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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大全11篇

      時間:2023-12-19 11:25:14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上午好!今天,來自世界各地的賓朋匯聚一堂,舉行**國際可再生能源大會,共同探討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大計。這是繼去年波恩會議之后,國際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又一次盛會,對于加強可再生能源的國際合作、推進全球可持續發展的事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此,我謹代表中國政府,并以我個人的名義,對會議的召開表示熱烈的祝賀!對各位來賓表示誠摯的歡迎!

      能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幾百年前,人類利用的能源主要是生物質能等傳統的可再生能源。工業革命以后,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快速發展,逐漸成為生產生活的主導能源,對推動世界經濟發展和人類社會進步發揮了巨大作用。目前,全球每年生產和消費的能源總量已經超過100億噸標準油,其中90%左右是化石能源。但化石能源不可再生,其大規模的開發利用,迅速消耗著地球億萬年積存下的寶貴資源,同時也帶來了氣候變化、生態破壞等嚴重的環境問題,直接威脅著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對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風能、太陽能、水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的認識不斷深化。這些能源資源分布廣,開發潛力大,環境影響小,可以永續利用,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上個世紀七十年代以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日益受到重視,產業規模持續擴大,技術水平逐步提高,成為世界能源領域的一大亮點,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

      改革開放27年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能源建設和節約取得顯著成就。上個世紀最后二十年,我們以能源產量翻一番,支撐了國內生產總值翻兩番。目前,中國能源生產和消費均居世界前列,*年能源消費總量為19.7億噸標準煤。隨著能源結構的調整和優化,煤炭消費比重逐步下降,石油、天然氣等能源消費比重相應增加;可再生能源增長較快,尤其是風能、太陽能、沼氣、水電等新型可再生能源迅速發展。*年,中國新型可再生能源利用量1.43億噸標準煤,占能源消費總量的7%左右,其規模和技術水平在發展中國家處于比較領先的地位。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中國正處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能源需求量持續增長,資源與環境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壓力也越來越大。面對新的形勢,我們明確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把發展切實轉入全面協調可持續的軌道;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把資源節約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顯著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到2010年使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比*年降低20%左右。我們將堅持節約優先、立足國內、煤為基礎、多元發展的能源發展方針,全面構筑安全、經濟、清潔的能源供應體系。我們將建設大型煤炭基地,推進煤的清潔利用,加強國內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在保護生態基礎上有序開發水電,積極發展核電,擴大能源領域的國際合作,全面增強能源保障能力。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開發,把加快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作為“十一五”時期能源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我們將采取一系列舉措,大力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一是提出明確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在能源供應結構中的比重提高到15%左右。二是制定具體的行動計劃。開發西部地區水能資源,建設一批百萬千瓦級風電基地,加強太陽能開發利用,普及農村沼氣,積極發展生物能源產業,加強可再生能源技術和設備制造的研究開發。三是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制定并實施優先上網、價格保護、稅收優惠、增加投入等政策措施,鼓勵和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四是制定并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可再生能源法》,確定社會各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為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法制保障。

      女士們、先生們!

      推進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是增加能源供給、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是21世紀世界發展的共同議題。當前,世界可再生能源發展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需要國際社會付出更多的努力。借此機會,我愿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第一、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世界各國應進一步提高對發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認識,把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作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制定明確的發展目標,完善法律和政策體系,健全標準、認證體系,加強有關科學技術研究,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引導和支持企業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動世界可再生能源事業加快發展。

      第二、幫助發展中國家加強能力建設。發展中國家在資金、技術和管理等方面處于劣勢,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能力不強,單靠自己力量難以克服可再生能源發展中的困難和障礙。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應當積極兌現*年波恩可再生能源大會的承諾,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人才、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能力。

      第三、加強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經濟技術合作。各國應當充分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擴大國與國之間可再生能源投資、技術和貿易合作。中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市場潛力巨大。中國政府本著互利共贏的原則,鼓勵國外企業投資于高效清潔利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領域;鼓勵國外企業在生物質能發電、生物液體和固體成型燃料、大容量風力發電、光伏電池、地源熱泵供熱與制冷、太陽能利用與建筑一體化、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等方面,與中國企業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投資與技術合作。中國在水能、太陽能和沼氣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我們愿與其他國家進一步加強這些方面的經濟技術合作。

      女士們、先生們!

      篇(2)

      前言: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巨大,世界各國逐漸認識并日益重視能源、環境、氣候等全球變化問題。時至今日,許多國家早已陸續制定出不同形式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來投資并鼓勵社會各界利用和使用可再生資源,以此尋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替代能源。以下筆者對我國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扶植與優惠政策體現進行粗淺的概述,并提出幾點推動可再生資源發展的個人建議,以供參考。

      目前我國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扶植與優惠政策體現

      為了更好的鼓勵我國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我國政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的扶植與優惠政策,以此促進可再生資源的利用,具體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在國家法律法規上給予的支持

      目前我國在法律、法規以及行政規章等法律中,都對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做出了相關的鼓勵政策。例如:在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把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提高到“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以此國家強制手段以及利好政策激勵可再生能源的進一步發展。

      1.2鼓勵開發利用,給予政府補貼

      目前我國有關財政部門早已制定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對開發利用可再生資源的地區和企業,給予一定的政府補貼,加快了可再生資源的發展。例如:“送電到鄉”工程,在工程實施初期,我國政策及地方財政部門籌集了近40多億的資金,支持無電地區1000多個鄉(鎮)建立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和小水電站,解決人們生活用電的同時,充分的利用和使用了可再生資源,降低了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同時,部分地方政府益對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業給予一定的政府補貼,如遠地區的農牧民,購買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和小型風力發電系統給予每套100 300元的財政補貼,以此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快速融入人們的生活。

      1.3利用價格支持促進可再生資源發展

      利用價格支持是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目前我國典型的價格支持政策,主要體現在風力發電上,如: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電價改革方案中提出,

      “風電、地熱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暫不參與市場競爭,電量由電網企業按政府定價或招標價格優先購買,待電力市場成熟時由政府規定供電企業售電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比例,建立專門的競爭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場。以價格優惠,為可再生資源提供有力的發展環境。

      1.4對可再生資源給予國家投資支持

      目前我國除了對可再生資源給予法律政策優惠外,還給予了充足的專項投資支持,以此加快可再生資源的研究開發,建立起科學系統的可再生能源產業鏈。例如:農村推廣使用可再生資源時,地方財政部門為可再生資源產業提供了專項貼息貸款。同時,我國還將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納入了雙邊和多邊援助的優先領域,引入國外的優惠貸款支持國內可再生能源的項目發展。

