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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條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六十九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四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五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三十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條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辦理。
第二百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一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應訴,需要委托律師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二百四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十五章管轄
第二百四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四十四條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六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章送達、期間
第二百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五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訟。逾期不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后,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四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百五十五條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六條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執行員執行。
第二十八章仲裁
第二百五十七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二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五十九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六十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第二百六十一條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章司法協助
第二百六十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第二百六十三條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準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
第二百六十四條外國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該國文字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百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六十七條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啟動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特別程序,以取得執行依據,系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之準備。但由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特別程序作為一項新的制度安排剛施行不久,尚未與執行程序充分磨合。因此,難免會出現一些摩擦與沖突。本文將就在司法實踐中實際遇到的有關兩者之間沖突的問題分別進行檢討、分析,以尋求適當的解決方法。
一、有關“首封處置權”導致的沖突問題
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1條的規定:“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這一規定實際上確立了首封法院對被查封財產享有處置權的規則。其他法院若要對財產進行處置的,必須與首封法院協商,并經其同意。否則,一旦財產處置后,而首封法院不同意解除查封,那無異于自找麻煩。況且,財產處置后,還是由首封法院進行分配,這種吃力不討好、替他人做嫁衣的事情,也鮮有法院愿意為之。
隨著社會的發展,債權債務關系日益呈現復雜、多元化的趨勢。在司法實踐中,擔保財產在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執行中已被執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首先查封的情況也日益頻繁地出現。在這一情況下,如果首封法院正在積極處置擔保財產,對于申請人而言,無疑是一件坐享其成的好事。可惜在現實中這樣的好事并不多。一方面,由于被查封的財產已經設定擔保物權的緣故,其他債權人在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后,往往只能分得可憐的殘羹剩菜,有時甚至毫無所獲。因此,有關債權人并不積極或根本不愿意對擔保財產進行處置。另一方面,如果首封法院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而查封擔保財產的,則申請人還要等到案件漫長的審理程序終結后,有關債權人申請執行,首封法院才可能對財產進行處置。這些情況導致申請人即使獲得了法院準予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也難以實際實現其擔保物權。在司法實踐中,申請人往往以犧牲自身合法權益為代價與首封法院及相關案件的債權人進行協商以換取處置權。更有甚者,物的擔保人還會與他人惡意串通,搶先查封擔保財產,以阻礙擔保物權人合法權利之實現。
這一制度缺陷已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司法權威,若任其發展其損害還將進一步加劇。對此,主要有以下解決方案:第一,由申請人向首封法院申請執行。第二,提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交由更有處置意愿的法院進行處置。筆者認為,第一種方案可以解決部分問題,但適用范圍較窄。一方面,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執行前就知悉擔保財產已為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在實踐中,申請人往往難以獲得這一信息。另一方面,首封法院必須對申請執行的許可拍賣裁定具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生效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一審法院或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由擔保財產所在地或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法院管轄,而擔保財產所在地與登記地往往是一致的。因此,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執行管轄法院往往只能是審理法院,而其他首封法院同時具有執行管轄權的可能較小。第二種方案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能夠很好地處理個案問題,但也有其明顯的缺陷。一方面,作為一種非制度安排,執行法院是否提請,以及上級法院是否積極進行協調,往往取決于人和關系的因素。另一方面,效率不高。如涉及跨省、市的案件往往要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級人民法院,然后再逐級通知爭議法院,再組織進行協調,也會使得案件久拖難決。
筆者主張,一方面,在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準予適用財產保全的規定,可以防患于未然。由于財產保全措施的采取,不需通知被申請人,因此,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請人惡意搶封的行為。另外,財產保全措施的采取可以將對擔保財產的查封行為大大提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他人先行查封情況的發生。這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的規定。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準用訴訟保全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應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執行法院對擔保財產的優先處置權。具體規定應包括:1.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執行法院對擔保財產的處置權優于其他查封在前的法院;2.擔保財產處置完畢后,在前的查封自動失效;3.執行法院對擔保財產進行處置時,應通知其他查封在前的法院。理由如下:第一,準予拍賣、變賣裁定的法律效力高于“首封處置權”。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申請人依據該裁定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依據裁定內容自然取得了對擔保財產拍賣、變賣的處置權。這一權利直接源自于基本法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前所述,“首封處置權”則是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且不是司法解釋的直接規定,而是有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演變的結果。顯而易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執行法院對擔保財產的處置權的效力是高于“首封處置權”的。因此,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執行法院對擔保財產的優先處置權符合法理規定。第二,規定“執行法院采取處置措施時,應通知查封在前的法院”,則可以確保執行法院在優先處置擔保財產時不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相對于其他債權人而言擔保物權人由于對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其盡快處置擔保財產的意愿也更為迫切。這有助于其他債權人相關權利的盡快實現。第三,為防止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執行法院的優先處置權落空,還必須規定擔保財產處置完畢后,在前的查封自動失效。否則,查封在前的法院及有關債權人仍有可能以拒不解除查封為要挾,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執行法院對擔保財產處置的積極性。
