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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稅專項扣除細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01 16:26:39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個稅專項扣除細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個稅專項扣除細則

      篇(1)

      在線專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50號公告)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針對這種情況,可以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接受捐贈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0]5號)中的會計處理原則,可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購進貨物

      (1)如果在審批獲準年度,貨物尚未使用,或雖使用,但是產品尚未形成銷售收入,則沖減存貨的成本,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存貨―原材料”、“存貨―在產品”、“存貨―產成品”等科目;

      (2)如果在審批獲準年度,貨物已經使用,并在以前年度形成對外銷售收入,則對以前年度的損益進行調整,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3)如果在審批獲準年度,貨物已經使用,并在審批獲準年度形成對外銷售,則對當年的損益進行調整,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2.接受應稅勞務

      (1)如果是在審批獲準年度的以前年度接受應稅勞務,則對以前年度的損益進行調整,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2)如果在審批獲準年度接受應稅勞務,則對當年的損益進行調整,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3.2009年1月1日后購進的符合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條件的固定資產

      (1)如果在審批獲準年度,采購的資產尚未交付使用,則應沖減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在審批獲準年度,采購的資產已在當年交付使用,則應相應調整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和已提的折舊,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沖減多計提的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

      (3)如果在審批獲準年度,采購的資產已在以前年度交付使用,則應相應調整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和已提的折舊,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沖減多計提的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外聘講師個稅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我單位外聘老師進行企業稅收政策內訓,約定講課費凈額3000元。請問該如何操作才能將單位代繳的講課師資的個人所得稅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廣東省 王鑫)

      在線專家:

      貴單位這種情況只能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如將所代墊代扣的稅費屬于支付行為講課費的一部分,則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通過講課費凈額3000元,倒算“含稅”講課費:

      其中,勞務報酬業務所涉及的稅種包括:按報酬金額的5%繳納的營業稅、按營業稅稅額的7%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營業稅稅額的3%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勞務報酬所得稅目計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如下:

      1.應繳納營業稅:講課費×5%

      2.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講課費×5%×7%

      3.應繳納教育費附加:講課費×5%×3%

      4.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講課費-講課費×5%×(1+7%+3%)-費用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費用扣除: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額減除20%的費用。

      單位或個人為納稅人代付稅款的,應當將單位或個人支付給納稅人的不含稅支付額(或稱納稅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額)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規定計算應代付的個人所得稅款。計算公式為:

      (1)不含稅收入額不超過3360元的:

      ①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800)÷(1-稅率)

      ②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2)不含稅收入額超過3360元的:

      ①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速算扣除數)×(1-20%)〕÷〔1-稅率×(1-20%)〕

      ②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該企業支付的講課費凈額為3000元,沒有超過3360元,如代墊代扣的稅費計入講課費之內,則: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800)÷(1-稅率),即“含稅”講課費×〔1-5%×(1+10%)〕-800=(3000-800)÷(1-20%)

      “含稅”講課費=〔(3000-800)÷(1-20%)+800〕÷〔1-5%×(1+10%)〕=3756.61(元)

      其中,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3756.61×5%×(1+10%)=206.61(元)

      繳納個人所得稅=〔(3756.61-206.61)-800〕×20%=550(元)

      代墊代繳的稅費:206.61+550=756.61(元)

      此時,企業實際支付的“含稅”講課費3756.61元是由支付給師資的凈額3000元和承付的稅費756.61元兩部分構成,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還需要提醒貴單位注意的是,該講課費支出的會計處理也應按照3756.61元列支,同時應在相關合同注明講課費為3756.61元,還需在合同中注明發票的提供義務以及稅款的負擔方為外聘老師,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凈利潤彌補虧損的處理

      請問用利潤彌補虧損,為什么不需要賬務處理?以及稅前、稅后彌補虧損有何不同?(云南省 馬文杰)

      在線專家:

      企業按照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如果當年賬面利潤為負數,即為會計上講的“虧損”。與實現利潤的情況相同,企業應將本年發生的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本年利潤

      結轉后“利潤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額,即為未彌補虧損的數額。然后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有關虧損的彌補情況。

      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次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在用次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況下,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即:

      借:本年利潤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這樣將本年實現的利潤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

      因此,以當年實現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結轉的未彌補虧損時,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

      由于未彌補虧損形成的時間長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有的可以以當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有的則需用稅后利潤彌補。無論是以稅前利潤還是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其會計處理方法相同,無需專門作會計分錄。

      航空公司開具的變更、退票收費單可否作為報銷憑證

      航空公司開具的變更、退票收費單是否可以作為報銷憑證?(山西省 連學華)

      在線專家:

      我國的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發票一般按照權限由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統一印制,但是一些行業可以自行印制專業發票,比如機票就是特殊的發票。除此之外,一些部門和企業收取的各種費用,有使用收據的現象。

      嚴格地說,這里說的收費單是航空公司自行印制的收據,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但是,通常情況下可以作為報銷憑證。

      跨年度報銷的費用列支

      老師,跨年度報銷的一些費用能否列支呢?(北京市 王璐)

      在線專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務中經常會涉及到跨期費用的處理,通常對于跨月不跨年的費用,財稅部門的監管相對較松,但對于跨年費用往往口徑較緊,企業在匯算清繳時應該將跨年費用作適當調整,使其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

      簽發支票

      請問老師,月末結賬時,做出了銀行余額調節表,下月初的時候,可以根據銀行余額調節表的余額簽發支票嗎?(河南省 李紫韻)

      在線專家:

      是可以的,因為銀行余額調節表的余額是企業實際可動用的銀行存款,即企業真實的銀行存款。但是還要考慮未達賬項的時間,有時容易發生未達賬款沒有進賬,開出的支票結算了,容易出現空頭。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2013年貨物運輸途中火災發生的損失,會計上尚未作損失處理,目前正在處理中,請問如果在2014年確認損失,涉及到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該如何處理?(浙江省 張麗佳)

      在線專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第七條規定:“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因此,若企業在2014年確認損失的,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過節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從福利費中列支給員工發放過節補貼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山西省 王月)

      在線專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質的支出。

      因此,企業為單位員工發放的人人都有的補貼,不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的福利費范圍,應合并到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費用扣除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地下停車場(庫),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其成本、費用是否可以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扣除?(北京市 李麗)

      在線專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其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地下停車場(庫),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地下停車場庫,其成本、費用可以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扣除。

      資產損失申報問題

      我公司2009年購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按稅法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稅法規定為五年,我公司是按十年計提折舊。現在器具提前報廢并發生損失,請問應按清單申報還是專項申報扣除?(山東省 魏曉華)

      在線專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第九條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因此,貴公司的器具提前報廢而產生的損失應按專項申報扣除。

      發票開具問題

      納稅人采購設備,包含安裝業務,可以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嗎?(北京市 趙欣)

      在線專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因此,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銷售設備的同時提供的安裝服務,一并征收增值稅,可以在同一張發票中注明安裝費用。

      股東個人所得稅問題

      職工及中高層管理者共同以現金出資(每個人都開具了收據和出資證明)購買國企凈資產注冊成立公司,因人數太多,其他出資人出具委托書給注冊人,其出資登記在注冊人名下,形成隱名股東;因公司擬上市進行股改,全部恢復實名登記,隱名股東以1元/股價格從工商注冊人股權中轉出并恢復實名,請問這種情形須交個人所得稅嗎?(上海市 王軍)

      在線專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股東必須符合設立的法定人數,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經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簽名、蓋章后,由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然后由公司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因此,公司股東必須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股東人數及股權的認定只能以工商登記為依據,未經法律確認的隱名股東不受法律保護,隱名股東在法律上不確認為股東。將隱名股東恢復實名登記,其實質是法律上的股權變更,應當認定為是一種股權轉讓行為,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如果轉讓人為自然人,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其取得的轉讓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法人則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問題

      我公司有一些員工是從人力資源公司派遣來的,由我公司和人力資源公司分別發工資,請問這部分員工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廣東省 劉明敏)

      在線專家:

      根據稅法規定,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支付單位應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按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于征管,對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金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全額征稅。但對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定上繳派遣(介紹)單位的,可扣除其實際上繳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并固定到一地稅務機關申報每月工資、薪金收入,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具體申報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外籍個人個稅代扣代繳問題

      外籍個人向境內單位提供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咨詢服務,境內企業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河南省 孫曉麗)

      在線專家: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所謂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因此,勞務報酬所得是以勞務發生地判定是否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若此外籍個人是非居民納稅人,其在境外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境內單位無需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

      國際保理融資

      請問國際保理業務如何處理?能否結合實例具體介紹一下操作流程?(浙江省 陳偉清)

      專家:

      保理(Factoring),又稱托收保付,指賣方(供應商)與保理商(銀行或財務公司)之間存在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將基于其與買方(債務人)現在或將來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至少一項的服務: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貿易融資、應收賬款的催收或銷售分戶賬管理。

      國際保理是指賣方(出口商)在采用賒銷(O/A)、承兌交單(D/A)等信用方式向債務人(進口商)銷售貨物時,由出口保理商(銀行)和進口保理商(債務人所在國與銀行簽有協議的保理商)共同提供的一項集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催收與管理、信用風險控制及貿易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方式。簡單理解就是指出口商以商業信用方式出賣商品,在貨物裝船后立即將發票、匯票、提單等有關資料賣斷給財務公司或銀行收進全部或一部分貨款的業務。財務公司或銀行買進出口商的票據,承購了出口商的債權后,通過一定的渠道向進口商催還欠款,如遭拒付,不得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權。隨著保理業務的發展,保理的定義也得到了能適合時代需要的發展,增加了由經營國際保理業務的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調查進口商的資信、信用額度擔保、資金融通和代辦托收及賬務管理等一系列的服務內容,其核心內容還是通過收購債權的方式提供融資。從保理服務的角度來論,它作為一種綜合性的貿易服務方式,具體體現在債權的承購與轉讓、保理商在核準的信用額度內承擔壞賬風險損失、為賒銷式承兌交單托收方式提供風險擔保等基本特征上。同時,保理制度最大的優點是可以提供無追索權的短期貿易的融資,另外操作的手段較容易且風險小,與信用證相比成本低。

      國際保理業務有兩種運作方式,即單保理和雙保理。前者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進出口雙方保理商。國際保理業務一般采用雙保理方式。雙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當事人,即出口商、進口商、出口保理商及進口保理商。

      下面以一筆出口保理為例,介紹國際保理的業務流程。

      假設出口商為我國國內某紡織品公司,計劃向英國某進口商出口一批服裝,并且計劃采用賒銷的付款方式,合同金額50萬美金。

      1.進出口雙方在交易磋商過程中,該紡織品公司首先找到國內某保理商(作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業務申請,填寫《出口保理業務申請書》,用于為進口商申請信用額度。申請書一般包括如下內容:出口商業務情況、交易背景資料、申請的額度情況,包括幣種、金額及類型等。

      2.國內保理商于當日選擇英國一家進口保理商,通過由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開發的保理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將有關情況通知進口保理商,請其對進口商進行信用評估。通常出口保理商選擇已與其簽訂過《保理協議》、參加國際保理商聯合會組織且在進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作為進口保理商。

      3.進口保理商運用各種信息來源對進口商的資信以及此種服裝的市場行情進行調查。若進口商資信狀況良好且進口商品具有不錯的市場,進口保理商將為進口商初步核準一定信用額度,并于第5個工作日將有關條件及報價通知我國保理商。按照國際保理商聯合會的國際慣例規定,進口保理商應最遲在14個工作日內答復出口保理商。國內保理商將被核準的進口商的信用額度以及自己的報價通知紡織品公司。

      4.紡織品公司接受國內保理商的報價,與其簽訂《出口保理協議》,并與進口商正式達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額為50萬美元,付款方式為賒銷,期限為發票日后60天。與紡織品公司簽署《出口保理協議》后,出口保理商向進口保理商正式申請信用額度。進口保理商于第3個工作日回復出口保理商,通知其信用額度批準額、效期等。

      5.紡織品公司按合同發貨后,將正本發票、提單、原產地證書、質檢證書等單據寄送進口商,將發票副本及有關單據副本(根據進口保理商要求)交國內出口保理商。同時,紡織品公司還向國內保理商提交《債權轉讓通知書》和《出口保理融資申請書》,前者將發運貨物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國內保理商,后者用于向國內保理商申請資金融通。國內保理商按照《出口保理協議》向其提供相當于發票金額80%(即40萬美元)的融資。

      6.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副本發票及單據(若有)當天將發票及單據(若有)的詳細內容通過國際保理商聯合會系統通知進口保理商,進口保理商于發票到期日前若干天開始向進口商催收。

      個人投資者如何投資債券?

