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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決定將 南海鑫城(不含重百商場) 的消防系統承包給乙方維修 保養,為了明確雙方責權,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維護保養范圍及內容:南海鑫城商場公共部分的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淋滅火系統、消防報警聯動系統,內容包括以上三個系統的閥門開啟、功能調試、維護保養;水泵及控制柜的功能調試及維護保養;探測器、模塊的清洗、功能試驗;報警主機的清掃及功能試驗;線路短路、斷路檢查、維護。各經營戶內的消防系統不含在本合同維保范圍內。
二、維護保養合同期限:自 **年 6 月 1 日起至**年 5 月 30 日止。
三、維護保養費用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維護保養費用為每年 貳萬捌仟圓整 (28000.00 元人民幣)按季度支付,每季度 柒仟圓整 (7000.00 元人民幣),下季度的前五日內支付上季度的維保費,依次類推。
四、維護保養工作是否合格的界定:按本合同約定,每月進行兩次例行檢查及功能試驗(每次由甲方指定人員簽字確認),如甲方通知乙方系統出現重大故障,乙方需48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處理,乙方應按合同約定能如實的例行檢查及故障排除,大系統必須保證正常運行(少數誤報屬正常現象,不屬違約)。維保期間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消防部門檢查不合格導致處罰,視作維保工作不合格(反之為合格),甲方拒付維保費用。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消防部門的處罰,乙方應100%承擔處罰責任和處罰金額。
五、功能損壞的設備及配件須經甲方現場確認是否更換,其設備及配件本身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更換安裝工作由乙方承擔,但甲方要提供更換的設備及配件須五日內供貨到現場。如委托乙方購買,須兩日內核定價格。乙方代購設備及配件的費用,經甲方查驗后,應及時按程序給予報銷。如甲方不按時供貨或核價、報銷乙方代購費用,視作甲方違約。核價后乙方不及時采購,造成系統長時間工作不正常,視作乙方違約。不包含在維保費用內的設備及配件見附后清單。
六、違約責任;如甲方不按期支付維保費用,逾期第七天起甲方應每天按應付金額的5%承擔違約金,十五天后乙方有權停止維保工作;直到甲方支付應付的維保費和違約金;乙方方才提供繼續維保服務;這期間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擔。如甲方不及時提供設備及配件或核價,造成系統長時間不能正常工作,期間甲方不能視作乙方未維保,由此造成的責任也由甲方承擔。由于乙方未及時處理故障及未進行合同約定的例行檢查,甲方有權拒付維保費用,由此造成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七、如系統運行正常,乙方不承擔其他責任。
八、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共同遵
甲方: 乙方: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第二條 承包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對 消防維修保養 ,具體整改內容見合同后附清單,根據消防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及有效的相關修改文件和消防施工規范進行施工。
第三條 工程承包方式:釆用乙方全包干方式
第四條 工程造價:
1、合同工程總價為 萬元( 大寫: 萬元整)包干價,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全部費用。
2、消防主機主板更換 萬元(大寫: 貳萬 元整),由乙方負責購買。兩項合計總金額為 萬元( 元整)
第五條 工程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消防泵房水糸統和消防報警糸統整體聯動 年 月日前完工,附件中其余項目 月 日前完工。
第六條 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1、支付方式:乙方開具稅務發票,甲方以轉帳方式支付工程款;
2、支付時間:施工進場后一周內支付 工程總款的 % 作為預付款;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 個工作日內,并且雙方辦理竣工決算后七天內;甲方付至決算價的 % ;余款%作為乙方的質保金,質保金不計利息。
第七條 工程質量和驗收:
1、本工程由甲乙雙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門以施工圖紙、設計說明、設計變更和國家(行業)的相關標準、規范為標準共同驗收。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xx.《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199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20xx年版) 合同編號:GB50261-1996.《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1-1998.《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xx.《室內消火栓給水滅火系統安裝工程施工工藝標準》J512-20xx.及其他的國家和行業現行的相關標準、規范。
3、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交工時間竣工。應整理書面竣工報告、施工資料、竣工圖紙及消防系統技術資料在竣工驗收時送交甲方。
第八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甲方責任:
1、向乙方免費提供必要的場地及施工用水、用電。
2、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
乙方責任:
1、乙方采購材料設備,應按圖紙要求和相關行業標準采購,并按所提供材料的相關規范提品合格證明、質檢報告,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同時,甲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其提供的材料送交質檢部門抽檢。
2、本工程消防系統所需設備、材料由乙方負責購買,并負責安裝調試。
3、若施工過程中發生返工、修改,其費用因乙方造成的由乙方承擔,因甲方造成的由甲方承擔。
4、乙方對消防電氣線路、消防給水管道等隱蔽工程都要進行過程檢驗和最終檢驗,并且要結合施工、安裝、調試、驗收等重大程序分階段做好質量記錄。消防工程安裝施工完畢但未通過消防驗收之前,乙方應對整個消防系統負責。消防驗收合格后,乙方必須主動向甲方供有關消防設施安裝調試記錄、開通報告、隱蔽工程記錄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冊等文件資料,切實履行交接手續并主動做好工程的后期維護保養工作。
5、按施工安全規范做好施工質量、安全管理,乙方在施工期間遵守甲方關于外來施工單位及其人員的行為規范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施工規范、維持現場整潔、道路暢通、圍欄設施,處理好由于施工帶來的擾客問題; 不得毀損甲方財物。
6、乙方安全措施切實可行,安全器械和工具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過往行人安全.造成任何事故和施工人員及第三方人身安全,責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
7、乙方在完工驗收前,必須做到三清:“場地清、工具設備材料清、人員清”。
第九條 質量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為 年。時間從竣工驗收之日起。若工程質量問題屬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負責。屬甲方原因或甲方使用不當造成設備燒壞,費用由甲方負責。
2、乙方在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后 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及時處理。
3、在免費保修期內,乙方應有專人負責該項目的保修工作,定期與甲方溝通達到 次/月,以書面記錄材料為準。同時,必須保證通訊暢通,令甲方能夠隨時同乙方取得聯系。如乙方更換保修人員或聯系電話,應及時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訊不暢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諉,甲方將視為乙方放棄保修責任,有權自行解決,由乙方承擔所有費用并加收 %的勞務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的質量原因、乙方施工質量等原因,導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間出現的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災事等,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2、工程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驗收標準或未通過政府消防主管部門的驗收,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同時乙方必須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內無償返工直至通過消防驗收。
第十一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協商不能解決,則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其它約定事項: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組成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酒店消防維保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為確保西安漢庭連鎖酒店(以下簡稱甲方)所屬的消防自動報警及聯動各系統相關設備的正常運行。甲方與西安天河智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就本合同確定的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技術咨詢服務等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 合同范圍:
本合同確定的系統范圍是: 火災自動報警, 自動噴淋、 消火栓等系統及相關的消防設施。
二、 工程所在位置:
三、 甲乙雙方的職責范圍:
1.甲方的職責:
(1) 甲方為乙方提供設備設施維護保養的工作條件。
(2) 甲方將指定專人負責與乙方聯系執行本合同相關事宜。
(3) 甲方在乙方進入現場維護保養時予以監管與協作。
(4) 甲方向乙方提供維保區域內的系統設備清單及相關資料。
(5) 甲方按合同規定的方式,時間與額度付款。
(6) 甲方按合同承擔“有關雙方系統零配件維修更換清單規定”中的甲方相應承擔的責任。
2. 乙方的職責:
(1) 乙方按合同規定,每月對設施、設備巡查二次(共計24 次) ,查看是否有損壞、漏 水、漏氣等現象。每兩月進行一次聯動動作檢查。
(2) 為確保甲方消防安全,對甲方維保范圍內的消防設施、設備在規定的時限內應確保系統100%正常運行和設備100%完好率。
(3) 乙方每月次現場維保后,應將由甲方主管專人簽字認可,并存檔備案。
(4) 系統發生故障需排除時,乙方應在24小時內予以排除,恢復正常工作。
四、 關于系統零件更換的責任界定:
1.系統零配件故障凡可以維修的乙方應盡力維修,繼續使用。
2.凡雙方確認經鑒定實在修不了的零配件,由乙方負責更換,由甲方確認后負責購置。
3.以上更換零配件經雙方協商,可由甲方委托乙方購置。也可由乙方提供零配件規格, 型號、品牌、廠家的信息,由甲方自己購買。乙方負責安裝修復。
五、技術要求:
1.確保消防各系統正常運行,滿足系統設計要求。
2.確保系統性能符合國家消防規范規定的技術標準。 (按現有的消防法規要求執行)
3.確保系統的各個相關設施完好,可靠。
六、合同付款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年維保費采用包干的方式計價,每年合計總維保費¥8000.00 元。
2.維保費用支付方式分三次支付,即: 第一月次維保后支付費用¥3000.00 元; 第二次在半年末支付費用¥3000.00 元; 第三次在年末支付費用¥20xx.00 元;
七、違約責任:
1、本合同有效期為壹年,自簽定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有效期內若有一方擬解除合同, 須提前三個月書面告之對方,并說明原因。
2、如因維修保養不及時或者不認真等乙方原因導致甲方被消防主管機關責令整改、處罰的情況出現,則一切罰款等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八、其它約定:
1.本合同的年度維護保養計劃,由乙方提出經甲方審定同意簽認后執行。
2.乙方提出的替換備件,由甲方認可后安排購買。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4.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繼續合作的,需重新續簽合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 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酒店消防維保合同范文3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結合國家和廈門市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嚴肅履行。
一、 檢測維修保養工作
1. 乙方負責在合同有效期內定期對施進行檢測維修保養。
2. 檢測維修保養內容包括(自行選擇):
A. ☐消防供配電設施 B.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C.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D. ☐消防供水設施 E. ☐室內消火栓系統F. ☐室外消火栓及消防炮系統 G. ☐水噴霧滅火系統 H. ☐細水霧滅火系統 I. ☐氣體滅火系統 J. ☐泡沫滅火系統 K. ☐干粉滅火系統 L. ☐機械排煙系統 M. ☐機械送風系統 N. ☐消防廣播系統 O. ☐消防電話系統P. ☐消防電梯 Q. ☐防火分隔系統R. ☐安全疏散及應急照明系統
二、 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檢測維修保養期間由甲方負責提供原消防設施的有關圖紙資料。
2.甲方負責系統的日常值班、巡查、建檔并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向乙方提供詳細的故障情況記錄。
3.甲方負責提供圖紙資料不全或有誤、情況介紹不全或有誤,造成乙方檢測漏項或者失誤均由甲方負責。
4.甲方負責維護保養現場各部門的協調,并派專人協助乙方掌握、了解甲方維護保養消防系統的性能與存在問題,提供檢測、維修、保養所需水、電、氣等必要條件,并全程配合乙方確保維護保養工作順利進行。
5.乙方檢測出損壞的消防設備后,由乙方負責提供所需設備(器件)規格、型號、數量、價格,甲方負責核準審批或由乙方代購,費用由甲方支付。
6.甲方應保證其各項責任的履行,由于甲方原因影響檢測、維修保養工作進行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7.乙方對消防系統設備的更換、維修將另外收取工時費用。
8.該消防系統日常的維護、管理、使用、監控等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責任。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根據提供圖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和國國家標準GB25201——20xx《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及《自動消防系統質量檢驗評定規程》中相關的規程及標準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負責系統的日常檢測維修、保養工作;定期對甲方的消防設施進行功能檢測,并提交給甲方檢測報告。
2. 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甲方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每月進行一次回訪,并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月檢查記錄表》保質保量地完成甲方所委托的項目。
3. 乙方應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聯動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可選擇):A. ☐消防供配電設施 B.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C.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D. ☐消防供水設施 E. ☐室內消火栓系統F. ☐室外消火栓及消防炮系統 G. ☐水噴霧滅火系統 H. ☐細水霧滅火系統 I. ☐氣體滅火系統 J. ☐泡沫滅火系統 K. ☐干粉滅火系統 L. ☐機械排煙系統 M. ☐機械送風系統 N. ☐消防廣播系統 O. ☐消防電話系統 P. ☐消防電梯 Q. ☐防火分隔系統R. ☐安全疏散及應急照明系統
4. 檢測維修保養期內系統如出現故障,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應立即到場查看測試,并及時消除故障,確保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存在一般故障的,乙方必須在接到維保要求后 小時內到場維護保養;存在嚴重故障的,乙方必須在接到緊急維保要求后小時內到場維護保養.。
5. 乙方應保證其檢測維修保養的系統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標準,因乙方原因質量達不到 合同規定標準,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內無償返工。
6. 凡乙方在檢測維修保養中違反有關規定而造成質量事故、財產損失、人員傷亡事故、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7. 在檢測維修保養過程中,乙方人員應遵守甲方的相關制度規定。
8. 乙方負責協助甲方完成消防部門的年檢合格審批。
三、合同期限
維修保養時間自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結束,有效期 個月。
四、合同款結算方式
1.合同價款
每店每年維保費用共計 RMB: 元 合同費用共計 RMB: 元人民幣大寫:
2.合同款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 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的 %,即RMB: 元,合同期結束后 工作日內甲方付清 %余款即RMB: 元。
3.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如工作量發生變化,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合同。
五、爭議解決
任何一方違約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對方損失。在履行合同時雙方如發生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 )方式解決。
1.廈門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
六、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貳份,副本貳份。
2.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3.與本合同有關的協議條款及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主管部門電話:
乙方單位名稱:
詳細地址:
主管人電話:
為了加強醫院裝修、維修,保證維修、裝修質量和醫院安全及生活正常運行,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雙方就本維修維保工程及零星工程事項協商達成一致,特此制定如下事項:
一、合同意向
1、甲方將醫院內門診樓、住院樓、辦公樓、食堂、地下室等院內所有內外維修維保零星工程承包給乙方,承包期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應為乙方在本院維修維保零星工程期間的工作人員提供水、電及零時用房。乙方應每月向甲方繳納臨時用房的房租及水電費。
3、乙方在接到甲方相關管理人員下達的零星維修通知后,應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解決問題,若當天不能及時解決的維修問題,要及時與所需維修科室負責人溝通,做好解釋工作。
4、甲方應配合協調乙方維修維保工作人員在本院內各科室維修的任務單簽字工作,保證維修維保工作人員的工作量的認可。
5、乙方在本院維修維保工作單筆,以工料費合計人民幣伍仟元以內不需書面合同,超出伍仟元以上至叁拾萬元以內,必須先按國家相關市場預算定額編制預算上報領導批準后方可簽訂合同再施工。施工方案嚴格按照雙方達成一致后才能施工,以甲乙雙方簽定的工程編程項目為標準,如有增減工程量,雙方另行商議。甲乙雙方重新制定方案或制定工期方能施工,并且以文字書寫雙方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后才能生效。
6、甲乙雙方制定在本院維修維保使用附助材料必須保質保量六個月包修包換免費義務,主材料及電器產品為一年包修包換免費義務。其中玻璃制品或玻璃產品在安裝使用后乙方是不實行三包義務。附言:乙方為院方施工和維修工作使用所有的材料,在人為操作不當或自然災害的情況下,乙方不實行三包義務。
7、乙方每月3日前應將上月全院的零星預算交予甲方預算審核員審核,過期不交視為自動放棄。
8、結算方式:甲乙雙方制定每月以本院各科室簽字的維修材料單及維修人工單或后勤部門下發任務單進行報價結算,按照每月月中報價,月底結算的方式為乙方結算。凡是院方領導給乙方安排的任何工作,完工后不對他方結算,乙方只針對院方結算。工程付款方式以行業標準,不分期付款的方式。
二、乙方義務和責任
1、乙方負責醫院大樓室內、外的建設性維修維保零星工程服務工作,配合醫院其它用工的服務工作,并服從醫院領導安排,保證全院生活正常運行。
2、乙方應協助醫院主管部門定期對全院所有的室、內外裝修建筑物進行安全檢查。
3、乙方應嚴格按照醫院規章制度及《醫院員工手冊》來管理自己的員工,乙方維修工人在院內嚴禁從事違法亂紀活動,否則將以法律制裁乙方或個人,一切后果將由乙方單位及違犯者個人自行承擔后果,與院方無關。
4、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管理在本院所有維修維保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并定期進行給工人進行安全法制教育,確保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嚴格要求工作人員有安全意識,并且要求個人購買意外人身保險,如果因個人原因,不愿意辦理意外保險者,施工不注意安全或不在上班作業時間內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將由乙方個人承擔。
5、乙方在本院維修維保的所有非武漢戶口的工作人員,必須辦理武漢市個人居住證,上崗必須身穿工作服,掛號牌,在院工作時間不準抽煙、喝酒等,不準與院領導、醫務人員、病人及病人家屬發生爭吵或打架事件,如有此現象發生院方領導將有權力終止本合同或將事發者清除現場辭退,永不錄用。
6、 開工之日起,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自備滅火器,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并接受院方管理檢查和指導。
7、 施工時應做到不擅自破壞建筑結構,不擅自拆改水、電、暖氣、電信等各種住院樓及辦公室和其它醫用樓的配套設施。凡事要與院方主管部門多溝通,施工方案在得到院方認可后才能施工。
8、 大樓內辦公室、病區、公共廁所等部位需要改造時,嚴格按施工規范操作,避免造成漏水、滲水等質量問題。
9、 裝修、裝飾辦公室、病區、公共部位時,不得影響建筑物整體外觀及周邊環境,不得影響醫院內部的正常生活,零星維修裝修、裝飾時,所產生的廢料、雜物渣土等垃圾應自行及時清運到醫院指定位置堆放,不得倒入垃圾桶,不得隨意堆放。
10、乙方如果對醫院內公共設施設備(建筑、電氣、給排水、采暖、空調、消防、電梯、門禁系統、監控系統等)造成損壞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額度按受損失的設施或零部件的市場價及安裝價格的和來考慮),設施恢復期限及賠償期限從事發之日起計三日內結束,事故第一責任人為裝修負責人,如院方和裝修負責人有約定的,按約定的責任人執行。因設施設備被損壞而且影響醫院的正常生活造成的不良影響而帶來損失的賠償問題由醫院裝修負責人雙方來協商解決。
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存查,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另一方可追究法律制裁和賠償,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乙
方(承包方):
地 址:
公民身份號碼:
法人代表:
身份證住址:
電
話:
電 話:
郵
編: 郵 編:
傳真:
開戶銀行:
賬
號: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公平誠實和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雙方確認:甲乙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也不構成雇傭關系,乙方不是甲方公司正式員工,乙方若在承包區域電梯維保業務中若發生工傷事故,責任自行承擔,乙方也無權以甲方公司員工身份向甲方主張權利。
二、承包服務范圍
乙方承包甲方安裝于下述位置電梯實施保養服務:
1.