二、有關擔保財產已被法院處置導致的沖突問題
試看一個案例,甲在某市A區有房產一處,該房產為其向乙的借款作了抵押擔保,并在A區房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而后,丙以甲拒不歸還借款為由,將甲訴至該市B區法院并獲勝訴。判決生效后,丙向B區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B區法院依法拍賣了甲在A區的房產。乙得知抵押房產被拍賣后,遂向B區法院主張優先受償,B區法院以其無執行依據為由拒絕之,并告知其向A區法院申請啟動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特別程序以取得執行依據。乙遂向A區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A區法院經審查認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的,只能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而現在抵押房產已被B區法院拍賣,故不能受理其申請。乙隨后又向B區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B區法院則以沒有管轄權為由不予受理。
從該案例來看,兩法院的處理均符合法律規定,但卻導致了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實現的情況。究其原因而言,可能是立法者只關注到了擔保物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而忽略了其他普通債權人也同樣可以通過執行程序拍賣、變賣擔保財產。這就導致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特別程序與執行程序的沖突。那么如何解決這一沖突呢?有人主張,實際處置擔保財產的法院應對相應的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享有管轄權。筆者認為,這一主張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在司法實踐中,實際處置擔保財產的法院為了變現財產的及時分配,可能會做某些變通處理,以保障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但仍有可能以擔保財產已為法院拍賣、變賣而不予受理。筆者主張,由于《民事訴訟法》剛修改不久,在暫時不宜對法律進行修正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司法解釋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或者申請人對擔保財產拍賣、變賣后的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根據《物權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拍賣、變賣后的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也正是擔保物權設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和題中應有之義。同時,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審理意見》所附的民事裁定書樣式(一)中,裁定主文部分表述為:“對被申請人……的擔保財產準予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變價,申請人……對變價后所得款項在……的范圍內優先受償。”這也從另一個方面佐證了筆者主張的合理性與實踐指導意義。
引言
經濟發展的新時期下,農民工進城務工已經成為農民工尋求工作機會的最廣泛方式,然而農民工市民化的進程緩慢而棘手,現在,對于進城農民工來說,還沒有完全融入到城市,實現市民化還有一定距離。
1、農民工市民化現狀及問題
1.1、城市各層系統不融合
從動態的角度看,農民工市民化是農民從農業退出、進入城市和融入城市的過程,我國農民從農業退出、進入城市后未能順利融入城市而成為農民工,只有農民工融入了城市,才最終完成了農民工的市民化。城市各層系統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以及與此相聯系的制度,在經濟方面,盡管多數農民工在城市就業尚屬于非正規就業,其崗位流動性強,但是已經成為建設主力軍,但由于社會、制度系統的排斥下,廣大外來農村勞動力僅僅是城市的勞動者,有限地參與城市勞動分工,在社會、文化、制度層面他們是城市的邊緣人。這種現象實質上是外來農村勞動力在非農領域就業的制度沒有很好與社會、文化的銜接。由此,農民工還沒有在社會、文化、制度等各層系統融入城市。
1.2、城市經濟領域不融入
盡管城市經濟發展已離不開農民工這支億萬新型勞動大軍,但是農民工仍是有限地融入城市經濟領域。城市經濟發展的強大拉力和聚集效應,內在需要大量農村勞動力添補,但是城市有限度地接納外來農村勞動力,即從經濟領域的有限接納,視外來農村勞動力為城市經濟發展者,一定程度上抵制、排斥外來農村勞動力成為城市社會的一員,導致農民工在經濟領域受到排擠;另外,農民工在城市尋找就業的時候,首先會遇到行業進入與崗位獲得的歧視,一般只能選擇在城市非正規就業市場就業;與此同時,在能夠進入的行業與崗位上,還要繼續在工資、保障、福利、工作條件與環境等方面受到歧視性待遇。
1.3、城市各項制度不接納
由于歷史與社會的原因,我國長期以來就存在著城市偏好的制度及制度安排。現在,作為外來人口的農民工不能充分參與當地各項民主的管理,缺少必要的發言權和影響力,這反應了現有城市社會的制度體系還沒有充分地向農民工傾斜和調整,農民工缺少融入城市社會的公共服務和社會支撐體系。
具體而言,這種城市制度體系的異化主要是以戶籍制度為核心,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因農民工與城市市民而不同的勞動就業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會福利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教育培訓制度、政治參與制度以及公共服務制度等。目前,這些制度的改革與調整雖有不同程度的進展,但還遠沒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農民工與市民“同工不同時、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權”等現象還十分突出。
1.4、城市社群心理不和諧
從心理角度來看農民工市民化問題,市民與農民工尤其是剛進入城市的新生代農民工形成了互為排斥的社會心理。城市的繁華與生活的豐富會使得農民工逐步失去對鄉土生活的認同,此時他們會產生對城市歸屬感的強烈渴望。但隨之而來的工作、生活與城市區位空間的隔離,尤其是城市市民對其的歧視與排斥,不可避免的會動搖其對城市的看法。導致一方面由于城市市民的傲慢所形成的對農民工群體的排斥,另一方面農民工本身也由于這種排斥逐步產生自我群體的認同而對城市市民排斥與拒絕。這樣市民與農民工形成彼此排斥的心理,從而形成嚴重的社群隔離。
綜上所述,我國農民工市民化在總體上還處在較低水平,農民工市民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農民工市民化的制約因素有來自農民工自身的因素、企業規避社會責任的因素、社會歧視以及制度等因素,其中主要是來自于制度的因素,農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礙是制度障礙。然而,要真正確立農民工的產業工人地位,特別是要讓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中,享受與市民的同等待遇,確實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
2、農民工市民化良性發展對策
2.1、推進戶籍改革
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二元社會體制,是形成城市農民工的根本原因,所以要解決城市農民工問題,實現城市農民工的市民化,推動中國城市化的健康發展,就必須從根本上改革目前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二元社會體制。這是解決城市農民工問題,實現城市化農民工市民化的前提和根本,也是推動中國城市化健康、持續發展的前提和根本。
2.2、多方位改善農民工待遇
推進城市農民工的市民化,不僅要繼續改善居住條件,促進收入增長、社會融合和心理認同,進一步提高城市農民工居住條件、經濟生活、社會關系、心理認同的市民化水平。由于城市農民工在政治參與維度的市民化程度最低,所以特別要改善城市政治生態,調動農民工政治參與的積極性,加快城市農民工政治參與的市民化進程。只有各個維度的市民化水平都在提高,農民工總體市民化的水平才能得以持續提高。
2.3、協調政府和市民接納農民工
城市農民工的市民化,并不僅僅是農民工自身的事情,也是各級政府、特別是城市政府和城市居民的事情。推進城市農民工的市民化,城市政府毫無疑問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一定要在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也要制定促進城市農民工市民化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如建立城鄉統一勞動力市場,實行公平、公正的社會保障制度。城市居民也要學會接納農民工兄弟加入城市人口集團,并為此做出貢獻。對城市農民工而言,更要加強自身學習,提高綜合素質,爭取做好一個城市新居民。調查顯示,在農民工個人屬性因素中,以受教育水平與其市民化水平關系最密切,因此一定要大力發展教育,提高農民工的綜合文化素質,為加快農民工的市民化進程創造良好的個人條件。
2.4、完善新農村建設
我國國情決定,搞好新農村建設是推進地方城市化,縮小城鄉差距的必經之路。經濟及文化等建設較好的農村地區,其農民工受教育和思想層次也相對較高,因而能獲得更多工作機會和再教育機會。因此,這就要求一定要完善新農村建設,推進地方城市化,提高新農村和廣大基層地區的現代化、城市化水平,縮小這些地區和城市地區的差距,以及農村人口和城市居民的差距,為加快農村人口從農村向城市遷移、從農民向市民轉變的集中化、市民化。
3、結語
農民工市民化是一項耗時費力卻又造福于民的進程,其中存在的問題涉及到各個方面和層次,解決問題,加快進程是新時期發展要求。具體方法,除解決戶籍問題,還要關注農民工市民化更需要在勞動就業、住房保障、公共服務、社會保障、民利等多個領域的改革,并加快新農村建設。
一座城市的形象如何,除了要觀其物質狀態的形象(如公共設施、藝術景觀等等),還要觀居于其中的市民的形象。不論外在形象多么符合生態審美的要求,只要作為城市主體的市民不符合,那么,這座城市不論多少次根據生態審美的要求來建設,最后都會被破壞殆盡;要使一座城市能長期的煥發生命力和青春,除了在外在形象上要根據生態審美的要求來塑造外,還應該對居于其中的市民的形象進行塑造。
一、市民形象
(一)市民形象塑造的必要性
市民的形象是最能在短時間內體現一座城市的形象的要素。如果市民的形象是負面的,相信對于傾向于到該城市投資與發展的人而言,否定的可能性會更大;如果市民的形象是正面的,那么選擇該城的可能性會大上許多。畢竟,宜居的城市,人人都喜歡;善良、正直且勤勞的市民,更容易贏得人們的好感。[1]那么,什么是市民形象?
