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利基市場的定義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雖然很多老人都能夠坦然地面對退休生活,并很快地適應,但也有相當一部分老人不適應退休后的生活,存在這樣那樣的心理問題。心理社會學家調查顯示:存在或輕或重的心理問題的老年人約有85%,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是因為退休前后生活環境的巨大差異,還因為老年人退休后存在很多的心理誤區。
一、失落心理在職時不論職務高低,都有一定的工作任務、活動范圍和社會地位,一旦退職后,停止工作,多年形成的生活規律被打亂,在一段時間內必然會影響自身的心理平衡,不少人會出現失落心理,尤其是退休前身居領導崗位的人,昔日門前車水馬龍,退休之后門前冷落鞍馬稀,這種失落心理尤為突出。對于步入退休階段的老人來說,年老退休是很自然的事,應積極調整情緒,建立新的心理平衡,盡量減輕和縮短不適應的過程。
二、無用心理 不少退休的老人自認為是船到碼頭車到站,走到了人生的盡頭,自己已經是無用之人,因而情緒低落,終日消沉,什么都不去想,什么都不感興趣。這種心理也是對自身健康不利的。“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現實生活中,退休后仍然余熱生輝者,大有人在。生活的道路是要自己去走的。
三、無聊心理 不少老人辛辛苦苦工作一輩子,一旦退休,原來的工作沒有了,就會感到生活無聊、心境消沉,新的事情又不愿去開拓,很容易產生無所事事、無聊的消極心理,這會加速大腦皮層功能減退,促進自己的老化。其實,只要自己愿意做,可做的力所能及的新事情多得很,譬如:社會應聘、社區服務、社會公益事業、老年活動等,甚至家務事也是可以做的,從中你可以找到不少樂趣,會把自己帶到對生活積極、樂觀的境地,對健康大有好處。
四、自卑心理 退休后,原來的同事自然和你接觸會更少,不能就認為別人遺棄了你,不尊重自己,甚至產生自卑心情。退下后要學會正確對待,自己應盡快適應新環境,建立新興趣,在新的活動中,結識新朋友,不計較別人的態度,不受環境的干擾,做自己該做的事。
五、多疑心理退休后,人老了,有時就可能表現出敏感多疑、主觀固執,喜歡聽別人說三道四、或者議論別人的是非,但很可能是片面、不實際的。退休后,應該多參加一些社交活動,積極培養自己的興趣愛好,提高修養,樂觀自重。
總之,退休是自然規律,老人要正確認識退休,提前做好心理準備,積極培養生活情趣,養成良好的興趣愛好,在新的環境中去尋找樂趣,豐富人生,才能健康長壽。
記性差不一定是癡呆
聯想法記憶有助于防遺忘
文/許天紅
很多老人抱怨記性越來越差,比如找不到老花鏡,一接電話就忘記了灶火上的開水,他們很擔心得了老年性癡呆。醫生通過了解,發現老人對年輕時的事情卻仍記得,這說明老年人的長時記憶并未受損,不是老年癡呆。
老年人應該了解什么叫遺忘。遺忘是對大腦中儲存和鞏固的知識和經驗既不能再認,又不能回憶的現象。人不可能什么都記得住,大量不需要記住的事情都會被忘掉;即便是必須記住的事,也不可能將它們全部記住,這屬于正常現象。
老年人經常出現的健忘,主要表現為近事遺忘。換句話說,老年人容易忘記剛發生的事。
例如:打起電話時,忘記正在燒開水;轉眼間忘了剛才見面熟人的手機號碼;忘了剛邀好與朋友一起逛街的事,而忙于去做午飯。
如果老人發生腦器質性等嚴重疾病,如老年性癡呆,才有可能影響長時記憶。另外,如果老年人連自己密切相關的事情都嚴重遺忘,影響到當前的生活質量,才是老人的病態遺忘癥。
心理醫生建議記性差的老人先做個詳細的體檢和精神檢查,排除其他疾病對記憶的影響。
其次,勤動手、勤動腦、多散步、多做操、多讀書看報,記憶力是越用越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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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種辦法助記憶。
準備一個備忘錄,隨時隨地記筆記。
一次只干一件事,不可一心二用,切莫一邊炒菜一邊打電話,一邊看書一邊聊天。
凡是要記住的事,多念叨幾遍,用重復記憶的方法加深記憶。
1、醫鑒檔案管理法規、制度方面的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是對檔案管理宏觀的法律規定。而對于醫鑒檔案,檔案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中華醫學會至今沒有出臺明確的具體規定和規范要求。只有衛生部2002年出臺的《醫療事故技術暫行辦法》第43條作了十分簡單的規定:“醫學會應當將專家鑒定組成員簽名的鑒定結論、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文稿和復印件或者復制的有關病歷資料等存檔,保管期限20年。”因此,在醫鑒檔案的管理方面,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無論在內容上還是順序方面我們都無法可依、無規定可依。山東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以下稱醫鑒辦)及各地市醫學會醫鑒辦都是各自摸索著操作,沒有統一的標準。
2、我省醫鑒檔案管理的現狀
2.1 醫鑒檔案管理人員檔案知識缺乏,不能實現專人管理,且醫鑒檔案存儲條件差
由于省、市醫學會的醫鑒辦有的工作人員至今沒有解決編制問題,且人員較少,從事醫鑒工作的人員難以實現穩定化,人員流動也比較大。因此,醫鑒檔案的管理不能實現專人負責,基本上是由醫鑒辦的工作人員兼管。另外我們省、市醫學會醫鑒辦的醫鑒檔案兼職管理人員基本上沒有接受過檔案專業知識的系統培訓和學習,所以很難做到規范整理和積極主動地歸檔。且有的地市醫鑒辦存放的醫鑒檔案的地方僅有一個櫥柜,且零亂不堪,沒有專門的存放醫鑒檔案的檔案櫥,更沒有專門的檔案室存放醫鑒檔案。
2.2 醫鑒檔案內容各異,順序不一
由于沒有一個統一的規范的醫鑒檔案管理規章制度,因此在省、市醫學會醫鑒辦保存的醫鑒檔案中,不僅保存的檔案內容存在嚴重差異,而且文檔順序不統一。如:有的地市醫鑒辦僅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暫行辦法》第43條之規定保存了專家鑒定組簽名的鑒定結論及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文稿和醫患雙方提交的住院病歷或門診病歷復印件。其他的材料如:委托方的委托書、醫鑒辦的受理函、患方的陳述材料、醫方的答辯材料、抽簽材料、鑒定會筆錄、影像資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當事醫師的醫師證、資格證復印件等都未予存檔。由于保存的內容嚴重不統一,檔案保存的順序更無從談起。
3、在醫鑒檔案管理方面的探索與嘗試
國務院于2002年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經八年多了,與醫鑒檔案管理相關的規定至今沒有出臺,山東省醫學會醫鑒辦在檔案管理方面吸取各地市醫鑒辦在檔案管理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并積極做了一些探索和嘗試,起草了在山東省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行業《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利于在全省范圍內在醫鑒檔案管理方面有據可依,更好的管理好醫鑒檔案,也利于更好地進行檔案的開發與利用。
山東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檔案的科學化、規范化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行業標準《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22-2000),衛生部、國家檔案局《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衛辦發【2008】24號)、參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及各地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以下簡稱醫鑒辦)。
第三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檔案(以下簡稱醫鑒檔案)是指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學會醫鑒辦在開展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及責任程度鑒定工作中產生的具有保存價值不同形式與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做好醫鑒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是醫鑒辦應盡的職責。醫鑒辦檔案工作依法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醫鑒辦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醫鑒檔案管理人員,負責醫鑒檔案的統一管理。
第六條 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具備檔案管理專業知識。
第七條 檔案管理人員的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檔案管理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指導、監督醫鑒辦工作人員的立卷、整理工作;
(三)負責醫鑒檔案的接收、歸檔、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完成檔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條 醫鑒辦檔案保管期限為20年。
第二章 整理、排列、著錄、編號、裝訂、排架、檢索、銷毀
第九條 醫鑒辦檔案的立卷整理工作,實行責任到人的原則,誰組織案例鑒定誰立卷整理,由多人參加的鑒定,由醫鑒辦主任指定其中一人負責整理、歸檔。任何人不得將醫鑒檔案相關材料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組織鑒定負責人應在案例鑒定完結后30日內完成立卷歸檔工作。
第十條 醫鑒檔案整理應做到分類科學、排列有序、著錄準確、編號合理、裝訂整齊、排架循序、編目有效,保持材料完整和準確,便于保管和利用。
目前,在全球三大評級機構評為AAA的11個國家中,澳大利亞是利率最高的國家。該國經濟總體強勁、政府赤字較少,并且澳元在近兩年中一直保持對美元的升值趨勢,澳元資產已為全球投資者所青睞。同時,澳大利亞建立了較為統一的債券市場監管和托管機構。因此研究澳大利亞固定收益市場,對于投資澳大利亞資產及借鑒其相關經驗都有所裨益。
同中國的債券市場一樣,澳大利亞債券市場從組織形式上來看,可劃分為OTC市場(批發市場)和場內市場(零售市場),其中OTC市場是債券市場的主體。截至2012年10月,澳大利亞債券市場的債券存量為1萬億澳元(相當于約6.5萬億元人民幣),其中高評級債券占據主導地位。澳大利亞債券市場的監管者包括澳大利亞金融管理局(AOFM)、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和澳大利亞金融市場協會(AFMA)等。
澳大利亞主要債券品種及相關衍生產品
債券的主要品種包括政府債券(聯邦政府債券CGS和州政府債券Semis)、企業債券(包括跨國組織機構發行的債券、金融債和公司債)和資產抵押證券(ABS),且全部得到國際主要評級機構(標準普爾、穆迪、惠譽)的評級。
(一)政府債券市場
澳大利亞政府分為三級政府,即聯邦政府(Commonwealth)、州政府(State)和地方政府(Local),其中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可以發行債券。政府債券存量約占全部債券存量的40%。
1. 國債(聯邦政府債券)
澳大利亞的國債由澳大利亞金融管理局負責發行和管理,以聯邦政府的名義發行,主要目的是為聯邦政府的支出融資和建立無風險利率曲線。聯邦政府債券(CGS)分為長期國債(Treasury Bonds)、短期國債(Treasury Notes)和通脹連結債券(Inflation Linked Bonds)。截至2012年10月11日,聯邦政府債券的存量為2350億澳元。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前,澳大利亞政府一直處于預算盈余的狀態,但仍然發行國債,其目的是為了保持國債市場的流動性并建立國債收益率曲線。2008年之后,政府處于小幅赤字狀態,國債的發行量快速增長。長期國債采取招標方式發行,每周舉行兩次國債招標(周三和周五),一年中總共進行80次招標,期限一般在10年以內,以3年期、4年期、9年期和10年期的品種居多。國債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遵守澳大利亞金融市場協會制定的規則,目前日均交易量為52億澳元。
澳大利亞短期國債期限小于1年,發行目的是為了匹配政府的短期資金缺口。2003-2009年期間,由于澳大利亞政府的現金盈余足夠滿足年內的財政支出需求,因此暫停了短期國債的發行,直至2009年3月才重啟。
澳大利亞的通脹連結債券根據每季度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利率,目前只有4只在流通,存量約為100億澳元。
2.州政府債券
澳大利亞的州級政府包括六個州及兩個領地,它們有自己的發債機構,被稱為中央借貸局。州政府債券被稱為準政府債券(Semis),各州政府債券目前的評級為AA至AAA級,其中有一部分在國際金融危機期間由聯邦政府提供了擔保。截至2012年10月,全部州政府債券存量為1700億澳元。此外,澳大利亞不存在市政債券市場,州政府實體企業(如水、電公用事業公司)曾經自行發債融資,不過現在都是由州政府發債融資,再借給這些公司。
(二)信用債券市場
信用債券是所有非政府發行債券的統稱。澳大利亞的信用債券包括跨國組織機構發行的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
1.跨國組織機構發行的債券
這類債券包括債券(Sovereign)、超政府債券(Supranational)和機構債券(Agency),英文簡稱SSA,主要是國際性機構(如歐洲投資銀行、德國復興信貸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在澳大利亞市場發行的債券,也被稱為“袋鼠債”。自2008年開始,該類債券隨著澳元的持續升值而迅速發展,截至2012年10月存量達到2020億澳元,占債券市場總存量的20%。
2.金融債券
澳大利亞的金融體系以銀行業為主體,其中四大銀行――澳新銀行、澳大利亞聯邦銀行、西太平洋銀行和澳大利亞國民銀行占有整個市場75%以上的存款、貸款及信用卡市場份額,同時也是金融債券的發行主體。
2012年前8個月中,所有金融債券(包含有政府擔保和無政府擔保)的發行量超過全部債券市場發行量的70%,截至2012年10月11日,金融債券存量達到2040億澳元。
3.公司債券
澳大利亞的公司債券市場很小,存量僅為460億澳元,約占全部債券市場份額的5%。公司債券市場不發達的原因在于:從供給方面看,澳大利亞的公司普遍與銀行有著良好的關系,借貸成本較低,而公司大多數評級較低,發債成本較高,因此偏向于從銀行貸款而不是發債融資;從需求方面看,澳大利亞金融市場的主要資金來源――退休基金僅有10%-15%投資于現金產品和固定收益市場,對公司債券的需求較小。
公司發行人可發行固定利率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一部分公司債券在場外市場進行發行和交易,一部分在證交所進行上市交易。相對于國內債券市場,澳大利亞公司更傾向于在海外債券市場借債,2011年,其在國內發行公司債券的總量為56億澳元,而在海外市場的發債總量為273億澳元,籌集的資金主要來源于美國市場。從2004年到2011年,澳大利亞公司貸款市場規模增加了一倍多,澳大利亞離岸公司債券市場發行量增長了3倍,而澳大利亞國內公司債券市場的發行量幾乎沒有增長(見圖1)。目前,澳大利亞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市場和高收益債券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
(三)資產抵押證券市場
