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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協議合同大全11篇

      時間:2022-12-06 14:19:40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協議合同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協議合同

      篇(1)

      地址: 郵編:

      電話:

      債務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為了使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有關事項協議如下:

      第一條 還款內容

      1.還款金額:人民幣 。

      2.還款期限:自簽訂此協議之日起債務人 至 年 月 日前還清。

      3.利率:按照的利率執行,具體為: 。

      第二條 擔保

      債務人將 作為還款的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協議生

      效之日起至債務人還清債權人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款項及利率為止。

      第三條 雙方義務

      (一)債權人的義務:

      1.對債權人交來抵押物的單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債權人到期還清所有本協議規定的款項后,將抵押物的單證完整交給債權人。

      (二)債務人的義務:

      1.應按照本協議規定時間主動償還對債權人的欠款及利率。

      2.債務人在簽訂協議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所有權證書。

      第四條 違約責任

      債務人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給債權人欠款及利息的,債務人應負責違約責任。

      第七條 本合同經 見證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見證單位留存二份。

      債權人: (公章)

      代表人:

      債務人: (公章)

      代表人:

      篇(2)

      為了拓展市場,共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授權乙方作為___省___市(地)___產品的獨家經銷商。

      一、經銷品種

      規格:______ 包裝:______?批準文號:______

      零售價:____ 元/盒;_____ 批發價:___元/盒

      開票價:____元/盒(現款現貨)

      二、定額

      乙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內購銷甲方產品總額為______萬元,其中購銷進度大致安排如下: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數量:______數量:_____數量:______數量:______

      金額:______金額:______金額:______金額:______

      乙方首批量根據城市大小而定,最低量___件以上,期限為三個月,三個月后確實做過努力推廣,沒有打開市場的,甲方有權收回市場,產品在包裝沒有破損的前提下,甲方保證退貨。零風險經營。

      三、供貨及結算方式

      1.乙方首次進貨為___件(每件___盒)。在合同簽訂后乙方將首批貨款付給甲方。甲方收款3日內保證及時發貨(中鐵快運)。以后乙方應于每月______日前將下月要貨計劃報給甲方,以便安排保證市場供應。

      2.甲方按底價出具增值稅發票及其他必要單據,若乙方另有需要,高于底價開票的高出部分的稅金由乙方承擔。

      3.甲方負責按乙方合同指定的到站承擔一次性運費及保險費,到站后的短途轉運費用和因乙方造成的退貨費用由乙方負責。

      4.甲方保證將產品保質、保量、按期交付乙方,如發生破損,乙方應在收貨后及時向甲方提出異議,商討后取得一致意見。

      四、優惠政策和支持辦法

      1.為鼓勵和支持經銷商擴大產品銷售,甲方按照不同經銷商的購銷總額給予經銷商相應優惠和支持,如下表所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終返點(每年元月結算)具體返利、支持的形式和支付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次年銷售回款總量按______%遞增,如達不到,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獨家經銷資格;

      五、市場保證金及管理

      1.經甲乙雙方共同約定認可,乙方須在合同簽定之日起______日內向甲方交納______萬元的保證金,逾期本合同自動失效。

      2.市場保證金主要用于協議區域權的確認和市場規范運作的保障。

      3.如乙方有竄貨行為,甲方有權扣除乙方'保證金',并取消其資格。

      4.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完成合同且無違規行為,甲方全額退還乙方的'保證金',不計利息。

      5.乙方在期間,如發現有向所產品區域以外的區域竄貨(以箱號為準),甲方有權做相應的處罰或沒收乙方全部保證金,情節嚴重者取消其獨家資格,并可按進貨價格的8折給乙方退貨。

      藥品經銷協議可由______市公證處進行公證或由______知名律師事務所進行合同見證,市場保證金可由公證處或律師事務所獨立保管,降低合作風險。

      六、雙方義務和責任

      1.甲方須向乙方提供合格產品和相應的質檢報告。

      2.甲方應向乙方通報當地經銷商的分布情況,不得向乙方以外單位提供等同或高于協議乙方的讓利和支持, 不得向乙方經銷地區以內單位或個人直接供應產品,若直供則銷售額劃歸協議乙方的經銷業績。

      3.乙方根據市場實情,在全國統一零售價的原則下,積極維護甲方價格體系政策,不得亂價而影響全盤市場;

      4.合同期滿后,乙方在完成合同指標的情況下,享有優先續約權;

      5.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開票價格進行批發或零售,一旦違背,甲方有權取消其相應資格及其優惠承諾,并有權進一步追究責任。

      6.乙方須定期按甲方要求提供有關產品的市場情況的信息反饋資料,并及時回籠貨款。否則,甲方將延遲放行下批產品。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銷售終端明細表(為防止經銷商竄貨,所以經銷商每月應向甲方提品去向表,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返點)。

      七、違約責任

      違約方應承擔另一方因違約帶來的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

      八、免責條款

      因產品質量引起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經確認非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各種 損失,甲方概不退貨且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若因產品質量造成乙方退貨,乙方必須保證產品包裝完好無損。

      九、其他

      本合同屬雙方商業機密,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向第三方泄露本協合同內容;乙方期間,未經甲方允許不得私自在任何大眾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負全部責任。情節嚴重者,甲方將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

      十、附則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確定后簽定補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二份,均為正本,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須在合同簽定日期起7日內向甲方交納全額市場保證金,以取得所在地區獨家權,合同自首批進貨后生效。

