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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涉及公眾利益的特殊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對其內部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具有特殊要求。監事會作為內部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否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對于確保商業銀行合規運營、穩健發展,維護好股東、廣大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23家不同規模的商業銀行為分析樣本,通過統計分析的方法,對評價指標體系進行了設計,并提出了提升商業銀行監事會履職有效性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 :商業銀行;監事會;運行評價
中圖分類號:F830.3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5)01-0097-03
作為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監事會的作用日益凸顯,也受到監管機構、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如何對監事會的履職效率進行評價,對于改進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有效性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在對23家不同規模商業銀行監事會的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結合監管要求及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實際,對評價指標體系進行了構建,并提出了提升商業銀行監事會履職有效性的改進建議。
一、樣本選擇與研究方法
(一)樣本選擇
為了使構建的評價指標體系能更客觀、科學的反映整體情況,本文選取了包括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五大國有商業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等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以及北京銀行、南京銀行、寧波銀行等城市商業銀行,重慶農商銀行、上海農商銀行等農村商業銀行在內的23家不同規模的商業銀行監事會為研究樣本。經統計,截止2013年末,樣本機構的資產規模與凈利潤分別占研究對象總體的81.68%和82.03%,研究結果能夠較好的反映總體情況。
(二)研究假設
監事會履職受到各種因素影響,為了便于定量研究,假設監事會下設委員會的數量、外部監事專業背景、會議次數、履職覆蓋面、監督檢查次數等指標與監事會運行效率具有正相關關系,即上述指標值越大,監事會運行的效率越高。
(三)研究方法
為了將影響監事會運行效率的多種因素歸集為幾個主要評價指標,本文采用了多元統計分析方法中的 FA-PCA 綜合評價模型來對數據進行處理。FA-PCA 綜合評價模型是基于因子分析的指標分類優勢和主成分分析對第一主成分的排序優勢構建的,具體操作過程為:首先用因子分析對原始指標數據進行分類并自然賦權,即以因子分析配合旋轉(一般采用 Varimax,方差極大化旋轉)最終確定指標的分組。這樣將原來的多個指標劃分為幾個“高度相關指標組”,每一個指標組對應一個因子,并且組內指標相關度很高,組間指標相關性較弱。同時按每個因子的方差貢獻率占所選因子的總方差貢獻率的比重作為該指標組對應的權重,形成自然賦權;其次用主成分分析結合數據對各指標組求其對應的第一主成分值,即從各指標組數據的相關矩陣出發,求得研究對象對應于這一指標組的第一主成分得分,最終的計算結果是對每個指標組可求得每個研究對象的第一主成分值;最后結合因子分析提供的每個因子的自然賦權構建綜合評價函數,將由主成分分析提供的每個研究對象的每個指標組第一主成分的得分帶入綜合評價函數,對每個研究對象進行綜合評價。
二、實證分析
(一)變量的選取
由于數據來源主要為各家商業銀行2011-2013年年度報告,為了使數據滿足實證分析要求,數據選取在保證截面數據量的同時,增加了時間序列數據的選取。同時,結合信息的可獲性,選取以下指標作為統計指標。
(二)數據統計檢驗
FA-PCA 綜合評價模型對數據的適用性有相關要求,本文采用KMO(Kaiser-Meyer-Olkin)方法對統計量進行適用性檢驗,經過檢驗,結果見表1,KMO檢驗值為0.645,較為適合做因子分析。
(三)方差分析及因子提取
以23×14階矩陣為分析樣本,借助spss統計軟件中的FACTOR過程,可得到相關系數矩陣的特征值及貢獻率、初始因子載荷矩陣。為了更清楚地分析所選指標與各公共因子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對公共因子命名,對初始因子載荷矩陣進行方差極大化正交旋轉,得到旋轉后的因子載荷矩陣(見表2)
(四)主成分因子命名。
由旋轉后的因子載荷矩陣將選取的 14個初始指標按照各自在每個公共因子上的載荷大小歸類,并根據每個公共因子內多數指標代表的意義對其進行命名,分析出現階段評價監事會運行的5個主要指標(見表3)。包括:勤勉履職因子,主要評價監事會審議議案、履行監督職責的勤勉程度,該指標是評價監事會履職是否有效的首要標志。監督方法因子,主要評價監事會履職方法的多樣性,采用的履職方式越豐富,運行的效率越高。外部監事履職能力因子,在職工監事與股東監事作用發揮不夠的情況下,外部監事與公司不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因素,其數量、專業背景以及對任職委員會工作的推動力度,對監事會整體的履職有效性具有重大影響。專門委員會運行效率因子,作為監事會履職的組織載體,委員會作用發揮的大小,決定著監事會的運行效率。組織分工因子,下設更多的委員會,更為細化的工作分工,為監事會有效運行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
(五)結果分析
通過對商業銀行監事會運行效率總得分與商業銀行經營利潤情況進行相關分析,發現相關性很弱,結合定性分析結果,目前監事會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提升作用仍舊不明顯,作為公司治理主體的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發揮還不夠。
從不同規模商業銀行總得分情況看(見表4),國有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監事會在運行效率上高于其他規模的商業銀行,城市及農村商業銀行監事會的履職成效較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事會相比,差距很小,甚至部分監事會的運行效率高于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由此表明,商業銀行的規模對監事會的運行效率影響微弱。監事會的履職狀況主要取決于該機構公司治理意識的強弱與公司治理環境的優劣。
從公共因子得分情況看,勤勉履職因子上,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平均得分較高,說明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事會在審議議案數量、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次數方面優于其他機構,這得益于股份制商業銀行股權多元化、受銀監會、證監會雙重監管、公司治理機制相對完善等因素。監督方法因子上,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平均得分最高,這主要是由于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監事會借助于強大而健全的信息科技系統,采用了非現場檢查、非現場監測、監督信息系統等多樣化的履職方式,有效提升了履職效率。外部監事履職能力因子方面,城市及農村商業銀行平均得分較高。主要原因,一方面外部監事人數占比為30%,而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為23%,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為20%。另一方面,城市及農村商業銀行外部監事中48%的具有企業管理經驗,有利于監督檢查工作。專門委員會運行效率因子上,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平均得分高于其他規模商業銀行。從實際統計結果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監事會專門委員會每年平均召開會議8次,高于其他規模商業銀行2-3次,履職覆蓋面為85%,也高于其他規模商業銀行。從組織分工因子看,城市及農村商業銀行監事會得分較高,這些銀行監事會普遍設立了2個專門委員會,部分商業銀行監事會設立了2個以上的專門委員會,如重慶農商行設立了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內控評審委員會等四個委員會,分工更加細化。
三、對策建議
經過上述分析,商業銀行監事會運行效率受到情況主要受到勤勉履職程度、監督方法、專門委員會運行等因子影響。結合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實際,建議采用以下措施予以改進。
(一)完善制度體系,夯實履職基礎
完善的制度體系是監事會履職的基礎與保障,我國商業銀行監事會制度體系構成簡單,實操性不強。各家銀行監事會應結合現有的履職環境,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夯實履職制基礎。
(二)建立健全信息溝通機制,確保監督知情權
一是要完善監事會與董事會、高級管理層信息溝通制度,規范信息報送的內容、程序、時間,建立信息報送機制,增加監督信息獲取量。二是制定有關信息收集、加工、處理、報送工作細則,推進經營管理信息處理規范化、適時化與持續化,確保監事履職信息獲取質量。三是定期向監事報送經營管理信息,使監事充分了解公司重大事項,為履職監督職責提供信息支持。此外,要充分保障外部監事的監督知情權,充分發揮外部監事的作用。
(三)做強下設機構,提升委員會運行效率
一是推行主任委員負責制與委員會秘書制,細化、明確主任委員工作內容,強化委員會秘書工作協助職責,并加強監事履職激勵約束機制,通過機制保運行。二是充分發揮內部委員業務強、情況熟的特點和外部委員經驗足、理論深的優勢,提高委員工作參與度,依靠委員提效率。三是整合內、外部監督資源,加快監督隊伍培育步伐,為委員會履職提供工作抓手與人員保障,借助外力上水平。四是建立健全監事會專門委員會與董事會專業委員會間的溝通聯絡機制,及時了解情況,反饋問題,強化溝通促合作。五是及時向委員會報送監督信息,組織委員到基層巡視,確保委員會履職知情權。
(四)充實履職內容,提升履職全面性
