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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稅政策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2-05-20 04: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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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政策論文

      篇(1)

      (一)能耗高且能耗強度大

      能耗高是指建筑能耗占我國總能源消耗的比重高,能耗強度大是指單位建筑的能源消耗高。靜態看,目前我國既有城鄉建筑面積約為400億平方米,其中的節能建筑面積只有3.2億平方米,不到總量的1%。截至到2013年末,我國95%以上建筑是高耗能建筑,建筑能耗達到10.5~11.28億噸,占全社會終端能耗總量的近1/3[2]。與普通住宅相比,大型公共建筑由于外表華麗、大量使用中央空調而消耗更多能源并且排放大量溫室氣體,僅建筑用能所產生的溫室氣體就占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25%[3]。而且,很多地區的建筑片面追求造型標新立異、建筑空間大,完全忽視能源消耗,成為建筑能耗高且能耗強度大的推手。動態看,我國目前處于建設鼎盛時期,如果按照每年新增16至20億平方米的發展速度估計,到2020年全國高能耗建筑面積將會突破700億平方米[4]。而且,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建筑規模和建筑能耗總量還將繼續高速增長,建筑將成為最主要的用能增長點。

      (二)技術落后且浪費嚴重

      相比于發達國家,我國建筑節能起步晚,技術水平相對落后。目前,我國北方城市已普及集中供熱采暖設備,但由于技術有限,能源在轉化和運輸過程中造成大量流失和浪費,而且余熱利用也不充分。例如,有些地方供熱溫度過高,用戶開窗散熱導致熱量浪費;有些建筑已經實施了節能改造,但由于分戶計量沒有普遍推行,導致熱能大量閑置。歐洲許多國家住宅的實際采暖已普遍達到每平方米每年耗能6升柴油,這一數字換算為標準煤,大約相當于8.57公斤。在我國,達到節能50%的建筑,每平方米的采暖耗能至少也要達到12.5公斤標準煤,約為歐洲國家的1.5倍[4]。

      (三)建筑能源消耗的主要是不可再生資源

      隨著人們對建筑舒適度要求的提高,使用的家用電器的品種越來越多,使用時間也越來越長,建筑能耗的提高是一個必然。但是,目前我國能源消費的結構是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近70%,可再生能源占終端能源消費的比重為13%。因而,建筑能源消耗的主要是煤、石油、天然氣等不可再生資源。我國目前在建筑領域中,對可再生能源利用最多最成熟的技術是太陽能熱水器。雖然國家2012年末鼓勵分布式發電,但目前家庭能夠申請成功的多是知悉該領域情況的專家或愛好者,普通居民受技術、資金甚至沒有屋頂擱置太陽能板的限制,申請的很少,總體發電量還微乎其微。

      二、我國建筑節能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經濟原因

      建筑節能既有利于環境保護,也有助于提高個人居住舒適程度。但是,開發節能建筑和節能產品的投資較大,出于經濟利益驅使,單純依靠開發商和消費者的自發行為促進建筑節能的發展是不現實的,必須依靠國家相關政策的支持。我國節能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鼓勵建筑節能的政策本來就不多,實質性的鼓勵政策就更少了。對于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即“穿靴戴帽”,以及對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對于高耗能的家用電器,能效為一級的往往價格高出普通產品很多,節能家電補貼給居民帶來的實惠趕不上其他廠家的一個優惠活動,用戶往往從成本考慮放棄選擇能效高的產品。

      (二)管理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是目前我國關于建筑節能領域的兩部大法,但前者所涉及的建筑節能領域有限,后者在節能方面的規定甚少,因而建筑節能工作基本依靠上級的紅頭文件以及行政性考核來推動。雖然我國已初步形成了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體系,但在法律層面上還未能形成強制性的條文,致使許多不符合節能標準的建筑充斥市場。從管理層面來看,建筑節能涉及部門眾多,管理分散,難以形成合力。長期以來,我國建筑節能缺乏強有力的管理機構,建設部雖然已經成立了建筑節能協調領導小組,也設置了專門的辦公室協調建筑節能,但建筑節能的綜合性強,很多地方缺乏協調能力強的綜合性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導致建筑節能工作進展緩慢。

      (三)其他原因

      談到節能,多數人認為是政府的事。由于過去唯GDP論,地方政府單純注重經濟的增長,未將節能工作當成一項日常重要工作來抓,更缺乏對節能技術研發的強有力支持。改革開放已經三十多年,各種建筑在我國如雨后春筍般遍地而生,但能耗標準基本沒有什么大的變化,能耗高能效低就不足為怪了。節能行動實實在在是每一個人的事,但長期以來普通民眾也沒有對節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形成基本的認識,對節能建筑和產品的了解不夠。此外,我國房價長期上漲,相對于高企的房屋價格,家庭用能的定價比較低,多數老百姓對建筑能耗的問題根本不關心,對建筑節能的有關規范、規定也不了解。

      三、我國建筑節能的財稅政策分析

      (一)我國建筑節能的稅收政策

      1.固定資產投資調節稅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1991)規定,對投資北方節能住宅的,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稅率為零;投資一般性住宅建設的,實行5%的稅率;若用公款修建高標準、別墅式住宅的,按30%的稅率征收調節稅。1993年,又對北方節能住宅的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1999年國家為鼓勵投資以擴大內需,下發了《關于暫停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299號),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2.增值稅政策。《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文件和《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規定,企業生產的建材產品,若原料中摻有不低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以及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給予免征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增值稅的優惠。《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規定,企業銷售自己生產的、以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同時,國家對新型墻體材料產品也給予了一定的增值稅優惠。財稅[2001]198號文件以及《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對一些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給予增值稅減半征收的政策。對于西部地區的一些生產企業,其新型墻體材料產品不達標的,在享受增值稅減半優惠政策的問題上,也給予適當放寬。但是,上述政策目前已經進行了調整。《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嚴格了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條件,上述30%調整為60%,而且對上述免征增值稅或即征即退的優惠變成了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稅政策。3.所得稅政策。建筑節能的所得稅政策主要分散在節能節水設備、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條款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取得的所得,實行三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的部分建筑材料,減按9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對企業購置的節能專用設備的投資,可對投資額的10%進行所得稅抵免。對于發展相對落后的西部地區,國家對此也給予了一定的政策傾斜。200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的《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建筑節能的財政政策

      1.專項基金政策。國家的專項基金的政策主要是針對新型墻體材料的。早在1992年,國務院就提出了增加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專項貸款。2002年國家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2007年國家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二者均對新型墻體專項基金的使用做出了明確規定。《關于新建居住建筑嚴格執行節能設計標準的通知》(建科[2005]55號)和《關于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導意見》(建科[2005]78號),對墻改專項基金支持節能省地建筑工作提出了要求。2007年,國家印發《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558號)及《關于加強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對以節能專項資金方式支持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工作做了有關規定。2.財政補貼和貼息政策。2009年,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節能惠民工程的通知》,對部分節能產品的消費者實施間接財政補貼。具體辦法是,中央財政對高效節能產品生產企業給予補助,生產企業按享受補助后的價格銷售,并最終讓消費者受益。為鼓勵能源消費結構的改善,國家出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主要采用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的方式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供熱、采暖和制冷方面的利用進行扶持。財教[2007]558號規定,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進行節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的,中央財政對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實施貸款貼息50%(地方)和100%(中央)。3.獎勵政策。國家對于建筑節能的獎勵政策,主要體現在北方采暖地區和節能改造方面。財政部在2007年印發了《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獎勵資金的使用范圍,并對獎勵原則和標準進行了規范。《綠色建筑行動方案》([2013]1號)要求積極推動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該方案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建筑節能改造,并對節能改造項目按節能量予以獎勵。

      (三)對我國建筑節能稅收政策的評價

      1.停征固定資產調節稅,激勵作用消失。曾經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991)對節能建筑投資實行零稅率,而對普通建筑和高標準建筑分別實施5%和30%的稅率。在這一稅收政策的激勵下,1991~1999年設計建造的住宅較之前建造的住宅節能30%[5],停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雖然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社會投資,但對建筑節能的激勵作用卻消失了。2.稅收政策涉及面較窄。建筑產品從生產到消費涉及諸多環節,需要配套完善的稅收體系共同作用以促進其發展。我國目前的建筑產品稅收優惠只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切入多為建筑材料和節能設備,對整體建筑設計達到一定標準的建筑商以及購買節能建筑的消費者缺乏應有的稅收激勵,致使市場主體缺乏節能投資和節能建筑消費的積極性,最終難以對建筑節能工作起到較大的激勵作用。