澳大利亞的資產抵押證券(ABS)主要是房屋按揭貸款抵押證券。該類證券分為高級結構和次級結構兩部分,采用浮動利率,本金的償還和AAA級評級資產掛鉤,高級結構部分的加權平均年限一般為2-3年,次級結構部分的期限一般為5-6年。2007年之前,資產抵押證券市場發展迅猛,但全球金融危機使得該市場大幅萎縮。截至2012年10月,澳大利亞資產抵押證券產品的存量為1230億澳元。
(四)衍生品市場
澳大利亞的固定收益衍生產品包括債券期貨、互換、期權及信用違約互換(CDS)。
1.債券期貨
澳大利亞債券期貨產品包括三類,即3年期和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銀行票據期貨及銀行間期貨,均在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其中,債券期貨合約參考“一籃子”平均到期期限為3年和10年的債券的收益率,息票率為6%,進行現金交割。
除了場內市場交易的期貨合約之外,還有一種稱為“實體資產互換”(Exchange for Physical)的場外市場交易品種,涉及買賣雙方,一方買入基礎實體資產并賣出期貨,另一方賣出基礎實體資產并買入期貨,使得參與者能夠利用價格差異賺取利潤并管理實體資產。
政府債券期貨是澳大利亞國內流動性最好的工具之一,即使在全球金融危機的時候也保持了良好的流動性(見圖2)。
2.互換
澳大利亞的互換市場是場外交易市場。在過去十年中,隨著公司債券發行量的增長,互換市場從一個投機市場轉變為提供高流動性工具的市場。主要的互換品種包括:普通互換(固定利率對浮動利率)、隔夜指數互換、貨幣互換、通脹連結互換。2011年互換市場的交易量達到近20萬億澳元(見表1)。
3.信用違約互換
從2006年開始至今,澳大利亞市場信用違約互換的交易量約有1.2萬億澳元,目前澳大利亞參與者共持有4110億澳元的CDS,其中澳大利亞四大銀行是主要的持有者,其目的是為了對沖風險。
澳大利亞的中央托管機構
(一)基本情況
Austraclear公司是澳大利亞唯一的中央托管機構,為多種固定收益證券提供托管和結算服務。該公司是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ASX集團的下屬公司,擁有Austraclear系統,該系統是澳大利亞2001年公司法案授權的清算和結算系統設施,由澳大利亞證券管理委員會頒發執照。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受到央行和證券管理委員會的監管。
目前,Austraclear公司托管了澳大利亞金融市場固定收益證券95%以上的份額,托管證券總量超過1萬億澳元(約合6.5萬億元人民幣),僅有一部分銀行發行的不流通債券不在其名下托管。2011-2012年,Austraclear公司共處理160萬筆結算,交易結算總量達到20.4萬億澳元,日均處理交易6500筆,日均交易結算量為810億澳元。
(二)服務種類
Austraclear公司提供以下服務:一是中央托管服務,包括所有澳元場外市場債券(含實物形式和電子形式)的托管;二是回購服務,包括投資者進行的市場回購和央行回購;三是澳元現金結算服務,包括電子現金轉移、DVP結算、中央對手方保證金、電力市場結算;四是固定收益證券的結算服務,目前只提供DVP和FOP結算方式;五是外匯交易確認和澳元外匯交易結算。六是債券質押機制,目前僅適用于小部分債券。
(三)托管債券
在Austraclear公司托管的債券主要分為三大類:一是短期債券,包括短期電子存款憑證、銀行承兌票據、公司發行的短期承諾票據;二是固定收益證券,包括短期商業票據和中長期債券;三是歐元債券,是投資級別的、以澳元計價并且在國際中央托管機構(即歐清銀行和明訊銀行)托管的債券,可轉移到Austraclear的系統里。
(四)系統參與者
截至2012年11月,Austraclear共有740家系統參與者,其中包括50家主要銀行、120余家信用聯社、100余家信托及電力公司等其他參與者,還有一部分是國際投資者。其中,前20名系統參與者的交易量占據了全市場交易量的80%。
Austraclear公司的參與者分為四種不同的類別:
第一類是全能參與者,可以應用系統所有的功能,并且在監管許可下能夠發行短期債券。該類參與者可以開立多個賬戶。
第二類是有限參與者,能夠應用系統的大多數功能,但是只能與全能參與者進行交易。該類參與者只能開立一個賬戶。
第三類是特殊目的參與者,包括清算機構、交易所、監管機構等,只做現金結算。目前澳大利亞的電力公司可以特殊目的參與者身份與其他電力公司和行業機構進行現金轉移交易。該類參與者只能開立一個賬戶。
第四類是公共信托參與者,其功能與第一類全能參與者相同,也可開多個賬戶。
(五)結算流程
澳大利亞政府并未指定債券交易平臺,但市場參與者自發通過一個獨立的交易平臺來完成交易。該交易平臺依賴于一家由數個銀行共同成立的公司來進行管理運維。
Austraclear公司提供三種發送和接收交易指令的方式:第一種是Austraclear公司圖形終端用戶接口;第二種是SWIFT報文消息傳送,即基于市場標準的直通式處理機制;第三種是端到端通信,即Austraclear注冊所有的文件格式標準。
在澳大利亞,股票市場的結算周期是T+3,而債券市場的結算周期則沒有具體規定,市場參與者通常是在T+0或T+1完成結算。
澳大利亞的財富管理市場
澳大利亞的財富管理市場很發達,可投資資金總量約1.42萬億美元,居世界第四,其中絕大部分可投資資金來自于澳大利亞龐大的養老金資產池。2011年澳大利亞的養老金總量為1.3萬億美元,居世界第五,隨著澳大利亞政府將雇員繳納強制性養老金的比例從9%提高到12%的法案出臺,預計養老金總量會出現持續快速增長,并將超越加拿大位居世界第四。
澳大利亞財富管理行業的投資者包括:高凈值客戶自營基金(資產規模占比32%)、零售養老金(20%)、行業基金(19%)、政府基金(15%)、公司基金(4%)等。在1.42萬億美元的市場總額中,機構投資者占據了6190億美元的份額,約占43.6%,主要的資產投向以股票市場為主,具體分布為澳大利亞股市28%、國際股市22%、澳大利亞國內固定收益市場9%、國際固定收益市場7%、現金11%以及其他23%。盡管目前投資于固定收益市場的份額還不高,但是隨著澳大利亞債券市場的發展,這個比例在不斷提高。
與其他國家的財富管理行業有所不同的是,澳大利亞財富管理行業的價值鏈中有一類公司,叫做資產顧問公司(Asset Consultant),在這個行業中起著重要作用。基金經理在投資時都要咨詢資產顧問公司,所以獲得資產顧問公司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一些國外實力雄厚的基金公司很難在澳大利亞開拓市場,原因就是因為缺少這類公司的支持。
目前,澳大利亞最大的10家資產管理公司包括澳大利亞本土的7家公司(持有人主要是政府和各大銀行)及3家海外投資公司,所占市場份額約7000億美元,占比達到48.5%。與高度集中的銀行業類似,四大商業銀行占有了零售財富管理行業約50%的份額。
目前澳大利亞財富管理行業面臨新的監管要求:由于政府認為該行業沒有正確地管理利益沖突和完全為客戶的利益著想,近期出臺了FoFA(Future of Financial Advice)法案。該法案是對金融顧問公司(Financial Consultant)進行監管的法案,要求其將客戶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且不能從銷售金融產品中收取傭金,只能從提供財務建議服務中收取傭金。
澳大利亞固定收益市場的投資機會及風險管理
(一)固定收益市場投資機會
1.利率產品投資
目前,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債券(CGS)的10年期收益率盡管處于歷史低位(見圖3),但仍遠高于其他10個AAA級國家的國債收益率,價格優勢非常明顯。而且,CGS的流動性很好,即使在國際金融危機期間也保持了非常好的流動性,是美元、歐洲債券的良好替代品。目前,外國投資者對CGS的持有量占到70%以上。
目前,澳大利亞的準政府債券和跨國組織機構債券與 CGS的價差呈縮小趨勢,但仍然具有較好的相對價值。不足之處在于,前兩者市場規模小、流動性相對一般,國際金融危機期間流動性急劇下降。目前對于利率產品,投資策略主要采用相對價值交易方法。
2.信用產品投資
澳大利亞公司債券市場規模較小、流動性有限,但是公司負債率普遍較低,資產負債情況良好,公司債券的收益率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且未來發展趨勢穩定。
在資產抵押證券(ABS)方面,目前AAA級住房按揭貸款支持證券(RMBS)產品的收益率為BBSW(澳大利亞金融市場協會銀行券參考利率,類似LIBOR)加上130至150個基點,AA級或更低評級的利差水平達到300基點以上,中間層級(評級為BB級到A級的)的利差水平達到600基點以上,非常有投資價值。投資ABS的策略為分散投資組合、持續跟蹤產品信用情況變化與嚴格的內部控制。
(二)風險管理
1.澳大利亞固定收益市場的風險種類
一是流動性風險,主要發生在融資行為中,具體表現為無法滾動發行債券、債券久期與資產組合的期限不匹配。在國際金融危機期間,澳大利亞銀行的流動性緊張,但無法依靠買賣外國債券來獲取流動性,只能依賴于彈性良好的國內市場。
二是信用風險,主要發生在投資過程中,通常是由于發行人違約導致投資人遭受損失。澳大利亞的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危機期間發生違約的很少,據統計只有3家(2家投行和1家放貸經紀公司),而受到監管的金融機構在此期間都未發生違約。
三是市場風險,主要發生在交易過程中,是指由于市場波動導致債券持有人遭受損失。目前澳大利亞四大銀行已經達到了巴塞爾II的高級標準,中小金融機構達到了巴塞爾II的普通標準。在2011年第三季度,市場利率出現了迅速、大幅的波動,大部分機構有超出日風險價值評估的事件發生。
2.APRA開展的壓力測試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從2002年開始對國內銀行業的穩定性作了三輪壓力測試。
第一輪開展于2002-2003年,測試結果顯示房價下跌30%僅導致房屋資產組合1%的損失率,沒有引發第二輪效應,也沒有援助計劃失敗,謹慎監管框架由此增強。
第二輪是對宏觀經濟的壓力測試,于2005-2006年開展,測試結果顯示房價下跌30%導致短暫但大規模的衰退,實際GDP下降1%、失業率從5%增加到9%,銀行業的盈利能力下降40%。
第三輪發生于國際金融危機期間,測試條件更加苛刻――實際GDP縮減3%、失業率達到11%、房價從高峰下降25%、商業地產價格下跌45%,測試結果顯示全球增長與產出疲軟及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國經濟放緩,會導致澳大利亞出現比20世紀90年代初還要嚴重的經濟衰退。
幾點思考
從總體上來看,澳大利亞債券市場在規模、品種、市場深度等方面還未達到發達債券市場的水平,如澳大利亞目前的國債市場期限品種不夠豐富,也沒有成形的市政債券、高收益債券及私募債券市場,其原因應該與澳大利亞本國人口少、經濟體較小等密切相關。相較而言,中國的債券市場經過近些年來的快速發展,在很多方面已經超越了澳大利亞債券市場。不過,其仍然有一些值得借鑒的地方:
(一)澳大利亞債券市場的監管較為統一
澳大利亞金融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政府債券市場及相關的金融資產;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負責監督銀行、信用社、房屋建筑協會、一般保險和再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和大多數退休金管理機構;澳大利亞金融市場協會是國家行業機構,主要職責是協調OTC債券市場、確保市場的效率和自律。其他政府部門,如澳大利亞央行等不直接監管澳大利亞債市,統一的監管有利于債券市場的協調發展。
(二)澳大利亞債券市場進行統一的登記托管結算
Austraclear公司是澳大利亞唯一的固定收益證券的中央托管機構,屬于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ASX集團,負責債券的登記、托管、結算以及現金結算等業務。統一的登記托管有利于債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三)澳大利亞擁有較為發達的國債期貨市場
2 水合電子與水溶液電解理論
雖然經典的電極反應理論在實際的應用中取得了很大成功,獲得了人們的廣泛認可,但是人們也發現電解冶金時的一些實驗現象并不能用經典的電解理論來解釋,比如電解精煉銅時發現電解液中出現一定量的銅粉,這些銅粉的產生則難以用經典的電解理論來解釋,進而人們提出水合電子與水溶液電解理論。
2.1 水合電子及其性質
人們進一步研究得出了水合電子的一些性質:電子的水合是一個自發過程,水合電子在一定時間內存在,它是一個活潑的粒子,是一種很強的還原劑,水合電子的具體性質見表1。
2.2 水合電子參與的電解反應機理
在電解體系中水合電子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條件,一般認為如果陰極材料受到輻射場的影響就可以產生次級電子,經熱化后則可以脫離陰極材料而水合形成水合電子;如果陰極材料沒有受到輻射場的影響,但是由于溶液中陽離子在溶液中的向陰極遷移速率很慢而陰極反應又快,陰極表面附近的金屬陽離子濃度降低就很快,這時就會產生陰極極化,產生極化的陰極上就會出現多余的電子。這些過剩電子只要獲得足夠的能量就可以脫離陰極進入溶液形成水合電子,由于水合電子具有很高的擴散系數、很大的淌度、良好的導電性能,因此會很快的向陽極遷移,從而在遷移的途徑中遇到陽離子而發生反應。這就說明在電解體系中,只有陽極發生氧化反應,而陰極反應和溶液中的任何一個部位由于水合電子引起的反應將為還原反應,所以如果水合電子僅由陰極極化產生,則由于陽極上發生的氧化反應速率應該等于陰極還原反應和溶液中水合電子參加的還原反應總的速率。所以這時陽極的氧化速率必然大于陰極的還原速率,這種陰陽兩極反應速率不相等的現象,可以認為是水合電子引起的。
2.3 水合電子形成的途徑以及由此產生的一些實驗現象
事實上,水合電子在電解體系中形成的途徑也是多方面的,進而也從不同的方面影響著電解反應的實驗現象。一般認為水合電子形成的途徑有如下幾種情況。
2.3.1 電解質溶液受到輻射而產生水合電子
如果電解質水溶液受到輻射場輻射的影響,溶液中的水在受到輻射時將產生水合電子,進而在電解質溶液內部任何部位產生析氫現象。
2.3.2 陰極受到輻射而產生水合電子
如果陰極電極材料(如Cu)受到輻射(例如接收高能電子),這時就會產生次級電子,次級電子經過熱化,再發生水合就可以生成水合電子,而陰極區內的氫離子就會和水合電子反應產生氫氣。
2.3.3 陰極極化而產生水合電子
一般認為電解時,陰極反應的活化能不大,反應比較迅速,而電解質溶液中的陽離子向陰極遷移的速率則比較慢,從而陰極附近陽離子的濃度下降很快,這時陰極的電極電位就會向負方向偏移而發生極化。與此同時,電解時的槽電壓迅速升高,從而使陰極聚集過多的電子。這些電子一旦獲得足夠的能量而熱化,就使電子的水化的自發過程有可能發生,進而形成水合電子。如果溶液的酸性很強,這時在陰極區就會有氫氣產生。
3 長時間用U型管電解氯化銅溶液產生一定量銅粉機理的分析
以U型管電解氯化銅溶液的實驗是中學化學課堂重要的演示實驗,然而如果對這一實驗進行長時間(幾天的時間)電解,就會發現電解液中出現一定量的銅沉積于U型管的底部,這部分銅既有顆粒比較大的也有一部分粉狀的。實驗觀察到,顆粒比較大的銅來源于陰極析出的銅經過長時間的積累而增多,在重力作用下從陰極脫落而產生,粉狀的銅則難以觀察到產生的來源。那么這部分粉末狀的銅是如何產生的呢?筆者認為這可能與水合電子參加反應有關,具體分析如下。
4 長時間用U型管電解氯化銅溶液產生一定量銅粉機理的啟示
事實證明,在電解氯化銅溶液的實驗中,學生會不可避免地觀察到一些異常現象,教學過程中對這些問題一概回避,就會影響對學生想象能力以及觀察能力的培養,但過多的講解也會增加學生的負擔,教學的導向作用就會出現偏差。因此,研究陰極上的電子參與電極反應方式是搞清楚長時間用U型管電解氯化銅溶液產生一定量銅粉機理的關鍵,對此我們認為采用下面的方法可以達到較好的教學效果。
斯蒂格利茨對風險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他與羅斯柴爾德(M.Rothschild)在70年代早期合作發表的一系列論文之中。
斯蒂格利茨在與羅斯柴爾德合作的論文《遞增風險:定義》(1970)中,首先對風險的傳統定義進行了總結,并提出了新的定義方法。他們認為,人們通常用四種定義來說明一個隨機變量(Y)較另一個隨機變量(X)具有更大的風險(假定二者均值相同),即:(1)隨機變量Y等于隨機變量X加干擾項Z(均值為零的噪音);(2)每一個風險規避者更偏好X,即對一個凹效用函數而言,EU(X)≥EU(Y);(3)與隨機變量X相比,隨機變量Y的概率密度函數在其尾部具有更大的權數;(4)隨機變量Y的方差大于X。通過對隨機變量的偏序進行檢驗,他們指出前三種定義是等價的,而第四種定義則與之不同。為了更準確地把握風險的含義,他們還對“更高的風險”給出了一個正規的定義,即如果一個隨機變量的密度函數是另一個隨機變量的密度函數加上一個“保持均值不變的差”(Mean Preserving Spreads),則該隨機變量具有更高的風險。其中,“保持均值不變的差”是一個均值為零的分段函數。斯蒂格利茨與羅斯柴爾德的這一定義,成為大多數論述風險問題文獻的分析基礎。
