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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商業銀行信貸業務流程普遍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1.審批效率低、審批權限單一
由于缺乏針對不同區域、不同行業、不同產品的信貸審批人員的劃分,業務流程單一,使得一些客戶本來應當很簡單的審批流程卻變得更加繁瑣。對于授信金額,銀行沒有對審批人員明確其權限,有可能造成大客戶被小對待,降低了優質客戶的審批效率。[2]再加上總行距大部分支行路程遙遠,客戶經理常常要多次往返總行與支行,不僅浪費人力、財力,也嚴重影響了審批效率。
2.審貸分離導致信息傳遞存在偏差
由于總行審批決策人員不能直接接觸客戶,即使其了解市場行情,然而未必對具體某一企業做到全面了解,使得審貸之間信息傳遞就有可能存在偏差。
3.審貸分離措施還不夠完善
雖然我國當前大部分商業銀行基本完成了審貸分離制度的建立,然而相應的配套制度卻還不夠完善。一是缺少科學的責任認定與追究制度;二是審批力度標準不一致,有時審批人員可能為了對風險更好地防范,過于嚴苛地審批貸款,容易造成客戶經理的積極性被打消,從而產生不好的影響。
二、農村商業銀行信貸業務流程改進策略
1.優化參與主體和貸款調查
首先,通過對崗位培訓考核制度的不斷強化,有效強化信貸業務人員的溝通交流能力及業務技能,保證信貸業務人員具有豐富的知識儲備和較高的業務水平,在整體上提高他們的綜合素養。除了培訓現有人員,農商銀行還應當不斷吸納高素質的綜合性人才,因為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優秀的營銷人員是營銷成功的第一要素。[3]銀行管理者也應當通過對知識面的不斷擴充來提升自身綜合能力。要與貸款客戶經理多溝通,幫助其做好客戶關系的維護工作,通過對優質客戶的有效維持,確保信貸業務穩定持續地發展。其次,優化貸款調查。在整個信貸業務流程中,貸款調查是最為重要的一步。只有對貸款對象的真實情況予以客觀準確的了解,才能確保后續業務能夠順利進行。支行客戶經理在接到貸款申請后,要做好調查的整體規劃,通過各種途徑盡可能較多地掌握客戶信息。總行審批人員要對支行客戶經理提交的資料依照各項審查指標全面、嚴格審查,對存在問題的貸款申請,要反復考察,如果確實判斷其償還能力不足,堅決不予審批。
2.優化貸款審批和貸后管理
對貸款審批的優化,一是要對審批組結構進行調整,可以建立一個隸屬于總行的審批中心,以此實現審批權利的可控下放,減少遞交審批材料的時間浪費,提高作業效率。二是建立業務并發機制。將單線程業務開展轉變為多線程業務同時開展。比如對零售業務統一、產業鏈性質相似的客戶進行統一處理。比如將客戶首筆談話、項目可行性踏查、初次審查、校驗擔保物等幾項流程同時進行,從而使得審批工作效率得以提高。三是統一前后臺審查口徑,在前臺關口就將擔保物不合理、信用等級低等客戶過濾掉,降低后臺審批次數,通過審批關口前移來提高審批效率。銀行能否按時收回借款,能否保證正常的經營盈利,貸后管理至關重要。一是對貸后審查機制予以強化,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成立專門的貸后審查隊伍,通過人員輪崗、材料檢查、暗訪等形式保證貸后流程的嚴肅性,提高審查業務的中立性,避免內外串通、勾結等情況出現,將貸后風險降到最低。二是細化客戶信息調查流程,當借款客戶由于某種原因未能及時還款,要從客戶盈利情況、貸款用途、經營狀況等幾個方面進行仔細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妥善保存以便日后審查,控制客戶出現道德風險。
三、結論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小額信貸公司、貸款業務種類不斷涌現,給傳統商業銀行的經營帶來了巨大的挑戰。農村商業銀行作為商業銀行中的一員,還不具備強大的整體競爭實力,這就需要不斷學習其他銀行的先進經驗來優化自身,不斷提升綜合競爭力,從而在金融市場站穩腳跟。本文分析了我國農村商業銀行信貸業務流程普遍存在問題,并就此基礎之上提出了相應的優化改進策略,希望能借此促進我國農村商業銀行健康有序地發展。
參考文獻:
[1]陳曦.農村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分析———以合肥科技農村商業銀行為例[J].長春金融高等??茖W校學報,2014,(03):38~44.