的建筑物名為
內的小計
臺;
2.
的建筑物名為
內的小計
臺;
3.
的建筑物名為
內的小計
臺;
三、服務期限
自
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為期
個月。
四、服務時間
1.本合同規定的服務無固定工作時間,由乙方自行安排,保證按規定完成日常維保任務。
2.本合同所述設備若發生故障需要應急處理時不受時間限制,即乙方對設備提供365天,24小時全天候應急處理服務。
五、服務內容及雙方責任
(一)乙方的責任
1.本合同的服務方式為小包保養,服務時應嚴格遵守國家關于電梯設備的各項法律規定及操作規程。
2.每月二次,根據國家標準和規范,的內容及要求進行調整、檢查、、清潔等保養工作,以使設備正常運行。
3.提供全天候應急處理服務,并在接到業主方或甲方報修通知后 分鐘內趕到現場,特殊情況 小時內到達。
4.因保養不當停梯,若在 個工作日內未能恢復運行的,將免收該臺 個月的保養費;在 個月內未能恢復運行的,將免收該臺設備
年的保養費。
5.收集留存所保養電梯日常維修保養所產生的各項記錄資料,并移交甲方。
6.配合政府部門對服務期內的設備實施年檢,并對因保養不當而產生的整改項目進行免費整改。
7.當發現或發生非保養責任事故時,應立即通知甲方及業主方整改。當事故嚴重影響設備安全運行時,有權通知甲方及業主方停止使用該設備。
(二)甲方的責任
1.對乙方的服務質量和服務項目進行考核和確認。
2.保養時,配合乙方向業主方交涉,給予乙方合理充分的停梯時間并設置現場安全警示標志。
3.代表乙方向業主方反饋,促使業主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或經乙方認可的備品配件,以確保整機性能的正常和安全。
4.配合乙方向業主方主張支付非乙方保養不當所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材料費。
5.因管理、使用不當或人為損壞而需要修理和更換的,與業主方另行簽訂修理合同。
6.因乙方工作失誤造成業主方或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六、服務費用
電梯保養費每臺¥:
元(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圓整),合同期內總計¥:
元(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圓整),此費用為包干價格,不調整,乙方在此基礎上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其他費用。
七、付款方式:
承包服務費平均分為期(承包總月份)支付,甲方每月日前向乙方銀行賬號支付承包服務費¥:
元(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圓整)。
八、本合同簽訂后未盡事宜,雙方可補充協商。本合同以外經雙方確認的附件、協議均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載明的地址為雙方日常文件傳遞或發生爭議時的法定收件地址,合同載明的乙方賬號為合同結算收款賬號。
十、任何一方若需終止合同,必須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結清所有費用后辦理終止事宜。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署蓋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簽字捺印):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人 注冊地址
乙方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如北京戶籍、非農業戶口)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戶籍家庭通訊住址 郵政編碼 現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手機): 固定電話: 配偶(緊急聯系人)姓名: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經協商一致,確立勞務合作關系,自愿就具體勞務內容簽訂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雙方是建立在地位平等,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就勞務事項達成的勞務協議,雙方僅僅是勞務合作關系,非雇傭關系。本勞務合同期限為 (月/年),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終止。合作期限屆滿,雙方不再具有任何法律關系,但乙方享有優先繼續合作的權利。
第二條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為:承擔甲方廠區及辦公區域的安全保衛服務。
1、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安全保衛服務過程中,不影響甲方的正常工作;保持個人衛生和身體健康,保持個人良好的儀表儀容。
2、嚴格執行甲方公司的門禁管理制度,對出入人員、車輛進行檢查登記。
3、按照班次對廠區和辦公區內進行安全保衛巡邏,發現隱患或問題及時糾正或
報告給甲方管理人員。
4、協助查處甲方公司范圍內的違法、違紀事件,提供違法、違紀線索。
5、對進出貨物進行復核。
6、按照甲方公司的規定對甲方員工的著裝、工牌佩帶等行為規范情況進行糾正。
7、負責甲方外來訪人員的身份核實,與被訪人聯絡后指引接待服務。
8、負責甲方公司周邊治安秩序的整頓和維護服務。
9、提高自身安全保衛服務技能,進行日常的保安技能訓練。
10、其它:
第三條須達到的勞務要求:
1、為便于雙方合作完成勞務內容,甲方會將勞務時間安排、勞務附屬條件配臵、勞務內容、勞務內容完成時間、需要達到的技術參數或標準等方面告知乙方,雙方應該充分理解和配合,以便很好的完成勞務內容。
2、甲方根據勞務內容可以提供必要的條件、設施、場所、用具讓乙方完成勞務。
3、乙方在勞務期間及非勞務期間,不得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以至于影響甲方及甲方員工的正常工作。非勞務服務時間段,乙方自由活動,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場所內休息,但不得在甲方辦公或廠區內閑逛。
4、其它:
第四條乙方提供勞務方式為:以乙方的知識、特有技能、服務提供勞務,因為雙方系合作關系,乙方不得讓其他人代為履行本勞務協議。
第五條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商業秘密是指:甲方未公開的財務數據資料;甲方的所有客戶信息;甲方未公開進行中或計劃談判的投資項目信息及資料;甲方相關科研項目信息;甲方技術配方、技術秘密的信息及資料;因乙方勞務范圍知悉的能給甲方帶來經濟利益的信息及資料、甲方所有其他的非為業內同行所知悉的信息及資料等。
包括但不僅限于包括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等等;包括但不僅限于包括進貨渠道,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
除了勞務需要或經過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利用、讓他人利用或對他人泄露商業秘密,如果使用、發表、泄露有關甲方商業秘密將使甲方的業務及聲譽受到損害,乙方在勞務合作期間,應盡其最大努力避免此種情況發生。此種保密要求不受時間限制;只有法庭判定應當公開的信息或甲方已經通過紙質媒體公開該信息。乙方違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甲方保留進一步追究乙方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六條甲方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的標準:以現金方式,按照 標準,在乙方完成勞務內容后 日進行支付或按照 方式進行支付。
第七條乙方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甲方依法代為扣繳。
第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的;
2、雙方就終止本合同協商一致的;或一方提前一周通知對方解除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或乙方的健康原因已不適應該勞務服務的;
4、一方不能按時完成勞務內容的或達不到勞務標準的,一方可以提前3天通知對方解除該勞務合同。
第九條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本合同終止、解除后,乙方有義務在一周內將有關勞務內容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交接或賠償完畢后 日內,甲方支付剩余的勞務費。
第十一條乙方在勞務過程中,應持必要的注意和謹慎義務,保持身體健康,避免勞務過程中遭受身體傷害并為此負責。如因甲方過錯導致的傷害,甲方按過錯
的程度,承擔必要的補償責任。乙方在非提供勞務時間段,甲方不支付勞務費。 第十二條因本合同引起的有關任何爭議,均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請訴訟。
第十三條本合同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雙方有任何爭議,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條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附件如下:
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甲方《勞務操作規范》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衛勞務承包合同范本二
聘請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服務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聘請乙方提供保安服務工作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保安人員的工作要求
乙方在甲方的具體指導下,并在甲、乙方指定的范圍內為甲方提供安全服務,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相關工作。
二、聘用保安人員數量,服務期限和服務地點
1.甲方向乙方聘用保安人員_________名,并經乙方確認。
2.服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乙方保安人員服務地點位于:_________。
4.在事先告知乙方并經乙方同意的情況下,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調整保安的分工。
三、保安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保安服務計費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人/月,共計_________元。該費用為乙方向本合同所指保安人員應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安員的工資、個人保險、生活補貼、勞保用品費用、著裝費用等。甲方無需向保安個人支付任何費用。
保安服務費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甲方應以轉帳支票形式一次性支付上述保安服務費。
額外保安服務費標準:視情況不同,凡超出本合同第一條工作要求的服務,均視為額外保安服務,甲方應按第三條第1款保安費用的20%25%的比例支付額外保安服務費。
額外保安服務費付款方式:待事態消除或緩解,基本處于正常狀況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相應費用。
四、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
1.甲方為保安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且包括食宿。
2.甲方有權對保安人員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具體指導。
3.甲方有權對乙方派往甲方的保安人員進行審核確認,有權要求調換不適合在甲方繼續工作的保安人員。
4.甲方應提前至少兩(2)小時提出額外的保安服務的要求,并以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保安費用的20%25%的比例支付額外保安服務費。
