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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性病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
(二)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
第三條國家對性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機構
第五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設性病防治機構,并健全疫情報告監測網絡。本辦法所稱性病防治機構是指縣以上皮膚病性病防治院、所、站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承擔皮膚病性病防治機構職責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第六條省級性病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所在地區性病防治工作規劃,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負責所在地區性病的監測,以及性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三)負責所在地區性病防治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
第七條其他性病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性病防治規劃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負責所在地區性病的監測,以及性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三)對特定人群進行預防性體檢;
(四)對性病患者進行隨訪指導;
(五)開展性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工作;
(六)培訓性病防治專業人員。
第八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開展專科性性病防治業務的應當經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性病防治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性病輔助診斷技術設備和人員。
第九條個體醫生從事專科性性病診斷治療業務的,必須經執業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第三章預防
第十條性病防治機構要利用多種形式宣傳性病的危害、傳播方式和防治知識。醫學院校應增加性病防治教學內容。
第十一條性病防治機構應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防止性病的醫源性感染,推廣使用二次性用品和注射器。
第十二條對特定職業的從業人員和有關出入境人員的健康體檢和健康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三條各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在發現孕婦患有性病時,應當給予積極治療。各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建立新生兒1%硝酸銀點眼制度。
第四章治療
第十四條凡性病患者或疑似患有性病的,應當及時到性病防治機構進行診斷治療。
第十五條性病防治機構要積極協助配合公安、司法部門對查禁的、人員,進行性病檢查。
第十六條性病防治機構和從事性病診斷治療業務的個體醫對診治的性病患者應當進行規范化治療。
第十七條性病防治機構和從事性病診斷治療業務的個體醫在診治性病患者時,必須采取保護性醫療措施,嚴格為患者保守秘密。
第十八條性病患者在就診時,應當如實提供染病及有關情況,并遵照醫囑進行定期檢查徹底治療。
第十九條性病檢查治療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二十條對艾滋病患者的治療和管理,按照《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五章報告
第二十一條性病防治機構和從事性病防治診斷治療業務的個體醫發現艾滋病、淋病和梅毒及疑似病人時,必須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各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個體醫發現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性病病人及疑似病人時,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性病防治機構報告。前款規定的報告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性病防治機構對所在地區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疫情,必須及時向上級性病防治機構報告。性病防治機構對所在地區其他性病疫情,必須按月向上級性病防治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從事性病防治、衛生防疫、傳染病管理監督的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擅自開展性病專科診治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并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配方人員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根據正式處方或領藥單調配發藥,非本院處方不予調配,病房藥房的藥品只供住院病人使用,門診處方未經科主任同意,不予調配。
(三)收方時,對處方內容審查核對無誤后,方可調配,如處方內容不委妥或錯誤時,應與處方醫師(士)聯系更正后方可調配。
(四)配方時應按調配技術常規和操作規程稱量標準,不得估量取藥,所用原料和輔料必須符合藥用規格,急診處方及搶救用藥保證隨到隨配。
(五)配方應細心迅速和準確,嚴格執行核對制度,計價配方,核對發藥人均需在處方上簽名。
(六)對出院病人發藥時,應將病人姓名用藥方法及注意事項詳細在藥袋上或瓶簽上,并應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七)對已發出的藥品原則上不予退回,如特殊情況,確需退藥時,只限有限注射劑和原包裝片、丸劑,經醫師(士)用紅筆開出退方,方可退回。
(八)調劑室的分裝人員必須詳細復核在藥袋上寫清藥名、含量及數量。
(九)調劑室的藥品及調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處。
(十)調劑室的貯藥瓶的瓶簽應按規定用中文和拉丁文書寫清楚,注明規格、常用量和極量。補充藥品時經另一人核對,方可裝瓶。
(十一)對醫學專用藥、毒藥、精神藥品及貴重藥品,當日核對,發現問題或錯長錯短及時核對。
(十二)藥品要定期檢查有效期,嚴防過期失效的現象發生。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及未聯網計算機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主管全國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計算機病毒。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一)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計算機病毒的文件、軟件、媒體;
(三)銷售、出租、附贈含有計算機病毒的媒體;
(四)其他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虛假的計算機病毒疫情。
第八條從事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生產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批準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提交病毒樣本。
第九條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應當對提交的病毒樣本及時進行分析、確認,并將確認結果上報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
第十條對計算機病毒的認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批準的機構承擔。
第十一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在計算機病毒防治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本單位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治措施;
(三)對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人員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訓;
(四)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計算機病毒,并備有檢測、清除的記錄;
(五)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