      (四)對我國建筑節能財政政策的評價

      1.專項基金用途有待明確和擴大。目前,不同省市都在利用地方財政資金對節能重點工程項目加以支持,但專項資金的使用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專項基金在使用上不透明,資金和項目做不到公開、公正,即使形成一套完整的節能項目評價指標,也難以對該項資金的使用進行有效評價。再次,專項基金扶持的范圍較窄。由于資金有限,只能對有限的項目通過評審制進行扶持,總體上對于建筑節能產品的開發商和消費者的扶持力度不足。2.財政補貼政策設計不合理。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主要依賴政府的財政補貼。政府在設計補貼政策時僅把節能量作為獎勵依據,對節能改造工作量、節能資金投入與節能效果對比等綜合因素考慮較少。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有效的促進節能的機制,但目前的政策是,僅對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實施財政獎勵,由于融資困難且補貼范圍有限,合同能源管理大范圍推廣受阻。3.激勵政策不到位。目前,我國建筑節能的財稅政策多是近十年建立的,而且多停留在法律法規層次,針對性不強,操作性和執行力偏弱[6]。而且,國家制定的與節能相關的經濟激勵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并且主要針對新建建筑,主要給予供給方經濟激勵,而對于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和需求方的經濟激勵不充分,政策效用大打折扣。

      四、完善我國建筑節能財稅政策的措施

      (一)建筑節能稅收優惠政策

      一般來說,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節能建筑的發展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對提供或購買符合節能建筑標準的生產者或消費者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二是對不符合節能建筑標準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征收額外的稅收來增加其成本,從而達到減少高能耗建筑的生產和消費的目的。稅收優惠的方式有三種,即稅基式、稅率式和稅額式。適用稅率較低時,常見的如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稅基式減免如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企業得到的優惠就沒有稅額式多。若企業計稅依據小,給予稅收優惠意義就不如財政補貼大。所以,靈活的稅收政策才能讓企業切實得到實惠。稅收調控的作用,主要是引導市場在節能建筑領域發揮作用。1.對于消費者的稅收優惠。(1)房屋賣買環節。契稅是消費者購買住房時一次性繳納的稅種,是一個重要的地方稅種,實行“先稅后證”管理,具有較強的調控作用。在消費者購買環節給予契稅優惠,能直接引導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更好地帶動節能建筑的發展。如所銷售的房屋達到當地建筑節能標準的,可對購買者給予低契稅率甚至免契稅的優惠。在房屋銷售時,可考慮對節能建筑給予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的優惠。(2)房屋保有使用環節。房屋在使用或出租時一般需要繳納房產稅。如果所使用或出租的房屋達到當地節能標準的,可以按較低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如果該房屋能效極高,達到綠色建筑標準的,可以免征房產稅。同時,可以結合個人所得稅綜合分類稅制改革目標,引入建筑節能改造投資稅收抵免機制。如在一定時期內,對家庭實施供熱改造或保溫隔熱改造,甚至購買節能家電,達到規定節能標準的,可憑發票申請一定比例的個人所得稅額抵免。節能投資個人所得稅的抵免,可以促進民眾對于節能產品和建筑的購買,把節能意識深入到個人,并最終促進建筑能效的提高。2.對于開發商的稅收優惠。開發商在銷售建筑物時,涉及到的稅收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由于土地增值稅是對由土地增值引發的房屋價格增加進行征稅,對其進行節能減稅的理論基礎不足。由于開發商為提供節能建筑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可在短期內對能效達到或超過標準的建筑給予一定的營業稅減免。采用的方式可以是降低了的稅率,也可以是營業收入減計。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是附加在應納營業稅額之上,營業稅的減免也即同時對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了減免。企業所得綜合反映企業的盈利水平,企業所得稅則是對這種盈利進行調節的重要手段。當市場上節能建筑份額較低時,投資這種建筑可能會大大降低企業的利潤,削弱企業的競爭力。此時,對該類企業給予一定的所得稅減免,直至市場形成一定的規模,非常必要。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方式很多,如加速折舊、成本加計扣除、降低稅率、收入減計、免稅期以及投資抵免等。

      (二)建筑節能財政補貼政策

      利用財政補貼刺激建筑能效提高是各國通行的做法。例如,韓國對安裝太陽能電池屋頂和太陽能熱水器的住戶,補貼最高時甚至達到安裝費的95%。財政補貼靈活簡單,見效快且效果明顯。財政補貼的方式有多種,但適合節能政策的基本上是直接補貼和財政貼息。1.直接補貼。直接補貼是通過在政府公共預算支出項目中直接安排節能項目支出的財政支持方式。經濟利益是市場發育最有效的催化劑。由于節能建筑產品的成本遠大于高能耗產品,政府采取一定的補償措施,鼓勵節能建筑的供給非常必要。直接給予節能建筑開發商補貼,可以降低其開發成本,增加利潤,進而調動生產者的積極性。特別是在開發者預期利潤很低時,財政補貼比稅收優惠更有利于引導和鼓勵企業增加節能建筑的供給。政府也可以對節能建筑產品的消費者進行補貼。穩定的需求可以為供給者釋放一個穩定的預期。由于消費者對價格敏感,而節能產品價格偏高,此時政府對其給予一定程度的現金補貼,實際上降低了節能建筑產品的價格,稅收的替代效應就會發生作用,節能建筑產品的消費需求就會增加。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對節能建筑的補貼采取“退坡機制”。“退坡機制”可以是補貼總額控制,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誰先申報誰先獲得;也可以是時間控制,隨著時間推延,補貼逐步遞減。2.財政貼息。對投資者來說,財政貼息可能是比財政補貼更具吸引力的優惠措施。財政貼息是指企業或個人就某項目進行投資需要向銀行貸款時,財政代為企業或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貸款利息的財政扶持行為。財政貼息是政策性融資的重要工具之一。由于節能材料、設備的投資需要大量的資金,財政補貼極為有限。通過財政貼息,企業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到足額的款項,解決制約節能建筑供給的資金瓶頸。

      (三)其他財政政策

      政府作為特殊的需求方,可以通過政府采購節能建筑來促進節能建筑市場的發育。一方面,政府采購本身可以節約成本;另一方面,大量政府采購可以給供給方釋放未來發展的信號,讓市場更有信心。政府也可以設立建筑節能專項基金,專門用于鼓勵節能技術的研發、節能建筑的設計等工作,還可以對企業完成的節能科研、技術實施購買,并在全社會推廣使用,通過技術創新實現建筑節能產品成本的降低。

      篇(2)

      生態重建主要是針對過度開采自然資源的被破壞的環境進行環境治理與保護,自然資源的開采與利用可以促進城市的經濟發展,生態環境帶來的效益很難用貨幣來衡量,所以,如果生態遭到破壞很難用有效的措施進行補償。政府在財政與稅收的政策上一定要強調,資源型生態重建過程要對環境進行治理保護,可以通過制定相關環境治理與保護的財政稅收的政策防患于未然。

      (二)可持續發展原則

      大部分資源開采后都不會在短時間內再生,所以這些資源如果過度開采帶來的損失是巨大的,所以在對資源進行利用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必須保證經濟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政府可以通過相關政策的實施,積極落實對生態環境的合理保護,通過相應的政策大力引導生態重建的投資項目。

      二、資源型城市生態重建的財政政策體系建設

      生態重建也需要很多資金的支持,這是資源型城市生態重建面臨的重點問題,在這方面,城市的財政政策必須發揮積極的作用,對資源型城市的生態重建制度必要措施。

      (一)加大資源型城市生態市建設的財政投入

      首先政府要大力宣傳資源保護、生態平衡的重要性,將生態重建的具體項目加入城市發展的項目中,并且要將生態重建需要的資金納入財政支出的分配中,使生態重建得到必要的資金支持,因為生態重建需要開展眾多項目對環境進行治理,比如污水的治理,環境監督局等等機構,生態的重建還需要種植花草、樹木等植被,并且需要相關人員對其進行必要的維護,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資金。這時,政府可以通過調整財政的結構,建立引導的資金,政府在投資項目中的收益可以分出一些用于生態重建,或者縮小其他項目投資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支出,這樣都可以節省出一部分資金用于生態重建的投資計劃中,這些生態重建的投資計劃也可以為城市的財政帶來相對應的收益,因為只有生態環境得到了良好的保護與治理,才能推動社會的整體發展水平,政府積極引導鼓勵對生態重建的投資,積極籌集生態重建所需的資金,資源城市的生態重建既需要建立污水治理單位,也需要建立回收、治理垃圾的機制,是需要長期投入的投資項目。所以不論是國內的還是外國的大小企業,也不論是什么體制下的企業,政府都要鼓勵它們為環境保護、生態重建做出貢獻,大力對這些項目進行投資,為可持續發展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時也是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對造福人類做出的有益貢獻。