5.凡因甲方本身原因,致使乙方保安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的任何事故,均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6.甲方必須保證乙方保安人員合理的休息,休假時間。如出現甲方與乙方保安人員因工作發生的各種爭執,甲方應與乙方直接協商解決,否則,乙方不承擔其項下的任何責任。
7.甲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準則的規定,凡屬甲方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的過錯,應由甲方自行承擔損失,并實際賠償因該過錯對乙方及其保安人員造成的損失。
(二)乙方
1.乙方的保安人員有權對甲方指定區域的人員及其財物等提供安全服務。
2.乙方應當保證其對甲方提供的服務質量,并應努力保證安排同一保安到甲方工作的連續性。
3.乙方負責辦理保安人員的相關社會保險。
4.乙方負責保安人員的培訓教育和業務素質的提高,以達到乙方的要求,相關崗位應持證上崗;并且合理安排保安人員的再培訓。
5.乙方的保安人員應嚴格執行甲方的有關規定,但有權對甲方的不安全隱患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甲方應認真研究改進。
6.甲方指定區域的人員受到威脅時,如遭受人身傷害等,應積極協助甲方人員脫離危險,及時采取解救措施,使損失或傷害減至最低限度;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報警。
7.乙方保安人員在執勤期間,應當著裝整齊、精力充沛、處理問題應當果斷、迅捷、并有一種專業、謙恭、及時的態度。禁止在工作期間處理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8.乙方應當對甲方進行定期回訪,認真聽取甲方對保安工作的意見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將整改的結果在限定的期限內進行反饋。定期回訪應為每一季度進行一次,特殊情況下應根據甲方的要求及時進行。
9.在甲方認為某個保安沒有適當履行職責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到場地報告,棄職,不全面或不適當的背景調查等),甲方將通知乙方,乙方應在_________日內選派一名更有經驗和培訓經歷的人來替換保安,但不得向甲方提出費用要求。
10.乙方不得隨意更換正在為甲方提供服務的保安人員,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換,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經甲方確認后方可更換。
五、保密條款
乙方應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對于所有與甲方有關的資料和信息,乙方均應作為秘密信息對待。除非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或因政府部門及法律法令的強制性要求而披露,乙方應當保證保守該秘密信息,并不得將該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予第三方,雙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無關的人員。
六、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和續簽
1.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情況下,甲乙雙方經協商可就合同相關部分進行變更。
2.乙方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觀事由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
4.一方續訂或終止合同,該方應于本合同期屆滿前三十天之內向對方提出。
七、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如單方中止合同或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額不超過一年保安服務費的10%,并視情節,承擔其他責任。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雙方就本協議的效力、內容、解釋、履行或其他任何方面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
1.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做出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有效期限為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如甲方另行擬訂相關工作細則,須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確認。
3.本合同一式貳份,法律效力等同,甲乙雙方各持壹份。
甲方:
乙方:
依國家法律、政府和行業規定,雙方就乙方為甲方提供安全保衛服務的相關事宜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第1條合同標的
雙方同意由乙方為甲方提供項目日常安全保衛服務。
第2條合同期限
暫定一年,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止。
第3條合同價格
3.1價格標準:隊員按2200元/人月(包干制),隊長按2500元人月(包干制)。
3.2安全保衛人員數量:17人(含隊長1人)
3.3服務價格:甲方應每月向乙方支付安全保衛服務費共計叁萬柒仟柒佰元整。
3.4甲方每月對乙方工作進行評估,若未發現安全保衛失職問題,綜合評定達優良以上,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安全保衛服務費,乙方應開具發票給甲方。
第4條安保范圍
4.1乙方根據項目整體的基本情況,安排班次及人員,全面負責項目的安全防范工作。
4.2乙方對所派駐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及嚴格要求,保證巡查到位,不存在防范盲點。
4.3乙方有責任與義務遵照《倉庫治安管理條例》中的約定條款進行防范。
第5條安保人員
5.1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安全保衛人員(共17人)必須于2012年6月10日前進場。
5.2乙方應與所派安全保衛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承擔所派安全保衛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乙方所派人員在為甲方提供服務期間發生人身損害的,由乙方負責處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3乙方派駐甲方工作的安全保衛人員應儀表端莊,身體健康(25歲至45歲之間,),穿工作服上班(服裝由乙方提供),配戴工作牌,上班時間按甲方要求,正確傳達與執行。
5.4乙方派駐甲方工作的安全保衛人員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保持甲方良好的工作環境與安全秩序,愛護甲方的財物,注意言行舉止以維護甲方良好的形象,如發生有違法亂紀行為,并經查實屬乙方安全保衛人員所為時,由甲方指出,通知乙方確認后,乙方應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5.5乙方對派駐人員指定領班。每天負責巡視和工作調配,并收集甲方意見,任何有關甲方安全保衛投訴,均應及時處理。
5.6乙方派駐甲方工作的安全保衛人員由乙方自行安排4天/月休息,并知會甲方。
5.7對不符合甲方用工需求的乙方外派安全保衛人員,甲方有權提出更換,乙方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人員的調換。
第6條安保標準
6.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本合同條款提供安全保衛工作。
6.2乙方負責安全保衛方面的器械、服裝及手電筒、對講機的自行申購。
第7條安保班次:
工作時間:24小時輪值制(乙方亦可根據實時情況變化,進行班次/人員的調整,但需甲方同意方可執行)
行政班:1人(隊長)輪值:(2人)
早班:8:00~16:00(3人)
午班:16:00~24:00(5人)
夜班:24:00~8:00(6人)
第8條雙方責任
8.1甲方責任
a甲方履行檢查指導監督乙方的安全保衛工作,并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質量評估。
b有義務為乙方提供人員休息的場所(含一間可供6人居住的宿舍板房)及行政人員辦公場地,以便乙方留守人員處理突發事件。
c負責檢查、監督乙方的工作質量,指出、糾正存在的問題。
d甲方負責提供3張鐵架床給乙方,乙方需妥善使用與保管,損壞按原價賠償。
8.2乙方責任
a乙方派往甲方的安全保衛人員應服從甲方的領導和工作安排,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b乙方派出安全保衛人員應認真履行執勤排班、考勤、在崗培訓等業務管理職責,保證崗位滿勤。
c在值勤中,安保人員應儀表端莊,姿態良好,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
d乙方不定期組織對所派駐人員進行應急預案(火災、盜搶、停電等)及安全應知應會等方面的培訓。
e乙方每周不少于三次以上配合甲方組織的查崗,并提供相關當值的值班記錄。
f乙方具備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并自行構建轄區公安系統的關系。
g乙方需要嚴格政審派駐安全保衛人員,不得安排留有案底或不良行為人員進駐甲方項目。
h乙方安全保衛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則該安全保衛人員不能再在甲方工作。
以任何方式占用甲方物品或偷竊;
當值期間睡崗或脫崗者;
受甲方監督員三次以上投訴者;
私自觸摸防火開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參與倉庫的中介轉讓行為者;
不穿工作服上崗者。
I不滿勤或有違反甲方嚴令規定不得違反行為之一,每發現一次扣除當月服務費500元,每月累計達5次以上,扣除服務費3000元。
第9條違約責任
9.1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拖欠安全保衛服務費,除支付逾期的利息外,還應按月支付相當于服務費5%的違約金給乙方。
9.2如乙方提供的安全保衛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標準,應支付月服務費5%的違約金給甲方。
9.3如乙方安全保衛達不到合同要求,且經甲方三次以上書面告知乙方,安全保衛質量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第10條其他約定事項
10.1因乙方安全保衛的行為而引起的甲方及其他員工、任何第三方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10.2乙方負責安全保衛服務局限于甲方約定之范圍,如甲方所需服務范圍增加,則相應增加安全保衛人員(具體由甲乙雙方另立協議進行約定執行)。
10.3因不可抗力(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所發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如嚴重的臺風、洪水、火災、爆炸、戰爭及其他雙方認為的意外事件)造成乙方延遲或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約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后應免除乙方責任。
10.4本合同生效后,如有未盡事宜,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補充,補充文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補充、續約、均須雙方協商一致采用書面形式。
10.5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下的權利與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第11條爭議處理