      3.雙方如有爭議,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解決,達成一致。如協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甲方:(單位章)_____________乙方:(單位章)_________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包括試用期 個月,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止。其中試用期 個月,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 工作地點從事 工作(崗位)。

      (二)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無正當理由應服從變更。

      (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按時、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并可按照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工作崗位需要對乙方具體工作時間作出規定和調整。乙方應按甲方規定的工作時間執行。

      (二)鑒于甲方行業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的工作時間、工作班次,休息日進行調整,乙方愿意服從甲方安排。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元/月。試用期滿后,甲方以下列第種計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資:

      1.計時工資。工資為 元/月。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雙方及時協商約定計件單價。

      3.其他形式。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支付日期為每月的 日。乙方月工資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加點工資按法律法規執行。

      (二)甲方可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乙方工作崗位調整后,其工資參照同崗位、同工種、同職務的標準執行。但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均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有關勞動安全知識、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及技能等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與其崗位有關的勞動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

      (三)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告知乙方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七、雙方約定的事項

      (一)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訓的約定:

      (二)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

      (三)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的約定:

      (四)其他事項的約定: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記載變更內容,注明變更日期,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成立。變更勞動合同,應訂立《勞動合同變更書》,也可就有關內容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與勞動合同同等的約束力。

      九、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續訂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勞動爭議處理

      若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在法定時效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不服仲裁裁決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一、本合同沒有訂明的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或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訂明的事項如與新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新法律、法規執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協議書之勞動合同協議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乙方聯系電話:________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務,乙方如不服從甲方安排,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辭職申請,否則,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相關責任。

      三、工作時間

      第三條甲方實行每日_______小時、每周_______天工作制。

      第四條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同意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休息。

      四、勞動報酬

      第五條甲方按月足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工資元。

      五、勞動保險

      第六條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條乙方患病、工傷、致殘、死亡等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和勞動條件

      第八條乙方的勞動保護、安全衛生條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七、勞動紀律

      第九條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守甲方商業秘密。

      八、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九、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第十三條甲乙雙方其他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十四條雙方因在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從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附則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專項協議、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和甲方規章制度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篇(4)

       

       

          三、非合同協議法理分析

          前文指出,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因此,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發生不符合締約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協議,均非合同。非合同協議可分類如下:

          (一)無法律效力協議

          1.情誼行為關系

          例1.甲上班時向同事乙表示,下班后請乙看電影,乙接受邀請。

          2.游戲行為關系

          例2.甲在單位聚餐會上向乙表示,如乙能連喝三杯白酒,他繞桌子爬一圈,乙表示同意。

          3.施惠請求關系

          例3.甲請求乙施舍若干元,乙表示同意。

          4.要物行為允諾關系

          例4.甲向乙表示,在特定期限內,愿以特定價格委托乙保管行李,乙表示同意。

          5.贈與允諾關系

          例5.甲向乙表示,愿贈與乙某物,乙表示愿意接受贈與。

          試作分析:前文指出,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例1屬社交場合之情誼關系,例2屬社交場合之游戲關系,法律均不介入,行為人之表示無法律效力,不發生合同關系。

          例3中,甲之表示不變動甲與乙的法律關系,無法律效力,非民法請求權之請求,亦非民法之要約。民法請求權是債權權能,有法律之威懾力,如無瑕疵,債務人不得對抗。民法要約到達相對人生效,無意定或法定事由,不得撤銷。乙之表示亦無法律效力。甲乙雙方不發生合同關系。

          例4中,甲乙達成在特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保留行李之協議,但委托保管行李屬民法要物行為,委托人將標的物交付相對人前,雙方不發生合同關系,甲之委托不構成要約,乙之同意不構成承諾。

          需要指出,雖然要物行為允諾協議不是合同,雙方允諾不構成要約或承諾,但如含對價,交付標的物后,雙方允諾發生法律效力,視為要約或承諾。例4中,交付標的物后,甲之委托發生要約效力,乙之同意發生承諾效力。

          例5中,甲之表示無法律效力,乙之表示亦無法律效力,雙方不發生合同關系。

          關于贈與關系,立法或規定為要物合同,或規定為諾成合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據此,贈與關系為要物合同?!逗贤ā返?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睋耍浥c合同只需受贈允諾人允諾接受贈與,無須移轉標的物占有,即可成立,屬諾成合同。既是合同,應發生法律效力。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睋?,通說認為贈與允諾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其贈與允諾無法律效力。受贈允諾人之受贈允諾亦無法律效力。此類關系不發生債權債務,非合同關系,稱贈與合同名不副實。第186條第1款與第185條沖突。嚴格地說,民事主體為贈與允諾而不交付標的物,應稱贈與允諾人,非贈與人;民事主體允諾接受贈與而未受領標的物,應稱受贈允諾人,非受贈人;雙方關系為贈與允諾關系,非贈與關系。可以得出結論:贈與允諾協議關系非合同關系。

          贈與允諾協議不移轉標的物占有,也不移轉標的物所有權。贈與允諾協議成立后,贈與允諾人仍為標的物所有人,可處分標的物。受贈允諾人非標的物所有人,不能處分標的物,當然不能強制法院執行標的物。這是贈與允諾協議不能強制執行之法理根據。但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是否需要補償受贈允諾人的“損失”呢?