      (二)增列環保支出預算科目

      由于生態遭到的破壞的時間不長,一開始政府沒有看到過度開采資源帶來的生態環境的惡化情況,所以在國家的財政預算中并設立出環保保護的項目資金。在生態遭到破壞后,政府只能把財政預算中多余的資金用作生態重建,這樣使得生態重建的項目落實的并不好,很多項目由于資金不足,都暫時擱置了,所以如果不把環保的項目納入政策預算的話,就不能很好的計算出生態重建項目需要的具體資金,同時也利于對生態重建進行必要的監督,而想要做好資源型城市的生態重建計劃,就必須保證它在財政預算的收支中占有一定數目的份額。再有了資金的保障下,生態重建計劃就可以建立出很多投資項目,比如預防治理水污染、工業污染等治理項目,增設環境保護設施的項目,綠化土地美化城市的資源項目,這些項目的投資都可以很好的為生態重建做出積極貢獻。在資金的控制上,政府財政部門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這些資金的流向,對資金的使用和漲幅情況做出相應的了解與監督,這樣才能使資源型城市在財政政策支持下的生態重建有秩序的開展。

      (三)優化支出結構

      政府的財政政策支持,主要是經濟上的大力支持,也可以通過發放大量的生態產品為主要手段,生態重建可以帶來長期的效益,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生態重建除了可以使我們的環境更加美麗,也可以使我們居住的環境更加健康,是一項長期受益的投資項目,財政的預算由于要考慮到很多方面的支出,所以這種情況下,財政的政策主要是支持對其的投資引導,其次是經濟補貼形勢的支持,由于下中國是農業大國,環境對農業的影響很大,所以生態重建的重點是大力改善土地資源,使得農業可以更好的發展,促進農業快速穩定的發展,使我國的農業越來越發達。在投資上,我國主要側重的投資項目是生態產品的治理性修護、生態產品的創造性改善以及生態品的維護與保護等方面。

      (四)設立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專項資金

      對自然資源的開采與開發需要很多的機器與設施,一般都是大型的機械,而這些機械花費的資金也比較多,所以資源型企業一般可用性資金都比較少,所以無法積極的進行企業的經濟轉型,這時就需要政府部門作出大力的支持,利用財政政策建立專項資金,使資源枯竭型城市轉變為資源型城市,并且為生態重建的具體措施提供資金的供給,保障其更好的進行轉變。政府在進行財政支持的時候,應優先考慮那些率先建立資源開發補償、衰退產業援助的機制。政府對于那些資源枯竭型城市要首先設立財力轉移支付,這些資金主要用作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生態環境治理、投資貸款等項目,在生態重建的過程中,不同的重建程度需要的資金數目不同,并且不同的重建設施、材料金額也不一樣,所以具體的撥款數目要根據不同的進度與需要發放。不同的項目需要的資金不同,但在使用的過程中,要進行必要的監管,避免浪費用濫用。

      三、資源型城市生態重建的稅收政策體系建設

      (一)以可持續發展為原則,改革現行資源稅

      現有資源稅的設計理念與可持續發展模式下的經濟與社會政策背道而馳。資源稅應該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視野下重新定位,站在生態環境建設的視角下,外部性成本的補償還應包括后代獲得資源能力損失的補償,真正體現可持續發展觀。

      (二)開征生態稅

      嚴格地講,我國目前還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生態稅。因此,我國實施生態稅制的第一步可考慮將現行的一些宜于以稅收形式管理的環保收費項目納入征稅范圍,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逐步設立生態稅。

      (1)環境污染稅。

      在資源型城市環保資金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費為征稅。

      (2)水污染稅。

      對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污染物和有毒物質而造成水體污染的活動或行為從量征收。

      (3)大氣污染稅。

      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稅和碳稅。

      (三)建立真意義上的環境稅

      從概念上說,環境稅是指對開發、保護和使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污染、破壞和保護程度進行征收或減免的一種稅。征收環境稅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環境資源的定價,改變市場信號,降低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的污染排放,同時鼓勵有利于環境的生產和消費行為。

      篇(3)

      1、適用范圍:

      1)適用企業:該文的日期2007年5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日期是2007年3月16日,由于財稅[2007]61號的發文日期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日期,因此財稅[2007]61號適用企業范圍是內外資企業,而不是某些人所謂的針對內資企業適用。

      2)搬遷補償范圍:一是搬遷企業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二是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但無論是何種情形,搬遷的原因都必須是“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也就是必須有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搬遷協議和搬遷計劃,這也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重要內容。否則,搬遷企業所獲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進行稅務處理,而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處理方法執行,即: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在實務中,“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這個概念至關重要,因沒有明確定義,所以“政策性搬遷收入”的界定還有一些模糊之處。如果能符合此條件,所謂的“搬遷協議和搬遷計劃”比較容易滿足。

      2、涉稅處理原則:

      1)搬遷后的企業注銷的規定

      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實務中,許多企業因搬遷而注銷,其搬遷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搬遷后的企業重建的規定

      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于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實務中,很多企業可以購買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固定資產,扣減補償收入至零或負數,然后再對外出售該固定資產,按照上述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從而達到規避或者叫逃避所得稅的目的。實際上是雙重扣稅,這是政策性搬遷收入與非政策性搬遷收入的截然不同點;另外,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換句話說,如果搬遷收入是政策性搬遷收入,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可以遞延至第六年;

      二、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的賬務處理:

      根據[2005]123號文的規定,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屬于搬遷補償款范疇)時應記入“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參考2006年版《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專項應付款》相關規定,搬遷企業重置固定資產時,其支付的價款不需要核銷“專項應付款”,,這樣稅務和會計存在差異,需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

      企業在五年期內完成規劃搬遷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1)“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如為“借”方余額,在完成規劃搬遷年度,結轉到“管理費用”。

      2)“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如為“貸”方余額,則作如下財務處理:借:“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貸:資本公積”。在稅務處理上將上述余額與重置相類似的固定資產和土地價值比較,如有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所得稅申報表“其他納稅調增項目”反映,如無余額則不作稅務處理。

      三、遷補償款的其他稅種涉稅處理

      1、營業稅及其附加稅務處理規定

      對于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舊城拆遷改造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1999295號)規定,“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設,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凡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國土局及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發出公告,限期拆(搬)遷的地(路)段的,被拆遷戶取得的拆遷補償收入(包括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暫不征收營業稅。”;《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拆遷補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63號規定,“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征收營業稅。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

      結合上述文件,可知,搬遷企業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免收營業稅;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稅務處理規定

      篇(4)

      一、關于國有股、法人股上市政策的調整問題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市場不僅具有企業融資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而且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也有積極作用與重要影響。

      在當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份結構中,由于強調上市公司以國有企業為主,國有股必須占控股地位,同時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還作出了禁止國有股上市流通的規定。不僅如此,在股份中還設置了法人股,其中有屬于發起人的法人股和募集的法人股,也不準上市流通(只有少數法人股在CTAQ系統和NET系統流通)。此外,又設置了內部職工股(事實上是給職工的一種福利性安排),上市三年內也不許流通。這樣,如果不考慮B股的情況,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內,能在市場上流通的就只是向公眾募集的那一部分。根據證監會的資料,1998年全國上市公司的總股份中可流通的股份(包括A股、B股和H股)僅占34.11%。這種股份結構,特別是國有股、法人股和職工內部股的長期不流通,不僅使這幾種股票與公眾募集股處于同股不同價(前者按票面價或原始價,后者按市場價)的非公平狀態,而且60%以上的股份不流通,也使證券市場特有的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資源(資產)重組功能嚴重受損,還使國家因國有股、法人股的不上市而付出了巨大代價。

      因此,無論是從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促進企業經營機制轉換,解決國有企業資金困難,還是從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產權流動和資產重組等角度來看,配合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逐步改變國有股、法人股乃至職工內部股的僵化不流通局面,都是我國改革和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政策轉變的一項重要內容。

      特別是在今年8月8日中國證監會下發了《關于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的通知》,準許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公司、上市公司投資證券二級市場的股票以后,這個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也更不合時宜了。

      二、關于財政性融資政策問題

      國家的財政性、政策性融資,是一個牽延性強、牽涉面較廣的大問題,許多方面都與資本市場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聯。就我國當前的現實情況看,以下幾個問題的研究解決,顯得尤為突出:

      ──政策性銀行的融資政策有待改革和改進。就當前情況看,我國的政策性銀行主要是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國家進出口銀行。他們分別承擔著具體的社會目標,不實行公司化體制而實行完全的國家所有、國家經營,是真正的國有金融機構。然而,由于受制于國家的財政困難,財政撥付的資本金嚴重不足,主要依靠向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來籌措資金,籌資成本較高,故而嚴重影響了其政策的發揮,也在一定程度上拖了商業銀行市場化的后腿。有鑒于此,可考慮讓國有政策性金融機構直接介入資本市場,以國家信用為后盾,通過市場化的渠道籌措資金。這樣做,一則可降低籌資成本;二則可拓寬資金來源渠道;三則也可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發行專項建設國債。一方面可減輕國家財政的債務壓力,提高投資效果,同時可收到更好更大的政策擴張效應。所謂專項建設國債,簡而言之,就是將此類國債的發行,以及項目投資、項目經營和還本付息等活動,建立在運用這些國債所形成的資產及其收益上,并最終以(國有)資產轉讓和經營收益,作為還本付息的財產基礎和資金來源。這種做法,能收到刺激經濟、減少財政債務負擔、提高投資的資本化(資本金)程度、增加國有資產比重和控制力、優化經濟和產業產品結構等多重功效。事實上,除了某些所謂“純公共產品”之外,現有的許多財政性投資對象(如公路、鐵路、機場等),都可考慮和試行這種籌投資形式。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就發行了大量的轉向建設國債,用于滿足某些公共事業、公共工程和大型項目的貸款需要,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適時調整國債的發行范圍和發行對象。考慮到銀行較大的存貸差規模,我國近兩年的國債發行都是以商業銀行為主要發行對象。今后似應部分地轉向城鄉居民。這樣做,一則可加大啟動社會資金的力度;再則,對于那些具有投資意愿的居民群體來說,也不會產生對其消費的“排擠效應”。

      三、關于充分發揮政府在風險投資中的積極作用問題

      風險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在具有高風險和高利潤同時,并存著不確定性。從經濟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風險投資的發展如無政府的參與和積極推動是不行的。其中包括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規保障,政府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財稅政策等的制定與引導,對產、學、研相結合,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相匹配的組織與推動,以及政府除了在基礎研究階段給予財政資金的大力支持以外,還往往需要通過設立“孵化器”和政府采購等方式來支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為風險投資提供充分的選擇余地。此外,市場環境、資本市場和中介組織則是風險資本運作的必要條件。可見,風險投資既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健全有直接關系,又與政府的相關經濟政策,特別是與財稅政策有著緊密關聯,而且也是發展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領域或重要方面。

      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風險投資通常是從不同的投資者那里獲得資金,并將這些資金投入新興企業。風險投資基金一般都以股權的方式投資到眾多的高科技企業,通常是參股于企業,而不對企業實行控股,投資額一般占公司股份的15—20%,待項目成功,企業獲利增加后再將投資收回。風險資本獲利一般通過這樣四種辦法:一是低價獲得公司的股票作為報償,如果新創企業成功上市,這些股票就會大幅增值,風險投資家就能獲得巨大的投資回報;二是目標企業未上市,通過協議的方式被另外的企業收購兼并,并從這種兼并中獲利;三是風險基金本身的上市與回贖;四是對基金股份的回購。由此可見,這些活動本身就既以完善的資本市場為依托,又是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擴大資本市場空間或容量的一個重要方面。

      近年來,這種投資方式在美國等西方國家中十分盛行。風險投資幫助很多新創網絡公司通過經營上的難關,并成功地發行原始股。在美國,今年第2季度,僅新創網絡企業就獲得38億美元投資,而投入科技企業的風險資本高達60億美元,占所有風險投資金額的90%。在我國,隨著科技進步步伐的日漸加快,特別是高科技產業的蓬勃生長,作為高科技產業化推進器的風險投資的發展,以及它對資本市場的意義,也將越來越為世人和投資者所關注與青睞。

      四、關于促進資本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稅制與稅政問題

      這方面涉及到的問題很多,不可能在此一一列舉。如就其中的突出問題來看,以下兩點似應首先予以重視和研究解決:

      篇(5)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國家,人口增長使得勞動年齡人口處于上升趨勢,勞動力供給量過大,且長期持續快速增長。近年來,我國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和失業率的數字如表1所示。

      我國城鎮登記失業率1993年為2.6%,經過10年,2003年達到了4.3%,雖然失業上升勢頭在2004年后有所遏制,但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中國仍將面臨沉重的就業壓力。據統計,今后幾年,我國城鎮每年需要就業的人數將保持在2400萬人以上,而新增崗位和補充自然減員大約只有1200萬人左右,供大于求的缺口約在1200萬人左右,就業矛盾十分突出。有學者研究,我國目前失業人口增加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1)體制轉型,隱性失業問題凸現。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國家為了實現高就業,人為地在國有企業安置了大量的職工,形成了“高就業,低工資”的局面,雖然緩解了社會就業壓力,卻大大超過了國有企業本身的有效需求。我國目前處于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時期,使我國長期存在的人均資源不足、居民消費率低下與勞動力總體素質不高、勞動力總量明顯過剩的矛盾凸現出來,使傳統經濟體制下存在的隱性失業逐漸轉化為顯性失業。(2)技術進步對失業的影響。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資本密集型與技術密集型行業越來越占領整個生產行業領域。與之俱來對勞動力的需求也發生了新的變化,要求勞動力掌握一定的技術與技能,但這些新的勞動力需求卻與舊的勞動力供給不相適應。(3)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影響。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人口所占的比例非常大,而土地資源卻十分有限。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越來越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出現。由于城鄉收入差異,進而導致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的概率增大,而受其掌握的技術與技能的影響,這些勞動力不能有效地向其他部門轉移也造成失業比例增加。

      二、財稅政策對解決失業的效應分析

      財稅政策作為國家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在緩解失業壓力和促進就業過程中擔負著重要職責。

      1.財政支出對就業的影響:(1)財政可通過投資性的支出直接增加就業崗位。如政府通過財政撥款興修水利、進行基礎設施等工程、項目的投資,從而創造大量就業機會,緩解失業壓力。(2)政府通過采購各種商品和勞務的購買性支出,增加對社會商品和勞務需求,從而刺激企業的生產,促進企業的投資行為,間接增加就業機會。(3)政府通過各種轉移性支出,增加社會成員的收入,這些收入按一定的比例轉化成消費和儲蓄,從而增加對社會商品和勞務的需求,間接增加就業崗位。(4)政府在再就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產業結構轉化等方面增加財政支出,如通過財政補貼、稅式支出等手段,可以縮短工人尋找工作的時間,增強工人在不同崗位的就業適應能力,減少在流動過程中產生的摩擦性失業以及產業結構轉換中造成的結構性失業。

      2.稅收政策就業效應主要通過稅收對勞動供求的影響來體現:(1)稅收對勞動供給的影響。稅收參與社會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勞動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如果收入效應大于替代效應,征稅對勞動供給是個激勵作用,它促使人們增加工作、增加勞動;如果收入效應小于替代效應,征稅對勞動供給就會形成超額負擔,人們會選擇閑暇,而減少勞動。(2)稅收影響勞動總需求量。稅收對勞動總需求的影響,主要表現在運用稅收調節,刺激投資,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稅收對私人投資刺激效應,是通過調整稅種、變動稅率以及稅收優惠等措施實現的。如企業所得稅中允許投資抵免、加速折舊等措施,會鼓勵私人投資,對新興產業給予減免稅優惠,會鼓勵新興產業的發展;稅收對公共部門投資刺激應是通過稅收規模對政府投資規模的影響來實現的。政府如果將稅收收入用于增加公共投資,勢必會增加就業機會。另外,政府對高收入階層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中一部分將用于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支出。增加社會購買力,提高社會有效需求,有利于整個社會就業水平的提高。

      三、以往解決失業的財稅政策回顧

      從2002年,我國實施了積極的就業政策,各級財政部門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努力加大就業和再就業資金投入力度。僅中央財政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就由2003年的41億元,增加到2007年的238億元,2008年中央財政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為260億元。同時,地方財政部門也相應增加就業補助資金的投入,2006、2007年,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分別為89億元和126億元。各級財政部門針對就業困難特殊群體采取直接扶持的財稅政策:

      1.支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一是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都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二是國家對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三是中央財政為殘疾人康復扶貧貸款安排貼息補助資金。

      2.做好大學生就業工作扶持。為了鼓勵高校畢業生為西部地區、邊遠地區和廣大農村的公共事業提供服務,各級財政對大學生的生活費(或工資)、享受相關保障待遇應繳納的費用等按規定給予補助。另外,對畢業后自愿到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工作,服務達到一定年限的學生,其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由國家代為償還。對自愿到西部地區及縣級以下的基層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其自籌資金不足時,也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對從事微利項目的,貸款利息由財政承擔50%。