(六)對因計算機病毒引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癱瘓、程序和數據嚴重破壞等重大事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保護現場。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計算機信息網絡上下載程序、數據或者購置、維修、借入計算機設備時,應當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附贈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應當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并貼有“銷售許可”標記。
第十四條從事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生產、銷售、出租、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清除工作,并備有檢測、清除的記錄。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對計算機病毒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六條在非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的檢測資格。
第十九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并根據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本單位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治措施的;
(三)未對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人員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計算機病毒,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明確校長為傳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責任人,建立主管校長、保健醫生等相關人員組成的傳染病防控工作小組,負責學校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及疫情報告工作。
二、建立健全學校傳染病監控與疫情報告制度,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三、制定并落實晨午晚檢制度,發現疑似傳染病及時報告衛生防疫部門,做好學校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記。
四、發生疫情后,應及時對學校環境進行消毒,消毒范圍為疫情所涉及班級或學校全部環境。
五、學生患傳染病病愈后,須持醫院出具的復課證明及有關化驗單,經學校確認后方可復課。
六、保持教室室內環境空氣流通,經常開窗通風,做到濕式清掃。
七、積極開展預防傳染病的衛生健康教育,堅持上好學生健康教育課,積極配合社區開展愛國衛生行動。
消除老鼠和蚊、蠅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動物對人體的危害。
3、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差錯事故登記報告制度、分級護理制度,按時巡視病房,認真觀察病情變化,有情況及時報告醫生并做好護理記錄。
4、嚴格執行查對制度、消毒隔離制度、無菌技術操作規程,確保病人安全。
5、對危重、昏迷、癱瘓病人、老年極小兒應加強護理,必要時加床檔、約束帶防意外發生。
6、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專柜、專人、加鎖保管,班班交接,遵醫囑用藥,使用后登記,空安瓿送回藥房。
7、病房貴重藥品由專人保管,加鎖。
8、內服藥、外用藥標簽清楚,分別放置,以免誤服。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計算機病毒,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及未聯網計算機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主管全國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計算機病毒。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一)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計算機病毒的文件、軟件、媒體;
(三)銷售、出租、附贈含有計算機病毒的媒體;
(四)其他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虛假的計算機病毒疫情。
第八條 從事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生產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批準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提交病毒樣本。
第九條 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應當對提交的病毒樣本及時進行分析、確認,并將確認結果上報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
第十條 對計算機病毒的認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批準的機構承擔。
第十一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在計算機病毒防治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本單位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治措施;
(三)對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人員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訓;
(四)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計算機病毒,并備有檢測、清除的記錄;
(五)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
(六)對因計算機病毒引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癱瘓、程序和數據嚴重破壞等重大事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保護現場。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計算機信息網絡上下載程序、數據或者購置、維修、借入計算機設備時,應當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附贈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應當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并貼有“銷售許可”標記。
第十四條 從事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生產、銷售、出租、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清除工作,并備有檢測、清除的記錄。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對計算機病毒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六條 在非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的檢測資格。
第十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并根據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本單位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治措施的;
(三)未對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人員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計算機病毒,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計算機病毒疫情,是指某種計算機病毒爆發、流行的時間、范圍、破壞特點、破壞后果等情況的報告或者預報。
本辦法所稱媒體,是指計算機軟盤、硬盤、磁帶、光盤等。
【中圖分類號】R18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7484(2012)14-0487-01
濱湖區處于經濟發達地區,戶籍人口約46萬,每年流動人口近20萬。而近年來而流動人口的結核病患病率占全區結核病人半數。為做好全區結核病防控工作,充分發揮醫療機構的診療技術優勢,使疾控機構更專注于結核病人及醫院結防工作的督導管理,經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協調、監管,經過幾年來運轉,在結核病管理模式及醫院與疾控中心的合作上積累了一些經驗。
1 醫防合作方法