          從上文介紹可知,贈與關系無論規定為諾成合同還是要物合同,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均無需補償給付。這反映了在贈與允諾關系上,不同規定的立法者存在共同的價值觀念: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并不造成受贈允諾人損失,不存在補償損失問題,強制贈與允諾人補償違反民法公平原則。可見,將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違背法理。

          《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p>

          義務是法律范疇,有強制力。道德無強制力,“道德義務”概念不成立。通說稱公益性贈與為捐贈。

          通常稱幫助他人之行為為公益行為。在法理上,幫助他人之行為似可分為兩類:幫助對象為特定人,為廣義公益行為;幫助對象為不特定人,為狹義公益行為。所謂捐贈行為,應指狹義公益性贈與。贈與允諾可分兩類:1.非狹義公益性贈與允諾,相對人為特定人。2.狹義公益性贈與允諾,即捐贈允諾,又有兩種情況:(1)相對人為特定范圍的不特定人,如孤兒、災民、失學兒童、癌癥病人等。(2)相對人為公益單位,如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等,形式上為特定人,但受益人不特定,法理上可視為相對人不特定。

          贈與行為與受贈行為是相對概念,各以相對方成立為自己成立之前提。捐贈允諾相對人如為不特定自然人,不存在拒絕接受贈與的問題,受托轉交捐贈財產之慈善機構也不能拒絕接受捐贈。捐贈允諾相對人如為公益單位,無法定事由不能拒絕接受贈與。因此,捐贈允諾人實際上可強制締約。此強制締約權最終源于捐贈之狹義公益性質。捐贈允諾并非要約,但為平衡雙方法律地位,無法定事由不能撤銷。

          一般贈與允諾相對人為特定人,可拒絕接受贈與,允諾人無優勢法律地位,允諾亦不構成要約,應不發生法律效力,但贈與協議經過公證除外。

          可見,贈與允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法理根據是狹義之公益性,表現為相對人不特定,不存在拒絕接受贈與的問題;或者,相對人形式上特定,實質上不特定,無法定事由不能拒絕接受贈與;贈與允諾人可強制締約。

          民法有誠信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簡稱。所謂“誠實”,就是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行為人應承擔因表意不真實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所謂“信用”,就是生效意思表示必須履行,行為人應承擔因不履行生效表意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誠實”與“信用”實際上是一個意思。誠信原則只適用意定性民事關系,不適用法定性民事關系,并非民法的一般原則。通說稱誠信原則為民法的“帝王條款”。所謂帝王條款,只能理解為最高原則,用以指稱誠信原則并不確切。

          現實生活有時會發生一些立法時無法預見和無法周延的情況,民法為此制定了專門的調整原則,包括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公平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均屬保底規定,適用范圍自然不能非常明確。無論學理上分析具體的民事關系,還是司法實踐上調整具體的民事關系,總是在適用范圍相對明確的民法基本原則難以適用的情況下,才考慮適用包括誠信原則在內的適用范圍相對不明確的基本原則。因此,誠信原則和其他保底規定均屬補充規定。稱一條補充規定為“帝王條款”,根據不足。如因人們在生活中都應該誠實信用而推論誠信原則是民法的普遍原則,那是想當然。

          從例1至例5可知,民法雖規定誠信原則,并不等于“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換言之,誠信原則之適用是有門檻的:有些情況,民法不允許行為人“說話不算數”;有些情況,民法允許行為人“說話不算數”。如用民法原理表示就是:行為人有些表示生效,有些表示不生效。門檻的高度取決于立法者和法官的價值觀念。

          (二)標的不法協議

          例6.自然人甲向自然人乙表示,愿以特定價格向乙購買若干,乙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合同之標的,即合同雙方之共同目的,也就是雙方意思表示契合之處,例6中即移轉若干所有權。標的不法,即行為人追求違法,表現為侵害公共秩序,包括國家權利、不特定人權利、公序良俗。法律不能推定國家或不特定人可能許可侵害自己的權利,因此法律必然禁止違法。法律的直接表現就是禁止違法。

          違法協議締約人須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因此,此類協議有法律效力,但并非締約人追求之法律效力。此類協議禁止生效,不是合同??梢?,發生非行為人追求的法律效力之協議非合同。

          法律行為如不違反法律的具體規定,而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稱脫法行為。如以借貸形式確認賭債。法律禁止脫法行為,脫法行為協議標的違法,不構成合同。至于行為是否脫法,即是否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只能由法官依法決定。

          (三)標的不能協議

          例7.甲向乙表示,愿以特定價格委托乙制造永動機,乙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所謂標的“不能”,指違反客觀規律,如買賣已滅失之特定物,承攬超越人力之事。學界對法律行為標的不能分類甚多:1.事實不能與法律不能。本文稱“事實不能”為“不能”,“法律不能”為“不法”。2.自始不能與嗣后不能?!白允疾荒堋睂俦疚闹安荒堋保八煤蟛荒堋狈潜疚闹安荒堋?。3.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通說所謂“客觀不能”,指不應由行為人承擔后果,如不可抗力;所謂“主觀不能”,指應由行為人承擔后果,如因病違約。通說對主客觀之分類與主客觀本義有出入。通說之“客觀不能”屬本文之“不能”,“主觀不能”非本文之“不能”。4.永久不能與一時不能?!坝谰貌荒堋睂俦疚闹安荒堋?,“一時不能”非本文之“不能”。5.全部不能與一部不能?!叭坎荒堋睂俦疚闹安荒堋?;“一部不能”者,“不能”部分無效。故本文之“標的不能”,指“事實不能”、“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全部不能”;“一部不能”者,“不能”部分無效。