【關鍵詞】
土地資源;合同管理;存在問題;措施及辦法
黑龍江墾區擁有土地總面積5.54萬平方公里,耕地4338萬畝,其中水田2268萬畝。黑龍江墾區占全國農墾耕地面積近一半,是我國耕地面積最大的墾區,土地是墾區立足之本,發展之基,土地等資源收入是墾區目前主營收入,占其自身資源收入的80%以上。土地承包合同好與壞,不僅關乎墾區的發展,而且直接關系到墾區的穩定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
一、合同簽訂情況
黑龍江省農墾齊齊哈爾管理局土地總面積398.23萬畝,其中耕地面積219.83萬畝,按照管理局關于對農(牧)場2016年上半年經濟活動開展考核調研的通知要求,管理局黨委責成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對全局土地資源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下一步如何完善合同管理體制、合同簽訂和履約等情況進行充分的調研,通過檢查,共清理各類經濟合同24540份,其中:當年簽訂土地承租合同21837份,長期出租土地承租合同502份,草原合同1684份,林地合同391份,水面合同55份,資產租賃合同8份,建筑施工合同59份,其他資源合同4份。在對土地承包合同進行查閱過程中發現,全局共有外來承包戶408戶,占全局土地承包總戶數的1.8%。這些外來戶一部分是當年農場種植業結構調整,職工沒有水稻種植經驗,從外地引來的水稻種植戶;另一部分是2000年初農場土地效益不好,農場職工沒有種地積極性,土地發包較困難,在周邊農村通過做工作吸引來場的種植戶。從合同管理來看,總體情況較好,但個別農場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
二、合同管理現狀
黑龍江墾區由于歷史機構、管理體制、客觀形勢和相關管理制度的變更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引發合同糾紛呈逐年增長態勢,合同管理需加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合同簽訂不規范
通過調查發現,一些農(牧)場在合同簽訂規范上存在大量問題:一是格式化合同筆填出現失誤后,經辦人直接在合同上修改。二是一些補充條款不注明在相應的位置,而是填寫在合同空白處。三是土地承包合同漏填相關項目條款。四是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人簽字有錯誤。五是合同數字書寫潦草難辨。六是合同審查校對不細,存在多、少、錯字。七是合同漏填重要內容。八是簽約人簽字蓋章不全。九是合同變更不簽補充協議。
(二)合同內容存在問題
1.缺乏必備條款。重點體現在缺少合同的變更、解除、中止等條款以及違約責任條款。這樣將直接導致有的合同不能變更解除,有的合同不能中止,如當事人違約不能受到相應的制裁。
2.條款內容存在問題。一是內容簡單,約定不細。二是表述存在問題,容易產生疑義。三是約定不合規、不合理。四是權利義務條款有失公允。
3.無用條款過多。主要是一些采用格式化范本的合同。一些范本為了適應大范圍使用,規定羅列了很多方面的條款。有的農場簽訂合同將范本照搬照抄,一些無用的或雙方未約定的條款也不刪除,造成合同條款過多,很多條款不能執行。
(三)簽約技術存在問題
1.不達成合同約定生效條件。達成合同中約定生效的條件是合同生效的基礎。因此要使合同真正生效,合同的約定必須達成,但實際上這方面也存在問題。如合同中約定簽字蓋章后生效,但合同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或簽字蓋章不全。有的合同約定公證后生效,但簽訂合同不辦理公證。
2.合同生效時間與合同約定生效時間存在矛盾。如某承包合同為2011年7月30日簽訂,但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造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29日承包不發生效力。
3.既又承包,合同簽訂無效。在各場簽訂的承包合同中,有的約定了人,由人代表農場在合同上簽字,但同時有的人承包了土地,又在承包人一欄上簽字,造成了合同的無效。
4.簽約時間過長,合同難以履行。有一租賃合同,期限50年,但租賃人已經57歲,如合同履行完,其已百歲以上,但合同中還約定合同履行完,租賃人有優先承租權。其中提前終止合同條款約定如乙方確需提前解約,須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甲方。本合同應針對乙方年齡特點,重點考慮合同期限及中止解除等條款。
(四)簽約主體存在問題
一是無主體資格者簽訂合同。各場簽訂的各類合同,簽約主體只能是農(牧)場,不應當為其他的非法人單位。但還有少部分合同由非法人單位作為甲方簽訂承包合同。二是代表人無主體資格。有的合同人在法定代表人一欄上簽字,顯然不具備主體資格。有的合同未約定人,合同簽字一欄也未載明是法定代表人還是人,卻由人簽字。三是無主體資格認定材料。雙方是單位的無營業執照,是個人的無身份證明,建筑公司等特殊行業無資質證明,法定代表人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人無授權委托書。
(五)長期合同問題較多
一是個別農(牧)場簽訂土地長期合同,存在問題較多,如承包期限太長。二是承包費過低。每畝幾元、十幾元、幾十元的都有。三是合同條款過于簡單。有的合同就是幾句話,普遍缺少切實可行的變更和解除條款,造成無法有效地調整承包費用或解除合同。四是發包方五花八門,有的是農場、有的是分場、有的是連隊、甚至是莫名其妙的單位。長期合同基本上都是歷史遺留下來的,體現了當時機構管理體制和經營管理出現了許多問題。
(六)合同管理制度滯后
一是合同管理檔案沒有完全建立,底數不清,合同編號不統一。個別農(牧)場合同管理檔案還沒有建立,單位究竟簽訂多少份合同底數不清,各類經濟合同編號無序、混亂。二是合同管理缺少審批、會簽、登記、備案歸檔等管理制度。農(牧)場基本上沒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的各環節沒有制度約束,管理存在漏洞。三是重大的經濟合同簽訂無會議紀要或相關文件、合同履約中隨意變更。四是合同保管分散,無統一保管部門,出現“誰都管,誰都不管”的現象。五是合同管理委員會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在合同起草、訂立、簽訂等過程中沒有起到應有的審批和監督作用,存在監管真空狀態。六是合同歸檔不夠嚴肅。將一些未簽訂完成或有缺欠的合同保存歸檔。
三、提高合同管理的建議和措施
1.認真貫徹執行《齊齊哈爾管理局合同管理辦法》,要將合同管理辦法作為各單位簽訂、履行、管理各類合同的規范性文件,貫穿于合同管理工作的始終。各單位應當依照管理局的管理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并在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