(二)何謂市民形象
個人形象是一個人的視覺效果呈現;這種視覺效果是這個人的儀表、儀態、儀容的綜合視覺體現;這種綜合視覺體現,除了要受個人的遺傳基因、年齡、病變等等的不可抗拒因素的影響之外,更多的還是取決于這個人的生活方式、生活環境、生活狀態等等的后天因素。[2]城市市民的生活環境可以通過生態審美塑造公共設施、藝術景觀等等來改造,市民的生活狀態卻要取決于他的生活方式。因此,市民形象的塑造,究其根本是要對市民的生活方式進行塑造,讓他們的生活方式發生改變。徐恒醇先生在《生態美學》的導言中提出:“人類的生態系統包含自然生態、社會生態和文化生態多個層面,因此研究人類生態系統的審美構成,就要把這三個層面的要素在人的生活世界中加以整合。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的人工生態系統之中,人與自然的關系是通過人的生活環境和生活方式表現出來的。所以,我們把生活環境和生活方式的生態審美塑造和追求作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現實途徑。”[3]
二、市民生活方式
(一)何謂生活方式
那么,什么是市民的生活方式呢?市民的生活方式往往是指市民為了滿足自身生存、發展,為了滿足自身心理、生理、物質、精神等方面的需求,為了滿足自身在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等方面的自我實現,而采取的全部的行為、思想的綜合;這種綜合受市民自身的先天遺傳因素、后天不可抗因素及其所生存的周圍整體環境的影響和制約。[4]
(二)市民生活方式常見的類型
“1943年,美國猶太裔人本主義心理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在《人類激勵理論》中提出需要層次論,將人類需求象階梯一樣從低到高按層次分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五類。”[5]其實,綜觀當下社會現狀,大多數的市民也確實是根據他們的需求來選擇生活方式的。
根據當下市民滿足需求的不同,本文將市民的生活方式分為生存型和發展型兩類。市民生存型的生活方式是指專為滿足市民各方面的需求,特別著重于滿足其生理的和物質方面的需求而采取的生活方式;而市民發展型的生活方式是指不僅限于滿足求生存,更多的是為了實現其自身的可持續發展而采取的生活方式。這兩種不同的生活方式常使市民呈現不同的形象。
市民生存型的生活方式是指專為謀其生存的生活方式;但這種生活方式過“度”后,往往會偏重于消費,特別是炫耀性的消費和揮霍型的消費;這種消費不僅僅是指金錢、物質方面的消費,還包括時間、精力、情感、精神等方面的消費,甚至還包括生命力方面的消費。比如某些市民沉迷于麻將、賭博、上網游戲、不停地更換情感伙伴、無限度地購買商品、無法遏制地進行奢侈消費等等;像當下流行的“網蟲”、“宅男宅女”、“月光族”、“賭神”之類的詞語就是形容選擇這樣的生活方式的市民的。這類市民的形象往往是低迷的、頹靡的、缺乏生氣的。
市民發展型的生活方式則是指為了自身的可持續發展,而注重自身修養、學識、健康狀況、綜合能力等等多方面的、適度地提升,合理有效地安排謀取生存之外的時間。這里所提到的“謀取生存之外”的時間可以理解為閑暇時間。選擇這類生活方式的市民的形象往往是優雅的、從容的、閑適的;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事件面前,往往會表現出游刃有余的形態。
生存型生活方式和發展型生活方式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一個“度”字。在“度”的范圍內,則這種生活方式就屬于生態審美范疇,超出了這個“度”字,就是超出了生態審美的范疇了,于可持續發展會有不可逆的損害。
三、市民生活方式的轉變與市民形象的轉變
市民的形象不是一成不變的,往往會隨著市民的生活方式的轉變而轉變。在推動城市發展的歷史長河中,老一輩的市民付出了不容忽視的努力。長期辛勤的付出,使得老一輩的市民呈現出任勞任怨、甘為孺子牛的形象。在幾十年的時間中迎來了開放、建起了大學;使得老一輩市民多了一份豁達和兼容并蓄的從容,少了一點排外、防備的小氣。
但是,勤勞、質樸、勤懇的老一輩的適度的生存型生活方式,雖然被一部分年輕人繼承或認同,但是也引起了下一代中部分年輕市民的反彈。這些年輕市民質疑老一輩的生活方式,認為只是謀求生存的生活毫無樂趣可言,這種生活方式缺乏根本的愉悅感,應該予以堅決抵制。而生活方式的變化,也引起了年輕一代的市民形象的變化;他們的形象,至此,產生了明顯的分流。
當前年輕市民的形象主要可分為以下五類:
其一,繼承了父輩們的傳統的生存型的生活方式的年輕市民,他們的形象依然是勤勞、質樸、勤懇、任勞任怨型的;其二,對父輩們的生活方式進行徹底反叛的年輕市民,他們的形象有“憤青”型的、有“奢侈消費”型的、有“頹靡”型的,甚至有排外而小氣的特質等等,不一而足;其三,以外來年輕人為主的年輕市民,他們抱著理想、抱著希望來到,在打拼、奮斗,他們既有父輩的特質,也有新一代的青春活力,他們的形象往往是充滿生命力的、行止依禮的;其四,還是以外來年輕人為主的年輕市民,但他們對生活抱著機會主義的觀點,他們的形象往往是“消費”型的;最后,依然是以外來年輕人為主的年輕市民,但是他們生活的起點較高,在的生活雖不至于如龍潛海,至少也是如魚得水,因此他們的形象往往是豁達的、兼容并蓄的、從容的。
四、市民形象的塑造建議
據觀察,市民日常的時間大多分為三部分:滿足生理需要的時間、履行自身職責的時間、個人自由支配的時間。如要改變市民的生活方式,就需從市民尋常的時間安排著手,用休息、修身、修神、學習、消遣、娛樂等等來充裕市民的時間;讓市民們從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等理念出發,合理地投身于提高自我、為個性全面發展而努力;特別是讓精力充沛的新一代的人,能有一個抒發熱情的舞臺。同時,政府、社區等,也應該提供活動方式、活動天地供市民去發揮他們的創造性和激情;通過活動擴大市民的社會交往,從而在促進家庭親情、消弭新老兩代市民間的差距的同時,也促進市民加深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當然,除了提供合理的活動外,政府還應為市民創設良好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盡量找出生產和消費之間的均衡點;盡可能地改變傳統工業對資源的無端消耗高,但是產品的效益卻比較低的情況;改變傳統工業污染嚴重的局面,建立無廢料、無污染的生態工業圈,多層次利用資源。此外,還要注意生產取向,注意生產不是單純的高檔、奢華產品,而是生產以適應個人的個性需求和不同愛好為標準的產品為主,增加產品的多元化和產品的文化內涵,減少產品的材料消耗。此外,生產者應采取理智的經營態度,不要采用不合理的廣告宣傳刺激消費;不要讓大眾傳媒成為刺激市民非生態消費的幫兇。最后,作為對市民影響最廣、最直接的大眾傳媒組織也應該注意,不要一味地追求經濟價值,而隨意地刺激市民的欲望或隨意地物化女性;應該著眼于市民的生態審美發展,倡導適度的消費觀和生存觀,配合政府的市民形象的生態審美改造舉措,推出生態美學意義的大眾文化產品。
五、小結
總之,市民形象直接關系到一座城市給人們的第一印象,直接影響到城市的發展。因此,不論是政府組織,還是身在其中的市民,都應該重視市民形象的塑造。而市民形象的塑造需要從改變市民的生活方式著手,只有從根本上對市民進行改造,才能確保市民形象能夠經得起歲月的侵蝕。因此,從可持續發展計,政府組織與身在其中的市民,都應倡導良好的生活方式,為建設美好的市民形象而努力。
參考文獻:
[1]陳超南、劉天華、姚全興.都市審美與上海形象[M].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8:197
[2]趙安民.當代公共關系學 塑造良好組織形象與個人形象的藝術和科學[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2006:38
[3]徐恒醇. 生態美學(導言)[M].西安: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11
超六成市民習慣“趁熱吃”
其實,不只張先生喜歡“趁熱吃”,筆者走訪發現,“趁熱吃”是不少市民飯桌上的傳統。
把熱乎乎的菜放進嘴里,尤其在寒冷的冬天里確實是一件很“爽”的事情。
筆者隨機采訪了近20名市民,超過六成市民表示習慣“趁熱吃”,其中11名市民說,除了在飯桌上喜歡招呼家人“趁熱吃”,自己本身也喜歡“趁熱吃”。市民曾小姐說:“菜變冷了就沒有那個熱乎的味道了,吃著感覺沒那么新鮮。”只有少數市民是將熱菜放在味碟或是碗邊,等涼得差不多了才吃。
“趁熱吃”對身體無益處