      3.提高農村轉移勞動力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一是免費的公共就業服務,如就業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二是對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根據其就業狀況,各級財政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三是對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特殊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從財政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4.對于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除了可以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免費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等政策外,專門針對就業困難人員的財政補貼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對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二是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并在相應期限內給予上述三項社會保險補貼和適當的崗位補貼;三是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

      5.幾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針對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是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將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提高。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二是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新增崗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上下浮動20%。三是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對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成立的經濟實體,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含30%)的,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筑企業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的,免征企業所得稅。上述稅收減免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四、進一步完善解決失業的財稅政策

      1.實行有利于就業的財政支出政策

      (1)加大財政對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資金投入。從世界發達國家情況看,各國財政促進就業支出占GDP的比重一般在1%左右。我國雖然是發展中國家,但在目前面臨較大就業壓力的情況下,也應努力增加財政對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再就業的支出,提高財政對再就業支出占GDP的比重。因此,各級財政部門特別是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大力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通過預算內外各種資金渠道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再就業工作的資金投入。

      (2)增加財政對公共項目的資金投入。就業、再就業與經濟增長有著正向連動關系。經濟增長越快,向社會提供的就業機會就越多。一定的經濟增長是擴大就業崗位和創造更多就業機會的前提條件。世界各國尤其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在3%的GDP.增長基礎上,GDP增長速度每提高2個百分點,失業率便下降1個百分點;反之,GDP每下降2個百分點,失業率便上升1個百分點。應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通過財政支出,拓展公共投資項目,刺激需求,保持國民經濟協調健康地較快發展,從而提高經濟對就業的吸納能力,增加工作崗位,促進社會就業。

      (3)進一步推動新的、更具規模的專項基金的啟動。要推動就業工作,實現以創業帶動就業,就要實行有利于創業的財政支出政策,設立專項基金,對創業活動提供財政資金支持。中小企業是創新創業的主體。為了幫助中小企業解決創新創業缺少資金的問題,有關部門已經設立了專門的基金項目。目前,在已有的各項基金基礎上,還應進一步推動更新、更具規模、更有針對性的專項基金的啟動,尤其是推動地方政府創業基金的設立、完善和發展。

      2.實行有利于就業的稅收政策

      (1)調整完善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經濟發展是增加就業的前提,只有促進經濟持續的發展才能帶動更多的就業。進一步推進稅制改革,調整完善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促進經濟特區發展、鼓勵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稅收政策,利用稅收政策促進經濟發展帶動就業的增加。

      篇(6)

      (二)新技術開發與引進狀況工業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可通過技術開發,技術改造,設備以及先進工藝的技術引進來完成。所以對大中型工業企業的技術開發、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情況進行分析也可以反應企業技術創新的狀況。此外,我們對比分析了各代表性省份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技術開發與引進狀況。結果顯示,湖北省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新產品開發項目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同時也低于江蘇省和廣東省,但是高于同期的陜西省和江西省;湖北省引進技術經費支出稍高于全國平均水平,但是相比江蘇和廣東兩省,卻不及二者的三分之一,差距很大;技術改造情況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同樣低于江蘇、廣東兩省,甚至不及江蘇省的七分之一。在購買國內技術經費支出方面,湖北省也呈現出與東部發達省份差距巨大的狀況。綜合來看,湖北省的技術開發、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都處于第二梯隊水平,與國內發達省區相差很大,尤其在企業自主創新方面湖北省還要很大的進步,需要提高技術的自主創新能力,逐漸擺脫依靠引進的現狀。技術創新本質還是企業的自主創新,引進外來技術和科技都是技術創新發展的漫長過程中的一個階段,從無技術到引進技術,最后到擺脫對外依賴形成自身的獨特的技術創新,這樣的企業才會有持續的市場競爭力,才能在科技發展的經濟社會顯示出生命力,是企業技術創新的發展方向。湖北省企業現在自身的技術創新仍舊需要依靠外在的技術,自身的技術創新還需要得到支持和發展。

      二、湖北省現行創新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在全面對比分析湖北省企業科技創新基礎上,我們將進一步對湖北省現行創新體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這對于后續的改進優化具有重要意義。

      (一)企業研發資金短缺資金是開展技術創新的前提,只有在資金上有了保障,企業才有可能去不斷研究新技術和新工藝,假若資金無法保障,企業技術創新只會陷入經費瓶頸。根據學者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狀況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不論是傳統的大中小型企業、還是高科技企業,都把缺乏資金看成是影響技術創新活動順利開展諸因素中的首要障礙因素,這說明資金短缺問題在企業技術創新中具有普遍性的問題。這從技術創新前提———R&D的經費支出占GDP的比重(即R&D投入強度)也可以得到證實。據2013年的數據統計,湖北省R&D活動經費支出額占GDP的比例為1.81%,比我國的南部廣東、西部陜西、東部江蘇省分別低了0.51、0.33和0.7個百分點。企業技術創新的資金籌集渠道主要可以分為三個:政府財政撥款、企業自籌和引進外資。由于企業技術創新具有高風險性(包括市場風險、技術風險、生產風險和資金風險)和不確定性,再加上現代化技術創新的不斷推進,技術更新周期短,回報率不穩定和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以及產權制度不的不完善,企業主動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不高,尤其對于中小型企業來說技術創新具有很大的難度。在企業技術創新的四個過程(設想的提出、研究與發展、工程化和商業化)中,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所需資金額度相對較小但是風險性大,工程化是技術創新的關鍵階段,所需資金較多,籌集最困難,是技術創新商業化的一個大門檻,躍過這門檻,技術創新的商業化比較容易成功,反之則失敗。因此,目前企業R&D經費支出需要靠政府大力推進來進行引導,在這方面湖北省的研發投入與其經濟規模不相匹配,存在進一步加大投入的空間和財政能力。

      (二)企業內人才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智力支持經濟的發展核心是科技,關鍵在人才;企業要進行技術創新必然離不開人才和智力支持。企業要在科技發展的今天具有強勁的競爭力,必須要有強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作為基礎。湖北省的勞動力資源具有一定的潛在優勢,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3年的數據顯示,湖北省的高校數為122所,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的78.77所,比江西、陜西省的分別多出34所和31所,為湖北省提供高素質人才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但是,湖北省從事R&D活動的人員占全省企業從業人數的比重與全國平均水平相比只相差0.4%,在相鄰的幾個省份R&D比重是比較高的,但是與發達地區的省份相比還是存在著差距。同時根據《中國科技統計年鑒(2013)》各地區公有經濟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來看,湖北省的專業技術人員與最多的省份相差很大,這也說明湖北省企業內部人才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智力支持。

      (三)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不靈通現代經濟社會同樣也是信息化社會,掌握了信息的主動權和優先權,那么在市場競爭中就有優勢。企業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擁有技術和市場信息就能較少技術創新的盲目性,可以以市場為導向,快速使技術研究成果實現商業化。根據《第二次湖北R&D資源清查主要數據公報》2009年全省高等院校共發表科技論文66517篇,出版著作2356種,全省高等院校共申請專利2401件,其中發明專利1511件,發明專利申請占全部專利申請的62.9%,全省高等院校獲得專利授權1326件,其中發明專利731件,占55.1,全省高等院校開展R&D項目研究26932項。但是,工業企業完成新產品產值1839.47億元,比廣東省8483.48億元相差很大;全年實現新產品銷售收入1811.69億元,是廣東省的21.8%,由此看來,湖北省企業對于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的信息掌握的很少,研究的科技成果信息并沒有及時地傳送給企業,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與企業之間的聯系不是很緊,產學研有點脫節,給企業的技術創新帶來了信息的閉塞;由于地理位置和歷史原因以及地區經濟發展的程度不一,部分企業缺乏市場競爭的意識,湖北省企業相對于東部和沿海省份市場信息是相對落后的,給企業的技術創新帶來了阻礙。

      (四)有關政策法規尚未完善,基礎設施和軟環境需改進企業的技術創新需要有法律法規提供法律性支持,同時離不開強有力的基礎設施和軟環境的推進。湖北省位于中部地區,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并不是很高,仍舊處于中游水平,在現代科技和技術迅猛發展的今天,對于知識產權、技術創新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并不完善,加上經濟基礎的欠強勁支持,在基礎設施和軟環境上同樣是欠缺的。以湖北省的省會城市—武漢市為例,空氣污染指數在全國城市中是排名前列,而且武漢市的交通狀況也不很樂觀。盡管近年來武漢市地鐵的開通和運營,但是交通擁擠依舊是一個頭疼的問題。同時相關的研究機構的設備也不是很完善,典型的武漢市光谷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尚未形成高新技術集群效應。各個創新性企業之間聯系較少,阻礙了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進一步發展,這就說明在基礎設施和軟環境方面是需要改進的。總的說來,由于湖北省企業技術創新在資金方面缺乏,相對應的財稅政策也不完善,人才引進和培養的政策也存有缺陷,同時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科研設施與東部發達地區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從相關的政策法規、技術創新的軟環境以及硬件設施角度來說,湖北省企業技術創新還是需要政策的引導。