2.認真清理合同,摸清底數。要認真清理本單位的各類合同,分類建立好管理檔案,準確摸清底數,檔案中要按照合同類別統一進行編號,做到紙質合同與編號對應,以便查閱。管理檔案要載明合同當事人、標的、履行期限、履行狀況、是否修改及修改補充內容、是否產生糾紛和產生糾紛的原因及如何解決處理等內容。針對合同存在問題,各單位要及時整改不合規合同。如對簽訂不規范,缺章少字、填列內容筆誤等能夠補充完善的合同進行認真整改。
3.對顯失公平等不合規合同進行清理。必要時通過政法機構部門付諸法律程序予以修改和完善。
4.成立合同管理組織機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各單位要按照合同管理辦法的要求,成立合同管理委員會和合同管理辦公室。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地監督管理各類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合同管理辦公室要及時搜集、整理合同,要及時將到期的合同向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并編制移交清冊,重要的合同實行文本電子儲存。合同正本、副本、附件,以及雙方變更、修改合同的協議或往來傳真函件,都要妥善保管。
5.認真清理、保管和使用合同印章。企業要認真清理合同印章,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的印章必須唯一,嚴格控制非法人單位對外簽訂合同,對外的合同印章必須報管理局備案,合同印章要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使用要建立登記和審批制度。
6.加強合同訂立人的身份確認和主體資格審查。合同簽訂對方是自然人的,要審查其身份信息。是單位的,審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訂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信息,并對企業的勞務、供貨或生產等資信和能力進行審查。
7.大宗資源承包或租賃合同簽訂期限不宜過長。要在合同中約定切實可行的變更解除條款,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和合理有效地變更解除。
8.簽訂合同應使用管理局下發的統一文本。無統一文本的,各單位要在起草合同后,及時由合同管理辦公室進行審查修改。
9.嚴格履行合同簽批手續,有效杜絕訴訟風險。根據合同管理辦法中的各類合同審批權限,制訂更加詳細的補充規定,將哪一種合同由誰審批,多大標的合同由誰審批等內容作具體的規定。
依據《全國醫療單位法定傳染病與死亡病例管理及報告質量
調查方案》的相關內容與方法進行。
2 調查范圍及時間
全市8個旗區的醫療衛生機構,于2010年10月進行傳染病漏報調查。
3調查結果
3.1 傳染病漏報調查
本次共調查全市8個旗區的醫療機構99家,共查出乙、丙類傳染病3568例,報告3554例,漏報14例,總漏報率0.39%。
各醫療機構中,漏報病例的旗區為鄂旗16家醫療單位,查出病例314例,報告308例,漏報6例,漏報率為1.91%。鄂前旗調查12家醫療單位,查出病例247例,報告243例,漏報4例,漏報率為1.62%。伊旗調查19家醫療單位,查出病例329例,報告325例,漏報4例,漏報率為1.22%,詳見表。
各病種中,漏報的傳染病主要是病毒性肝炎6例、手足口病5例、水痘1例、肺結核2例。
傳染病報告卡片質量綜合評價:旗直以上各醫療單位網絡直報系統均運行正常,配有專職或兼職直報人員,個別紙質卡片填寫不完整、存在電子卡片信息和紙質卡片信息不相符現象。傳染病報告及時率99.39%,準確率100.00%,完整率100.00%。
3.2 各旗區醫療機構死亡病例調查:
全市1月至10月共查出死亡病例892例,報告888例,漏報4例(準旗人民醫院漏報3例,準旗中蒙醫院漏報1例),在調查的892例死亡病例中,未發現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部分醫療機構死亡醫學證明書仍用舊表格,與要求不符,經檢查后已糾正。部分醫療機構沒有死亡病例自查與獎懲紀錄。
4 存在問題
4.1 個別科室門診日志項目填寫不全,主要是“職業”、“現住址”。出入院登記本“現住址”一欄內容記錄不詳細。兒科出入院登記本“職業”一欄填寫不規范,部分無家長姓名,有的無發病日期。
4.2 各鄉鎮衛生院共同的問題是門診日志項目登記不全,出入院登記不規范,項目不全。傳染病個案調查表填寫不完整,個別紙質卡片信息與電子卡片信息不相符。
審計人員在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的過程中,應當選擇具有客觀性、適用性、相關性和公認性的標準,作為審計職業判斷的依據。
審計職業判斷所選用的標準可以大致分為三大類,其一是國家層面的有關標準,主要包括:國家現行的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國家有關方針和政策;國家有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等。其二是同行業層面的有關標準,主要包括:具有行業權威的公認的業務慣例或者良好的實務指南;專業機構或者同行業專家的鑒定意見;同行業通行的有關技術標準等。其三是審計對象自身層面的有關標準,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年度預算、計劃和重要經濟合同;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目標;被審計單位的歷史經濟指標數據和經營業績等。
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需要持續關注用于審計職業判斷的主要標準的適用性。所謂適用性即要求用于審計職業判斷的標準具有可靠性和有效性,即所引用的標準必須是合法的、可靠的和現行有效的。當審計職業判斷所引用的主要標準之間相互矛盾時,審計人員應該采用權威的和公認程度高的標準,來作為審計職業判斷的依據。
二、審計職業判斷的具體內容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審計職業判斷幾乎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在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和實施審計階段等,都應當運用審計職業判斷,它對于查找審計風險領域或風險點,以及確定重要審計風險領域或重要風險點等,顯得尤為必要。那么,審計職業判斷的具體內容包括些什么呢?