      除了去銀行購買國債外,個人投資者還有什么途徑投資債券?(青海省 劉雯)

      專家:

      目前國內的三大債券市場是銀行柜臺市場、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前兩者都是場外市場而后者是利用兩大證券交易所系統的場內市場。銀行柜臺市場成交不活躍,而銀行間債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幾乎無法參與,所以都與個人投資者的直接關聯程度不大。交易所市場既可以開展債券大宗交易,同時也是普通投資者可以方便參與的債券市場,交易的安全性和成交效率都很高。所以,交易所市場是一般債券投資者應該重點關注的市場。

      交易所債券市場可以交易記賬式國債、企業債、可轉債、公司債和債券回購。

      記賬式國債實行的是凈價交易、全價結算,一般每年付息一次,也有貼現方式發行的零息債券,一般是一年期的國債。企業債、可轉債和公司債也都采取凈價交易、全價結算,一般也是采取每年付息一次。債券的回購交易基于債券的融資融券交易,可以起到很好的短期資金拆借作用。所謂凈價交易全價結算是指債券交易時,債券持有期已計利息不計入成交價格,在進行債券結算時,買入方除按成交價格(即凈價)向賣方支付外,還要向賣方支付應計利息,在債券結算交割單中債券交易凈價和應計利息分別列示。目前債券凈價交易采取一步到位的辦法,即交易系統直接實行凈價報價,同時顯示債券成交價格和應計利息額,并以兩項之和為債券買賣價格。結算系統直接以債券成交價格與應計利息額之和做為債券結算交割價格,這個交割價就是債券全價。凈價=全價-應付利息。目前實行凈價交易的品種有:全部國債(不付利息而以低于面值貼現發行的短期國債除外)以及滬、深交易所的全部公司債。

      這些在交易所內交易的債券品種都實行T+1交易結算,一般還可以做T+0回轉交易,即當天賣出債券所得的資金可以當天就買成其他債券品種,可以極大地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在交易所債券市場里,不僅可以獲得債券原本的利息收益還有機會獲得價差,只要在債權登記日持有某債券品種,就可獲得利息收益。

      篇(2)

      1、消費稅。我國消費稅開征于1994年,消費稅征收的目的主要是調整產業結構,引導消費方向。現行消費稅有14個稅目,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目有成品油、小汽車、摩托車、木質一次性筷、實木地板等,其中汽車、摩托車因為使用汽油和柴油產生的尾氣會污染環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對它們的征稅可以減少污染,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然而,現在由于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對物質需求的不斷上升,此類措施對環境保護并不明顯。2、增值稅。我國增值稅開征于1979年,經過數次重要改革,為了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改革過程中不斷增加了一些體現環境保護的政策。目前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增值稅政策主要包括低稅率和綜合利用資源減免稅兩個方面。例如,對于自來水、石油液化氣、天然氣、居民用煤炭制品、沼氣、二甲醚等貨物的銷售、進口實行13%低稅率政策,鼓勵清潔能源的使用向日常生活傾斜,在日常生活用能方面給予稅率優惠。3、關稅。我國關稅開征于1985年,是對進出我國境內的貨物及行李物品而征收的一種稅。在關稅方面,與綠色環保有關的稅收政策主要是針對進口高污染、高耗能以及資源性產品,通過對它們實行“綠色壁壘”,即采用高稅率來限制進口,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4、資源稅。我國資源稅開征于1984年,它是針對自然資源的開采而征收的一種級差稅,例如對天然氣、黑色金屬礦原礦、原油、固體鹽等征稅。現行資源稅征稅對象包括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鹽等,征收范圍較窄而不能實現對自然資源的全面保護,許多重要的自然資源并未納入征稅范圍,如淡水、森林、海洋等生物資源。5、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于1988年,耕地占用稅開征于1987年。這兩個稅均與土地使用有關,征收的目的是為了調節土地級差收入,以此促進城鎮土地和農用耕地資源的合理使用,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2年全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為1,541.72億元人民幣,全國耕地占用稅收入為1,620.71億元人民幣,兩者之和占全國稅收收入的3%左右,較低的征收力度使得它們在調節土地節約和合理利用方面效果并不明顯。

      (二)我國綠色環保稅收存在的問題。

      與西方發達國家健全完善的環境保護稅制相比,我國的綠色環境保護稅制相對滯后,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1、綠色環保稅收整體比重不高。據測算,當前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綠色稅收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約10%左右,稅收“綠化”程度不高,節能減排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相對較少而且零散,缺乏系統性,環保型消費品減免稅范圍有限。另外,綠色稅收征管水平不高,一些優惠政策僅有原則規定,缺乏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這些問題使得綠色稅收對環境的保護效果有限,從而削弱了綠色稅收保護環境的作用。2、環境保護稅缺失。與國外相比,中國環境稅收制度還不是很健全,缺乏專門的環境稅。環境稅主要針對工業“三廢”即廢水、廢氣、廢渣進行征收,但目前對于“三廢”排放只收取排污費,相比收稅強制性和穩定性較差,削弱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同時也減少了專門用于保護環境的稅收收入來源。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且相互獨立。中國目前的綠色稅收優惠措施形式單一,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一些減免稅項目,而這些減免項目會影響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效力。例如,在企業所得稅中,納稅人對工業“三廢”的再利用可以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也可以通過投資抵免、加速折舊等優惠政策對保護環境,節能節水等方面給予鼓勵。然而,在整個稅收體系中所占的比例份額小且又零散,所以不能充分發揮監管作用。

      二、構建我國綠色環保稅收體系的原則

      (一)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通過采取各種稅收政策手段,糾正偏差,從而達到最佳狀態。發展市場經濟,稅收公平原則要求參與競爭的經濟主體擁有相同的競爭環境。稅收公平原則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個方面,橫向公平原則指具有相同經濟能力的納稅人,就應該負擔同等的稅負義務,這也意味著處于同一社會環境下的經濟主體應該擁有同等資源開發和享有健康環境的權利。因此,在納稅能力相同時,那些從自然資源獲益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更多納稅義務。而縱向公平是在經濟能力不同、稅負不同的情況下,要求國家應根據納稅人對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資源的開采程度來征稅,即誰對環境破壞的越嚴重,誰就要對破壞環境承擔更重的稅,誰開采的資源獲利多,誰交的稅負就越重。

      (二)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主要運用在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的制定方面,遵循這一原則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轉。效率原則包括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兩個方面。在稅收經濟效率原則中,通過提高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不斷的促進經濟發展,使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盡可能保持中性,減少納稅人的額外經濟負擔;在行政效率原則中,與國家一定時期的稅收收入相比,盡可能地通過行政改革以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從而增加稅收收入。

      (三)專款專用原則。

      從美國、丹麥、荷蘭等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綠色稅收方面的收入應主要歸屬于地方收入,這樣不僅可以用于對當地環境的保護和維護,即用于環境保護事業,也可以用于對環保投資貸款。基于資源的優化配置,雖然專款專用并不是提高綠色稅收制度的唯一選擇,但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專款專用也有其優點:首先,國家的財政資金作為專項環保資金是最可靠的來源;其次,在綠色稅收的早期階段,引進專款容易被接受,因為它強調綠色稅收和環保的相關性。因此,為了削減征收綠色稅收的壓力,我國在考慮目前環境保護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專款專用政策。此外,為了讓保護環境有充足的資金來源,我國政府還可以從其他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環境保護。

      三、構建我國綠色環保稅收體系的建議

      基于中國目前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應該根據中國的國情,提出能夠適應我國發展的綠色稅收體系。

      (一)完善我國現行稅制中有關環境保護的稅種

      1、適當增加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和稅負能力。與其他國家對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相比,我國的征收范圍過窄,難以遏制自然資源的過度開采。目前也可以將水資源、土地資源和森林資源納入資源稅。其次,進一步提高礦產資源稅的稅負,加大“從價定率”征收范圍,從而提高礦產資源過低的價格,對不可再生資源、稀缺資源也應開征相應的資源稅,這樣有利于減少資源的浪費,實現循環利用資源的目的。此外,為了對國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也可以把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納入資源稅,這樣方便資源稅制度的管理和規劃。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為了提高我國環保稅收收入,首先應將對汽油、柴油征收的消費稅改征燃油稅。其次應該繼續擴大稅基,引入一些新的消費稅稅目,例如汞鎘電池、不能自然降解的塑料袋等。最后利用稅率差異鼓勵高檔和無鉛汽油的使用,從而減少汽車尾氣對大氣的污染。3、完善關稅。當前我國污染環境的產品、有毒有害的化學用品以及不可再生資源濫用問題嚴重,為了降低這些商品對我境保護的威脅,同時為了避免國內優質戰略性資源的大量外流,我國應盡快實行綠色關稅制度。綠色關稅包括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在進口關稅方面,通過“綠色壁壘”來控制污染產品和技術的流入;在出口關稅方面,針對國內諸如稀土等重要稀缺資源等,實行限制出口以保證合理存量。

      (二)對環境保護收費進行征稅改革。

      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征稅比一般的收費更具有法律約束。首先,稅收是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較低。為了保證環保資金的穩定性,提高環保資金使用效率,我國必須對排污費進行征稅改革。如將二氧化硫的排放費、水污染費改為二氧化硫稅和水污染稅。其次,根據自然資源開采程度和環境破壞程度對納稅人征收環境稅。如對工業“三廢”排放,可依據排放量的多少區別征收;對塑料包裝袋,可根據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來征收。最后,可將環境稅劃分為地方稅,這樣地方政府可以將環境保護稅的收入來源作為專項資金,用于對環境保護的保護和治理。

      (三)健全綠色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促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們應健全綠色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有關綠色環保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減免稅及在此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措施。為了健全綠色稅收政策,首先對使用環保設備或技術應給予稅收扶持。例如,對技術的轉讓收入實行減免稅,對環保技術、技術轉讓費實行稅前扣除等;其次對從事環保的企業,進行稅收綜合減免優惠,例如對企業購買改進環保的設備應給予更多的稅收抵免政策,包括擴大加速折舊的范圍,增加投資退稅額等。

      篇(3)

      二、施工企業稅務管理的環節

      此外,由于普通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屬于商事憑證,征稅原則應當保持一致,所以,為避免此類稅款征收脫節現象發生,財稅[2013]37號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時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二是提供應稅服務并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應為:簽訂了書面合同且書面合同確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按照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1、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10]156號對企業所得稅作了如下新的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以上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僅指建筑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不具有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部,且也不屬于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

