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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紀檢監察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2-09-02 14: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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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檢監察論文

      篇(1)

      [論文關鍵詞]案件管理機制 價值 構建原則 完善

      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檢察工作所面臨的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從前的案件管理模式已不再適應人民群眾對執法辦案的新需求。因此,近年來,全國各地檢察機關在不斷探索案件管理機制改革的新方法、新途徑,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部署下,各地檢察機關相繼建立專門的案件管理機構,目前一致稱為案件管理辦公室。本文試圖對案件管理機制的價值、必要性、構建原則、完善以及案件管理機構的定位、職責等方面的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對案件管理機制的改革發展起到一點促進作用。

      一、案件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

      全國檢察機關全面建立案件管理專門機構前,以保障案件質量為目的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主要包括:一是上下級機關之間以及單位內部的條線管理,或稱縱向管理,即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及院領導對所屬部門的管理,這是目前實行的主要管理方式。二是各業務部門之間的相互制約,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偵、偵監、公訴、監所、控申等部門進行的相互監督制約。三是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包括對干警履職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辦案紀律情況的監督,以及對錯案的責任追究等。上述案件質量管理體系和內部監督制約制度是檢察機關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有其科學合理的一面,但仍然缺乏全面性、系統性和有效性,這些管理方式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一是對案件質量履行監督職能的部門較為分散,缺乏專門機構和保障措施。二是案件質量管理過程中行政色彩較為濃厚,案件辦理雖經過層層審批,但有時難以真正發揮監督作用,還可能造成案件辦理職責不清,責任難以追究。三是尚未建立起科學、規范、系統的案件質量管理和流程管理機制。四是缺乏覆蓋全面、標準科學、行之有效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

      二、案件管理機制的價值和必要性

      (一)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的客觀需要

      檢察權作為一項公權力,它的行使必須受到一定的監督與控制,否則就可能因權力濫用而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之前,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體系不夠健全,內部監督制度不夠完善,對于出現的問題有時難以做到有效控制。案件管理專門機構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上述問題,能夠做到對執法辦案的事前預防和事中監督,實現了法律監督機關對自身的監督制約。案件管理辦公室可以及時、主動對案件進行全程監督,真正做到辦案與監督分離,充分體現了當前檢察機關貫徹“監督者更應接受監督”的理念,保障了辦案質量和效率。

      (二)符合檢察工作的發展規律和價值追求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第十三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上指出,要牢固樹立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統一的業績觀。要做到五者的協調統一就必須要改革當前的案件管理機制,實現從粗放型管理向精細化管理的轉變。案件管理機制包括統一受案、流程監控、動態監督、文書管理、結案審核、涉案款物管理等方面,提高了案件質量和效率,實現了檢察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檢察職能的有效整合,符合“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此外,案件管理機制提高了執法辦案的專業化、規范化和信息化水平,符合檢察工作的發展趨勢。

      三、案件管理機制的構建原則

      建立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的案件管理機制體系,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在檢察體制范圍內,依照合法、高效、實用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包括案件流程監控、案件質量評價、數據統計查詢等相互銜接、權責明確、精簡高效的案件管理機制。具體說來應當符合以下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包括案件管理主體合法和程序合法。案件管理機制作為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制度的一部分,要求其主體不能超越現行檢察機關的內部設置,同時,要保證程序合法,即案件管理不能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做到既有效管理又不影響業務部門正常辦案。二是全面性原則,要求案件管理對辦理的案件進行案件質量、辦理程序以及辦案結果等方面的全面、有效監控。三是嚴謹性原則,案件管理機制應具備高度的嚴謹性,必須做到內容科學、流程清晰、邏輯嚴密、力求周全。四是高效性原則,案件管理必須能夠快捷解決問題,利用有限的工作資源獲得最高的效率、最大的效益和最好的效果。五是可操作性原則,案件管理信息系統及網絡平臺的設計應力求簡便易行、便于操作,這樣才能達到全面管理、高效監督、積極服務的目的。

      四、案件管理機構的定位和職責

      (一)案件管理機構的定位

      案件管理辦公室屬于檢察機關的綜合業務部門,發揮管理、監督、參謀、服務、協調等作用,加強了檢察機關內部對執法辦案的橫向管理,符合現代管理學中關于法人治理機制的原理。案件管理辦公室對案件實行全程管理、動態監督,形成了內部監督管理制約的新體制,需要正確處理與其他業務部門的關系,做到既有效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又不影響辦案部門的正常工作。

      (二)案件管理機構的職責

      案件管理辦公室具有以下職責:負責案件的審查、受理和流轉,負責進行辦案流程監控、法律文書審核、涉案款物管理和統計數據的匯總、審核、分析,并負責組織案件質量評查及案件質量考核。此外,還負責進行業務工作對內、對外的溝通協調。

      五、案件管理機制的完善

      (一)案件質量管理的完善

      進行案件質量管理是案件管理辦公室的一項重要工作,通過案件質量評查、案件質量考核等方式有效促進辦案質量和效率的提升。

      1.采取全面評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個案評查等方式進行案件質量評查,根據評查內容形成評查分析報告,及時發現執法辦案中存在的個別性或普遍性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從而幫助辦案部門完善工作制度、改進工作作風、提升執法水平。同時,通過案件質量評查反映本院執法辦案運行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進行案件質量評查需要建立具體的評價標準,制定明確、細致的規范性文件,涵蓋案件質量評查各個環節,對評查工作規定嚴格的運行規則和時限要求,從而使評查工作有章可循。此外,評查結果要與檢察官評優、獎勵、提職、晉級掛鉤,使之成為保證和提高辦案質量的驅動力。

      2.日常考評中,案件管理辦公室可以利用案件管理信息平臺對案件進行質量考核,及時掌握承辦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履行職責的相關信息,并從程序和實體兩方面細化考核標準,使內部監督融入到干警執法活動的每一個環節,從而實現對執法辦案的有效管理和監控。同時,根據辦理案件數量、質量、效果和訴訟監督工作開展情況等數據評估承辦人的工作業績,并納入業務部門執法檔案,作為干警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3.實現案件質量管理信息化和標準化。通過信息化網絡平臺的普遍應用,對執法辦案數據根據預先設定的標準進行評價,并自動分析審查過程、自動形成評價結果,從而實現案件管理的科學分析。案件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對業務部門辦理案件的管理、監督、預警等職責,做到對辦案過程各個環節的全面了解、事前預防和事中監督,不斷規范案件質量標準,增強干警的責任意識,促進辦案質量的提高。

      (二)案件流程管理的完善

      案件流程監控實際上是一種人為的程序控制,是規范辦案程序、促進嚴格執法、提高執法水平的根本保證。

      1.統一受案。案件受理是檢察機關管轄案件的“進口”,也是案件管理的第一道關口。為把住案件受理關,案件管理辦公室必須對進入檢察環節的案件實行受案管理,即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形式審查,審查案件是否應由本單位管轄以及應具備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等。同時,案件管理辦公室統一對外移送案件、送達法律文書、收取回執,通過統一受案和移送,控制案件進出口。

      篇(2)

      世界貿易組織(WTO)是世界經濟全球化客觀過程的產物,共擁有135個成員,貿易量占世界貿易95%以上,是世界上最大、最有影響的多邊經濟貿易組織。我國從1986年啟動復關談判程序以來,經過十四余年的努力和斗爭,終于加入WTO,這標志著我國對外開放進入一個新階段,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內和更高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入WTO不僅僅是一個經濟貿易問題,同時也意味著我國將通過立法和司法履行自己的國際承諾。加入WTO,也將使檢察工作注入更多的涉外因素。檢察工作不僅要面臨國內民眾的評價,還要面臨WTO組織及所有成員方的評價。入世,將給檢察機關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以下筆者就此談談自己的粗淺看法。

      一、我國加入WTO之后檢察機關面臨的機遇

      1、加入WTO,必將促進我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加快中國法治化進程,為檢察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WTO對中國最深刻的影響在于它推進中國的法治進程。這種影響概括起來就是“深刻,全面,強烈”。“深刻”在于WTO將影響中國的公法制度,推動政府行為走向法制化;“全面”是指WTO的影響涉及中國立法、行政、司法的各個方面;“強烈”則是說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和貿易審查制度以及其他WTO的監督機制將使中國政府面臨一種前所未有的強大的外在推動力,一種推進法治的外在動力。我國加入WTO后,政府將在確保法律的透明度、統一法律實施等方面履行承諾,與“依法治國”方略相呼應,全面展開第三次法律變革,從而對我國的法治化進程產生深遠的影響。

      WTO對中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的總要求是:第一,法的透明性;第二,統一公正合理的法律實施;第三,獨立的客觀的公正的司法審查。這三項普遍性要求在實質上構成現代法治的價值核心,體現著現代法治的根本方向和發展趨勢。

      加入WTO后,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必須與國際慣例接軌,特別是涉及投資、金融、證券、貿易、競爭、信息、消費者權益等涉外經貿方面的法律法規,必須予以完善。WTO透明度原則要求各成員國有關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政策必須公開透明,同時要求各成員國在制定各自的經濟政策過程中,提高透明度,以使制定的經濟政策更具有科學性和可預見性。根據WTO的基本原則和規劃,以及國際經濟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我們要進一步加大對國內法律法規的清理和立、改、廢工作,促進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加入WTO,必將促進我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加快依法治國進程,進一步提高領導層和國民的法治意識,在全社會形成“依法辦事”的良好氛圍,為檢察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2、加入WTO,必將促使社會法律觀念發生積極的變化,有利于檢察機關更加全面地發揮法律監督職能。

      法律觀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內容,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識形態以及與法律意識形態相適應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一國的法律文化,表明了法律作為市場經濟體制運行調整器在該國的發展程度,以及人們對法律機構、法律職業者等法律現象和法律活動的認識、態度、信服和知識等方面的水平。中國加入WTO不僅意味著給中國經濟發展帶來好處,也展示給我們一系列全新的法律觀念。這些觀念,是全面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難得機遇,也是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根本動力所在。檢察機關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長期以來,社會對檢察機關職能的認知是比較膚淺和不全面的,往往認為它是一個從事反貪和公訴的司法機關,事實上這不利于檢察機關職能的充分發揮。加入"世貿"后,隨著國外法制觀念的涌入和影響,此種認識必然會有所改變,社會會更期望個人的合法權益、基本人權得到有效保護,期望檢察機關加大監督力度,加強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對審判機關民事行政案件審判活動的監督,等等。這些都需要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完全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