一是判斷審計風險領域或風險點,即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問題。審計人員可以從被審計單位所有制性質、組織結構、經營管理或職責范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財政財務和業務管理體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相關信息處理系統情況、經濟環境和同行業發展狀況,以及行業適用的業績指標評價體系等方面,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審計人員應當結合適用的標準,分析調查了解的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判斷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問題。
二是判斷審計重要風險領域或重要風險點,即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問題的重要性。審計人員應根據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問題的性質、數額及其發生的具體環境,判斷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問題的重要性。審計人員在判斷重要性時,可以關注以下因素:是否屬于涉嫌犯罪的問題;是否屬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所禁止的問題;是否屬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或者有關責任人故意行為所產生的問題;可能存在的問題所涉及的數量或者金額是否巨大;是否涉及的宏觀經濟政策、管理體制或者機制存在嚴重缺陷;是否屬于信息系統設計缺陷;是否屬于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管理機關及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事項等等。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該根據重要性判斷的結果,重點關注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并持續關注已經作出的重要性判斷和對重要問題可能性的評估是否恰當。
三是判斷所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審計范圍等審計應對措施。為了滿足審計準則的要求和收集審計證據的需要,審計人員通過評估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以判斷確定具體的審計事項和審計應對措施。審計范圍包括審計的時間范圍和空間范圍。審計的時間范圍即審計所屬的會計期間,也就是實施審計的起止會計年度。雖然審計人員對某些審計事項可能會追溯到以前會計年度,但是審計人員不會對未經審計的會計年度發表審計意見。審計的空間范圍即實施審計的具體內容,也就是具體的審計事項。審計人員可以先測試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再進行實質性測試,也可以針對審計事項直接進行實質性審查。審計組長在分配審計資源時,對于重要的審計事項,應該安排富有經驗的審計人員參與,并安排充足的審計時間。對于特定的審計事項,應考慮是否利用外部專家的工作。這些審計應對措施都需要運用職業判斷才能作出決策。
四是判斷是否已經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及是
存在問題:檢查中發現,個別信用社沒有設置臺帳或臺帳與借據不符。
對支農再貸款臺帳登記、發放和歸還情況,只是逐戶登記金額和日期,未能真實反映出各個借款人的詳細使用狀況。
整改情況:要求各信用社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對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操作,利用每月1號會計例會時間,加強對再貸款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實現統一的帳務處理方法,明確反映借款人再貸款的使用及歸還情況,真實反映再貸款的使用進度,達到支農再貸款帳務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
二、對再貸款使用投向不準,存在貸款用于非農業,貸戶身份為非農戶現象的整改情況
存在問題:檢查中發現,個別農村信用社再貸款投向非農業,此類現象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再貸款應集中用于發放農戶貸款,重點解決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及農副產品加工業、儲運業和農村消費信貸等方面合理資金需求”的要求。
整改情況:接到《通報》以后,聯社對再貸款使用投向不準的信用社,及時下發了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涉及問題的信用社在200X年12月底之前整改完畢,并給予了通報批評。對問題較為突出的順店社,要求該社盡快出臺整改意見報聯社計劃信貸科,聯社將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并監督整改,確保支農再貸款投向的合規性。
三、貸款存在逾期,致使支農再貸款形成風險的整改情況
存在問題:部分貸款存在逾期現象,個別信用社為完成年度其他各項工作任務,在支農再貸款方面疏于管理,使部分貸款沒有換據或沒有及時收回。
整改情況:對貸款出現逾期的現象,已專項向領導作出了匯報,現已協調資產科出臺了以下意見:一是對200X年以來新發放形成不良的貸款必須收回,否則按照禹農信聯〔200X〕142號文件規定嚴肅處理。二是要對2006年以來新發放貸款到期必須收回,發現1筆形成不良的,信用社主任就地免職。三是對于賬面中隱含的大量不良貸款,要求各信用社必須迅速行動,該換據的換據,該的,爭取在年底前解決這部分問題。
四、對再貸款發放使用中存在壘大戶現象的整改情況
存在問題:在檢查中發現,個別信用社為逃避監督,簡化貸款審批手續,把大額貸款化整為零壘大戶,增加了支農再貸款的風險。
整改情況:這種現象的發生,主要是以前年度信息系統不對稱及監督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今后,聯社業務科將嚴格把關,審查一筆貸款,先通過“信貸咨詢系統”查詢把關,無質疑的,再建議審批備案。對一戶多筆、壘大戶等以逃避聯社審批為目的發放的貸款,聯社業務科在加強監督的同時,將積極協調稽核部門進行后續稽核,凡出現此類情況的信用社,一經發現,將給予嚴肅處理并督促整改。