      推動我國可在生資源進一步發展的幾點個人建議

      目前我國早已出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雖然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降低了能源的消耗,但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力度尚較為薄弱。因此,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利用,加快我國可再生資源產業的發展步伐,筆者從可再生資源發展的兩個方面,提出幾點個人建議。

      2.1進一步加強國家政策扶植、鼓勵的具體建議

      針對我國可再生資源產業發展的基本現狀,合理加強國家扶植、鼓勵力度,落實法律法規,對促進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尤為重要。我認為要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可再生資源發展的利好政策:一,應該明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制定發展戰略與發展規劃;二,加大可再生資源專項資金的投入,研發開發高端產業;三,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應制定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稅政策和投儲資政策;四,建立國家可再生資源技術研發中心,并在各大高校中,開始可再生資源研究專業課程,為可再生資源產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與儲備;五,加大對可再生資源開發利用重要意義的正面宣傳,貫徹落實節約型社會。

      2.2加大可再生資源技術產業發展的扶植力度

      篇(3)

      中國作為能源消耗大國,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國國內傳統能源供應緊張的情況下,加之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加重,國際石油價格不斷震蕩,發展可再生能源成為緩和中國能源發展局勢的必然選擇。發達國家普遍得出經驗,用立法的形式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是最有效的途徑。能源是歐盟最早通過法律和機制進行單獨管理的部門領域之一。

      二、歐盟可再生能源法律與政策的主要內容

      (一)實施中的具體規定

      歐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制定較以往來看,有了共同的行動措施和明確的長期目標。歐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制定更加注重技術性的創新和制度上的創新,促使可再生能源的高效利用,在各個成員國內普遍推行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目前歐盟可再生能源戰略的具體實施主要是通過指令、計劃、條例和政策的方式。

      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需要各個歐盟成員國遵守,是可再生能源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實施的具體規定。2009年,歐盟通過了一項關于全球氣候問題和可再生能源的法案,其中包括一個指令《促進可再生能源使用的第2009/28/EC指令》。制定了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至少占歐盟最終能源總消費的20%,至少占成員國運輸領域最終能源總消費10%目標。該指令修改了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指令及生物資料指令等。所涉及的立法范圍十分廣泛,并對電力、生物燃料、原產地證明等問題做了新的規定。歐盟要求各個成員國可以通過交換數據的方式,促進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普遍發展。因此,此規定大大加強了歐洲國與國之間的合作,甚至是國際合作。歐盟在供熱、電力供應等方面,所占可再生能源領域的份額能夠盡早的達到的所要求目標。該指令明確的規定了歐盟內部合作的制度。通過歐盟各成員國內部合作的形式,實現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設定的目標,實現信息共享。該指令還規定了成員國需要及時向歐盟報告制度。成員國的可再生能源行動計劃,需要向歐盟通報具體的實施狀況,具體的通報時間、通報內容在該指令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歐盟的可再生能源計劃從焦耳計劃到兆卡計劃,再到ALTENER計劃,隨著社會條件的不同經歷著各種變化。ALTENER計劃也就是專門的可再生能源計劃。該計劃最基本的目標是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率,增多可再生能源的市場份額。該計劃規定,在各個成員國發展可再生能源基礎設施,建立統一的信息網,方便開展成員國內部合作及國際合作。其后通過的ALTENER II計劃也是以此為基本目標,并增加了更具體的內容,它鼓勵個人、企業及其他社會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為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創造更多有利條件。ALTENER計劃實施以來,對可再生能源起到了良好的成效。它使社會公眾更加了解歐盟可再生能源,使公眾敢于投資可再生能源產業。歐盟還有眾多有關可再生能源的計劃,這些計劃同樣使歐盟可再生能源產業不斷地發展。包括側重研究能源市場的ETAP計劃,注重提高能源效率的SAVE系列計劃,促進國家間能源合作的SYNERGY計劃等等。

      歐盟可再生能源條例要求成員國遵守其中的規定。歐盟可再生能源條例對具體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目標及其補貼力度都有明確的規定。另外,歐盟還頒布了一項關于有關可再生能源的強制性條例,強制電力供應商購買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這里所說的電力供應商不僅包括新加入的供應商,還包括小企業的電力供應商。

      歐盟可再生能源政策根據當時的能源形勢經歷了不同階段的變化發展。總體上分為三個階段:從應對石油危機開始,到保護環境成為人類普遍追求價值,再到如今可持續發展理論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重視。為了共同體的發展,1995年歐洲正式出臺歐洲能源政策白皮書。該能源政策的出臺目的很明確。包括三個目標: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能源安全;增強歐盟能源總體競爭性。白皮書提出,未來的能源發展取決于對可再生能源的重視程度,以及未來能源市場的自由化程度。歐盟努力增加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結構中的比例,事實證明該能源政策適應了當時的能源局勢。歐盟明確能源發展的目標后,更加重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1997年,歐盟發表可再生能源政策的白皮書。該白皮書制定了更為具體全面的能源行動計劃: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在歐盟能源總結構中占50%的目標。2006年,歐委會發表《歐洲可持續、競爭和安全能源戰略》綠皮書。該綠皮書出臺原因是由于人們對能源需求量加大,且在當時俄羅斯等國家發生了天然氣危機,使能源形勢日趨嚴重。歐盟急需建立較為穩定的能源市場,盡量減少能源危機給歐盟帶來的危害。綠皮書提出建立穩定的能源市場,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結構。目前,為了更好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應對金融危機,歐盟在2010年啟動新能源戰略。新能源戰略包括對可再生能源的要求,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目標,如果條件準許,將減少30%的碳排放量。這也將增加可再生能源在總體能源中的份額。

      (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可再生能源的前期研發與生產過程必須有大量的資金支持,其需要的成本與傳統能源相比,根本不足以與傳統能源競爭。歐盟各成員國沒有統一的補貼手段,如直接的減免稅務、投資補貼、貸款優惠等,過多的補貼政策易造成對其他國家進出口的綠色壁壘。設置高額的關稅、增加技術難度、對某些材料采取過于嚴格的環保標準等行為,違反國際貿易組織的規則,不利于全球的經濟發展。

      歐盟的各個成員國在可再生能源的建設中,急需快捷、高效的行政執法能力,來配合可再生能源的有效開發利用。歐盟內部需要建立統一的行政審批程序,如果審批程序不一致或者過于繁瑣,就會造成資源浪費,帶來負面作用。如法國曾經在辦理電力入網過程中,不僅程序繁瑣,而且還規定風電場地要建立在政府劃定的發展區域內。有些地區還規定,不得創建風力渦輪機。顯然,這造成不必要的行政遲延,阻礙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三、歐盟可再生能源法律與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保持持續快速增長,同時需要面臨的問題很多。我國雖地大物博,但人均資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過分的追求經濟增長,使環境承載能力變弱。我國是能源消耗大國,單位GDP增長所消耗的能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4倍。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不能走低效率、高投入、高污染的經濟增長模式,我們需要探索一條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