1.1加強領導,建立結核病防治“三位一體”模式 疾控機構負責規劃管理,醫療機構負責初篩轉診,定點醫療機構負責確診治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患者全程管理。在發現結核病人這個環節,醫療機構很有優勢,對前來就診的有咳嗽咳痰等疑似癥狀的患者,可以進行初篩。政府將指定部分定點醫療機構,讓患者得到更完善的治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負責為轄區內的病人定期家訪、宣教,督促病人及時就診,落實督導服藥。
1.2 制定并落實各部門相關職責
1.2.1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結防門診職責協助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網絡直報結核病病人的追蹤工作,開展轄區內活動性結核病病人治療管理督導工作,培訓家庭督導員,開展結核病防治知識的普及和免費政策的宣傳工作。同時做好病人的督導服藥工作,并及時將日常結防信息當日反饋到區疾控中心。
1.2.2區疾控中心職責按《中國結核病防治工作規劃實施指南》的有關要求,組織各有關單位相關醫生開展培訓,每月召開結防醫生工作例會,總結分析問題并培訓有關知識。每月對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全覆蓋督導檢查,協助并參與醫療機構結核病人的診斷工作
1.2.3區結核病定診醫療機構職責成立本單位結核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和診斷小組,制訂工作制度和流程,組織實施自查和考核。確保完成上級指定的發現、治療任務。負責對因癥就診和其他醫療機構轉診及追蹤到位的結核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定診、治療和督導管理,并及時正確填寫“肺結核病人治療管理卡”。
負責三本登記本(初診病人登記本、肺結核病人登記本和實驗室登記本)的登記工作。完成各類統計報表。開展疫情報告、結核病專報以及各定診單位網絡信息交流和互通工作。開展痰涂片檢查和結核病痰培養工作,并做好痰涂片檢查的室內和室間質控工作。保存肺結核病人病歷、胸片,痰片和治療管理卡,在病人療程結束后做好資料歸檔整理工作。協助疾控中心開展轄區防癆醫生的業務培訓。
2 督導管理方法
2.1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肺結核病人全程用藥對于確診的肺結核病人,按國家標準制定化療方案、填寫相關資料,根據病人不同的年齡文化程度和心理素質,以不同的形式進行健康宣教和指導,倡導國家、省市相關減免政策,發放《肺結核病人治療須知》,與病人簽訂免費治療協議書。督導醫生每周進行督導1次,并做好隨訪記錄。
2.2加強有效培訓,提高三位一體的防癆網絡管理質量一是加強對院內相關科室職能醫生對結核病防治知識特別是醫防合作知識的培訓,提高肺結核病人的發現、報告和轉診率;二是加強對結防醫生每月例會的培訓,形成院內周自查、月自查和區級聯合督查的齊抓共管局面,同時提高了結核病防治新知識的應用和督導質量;三是加強對村醫培訓,做好疑似病人的轉診和病人的督導管理工作。
2.3 做好健康教育工作現代結防工作要求醫務人員,尤其是結防專業人員不僅要掌握新對策,還要掌握現代健康教育的基本理論[1]。要善于運用醫學心理學去觀察、分析和了解病人的心理活動,針對病人不同的心理特點采取多種宣教形式,如發宣傳資料打電話、發短信及密切接觸者篩查等對病人及其家屬進行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病人及家屬的健康知識提高病人的順從性以及對社會和家庭的責任心,取得患者的支持與配合。
3 結果:
3.1 結核病治管情況 2009年-2011年,全區初診病人共登記2396人,共發現結核病人1030人,其中新發涂陽病人1030人,復發涂陽79人,結核病人發現率特別是新發涂陽總體上呈逐年有所提高,全程免費服藥病人數(率)也呈逐年上升趨勢。
3.2 結核病管理率的情況針對“五率”相關要求,我區及時開展培訓,落實相關措施,各率均達到衛生部考核要求。見表2。
4 經驗及討論
4.1"三位一體模式"的優勢“三位一體”模式順應了肺結核病人到綜合醫療機構診療的就診心理。大部分結核病患者首診到綜合醫院就診,他們更信任綜合醫院的醫療技術,設立定點醫院可充分利用綜合醫院的設備、人力資源以及在群眾中的知名度及信任度,順應了病人的就診心理。綜合醫院在治療重癥和并發癥病人方面更有優勢,病人可及時住院治療,減少轉院環節,爭取治療時間。結防人員充分發揮自己管理能力,有更多的精力管理和督導肺結核患者,提高了治愈率,同時有效規避了醫療風險。并且,由定點醫院診治結核病人,能減少大多數就診病人的轉診環節,防止病人的丟失,從而提高病人發現率。
4.2 統一組織、協調監管、落實措施是關鍵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協調和監管衛生政部門在醫防合作模式運作前必須反復動員、協調明確各部門職責,下發相關文件,落實經費并制定相關獎懲措施。疾控機構充當業務的牽頭者,組織協調院內相關科室建設、加強人員培訓和現場業務指導,加強溝通,落實例會,加強診療質控,相互合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3 健康教育推動了各項管理率的提高首先加強大眾健康教育,提高廣大人民的防病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宣傳國家免費政策;其次加強對病人診療前和管理過程中的健康宣教,一方面讓病人了解病情及查痰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使之體會到結核病政策帶來的實惠,同時樹立戰勝病魔的決心。幫助病人正確認識結核病,使其積極主動地配合醫生進行治療,更有利于取得良好的治療效果。
綜上所述,以《中國結核病防治工作規劃實施指南》為藍本,因地制宜開展結核病醫防合作,探索醫防合作新策略,有利于提高結核病的防治工作整體水平,發揮了醫療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優勢互補的作用,提高協作能力,加強了結核病防治工作。
[中圖分類號] R58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07(b)-063-03
The effect of diabetes mellitus treatment to the fetus fat metabolism of pregnant womancomplicated with mild diabetes mellitus
CAO Xiang-ping,HUANG Ai-qing,YUAN Jian-hua
(Family-planning Service Outlet of Beihu District, Chenzhou City of Hunan Province,Chenzhou423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To compare the plasma glucose concentrations and serum insulin,leptinand adiponectin in cord blood of babies of women(a) without 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GDM),(b) with mild GDM under routine care, or (c) mild GDM with treatment. Methods: Women with mild GDM on oral glucose tolerance testing(OGTT) randomized to either treatment group(n=43) or routine care group(n=43),and women with a normal OGTT as control group(n=43). All the women with mild GDM (treatment or routine care group) and OGTT normal women received routine pregnancy care. In addition,women with treated mild GDM received dietary advice,blood glucose monitoring and insulin if necessary.The primary outcome measures were cord blood concentrations of glucose,insulin,adiponectin and leptin.Results:Cord plasma glucose was higher in women receiving routine care compared with control,but was normalized by treatment for mild GDM. Cord serum insulin and ratio of insulin to glucose were similar between the three groups. Leptin concentration in cord serum was lower in GDM treated women compared with routine care and not different to control. Adiponectin was lower in both mild GDM groups compared with control and routine care,while the adiponectin to leptin ratio was lower for women receiving routine care compared with treatment and control. Conclusion:Treatment of women with mild GDM using diet,blood glucose monitoring and insulin if necessary, influences the altered fetal adipoinsular axis characteristic of mild GDM in pregnancy.