五、貸款發放手續不完善的整改情況
存在問題:檢查中發現,個別信用社發放支農款時手續不規范。
存在問題:檢查中發現,個別信用社沒有設置臺帳或臺帳與借據不符。
對支農再貸款臺帳登記、發放和歸還情況,只是逐戶登記金額和日期,未能真實反映出各個借款人的詳細使用狀況。
整改情況:要求各信用社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對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操作,利用每月1號會計例會時間,加強對再貸款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實現統一的帳務處理方法,明確反映借款人再貸款的使用及歸還情況,真實反映再貸款的使用進度,達到支農再貸款帳務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
二、對再貸款使用投向不準,存在貸款用于非農業,貸戶身份為非農戶現象的整改情況
存在問題:檢查中發現,個別農村信用社再貸款投向非農業,此類現象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再貸款應集中用于發放農戶貸款,重點解決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及農副產品加工業、儲運業和農村消費信貸等方面合理資金需求”的要求。
整改情況:接到《通報》以后,聯社對再貸款使用投向不準的信用社,及時下發了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涉及問題的信用社在200x年12月底之前整改完畢,并給予了通報批評。對問題較為突出的順店社,要求該社盡快出臺整改意見報聯社計劃信貸科,聯社將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并監督整改,確保支農再貸款投向的合規性。
三、貸款存在逾期,致使支農再貸款形成風險的整改情況
存在問題:部分貸款存在逾期現象,個別信用社為完成年度其他各項工作任務,在支農再貸款方面疏于管理,使部分貸款沒有換據或沒有及時收回。
整改情況:對貸款出現逾期的現象,已專項向領導作出了匯報,現已協調資產科出臺了以下意見:一是對200x年以來新發放形成不良的貸款必須收回,否則按照禹農信聯〔200x〕142號文件規定嚴肅處理。二是要對20*年以來新發放貸款到期必須收回,發現1筆形成不良的,信用社主任就地免職。三是對于賬面中隱含的大量不良貸款,要求各信用社必須迅速行動,該換據的換據,該的,爭取在年底前解決這部分問題。
四、對再貸款發放使用中存在壘大戶現象的整改情況
存在問題:在檢查中發現,個別信用社為逃避監督,簡化貸款審批手續,把大額貸款化整為零壘大戶,增加了支農再貸款的風險。
整改情況:這種現象的發生,主要是以前年度信息系統不對稱及監督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今后,聯社業務科將嚴格把關,審查一筆貸款,先通過“信貸咨詢系統”查詢把關,無質疑的,再建議審批備案。對一戶多筆、壘大戶等以逃避聯社審批為目的發放的貸款,聯社業務科在加強監督的同時,將積極協調稽核部門進行后續稽核,凡出現此類情況的信用社,一經發現,將給予嚴肅處理并督促整改。
五、貸款發放手續不完善的整改情況
存在問題:檢查中發現,個別信用社發放支農款時手續不規范。
對支農再貸款臺帳登記、發放和歸還情況,只是逐戶登記金額和日期,未能真實反映出各個借款人的詳細使用狀況。
整改情況:要求各信用社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對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操作,利用每月1號會計例會時間,加強對再貸款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實現統一的帳務處理方法,明確反映借款人再貸款的使用及歸還情況,真實反映再貸款的使用進度,達到支農再貸款帳務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
二、對再貸款使用投向不準,存在貸款用于非農業,貸戶身份為非農戶現象的整改情況
存在問題:檢查中發現,個別農村信用社再貸款投向非農業,此類現象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再貸款應集中用于發放農戶貸款,重點解決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及農副產品加工業、儲運業和農村消費信貸等方面合理資金需求”的要求。
整改情況:接到《通報》以后,聯社對再貸款使用投向不準的信用社,及時下發了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涉及問題的信用社在200*年12月底之前整改完畢,并給予了通報批評。對問題較為突出的順店社,要求該社盡快出臺整改意見報聯社計劃信貸科,聯社將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并監督整改,確保支農再貸款投向的合規性。
三、貸款存在逾期,致使支農再貸款形成風險的整改情況
存在問題:部分貸款存在逾期現象,個別信用社為完成年度其他各項工作任務,在支農再貸款方面疏于管理,使部分貸款沒有換據或沒有及時收回。
整改情況:對貸款出現逾期的現象,已專項向領導作出了匯報,現已協調資產科出臺了以下意見:一是對200*年以來新發放形成不良的貸款必須收回,否則按照禹農信聯〔200*〕142號文件規定嚴肅處理。二是要對20*年以來新發放貸款到期必須收回,發現1筆形成不良的,信用社主任就地免職。三是對于賬面中隱含的大量不良貸款,要求各信用社必須迅速行動,該換據的換據,該的,爭取在年底前解決這部分問題。
四、對再貸款發放使用中存在壘大戶現象的整改情況
存在問題:在檢查中發現,個別信用社為逃避監督,簡化貸款審批手續,把大額貸款化整為零壘大戶,增加了支農再貸款的風險。
整改情況:這種現象的發生,主要是以前年度信息系統不對稱及監督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今后,聯社業務科將嚴格把關,審查一筆貸款,先通過“信貸咨詢系統”查詢把關,無質疑的,再建議審批備案。對一戶多筆、壘大戶等以逃避聯社審批為目的發放的貸款,聯社業務科在加強監督的同時,將積極協調稽核部門進行后續稽核,凡出現此類情況的信用社,一經發現,將給予嚴肅處理并督促整改。
五、貸款發放手續不完善的整改情況
存在問題:檢查中發現,個別信用社發放支農款時手續不規范。
關鍵詞: 危險廢物管理;調查方法;存在問題;優化對策
Key words: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investigation method;existing problems;optimizing countermeasure