      三、破解湖北企業創新難題的財稅政策分析

      根據國外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當前湖北省的經濟社會實情,本文對促進湖北省企業技術創新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保證資金充足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法國為鼓勵風險投資資金支持企業的技術創新,成立了專門的風險創投基金,其啟動資金完全通過財政補貼的方式形成,且享有適當的稅收優惠。新加坡主要采取財政直接投入、財政補貼等方式。新加坡對外國直接投資于當地的技術轉移給予財政補貼,當然符合相應條件的本國企業也可享受財政補貼,這就吸進了外來的技術和廣泛汲取本地企業的技術資源,形成更有力的后期技術創新。湖北省要加大對企業研發的財政支持力度,增加財政直接投入,提高R&D的投入強度,增加R&D活動經費,為企業的研究開發、科技活動以及成果的商業化提供資金的保障,不讓企業的R&D苦于經費不足而半途而廢。根據企業R&D經費的籌集來源可以看到政府需要在促進企業增加R&D經費中起引導性作用,利用財政的支持提高企業自籌和引進外資,從而從宏觀整體提高企業的研究發展支出水平,為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活動提供資金支持。在財政融投資方面,應該由傳統的由政府部門從財政撥款或通過發行債券等形式投融資轉變為政府政策性資金、引進外資和商業銀行的貸款等多種方式并行,比如利用地方性的商業銀行,針對于本省內的集資,為企業提供低息或者免息的貸款服務,增加財政的融投資,多樣化、寬口徑企業的技術創新的集資。建立研發基金、研發準備金制度,為企業初期的研發提供資金支持,保障企業技術研發的持續性。根據發達國家的普遍經驗,對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政府除提供企業利息優惠的貸款,還建立了相應的技術研發基金,給予企業技術創新必要的資金扶持。對于湖北省而言,可建立省級和市級的研發基金,每年從預算中撥一部分經費維持基金的運營。此外,研發基金還能為企業融資提供擔保,幫助其拓展融資渠道。還可允許研發設備加速折舊,進一步拓展加速折舊的設備范圍,對風險大、創新型及國際國家前沿的研究與開發用固定資產給予加速折舊的優惠政策。

      (二)培養專業人才,重視人才,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激活人才管理機制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不僅要有理念的平臺,更需要擁有以勞動力素質決定的科技優勢。針對湖北省高校數量和學生數量眾多但是企業從事R&D人員很少的情況,我們可以看到湖北省面臨著高精尖人才的流失的困境。面對我省大量人才流失的現狀,政府必須積極采取優化人才結構,在省內發展不同技術人才的高校,培養出適應市場需要的領導型和技術性人才。同時,建立和暢通政府與省內高校建立密切聯系,面對市場培養人才,健全人才市場體系等措施。此外,改善科技人才的生活待遇和工作環境,使地區人力資源得到合理配置。提高人才培養投入、逐步加大財政性教育投入的比重;通過多種途徑激勵各類型的技術人才進行創造,提高群體收入水平,避免技術人才的大量外流,激活技術型人才的創新活力。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確保科技創新主體的收益不受侵害,對企業創新主體、創新流程、成果轉化、產權歸屬、風險保障等相關內容做出明確規定,為企業技術創新保駕護航。

      (三)加強“產學研”結合,促進信息網絡建設、加快信息的流通從新加坡的經驗來看,政府會資助國內大學和國外研究機構建立合作研發關系,并資助科學家及工程師從研發機構進入企業任職,為企業技術創新不斷輸送人才。這實際上為湖北省的企業創新體系建設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解決湖北省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交流與反饋渠道不暢的問題,就必須采取措施,加強全省“產學研”的聯系。嘗試以市場配置的手段,將部分相應的科研院所推向市場,通過市場運作,使科研院所以市場為導向進行科研或技術開發研究,盡量避免出現盲目研究的情況。政府應該鼓勵企業通過資本運營,支持某些科研院所或者與高等院校進行長期合作,使其成為企業技術創新的基地,這樣有利于企業迅速獲得技術創新成果,也有利于全省科技體制改革,實現科技資源的優先配置。同時,政府各職能部門及科研機構、金融機構、中介服務機構要加速各類信息網絡的建設,使企業利用現代通訊手段便捷地獲取技術及市場信息。

      (四)利用政府采購制度增加需求政府采購作為一項政府干預經濟和拉動產品需求的政策工具,也應該在激勵企業技術創新中發揮其特有作用。合理利用政府采購制度,可以增加企業的技術創新產品的有效需求量,從而引導企業更多研發創新性產品。采用政府采購制度,政府通過行政命令購買、直接市場購買和程序鼓勵消費三個手段向技術創新企業進行公共采購,創造和增加企業技術創新產品的市場需求,鼓勵企業的創新行為。這樣可以使企業的創新產品在市場開拓期有比較穩定的市場保證,同時也使企業的創新活動過程與市場有觀點的風險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對于湖北省而言,通過建立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和專屬執行機構,建立多層次的采購監督體系,能夠確保政府的采購費用在企業的技術創新產品上的高效使用。與此同時,通過完善政府的采購制度,直接采購省內企業的技術創新產品,助力實現企業技術產業化生產的完成。此外,政府應當密切關注創新性企業的最新成果,大力支持創新產品,增加企業的需求量。在此基礎上,借助政府的信譽為創新產品打開市場,將創新產品最新推向市場;并通過政府推廣,促進創新產品的市場消化,加快企業技術創新轉換的速度。除了直接采購以外,政府還能對部分具有較好發展前景的創新產品實行公共技術采購,即通過財政投入,與企業簽訂一個未來交付的新技術訂單,引導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篇(7)

      (二)支持中小企業的財政政策手段相對單一我國財政政策在具體運用財政撥款方面,支持國內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等過程中存在許多現實問題,效果無法讓人滿意。首先,財政資金非常不足。客觀上來講,我國處于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全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還未達到發達國家的程度,經濟實力相對較弱,很多省份地方政府甚至還連年赤字現象,因此對于政府財政政策支持方面需要的中小企業資金便非常不足了。這種資金短缺的局面使得地方財政上能夠真正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十分有限。其次,管理方面非常不完善。我國目前仍然處于社會經濟轉型期,國家財政資金的相關分配制度尚未得到完善。我國政府對于中小企業進行的經濟扶持,運用政府財政資金的撥款支持中小企業,政府方面投入大量人力及物力,但是扶持效果并不十分明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國社會經濟基礎現在非常薄弱,政府財政資金一般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的具體數量比較小,而且政府財政資金的分配問題也處處受限。

      (三)立法程度相對低,國家法規不健全目前,我國并沒有完善的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門的具體稅收法律。其中包括對國內中小企業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方面都沒有一個相對集中的體系,稅收形式多樣,而且經常分布在不同稅法文件、具體實施細則、相關通知和補充的法律規定中,有一些稅收優惠方面的政策經常變動調整,甚至需要查閱法律及管理規定的很多文件才能查詢到。因此,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的內容較分散不集中,并沒有真正規范性的稅收優惠系統文件,在實施執行起來就會很容易產生混亂,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政策的落實往往很難到位,難以實現對中小企業實施稅收優惠、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目的。財政政策方面也一樣沒有真正對于中小企業的具體政策扶持方面的相關法律體系。在當前法制社會中,我國中小企業名義上可享有很多財政及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在實際中這些優惠政策往往缺乏規范的國家法律依據,缺乏權威的國家法律條文作為優惠依據。