      3、加入WTO,必將加快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檢察機關更加深入地開展反腐敗工作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不斷探索并汲取世界各國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既反映出各國市場經濟的共同特征,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法制經濟。世界貿易組織需要各成員國內市場經濟的發展水平應達到確保經濟良好運行的應有水平,一國法制環境(包括立法和司法兩方面)的優與劣就成為衡量該國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中國加入WTO,就必須遵守WTO的基本原則和規則,遵循市場經濟的普遍規律,這在客觀上將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WTO規則要求我們進一步做到政企分開,政府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一步確立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使企業盡快成為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的主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對外開放局面也將形成,金融體制改革、稅制改革、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等,在提高我國經濟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必將極大地促進涉及體制、機制方面,影響反腐敗斗爭深入下去的深層次矛盾的妥善解決,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提供良好的環境保證。

      4、加入WTO,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嚴格依法行政,為檢察機關反腐敗提供體制、機制上的保證。

      篇(3)

      2插件技術的功能

      插件技術是在不對程序整體進行修改的前提下,對軟件的功能進行擴展和更新。在軟件開發人員將軟件接口公開之后,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都可以對制作相應的插件來滿足自己的需求,并完善軟件的功能。計算機的軟件系統是一個有層次的系統,一般來講,由主系統和子系統。主系統是軟件運行在系統上的基礎,是子系統可以發揮其各自功能的平臺。子系統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對命令的識別,運行系統內部的計算程序,計算出對應的結果提交給主程序。插件是一個處于軟件包外的子系統,可以按照用戶對軟件的需求程度進行選擇,不使用插件也不會影響到整個軟件的工作。插件是擴展系統中的重要一類。開發者在進行軟件開發的過程中,無法得知用戶對軟件的全部需求點,就會在軟件包中留下接口,允許在軟件使用過程中安裝擴展功能的插件。平臺的功能是一個軟件系統的基礎和核心,同時也是一個軟件系統的基本功能,其不僅可以提供給用戶,而且還可以給插件使用。平臺功能是由內部功能加上插件的功能共同組成的,插件是其中重要的部分。內核功能是軟件的核心功能,完成軟件設計時的基本功能,插件則是提供輔助功能,滿足用戶的個性化的需求。插件為平臺功能的擴展以及滿足時代需求有著很大的作用。這種補充作用是插件對軟件最大的貢獻。平臺插件與軟件連接在一起,需要軟件提供兩個標準的接口。一個是拓展接口,另外一個是插件接口。這兩個接口有著各自的作用和使命,并不相互沖突,也不會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矛盾。平臺擴展接口只能是由平成,插件接口則必須是插件來完成,在各自完成的任務里,只能是調用和使用。平臺擴展接口為插件接口完成單向通信,插件接口在想要獲取主體的一切所需數據時要通過平臺擴展接口來完成。主程序和插件之間進行交流的過程,是插件信息和主程序信息交換的過程。插件可以和主程序發生關離不開主程序的接口。對接口的創造可以有兩種方式,其一是設計程序的工作人員在軟件中保留了接口;二是在軟件的后期開發過程中,其他的工作人員改變了主程序的結構,制造了接口。插件承擔著進行接口對接的功能,在和主程序聯合的過程中有著重要的位置。

      3插件技術的類型

      3.1類似于命令插件

      類似于命令插件大部分都是文本格式的文件,自由度非常低,擴展性相對來說非常的弱小,功能層面上來說也是比較簡單,容易實現。插件的使用過程中十分的方便,甚至對計算機程序有所了解的人都可以進行插件的簡單設計,形成個性化的可執行的獨立程序。如WinAmp的Skin,WinHacker經常使用這種軟件,其運行的插件步驟可以先進行用戶的選擇,然后再進行輸入,最后依據用戶的輸入內容,來完成那些事先就已經定義好的操作。

      3.2腳本語言插件

      腳本語言插件是插件一族中比較特別的一種,這種插件的編寫代碼比較復雜,不容易制作成功。腳本文件需要開發者提供對軟件程序的解釋,否則難以將腳本進行完善。宏是極愛本文件中的一種。宏可以獨自完成一段程序,在計算機內進行計算,取得任務的最終結果。MicrosoftWord中對宏定義是可以一系列的可以進行操作的word命令,從而簡化程序。

      3.3已有程序環境插件

      插件是在早已經成形的程序開發環境中,根據客觀的需求或是軟件功能的缺陷進行補救時使用的。我們在使用多種軟件時,無論是國內制造的還是國外生產的都會出現插件。這種插件是軟件進行自身功能的補充進而使用的。在功能強大的軟件使用過程中,為了可以更好的使用軟件,發揮軟件的功能,對軟件的原本設計進行補充,方便軟件連接數據庫中的多種成型的數據模型,簡化對資源的利用程度。插件接口的存在也為開發者提供了拓寬自己思維的空間,為軟件功能的豐富化提供了機會。

      4插件在計算機軟件中的應用

      4.1插件技術在計算機軟件中的開發

      軟件插件技術在軟件研發的過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對軟件的補充有著顯著的優勢。插件本身具備很多的優點,插件的研究經濟花費比較小,獲得收益十分大。只要將插件通過接口和選擇的軟件程序連接在一起就可以獲得插件程序中的功能,為用戶帶來比較好的體驗。對插件進行研究必須對其服務軟件的主程序進行深入的了解,根據軟件主程序的原理和方法進行研究開發。插件和系統的連接點在于二者之間通過接口連接在一起,發揮插件的作用。接口為插件提供了進入軟件主程序的入口,同時也是將插件從主程序中撤出的分離端。對插件的創建和銷毀程序都在宿主程序中。宿主程序和插件程序有著明確的協議,它規定將插件的所有內容全部放入一個子文件夾,為了不對軟件主程序產生破壞對插件技術進行了比較嚴格的管理。因此,茶插件雖然和軟件放在一起進行使用,但是,卻保持著很高的獨立性,對軟件的影響達到了最低的程度。用戶對插件的態度可以按照自己生活的需求進行選擇,而不是一味地認定使用。在使用某款軟件的使用,很多的用戶將其附帶插件刪除,減少終端機的運行負載,這樣的做法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4.2插件技術在計算機軟件中的具體應用

      通過舉出下面具體的例子,來具體介紹插件技術在軟件系統的實際利用:(1)FLASH插件,它是安裝在瀏覽器的FLASH插件,它的作用是用來播放瀏覽器中的swf文件(2)IE插件,即Plug-in是一種程序。瀏覽器一般都是直接調用插件程序,通過處理特定的文件,把他們變成瀏覽器自身的一部分。

      5在計算機軟件中插件技術的應用優勢

      計算機軟件插件技術存在許多的應用優勢,其主要包括五個方面(,1)插件的結構十分靈活,因為插件本身是許多小插件功能結構所組成的,它是通過接口為軟件系統提供相關的服務,所以增加和刪減都是很簡單,并且不會對軟件產生影響。(2)在很多方面,插件技術都存在許多優勢,例如在項目的計劃、產品的擴展及其生產上。(3)插件與插件之間不存在相互干擾的現象,結構十分簡單,構造也很清楚,對軟件系統的運行速度不會產生影響(。4)插件的重用率比較高,并且在調整軟件的結構時,非常的方便簡捷。(5)插件和插件之間以及插件和主系統之間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插件和主系統都可以通過執行操作命令進行相應的反應,存在著一定的耦合性。

      篇(4)

      1、加入WTO,必將促進我國的民主與國際法制建設,加快中國國際法治化進程,為檢察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國際法治保障。

      WTO對中國最深刻的影響在于它推進中國的國際法治進程。這種影響概括起來就是“深刻,全面,強烈”。“深刻”在于WTO將影響中國的公國際法制度,推動政府行為走向國際法制化;“全面”是指WTO的影響涉及中國立國際法、行政、司國際法的各個方面;“強烈”則是說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和貿易審查制度以及其他WTO的監督機制將使中國政府面臨一種前所未有的強大的外在推動力,一種推進國際法治的外在動力。我國加入WTO后,政府將在確保國際法律的透明度、統一國際法律實施等方面履行承諾,與“依國際法治國”方略相呼應,全面展開第三次國際法律變革,從而對我國的國際法治化進程產生深遠的影響。

      WTO對中國的立國際法、行政和司國際法制度的總要求是:第一,國際法的透明性;第二,統一公正合理的國際法律實施;第三,獨立的客觀的公正的司國際法審查。這三項普遍性要求在實質上構成現代國際法治的價值核心,體現著現代國際法治的根本方向和發展趨勢。

      加入WTO后,我國的國際法律國際法規體系必須與國際慣例接軌,特別是涉及投資、金融、證券、貿易、競爭、信息、消費者權益等涉外經貿方面的國際法律國際法規,必須予以完善。WTO透明度原則要求各成員國有關經濟貿易的國際法律國際法規、政策必須公開透明,同時要求各成員國在制定各自的經濟政策過程中,提高透明度,以使制定的經濟政策更具有科學性和可預見性。根據WTO的基本原則和規劃,以及國際經濟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我們要進一步加大對國內國際法律國際法規的清理和立、改、廢工作,促進國際法律國際法規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加入WTO,必將促進我國的民主與國際法制建設,加快依國際法治國進程,進一步提高領導層和國民的國際法治意識,在全社會形成“依國際法辦事”的良好氛圍,為檢察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國際法治保障。

      2、加入WTO,必將促使社會國際法律觀念發生積極的變化,有利于檢察機關更加全面地發揮國際法律監督職能。

      國際法律觀念是國際法律文化的核心內容,國際法律文化是國際法律意識形態以及與國際法律意識形態相適應的國際法律規范、國際法律制度。一國的國際法律文化,表明了國際法律作為市場經濟體制運行調整器在該國的發展程度,以及人們對國際法律機構、國際法律職業者等國際法律現象和國際法律活動的認識、態度、信服和知識等方面的水平。中國加入WTO不僅意味著給中國經濟發展帶來好處,也展示給我們一系列全新的國際法律觀念。這些觀念,是全面提高公民國際法律意識的難得機遇,也是中國國際法制現代化的根本動力所在。檢察機關是我國的國際法律監督機關。長期以來,社會對檢察機關職能的認知是比較膚淺和不全面的,往往認為它是一個從事反貪和公訴的司國際法機關,事實上這不利于檢察機關職能的充分發揮。加入"世貿"后,隨著國外國際法制觀念的涌入和影響,此種認識必然會有所改變,社會會更期望個人的合國際法權益、基本人權得到有效保護,期望檢察機關加大監督力度,加強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對審判機關民事行政案件審判活動的監督,等等。這些都需要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完全履行國際法律所賦予的職責。