斯蒂格利茨在與羅斯柴爾德合作的《遞增風險:經濟影響》(1971)論文中,進一步對遞增風險的經濟影響及其具體應用進行了論述,分別就不確定性對儲蓄收益率的影響、資產組合選擇問題、廠商的生產問題和廠商多期計劃問題等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考察,其主要結論包括:(1)均方差分析方法一般會導致錯誤的結論、相關函數的凹行或凸性條件可以用阿羅-普拉特的相對和絕對風險規避概念進行表述;(2)廠商在不確定條件下的產出總是低于確定性條件下的產出,廠商對遞增風險的最優反應是削減產量而非價格(這是新凱恩斯主義經濟學的基石之一)。
這些發表于70年代早期的論文,奠定了斯蒂格利茨的學術地位、并部分地奠定他的研究方向和風格。有人曾經形象地指出:斯蒂格利茨的學術生涯,就是他關于風險和不完全信息的基本思想在整個經濟學領域不斷傳播的過程。
二、委托-和道德風險、信息甄別、不完全競爭等理論
斯蒂格利茨對風險和不確定性的研究,直接導致了他對委托-及道德風險、信息甄別、不完全競爭等問題的研究。這些研究既是它對前述分析工具和基本思想的理論應用,又構成了他對各種具體經濟問題進行分析的立足點。
1.委托-和道德風險。斯蒂格利茨利用不完全信息和非對稱信息,對委托-及道德風險問題進行了研究。主要成果反映在其與阿諾特合著的《對道德風險的基本分析》(1998)、《道德風險與非市場制度》(1991)等論文之中。
斯蒂格利茨等認為,不完全信息和非對稱信息的存在會引起委托-和道德風險問題。由于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和行為動機可能不一致、且存在非對稱信息,因此,人的行為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他們指出,即使發生這種情況(對委托人而言,人的行動并非最優秀的),委托人可能仍然偏好人參與其中的結果、而非沒人參與時的情形。例如在刑事審訊中,殺人嫌疑犯可能更偏愛雇用一個人(律師)所產生的結果(定罪為過失殺人)、而不是沒有人時的結果(判處死刑)。當然,最符合委托人利益的結果(無罪釋放)可能通過人的其它行動(例如向法官行賄、做偽證等)取得。由于委托人不能根據可觀測到的信息完全推斷人的真實行為,因而他對人的能力、人根據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動的程度等無法獲得準確的了解。因此,斯蒂格利茨等將委托-關系的特征描述為:委托人由于部分非對稱信息的存在而具有的風險的情形。
將努力函數引入分析模型,使得雙方簽訂的合約對雙方的偏好集和機會集產生了間接的影響、并使得市場活動更趨復雜。據此,阿諾特和斯蒂格利茨(1988)針對意外保險指出:“即使預期效用函數、努力程度與發生意外事故的概率的關系等基本函數是相當良好的,無差異曲線和可行集卻也未必:無差異曲線不必是凸的、可行集必定不是凸的;價格-消費線和收入-消費線可能是不連續的;努力程度一般不是保險政策或商品價格等參數的單調函數或連續函數”。顯然,不連續性將削弱人們對市場機制的自信。此外,他們認為非市場因素會使得道德風險問題進一步加劇。為此,阿諾特和斯蒂格利茨(1991)所得出的結論是:“當發生明顯的市場失靈時,非市場因素至少部分具有克服市場缺陷的強烈動機”。
2.信息甄別模型。阿克洛夫的“舊車市場模型”和斯彭斯-的“勞動力市場模型”,分別對逆向選擇的機理和信號傳遞的作用進行了分析;斯蒂格利茨則提出了信息甄別模型和保險市場模型,大大拓展了經濟學界對逆向選擇和信號理論的研究。
斯蒂格利茨在其所發表的《“信息甄別”理論、教育與收入分配》(1975)論文中,以“受教育水平”作為市場信號,對信息甄別的內在機制進行了研究。而在《質量依賴于價格的原因和后果》(1987)論文中,則考察了價格水平充當市場信號、并具有信息甄別作用的情形,尤其是對信息甄別問題給出了更一般的分析。斯蒂格利茨認為,價格水平除了傳統經濟理論通常所描述的作用外、還具有充當市場信號的功能-它傳遞信息并影響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在存在非對稱信息的情況下,價格的變化具有兩方面的效應:在信息不變的條件下沿著需求曲線的移動以及信息的變化引起的需求曲線本身的移動。例如,在保險市場上,愿意支付較高價格的投保者,往往具有更大的發生意外的可能性;保險公司可根據他們愿意支付的價格,將投保人甄別開來、并使不同類型的投保人選擇不同的保險合同。
斯蒂格利茨的這類模型,具有四個突出的特點:(1)許多結論依賴于規模收益遞增的假定;(2)所有模型均包含某種信息不對稱;(3)當存在信息甄別時,某一市場價格上的供給和需求可能不會相等;(4)即使對于完全相同的商品,也會出現多種市場價格,即市場價格是一個分布、而非單一值。在信息甄別模型中,不完全信息和非對稱信息可能使得市場失靈,使得市場均衡偏離最優水平。它們在勞動市場、信貸市場和保險市場上的應用,則為新凱恩斯主義對自由放任的質疑態度提供了微觀基礎。
3.不完全競爭。對不完全競爭的分析是斯蒂格利茨的另一項重要學術貢獻。他在一系列相關論文中均將廠商模型化為面對風險(產出依賴于隨機變量)、市場結構(行業中的廠商數量)內生地決定及采用博弈論思想(進入戰略和退出戰略等)的生產單位。
斯蒂格利茨在其與迪克西特合著的《壟斷競爭與最優產品多樣性》(1977)論文中指出,外部效應、規模經濟和分配公正,是導致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的主要原因。為此,他們提出了一個針對規模經濟的壟斷競爭模型,對不同假設條件下的市場均衡與社會最優的關系進行了對比。他們首先將規模經濟問題巧妙地轉換為產品種類和產品數量的關系問題。他們認為,在存在規模經濟的條件下,通過減少產品種類、增加每種產品的產出數量,能夠降低企業成本、節省社會經濟資源;與此同時,產品種類的減少將使得消費者產品消費種類的減少,從而引起社會福利損失(消費者更偏愛消費的多樣性)。由此,他們將規模經濟問題變為產品種類和產品數量問題,且其社會福利性質依賴于消費者效用函數的形式(因為效用函數反映了消費者對產品種類多樣化的偏好狀況)。
為了反映產品種類的多樣化在消費者效用函數中的作用,并體現產品替代對消費者效用、從而對社會福利的影響,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構造了著名的“迪克西特-斯蒂格利茨效用函數”(后被人們引申為D-S生產函數,在現代內生增長理論、尤其是品種增加型或質量改進型的經濟增長模型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并分別對固定替代彈性、可變替代彈性和非對稱情形下的效用函數及其市場均衡同社會最優的對比進行了討論。他們的研究表明:在固定替代彈性的情形下,壟斷競爭市場的市場均衡和約束最優完全一致,即具有相同的企業數目、同樣多的產品種類和產量;無約束最優擁有比市場均衡和約束最優更多的企業和更多的產品種類,但仍沒有企業達到平均成本曲線的最低點。因此,社會最優并不是將產出擴大到窮盡全部規模經濟的情形。此外,他們還在固定替代彈性情形下,第一次嚴密地推導出了人們熟悉的張伯倫dd曲線和DD曲線。
會計計量的關鍵在于計量屬性的選擇,而在目前所采用的多種計量屬性中,爭議最多的是公允價值。
(一)會計計量的內涵美國心理學家史蒂芬斯曾在1946年對計量下過一個被廣為認可的定義:計量就是根據特定規則把數額分配給物體或事項。而“會計計量是指為了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中確認和計列有關財務報表的要素而確定其貨幣金額的過程”(湯云為、錢逢勝,1997)。通常認為會計計量是由計量單位與計量屬性兩方面內容構成的,它們之間的不同組合形成了不同的會計計量模式。對會計計量單位存在兩種選擇,一是名義貨幣單位,二是一般購買力貨幣單位。考慮到成本與效益的比較問題,名義貨幣單位一直是現行會計實務普遍推崇的計量單位。只有在嚴重的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的時期,才會以一般購買力貨幣取代名義貨幣作為計量單位,因此,會計計量的關鍵實際上在于計量屬性的選擇。計量屬性是指被計量對象的特性或外在表現形式,即被計量對象予以數量化的特征或方面。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對經濟交易或事項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予以量化,從而得到不同的計量結果,即計量屬性的不同選擇可以使相同的計量對象表現為不同的貨幣數額。
(二)公允價值的概念對公允價值概念的研究和認識是隨著公允價值應用的日漸廣泛而不斷深入的。各國的準則制定機構對公允價值都給出了各自的定義,比較有代表性的有: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在1995年頒布的IAS NO.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中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IASC雖然在IAS NO.16、IAS NO.17、IAS NO.18、IAS NO.40、IAS NO.41等多個會計準則中都有對公允價值的定義,在表述上除了有的準則有一些細微的差異外,基本上與IAS NO.32的表述一致。金融工具準則制定聯合工作組(JWC)在2000年2月的《準則草案和結論依據――金融工具及類似項目的會計處理》中,認為公允價值是“在計量日,由正常的商業考慮推動的,按照公平交易為出售一項資產收到的或解除一項負債時企業應付出的價格的估計。”JWC的這個定義與1ASC在IAS NO.32及其他一些會計準則中所下的定義相比,有一些不同:一是用“在計量日”字眼,突出了公允價值計量的現時性;二是認為公允價值是一種脫手價格。
在公允價值的不同發展階段,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公認會計準則中對公允價值的表述均有所不同。其中較具代表性的公允價值定義主要有:2000年在SFAC NO.7《在會計計量中使用現金流量信息和現值》中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自愿各方之間進行的現行交易(即非被迫或清算交易)中,購買(或發生)或出售(或清償)資產(或負債)的金額。”FASB在2006年的SFAS NO.157《公允價值計量》中對公允價值進行了重新定義,認為公允價值是“計量日市場參與者之間有序交易中,銷售資產所收到的或轉讓負債所付出的價格”。這一定義引入了一些不同于以往定義的新名詞如市場參與者、有序交易等。FASB認為公允價值是基于市場參與者角度而不是基于特定主體角度對銷售資產所收到的或轉讓負債所付出的價格的一種估計。與以往定義不同,該定義還特別強調了主市場和最有利市場在公允價值確定中的作用。由于資產或負債可能會存在多個交易市場,因此,明確公允價值確定應依據哪個市場的交易價格十分必要。
SFAS NO.157規定:公允價值計量假設出售資產或轉讓負債的交易發生在資產或負債的主市場,在缺乏主市場情況下,則假設發生在最有利的市場。主市場是指報告主體將銷售資產或轉移負債的市場,在該市場中,資產或負債的活動數量最大,同時活動水平最高。最有利市場是指在考慮了各自市場的交易成本的情況下,報告個體在該市場出售資產或轉移負債能最大化從資產出售中收到的金額或最小化因轉讓負債而支付的金額。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都應該從報告主體角度來考慮,因此,允許從事不同活動的報告主體之間存在差異。如果資產或負債存在著主市場,則公允價值計量應該代表在該市場上的價格(無論該價格是直接可觀察的還是需要使用估計技術來確定的)。用來劑量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的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的價值不應因交易成本而調整。交易成本不是資產或負債的屬性,它們只與特定交易相關,視報告主體的交易方式不同而不同。當位置是資產或債務的一種屬性時,主市場中資產或債務的價格應包括運輸成本。所謂有序交易,FASB認為是指涉及到有關資產或負債的市場活動是司空見慣的交易;在早于公允價值計量日將有關交易信息公布于市場;它不是一項被迫交易(如面臨清算或虧本銷售)(SFAS NO.157,2006)。與SFAC NO.7中的定義不同,FASB在SFAS NO.157中對公允價值的界定更為具體,明確將其定位于脫手價格(exit price)。FASB認為,脫手價格為與資產相關的未來現金流入以及與負債相關的未來現金流出的市場估計提供了一個直接的估量,因此是形成公允價值計價基礎的價格,而且它與FASB在SFAC NO.6《財務報表要素》中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是相一致的。
2006年11月IASB了《公允價值計量日》項目的討論稿,該討論稿以FASB的SFAS 157《公允價值計量》為基礎,明確了IAsB對157號中相關規定的初步觀點,確認了157號以及美國會議準則在公允價值計量方面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差異。就公允價值定義而言,IASB認為SFAS 157與IFRSS之間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差異:(1)sFAS 157明確公允價值是一種脫手價格,而IFRSS中的定義既未明確是脫手價格也未明確是投入價格(entry pnce)。(2)sFAS157定義明確主體是市場參與者,而IFRSS中的定義則涉及的是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自愿的當事人。(3)關于負債公允價值的計量,SFAS 157認為是指在計量日負債被轉移給市場參與者的價格,
所謂負債轉移是指負債繼續,并沒有被清償。而在IFRSS中則認為負債的公允價值是指熟悉情況的自愿的當事人在公平交易中清償債務的金額。針對上述差異,IASB在《公允價值計量》討論稿中發表了初步觀點,并就初步觀點征求意見。對于用脫手價格計量公允價值,大部分1ASB成員認為與IASB《財務報表列報的框架》中資產與負債的定義相一致,是對公允價值的恰當表述。而對于市場參與者,IASB認為其與現行的IFRS中的關于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自愿當事人的概念內涵一致,但“市場參與者”更清楚地表達了以市場為基礎的公允價值計量目標。而對于負債公允價值計量,IASB認為“轉移(transter)”一詞比“清償(settement)”能更為準確地描述IFRS中公允價值計量目標。由此可見,IAsB對FAsB在sFAS 157中公允價值定義初步持贊同意見,顯示出比較明顯的趨同意向。
我國準則制訂機構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認為公允價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可見,我國公允價值定義基本上借鑒了IASB在現行IFRS中普遍采用的定義,但與FASB和IASB對公允價值定義的最新規定或意向存在差距,沒有明確計量時態,內涵也不夠清晰,尚待進一步完善,以便為公允價值的正確應用奠定堅實基礎。
二、公允價值的特征
通過對上述公允價值定義的分析,可以發現公允價值具有如下特征:
(一)公允性公允性是公允價值最基本的特征,該特征首先源自于公允價值形成的重要前提一“公平交易”(或“有序交易”),IASB和JWC都在其定義中強調了“公平交易”是取得公允價值的必要條件,公平交易是指在不存在特別或特殊關系(該關系可使交易價格不具市場狀況特征)的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該交易假定是在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各方獨立地發生行為。而FASB強調的是“有序交易”,雖然在措詞上有所不同,但內涵基本相同。其次,該特征還源于公允價值定義對交易主體的規定,即必須是“熟悉情況的、自愿的當事人”或“市場參與者”。“熟悉情況”是指自愿的購買者和自愿的銷售者雙方都對被計量項目的性質和特征、其實際和潛在的用途以及資產負債表日的市場狀況適度熟悉。“自愿的購買者”是指自愿而不是被迫購買。該購買者既不過分急于也不準備按任意價格購買。假定的購買者不會支付高于熟悉情況的自愿的購買者及銷售者構成的市場所要求的價格。“自愿的銷售者”不是一個急于出手,也不是一個準備接受任何價格的被迫的銷售者,更不是一個抱著固定價格不放,而不理性考慮當前市場狀況的銷售者。“市場參與者”是指獨立于報告主體,熟悉市場情況,有能力并自愿交易的主市場中的買者和賣者(1ASB,2000)。因此,公允價值定義對交易性質和主體的限定有效地保證了計量結果的公允性。
