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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戶主變更申請書大全11篇

      時間:2023-03-07 15: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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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

      一、工作流程

      由各鎮(街道)以村為單位統一組織申請,作業單位與村委會工作人員共同開展農房發證收件工作,工作場所和必要后勤保障由村委會負責,各村需組織村民統一有序的開展農房確權登記申請工作,做好缺少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三級確認”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中心所負責農房發證的業務指導工作以及登記資料的資料審核和登記頒證工作。

      相關登記申請材料:農房不動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土地權屬來源及房屋批建材料、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三級確認“審批表、宅基地及其房屋權屬公示表(公示30日)

      有合法用地批準和規劃批準手續,主房未經翻改擴建的,由測繪單位權籍調查,按照批準的面積,經村組審核通過后,中心所審核頒證。按照批準的面積確權和登記。

      有合法和用地批準手續無房屋規劃批準手續的,或有房屋規劃批準手續無合法用地批準手續的,或無合法用地批準和規劃批準手續的,由村民提出申請,測繪單位權籍調查后,經村民小組、村委會、鎮政府“三級確認”審核通過后,中心所審核頒證。

      二、工作政策要求

      (一)予以登記的情形

      1、符合“一戶一宅”條件一戶多宅確權登記的處理

      (1)有兩處及以上宅基地和農房的,且不符合分戶條件的一個自然戶,兩處面積合并后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由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選擇一處宅基地申請登記。

      (2)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含華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憑遺囑(家庭財產協議)、公證書和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證據,按相關規定登記發證,在證書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因司法判決方式取得農村住宅的,可憑有關法律文書辦理土地登記,在證書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宅基地使用權以司法判決方式取得”。

      3、提交申請的問題處理

      (1)申請人一般為戶主,戶主因在外地無法現場申請的,申請人為該戶其他家庭成員的,申請人需提交戶主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經村委會蓋章確認的委托書(戶主本人出具的委托書復印件);因其他客觀原因戶主不能作為申請人的,由家庭成員簽字確認后推選一名申請人代為申請并經村組確認。

      (2)戶主已死亡,配偶健在的,需變更戶主換領新戶口簿后申請不動產登記。

      (3)一子或一女戶,已分戶且單獨居住但不符合宅基地安排和分戶條件的,父母與子女不得單獨申請登記。

      (4)家庭有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有多處宅基地的,戶口未單獨分戶,符合宅基地安排條件且滿足“一戶一宅”的,如無法提供單獨設戶戶籍信息的,提交相關情況說明并經村組確認后,可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

      (5)父母擬將不動產登記給子女的,首先建房時子女應已出生,其次提交申請時應明確房屋歸子女單獨享有,宅基地由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并經村組確認。

      4、面積認定的問題處理

      (1)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且原土地使用證面積超出時點規定的。如主房未翻改擴建,按原土地證記載的面積確認宅基地面積,房屋建筑面積按宅基地時點標準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積;如主房已翻改擴建,按時點重新認定土地使用權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

      (2)主房未發生翻改擴建的,宗地界址未發生變化的,已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宅基地面積按證載面積確認;宗地界址發生變化且面積變大的,已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按證載面積確認宅基地面積,如證載面積不足時點標準的按標準面積予以認定。

      (3)宅基地面積不足時點標準的,房屋建筑面積可以按宅基地時點標準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積。

      5、出嫁女的問題處理

      (1)戶口未遷出的,后因離婚回原籍隨父母居住的,可以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戶籍簿單獨立戶的,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可單獨申請辦理一處宅基地。

      (2)原是一戶且有兩處及以上宅基地的,因離異析產除分別申請各自宅基地的,如宅基地通過繼承等合法行為取得的可以分別申請。

      (3)已出嫁的婦女同志,如在現戶籍所在地已隨男方享受宅基地的,不得作為原戶籍所在地的共有權人申請登記。

      篇(2)

      資金是國有建設項目順利推進的有力保證,同時也是財務管理的核心。作為管理國有建設項目資金的建設單位,為了規范和加強國有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嚴格基本建設程序,防止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超概算,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應從日常開支、工程款支付、資金內部控制等方面作好建設資金的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運用資金。

      一、及時申請建設資金

      在實際工作中,只有及時地申請到建設資金,才能保證工程順利建設。 一般來說,國有建設資金撥款主要依據建設工程的進度,其資金主要來源于銀行貸款及統籌撥款。因此,建設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根據實際完成工程量按時上報計量支付申請書,分別經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工程造價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確認后,與工程形象進度說明書、已完工程圖紙等其他相關資料形成上報文件,作為申請資金的依據。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及時將工程資金撥付到位。

      二、按時支付建設資金

      國有建設項目的資金支出比較頻繁,并且數額較大,很容易形成資金缺口,因此,做好建設資金支出的監督和控制是項目資金管理的關鍵所在。在實踐中可實行“合同控制,計量撥付,專款專用”的資金管理控制辦法,讓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的效用。

      (一)計劃費用管理

      計劃費用包括征地拆遷費、監理服務費、項目管理費、設備購置和其他費用等。征地拆遷費應根據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征用土地畝數、拆遷數額,分別經戶主、地方征遷辦、項目建設單位三方核實后確定補償標準,有關部門在審核合同、協議無誤后按征地拆遷工作的完成進度支付資金;監理服務費要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每月上報計量支付申請書,然后根據批準后的監理支付申請書付款;項目管理費、設備購置費和其他費用應根據合同和計劃進行控制,確保費用支出履行申請、會簽、審簽、審批等手續,做到支出合理、合法。

      (二)期中工程管理

      期中工程進度款支付的依據是本期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按相應的組價計算的投資額。具體來說,工程結算部門先審核計量支付申請書中的工程項目內容、數量、單價等,確認完成的工程價款,然后按規定的程序逐級審批完畢后由財務部門支付款項。對于工程變更和索賠,應由監理單位按照監理實施細則及其附錄下達的工程變更通知和工程量清單、簽發的索賠審批表及索賠費用計算資料等支付。對于暫定金額需要由建設單位下達支付通知,并由施工單位提交單價分析資料和有關付款發票后才能支付。

      (三)后期管理

      施工單位向監理部門提交竣工結算報表及詳細資料和有關文件,由監理部門按規定審核無誤后報建設單位的工程造價部門審查同意后才能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值得注意的是,國有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必須提交政府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后,才能按合同約定付清工程尾款。建設單位在審查會簽末期工程資金時,必須將工程質保期間運行情況說明書以及政府審計機關的工程決算審計報告作為直接依據。

      三、日常開支管理分析

      為防止建設資金外流,確保專款專用,在建設資金的日常開支管理中,建設單位需要采取科學的管理辦法,使資金在安全、有效的環境下發揮最大效益。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管理:

      (一)構建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國有項目建設資金安全,在國有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同時,結合實際建設情況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嚴格管控措施,使項目資金健康有序運作。