      3、加入WTO,必將加快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檢察機關更加深入地開展反腐敗工作創造良好的國際法制環境。

      我國當前的國際法律制度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不斷探索并汲取世界各國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既反映出各國市場經濟的共同特征,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國際法制經濟。世界貿易組織需要各成員國內市場經濟的發展水平應達到確保經濟良好運行的應有水平,一國國際法制環境(包括立國際法和司國際法兩方面)的優與劣就成為衡量該國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中國加入WTO,就必須遵守WTO的基本原則和規則,遵循市場經濟的普遍規律,這在客觀上將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WTO規則要求我們進一步做到政企分開,政府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一步確立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使企業盡快成為國際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的主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對外開放局面也將形成,金融體制改革、稅制改革、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企業國際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等,在提高我國經濟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必將極大地促進涉及體制、機制方面,影響反腐敗斗爭深入下去的深層次矛盾的妥善解決,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提供良好的環境保證。

      4、加入WTO,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嚴格依國際法行政,為檢察機關反腐敗提供體制、機制上的保證。

      WTO各成員政府僅僅是市場競爭規則的制定者,不是市場競爭的直接參與者,不能直接介入國內外市場的競爭。WTO奉行“盡可能少的行政干預”。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把政府職能轉變到市場競爭規則的規定、嚴格依國際法行政、運用國際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為企業提供服務上來。加入WTO必將促進政府及各部門在行政管理體制、機制、內容、范圍、手段、方式等方面的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避免因政府及各部門“辦事效率不高”導致的腐敗現象。在市場準入方面,WTO市場準入原則要求必須放寬企業進入市場的條件和限制;在市場秩序方面,WTO要求取消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等不利于形成統一市場的行政行為;在市場主體方面,WTO非歧視原則要求取消差別對待,平等對待國內和國外企業,給國外企業進入國內市場以公平的待遇。這些都為減少權力干預市場引發的等腐敗現象提供了體制和機制方面的保證。

      5、加入WTO,必將促進我國加快司國際法改革步伐,為檢察改革的深入發展創造有利的條件。

      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圍繞司國際法公正和效率的司國際法改革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成為整個社會關注的熱點。加入WTO之后,要求我們具有統一的、合理的、完善的國際法律規則,WTO的另一要求是這些規則要能夠得到公正、有效的執行,這就意味著我們的目光從立國際法領域轉向了司國際法領域。根據WTO的要求,在司國際法領域中,一方面司國際法機構要獨立于政府,從而保證公平合理的國際法律能夠得到有效、公正的執行;另一方面要求司國際法機構具有審查行政國際法規的權力。因此,中國伴隨加入WTO也進入了一個“司國際法的時代”,在這個時代,我們必須解決司國際法獨立的問題,這就意味著我們從觀念到制度,從司國際法外部到司國際法內部都要進行全面的改革,這就必然為檢察改革的深入發展創造空前的機遇。

      檢察機關要有機遇意識,充分預見和認真研究加入WTO對人們價值觀念和我國國際法律制度帶來的巨大變化,解放思想,轉變觀念,與時俱進。以加入WTO為契機,積極推進檢察機關的理論創新、體制創新和制度創新,把檢察改革放在加入WTO的社會大背景下進行,探索和建立符合加入WTO后的中國國情的檢察制度和工作機制,大膽探索與國際檢察制度接軌的新體制。

      二、我國加入WTO之后檢察機關面臨的挑戰

      1、加入WTO,必然要求在執國際法中貫徹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這對我國司國際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傳統的執國際法觀念是一種挑戰。

      WTO的國際法制統一、非歧視性和公開透明三項基本原則,不僅是對每個成員國制定有關國際法律、政策和措施所提出的要求,也是執國際法司國際法行為的基本要求。我國國際法律制度中有關透明度原則的規定很少,重視程度也不夠。在我國現在司空見慣的“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等等,往往是政府施政和司國際法判案的依據。

      “入世”以后,我國不僅經濟置于全球化浪潮之中,我國的執國際法工作也將置于WTO成員的監督之下。任何原因造成的執國際法偏差,都可能影響我國聲譽。大量國外公司、企業的涌入,使我們的執國際法對象多元化,片面強調保護某些企業的合國際法利益或者對中方企業和外方企業的內外有別將不再適合入世后的執國際法需要,也不符合在國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國際法律精神。因此在我們的執國際法過程中,必須進一步增強公正執國際法的觀念,嚴格依照國際法律程序辦案,不因國籍和身份的不同而發生偏袒傾向,執國際法中必須徹底摒除因地而異、因時而異的執國際法觀念。

      我們幾十年的執國際法經歷,已經形成了一種固有的習慣思維定勢,辦案習慣于秘密進行。司國際法程序進行之中難于接受外界的介入。而WTO的透明度原則要求司國際法程序公開,這對我們的習慣意識是一種挑戰:司國際法程序公開并不是泄密,我們的執國際法活動要接受更為廣泛的監督。

      2、加入WTO,必然導致我國的國際法律環境產生重大變化,這對檢察工作的國際法律依據及國際法律適用都將是一種挑戰。

      一方面,就我國目前的立國際法而言,不少領域都與WTO規則體系存在著差距甚至沖突。這種差距和沖突一方面表現在外資國際法、行政國際法、海商國際法等領域的制度與WTO規則的沖突上,另一方面表現為金融服務、政府采購等方面的國際法律空白。按照WTO規則,我國與WTO規則不相適應的行政國際法、民商國際法、經濟國際法等國際法律、國際法規都應當進行修改和補充。國際法律、國際法規的修改和補充必然對檢察機關在國際法律適用上提出挑戰。

      另一方面,今后檢察機關不僅要依據國內國際法開展工作,還要依據國際國際法開展工作。在認定犯罪過程中,特別是對金融詐騙、侵犯知識產權、走私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以及恐怖、洗錢、黑社會等跨國犯罪的認定,會更多地以國際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為標準。由于對國際國際法原意的理解會產生更多的歧義,將不成文的國際慣例轉化為成文的國內國際法還需要一個長期的立國際法過程,將給各項檢察工作,尤其是偵查、批捕、、控申等工作提出新的挑戰。

      3、加入WTO,我國刑事犯罪形勢將發生重大變化,刑事檢察工作面臨嚴峻挑戰。

      首先,犯罪總量將在一個時期內呈上升趨勢。加入WTO后我國經濟發展將獲得新的機遇,但由于我國一些企業競爭力在一段時期內不敵外國企業而導致失業和流動人口增加等原因,加入WTO后可能引起犯罪總量的上升。

      其次,犯罪類型出現新的情況。第一,恐怖犯罪有所增加。加入WTO使我國融入全球化的世界經濟格局中,美國9·11事件讓人們看到了恐怖犯罪對經濟、社會的巨大破壞力,也在中起到了示范作用。而對國際恐怖犯罪,檢察機關還有待加強思想準備和應對措施。第二,黑惡勢力、集團犯罪大量增加。中國大陸有許多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在不斷借鑒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黑幫組織模式來組織犯罪集團,實施犯罪。在中國加入WTO后,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的黑社會組織必將趁機進入國內,增設類似“堂口”、“會所”性質的分支機構,與國內不國際法分子相勾結,從事有組織的犯罪活動。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偏遠地區、農村基層中,還存在相當量的“人治”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為犯罪滋生提供了養份,特別是靠近國境的地區,國外的犯罪組織將很可能誘使他們加入犯罪集團、黑社會組織,共同為非作歹,危害國家和人民。第三,環境犯罪日趨突出。加入WTO后,國際環境標準、質量標準將大量引入我國,不僅對國內產業和環保事業產生重大影響,也降低了認定環境犯罪的條件,原來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將被當作犯罪處理,而環境犯罪的認定和處理有賴于相關的科技知識,這給檢察機關提出了新的課題和更高的要求。第四,各種金融詐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公司企業犯罪等經濟犯罪將明顯增多。加入WTO的直接后果是國際貿易自由化,金融流通更加頻繁。證券期貨、投資貿易、銀行保險、知識產權等熱點領域將出現新的漏洞,成為經濟犯罪的高發部位。

      最后,經濟犯罪中的具體罪名也將此消彼長。一是走私犯罪將有所減少。根據WTO的基本規則,各成員方必須減讓關稅,這將大幅度減少走私的利潤,走私無國際法再給犯罪分子帶來巨大的收益,自然會減少。二是跨國犯罪將大為增加,犯罪出現國際化趨勢。隨著資金、物資、人員國際間的頻繁流動,犯罪分子也會突破國界,跨國實施洗錢犯罪、恐怖犯罪、犯罪、環境犯罪、拐賣人口犯罪、偽造貨幣犯罪等。三是利用高科技手段特別是利用計算機網絡和生物技術實施的犯罪,如傳播計算機病毒、危害信息安全、傳播細菌病毒等犯罪將會增加。

      4、加入WTO,我國職務犯罪將會出現新的特點,給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帶來新的挑戰。

      貪污賄賂犯罪將一改目前普遍、多發的特點,呈現集中、嚴重的態勢。WTO將削弱政府干預和控制經濟行為的能力與壟斷地位,這必然削減職務犯罪賴以產生的權力優勢基礎,把貪污賄賂犯罪壓縮在較小的范圍內。但少數掌握經濟實權的人一旦犯罪得手,其數額和影響就相當巨大。

      職務犯罪主體身份的界定將更加困難。入世后隨著投資主體、投資市場和領域的多元化,以及所有制中混合成份的日益增多,將造成貪污賄賂犯罪主體身份的進一步復雜化。入世后政府直接參與經濟管理的職能將逐步縮小和轉移,給瀆職犯罪主體的界定也帶來新的問題。

      “入世”后,資產重組的形式更加靈活,方式越是靈活,就越是難以監督,難以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國有企業中很可能出現一批新的恣意侵吞國有資產的腐敗分子。侵吞國有資產及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將有可能上升,且呈現瀆職與貪污受賄行為交叉的特點。侵吞國有資產及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會出現在更廣闊的行業和領域,且犯罪手段會不斷翻新,呈現智能化程度高、隱蔽性強、調查取證難等特點,給案件的偵破及處理帶來極大困難。