(二)現時動態性FASB和JWC在其定義中都考慮了公允價值計量時態的現時性,都使用了“計量日”這一術語來表述。而IASB雖然未在現行IFRS的定義中明確這一點,但在其修訂的IAS No.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2004)實施指南中規范公允價值計量時指出:公允價值中“使用估價技術的目標是確定計量日出于正常商業考慮所進行的公平交易中的交易價格”。這說明IASC也認同公允價值計價的現時性。由于在每個計量日,被計量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并非靜止不變,而是會隨著市場和環境的變化而變動,從而使公允價值具有動態的計量特征。通過運用公允價值在每一計量日對報告主體的資產或負債等被計量項目的計量,能夠動態地、及時地反映報告主體在各個計量日資產或負債的真實價值及其價值變動對企業業績帶來的影響,提高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
(三)估計性JWC定義中明確指出公允價值是計量日的一種“價格估計”,即在初始計量無法取得歷史成本或在對資產和負債進行后續計量時,公允價值均不是實際發生的交易價格,而是熟悉情況、自愿的當事人基于市場信息對被計量的資產或負債價值作出的估計。IASB和FASB雖然在其所下的定義中未出現“價格估計”的字眼,但從其在WRS、IAS、SFAS及SFAC中所推薦的各種獲取公允價值的技術來看,許多因素都要有賴于判斷和估計。因此,估計性是公允價值的一大特征。
公允價值的公允性和現時動態性的優勢使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在理論上被廣為推崇,發展成為僅次于歷史成本的最重要的計量屬性。公允價值的估計性特征則使其在實務應用中困難重重,人們對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可靠性的質疑就來自于公允價值估計性的特征。因此,如何使公允價值這種計量屬性在應用時揚長避短,充分發揮其計量的公允性和動態現時性優勢,抑制其由于需要估計而可能引發的隨意性和人為操縱的缺陷,確保計量結果的可靠性成為各國公允價值研究中要著重解決的問題。
三、公允價值與計量屬性的關系
FASB在其SFAC No.5《企業財務報表的確認與計量》中列舉了實務中的五種計量屬性:歷史成本(歷史收入)、現行成本、現行市價、可變現凈值和未來現金流量現值。IASB在其1989年的《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中也列舉了四種計量屬性:歷史成本、現行成本、可變現價值和現值。對于公允價值與上述幾種計量屬性之間的關系,是我國會計學術界有關公允價值研究中最具爭議性的問題。目前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念認為“公允價值本身不是一種計量屬性,而是一個檢驗尺度”(石本仁、賴紅寧,2001)。第二種觀點認為“公允價值是一種全新的復合會計計量屬性,它并非特指一種計量屬性,而可以表現為多種形式”(謝詩芬,2004;常勛)。
我國會計準則制訂機構對公允價值與其他計量屬性之間的關系也有闡述。財政部在2000年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投資》解釋中認為,“公允價值可以表現為多種形式,如可實現凈值、重置成本、現行市場價值、評估價值等”,似乎認可了公允價值是一種包羅各種計量屬性(除歷史成本之外)的復合計量屬性。而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則將公允價值作為與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等計量屬性相并列的獨立的計量屬性來定位,但未將公允價值與其他計量屬性之間的關系予以闡述。
上述的第一種觀點實際上是將公允價值與“公允列報”、“真實與公允”等財務會計的總體要求或標準混同起來了,從公允價值定義的介紹,可以發現公允價值定義符合FASB對計量屬性的定義,即“被計量對象要予以數量化或計量的特征或方面”。而認為公允價值是一種組合計量屬性,實質上也是把公允價值作為一種評判標準來看待。公允價值既不是一種組合計量屬性,也不是一種評判標準,而是獨立于歷史成本、現行成本、現行市價等計量屬性的一種新的、單獨存在的計量屬性,公允價值的本質是被計量項目的內在客觀價值。這一結論來自于對FASB《公允價值計量》準則中公允
價值的定義及FASB和IASB等對公允價值獲取方法的分析。公允價值與其他計量屬性之間雖不乏聯系但也存在較大的差別。
(一)公允價值與歷史成本按照FASB在SFAC No.5中的定義,歷史成本是為取得的一項資產所付出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金額,通常在取得之后按攤銷額或其他分配方式調整。歷史成本與公允價值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具體表現為:(1)歷史成本是以實際發生的交易為基礎并從企業投入價值角度來進行計量,是由現實交易產生的實際交換價格;而公允價值在大多數情況下并無實際交易存在,而是基于假想交易并站在市場參與者角度來計量,表現為一種虛擬的估計價格。(2)歷史成本計量屬性通常基于過去時點,只能用于初始計量并供以后各期進行攤銷和分配,歷史成本在不同會計期間的變化只是已知數的攤銷與分配,不存在后續計量問題,是一種靜態的計量屬性。而公允價值則基于現在或計量日時點,既可用于初始計量,也可用于后續時期的再計量,是一種動態的計量屬性。立足現實是公允價值與歷史成本計量屬性的一個主要區別。
(二)公允價值與現行成本現行成本是指如果現時取得相同的資產或與其相當的資產將會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公允價值與現行成本的聯系主要表現在:就計量時點而言,兩者是相同的,都是基于現在或計量日時點,而且兩者都不是以實際發生的交易為基礎。兩者的區別在于現行成本是強調站在某企業主體角度的投人價值,而公允價值則是強調站在獨立于企業主體的市場參與者角度的脫手價格。
(三)公允價值與現行市價現行市價是指在正常清理過程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獲得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公允價值與現行市價的聯系主要表現為:就計量時點而言,兩者是相同的,都是基于現行或計量日時點,而且兩者都不是以實際發生的交易為基礎的,都表現為一種脫手價格。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作為公允價值計量層級體系的第一層級的市價往往強調需具備兩個條件,即活躍市場和公平交易。而現行市價計量屬性并未強調公平交易和活躍市場。當存在不止一個市場價格時,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強調應選取對計量對象本身而言最有利的價格,而現時市價未強調這一點;現行市價計量屬性完全依賴于可觀察的市場價格,故難以對無形資產、專用設備等無現行市價的資產進行計量,而FASB和IIASB都規定公允價格計量屬性在不能獲取可觀察的市場價格時,還可基于可得到的最佳信息運用現值技術等手段進行估計確定;公允價值計量假設出售資產或轉讓負債的交易發生在資產或負債的主市場,在缺乏主市場情況下,則假設發生在最有利市場。而現行市場則不強調這一點。
(四)公允價值與可變現凈值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正規的業務中,一項資產可望換得的、未經貼現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扣除轉換時倘若發生的直接成本。可變現凈值是未折現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沒有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按可變現凈值計量,未來收回的現金與現在收回的現金是等價的,這一計量不可能得到市場參與者的承認和接受,因此,可變現凈值不能代表公允價值。但若時間較短且物價穩定,對于短期應收應付項目,由于其貨幣時間價值可忽略不計,故其可變現凈值可以近似地代表這些項目的公允價值。可變現凈值與公允價值的另一個區別在于:可變現凈值是扣除了預計變現過程中的直接成本后的凈值,而作為公允價值的市價則一般不涉及對交易成本(如運費、安裝費等)的調整。
(五)公允價值與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是指在正規的業務中,一項資產可望換得的未來現金流入量現值或貼現值,減去為取得流入量所需的現金流出量現值;或在正規的業務中,為清償一筆債務可望需要發生的未來現金流出量現值或貼現值。從嚴格意義上來講,現值并不是一項獨立的計量屬性,現值只是任何一種現金流量同利率的結合,是一種可以達到某種計量屬性的手段和技術。現值可以站在特定個體角度來估計,也可站在市場參與者角度來估計,站在特定個體角度所估計的現值通常稱之為特定個體價值或使用價值。由于特定個體(企業或個人)相對于其他市場參與者常常具有特定的比較優勢或比較劣勢,這種比較優勢或劣勢的存在會導致企業管理當局對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最優估計與眾多市場參與者估計的公允價值存在差異。雖然特定個體的估計有可能會有更加豐富的信息,但無論特定個體的期望如何,市場卻始終是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的決定者。公允價值本質上是一種基于市場信息的評價,是市場而不是其他特定個體對資產或負債價值的認定。因此,站在特定個體角度估計的未來現金流量現金不是公允價值,只有站在市場參與者角度估計的未來現金流量現金才是公允價值。從實務操作的角度看,企業在會計計量中使用現金流量時通常并不清楚其他市場參與者評估該資產或負債所使用的假設。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沒有相反的證據表明其他市場參與者會采用相反的假設,那么采用企業自己對未來現金流量的假設進行估計就與公允價值不相矛盾,但如果有這類證據存在,那么企業應該調整自己的假設以便與市場保持一致(張為國,趙宇龍,2000)。
由以上分析可知,上述幾種計量屬性在符合一定條件下都有趨向于公允價值的可能,但并不能由此認為公允價值是一種包含各種計量屬性的復合計量屬性。各計量屬性在計量結果上表現出來的有時相同,并不排斥各計量屬性在內涵上的各自獨立性。因此,筆者認為,公允價值是在現行市價和現值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一種獨立的計量屬性,是對被計量項目內在客觀價值的一種度量。
四、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
在與公允價值相關的諸多理論問題中,如何客觀地計量公允價值一直爭議較大。通常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有市價法、類似項目法和估價技術法。在確定所計量項目的公允價值時,要從這三種方法中選擇一種,而這三種方法的采用是有一定程序的。通常情況下,首選的方法是市價法,因為一個公開的市場價格通常是最為令人接受,從而也最公允的;在沒有所計量項目的市場價格的情況下,往往采用類似項目法,通過按照一定的嚴格條件選取的類似項目的市場價格來決定聽計量項目的公允價值;而當所計量的項目不存在或只有很少的市場價格信息,從而無法運用市價法和類似項目法時,則考慮采用估價技術法對所計量項目的公允價值做出估計。這三種方法的主觀成分是依次增加的,而應用難度也是依次增加的。在使用這三種方法時還有很多嚴格的使用條件和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市價法市價法是在確定公允價值時最先使用的一種方法,是將資產和負債的市場價格作為其公允價值的方法。市場價格被認為是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最好的反映。一個公開市場上的價格,通常是公允的和可接受的,對于某些資產或負債而言也是容易得到的。應用市價法應注意以下幾點:所采用的市場價格最好是活躍市場中的交易價格。此外,應采用相同項目、最近的市場價格作為該項目的市場價格;該市場價格最好是計量當日的市場報價。當找不到計量日的市場價格時,可以采用稍微提前的市場價格,但計量日與市價日之間由于時間的流逝和市場條件變化而對
公允價值產生的影響,應當可以估計。
當存在不止一個市場價格時,應當選取最有利于企業的一個市場價格。“最有利”意味著企業可以得到的最高的價格,就資產而言,意味著更高的脫手價格,對負債而言,意味更低的清償或轉移價格。選擇最有利的市場價格決策規則是基于這樣一種假設,大多數的企業以利潤或凈資產最大化為目標,在這一前提之下,企業才會盡力尋求最有利于自身的價格,通過市場買賣雙方的討價還價,各種市場力量的博弈,最終形成一個市場參與各方均可接受的價格。但“最有利”并不是對企業自身的目標而言的。對一項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的計量,應該是對該資產或負債本身而言最有利的價格,而不是對企業整體最有利的價格。
市場價格中存在與所計量的項目的權利與義務并不直接相關的部分,對于這一部分價格,應予以剔除。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所計量項目存在相應的市場價格,該價格就一定是所計量項目的公允價值。以下幾種情況中,不能將市場價格引用為所計量項目的公允價值:(1)決定市場價格的交易是發生在一個或多個正經歷財務困難的企業之間的,如正處于破產清算的企業,被法庭強制拍賣的資產等。但當市場上能夠影響某一類資產或負債的企業,其大部分均處于財務困難狀態中時,這時的市場價格就有可能代表了該類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2)決定市場價格的交易,是發生在關聯方企業之間的。發生在關聯方企業之間的交易顯然是有失公允的,不能代表該類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3)決定市場價格的交易,是按以前簽訂好的合同進行的,僅僅是在現期執行而已。這一交易價格,是合同簽訂日的市場狀況所決定的價格,不能代表該項目現在的公允價值,代表的是該項目在簽訂日的公允價值。所以,這一價格不是所計量項目現時的公允價值。(4)決定市場價格的交易,不是一項獨立的交易,它還受到其他與之相關聯的交易的影響。(5)在存在眾所周知的影響市場價格公允性因素的情況下,所得到的市場價格不能作為公允價值。(6)決定市場價格的交易,不是一項經常易,在計量日該交易發生的可能性非常小。這種情況下,企業往往要考慮采用一定的計價技術,但企業應當仔細研究采用計價技術所得到的公允價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異,以決定是否要對所得到的公允價值進行調整。上述情況下的市場價格雖然不能作為確定公允價值的基礎,但可以為判斷通過其他途徑得到的公允價值的公允性提供幫助。
(二)類似項目法在所計量的項目沒有市場價格的情況下,往往采用類似項目法,通過按照一定的嚴格條件選取的類似項目的市場價格來決定所計量項目的公允價值。類似項目法是指在找不到所計量項目的市場價格的情況下的一種替代方法,是通過參考類似項目的市場價格來確定所計量項目的公允價值的一種方法。應用類似項目法最關鍵的就是類似項目的確定。所謂的類似項目是那些與所計量的項目具有相同的現金流量形式的項目。
通常研究兩個項目是否相似的具體步驟如下:(1)確定所要計量的項目的期望現金流量。(2)選定另外一個初步認為具有相似特征的資產或負債。(3)比較兩個項目的現金流量以確保其是相同的。(4)評價是否在一個項目中影響其價值的因素在另一個項目中同樣的全部得到了反應,如不同的風險水平。如果存在這樣的未被反映的因素,應確認該因素的影響能否被合理剔除。如果不可能被合理剔除,則這兩個項目不是相似項目。(5)判斷兩個項目的現金流量面對經濟狀況變化時是否按照同樣的方式變化。如果不是,則它們不是相似項目。
在判定一個項目是所計量項目的類似項目之后。并不意味著其市場價格就成了所計量項目的公允價值或者成為該項目公允價值的參考價值,還應該參照前述市價法應用中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市場價格失靈的情況做出判斷和調整。
(三)估價技術法當所計量的項目不存在或只有很少的市場價格信息,從而無法運用市價法和類似項目法時,需要考慮采用估價技術法對所計量項目的公允價值做出估計。所謂“適當”的估價技術,是指通過資產的估價技術所得到的公允價值應當反映企業在計量日的市場狀況下,在正常公平交易中,售出一項資產所能得到的金額;或通過負債的估價技術所得到的公允價值應當反映出企業在計量日的市場狀況下,在正常公平交易中,重新產生一項負債所能收到的金額,或在清償負債時所應支付的金額。
一、引言