從養生的角度來看,“趁熱吃”的觀念在餐桌上流傳了這么多年,其是否正確?營養專家表示,這種觀念是錯誤的,過熱的食物進入人體后,可能會燙傷食管黏膜,甚至會引起胃炎等一系列疾病。
醫學資料表明,人體的口腔和食管表面都覆蓋著柔軟的黏膜。正常情況下,口腔和食道的溫度多在36.5℃至37.2℃之間,適宜的進食溫度不宜太低或太高,最好是在10℃至40℃之間。口腔和食管能耐受的高溫一般在50℃至60℃之間。接觸到75℃左右的食物時,嬌嫩的黏膜就會有輕度灼傷。比較常見的情況有,舌頭等部位被燙傷,導致起泡。口腔偶爾起泡還會逐漸愈合,而且疼痛時間不是特別長,所以不少市民都沒當回事。故此很多人都習慣“趁熱吃”,其實,這種飲食方式對身體并沒有益處。
營養專家表示,過熱的食物經口腔進入人體后,容易燙傷口腔黏膜及食管黏膜并出現炎癥、糜爛等,甚至會引起食管炎。此外,“趁熱吃”還會對食管及胃造成不良影響。
4月11日,記者獲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課題組對此進行了專門調研,并形成了正式報告。
課題組歷時半年時間,在北京、四川、廣東、陜西、湖北和浙江開展了調查。
調查顯示,在“您準備在這座城市繼續住多長時間”一題中,61.95%的農民工選擇“能待多久就待多久”,31.09%的農民工選擇“如果可能就在這兒安家住下去”,還有6.96%的農民工選擇“住上幾年”。
農民工愿意定居城鎮的原因有哪些?調查發現,排第一位的是“城市就業機會多,收入有保障”,占55.70%,排第二的原因是“子女能進城上學”,第三是“能學技術長見識,有發展前途”,第四是“享受城鎮公共服務”,“城市看病方便”排第五。
不愿意定居城鎮的原因里,排第一位的是“買不起房”,占65.29%,第二位原因為“城市生活成本太高”,第三、四位原因分別是“能與家人在一起,孝敬父母”和“農村有地有房子”。約有13.71%的農民工選擇“我們根本不屬于這里,遲早要回去”。
調查同時顯示,“沒有住房”是農民工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最大困難。一半多的農民工認為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最大困難是“沒有住房”。占55.12%。
根據調查,59.93%的農民工愿意在城鎮買房,改善生活和子女上學是農民工愿意在城鎮買房的兩大原因。40.07%的人不愿意在城鎮買房,主要原因是房價太高,占到73.45%。26.29%是因為“工作不穩定、沒必要買房”,10.66%是因為“城市污染嚴重”。
重大障礙:城鄉二元制度
課題組認為,農民工市民化首要障礙是城鄉二元制度。我國以戶籍制度、城鄉差別勞動就業和福利保障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城鄉二元制度,使得已經離鄉、離土、進城的農民工,無法成為城市的真正居民。
近年來,戶籍制度改革雖有所突破,但大中城市尤其是京滬廣等大城市的戶口放開有限。
這意味著,農民進入城市從事新職業,卻很難改變原有的農民身份,在社會中形成了有別于農民和城市居民的第三類群體,在城市內部又形成新的城市二元結構,包括居住社區上的二元結構、享受公共資源和公共權利上的二元結構、就業上的二元結構。
其次,勞動權益受損,抑制了農民工市民化的意愿。目前仍有不少農民工未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勞動條件普遍較差,工資水平明顯偏低。
第三,公共服務不足,減緩農民工融入城市的進程。目前,大部分地區未對農民工住房問題提出一個系統性、長期性、可操作的政策框架,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基本上不對外來農民工開放。義務教育階段以公辦教育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就學的格局基本形成,但地區不平衡,農民工子女學前教育和異地高考問題突出。
第四,產業結構與就業結構有偏差,加大農民工市民化的難度。
國際經驗表明,現代化過程總是伴隨著農業份額的大幅度下降和城市化的推進。而在我國,城市化滯后于工業化進程。這種結構的偏差,很大程度反映在農民工身上。近1.6億的外出農民工在城鎮的二、三產業就業并創造GDP,卻因種種障礙,無法完成市民化真正成為市民。
首要任務:公共服務均等
課題主持人、人社部勞科所所長鄭東亮認為,農民工市民化,既要在數量上實現相當部分農民工身份、工作的轉化,更要在質量上實現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社會交往、價值觀念等與城市居民的融合。
他表示,農民工市民化的目標可以定位于,在未來20年,以平均每年800萬人的規模增長,到2030年完成市民化的第一階段轉換,即身份、工作、公共服務的市民待遇;第二階段則是更長時間的農民工與城市居民融合、與城市文化生活融合。
屆時,伴隨中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完成,農民工問題有望得到徹底解決。
課題指出,促進農民工市民化,要統籌考慮城市布局,以大城市為依托,以中小城市為重點,逐步形成輻射作用大的城市群,避免出現“大城市病”、“貧民窟”。
要調整區域發展布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須做好迎接東部地區產業梯度轉移的準備,促進農民工就近就地轉移就業。
與此相對應,加大農民工培訓力度,培養新型產業工人,鼓勵農民工從事第三產業,尤其是家庭服務業。
農民工市民化,要實施哪些措施?
第一,工作生活條件差,收入低。農民工通常從事一些城里人不太愿意做的臟、亂、累、險工作,白天露天作業,晚上住簡易窩棚或地下室,衛生安全條件差。收入僅夠維持基本生活,2009年其月平均工資全國大約為1400元。
第二,保障缺失多,生活風險大。由于收入低,多數農民工難以加入城市高門檻的社會保險,致使其參加城鎮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保險的比例多年未超過40%(截止2010年6月底分別為19%、29%、11%、38%)。生育保險、城市低保、住房公積金、城市醫療救助等都未覆蓋到農民工。
第三,培訓指導少,就業挫折多。農民工進城前受過初步培訓的人數僅占1/3,接受初步培訓的時間平均只有一周左右,技能培訓和有針對性的指導遠為不足。由于掌握的技能少,水平低,心理準備不充分,致使其到城市后遭受的挫折多,換崗頻繁。而換崗過于頻繁,反過來又影響其技能提升和待遇提高。
第四,離家不帶“口”,家庭問題多。農民工特別是老一代農民工進城謀生,時常拋家舍“口”,使農村留下了大量留守兒童、留守配偶等家屬。據報道,許多時候,農民工的春節返鄉歡聚變成了“離婚別子”。一些農民工即便將子女帶到城市,也面臨著入學難、學校差等問題。
第五,相對孤立,行為極端化風險大。農民工無論是在工作場地、城市郊區集中居住,還是見縫插針地在居民小區零散居住,都有一種邊緣感;失業后如不能及時回到農村,則會有很強的失落感、孤立感;多數人對城市社會生活缺乏有組織的參與。這使他們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在遇到挫折時很容易走向極端。一些城市多年來治安較差,與此有很大關系。
二、“十二五”時期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
(一)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
到2020年,我國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本世紀中葉基本實現現代化,打下堅實的基礎。全面小康的社會,要求占城市常住人口1/4的農民工擁有小康的條件和具備相應的素質。今后5年,不解決數以億計的農民工市民化問題,繼續使其長期處于既回不去農村、又融不進城市的懸擺狀態,是很難做到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進程也必將受到影響。