      (一)強化政府對法律政策的引導

      歐盟成員國政府為了改善環境質量,注重能源利用效率,不斷的發展可再生能源。成員國政府引導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發展,收到了預期的效果。雖然當今的社會提倡重視私人產權,治理環境也重視私人的力量,但是進行公共管理同樣是不可或缺的,國家公共管理能夠對公眾的意識進行最大程度的引導。

      與其他國家相比較,我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還不夠,如我國對太陽能的研究經費投入不及美國的1%,甚至還不及印度等國家。對于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我國的財政體制上甚至是存在許多利益沖突的。

      (二)重點培養競爭性市場主體

      歐盟一些成員國國內對可再生能源建設實行招投標的方式,把具有競爭力的企業引入到可再生能源競爭體制中,使可再生能源市場主體不斷壯大。傳統的能源管理方式不利于市場競爭的公平公正公開,易造成腐敗現象出現,能源產業將停滯不前。

      要想培養競爭性市場主體,最主要的是建立起合理的市場競爭機制。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艱難,不僅是由于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風險大,還與價格、政府支持力度等因素相關。在歐盟,風力發電的價格往往按收購價格進行補貼,對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征收碳排放稅,對用煤電的企業征收能源稅等。在我國利用風力發電的價格比煤電的價格高的多,利用其它可再生能源同樣比傳統能源的價格高很多。

      (三)加強技術創新,促進國際合作

      歐盟通過能源創新,能源技術研究方面越發純熟,在能源領域獲得許多豐富的成就。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前景,在于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科學研究情況。目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狀況是總體的技術水平較低,除了利用沼氣、太陽能水利發電等領域外,其他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能力差,大多技術需要依賴進口。我國應該立足于本國基本國情,通過政府的扶持政策,注重節能增效,引入科技創新人才,加強產業創新建設。在能源技術創新領域,重視同其他國家的合作,保護知識產權,互利互惠,推動全球能源經濟發展。

      篇(4)

      (一)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調整能源結構,保證能源安全的重要舉措,是“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措施,利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決建筑的采暖空調、熱水供應、照明等,是可再生能源應用的重要領域,對替代常規能源、促進建筑節能具有重要意義。

      (二)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是實施國家能源戰略的必然選擇。近年來,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得到快速發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實踐表明,大力推進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是解決建筑用能最經濟合理的選擇。

      (三)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是滿足能源需求日益增長,改善人民生活質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現實要求。我市工業化、城鎮化進程正處于快速發展時期,隨著群眾生活改善,建筑用能呈現不斷增長趨勢,依靠可再生能源解決建筑新增用能需求,不僅能滿足人民群眾改善居住環境質量的要求,而且也能有效緩解我市能源供需矛盾。

      二、總體思路和發展目標

      (一)總體思路。以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為契機,以創新發展模式、推進綠色轉型為主線,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多方參與的社會需求機制,做好示范引導和技術推廣,加快推進和普及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步伐,帶動相關材料、產品的技術進步及產業化,切實轉變建筑能源增長方式,降低建筑對常規能源的消耗,促進節能減排。

      (二)發展目標:“十一五”期間,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取得實質性進展,基本形成相關政策法規、技術標準和技術支撐體系,基本建成與建筑結合的可再生能源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和材料、產品體系;2009-2010年間,實現城鎮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500萬平方米以上;“十二五”期間,太陽能、淺層地能應用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到35%以上;到2020年,太陽能、淺層地能應用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到50%以上。

      三、主要工作任務

      (一)組織實施示范工程

      2009年開始啟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試點示范工程451萬平方米,其中包括新建的5所學校約112萬平方米、12項醫院、商場、住宅小區約281萬平方米地源熱泵建筑應用示范,2項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約8萬平方米的地源熱泵建筑等應用示范,5項約50萬平方米的太陽能光熱建筑一體化示范。

      (二)加強配套能力建設

      1.由市建委負責,對我市太陽能及淺層地能資源分布和可利用情況進行充分論證或評估,對淺層地能熱泵技術,要切實把握不同熱泵技術推廣的適用性和可行性,《*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評估報告》。

      2.由市建委、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進行專項規劃,《*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規劃》。

      3.由市財政局、建委負責,組織編寫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實施方案》(2009-2010)。

      (三)加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市建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充分發揮科研院校的技術力量,建立以河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科學院能源研究所等為主要技術支撐單位的技術研究、技術推廣、能效監測評估的技術支撐體系,逐步完善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標準和規范,《*市民用建筑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應用技術導則》和《*市民用建筑地源熱泵系統與建筑一體化應用技術導則》。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在建設領域推廣應用的工作體制和機制。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市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協調工作及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推進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工作。

      (二)落實保障資金

      對于獲得財政部、建設部批準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縣(市)示范的項目,市、縣(市)財政安排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資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在建設領域的推廣應用的獎勵。對于獲得財政部、建設部批準的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的項目,市、縣(市)財政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資金。

      (三)加大政策扶持

      篇(5)

      前言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對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對世界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在中國出口增長的同時,高耗能高污染的發展模式也日益成為中國人擔憂的對象。

      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續發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環保主題,希望引起讀者的進一步關注。

      新能源是相對于長期廣泛使用、技術上成熟的常規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氣、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經開發但還不能大規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試驗、尚需進一步開發的能源。

      新能源開發空間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氫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說的可再生能源(水電除外)。新能源技術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應用,例如太陽能的光熱轉換,光電轉換,地熱直接應用,生物發酵及熱分解以制取沼氣和氣體燃料,潮汐發電技術等等。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比較完整地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決中國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環境惡化問題。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改委還牽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委還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關于加強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此外,風能和生物質能資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進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資源。它清潔且對環境無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2007年中國風電裝機累計已達到605萬千瓦,在建420萬千瓦,該年的裝機比過去20年總和還要多。但相對于中國目前的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業界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仍不滿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國電力工業中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國水電裝機容量1.3億千瓦,占全國總發電裝機容量的21%。對于大型水電是否列為可再生能源,仍有爭論。然而,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對高的成本和所需的電價。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一般比煤電高,生物質能發電為1.5倍,風力發電為1.7倍,光伏發電為11-18倍。可再生能源發展遲緩,與快速增長的火發電裝機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進一步減小。以風能為例,中國風能資源相對豐富,據估計可開發利用的風能儲量約10億千瓦,其中,陸地風能資源約2.5億千瓦,海上7.5億千瓦。中國推動風能發電近十年了,盡管近期增長較快,然而風電裝機容量也只有約605萬千瓦。