11.1雙方如在合作中發生分歧,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后仍無法解決,雙方應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1.2對于本合同某一條款產生爭議時而引起的協商、調解和訴訟,不影響其他條款的履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事宜,雙方一致同意訂立以下合同條款,以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的進出口貨物的具體明細,由甲方另以書面的方式提供給乙方,并應在貨物裝船前_________ 日、裝飛機前_________日、船舶抵港前_________日或飛機抵港前_________ 日前將以下材料或信息提供給乙方:
1.合同;
2.發票;
3.裝箱單;
4.提單、空運單或其他運輸單證;
5.提貨單;
6.貨物的HS編碼;
7.貿易性質;
8.手冊,批件,如進出口許可證,配額證,免稅表,證明等;
9.報關要求及注意事項;
10.報關所需的其他資料。
二、乙方作為甲方的報關人,應在甲方的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乙方在權限內的任何責任和費用都應由甲方承擔。乙方只對因自身的過失與疏忽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損失負有責任。
三、甲方需要變更有關報關等事項的,應在報關前提出,并應出具書面的變更通知書。報關后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的,甲方應書面委托乙方協助辦理。由于變更引起的一切費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必須保證報關貨物不屬于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物品。否則,甲方應對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和費用,并對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五、甲方應保證申報的內容均真實、準確、無欺詐,且與報關單上的內容一致。如委托的內容與報關單有出入,以報關單為準,甲方應承擔由于委托內容與報關單不一致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并對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六、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報關行為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乙方對于報關進展情況及時匯報。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報告貨物的報關、報檢及報驗等信息。
七、對于進口貨物,甲方是進口貨物的海關關稅、海關監管手續費.代征增值稅的義務繳納人。如甲方書面委托乙方代付,甲方應在乙方報關前根據乙方估算的數額將上述款項匯至乙方帳戶,以便乙方代甲方在納稅期限內向海關繳納。否則,乙方無義務為甲方墊付前述費用。
八、甲方如對海關開征的稅額款有異議,應按《海關法》的規定辦理,先繳納后申請減免,手續費自負。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辦理退稅手續,手續費由甲方承擔。
九、乙方應收取的具體每票業務的報關、報檢和報驗等費用標準和結算方式,詳見《報價及結算單》,《報價及結算單》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報價及結算單》中的內容甲、乙雙方可根據情況進行變更,變更經雙方書面確認后方可生效。變更生效前所發生的業務,仍按原《報價及結算單》的標準執行。若單票業務的委托書中的費用標準與《報價及結算單》不一致的,按該票委托書中的標準處理本票業務。對于《報價及結算單》和委托書中均沒有約定的乙方應收費項目,雙方另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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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甲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若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的,如第三方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付款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對于甲方委托乙方代付海關關稅、海關監管手續費、代征增值稅的業務,甲方應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內將該稅費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最后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其他費用如報關滯報金、船公司、航空公司及貨代調單費等按實際發生額收取,甲、乙雙方另行結算。
十二、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或貨物,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十三、由于海關、衛生檢疫、動植檢部門的審核、查驗等原因造成乙方報關、報檢、報驗等延誤的,所產生的疏港費、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及其他額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十四、由于海關的原因致使貨物被扣押或者報關滯后的,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同海關進行交涉,由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五、如因甲乙雙方的過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給雙方造成了實際損失,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責任。
十六、由于地震、臺風、水災、戰爭、政府政策的改變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貨物被扣、不能報關或者報關滯后,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通知對方,并應在 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有效證明文件。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七、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雙方首先就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十八、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一年。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甲、乙雙方如無異議,則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滿前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二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蓋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代表: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
保險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同意將本合同列明之事項的權授予人(以下簡稱乙方)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規,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人身保險業務的有關事宜,一致達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合同、培訓合同、擔保合同及甲方關于個人人管理有關規定組成。委托合同為主合同,培訓合同、擔保合同及甲方關于個人人管理有關規定為附合同。
乙方應將本人的《保險人資格證書》提交甲方保存,換取甲方頒發的《展業證書》;甲方應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險人資格證書》,因甲方過錯造成該證書損毀、丟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期限內實施的行為方為有效。
期限屆滿,甲乙雙方未做任何終止本合同的行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將自動延長一個期限。
第三條 區域
乙方實施甲方授權行為的地域范圍,以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甲方經營區域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經營區域外進行人身保險業務。
乙方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實施甲方授權的行為:
第四條 權限
甲方授權乙方可以實施以下行為:
1.銷售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1)個人壽險( );
(2)個人健康( );
(3)個人人身意外傷害險( );
(4)經保險監管部門許可的其他險種( )_____________。
乙方銷售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的行為僅限于向第三人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及產品的組合,無權決定是否承諾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乙方應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之要約(投保書)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訂立保險合同的決定。
2.甲方收取保險費。乙方應甲方收取投保人預繳及續繳之保險費,向投保人出具臨時收據,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甲方。
第五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
乙方以現金或票據方式收據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交付期限
乙方應自收到保險費48小時內,將保險費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時為節假日,則順延為節假日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甲方業務時間。
第七條 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訂立時執行的手續費標準向乙方支付手續費;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要對現行的手續費標準進行變更時,應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選的集體代表同意,并就協議一致的手續費標準訂立集體合同,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原因。需要調整手續費標準的,如調整后的標準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最高限額的,可直接與乙方或乙方推選的代表訂立新的關于手續費支付標準的集體合同,并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如乙方不能認可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手續費標準,則本委托合同終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續費的依據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權限內的保險費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為扣除乙方應付稅款后支付乙方當期手續費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應支付利息。
