯上升,提示NO的增加可能來源于nNOS和iNOS的活性增高,而升高的NO與NMDA受體結合使大量Ca2+通道開放,胞漿內Ca2+明顯升高,引起細胞內鈣超載,促發損傷級聯反應。隨著缺血再灌注損傷的發展和炎細胞的浸潤,以及腫瘤壞死因子α、白細胞介素-β等細胞因子表達增加,可誘導iNOS產生增多,從而介導神經毒性作用,導致神經元進一步損傷[6]。

      胡氏等[7]研究發現,Tan ⅡA能減小缺血再灌注損傷大鼠腦梗死體積。本研究結果也顯示,腦缺血再灌注損傷給予Tan ⅡA治療也可明顯減輕缺血病理損害,高劑量Tan ⅡA的保護效果更顯著,表明Tan ⅡA對缺血再灌注腦損傷有保護作用。我們的研究還顯示,Tan ⅡA能減少腦組織和血清中NO的含量、降低iNOS和NOS活力,表明Tan ⅡA抑制NO作用可能主要是通過降低iNOS活性而實現的。

      參考文獻

      [1] Stoyanova Ⅱ, Lazarov NE. Localization of nitric oxide synthase in rat trigeminal primary afferent neurons using NADPH-diaphorase histochemistry[J]. J Mol Histol,2005,36(3):187.

      [2] 李振洲,匡培根,吳衛平.腦缺血后腦組織一氧化氮合成酶基因表達及丹參影響的初步研究[J].卒中與神經疾病雜志,1997,4(1):1.

      [3] Longa EZ, Weinstein PR, Carlson S, et al. Reversible middle cerebral artery occusion without cranietomy in rats[J]. Stroke, 1989,20(1):84-91.

      [4] Bredt DS, Snyder SH. Nitric oxide mediates Glutamate-linked enhancement of cGMP levels in the cerebellum[J]. Proc Natl Acad Sci USA,1989,86:9030.

      篇(10)

      為規范土地登記行為,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條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

      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但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跨縣級行政區域使用的土地,應當報土地所跨區域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辦理土地登記。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從事土地權屬審核和登記審查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登記上崗證書。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

      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第六條土地登記應當依照申請進行,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三)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四)因人民政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六)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名稱、地址或者用途變更登記;

      (八)土地權利證書的補發或者換發;

      (九)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第八條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未成年人的土地權利,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申請辦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人身份證明。

      境外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授權委托書和被人身份證明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二條對當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記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轄區的,應當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土地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后,認為必要的,可以就有關登記事項向申請人詢問,也可以對申請登記的土地進行實地查看。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土地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一)根據對土地登記申請的審核結果,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登記簿;

      (二)根據土地登記簿的相關內容,以權利人為單位填寫土地歸戶卡;

      (三)根據土地登記簿的相關內容,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權利證書。對共有一宗土地的,應當為兩個以上土地權利人分別填寫土地權利證書。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前,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土地登記簿是土地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土地登記簿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土地的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取得時間和使用期限、權利以及內容變化情況;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積、宗地號、用途和取得價格;

      (四)地上附著物情況。

      土地登記簿應當加蓋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每天進行異地備份。

      第十六條土地權利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享有土地權利的證明。

      土地權利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土地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土地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土地登記簿為準。

      第十七條土地權利證書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集體土地所有證;

      (三)集體土地使用證;

      (四)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在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在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載明;土地抵押權和地役權可以在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上載明。

      土地權利證書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二)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三)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的;

      (四)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

      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十日。

      第二十條土地登記形成的文件資料,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歸戶卡和土地登記簿的式樣,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章土地總登記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內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內土地進行的全面登記。

      第二十二條土地總登記應當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二)土地登記的期限;

      (三)土地登記收件地點;

      (四)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的相關文件材料;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對符合總登記要求的宗地,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準予登記的土地坐落、面積、用途、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構;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告期滿,當事人對土地總登記審核結果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登記。

      第四章初始登記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初始登記,是指土地總登記之外對設立的土地權利進行的登記。

      第二十六條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新開工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七條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付清全部國有土地出讓價款后,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八條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依法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合同及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九條依法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條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入股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一條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資產處置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授權經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二條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明材料,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三條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四條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興辦企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和相關合同,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五條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當事人應當持農用地使用合同,申請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六條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記申請先后為序辦理抵押登記。

      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抵押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上加以記載,并向抵押權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登記的抵押為最高額抵押的,應當記載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最高額抵押的期間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在土地上設定地役權后,當事人申請地役權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土地權利證書和地役權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并將地役權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檔案中。

      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役權登記。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登記后,應當通知負責需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記載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第三十九條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準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第四十一條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后,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后,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持變更后的地役權合同及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地役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和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土地用途變更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已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繳納憑證。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注銷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農民集體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第五十一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進行注銷公告,公告期滿后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的,除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直接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五十六條土地登記注銷后,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注明,并經公告后廢止。

      第七章其他登記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其他登記,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

      第五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有錯誤的,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更正登記,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換或者注銷原土地權利證書的手續。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原土地權利證書廢止。

      更正登記涉及土地權利歸屬的,應當對更正登記結果進行公告。

      第五十九條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和證明登記錯誤的相關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利害關系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土地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第六十條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對符合異議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異議登記證明,同時書面通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