      篇(4)

      一、堅持以人為本,加強思想道德教育,把政風建設當一件大事來抓

      為了促進廉政建設,我局從建立健全機制入手,實行了三項舉措,一是繼續發揚長期不懈把教育放在首位的傳統,今年制定了全年的學習計劃,建立每周一固定學習制度,實行專業業務學習和思想道德教育并重,一如既往、常抓不懈,教育和引導稽查人員要過好名利關、苦樂關、榮辱關,要潔身自好,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增強稅干的廉政意識、責任意識、進取意識;二是引入社會監督機制對執法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監督,請廣大納稅人對稽查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反饋意見,改進稽查工作;三是貫徹執行《稅收執法過錯追究辦法》等文件精神,建立責任追究體系,從而在制度上約束稽查干部,促使稽查人員依法辦事。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皖地稅(2004)13號、15號文件精神,推進地稅系統的政風建設。我局根據縣局政風建設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從2月上旬開始至4月底,分三個階段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專項整治,共形成讀書筆記4萬余字,學習心得體會1萬余字,上報信息稿件3篇,發放問卷17份,針對有些稅收案件的審理超過法定的審理期限、部分同志有時未著裝上崗的情況,進行了整改,政風專項整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二、嚴格依法辦事、積極組織稅收收入、發揮稽查的威攝作用

      為了懲治偷稅,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凈化稅收環境,發揮稅務稽查的職能作用,為我縣全年任務的完成提供保障。我們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先后對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房地產開發、行政事業單位及個體商業共19戶納稅人進行稽查,查補稅款49.67萬元,入庫稅款34.79萬元。對那些隱瞞收入、長期不申報的納稅人堅決依法辦事,給予重拳打擊。共處罰11戶,處罰款4.75萬元,加收滯納金0.51萬元,對他們的違法行為予以公開曝光,震懾了違法者,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

      三、嚴格執行制度,完善內部考核,強化內部管理,為標準化創建工作做準備

      我局今年申報二級標準化分局,為了創建工作得以順利完成,從今年年初就狠抓各項基礎工作,強化內部管理,做到獎優罰劣,充分調動同志們的工作積極性,上半年我們參照縣局《稽查考核辦法》,制定了《稽查考核實施細則》,對分局人員依崗位不同、職責差異,分別設定考核要點,以分值形式進行量化,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有則可考。每月初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確定各項工作任務,并用書面形式下達到各職能股室,使每位同志對當月有什么工作要做心中有數,月份中各股及時反饋工作進展情況,月終進行小結,對照《細則》就每位同志的工作實際進行考核打分,對工作失職行為堅決給予處罰,情節輕微的按分值扣除計酬。經過幾個月的實踐,每個稅干都能端正工作態度,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杜絕有事相互推諉現象的發生。尤其在稅收執法方面,從每一個具體的執法行為,每一個執法環節,每一份執法文書都做到嚴格把關,切實依法行政。

      四、參加省、市交叉稽查,協助市局來我縣進行交叉稽查

      5月份省局組織交叉稽查歷時20多天,我局抽調一名業務骨干參加,4—5月市局組織交叉稽查歷時50天,我們派一名業務骨干參加,5月份市局來我縣交叉稽查,我們給予積極配合和協助,這些活動不僅為交叉稽查增強了力量,作出了成績,也是對稽查人員一次很好的練兵,不但豐富了知識、開拓了視野,而且交流了經驗,大大提高了稽查人員的業務水平。

      五、一如既往加強學習,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稽查是稅務的重要部門,工作質量的好壞最終取決于稽查人員隊伍素質的高低,只有建立一支政治合格、業務過硬、作風優良、能征善戰的稽查隊伍,才能不辱我們的神圣使命。鑒于此我局不但思想政治教育常抓不懈,而且從來沒有放松專業知識的學習,我局了規定每周一上午早學制度,要求每位同志必須參加集中學習,內容包括:新下發的文件、討論在稽查過程中發現的疑難問題、時事政治,以及對上個星期工作小結和本星期的工作安排。大家通過對某些情況的不同看法,暢所欲言、相互交流充分闡述各自見解,促進業務素質的共同提高。掌握計算機知識是信息時代對稅務稽查人員提出的新要求,為了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需要,我局的同志利用晚上和星期天工作之外的業余時間,參閱有關計算機方面的書籍,并上機進行實際操作,通過近兩個月的緊張學習在對電腦知識有了大致了解的情況下,針對不懂的問題有的放失去縣中學上電腦知識課,同志們專心聽講、勤于思考、勤做筆記、不時向教師請教疑難問題,一個月上課時間受益匪淺,4月初參加計算機等級考試,1人獲得二級等級證書,4人獲得一級等級證書。面臨21世紀知識經濟的挑戰,大家都有一種緊迫感,認為自己只有不斷更新知識,才能適應新形勢下稽查工作的需要。大家在工作之余紛紛抓住點滴時間自學以強化自身素質,形成良好的學習氛圍。

      六、適時進行稅法宣傳,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為了做好今年的稅法宣傳工作,我局早在三月底就今年的宣傳工作如何開展、采用哪些方式進行,作了周密的安排。在分局的臨街墻壁顯眼位置張貼了“誠信納稅、利國利民”等宣傳標語,向納稅戶發送《新征管法》30份、上門輔導如何申報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17次、向正在接受稽查的納稅人公開稅務稽查程序、解答納稅人提出的問題等多種形式進行稅法宣傳。平進在稅務稽查過程中適時進行稅法宣傳,做到稅法宣傳與政風建設相結合、稅法宣傳與懲罰稅收違法行為相結合。通過宣傳使廣大納稅人懂得“誠信納稅”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誠信納稅”就是最大的愛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普遍增強。

      篇(5)

      關鍵詞增值稅納稅籌劃

      一、納稅人身份選擇籌劃

      (一)兩種納稅人劃分標準及稅負比較

      所謂增值稅納稅籌劃,是指在全面理解和精確把握增值稅稅法中各項條款的基礎上,結合納稅主體的具體條件,利用稅法中提供的優惠條款及其納稅籌劃空間,擬定多種增值稅納稅方案,并在多種可供選擇的納稅方案中,選擇最優方案以達到減輕稅負乃至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的一種管理活動。

      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現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一是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二是除本條第一款第1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 萬元以下的。我國特定的納稅人交納特定的稅收,并享受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可以通過對經營活動的某種特別安排,使其納稅人身份發生某種變化,從而達到減輕稅負或規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二)兩種納稅人身份的籌劃

      在稅法的規定下不同類別納稅人的稅率和征收方法各不相同,從而產生了進行納稅人身份籌劃的空間。企業設立、變更時正確的選擇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對企業的稅負影響是很大的。那么作為增值稅的納稅人,該如何選擇納稅人身份,這就要在合法的情況下合理的界定納稅人身份,科學的設計企業納稅人身份,從而有利于降低稅負,使企業獲得最大收益。

      稅法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用專用發票。因而造成了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貨物不能計算進項稅額,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從而影響購買者的積極性,以致進一步影響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量,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就一定重于一般納稅人。那么企業應該在什么情況下確定納稅人身份,這就可以通過增值率判別法來確定如何選擇納稅人的身份。增值率是增值額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例,也就是增值稅占銷售稅額的比例。這一比值我們稱之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如果一個公司現處于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可以根據其增值率與17.6%大小關系判別其是否調整為一般納稅人,則可通過籌劃年度銷售收入總規模,調整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時間,降低稅負,達到節稅目的。

      二、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增值稅納稅籌劃

      (一)采購過程的納稅籌劃

      納稅負擔是企業購貨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不同的供貨方購買原材料等貨物,企業的負擔是不一樣的。一方面,企業所需的物資既可以從一般納稅人采購,也可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但由于取得的發票不同,導致了可以扣除的進項稅額不同。如果從一般納稅人購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

      發票,可以按買價的17%抵扣進項稅;而如果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則不能抵扣進項稅,即便能夠從稅務機關開票,也只能扣稅按買價的3%抵扣進項稅。不同的扣稅額度,會影響企業的稅負,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的凈利潤及現金凈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比一般納稅人的貨物便宜,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也可能更劃算。

      (二)兼營銷售行為的納稅籌劃

      由于增值稅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所適用的計稅依據、稅率的不同,因此不是所有分開核算的公司都能夠取得節稅效益。是否分開核算取決于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與營業稅稅率的大小關系比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稅原理是,應納稅額等于增值額乘以增值稅稅率,而增值額和應稅銷售額的比率又稱為增值率;營業稅的應納稅額等于應稅營業額乘以營業稅稅率。

      應納增值稅稅額=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

      應納營業稅稅額=營業額×營業稅稅率

      如果兩個稅種的稅收負擔相同,且增值稅的銷售額和營業稅的營業額相同,則有:

      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營業額×營業稅稅率

      增值率(A)=營業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所以結論為:當實際的增值率大于A 時,納稅人繳納營業稅比較合算;當實際增值率小于A 時,繳納增值稅比較合算。當營業稅稅率低于增值稅含稅征收率,選擇分開核算有利,反之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三)銷售折扣和銷售折讓的納稅籌劃

      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企業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并不一定按原價銷售,而為使購貨方多買貨物,往往會給予購貨方非常優惠的價格,但是稅法有嚴格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若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不得從銷售中減除折扣額。稅法的折扣銷售僅限于貨物價格的折扣,實物折扣應按增值稅條列“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采取實物折扣方法銷售貨物,折扣的實物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按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計算交納增值稅。但是,如果將實物折扣轉化為價格折扣,則可以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節約納稅支出。例如,某客戶購買10件商品,應給1件的折扣,在開具發票時,按銷售11件開具銷售數量和金額,然后在同一張發票用紅字開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額。這樣處理后,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折扣的部分在計稅時就可以從銷售額中扣減,不需計算增值稅,節約了納稅支出。

      三、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一)農產品的優惠政策

      國家對農產品的特殊優惠政策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對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為了降低稅負,企業必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分開核算,將銷售收入分別按照應稅、免稅、減稅等進行明細核算,還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分開核算。只有這樣,國家的免稅、減稅政策企業才能享受。

      (二)具體納稅的籌劃方法

      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自行生產的農產品(包括畜產品)繼續生產工業產品,應當將農產品的生產分設為獨立的法人機構,將農產品的連續加工改為獨立企業之間的購銷關系,以適用抵扣進項稅的規定:如一家乳品廠既有牧場養奶牛又有乳品加工車間,將原奶加工成含不同成分的袋裝、盒裝牛奶出售,按現行稅制規定,該類企業為工業生產企業,不屬農業生產者,其最終產品不屬于農產品,不享受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的免稅待遇。

      按增值稅稅法規定,這類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主要有飼養奶牛所消耗的飼料。飼料包括草料和精飼料,草料由農場自產和農民收購,但只有向農民收購的草料、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根據收購憑證按收購額的13%抵扣進項稅額。由于精飼料在上一環節是免稅(增值稅)產品,而本環節又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然不能抵扣稅額,但其最終產品――加工出售的各種成品牛奶,應按17%計算銷項稅額。

      這樣,其實際增值稅稅負往往超過13%了,為此,企業可以經過有關審批手續,將牧場和產品加工廠分為兩個獨立的企業 。雖然原來的生產程序不變,但經過工商登記后,都成了獨立法人。牧場生產銷售原奶,屬自產自銷農產品,可享受免稅待遇,銷售給乳品加工廠的原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潤率定價。分立后的乳品加工廠從牧場購進原奶,可作為農產品收購的稅務處理,按專用收購憑證所記收購額的13%計提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的計算不變,其稅負可大為減輕。