          法律并非一概禁止行為人為標的“不能”行為,如尋求已滅失之特定物,制造永動機,但禁止就“不能”標的設定權利義務。這意味著創設此類“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不能追求實現效果意思,屬無效法律行為。在廣義上講,就“不能”標的設定權利義務,可視為侵害公序良俗。

          通說有“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提法,《合同法》即有“合同無效”之規定(第52條)。通說不區分法律行為有效與生效,無效與不生效。作為民法范疇,法律行為有效、無效、生效、不生效,并非其文字意義,而有特定含義。法律行為有效表示法律許可行為人追求實現效果意思,法律行為生效表示行為人實現效果意思;法律行為無效表示法律禁止行為人追求實現效果意思,法律行為不生效表示行為人未實現效果意思。所謂“無效合同”、“合同無效”的提法均不規范,標的不法、不能的協議可稱無效協議,或協議無效。

          需要指出,標的之表述如不規范,可能發生不必要分歧,如例8。

          例8.甲向乙表示,愿以特定價格向乙轉讓甲出借于丙的手表的返還請求權,以轉讓手表所有權,乙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此即指示交付。所謂“返還”,就是恢復原狀;指示交付中,只能指恢復占有或占有請求權。顯然,指示交付協議生效存在一個前提:受讓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前,占有標的物或享有標的物給付請求權。然而不存在上述前提,這意味著指示交付轉讓之權利并非返還請求權。

          指示交付中,指示人對標的物享有之返還請求權,屬特定物給付請求權。特定物給付請求權可能因物權或占有妨礙而發生,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能因其他原因而發生,如買受人之標的物給付請求權。兩類請求權內容相同,但后者與請求權人取得請求權前之權利狀態無關,具體地說。請求權人取得請求權前,是否標的物權利人,或合法占有標的物,在所不問;前者即物上請求權,含返還請求權,與請求權人取得請求權前之權利狀態有關,具體地說,請求權人取得請求權前,必須是標的物權利人,或合法占有標的物。指示交付轉讓的僅是請求第三人給付特定物的行為資格,并非請求第三人返還特定物的行為資格,屬物上請求權以外之特定物給付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是因物權或占有權源妨礙而派生之權利。物權或占有權源不移轉,物上請求權不能移轉;物權或占有權源移轉后,如受妨礙,物上請求權當然派生,無需另外移轉。指示交付中,標的物給付請求權轉讓前,指示人享有物上請求權;標的物給付請求權轉讓后,交付相對人因享有標的物給付請求權而取得標的物物權,因享有標的物物權而發生物上請求權。但權利發生與權利轉讓存在區別,交付相對人之物上請求權非轉讓取得。這意味著物上請求權可移轉不可轉讓。民法轉讓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法律行為組合,不僅反映變動后果,而且反映變動程序。民法移轉不以法律行為為要件,只反映變動后果,不反映變動程序。轉讓只是移轉的一種形式,是通過當事人雙方法律行為組合的移轉。唐人有句描述晉代王謝府第成為唐代百姓居所的詩句:“舊時王謝堂前燕,飛入尋常百姓家?!敝槐憩F后果,不表現過程,即屬移轉而非轉讓。將指示交付過程概括為轉讓物上請求權,違反事實和法理。因此,嚴格地說,物上請求權轉讓協議應屬標的不能。[9]

       

          四、偽協議法理分析

          無需相對方接受的表示,如相對方表示“接受”,形成的不是協議,而是偽協議,可分兩類:

          (一)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

          1.設定無對價債權之“協議”

         (1)保證“合同”

          ①區分權利設定與權利轉讓

          例 9.甲向乙表示,愿做乙的債務人丙的保證人,甲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此處之締約人,包括合同雙方。換言之,合同反映了合同雙方的意志,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合同效力是法律對雙方意思表示的肯定。如“協議”中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此類意志無需相對方接受,此類“協議”是偽協議,此類“合同”是偽合同。

          在法理上,轉讓權利以相對人接受轉讓為前提,雙方必須協議,發生合同關系。為他人設定權利,雙方是否必須協議呢?

          人身權不可為他人設定。財產權中,債權可為他人設定,所謂要約,即行為人為自己設定債務,為受約人設定債權。物權中,所有權不得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均可為他人設定。知識產權中,法律無用益性知識產權規定;擔保性知識產權即知識產權質權,可歸入擔保物權。

          民事主體為相對人設定債權,即允諾為特定行為,含不作為,有約束力,無須相對人同意。允諾給付特定價值而無約束力,并非設定債權,如贈與允諾。

          如民事主體設定的債權有對價,意味著設定人希望相對人接受自己的意思表示,設定人之允諾構成要約;相對人接受要約之允諾亦有法律效力,構成承諾;雙方之協議構成合同。如民事主體設定之債權無對價,意味著設定人無需相對人接受自己的表示,設定人之允諾不構成要約,如保證關系;相對人的允諾無法律效力,不構成承諾;雙方的“協議”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所謂“設定無對價債權之協議”是偽概念。然而,如相對人向無對價債權設定人表示“不同意”或“不接受”,此類表示有法律效力,但并非拒絕承諾,而應視為放棄債權。

          民事主體為他人設定物權,是許可相對人在特定條件下和特定期間內,行使設定人物權的特定權能,設定人允諾自己不作為,即不為妨礙行為,有法律效力,通常無須相對人同意,但有時此類許可以移轉物的占有為前提,如動產質押以移轉標的物占有為成立要件,票據質押以移轉質權憑證為成立要件,而轉讓占有必須雙方合意,此屬例外。