全面履職是保障監事會履職效率的重要保障,針對目前商業銀行監事會履職全面性不高的問題,建議采取以下改進措施:一是表內授信業務檢查,要從授信管理制度執行拓展到貸款風險分類、貸款集中度、關聯交易貸款、個人授信等;二是財務檢查,要從財務制度執行檢查拓展到對營業收入、成本、費用、減值準備等財務管理情況的檢查;三是內控制度檢查,要從信貸資產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拓展到非信貸資產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四是風險控制情況檢查,要從信貸風險控制拓展到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控制情況;五是履職檢查,要從指標完成、議事決策等定性檢查拓展到以指標計算的定量評價。
(五)多策并舉,提升監督專業水平
在監督選題與重點把握上要“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增強監督目標選擇的專業性與準確性,避免選題不準產生的監督表面化;在監督載體上,要充分利用內審機構及外部中介機構開展監督檢查,提升監督檢查工作的專業化水平;在監督方法上,將聽取匯報與深入基層巡視調研相結合,通過尋找差距,發現深層次問題,提升問題挖掘的客觀性與專業性,避免意見建議缺乏針對性與可操作性;在監督資源優化上,要整合監事、內審機構、外部中介機構、專業人員等監督資源,加快專業化監督隊伍培育工作,為提升監督專業化水平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現階段,外部董事來源渠道較少。2004年,國務院國資委印發《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擔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條件是具有10年以上企業管理、市場營銷、資本運營、科研開發或人力資源管理等專業的工作經驗,或具有與履行外部董事職責要求相關的法律、經濟、金融等某一方面的專長。從全國董事會試點實際來看,外部董事來源主要有:央企和地方國企剛退休下來的領導和在職領導;黨政機關經濟管理部門剛退休下來的領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機構的知名專家學者等。部分省市國資監管部門積極拓寬外部董事選聘范圍,從機關選派業務骨干到企業任外部董事。
國企剛退休下來的領導大企業經營管理經驗豐富,素質高,責任心強,對國企運作比較了解;黨政機關剛退休下來的領導對國家經濟政策比較熟悉,但有的缺乏企業管理經驗;專家學者比較敬業,能較好地發揮專長,但履職時間難以保證,獲取企業信息渠道不暢,對企業了解不深,不熟悉國企運作,在董事會上難以發表有操作性的意見和建議;機關干部擔任的外部董事對企業情況比較熟悉,業務能力較強,能較好代表出資人意見,但因為不取酬,責權利嚴重不統一,責任追究難以落實,完全憑黨性自覺履職,且機關日常事務性工作較多,履職時間難以保證。
對此,可以拓寬外部董事來源渠道,建立人才庫共享機制。現階段,由于外部董事來源少,遴選到企業需求的外部董事有一定難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設規范董事會工作的進程。因此,首先要將選聘外部董事作為一項常態性工作,面向全球、全國公開招聘,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庫。二是探討建立外部董事資源共享機制。加強各級國資監管機構間的聯系,積極探討外部董事資源共享、信息互通、人才互換的有效途徑。三是建立外部董事資格認證制度,規范選聘程序,嚴把外部董事入口關。
日常管理、培訓薄弱
日常管理是目前外部董事制度的薄弱環節。大部分省市重視對外部董事的選聘,但外部董事上任后,除了要求定期上交年度履職報告、每年組織一次座談會等外,缺乏對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培訓及考核。
目前,大部分國資監管部門沒有專門的機構為外部董事提供諸如信息報送等溝通服務,一般是任職公司負責與外部董事進行溝通聯系,遞送公司相關運行情況。據了解,僅有上海市成立專門部門(市管國有企業專職董事監事管理中心)為外部董事提供及時、全面、準確的國資監管和企業運行的相關信息。
建議加強對外部董事的培訓力度,健全培訓機制。外部董事雖是某一領域專家,但由于經歷和知識等背景不同,對外部董事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認識不清。因此,要加強對外部董事的培訓,健全多層次培訓體系。一是構建多層次培訓體系,加強與培訓機構、中介機構、高等院校等的合作,有條件地建立專門培訓基地,對外部董事進行定期培訓。二是健全外部董事培訓機制,注重任職前培訓,加強日常培訓,并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三是制定科學的課程設計,任前培訓注重提高外部董事對建設規范董事會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加深對董事會職責定位、運作方式及外部董事責權利的理解,日常培訓注重提高外部董事對國資工作情況的了解,熟悉國資發展情況及經濟發展形勢,提高專業業務能力及科學決策水平。
還應加強對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健全支撐機制。外部董事大部分是兼職,不在企業坐班,一般規定外部董事一年內在任職公司履職時間不得少于30個工作日。為保證外部董事及時掌握公司運行情況,需建立外部董事資料閱讀制度,成立專門工作機構或委托相關部門定期向外部董事報企業的月報,及時報國資系統重大事項等,解決外部董事對企業情況不熟悉甚至對行業情況不熟悉的問題,提高其履職能力。
另外,國資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外部董事履職的管理,外部董事除了如期報告個人履職情況外,重大事項也要報告,尤其是在多元股權結構的國有控股公司任職的國資委外派董事,重大事項在董事會召開前要報國資監管部門,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發表意見。
評價落后激勵不暢
現行外部董事的薪酬主要以年度固定報酬為主,由年度基本報酬、董事會會議津貼、專門委員會會議津貼組成。各國資監管部門根據所監管企業的實際情況,規定了不同的薪酬標準。如國務院國資委在確定央企外部董事薪酬時,考慮了外部董事在董事會的任職(是否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專門委員會主任)、履職時間、所在企業規模(即承擔的責任)、與企業負責人薪酬的比例等4個主要因素。僅擔任外部董事職務的,按照企業規模分為三檔,年度基本報酬分別為8萬、6萬、4萬,董事會會議津貼是3000元/次,專門委員會會議津貼是2000元/次。各省市國資監管部門規定的外部董事年度基本報酬未與企業規模掛鉤,且低于央企外部董事的薪酬。如湖北省國資委規定外部董事年度基本報酬不超過4萬,由國資委根據外部董事的考核評價結果確定,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津貼分別為1000元/次、600元/次;山東省外部董事每在一戶企業任職的年度基本報酬是5萬,兼任董事長的增加3萬,兼任副董事長的增加1.5萬,兼任專門委員會主任的增加1萬,董事會會議津貼是3000元/次,專門委員會會議津貼是2000元/次,每年會議津貼不超過3萬。
我是馬學蘭,現任職于肥城市邊院鎮藝苑商場。作為政協委員,我深感榮譽背后的那份神圣職責是多么地莊嚴和偉大,每次聽到國歌聲總是讓我心情激揚。我知道有多少雙帶著希望、充滿信任與支持的眼光在注視著我,我一直告誡自己:一定要努力學習、開擴視野和思路、豐富自身知識、提高自身素養、積極參政議政、責無旁貸為民代言,履行好法律賦予的應盡職責,無愧于政協委員這一光榮稱號。下面我就擔任政協委員所做的工作和體會作如下報告:
一、認真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自成為政協委員以來,針對自己理論水平不夠、業務水平需要精益求精的原則,我認真學習國家及地方制定的各類法律法規,經常拓展閱讀相關的報刊雜志,充分理解和解讀有關的知識內容,提高明辯思非的能力、駕馭全局的能力和解決敏感問題的能力。同時,加強對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和最新科技的學習,不斷完善知識結構,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在學習方式上,向書本學,又向實踐學,向專家學,又向社會學。我把每次參加政協會議的重大活動,當作極好的學習機會,從不遲到早退,總是把會議的內容詳細記錄在代表手冊上,認真思考,積極撰寫提案,獻計獻策。無論是出差還是在家,我都能做到隨時學習,豐富提高自己。我知道,沒有過硬的理論知識和政治素質,就不能合法、合情、合理地去分析各類問題,無法認識和明辨是非真假,無法很好的地去履行政協委員這一職責。
二、聯系實際,廣泛接觸基層各界
在履職過程中,充分利用閉會期間約見、走訪、持證視察等方式,積極參加各項調研活動,針對老百姓關注的民生問題、農村城鎮建設存在的問題以及教育問題作了細致的調查和研究,如農村小城鎮建設存在的阻力和初中進城工程的利弊等等。致力于調研企業經營情況并做了比較分析,積極尋求解決經濟滑坡的對策,多次在企業舉辦的座談會上呼吁進行技術改造和新產品研發,抓住機遇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為有效解決新時期出現的矛盾獻計獻策,履行“人們委員為人民”的宗旨。
三、參政議政,當好人民代言人
當選為政協委員以來,積極參加大會和小組討論會,結合自己學到的理論知識、調研結果和實踐經驗踴躍發言,積極提出建議和議案。
四、立足本職,奉獻社會,樹立代表好形象
作為一名企業界代表,我始終把依法辦好企業、盡力擔當社會責任作為第一要務。特別是近幾年,在企業快速發展的同時,總是把國家利益擺在第一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積極工作,為企業做出了自己應有的貢獻。無論家庭遇到怎樣的困難,不到萬不得已,我都能堅持本職工作,做最好的自己。同時,積極參與各項公益事業,奉獻社會。在地震災難和各類災難面前,只要自己能做到的,就積極去做。商場員工和周圍群眾有什麼困難,自己總是盡最大可能幫助他們,盡綿薄之力。幾年來,情系災區人民,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扶貧助殘、養老敬老、捐資助教、救助失學兒童、修路打井、抗震救災捐款捐物達100余萬元,多次受到鎮黨委的表彰。無論在企業還是在社會上,都為政協委員樹立了良好的群眾形象。
五、履職過程中的主要體會
通過一年的履職,我深深體會到:
近年來,監管機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關于董事履職盡職要求的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選任與行為指引》對董事的選任與考評作出了明確規定;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對提高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提出了明確要求;尤其是2010年底,銀監會了《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辦法》,對規范董事履職評價工作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提出“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應當充分發揮監事的作用,監事會對董事履職評價工作負最終責任”。