(二)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是擴大內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當前,影響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國內需求特別是消費需求不足。而城鄉低收入群體消費能力不能有效提升,正是制約整個消費增長的瓶頸因素。1.57億外出農民工則是這些群體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消費能力最有可能提升的一個群體。國家統計局2008年的統計表明,我國農村居民每人每月較城鎮居民少消費800元。即使農民工較一般農村居民多消費一些,與一般城鎮居民相比,消費差也有600元之多(無論將農民工納入農村居民計算,還是納入城市常住人口計算,結果都相同)。初步測算,如果每年有2000萬農民工市民化,以農民工市民化后每人每月增加消費支出600元計,一年將增加消費1440億元,從而可使2008年消費額占GDP的比例上升0.48個百分點。5年1億農民工市民化后,僅此一項,將使未來消費率增加4.8個百分點,達到53.4%的水平。因此,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是擴大國內需求的重要抓手和重要突破口。
(三)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是促進城鎮化健康協調發展的重要內容
城鎮化發展不僅需要擴大城市人口規模,提高城市人口比重,還需要提升城市發展水平和城市居民的生活質量。一方面,要通過科學規劃、產業帶動、基礎設施建設等,使一大批小城鎮做大做強,就地就近將農民直接轉為市民,促進農村城鎮化。另一方面,還要使已脫離農業生產、從事非農就業的農民工轉化為市民,提高城市的品質和競爭力,改善城市面貌,促進大中小城市、小城鎮和城市群協調發展,實現十七大提出的使城市成為新的經濟增長極。
(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是形成城鄉一體化發展機制的重要抓手
通過農民工市民化,促進地區間在產業轉移和接續的過程中,實現優勢互補,相互支持,使地區間在農民工就業、參保、救助、住房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形成綜合性對口支援的聯動發展機制,促進地區間協調發展。通過農民工市民化,引導支持農民工逐步退出在農村的承包地、宅基地等權益,擴大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現代化和農民增收,推進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五)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是改善收入分配結構的重要方面
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意味著將較大程度地縮小農民工與一般市民在就業、保險、救助、子女教育、住房等社會福利方面的差距,逐步實現農民工與一般市民享有均等的公共服務。這實際上是從支出方面間接地增加了農民工的收入,從而有利于縮小收入分配的人群差距、行業差距、城鄉差距和地區差距,有利于遏止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擴大的趨勢。
(六)推進農民工市民化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改善社會管理的重要途徑
農民工長年在外工作,對家鄉的事情知之不多、不詳或不細,許多人難以及時參與家鄉的民主活動;而另一方面,他們在城市居住多年,對身邊的事情雖然更為熟悉,更為關心,但卻很難參與其中表達意見和進行監督。特別是出生在上個世紀80、90年代的新生代農民工,對農村更加陌生,對在城市發展更加渴望,也更為關心自身權益,卻不能通過有效途徑加以實現。推進農民工市民化,將農民工納入社區和單位統籌管理,平等對待,有利于保障農民工平等享有民利,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同時,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還有利于改善勞動關系和社會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三、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的現實基礎和應堅持的原則
(一)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的現實基礎
1、各方面呼聲較高,認識較為一致
自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以來,隨著農民外出就業人數的增加,學術界等有關方面開始關注農民工問題。“十一五”規劃前夕,已有一些學者提出應解決農民工與一般市民的待遇差距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十二五”時期的到來和2020年的迫近,各方面對此問題的關注越來越多,呼聲越來越高,且各方面對此問題的認識也漸趨一致。
2、財政對逐步、有序地推進市民化,基本可以承受
首先,從農民工市民化對新增財政的需求來看,其數量是有限的。一是向農民工均等提供的公共服務僅是基本或基礎性的公共服務,價格不會太高。二是部分基本公共服務如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服務,已經在向農民工提供,未來基礎設施方面的發展也不可能將他們排除在覆蓋范圍之外。三是就業方面也不會增加太多需求,因為多數農民工已在城市就業,其中部分人在城市就業已長達20年之久。四是需要增加的基本公共服務主要集中在農村較為缺乏或薄弱、城鄉差別比較大的幾個方面,如社會保障(包括住房保障)、培訓、子女教育等方面。而這其中,正如許多專家所指出的,核心是社會保障相關費用。
其次,就具體費用來看:由于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的繳費義務主要由單位和職工個人承擔,財政目前還很少給予補貼,若將農民工直接納入現行的制度,增加的費用主要由企業和農民工個人承擔。這方面的任務主要是通過市民化行動帶動調整完善相關的制度,促使盡快將農民工覆蓋進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還未啟動,即使啟動,與新農保的補助水平也會大致相當。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從2010年起已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均繳費補助水平相同。因此,在社會保障方面,財政負擔主要體現在城鄉低保和城鄉醫療救助的補差,以及在廉租房、公租房建設補助方面所增加的支出。初步測算,按照2009年我國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的差距情況,如果2000萬農民工市民化,每年實際需要增加的低保支出約10億元,需要增加的醫療救助支出約1億元。若為2000萬農民工中的一半人提供人均15―2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為剩余一半人提供人均8―10平方米的公租房,由單位、個人、政府共同負擔,財政負擔1/2的費用,每年財政需要增加支出約2300―2500億元。在培訓方面,如果對2000萬農民工每年增加培訓1次,費用按現有綜合成本人均600元計,需要增加支出約120億元(如果只對失業農民工增加1次培訓,則只需要5億元)。義務教育方面,每年需要增加的補助支出約23億元。上述幾項合計,解決2000萬農民工市民化的主要問題,每年共需財政增加支出2500億元左右(引導農民工退出農村土地等權益,可能還需要一筆開支,但只是啟動資金,政府在這個過程中的收入/收益將遠遠大于支出,這里暫不計算)。這部分資金,如果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按5:5分擔,各自需要增加支出1250億元,應該說兩方面都是可以承受的。如果每年1000萬農民工市民化,則只需要增加支出約1300億元,中央與地方各自約650億元,負擔將更加輕松。即使加上引導農民工退出農村權益的啟動資金,按等量倍增,每年1000萬農民工市民化,成本也還是可以承受的。
3、一些地方已進行了相關探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浙江、江蘇、四川、重慶、陜西的一些地方,在推進農村城鎮化的過程中,對解決農民工市民化問題,已進行了不同的探索。安徽、湖北、甘肅等省的一些地方,正在對此問題進行研究探討。這些探索或研究,在一定程度上,為從國家層面啟動這項工作,奠定了實踐基礎。同時,近年一些地方在戶籍制度改革中只改變戶籍登記方式,不進行戶籍背后利益格局的調整以致收效甚微的做法,以及一些地方將農民工一攬子突擊納入城市管理,造成財政、公共服務機構難以承受,不得不暫停市民化行動的嘗試等,這些都從相反的方面,提供了經驗教訓,也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一定基礎,同時在客觀上對規范各地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二)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應堅持的原則