      (二)銀行開戶嚴格把關

      為防止建設工程資金被擠占、挪用或流失,要嚴格銀行開戶管理。具體要求:施工單位所開銀行賬戶與建設單位所開銀行賬戶盡量保持一致,以便實行從上到下的同行管理;各施工單位在指定銀行開立賬戶后,必須將開戶行、賬號及時報送建設單位備案,未經核準擅自設立銀行賬戶的,建設單位應不予撥款。

      (三)資金控制有序

      為杜絕施工單位將建設資金挪作他用,避免施工單位隨意使用建設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防范資金管理風險,保證資金的安全,施工單位、建設單位、開戶銀行在開立銀行賬戶后需要簽訂資金管理協議書,經建設單位同意后,施工單位才能對外匯出資金;同時,銀行要對施工單位的資金匯出進行監督和制約。

      (四)監督檢查到位

      為了及時掌握各施工單位的資金收入、支出、用途等情況,全面了解國有項目建設資金的動態和流向,對施工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需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并對其銀行存款進行監督,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增強施工單位的資金管理意識,并及時杜絕違規使用資金現象。

      (五)內部資金嚴管

      良好的資金內部控制應該具備以下幾個特點:現金的收入、支出與記賬相分離;現金收入、支出需要有合法的憑據,現金支出要有核準手續;現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并定期與銀行進行對賬,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做到賬實相符;控制現金收支,收到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每日進行嚴格盤點,同時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嚴禁白條抵庫,并加強內部審計。

      參考文獻:

      [1]江兆夫,張明麗.《淺談如何加強企業資金管理》[J].理論學習,2008

      篇(3)

      第二條*市國土資源局高明分局(以下簡稱“國土資源分局”)是我區農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門,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鎮(街道)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的協助下,負責實施本轄區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條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居民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廚房、廁所、禽畜舍、庭院等輔助用房、設施)的用地。

      第二章規劃與供地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建設應符合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

      (一)各鎮(街道)要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結合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委托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編制完善本轄區村莊建設規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和協助鎮(街道)編制完善村莊建設規劃。

      (二)村莊建設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村莊建設規劃的內容應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及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

      第五條各鎮(街道)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引導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逐步向城鎮和中心村集中。

      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建設公寓式農村居民住宅小區,西江新城規劃區內以及“城中村”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對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鼓勵以集中聯建的形式建設農村居民新村;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對于規劃搬遷的村莊,可采取異地置換等方式鼓勵農村居民搬遷到新規劃的居住區內,以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加快城市化進程。

      第六條農村住宅建設要充分利用村內的空閑地、舊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舊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則上不批準占用新的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用于農民住宅建設。農村住宅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限于用地者興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買賣、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變相買賣土地。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

      (一)因自然災害影響,原住宅必須搬遷的;

      (二)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舊村鎮改造,原住宅必須調整搬遷的;

      (三)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確需分戶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新批準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每戶100平方米以下的標準執行。

      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標準面積的,分戶時應予以扣減;一戶多宅的,分戶時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條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一)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

      (二)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以其它形式轉讓宅基地的;

      (三)改變宅基地用途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宅基地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

      第十一條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用地。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退出其舊宅基地移建新住宅。

      確需退出舊宅基地移建新住宅的,必須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舊房拆除合同,確保舊房按期拆除,并將舊宅基地退還村集體,且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注銷舊宅基地使用證。退還舊宅基地后,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辦理領取新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權證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農村宅基地,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戶主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二)建房用地申請書;

      (三)已經編制了村莊建設規劃的村需提供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尚未編制村莊建設規劃的村暫由鎮(街道)建設環保辦公室出具審批意見,并報規劃部門備案。

      (四)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審批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宅基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使用村內原住宅用地、空閑地、荒山、荒坡地或其他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并提供相應必備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集體討論通過后,在《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再由申請人送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所;國土資源管理所負責進行現場踏勘核查,并予以張榜公布15天,公布期滿無異議的,提交鎮政府(街道辦)審核后,送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等進行審核,經審核無異議的,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行發證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發證。

      (二)成片規劃建設農村住宅,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由用地者繳交有關稅費。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或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四條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規劃建設中,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向農村居民征收的稅費項目,一律不得征收。

      第十五條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因戶主外遷而轉讓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由雙方到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辦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篇(4)

      一、嚴格按照程序受理、調查、評議、審核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民,均有權直接向其居住地所在的鎮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申請時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1、受理。戶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直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書面申請,鎮民政辦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明顯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工作人員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且說明理由。

      所有復印件清晰,加蓋“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印章,民政工作人員簽名。

      2、備案。對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要單獨登記備案。

      3、審核。

      (1)調查。鎮人民政府民政辦公室受理申請后,要組織鎮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入戶調查,調查入戶率要達100%,并做好《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報告》的記錄,家庭經濟收入計算參照《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核算暫行辦法》,調查人員和申請人分別對調查結果簽字確認,調查人員對調查結果負直接責任。

      (2)民主評議。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完成后,鎮人民政府民政辦公室應當組織民主評議。評議小組由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熟悉申請人家庭情況的黨員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員組成,總人數不得少于15人。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對評議結論簽字確認,評議結論無論同意與否,都要將完整材料報送鎮人民政府。

      (3)公示。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結論及舉報聯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請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區(自然村、組)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對于群眾有異議的,應當再次調查核實并且重新公示。

      鎮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要有《委托授權書》,其間發生的法律及行政行為糾紛依法由委托機構承擔。《委托授權書》要一并公示、存檔。

      各鎮人民政府民政辦公室要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根據調查、評議、公示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且連同申請人材料一并報送縣民政局。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核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二、嚴格縣級審核、審批、公示

      1、縣級抽查、入戶調查審核。縣民政局對各鎮人民政府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入戶抽查;對登記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的申請應當全部入戶調查。

      2、批前公示。對擬予批準的,及時通知鎮人民政府民政辦公室在申請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區或者自然村(組)將擬批準家庭的戶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擬補助金額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3、審批結果的送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作出書面批準決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批準通知書》由鎮民政辦送達,并且向申請人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有異議的,縣民政局會同相關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作進一步核查,并且根據核查結果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不予批準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準通知書》由鎮民政辦送達。

      三、強化動態管理

      1、定期報告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向鎮人民政府民政辦公室定期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變化情況。各鎮民政辦要將低保政策宣傳到位,引導低保家庭如實報告。

      2、定期復核制。鎮人民政府民政辦公室要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進行定期復核,復核由鎮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由2名以上復核人員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實施,復核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應當分別對復核結果簽字確認。

      (1)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并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復核一次;

      (2)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復核一次;

      (3)對于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城市按月、農村按季復核一次。

      3、送達制。對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增發、減發或者停發的決定,在作出審批決定的當月書面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并且說明理由,由鎮民政辦送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增、減、停發通知書》,同時注銷《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4、審驗制。對通過定期復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其《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上加蓋審驗合格印章。

      5、隨機抽查制。縣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隨機抽查制度,每年抽查數量要不少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總數的20%。

      6、長期公示制。各鎮民政辦按要求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長期公示。公示中應當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最低生活保障無關的信息。縣民政局每個季度組織人員進行抽查,并將抽查結果進行通報。