公允價值在我國從興起到推廣經歷了一段曲折的過程。我國最早運用公允價值是在1999年實施的“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易”準則中,由于很多企業利用其來操控利潤,從而引發眾多學者對公允價值在我國運用的合理性的質疑,財政部只能立即叫停公允價值的推行。2006年,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再次引入公允價值并規定于各個具體會計準則,但由于公允價值本身的缺陷以及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政府和上市公司在會計實務方面都持有謹慎應用的態度。因此,如何提高公允價值的可靠性和實用性成為我國會計界熱議的話題,本文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討論建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相關問題,集中規制公允價值計量,以使公允價值能夠得到更有效的應用。
二、公允價值計量準則構建的必要性
(一)公允價值在我國推行的必要性
公允價值的特性決定其在我國推行的必要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公允價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交換資產或清償負債的金額。”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FAS 157中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在計量日當天,市場參與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收到的價格,或轉移負債支付的價格。”
結合以上兩種最為普遍接受的公允價值定義,我們可以分析出公允價值的四個主要特性,而這四個特性主要是相對歷史成本而言的:(1)公允價值是基于市場而不是特定主體進行計量的。(2)公允價值所基于的交易是假想的交易并非實際發生的交易。(3)公允價值的計量日是確定的承諾日和清算交割期以前的每個報告日,并不是以往常用的交易日。(4)公允價值主要是基于市場的估計價格,它的估價面向未來,它的金額、時間安排等方面可以反映市場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歷史成本計量與公允價值計量相結合的雙重計量模式是歷史與時代的必然選擇。由于公允價值主要是隨市場價格波動,由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或負債就與市場緊密相關,尤其是在絕大多數商品有可觀察的活躍市場的情況下,基于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負債表就有可能反映企業的現時價值而不再是成本,通過這樣的資產負債表向投資者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就具有相關性,這是歷史成本計量所不能實現的。另外,公允價值是基于預先約定的假定交易所得的估計價格,因此它是面向未來的,基于它計量的資產負債表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就具有一定的預測性,這也是投資者所希望獲得的。在金融創新時代,價格波動大的衍生金融工具更是對公允價值計量提出了新的要求。會計實踐已經證明并將繼續證明:公允價值是計量金融工具最相關的屬性,也是計量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關的計量屬性。
金融危機的根源并非公允價值。2007年美國的金融危機將公允價值推到了風口浪尖的位置,金融界有關人士指責其為金融危機的根源,公允價值成為了眾矢之的,公允價值的可靠性和實用性也因此遭到有史以來最大的質疑,在國內公允價值的推行甚至被財政部一度叫停,但會計學術界與會計實務界普遍認為公允價值不是金融危機的源頭。SFAC No.2在“中立性”(Neutrality)中提到“不公允就是不中立”。所以,公允可以視為中立的同義詞。即公允應指在如實反映的基礎上不偏向任何利益集團,亦在可靠性前提下要求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由于市場價格是由市場參與者(有可能只有買賣雙方,也有可能有多個市場買賣方)共同決定的,而不是由企業單方面決定,因此市場價格不論是在過去、現在還是將來都可以提供公平、公正的信息。由于公允價值是基于市場決定的,因此它可以被認為是公允的。而且,近期美國SEC和FASB允許企業用按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等方法對公允價值進行估價,尤其是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市場已不活躍,交易變得無序,利用這些不可觀察的市場信息進行的主觀估計勢必對公允價值的公允性造成極大的沖擊。所以,圍繞市場價格波動,反映當前經濟實況的公允價值并不是金融危機的根源。導致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應該是:信用擴張,虛擬經濟引起的經濟泡沫破裂。2008年金融危機應該歸咎于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不力和不嚴格的風險控制以及銀行錯誤的信貸決策,不應嫁禍于公允價值。中止公允價值的推行就等于轉移目標,將金融危機歸責于公允價值,這樣非但不能幫助企業脫離和預防金融危機,更會阻礙金融創新的發展。因此盲目地指責公允價值為2008年金融危機根源而限制其在我國的推行是不明智的,改進公允價值會計才是合理、現實的選擇。
(二)構建公允價值計量準則以解決現行準則中的問題
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公允價值計量的論述散亂不明晰。綜合分析國內外對公允價值的研究,涉及公允價值的應用方面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探討哪些經濟事項需要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即公允價值計量的使用范圍問題;二是如何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即公允價值計量的使用方法問題。對于公允價值計量的使用范圍問題,我國現行的具體準則中已經對此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在38項準則中,21項不同程度地運用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其中有17項具體準則直接運用了公允價值,有關公允價值的應用指南就分散在17項具體準則中,但是只有“資產減值”、“企業年金基金”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這三項具體準則提供了具體的公允價值計量應用指導。正是由于相關的應用指南都零散的分布于各項具體準則中,現行準則對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用指導就顯得缺乏統一性和規范性,這樣的準則會混淆會計實務者對于公允價值計量的使用,以致計量結果的不統一。
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的定義也不明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章第四十二條第五款:“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七章第五十條:“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在公平交易中,交易雙方應當是持續經營企業,不打算或者不需要進行清算、重大縮減經營規模,或在不利條件下仍進行交易。”現行準則中這兩處對公允價值概念以及對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使用條件的闡述是比較具體的,雖然兩處所要表達的實質大同小異,但是字面上卻沒有做到一致。恰恰是這種不一致,極有可能給準則的學習者和使用者的理解造成歧義。比較這兩處描述,第22號準則的描述明顯比基本準則更加具體,這樣的安排順序不利于準則中有關公允價值的學習,再加上公允價值在很多具體準則中都有出現,如果準則學習者不能做到準確把握公允價值概念就去學習其他新準則,那么新準則的應用和推廣必定會受到一定的影響。鑒于此,構建一個統一、可理解、可操作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使之為我國會計實務界提供操作性指導是很有必要的。
三、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完善的建議
(一)對公允價值的定義進行完善
構建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的首要任務是對公允價值進行準確定義。我國關于公允價值的定義與IASB在其第32號國際會計準則中的定義基本相似,但與另一權威機構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中關于公允價值的定義相比還是有些出入的。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差異:(1)IASB定義的公允價值既不是脫手價格,也不是入賬價格;而FASB明確定義公允價值是脫手價格,因為脫手價格能夠代表未來的現金流入或者流出,符合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有預期的作用。(2)IASB將負債的交換價格描述為清償一項負債所要支付的價格,而FASB將負債的交換價格描述為轉移一項負債支付的價格。(3)IASB將交易參與者定義為在一項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雙方,FASB則直接用市場參與者概括。(4)IASB與FASB均認為公允價值應基于市場,但FASB強調公允價值是估計價格,公允價值是基于一項假想交易并非實際交易,而IASB對公允價值的這些補充說明就比較分散不明確。
由于我國的基本準則對公允價值與IASB基本相似,所以以下三點均未明確:(1)交易價格是入賬價格還是脫手價格;(2)公允價值的前提是明確承諾的假想交易還是實際交易;(3)公允價值是估計價格還是現實價格。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在確定公允價值定義時適當借鑒FASB的定義來進行完善。
(二)完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的結構
構建公允價值計量準則應先完善準則結構。完善的結構不僅能指導準則還能監督評估已有準則的質量,保證準則相關文件內在邏輯的一致性,因此完善準則結構也是構建準則的重要任務。通過分析IASB與FASB制定“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的目的看,主要是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明確公允價值的定義;二是為公允價值建立一個統一的計量框架;三是對公允價值相關信息的披露提出完整要求。所以制定的準則內容除了確定公允價值的定義、目標和適用范圍外,應集中在“計量”和“披露”這兩部分內容。但我國現行準則中有關這兩部分的內容比較零散,對這兩部分內容描述的篇幅比例也不合理,對計量問題的討論明顯多于信息披露問題,因此我國準則結構的邏輯性不如國際準則嚴密。此外,還有對相關關鍵詞的解釋問題。國際準則不僅在準則正文中對關鍵名詞做出解釋,還單獨在附錄一中對關鍵名詞的定義進行匯總,這樣安排可以方便查詢,既易于閱讀又便于理解;而我國準則則是將各關鍵名詞定義穿插在各個條文中,給準則的閱讀理解造成很多不便。因此,完善準則結構才能增強準則的邏輯性從而使準則更具實用意義。
四、結束語
推進公允價值計量的有效應用除了制定統一完善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外,還應為其創造一些有利條件:(1)進一步完善市場環境。由于公允價值是基于市場的估計價值,所以相同或相似的資產或負債存在活躍市場時就可以獲得反映真實市場情況的可靠信息,基于此信息估算的價值就真實可信。(2)進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如果公司治理機制存在漏洞,人為操縱現象嚴重,公允價值就不能做到真實公允。(3)進一步提高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計算公允價值需要會計人員的估價和判斷能力,因此加強會計人員后續教育提升專業水平,才能更準確計算公允價值。另外,注冊會計師對公允價值估計的審計能力也應同步加強。
筆者堅信,隨著公允價值計量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準則也能不斷得到完善,再輔以上述三點有利條件,在不久的將來公允價值計量必能高效的發揮其作用,為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相關可靠的財務信息。J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3-5595(2012)05-0016-06
一、引言
對市場進入條件的理解是研究市場競爭機制的關鍵所在。所謂完全競爭理論只是市場進入條件的一種極端情況和一種理想狀態。在完全可競爭市場上,進入和退出市場都是無摩擦的,不存在進入和退出的障礙,市場價格必然等于邊際成本。由于在現實中很難滿足這種要求,雖然完全競爭理論被視為經濟理論的基本范式,但是完全可競爭市場只能作為研究現實經濟效率的參照系。在完全競爭理論中,對競爭的理解通常只限于產業中在位企業之間的直接競爭,而完全忽略了潛在進入者對于市場競爭的影響。因而,完全競爭理論對市場競爭機制的分析必然是片面的。
貝恩指出,進入壁壘是市場的重要結構特征,開創了從市場進入條件角度審視市場競爭機制的先河。[1]3在經濟理論中存在著對于市場進入條件的多種不同觀點。其中,最具影響力的觀點是貝恩和施蒂格勒。貝恩認為,潛在競爭的有效性取決于市場的結構因素,如規模經濟、絕對成本優勢等,進入壁壘的存在有其結構基礎。[1]11施蒂格勒則認為,市場結構不能表明進入壁壘的高低,而是對在位企業之間效率差異的反映,絕大多數進入壁壘都是由政府對市場的限制引起的。[2]69此外,處于這兩種極端情況之間的研究還有弗格森、費雪、魏茨賽克、吉爾伯特、卡爾頓和佩羅夫、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等,他們的研究不僅建立在貝恩和施蒂格勒的基礎上,而且對進入壁壘本身的含義也提出了不同的見解。
對進入壁壘的不當理解會直接影響競爭機制的效率,造成社會福利損失。一方面,如果對進入壁壘界定過寬,將正常的企業行為界定為進入壁壘,則會直接干預和不當限制企業的正常經營;另一方面,如果對進入壁壘的界定過窄,對限制市場競爭的因素視而不見,又會導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在中國市場經濟日臻成熟的今天,清楚理解進入壁壘的含義對于制定適合中國經濟實際的產業政策并指導經濟實踐、促進產業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的目的是厘清這些不同定義的含義和區別,同時,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規模經濟和絕對成本優勢能否作為進入壁壘。
二、關于進入壁壘的七種定義
貝恩認為,進入壁壘是產業中在位廠商對于潛在進入者的優勢,這種優勢反映了在位廠商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維持其價格高于競爭性水平而不會引起新的企業進入該產業。因而,貝恩定義以在位廠商獲取超額利潤的能力作為判別進入壁壘的標準。由此,貝恩提出了幾類進入壁壘:規模經濟、資本要求、產品差異化和絕對成本優勢。[1]4而且,貝恩的實證研究表明,這幾類進入壁壘似乎與高利潤水平正相關。貝恩定義的隱含邏輯是,進入壁壘和超額利潤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施蒂格勒認為,進入壁壘是尋求進入一個產業的企業必須承擔而產業中的在位企業(在某一或每一產出水平上)現在不用承擔的生產成本。[2]69因而,施蒂格勒定義將在位廠商和進入者之間的成本差異作為進入壁壘的判別標準。施蒂格勒的定義比貝恩的定義要窄,貝恩意義上的進入壁壘不一定是施蒂格勒意義上的進入壁壘,但施蒂格勒意義上的進入壁壘都是貝恩意義上的進入壁壘。根據施蒂格勒的定義,只要進入者和在位廠商能夠得到同樣的技術,規模經濟就不是進入壁壘;而且,在規模經濟的極端形式——自然壟斷的情況下,很難說進入壁壘是規模經濟還是需求不足。同樣,資本要求也不是進入壁壘,除非在位企業不需要為此支付成本。產品差異化和絕對成本優勢能否成為進入壁壘需要進行具體分析。