      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焦點集中在降低成本,這是共識。然而,過度關注成本和所需的電價,是中國可再生能源戰略的一個誤區。表現在,一是過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設備國產化,二是對可再生能源電價控制過緊。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個大發展,這一點不應當懷疑。但是,開發時間和速度很重要,這應當是可再生能源戰略乃至能源戰略的一個重點。簡單地說,無論利用不利用,風一直在吹,陽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氣污染排放越來越多。

      大規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顯然需要設備國產化。但是,設備國產化有一個先引進技術還是先做成市場規模后再國產化的選擇。在市場規模很小的情況下,引進技術需要政府行為和干預。除了扭曲市場之外,引進可能是一個相對漫長的談判過程。相反,有了市場規模,國產化必然隨之而來,且速度很快。以火電30萬和60萬千瓦機組設備為例,當筆者10年前做30萬千瓦和60萬千瓦機組的電廠項目時,設備基本進口,政府并沒有刻意要求國產化。事實是,幾年前30萬和60萬千瓦設備已基本國產化。大市場吸引了技術,造就了中國30萬和60萬千瓦發電設備的制造能力。

      另一個問題是行政控制電價。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風能項目的電價實行特許權招標,企業則為了獲取項目壓低競標電價,以不到0.4元/kwh中標。而根據風電的基本情況測算,除了自然條件特別好的風場,加上特別樂觀的假設之外,能夠達到商業要求的風電價格都應該超過0.6元/kwh。經驗證明,中標企業可能沒有想真正地按建設承諾經營這些風電場,而是先拿下項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與政府討價還價。當然,為裝飾門面,虧本建設經營風電的企業,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價格問題上,必須包括環境治理成本以及資源耗盡溢價。環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資源耗盡溢價則需要解釋。涉及對能源礦藏等不可再生資源的開采,經濟分析中要計算資源利用的經濟成本。由于這些資源無法再生,被耗盡時必須用進口或國內替代品來替代,因此資源利用的機會成本包括了資源耗盡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盡溢價或費用可根據經濟價格和年開采量占總儲量的比例來確定,該溢價與經濟開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資源的總經濟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價時,將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價格,扣去用煤發電的環境治理成本和資源耗盡溢價,可再生能源的價格不會比煤電高。

      此外,還應當動態地來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價格問題,不應當將目前國家批給可再生能源的價格看成是一成不變。長遠的看,不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會上漲。因為,不可再生能源資源價格會因為稀缺和增加環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則可能由于技術進步和市場規模帶來的迅速國產化而下行。現在認為被批高了的電價,以后可以下調。除非價格當局認定已經批復的價格永遠不變,但是這樣一來,那能源價格還改革什么?

      當然,許多價格上的考慮是出于對提高目前電價水平的擔憂。這種擔憂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現階段不能成為阻礙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原因。因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發電

      的極小份額(大水電除外)來看,可再生能源電價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響整個電價水平。

      可再生能源的優點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對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及構建和諧社會舉足輕重。在資源緊張的現實條件下,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國社會的共同選擇,也是電力工業可持續發展之路的重要途徑。近年來,中國政府已經從戰略高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來,雖然不盡人意,但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中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也明確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包含大水電)將占總裝機容量的30%以上。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步伐。國家發改委決定在2005-2007年間設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術產業化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鼓勵風力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供熱和地熱泵供熱。這些政策和規劃為可再生能源的大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還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過平攤電價或實行價格補償等機制,計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

      推廣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因素

      經驗證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相對緩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廣應用。顯然,科技攻關,降低生產成本,是推廣可再生能源應用和發展的關鍵。但是,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長方式造成中國能源后備儲量不足,資源過快消耗,從而影響能源安全和長遠發展。發展可再生能源勢在必行,而且時間和速度都很重要。

      “十一五”計劃確定了單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發展目標。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有助于實現這一目標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風電裝機容量已經超過了“十一五”末期的500萬千瓦規劃目標,但是與可開發利用的約10億千瓦風能儲量和每年8000萬千瓦火電裝機相比,是一個小數字。發展速度是不是能再快一些, 政策能不能更優惠些,措施能不能更有力些?比如,采取風電強制入網和收購政策,強制某一電網范圍可再生能源的份額,還有其它一些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貸款優惠政策。

      篇(6)

      一、我國農村能源的現狀和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能源存在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農村能源消費對生態與環境的壓力大

      農村能源對生態與環境的壓力來自開采和使用兩個方面。目前煤炭在農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農村一些小煤礦的開發不當給當地造成環境破壞的情況屢屢發生。薪柴作為農村生活用能最主要的來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過度采集是導致森林植被破壞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燒柴釋放出大量溫室氣體和污染物,也使得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發嚴重。

      2.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仍不完善

      解決農村能源問題必須加快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建設的步伐。中國在建立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從政府到農民和相關企業,能源意識不強,造成了農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費。農村能源宏觀管理體系不健全、管理混亂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有利于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多元融資機制還沒有形成,農村能源建設的投入嚴重不足。

      二、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發展中的作用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絕大部分資源分布在農村。大力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不對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

      我國農村商品能源地供給一直比較低,農民的很多家用電器因為電力供應不足而閑置,從而不利于各種科技信息在農村的傳播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農村能源的自供率,農村能源供應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2.發展生態農業,實現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農業建設已成為各地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大力發展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如沼氣發酵技術作為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的一種主要技術,在我國己得到較為廣泛的開發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沼氣作為一種可再生潔凈能源,不僅可以燃燒,而且可以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種,還可以預防蟲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設有利于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三、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1.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存在的問題

      1.1技術開發體系與服務網絡尚未形成

      從事農村能源工作人數少,缺少專業科技隊伍,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的推廣困難,好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由于技術難以消化而難以進行實施;技術推廣服務網絡尚未形成,可再生能源資源一般較為分散,必須就地開發,就地使用,必須有技術服務、物資器材供應功能齊全、覆蓋面廣的專業服務網絡。

      1.2可再生能源開發尚未納入法制管理軌道,缺乏相應的保障激勵政策

      農村能源機構所遵循的總體方針和相關政策、規劃、計劃都屬于指導性質,缺乏相應的法規條例的強制作用,主管部門沒有強制監督依據,其發展只能更多地取決于各方面的認識,因而發展緩慢;對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戰略地位缺乏足夠認識,保障措施力度不夠,致使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效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農村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比較混亂,質量低劣的農村能源產品充斥市場,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工程、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缺乏手段和法規依據,從而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影響了可再生能源事業的健康發展。