銀監會董事履職評價辦法頒布后,民生銀行根據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對董事履職監督評價工作進行了職責分工和界定,由監事會負責對董事履職評價的最終結果。為此,監事會把對董事履職監督評價作為重點工作之一,首先著手進行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的準備,組織監事對銀監會辦法進行深入研究分析,同時廣泛走訪同業銀行監事會,交流探討履職監督工作方法;在此基礎上,結合監事會自身近年來開展的對董事履職監督工作的實踐,重新修訂完善了監事會對董事履職監督評價辦法及實施細則。新辦法主要從監督評價程序、評價方法、評價結果及運用等方面進行規范和細化,為監事會開展董事履職監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規范指導。
“量身定制”董事履職檔案
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處于核心層面。民生銀行董事會機構強大,高效運行,在銀行的戰略管理、風險管控、績效管理等方面發揮核心作用。由于董事人數較多,董事履職活動相對頻繁復雜,要做好對董事履職情況的監督,必須做好基礎性工作。
根據履職監督工作需要,監事會不斷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了董事履職檔案。一是根據銀監會辦法要求,在監事會對董事履職監督實施細則中以表格形式明確了董事履職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董事參加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和股東大會的出席情況、發表意見和表決情況,以及董事參與課題研究及調研情況等內容。二是根據董事會成員結構,即股東董事、獨立董事、執行董事的重點職責,并按照每位董事擔任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委員的情況,區分并細化對各位董事的履職要求,為每位董事“量身定制”不同的履職檔案,如對獨立董事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召集人增加“到本行工作情況”等內容。三是及時整理并定期核對檔案資料。搜集整理董事履職資料的日常工作由監事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由相關工作人員每季度調閱各位董事履職活動記錄,包括董事參加各類會議的會議記錄、紀要,董事參加培訓情況以及獨立董事到民生銀行工作記錄等資料,整理編制董事履職檔案,并通過半年度統計、年末匯總,與董事會辦事機構和董事本人核對有關信息等環節,初步建立了較為完整的董事年度履職檔案。作為董事履職活動的真實反映,履職檔案為監事會對董事履職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獨立的評價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主客觀結合、量化評價
為綜合評價董事年度履職情況,民生銀行監事會主要采取主、客觀評價相結合,并量化評價標準的方式,對董事年度履職情況做出綜合評價。其中,客觀評價占70%,主觀評價占30%。客觀評價主要以監事會日常監督建立的董事履職檔案為基礎,年末匯總形成董事年度履職情況表,主要包括每位董事年度參加各類會議的出席率、會議發言和提出建議情況,參加考察調研和提出專業報告情況以及獨立董事坐班情況等項目,并按照不同權重設置各項指標的分值,匯總計算出客觀評價得分。主觀評價為每年度末監事會組織董事對本人年度履職情況實行自我評價和對其他董事履職情況進行互評的方式,綜合了解董事的評價意見。監事會向每位董事發放年度履職情況測評表,要求其對本人和其他董事就董事履行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的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2010年,對董事履職情況進行量化評價的做法開始試行。經不斷改進完善,目前該套評價指標內容相對全面,評價標準比較清晰,實施效果較好,使以往局限于宏觀抽象的董事履職評價工作有了量化的評價依據和標準,監督評價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推動評價結果落到實處
民生銀行監事會通過對董事履職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年中評價和年末匯總,形成不同階段的評價結果。具體為:根據日常持續監督情況,如發現個別董事履職不夠勤勉或存在其他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和董事發出監督提示函,督促相關董事及時改進;每年上半年工作結束后,對董事半年度履職情況作出階段性評價,并向董事會和董事發出半年度董事履職情況通報,對個別履職不夠到位的董事,如存在親自出席會議較少等情況進行書面提示,督促董事予以改進,認真履行職責;年度末,監事會根據對董事年度履職的主觀和客觀評價得分,計算得出每位董事年度履職綜合得分,并根據相關標準,對董事年度履職評價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級別。如果個別董事行為有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年度履職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情況,監事會將會同董事會對該董事進行誡勉談話,并提出相關整改意見或罷免建議。就監督工作實際情況來看,目前尚未出現“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評價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
第六十九次主任會議紀要
北京市東城區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十九次主任會議于2021年3月23日召開。會議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吳松元主持,共進行了七項議程:
一、研究并通過東城區人大常委會2021年監督工作計劃(草案)
會議研究并通過了東城區人大常委會2021年監督工作計劃。
會議要求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按監督計劃要求,做好各項議題的準備工作。
二、研究并通過2021年東城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接待
人大代表工作方案(草案)
會議研究并通過了2021年東城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接待人大代表工作方案。
會議要求代表聯絡室牽頭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三、研究并通過2021年東城區人大常委會關于組織開展“助力
東城區經濟高質量發展,人大代表在行動”代表主題活動方案(草案)
會議研究并通過了2021年東城區人大常委會關于組織開展“助
力東城區經濟高質量發展,人大代表在行動”代表主題活動方案。
會議要求代表聯絡室牽頭,協同相關部門抓好方案落實。
四、研究并通過東城區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區政府關于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加快產業融合創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議案辦理情況報告的工作方案(草案)
會議研究并通過了東城區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區政府關于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加快產業融合創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議案辦理情況報告的工作方案。
會議要求財政經濟辦公室組織落實,按計劃完成各階段工作任務。
五、研究并通過北京市東城區人大常委會2021年開展任命人員報告履職情況工作實施方案(草案)
會議研究并通過了北京市東城區人大常委會2021年開展任命人員報告履職情況工作實施方案。
會議認為,開展任命人員報告履職情況是貫徹落實監督法和區委五次人大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對人大任命人員任后監督的探索創新,是任命人員增強法治意識的重要途徑。
會議要求辦公室牽頭,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與有序銜接,確保報告履職情況工作的順利開展。
六、研究并通過東城區人大常委會關于配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檢查《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貫徹實施情況工作方案(草案)
會議研究并通過了東城區人大常委會關于配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檢查《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貫徹實施情況工作方案。
會議要求社會建設辦公室牽頭,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協作配合,按計劃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七、聽取區人大各專門委員會2021年工作要點的匯報
會議聽取了區人大各專門委員會2021年工作要點的匯報。
會議要求區人大各專委會充分考慮下半年代表換屆工作因素,把握時間節點,妥善安排好工作計劃安排,認真組織好各專門委員會工作要點的落實工作,推動東城區各項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出席:吳松元 于 靜 王中華 許 匯 高麗萍 呂德成
缺席:王兆康 張樹華
列席:邱宏慶 韓 瑩 毛惠華 周秋來 付 葵 趙明杰
許金玉 尹秉欣 孫 彤 王 梅 王志丹 張伯男
趙俊生 譚樹剛 范文華 韓 建 吳 娛
抄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區委、區政府、區政協、區監察委、區法院、區檢察院。
本屆以來,在歷屆市人大常委會努力探索實踐的基礎上,常委會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基本形成了由常委會統一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及各部門分工負責,人事代表工委統籌組織協調,市與區縣、鄉鎮人大和社區(街道)人大代表聯絡室上下聯動,人大代表踴躍參與的代表工作格局。