中圖分類號:X7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11-0283-02
0 引言
危險廢物是一類特殊的廢物,來源不僅涉及生產過程,而且是廢氣、廢水處理過程中污染物去向的最終形式,其性質多種多樣,種類紛繁復雜,鑒別困難,及易可能造成二次污染。近年來我國逐步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與控制,并相繼制定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相關法律、技術政策和標準。
危險廢物管理過程中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整個管理過程的準確運行必須以危險廢物的實際種類、數量、性質等前提,所以在危險廢物的管理過程中,危險廢物調查的準確性、實用性至關重要,本文以某市為例,對危險廢物的調查方法、存在問題及優化對策進行系統研究,以點帶面,試圖找出共性的因素,以為危險廢物管理提供參考方向和科學依據。
1 調查方法
1.1 調查方案 不同國家采用不同方法對危險廢物的產生源、種類、性質、處理、處置及綜合利用方法進行調查,各種調查方法也有差異。我國對危險廢物的調查開展較晚,一般采用表格調查法為主。本次研究對某市危險廢物進行核查的方法以各區、縣申報為基礎,按照國家環保總局《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工作指南》中關于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的規定,危險廢物申報起始量為10kg/a,按申報登記技術規范制作了危險廢物調查表格和填表規定,采用填表格法要求各化工企業申報廢物的實際產生和處理處置情況,核查內容主要是對危險廢物的產生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貯存量和需集中處置量進行核查,參照2008年固體廢物調查的調查數據,突出重點,對產生危險廢物量大、污染危害重的企業作為主要核查對象。篩選重點企業進行現場實地核查,對不便于計算的,采取物料核算的辦法對收回的表格逐一核實。
1.2 調查方法 在本次核查中,主要采取了四種相互補充的調查方法,具體如下:
①表格調查法。將預先設計好的表格發放至各產污單位,由其填寫后統一收回匯總。調查內容包括生產單位危險廢物種類、數量、性質、處理及綜合利用等情況。②實地調查法。通過實地考察、了解生產單位的工藝流程、產生危險廢物(含危險廢物的車間及廢物的臨時堆放場)情況,察看生產運行中的危險廢物管理、轉移手續。③工藝審查法。在調查表中設計內容有原輔材料使用用量,工藝流程和產品等,根據這些資料判斷企業可能產生的廢物數量、特性和類別。④物料衡算法。根據以下條件,利用物料衡算法調查危險廢物的性質和數量。
1)產品生產化學反應式(或物料衡算式);2)產品生產工藝過程;3)污染物在產品、回收物、原材料、中間體中的當量關系;4)產品產量及質量、產品收得率、轉化率;5)污染物凈化率、治理率;6)有關“三廢”及污染物監測數據。
物料衡算式:∑G=∑G1+∑G2
式中:∑G――投入物料總和;∑G1――轉化為產品的物料總和;∑G2――物料或產品流失量總和。
2 調查結果及存在問題分析
2.1 調查結果 本次核查,獲得了某市三年的危險廢物產生、處理處置、綜合利用、堆存(暫存)的數據,為環境管理部門制定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政策及法規、環保規劃、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提供科學依據。但由于目前危險廢物的管理處于剛起步階段,任務較為繁重,且相關環保法律法規欠缺,各級環保局鑒別監測及管理手段有限,大多數危險廢物申報表都是企業填寫后上報各級環保管理部門的,不可避免的存在瞞報、少報或者漏報的情況;因此調查中盡量對各家企業逐一進行現場調查,減小誤差。表1-表2為調查統計結果。
2.2 調查結果分析 根據三年危險廢物核查結果匯總表,對照各項目審批文件匯總資料,發現危險廢物產生、處置及綜合利用情況,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預測結果差異較大。究其原因可能存在以下問題而導致的:
①環保部門監管不到位,企業存在私自處理危險廢物的現象。
②各企業未達產生產,或者申報產品未全部生產。
③各企業采取改進生產工藝等措施,減少了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④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預測各項目危險廢物產生量偏大。
⑤企業填報危險廢物調查表時存在漏報、瞞報、少報等現象。
⑥企業填報危險廢物調查表時未將綜合利用的危險廢物納入調查范圍。
3 優化對策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見,現階段危險廢物管理中,法律、技術規范、標準等已逐步完善,如何準確把握企業實際生產情況及危險廢物產生量在危險廢物管理中至關重要,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優化:
3.1 嚴把審批關,提高審批文件數據的準確性 加強環評文件的技術審查,對危險廢物的產生環節上嚴格把關,減少物料平衡不合理、類比值不合理現象,二者應結合、相互印證,使危險廢物源強數據最大可能的貼近實際生產情況。
3.2 全面推廣環境監理工作,確保項目批建一致 危險廢物大多產生于工業項目,工業類項目建設中情況較環評常出現調整,如主體工程生產規模、產品方案、生產工藝設備等,造成危險廢物及其它污染情況變化,在建好以后監管難度大,技術和人力上很難準確把握,全面推廣環境監理,在建設過程中發現問題,能過調整報告等形式把變化后的源強情況上報主管部門審批,保證及時掌握相關危險源強信息。
3.3 健全危險廢物監督管理機構 加強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管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細化日常監督管理。
3.4 加大相應的、有針對性的懲罰政策 對任意排放廢物的違法行為,予以嚴厲制裁。危險廢物的治理和管理在短期時間內難以有收益,很多企業不愿出資處理或不能完全處理危險廢物,部分以違法方式轉移或處理。
3.5 加大宣傳力度 對于水污染、大氣污染的宣傳己經引起了群眾的重視。但對于危險廢物的宣傳卻很少見。由于宣傳力度不夠,群眾警惕性不高,多數人并不知道什么樣的廢物具有危險性,更不了解危險廢物對環境、人體將會造成什么樣的影響;有關企業環保意識不強,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嚴重性認識不夠,隨意處置危險廢物。