      四、規范檔案管理

      縣民政局和各鎮民政辦分別對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資料歸類、建檔。檔案內容應當齊全完整,不得隨意涂改;檔案整理應當統一規范,不得隨意變更;檔案保存應當安全有序,不得隨意銷毀。

      1、審批類檔案。包括申請書原件,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疾病證明、房產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殘疾證明、土地承包經營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家庭經濟狀況書面聲明,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授權書,家庭收入情況證明,入戶調查表,民主評議記錄,公示記錄,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定期復核記錄,停發、增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審批表等。

      2、日常管理類檔案。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有關政策文件,會議記錄,工作請示、報告、總結、批文、信函,各類統計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備案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公益勞動記錄等。

      3、上報材料要求

      (1)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批類:包括申請書原件,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疾病證明、房產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殘疾證明、土地承包經營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家庭經濟狀況書面聲明,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授權書,家庭收入情況證明,入戶調查表,民主評議記錄,公示記錄,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定期復核記錄(各類材料式樣另發)。

      (2)增發、減發、停發表最低生活保障金審批類(整戶死亡的只報停發表):申請書、相關證明、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報告、增、減、停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各類材料式樣另發)。

      篇(5)

      二、組織群眾申請

      享受低保待遇對象必須由戶主自己向村委會提出申請,要誠信申報,如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或在保障期內已不符合低保條件但不及時申報及隱瞞不報家庭收入狀況的,一經核實,立即取消申請資格或終止保障待遇,記入誠信不良檔案,且五年內不予受理低保申請。申請書采用統一格式填寫,電子版表樣在郵箱。

      三、認真調查摸底

      組織鄉、村、社干部,認真調查摸底。重點摸清兩方面情況:一方面,按照“十不準”的要求,全面摸清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范圍,在召開民主評議小組會議之前應告知、剔除;另一方面,按照農村低保的分類標準和“六優先”的要求,摸清符合一類低保條件的對象并由鄉村兩級確定,在村民主評議小組會議上公布。享受一類低保待遇的對象不拆戶、不評議、受監督,不適合的取消,遺漏并公認的補上。根據農村居民本人申請情況,鄉、村兩級一起組織人員對農村居民家庭情況進行詳細調查、認真核實、填寫家庭基本情況調查表并分類登記。調查員要在調查表上簽字確認。

      四、科學確定低保對象

      這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要實行公開評議、動態管理,評議代表及評議對象一年調整一次。評議過程中,所有評議小組成員原則上要求全部參加評議,但也不因個別人的缺席影響評議會的召開。所有申請享受二、三類的低保對象由評議小組成員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票決,按得票多少由高到低確定受益對象并當場公布評議結果。評選次序上先評二類、后評三類,依次進行,評選結束后按程序公示、報批并填寫《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表中所有簽名必須是本人的,不能代簽,否則不予審批)。評議時,對殘疾軍人、三屬、復退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殘疾人家庭,二女結扎戶、獨生子女領證戶等三種情況的特殊群體,在二類和三類低保評議中,加1票計算該戶實際得票數,以上三種情況只能加一票。農村低保陽光操作總的原則是,“一類必保,不拆戶、不評議、受監督(在民主評議會上公布)”,受益人數以村為單位,按本村低保指標的17%掌握,原則上不超過20%;“二、三類必須評議,可拆戶、不拼戶、誰享受、誰簽名”。二類受益人數按本村低保指標的12%掌握,三類受益人數按本村指標的68-71%掌握。

      五、全方位公示

      通過民主評議會的擬保障對象要在鄉鎮、村委會、村民小組的醒目位置同步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報縣民政局審批,結果在縣、鄉鎮、村委會、村民小組同步公示7天。公示內容包括擬保障對象夫婦雙方的姓名、受益人數、家庭住址、補助標準、貧困原因、核查人員等內容。公示要以紙質和影像兩種形式存檔。

      六、嚴格審核審批

      篇(6)

      自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工作已經全部結束,現在主要以補發、換發、變更為主。隨著黨的惠農政策的進一步落實,農村承包地流轉價格逐年提高,經營土地的附加收入逐步增加,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農民對完善土地承包的相關手續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重視,變被動為主動,積極申請補發、換發、變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但是,也出現了通過采取變更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的辦法侵占他人利益的現象,給日后的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糾紛留下隱患。如何管好、辦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維護農村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權益,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完成時代賦予的重任,是每一個農村經濟管理工作者需要思考的問題。

      1.明確辦理范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予以確認發證,凡是承包農村集體土地依法簽訂承包合同的農戶,均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的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它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可申請換發、補發證書。對權屬不清和存在爭議的地塊,要進行實地踏查,待土地權屬確定之后,方可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2.做好內容審核

      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在為承包方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要做到認真審核,要求申請人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書、經營權證登記簿所列的內容填寫準確、一致、齊全,確保字跡清晰、工整、規范、內容真實,并做到“四個一致”,即土地臺帳、承包合同、實測面積、證書標注一致。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農民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也是今后享有受惠農政策的依據,絕不能出現任何刮擦等現象,必須經過審核無誤后才能發證。另外,要按照政策規定,統一標準,對經營權證書中的有關項目予以明確,防止出現錯誤。在證書標注中,要明確以下七個方面:共有權人,指承包合同簽訂之日時的承包戶共有人員加上承包期內新出生人員;總面積,指承包合同中所登記的各地塊面積之和;地塊總數,按地塊名稱和四至不同確定;地塊名稱,指所承包地塊在當地的習慣名稱,有其他名稱的要在備注中說明;等級,指地塊級別,如原始資料記載有承包地塊等級,按原記載填寫;如無原始記載,可根據本鄉(鎮)或本村的土地為綜合水平制定一個標準劃分為一、二、三等;地類,指統一按承包地性質劃分,如水田、旱地、菜田、四荒等;土地四至,指地塊的確切地理位置,具體參照物應以相鄰的可辯認物體(某田塊、路、河、溝、樹、房子或戶主姓名)為準。

      對集體機動地、四荒、水面的發包合同要進行五個方面審核:審發包土地的名稱、座落、四至、面積、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體、承包費的底價以及其它應當注明的事項;審核承包期限是否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審核承包方案是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確定;審核將土地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是否在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審核以招標、拍賣形式承包的,承包費是否通過公開競標、競價方式確定。

      3.實施科學管理

      為了提高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的管理水平,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對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實行計算機管理,做到資源共享,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能夠及時掌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的變動情況,也便于了解農村土地流轉情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補發、換發、變更實行微機打印,對四至不詳、面積不清的地塊實行GPS實測并制圖備案。縣級農村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對辦理完畢的經營權證書資料檔案,要按照家庭承包、非平均承包方式分鄉鎮立卷。

      經辦人在證書辦理中,對發現存在問題的合同要提出整改建議,并協助糾正,對條款不清或內容欠缺的合同,經履行相關法定程序后采取補充協議的方式予以完善。對違法合同要建議雙方當事人終止,拒絕糾正和終止承包合同的,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應向雙方當事人下達預警通知書,告知其繼續履行合同所帶來的風險和將承擔的不利后果。