[Key words]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 Treatment of diabetes mellitus; Leptin; Adiponectin; Plasma glucose
妊娠期糖尿病(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GDM)是指妊娠期首次發現或發生的不同程度的糖耐量異常,在孕婦中的發病率約為9%,與肩難產、骨折和神經麻痹等產傷和巨大兒、產前子癇和新生兒死亡等密切相關[1]。給予GDM有效的治療能減少與GDM有關的圍生期并發癥和因GDM所引起的后代肥胖、智力發育障礙等長期的不利影響[2,3]。我們檢測了2005~2007年入院的GDM孕婦、給予糖尿病管理的GDM孕婦、無GDM孕婦臍血糖、胰島素、瘦素和脂聯素水平,并計算其各自胰島素/血糖比值和脂聯素/瘦素比值,以研究糖尿病管理對GDM孕婦臍血脂肪代謝相關細胞因子的影響。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研究對象為門診常規孕前檢查的孕婦,全體試驗者均同意參與本試驗研究,在孕24~36周時OGTT試驗[血糖
1.2 方法
記錄孕婦年齡、體重、產次等,于生產時收集各自的臍帶血,5 000 rpm×10 min,4℃離心,測定血清中的瘦素、胰島素和脂聯素;肝素鈉抗凝后離心,己糖激酶法測定血漿中的葡萄糖,檢測系統Beckman Synchron Cx Systems Assay,精密度0.30~38.7 mmol/L。血清胰島素、瘦素和脂聯素采用放免試劑盒(Linco Research Pty Ltd. Iodine-125 )測定。計算指標:體重系數(BMI)=體重/身高的平方(kg/m2),胰島素/血糖比值和脂聯素/瘦素比值。
1.3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0.0統計分析。數據用(x±s)、百分比或中位數和四分位數范圍表示,各組間實驗結果的統計采用協方差分析,校正產次、生產時孕婦年齡、胎兒性別和出生體重、母親體重系數等混雜因素對實驗結果的影響。P
2 結果
因產次、生產時孕婦年齡、胎兒性別和出生體重(birth weight,BW)、母親體重系數等混雜因素對實驗結果有影響,故分別以產次、生產時孕婦年齡和胎兒性別、出生體重和母親體重系數為協變量進行分析,觀察在控制了協變量的干擾作用后糖尿病管理對GDM孕婦臍血糖、胰島素、瘦素、脂聯素的影響。
2.1 各實驗組孕婦的特征(表1)
各組孕婦特征相似,在年齡、生產次數和BMI方面各組無差異。
2.2 校正產次、生產時孕婦年齡和胎兒性別后臍血糖、胰島素、瘦素結果比較
三組間胰島素和胰島素/血糖比值均沒有顯著差異。GDM治療組與對照組比較,嬰兒臍血瘦素沒有差異;校正產次、生產時產婦年齡和胎兒性別后,GDM組臍血瘦素顯著高于GDM治療組和對照組;GDM治療組和對照組脂聯素/瘦素比值差異無顯著性;校正產次、生產時孕婦年齡和性別后,GDM組脂聯素/瘦素比值顯著低于GDM治療組和對照組。見表2。
2.3 校正產次、生產時孕婦年齡和胎兒性別,此外再校正BW或BW和BMI后臍血糖、胰島素、瘦素結果比較
實驗結果顯示:與對照組比較,GDM組嬰兒臍血糖顯著升高,GDM治療組無顯著差異。GDM組和GDM治療組臍血脂聯素比對照組顯著降低,GDM組和GDM治療組比較無顯著差異。校正母親體重系數和胎兒出生體重后,GDM組與GDM治療組或對照組的差別無顯著性,GDM組校正出生體重后這一差異無顯著性(表3)。
BMI=Birth weight + Maternal BMI(母親體重系數);數據對數轉換后統計分析;與對照組比較,+P<0.05
3 討論
GDM是由于胰島素抵抗和胰島素分泌不足致骨骼肌對葡萄糖的攝取減少,胰島素對肝糖原分解和釋放、對脂肪和氨基酸轉換為糖等功能的抑制降低,使GDM孕婦血糖、脂肪和氨基酸濃度增加,胎兒體內這些營養物質也會相應增加,使胚胎體內促進同化作用的激素和生長因子如胰島素分泌增加,促進胎兒生長,導致巨大兒及其他與GDM有關的出生并發癥和肥胖、智力發育障礙等很多出生后才發生的并發癥,孕婦的GDM病史也能預測童年、青少年和成年期糖耐受不良或糖尿病[1-3]。我們設想母體GDM能增加臍血葡萄糖、胰島素和瘦素濃度,但降低脂聯素濃度,而糖尿病管理能改善GDM的這些改變,有效預防GDM對后代的影響。我們的實驗結果顯示,與無GDM的孕婦比較,GDM孕婦臍血糖升高,糖尿病管理能有效降低GDM孕婦升高的臍血糖,但GDM孕婦、給予糖尿病管理的GDM孕婦和正常孕婦間胰島素和胰島素/血糖比值沒有差異。