1、積極穩妥,量力而行
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它不僅涉及到城市和鄉村,涉及到不同的人群、不同的部門,還涉及到土地、社保等一些制度的調整,涉及到各級財政的承受能力和每年2000多萬人的就業及生計等問題(現有1.57億外出農民工中的大部分需要市民化;按照國家發展戰略,今后20―30年,農村還將有3.5億左右的人口需要轉出)。因此,必須積極穩妥,量力而行,綜合有序地推進。
2、突出重點,統籌兼顧
以解決農民工的住房保障、參加保險、納入低保、技能培訓、子女入學等問題為重點,統籌推進涉及農民工的計劃生育、公共衛生、民主選舉、社區管理等各項工作,真正實現使農民工與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
3、自愿選擇,政府引導
農民工內部的情況千差萬別,不同的個人和家庭情況不同,意愿也不同。應該允許農民工根據其個人和家庭的情況,自愿選擇是落戶城市還是返回農村,也可以設定過渡期。政府對農民工到城市落戶的相關政策或條件,要積極宣傳報道,確保農民工心中有數并可能進行理性選擇。要根據城市(鎮)公共服務能力建設情況,引導農民工有序變為市民,防止引起混亂。
4、分門別類,逐步實施
應根據不同類型農民工特點,結合其選擇意愿,并考慮其合法穩定就業、照章納稅或收入水平等基礎情況,逐步將其市民化。同等條件下,對其中達到一定勞動技能等級的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可優先解決其市民化問題。還可以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導向,對一些行業或用工單位如節能環保行業等給予優先支持引導。
5、試點先行,完善制度
在東、中、西部各選擇一些地區或企業先行試點。試點中不僅要將改革和完善社保、土地、財稅、公安管理等制度作為重要內容,還要探索建立地區間、企業間或企業與政府間的聯動機制,推動有利于農民工市民化的體制形成。
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一,將農民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覆蓋范圍,做到應保盡保,應救則救,加強服務管理。
第二,調整制度,加大力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盡快納入城鎮工傷、醫療、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改革和完善社會保險制度,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使就業并有穩定收入的農民工都能及時參保并享受到相關待遇。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加強社會保險關系異地轉移接續服務,確保人走關系走,人到關系到。加強社會保險參保繳費和權益保障的稽查力度。
第三,加強對農民工的培訓指導。根據農民工對就業技能、社會心理調適等方面的需求和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指導工作。提高培訓指導服務的主動性、便捷性和有效性,在農民工集中地區,開展就近服務、上門服務。改革服務管理模式,提高服務效率。
第四,加大對農民工住房保障的力度。建立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為主的農民工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單位、個人、政府三方合理負擔的原則,建設適合農民工特點、滿足其基本生存需要、房型多樣、設施配套、管理既規范又靈活的農民工住房保障體系。探索將農民工住房保障與其農村土地流轉、農村房產處置適當掛鉤的體制。
第五,建立健全農民工農村土地、住房等權益的合理流轉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鼓勵農民工轉出農村承包地、宅基地和農村住房,引導農村土地向種糧大戶適當集中。根據各地和各類人群的不同情況,探索農民工土地流轉的不同模式。
第六,加快解決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等問題。繼續加大力度,解決已進城農民工子女就地就近接受義務教育問題。將進城農民工子女納入城市公共文化、公共體育的服務范圍。對暫不能進城繼續留在農村的農民工子女、配偶及其父母,加強服務幫助,健全服務體系,及時解決他們遇到的安全、心理、情感溝通、生產生活援助等問題。
第七,加強農民工計劃生育、公共衛生、社區管理與服務工作。繼續做好農民工等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公共衛生等工作,將其與城市一般居民同等對待。將農民工納入社區正常的管理服務范圍,增加其平等參與社區生活的機會。大力加強宣傳引導,消除對農民工的各種歧視,積極推進農民工融入社區和城市社會,增強農民工對社區和城市社會的歸屬感。
第八,建立農民工輸入地與輸出地的聯動機制。由于農民工問題本身具有跨城鄉、跨地域及復雜多樣的特點,有序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應堅持城鄉、地區聯動,部門協同配合。一方面,應分人群、分步驟將農民工市民化與轉續農村社保、轉讓農村土地、處置農村房產等情況適當掛鉤;另一方面,應將輸入地農民工培訓、使用及其市民化工作與輸出地產業發展、中小城市及小城鎮建設相結合,形成優勢互補、以大帶小、以強扶弱的互幫互促機制,促進城市與鄉村、輸入地與輸出地協同發展。特別是要探索建立東部城市群發展與中西部縣域經濟發展的聯動機制。
第九,多渠道籌集農民工市民化所需資金。農民工市民化涉及國家長遠發展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同時,農民工市民化主要是將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務向農民工均等延伸。因此,各級政府應承擔主要的支出責任。另外,隨著農民工的逐步市民化,用人單位將會使用到更高素質的勞動力,本身又具有承擔社會責任的義務,因此,用人單位也應承擔一定責任。農民工個人將會得到更多的培訓和支持,擁有更多的發展空間,享受到更多的福利,其流轉農村的權益也會得到一部分額外收入,因此,農民工個人也應承擔一部分支出責任。
[中圖分類號]G8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4)04 ― 0089 ― 02
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質量得到了跨越式的提高,人們的生活已經由“溫飽型”向“小康型”轉變,身體的健康將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人們將從被迫參與體育活動轉變成主動參與體育活動,休閑體育文化建設必將成為未來社會的重點,未來社會將步入“休閑時代”。通過對齊齊哈爾市休閑體育文化建設存在問題和對策的分析,利用齊齊哈爾市歷史文化的優勢,提出提升齊齊哈爾市休閑體育文化發展水平的有效對策,從而把齊齊哈爾市打造成休閑體育文化的旅游名城,促進齊齊哈爾市休閑體育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達到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的目的。
1 齊齊哈爾市休閑文化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財政投入資金不足
齊齊哈爾市休閑體育文化活動場地設施匱乏,是影響休閑體育文化活動開展的主要因素。由于休閑體育文化設施建設資金緊張,扶持基金不足,到位慢,導致基礎實施建設緩慢,影響工程建設的進程。特別是農村一些鄉鎮的綜合文化站和健身廣場的建設資金問題亟待解決。財政經費緊張使文化、體育工作特別是文化事業的支撐能力受到限制。