      四、增值稅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及措施

      (一)增值稅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1.納稅籌劃過度向避稅演進,國家稅收受損。增值稅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納稅人為更大限度的“節稅”使企業達到盈利狀態,過度的利用稅法優惠政策的漏洞鉆營避稅,有時會超出了稅法范圍造成違法,這樣做雖然減少應納稅數額,變相減輕稅負,但卻會直接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而且破壞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實施,使稅收的宏觀

      調控職能失靈。

      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與變化,新事物層出不窮,新問題不斷涌現,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制度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過時或不適應之處,如覆蓋面上有空白點、銜接上有間隙處、掌握上存在模糊性等等。這些稅法的不完善或缺陷所在,難免會被納稅人在納稅籌劃時所利用,此為產生合理的“避稅”現象。

      2.過度的籌劃干擾了企業的經營管理,破壞了公平競爭。科學的納稅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但由于過度的避稅可以在政府整體稅負不變的情況下,使社會財富的分配份額逐漸向避稅一方傾斜,從而導致一些企業不注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而是通過投機取巧來獲取較大利潤;使注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企業相對利益受損。

      (二)采取適當措施,完善管理制度

      1.健全相關稅收法律制度。我們需要調整企業增值稅稅率及其它稅收優惠政策,縮小不同企業間稅率的差距,以減少企業進行避稅的外在誘因;同時修改完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加強稅收征管來治理納稅籌劃中的不合理現象。加強稅務干部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干部素質,對加強稅收征管,防止納稅籌劃過度的向避稅演進將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2.最大限度的讓企業納稅零風險。稅收零風險指稅務稽查無任何問題。我國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著稅收風險問題,納稅籌劃需要把規避稅收風險、實現稅收零風險納入進來。企業在接受稅務稽查時,會面臨著三種不同性質的稽查:

      (1)日常稽查目前我國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征、管、查相分離,日常稽查是指稽查部門主要負責的對管轄區域內企業日常情況進行的檢查,要求被檢查的公司數量一般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篇(6)

      這些人員是算在企業正式員工人數之內。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銀行存款等

      分攤計入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退回客戶定金、機票費用報銷的賬務處理

      退回客戶交的定金怎么做憑證?公司給講師買機票,講師到經銷商處講完課,機票費用會由經銷商報銷給講師,講師再把機票費退回公司,怎么做憑證?(河北省 李萌)在線專家:

      退回定金沖銷原來的往來款:

      借:其他應付款——定金

      貸:銀行存款

      買機票時:

      借:其他應收款——××講師

      貸:銀行存款

      收回機票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定金外匯業務匯率如何選擇

      銀行外匯分現匯買入價、現鈔買入價、現匯賣出價、現鈔賣出價、中行折算價,那實務中應該選哪個?中行的外匯牌價每天都在浮動,應如何選擇?(遼寧省 張雙)在線專家:

      如果是匯款則要使用現匯來折算,使用現匯中間價為市場匯率。

      如果是現鈔交易則要使用現鈔中間價來作為市場匯率。

      外匯匯率每天都在不停的變動,一般實務中,企業都是使用當月1號的匯率來折算,并不是使用平時隨時變動的匯率進行折算。只有兌換業務使用當天的匯率。

      銀行保函業務

      美國B公司將設備賣給中國A公司,然后A公司兩月后付款給B公司,出具的保函是什么保函?(云南省 王芳)在線專家:

      出具的保函是銀行保函,銀行保函業務是指銀行應客戶的申請而開立的有扭保性質的書面承諾文件,一旦申請人未按其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約定義務時,由銀行履行擔保責任。

      小規模農資企業開業稅務登記

      我們是一家剛注冊的小規模農資企業,經營范圍是農藥、化肥、衣膜類,請問老師這種企業需交哪幾種稅?稅率是多少?我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在國稅需要做什么?在地稅需要做什么?(浙江省 張娜)在線專家:

      根據您公司的經營范圍,屬于增值稅的納稅人,國稅要核定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稅要核定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

      您公司經營的產品應該是免增值稅的,要辦理申請和備案。

      期間費用的分類

      管理人員薪金不是屬于期間費用嗎?(黑龍江省 馮強)在線專家:

      具體看是哪個部門的管理人員,如果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薪金則是期間費用,而如果是車間管理人員的薪金則是計入制造費用,構成產品的成本。

      醫院會計制度

      老師您好,醫院可以不提職工福利基金嗎?如果必須計提,那么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是多大?(河南省 郭銀濤)在線專家:

      按新醫院會計制度的規定:

      專用基金,即醫院按照規定設置、提取具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風險基金等。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業務收支結余(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結轉)的一定比例提取、專門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如果不計提不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具體的比例根據醫院的實際情況確定,制度沒有統一的規定,實務中一般是10%。

      房地產企業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扣除限額的依據

      房地產企業的預收賬款可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扣除限額的依據嗎?特別是處于在建過程中,如何計算扣除限額?(吉林省 李梅)在線專家:

      預收賬款可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扣除限額的依據,您可參考一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51號)的規定。

      國稅發[2009]31號文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國稅發[2009]51號文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從國稅發[2009]31號文的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地產企業通過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在稅務處理上也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這一部分收入,實質上是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說,國稅發[2009]31號文改變了原來關于“預售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基數”的規定。在國稅發[2009]31號文中,已經沒有了“預售收入”的表述,而是被“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所代替。

      “管理費用——開辦費”的賬務處理

      咨詢老師您好,“管理費用——開辦費”,每月月底用不用結轉至本年利潤?還是每月只記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等到開始有第一次銷售收入時,再一次性將歸集的“管理費用——開辦費”賬戶余額一次性計入當月損益?(云南省 )在線專家:

      在管理費用中歸集的開辦費,應該在當月轉入本年利潤;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的開辦費,可以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期開始攤銷轉入管理費用。

      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

      咨詢老師您好!我們是一家剛注冊的小規模農資企業,在填稅務登記表時使用會計制度一欄里有企業、小企業會計制度,我應該選擇哪個呢?(黑龍江省 胡兵)在線專家:

      從您公司的情況看,應該選擇小企業會計準則。兩者適用范圍的主要區別是:

      《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設立的小企業)。符合《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小企業,按照制度規定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若選擇執行了《企業會計準則》,就不能同時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而《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從《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看,符合《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小企業也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拆遷補償費的賬務處理

      公司的房產因政府修路占地給拔付的拆遷補償費應怎么做賬,這個補償款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如何處理?(江西省 王麗英)在線專家:

      財政部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文)中,專門明確了企業在收到政府拆遷補償費時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1.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

      2.企業在搬遷過程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①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②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③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④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3.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節余,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

      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文)中,對拆遷補償收入的稅務處理問題規定:①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②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營改增范圍

      請問我公司營業執照上寫的經營范圍是非證券類投資管理和創業投資業務,請問屬于營改增范圍嗎?有什么具體規定嗎?(北京市 王文)在線專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其中: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一)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三)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四)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服務、報關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五)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扭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干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六)鑒證咨詢服務。

      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七)廣播影視服務。

      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務。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貴公司的非證券類投資管理和創業投資業務不屬于營改增的范圍。

      年金個稅

      請問企業年金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需要,請問如何繳納?(山西省 趙小翠)在線專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二、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對因年金設置條件導致的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不能歸屬個人的部分,其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款一企業繳費已納稅款×(1-實際領取企業繳費/已納稅企業繳費的累計額)

      參加年金計劃的個人在辦理退稅時,應持居民身份證、企業以前月度申報的含有個人明細信息的《年金企業繳費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復印件、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書》復印件等資料,以及由企業出具的個人實際可領取的年金企業繳費額與已繳納稅款的年金企業繳費額的差額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予以退稅。

      四、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制度。企業要加強與其受托人的信息傳遞,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對違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本通知下發前,企業已按規定對企業繳費部分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

      六、本通知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對個人取得本通知規定之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公告如下:

      一、關于企業為月工資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繳存企業年金的征稅問題

      (一)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八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以前年度企業繳費部分未扣繳稅款的計算補稅問題

      《通知》第五條規定的企業繳費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繳稅款的,按以下規定計算稅款:

      (一)將以前年度未扣繳稅款的企業繳費累計額按所屬納稅年度分別計算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在此基礎上匯總計算企業應扣繳稅款合計數。

      (二)在計算應補繳稅款時,首先應按照每一職工月平均工資額減去費用扣除標準后的差額確定職工個人適用稅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條規定計算個人實際應補繳稅款。

      1.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計算公式:

      職工月平均工資額一當年企業為每一職工據以計算繳納年金費用的工資合計數÷企業實際繳納年金費用的月份數

      上式工資合計數不包括未計提企業年金的獎金、津補貼等。

      2.職工個人應補繳稅款的計算公式:

      納稅年度內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一當年企業未扣繳稅款的企業繳費合計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上式計算結果如小于0,適用稅率調整為5%,據此計算應補繳稅款。

      3.企業應補扣繳個人所得稅合計數計算公式:

      企業應補扣繳稅額-∑各納稅年度企業應補扣繳稅額

      各納稅年度企業應補扣繳稅額-∑納稅年度內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

      代扣員工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處理

      農村信用聯社取得地稅局轉入的代扣員工個人所得稅及股金分紅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是否可以直接全額用于部門及經辦人員的獎勵?如果不行,入賬后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河北省

      李向明)在線專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財行[2005]365號)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49號)規定,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服務。其他服務,是指受托辦理上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提供的代扣代繳稅款業務,屬于提供“服務業——業”應稅勞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以上問答精選于中華會計網校“實務咨詢”欄目

      銀行理財產品選購細節

      最近,頻繁收到銀行理財產品推銷信息,在股市不景氣的情況下,有想法將部分投資轉移到銀行理財產品。但是,怎么在這么多銀行理財產品中選擇合適的理財產品?(吉林省 張斌)專家:

      銀行理財業務從存貸款業務脫胎而來,安全穩健是其主流產品的主要特征。在股市跌跌不休、基市萎靡不振、金市前景難料的環境下,銀行理財產品不失為一個不錯的投資選擇。

      銀行理財產品的設計初衷是風險收益水平界定于定期存款與股票之間的多樣化投融資工具,即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比股票低,收益比同期限同幣種的定期存款高。銀行理財產品本質上是金融投資產品,并不是儲蓄存款。是投資就必然有風險,理財產品購買者不但要承擔產品風險,還要承擔“買者自負”的風險。即使是保證收益的理財產品,也可能存在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與銀行傳統的儲蓄業務有著本質的區別。

      收益率高于定期存款,總體風險水平不高,流動性也不錯,這是許多人選擇銀行理財產品的理由。但銀行理財產品眾多,在差異中帶來了更多選擇的同時,也可能放大了風險。

      投資者在選擇銀行理財產品時必須做好功課:

      第一,要搞清楚銀行理財產品的關鍵術語。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首先是要讀懂產品說明書,而弄懂關鍵術語是讀懂產品說明書的基礎。

      1 投資收益幣種

      大部分理財產品的投資收益幣種為人民幣,中資銀行發行的外幣理財產品很少,而外幣作為投資收益幣種的理財產品,是不能用人民幣購買的。如果想要購買,需要先提前換匯購買,每人每年可兌換5萬美元。在兌換時考慮匯率風險。