      職務犯罪的行業性特點將更加明顯。入世后在政府的一些部門如掌握審批、質檢、檢疫、安檢等職權的政府官員容易成為一些投機分子拉攏腐蝕的重點對象。

      國際社會及輿論環境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要求將更高。入世后,國外投資者必然會按照他們在本國及其他國家所享有的國際法治環境及公正市場秩序來要求各級政府。他們對我國市場競爭是否真正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評價,一段時期以內將會集中在各級政府是否能夠有效地遏制各種腐敗行為上。這就要求檢察機關繼續加大懲治力度。

      5、加入WTO,檢察機關作為社會公益國際法律代言人的角色將更加突出,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面臨新的課題。

      我國行政訴訟國際法只建立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訴訟,其目的是救濟個人免受違國際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損害。我國行政訴訟國際法立國際法時理論不完善,沒有引入主觀訴訟,才產生了這一制度上的缺陷。現在,在承認客觀訴訟的基礎上,應當考慮建立主觀訴訟,以適應時展的需要。特別是WTO規定的中國政府的義務,很多都涉及了國家公益的職能。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各國都通過行政訴訟予以保障,而我國卻無人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中,公共利益受損害(如假冒商標、環境保護等問題)發生的公害事件,檢察機關應當有權。面臨著入世的機遇和挑戰,很有必要重新設計我國的行政訴訟機制。

      為保障市場經濟條件下弱勢群體的利益,應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對司國際法的監督職能。對涉及國家、集體和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或違國際法行為后果比較嚴重,但無原告或原告無能力訴訟;或受害人不敢提訟,或當事人惡意通謀規避國際法律的案件以及檢察機關受理公民控告,或通過其他方式發現的認為有必要參加監督的重大案件檢察機關應主動介入,積極參與。尤其在加入"世貿"之后,許多糾紛都可能是跨國性的,如果僅依靠弱勢群體自身的力量,由于在人力、財力等資源上的限制,他們不可能與實力強大的市場主體相抗衡,即使有國際法律上的明確保障,其應有權益也是難以實現的。如產品質量導致的眾多消費者利益受損,這就可由檢察機關代為提起民事訴訟。這是深化檢察改革,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也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適應國家利益需要,與世界經濟和國際法律接軌的必然趨勢。

      我國民事、行政、經濟國際法律國際法規的不統一、滯后甚至空白,將更加不利于檢察機關入世后監督工作的開展。在增加的涉外民事行政訴訟案件與以往中國國際法人、公民相互之間發生的案件相比,取證難度加大,要求標準相對提高,而且由于各國民事訴訟國際法律對涉外案件的識別、認定、管轄權、舉證及證據的使用等方面存在很多沖突,作為對國際法院判決進行監督的檢察機關如何做好監督工作遇到新的課題。

      檢察機關是我國的國際法律監督機關,它不但承擔著對各類違國際法犯罪行為的追訴權,而且在保護國家經濟利益安全上國際法律也賦予其明確的職責。面對急劇變化的國內環境,檢察機關應充分地發揮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面的職能作用,積極扮演社會公益國際法律代言人的角色,保護各利益主體的合國際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護正常的市場競爭行為。

      6、加入WTO,我國檢察工作與國際接軌,對檢察機關及檢察官素質都提出更高要求。

      篇(5)

      檢察機關出庭支持是指檢察機關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個人民事權益而與原告一起參加到民事訴訟中的一種行為。這也是近一時期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熱點問題。對于檢察機關能否出庭支持,存在這兩種截然相反的態度。肯定者認為,《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既然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行使法律監督權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個人利益不受侵犯,那么,就應當賦予法律監督權以具體的內容,即在出現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的案件時,檢察機關應當當然地具有參與到民事訴訟活動中的權力。并且,在現實中,確實存在著急需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如果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將會產生嚴重的后果。因此,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只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具體實現,是法律監督權的具體化。《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支持原則,即"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機關當然包括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支持是法律賦予的職權,也是當事人合法權益獲得司法救濟或社會救濟的途徑,尤其是在其他單位忽視支持被害人支持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支持對于維護社會公益和公民訴訟權利、法律實質公正具有積極意義。因此,應當允許檢察機關以支持機關的身份參與庭審。否定者認為,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并無法律上的依據,在法理上經不起推敲,也將會給民事訴訟帶來很多問題。筆者贊同否定者的觀點,檢察機關不應出庭支持!

      一、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無法理依據

      首先,檢察機關置身于民事糾紛之外,在民事糾紛中不享有權益,亦不承擔義務,其不享有訴權。

      訴權是當事人基于民事糾紛的事實,要求法官進行裁判的權利。這是公民享有的一項憲法權利,它的合法行使會啟動訴訟程序,發生訴訟系屬。①它為當事人獨立享有。按照傳統的民事訴訟理論,沒有實體權利就沒有訴權,實體權利是民事訴權的基礎。因此,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依法享有獨立的訴訟權利,對同一標的的訴權的獨享排除了檢察機關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即使隨著民事訴訟理論的發展,出現了形式訴權與實體訴權之分,出現了訴訟擔當的情形,但訴訟擔當也僅限于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法律有授權性規定,而且,這種情形下,訴訟擔當人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成為當事人(而不僅限于原告),而實體權利人就該訴訟則不得再為當事人。這種情形與檢察機關作為支持機關同原告一起進行訴訟顯然不同。因此檢察機關不享有民事訴權,不具有適格的訴訟主體地位,不能出庭為第三人的利益進行民事訴訟。

      其次,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不包括也不能衍生出民事訴權。

      我國的民事檢察制度主要規定于現行民事訴訟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法律監督的實質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是一種權力——一種強大而獨立的權力。”②故這種監督權為公權力,是高于被監督者之上的,它必須是處在一種超然的地位而不是作為置身其中的訴訟主體,它只能是滯后的,進行事后監督而扮演訴訟進程中的角色進行事前監督(抗訴權的設立即遵循了這一法理)。民事訴權則是行使的私權利,從性質上來說,這二者相互對立而不能相容。法律監督權中不包含民事訴權,也無法衍生出民事訴權。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至第188條規定了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具體形式,即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提起抗訴。這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民事檢察監督的唯一方式。認為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的權利是基于其法律監督者地位的延伸或具體化的思想,是不符合法律監督和民事訴訟原理的。檢察機關并不能因其具有的法律監督者角色而自然地具有獨立的民事訴訟地位。

      再次,檢察機關出庭支持與支持原則的目的背道而馳。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支持原則,其意義在于調動社會力量,在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由于某些原因不能、不敢、不便時支持者。它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當被侵權人主觀上有的意愿而客觀上卻有困難而至不能、不敢、不便時,為被侵權人提供精神、道義、物質、法律上的幫助排除這些障礙,使被侵權人敢于提訟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對于不愿者,檢察機關無權以支持原則為依據強制被侵權人。支持的時機必須是在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造成了損失,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訴諸法院,即未訴之時,而其活動場景卻是要置身于法庭之外,而不是奮臂攘袖,赤膊上陣,跳上法庭作什么“支持機關”。

      二、檢察機關出庭支持有違私法自治的現代司法理念

      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的理論淵源實際上是列寧的私法公法化觀點。列寧曾經指出:“我們不承認任何私人的東西,在我們看來,經濟領域中的一切都屬于公法范圍,而不是什么私人的東西……由此必須擴大國家對‘私法’關系的干預;擴大國家廢除‘私人’契約的權力;不是把羅馬法典,而是把我們的革命的法律意識運用到‘民事法律關系’上去。”③這一觀點是前蘇聯檢察機關干預民事訴訟的依據。在這一觀點指導下,《蘇聯檢察院法》和《蘇聯民事訴訟法典》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全面干預。檢察長不僅有權提起民事訴訟,也有權在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參加民事訴訟;不僅可以對訴訟案件提訟和通過對非訴案件發表聲明而提訟,也可以參加由他人提出的已經開始的訴訟。由此可以看出,國家干預原則在前蘇聯得到了偏激的強調,而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無論是訴訟制度體系,還是構建這些體系的基本理論最初都來自前蘇聯。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從國家干預理論做了一些退讓,創設了支持的原則,《民事訴訟法》襲之未變。因此,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的理論基礎實際上就是國家干預理論。

      但是,國家干預理論完全抹殺了公法與私法的界限,以公共利益否定了私人合法利益的存在,結果是剝奪了私人合法權益,窒息個性發展,壓抑創造精神,并最終阻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也正基于對國家干預理論危害的切膚之痛,我國進行了多年的司法改革。而司法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建立起當事人主義訴訟構造,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同志在總結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時所指出的,司法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即是“吸收當事人主義審判方式的優點,摒棄超職權主義的弊端,充分發揮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作用;改變法官的絕對主導地位,強調法官的主持與居中裁判的功能”④由此可見,我國在民事訴訟領域就是要消除國家干預色彩,強化私法自治意識。這也是民事訴訟今后發展的方向。這種落后的國家干預理論既已被摒棄,那么檢察機關出庭支持之說也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了。

      另外,民事權利為私權已是無可爭議的共識了,私權意味者權利主體有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這種處分權為當事人自主、自由地享有、行使,除了受到法律的限制以外并不受其他任何機關的干涉、挾制,其他任何機關也無權分享該權利。賦予當事人的處分權既是私法自治要求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體現,也是對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的尊重。當事人自主地決定訴權的行使與否,自主地啟動訴訟程序,推進訴訟進程的發展,自主地決定是否終結訴訟程序,在權利的行使過程中無須任何機關的批準、干預,否則即是對處分權的侵害。試想,民事訴訟當事人身旁還有一握有法律監督權的支持機關,他在行使權利時還能再從容不迫進退自如,能不有所顧忌而有掣肘之感,而誰又能保證這虎視眈眈的法律監督者不會通過各種途徑、渠道運用其權力干預侵犯當事人的私權。臥榻之旁,豈容他人酣睡!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就是對私法自治的極大破壞。