      2.加快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我國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是一項很有前景的事業。為了有效地促進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的推廣應用,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步伐,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2.1建立技術保障和服務體系

      篇(7)

      1.開發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性

      1.1中國的能源現狀

      中國人均資源占有量還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人均能源消費量為世界水平的55%。按目前的開采速度,我國的石油儲量已不能滿足戰略發展的需要,國內石油開發和生產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每年花大量外匯進口石油,這是難以為繼的。

      1.2我國的可再生能源

      其實,中國具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據統計,可開發利用的風能資源為2.5億千瓦,太陽能利用條件較好的地方約占中國國土的三分之二以上;生物質能資源的可再生能量折合標準煤約為2.3億噸;中國還擁有豐富的地熱資源,儲存條件較好,已勘探的40多個地熱田的熱儲量相當31.6億噸標準煤,遠景儲量達1354億噸標準煤;中國海洋能資源約4.6億千瓦,其中可開發的潮汐能為l億千瓦,波浪及海流能約1億千瓦。

      因此,可再生能源作為一種重要的替代能源,將在未來能源供應中起著顯著的作用。研究可再生能源對于緩解我國能源需求壓了等問題具有廣泛而深遠的意義。

      2.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已取得很大的進展。目前,已形成了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和水能等一系列技術較為成熟、可規模化開發利用的可再生能源。

      2005年,我國的風電開始蓬勃發展,基本具備了單機容量750kW及以下風電設備的制造能力,已有幾個制造企業具備了小批量生產兆瓦級風力發電設備的能力。

      生物質能的開發與利用,是今后我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一個重要方面。目前,我國的生物質發電技術已趨于成熟,可裝機容量8億千瓦時,發電量240億千瓦時。生物柴油生產技術不斷完善,可年產200萬噸乙醇。

      截止到2005年底,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已趨于成熟,全國太陽能熱水器使用量和生產量均居世界第一。如今,我國正在醞釀和籌劃規模為10萬千瓦的塔式太陽能熱發電項目。該項目使用1700面面積為10平方米的反光鏡,采用現代控制技術,密切跟蹤太陽,將太陽光精確反射聚焦到一點——集熱器,加熱蒸汽驅動汽輪機發電。如果在試驗示范成功后進行大面積推廣,則有可能引起能源領域里的變革。

      水能開發方面,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水電總裝機容量為1.1億千瓦,年發電量約4000億千瓦時,占全國發電總裝機容量的23%,總發電量的16%。我國水電勘測、設計、施工及設備制造均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已形成了完備的產業體系。

      據預測,到2030年將煤消耗將減少到整個能源消耗的40%,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將提高到21%左右。

      3.實現可再生能源開發與利用過程中所面臨的挑戰

      3.1政府支持力度不夠

      政府的支持是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關鍵。我國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的地區多為邊遠貧困地區,社會效益顯著,但經濟效益不高。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家為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采取了事業費補貼、研究與發展補貼、投資貼息和項目補貼等政策。但是,同國外比較,我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投入太少,這成為阻礙其發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投入過少,缺乏足夠的開發與研究,不少關鍵性設備不得不進口,導致發展緩慢,產業化、商品化程度低,國家還需在這方面加大投資力度。

      3.2對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意識不夠

      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沒有納入政府的議事日程,在國家能源發展總體戰略中的地位不突出,缺乏長期的發展目標,沒有形成權威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具體的實施方案。在國家能源統計體系中沒有單列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量,也沒有明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發展目標。長期以來,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沒有常規能源建設項目那樣固定的資金渠道,雖然編制了長遠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但缺少必要的資金支持。這都是由于對可再生能源可以減少或替代常規能源和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意義認識不足造成的。

      3.3技術要求過高

      除水電、沼氣和太陽能熱水器外,其它可再生能源發展還比較緩慢,產業基礎也較為薄弱,應用規模較小,還沒有形成支撐可再生能源技術大規模發展的人才培養、研究開發、設備制造和技術服務體系,突出表現為人才缺乏。其原因主要是資源特性、能源轉化效率低、工藝設備材質要求高等,造成投資成本高于常規化石能源,并導致運行成本失去競爭力,形成了一定的市場障礙。

      4.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可行對策

      4.1制定國家可再生能源整體發展規制

      國家應明確可再生能源開發的整體和各階段規劃目標,以及其在能源開發和供應中所占的比例。可將規劃目標按行政區域進行分解,也可按國家大型發電企業進行分解。在初期要有一定的強制性。

      4.2加大可再生能源科技研發力度

      我國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科技方面與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較大,必須用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大投入。建議國家安排專門資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研究。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技術涉及面廣,學科綜合性較強,但并非高不可攀。可由國家安排資金,引導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設備制造企業和發電項目投資企業,組成產、學、研、用相配套的研發應用鏈。

      4.3轉變能源開發和供應的傳統觀念

      要轉變傳統觀念,改變一味追求大機組、大電廠等集中發電、集中供熱的理念,更新觀念,創造新的模式。可再生能源有能量密度低、分布分散、互補性強和技術設備規模較小的特點,我們在開發利用時,要避開其劣勢,發揮其優勢。構建小型聯網發、供電方式,獨立的發、供電方式與大型、集中發電、集中供熱的方式并存,通過合理調度,共同支撐經濟發展的模式。

      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的研究開發和產業服務體系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讓我們共同努力,共同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使其逐步從弱小地位走向能源主戰場,逐步解決好我們所面臨的資源和環境問題,真正實現中國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篇(8)

      1新能源概述

      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術基礎上加以開發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生物質能、水能、風能、地熱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與深層之間的熱循環等;此外,還有氫能、沼氣、酒精、甲醇等,而已經廣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氣、水能、等能源,稱為常規能源。隨著常規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以環保和可再生為特質的新能源越來越得到各國的重視。

      目前在中國,可以形成產業的新能源主要包括水能(主要指小型水電站)、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地熱能等,是可循環利用的清潔能源。新能源產業的發展既是整個能源供應系統的有效補充手段,也是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重要措施,是滿足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的最終能源選擇。

      當今社會,新能源通常指核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氫氣等。按類別可分為: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核能,氫能,地熱能,海洋能,小水電,化工能(如醚基燃料)等。

      2可再生能源概述

      2.1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可以不斷利用、循環再生的一種能源,例如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海洋能、潮汐能、地熱能等。隨著世界石油能源危機的出現,人們開始認識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