      2 產品類型

      一般以產品的收益類型來劃分,可劃分為保本固定收益、保本浮動收益、非保本浮動收益3類。

      3 認購募集期

      理財產品發行的時間。在這段時間中,投資者的本金一般按活期利息計算。一般來說,如果已經購買了理財產品,在認購募集期內是不能撤單的。

      4 產品規模

      如果產品的募集規模很大,募集期限很長,沒有必要早早購買理財產品,僅在募集期吃活期利息。

      5 投資方向

      如果投資方向中出現高風險資產如股票、基金、大宗商品、匯率等,此款產品的收益不確定性會比較大。如果產品投資于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銀行拆借,產品到期獲得預期收益率的概率相對較高。

      6 到期兌付日

      這項內容投資者需要特別注意,不僅可以在第一時間了解資金到賬情況、產品收益情況,也能為未來的投資做好時間準備。一般來說,銀行理財產品到期后的資金到賬日會遲于到期日2~7個工作日。因為理財產品到期后,銀行需要對產品進行清算,這其中需要一定的時間。同樣的,對于投資人提前贖回或是提前終止理財協議的,其資金到期時間也會遲上幾個工作日。

      7,購買起點金額

      一般來說,理財產品的購買起點金額為5萬元,風險等級較高的產品認購起點為10萬元。對于同一款產品來說,認購起點金額不同,所對應的收益也不同。

      8 收益計算方法

      投資者可以根據賬戶的金額以及初始投資本金用收益計算方法來核算產品到期的實際收益率。不是所有的理財產品到期后就一定獲得預期收益率水平,銀行不會對銀行理財產品做扭保。仔細閱讀收益計算方法可以了解年化收益率的概念。

      其次,投資者還需要重點關注銀行理財產品的幾個細節,這些細節直接關系到收益和流動性的高低。

      1 費率高低

      由于銀監會沒有對理財產品的收費進行明文規定,各銀行大多根據自身成本自主定價,而各個銀行間的收費標準也有很大差異。目前銀行理財產品費率包括銷售服務費、產品年管理費、年托管費,超額收益業績報酬。從固定收益類產品情況看,一般銷售手續費率在0.1~0.2%,托管費率在0.02~0.03%,一般理財資產運作超過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為銀行的投資管理費用。銀率網統計顯示,部分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總費用達到了1~1.5%的水平,幾乎與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費用水平相當;一些期限較短的產品,年化收益在4%,除去費用最終的收益可能還不到5%。

      市場上費用較高的是QDII產品和直投資本市場的產品:一般QDII產品的全部費用在2.5~3.3%,而直投資本市場的則在1.5~5%。有些銀行也采取收益與費用掛鉤的收費模式,如某理財產品規定,若固定收益部分累計凈值低于1元,權益類部分累計凈值低于0.9元,則均不收取管理費。

      2 終止條款

      銀行的提前終止權相當于投資者賣給銀行一個期權。因為關系到投資者放棄了根據市場狀況調整資金投向的權利,因此投資者在賣出期權后,享受到無銀行提前終止權的同類產品高的收益率,高出的部分實際上就相當于期權費。有極少數理財產品設計了投資者的提前終止權,相當于銀行向投資者出售了一個期權,因為投資者享受這項權利而需要支付這筆期權費,收益率也會相應變低。

      3 提前贖回

      一般分兩種情況:一是投資者與銀行均無提前終止權,因此不能提前贖回;二是客戶可以提前贖回,這種贖回權利還進一步細分為隨時支持贖回和只可以在某一規定時間的贖回。該款產品即為投資者有權提前贖回但要列支相關費用的類型。通常來講,提前贖回都需要支付相關的費風同時不再享受到期保本或保證收益的條款。

      最好,投資者必須要保持警惕,注意一些投資陷阱。

      比如說,穿著銀行制服的工作人員,不一定都是銀行工作人員,也有可能是銀行代銷產品的第三方機構人員,如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黃金交易公司或第三方理財機構等。在銀行進行理財之前,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即使分辨出來了銀行員工和非銀行員工,意義也不是很大。因為,即使是真的銀行工作人員,他們賣的理財產品也并非全部都是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銀行還會大量代銷基金、保險、證券或第三方理財機構的產品,這主要是由于利益的驅動。存款和借貸是銀行的兩項基本業務。借款利息減去存款利息而得到的息差,就是過去銀行主要利潤的傳統來源。銀行要想獲得利潤,就必須大量貸出資金,但是公眾的存款又很有限,不可能無限制地往外借。于是,與自身資金量大小沒有太大關系的類業務,就進入了銀行的視線范圍。在這些業務中,銀行可以獲得傭金收入。

      在買銀行理財產品時,還要特別注意一點,就是一定要慎重對待客戶經理重點推薦的產品。對于代銷機構來說,代銷者的根本目的是代銷傭金最大化;而購買者的根本目的則是個人收益最大化,這兩種目的往往存在著一定沖突。當然,這里并不是說所有的理財產品銷售者都存在這樣的問題,不乏有些真正敬業的客戶經理在銷售理財產品時,會從購買者的角度出發,為對方選擇最合適的產品,而不是選擇自己傭金最多的產品。投資者從保護自己的角度出發,不要偏聽偏信營銷人員的一面之詞。

      銀行理財產品是影子銀行嗎?

      新任證監會主席肖鋼曾發表文章認為:“在中國,影子銀行通常表現為理財產品、地下金融和表外借貸的形式”,直接把銀行理財產品歸為影子銀行體系。隨著影子銀行監管力度不斷加強,是不是銀行理財產品會受到沖擊,投資風險會不會變大?(湖北省 夏志艷)專家:

      影子銀行最早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麥考利于2007年在美聯儲年會上提出。指那些有銀行之實,但卻無銀行之名的種類繁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但目前被廣泛接受是2011年4月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給出的定義,影子銀行是“銀行監管體系之外,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和監管套利等問題的信用中介體系。”之前我們也向讀者做過比較詳細的介紹(見本刊2013年5月號)。

      按照這個定義,影子銀行必須滿足以下2個條件。其一,本身游離于監管之外,或者受到的監管較少。如通常所說的民間借貸,特別是面向不特定多數人群的民間集資,由于是地下運作,基本上不受監管。其二,必須可能引發監管套利或者系統性風險。這個要求實際上表明影子銀行是一個動態概念,任何信用中介行為初期,規模較小,監管套利不明顯,系統性風險無從談起,在這個時段就不符合影子銀行定義。隨著規模的擴大,可能成為影子銀行。在一個經濟體中,僅存在少量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借貸量僅有銀行信貸余額的百萬分之一,這些民間借貸的借貸雙方均和銀行無借貸關系,在此時,民間借貸就不能算為影子銀行體系。

      對銀行理財產品來說,首先銀行理財產品是受到銀監會監管的。無論是最初的產品事前報批,還是現在產品事后報備,監管當局都清楚每一筆業務的交易對手、產品規模、風險點暴露和風險控制手段,并不存在游離在監管體系之外一說。非但如此,理財產品的基礎資產或交易對手也受到監管。如債券類理財產品所投資的債券,在債券發行之時就需要相關部門批準;又如銀信合作業務中,銀監會會對銀行理財資金所投向的單一信托進行監管。而且,部分相關資產已經在商業銀行層面和交易對手層面分別納入風險資產計算。

      其次,目前銀行理財產品并不存在系統性風險。我國銀行理財產品標的一般是債券、其他債權類資產。隱藏在這些標的資產背后的交易對手比較分散,沒有出現同一個標的資產經過多次打包作為不同的銀行理財產品出售的現象,故理財產品自身不存在系統性風險。而且銀行理財產品的本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銀行進行分賬管理,自身不對產品進行兜底,即便是有產品出現問題,也不會出現擠兌事件。

      篇(7)

      abstract:current real estate tax system of china can not accord with the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has the problems such as emphasizing circulation but overlooking holding,heterogeneous taxation system,low level legislation,narrow taxation scope,incomplete matched system and so on. as a result,based on the curr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social demand,healthy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market can be promoted by integrating taxation coverage,devolution of management right,levying idle tax for immovable assets,completing all kinds of matched reform measures,completing taxation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alleviating social contradiction.

      key words:real estate;taxation system;reform

      一、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中,涉及到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費等10余類。隨著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產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房地產稅制與經濟發展存在矛盾,不同稅種之間也存在沖突。這不適應當前人們已購有較多較高價位住宅,需要進行有區別的財產占有關系的稅收再分配調節,緩和社會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適應需要通過稅收調節房地產供需關系及其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要求。

      (一)重流轉,輕持有

      房地產持有階段課稅少、稅負輕;而流通環節,多個稅種同時課征。著重對營業性房屋、個人出租房屋征稅,如個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產稅,又要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明顯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但不對個人非營業性住房征房產稅,這相當于給了土地持有者無息貸款,只要未流通,就無須為土地的增值而納稅。這樣做實際上鼓勵了土地持有,助長了土地投機,導致了高房價與高空置率的存在。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截止2007年4月,全國商品房空置面積為1.27億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億平方米,全國空置率超過25%,大大超過國際公認的10%的警戒線。一邊是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邊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買不起房子,這一不正常的現象已到了需要嚴重關注的時候了。

      (二)稅制不統一,內外兩套有違公平

      內企及華籍居民適用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外企和外籍人士適用土地使用費和1951年當時的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城市房地產稅。這不僅給稅收征管增加了難度和成本,還造成內外資企業競爭起點不同,稅負不公,不利于統一市場的構建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培育發展。

      (三)稅收立法層次低,征稅依據不太充分

      按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收的征收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納稅。這里所指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但我們現行的企業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法律依據是由國務院制定并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級次較低。

      (四)征稅范圍窄,財政功能不強

      房產稅限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還把行政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財政撥付事業費的機構、個人居住用房等房產列為免稅對象;土地使用稅也排除了農村土地,僅限于對城鎮土地征稅。房地產稅范圍過窄,稅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難以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

      (五)稅、費不清,費高于稅

      目前,我國涉及房地產開發、銷售全過程的所有稅收,約占建設成本的9%;而如配套費等各類規費卻達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稅收征管難度大

      考慮到將來的稅制改革,需要進行財產評估的稅種和數量會很多,而我國的房地產評估業起步較晚,既不規范也不成熟。房產評估制度作為房地產稅收的主要輔助手段還很不健全,目前還無法幫助實現房地產稅收的順利征收。

      二、房地產稅制改革的總體思路

      采取“一清,二轉,三改,四留”的辦法,即對現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稅種進行整合,清理取締不適應經濟發展的稅種,合并稅基重疊或有緊密關聯的稅種;將流轉環節過重的稅收負擔轉移到房地產持有階段;把一部分體現政府職能,屬于稅收性質,且便于稅收征管的收費,改為征稅;對符合國際通行作法,又屬必要的少量規費,繼續規范化保留。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房產稅,簡化稅制;提升房地產稅收的立法層次;擴大稅基,公平稅負;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估價制度等配套措施,促進我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具體設想

      (一)合并稅種,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或不動產稅

      把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使用費,以及屬于稅收性質的其他收費,合并為全國統一的物業稅。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難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我國物業稅的主要設想如下:

      1.擴大征收范圍,確定征免界限。要改變房地產稅收重流轉,輕持有的現狀,就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擴大不動產的征收范圍,取消那些不適應現實情況的減免。一是取消個人所有非營業性住房免稅的規定,初期可把征稅范圍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別是對占用土地資源多,擁有住房面積大的豪宅、別墅等高檔房實行高稅率,而對占土地資源少、擁有住房面積小的低收入階層給予稅收減免政策。這樣可改變部分居民買不起房,而買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過低,就多買多占的現狀。這筆稅款應專項使用,作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專項基金,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建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也可作為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有困難的家庭提供購房或住房租金補貼,這樣將高收入者的收入轉移給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國逐漸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馬太效應”,緩和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二是取消對事業單位有關免稅的規定,把非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用地用房納入征稅范圍。三是把農村的工商營業用房和高標準住房納入征稅范圍。

      2.對房產稅以評估市場價作為計稅依據。現行房產稅一是從價計征,是以房產余值(房產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二是從租計征,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這很不合理,按歷史成本價余值征收,使得稅收收入與房地產價值背離,國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還將承擔通貨膨脹損失;從租計征的則對其實際租金難以把握,且對經營行為征稅與營業稅有交叉;而且對同一宗房地產按從租計征與從價計征兩種方法分別計算出的稅額相差很大。

      3.對土地使用稅應按類型和用途分別制定稅率。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分地區按單位面積實行固定稅額的辦法,一是國家不能及時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稅率過低,且不同等級土地之間的稅額差距太小,體現不了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對促使土地使用者節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顯;三是隨著城鄉經濟的發展,許多地方城鄉結合部難以區分,分設在城鄉的企業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會產生稅負差別;四是部分減免稅規定,過多地照顧了納稅困難企業,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積大而經濟效益差的企業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影響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對此可借鑒國際通行作法,對個人住房按類型、經過評估的市場價格采用三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制。

      4.全國稅率應有彈性。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全國不宜采用統一稅率。可設立一個彈性控制區間,各地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納稅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許可的范圍內選擇適用的稅率。

      (二)提高立法級次,下放管理權限

      中央制定物業稅的基本法,對稅法要素做原則性規定,而由省級立法機關或政府制定細則,明確具體征收范圍、稅目稅率、減免優惠、實施辦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僅有利于維護中央的稅制統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靈活處理稅收問題,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逐步把物業稅培育成為縣市級地方稅的主體稅種。

      (三)開征不動產閑置稅

      目前,土地、房屋資源浪費現象相當嚴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購而不用的情況,有的地方政府還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資時高價出讓。國內有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總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過50%,占壓資金超過2 500億元。而我國商品房開發商大多以銀行貸款為主,房子銷售不出去,必將威脅金融業的良性運行。為制止這種坐享房地產自然增值帶來的收益的行為,打擊囤積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資,制止資源浪費,優化資源配置,防范金融風險,需要采取稅收強制措施,開征不動產閑置稅。這樣可大大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產投機,避免任何因房地產泡沫給國家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完善各項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產登記制度,全面掌握房地產各方面情況,找準征稅目標。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的價格評估體系。三是注意房地產稅制改革與其他稅制之間的協調。房地產稅制的變動,將關系到有關房地產業的多項稅收和收費,因此,要把該項改革和整體稅制完善結合起來,處理好相關稅種之間的關系。

      篇(8)

      Abstract:CurrentrealestatetaxsystemofChinacannotaccordwiththemarketeconomydevelopmentandhastheproblemssuchasemphasizingcirculationbutoverlookingholding,heterogeneoustaxationsystem,lowlevellegislation,narrowtaxationscope,incompletematchedsystemandsoon.Asaresult,basedonthecurrenteconomicdevelopmentsituationandsocialdemand,healthydevelopmentofrealestatemarketcanbepromotedbyintegratingtaxationcoverage,devolutionofmanagementright,levyingidletaxforimmovableassets,completingallkindsofmatchedreformmeasures,completingtaxationsystemassoonaspossibleandalleviatingsocialcontradiction.

      Keywords:realestate;taxationsystem;reform

      一、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中,涉及到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費等10余類。隨著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產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房地產稅制與經濟發展存在矛盾,不同稅種之間也存在沖突。這不適應當前人們已購有較多較高價位住宅,需要進行有區別的財產占有關系的稅收再分配調節,緩和社會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適應需要通過稅收調節房地產供需關系及其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要求。

      (一)重流轉,輕持有

      房地產持有階段課稅少、稅負輕;而流通環節,多個稅種同時課征。著重對營業性房屋、個人出租房屋征稅,如個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產稅,又要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明顯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但不對個人非營業性住房征房產稅,這相當于給了土地持有者無息貸款,只要未流通,就無須為土地的增值而納稅。這樣做實際上鼓勵了土地持有,助長了土地投機,導致了高房價與高空置率的存在。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截止2007年4月,全國商品房空置面積為1.27億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億平方米,全國空置率超過25%,大大超過國際公認的10%的警戒線。一邊是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邊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買不起房子,這一不正常的現象已到了需要嚴重關注的時候了。

      (二)稅制不統一,內外兩套有違公平

      內企及華籍居民適用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外企和外籍人士適用土地使用費和1951年當時的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城市房地產稅。這不僅給稅收征管增加了難度和成本,還造成內外資企業競爭起點不同,稅負不公,不利于統一市場的構建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培育發展。

      (三)稅收立法層次低,征稅依據不太充分

      按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收的征收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納稅。這里所指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但我們現行的企業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法律依據是由國務院制定并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級次較低。

      (四)征稅范圍窄,財政功能不強

      房產稅限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還把行政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財政撥付事業費的機構、個人居住用房等房產列為免稅對象;土地使用稅也排除了農村土地,僅限于對城鎮土地征稅。房地產稅范圍過窄,稅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難以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

      (五)稅、費不清,費高于稅

      目前,我國涉及房地產開發、銷售全過程的所有稅收,約占建設成本的9%;而如配套費等各類規費卻達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稅收征管難度大

      考慮到將來的稅制改革,需要進行財產評估的稅種和數量會很多,而我國的房地產評估業起步較晚,既不規范也不成熟。房產評估制度作為房地產稅收的主要輔助手段還很不健全,目前還無法幫助實現房地產稅收的順利征收。

      二、房地產稅制改革的總體思路

      采取“一清,二轉,三改,四留”的辦法,即對現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稅種進行整合,清理取締不適應經濟發展的稅種,合并稅基重疊或有緊密關聯的稅種;將流轉環節過重的稅收負擔轉移到房地產持有階段;把一部分體現政府職能,屬于稅收性質,且便于稅收征管的收費,改為征稅;對符合國際通行作法,又屬必要的少量規費,繼續規范化保留。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房產稅,簡化稅制;提升房地產稅收的立法層次;擴大稅基,公平稅負;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估價制度等配套措施,促進我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具體設想

      (一)合并稅種,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或不動產稅

      把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使用費,以及屬于稅收性質的其他收費,合并為全國統一的物業稅。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難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我國物業稅的主要設想如下:

      1.擴大征收范圍,確定征免界限。要改變房地產稅收重流轉,輕持有的現狀,就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擴大不動產的征收范圍,取消那些不適應現實情況的減免。一是取消個人所有非營業性住房免稅的規定,初期可把征稅范圍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別是對占用土地資源多,擁有住房面積大的豪宅、別墅等高檔房實行高稅率,而對占土地資源少、擁有住房面積小的低收入階層給予稅收減免政策。這樣可改變部分居民買不起房,而買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過低,就多買多占的現狀。這筆稅款應專項使用,作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專項基金,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建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也可作為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有困難的家庭提供購房或住房租金補貼,這樣將高收入者的收入轉移給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國逐漸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馬太效應”,緩和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二是取消對事業單位有關免稅的規定,把非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用地用房納入征稅范圍。三是把農村的工商營業用房和高標準住房納入征稅范圍。

      2.對房產稅以評估市場價作為計稅依據。現行房產稅一是從價計征,是以房產余值(房產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二是從租計征,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這很不合理,按歷史成本價余值征收,使得稅收收入與房地產價值背離,國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還將承擔通貨膨脹損失;從租計征的則對其實際租金難以把握,且對經營行為征稅與營業稅有交叉;而且對同一宗房地產按從租計征與從價計征兩種方法分別計算出的稅額相差很大。

      3.對土地使用稅應按類型和用途分別制定稅率。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分地區按單位面積實行固定稅額的辦法,一是國家不能及時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稅率過低,且不同等級土地之間的稅額差距太小,體現不了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對促使土地使用者節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顯;三是隨著城鄉經濟的發展,許多地方城鄉結合部難以區分,分設在城鄉的企業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會產生稅負差別;四是部分減免稅規定,過多地照顧了納稅困難企業,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積大而經濟效益差的企業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影響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對此可借鑒國際通行作法,對個人住房按類型、經過評估的市場價格采用三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制。

      4.全國稅率應有彈性。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全國不宜采用統一稅率。可設立一個彈性控制區間,各地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納稅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許可的范圍內選擇適用的稅率。

      (二)提高立法級次,下放管理權限

      中央制定物業稅的基本法,對稅法要素做原則性規定,而由省級立法機關或政府制定細則,明確具體征收范圍、稅目稅率、減免優惠、實施辦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僅有利于維護中央的稅制統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靈活處理稅收問題,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逐步把物業稅培育成為縣市級地方稅的主體稅種。

      (三)開征不動產閑置稅

      目前,土地、房屋資源浪費現象相當嚴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購而不用的情況,有的地方政府還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資時高價出讓。國內有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總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過50%,占壓資金超過2500億元。而我國商品房開發商大多以銀行貸款為主,房子銷售不出去,必將威脅金融業的良性運行。為制止這種坐享房地產自然增值帶來的收益的行為,打擊囤積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資,制止資源浪費,優化資源配置,防范金融風險,需要采取稅收強制措施,開征不動產閑置稅。這樣可大大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產投機,避免任何因房地產泡沫給國家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完善各項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產登記制度,全面掌握房地產各方面情況,找準征稅目標。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的價格評估體系。三是注意房地產稅制改革與其他稅制之間的協調。房地產稅制的變動,將關系到有關房地產業的多項稅收和收費,因此,要把該項改革和整體稅制完善結合起來,處理好相關稅種之間的關系。

      篇(9)

      關鍵詞:房地產稅制改革

      一、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中,涉及到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費等10余類。隨著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產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房地產稅制與經濟發展存在矛盾,不同稅種之間也存在沖突。這不適應當前人們已購有較多較高價位住宅,需要進行有區別的財產占有關系的稅收再分配調節,緩和社會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適應需要通過稅收調節房地產供需關系及其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要求。

      (一)重流轉,輕持有

      房地產持有階段課稅少、稅負輕;而流通環節,多個稅種同時課征。著重對營業性房屋、個人出租房屋征稅,如個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產稅,又要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明顯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但不對個人非營業性住房征房產稅,這相當于給了土地持有者無息貸款,只要未流通,就無須為土地的增值而納稅。這樣做實際上鼓勵了土地持有,助長了土地投機,導致了高房價與高空置率的存在。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截止2007年4月,全國商品房空置面積為1.27億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億平方米,全國空置率超過25%,大大超過國際公認的10%的警戒線。一邊是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邊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買不起房子,這一不正常的現象已到了需要嚴重關注的時候了。

      (二)稅制不統一,內外兩套有違公平

      內企及華籍居民適用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外企和外籍人士適用土地使用費和1951年當時的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城市房地產稅。這不僅給稅收征管增加了難度和成本,還造成內外資企業競爭起點不同,稅負不公,不利于統一市場的構建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培育發展。

      (三)稅收立法層次低,征稅依據不太充分

      按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收的征收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納稅。這里所指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但我們現行的企業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法律依據是由國務院制定并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級次較低。