      三、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破壞訴訟結構平衡,造成訴訟權利義務上的混亂

      隨著私權自治觀念的深入與市場經濟的影響,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逐漸拋棄了原來的超職權模式,建立了當事人主義模式。國家對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著重從中立者的角度,依據法律作出判斷,而不能越過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的界限,無端地進行干預。這種訴訟模式以雙方當事人平等對抗為基本結構,法院作為與原告、被告保持一定距離的第三者、中立者,從而使民事訴訟結構在原告、被告、法院這三個角色間形成了一個穩固的支撐結構,人們常把這種結構稱為“等腰三角形”的結構。在這種訴訟結構中必須存在而且只能存在三種最基本的訴訟職能,即原告方的控告職能、被告方的抗辯職能以及法院居中裁判的職能。這種三角形的訴訟結構的穩固性要求,即不能缺損其中的某項訴訟職能,也不能以其他某種職能取代其中的某項職能。同時,這種訴訟結構中,只存在兩種基本權利,即法院審判權力和原、被告雙方的各自享有的訴權。任何主體參加訴訟都只能服從或附屬于這種訴訟結構,而不能動搖或改變這種訴訟結構,否則就會破壞這種訴訟結構的穩定與平衡。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享有隨時對任何一方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法官是否有瀆職或枉法裁判行為的調查權,還享有對整個民事訴訟進程進行監督的權力。這種權力如果進入到民事訴訟中,與審判權、訴權(利)共存的話,受戕害的只能是審判權和訴權(利),哪里還有訴訟結構的穩定和平衡。舉個例子,如體育比賽中的運動員,又是監督裁判的監督員,這樣的比賽還有什么意義可言。同樣,檢察機關出庭支持,這樣的訴訟結構哪里還容得下審判權的獨立行使、訴訟程序的公平、公正。民事訴訟秩序價值的顛覆,無疑是整個民事訴訟制度的災難。

      四、檢察機關出庭支持違背平等保護、公平競爭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無論訴訟地位是原告還是被告或者是第三人,無論代表的利益是國家利益、社會公益還是個人利益,都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平等地承擔訴訟義務,平等地適用法律,不存在任何地位上的差異和優劣,沒有任何一方天生就比另一方優越,這就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是程序公正的制度形態,是實現民事訴訟程序公正的前提,沒有平等就沒有公;而離開了民事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保護,實體法上的平等將成為空中樓閣。當事人在這種平等原則下公平競爭、自由攻防,共同推進民事訴訟在公平的軌道上前進,以求得公正的訴訟結果。而一旦檢察機關出庭,站在原告的一方支持,情形就會大不相同。檢察機關享有法律監督權、調查權,與被告的訴訟權利不相對等,兩者不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被告處于不利的地位。這正如正在勻速直行的車輛,突然有一側車輪受到強大的推力,這時要保持車輛的平穩行駛和方向不改變,有誰能做到。

      經濟主體的平等也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本要求,平等的市場經濟主體不僅應體現在經營過程中的平等競爭,同時也應體現在一旦發生糾紛就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檢察機關以公權力出庭支持作為一方當事人的經濟主體提起民事訴訟,擴張了該經濟主體在訴訟中的權利,這是對公平競爭原則的實質性違反,顯然有不正當競爭之嫌。在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更要體現法律保護的是所有主體的利益,無論是本國經濟主體還是外國經濟主體,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有經濟,都應當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國家與普通的公民法人一樣可以成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一旦進入民事訴訟,國家與其他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權利義務都是平等的。檢察機關以保護國有企業的利益為主要理由主張出庭支持,這種理由違反市場經濟和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是不能成立的。

      五、檢察機關出庭支持與審判獨立相沖突,妨礙司法公正

      審判獨立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確保審判的獨立。審判獨立包括法官的身份獨立、實質獨立和司法部門的整體獨立,其中實質獨立是指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除受法律及其良知之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這一點正如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便沒有別的上司。”⑤我國的憲法、法官法也明確規定了審判權只能由法院行使,法官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檢察機關享有法律監督權,與人民法院之間存在著單向的監督關系。檢察機關是監督者,法院只是被監督者,而不能對檢察機關有所制約。(當然,這種監督只應是事后監督)如果法院的審判權在運作過程中,仍然受到某種外在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審判權的行使就很難保證獨立了。因此,在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實質上就是以法律監督權對法院的審判權進行干預。試想,在“監督者”出庭支持的案件審理中,處于被監督的法院會作出令監督者感到“不公正”的判決結果嗎?作為法律監督者的檢察機關既然出庭支持,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敗訴還是“命令”法院判令被告敗訴,這樣的案件,豈不是在開庭之前就已經有了判決結果了嗎?沒有了審判獨立,又何來司法公正?

      六、檢察機關出庭支持造成行政權、檢察權的混亂

      當前,力倡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的主要理由就是國有資產流失嚴重,存在環境污染等公害問題。實際上檢察機關對于這個問題的擔憂完全是沒有必要的,象國有資產問題,國有企業作為國有資產的占有者、經營者,其在國有資產受到侵害時可以作為原告已是不爭的事實,即使國有企業因種種原因未能,還有政府機關中專門設置的國資辦、國資委等機構,這些機構的職權就是代表國家管理保護國有資產,是管理保護國有資產的直接責任者,也有權直接代表國家。環保機關也是如此。應當說,所有的政府機關都有其特定的政府職能,都以完成一定的社會公共職能為己任。這些政府機關就是其行政權領域范圍的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管理者,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代表,在這些領域內享有民事訴權。⑥在這些領域內發生的民事糾紛,這些政府機關依法可予管理、處置甚至。而檢察機關雖然也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代表,也有管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職能,但其管理方式卻是間接的,是屬于另外一個層面且以特定的方式即法律監督的方式來實現的。檢察機關直接作為訴訟參與人來管理保護國有資產、維護公共利益無疑是越俎代庖,造成行政權、檢察權行使上的混亂。這也與國家設置這些權力的初衷相違背。

      七、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無法律依據

      一定的訴訟地位需要訴訟權利來保障,也必然體現為一定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確定檢察機關能否出庭支持,最現實的問題就是要尋找法律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雖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但在具體行使方式上,民事訴訟法僅規定了對生效裁判的抗訴這一種形式。至于支持原則,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在被害人無法或不能訴訟的情況下支持,但相關的程序規則闕如。根據程序法(公法)的基本要求,法律沒有規定的,是絕對不能擅越規則之外行使權力,因而支持參加庭審實際是無法律依據的。

      其實,以上我們僅僅是提出了阻礙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的一些客觀情況。我們還可以從另一個方面來認識這個問題,假如檢察機關可以出庭支持,情況會是怎樣呢?案件能否調解結案,檢察機關能否作為反訴被告、被上訴人,檢察機關能否承擔敗訴責任,在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理上,檢察機關與原告意見不一致時怎么辦,具體的訴訟程序怎樣進行乃至檢察機關出庭人的稱呼、席位的安排等等。這一系列問題又可將檢察機關出庭支持逼上絕境。

      總之,筆者認為,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完全可以坐在旁聽席上,于案件裁判后決定是否行使其抗訴權。支持也是大有可為,為當事人提供道義、物質、法律上的幫助,向有關單位制發檢察建議書,向法院提交支持書,旁聽庭審等。但支持僅應限于階段,原告一旦,就應當支持法院在《民事訴訟法》的規制下獨立行使審判權,雙方當事人平等地參與訴訟,而不應再帶檢察權入“場”,直接出庭參與民事訴訟。

      注釋:

      ①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52—55頁。

      ②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學》(新編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頁。

      ③《列寧文稿》第4卷商務印書局1988年版第223頁。

      篇(6)

      刑事賠償也稱冤獄賠償,是由國家對因發生錯誤刑事追究而使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利遭受損害時而給予賠償的司法救濟形式,是人權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6項規定:"根據新的或新發現的事實確實表明發生誤判。已有的定罪被或被赦免的情況下。因這種定罪而受刑罰的人應依法得到賠償。"為了實現刑事司法公正、保障人權的價值追求,世界各國普遍采用了"刑事賠償"這一由國家承擔義務的司法求濟制度。使"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世界人權宣言》0的愿望變為現實。

      我國刑事賠償制度的建立是與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相適應的,使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國家賠償與違法責任相一致。要正確理解我國刑事賠償制度的法理依據,必須把握如下兩點:一要把握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責任原則。《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賠償的權利。"只要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但不是行為的結果違法,不管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責任。可見,主體的行為違法與否,是決定主體有無賠償責任的唯一標準。二要辯證分析主體的違法責任。合法的行為并不必然引出合法的結果。反之亦然,行為結果的違法并不必然是行為違法造成的。因此,只有行為的違法與結果的違法存在必然的聯系,具有內在的因果關系時,才能判定違法責任的存在。

      二、正確適用刑事賠償的范圍

      1、檢察機關適用刑事賠償的條件: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可以得出檢察機關刑事賠償必備的條件是:首先,必須是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其次,必須是因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害后果的行為;三是要對行為與損寂后果之間要有因果關系;四是損害必須是現實的、直接的損害。只有同時具備以上條件,才能構成檢察機關刑事賠償,受害人才具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2、檢察機關適用刑事賠償的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16條對刑事賠償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不再重述。這里只就下列兩個方面的賠償范圍適用問題作以分述:

      一是檢察機關在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中,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在適用賠償時,著重把握住"沒有犯罪事實"是指導行為人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應受刑罰懲罰的刑事違法行為。"沒有犯罪重大嫌疑"主要是指沒有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可以拘留的七種情形的兩種:(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可能的。

      二是檢察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批準逮捕或決定逮捕的應予賠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這是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基本條件,因不符合這一基本條件而錯誤逮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有司法實踐當中,往往由于對逮捕的基本條件適用不當造成了錯捕案件的發生和對當事人的刑事賠償。筆者認為:只有正確理解刑訴法第60條的立法精神,才能準確掌握逮捕條件。首先是要理解和把握好"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實質內容就是逮捕的基本條件和首要條件,在逮捕的三個條件中起主導作用。同時,還必須滿足逮捕的后兩個條件,使其成為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其次是不能把審查逮捕的證據標準與審查的證據標準等同起來。經審查逮捕后,尚需要對條件作進一步的偵查預審,因此在審查逮捕這個階段不必要也不可能要求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確實充分只能是偵查終結、審查或審判時的證據要求。如果把兩者等同起來,既違背了立法精神,也不利于及時有力地懲罰犯罪。第三是在審判批捕環節上要有審查意識和審判意識。如果缺乏這"兩個意識"就有可能導致批捕后案件不符合條件,出現不該追究當事人刑事現任的錯案。第四是要正確處理好堅持"從重從快"的嚴打方針和確保批捕案件質量的關系,做到"穩、準、狠".