1.2 人們的體育休閑意識需要進一步提高
由于齊齊哈爾的社會經濟發展與沿海發達城市相比較慢,人們的傳統觀念隨著社會的發展改變較慢,很多人還沒有意識到“花錢買健康”是社會發展得新趨勢,是一種時尚。齊齊哈爾有很多極具優勢的休閑資源,如宗教文化的優勢、民俗文化的優勢、冰雪體育文化的優勢、節慶文化的優勢、生態文化的優勢、關東文化的優勢等等,這些人文資源和自然資源的優勢,將為休閑體育文化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但是現階段市民對休閑觀念的理解還存在一定的誤區,他們希望擁有閑暇體育活動時間來緩解工作生活的壓力,但卻缺少在休閑體育活動中應持有的從容心態和積極的熱情。大眾化的休閑觀念還沒有真正的納入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
1.3 體育休閑文化活動形式單一
通過對齊齊哈爾市市民參與休閑體育活動形式的問卷調查得知,齊齊哈爾市市民的休閑活動方式主要是以看電視、上網、逛街、購物、就餐等消極休閑活動為主,而參與體育活動、唱歌、跳舞、逛公園、散步等積極休閑活動的較少;參與休閑體育活動的多以徒步健身、慢跑、健身路徑活動、廣場舞等為主。參與時尚健身活動如:羽毛球、網球、乒乓球等的較少。這也充分說明了齊齊哈爾市民的休閑活動方式比較單一。齊齊哈爾市的休閑體育活動場地器材較少、冬季時間寒冷漫長以及休閑體育活動的組織水平低等都是導致休閑體育活動方式單一的主要因素。
1.4 休閑體育文化活動空間環境亟待提高
通過對齊齊哈爾市市民參與休閑體育活動的問卷調查得知,齊齊哈爾市市民的休閑體育文化活動場所以家庭室內活動為主,部分人員延伸到社區附近的公共體育文化活動場所。市民以家庭室內活動為主的原因是我市休閑體育文化活動場地偏少,設施陳舊,損壞較多,對參與人群沒有吸引了,部分環境較好、設施優良的休閑體育活動場所,收費較高,廣大市民很難接受。休閑體育設施的不足,休閑場所功能單一,以及休閑環境的生態問題等,是影響齊齊哈爾市市民參與休閑體育文化活動的主要因素,而齊齊哈爾市冬季寒冷、漫長的特征,也是影響齊齊哈爾市市民參與休閑體育文化活動的一個重要因素。
1.5 休閑體育文化指導員的缺乏
受多年來體制機制等因素的制約,大量各類人才外流,無法滿足人民群眾文化需求。市民在有一定的休閑文化環境和器械的情況下,很多時候卻缺少專業的指導人員,這樣就有可能造成一些身體或者其它的傷害,造成適得其反的結果。如:一些健身器材如何運用才能更加合理,更有利于人的身體健康,一些市民缺乏這方面的認識,健身指導員就可以解決這一問題,指導市民進行正確合理的利用健身器材;又如:一個喜歡唱歌的市民自己唱歌太單調,而且還有點羞澀,如果有專業的音樂指導員來組織指導一些這樣的市民一起進行唱歌、排練,這樣更能激發市民的興趣,達到愉悅身心的效果。特別是農村文化、體育人才匱乏開展文化、體育工作缺少行業能手,管理人員水平不高、經驗不足。
2 齊齊哈爾市休閑體育文化建設發展的對策分析
20世紀末掀起了一股影響中國城市規劃建設較大的“廣場熱”,各個省地的大、中、小城市中一個個宏大壯觀的廣場此起彼伏。其中以市政廣場、紀念廣場、交通廣場、商業廣場居多,它們多數位于城市中心或商業繁華地帶,此類廣場一般面積較大,功能綜合,離居民區距離較遠,各大、中城市的市民多數都需要借助公共交通工具到達這些廣場。然而城市居民更多需要的是豐富多彩和便捷的戶外生活,著名作家老舍曾說過,“城市的精華在于空”,城市中的游憩廣場和街頭綠地正好形成了提供組織市民戶外生活重要場所的絕好平臺。這些廣場不需大而壯觀,它是審美價值和實用價值的結合體,更需要為人所用,滿足市民多種多樣的業余生活。但是游憩廣場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免費論文。
讓我們把視線轉到美國紐約, 紐約市中心的佩雷小廣場(如左圖)是因地制宜的設立游憩小廣場的典范。佩雷小廣場面積僅為30.5m×12.8m,一面臨街,三面靠墻,并不顯眼,顯然它不是為“看”而設置的。小廣場設在曼哈頓中心區一角,它為歷經喧鬧的人們提供了一個感受大自然的絕妙休閑場所:一面是淙淙的瀑布流水,其它兩面墻上布滿了綠色攀緣植物,如同太陽傘的12棵喬木下擺設著桌椅和鮮花,一幅多么美麗、優雅的自然畫卷,一處多么舒適小巧的城市廳堂。通過對佩雷小廣場的一些分析,對于適于我國市民游憩廣場的設立不難得到以下幾點啟發:
1、合宜的面積
根據《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城市市級游憩、集會廣場每處宜為4-10ha;區級廣場每處宜為1-3ha。在具體使用中,特別是舊城區中,游憩廣場可以更小,大了則會失去其便捷的生活尺度,過分嘈雜,也失去了本應該有的親和力和歸屬感。佩雷小廣場很小,但它給人們提供了與陽光、水聲、綠色共處的愜意休閑場所。即使城市中一個小小的空間,也是市民精彩生活的一種體現,是市民院落生活情節的一種延續。
2、與城市居民需求相匹配的游憩廣場數量
如果按城市用地是均質的考慮,即人口均勻分布在“與廣場相關用地”內,市民對城市廣場的使用需求也是相同的,那么每2.25平方公里就應有一個廣場,即“與廣場相關用地”上廣場平均密度應是0.44個/平方公里。城市中的廣場一般沒有達到這個標準。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渴望運動、交流的生活廣場。在濟南市和平路上,燕山小區的路對面,一處不足300㎡的場地,僅放有幾組健身器材。。早上可見到晨煉的人們;白天有閑坐的老人;晚上這里又會音樂響起,周圍的市民在此翩翩起舞。使用率之高是許多花了大價錢、有壯觀景色的廣場所不能及的。
幾乎每個城市都缺少這種實用性很強的游憩廣場。比如,早上在沒開門營業的商鋪前,常見到晨煉的老人;孩子們常常擁擠在兒童游樂場,少了一份與大自然接觸的場地。所以在城市的適當地段,特別是生活區域還是應該增加一定數量的這種游憩廣場。
3、不必拘泥特定風格的設計形式
廣場的設計不應拘泥在某種風格和形式的條框里,要因地制宜的進行設計和設立。過去許多廣場不考慮具體的情況,風格和形式近于相似。都有帶圖案的大草坪、過于寬敞的硬質鋪裝用地、龐大的雕塑,這些最終沒有得到市民的認可。免費論文。再看佩雷小廣場,構圖簡潔,沒有明顯的風格、流派,卻取得了美觀、實用和生態的有機結合。
由于市民們生活多樣性,他們需要不同的空間和場所來達到自身休憩、娛樂和運動的目的。在設計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首先,要尊重和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原來有水面的,要圍繞水面設游覽、休憩的場地;地形起伏大的,可以讓市民拾階而上,感受不同的立體空間;有大而珍貴的古樹的,可建成林蔭廣場,起到了保護和利用古樹的雙重作用。這樣,是對與之有關的生態環境的最佳保護,也可減少沒必要的浪費。其次,根據當地的人土風情,形成當地的特色和風格。免費論文。這是當地人們長期生活的過程中,文化自然積淀的結果。這不需照搬別人的風格和特色。
4、注重市民參與性的布局空間
廣場使用率低,沒有人氣,是建廣場失敗的主要原因。貼近生活的城市游憩廣場,讓市民的活動參于到廣場空間中,成為廣場構成的一個活因素。。譬如說,美術學院會激發街頭畫展;集郵公司會誘導集郵愛好者交流;商業街會招引咖啡廳、茶館、冷飲店集中,形成休閑廣場;居住區倘若有一棵或幾棵大樹,當地居民就會自發到此下棋、納涼、游戲、聊天;一早一晚市民自發組織的集體晨煉和健身舞。這種在群眾參與下形成的城市廣場,花錢不多,切合實際,卻能在文化層次上反映出城市的真實和生活的美好。在設計中,要給這些市民參于的活動準備好空間。這無需城市決策者和規劃師一手包辦,只要決策者和規劃師因勢利導,就能使這種環境形成真善美的統一。
5、提供人性關懷的公共家俱
在廣場設計理念中,現已不再單純強調宏偉、莊嚴、英雄主義式的布局形式,市民在巨大廣場中體驗疲勞和乏味、無奈的環繞大草坪、穿越廣場圖案限定的復雜迷宮已不被提倡。而是重在發展為人所實用、為人所體驗的人性空間,希望有近人的尺度,親切而有人情味的環境,各類使用者群體,不論是有權或無權的,有錢或無錢的都能自由平等地享受廣場生活。要完善配置多種服務設施如公廁、公用電話、坐椅、廢物箱、問訊亭、交通指示牌、照明、遮陽棚、無障礙通道等這些公共家俱,從細微處體現對人的關懷。
6、充分發揮游憩廣場的生態效應
游憩廣場是城市生態系統中一部分,一個生態效應良好的游憩廣場對整個城市的生態平衡起到調節和改善作用。游憩廣場提倡節能節地、防治污染、資源永續利用以及維護自然,增加綠量。再回到佩雷小廣場。。它是由三面墻體和一面對街圍合成的空間,在那里形成了一面墻是瀑布,兩面墻是綠色攀緣植物,中間有12棵大喬木的生態空間,水和植物在滯塵、消除噪音、蔽蔭和營造舒適休息小環境方面都起到了充分的作用。市民需要陽光、綠蔭和清新的空氣,城市中的開放游憩廣場空間首先應該生態化,體現對回歸自然、尊重自然的再認識,然后再強調把廣場設計與景觀設計有機結合起來。