      4.妥善處理問題

      由于農村土地承包期限長,承包期內人口變動大,經常出現內部分戶、變更承包代表人和補辦證書等情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要按照政策規定,區別不同情況,查清請求事實,履行相關程序,依法為申請人辦理證書,嚴防個別人員采取變更經營權證書的手段,侵占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4.1內部分戶

      當承包戶內部成員分戶經營,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變更業務時,要由承包人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對分戶人員是否是原承包合同中的共有人予以說明,并根據下列情況辦理:共有人分戶,原則上按照“按戶承包,按人分地”的辦法劃分土地,其他共有人放棄共有的,必須要有書面說明并簽訂協議;不在同一戶籍內的共有人劃分承包地,依據上述原則簽訂流轉協議按轉讓方式辦理;分戶后的承包戶共有人員以農業戶籍中的在籍人口為準。已轉為非農業戶籍人員不能以承包人的名義另立合同,作為一個獨立的承包戶承包農村土地。

      4.2承包代表人更換

      4.2.1承包戶內人員更換由承包人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出具書面材料,說明1996年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變更后的承包人是否是原家庭承包的共有人和其他共有人情況,是共有人的需經其他共有人簽字同意后方可變更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并注明現共有人情況。非原承包合同共有人的,簽訂流轉協議,按轉讓方式辦理。

      4.2.2代表人死亡 原承包代表人死亡的,需由申請人出具所在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的死亡證明,復印被注銷的戶口,由村委會出具新的代表人是否是原共有人證明,不是原承包方共有人的不能辦理變更。是共有人的在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新的承包合同、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原承包合同終止,經營權證書作廢。

      4.2.3 更正名字錯誤經營權證書名字錯誤需要更正的,由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明該戶名字登記有誤和承包土地共有人情況,復印原承包合同,并由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街道農村承包合同管理站負責人簽字蓋章,一式兩份,攜帶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經營權證書變更。對原承包合同和證書均存在錯誤的,應首先更正承包合同,然后變更經營權證書。新證書中的共有人以承包戶內人員為準,戶外人員不能作為共有人。

      篇(7)

      穩定和完善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使農戶的承包地塊、承包面積、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四到戶”、“四相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入戶率達100%;承包合同、清冊全部集中到街鎮鄉管理,建檔率達100%;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行為,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二、工作原則

      (一)突出穩定,注重完善。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是在保持農村基本制度不變的前提下,把工作重點和注意力放在完善上。保持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的連續性,不能隨意變動或推倒重來;不夠完善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做好規范工作;對還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要按照有關政策抓緊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工作。

      (二)尊重民意,民主決策。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必須尊重群眾意愿,確保農民合法權益。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群眾路線,深入細致地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不搞強迫命令。要堅持政策,結合實際,尊重歷史,解決遺留問題。

      (三)依法推進,積極穩妥。認真貫徹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有關政策,不得違反規定,各行其是。嚴格按照工作流程穩步推進,確保不出現新的矛盾。

      (四)加強管理,健全制度。要建立健全相關機構,明確職責,完善各種管理制度,使土地承包管理向規范化、制度化、現代化方向發展。

      三、實施步驟

      本次工作分為準備、清理核實、審核完善和驗收總結四個步驟。

      (一)準備工作。組建班子,制定實施方案,開展宣傳培訓,印制宣傳資料和各種表格。

      (二)清理核實。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會議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成員通過,制定實施方案,形成書面決議。調查清理土地承包情況,分戶填寫《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并由承包戶主和村民小組長或社長簽字確認。對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發到農戶的《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進行登記,與農戶承包土地的實際情況逐一核對,若有不一致的要作詳細記錄,查明原因。已發到村組、但未填發到戶的空白《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全部交回街鎮鄉。對以前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進行登記和審核,審驗內容不完善的視為不合格。未發包的土地應首先用于解決符合政策規定沒有承包土地的人員。村民同意保留的可以保留,但不得超過總面積的5%。街鎮鄉要幫助村組妥善解決承包合同糾紛,盡量讓群眾滿意,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審核完善。清理登記結束后,及時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和未發包土地情況張榜公示,接受村民監督;對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要作記錄,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核實、查清和答復。登記調查員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和《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整理復制三份,經村民小組長或社長與承包戶戶主簽字確認后,報村民委員會和街鎮鄉審核并簽注審核意見;《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由農戶、村和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別保存,《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由村民委員會、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別保存。村民小組或農業社與土地承包農戶要簽訂一式三份的《土地承包合同》,發包方、承包方和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各保存一份。村民小組、承包戶要求對《土地承包合同》進行鑒證的,由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進行鑒證。

      凡符合核、換、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條件的,由農戶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申請書,家庭承包方式的經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審批、其它方式承包的經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批后,報縣農業局申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書由各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統一組織填寫,一戶一證。

      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的,不需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原因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街鎮鄉要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中的資料用電子表格分戶錄入微機,以便管理和查詢。

      (四)驗收總結。首先,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農村土地承包資料整理歸檔,分社立案成卷,作為永久性檔案由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村統一保管。檔案資料包括:《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土地承包調查登記文字材料、《土地承包合同》及鑒證文書、《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審驗、農村土地承包調整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及決議、上報審批文書、清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宣傳、培訓等資料、各級有關土地承包的文件、清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檢查、驗收和總結材料、其他相關資料、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相關制度等。

      其次,街鎮鄉自查及縣上驗收。各街鎮鄉組織人員,以村社為單位進行檢查驗收,重點是檢查承包地塊、面積、合同和證書是否“四到戶”,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從12月1日起,縣將組成檢查組采取“一聽、二看、三走訪”的方式,對各街鎮鄉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此項工作結束后,形成書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報送縣農業局農經科,縣農業局匯總后書面報告縣委、縣政府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政策界限

      (一)已經進行了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重點是完善手續,沒有簽訂合同的要補簽,沒有發放土地經營權證書的要補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絕不允許以完善為由大范圍、大面積重新調整土地;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和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抓緊落實完善。

      (二)農戶承包面積全部退耕還林的,應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公告宣布證書作廢,并終止承包合同。承包面積部分退耕還林的,按原承包面積扣減退耕面積后換發經營權證。

      (三)承包地部分被國家征收或集體公益事業占用的,原承包地面積扣減征占面積后換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國家征收農戶絕大部分承包地,并對其全部農轉非,同時就地安置補償后所剩余的土地,原承包農戶愿意繼續承包的應當允許其繼續承包,并填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承包戶不愿意繼續承包的,可以交回發包方處理,但原則上不作補償。

      (四)少數沒有簽訂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也沒有發放承包經營權證書,且承包地撂荒兩年以上的農戶,要做好聯系工作,確實無法聯系上的,發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代耕。該農戶書面放棄承包權的,發包方可以按程序將土地調整或重新發包。