      異議登記期間,未經異議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可以持相關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一)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的;

      (二)人民法院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

      異議登記失效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簽訂土地權利轉讓的協議后,可以按照約定持轉讓協議申請預告登記。

      對符合預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預告登記證明。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土地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未申請土地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預告登記期間,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將查封或者預查封的情況在土地登記簿上加以記載。

      第六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人民法院的查封、預查封裁定書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得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第六十五條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執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再行辦理查封登記。

      第六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

      第六十七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對后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輪候查封登記,并書面告知其該土地使用權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部分處理的,對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預查封的輪候登記參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八條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預查封登記失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第六十九條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八章土地權利保護

      第七十條依法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登記結果的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建設,實現國家和地方土地登記結果的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七十二條國家實行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土地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土地登記資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

      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依照《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偽造土地權利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偽造的土地權利證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登記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篇(1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條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

      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但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跨縣級行政區域使用的土地,應當報土地所跨區域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辦理土地登記。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從事土地權屬審核和登記審查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登記上崗證書。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

      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第六條土地登記應當依照申請進行,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三)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四)因人民政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六)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名稱、地址或者用途變更登記;

      (八)土地權利證書的補發或者換發;

      (九)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第八條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未成年人的土地權利,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申請辦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人身份證明。

      境外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授權委托書和被人身份證明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二條對當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記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轄區的,應當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土地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后,認為必要的,可以就有關登記事項向申請人詢問,也可以對申請登記的土地進行實地查看。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土地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一)根據對土地登記申請的審核結果,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登記簿;

      (二)根據土地登記簿的相關內容,以權利人為單位填寫土地歸戶卡;

      (三)根據土地登記簿的相關內容,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權利證書。對共有一宗土地的,應當為兩個以上土地權利人分別填寫土地權利證書。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前,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土地登記簿是土地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土地登記簿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土地的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取得時間和使用期限、權利以及內容變化情況;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積、宗地號、用途和取得價格;

      (四)地上附著物情況。

      土地登記簿應當加蓋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每天進行異地備份。

      第十六條土地權利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享有土地權利的證明。

      土地權利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土地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土地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土地登記簿為準。

      第十七條土地權利證書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集體土地所有證;

      (三)集體土地使用證;

      (四)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在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在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載明;土地抵押權和地役權可以在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上載明。

      土地權利證書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二)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三)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的;

      (四)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

      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十日。

      第二十條土地登記形成的文件資料,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歸戶卡和土地登記簿的式樣,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章土地總登記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內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內土地進行的全面登記。

      第二十二條土地總登記應當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二)土地登記的期限;

      (三)土地登記收件地點;

      (四)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的相關文件材料;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對符合總登記要求的宗地,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準予登記的土地坐落、面積、用途、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構;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告期滿,當事人對土地總登記審核結果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登記。

      第四章初始登記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初始登記,是指土地總登記之外對設立的土地權利進行的登記。

      第二十六條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新開工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七條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付清全部國有土地出讓價款后,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八條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依法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合同及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九條依法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條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入股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一條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資產處置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授權經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二條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明材料,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三條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四條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興辦企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和相關合同,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五條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當事人應當持農用地使用合同,申請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六條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記申請先后為序辦理抵押登記。

      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抵押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上加以記載,并向抵押權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登記的抵押為最高額抵押的,應當記載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最高額抵押的期間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在土地上設定地役權后,當事人申請地役權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土地權利證書和地役權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并將地役權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檔案中。

      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役權登記。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登記后,應當通知負責需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記載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第三十九條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準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第四十一條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后,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后,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持變更后的地役權合同及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地役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和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土地用途變更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已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繳納憑證。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注銷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農民集體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第五十一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進行注銷公告,公告期滿后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的,除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直接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五十六條土地登記注銷后,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注明,并經公告后廢止。

      第七章其他登記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其他登記,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

      第五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有錯誤的,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更正登記,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換或者注銷原土地權利證書的手續。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原土地權利證書廢止。

      更正登記涉及土地權利歸屬的,應當對更正登記結果進行公告。

      第五十九條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和證明登記錯誤的相關材料,申請更正登記。利害關系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土地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第六十條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對符合異議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異議登記證明,同時書面通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

      異議登記期間,未經異議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可以持相關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一)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的;

      (二)人民法院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

      異議登記失效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簽訂土地權利轉讓的協議后,可以按照約定持轉讓協議申請預告登記。

      對符合預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預告登記證明。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土地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未申請土地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預告登記期間,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將查封或者預查封的情況在土地登記簿上加以記載。

      第六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人民法院的查封、預查封裁定書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得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第六十五條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執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再行辦理查封登記。

      第六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

      第六十七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對后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輪候查封登記,并書面告知其該土地使用權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部分處理的,對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預查封的輪候登記參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八條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預查封登記失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第六十九條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八章土地權利保護

      第七十條依法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登記結果的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建設,實現國家和地方土地登記結果的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七十二條國家實行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土地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土地登記資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

      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依照《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偽造土地權利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偽造的土地權利證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登記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土地和房屋登記工作的,其房地產登記中有關土地登記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其房地產權證書的內容和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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