脂肪組織能分泌瘦素、TNF-α、IL-6等拮抗胰島素的細胞因子和胰島素敏化物質脂聯素,調節生長、食欲、能量消耗、機體組織組成和出生后的能量代謝等,脂肪過多的增加會導致血漿瘦素、其他肥胖細胞因子升高及脂聯素降低[5]。GDM孕婦臍血中的瘦素升高,并且與胎兒脂肪量呈正相關[6],臍血中也可檢測到脂聯素[7],但糖尿病管理對GDM孕婦臍帶血脂聯素和瘦素的影響報道較少。我們的實驗結果顯示與無GDM的孕婦比較,GDM孕婦臍血瘦素升高,脂聯素降低,變化趨勢與報道相似。研究證明,校正產次、生產年齡、嬰兒性別等混雜因素后,糖尿病管理能顯著降低GDM孕婦臍血瘦素水平,對臍血脂聯素沒有顯著影響,但能降低臍血瘦素和增加脂聯素/瘦素比值。臍血中的瘦素主要由胎兒的脂肪組織產生,胎盤也可能產生一點,與新生兒出生體重和脂肪組織量相關[8]。GDM孕婦臍血瘦素增加,這提示胎兒脂肪組織的增加,且可能與GDM孕婦常見的巨大兒和難產有關,而且如果GDM孕婦生產的嬰兒高瘦素主要是源于增加的脂肪組織,由于瘦素能作用于丘腦調節食欲和增加能量消耗,這將降低嬰兒食欲和食物的攝取,可能與巨大兒出生后伴隨的體重下降有關,而降低的脂聯素水平或許可以預測嬰兒或許幼兒的胰島素抵抗,及其他相關代謝性疾病的風險性。這也提示臍血中脂聯素/瘦素比值與胰島素敏感性或糖耐量有關,其比值在臍血中的正常參考值范值得進一步研究。關于嬰兒脂肪組織量,本實驗沒有直接評估。
綜上所述,本實驗證明,與無GDM的孕婦比較,GDM孕婦臍血糖、瘦素升高,脂聯素降低,但胰島素和胰島素/血糖比值沒有差異。給予GDM孕婦有效的糖尿病管理能降低GDM孕婦臍血糖和瘦素,對降低的脂聯素沒有影響,但能增加脂聯素/瘦素比值。說明輕度的GDM能改變新生兒體內的血糖、瘦素和脂聯素濃度,有效的糖尿病管理能逆轉這種改變,對與GDM有關的圍生期并發癥和因為GDM所引起的兒童、青少年期肥胖、胰島素抵抗和糖尿病等有積極的防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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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01—28
摘要:本文對石河子地區某規模化奶牛場368頭犢牛的飼養管理、疾病的發生與防治等情況進行了調查,總結和分析了犢牛時期的飼養管理技術和主要疾病的防治方法,旨在為規模化奶牛場養殖生產提供參考。
關鍵詞 :犢牛;飼養管理;疾病;防治
近年來,石河子地區從國外大量引入了荷斯坦高產奶牛,為本地區奶牛的養殖和奶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隨著奶牛養殖規模的不斷擴大,對犢牛的培育越來越重視,而犢牛時期飼養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其成年后體型結構、生產性能和養殖經濟效益,也直接關系到本地區奶牛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本文對石河子某規模化奶牛場犢牛的飼養管理狀況、疾病的發生與防治情況等進行了調查,以期為奶牛生產提供實踐經驗。
1調查對象與方法
2010—2011年,對石河子某規模化奶牛場1~5月生產的368頭荷斯坦犢牛的飼養管理狀況、疾病的發生與治療情況進行了跟蹤調查。將犢牛常見多發疾病按各系統或各病類進行分類統計,在統計過程中,如同一犢牛在不同時期患有不同疾病時,按不同病種登記。試驗在統計和分析該牛場犢牛飼養管理狀況、疾病類型、疾病的發病率及治愈率等情況的基礎上,總結了犢牛的飼養管理技術和常見疾病的防治方法。
2奶牛場飼養管理狀況
2.1犢牛的飼養管理
處于犢牛階段(指從出生到6月齡的牛)的牛由于各器官尚未發育完善,自身免疫機制還不健全,對外界環境變化的抵抗能力還較弱,因此,犢牛期的飼養是奶牛養殖的關鍵時期。
2.1.1初生犢牛
該奶牛場生產的荷斯坦犢牛均為自繁自育,犢牛出生后根據不同生長時期進行了飼養管理。新生犢牛的護理方法:(1)清除黏液。犢牛出生后,立即清除其口、鼻部的黏液,以避免黏液妨礙犢牛的正常呼吸造成犢牛窒息。犢牛被毛要用毛巾擦干,以免犢牛受涼。(2)斷臍。如臍帶未自然扯斷,可在距離犢牛腹部約8cm處用兩手卡緊臍帶揉搓2min左右,然后在揉搓處遠端用消毒過的剪刀將臍帶剪斷,斷端用5%碘酊浸泡消毒[1]。(3)吃初乳。犢牛出生后半個小時內哺飼初乳,初乳的喂量為1.5~2.0kg/頭,初乳飼喂3d,3~4次/d,