3.6 建立危險廢物即時統計數據系統 建立適合本地危險廢物管理的數據統計系統,企業以批量產品或按時上報本企業危險廢物產生處置情況,主管部門在現實統計中,根據企業產品產量、危險廢物登記數量現場核查,做到有據可依,減少漏報、瞞報、少報等現象,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4 結束語
危險廢物的管理是固體廢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通過正確的方法,掌握危險廢物產生的真實數據,危險廢物管理工作才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等要求規定,切實有效的實施,正確的核查方法及準確的數據將為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危險廢物管理政策及法規、環保規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提供科學依據。
參考文獻:
[引言]:《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本文所指的林業案件,是以森林資源為犯罪對象的各種案件,其種類繁多,主要有盜伐、濫發林木、非法占用征用林地、森林火災、非法捕殺野生動物、非法采伐毀壞古樹名木等等。
1、林業案件司法鑒定存在問題分析
林業案件的司法鑒定,較之其他司法鑒定,該領域秩序更為混亂,規范性更差,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執行不同的標準,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嚴重地影響了案件的辦理質量和司法公正,削弱了對涉林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1.1鑒定內容和鑒定主體不清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在鑒定內容方面,該規定表明的是“某些”專門性問題,并沒有要求對涉案的所有專門性問題都進行鑒定,至于哪些問題屬于“某些”的范疇,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認為鑒定是一種偵查措施,賦予了偵查機關鑒定決定權,據此,在司法實踐中森林公安機關認為某些專門性問題無需鑒定,而檢查機關或者法院卻認為需要鑒定。
1.2鑒定標準不統一
鑒定標準是鑒定結論的根本保證,是衡量鑒定結論正確與否的尺度。我國的司法鑒定,除司法精神疾病和部分法醫學鑒定有部門標準外,其他鑒定如林業案件的鑒定都是實行經驗型鑒定標準,沒有一個明文規定的統一性標準,各地在鑒定過程中各行其是,五花八門,極不規范。
1.3鑒定程序不規范
在操作中主要表現為對鑒定材料來源未查清,鑒定工作與勘驗脫節,不注意鑒定對象所處的環境,檢驗程序、時限,及檢驗后材料的處理不正確,以至出現許多鑒定結論瑕疵。如在某違法占用公益林案件中,鑒定人員僅對現場面積進行勾繪,并根據森林資源二類調查圖計算面積,未檢查公益林劃定資料,也未留下足夠的現場照片,致使犯罪嫌疑人在庭審時提出該林地不符合公益林劃定條件、面積鑒定錯誤(鑒定后犯罪嫌疑人進行了植被補植)等異議,使庭審活動陷入被動。
1.1受到行政干預
由于長期隸屬林業內部,常受到行政壓力的影響,使得鑒定不能依法獨立的進行,出現隨行政需求而隨意改變鑒定結論的現象。如森林火災案件,在防火的高峰期,受到防火壓力的影響,為起到警示威懾作用,一發生森林火災,領導就會要求公安抓人,鑒定面積就被擴大;同時,因涉及考核和問責,一些重特大的森林火災,在面積鑒定上往往會打折扣,特別是500畝、1500畝等問責節點上,鑒定部門經常受行政壓力而網開一面。
2、林業案件司法鑒定對策
2.1加強對鑒定主體的規范管理
建立林業案件鑒定機構,確立鑒定人員從業資格、權利、義務,積極推進鑒定權與司法權、行政權分離,逐步建立起以行業管理為主的林業司法鑒定新體系。
2.2統一鑒定標準和鑒定方法
對于同一類型的b定事項,只有采取同樣的鑒定標準和鑒定方法,鑒定意見才能客觀、科學、公正、準確、可靠,才能保證其證據效力。林業案件涉案專門性問題復雜且廣泛,必須針對不同種類的鑒定問題制定專門的方法規范,以保障鑒定意見在方法上的可靠性。針對目前林業案件鑒定標準匱乏、混亂的局面,應由國家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多學科技術專家對各種技術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確立統一的鑒定標準,規范目前司法實踐中在適用鑒定標準上各自為政的不規范做法。
2.3規范鑒定程序
首先由偵查機關辦理聘請書,明確鑒定的內容與要求,依法收取檢材與樣本。在收集檢材時應配合鑒定人員進行勘驗或簡要說明檢材的來源與案情,并保證檢材應符合鑒定質與量的要求。鑒定機構在受理鑒定后,按聘請書的要求制訂鑒定計劃,指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鑒定,嚴格履行鑒定結果告知制度提高了訴訟效率。
2.4嚴格審查鑒定結論
由于林業鑒定專業性強,對多數人員要審查判斷其可信度有一定難度,在實踐中,多數辦案人員對鑒定結論一般都不審查,盲目輕信,拿來就用,出了問題就推給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還要對其結論中推理邏輯性進行審查,分析合理性,因果是否清楚,運用標準是否準確得當,得出結論的精確性。此外,還應審查鑒定人鑒章、日期。
2.5完善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
鑒定人作為專家證人有義務出庭接受專門問題的質證,對鑒定結論精確與依據作科學分析。鑒定人出庭作證有助于法官正確理解、審查鑒定結論,審查鑒定人的資格,還可以充分展示司法鑒定的全過程,包括鑒定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鑒定標準是否有科學依據等等,這不僅有利于控辯雙方更好地核實案件事實而且能使被告在公開質證中信服,還增強鑒定人責任心與法律意識,使自己的鑒定全面、細致。
3、結論
林業案件司法鑒定領域,由于鑒定主體不明晰、鑒定標準不統一、鑒定程序不規范等問題,妨礙了林業案件的及時有效處理,也影響了林業法律的權威性。因此,為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依法治國,為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維護林業法律的尊嚴和司法公正,建立健全林業案件司法鑒定體系、加強對鑒定人員資格的規范化管理、建立規范統一的鑒定標準和鑒定程序等是該司法鑒定領域的當務之急。
(一)法治困境——地位上的尷尬
1.初查合法性的學說。初查權的法治困境主要是初查的合法性問題。對此,學術界有合法、違法和形式違法之爭。