常委會對代表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將之作為常委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基礎性工作,緊緊圍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重點,明確代表工作要求。本屆以來,修訂了代表法實施辦法、代表議案規定、代表書面意見規定等地方性法規,制定、完善了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制度、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系代表制度、代表書面意見督辦制度、代表專題調研制度、代表履職學習制度、代表參與制度等,統一部署代表集中視察、主任會議督辦、代表履職經驗交流等各項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及各部門分工負責落實具體工作,形成代表工作合力。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結合工作重點,發揮各自的專業優勢和工作特點,為代表廣泛、深入、全面、積極地參與工作搭建平臺,真正將代表當作“主角”而不是“點綴”,邀請代表參加常委會立法、監督、調研等各項工作;認真辦理代表提出的議案和書面意見,研究并汲取代表提出的真知灼見,保護好代表履職的積極性,發揮好代表的主體作用;為代表履職提供支持和服務,增強代表履職針對性和實效;常委會工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從經費保障、信息服務、學習組織、會務安排、后勤服務、意見傳遞、安排參與等多方面為代表知情、參與活動、依法履職創造條件、提供服務保障。
人事代表工委根據代表工作機構的職責要求,將為代表履職提供服務保障作為自身工作的“生命線”。在常委會的領導下,認真做好統籌組織協調工作,按照常委會的要求,謀劃和組織好需要多個委員會和部門通力合作的活動,保持與代表的聯系溝通,加強同各委員會和部門的協調,保障代表履職活動有序開展。
市與區縣、鄉鎮人大和社區(街道)人大代表聯絡室上下聯動,夯實代表工作基礎,深化代表履職效果。開展市人大代表聯系區縣人大代表、區縣人大代表聯系鄉鎮人大代表,社區(街道)代表聯絡室和鄉鎮人大為轄區內各級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服務,為代表密切與人民群眾聯系的政治要求轉化為法定義務提供保障;各區縣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和各社區(街道)代表聯絡室積極發揮貼近基層、貼近實際、貼近群眾的優勢,豐富代表小組活動內容,組織安排代表專題調研、代表聯系社區等活動,使代表活動深入基層,更為扎實有效。
代表踴躍參與、積極履職,有效發揮代表主體作用,是常委會代表工作格局的出發點和歸宿。五年來,代表共提出了157件議案和4957件書面意見;3000多人次代表參加專題調研,形成106篇有情況、有分析、有可行性意見和建議的調研報告;共有4萬多人次代表參加了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區縣人大組織的視察、調研、執法檢查、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履職活動。2010年以來,代表每年集中開展兩次聯系社區活動,反映了數千條群眾訴求,并積極推動有關問題的解決落實。
常委會代表工作格局對常委會代表工作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動作用,為代表積極依法履職創造條件,有力保障了代表履職活動的有序開展;廣大代表的履職意識不斷增強、履職能力不斷提高,也促進了市人大常委會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全覆蓋”設立社區(街道)人大代表聯絡室,進一步保障和深化代表密切聯系人民群眾
隨著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推進,人大代表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影響力越來越大,人民群眾對人大代表的要求和期待也越來越高。人大代表能否全面深入地了解社情民意,能否深入基層積極依法開展履職活動,是開展代表工作非常重要的著力點。從2004年開始,本市先后有12個區在社區(街道)探索建立代表聯絡服務機構。市委高度重視在本市社區(街道)設立代表聯絡服務機構工作,2010年12月24日正式批復了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的報告,同意在全市統一設立社區(街道)人大代表聯絡服務機構。2011年4月,市人大常委會下發《關于推進和規范本市社區(街道)設立人大代表聯絡服務機構的實施意見》,明確了人大代表聯絡室的性質和職責。2011年6月底,全市有社區(街道)建制的15個區99個社區(街道)全部統一掛牌設立了人大代表聯絡室,不僅從體制機制上填補了本市社區(街道)層面沒有代表工作機構的空白,進一步完善了常委會代表工作格局,也為各級人大代表閉會期間開展履職活動提供了可靠和規范的服務保障。截至2012年一季度,全市各人大代表聯絡室基本實現了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和場所配置“三落實”。一年多來,市人大常委會兩次組織召開本市社區(街道)人大代表聯絡室工作專題會議;舉辦了兩期代表聯絡服務機構負責人培訓班。
代表聯絡室的規范設立和有序運行,使人大代表在社區基層履職出現了可喜的“五個變化”:人民群眾找代表更便捷了,向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問題的渠道更暢通了;代表履職的信息更多了,履職的底氣更足了;市人大代表與區人大代表的聯系更緊密了,市人大代表的議案和書面意見更貼近實際、針對性更強了;代表小組活動與社區中心工作結合更緊密了,社區(街道)經濟社會建設更有推力了;代表書面意見的辦理和反饋,更及時更有效了。
改進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督辦代表書面意見工作,進一步督促解決落實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
一、票決制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思考和實踐
一直以來,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提交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形成了一套相對固定的模式,在“一府兩院”負責人作了專項工作報告后,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報告進行審議發言,然后通過舉手和鼓掌通過的形式進行表決,超過一半或三分之二的與會委員舉手,即視為通過。從實際工作看,舉手表決或鼓掌通過雖然簡單易行、便于操作,但其弊端顯而易見,如:有的委員即便對專項工作報告有不同看法,但礙于情面,也舉手表示同意,表決不能真實反映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獨立意志;個別報告單位認為常委會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只是走走形式”,“反正都會過的”,以致敷衍了事、報喜不報憂,或避重就輕,泛泛而談等等。
對“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實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制度,雖然《監督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們認為實行這項制度,符合憲法和法律要求,符合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民主發展方向。
一是完善監督程序的需要。常委會組成人員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分別對工作報告的內容、報告的完整性、報告人的態度等方面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對于不滿意票數超過一定比例的,報告部門必須在限定時間內認真整改,并向下一次常委會會議作補充報告或重新報告,報告仍得不到通過的,常委會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采取質詢、責令辭職等監督措施。這無疑是對人大常委會監督程序的進一步完善。
二是提高審議質量的需要。過去,許多地方由于對人大監督的認識不到位、時間安排倉促、個別組成人員素質不高等方面的原因,重“聽取”而輕“審議”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慣常的作法,不便于常委會組成人員表達意見,審議就這樣不知不覺地走了過場。如果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票決,常委會一定要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認認真真地聽取“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并給大家留有充分的空間和時間,讓他們發表審議意見,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從而肯定成績,給予鼓勵,指出問題與不足,有針對性地督促整改。這樣,有利于提高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質量。
三是增強監督實效的需要。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票決,就可以調動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一府兩院”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尤其是對民意不滿意的工作報告不予通過,能夠給報告涉及的部門及其負責人以震撼,促其下決心并有效改進工作。