第八條 保證與擔保
乙方應提供兩個甲方認為具有保證人資格的自然人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人,并與甲方簽訂《擔保合同》;
乙方應同提交單證、票據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
第九條 專屬
乙方不得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也不得幫助其他保險公司及其人與甲方競爭。
乙方不得兼職從事其他職業。
此協議終止后6個月內,乙方不能為其他保險公司個人人身保險業務。
第十條 其他權利與義務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于60小時;乙方應按時參加甲方的培訓,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參加甲方的培訓,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乙方應遵循《保險法》及《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并保守甲方及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報告有關完成委托事項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條款可以進行變更。
甲方應與乙方或乙方推選的代表就合同變更事宜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對本合同進行變更。
甲方與乙方個人協商對合同進行的變更,應訂立補充合同;甲方與乙方推選的代表協商,對本合同所作的變更,對乙方所有成員有效,不能同意變更后事項的乙方個別成員,作解除合同處理。
關于合同的變更,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終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決定不再續延本合同;
2.甲方發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組織沒有承諾本合同繼續有效并承擔本合同甲方權利義務的;
3.乙方辭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銷委托。乙方辭去委托時,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須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辭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損失,乙方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甲方撤銷委托時,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支付乙方已業務的手續費。如因撤銷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損失,甲方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持有的屬于甲方的單證、票據、業務資料、客戶資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償還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應收回《展業證書》,退還乙方《保險人資格證書》,并在乙方歸還甲方的單證、票據、業務資料、客戶資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還乙方保證金,如上述單證、資料、物品有缺失、毀損,應相應扣減保證金,并將保證金余額退還乙方;如保證金不足以補償以上損失的,可以在應支付乙方的手續費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乙方應對在過程因本人過錯導致的第三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乙方在過程因過錯導致的第三人的損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履行賠償責任后,有向乙方追償的權利。
甲乙雙方因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因過錯行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調解、仲裁或提出訴訟。
第十五條 附則
乙方同意甲方制訂關于手續費的規定和有關壽險員管理的辦法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訂時,與甲方簽訂集體合同,并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乙方提供的擔保人與甲方簽訂的擔保合同,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終止后,對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的行為的保證責任不當然解除。
本合同經甲方簽字蓋章,乙方親筆簽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險人資格證書》原件、單證票據保證金、《擔保合同》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險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__分公司(辦事處)
人資格證書號:
人展業證書號:
(蓋章)
居民身份證號:
戶籍所在地:
代表:____________(簽字)
住所地:
簽署地: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但是,普通的體細胞是如何逆轉而成為干細胞的卻一直是一個謎。為此,有人懷疑山中伸彌的研究并不真實。不過,后來,其他一些國家的研究人員采用同樣的方法也獲得了iPSCs,爭議之聲才有所平息。但是,體細胞是如何被誘導來重新編程并成為多能干細胞的,一直讓人捉摸不透。從2010年到2011年,陸續有一些研究證明,體細胞轉化為誘導多能干細胞要經歷生物能量轉換。在些研究結果基礎上,研究人員預測,未來,尤其是2012年研究人員將通過對干細胞代謝的深入研究來闡明普通細胞是如何轉化為干細胞的,干細胞是如何自我調節和人工調節的。類研究能幫助人們弄清體細胞逆轉成為干細胞的奧秘。
體細胞轉化為干細胞的關鍵在于細胞重編程。而細胞重編程涉及多種分子機制,些分子機制都屬于細胞代謝范疇。美國梅奧醫學中心的福爾米斯等人在2011年8月3日的《細胞代謝》上發表文章指出,細胞重編程導致了一種從氧化到糖分解的生物能量轉變狀態。意味著,生物能量的轉變是細胞具有多能性的前提。也可能是體細胞被誘導為多能干細胞(類似干細胞)的基礎。
細胞代謝包括細胞生存的穩定性、細胞生長和細胞分化等過程,些過程必然涉及細胞重編程。在細胞代謝過程中,能量的產生和利用是一個關鍵因素,因為細胞只有具備和利用能量,才能進行細胞代謝。正如人體必須有能量吸收和轉化才能維持生命的功能一樣。近年來的一些研究表明,體細胞主要是利用線粒體的氧化磷酸化獲得能量,而誘導多能干細胞的產生則依賴于糖酵解。
福爾米斯等人則證明,在細胞重編程階段,體細胞中成熟的富含嵴(線粒體內膜向基質折褶形成的結構)的形態向誘導多能干細胞(iPSCs)的很不成熟和缺乏嵴的結構轉變。而葡萄糖利用和乳酸鹽產物在誘導多能干細胞中比在體細胞中多,而且誘導多能干細胞中的氧消耗較少。
蛋白質組代謝的分析也表明,相對于其親本成纖維細胞,誘導多能干細胞提升了糖分解酶的水平并且降低了電子傳遞鏈的水平。而且,通過增加介質葡萄糖水平來刺激糖酵解也增加了細胞重編程的效率,反之,抑制糖酵解則降低細胞重編程效率。與其他一些研究的結果相同或相似。
糖酵解是關鍵
一、再保險合同的界定
(一)再保險合同的性質
再保險合同雖種類繁多,方式互異,其本質究竟是什么?似乎仍有探討的必要。關于再保險合同屬性的主要學說有:
1.合伙合同或民法上其他有名合同
有學者認為,再保險合同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以分擔危險為共同目的之合伙合同。此說認為就其經濟機能而言,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由于危險分擔之結果,在利害關系上有共同性,與合伙之性質相似。易言之,再保險合同之當事人,就危險之分擔、利益之獲得而言,有其共同之目的,如此結合,無異合伙。再由再保險的種類觀察,不論比率再保險或溢額再保險,均由原保險人對原被保險人負給付之責,正如合伙債權人對合伙體請求履行合同之責。至于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責任的分攤,均由再保險合同決定,猶如合伙合同中約定出資額的多寡決定合伙人責任的大小。此說為德、日、法等國早期判例所采用。(注:袁宗尉:《保險法》,臺灣三民書局1969年版,第69頁。)筆者以為,就法律要件分析,合伙乃當事人互約共同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合同,亦即必須有共同之合伙財產,當事人亦須以經營共同事業之意思而訂立合同。而事實上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并無共同出資,且訂立再保險合同之目的亦非在經營共同事業,加之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系兩獨立的法人,各為合同之主體,并非兩者成為一合伙體,故再保險合同非合伙合同。早期代表性之見解還有保證理論、(注:此說認為,再保險合同的從屬性與保證契約從屬于債權契約而存在,兩者有相似之處,故認為再保險人類似于保證人之地位,若擔保保險人于事故發生時拒付保險金,將由再保險人代負履行之責。)轉讓理論(注:此說認為,原保險人將其對原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移轉給再保險人,亦即契約主體的變更。)及委任理論(注:此說認為,再保險人是受原保險人之委任,處理原保險人承擔危險等事物。)等,但由再保險的各種方式觀察前述理論,發現其均難以自圓其說。以比例再保險為例,原保險人將所承保之危險按一定比例分出給再保險人,由再保險人承擔一部分危險,這并不能使再保險人立于保證人的地位,進而代原保險人履行合同。而轉讓理論對比例再保險似可圓滿解釋,但對溢額再保險則無法自圓其說。另外,訂立再保險合同后,原保險人仍須處理理賠等工作,并非委由再保險人處理,故委任理論亦無法妥善解釋再保險合同的性質。
2.保險合同說
由于再保險合同既非合伙亦非民法上其他有名合同,就應從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間的合同內容加以觀察。由此可以發現,不論比例再保險或溢額再保險合同,均系由原保險人給付一定保險費,而由再保險人承擔危險的雙務合同。此合同的內容與保險合同的內容相一致,故再保險合同應為保險合同無疑。唯其屬何種保險仍有以下爭議:
(1)原保險合同說。亦即同種保險說、繼承說。此說認為,再保險合同繼承原保險合同而來,兩者并無二致。因再保險之成立與否,僅視原保險是否存在,而其實質內容仍以原保險合同之內容為基礎,亦即認為再保險合同系由兩個團體承擔同一危險,而構成同一利害共同體,再保險人賠償義務與原保險人賠償義務同時發生,再保險與原保險屬于同種保險。故原保險合同若為財產保險,則再保險合同為財產保險;原保險合同為人身保險者,再保險合同仍不失為人身保險。因為其保險標的并未改變。(注:陳繼堯:《再保險實務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76年版,第47頁。)
(2)責任保險合同說。此說認為,再保險系基于原保險合同中原保險人對原被保險人之給付責任,而以填補此種給付為目的之一種責任保險。因責任保險合同所保險之對象,并非被保險人于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致之財產損失,而是避免其因法律或合同所負債務之增加或擴大,所保護者為消極之保險利益,亦即一種不利之關系。再保險合同對原保險人的保護,正是其依原保險合同所負之賠償責任,故其性質應為責任保險。換言之,不問原保險為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再保險均屬責任保險。(注:[日]田邊康平:《保險契約法》,臺灣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頁。)