      (四)社會化服務體系缺乏目前我國社會的中小企業相關服務機構的數量非常少,服務體系中一些人員素質非常低,服務機構的一些經費來源也有很大問題。總之,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方面還存在著很多缺陷及問題。首先,目前我國還沒有成立專門為國內中小企業真正提供服務的具體社會化服務網絡體系。我國社會目前只是政府部門及其下屬的政府一些機構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服務,政府的政策主導傾向非常明顯有效,政府部門也真正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付出了很多努力,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進的作用。但如果僅僅依靠政府部門方面這一單一的服務渠道,服務范圍程度過窄,服務的具體功能受到很多方面限制,而且目前政府的社會資源也是非常有限的,難以形成真正完善的社會化系統服務網絡。其次,我國專門的社會化相關服務機構的總的數量還是非常少,無法很好地為國內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五)稅收扶持力度相對比較低我國政府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創業期的具體稅收扶持力度相對不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國稅收體系不完善,具體優惠政策涉及范圍窄。我國目前對于中小企業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無論在涉及具體稅種方面還是在一些優惠的支持力度方面往往都還有很強的發展局限性。優惠的基本稅種局限于增值稅以及所得稅,其他方面稅種涉及非常少。優惠方式往往集中在降低相關稅率和減免具體稅款兩方面,手段過于單一。我國社會目前缺乏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科學稅法體系,稅收優惠具體政策的單一與國內一些中小企業發展存在的多變性特點不相符合。而國家流轉稅征稅面過于廣,對于中小企業運作過程中的各方面以及各環節都能不同程度上產生或大或小的不利影響,若不在這些稅收環節輔以必要措施加以提高支持,將出現事倍功半的現象。其次,我國優惠政策在具體執行效率方面不高。我國的一些稅收政策沒有真正納入稅收支出的財政預算管理,與之發展相配套的國家政策監督體系尚未真正形成,這就使得財政政策執行隨意性特別強,透明度很低。

      二、支持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財稅對策建議

      (一)運用財政政策改善具體融資環境1.建立完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對于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現象這一問題,真正的解決措施就是建立我國中小企業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單靠國內中小企業以自身力量解決貸款問題顯得十分困難。從國際社會上來看,解決這一難題的比較好的方式就是堅持以國家政府為主導為中小企業建立和提供擔保的社會信用擔保體系。以美國為例,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向一些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提供相關擔保,其發展資金來源是用美國國會撥款;而日本在全國范圍內設有許多信用管理保證協會,并有專門為中小企業信用公庫作為信用保證協會進行提供再擔保服務。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也對如何建立中小企業社會信用擔保體系進行了初步有益的探索,經過深入研究之后國家政府經貿委便出臺了《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這一扶持文件,開始基本確立了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中小企業社會信用擔保體系的大致框架。一些地方政府也由財政出資開始建立中小企業社會信用擔保基金或公司等。2.建立中小企業發展準備金籌措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初始資金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一是爭取國家政府財政撥款的大力支持;二是一些國有中小企業進行出售等的收入所得資金;三是從個體中小企業的具體營業收入中,按一定合適的標準進行提取一定的比例的發展準備金。由政府掌握的企業發展準備金是非常重要的,對維護一些地方產業的相關升級換代或更新,以及支持中小企業與一些高科技尖端行業產業的發展往往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在堅持有償使用的基本原則基礎上,努力爭取實現滾動發展,對一些重大高新科學技術成果商品孵化期以及產業化啟動的資金投入進行專項科學統一的管理,譬如向相關科技產業提供長期而且優惠貸款進行支持,其它部分發展資金可用在對一些中小企業的市場風險損失補貼保障、進行合理獎勵和貸款社會貼息等方面。

      篇(8)

      自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各國相繼出臺了各自的經濟刺激方案。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帶來的沖擊,我國政府也連續出臺了一系列經濟政策,其中,稅收政策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一、稅收政策調整的背景受金融危機的影響

      2009年我國經濟面臨嚴峻的挑戰,各項經濟指標出現了回落,這是本輪稅收政策調整的最大背景。由于金融危機的蔓延,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經濟增速放緩,出口下滑,市場流動性趨緊壓力激增,政策取向開始大幅調整,并定位為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從宏觀經濟層面來看,我國經濟仍然面臨著諸多挑戰。

      (一)經濟復蘇之路依然漫長從2009年的各項宏觀數據來看,宏觀經濟還處于艱難復蘇初期:盡管國家對相關行業多次出臺出口退稅政策,出口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大量的貸款投放并沒有使微觀經濟快速復蘇,實體經濟增長的基礎還不牢固;企業的生產成本有所降低,但金融危機過后,資產大幅縮水引起需求下降。

      (二)出口形勢難言樂觀出口作為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其快速增長一直是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世界經濟增速明顯減緩,盡管出口結構升級和出口市場的多元化以及出口退稅率的提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外部需求變化對出口的影響,但是較高的出口依存度將使我國經濟在歐美消費持續疲軟的情況下難以獨善其身。

      (三)通脹預期不斷增強未來一段時間內,通貨膨脹形勢仍然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方面要刺激消費拉動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卻存在強烈的通脹預期,將給財稅政策的具體實施提出嚴峻挑戰。

      二、稅收政策調整的效應分析面對復雜的經濟形勢,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財稅政策來提升市場信心、擴大需求拉動經濟增長、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

      比如,兩次大幅度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和暫時免征存款利息稅、個人證券賬戶資金免征利息稅、抗震救災及支持災后重建系列稅收政策等。這些惠民生的舉措,受到老百姓熱情贊許。而在稅收政策調整中,對實體經濟的影響集中體現在增值稅改革和大范圍調高出口退稅率方面。

      (一)增值稅轉型對實體經濟的影響效應明顯2008年11月初國務院出臺擴大內需十大措施,公布了增值稅轉型方案,這是我國歷史上較大的一次減稅行動,對實體經濟的影響效應明顯。

      基于宏觀層面的視角,此次增值稅轉型有利于推動產業升級和轉型,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和行業因資本有機構成差異造成的稅負失衡,有利于降低資本有效稅負,促進研發投入,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在出臺時機上,在經濟總體趨緊的情況下出臺這項改革避免了投資過熱風險,也有利于提高我國企業抗風險能力和克服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基于微觀層面的視角,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將減輕企業稅負,降低投資成本,增加企業盈利,有利于鼓勵企業增加投資,尤其是機器設備投資比重較高、資產耗損較快、投資回報率較低的行業受益較大。轉型后的增值稅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更新,將對投資產生明顯的導向作用,而且會使企業的投資周期明顯縮短。同時,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低至3%,也有利于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但要引起注意的是,轉型將刺激企業增加投資,會對勞動力需求產生影響,在其后的配套政策中應防止實物資本投入對人力資本的過度替代,以免對就業產生消極影響。

      (二)出口退稅率提高是把“雙刃劍”

      從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為穩定外需,中央7次提高出口退稅率,將綜合出口退稅率由12.4%提高到13.5%。長期以來,擴大出口一直是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驅動力,并由此形成了出口導向型的產業結構和經濟政策。近年來出口退稅政策的不斷調整,對于優化出口結構,抑制外貿出口過快增長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從長遠看,出口退稅率的適當上調雖然對減輕國內就業壓力具有積極意義,但目前對于出口企業的實際影響不大。當前最主要的壓力還是整體的需求在下降,這并不是靠出口退稅就能解決的。以鋼鐵業為例,目前北美、歐盟等地區部分制造業的開工率還不到60%,因而對鋼材需求并不高。對企業而言,退稅政策只能惠及一時,長遠來看,最發愁的仍然是訂單。

      而實際上,提高出口退稅率也是一把“雙刃劍”。出口退稅率上調后,外國采購商必然相應降低產品報價,在一定程度上使出口退稅補貼了外商,出口企業的收益反而會小于外商采購商。同時,上調出口退稅率,有可能引發新的國際貿易爭端。在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情況下,出臺外貿政策尤其要謹慎和小心。對于政府而言,應抓住時機對稅收政策調整做出理性選擇。應借此機會推進出口稅收支持政策的轉型,按照優化出口產品結構的要求進一步調整出口退稅政策,結合企業所得稅改革,取消針對外商投資舉辦出口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其納入出口結構優化的調控范圍,消除由此引發的國際貿易爭端。

      三、對金融危機下我國稅收政策再調整的建議

      國際金融危機造成美國、歐盟以及新興市場國家的經濟增長放緩,并伴隨著通貨膨脹的預期,對全球未來幾年的經濟前景形成了深遠的影響。在外需下降的情況下,中國經濟要想保持可持續增長,必須要拉動內需和增強企業的活力。未來的政策要在避免中國經濟“滑坡”和防止通貨膨脹之間找到一種動態的平衡。我們認為,在稅收政策上應更多地發揮減稅的作用,同時加大財政對改善民生、自主創新、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一)個人所得稅改革目前中國不但外需不足,而且內需也不足,特別是居民的消費需求偏低。

      如果要彌補外需不足帶來的影響,必須要提高內需。光靠投資,持續性不足,故只有擴大居民消費,才是長久之策。而居民消費不足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居民收入水平比較低。