今年以來,濟寧市市中區人大常委會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依法履職、促進發展”的工作思路,著眼全區改革發展穩定大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先后采取票決的形式對全區文化產業發展情況、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代表建議辦理情況、貫徹落實《森林法》、《行政處罰法》等工作情況進行了滿意度測評,當場劃票計票,當場公布結果。票決中,雖然工作報告都是獲得大多數滿意票通過,但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仍然毫不客氣地指出了存在的問題,“要強力推進重點項目建設,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和新興產業”、“要加大文化產業投入力度,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要大力開展造林綠化,切實加強資源管護,有效推動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日益改善”等等。區人大常委會還要求,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建議,區政府和相關部門要認真研究處理,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下次人大常委會會議匯報。這種硬性的評判標準得到了區委的大力支持和區政府的高度重視。根據票決結果和常委會形成的審議意見,區政府及時召開專題會議,制定了整改措施,扎實做好各項整改工作,推動了以上相關工作的改進和提升。
二、票決制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基本做法
一是精選議題。每年年初,由常委會主任會議圍繞黨委重要決策、政府著力推進、人民群眾普遍關心、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依據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從中選擇若干項工作,確定為在常委會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后進行投票表決的議題。
二是深入調查。常委會會議召開之前,針對會議將要審議的專項工作,組織熟悉相關工作情況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分人大代表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審議議題進行視察調查調查,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材料,在認真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形成 調研報告,并于常委會會議召開7日前送達常委會組成人員,供審議時參考。
三是認真審議。實行口頭審議與書面審議相結合、分組審議與聯組審議相結合的方法,讓每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實行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和公民旁聽會議制度,以便常委會組成人員進一步了解相關情況。“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四是嚴格票決。對“一府兩院”提交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票分“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投票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滿意和基本滿意票合計超過組成人員三分之二的為通過,未超過三分之二或不滿意票數超過二分之一的為未通過。
五是通報結果。常委會會議閉會一周內,將票決結果向區委報告,向“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和區人大代表通報,向社會公布。垂直工作機構的票決結果,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六是跟蹤問效。對常委會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指出的薄弱環節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滿意的問題,責成人大辦事機構繼續跟蹤督查,并將落實情況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對未獲通過的工作報告,常委會將采用視察、詢問等方式對報告機關的工作再次深入調查了解,并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二次審議。
三、票決制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實際效果
從實踐情況看,票決制對于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增強監督工作實效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票決制提高了人大常委會的會議質量。對專項工作報告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反映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真實評價,使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得到不同的表達,使專項工作報告得到有差別的評價,摒棄了“一致通過”式的審議方式,提升了審議質量。
二是票決制提高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履職積極性。實行票決制后,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可以通過票決反映出來,每一次表決都有分量、有力度,很好地調動了大家的積極性,促進了作用發揮。
三是票決制使“一府兩院”更加重視人大監督。實行票決制后,票決結果的不確定性,能產生一種無形壓力,進一步了提高“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對監督工作的重視程度,認真落實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票決制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幾點體會
實踐證明,采取票決制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充分保證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表決權,有效強化了對“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的監督,進一步提高了監督實效。在工作實踐中,我們有以下幾點體會:
寧州鎮機關選區總人口1294人,其中:選民1089人。年鎮人大換屆時選出鎮人大代表3名。年9月27日組織開展鎮機關選區鎮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的試點工作,在縣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的領導下進行;3名鎮人大代表(交叉縣人大代表1名)分別向該選區39個單位的67位選民代表作述職報告;6位選民代表作評議發言。經無記名投票測評,3名鎮人大代表都評為優秀人大代表(尹廣全得優秀票62票,鄭剛元得優秀票55票,侯麗梅得優秀票51票)。
二、開展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的做法和收獲
(一)作好安排。制定開展代表向選民述職的方案;明確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的人員;規定開展人大代表述職的組織、形式;規定開展人大代表述職的等次評定。
(二)精心準備。一是確定述職時間和述職代表,通知準備述職報告。二是推薦選民代表。按照素質較高、有參政議政能力的要求,全選區39個單位都分別推薦了1至4位選民代表參加述職會議。三是領導重視。為了搞好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的試點工作,縣人大常委會和寧州鎮黨委領導、選舉聯絡工委、鄉鎮人大主席團對開展代表述職的方法、原則、目的等進行了3次研究,并出席述職會議。
(三)認真寫出書面述職報告。3名鎮人大代表圍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協助憲法、法律的實施,宣傳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聯系原選區選民,聽取他們反映的意見和建議;開展調查、視察;為選民做好事、辦實事;出席人代會,積極發言,參政議政,提出議案和建議;閉會期間,積極參加代表小組組織的各項活動;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做好本職工作等八個方面工作,認真寫出書面述職報告。
(四)組織開好述職大會。述職以會議形式進行。述職大會由鎮人大主席主持。述職會議上,鎮黨委副書記作了述職動員,向選民代表講清開展代表述職的必要性、方法、原則,要求選民積極參與,支持搞好人大代表的述職,客觀公正地監督代表的履職;3名鎮人大代表分別向選民作書面述職報告;參加述職會議的6位選民代表作評議發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肯定了3位代表履職取得的成績,對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希望;參加述職大會的選民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述職人大代表進行測評,給述職人大代表分別測評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檔次。3位述職者獲得的優秀票都超過總票數的70%,都被評為優秀代表。
一、美國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
(一)《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對審計委員會的規定
薩班斯法案(Sarbanes Oxley Act)于2002年7月頒布,該法案使在美國的上市公司不但要通過書面形式表明針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存在及有效運行,而且將財務報告的重大錯報風險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此外,法案還要求注冊會計師對管理層出具的關于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聲明進行鑒證。