2.1.2常乳期犢牛
犢牛出生3d后改為含有初乳的混合常乳進行飼喂,混合常乳飼喂量:0~5日齡5.0kg/d,6.0~20日齡6.0kg/d,21~30日齡4.5kg/d,31~45日齡3kg/d。哺乳次數前期2~3次/d,后期2次/d(2次飼喂之間一般間隔8h左右)。于犢牛7~10日齡時少量補飼苜蓿葉和犢牛飼料,隨著犢牛采食量的增大,逐漸增加飼草料的數量和種類。對于生長發育不太良好的犢牛,可適當推遲斷奶時間。
2.1.3斷奶期犢牛
該牛場犢牛的斷奶時間為60~75日齡,犢牛斷奶后按體重的1%飼喂犢牛生長料,4月齡后飼喂育成牛飼料,自由添食添食磚,供給一定量的優質青干草和青貯飼草,保證犢牛有適當的運動和光照時間。在整個犢牛的飼養管理期間,圈舍溫度保持在15℃以上,飲用水保持常溫,斷奶犢牛按月齡、斷奶情況分群飼養管理。
經統計,被調查的386頭犢牛的成活率在95.1%(351/368),6月齡體重達160kg以上者占95.5%(190/200)。
2.2犢牛常見病及防治
2.2.1主要疾病
對該牛場368頭犢牛的常見病與防治情況進行跟蹤調查,統計結果表明,該牛場犢牛疾病的發生以消化系統疾病、呼吸系統疾病、臍帶疾病、肢蹄疾病的發病數量最多,總發病率為42.39%(156/368),其中:消化系統發病率38.5%(60/156),治愈率83.3%(58/60);呼吸系統發病率35.3%(55/156),治愈率94.5%(52/55);臍帶疾病發病率11.5%(18/156),治愈率94.4%(17/18);肢蹄疾病發病率13.5%(21/156),治愈率71.2%(16/21)。犢牛發病率由高至低順序依次為消化系統疾病、呼吸系統疾病、肢蹄疾病和臍帶疾病。
2.2.2防治
2.2.2.1消化系統疾病
犢牛消化系統疾病是奶牛哺乳期常見的一種胃腸疾病,如果防治不及時或防治方法不恰當,都會影響犢牛的生長發育,嚴重時可致犢牛死亡。該類型疾病的病因較為復雜,治療以腹瀉為主要癥狀的消化道疾病時,多采取抗菌消炎、防止脫水、調節機體的酸堿平衡、促進胃腸道的消化功能、防止繼發感染等增強抗病能力的綜合治療措施,對病犢牛的康復、減少死亡率和治愈率較為有效。
2.2.2.2呼吸系統疾病
犢牛肺炎是犢牛飼養中最為常見的一種呼吸系統疾病,犢牛肺炎的病因涉及到犢牛圈舍環境條件、飼養管理因素、感染病原微生物等多個方面。在治療該類疾病時,首先要保持圈舍干燥,溫度適合,防止刺激性氣體進入呼吸道,并選擇廣譜、高效、低毒的抗生素進行持續治療,同時輔以抗炎、止咳利痰的治療方法,可取得較好的效果,治療中應避免大量低滲液和等滲液的輸液方式,以防止肺水腫的發生。
2.2.2.3臍帶炎
臍帶炎是犢牛出生后由于臍帶斷端遭受細菌感染而引起的化膿性壞疽性炎癥。在調查的156頭犢牛中,有18頭患有此病,患牛表現為臍部增大、臍孔皮膚紅腫,觸摸臍部,臍部皮膚發熱,內容物堅實,引起犢牛的疼痛;有的臍部內容物有波動感,用針穿刺流出灰黃色腥臭或者帶血的粘稠液體;有的臍部皮膚破潰,用手擠壓流出惡臭氣味的膿汁。大多數病例體溫基本正常。臍帶炎發病初期可在臍部周圍涂擦5%碘酊,然后涂抹魚石脂;對化膿破潰形成瘺管的病牛,擠凈膿汁,用雙氧水、生理鹽水依次沖洗,然后添塞磺胺粉,皮膚表面涂布碘酊,1次/日。
2.2.2.4肢蹄病
肢蹄病是指發生于蹄尖壁、側壁的真皮小葉層以及血管層漿液性彌漫性炎癥。調查的156頭犢牛中21頭患有肢蹄病,病牛不愿行走,喜臥,運動時出現跛行,關節屈曲不靈活、僵硬、關節腫大;有的腕關節下面可見黏液囊腫或已破潰,久治不愈。治療肢蹄病可于腫脹關節部位逆毛涂布魚石脂,并配合肌肉注射抗菌消炎藥[2];對發生化膿、皮膚破潰形成蜂窩織炎的病牛,擠凈膿汁后用雙氧水、生理鹽水依次沖洗,然后添塞磺胺粉,并放置浸有呋喃西林的引流沙布條,皮膚表面涂布碘酊即可,一般每隔2d處理1次。
3小結與討論
初生犢牛各器官的發育尚不完善,飼養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引發各類疾病的發生,影響養牛生產經濟效益。因此,對犢牛的各項管理措施必須落實到位。通過定時、定量、定人、定溫哺乳,使初生犢牛吃足初乳,并在7~10日齡開始補飼,60~75日齡適時斷奶,可促進犢牛消化系統的快速發育。同時,保持圈舍環境的溫暖干燥、通風透光,可降低哺乳犢牛消化系統疾病、呼吸系統疾病、臍炎、關節疾病的發病率;對斷奶后的犢牛可按其體重的1%補飼犢牛生長料和育成牛飼料,供給足量的優質青干草和一定量青貯飼草,保證犢牛的運動量和光照時間,有助于后備奶牛的培育和快速成長。