弗格森追隨貝恩,將進入壁壘定義為使進入無利可圖但又允許在位企業超過邊際成本定價并持續獲得壟斷收益的因素。[3]7與貝恩相比,弗格森的定義增加了一個要求,即在位廠商持續得到壟斷利潤。也就是說,在位廠商要持續獲得超過一般水平的利潤,單純定價超出邊際成本的條件是不充分的。原因在于,在位廠商的邊際成本很可能低于其平均成本。這時,即便像貝恩所說的那樣在位廠商的價格超過邊際成本,也并不能保證其得到壟斷收益,只有在價格超過平均成本時才能得到超額利潤。
中國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年10月第28卷 第5期 劉廣生,等:進入壁壘的七種基本定義及其意蘊比較費雪認為,進入壁壘是當進入對社會有益時阻止進入的任何因素。具體而言,當市場上存在不必要的高額利潤,而且如果這些利潤通過競爭消失,社會福利就會得到改善,但是企業卻不能進入競爭時,就會存在進入壁壘。此時,潛在進入企業的成本—收益計算并不能正確地反映社會對成本—收益的計算。[4]8在從利潤角度定義進入壁壘的意義上,費雪的定義是追隨貝恩和弗格森的。但是,與貝恩和弗格森定義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費雪的定義更強調社會福利和進入壁壘的規范意義,這導致很多貝恩意義上的進入壁壘都不再構成進入壁壘。
魏茨賽克認為,進入壁壘是一種尋求進入一個產業的企業必須承擔而已經處于該產業的企業不必承擔的生產成本;從社會的角度看,這意味著資源配置的扭曲。[5]10顯然,魏茨賽克的定義是對施蒂格勒定義的一種修正,認為只有在進入者和在位者之間的成本差異減少社會福利時才構成進入壁壘,因而突出強調進入壁壘的社會福利含義。從某種意義上講,魏茨賽克對施蒂格勒定義的修正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經濟學家通常隱含地假定進入壁壘會阻礙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并意味著無效率,而魏茨賽克的分析表明,某些進入壁壘的存在對資源配置是有益的。根據魏茨賽克的定義,不僅需要重新審視貝恩意義上的進入壁壘,而且施蒂格勒對進入壁壘的定義也存在問題。比如,考慮某個存在正外部性的產業,即便在位廠商和進入者不存在任何成本差異,從社會的角度看,對于該產業的進入也是不充分的。這時正的外部性就是進入壁壘,而施蒂格勒對進入壁壘的定義顯然沒有考慮到這一點。
吉爾伯特認為,進入壁壘是由于已經在位而得到的租金。①這種定義集中關注在位廠商的優勢而不是進入者的劣勢。由此,進入壁壘是在位企業僅僅由于已經處于某一產業而得到的額外利潤。這種定義的令人費解之處在于,在一般的意義上,利潤的存在是潛在進入者進入某一產業的動力而不是障礙,因而利潤本身并不是一種壁壘,而是壁壘存在的一種結果。從利潤的角度定義進入壁壘,可以將吉爾伯特的定義視為是對貝恩定義的發展。
卡爾頓和佩羅夫認為,進入壁壘是任何阻止企業家隨時在市場上創造一個新企業的因素,長期的進入壁壘是新進入者必須發生而在位企業不必(或曾經不必)承擔的成本。②這種定義追隨施蒂格勒,同時對施蒂格勒定義進行了進一步的發展和修正。卡爾頓和佩羅夫第一次明確從時間的角度提出了關于進入壁壘的定義,因而他們的定義可以分為短期和長期兩個定義。實際上,他們從短期角度對進入壁壘進行的定義并不具備實用性,因為這不僅意味著任何資本要求都是進入壁壘,而且意味著任何需要進入時間的產業都存在進入壁壘③。同時,他們的定義澄清了施蒂格勒定義中在時間上存在的問題。施蒂格勒定義使用的是現在時態,這意味著只要進入者現在需要承擔而在位廠商現在不需要承擔的成本就是進入壁壘,哪怕這種成本是在位廠商在過去進入市場時也是必須承擔的。卡爾頓和佩羅夫的定義顯然注意到了這一點,并不再將這種成本視為進入壁壘。
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提出了一種劃分進入壁壘的不同方法。④他們將新進入者必須發生而在位企業不必(或曾經不必)承擔的成本——經卡爾頓和佩羅夫修正后的施蒂格勒定義——稱為進入的經濟壁壘;將延遲進入并因此降低了與不存在成本差異的立即進入相比的社會福利的成本——經魏茨賽克修正后的施蒂格勒定義——稱為進入的反托拉斯壁壘。反托拉斯壁壘比經濟壁壘的范圍更廣,所有的經濟壁壘都是反托拉斯壁壘,但是反托拉斯壁壘不一定是經濟壁壘。此外,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認為還可以將進入壁壘分為基本的進入壁壘和輔助的進入壁壘。基本的進入壁壘指的是本身能夠構成進入壁壘的成本;輔助的進入壁壘指的是,盡管某種成本本身不能構成進入壁壘,但是,如果這種成本存在會加強其他的進入壁壘。④
三、規模經濟、資本要求與進入壁壘
如上所述,貝恩認為規模經濟是一種重要的進入壁壘。規模經濟有兩個重要來源:專業化經濟和貨幣經濟。前者指的是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可以允許要素在更大程度上進行專業化而帶來的分工經濟;后者指的是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企業可以以更低的貨幣價格獲得其所購買或使用的生產要素,也就是說,這種經濟不是來源于實際成本的下降,而是源于進行大規模的采購而使得企業擁有更強的討價還價能力。這樣,貝恩認為規模經濟對進入條件存在兩種影響:一是規模經濟的百分比效應,即最小最有規模產出占據產業總產出的百分比越大,對該產業的進入越難;二是絕對資本要求效應,即企業規模小于最小最有規模時,單位成本上升越快,對該產業的進入越難。
為什么規模經濟的存在會阻止進入呢?貝恩認為,如果進入者以一個足夠小的規模進入,以至于這種進入對于在位廠商的價格和產出不會產生任何能感覺到的影響,這時,不會引起在位企業的報復。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進入者的規模不是最優的,同時成本也比最優規模的成本更高。如果進入者以一個較大的規模(以最優或接近最優的規模)進入,以至于影響到了產業的價格或者產量,假定在位企業決定降低價格而不是減少產量,直到進入者能夠在新的價格下獲得一個市場分額,在這種情況下,進入實際上降低了產業價格,使得進入后的在位者和進入者的價格都比進入之前要低。同樣,如果進入者以一個較大的規模(以最優或接近最優的規模)進入,假定在位企業不是以降低價格而是限制產出的方式以使得進入者獲得一定的市場分額,在這種情況下,結果只能是進入者和在位者共同處于次優規模,并使得它們的成本高于可達到的最小成本。同樣,假定進入者以一個較大的規模(以最優或接近最優的規模)進入,在位者可通過降低價格進行報復以阻止其進入。總之,進入存在明顯規模經濟的產業,或者會導致較高的成本,或者會導致較低的價格,或者兩者同時出現。這樣,在位企業一般可以使價格高于可達到的最小平均成本而不引起進入。[1]55根據貝恩的定義,這就意味著存在進入壁壘。
弗格森認為,規模經濟是進入壁壘,而如果資本要求不是規模經濟的一個來源的話,就不是進入壁壘。[3]10費雪認為,規模經濟本身不能構成進入壁壘,但是,卻可能為進入壁壘的存在提供條件。[4]14如果有效生產的最小規模比整個需求更大時,在位企業就可能得到壟斷利潤。在這種情況下,進入者會根據進入后而不是進入前的情況計算利潤,并發現市場上存在一個以上的最小規模企業對產出的增加導致價格下降到無利可圖的程度。但是,即便如此,如果在最小規模之前成本曲線急劇下降,并且當所有的企業都處于最小規模時市場不能再容納另外一個企業,社會的成本收益計算與私人的成本收益計算是相同的,此時規模經濟就不是進入壁壘。不過,當成本在達到最小規模之前的下降比較平緩時,決定進入者是否進入的是進入者關于進入對在位廠商產量影響的預期。這時,就會存在進入對社會有利而進入者因為不相信有足夠的市場空間而不進入的情況。此時,與規模經濟相關的進入者預期不正確就構成了進入壁壘。
費雪認為,在進入需要進行大量投資的情況下,在位企業可能獲得超過一般水平的利潤,而且通過進入可以使這種利潤消失,這似乎意味著存在進入壁壘。但是,經過適當的分析可以表明,這里實際上并不必然存在社會不希望的高利潤。原因在于,在一個只有企業付出大量資本費用才能進入的產業中,如果從長期看企業的預期利潤不能充分彌補最初的資本投資,企業就不會進入。這時,企業選擇進入的結果是得到比其他地方更低的回報。如果不能保證資本的回報率超過在其他地方的回報率,從社會的角度看,所產生的資本費用就是浪費性的。由此可見,潛在進入者所進行的計算與社會希望它所進行的計算是完全一樣的,選擇不進入正是社會希望潛在進入者所得到的計算結果。因而,資本要求不是一種進入壁壘。[4]26
需要指出的是,費雪的分析忽略了消費者剩余,而消費者剩余只會進入社會計算而不會進入潛在進入者的計算。也就是說,不能排除兩者的計算不一致的可能性。這樣,在某些情況下,盡管從進入者的角度看,進入是不值得的,但是,從社會的角度看,只要消費者從進入中得到的好處大于進入企業的損失,進入就是值得的。這時,根據費雪的定義,就會存在進入壁壘。
根據維茨塞克的定義,資本要求和規模經濟并不能在一般意義上構成進入壁壘。[5]10為了證明這一點,魏茨塞克模型化了一個具有規模經濟的產業,并表明在古諾均衡下,自由進入時均衡的企業數量超過了社會最優時的企業數量,同時,總產量小于社會最優時的產量。[5]25也就是說,自由進入時的均衡企業數量過多,每一個企業的產量又過小,這時,由企業規模經濟所節約的成本比由于企業減少而帶來的損失更大。在這種情況下,“進入壁壘”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增加福利。
貝恩認為,在存在規模經濟且在位企業已經達到有效規模時,如果進入者在有效規模水平上進入后的產出超出了產業需求,價格就可能會低于進入者的單位成本,這樣,進入就會無利可圖。這實際上是假定進入者預期,即便進入之后在位廠商也會維持進入之前的產出水平,但是,一旦進入者進入,在位廠商就會希望通過減少自己的產出阻止利潤的消失。在這種情況下,進入者的利潤也不會完全消失,進入者就會預期進入且是有利可圖的。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認為,只有一部分消費者由在位廠商轉移到進入者的情況下,在位廠商產出的減少才會阻止進入者利潤的消失。但是,由于連續購買比嘗試新產品的風險更低,消費者會忠誠于已經存在的品牌。這樣,只有在消費者對在位廠商的品牌足夠忠誠的情況下,規模經濟才會阻止進入。因此,規模經濟不是基本的進入壁壘,而是可以增強基本壁壘(如品牌忠誠度)的輔助壁壘。④
在規模經濟存在的情況下,貝恩認為,由于產業的剩余容量只能夠容納有效規模產能的一部分,進入就會被阻止。但是,考慮到現存工廠的被更替,以及那些處于增長期的產業,產業容量對進入的限制一般只是一種相當短期的現象。從這個意義上,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認為,規模經濟是進入的反托拉斯壁壘,但不是進入的經濟壁壘。④
根據吉爾伯特的定義,資本要求是進入壁壘,特別是,當其中的大部分是沉沒成本時。①沉沒成本本身是退出壁壘而不是進入壁壘。退出壁壘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影響進入決策。一方面,退出壁壘可以通過影響在位廠商的激勵對進入產生間接影響,如果在位廠商不能在不遭受很大損失的情況下退出,那么,他們在進入之后采取攻擊行動的威脅就是可置信的,這會阻止進入的發生。這樣,在位廠商的退出壁壘產生了進入壁壘。另一方面,退出壁壘還可以對進入產生直接影響。在進入失敗的情況下,沉沒成本會增加進入者的損失,這使得進入后在位廠商的攻擊行為更為可怕。因此,進入者的退出壁壘也造成了進入壁壘。根據吉爾伯特的定義,沉沒成本就是進入壁壘。
施蒂格勒顯然并不將規模經濟和資本要求看成是一種進入壁壘。類似地,卡爾頓和佩羅夫認為,如果進入者和在位廠商能夠同樣地得到規模經濟的好處,在位廠商就不能得到過高的利潤。他們還認為,進入者難以籌集大額資本的觀點也是不正確的。②原因在于,只要資本市場運轉良好,一個同樣有利可圖的大項目就不會比小項目更難以籌集資金。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并不是項目的大小,而是項目的好壞。同樣地,根據施蒂格勒式的定義,沉沒成本不是壁壘,因為所有的進入者都同樣要承擔這些沉沒成本。從長期看來,并不存在沉沒成本,卡爾頓和佩羅夫并不將沉沒成本看成是進入壁壘。
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認為,資本市場的不完全并不能使資本要求成為基本的進入壁壘,④即便資本市場存在無效率。但是,由于對產業前景信息不對稱,大規模的項目比小規模的項目融資不一定難度更大。當然,資本市場的不完全對財富更多和更有經驗的企業比對沒有這種記錄的企業家更有利,但是,前者并不必然是在位廠商。實際上,很多進入某一新領域的企業都是多樣化的大型企業。微軟進入網景瀏覽器業務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既然資金的籌集成本和難度一般與企業的大小而不是其某一具體業務的大小相關[4]29,那么,在那些主要的潛在進入者都是大型多樣化企業的產業中,大量的資本成本就不是進入壁壘。
盡管如此,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認為,資本成本可以間接地阻止進入。④原因在于,資本成本經常能夠以放大風險的方式增強其他的進入壁壘。如果進入需要支出大量的沉沒成本,這種情況下,進入一旦失敗就會給進入者帶來巨大的損失。此時,在位廠商的攻擊行為可以阻止進入。潛在的損失越大,攻擊行為的威脅就越有威懾力。資本要求就是一種輔助的進入壁壘,特別是當其中的大部分是沉沒成本時。
在位廠商過去必須承擔進入者現在必須承擔的資本成本。根據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的定義,資本成本不是進入的經濟壁壘。④當資本成本中的一部分是沉沒成本時,這部分成本在進入前是可以進行選擇的。但是,一旦進入就不能再進行選擇。當市場條件存在不確定性的時候,這種選擇權是有價值的。這樣,在市場條件是動態變化的時候,這些成本會延遲進入。根據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的定義,資本成本可以是反托拉斯進入壁壘。④
四、絕對成本優勢與進入壁壘
貝恩認為,如果潛在進入者的預期單位生產成本在任何規模水平上都比在位廠商的高,換句話說,潛在進入者的長期平均成本或者規模曲線(表示企業的生產規模和大部為成本關系的曲線)處于一種比在位廠商更高的水平,在位廠商就會存在絕對成本優勢。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在位企業和進入者都處于自己的最優規模或者最小成本規模,進入者的單位成本仍然比在位廠商的高。如果在位廠商擁有絕對成本優勢,它們就可以在其最小平均成本水平之上定價,同時并不會導致進入者的進入。也就是說,絕對成本優勢構成了進入壁壘。
貝恩指出了絕對成本優勢的四種來源:(1)在位企業控制更好的生產技術,如專利和商業秘密,并能夠拒絕進入者使用或者通過收取使用費來提高進入者的成本。(2)生產要素市場的不完全使得在位企業能夠以比潛在進入者更低的價格獲得生產要素。(3)戰略要素供應,特別是自然資源,為在位企業所有或者控制。這樣,由于得不到這些資源,導致進入者使用較差的資源因而成本更高,或者以一個較高的價格從在位企業那里購買優質資源。(4)投資基金市場或許會對進入者要求比在位企業更高的實際利率。這里,以對自然資源的壟斷權、專利、更優的效率為例進行說明。[1]148
費雪認為,當某種稀缺資源被在位企業全部擁有時,就會存在進入壁壘。原因在于,在位企業可能不會在最大程度上需要使用這種資源,而是儲存這種資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進入能夠發生并擴大產出就會改善社會福利。[3]11吉爾伯特認為,貝恩的分析中忽略了機會成本的作用。①對稀缺生產要素的使用必然存在機會成本,企業是自己使用這種資源還是將其轉讓給競爭者使用,必須考慮使用該資源的機會成本。如果恰當地計算這種機會成本,則由此帶來的表面上的絕對成本優勢將不復存在。
假如不同的企業具有不同的效率水平,在位企業之間的回報水平就會不一樣:邊際在位廠商只能得到一般的投資回報率,而更有效率的在位企業則得到更高的投資回報率。類似地,如果在位企業比進入者的效率高,在位企業就會得到比進入者更高的回報率。更有效率的在位企業得到更高的收入可以解釋為一種效率租金或企業家要素收入。在位企業是那些企業家密集型企業(擁有更多稀缺投入要素——企業家能力的企業),因此,這些企業需要更少的勞動和其他投入,正如資本密集型的企業對勞動的投入更少一樣,因而表現出會計利潤與企業家密集度的正相關關系。更優的效率是進入壁壘嗎?由于更有效率的企業在位并不意味著資源配置的扭曲,從社會福利的角度考察,更有效率的在位企業不會導致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出現不一致,魏茨賽克認為更優的效率不是進入壁壘。
專利是進入壁壘嗎?要與擁有專利的在位廠商競爭,潛在競爭者或者繞過這個專利進行發明,或者得到在位廠商的許可。如果支付專利使用費,這種成本是在位企業不必承擔而潛在進入者必須承擔的。如果潛在進入者選擇自己發明,即便潛在進入者能夠以同樣的成本得到的同樣的研發結果,由于該發明已被申請專利,潛在進入者也必須付出比在位企業更大的成本才能使用得到的同樣的研究成果。根據卡爾頓和佩羅夫的定義,專利就是一種長期進入壁壘。②