關于審計委員會的規定主要在法案第301條款體現,其中(1)為審計委員會設立的規定,(2)―(4)為審計委員會獨立性規定,(5)―(10)為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具體為:(1)禁止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任何公司在任何交易所上市交易;(2)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當獨立;(3)不接受上市公司的任何咨詢、顧問和其他報酬;(4)不是上市公司或下屬機構的關聯人員;(5)對公司每一年度和季度的財務報表進行討論并提出質疑;(6)對公司的風險評估和管理政策予以評價;(7)評估公司對外的所有盈利信息和分析性預測信息的質量;(8)負責對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的建立及運行;(9)負責聘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給事務所支付報酬并監督其工作,受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報告;(10)接受并處理本公司會計、內部控制或審計方面的投訴。
(二)美國的審計委員會現狀
在美國,大型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通常由3―5名成員組成,美國證券市場的上市規定要求審計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獨立董事,在個別情形下,委員會成員的選擇需要滿足額外的、更為苛刻的獨立性標準。委員會成員除須具備一定的財務背景外(其中至少一名成員是財務專家),對其綜合能力要求也非常之高,成員在工作中需要協同所有的董事,充分了解公司業務和風險組合,憑借其業務經驗,對委員會負責的提案進行獨立、嚴格的判斷。由于審計委員會的責任非常重大,董事會選擇成員時往往會考慮某位候選人兼職的情況,除非認定兼職情況不會影響該人能有效地提供服務,一般要求成員不可以在超過3家的上市公司同時從事同類型工作。
為了了解《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實施后的效果,Cohen etal(2003)針對法案頒布前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進行了檢驗,Lai(2003)對法案實施后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進行研究,兩項研究結果表明:法案實施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出現明顯下降,會計信息質量明顯上升,公司的審計獨立性得到提高。
二、中國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
(一)《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對審計委員會的規定
薩班斯法案通過之后,歐洲各國、日本、澳大利亞等紛紛借鑒薩班斯法案,修訂本國關于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法律要求。中國證監會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借鑒美國的做法,出臺了一系列關于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要求,其中中國證監會聯合國家經貿委于2002年1月7日出臺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明確了審計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的組成和主要職責,基本建立了審計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的法律框架。準則中涉及審計委員會的規定有兩個條款,其中第52條規定為: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第54條規定是關于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
此外,中國證監會2007年12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首次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應在2007年度報告中披露“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的履職情況匯總報告和薪酬委員會的履職情況匯總報告。”
(二)中國的審計委員會現狀
1.審計委員會的設立情況。截至2007年12月31日,深市488家公司中有91.80%即448家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了審計委員會,而滬市上市的862家公司中則有95%(816家)設立了審計委員會。數據表明審計委員會制度在絕大部分深滬市上市公司中已經建立。
2.審計委員會的表決情況。在深市的448家已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報告期內,平均發表了2.67次意見,若扣除2007年年報必需的一次,則說明審計委員會參與公司決策的次數偏低。
3.審計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對審計委員會的規定以及《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報告及相關工作的通知》將審計委員會的年報工作規程加以細化,從表1的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在滬市上市公司已設立的審計委員會能夠較好地履行職責。
三、分析
一是《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禁止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任何公司在任何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沒有強制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關于這點,我國部分學者認為《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削弱了審計委員會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的推行,降低了審計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設立審計委員會必然會增加中小企業的運行成本,《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正是兼顧到部分中小企業的成本而未強制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且2007年在深滬市的上市公司中設立審計委員會的超過90%,并且預計還將繼續增長,證明審計委員會的推行效果較好,任何政策的推行不是必須通過法律手段才能達到良好效果的。至于是否該在我國的《公司法》等重要法律中對審計委員會進行規定,筆者認為在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仍處于探索階段時就將其以重要的法律形式來體現未免有失妥當。
二是《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在保證審計委員會獨立性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如要求審計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任何咨詢、顧問和其他報酬,且不是上市公司或其下屬機構的關聯人員等。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僅要求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這樣的規定無疑難以保證審計委員會具有充分的獨立性,不利于審計委員會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職能。
三是《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對審計委員會的專業描述是:委員會成員須具備一定的財務背景,且其中至少一名為會計或管理方面的專家。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僅規定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正因為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中涉及審核公司財務信息及其披露、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等一系列必須具備財務知識才能完成的內容,所以我國準則的規定顯然決定了審計委員會缺乏完成其職責所必備的專業性。
四是《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詳盡的規定,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則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規定泛泛而談,且其中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及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的規定與監事會的職責有所交叉,從而容易形成多頭監管,兩部門分工不清,造成資源浪費甚至互相推諉的問題。
五是《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規定了審計委員會聘請并支付酬勞給外部審計機構,監督其工作,且受聘的外部審計機構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報告,這就充分保證了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僅規定審計委員會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卻沒有明確外部審計機構的酬勞由誰支付,從而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得不到充分保障。
四、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足,建議對其進行修訂。
一是明確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保障其獨立性,使其專業性與職責相適應。
二是明確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職責分工。
三是對外部審計機構的薪酬、監管部門等作出詳盡規定,以保證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四是加強對審計委員會履行職責的考核,對因審計委員會未盡職責而存在財務舞弊的公司,應當加重追究審計委員會委員的相應責任。
【參考文獻】
[1] 楊瞀.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專業委員會最佳運作實踐的啟示[EB/OL].省略.cn,2008-7-30.