      (五)核、換、補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律使用由市農辦統一印制的新證,農戶自愿要求以舊證換新證的,應予以更換。所用合同和表格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格式為準。

      五、涉及具體問題的處理

      篇(8)

      左權縣地處太行山主峰西側,山西省東部邊陲,屬太行山上的一個山區小縣。全縣轄10個鄉鎮,207個行政村,16萬人口。總面積20.0 772萬hm2。退耕還林從2002年開始在左權縣實施,全縣有10個鄉鎮、185個行政村、4289個農戶參與了退耕還林工程建設,涉及面非常之廣。實施3年來,累計承擔退耕還林工程造林0.4 752萬hm2,其中,退耕地造林0.2 046萬hm2,荒山荒地造林0.2706萬hm2,封山育林工程0.019 8萬hm2。2003年春季接受了山西省退耕辦抽查驗收、2003年秋季接受了國家退耕辦實績核查,成活率、保存率以及面積核實率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上級退耕還林主管部門對左權縣退耕還林工作均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1 深入廣泛地開展退耕還林宣傳發動工作

      (1)成立退耕還工作領導組,召開宣傳動員大會。2002年初。左權縣接到省、市退耕辦下達的退耕還林任務后,立即成立了退耕還林工作領導組和領導組辦公室。并及時組織縣領導組成員單位、縣退耕辦成員和各鄉鎮的鄉鎮長、林業員、土地員、重點農戶召開了宣傳動員大會。同時邀請省、市專家搞了退耕還林專題培訓。

      (2)與此同時,各鄉鎮也相應成立了退耕還林組織機構,在本鄉鎮轄區內通過黑板、廣播、宣傳單等形式開展了大規模的政策宣傳。

      (3)通過宣傳發動,做到家喻戶曉。使左權縣每一位退耕農戶都充分了解到了國家對退耕還林工程的錢糧補助政策,掌握了退耕還林工程的政策要求與技術標準,認識到了退耕還林工程的重要性。在廣大農民自愿參與的基礎上。形成了干群齊參與的建設氛圍,左權縣100%的農戶都是志愿報名實施退耕還林工程的,全縣有5000余農戶主動申請承擔退耕還林工程,有力地保證了工程健康快速推進。

      2 逐級填寫自愿退耕還林申請書

      (1)農戶填報“退耕還林農戶申請卡”。按照國家退耕還林政策的有關規定,農戶如果自愿將自己承包的耕地進行退耕還林,愿意按照國家、省、市、縣等各級政府制定的退耕還林標準要求實施退耕還林工程,則填報“退耕還林農戶申請卡”。內容包括鄉、村、姓名,退耕地畝數、地點、土地證號,還林荒山畝數、地點、荒山使用證號等。填好后報村委會,村委會審核無誤后加注意見,報所在鄉鎮政府。鄉鎮政府加注意見后報縣通耕辦。“退耕還林農戶申請卡”一式4份,農戶、村委會、鄉鎮政府、縣通耕辦各執l份。

      (2)村委會填報“村民委員會退耕還林申請報告”。村委會根據農戶填寫的申請卡和本村的實際情況,按照相對集中的原則。確定退耕范圍和地塊,同時確定退耕農戶,確定宜林荒山造林地塊和還林形式等。村委會匯總并填寫“村民委員會退耕還林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本村戶數、人口數、勞力數、總面積、退耕還林涉及戶數、退耕面積、荒山造林面積。“村民委員會退耕還林申請報告”一式3份,村委會、所在鄉鎮政府、縣退耕辦各1份。

      (3)鄉鎮府填報“鄉鎮退耕還林申請報告”。鄉政府根據各村的申請報告,結合本鄉的總體規劃和布局,初步確定退耕還林工程的行政村。并填報“鄉鎮退耕還林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本鄉共有行政村數,農戶數、人數、勞力數.全鄉面積、參與退耕還林行政村、退耕地面積、荒山荒地還林面積。“鄉鎮退耕還林申請報告”一式兩份,鄉政府1份,縣退耕辦1份。

      3 縣退耕辦嚴格按退耕還林工程建設標準逐一審查各村申報農戶

      (1)立地條件調查。縣退耕辦根據鄉、村、戶的退耕還林申請報告和退耕還林的政策要求、技術標準進行逐一審查,組織技術人員深入到退耕地塊進行小班立地條件調查。

      (2)相關手續調查。審核農戶退耕地的土地證,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證,以及按退耕還林政策要求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3)審核不合格的農戶,該否定的則給予否定。

      4 縣通耕辦下達年度計劃,科學規劃設計

      (1)編制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和作業設計。縣退耕辦根據審查核實結果,結合本縣的實際情況,編制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和作業設計,經縣退耕還林領導組審批后,逐級上報上級退耕辦。

      (2)經上級批準后,本年度計劃以退耕還林領導組文件下發到各個鄉鎮。未經退耕辦和計劃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

      5 縣退耕辦和退耕農戶簽定退耕還林合同書

      (1)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縣、鄉、村、戶四級在退耕還林工作中分別承擔著不同的責任與義務,縣、鄉、村負責監督、管理和服務,農戶負責造林與管護。

      (2)簽定“退耕還林合同書”。經鄉、村、戶逐級申請,經縣退耕辦審核合格后,在鄉、村兩級負責人的見證下,縣退耕辦和退耕農戶簽定“退耕還林合同書”。

      6 按照上級批準的“作業設計”以及“退耕還林合同書”規定的標準組織施工

      (1)退耕還林實施農戶必須嚴格按照上級批準的“作業設計”以及“退耕還林合同書”規定的標準進行施工作業。比如說地塊不能移位,不能改變作業設計確定的栽植樹種和栽植密度等。

      (2)原則上要求“誰退耕、誰還林、誰管護、誰受益”。如果確實無力或無條件進行還林的,應委托他人進行還林,同時雙方要簽定“退耕還林委托協議書”。

      (3)適時進行技術指導與服務。為了確保任務的完成,最大限度地提高造林成活率,農戶應按照技術人員的指導分春、雨、秋及時實施栽植造林。農戶、村莊需苗時,可向當地鄉政府申請。或向縣通耕辦申請,由縣退耕辦或鄉鎮府統一購買苗木;也可由農戶自行采購苗木。

      7 認真撫育、補植、管護

      (1)建立封禁標志,精心管護幼林。栽植完成后,要在工程的四周建立封禁標志,退耕戶嚴格按要求對所造林地實施精心的管護和嚴格的封禁。建立縣、鄉、戶三級管護網絡。同時左權縣還專門出臺了《左權縣林牧區域化發展規劃》,規定在退耕還林工程區嚴格實行封山禁牧管理。加強森林資源保護,鞏固綠化成果,確保退耕還林工程效果。確保苗木成活,早日體現生態治理效果。