綜上所述,關于再保險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僅有兩個條文的規定。其中第28條規定:“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這是我國法律對再保險合同概念的界定。筆者認為,我國法律雖然對再保險合同的性質作出了明確規定,但上述法律條文所稱“將其所承擔的保險業務……轉移給其他保險人”至少有以下兩層含義:其一,不論原保險合同為壽險或非壽險,再保險均系基于有效合同基礎之上而成立的保險合同;其二,再保險之特征為責任轉嫁或分擔。據此,筆者認為,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再保險合同為責任保險,但從國家立法宗旨和當事人締約目的觀察,此種合同在性質上當屬責任保險合同無疑。
(二)再保險與相似制度的比較
為了更進一步明確再保險合同的特征,有必要比較與再保險相類似的制度——共同保險與重復保險之間的差異。
1.再保險與共同保險。共同保險(co-insurance)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聯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責任而總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的保險。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在各自承保金額限度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再保險與共同保險均具有擴大風險分散范圍、平均風險責任、穩定保險經營的功效。兩者的區別在于:共同保險是多數保險人同投保人建立的保險關系,屬橫向聯系和原保險,且為原保險的特殊形式;就風險的分散方式而言,它是風險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險人仍然可以實施再保險。而再保險是保險人同保險人建立的保險關系,是縱向聯系;就風險的分散方式而言,再保險是在原保險基礎上進一步分散風險,是風險的第二次分散,并可通過轉分保使風險更加細化。從歷史沿革來看,共同保險的產生早于再保險。但由于再保險的融通性高且運用方便,現代保險實務中普遍采用再保險分散風險的方式。而最近的發展結果表明,共同保險與再保險并非背道而馳,反而漸趨接近,呈出現共同保險的再保險化與再保險的共同保險化之“互化”趨勢。盡管如此,兩種制度間的差異仍較明顯。
2.再保險與重復保險。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雖與再保險一樣具有分散風險的功能,但二者之間的差異是明顯的:從締約動機上看,重復保險的投保人若系善意,旨在增強安全保障,惡意投保人則往往在于圖謀不當得利;而再保險乃原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所負責任,所做出分散危險的制度安排。從告知義務的履行事項看,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而再保險分出人(原保險人)則應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再保險接受人。從超額部分保險的效果來看,重復保險中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而再保險中則可就超額約定再保險合同。總之,再保險與重復保險為兩種不同的保險制度。
二、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性
再保險合同屬私法上債權合同之一。基于債權合同之“相對性”,可知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乃兩各自獨立存在的合同,各有其當事人,其權利義務關系,自應依個別獨立之合同決定。況由再保險的種類亦可知,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為兩個獨立存在的保險合同。以溢額再保險為例,原保險合同的事故發生時,再保險合同的事故尚未發生,故再保險人不須負理賠之責。由此可見,原保險人依原保險合同對原被保險人負責,再保險人依再保險合同對原保險人負責,兩合同各自獨立,合同的權利義務亦不相牽連,在學說上稱為再保險合同之獨立性。
(一)賠償請求權之獨立性
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既為兩獨立合同,故原則上,原保險合同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再保險合同之再保險人間不生任何權益關系。(注:參見梁賢宇:《保險法》,臺灣三民書局1995年版,第183頁。)基于債之相對性,除非另有規定,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當然無任何請求權可言,故《保險法》第29條規定:“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因此,被保險人僅在原保險人怠于行使權利時,依民法之規定,代位原保險人對再保險人行使求償權。(注:施文森:《保險法總論》,臺灣三民書局1985年版,第219頁。)但其行使之效果,有學者主張仍應該屬于原保險人,原被保險人并不能因此而獲得優先受償權,而仍與其他債權人立于平等之地位而受清償。但問題是若原保險人破產時,再保險人之給付僅成為破產財產,原被保險人亦僅參加破產程序,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這對被保險人的保護不甚周全,故引發我們思考是否應賦與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直接請求之問題,此容后述。
(二)保險費請求權之獨立性
再保險合同當事人為再保險人及原保險人,原投保人與前者無涉,故再保險人不得向原投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此從合同效力相對性之原則即可推論而出,《保險法》第29條更明文強調其旨:“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再由再保險的種類觀察,比例再保險之保險費固以原保險費為計算基礎,但溢額再保險的再保險費高低與原保險費全然無涉,自不能由再保險人徑向原保險合同之投保人請求保險費之給付。即使在比例再保險中,要求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將一定比例的保險費給付甲原保險人,一定比例的保險費給付甲再保險人、乙再保險人,亦甚繁瑣。就再保險人而言,不僅無原投保人之完整資料,且空間距離較遠,又無業務往來,直接收取不僅困難且不經濟。為求運作之經濟便利,仍應遵循各保險合同的分際,由原保險人向原保險合同之投保人請求原保險費,再保險人向原保險人請求再保險費而不向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請求,此為保險費請求權的獨立性。
(三)賠償義務的獨立性
原保險人之賠償義務,應依原保險合同決定。不論其是否辦理再保險,一旦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負理賠責任應無疑問。再保險的運用,對原保險人而言,雖有增強保險的功能,但不得因此認為,再保險合同的履行情況,將影響到原保險合同的履行,故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債務為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原被保險人之給付義務。換言之,原保險合同之被保險人與原保險人間的權利義務,不受再保險合同之影響,故《保險法》第29條特別明文規定:“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其原保險責任。”此為賠償義務的獨立性。三、再保險合同的從屬性
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雖為兩獨立的合同,但是兩者之間仍有若干關聯。以下筆者從兩保險合同相從屬的角度,來觀察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關系之另一面。
(一)同一命運原則
再保險合同雖獨立于原保險合同之外,然實際上兩者亦是相互依存,再保險合同不能脫離原保險合同而存在,原保險合同有賴再保險合同分散其所承擔之危險。再保險人在接受再保險業務后,其保險上的命運(insurancefortunes),即與原保險人相隨與共,(注:陳繼堯:《再保險論——當前趨勢與型態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93年版,第22頁。)此即所謂同一命運原則(follow-the-fortunesprinciple)。國際慣例上,共同命運條款通常表述為:“茲特約定凡屬本合同約定的任何事宜,再保險人在其利害關系內,與原保險人同一命運。”(注:胡炳志:《再保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頁。)因此,原保險合同之無效、解除或終止,再保險合同亦生同一效果。(注:參見鄭玉波:《保險法論》,臺灣三民書局1968年版,第53頁。)因為原保險合同若無效、解除或終止時,再保險合同將因無保險利益而隨之失效。此在比例再保險之情形下是顯而易見的,然而對于溢額再保險適用與否,則因情況而異。如果賠償款未達到起點額(priority),再保險人不必負任何賠款之責,自不涉及同一命運原則;倘若超過起點額,則再保險人須負賠償責任,則有同一命運之存在。因此,同一命運原則在比例再保險中數量上為無限制(unlimited),在溢額再保險中則有數量上的限制(quantitativelimit)。
(二)直接請求權的賦與
在賠償請求權的獨立性部分,我們已經慮及,該項獨立性對原被保險人的保護未必周到,因而應當考慮是否打破獨立性而賦與原被保險人直接請求權。以下乃從再保險合同的目的、效能及其屬責任保險的本質上著手,尋求賦與其直接請求權的正當性。
1.由再保險之目的與效能觀察。如前所述,再保險原為保險人考慮自身的承擔能量,而決定將其保險業務轉保或分保與他保險人,原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并無變化。但隨著世界各國經濟發展,保險業所承保之保險金額隨之增大,危險的分散與平均化愈顯重要,再保險將一家保險公司所承保之危險,轉嫁到多家保險公司負擔,成為網狀。若遇保險事故發生,由眾多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藉以減少自身責任以求經營之安全,因此再保險除對原保險人有分散危險擴大承保能量、加速業務發展等功能外,原被保險人應依再保險合同之訂立而獲得加強安全保障之利益。(注:袁宗尉:《再保險論》,臺灣三民書局1972年版,第51頁。)欲使原被保險人之安全得以周全保障,應賦予其對再保險人直接之給付請求權,以避免當原保險人破產時其只能處于普通無擔保債權參與分配的窘境。故雖有《保險法》第29條之明定,筆者仍主張再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之間雖無合同當事人關系,但可于再保險合同中,訂明再保險人可直接向原被保險人負責。此雖違反《保險法》第29條之強制規定,但此項約定因有利于被保險人,應屬有效。此也符合保險立法的現代精神和原則——優先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我國臺灣地區所謂的“保險法”第54條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但有利于被保險人利益的,不在此限。”即為實例。賦予被保險人直接請求權,使之獲有雙重保障,但不得有雙重賠償,以免不當得利,自不待言。由此可見,對原被保險人賦予直接請求權,不僅并無違反再保險之意旨,相反地,似更能達成再保險之目的與整個保險制度以保護被保險人為中心之意旨,殊值贊同。我國理論和立法應加以引進和確認。