[2] 謝德仁.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研究[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3] 曾小青.公司治理、受托責任與審計委員會制度研究[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4] 程新生.公司治理中的審計機制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5] 楊忠蓮,徐政旦.我國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動機的實證研究[J].審計研究,2004(1):19-24.
[6] 楊忠蓮.審計委員會國際研究綜述[J].審計研究,2003(2):36-40.
[7] 謝德仁.審計委員會:本原性質與作用機理[J].會計研究,2005(9):69-74.
[8] 謝永珍.中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治理效率的實證研究[J].南開管理評論,2006(1):66-73.
[9] 韓傳模,劉彬.公司治理中審計委員會制度有效性研究[J].會計之友(中旬刊),2009(4):51-55.
[10] 深圳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和審計及薪酬委員會履職情況分析[EB/OL].2008(06):03.news.省略/for-
tune/2008-06/03/content_8307969.htm.
[11] 上海證券報.2007年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履職情況分析[N].2008,06,04.省略/stock/
news/zonghe/200806/t1699429.htm.
[12] 張斌.論審計委員會的演變及其啟示[J].經濟師,2007(5):243-245.
[13] 黃曉芬.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發展現狀[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7(5):30-31.
農信社由原有兩級法人改革為一級法人以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其授信業務也得到了快速增長,資產規模、質量不斷擴大和提高,不良率持續下降,這與法人總部加強授信管理工作是分不開的。但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改革向深層次推進,原先在經濟景氣時期開展的與農信社傳統“小額、流動、分散”經營原則相背的大額授信業務的風險已不斷顯露,潮退石出,新發生大額不良授信業務大幅上升,已嚴重威脅農信社的健康發展。由于總部相關部門、崗位、領導均直接參與大額授信業務調查、審查、決策等工作,這也暴露出了農信社總部授信管理工作仍存在較多突出問題亟待改進。
一、存在問題分析
(一)法人治理在授信管理中作用落實不到位。近年來,在銀監會的大力推動下,農信社“三會一層”組織架構基本完善,但是“三會一層”在授信管理中如何發揮作用、承擔什么責任還不是很明確。理事會給經營層授信審批管理中的授權并不充分,更多是理事長個人對經營層高管的授權,授權很大程度由理事長個人決定。顯然,理事會的授權已流于形式,而監事會在法人治理中的職能已弱化為了承擔內部稽審工作,在授信管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理事長具有所有者代表和經營者雙重角色,在法人治理不完善的情況下無法得到監督和約束,這為內部人控制道德風險產生提供了可能,使得壘大戶、傍大款,發放大額授信業務沖動不減,也造成農信社總部授信管理規范難問題一直難以解決。
(二)組織、流程不完善,部門及崗位職責不清。一是農信社在較長一段時期,由于總部審貸不分,授信業務拓展與管理職責均歸口業務部門負責;即使在銀監會要求農信社成立風險管理部門之后至今仍有農信社繼續延續歸口業務部門管理的做法。二是一些農信社“重授信拓展,而輕授信管理”現象,為縮短授信業務審批鏈,在流程設置上隨意性大,不再設置獨立風險審查崗,造成流程嚴重不合理。三是由于風險管理部門介入授信政策的制定、風險審查等職責還不明確;部分農信社以業務拓展為由,不斷弱化風險審查職能,造成風險審查流于形式,專業性不夠。四是一些農信社總部業務部門不開展對大額授信的現場復查或復查流于形式不提供書面報告,而即使有風險審查,但仍以業務部門意見作為審查意見,不提供獨立的風險審查報告;其他崗位也多是提風險、提建議以規避責任。
(三)總部授信審查委員會運作很不規范。一是授信審查委員會定位不準確,不能很好落實授信業務決策的議事機構職能,以及發揮對有權審批人進行制約以及提供智力支持的作用;而成為為有權審批人決策提供免責借口的“集體研究機構”。二是審查委員會成員組成結構復雜,出現了選自己人、以職務代替資格、風險審查崗重復參與審查等湊人數現象,部分審議人員專業水平低、責任心也不強。三是在審查委員會運作方面,時常出現審議提出突然、時間急,無法確保審議人員深入了解審議的授信業務情況;審議時存在“一言堂”審議、授意審議、以投票代替專業審議等具有道德風險、非科學化的審議操作;存在審議記錄不詳,簽字不全,責任無法落實,審議流于形式現象較為普遍。
(四)總部授信相關崗位責任人的責任落實不到位。一是現有農信社總部由原來為鄉鎮法人信用社提供授信管理咨詢服務的縣(市、區)級法人轉變而來,大多數管理人員一直以來帶有授信業務產生風險與本級無關的思想,造成部門、崗位、高管責任意識不強。二是農信社總部授信相關部門在授信管理中的責任與基層分支機構的責任劃分不科學,出現不論總部是否有直接介入授信業務操作流程中,絕大部分或全部責任仍是由基層分支機構承擔的現象,造成總部有權力決策但不需承擔過多責任,權利與義務不相匹配。而在現實中,基層分支機構對大額授信業務的影響力是十分有限的,很多大額不良授信業務風險產生原因,與總部相關部門、高管履職不到位是分不開的。目前,農信社在授信業務追究責任方面,有權審批人多是只追責到基層分支機構負責人,而“責不上高管”現象十分普遍,除非案發。
二、改進建議