犢牛消化系統疾病、呼吸系統疾病是規模化奶牛養殖場發病率較高、致死性較強,屬于多病因多病原的疾病,在防制上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療的方針。臍帶炎和關節疾病的發病原因主要是圈舍潮濕、泥濘和地面堅硬所致,其發病率雖不及消化系統和呼吸系統疾病的發病率高,但對其的治療卻沒有特別行之有效的方法,尤其是對化膿性臍帶炎、關節黏液囊腫和蜂窩織炎的治療,一般療程可達數月,且多數久治不愈,有些病牛還會繼發全身感染,引起膿毒敗血癥而死亡,在養殖生產中應予以重視。
病毒性心肌炎(VMC)是由病毒特別是柯薩奇B組病毒侵犯心臟所致,以心肌炎性壞死和間質單個核細胞浸潤為主要病理變化的一種疾病。臨床上較為常見,但至今尚無特效療法。近年來,國內運用中西醫結合治療本病取得了一定的療效,我院運用中醫藥聯合西藥治療本病對比單純應用西藥治療,取得了不錯的效果,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50例患者均系我院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住院患者,西醫診斷符合病毒性心肌炎的診斷標準,中醫診斷符合中醫辨證屬氣陰兩虛患者。按隨機原則分為治療組和對照組。治療組25例,男13例,女12例;年齡19~45歲,平均(32±6.8)歲;病程14 d~6個月,平均(5.95±0.47)個月。對照組25例,男12例,女13例;年齡17~42歲,平均(33±6.2)歲;病程10 d~6個月,平均(6.02±0.49)個月。兩組間一般資料分布經統計學檢驗無統計學意義(P> 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治療組:在西醫常規治療如臥床休息、抗病毒、促進心肌細胞代謝、抗心律失常等對癥處理基礎上加服自擬中藥,處方:黃芪30 g、板藍根15 g,人參、麥冬、生地、丹參、柴胡、升麻、桔梗、苦參、炙甘草各10 g,大青葉30 g。加減:早搏加遠志10 g,靈芝6 g;心動過緩加桂枝10 g,附片3 g。治療時間30 d。
對照組:在西醫常規治療如休息、抗病毒、促進心肌細胞代謝、抗心律失常等對癥處理,具體如下,5%葡萄糖溶液250 ml加病毒唑針0.3 g,靜脈滴注10%葡萄糖溶液500 ml,輔酶A 100U,三磷酸腺苷 40 mg, 10%氯化鉀針 10 ml,維生素C 2-5 g,1次/d;輔酶Q10膠囊20 mg,肌苷片0.2 g,日服,3次/d。合并感染者根據藥敏選擇合適的抗生素,病情嚴重者加用糖皮質激素,均以30 d為1個療程,1個療程后判定療效。
1.3 療效標準 參照《中藥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病毒性心肌炎篇)》制定。臨床治愈:臨床癥狀、體征消失、心電圖、實驗室檢查恢復正常;顯效:臨床癥狀體征基本消失,心電圖、實驗室檢查基本恢復正常;有效:臨床癥狀、體征有所改善,心電圖、實驗室檢查各項指標有一定改善;無效:臨床癥狀、體征及心電圖、實驗室檢查均無改善。
1.4 統計學方法 統計分析采用SPPS10.0軟件分析,計量資料以(x±s)表示,采用兩組均數t檢驗,以P
2 結果
治療結果:兩組臨床療效比較治療組臨床治愈15例,顯效4例,有效3例,無效3例,總有效率88%;對照組臨床治愈10例,顯效5例,有效4例,無效6例,總有效率76%,兩組間比較,差異有顯著性(P
兩組治療前后心肌酶譜變化比較(x±s,IU/L)
組別治療ASTLDHCKCK-MB
治療組前57.34±15.34150.44±35.67176.54±38.2345.23±11.77
后39.45±10.2480.15±15.8821.87±5.5521.45±5.78
對照組前56.32±15.77154.93±36.4645.23±11.4045.65±11.43
后53.87±14.54117.45±30.2531.56±8.2331.53±8.34