2.由責任保險的觀點立論。再保險的性質屬責任保險已如前述。關于責任保險中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可行性,法學界有兩種觀點:(1)否定說。此說認為,責任保險合同保險金請求權乃屬于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對被保險人請求賠償的第三者,對保險人當然無請求權可言。(注:陳繼堯:《再保險實務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76年版,第120頁。)日本等國立法采此說。(2)肯定說。此說認為,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即應負擔損害填補之義務。填補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其一,以被保險人已對第三人履行損害賠償義務為要件,在其保險額度內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其二,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之法律責任確定時,以損害賠償額為限,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其三,當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法律上責任發生已確定時,承認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直接損害賠償請求權。三種方法中,第一種方法當被保險人因無資力而無法履行對第三人的賠償義務時,空有保險救濟卻無法運用;第二種方法有被保險人將已領取的保險金未對第三人賠償而轉向他處消費的疑慮;基于保護第三人之政策觀點,承認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直接請求權實為最理想的方法。(注:[日]田邊康平:《保險契約法》,臺灣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2頁。)《保險法》第49條在立法上亦采此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筆者認為,從責任保險的目的來看,責任保險即在于求得被保險人責任之免除。對第三人賦予請求權,使保險人直接對第三人為給付,符合責任保險的目的。因此,肯定說有其合理之理論依據。
綜上所述,在責任保險合同中,雖無法否認第三人(被害人)并非保險合同中之當事人,但學說與立法例均試圖賦予其對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這就突破了債之相對性原則。再保險合同既屬責任保險,同時再保險目的之一亦在于追求原被保險人之安全保障,使其損害得到充分補償和利益獲得充分保障,故將上述對責任保險第三人賦予請求權論理類推至再保險,使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亦有直接之請求權,應屬可行。
(三)代位權追償所得之攤還
代位追償為財產保險合同的重要原則之一。《保險法》第44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就為保險合同代位權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依據。法律之所以規定保險合同的代位權,這是因為:一方面要使侵權行為人等應負責之人,不因被保險人有保險就免除其損害賠償之責,亦即要求對危險事故發生應負責之人,負終局責任;另一方面不讓被害人因保險理賠和侵權行為人等之損賠,而獲得雙重賠償,產生不當得利之問題。再保險性質上屬于責任保險,亦為財產保險的一種,再保險人于理賠后理當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權。如此,則使再保險人得以追償所得,降低理賠金額,進而得以降低再保險費,使原保險人樂于分保,原被保險人也多一分保障。然以再保險的特殊性,運作上是否與一般損害保險有所不同?以下僅探討再保險中代位權之行使范圍及其實現途徑等相關問題。
1.代位權之請求范圍。一般而言,保險人之代位請求范圍,以其所支付之賠償金額為限。具體到有再保險之保險人時,其所能請求之范圍,究竟是對被保險人理賠金額之全部?抑或只能請求再保險攤回之金額后之余額?法學界與保險實務具有不同見解:(1)保險人只能請求再保險攤回之金額后的余額。此觀點以為,保險人的代位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其目的在于避免保險人的不當得利。保險人因事先已安排再保險來分散危險,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理賠責任因不同的再保險方式,以不同的比例或數額分散至再保險人,故實際上,原保險人只負擔所承保危險的一部分。亦即原保險人理賠后,尚可向再保險人請求攤付再保險之部分。保險人既未負擔全部責任,自亦不能代位請求理賠金額之全部,否則將造成原保險人之不當得利。我國臺灣地區保險判例上即采此觀點。(2)保險人可請求對被保險人理賠金額之全部。此觀點以為,代位權制度的設計,一方面要求應負責之人盡其賠償之責,另一方面避免被保險人之不當得利。然而,若原保險人只能代位請求其實際負責之部分而非理賠總額,則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便因原保險人安排再保險而獲得利益可免部分責任。因安排再保險而使侵權行為的加害人成為實質的受益人,豈不荒謬!(注:施文森:《保險法總論》,臺灣三民書局1985年版,第209頁。)為求侵權行為人盡其應負之責,應讓原保險人代位向侵權行為人請求賠償之全數,再由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依其應負責之部分,分別享受代位之所得。唯有如此,才能使侵權行為人負其應負之責,原保險人又不致不當得利。而再保險人因代位所得之補償,可降低其損失額,對再保險制度的發展,實屬有益。對原保險人而言,損失額的減少,進而得以降低保費,亦有利益。對此筆者以為,以后說為當。同為侵權行為人,其因侵權行為所應負之責,不應因被害人之保險人是否參加再保險而有所不同。依國際慣例,“再保險人對于賠償及理賠費用,依其再保險成分負責任,但對該項賠償之救護或追償所得,按其成分具有權利。”(注:陳繼堯:《再保險論——當前趨勢與型態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93年版,第34頁。)因此,不論理論上或實際運作上再保險人均應可分享代位所得之利益。若依前說見解,原保險人只能請求自負理賠責任之金額,忽視了再保險人之權益,則再保險的功能大打折扣。
2.代位權實現的途徑。我們既已肯定再保險人立于再保險合同之保險人地位,理當可享受代位權所得之利益,但其是否可自行行使代位權?或須通過原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所得補償再攤還給再保險人?法學界與保險實務界有不同見解:(1)再保險人可自行行使代位權。此觀點認為,再保險性質上屬于責任保險,就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之關系而言,再保險人為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而原保險人為被保險人。依《保險法》所規定代位行使之條件觀察,原保險人于賠償被保險人之損失后,獲得代位權,同樣適用于再保險。即再保險人將再保險金給付原保險人后,再保險人取得代位權,(注:陳繼堯:《再保險論——當前趨勢與型態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93年版,第33頁。)其與一般保險人取得代位權并無不同,自可自行行使。(2)須由原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此觀點主張,基于再保險的特殊性,再保險人代位權之行使,應由原保險人為之,即原保險人以自己名義代位請求全部賠償金額,并將追償所得攤還給再保險人。因原保險人為分散危險之需求,可能依各種方式安排再保險合同,再保險人可能散布世界各地且人數眾多。對再保險人而言,再分別行使代位權,事實上不可能,也不經濟;對應負責之人(如侵權行為之加害人)而言,則會因再保險人行使代位權而疲于奔命。為求再保險人之方便,并免第三人應訴之累,代位權之行使權人應限原保險人得為之。至于求償所得,再由原保險人因自己及各再保險人應負責之部分分攤。(注:[日]田邊康平:《保險契約法》,臺灣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頁。)對此筆者以為采后說見解為當。由原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對第三人而言,雖亦可能因共同保險情形而須面對數個保險人,但對比起須面對分散世界各國之再保險人一一請求,可減輕不少訟累;對再保險人而言,亦簡便省事。若原保險人知有代位權之存在,卻故意不為行使,或就其追償所得不按約定成數移轉于再保險人,再保險人即可以原保險人違反再保險合同之規定,向原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故目前國際間保險業習慣,亦多于再保險合同中訂明,由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代請求所得,依其負責程度享有權利。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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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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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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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將其實施物業管理的______________住宅小區的保潔業務委托給乙方管理。
第二條 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行使保潔權的期限為條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期滿雙方協商一致可續簽。
第三條 委托費用
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數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支付保潔費用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保潔標準
乙方的保潔標準為
1.按時清潔道路、走廊等公共地方和公共設施,頻率標準;
2.住宅小區內窨井、化糞池的清淘清運,頻率標準;
3.按時清運住宅小區內的垃圾,并協調與環衛部門的關系,頻率標準;
4.定期對住宅小區公共區域進行害蟲消殺工作,頻率標準;
5.定時對樓內或樓外的保潔區域進行巡視,發現有違章建筑和施工的現象有責任勸導,并及時通知甲方管理部。巡視頻率標準;
6.對住宅小區高層公寓防火通道進行清理,保證暢通,清理、頻率標準;
7.對高層公寓內的應急燈的使用情況進行巡視,損壞打及時報修并跟蹤處理結果,巡視頻率標準。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權利
1.擁有對乙方的保潔行為監督指導的權利;
2.擁有要求乙方提高保潔標準的權利;
3.擁有對乙方危害住宅小區行為的制止權;
4.擁有對乙方重大保潔措施的審定權;
(二)義務
1.為乙方完成住宅小區的保潔工作提供保障的義務;
2.向乙方支付保潔費用的義務;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權利
1.擁有依法取得報酬的權利;
2.擁有要求甲方協助完成住宅小區保潔業務的權利;
3.甲方喪失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資格;
4.乙方喪失保潔公司資格;
5.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
6.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應嚴格履行合同的規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因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二)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的規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因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并甲方有權不退還乙方抵押金。
(三)乙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職責,如果因乙方未盡到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給住宅小區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來訪人員造成損害、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因前款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意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合同涉及概念的解釋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并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及____________各執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