      (2)逐塊進行工程的撫育、補植。春季造林結束后,要求農戶在雨、秋季再進行一次全面的補植、補種,雨季進行一到兩次穴面鋤草和擴穴,促進幼苗快速生長。

      8 嚴格檢查驗收。并張榜公布驗收兌現結果

      (1)鄉鎮檢查驗收。年度造林完成后,以鄉鎮為單位,組織專人進行逐塊檢查,寫出鄉鎮自查報告,向縣退耕辦寫出驗收申請。

      (2)縣退耕辦檢查驗收。縣退耕辦接到鄉鎮驗收申請后,組織技術人員進行逐村、逐塊、分戶全面檢查驗收。寫出自查報告,分別上報市、省退耕辦。

      (3)張榜公布驗收兌現結果。公開辦事程序,把退耕還林檢查驗收到戶面積,錢糧兌現數量納入鄉、村政務公開內容,實行張榜公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全部做到了“三見面”、“三相符”、“三公開”,即人地見面、人證見面、人款見面;地證相符、地書相符、地糧相符;造林農戶公開、退耕面積公開、糧款補助公開。

      (4)核發“驗收合格證”。對驗收合格且張榜公布沒有疑義的退耕還林農戶發給“驗收合格證”。

      9 做好苗木費、糧食和現金補助兌現工作

      (1)領取糧食和現金補助。農戶憑縣退耕辦核發的“驗收合格證”,領取相應的糧食和現金補助,并填寫糧食、現金供應證。

      (2)苗木造林費對戶清算。年度退耕還林驗收結束后,苗木造林費要對戶清算。統—購買苗木的,扣除農戶所栽苗木的費用后,剩余部分發給農戶。農戶自己購買苗木的,苗木造林費全部發給農戶。

      10 及時確權發證

      (1)確權發證。經檢查驗收合格后的退耕還林地,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及時辦理土地使用變更手續,確權換發林權證,把退耕還林地納入林地管理范圍,做到樹定根、林定權、人定心。確保“退得下、還得上、穩得住、能致富、不反彈”,鞏固好退耕還林成果。

      11 嚴格責任獎懲

      篇(9)

      **縣地處**主峰西側,**省東部邊陲,屬**上的一個山區小縣。全縣轄**個鄉鎮,**個行政村,**萬人口。總面積**萬hm2。退耕還林從2002年開始在**縣實施,全縣有**個鄉鎮、**個行政村、**個農戶參與了退耕還林工程建設,涉及面非常之廣。實施3年來,累計承擔退耕還林工程造林0.4752萬hm2,其中,退耕地造林**萬hm2,荒山荒地造林**萬hm2,封山育林工程**萬hm2。2003年春季接受了**省退耕辦抽查驗收、2003年秋季接受了國家退耕辦實績核查,成活率、保存率以及面積核實率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上級退耕還林主管部門對**縣退耕還林工作均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1深入廣泛地開展退耕還林宣傳發動工作

      (1)成立退耕還工作領導組,召開宣傳動員大會。2002年初。**縣接到省、市退耕辦下達的退耕還林任務后,立即成立了退耕還林工作領導組和領導組辦公室。并及時組織縣領導組成員單位、縣退耕辦成員和各鄉鎮的鄉鎮長、林業員、土地員、重點農戶召開了宣傳動員大會。同時邀請省、市專家搞了退耕還林專題培訓。

      (2)與此同時,各鄉鎮也相應成立了退耕還林組織機構,在本鄉鎮轄區內通過黑板、廣播、宣傳單等形式開展了大規模的政策宣傳。

      (3)通過宣傳發動,做到家喻戶曉。使**縣每一位退耕農戶都充分了解到了國家對退耕還林工程的錢糧補助政策,掌握了退耕還林工程的政策要求與技術標準,認識到了退耕還林工程的重要性。在廣大農民自愿參與的基礎上。形成了干群齊參與的建設氛圍,**縣100%的農戶都是志愿報名實施退耕還林工程的,全縣有5000余農戶主動申請承擔退耕還林工程,有力地保證了工程健康快速推進。

      2逐級填寫自愿退耕還林申請書

      (1)農戶填報“退耕還林農戶申請卡”。按照國家退耕還林政策的有關規定,農戶如果自愿將自己承包的耕地進行退耕還林,愿意按照國家、省、市、縣等各級政府制定的退耕還林標準要求實施退耕還林工程,則填報“退耕還林農戶申請卡”。內容包括鄉、村、姓名,退耕地畝數、地點、土地證號,還林荒山畝數、地點、荒山使用證號等。填好后報村委會,村委會審核無誤后加注意見,報所在鄉鎮政府。鄉鎮政府加注意見后報縣通耕辦。“退耕還林農戶申請卡”一式4份,農戶、村委會、鄉鎮政府、縣通耕辦各執l份。

      (2)村委會填報“村民委員會退耕還林申請報告”。村委會根據農戶填寫的申請卡和本村的實際情況,按照相對集中的原則。確定退耕范圍和地塊,同時確定退耕農戶,確定宜林荒山造林地塊和還林形式等。村委會匯總并填寫“村民委員會退耕還林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本村戶數、人口數、勞力數、總面積、退耕還林涉及戶數、退耕面積、荒山造林面積。“村民委員會退耕還林申請報告”一式3份,村委會、所在鄉鎮政府、縣退耕辦各1份。

      (3)鄉鎮府填報“鄉鎮退耕還林申請報告”。鄉政府根據各村的申請報告,結合本鄉的總體規劃和布局,初步確定退耕還林工程的行政村。并填報“鄉鎮退耕還林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本鄉共有行政村數,農戶數、人數、勞力數.全鄉面積、參與退耕還林行政村、退耕地面積、荒山荒地還林面積。“鄉鎮退耕還林申請報告”一式兩份,鄉政府1份,縣退耕辦1份。

      3縣退耕辦嚴格按退耕還林工程建設標準逐一審查各村申報農戶

      (1)立地條件調查。縣退耕辦根據鄉、村、戶的退耕還林申請報告和退耕還林的政策要求、技術標準進行逐一審查,組織技術人員深入到退耕地塊進行小班立地條件調查。

      (2)相關手續調查。審核農戶退耕地的土地證,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證,以及按退耕還林政策要求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3)審核不合格的農戶,該否定的則給予否定。

      4縣通耕辦下達年度計劃,科學規劃設計

      (1)編制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和作業設計。縣退耕辦根據審查核實結果,結合本縣的實際情況,編制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和作業設計,經縣退耕還林領導組審批后,逐級上報上級退耕辦。

      (2)經上級批準后,本年度計劃以退耕還林領導組文件下發到各個鄉鎮。未經退耕辦和計劃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

      5縣退耕辦和退耕農戶簽定退耕還林合同書

      (1)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縣、鄉、村、戶四級在退耕還林工作中分別承擔著不同的責任與義務,縣、鄉、村負責監督、管理和服務,農戶負責造林與管護。

      (2)簽定“退耕還林合同書”。經鄉、村、戶逐級申請,經縣退耕辦審核合格后,在鄉、村兩級負責人的見證下,縣退耕辦和退耕農戶簽定“退耕還林合同書”。

      6按照上級批準的“作業設計”以及“退耕還林合同書”規定的標準組織施工

      (1)退耕還林實施農戶必須嚴格按照上級批準的“作業設計”以及“退耕還林合同書”規定的標準進行施工作業。比如說地塊不能移位,不能改變作業設計確定的栽植樹種和栽植密度等。