由于創新屬于公共產品,對其使用的任何限制似乎都是無效率的。在一項創新產生之后,從短期來看,如果其他企業能夠立即得到這項創新并通過模仿進行生產,社會的福利會得到改善。那種認為專利妨礙了社會從中受益因而構成進入壁壘的觀點是十分短視的。創新者通過專利得到的利潤代表了其對創新進行投資的一種回報,而對創新進行投資是社會所希望的。假定在創新產生后立即進行模仿,創新者的利潤就會消失。但是,這樣做的一個直接后果是導致對創新進行投資變得無利可圖,因而使得創新不再有吸引力。所以,關鍵問題不是對創新的使用是否存在進入壁壘,而是進行創新本身是否存在進入壁壘。如果取消專利,在消除對創新使用的進入壁壘的同時,卻為創新本身設置了進入壁壘,如果專利保護對創新是一種必要的前提,讓人們免費使用這種創新對社會實際上是不利的。從社會福利的角度看,專利不構成進入壁壘。[4]31,[5]5如果沒有專利保護創新也會發生創新,那么,專利保護就構成進入壁壘。[5]5
五、結論
在貝恩的開創性研究之后,人們已經認識到進入條件是決定市場競爭程度的一個重要決定維度,進入壁壘已經成為研究市場定義和市場勢力的核心概念。但是,上面的分析表明,經濟學家對進入壁壘的定義還沒有達成廣泛的一致。這種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從利潤還是成本的角度定義進入壁壘?以貝恩為代表的研究將在位廠商和進入者之間利潤的不對稱性作為識別進入壁壘的條件,而以施蒂格勒為代表的觀點則強調在位廠商和進入者之間成本的不對稱性。首先,通過資本利潤率作為利潤指標通常會導致對利潤的高估。一方面,產生利潤的生產要素并不僅僅是資本一種生產要素。另一方面,就資本本身而言,也存在沒有被資本化的資產,如與廣告、研發和聲譽相關的資產。其次,高利潤往往與高效率相聯系:由于效率更高而得到更高的利潤并不等于進入壁壘的存在。最后,排斥競爭的進入壁壘往往并不會導致高的利潤,而是會導致無效率和低生產率。在這些情況下,進入壁壘和高利潤水平之間并不存在一種嚴格的因果關系。因而,即便進入壁壘和超額利潤存在統計上的正相關關系,也不能因此推斷每一種存在超額利潤的情形都意味著進入壁壘的存在,貝恩的定義必然會擴大進入壁壘的范圍。
第二,正如費雪和魏茨賽克所指出的那樣,對進入壁壘的定義并沒有認真考慮進入壁壘的福利含義。經濟學家在提到進入壁壘時,通常隱含假定進入壁壘會引起資源配置的扭曲,因而,降低進入壁壘就成為競爭政策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事實上,經濟學家并不能證明一般意義上的(不管是貝恩還是施蒂格勒所定義的)進入壁壘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會導致無效率。這樣,單純降低進入壁壘的政策就是不恰當的。人們在得出進入壁壘會限制競爭的結論時,必須仔細考察具體的經濟環境。這樣,在大量的反壟斷訴訟中,是否存在進入壁壘往往成為辯論的中心問題。
注釋:
① 見Gilbert,1989, Mobility Barriers and the Value of Incumbency, in Schmalensee and Willig(eds), Handbook of Industry Organization, North Holland, New York。
② 見Carlton and Perloff, Moder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MA: AddisonWesley,1994。
③ 實際上,在經濟學中,短期本身就意味著不存在任何新的進入。
④ 見MaAfee, Mialon and Williams,2004,What is a Barrier to Entr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94,P46146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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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713.5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9-0136-02
邁克爾?波特在《競爭優勢》中指出:“競爭優勢歸根結底產生于企業所能為顧客創造的價值”。Woodruff教授也指出,顧客價值是下一個競爭優勢的源泉。市場營銷作為一種哲學思想,就是通過確定價值、選擇價值、提供價值以及向其他人傳遞和交付價值引導著機構、團體和個人取得他們所需的東西。
一、組織市場及其特點
組織市場是指以組織為購買方構成的市場。這些組織包括自然產品和制造產品生產商、政府部門、提供服務的機構(包括公共機構、教育機構、醫院等)、批發商和零售商及其他的一些組織,他們使用各種產品或服務來制造自己的最終產品或保證組織的運營。組織市場具有與消費者市場不同的特征:從市場結構方面來看,組織市場具有高復雜性、大規模化、客戶數量少、購買數額大以及購買者在地理區域上相對集中等特征;從需求結構方面來看,組織市場的需求表現為:派生需求、相關需求、缺乏彈性、具有專業性和知識性等特征;從購買特征來看,組織市場的購買表現為專業購買者、購買理性化、采購決策多元化、決策高層化、穩定的關系等特征。組織市場的顧客購買過程時間長、歷經階段多,他們在購買中關注的因素與消費者明顯不同,因此,對組織市場的顧客價值進行研究是一個重要課題。
二、組織市場中的顧客價值研究綜述
從20世紀90年代起,西方學者對組織市場中的顧客價值(customer value in business market)給出了不同定義。Anderson,Jain & Chintagunta(1993)認為,組織市場中的價值是購買方企業參照可選供應商的產品和價格,在為某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支付價格的交易中所獲得的經濟、技術、服務和社會利益中的貨幣折算價值。Ravald & Gronroos(1996)把顧客價值定義為:整個過程的價值=(單個情景的利得+關系的利得)/(單個情景的利失+關系的利失),認為利得和利失之間的權衡不能僅僅局限在單個情景(episode)上,而應該擴展到對整個關系持續過程的價值(total episode value)衡量。Flint,Woodruff & Gardial(1997)把顧客價值定義為:在一個具體的使用狀態下,顧客在給定的所有相關利益和付出之間的權衡下,對供應商為他們創造的價值的評估。Ulaga & Chacour(2001)把組織市場中的顧客感知價值定義為:顧客組織的主要決策者對從供應商的提供物所感知的利得與利失之間的權衡,并且考慮到特定使用情境下的可獲得的其他供應商的提供物。學者們對顧客價值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Adam Lindgreen & Finn Wynstra(2005)把學者們對組織市場中顧客價值的定義分為兩種類型,一種類型主要指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另一種主要指買方――賣方關系的價值。
白長虹(2001)教授對顧客價值的驅動因素研究進行了梳理:Parasuraman(2000)研究發現,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和價格因素是西方學者對顧客價值驅動因素的共同認識;美國生產力與質量中心研究發現,不斷學習、善于集成和運用知識也是顧客價值的重要來源;瑞典的Gronroos教授認為,顧客價值的來源還應包括維持關系的努力,可以通過發展良好而持續的顧客關系來創造價值;范秀成教授認為,品牌權益也成為一個日益重要的顧客價值驅動因素。Wolfgang Ulaga(2003)把組織市場中顧客價值的驅動因素(relationship value drivers)分成8類:產品質量,服務支持,交貨,供應商技術專長,上市時間,人際交往,產品直接成本(價格),過程成本。前6個因素為感知利得,后2個因素為感知利失。同時,Wolfgang Ulaga & Andreas Eggert(2006)認為,核心提供物(Core Offering),獲取過程(Sourcing Process),顧客運營(Customer Operations)既是減少顧客利失,也是增加顧客利得的三個源泉。其中,核心提供物包括產品質量、交貨績效兩個因素,獲取過程包括服務支持、人際交往兩個因素,顧客運營包括供應商技術專長、上市時間兩個因素。
三、組織市場中的顧客價值鏈及其構建
(一)顧客價值鏈研究文獻綜述
一、產權的定義
西方學者對產權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兩種:阿爾欽認為“產權是一種通過社會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使用的權利”。他是把產權作為一種規則來加以定義。而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界定人們如何受益或受損,因而誰必須向誰提供補償,以此來修正人的行動以幫助形成交易時的合理預期”,這是從產權的功能角度來定義的。相對而言,德姆塞茨把產權理解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簡單地對物品的關系。
以上的定義實際說明在一定的規則下,界定產權會產生一定的預期與激勵,進而會有一定的行為。對于何種產權結構對財富增長有利,如果不否認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看守者,其他人也并不擁有比行為人更多的信息或比較優勢,則清晰界定的產權就會帶來更高的經濟效率。因為在不完全及不確定信息的世界里,只有權利清晰界定,市場才會形成,才會產生有指示器作用的價格信號,使分散于不同個體中的信息發生聚集, 進而更有效地進行分工和發揮比較優勢,帶來經濟效率。
二、產權的功能作用
產權的核心功能是產生價格信號進而指導人們發揮比較優勢,它構成了對社會經濟行為的激勵并決定誰是經濟系統的主角(利貝卡普,2001)。只有作為基本經濟單位的個人成為經濟系統的主角,才會出現真正的市場價格,才會產生有效激勵, 比較優勢和機會成本等核心經濟學概念才會存在,人們才會“正確選擇”,使用于生產性努力的激勵達到最大,總財富量才會上升。據阿爾欽的觀點,人類面臨一個稀缺的世界,有稀缺就會有競爭,凡是競爭就要有規則,這里的規則就是產權結構。不同的產權結構,就會有不同的競爭方式,進而帶來不同的經濟績效。只有在產權清晰界定的規則下,才會沒有租金消散。而在產權受到限制的情形下,人們或是在沒有付出對等財富的情形下得到財富(如尋租),或是降低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積極性(如過高稅賦),或是人們從事的活動會使經濟資源的價值降低(如公地悲劇),從社會角度講無疑就會發生租金消散。
張五常認為,完整意義上的產權包括三種權利:使用權、收益權、轉讓權。對轉讓權的限制,明顯地破壞了市場機制,使價格的功能不能正常發揮;對使用權和收益權的限制會影響到轉讓權的收益,不能正確反映經濟物品的價值。產權中權利的重要性在于其是否影響到了這一經濟物品的市場價格。人們的行為本質是約束條件下的利益最大化,在產權受到限制情形下的最大化行為與產權清晰界定情形下相比,或多或少會帶來租金消散。因為人們的選擇依賴于產權規則,進而影響配置效率。借用奧爾森對經濟增長機制的比喻,可以說,如果把資源配置效率比喻成河水流量的話那么人的選擇就是源頭,而約束條件(產權規則)決定了注入這些源頭的雨水如何形成。因此,資源配置效率的活水源頭是約束條件,即產權結構。
三、西方產權理論的應用領域
西方產權理論的應用主要表現在:1.用于私有產權條件下,資源配置過程中的外部效應問題。外在性的放大在于產權無法界定或界定不清,對無法界定的產權領域,最好有公共組織或國家來承擔組織經濟的任務,或直接提品和勞務。2.用于產權結構與企業經濟行為關系的分析,產權結構可以從不同角度來定義。從企業融資角度來看,股權與債權的不同達成比例,會導致企業出現不同的經濟行為,導致企業對待風險的不同態度。3.用于企業組織管理體制的分析和比較。企業不同的組織體制是由生產技術和產權結構不同所決定的。4.用于企業的規模及其與市場的邊界關系的分析;用于跨國公司的國際投資理論的分析;以及用于社會化分工與交易成本關系的分析。但其中最重要的應用集中在企業制度和對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兩個方面。
1.科斯對企業制度的分析認為,由于市場交易費用的存在,產生了企業這種可以大大節約這些費用的制度。但是,企業制度的創新,又使生產與交易的權力結構變得更加復雜。創新經濟理論的絕對排他的個人產權,只有在與其他的私產擁有者進行權利的組合交換后,才能更好地發揮產權對人們的激勵功能。但會有一個問題,即對合作生產的監察是有費用的,某些成員的偷懶所帶來的成本可能有一部分會強加給其他的人,因而降低合作組織的效率。但當有某人專門作為監督者來檢查隊員的投入績效時,監督者通過它所帶來的偷懶的減少來獲取它的殘余。享有殘余權利的人必須具有修改合約以及在不中止或改變其他投入合約的情況下,給與個別成員激勵的權利。因此,企業的權力結構是,由擁有私產的單個所有者所組成的合作生產和一個專門作為監察合作成員的行為的團體所構成,這個團體擁有獲取殘余的權利,并有權在獨立于其他合作成員的情況下,與其中某些合作成員進行再談判,他也可以將這些權利出售給其他團體和個人。阿爾欽和德姆賽茨由此得出結論:“作為集中的團體信息流的結果,企業在關于大量特有投入的生產特征上呈現了一個有效的市場特征,它使這些信息能更廉價的獲得,對資源的重組與新的使用可能比普通市場上的傳統的搜尋能更為有效的確定。”
2.張五常在《私有產權與分成租田》中對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指出,市場上所進行的交易都會在締約各方之間產生產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這些轉讓可以通過許多不同的合約安排來進行。農業中有三種主要的合約形式,即定額租約、分成合約和工資合約。合約的選擇是由風險分散所帶來的收益與不同合約相關聯的交易費用的加權來決定的,這兩個因素在解釋不同地域為什么會選擇不同的合約類型尤其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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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8131(2011)05-0050-06
Definition of Gains and Loss Basedon Market Price Transaction View
HUANG Shen
(School of Accounting, 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angzhou 310018, China)
Abstract: Gains and loss in China’s accounting principle are not independent factors, whose reason lies in the vague of the concept essence attribute recognition and the defect of accounting factor definition mode. According to different items of gains and loss and their difference from revenue and expense, there are different classification standards for factor concepts, however, current factor definitions mode is difficult to explain their definition defects. From accounting report objective, accounting factor definition mode can be set up based on market transaction view, furthermore, factor definitions can be obtained, gains are certainty implementation when economic power increases or economic liability decreases as accounting subject has no consideration, however, loss is certainty implementation when economic liability increases or economic power decreases as accounting subject has no consideration.