          當然,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通常有對價,意味著設定人希望相對人接受自己的意思表示,設定人此類允諾有法律效力,構成要約;相對人接受要約之允諾亦有法律效力,構成承諾;雙方之協議構成合同。但不能推論設定人之物權設定行為須相對人同意,其實是設定人以設定物權為對價之交換行為須相對人配合。

          民事主客體關系是支配與被支配關系。民法的支配是在對象上實現自己的意志,只服從法律,可對抗任何人意志。如:土地所有權人使用自己的土地,只須根據法律,可對抗任何人意志,屬土地支配關系。土地使用權人使用自己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只需根據法律,可對抗所有權人意志,亦屬土地支配關系。只能在對象上實現他人許可自己實現的意志非民法的支配。如承租人使用所租土地,不得違背出租人意志,屬依約使用,但可在合同內對抗出租人,不是對土地之支配,不以土地為客體,非土地之物權。借用人使用所借土地,不得違背出借人意志,亦屬依約使用,但對出借人無合同對抗性,亦非對土地之支配,不以土地為客體,非土地之物權。在法理上,承租人、借用人使用土地,均視為對行為人自己人身的支配。

          因此,民法的許可關系包括多種權利關系:

          財產關系。包括兩種:其一,許可相對人不完全支配許可人之權利客體,發生他物權關系:其中,許可相對人使用性支配許可人之權利客體,發生用益物權關系;許可相對人處分性支配許可人的權利客體,發生擔保物權關系。其二,許可相對人非支配性使用許可人的權利客體,有償使用構成租賃關系,發生合同內對抗性;無償使用構成借用關系,不發生對抗性。

          人身關系:即許可相對人在特定領域、特定期間,非支配性使用自己的人身要素,如姓名、名稱、肖像、隱私等,有償使用發生合同內對抗性,無償使用不發生對抗性;許可使用姓名可構成民事的授權,許可使用隱私通常構成許可披露隱私。許可使用他人人身要素,被許可人不得支配許可人的人身要素,不以許可人人身要素為客體,不發生對許可人人身要素的人身權,法理上均視為被許可人對自己人身的支配。當然,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人身要素,相對人也無須表示,不構成合同。如有對價,雙方的協議構成合同。但不能推論許可使用自己的人身要素行為須相對人同意,其實是許可人以此為對價的交換行為須相對人配合。

          因此,轉讓權利發生合同關系;除以移轉物的占有為成立要件的質押關系外,設定權利均是單方允諾:保證關系是保證人向相對人允諾作為,債權人無須表示,非協議關系、合同關系。用益物權關系,抵押關系,是所有權人或第三人向相對人允諾不作為,相對人無須表示,非協議關系、合同關系。至于法律規定之他物權設定程序,未必反映此類設定的單方行為性質,不能否定此類設定實質上是一種許可行為。如立法規定,為他人設定不動產他物權,行為相對人必須在權利登記簿上簽字,該簽字的法律意義不是“同意”或“接受”,其實是知情;如拒絕簽字,法理上應視為發生相當于涂銷登記的法律效力,下文將作分析。

          ②廣義授權行為概念

          在法學理論上,曾被認為系基于委任、雇傭、合伙、承攬等契約而發生,權的授予只是這些契約的外部關系。1958年第四十二屆德國法學家年會上,hans dolle教授在其著名演講《法學上之發現》中指出:“jhering首先闡明權與委任的區別,laband則強調兩個法律現象彼此間的獨立性。”[10]hans dolle教授在演講中,把laband的理論置于法學上各發現之首。學術界稱laband的理論為“法學上的一大發現”。[11]

          hans dolle教授在文中指出:“我所指的是laband于1866年在《商事法雜志》上發表的論文中所論述的‘權授予及其基礎關系之區別’。簡言之,也就是權授予及委任的區別。”[12]

          發現授權行為與委任的區別,與“發現”授權行為與委任“彼此間的獨立性”,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實際上,后者是不可能“發現”的。法律行為效力之間的關系由法律規定。因此,如果存在委任與授權兩個行為,授權行為是否獨立于委任行為,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不可能被法學家“發現”。法律行為的獨立性問題是價值問題,非事實問題。laband真正發現的,是之授權乃單方行為,之授權關系非協議關系、合同關系。

          民法學中,廣義的授權行為即許可行為—許可他人行使自己的權利。通常所謂的授權行為指民事之授權,即許可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為狹義的授權行為。用益物權和抵押權設定是許可他人行使自己的部分物權權能,可歸入廣義的授權行為。之授權無須登記;而根據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物權設定登記生效;兩者存在區別。但任何授權關系均非協議關系,合同關系。民法學界接受laband的理論,承認授權不發生合同關系,但認為用益物權和抵押權之設定發生合同關系,實際上沒有完全理解授權關系,反映了現有授權理論的不徹底性。

          例9中,甲的表示是為乙設定對丙的債權的保證債權,有法律效力,無須乙的同意,屬允諾,無對價,非要約。乙的“同意”無法律效力,非允諾,非承諾。當然,如乙向甲表示“不同意”或“不接受”,應視為乙放棄保證債權。甲與乙的“協議”是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須相對方接受,是偽協議,偽合同。

          (2)無對價履行承擔“合同”

          例10.甲向乙表示,愿意承擔乙的債務,乙表示同意。

          (3)無對價債務承擔“合同”

          例11.甲向乙表示,愿意承擔乙的債務人丙的債務,乙表示同意。

          ①債務轉讓質疑

          試作分析:《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蔽覈_灣地區“民法”第301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的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于債權人不生效力?!睋?,債務可通過合同轉讓。所謂債務轉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生效,只能理解為合同效力待定。通說視債權轉讓行為為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推論“債務轉讓合同”亦屬準物權行為。[13]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0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權人訂立契約)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于契約成立時,移轉于該第三人?!?/p>

          權利是法律確認的行為選擇資格,如無人身屬性,可以轉讓。債權如無特殊規定,當然可以轉讓。義務是法律確認的行為強制資格,是否可以轉讓呢?