      (四)征稅范圍窄,財政功能不強

      房產稅限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還把行政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財政撥付事業費的機構、個人居住用房等房產列為免稅對象;土地使用稅也排除了農村土地,僅限于對城鎮土地征稅。房地產稅范圍過窄,稅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難以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

      (五)稅、費不清,費高于稅

      目前,我國涉及房地產開發、銷售全過程的所有稅收,約占建設成本的9%;而如配套費等各類規費卻達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稅收征管難度大

      考慮到將來的稅制改革,需要進行財產評估的稅種和數量會很多,而我國的房地產評估業起步較晚,既不規范也不成熟。房產評估制度作為房地產稅收的主要輔助手段還很不健全,目前還無法幫助實現房地產稅收的順利征收。

      二、房地產稅制改革的總體思路

      采取“一清,二轉,三改,四留”的辦法,即對現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稅種進行整合,清理取締不適應經濟發展的稅種,合并稅基重疊或有緊密關聯的稅種;將流轉環節過重的稅收負擔轉移到房地產持有階段;把一部分體現政府職能,屬于稅收性質,且便于稅收征管的收費,改為征稅;對符合國際通行作法,又屬必要的少量規費,繼續規范化保留。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房產稅,簡化稅制;提升房地產稅收的立法層次;擴大稅基,公平稅負;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估價制度等配套措施,促進我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具體設想

      (一)合并稅種,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或不動產稅

      把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使用費,以及屬于稅收性質的其他收費,合并為全國統一的物業稅。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難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我國物業稅的主要設想如下:

      1.擴大征收范圍,確定征免界限。要改變房地產稅收重流轉,輕持有的現狀,就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擴大不動產的征收范圍,取消那些不適應現實情況的減免。一是取消個人所有非營業性住房免稅的規定,初期可把征稅范圍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別是對占用土地資源多,擁有住房面積大的豪宅、別墅等高檔房實行高稅率,而對占土地資源少、擁有住房面積小的低收入階層給予稅收減免政策。這樣可改變部分居民買不起房,而買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過低,就多買多占的現狀。這筆稅款應專項使用,作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專項基金,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建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也可作為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有困難的家庭提供購房或住房租金補貼,這樣將高收入者的收入轉移給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國逐漸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馬太效應”,緩和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二是取消對事業單位有關免稅的規定,把非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用地用房納入征稅范圍。三是把農村的工商營業用房和高標準住房納入征稅范圍。

      2.對房產稅以評估市場價作為計稅依據。現行房產稅一是從價計征,是以房產余值(房產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二是從租計征,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這很不合理,按歷史成本價余值征收,使得稅收收入與房地產價值背離,國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還將承擔通貨膨脹損失;從租計征的則對其實際租金難以把握,且對經營行為征稅與營業稅有交叉;而且對同一宗房地產按從租計征與從價計征兩種方法分別計算出的稅額相差很大。

      3.對土地使用稅應按類型和用途分別制定稅率。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分地區按單位面積實行固定稅額的辦法,一是國家不能及時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稅率過低,且不同等級土地之間的稅額差距太小,體現不了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對促使土地使用者節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顯;三是隨著城鄉經濟的發展,許多地方城鄉結合部難以區分,分設在城鄉的企業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會產生稅負差別;四是部分減免稅規定,過多地照顧了納稅困難企業,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積大而經濟效益差的企業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影響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對此可借鑒國際通行作法,對個人住房按類型、經過評估的市場價格采用三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制。

      4.全國稅率應有彈性。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全國不宜采用統一稅率。可設立一個彈性控制區間,各地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納稅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許可的范圍內選擇適用的稅率。

      (二)提高立法級次,下放管理權限

      中央制定物業稅的基本法,對稅法要素做原則性規定,而由省級立法機關或政府制定細則,明確具體征收范圍、稅目稅率、減免優惠、實施辦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僅有利于維護中央的稅制統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靈活處理稅收問題,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逐步把物業稅培育成為縣市級地方稅的主體稅種。

      (三)開征不動產閑置稅

      目前,土地、房屋資源浪費現象相當嚴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購而不用的情況,有的地方政府還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資時高價出讓。國內有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總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過50%,占壓資金超過2500億元。而我國商品房開發商大多以銀行貸款為主,房子銷售不出去,必將威脅金融業的良性運行。為制止這種坐享房地產自然增值帶來的收益的行為,打擊囤積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資,制止資源浪費,優化資源配置,防范金融風險,需要采取稅收強制措施,開征不動產閑置稅。這樣可大大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產投機,避免任何因房地產泡沫給國家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完善各項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產登記制度,全面掌握房地產各方面情況,找準征稅目標。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的價格評估體系。三是注意房地產稅制改革與其他稅制之間的協調。房地產稅制的變動,將關系到有關房地產業的多項稅收和收費,因此,要把該項改革和整體稅制完善結合起來,處理好相關稅種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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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F276 文章編號:1009-2374(2015)03-0001-03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194

      近年來,隨著中國高新技術企業整體經濟實力的提升和技術創新意識的增強,知識產權產業發展十分迅速,知識產權稅收政策對知識產權產業發展的作用亦日漸顯現。

      1 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作用

      在全面推行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雖然政府和企業對于知識產權活動的利益訴求并不相同,但卻可以通過稅收政策幫助政府和企業實現雙贏。

      1.1 政府視角

      對政府來說,通過稅收政策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一種在稅收政策上的理性讓步,對知識產權活動進行稅收優惠,短期內會減少政府收入,但從長遠來看是以稅收促進科技發展的有效舉措;其次,稅收政策的完善能彌補“市場失靈”,由于知識產權活動的外部性特征,所以可能會在研發過程中造成市場上的相關產品供給不足,表現為知識產權活動的“市場失靈”,而稅收政策的完善則能夠有效改善這一問題;最后,稅收政策能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因為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是生產力的不斷解放,而解放生產力必須依靠科技發展和創新來提高生產效率――透明、公平、穩定的稅收將刺激高新技術企業加大自主知識產權研發的力度。

      1.2 企業視角

      以企業視角來看,首先,知識產權投入和其他投資的關鍵差別在于創新投入的產出是不確定的,往往沒有明確的投入回報比,這也讓知識產權投資成為高風險投資;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在產生后往往會被同行業其他企業簡單模仿,創新成果在行業內外迅速蔓延,瞬間即喪失了技術研發優勢;最后,知識產權投入可能會出現不平等的企業收益和社會收益,當企業收益小于社會收益時,高新技術企業自然不會對自主創新活動產生足夠的主動性。因此,通過稅收政策給予企業更多的優惠和扶持將極大幫助高新技術企業解決上述難題。

      2 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國,雖然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礎且在不斷的進步之中,但對知識產權發展所起到的激勵作用卻尚不明顯。

      2.1 稅收政策法律位階較低

      目前,我國涉及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門規章或地方性規章,如《實施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試行辦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發的,其法律位階較低,法律的剛性不足,稅收政策的落實效果十分有限。

      2.2 稅收政策的針對性不強

      稅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會浮于形式,并產生政策漏洞,使優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在許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帶”。

      2.2.1 缺少科技研發中間環節優惠。通過稅收政策來激勵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活動,一般是在產出研發結果后才給予稅收優惠,但在研發的過程中則較少支持。在這樣的政策影響下,企業必然會只注重先進技術的引進,而對研究開發新產品和建立知識產權創新體系投入不足,我國許多高新技術企業熱衷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結果造成“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惡性循環。

      2.2.2 缺少知識產權具體項目優惠。現行稅收政策將企業本身作為受益人的做法,無法清晰地辨別在企業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識產權相關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稅收優惠政策被盲目執行卻沒有起到預期的效果,這種政策的最大獲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經具備較強實力的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對于處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缺少扶持。

      2.2.3 缺少固定資產專項抵扣優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推行增值稅改革,雖然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但企業購入無形資產(如專利、技術等)以及與知識產權產生密切相關的費用(如研究開發費、技術轉讓費等)均無法抵扣,2011年的“營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調整。這種政策導致高新技術企業的進項稅額較少,稅負相對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業研發技術專利的熱情。

      2.2.4 缺少知識產權轉讓交易優惠。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等取得的收入屬于有形資產收入范疇,而轉讓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成果取得的收入屬于無形資產收入范疇,現行稅制將兩者同樣看待,按相同稅率征收營業稅,忽視了轉讓無形資產的風險遠高于有形資產,極大打擊了高新技術企業參與知識產權活動的積極性。

      2.3 稅收政策的覆蓋面較窄

      雖然政府希望通過稅收優惠來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但事實上大多數優惠很難全面覆蓋高新技術企業,往往只是針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行業。同時,由于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政策標準較嚴格且門檻過高,導致許多高新技術企業很難達到標準,進而“沒條件創造條件”地過度包裝,以求可以“搭便車”獲得優惠,卻沒有真正起到激勵知識產權發展的作用。

      2.4 稅收政策忽視科研人才

      目前,我國免征個人所得稅主要是針對省級以上政府機構授予的科教文衛事業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或是國外組織頒發并得到國際認可的各類獎勵,對省級以下的同類型獎勵,不論貢獻大小均需征稅,這種級別上的限制不利于激發高素質人才的創新精神,阻礙了知識產權的產生。此外,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所獲得的股息、分紅等收入沒有稅收優惠,對個人轉讓知識產權所得,不論是技術專利還是著作權或商標權,不論在稅率上還是在納稅額扣除標準上,都與勞務、租賃所得一致,打擊了科研人才的創新熱情。

      2.5 稅收政策存在盲區

      隨著全球化電子商務的興起,諸如互聯網域名、虛構角色名稱等新型知識產權已悄然出現并逐漸成為許多高新技術企業最具價值的財產之一。比如一個域名獲得的市場認知度越高,其能帶來的訪問流量和廣告投放越多,其對企業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電影、電視劇中大家耳熟能詳的角色名稱(如三毛、喜羊羊等)作為企業的宣傳標語、產品商標等,可以通過網絡傳播獲得巨大的市場關注度和商業利益。可見,隨著信息時代到來,新型知識產權的價值毫無疑問會越來越大,但面對這些與傳統知識產權完全不同的權利時,稅收政策卻鮮見蹤影。

      3 國外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從世界范圍來看,西方國家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經過了較長時間的發展,雖然政策內容、執行方式不盡相同,但都產生了較好的效果,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積極的借鑒意義。

      3.1 稅收政策的法律位階高

      西方國家由于實行知識產權制度較早,知識產權稅收政策較為完善,對知識產權的促進和規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稅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稅收體系較為完整,如美國的《經濟復興稅收法案》《研究開發減稅修正法案》等均是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了對知識產權的稅收優惠。

      3.2 稅收政策的針對性較強

      西方國家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重心隨著知識產權產業的發展不斷調整,對知識產權活動的優惠具有明顯的目的性,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在研發環節的優惠、對具體項目的優惠等方面針對性較強,有稅收減免、研究開發費用扣除,加速折舊、特定準備金制度等多種方式,將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活動開展前的資金扶持和開展后的風險分擔有機結合,對促進知識產權的發展給予了雙重保障。

      3.3 稅收政策的覆蓋面較廣

      在稅收政策的覆蓋面上,西方國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則,在突破行業限制的基礎上,保證所有高新技術企業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時,利用信息化手段簡化稅收政策申請的審批手續,縮短了審批周期,使企業能及時享受稅收優惠,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3.4 稅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員