      人類歷史進程中長期依賴的能源都是可再生能源,如薪柴、秸稈等屬于生物質能源,另外還有水力、風力等,這些能源大部分都來自太陽能的轉化,是可以再生的能源資源。

      人類近代社會大規模開發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其能量來源實際上也是源自太陽能的轉化,但它們是地球在遠古時期的演化化過程中形成和儲存下來的,對于我們人類來說一旦用完就無法恢復和再生,因此屬于不可再生的能源資源。

      2.2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意義

      2.2.1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措施。農村是目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最薄弱的地區,能源基礎設施落后,許多農村生活能源仍主要依靠秸稈、薪柴等生物質低效直接燃燒的傳統利用方式提供。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加快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解決農村居民生活用能問題,可以將農村地區的生物質資源轉換為商品能源,使可再生能源成為農村特色產業,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村環境,促進農村地區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2.2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充足、安全、清潔的能源供應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基本保障。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能源消費水平低,能源需求增長壓力大,能源供應與經濟發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的能源問題,不斷滿足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除大力提高能源效率外,加快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戰略選擇,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基本要求。

      2.2.3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開拓新的經濟增長領域、促進經濟轉型、擴大就業的重要選擇。可再生能源資源分布廣泛,各地區都具有一定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件。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主要是利用當地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對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可再生能源也是高新技術和新興產業,快速發展的可再生能源已成為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可以有效拉動裝備制造等相關產業的發展,對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擴大就業,推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

      2.2.4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保護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國環境污染問題突出,生態系統脆弱,大量開采和使用化石能源對環境影響很大,特別是我國能源消費結構中煤炭比例偏高,二氧化碳排放增長較快,對氣候變化影響較大。可再生能源清潔環保,開發利用過程不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對優化能源結構、保護環境、減排溫室氣體、應對氣候變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

      現在我國的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已初具規模。但是在發展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整體上缺乏科學規劃,發展不均衡;有的成果實際推廣應用成效甚微,新能源規模化生產之前的成本也較高,配套設施跟不上;在新能源產業方面面臨著基礎設施和基層公共服務能力嚴重缺失的問題。

      4加強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4.1科學評估,加強產業引導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需要科學評估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資源潛力。根據我國國情,考慮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市場的運行,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和節能政策體系,建立能源管理機構和咨詢機構,使得政策對新能源和節能產業的制度保障具有綜合性和戰略性。

      4.2加大投資力度與技術創新

      技術創新是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因此要加大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力度,從人才方面注重新能源研發的技術性專業人才的培養。對于投資巨大、外部性明顯的新能源技術研發,必須以足夠投入,建立公共研發平臺和檢測平臺,成立工程技術中心,在技術研發、風險投入等方面加大政策傾斜,形成集研發應用于一體的產學研技術創新體系。

      4.3實現多元化發展

      大力發展除風能、太陽能之外的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如生物質能源、沼氣、垃圾焚燒、地熱等。生物質能源在中國發展潛力巨大,應重點發展農林廢棄物(如秸稈)發電、生物質液體話(如生物柴油)和生物質燃料等。

      4.4注重基礎設施的完善

      堅持實用性第一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的完善。如電網布局、新能源汽車賴以運行的充電站建設等,通過完善基礎設施,為新能源的應用提供基本條件;調整能源利益結構。

      篇(9)

      中圖分類號:P75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1-0-01

      一、引言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簡稱RPS)是近年來國際上一些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較好的國家為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在不同地區均衡、健康地發展而做出的強制性規定。它是由政府制定可再生能源供應量的目標,通常要求供電企業在其電力總供應量中必須有規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這種機制可以較好地實現可再生能源在規定的市場份額內的充分競爭,從而能夠較為合理的體現政府宏觀調控政策。RPS已經成為發展可再生能源,降低碳排放,解決能源危機的有效方法。

      由于各國的能源狀況、經濟和政治發展水平不同,配額制的設計、運行模式和實施背景也不相同。分析不同國家配額制的立法現狀并總結其成功的經驗,可以為我國設計和實行該政策提供借鑒和參考。

      二、國外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

      (一)美國的配額制政策

      90年代末,美國州一級開始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到2008年8月,已經有32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實施了配額政策,其通常規定截至某個特定日期,發電企業或電力零售商所售電量中來自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最低標準或最小比例,還制定了可再生能源配額交易政策,電力零售商可以通過自己生產可再生能源滿足配額目標,也可以購買可再生能源信用證書履行自己的可再生能源義務。

      加利福尼亞州是美國第一個實施RPS的州,加州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每年至少增長1%,到2017年可再生能源電力要達到總電力的20%,2020達到33%的目標。加州可再生能源政策靈活性較高,允許零售商購買較多的信用證書儲存,以便在今后購買不足時抵扣。

      此外,在德克薩斯州,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量2007年達到2280MW,2015年達到5880MW,由參加競爭的45個電力零售商按其銷售電量的比例來承擔可再生能源的發電義務,未完成配額將受到50美元/MWh或是平均發電成本2倍的罰款。在威斯康辛州,2001年配額目標為0.5%,每2年增長0.35%,2015年達到10%,對于違反規定者電力零售商處以5000-50000美元罰款。在新墨西哥州和內華達州,為了鼓勵太陽能發電企業,每發一度電可以獲得一個以上的信用證書。

      目前為止,美國已有22項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未來十年發展規劃最重要就是各州如何調配銷售可再生能源電力,制定政府級的政策。

      (二)其他部分國家的配額制政策

      (1)澳大利亞的配額制政策。澳大利亞自然資源豐富,配額制實施中最關鍵的是確定了在資源和技術方面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并制定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發電總量的20%,此外采取了綠色交易證書,設立政府監管機構,對交易證書實施監管,對于不達標處罰為40澳元/MWh,有力保證了配額目標的實現。

      (2)歐盟的配額制政策。歐盟委員會于2007年1月提出了加快轉向低碳經濟的中期目標,到2020年減少20%的碳排放,可再生能源占消耗能源份額達到20%,電力領域要用30%-40%的可再生能源發電。

      由于歐盟各成員國地方壁壘和支持機制的差異,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速度迥然不同,所以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情況以及當地可得的潛在資源,設定不同的目標。在荷蘭,配額目標規定201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占5%;2020年發電比例占17%,對發電企業給予一定的補貼。在意大利,2003-2010年每年可再生能源電力占傳統能源2%,2010年達到14%,并規定可再生能源配額對象為年產量要超過100MWh的生產商,發電必須入網。在丹麥,2003占電力零售的20%,2030占電力消費的50%,實施證書交易,對零售商設立3個月寬限期,仍未達標者交納稅款。