      (2)原則上要求“誰退耕、誰還林、誰管護、誰受益”。如果確實無力或無條件進行還林的,應委托他人進行還林,同時雙方要簽定“退耕還林委托協議書”。

      (3)適時進行技術指導與服務。為了確保任務的完成,最大限度地提高造林成活率,農戶應按照技術人員的指導分春、雨、秋及時實施栽植造林。農戶、村莊需苗時,可向當地鄉政府申請。或向縣通耕辦申請,由縣退耕辦或鄉鎮府統一購買苗木;也可由農戶自行采購苗木。

      7認真撫育、補植、管護

      (1)建立封禁標志,精心管護幼林。栽植完成后,要在工程的四周建立封禁標志,退耕戶嚴格按要求對所造林地實施精心的管護和嚴格的封禁。建立縣、鄉、戶三級管護網絡。同時**縣還專門出臺了《**縣林牧區域化發展規劃》,規定在退耕還林工程區嚴格實行封山禁牧管理。加強森林資源保護,鞏固綠化成果,確保退耕還林工程效果。確保苗木成活,早日體現生態治理效果。

      (2)逐塊進行工程的撫育、補植。春季造林結束后,要求農戶在雨、秋季再進行一次全面的補植、補種,雨季進行一到兩次穴面鋤草和擴穴,促進幼苗快速生長。

      8嚴格檢查驗收。并張榜公布驗收兌現結果

      (1)鄉鎮檢查驗收。年度造林完成后,以鄉鎮為單位,組織專人進行逐塊檢查,寫出鄉鎮自查報告,向縣退耕辦寫出驗收申請。

      (2)縣退耕辦檢查驗收。縣退耕辦接到鄉鎮驗收申請后,組織技術人員進行逐村、逐塊、分戶全面檢查驗收。寫出自查報告,分別上報市、省退耕辦。

      (3)張榜公布驗收兌現結果。公開辦事程序,把退耕還林檢查驗收到戶面積,錢糧兌現數量納入鄉、村政務公開內容,實行張榜公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全部做到了“三見面”、“三相符”、“三公開”,即人地見面、人證見面、人款見面;地證相符、地書相符、地糧相符;造林農戶公開、退耕面積公開、糧款補助公開。

      (4)核發“驗收合格證”。對驗收合格且張榜公布沒有疑義的退耕還林農戶發給“驗收合格證”。

      9做好苗木費、糧食和現金補助兌現工作

      (1)領取糧食和現金補助。農戶憑縣退耕辦核發的“驗收合格證”,領取相應的糧食和現金補助,并填寫糧食、現金供應證。

      (2)苗木造林費對戶清算。年度退耕還林驗收結束后,苗木造林費要對戶清算。統—購買苗木的,扣除農戶所栽苗木的費用后,剩余部分發給農戶。農戶自己購買苗木的,苗木造林費全部發給農戶。

      10及時確權發證

      (1)確權發證。經檢查驗收合格后的退耕還林地,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及時辦理土地使用變更手續,確權換發林權證,把退耕還林地納入林地管理范圍,做到樹定根、林定權、人定心。確保“退得下、還得上、穩得住、能致富、不反彈”,鞏固好退耕還林成果。

      11嚴格責任獎懲

      篇(10)

              一  編號的方法

              (一)系列編號

              這種方法是病人每住院一次或門診病人每就診一次就給一個新號,即每次都將病人作為新病人對待,發給一個新號,建立新的病人姓名索引和新的病案,并與該病人以前的病案分別存放。此種方法當病人住院次數越多時,其資料就越分散。

              (二)單一編號

              方法:在每位病人第一次來院就診時,不管是住院、看急診或門診,就要發給一個唯一的識別號,即病案號。

              采用這種方法不論病人在門診、急診或住院治療多少次,都用這一個號。這種方法的特點是:每個病人只有一個病案號,一張病人姓名索引卡,病人所有的資料都集中在一份病案內。這些資料可以是來源于不同時期、不同診室和病房。如果不是單一病案也可以使用單一編號系統將分散放置的病案聯系起來。

              (三)系列單一編號

              它是系列編號和單一編號的組合。

              方法:病人每就診一次或住院一次,都發給一個新號,但每次都將舊號并入新號內,最終只有一個編號。

      此種方法在歸檔或查找時,需在消除的原病案號的位置上設一指引卡,以表示病案最終所處的位置,因此病人越是反復就醫,病案架上的指引卡也越多,且病人姓名索引的資料也要不斷的修正。

              二  號碼的類型

              (一)直接數字順序編號

              方法:按阿拉伯數字的順序從0開始,按時間發展分派號碼。

              系列編號和單一編號系統均采用這種發號方法。

              直接數字編號的類型,一般都認為比較好,用的也較廣泛。

              (二)其他編號類型

              1.字母-數字編號  這種方法是將數字與字母結合起來使用。優點是可以用于大容量的編號。例如:用aa 99 99代替99 99 99。

              我國有些醫院曾采用過此種編號方法。當編號發展到十萬時,就更換字母,有人將此稱為“十萬號制法”。其目的是想將號碼控制在五位數,但實際上加上字母后的號碼仍為六位數。由于病案數量發展快,字母就更換得頻繁,使用上造成諸多不便。其缺點:

              (1)各類醫務人員在使用病案號時難免寫錯或漏寫字母。如醫師的處方、病案記錄、各實驗室檢查申請單和報告單、各種申請書、護理記錄等需要書寫病案號者。

              (2)病人不注意病案號中的字母,往往只記得數字編號,因而其提供的查找病案的號碼常是錯誤的。

              2.關系編號  關系編號是指其部分或全部號碼在某種意義上與病人有關。如采用出生日期8個數字中的后6個數字,再加上表示性別的數字(奇數表示男性,偶數表示女性)、表示地區編碼的數字及2~3個或更多的數字作        為順序號以區別生日相同者。

              例如:70 08 30

      1

      09

      2

              

      年 月 日 性別 順序號 地區碼

              在計算機系統中,除此以外還應有1~2個校驗值。

              亦有采用國家身份證號碼作為病案號的。

              使用關系編號的優點:

              (1)病案號上內含一些與病人有關的信息(性別、年齡、出生日期),使病人容易記憶,如果在檢索病人姓名索引發生困難時(拼錯姓名、同名同性別),根據出生日期或其他相關信息就可以找到病案。

              (2)可以較好地鑒別病人。

      使用關系編號的缺點:

              (1)由于號碼較長,增加了記錄錯誤的機會,特別是在非自動化系統中。

              (2)數字的容量有限,因為使用的出生日期的最大數字是31,月份的最大數字是12,只有年的數字是從00~99。

              (3)如果在建立病案時不知道出生日期,就需要臨時用假號代替,一旦知道了生日就要變更號碼,給管理帶來不便。有人認為此法并不是一個好的方法。

             3.社會安全編號  使用社會安全號主要是在美國。與身份證號碼使用相似,所不同的是有些病人可能不只有一個安全號,醫院不能控制和核實社會安全號的發放情況,只能使用它,造成號碼的不連貫。