      目前,關于對侵犯人身權的賠償范圍存在著諸多分歧甚至對立的意見,導致了適用上的無所適從。因此,修改賠償法的呼聲越來越高。一種意見認為:凡是撤銷案件、不案件和無罪判決的情形,都屬于檢察機關的錯誤逮捕,都應當賠償。另一種意見認為: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錯誤逮捕是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撤案決定、不、無罪判決等無罪結論并不完全等同于檢察機關的逮捕就是錯誤逮捕。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第一,根據國家賠償法違法歸責原則,刑事賠償的錯案應是由違法行為引起的,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確屬"錯捕",但絕不等于說不等于沒有犯罪事實等于錯捕,"疑罪從無"或"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不、判無罪,并不是或不一定是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所以,對無罪的人不應"一刀切"的全部都定性為被賠償對象。對有重大嫌疑、有違法行為的涉案人員就不能適用賠償。對有明顯違法但不構成犯罪的涉案人員也不適用予賠償。第二,對于證據不足的撤案、不、無罪判決來說,證據不足犯罪事實肯定不了,但也不能證明到肯定無犯罪事實,是介于兩種可能性之間,本著寧縱不枉的價值選擇而作的無罪處理。對這種情況,應按照當時法律規定的要求來判斷是否錯誤逮捕。逮捕的標準與、判刑的標準不一樣,逮捕標準低于、有罪判決標準。因此,逮捕時就包含著不、有罪作無罪判決的可能性。刑訴法第60條規定的三大逮捕案件之一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而不是"一定"或"必須".如果逮捕了就得一定、判刑,實際上不符合刑事訴訟的規律。第三,將無罪判決、撤案或不絕對認定是錯誤逮捕,必然要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觀點,在司法實踐中是有害的,將會嚴重影響公安、檢察人員的士氣,造成打擊不力。

      三、對錯捕案件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質疑

      篇(7)

      1、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工作態度消極的現象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的認識程度各有不同,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置上也存在較大差異;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危害后果認識不足,導致處理過輕或者簡單地以罰款了事,導致行政相對人對處理結果有不理解、不滿意的結果;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理會、不履職、不作為、消極對待,行政相對人容易產生埋怨情緒,容易形成群體性突發事件;更有極少數行政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利,為了謀取一已私利,不顧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不計危害后果,導致違法犯罪的行為發生,最終走上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和瀆職犯罪道路。

      2、缺乏有效監督,監管力度不夠

      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缺乏有力的監督措施,現行監督存在的問題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虛化,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弱化,新聞媒體的監督低效率。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實質監督僅停留在內部監督上,依賴于行政機關內部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移送,并獲取相應的證據材料,這種內部監督方式弱化了監督作用。而外部監督也缺乏剛性,僅限于表面監督,所以必然存在監督不力,監督不透明,行政執法行為難以受到約束,造成社會上一部分人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效果的產生懷疑。

      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約束力現狀

      1、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現行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主要是通過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刑事追訴方式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監督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涉及刑事犯罪后,有沒有依法及時將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二是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本身是否有、等瀆職行為。我國現行刑法第九章中規定的瀆職類犯罪,共有34個罪名,其犯罪主體絕大部及到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如果行政執法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利用職權進行徇情枉法行為,或有的消極不作為行為,造成嚴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依究法律責任。

      2、檢察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現狀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外延受限、法律監督剛性不足,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存在理論的困惑,這些導致檢察機關長期以來無法實現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效監督。近年來,各地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方面做了一些大膽嘗試,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方面發揮了顯著的推動作用。但從宏觀上看,該制度仍然沒有解決兩大重要問題,一是有罪不究,重罪輕罰,以罰代刑現象很嚴重;二是銜接機制運作效率并不平衡。從微觀上看,銜接機制存在問題更突出:主要是銜接機制的主導權仍在作為行政機關的各級政府部門,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反受其制約。

      3、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難點

      近幾年來,檢察機關以督促、支持、公益訴訟和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了行政檢察監督的有益探索,積累了許多實踐經驗,對研究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有積極意義。但是,檢察監督也面臨兩大難題,制約著監督的效果。難題之一是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進行法律監督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立法缺失,檢察監督刑事追究僅僅基于“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缺乏具體規定;難題之二是行政執法與檢察機關聯系較少,信息交流不暢,導致一些案件不及時移送,或根本不移送,檢察機關都無法知曉,助長了執法過程中的違法犯罪現象蔓延。例如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監督方式,行政執法機關如果敷衍塞責、或者置之不理、簡單應付,檢察機關就陷入尷尬境地,使監督成為無效監督。

      三、檢察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議

      1、加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理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國家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明確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監督的法律地位,通過制訂、完善、落實檢察監督權的具體法律規定,強化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權,使檢察機關監督權更具體、更具操作性。進一步完善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明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具體情形、程序、對應責任及法律后果等,使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成為一條規范的、順利的、必然的過程。

      2、鞏固創新監督機制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取得宣傳教育成效。檢察機關要與新聞媒體廣泛合作,利用現代新聞媒體的各種途徑加強法律宣傳,營造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強大聲勢,引導人民群眾參與到監督中來,調動人民群眾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積極性,樹立人民群眾對監督效果的信心,激發人民群眾及時舉報反映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信息,拓展檢察機關的監督渠道。二是開展預防講座,剖析典型案例。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把監督關口前移,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進行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在監督中發現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選擇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件到行政執法領域開展講座,送法進機關,通過剖析案例,詮釋法律規定和行為后果,做到打防結合,標本兼治。三是共建信息平臺,增加監督時效性。通過實行聯席會議工作座談、通報工作情況,交換對工作的意見和工作中處理問題的辦法,研究完善工作機制等行政事項,通過實施行政執法機關向檢察機關通報和備案制度,確保檢察機關能及時了解行政執法情況,特別是涉及到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相關信息,構成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建立科學合理的銜接機制和暢通無阻的監督渠道。四是規定不移送案件的相應法律責任。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決策權的關系,一些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案件移送消極回避,以內部處理的方式取代案件移送,導致構成犯罪的案件線索通常不能及時移送,針對這種情況,檢察機關要加大責任追究,實行質詢或否決方式,提出不適合再擔任行政負責人的意見和建議。

      3、加大懲處力度,強化懲戒措施

      行政執法行為的校正一方面是通過加強監督規范管理,另一方面事后監督也要落在實處。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評判,闡明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與否,其行政執法行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達到警示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積極履職、秉公執法。

      篇(8)

      我們認為,之所以在檢察文化建設開展到一定階段后,要開展檢察文化建設成效的評估工作,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開展檢察文化建設的階段性必然選擇

      前文我們已經述及檢察文化建設所要培育的文化,和推進檢察文化建設的措施,這些,是對檢察文化建設做什么,怎么去做的思考與實踐。在此之后,毋庸多言,自然就應該是檢察文化建設做的怎么樣的追問。這個過程可以表示為:做什么(提煉文化的精神、核心價值理念等)怎么做(采取具體措施推進文化的精神、核心價值理念等的落實)做的怎么樣(檢驗文化精神、核心價值理念等的落實情況)。因此,檢察文化建設做的怎么樣,也就是對檢察文化建設的成效進行評估,是開展檢察文化建設到一定階段之后,必然要考慮、選擇的工作方向。

      (二)有助于我們進一步推動檢察文化建設向前發展

      對開展檢察文化建設的成效進行評估,能反映出開展檢察文化建設的措施、機制是否恰當和有效。通常而言,開展檢察文化建設,在作出某一個具體的推進措施或者機制的時候,都會有預先設定的目標。如果沒有開展檢察文化建設的評估工作,這些推進的機制和措施的效果怎么樣,預定的目標有沒有達到,至少就會缺乏系統性的回答,不利于檢察文化建設的進一步鞏固和深化。反之,如果開展了檢察文化建設的評估工作,就可以地將檢察文化建設的情況適時反饋,檢察文化建設的推進者也就因此而能夠及時準確地知悉檢察文化建設的走向,并有針對性地調整和完善推進檢察文化建設的機制和措施,把檢察文化建設進一步地推向深入。從這個意義上而言,開展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也可以認為是深化檢察文化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

      (三)能夠催生檢察文化建設蓬勃的生命力

      我們認為,開展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不僅僅是對檢察文化建設開展情況的檢驗,更重要的,是能夠通過這個檢驗,反過來讓檢察文化建設的主體——檢察人員產生深刻的,真正發自內心的認同。檢察文化建設開展到一定的階段后,檢察文化建設有哪些成果,對業務工作和個人成長有沒有幫助等等問題,相信每個參與檢察文化建設的檢察人員都會去尋找自己的答案。如果檢察人員在現實中得不到這些問題的肯定回答,那么,檢察人員對檢察文化建設產生期待觀望和觀察失望抱怨甚至譏諷這樣的心理和行為變化過程就會在所難免,也就是理念和行為“兩張皮”。反之,如果通過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建立,使檢察人員能清楚明白地看到、感受到干事氛圍、人際關系、個人精神面貌等方面的變化,那么,心理行為變化的過程則會呈現出期待觀望和觀察滿意認同和踐行這樣的正向變化趨勢,從而催生出檢察文化建設不斷向前的蓬勃生命力。

      二、開展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幾個基本要素

      一般來說,“評估是由評估主體、評估客體、評估中介等要素構成的有機整體”,[1]也就是說,一個評估工作應當包括評估什么(評估客體或對象),誰來評估(評估主體),怎么去評估、以什么為依據評估(評估中介)這么幾個要素,開展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也不例外。

      (一)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評估對象

      開展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任務在于審視和檢討檢察文化建設的開展情況,相應地,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評估對象就應當為檢察文化建設的成果。至于什么是檢察文化建設的成果,有觀點指出:“檢察文化建設成果是檢察人員在檢察活動中創造的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的結晶。”[2]不過,我們認為,這一觀點并不妥當,混淆了檢察活動或者檢察業務工作與檢察文化之間的關系,過于寬泛。檢察文化建設的成果其實應當就是檢察文化,是“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在檢察工作中創造、發展和傳承的,體現檢察工作職業規定性的檢察觀念、檢察倫理和檢察形象等精神成果。”[3]我們既不能把一切檢察活動的成果都歸屬于檢察文化,也不能把檢察文化和檢察活動本身予以等同。因為,雖然任一檢察活動,都能體現出檢察文化,但這兩者之間仍然有著可區分的界限。比如偵查監督、審查是檢察活動,但偵查監督和審查活動本身并不是檢察文化,偵查監督和審查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執法理念、行為方式、價值取向、工作作風等精神及精神的外在表征才是檢察文化,也即是不是批準了逮捕,提起了公訴并不是檢察文化建設的成果,在偵查監督和審查過程中體現出來的為民執法的理念、專業的執法能力、富于效率的工作模式等檢察精神和檢察精神的外在表征才是檢察文化建設的成果。再比如,我們的2000式檢察制服,制服本身并不是檢察文化,制服所體現出來的檢察官的親和力和檢察職業的威嚴與嚴謹,所強調的司法公正和文明執法,才是檢察文化。