      所以,2009年12月5日至7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擴大居民消費需求”置于結構調整的首要位置,凸顯出國家解決目前投資與消費失衡這一問題的決心。目前我國財富過多地集中在政府手里,這勢必影響民間的投資與消費。因此,“還富于民”將是未來政府必須要著力解決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改革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由于當前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較低、稅率較高,加上實行分類所得課稅模式,使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基本上落在廣大工薪階層的身上。因此,改革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提高個稅費用扣除標準、將分類所得課稅模式改為綜合所得課稅與分類所得課稅相結合的征稅模式等措施,將對刺激居民消費產生一定的作用。

      (二)降低中小企業稅負目前,我國各類中小企業已占我國企業總數的99.8%,其工業產值、實現利稅和出口總額分別占全國的60%、40%和60%左右。從就業方面而論,近年來,我國每年75%左右的新增就業機會來自中小企業。

      ①長期以來,中小企業是就業和經濟增長的主力軍,把錢留給它們去投資是最理想的。遺憾的是,中小企業長期存在融資難、稅負重的問題,如今又遇到了金融危機和經濟增速放緩,很多已在危機中倒閉。如果能給他們大幅減負,相當于為其提供了一筆難得的融資,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無疑是雪中送碳,其效果將是顯著的。然而,政府實施的5500億減稅方案,中小企業真正從中受惠不多。

      ②如果給中小企業減負,會更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升級,也有利于民營經濟的發展。從這個角度出發,政府應該多給中小企業免稅,這將會明顯拉動就業的增長、促進經濟的發展。當然,減稅就是減收,在支出不變的情況下會擴大赤字。考慮到目前政府擁有良好的財政狀況和良好信譽,政府可以通過發行國債來彌補赤字,并且發行成本很低。由政府發債來給中小企業減負,實際上是引導資金流向更有效率的地方,同時中小企業的存活與發展會擴大稅源。這對于優化當前偏重重化工業、嚴重依賴投資的經濟結構和提升就業有“一石二鳥”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計金標《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稅收政策調整分析》《,財政與稅收》2009年第3期。

      篇(9)

      一、當前我國非稅收入的現實問題

      (一)非稅收入膨脹式增長,超越gdp和稅收增長速度,地方財政收入稅費結構變化明顯。長期以來,我國財政領域一個突出矛盾是,一方面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另一方面一些規費等形式的預算外資金還本文由收集整理在大量地收取,也就是說,政府不僅在收取以稅收為重要形式的規范性財政收入,而且預算外“收費”。

      從另一角度看,近年來,在全國經濟增長放緩和房地產調控政策背景下,全國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明顯高于gdp的增長速度。究其根源,一個重要因素是地方財政非稅收入地位轉變,由原來的“拾遺補缺”轉變為“半壁江山”,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第二財政。近幾年,由于一些地方“土地財政”突飛猛進,這些地方政府財政中非稅收入占比已高達50-60%。

      (二)非稅資金管理難度增大,財政監管職能被肢解,部分非稅收入游離于監管之外。非稅收入的執行主體是行政事業單位或者是相關的主管部門,由于票據使用缺乏統一標準,一些涉及非稅收入部門一直是使用上級主管部門的印制票據收取非稅收入,財政部門盡管在程序上進行了審核,但仍沒有能力對它的后續工作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一些地區和部門由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收入執行機制,無法做到令行禁止,導致一些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現象時有發生;此外,非稅收入大部分款項即使被納入到預算管理的范疇內,對于非稅收入審核、使用和管理也僅僅只是走馬觀花,流于形式,致使財政部門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最終導致對非稅收入的管理缺乏剛性的約束監督力。

      (三)二次分配缺乏科學規范的統一標準,分配體制不合理將使政府財力資源的配置能力和效率降低,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能力。

      由于收費形成的經濟來源基本上歸地方政府、部門、和單位支配,缺乏統一規范的分配標準,導致二次分配的不合理。一些盲目投資,重復建設,鋪張浪費甚至社會腐敗現象滋長泛濫,社會資源不僅得不到有效控制和調整,造成地方資源的無序浪費,非稅資金長期游離于國庫之外,將嚴重削弱國家宏觀調控能力,與中央財政和稅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馳,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運行秩序,對政府實施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帶來了消極作用,直接影響我國財政收入的根基。

      (四)政出多門,收費主體多元化,來源渠道復雜,執收環節多,收入來源不穩定。與國家稅收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等相比,非稅收入呈現于稅收收入的不同之處,首先非稅收入由于征收項目的選擇性,明顯具有零散性的特點;二是非稅收入由各職能部門分別征收,征收標準和征收環節各不相同,帶有明顯的行業性特點;三是征管方式存在不同的執行主體,其復雜性、多元性的特點較為突出;四是征收的方式渠道復雜,有主管部門(單位)代收自繳,有的是由銀行代收,還有由財政機關征收;五是來源渠道不穩定,具有不確定性。特別是某些臨時性和罰款項目, 突擊性和集中性特點明顯,導致這些非稅收入時高時低。

      (五)法制不健全,監督缺乏約束力,未形成規范、完整和系統的法律法規。從法制化進程上看,非稅收入增長過快,管理艱難與執行混亂,一個深層次原因就是經濟轉型過程中法律、法規和改革制度沒有最終形成。非稅收入征管的一系列內容,包括立項、定標、征收、監管、票據管理和資金使用環節仍尋找不到能夠覆蓋全國范圍的統一、規范、系統和具可操作的法律法規,使非稅收入征管做到無章可循;同時,非稅收入征管和使用隨意性較大,缺乏健全的法制監督,使得非稅收入管理難以規范,對違規行為難以有效約束。

      二、非稅收入現實問題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全國財政收入結構比重中,稅收收入增幅回落,但是非稅收入占比增長,必然導致費大于稅的現象出現,稅收與非稅收收入此種此消彼長現象,極有可能導致企業負擔變相增加,影響結構性減稅政策總體效果;同時,非稅收入征繳具有不穩定和不確定性,持續在高位運行極有可能引發財政風險。

      實踐證明,地方財政非稅收入諸多問題,勢必導致一系列消極因素,進而影響經濟和社會發展:(一)侵犯稅基。稅收與非稅收入比例失衡呆滯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體系中所占的地位下降。非稅收入大部分成為地方財政(或部門)的利益,必然會分散政府宏觀調控的能力。(二)降低了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導致各種社會腐敗現象,增加了機構改革的難度。由于非稅收入基本上歸地方政府、部門和單位支配,不僅助長了重復投資、重復建設和盲目基建,而且權利過于集中,為腐敗現象提供了溫床,損壞了政府形象,敗壞了社會風氣。(三)制約了經濟主體的發展速度,加重了企業負擔,影響了正常的生產經濟秩序。稅費高低直接影響經濟增長速度,過多過濫的收費使企業不堪重負,加重了企業做大做強的成本。(四)削弱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從廣義上講,稅與費都是政府通過行使行政強制權無償征收。收費的隨意性和廣泛性,破壞稅法的嚴肅性,降低了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五)大部分收入在支出上游離于財政監督,無疑是肢解了財政管理職能,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

      三、加強地方財政非稅收入征管的對策選擇

      改革非稅收入,應當從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深化非稅收入改革,規范非稅征管要素,推進征管體系建設,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撐以及加快法制化管理進程等方向入手,遵循標本兼治的綜合對策。

      (一)完善和推進徹底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從理順分配關系入手,從源頭起正本清源,還原稅收和規費之本來面目;按照權利與義務相當的原則,確立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和非稅收入體系,賦予地方政府適當的稅政管理權,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稅體系,消除地方財政過度依賴非稅收入理念;同時,改革和深化投融資體制,適度開放政府融資和舉債,推行資產證券化等,為政府培養后備財源支撐,阻斷政府利用新增收費項目籌資的思路。

      (二)尋求非稅收入改革突破口,積極推動“費改稅”,這將涉及到部門、單位利益的重新調整。首先,對一些征繳相對穩定兼具稅收性質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費項目,推進“費改稅”改革試點,包括試點開征“社會保障稅”、“燃油稅”、“資源稅”和“遺產稅”等新稅種,拓寬地方政府財源渠道;其次,對于那些“費改稅”條件不成熟的,允許繼續保留收費項目,但必須納入預算資金統一管理。

      (三)劃分經濟利益主體管理權限、明確收費范圍,理順分配渠道和分配關系。非稅收入實質仍然屬于財政性資金,非稅收入與稅收相比,有其自身特征,如征繳依據、服務范圍和對象,收入使用方向、形成過程、分配方式都與稅收有所不同等。因此,應當科學統一確定范圍,內容,標準、費率,尤其是要細化征收標準,減少彈性空間,公開征收信息,禁止擅自提高收取標準、任意擴大收取范圍,使征收各環節運行在陽光下,駛入規范化的公共財政運行軌道。

      (四) 建立統一、規范和完善的非稅收入征收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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