          通說認為:“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性質上屬于債務人對其債務的處分。債務為義務之一種,而義務不得由義務人隨意處分,為民法的一大原則。但債務之所以與一般義務不同,就在于它僅對特定之人存在。債務人的債務,乃是相對于特定債權人享有的的債權而存在。因此,債務人的債務得因債權人的免除意思而免除。同理,債務人對其債務的處分,如經債權人同意亦可有效,而且也只有經債權人同意方才有效?!盵14]

          從義務人是不特定人還是特定人的角度,義務可分為不特定人義務與特定人義務。轉讓義務是承擔人受領轉讓人義務。轉讓不特定人義務沒有意義。特定人義務即債務。所謂義務轉讓,均指債務轉讓。主張義務不可轉讓,例外是債務可轉讓,是一種抽象否定,具體肯定的方式,實質上就是主張義務可以轉讓。

          法律上的轉讓是一種合同關系。債務轉讓的后果只能是債務人消滅債務,受讓人承擔債務。如果說債務人消滅債務須債權人同意,那么,受讓人承擔債務無須債權人同意。從債務人消滅債務須債權人同意,推論債務人轉讓債務的合同須經債權人同意生效,根據不足。

          所謂債務人消滅債務須債權人同意,其實就是如無法定事由或約定事由,債務只能由債權人免除。而債務一旦免除,也不存在債務轉讓問題。因此,所謂債務轉讓須債權人同意,其中的合理內容就是債務免除須債權人同意,或者說,只有債權人可免除債務人債務。

          在法理上,所謂“債務轉讓”過程,包含以下行為:

          第一,第三人向債務人允諾,愿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人之債務,通稱履行承擔。如無對價,第(1)行為無須債務人接受,不構成要約,自允諾到達債務人生效,債務人可請求允諾人按允諾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人之“同意”不構成承諾。第三人與債務人之“協議”是偽協議,偽合同。如有對價,第(1)行為須債務人接受,構成要約;債務人之同意構成承諾;雙方的協議構成合同,無須債權人同意即生效:債務人可請求允諾人按允諾向債權人清償,允諾人可請求債務人給付對價。但該合同不是轉讓債務的合同,而是包含對價之向第三人給付合同。這意味著,并非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須債務人同意,而是第三人以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為對價,與債務人特定行為之交換行為須債務人配合??梢?,無論有無對價,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均無需債務人同意。

          第二,第三人向債權人允諾:愿意清償債務人之債務,通稱債務承擔。但廣義的債務承擔也包括履行承擔,如前引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1條即為:“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0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權人訂立契約)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于契約成立時,移轉于該第三人?!薄傲⒎ɡ碛伞闭J為:“債務之承擔,因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而生效力,其債務人是否承諾及知悉,均非所問。第三人既與債權人訂立承擔契約,則債務人之債務,即于契約成立時移轉于第三人,從而第三人成為新債務人,舊債務人即可免其責任?!贝苏f實際上認為,不僅債務人可轉讓自己之債務,債權人亦可轉讓債務人之債務。

          第三人向債權人所表示愿意清償債務人債務之允諾,如無對價,無需債權人接受,不構成要約,到達債權人生效,債權人可請求允諾人按允諾清償。債權人的“同意”不構成承諾。第三人與債權人的“協議”是偽協議,偽合同。第三人允諾如有對價(免除債務人債務),需債權人接受,構成要約,到達債權人生效,債權人可請求允諾人按允諾清償。債權人之同意構成承諾,到達允諾人生效,允諾人可請求債權人按承諾給付(免除債務人債務)。第三人與債權人的協議構成合同,但并非債務移轉合同,而是包含對價之向第三人給付(向債務人為免除表示)合同。這意味著,并非第三人承擔債務人之債務須債權人同意,而是第三人以承擔債務人之債務為對價,與債權人免除行為之交換行為須債務人配合。可見,無論有無對價,第三人允諾承擔債務均無需債權人同意。

          債務的免除有兩種立法:或為契約行為,或為單方行為,均須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意思,債權人向第三人表示免除意思不發生免除效力。雖然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0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之債務承擔“合同”可將債務人債務“移轉”至第三人,但第343條(免除之效力)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系消滅?!睋?,無論有無對價,債權人對第三人之債務免除表示均不發生免除效力,債務人之債務不能“移轉于該第三人”。

          第三,債權人向債務人允諾,免除債務,到達債務人生效,債務人免除債務。

          在法理上,上述第一允諾是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之無對價或有對價之債權,債務人可無對價或有對價請求允諾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第二允諾是第三人向債權人設定之無對價或有對價的債權,債權人可無對價或有對價請求允諾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第三允諾是除法定或約定事由外債務人債務消滅的必要程序。嚴格地說,第(1)行為非債務移轉必要程序。可見,上述債務移轉過程表面上是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合同”,實際上是上述三個允諾,本質上是第二、三個允諾。這意味著債務不可轉讓,但可移轉。