      (3)日本的配額制政策。2003年4月,日本開始對電力零售商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電力供應商至少要提供1.35%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每隔4年重新評估調整;綠電必須售于給電網,自己使用是違法的;實施綠色電力證書,規定了5.2美元/ KWh的價格上限,風能和生物質能發電價格大約3.6美元/KWh。

      綜上,各國在可再生能源的結構比例、范圍和實施措施上不盡相同,發電比例的制定不同,實現可再生能源目標采用的形式也不同,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采取新增裝機容量為目標,澳大利亞提出具體數量目標,其他國家大多提出比例目標。每個國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制定的配額制義務人,證書交易方式及處罰政策也不相同。

      三、國外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一)配額目標

      確定配額目標的是為了保證在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內,使得可再生能源的市場需求得到保證,刺激相關部門的投資,有利于實現可再生能源的商業化和規模化。如果目標不夠大,會影響電力價格,不能形成成本效益,也會制約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其次,目標實現應該以規律性的方式穩步增長,相對靈活的適應市場的變化,如日本每隔4年就會適當調整目標計劃。再次,配額制應當是一項長期政策,政策持續時間太短缺乏穩定性,會使配額承擔者的履行成本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不能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目標的制定應注意以下方面內容:首先,應該對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利用現狀和開發潛力有基本的認識和調查;其次,應該對各種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的現有發展水平和成本變化趨勢有清楚和具體的調查。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政府一般通過進行各種可再生能源種類發電的成本效益分析來確定最佳的配額目標水平。

      (二)配額對象

      在制定配額對象時,要考慮到不同種類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經濟可行性,確保實現可再生能源供應的多樣性。國外對小水電及風能制定較高的配額,而對發展規模較小、運用相對不成熟的生物質能和太陽能,制定保護性的最低配額,以扶持相關產業發展。例如,美國康涅狄格州限制水電的發展,丹麥規定垃圾發電和大于10mw的水利發電不屬于可再生能源發電,從而來保護其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三)義務人

      確定配額義務人主要是指具體執行配額目標的承擔者。從國外實踐來看,部分實行配額制政策的國家將電力零售商或電力消費者確定為義務人,也有部分以電力生產商為義務人,通常配額目標由發電企業或電網企業來承擔,根據我國具體的電力市場結構,以電網企業或火力發電企業作為配額制義務人是比較恰當的。

      (四)激勵和懲罰措施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還不完全具備與常規能源進行競爭的能力。為了實現配額目標,政府除了運用財政、稅收、價格、金融、計劃等手段以外,還要擁有強硬的監管機構和懲罰措施,如果配額承擔者不履行義務,可再生能源開發商因不能獲得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而不愿意進入市場,配額政策將無法發揮作用。

      四、總結

      本文通過對國外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政策總結和分析,結合我國可再生能源實施的現狀和發展特點,提出配額制政策設計的規劃框架,即首先確定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種類,其次確定一個可持續性的配額目標,再次指定配額義務承擔者,最后制定相關配套實施措施,希望為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可再生能源實施政策提供參考。

      參考文獻:

      [1]陳和平,李京京,周篁.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政策的國際實施經驗.中國能源,2000(7).

      [2]任東明,張寶秀,張錦秋.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政策(RPS) 研究.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2(2).

      [3]Trent Berry, Mark Jaccard. The 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design considerations and an implementation survey. Energy Policy ,2001(29).

      [4]Kenichiro Nishio, Hiroshi Asano. Supply amount and marginal price of renewable electricity under the 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 in Japan. Energy Policy ,2006(34).

      篇(10)

      隨著第一次產業革命的興起,世界開始進入工業化為主導的社會。在工業大生產條件下,傳統利用方式上的森林能源無論是在能量密集度,還是熱值上都難以適應工業大生產所需要的能量要求。與傳統利用方式上的森林能源相比,常規化石能源能夠大規模開采和集中供應,其價格也相對低廉,能夠更有效地支撐工業大生產以及與之相伴生的現代消費方式。除了一些水電項目得以發展外,絕大部分可再生能源逐漸失去競爭力,常規化石能源開始替代可再生能源,成為人類社會生產、生活的主導能源。

      當前,常規化石能源正日益耗竭,刺激其價格不斷攀升;常規化石能源的利用還給自然環境帶來越來越大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國家已經或開始制訂其新的能源發展戰略,以可再生能源(包括森林能源)來替代常規化石能源是其中的重要內容。我國也于2005年2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并且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對可再生能源發展提出了具體目標。可再生能源這個伴隨人類社會漫長發展歷程的傳統能源,又擺上世界當前和未來能源發展的重要議程,被賦予了新的歷史使命。

      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意義

      可再生能源的資源潛力是非常巨大的,僅據太陽能、風能、水能和生物質能粗略估計,在現有科學技術水平下,一年可以獲得的資源量即達87億噸標準煤,完全可以滿足人類社會的需要。據聯合國發展計劃署等國際機構預測,到本世紀下半葉,可再生能源將逐漸取代傳統化石能源而占據主導地位。

      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等各個領域發展速度的加快,能源需求正逐年增加。到2020年我國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國內生產總值(GDP)比2000年翻兩番的戰略目標,即使在充分考慮技術進步、經濟結構調整、采取多種政策措施實現有效節能的前提下,能源需求量也將達到25億-33億噸標準煤,我國面臨能源緊張與儲量不足的壓力。因此,發展可再生能源,實現可再生能源的永續利用將會全面提高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能力。其意義在于:

      一是我國緩解資源瓶頸性約束的根本出路。預計2050年我國能源需求也將超過50億噸標準煤,而國內常規化石能源的供應能力只有30億左右噸標準煤,能源供需矛盾缺口達20億噸標準煤。由于石油的進口依存度將超過50%,能源供應安全也將面臨極大的挑戰。而我國可再生能源不僅資源儲量豐富,而且大多屬于低碳或非碳能源,具有可再生性,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緩解我國資源瓶頸性約束、保障能源安全的必由之路。

      二是我國減少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途徑。我國能源消費結構中的70%來自煤炭,而煤炭燃燒所產生的粉塵、SO2、NOx等污染物又占到其總量的70%~90%,造成了嚴重的大氣污染。大氣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已相當于GDP的2%~3%,每年超過1000億元;化石燃料消費形成的CO2排放,還是造成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原因。相比之下,可再生能源對環境的污染要小得多。水電、風電、太陽能等幾乎沒有污染物的排放。生物質能利用不會增加大氣中的碳排放量,粉塵、SO2、NOx等地方和區域大氣污染物的排放也很少。沼氣不但可以解決農村能源短缺,保護生態環境,而且可以減少農藥、化肥的污染,促進農業生態環境。因此,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從根本上解決地方、區域和全球大氣環境污染問題,改善生態環境的必然選擇。