              4.家庭編號  以家庭為單位,一個家庭發給一個號,再加上一些附加數字表示家庭中的每一成員。

      例如:家庭號碼為7654附加號碼為01=家長(戶主)02=配偶03以后的數字=孩子或家庭其他成員

              家庭中每一位成員的病案(或稱之為健康檔案)分別用一個夾子(或袋子)保存,然后將所有的病案以家庭為單位按數字順序分組排列。

              在一些地區的社區醫療單位分片劃區管理,以社區街道或里弄門牌號碼或居民樓牌號碼建檔,強調以家庭為單位。家庭編號適用于那些門診治療中心、社區醫療單位及街道保健部門的健康咨詢、預防保健等。

              此方法的主要缺點是當家庭成員發生變化時,如結婚、離婚、病故等造成家庭人數和其他數字的變化,特別是要改變病人姓名索引資料。

              5.冠年編號  即在數字號碼前冠以年號。年與年之間的號碼不連貫。

              例如:1992年的病案號自92—00001開始編號

              1999年的病案號自99—00001開始編號

              此種方法的優點是可以直接從病案編號上獲得每年病案發展的情況,但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

              三  號碼的分派

              一個好的病案管理系統應能有效地控制病案,從病人一入院建立病案時就應對其實行有效的管理,要建立有關的登記、索引和號碼的分派等,不要在病人出院后再做這些工作,只有在病人入院時或住院期間做好病案的登記工作,才較易獲得完整準確的資料。

              號碼的分派有兩種主要方式:

              (一)集中分派

              通常只有病案科負責分派號碼。

              無論是手工操作還是利用電化設備工作,號碼的分派過程都應進行清晰地記錄和控制,保證號碼的準確發放。

              (二)分散分派

              如有若干個登記處,病案科應將事先確定好的大量供新病人使用的幾組號碼同時發放到各登記處。每組號碼的數量應由每個登記處的工作量而定,這些號碼應加以限制并應小心控制,登記處應將每日號碼發放的情況反饋給病案科。在每個獨立的登記處,當他們的計算機可用于核實病人姓名索引并同時得到下一個病案號時就可以進行號碼的分派。但要注意,如果有很多人負責分派號碼就會增加號碼重復使用的可能性,因此應有一套控制措施。 

      參 考 文 獻

      篇(11)

      第二條實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當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和及時、便民原則。

      第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屬地管理。城市居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不分其所在單位的隸屬關系和所有制性質,都應當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四條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各區(縣)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初審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托,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市財政、統計、物價、審計、勞動社會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共同負擔,列入市、區(縣)財政預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市、區(縣)財政應設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補助資金專戶”,以保證專款專用,不被擠占、挪用。

      第六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七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本市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章保障對象及條件

      第八條凡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以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前款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且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生活補助費、福利及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費、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職工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復員轉業軍人退役金、因工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撫恤金;

      (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

      (四)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

      (五)儲蓄、股票等有價證券及孳息;

      (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或出租、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七)家庭人口中,有從事農業勞動的,按當地上一年度年人均收入折月計算的收入;

      (八)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條無固定職業、無固定收入人員,按實際收入計算其收入。

      在職職工、離崗職工和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按照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關標準計算其收入,實際領取額高于政府公布標準的,按實領額計算。

      對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的人員,經單位同級經貿或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不再計算其應得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本人收入。

      第十一條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有贍養、扶養或撫養協議、裁決的,按照贍養、扶養或撫養協議、裁決的規定計算;

      (二)沒有贍養、扶養或撫養協議、裁決的,贍養費按照被贍養人子女家庭月收入減去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贍養人數計算;扶(撫)養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5%計算,有多個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其給付額最高不超過其收入的50%。實際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實際支付額計算;

      (三)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無力提供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

      第十二條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對國家、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或津貼;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傷殘撫恤金、生活補助金、護理費和保健費等;

      (三)獨生子女保健費、獎學金、助學金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及死亡職工的親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

      (五)由單位按規定為職工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

      (六)經市人民政府確定不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在扣除計算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所依據的月數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剩余部分按計算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所依據的月數的平均額計入本人月收入。

      第十四條對已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對象參加保潔、保綠、保安、保養等公益性崗位后,其本人收入從就業后第一個月起半年內不計入家庭收入;從第七個月起按本人實際收入計算計入家庭收入。

      第**條已成家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離婚、喪偶、無住房等原因而與父母同住的,其收入與父母的收入分開計算。

      第十六條計算家庭收入,應當按照居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當月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屬于一次性家庭收入的,將其分攤到6個月計算。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擁有汽車、摩托車、移動電話等高檔消費品的;

      (二)家庭直系親屬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出國留學或在民辦、私立學校就讀的;

      (三)飼養高級觀賞寵物的;

      (四)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五)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第十八條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的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連續兩次不按月領取保障款物或不按規定申報家庭收入的;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尚未就業,無正當理由經兩次以上介紹就業而拒絕就業的;

      (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尚未就業,無正當理由一個月內兩次以上不參加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的社區公益性勞動和活動的。

      第十九條對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在鄉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在執行自治區定期撫恤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按照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第三章審批程序及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戶主工作關系隸屬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向兵團有關機構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同一戶口中所有家庭成員戶口及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人家庭收入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有義務為本單位、社區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出具真實、準確的收入證明。

      第二十一條對于人戶分離家庭的申請,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其現居住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將有關詳細證明材料提供給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進行調查,張榜公布后,將《**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及各種證明材料與調查意見于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0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張榜公布后,將各種證明材料和初審意見報所在區(縣)民政局;

      區(縣)民政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應當批準其享受全額或差額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條區(縣)民政局應當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后,發給統一編號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區(縣)民政局及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保障對象每月持領取證、戶口本或身份證到指定地點領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從批準之月的下月起計發。

      第二十六條保障對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報告家庭人員及收入變化情況;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應當主動就業或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

      (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應當參加其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的社區公益性勞動和活動。

      第二十七條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保障對象參加社區公益性勞動和活動。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的社區公益性勞動和活動每月應不少于4次。

      第二十八條區(縣)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保障對象檔案和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對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實行動態管理,并根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變化情況,及時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對停止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及時收回《領取證》。

      第二十九條區(縣)人民政府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臨時救濟、大病救助、廉租房、社會互助等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第三十條勞動保障、教育、衛生、工商、稅務、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對保障對象在就業、就學、就醫、住房、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政策扶持。

      第三十一條保障對象在本市范圍內遷移戶籍的,應當在遷移之日起30日內到原戶口所在區(縣)民政局與遷入區(縣)民政局辦理保障待遇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項檢查制度,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督、審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無正當理由不予審批或無故拖延的;

      (二)弄虛作假,批準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居民享受待遇的;

      (三)擅自改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圍和標準的;

      (四)其他侵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權利或國家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民政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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