主張合法說的學者論證的角度不同。有的從文理解釋的角度,認為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86條關于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的規定是初查權的法律依據。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初查是立案階段的一個環節,是對線索材料進行審查的一種方式。有的學者從理論解釋出發認為初查是任意偵查措施,其合法性不取決于其程序是否法定化;立案不是初查的前置程序,初查合法性不取決于是否立案;初查合法性根基于對偵查規律性的體現。[1]
違法說認為初查權沒有法律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均沒有關于初查的規定,以沒有法律依據的行為去侵害初查對象的權益,構成非法侵害。[2]
形式違法說認為行使初查權的依據是司法解釋,檢察機關現行初查制度由《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訴訟規則》)和其他相關司法解釋構建。該論同時認為,初查在形式上不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作為司法解釋的《訴訟規則》無權規定初查制度,根據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原理,檢察機關無權通過司法解釋自我授權。[3]
2.對初查合法性諸學說的評析。上述爭議涉及到公權力的法律依據、法律解釋以及對立案程序的理解等問題。
(1)關于公權力的法律依據。法治的核心在于限制公權力,公權力運行堅守“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基本原則。初查權的基本蘊涵是賦予檢察機關立案決定前的調查權,屬于公權力范疇,理應遵守“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基于此,從初查是任意偵查措施的角度論證初查合法性的觀點與法治原則不符。任意偵查措施和強制偵查措施均需法律授權方可行使。形式違法說一方面認為司法解釋是初查權的依據,一方面又認為初查權應由法律賦予,司法解釋無權授權,陷入了邏輯上的混亂,而所謂形式違法就公權力而言就是實質違法。
(2)關于法律解釋。要澄清兩個問題,一是檢察機關能否將初查解釋為審查?二是將初查解釋為審查是“明確界限”,還是“具體應用”?[4]所謂審查,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指檢查核對是否正確、妥當。初查即“初步調查”。所謂調查,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指為了了解情況進行考察(多指到現場)。根據詞義理解,調查是檢查核實的手段。所以,審查包括必要的調查是應有之義。有論者認為“檢察實踐中的初查雖然起源于審查,但早已遠遠脫離審查的本來含義,初查是一種調查活動,初查客體是線索,而‘審查’對象是‘材料’,不是‘事實和證據’”。[5]這種觀點是將審查理解為書面審查,其論證邏輯是,審查是指書面審查,初查是調查活動,不是書面審查,所以初查不是審查。但是,這種論證的大前提,即將審查限定于書面審查,而將調查等審查方法排除在外的做法本身是存在問題的。同時,將審查解釋為“書面審查”或“靜態審查”[6]是走向了“限制解釋”的極端。所以,將初查解釋為審查是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而非明確界限問題。通過司法解釋將初查解釋為審查并無不妥。
(3)關于立案程序的理解。學術界對立案程序有“決定說”和“階段說”之爭。“決定說”將立案理解為做出是否立案決定的行為本身。“階段說”認為立案是我國刑事訴訟一個獨立的、必經的訴訟階段,是刑事訴訟活動開始的標志。[7]對立案程序的認識直接決定初查與立案的關系以及初查的法律地位。
若主張“決定說”,由于立案被理解為一種瞬時的行為,初查與立案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環節,初查被視為立案的前置程序。由于初查獨立于立案程序,顯然不能將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86條作為初查制度的法律根據。
若基于“階段說”,“作出立案與否的決定只是立案活動的最后一個環節和步驟,是建立在對立案材料的接收和審查基礎之上的最后結論,其本身不足以構成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將對案件線索和材料的接收、初查以及決定(不)立案作為立案程序的三個環節。”[8]此種觀點,初查被作為立案階段的一個環節,是立案程序的組成部分。持該說的學者認為,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86條中規定的對線索材料的審查,是初查最直接和權威的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基于立案階段說的立場,通過文理解釋,從《刑事訴訟法》上尋找初查權的合法性依據基本上是可取的。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年修訂)將“初查和立案”作為一章,章下設“初查”和“立案”兩節的做法,閉塞了通過司法解釋找尋初查權法律依據的道路,強化了初查權法治上的困境和地位上的尷尬。
堅持問題導向,瞄準“靶心”深入查擺突出問題,結合省委“走基層、解難題、辦實事、惠民生”活動和市委“轉作風·惠民生”活動,局黨組制定了征求意見工作方案,采取“干部下訪、問卷查訪、座談面訪、交心約訪”等形式,廣泛聽取黨員、群眾和服務對象對我局領導班子和個人在“”方面存在問題的意見建議。
一是干部下訪。局領導班子成員堅持到基層一線、到群眾中去開展蹲點調研、隨機走訪,面對面、心貼心地聽真話、聽實話。一是領導干部每月開展群眾工作不少于2天,撰寫民情日記40余篇,建好了民情“三本臺帳”;二是局黨組組建群眾工作隊2個,黨組書記和黨組成員帶頭深入到12個服務對象企業調查走訪。
二是問卷查訪。制發無記名評議表和調查問卷100份,分兩批向縣級各部門、各鄉鎮、聯系村群眾、服務對象和局機關干部等發放。通過廣泛調查,收集社會各界對規劃局領導班子和個人在“”問題上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對規劃局開展群教活動的意見建議,為找準、找實突出問題打下堅實基礎。
三是座談面訪。局黨組召開了征求意見座談會,面對面誠懇聽取服務企業的意見。11家企業單位參與了座談會,與會企業代表們敞開胸懷、拋下顧慮,講真話、提意見,從領導班子和個人的作風問題、規劃行政審批、方案審查以及規劃宣傳等多個方面提出來了諸多建議和意見。
四是交心約訪。以出以公心、開門見山、真刀實槍的態度,局主要領導與班子成員逐一進行了個別談話,班子成員與分管股室負責人進行了談話,既征求了意見,又達到了交心溝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