      西方國家從鼓勵教育和保障利益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養高素質人才,以稅收政策鼓勵教育,在美國,各州政府通過多種多樣的教育性稅收優惠來支持企業的人才培養工作,其中涵蓋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稅稅前列支,免征特別稅以及在征稅時按照一定的標準予以返還;另一方面則切實保障從事知識產權活動的個人權益,通過降低交易稅率鼓勵知識產權投資。

      4 完善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建議

      針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不足,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并加以完善,是我國實現以稅收優惠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產生、持有、轉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 提高稅收政策立法層級

      與西方社會根深蒂固的“稅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國的稅收立法理念仍處于起步階段。要建立一個完善的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體系,保證稅收政策的剛性落實和實施效率,就必須提高稅收政策的立法層級,通過法律法規來保證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對知識產權發展的激勵作用,并將支持自主創新的精神納入稅法,使之成為稅收政策的關鍵性要素。

      4.2 加強稅收政策的針對性

      4.2.1 加強研發階段的針對性。由于知識產權活動具有高投入、高風險的特點,因此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重點應放在降低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風險方面。在知識產權研發期――成果轉化期――初步產業化――規模市場化的縱向鏈條中,風險集中于鏈條前端,因此,稅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驅動效應就越明顯;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視前期研發,導致核心技術“空心化”。

      4.2.2 加強具體項目的針對性。針對知識產權具體項目,建議將多種稅收優惠方式相結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識產權產業投資。對高新技術企業將稅后利潤再用于知識產權投資的給予退稅支持;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攻關項目,擬定相關的風險預估方案并予以稅收補貼,引導社會以集聚資金的方式設立風投企業,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4.2.3 加強轉讓交易的針對性。知識產權轉讓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關鍵,為提高稅收政策激勵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轉讓的力度,建議針對轉讓環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上均實行較現行稅制更為優惠的稅率或稅前抵扣政策。

      4.2.4 加強專項抵扣的針對性。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原則上不允許對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進行扣除,這在現實操作中形成了對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雙重征稅,客觀上限制了高新技術企業不斷擴大創新性投資的步伐,對企業的技術進步產生了抑制作用。建議進一步推行增值稅改革,優先將稅費壓力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作為試行“消費性”增值稅的試點。

      4.3 擴大稅收政策的覆蓋面

      擴大稅收政策覆蓋面主要應做到兩點:一是知識產權稅收政策適當弱化對重點扶持行業的稅收優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稅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方面,通過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標準,簡化審批程序,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使高新技術企業了解稅收優惠政策的申請流程,主動參與到稅收政策的落實中來。

      4.4 提高科研人才的積極性

      科研人才是知識產權產生和應用的主力軍,其創造性的發揮程度決定著知識產權產生和應用。建議對高新技術企業里的科研人員允許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費用,充分調動科研人員學習和掌握新知識、新技術并積極應用的主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對于知識產權交易而獲得的投資收益,建議從“效率原則”出發給予稅收優惠,在個人所得稅中適當降低個人轉讓專利、技術所得的稅率,對個人獲得的知識產權提成收入以及進行知識產權研發的各類投資減征個稅等。

      4.5 填補稅收政策盲區

      4.5.1 填補新型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缺漏。利用稅收手段激勵新型知識產權發展的首要問題是要明確新型知識產權的定價機制,舉例來說,與互聯網關聯度密切的新型知識產權的價值主要體現在是否有穩定的訪問流量和廣告投放,因此可以對其固定時段訪問量和廣告投放所帶來的利潤進行樣本統計,然后剔除對樣本客觀性影響較大的特殊事件,取樣本算數平均值計算此新型知識產權的單位收益,據此對新型知識產權進行估價并明確稅基。同時,出于促進新型知識產權發展這一目的,建議規定針對新型知識產權交易的征稅,按其估價和交易價二者中較低的價格進行征收。同時,新型知識產權領域的稅收政策還應具備保護功能,當出現盜用、濫用新型知識產權等侵權行為時,如無法估計實際損失,高新技術企業以征稅時的估價或交易價為憑據,亦可向侵權責任人進行追償。

      4.5.2 設置新型知識產權稅收兜底條款。由于新型知識產權同傳統知識產權相比,在征稅方面還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因此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積累了一定經驗的基礎上再考慮固化稅制。鑒于此,建議在稅收政策中添加一項“兜底條款”:“無法窮盡的特殊情況下,如高新技術企業的新型知識產權征稅出現不利于新型知識產權產生和交易之狀況,不排除實時對征稅政策進行調整的可能。”

      4.5.3 嘗試構建專業機構聯合管理機制。根據目前政府部門間分工合作逐步密切的管理趨勢,建議在新型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實施細則中構建科技部門與稅務機關間的聯合監管機制,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的權益不受侵害。同時,建議稅務當局應建立關于新型知識產權交易的統計數據庫,為稅收征收的公正性和透明化提供佐證,為稅收所得及時反哺企業提供依據,更好地促進新型知識產權市場良性運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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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0)08-0009-02

      礦產資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作為一種社會必須的資源,也是可持續發展鏈條上的重要一環。礦山企業稅收政策是政府對礦山企業的經濟活動予以干預的一種重要手段。礦山企業稅負情況不僅是評價一國礦業投資環境及潛力的主要指標之一,還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其礦業競爭力的水平。提高企業競爭力,除了企業自身加強內部管理之外,合理的稅負也是必不可少的。通過運用稅費手段促進礦業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是當前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一、我國礦山企業稅負現狀

      我國現行的礦業稅費制度是由礦產資源法、稅法及其附屬法規、國家資源政策等組成的。

      (一)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稅種。我國境內的增值稅主要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所以叫增值稅。2008年以后,我國實現了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礦山企業增值稅負擔率=增值稅/同期產品銷售收入×100%。

      (二)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征收作用在于調節礦產資源所有者與開發投資經營者即礦業企業的利益關系,征收比例由礦產量或收益的比例確定。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產品銷售收入為收費依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標準是:礦山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系數為1%)×礦山開采回采率系數(其中:礦山開采回采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實際開采回采率)。

      (三)資源稅

      征收資源稅主要是體現國家對礦山資源的所有權,促進礦山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調節資源級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種稅。資源稅屬于留給地方使用的中央稅基,《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都對資源稅征收辦法作了明確規定,我國礦山企業資源稅從0.4-30元/噸不等。2008年后實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計算方式為: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系數為1%)×開采回采率系數(其中:開采回采率系數=實際開采回采率/核定開采回采率)。

      二、我國礦山企業稅負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有的礦業稅費制度無論是在稅費制度理論、稅費項目設置方面,還是在收取依據、收取標準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均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礦山企業稅負過重,制約企業發展

      與國外相比,我國礦山企業的稅負明顯過重。一是項目過多。從當前國際上實行的礦業稅制情況來看,除了征收所有權的課稅項目外,對礦山企業征收的稅種主要針對利潤課稅,表現為限制某些礦產品消費的消費稅或銷售稅,以此減輕礦山企業壓力,在礦山企業設置的增值稅和資源稅相對較少。在我國,礦山企業征收稅種除了有所得稅、生產型增值稅,還有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稅等稅費,如此算來征收稅費就比國外多一些。二是稅率過高。根據國家統計局2009年對我國礦山企業的調查,我國礦山企業的稅費總額由2003年的650.4億元增至2008的1900.2億元,凈增1249.8億元,增長率為192.16%。據對兩個擬由中外合資開發的礦山投資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分析,按國際先進礦業技術經濟水平,這兩個礦產項目的礦業稅費負擔率為28%和29%。另據對部分盈利的地方國有礦山企業的調查,其礦業稅費負擔率均在25%以上,有的高達40%以上。2008年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礦山企業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將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由于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因此,即使礦產品的增值稅予以調低,但礦山企業在交納的增值稅和資源稅后,其整體稅負還超過了未調整之前,遠遠高于社會其他行業水平。

      (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存在重復征收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的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明確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因此,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二者之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能夠互相取代。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我國界定了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同等的法律地位,二者都是權利金的兩種不同表現形式,前者屬于從量征收的權利金,后者屬于從價征收的權利金,如此說來,既征收資源稅,又征收礦山資源補償費屬于重復征收權利金。

      (三)礦產資源補償費未能體現國家所有權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的主要目的在于調節礦產資源所有者和采礦企業經濟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聯合征收,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足額上繳中央財政,年終按一定比例由中央返回一定費用給地方。目前我國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是通過地方地礦部門征收,財政部門予以監管,但由于我國省級以上地礦管理體制實行的縱向管理,市、縣級以下卻依然延續的是橫向管理,造成條塊分割,互不通氣,由此資源多頭管理的現象層出不窮,勢必導致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截留和挪用。

      三、改革我國礦山企業稅負的策略

      綜上所述,由于我國礦山企業稅負存在著諸如此類的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全面調整。本論文研究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改革。

      (一)重新界定現行稅費

      我國礦山企業資源稅征收存在兩方面問題,1.存在普遍征收現狀,導致級差調節額度弱,與其調節級差收益的設立初衷相悖;2.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重復設置,造成兩個稅種所應發揮的功能出現弱化和紊亂,造成國家資源的破壞和浪費。當前最主要的是重新界定我國的現行稅費。包括:實行消費型增值稅,解決礦山企業投資成本大、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少的問題;適當降低增值稅在礦業稅費中所占比例,提高企業所得稅所占比例,通過逐步的調整,實現企業所得稅在礦業稅費中占據主要位置的目標;建議取消礦山企業的資源稅,設立權利金和礦業權租金;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設立礦山資源超額利潤稅和耗竭補貼,直接由國家從價征收,避免跑冒滴漏現象的發生;取消專項基金及其他費用,完善礦業企業所得稅政策,強化現有企業所得稅功能,爭取國家所得稅政策傾斜,增加稅前扣除,減輕稅收負擔,實行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基礎產業和資源綜合利用產業發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礦山企業稅收負擔。

      (二)開征礦產企業環境稅

      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在不同程度上將會影響或打破與環境的統一性和協調性,這就客觀上要求在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時必須進行環境補償。開征礦山企業環境稅主要是為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征收環境稅的時候,應當明確:對于不可再生資源的開采,無論企業是否從中獲利,資源都受到了破壞。因此,開征的環境稅應當使資源開采企業或個人為其開采的所有資源付出代價,而不僅僅是已獲利的被開采資源。這些也有利于改善礦業投資環境,保證我國礦山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三)重新設計針對礦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市場經濟國家的稅收優惠是稅收制度中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對礦山企業項目最重要的優惠方式,主要是對企業前期相關經營的業務方面,主要包括勘查與開發支出的稅收處理(加速折舊、超特扣減、當期攤銷等)、耗竭補貼、利息扣減、稅額減免、虧損移后結轉條款及稅收延交等并以此來反映稅收的時間價值。在國外,這樣的優惠政策比比皆是,如加拿大礦山企業可享受到資源補貼,平均稅率可降到10.2%,其中魁北克省最低,稅率為8.9%;美國對礦山資源的耗竭補貼率一般為14%-22%,澳大利亞還針對礦山企業的研究開發稅收補貼。一套明確的、清晰的、一致的、穩定的、可預見的礦山企業稅費制度,可以克服當前我國現行稅費體制的弊端,明確國家的產業導向,降低投資成本,提高投資回報率,保障投資者在礦山企業的投資收益不低于社會平均利潤率,推動礦山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促使產品結構的優化升級,實現礦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蘇立功.煤炭經濟研究文選[M].北京:煤炭工業出版社,2005.

      [2]楊秋媛,侯愛榮,董麗萍.我國礦業稅費政策分析[J].中國管理信息化,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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