      (二)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評估主體

      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評估主體可分為內部評估主體和外部評估主體。內部評估主體,也是檢察文化建設的主體,包括三個層級。第一個層級是以在全院范圍內開展檢察文化建設為目標的推動者,通常是開展檢察文化建設之初成立的全院性的機構,比如東莞市檢察院成立的負責推進全院檢察文化建設的東檢文化建設領導小組。第二個層級則是內設的各個科(處)室,按照全院檢察文化建設的要求,配合推動自己科(處)室的文化建設。第三個層級則是踐行檢察文化建設的全體檢察人員,他們既是檢察文化建設的主體,同時也是檢察文化建設的客體。外部評估主體,是指檢察機關外部的社會群體、機關和組織,包括人民群眾的評估,黨委和政府的評估,上級檢察機關和其他檢察機關的評估,他們的評價主要體現在對檢察院工作成績的滿意程度,對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的主觀印象方面。

      (三)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評估類型

      從評估主體的評估向度而言,我們可以將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評估類型劃分為自評和他評。自評,是作為內部評估主體的檢察人員按照檢察文化建設的要求和目標,對自己是否符合檢察文化建設所倡導的精神和核心理念進行評定。他評,是檢察文化建設內部評估主體對其他檢察人員,對科室和全院是否形成了檢察文化建設倡導的檢察精神,是否踐行了檢察文化建設倡導的核心理念的感受和觀點,以及檢察文化建設外部評估主體對檢察機關的印象和看法同檢察文化建設的目標和方向是否契合的評估。

      此外,從評估的性質角度劃分,我們又可以將檢察文化建設的評估劃分為定性評估和定量評估。定性評估是主觀評估,是“建立在經驗和邏輯思維的基礎上的,主要是依靠個人主觀經驗和直觀材料進行分析,確定未來事件和趨勢的發展性質、發展程度。”[4]就檢察文化建設的定性評估而言,是指評估主體對檢察文化建設情況的主觀感受和看法。定量評估則是客觀評估,是是檢察文化建設成果對檢察業務工作的驅動力的量化分析,通常應借助檢察文化建設成果的載體——具體的檢察業績來進行體現。也就是說,定性評估是對檢察文化建設成果的直接評估,定量評估是借助檢察文化建設成果載體,檢察業務數據來進行評估。不過,由于檢察文化建設強調的是檢察文化對檢察業務的驅動力,因此,對檢察文化建設進行量化評估,其著眼點應在于開展檢察文化建設前后的檢察業績的對比。

      (四)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評估指標

      檢察文化建設的評估類型不同,檢察文化建設的評估指標也會因此而有所區別。就定性評估而言,我們認為由于定性評估是主觀的評估,因此可通過調查問卷,抽樣訪談等方式進行,在評估指標上可按照自評和他評的角度分別設定問題,并且問題的設定應清楚簡單,比如可設定諸如“你認為科室協作補位意識強不強?”“你在遇到工作困難的時候是否可以期望從領導同事處獲得幫助?”“你覺得自己的專業學識是否滿足業務工作要求,需要哪些提高?”等等之類的問題。就定量評估而言,評估指標可參照檢察業務考核指標,比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檢察文化建設的意見》第4條指出,檢察文化建設的總體目標是“通過加強檢察文化建設,檢察人員職業信仰進一步堅定,檢察職業精神進一步弘揚,檢察職業素質進一步提高,檢察職業行為進一步規范,檢察職業形象進一步提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文化理論體系逐步確立,為推進檢察文化建設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撐;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方面成效明顯,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促進各項檢察工作健康發展發揮積極作用。”那么定量評估的指標按“各項檢察工作健康發展”的要求,就可以參照檢察業務考核的指標來設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業務考核的指標和檢察文化建設的定量評估之間會有一定的重合,只是檢察文化建設的定量評估更多地是動態的對檢察業績的比較分析,以判斷檢察文化對檢察業績的驅動力如何。

      三、開展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目標和過程設計

      評估檢察文化建設,有兩點是需要注意的,一是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目標要明確。要認識到,檢察文化建設只有起點,沒有終點,評估檢察文化建設,不僅不意味著檢察文化建設的結束,反而是意味著在新的起點上的又一個開始。二是對評估過程要講求科學簡便,評估結果要講求真實準確。在開展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時,評估組織機構、流程、對象、內容等方面都要有合乎工作實際的考慮,即要以評估檢察文化建設,推動檢察文化建設的進一步深入,驅動檢察業務工作的向前發展,而不是相反。

      (一)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目標

      對檢察文化建設的評估,實際上是對其成果之有無,作用的評估。目標應有兩點,一是要通過評估檢察文化建設,使檢察文化更好地轉化為現實的工作業績。評估檢察文化建設成果,對檢察文化建設成果在這兩個層面的轉化毫無疑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為,在評估檢察文化建設成果時,能夠使檢察文化建設成果和現實的檢察業績之間形成顯性的連接。檢察文化建設成果本身即為工作驅動力,但這種文化上的驅動力和客觀的工作業績之間的聯系通常而言是隱形和自發的。而評估檢察文化建設成果——無論是主觀上的再次反思評估還是客觀數據業績的展示說明,都能夠顯性的說明文化驅動力和工作業績之間的聯系,也就是通過評估檢察文化建設成果,使檢察文化對檢察工作的驅動力從隱性轉為顯性,使檢察人員能自覺而不是自發地用檢察文化引導檢察工作。這樣,檢察文化建設成果的轉化效果也自然就更好。二是通過評估檢察文化建設,將評估工作本身繼續轉化為深化檢察文化建設的手段,即實現結果和手段之間的否定之否定式發展。要注意通過評估檢察文化建設成果,使模糊的,意識上的文化成果——正向的觀念、立場和態度得以清晰和固定。并且,通過這種固定,舊的檢察文化建設的成果轉變成為新的進一步深化文化建設的手段也就成了可能——這毫無疑問會使檢察文化建設步入到生生不息的良性循環發展境界。

      (二)檢察文化建設評估工作的過程設計

      檢察文化是檢察精神和檢察精神的外在表征,不可能不涉及到主觀的看法和感受,因此,如何在評估的過程中盡可能地使主觀的評估和客觀的文化建設成果之間趨向一致,是我們首先要考慮和注意的問題。對于這一點,我們認為,一是注意評估方式的綜合運用。也就是要綜合運用各種評估方式對檢察文化建設成果進行評估,既要有自評,也要有他評;既要有定性評估,也要有定量評估;既要有內部評估,也要看外部評估。比如,在定性評估和定量評估上,要“在數據比較充足,可以量化的情況下,以定量考核為主,輔以定性考核;在難以量化的情況下,這以定性考核為主,輔以定量考核。”同時,對收集到的各種評估結果,還要注意做好數據分析和比較研判工作,確保最終評估結果的全面和客觀。二是評估程序上要科學。評估程序的科學性設計主要是就內部評估而言,這要把握好兩點,一方面,評估程序要以簡便性為原則,以不造成評估主體不必要的工作負擔和壓力為限。比如在評估組織機構方面,可考慮由全院性的專門檢察文化建設組織機構來完成具體的評估工作,在評估內容上,評估選項的設置應盡量的清楚簡潔。另一方面,則是要注意在程序上保證評估主體在評估過程中能夠把自己對檢察文化建設真實的看法和觀點順暢地表達出來。唯有如此,才能使評估結果能夠真實地反映檢察文化建設的實際狀況,實現檢察文化建設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雙向良性互動。

      注釋:

      [1]肖新發:《評估要素論》,載《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4年第5期。

      篇(9)

      (二)檢察權屬法律監督權說還有觀點認為,檢察權應該屬于法律監督權,支持這種觀點的學者主張檢察機關屬于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因此擁有的權力檢察權實際上就應該稱為法律監督權。檢察權所具有的行政屬性、司法屬性,其均沒有法律監督屬性強,因此,檢察權應該屬于法律監督權。

      二、我國檢察權的性質

      筆者支持第四種學說,即我國檢察權應該屬于法律監督權,理由主要有以下幾個:第一,行政權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質在于管理社會事務的高效性,其具有主動性和管理性質,從而去實現最大的社會效益。相比較檢察權而言,其并不具有行政權里面的主動性,且檢察權強調的是維護現行法律的秩序,雖然檢察內部有上行下效的行政權特點,但是其跟一般的行政權還是有明顯的區別;第二,司法權不僅具有中立性的特點,而且還有終局性的特征,就我國的檢察權來看,其本質特征其實是監督國家法律的實施,代表國家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追訴,從而達到維護國家法制和社會公共秩序的目的。且檢察權的審查和裁量更側重的是在程序上,最終的定罪量刑,還是要依靠法院來實施,因此檢察權也不具有終局性的特征,也就不屬于完全意義上的司法權。既然檢察權既不屬于行政權也不屬于司法權,就更不能說其既屬于司法權又具有行政權的特性的雙重屬性了。第三,從本質上來看,檢察權是從行政權和司法權中分離并獨立出來的一種權力,因此其必然會帶有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權上的特性,包括檢察權在運作的過程中也會具有這兩者的一些特性,但是應該注意到的是,無論是司法或者是行政性的一些特征,都只是檢察權外在的一些具體表現,而不是其本質特性。而且我國檢察權的法律監督性質有其憲法和法律依據。在我國的憲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可見,憲法也是將檢察機關定位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規定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簡而言之,筆者認為檢察權的本質屬性即檢察監督權。