      三是為我國解決“三農”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農業生產力的提高、農村的全面發展以及農民的增收一直是我國在“三農”領域高度關注的問題。近些年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愈來愈受到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惡化的制約。發展可再生能源將成為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進步和環境改善的有效手段。首先,開發和利用再生能源是解決農村基本用電和基本用能的重要途徑。例如,利用小型光伏發電系統以及離網發電系統供電是解決常規電網難以覆蓋的邊遠農村地區用電問題的主要方式。農村被動式太陽房、沼氣池等成為解決農村生活用能的重要手段。其次,在農村地區發展生物質發電技術,積極推廣能源、環境、經濟效益相結合的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模式,是提高農業生產力、增加農民收入、創造新的就業機會、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的有效途徑。

      四是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選擇。我國西部地區不僅常規能源資源豐富,而且可再生能源資源如太陽能、風能、地熱等也非常豐富。有效挖掘西部地區的資源優勢,發展可再生能源將成為西部大開發的戰略性途徑。它不僅可以緩解西部邊遠地區能源短缺,而且還將改變西部地區的傳統能源消費模式和生活習慣,改善生態環境,提高生活質量,促進西部地區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

      五是有利于我國發展循環經濟,建立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社會。循環經濟是一種最大限度地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經濟發展模式。它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主要目標,實現資源的多次合理利用和對環境的有效保護,成為建設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根本途徑。可再生能源是資源消耗和廢物排放非常少的清潔能源,符合循環經濟這種“資源獲取――生產――消費――再生”的生態學規律,因此,建立以可再生能源為資源載體的循環經濟模式以發展可持續能源體系,將是我國未來在“經濟和環境”雙重約束下的最佳選擇。

      六是有助于提高我國的國際能源地位和綜合競爭力。一方面,我國能源總量的資源稟賦在國際上位居前列,但是能源的人均資源稟賦卻不占優勢。另一方面,我國是CO2排放的大國,隨著發達國家減排承諾的履行,我國在未來國際談判中也將會面臨更大壓力。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在產業鏈低端的出口產品仍占較高比例。同時,盡管國際關稅壁壘逐步降低,但包括產品能效和環境標準、標識、廢棄物回收、包裝等“綠色壁壘”的非關稅壁壘日益凸顯。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我國的綜合競爭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將有力提高我國的總體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消費強度和出口產品成本,確立我國的能源國際地位,對全面提升我國的綜合競爭力更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把握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時代特征

      可再生能源盡管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和巨大的意義,但是,可再生能源的現代化利用是一個復雜的系統,要再次變成世界主導能源,還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

      篇(11)

      中圖分類號:F2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0169(2012)04001306世界能源結構正在悄然經歷從化石能源到可再生能源的轉型。雖然很難預料這場轉型具體需要多長時間,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在盡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德國,發達國家的代表,世界開發可再生能源的先鋒,正在盡力保持其可再生能源的高速發展;中國,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后來者,也在盡力發展可再生能源。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不僅在兩國關系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而且對維護世界能源安全、減緩全球氣候變暖和促進全球環境保護都具有積極意義。

      一、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的基礎

      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進入21世紀后,兩國的合作迅速升溫,其合作深度和廣度都躍上新的臺階。兩國在能源、氣候方面遇到的共同挑戰以及圍繞應對這些挑戰所形成的共同利益和互補利益構成了兩國合作的基礎。

      (一)優化能源結構,維護能源安全,是兩國的共同利益和選擇

      全球化石能源儲量的有限性、分布的不均衡性以及其他一些人為因素,使得維護能源安全已成為國家的重要利益和核心任務之一。

      德國是世界能源消費大國。其天然氣、煤炭和石油消費量分別居全球第三、第四和第五,人均能源消費排名世界第五。但是,德國自身除擁有相對豐富的煤炭資源外,石油和天然氣嚴重缺乏。其石油的對外依存度高達98%以上,80%的天然氣也依賴進口\[1\]。隨著德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其能源對外依存度已從1991年的5115%上升到2010年的6103%。德國通過提高能效、發展核能和可再生能源以優化能源結構,減少對外依賴,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截至目前,化石能源仍占德國能源消費總量的75%以上。2011年日本福島核電站泄漏后,德國政府宣布于2022年徹底退出核能。該決定進一步加大了可再生能源在優化能源結構、實現能源本土化方面的突出地位。2010年,德國聯邦經濟與技術部《能源戰略2050——清潔、可靠和經濟的能源系統》報告。規定到2020年,德國可再生能源占終端能源消費和電力消費的比例分別要達到18%和35%。2050年,這一比例分別要上升到60%和80%\[2\]。

      中國的能源安全形勢同樣嚴峻。自1993年起,石油對外依存度日益攀升。由于中國仍處于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其能源對外依存度仍處于上升通道。此外,中國能源消費結構嚴重失衡,煤炭和石油占能源消費總量的90%以上。不合理的能源消費結構與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相伴隨,嚴重威脅著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7月第12卷第4期郭關玉,等: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基礎、機制和問題中德兩國均深刻認識到,發展可再生能源不僅是其自身實現能源本土化、調整能源結構的必然選擇,同時也是增加全球能源總量供給、減少海外能源競爭的有效途徑。2005年,中德合作在北京舉辦世界可再生能源大會,對全球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進行呼吁和研討。可見,發展可再生能源已成為兩國的共同利益和追求。這為兩國在該領域的合作提供了重要基礎。

      (二)節能減排,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亦是中德的共同利益和選擇

      全球氣候變化已經威脅到地球生態系統、全球糧食安全和人類健康,而且還可能引起大規模移民浪潮甚至戰爭。“氣候變化已經與安全、和平政治事務并駕齊驅,成為當前最重要的外交政策問題之一。”\[3\]中德都是全球氣候變化的受害者。近年來,因氣候變化引起的極端天氣已給兩國帶來較大損失。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開展節能減排的國家,也是全球氣候保護的領跑者。早在1974年,西德就頒布了《控制大氣排放法》。2005年和2008年,德國先后頒布《聯邦控制大氣排放條例》和《氣候保護方案》。2010年德國政府提出,到2020和2050年,其碳排放指標分別要比1990年減少40%和80~85%\[2\]。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也日益重視節能減排。“十一五”期間,我國首次將節能減排和氣候變化作為約束性指標。十七大正式提出要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在中央的高度重視下,“十一五”期間的節能減排任務如期完成。國務院印發的《“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規定,與2010年相比,2015年全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能耗要再下降16%;全國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要分別下降8%;全國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總量要分別下降10%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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