兩組治療前后心肌酶譜比較兩組比較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中醫認為本病屬“心悸、怔仲”等范圍,《證治準繩•驚悸恐》篇有云:“心悸之由,不越二種,一者虛也,二者飲也,氣虛者由陽氣內虛,心下空虛,火氣內動而為悸,血虛者亦然…”。在現代醫學認為病毒性心肌炎的發病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病毒復制期,主要是病毒經血流直接侵犯心肌,復制后溶解心肌細胞,造成心肌損害;第二階段主要是免疫變態反應期,是以細胞免疫受損為主要的過程。中醫學認為,外感熱毒不僅可產生病理產物,又可耗傷正氣,灼傷陰津,臨床上常表現為氣陰兩傷證,施治多以益氣養陰治療。已有的研究證明中藥可改善心肌代謝,提高心肌對缺氧耐受能力,改善心臟功能,調整血流動力學及抗心律失常等作用。
從臨床來看,益氣法在本病的治療中尤為重要。而益氣藥最常運用者當推黃芪。眾多研究表明,大劑量黃芪具有調節細胞免疫功能及增加機體非特異性免疫功能的作用。芮濤的實驗研究表明,病毒性心肌炎小鼠早期使用黃芪對心肌細胞有良好的保護作用,心肌的異常電生理活動也得到了部分改善[1]。楊英珍等用黃芪治療組與一般對照組比較發現,黃芪治療組心功能改善明顯, NK細胞活性升高,α干擾素效價接近正常[2,3],增加心肌收縮力等作用。生地對免疫系統有調節作用,參與維護機體的穩定。丹參具有擴張冠狀動脈,增加冠脈血流量,對抗心肌缺血,改善微循環障礙,抑制血小板聚集,清除氧自由基及免疫抑制作用[4]。大青葉、板藍根均具有抗病毒作用。綜上,本方結合西醫治療病毒性心肌炎,具有益氣養陰的作用,可明顯改善患者的臨床癥狀及體征,提高患者的生活質量,療效可靠,有臨床推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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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006年1月收治病毒性心肌炎合并室早患者60例,隨機分為治療組和對照組各30例,兩組患者年齡、性別、病程、臨床癥狀分布比較,經統計學處理,差異無顯著性,具有可比性。
方法:①治療組:益氣養血解毒方。藥用:黨參15g,丹參20g,當歸20g,阿膠10g(烊化),甘松15g,土茯苓30g,雙花15g,炙甘草10g。每日1劑,水煎取汁300ml,早晚分服。②對照組:穩心顆粒(由黨參、黃精、三七、琥珀、甘松組成,9g/袋)1袋,日3次,沖服。兩組均3個月為1療程,1療程后評定療效。
綜合療效標準:①臨床治愈:臨床癥狀消失,或證候積分減少≥95%,血清酶、心肌肌鈣蛋白T恢復正常,心電圖達臨床治愈標準。②顯效:臨床癥狀基本消失,或證候積分減少≥70%,血清酶、心肌肌鈣蛋白T基本恢復正常,心電圖達顯效標準。③有效:臨床癥狀明顯減輕,或證候積分減少≥30%,血清酶、心肌肌鈣蛋白T有一定改善,心電圖達有效標準。④無效:臨床癥狀無明顯減輕,或證候積分減少不足30%,血清酶、心肌肌鈣蛋白T均無改善,心電圖無效。
心電圖療效:早搏應做治療前后動態心電圖檢查,病例不少于早搏總例數的1/3,其他早搏病例可做定時1小時以上示波,觀察治療前后早搏情況。①臨床治愈:24小時早搏為偶發或完全消失。②顯效:早搏減少80%以上。③有效:早搏減少50%~80%。④無效:早搏減少小于50%。
中醫證的療效:參照《中藥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2002.)癥狀分級量化表制定。
統計方法:等級資料用Ridit分析,計量資料用t檢驗,計數資料用X2檢驗,組間比較用u檢驗。
結 果
兩組總療效的比較:治療組臨床治愈4例,顯效10例,有效12例,無效4例,總有效率86.67%;對照組臨床治愈1例,顯效8例,有效12例,無效9例,總有效率70.0%;經 Ridit分析,Ridit治=0.4183,Ridit對=0.5819,u=2.191, P
兩組治療前后室性早搏數量的比較,見表1。
兩組治療前后心電圖療效比較:治療組顯效10例,有效12例,無效8例,總有效率73.3%;對照組顯效7例,有效9例,無效10例,加重4例,總有效率53.3%;心電圖療效治療組優于對照組,P
兩組治療前后中醫癥狀的比較:治療組對中醫癥狀均有明顯改善,P0.05;對其他中醫癥狀有改善,兩組相比,在改善患者的心悸、乏力、咽痛、頭暈眼花、發熱等方面,治療組明顯優于對照組,P
安全性指標觀測:治療前后,血、尿、便常規,肝、腎功無明顯變化。
不良反應:治療組用藥前后無不良反應發生,說明益氣養血解毒方服用安全,無不良反應。
討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