      三、我國檢察監督權實施的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表現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方面是對我國法律的相關執行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對國家工作人員在進行職務活動的過程中,存在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和,如我國檢察機關設立的反貪污賄賂局及反瀆職侵權局等;第二個方面就是對我國法律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即對于違反我國刑法規定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最后一方面是對法律的具體適用情況進行監督,即對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這些訴訟活動中存在違反法律的情況,或者是有錯誤的判決、裁定等情況進行的監督。但是,雖然我國檢察機關通過行使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在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保障實現公平和正義方面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尤其是在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不可否認的是,在這過程中也存在著比較多的問題,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法律監督的立法制度不夠完善從目前我國的法律上來看,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有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的規定,尤其是在我國的憲法中已經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其他的法律當中,例如檢察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雖然對法律監督的范圍、內容、方式、方法等也作出相關的規定,但從具體的內容上來看,均規定得比較簡單,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強,而且我國檢察監督權主要表現為建議權和程序啟動權,法律將其規定為一種有限的司法監督權,這樣便導致了檢察機關在實行監督權時缺乏了必要的監督能力,監督效果不理想。

      (二)現行檢察法律監督權與刑訴中的公訴制度存在一定的沖突這個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檢察機關作為我國法律監督的主體,其有責任監督法律具體的實施,有學者主張要將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提高,高于公安機關及法院,從而保障檢察監督權得到有效實施,更能履行法律賦予其的職責,但從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可以看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這三者的關系實際上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第二,檢察機關有對刑事案件追訴的職能,即在刑事訴訟中作為公訴方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但是在對刑事案件進行追訴的同時,檢察機關也要對法院的整個審判過程進行法律上的監督,這樣就會導致檢察權與審判權變相的合二為一,控辯雙方地位的不平衡,對于保障訴訟的公正審判存在一定的問題。

      (三)檢察機關的雙重領導體制難以保證法律監督的公正我國目前的檢察機關采取的是“雙重領導”體制,即橫向接受人大的監督,縱向是接受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雖然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在人大監督之下,且獨立于司法權和行政權,在客觀上也有利于法律監督的實效性;但需要注意到的是,地方檢察機關在人、財、物方面基本上是依附于地方人大、黨委及政府,而且地方檢察機關的人事任免、職級評定等均掌握在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手中,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也是由政府財政發放,加之地方黨委緊握檢察行政職務的晉升權,這樣就使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已經擁有較嚴重的地方化傾向。

      四、構建和完善我國檢察法律監督權的建議

      (一)完善我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相關立法筆者認為了完善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可以制定專門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法》,在這部法律中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的范圍、方式、程序及法律責任等都給予明確地規定。具體內容可以包括這幾個方面:一是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范圍予以擴大,在現有的司法監督基礎之上完善一般的法律監督,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行為的合法性納入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之內,包括要將國家機關和相關的工作人員的決定、命令和措施等行為納入監督范圍;二是要對目前的監督模式進行改變,目前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為靜態監督,要變靜態監督為動態監督,并且實行事前監督與事后監督相結合,特別要注意的是,在對于重大事項與重大程序的知情權和調查權方面,要制定相關的規定;三是規定監督的法律后果,明確違反監督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增強檢察法律監督權的監督力度和威懾力,樹立法律的權威。

      篇(10)

      檢察機關本身就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17 世紀路易十四時法國將國王的律師和人定名為總檢察官,這就是西方檢察制度的最早形式。以下就是檢察機關的民事起訴制度構建。

      從產生到現在,大多數國家在設置檢察機關時都始終將其定位于公共利益代言人。其次,檢察機關的權威性說明它適合提起某類民事訴訟,如公益訴訟。作為弱勢群體的受害者和擁有強大經濟、政治實力作后盾的企業、政府之間進行的是不對稱的訴訟,受害方常因承受壓力過大被迫放棄訴訟。而憑借自身的司法資源,檢察機關完全有能力在公益訴訟中單獨啟動訴訟程序,使侵害者最終得到應有的制裁。再次,檢察機關具有超脫性。在訴訟中,檢察機關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這更能保證其以超脫的姿態著眼于維護公益權利,而不至于淪為專為受害方牟利的人,不至于因追求個人的利益而與侵害方同流合污。最后,檢察機關擁有一支長期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隊伍,檢察機關人員熟悉法律,能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應當被法律保護的利益。

      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檢察機關是我國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 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刑事訴訟法》第99 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起訴。此外,《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可以監督民事審判活動;檢察機關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刑事訴訟中,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檢察機關對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的生效民事、行政判決可以提出抗訴。檢察機關作為提起民事起訴的法律主體,既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社會公益、維護法律秩序,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發展要求,無疑是提起民事訴訟的最佳法律主體。

      編輯老師為大家整理了檢察機關的民事起訴制度構建,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篇(11)

      機械零件的技術要求很多,它有幾何形狀、尺寸公差、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材質的化學成份及硬度等。檢測時先從何處著手,用哪些量具,采用什么樣的先進方法,是檢測中技術性很強的一個問題。為了使產品質量信得過,避免出現錯檢、誤檢和漏檢,對此檢測人員應遵守程序,做好各方面工作。

      一、測前準備

      1、閱讀圖紙。檢驗人員要通過對視圖的分析,掌握零件的形體結構。首先分析主視圖,然后按順序分析其它視圖。同時要把各視圖由哪些表面組成,如平面、圓柱面、圓弧面、螺旋面等,組成表面的特征,如孔、槽等,它們之間的位置都要看懂、記清楚。檢驗人員要認真看圖紙中的尺寸,通過看尺寸,可以了解零件的大小,看尺寸要從長、寬、高三個方向的設計基準進行分析,要分清定形尺寸、定位尺寸、關鍵尺寸,要分清精加工面、粗加工面和非加工面。在關鍵尺寸中,根據公差精度,表面粗糙度等級分析零件在整機中的作用,對于特殊零件,如齒輪、蝸輪蝸桿、絲杠、凸輪等有專業功能的零件,要會運用專業技術標準。掌握各類機械零件的國家標準,是檢驗人員的基本功。有表面需熱處理的工序零件,應注意處理前后尺寸公差變化的情況。檢驗人員還應分析圖紙中的標題欄,標題欄內標有所用材料零件名稱,通過看標題欄,掌握零件所用材料規格、牌號和標準,從中分析材料的工藝性能,以及對加工質量的影響。工作中,我曾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在銑床上加工一批不銹鋼支架,因所選銑刀材料不對,造成加工表面粗糙度不好,并且效率較低,嚴重影響了產品精度與產品質量。我發現了問題嚴重性后,選擇了合適材料的銑刀,試用后,速度又快,表面粗糙度又好。

      2、分析工藝文件。工藝文件是加工、檢驗零件的指導書,一定要認真仔細查看。按照加工順序,對每個工序加工的部位、尺寸、工序余量、工藝尺寸換算都要認真審閱,同時應了解關鍵工序的裝夾方法,定位基準和所使用的設備、工裝夾具刀具等技術要求。往往有個別操作者不按工藝中所制訂的工序加工,從而對整個機械零件的加工后造成不合格的后果,這一問題常常又被檢驗人員所忽視。待安裝時,不能使用,造成了成批產品報廢。

      3、合理選用量具、確定測量方法。當看清圖紙和工藝文件后,下一步就是選取恰當的量具進行機械零件檢測。根據被測工件的幾何形狀、尺寸大小、生產批量等選用。如測量圓柱臺階軸時,帶公差裝軸承部位,應選用卡尺、千分尺、鋼板尺等;如測量帶公差的內孔尺寸時,應選用卡尺、鋼板尺、內徑百分表或內徑千分尺等。有些被測零件,用現有的量具不能直接檢測,這就要求檢測人員,根據一定的實踐經驗、書本理論知識,用現有的量具進行整改,或進行一系列檢測工具的制作。

      二、檢測(測量)

      1、合理選用測量基準。測量基準應盡量與設計基準、工藝基準重合。在任選基準時,要選用精度高,能保證測量時穩定可靠的部位作為檢驗的基準。如測量同軸度、圓跳動、套類零件以內孔,軸類零件以中心孔為基準;測量垂直度應以大面為基準;測量輥類零件的圓跳動以兩端軸頭下軸承的臺階(將兩端軸承臺階放在“V”型鐵上)為基準。

      2、表面檢測。機械零件的破壞,一般總是從表面層開始的。產品的性能,尤其是它的可靠性和耐久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零件表面層的質量。研究機械加工表面質量的目的就是為了掌握機械加工中各種工藝因素對加工表面質量影響的規律,以便運用這些規律來控制加工過程,最終達到改善表面質量、提高產品使用性能的目的,如磕碰、劃傷、變形、裂紋等。細長軸、薄壁件注意變形、冷沖件要注意裂紋、螺紋類零件、銅材質件要注意磕碰、劃傷等。對以上檢測的機械零件,檢測完后,都要認真作記錄,特別是半成品,對合格品、返修品、報廢產品要分清,并作上標記,以免混淆不清。

      3、檢測尺寸公差。測量時應盡量采用直接測量法,因為直接測量法比較簡便,很直觀,無需繁瑣的計算,如測量軸的直徑等。有些尺寸無法直接測量,就需用間接測量,間接測量方法比較麻煩,有時需用繁瑣的函數計算,計算時要細心,不能少一個因素,如測量角度、錐度、孔心距等。當檢查形狀復雜,尺寸較多的零件時,測量前應先列一個清單,對要求的尺寸寫在一邊,實際測量的尺寸在另一邊,按照清單一個尺寸一個尺寸的測量,并將測量結果直接填入實際尺寸一邊。待測量完后,根據清單匯總的尺寸判斷零件合格與否,這樣既不會漏掉一個尺寸,又能保證檢測質量。4、檢測形位公差。按國家標準規定有14種形位公差項目。對于測量形位公差時,要注意應按國家標準或企業標準執行,如軸、長方件要測量直線度,鍵槽要測量其對稱度。

      三、測量誤差與原因分析

      測量過程中,影響所得的數據準確性的因素非常多。測量誤差可以分為三大類:隨機誤差、粗大誤差、系統誤差。

      1、隨機誤差。在相同條件下,測量同一量時誤差的大小和方向都是變化的,而且沒有變化的規律,這種誤差就是隨機誤差。引起隨機誤差的原因有量具或者量儀各部分的間隙和變形,測量力的變化,目測或者估計的判斷誤差。消除的方法主要是從誤差根源予以消除(減小溫度波動、控制測量力等),還可以按照正態分布概率估算隨機誤差的大小。

      2、粗大誤差。粗大誤差是明顯歪曲測量結果的誤差。造成這種誤差的原因是測量時精力不集中、疏忽大意,比如測量人員疏忽造成的讀數誤差、記錄誤差、計算誤差,以及其他外界的不正常的干擾因素。含有粗大誤差的測量值叫做壞值,應該剔除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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