Key words: gains; loss; market transaction view; accounting factor definition mode; accounting subject; no consideration; economic power; economic liability
利得與損失是2006會計準則體系中新增的會計要素,但卻分屬于所有者權益和利潤表項目;其“一仆二主”的現象體現了該組會計要素的定義缺陷,更說明了會計概念界定模式之不足。針對該缺陷,筆者提出了“市價交易觀”的會計要素界定模式,并在對比其收入費用概念的根本性差異后,提出利得和損失的新定義。
一、問題及其完善思路
目前,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引領著會計理論發展方向,有關利得損失的定義也不例外。FASB于1985年在“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6輯中給出了十大會計要素定義,其中,利得(gains)“是指某一個體除來自營業收入或業主投資以外,來自邊緣性或偶發易以及來自一切其他交易和其他事項與情況的權益(凈資產)之增加”;損失(loss)“是指某一個體除出自費用或派現業主以外,出自邊緣性或偶發易以及出于一切其他交易和其他事項與情況的權益(凈資產)之減少”。該組定義采用了排除加兜底的界定方式,排除了與其相似的收入、業主投資或費用、派現業主,用一切其他交易和情況進行了兜底,并最終將其本質屬性歸結為權益的增加或減少。基于學習與借鑒的思路,我國2006年首次提出的利得損失概念與FASB的表述很是相似。其中,“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06)。
黃 申:基于市價交易觀的利得損失定義
與FASB有所不同的是,我國的利得和損失并非獨立的會計要素,而是被分別計入所有者權益或計入當期利潤;但如何判斷計入的方向,《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尚無明確的判斷標準。此為缺陷之一,屬于確認標準之缺陷。在FASB概念公告中,利得損失是與收入費用利潤同樣重要的利潤表要素,也是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凈資產)之資產負債表要素同樣重要的會計要素,這六大要素在邏輯上無從屬關系。我國的會計準則中無業主投資、派現業主這兩個要素,故為了在形式上與利得損失進行區分,我國的要素概念采用了內涵更多的排除式表述方法,雖然因此提高了操作性,但卻使利得損失概念從屬于所有者權益,導致同一層次概念之間的從屬關系。此為缺陷之二,屬于邏輯層次之缺陷。
對于利得損失定義的完善,筆者將從法學視角進行探討。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兩方面的原因:其一,企業是一種法律虛構,是一系列契約(合同)的結合(Jensen et al,1976)。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不論是企業之設立、經營,還是企業之清算或破產,一時一刻也離不開合同、合約、契約、協議之簽訂與執行。其二,整個會計理論與實務體系都是建立在“權責發生制”基礎之上,建立在權利、責任(義務)法學概念基礎之上。因此,對于利得損失概念的完善離不開法學(主要是合同法)理論,也只有“法眼看會計”才能更加深刻地揭示其本質屬性。為此,筆者將通過對構成利得損失具體項目屬性差異的分析,挖出其獨立且不從屬于其他同級概念的本質特征;而為了使其獨立于資產負債表要素,還需對會計要素界定模式進行梳理與創新,以便更徹底地解決前述的定義缺陷。
二、利得損失差異性特征
現有利得損失定義之所以采用排除模式,根本原因在于利得損失與收入費用概念的難以區分。雖然利得損失形式上會出現在資產負債表中,但其與收入費用概念一樣,本質上均屬于利潤表要素。由于差異反映了矛盾的特殊性而更能揭示出本質,因此更需關注和探討:
1.頻度不同
利得損失都不常性發生,屬于偶發性、邊緣性的非日常經營事項。而收入費用則是會計主體日常性、經營性、多發性的行為。
2.起因不同
雖然利得會導致所有者權益之增加、損失會導致所有者權益之減少,但與收入費用的產生原因不同:收入與費用配比之后的是利潤,“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而經營在語義上有“籌劃并管理”(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2005)的含義。因此,收入費用都是主體事前籌劃的經營成果,并在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項目下列報。而利得損失則不然,利得獲取與損失承擔通常來自于外部的、被迫接受的、非營業性結果,因而在營業外收支項目下反映。
3.結果的差異
收入費用雖是會計主體主動作為,但不一定會有確定性結果,如賒銷后的全額壞賬并未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利得損失雖不是會計主體主動作為,但卻有所有者權益增減之結果。
4.實現程度不同
收入費用雖然實際結果具有不確定性,但都基于“實現原則”來確認,屬于已實現的利潤表項目。利得、損失對所有者權益的變化雖然在性質上已經確定,但是否實現卻不確定,且對列報何張會計報表亦是不確定的。
根據現行概念,我們較易發現上述差異,但收入費用都計入到利潤表,而利得損失則會被分拆到資產負債表或利潤表中。這使得我國的利得損失概念存在著數量上的不確定性與列報上的可選性。然而,正是這兩個不確定性導致了收入費用與利得損失本質屬性區分的困難,導致“基本準則”中價值判斷標準(其具體表述是“應當”)的出現。
這兩個不確定性,使得利潤表要素還可按確定性(是否已實現)標準來區分,而判斷確定性的標準又有兩個:若從會計確認考慮,只要經濟利益有變化就將該增加謂之利得、減少謂之損失,而不論后續結果,該實現屬廣義觀點。若從現實結果考慮,唯不可逆轉的經濟利益增加謂之利得、減少謂之損失,該實現為狹義觀點。狹義觀點的判斷標準為實際交易或新合同簽訂等法律行為,基于法律背后的國家強制力而使其結果不可逆轉。此時,未實現利益變化僅存于資產升值減值、股份投資的盈虧之中,屬于持產性損益;而已實現利益變化,則屬于交易性損益。進一步將其具體到不同項目中,結果如表1所示。
表1中所列示的項目均屬于“基本準則”所認可的,但如何將其分解到利潤表或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卻未給出明確的標準。如果按照是否實現的法學標準,倒不失為一種思路,可以較好地處理廣義與狹義利得損失概念。但基于概念之間的相似性,利得損失概念的最終界定,還需兼顧到其與收入費用概念的區分,否則問題只解決了一半。
從法學視角看,利得損失與收入費用兩組概念的區別在于是否有對價(consideration)。在法學理論中,“對價是指對另一方的要約或行為對等地給付、完成一定行為或暫不行使權利”(沃克,2003),相當于我國民法中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英美表述在世界范圍內,法律體系主要被分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對價理論屬于英美法系之特有概念,而我國法律傳統更接近于大陸法系,因此僅有與其相似而無一致的概念。 。“對價的本質――討價還價的交換”(費里爾 等,2009),使得收入費用體現為合同權利行使、義務履行的會計記錄。收入與費用兩者之間存在著事先公平、等價、有償的討價還價,因而產生了具有對價特征的交換。但利得與損失則不然,產生利得與損失的事項并不是當事人之間事先討價還價所決定的,而是外部環境變化所致,因而不存在事先約定的對價。比如,物價變化導致了資產升值與減值,并非會計主體與那只“看不見的手”事先約定的結果;稅收減免雖然會計主體可選擇,但并無權利進行事先談判;接受捐贈方是被動的,捐贈方的確可以主動為之,但單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典型的單務合同包括贈與合同、無償的借用合同和無償的保管合同。 之“單務”二字恰好說明其沒有對價的特征。較難以理解的是債務(債權)重組,似乎含有對價因素,因為所要重組之債務(債權)是合同履行之結果,但該對價僅是舊合同之對價,而不是新舊合同差異(重組部分)之對價。因此,舊合同中債權人所減免的、債務人所獲利的重組部分,確無對價可言。上述結果,如表2所示。
根據表2的對比結果,收入費用、利得損失根據法律屬性與實際結果,可以劃分為三類:收入費用因有對價而為一類,交易性利得損失為一類,持有性利得損失為一類。其中,后兩類屬于“基本準則”中的利得損失,屬于廣義的利得損失。是將三組類型分別定義,還是將其中兩組合并定義?此時,就需要借助于會計要素界定模式了。
三、會計要素界定新模式
對于要素界定模式,會計理論界曾有“收入費用觀”(Revenue-expense view)與“資產負債觀” (Asset-liability view)兩模式。其中,收入費用觀堅持“交易法”(transaction approach),以實際發生的交易為收益確認原則,對于資產負債的市價變動不作為收益之構成,此時的利潤具有可靠性。資產負債觀采用“作業法”(activity approach),以作業而非交易發生為確認原則,只要產生收益的活動已經發生,不論是否交易都在利潤表中確認,此時的利潤具有完整性。此為兩觀點之優點。但是,前者因遞延項目而導致對財務狀況反映的不真實,后者也有未實現損益被放大、未實現利得難以利潤分配等不足。
目前,被我國2006年“基本準則”所采納的正是FASB所倡導的資產負債觀,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入利潤表列報就是典型例證。不過,“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利潤表”所導致的缺陷,會計學者早已注意到:“會計師不愿意把市場漲價入賬,基本上出于這兩個根源:一是漲價的易變性及其短暫性,二是漲價并產生那些能用于股利支付的流動性資財。……就收益的確認來講,相對的確定性和可驗證的計量是更恰當的標準”(亨德里克森,1987)。由于股票價格的急劇變動,若將未實現損益計入利潤表,會使得:
1.不符合實現原則而出現反復
現實中的股票價格雖是市場真實交易的結果,但會計主體自身并沒有通過實際交易而實現該持有利得,當該持有利得隨著股票價格下降而縮小,甚至變利得為損失時,會導致利潤表數據的反復而影響外部使用者的決策。
2.利潤波動影響的延伸與被放大
如果會計主體將未實現損益計入利潤表實際上就調整了自己的利潤表數據,其股東則會根據該數據采用權益法來調整自己的投資收益。如此連續的調整,就會導致未實現損益波動的延伸與放大,影響所有后續會計報表數據的確定性與該信息使用者的投資決策。
那么,對于公允價值計量后的未實現利得與損失所產生的波動效應如何解決?這實際上要牽扯到兩個問題:其一,未實現損益是否應當確認?基于財務會計反映職能而言,由于市場價格發生變化產生的持有性資產利得與損失均屬于財務狀況之構成,因此一定要反映,否則就不真實了。于是,關鍵就是其二,用資產負債表確認還是利潤表確認?對此,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B)認為未實現損益既然已經確認,就應該屬于當期收益;將來即使實現了,也仍然是以前期間的收益;而IASB(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FASB則認為未實現損益與已實現損益的性質不同,分開列報可增加收益信息的預測價值與反饋值(李勇,2006)。那么,究竟應當在哪一張會計報表中列報?這又牽扯到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各自不同的報表目標,往上追溯就是財務會計目標。
一般認為,資產負債表是反映會計主體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利潤表是反映會計主體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06)。從會計反映真實的職能出發,資產負債表應當反映客觀真實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其計量屬性應當是該特定日期的市場價格(market price),基于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的未實現利得損失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如此的財務狀況才是客觀真實的。因為,該波動所影響的項目因符合要素定義而必須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只不過在調整資產、負債金額的同時,其差額屬于所有者權益之構成。同時,利潤表之目標是反映特定期間會計主體實際的經營成果,其內容應當是收入費用,其時間區間應當是表頭所表明的確定期間,其計量屬性應當是主體實際交易的價格。因為未實現利得或損失顯然不是會計主體籌劃并管理的對象,是不符合利潤定義的,既然不符合利潤定義若利潤概念中包括利得與損失,則其概念也是有缺陷的。有關利潤概念的完善,參見拙作《利潤概念之法學完善》(《當代經濟管理》2009年第11期第93-96頁)。 ,就不能成為利潤表項目之構成。
根據兩張會計報表不同的報表目標,其反映內容與計量屬性也有所不同。其中,利潤表確認應當堅持“交易法”原則,從而客觀反映出管理層努力的結果,以助于“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資產負債表應當秉持“作業法”原則,對市場價格變化予以充分反映,以便客觀反映出特定環境下會計主體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從而提供有助于決策的會計信息。因資產負債表采用“市價原則”計量、利潤表采用“交易原則”確認,故該觀點可以被稱為“市價交易觀”(market price- transaction view)筆者在探討利潤概念時,曾稱其為“真實交易觀”。但因真實是對會計目標的表述,層次遠高于利潤表的“交易原則”,故將真實與交易并列是不恰當的,更為確切的表述是“市價交易觀”。 。
按照市價交易觀,因公允價值變動等未實現損益不計入當期損益,則企業間相互持股所導致的價格波動效應就僅存于資產負債表,對此進行充分披露是唯一對策。市場價格變動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象,反映客觀狀況是會計之目標;即使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會計信息使用者并未質疑公允價值計量,而是質疑其所采用的“非活躍、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價格(證券交易委員會,2009),實際是在置疑會計信息的不透明。因此要解決對未實現損益確認的質疑,對策便是充分、完整、及時地披露,以便讓會計報表使用者檢驗會計數據,同時可根據自己需求對其重述,以滿足其具體決策需求。可見,“市價交易觀+透明化披露”不僅可合理解決未實現損益的確認問題,而且可實現利潤表反映真實之利潤、資產負債表反映客觀財務狀況的報表目標,實現反映真實財務狀況的會計目標,因而是一種可合理解決資產負債觀與收入費用觀缺陷的會計要素界定的新模式。
四、利得損失新定義
采用市價交易觀的模式后,利得損失僅為已經實現的、交易性利得損失,并在利潤表中列報;尚未實現的部分則屬于持產性損益,屬于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的再計量。按照這樣的思路,三組概念則有以下差異性特征:
一是結果的確定性差異。利得(損失)是經濟利益增加(減少),屬于具有確定性的不變結果;持產性損益則是市場價格波動的效果,會因為市場價格的逆轉而逆轉;收入費用則會因為已確認債權、債務履行過程中的不可控因素而導致結果的不確定性。
二是起因的對價性差異。利得損失雖通過權利行使、義務履行而實現,但卻無事前對價的存在;持產性損益僅屬于資產負債表項目的再計量,亦無對價;收入、費用雖然也表現為權利行使、義務履行,但卻有事先對價。
三是共同的法學基礎。權責發生制的會計確認基礎使得所有會計要素本質屬性及其差異均在于其法律屬性,會計理論界對于負債要素“現時義務”的共識就是一個例證同一會計要素定義有著不同觀點,但國際上唯一獲得共識的是:一致認為負債本質屬性為“現時義務”,這是我國會計研究機構在2001年的結論。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1》,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71頁。實際上,這是“權責發生制”確認基礎的必然結果。 。基于確認基礎的統一,使得不論是收入費用概念還是利得損失定義,甚至持產損益(實際上是資產負債表要素)的確認,其共同基礎均在于權責發生制所包含的法律屬性。因為財務會計反映的是會計主體的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歸屬與變化的界定標準是法律規定。本文所涉及的利得損失、收入費用之結果由會計主體享有承擔,均在于其法律屬性。
至此,我們可以得出完善后的要素定義:利得是指會計主體無對價的經濟權利增加或經濟責任減少的確定性實現;損失是指會計主體無對價的經濟責任增加或者經濟權利減少的確定性實現。上述定義中,法律對價的限定使得新定義能夠與收入費用概念進行有效的區分,而不必采用排除式的表述;而確定性的修飾,又使其與持產性損益得以區分;其經濟利益“實現”的表述,揭示了其所堅持的交易原則,并與利潤表的動態特征相一致,與資產負債表的現時權利義務的靜態特征相區分。最后,新定義將利得損失上升為獨立的、第一層次的會計要素,并具有其他要素所具有相同的權利、義務的法學概念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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