          當然,經第二、三個允諾移轉的債務移轉前后并非絕對同一:移轉前的債務如有擔保,移轉后消滅。移轉前債務人如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移轉后消滅。確切地說,此處之債務移轉是原債務人債務消滅,新債務人債務發生。通說不注意區分轉讓與移轉,上述“債務轉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生效之觀點及其表現。前文所謂指示交付是轉讓標的物物上請求權之觀點,亦屬同一性質錯誤。當然,債務與物上請求權不可轉讓的原因不同。物上請求權可移轉不可轉讓的原因前文已作分析,此處不贅述。債務不可轉讓的原因在于:除法律規定外,義務設定自主,屬單方法律行為,無需他人同意。這意味著民法轉讓的標的可以是權利,不能是義務。

          民法給付行為是相對于受領行為之概念,給付行為須受領行為配合方能完成,構成交付。交付如侵害第三人權利,由受害人決定行為(實際上是給付行為和受領行為)效力:受害人接受行為后果,行為生效;受害人拒絕行為后果,行為不生效。通說將履行承擔行為分為并存和免責兩類:前者債務人不免除債務,行為生效;后者債務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債務,效力待定。履行承擔是第三人向債務人允諾承擔債務,確切地說,是履行承擔允諾行為,無論允諾承擔全部債務還是部分債務,均非交付行為,不發生免除效力,不侵害債權,無須債權人決定行為效力,非效力待定行為;債權人也不發生對承擔的之債權。履行承擔行為可分為全部承擔和部分承擔,不能分為并存承擔和免責承擔。如因通說主張債權轉讓是準物權行為,[15]推論“債務轉讓”亦屬準物權行為,則混淆了權利與義務。

          ②債權人簽字之履行承擔“合同”效力

          如債權人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履行承擔“合同”上簽字,效力如何?

          第一,如履行承擔“合同”由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交付債權人,或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委托他人交付債權人,或債權人當債務人與第三人面簽字,視為:(1)第三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承擔表示;(2)債權人向債務人為債務免除表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消滅,債權人與第三人之債發生?;蛘哒f,債務人之債務移轉(非轉讓)至第三人。

          第二,如履行承擔“合同”由第三人交付債權人,法理上視第三人為債務人之人,效力同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交付。

          第三,如履行承擔“合同”由債務人交付債權人,債權人簽字視為債權人向債務人為債務免除表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消滅;但債權人與第三人之債不發生。可見,第三人向債權人交付履行承擔“合同”,視為第三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承擔表示。債務人向債權人交付履行承擔“合同”,對第三人不生效力。無論履行承擔“合同”是否由債務人交付債權人,債權人是否當債務人面在履行承擔“合同”上簽字,債權人在履行承擔“合同”上的簽字,均應視為債權人向債務人為債務免除表示。

          經債權人簽字之履行承擔“合同”,不能視為債務人、第三人、債權人三方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書”上,第三人簽字表示:第三人向債務人表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無須債務人“接受”、“同意”;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承擔債務人債務,無須債權人“接受”、“同意”。債權人簽字表示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無須債務人“接受”、“同意”。債務人簽字無法律效力。因此,該“合同書”實際上是三個單方允諾。

          第三人的履行承擔允諾,債務承擔允諾,對第三人有無強制力?法理上,履行承擔允諾、債務承擔允諾,均與贈與允諾不同: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相對人無實際損失,故贈與允諾不應發生強制力。而履行承擔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債務人通常發生債務不履行后果;債務承擔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債權通常不實現。因此,履行承擔允諾與債務承擔允諾應發生強制力。

          ③合同轉讓質疑

          通說認為,經相對人同意,合同可以轉讓。從上文可知,合同轉讓之說不成立。所謂合同轉讓,其實是轉讓人以所轉讓合同相對人免除自己合同債務為條件,向第三人轉讓合同債權;第三人受領合同債權,并向所轉讓合同相對人表示承擔轉讓人合同債務。因此,雖然合同轉讓行為通常表現為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轉讓合同,所轉讓合同相對人在轉讓合同上簽字,但在法理上,轉讓合同包括下列行為:第一,合同債務承擔允諾行為:受讓人向所轉讓合同相對人允諾承擔轉讓人在所轉讓合同中的合同債務;第二,合同債務免除允諾行為:所轉讓合同相對人允諾免除轉讓人在所轉讓合同中的合同債務;第三,合同債權轉讓行為: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所轉讓合同合同債權的轉讓協議。第一、二行為均為單方允諾;第三行為是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合同行為。

          ④買賣不破租賃法理分析

          通說認為,羅馬法規定買賣破除租賃,堅持了債的相對性。近代民法規定買賣不破租賃,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在法理上,出租人因享有標的物所有權,享有租賃合同債權;轉讓標的物所有權,合同債權隨之轉讓,合同債務不能轉讓,但是否當然移轉?買賣破除租賃,意味著出租人如轉讓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僅受領標的物所有權和合同債權,不承擔合同債務,可請求承租人排除對標的物之占有;出賣人合同債務不免除,承租人可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后果。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租賃合同關系不終止,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不發生租賃合同關系。買賣不破租賃,意味著出租人如轉讓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受領標的物所有權和合同債權,并推定:第一,買受人向承租人允諾承擔租賃合同債務,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租賃合同關系。第二,承租人免除出租人租賃合同債務,出租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合同關系終止。可見,租賃物所有權轉讓過程,法理上是原租賃合同終止,新租賃合同發生的過程,不能視為債的相對性的突破。當然,出租人轉讓標的物所有權,也不是合同轉讓。