小結
市民的生活五彩繽紛,喜歡茶余飯后休閑的人生體驗,決策者和設計者應理解和關懷他們的這種生活情懷和需求,讓合理的游憩廣場伴市民度過每時每刻的精彩業余時光。
參考資料:
《呼喚“蓓蕾”》 作者:余柏椿 《城市規劃》2002年第1期
《環境建設的“政績”和民心》 作者:金經元 《城市規劃》2002年第1期
1.開展新市民教育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谷里新市民由三類人群組成:一是失地農民,這一部分人因拆遷住進了復建小區,并獲得了相應的補償,經濟條件較好,往往小富即安,不求上進,更有游手好閑者,沉迷賭博,成為谷里社會穩定的隱患;二是尚未失去土地的純農戶,這一部分人生活條件相對艱苦,仍固守著原有的生活方式,是和諧社會建設的“短板”;三是外來流動人口,他們來自五湖四海,素質參差不齊,如果不能真正融入谷里,同樣會給社會和諧帶來隱患。只有大力提升谷里新市民整體素質,建設一個現代化、生態型的和諧新谷里才能成為現實。
2.開展新市民教育是實現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有效途徑
谷里街道獨特的發展模式,產生了大量的剩余勞動力,而解決這些剩余勞動力的根本出路,一方面是使轉移出來的農村勞動力依靠非農產業增加收入,實現脫貧致富;另一方面又通過把置換出來的土地資源適度集中到農民手中,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實現產業化經營,以獲取更多的農業收入。而無論從文化學歷提升、職業技能培訓,還是就業觀念、創業理念的培養等新市民教育都是實現農村勞動力順利高效轉移的有效途徑。
3.開展新市民教育是豐富社區建設內容的需要
社區的建設和發展,離不開新市民素質的提升。在社區經濟建設方面,離不開各類具有專業技能的人才;在精神文明建設方面,需要提高新市民的道德水平;在社區文化建設方面,提升新市民的文化品位,改變不適合社區發展的生活方式、風俗習慣必不可少;在社區心理建設方面,增強新市民的社區歸屬感,是增強社區凝聚力的重要抓手。
構建新市民教育體系,提升新市民綜合素質
針對谷里新市民的素質現狀,我們緊扣“傳播文明現代的生活理念、倡導科學高雅的生活方式、養成健康文明的生活習慣、提升現代化生產的從業素養”的目標,加強“新市民”素質教育培訓,創新“新市民”素質教育體系,使谷里新市民從總體上成為有文化、懂科技、會管理、善經營,能夠適應現代工農業建設和發展需要,能夠掌握現代科技知識和裝備,能夠順利從事現代化生產的現代市民。
1.基于提升新市民政治思想核心素質,開展市民講堂等綜合培訓
一是加強載體建設,編寫了《魅力谷里》、《谷里街道市民文明禮儀手冊》、《谷里街道市民健康知識手冊》、《民用法律應用》、《0~6周歲孩子家庭教育指南》、《市民免費學電腦》、《民間編結》、《市民安全防范手冊》等10多種系列教材、讀本,免費贈送給新市民。二是以“谷里講壇”為抓手,加強對廣大干部群眾的理想信念、科學文化和思想道德教育。“谷里講壇”以全體市民作為服務對象,以“學習宣傳、教育養成”為主體功能,以“傳播先進文化,倡導文明生活”為根本宗旨。街道通過開展講壇進單位、進社區、進家庭活動,使之成為基層干部群眾“零距離”學習的課堂。
2.基于培養新市民職業技能優勢素質,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
街道邀請省農科院、市教育局講師團專家多次開展大棚蔬菜、插花、盆景藝術、小龍蝦和淡水魚養殖等實用技術培訓,年培訓4000多人次。為服務失地農民,先后開設了電工、焊工、服裝縫紉工、計算機、車工、叉車工、家庭服務技能和創業培訓班多期,年培訓1700多人次,近年來,有2345人取得了技能等級證書,3256人實現了就業與再就業。我們還與工會、勞保所合作,在職工中組織車工、叉車工、計算機技能大賽,促進工人學趕比超良好風氣的形成。
3.基于提升新市民科學文化基礎素質,采取自辦和合作辦學的形式,舉辦學歷教育
目前,已開辦成人高中班、電大和網絡遠程教育專本科班11個。其中,電大和網絡遠程教育專本科班已畢業145人,在籍學員187名;業余成人高中班,畢業學員300多人、在籍學員69名。
4.基于提升新市民生活質量和生命質量的目的,因地制宜開展各類休閑和興趣教育
一是根據新市民愛好有針對性地組建文體團隊。目前,在街道社區教育中心的引領下,谷里街道已經建立了腰鼓隊、舞蹈隊、健身隊、門球隊、石鎖隊、太極劍隊、樂器隊、戲曲隊、攝影協會、書畫協會等多個民間社團。街道注重加強文體骨干培訓,每年因地制宜地開展各類休閑教育活動,以滿足新市民提升生活品位的需要。二是根據新市民自身強烈的繼續學習的愿望,實施新市民“普網工程”。堅持每年舉辦8個市民免費學電腦培訓班,包括2個老年電腦興趣班、4個成人短期培訓班(培訓對象為街道18至54歲的市民)、2個青少年暑期班,共有400多名市民參加了培訓。2012年起,我們利用“江蘇在線”學習平臺,開展谷里“學習之星”評選表彰活動,讓新市民通過豐富多彩的學習資源,做到人人皆學,處處可學、時時能學。
新市民教育成效初顯,
谷里新市民快速融入城市化進程
谷里街道社區教育中心新市民教育系列活動的開展,有效提升了谷里新市民的綜合素質,加速了谷里城市化進程,彰顯了社區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1、增加農民收入
通過開展新市民教育培訓,谷里新市民價值觀念、思維方式、心理結構、市場意識、競爭意識、法律意識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產生質的飛躍,這些素質的提升,直接促進谷里經濟的發展。一是促進谷里的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增加了農民收入。近兩年來,谷里農業人口不斷向城鎮轉移和集聚,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數量大幅度減少,為此,街道積極引入農村土地市場流轉機制,使土地逐步向留在農村的種植、養殖專業戶集中,專業戶通過接受新市民教育培訓,提高了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生產經營能力,經營效果明顯提高,經濟收入明顯增加。
2.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近兩年來,通過開展新市民技能培訓,共將3256名失地農民轉移成企業工人、經營管理者和技術人才。谷里的三類產業結構比例也由“十一五”末的18:52:30調整到2012年的9:56:35,大力促進了谷里城鄉一體化發展。
3.提升了新市民文化水平和生活品質,促進了社會和諧
通過開展新市民教育培訓活動,新市民城市意識進一步增強,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進一步養成,生活品質和生命質量明顯提升,具體表現為“四多四少”:一是沉溺麻將賭博的少了,看書和參加文體、健身活動的多了;二是談論家長里短的少了,關心時事政治的多了;三是胡吃海喝的少了,注重養生保健的多了;四是亂扔雜物、隨地吐痰、吵架斗毆等不文明行為少了,自覺遵守交通秩序、社會公德的多了。總之,新市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素質明顯提高,人與人之間和睦相處,社區一派文明和諧的面貌。
谷里街道開展新市民教育提升新市民綜合素質的思考
農民變市民不僅僅是形式上、空間上的轉換,更是思想觀念、生活方式、行為習慣等方面的“革命”。今后,我們要針對新市民素質的現狀和工作中的薄弱環節,認真研究,科學分析,創新思路,積極探索在城市化進程中加快提升新市民素質的更多的行之有效的途徑和辦法。
1.新市民教育要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
新市民綜合素質的提升是一個系統工程,如果離開了教育,特別是社區教育,是難以使農民真正實現市民化的。為此,街道應該積極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推動社區教育更好地得到落實和推行;街道要對新市民綜合素質提升中的社區教育工作進行統籌規劃,協調各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整合轄區內的學校、企業和社區等各方面的教育資源,以提高教育培訓的效益和質量;街道還應確保在社區教育方面的資金投入,特別是加大對參與社區教育的農民的補貼力度。
2.新市民教育要突出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