(一)落實法人治理要求,防止內部人控制問題產生。一是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獲得農信社授信,包括為其他客戶擔保(防止變相獲得授信),防止利益被綁定,確保履職超然。二是要進一步明確農信社理事在授信管理中的責任,加強對授信有權審批人履職的監督;要以各理事所擁有同等量股權若干倍數金額為限,為理事會給經營層的授信授權提供擔保,倒逼理事會發揮作用,解決農信社長期以來內部人控制問題。二是要實現所有者代表與經營者兩種角色相分離,實現理事會對經營層在授信管理方面的充分授權,對于超授權權限的,要召開臨時理事會進行決策,理事長要代表所有者把好方向、做好監督。三是除理事會、監事會加強對經營層各級有權審批人的審批權的監督外,還要明確經營層授權人對受權人的監督責任,形成對授信審批權矩陣式監督,確保有權審批人正確履職。
(二)落實審貸分離制度,提高總部授信管理專業化水平。農信社授信業務經過多年發展,已成規模,原有統一由業務部門承擔授信業務拓展與管理的粗放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要求。在當前經濟錯綜復雜的情況下,如何做好授信行業、客戶的科學化選擇,以及授信業務涉及宏觀、微觀風險的專業化管理,已是農信社總部迫在眉睫要做的工作。落實審貸分離制度,重新梳理總部授信流程和部門、崗位職責,形成既兼顧流程效率又發揮部門職能的矩陣式精細化管理模式是目前農信社授信管理變革的一種現實選擇。總部業務部門應專職地承擔起授信業務工作執行職能,并向專業化的營銷拓展方向轉型;有條件的農信社可將職能制業務部門改制成準事業部制,承擔起面向客戶、富有競爭力的營銷體系建設的責任。風險管理部門應專業化地承擔起授信管理工作職能,進一步完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對授信實行統一管理。兩個部門在授信管理中應分工明確、職責清晰,不得相互替代。
(三)強化風險管理部門在授信管理中的事前、事中的作用。一是風險管理部門要設立風險經理崗位,專職開展風險審查工作;也可派駐其他部門(含業務部門、基層分支機構等)開展風險審查工作;對不同等級的風險經理只能開展審查能力范圍內相對應風險程度的客戶及授信業務,低等級的風險經理不得審查高風險的客戶及授信業務。二是風險管理部門要承擔起分支機構授信審查、放貸審核崗位的培訓指導與條線管理工作,要定期收集各級風險經理在審查中發現的風險、問題等,及時做好通報提示與培訓工作。三是對于有條件農信社,風險管理部門可下設授信審查審批中心,建立不同等級的獨立審批官專家庫,通過單人、雙人、會審、會議等形式,履行專業(專家)審查、審議、審批職責。四是風險管理部門要與業務部門一起做好授信調研工作、具體牽頭擬定授信政策,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并落實執行、開展檢查。
(四)規范授信審查委員會工作,切實發揮審議職能。一是委員會成員必須明確準入條件,實行資格管理,不能以行政職務代替資格;要建立審查委員會專家庫,確保委員會審議的專業化。二是要明確委員會成員的審議職責以及主任委員的會議召集職責,主任委員不得由審議涉及授信業務權限內的有權審批人擔任,防止有權審批人操控審議會議。三是審議前,委員會秘書要提早將關鍵材料及總部相關部門的報告等材料發給各參會審議人員,確保審議人員有足夠時間進行獨立審查。四是對于上會審議的授信業務必須由調查評估崗、授信審查崗相關人員到席參會并回答有關質詢,確保審議不變成對資料的審議。五是有權審批人必須列席本人審批權限內的授信業務的審議會議,確保有權審批人能傾聽多方意見、客觀決策。六是審查委員會還應加強對業務拓展、授信管理、風險評估、制度建設以及授信的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切實發揮自身作用;此時參會人員可擴大至委員會專業成員(專家)庫全體人員。
(五)要建立陽光高效、風險可控的總部授信管理操作流程。一是農信社總部要建立起“陽光透明”的授信審批流程,各崗位要將授信業務的受理時間、順序、辦結時限等進行內部公開,確保“機關為基層服務”理念得到落實。二是要建立“風險到我為止”的風險控制辦法,審批流程中的前一手崗位要盡責履職,有責任加強對授信業務進行分析評判,對于已發現的風險要進行排除或要求前一手采取彌補措施化解,不得因未盡職而將風險傳給后一手,相反,對于前一手授信工作崗人員未盡職的以及已揭示的風險未排除或未采取措施化解的,后一手要拒絕并退回,對于未拒絕并退回的,并繼續讓審批流轉下去的,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三是稽審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總部授信管理運行機制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對于基層反映的問題,要加大查處力度。
政協XX縣委員會
提案工作是政協的重頭戲。近年來,XX縣政協將提案作為推動政協工作的重要抓手,突出提案工作“三個轉變”,不斷探索提案工作新思路、新方法。
一、多措并舉,撰寫提案由重數量向重質量轉變
如何抓提案工作?新一屆政協對前幾屆的提案進行了樣本分析,得到的結論是,整體情況良好,件數每年比較穩定,但精品力作呈現遞減的趨勢。其原因主要是少數委員不想寫、不會寫、寫不準。為改變這種局面,新一屆政協推出一套“組合拳”:一是開展提案寫作系統訓練,幫助委員解決“如何寫”的問題。即,提案委集中授課,系統培訓;老委員“傳幫帶”,以界別委員組為單位,“二老加一新”編成提案單元,以老帶新;開展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互幫互學活動,相互借重,合力提升。二是提供豐富素材,幫助委員解決“寫什么”的問題。提案委認真研讀每年全國經濟工作會議,省、市經濟工作會議報告,結合縣委經濟工作會議報告、縣政府工作報告、各單位年終總結報告、年初務虛報告,提煉出與XX、與XX老百姓息息相關的社會熱點、難點、焦點問題,按照全縣性和部門性事項、XX內部事項和外界關聯事項、重點事項和緊急事項等整理分類,編印成《提案參考提綱》,為委員琢磨出精品提案預備“粗糧”。三是開展情景訓練,幫助委員解決“寫得準”的問題。比如,邀請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按制度向政協通報“三重一大”事項,拓寬政協委員的知情渠道;多形式組織委員學習、走訪、調研,讓大家更多掌握情況,了解民意,為準確撰寫提案找準第一手資料。
二、調動多方力量,提案督辦由“獨唱”向“合唱”轉變
一是黨政領導領銜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