          據此,例10、11中,甲與乙的“協議”均是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須相對方接受,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如無對價,“履行承擔協議”、“債務承擔協議”均是偽概念。

          2.即時設定用益物權的“協議”

          例12.甲無償為乙登記甲名下的a地塊特定期間使用權,乙表示同意。試作分析:例12中,甲的表示(登記)有法律效力,無須乙的“同意”。乙的“同意”無法律效力。甲與乙的“協議”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所謂“即時設定用益物權的協議”是偽概念。

          例13.甲有償為乙登記甲名下的a地塊特定期間使用權,乙表示同意。試作分析:例13中,甲實際上有兩個表示:(1)愿以登記為對價,交換乙的特定行為,通常是給付價金;(2)為登記行為。第(1)表示有法律效力,乙同意后方可交換,構成要約;乙的同意亦有法律效力,構成承諾;甲與乙的協議構成合同。第(2)表示有法律效力,無須乙的“同意”;乙的“同意”無法律效力;甲與乙的“協議”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是偽協議,偽合同??梢?,在形式上,乙的同意包括同意交換和“同意”甲為登記行為;在實質上,乙的同意僅是同意交換,甲為登記行為無須乙“同意”。

          3.即時設定抵押權之“協議”

          例14.甲在自己名下的a房上為乙登記抵押權,乙表示“同意”。試作分析:例14中,甲的表示(登記)有法律效力,無須乙的“同意”;乙的“同意”無法律效力。甲與乙的“協議”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所謂“即時設定抵押權的協議”是偽概念。

          擔保行為反映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關系,不存在對價問題,屬無償行為。如擔保人為債務人,不存在發生有償擔保問題。如擔保人為第三人,第三人為債務人擔保,可能有對價,須第三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發生合同關系;但無須債權人同意。

          4.強加利益質疑

          許可債權人單方免除債務,許可單方為他人設定財產權,是否會導致許可將利益強加他人呢?

          (1)關于債務免除

          債權是法律規定的稀缺資源歸屬關系破壞后的救濟資格。債權人明示接受這一破壞,即放棄債權。放棄債權即免除債務,羅馬法規定為契約行為(通說視契約為單數法律行為),法、德、瑞士等國從之;[16]日、俄以及我國臺灣地區規定為單方行為。[17]《意大利民法典》第1236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的通知送達債務人時,發生債的消滅,但是,被通知的債務人在適當期間內不愿接受該意思表示的不在此限?!睋?,免除行為效力未定,實質上屬契約行為,只是推定債務人不拒絕為同意表示。有學者主張,免除不宜明確規定為契約行為,可仿《德國民法典》第333條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69條規定:“債務人表示不欲享受免除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有免除之表示?!盵18]此仿制規定實同《意大利民法典》第1236條。我國《合同法》第105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睋嗣獬龖暈閱畏叫袨?。周柑教授主張免除為契約行為,理由是:“免除債務在多數情況下為債務人所樂意,但也有債務人不愿消滅債務的情況,如有的人不愿受讓之惠,特別對特定的人;又如學徒工為了學藝,就不愿其工作的義務被免除?!盵19]學徒必須為雇主工作,也必須通過工作才能學藝。學徒的工作包含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不許學徒工作不僅免除了學徒的義務,也侵害了學徒的權利,非此處討論的免除行為。

          在法理上,免除應該如何規定,根據只能是:①免除是否侵害債務人利益?如侵害,應不生效。顯然,免除不侵害債務人利益。②免除是否可能導致將特定利益強加于債務人,違背債務人意志?如可能,應不生效。免除只是允許債務人不為特定行為,并不禁止被免除人為特定行為。免除人身性債務,如賠禮道歉,被免除人不直接發生利益。免除財產性債務,被免除人可發生利益,如拒絕接受利益,仍可清償。該給付系被免除人之真實意思表示,免除人受領不構成不當得利,被免除人不得以債已消滅而請求返還。如免除人拒絕受領,應許可被免除人通過提存而清償,構成非債給付。因此,免除實際上不能將意志強加于債務人。

          規定免除為契約行為,存在以下問題:①無實際意義,因債權人可通過不行使債權而達到免除的目的。②限制債權人處分債權,法理上根據不足。③債權人為免除表示后,債是否存在不確定,不利于經濟秩序的穩定。

          有學者主張免除發生自然債的效力。[20]此言本身成立,問題在于,通說視自然債為債的一種形式,據此,免除后債仍存在。自然債無強制效力,屬人情債,非法律債。免除應為單方行為,法律效力實際上同自然債。

          史尚寬先生認為,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雖以免除為單獨行為,然亦非不承認免除契約之成立。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債務人支付一萬五千元債權中之二千元完畢后,即拋棄其余額債權。債務人不實行二千元支付時,則債權人得解除上述契約,而請求全額之支付。蓋此時債權系因契約而拋棄,其因契約拋棄之債權,得因契約之解除而回復原狀也(日本昭和四年三月廿六日大判、我妻民法教材四八二頁)”。[21]此例之免除行為實為附“解除條件”法律行為,以債務人履行義務為條件,但無須債務人同意即可生效,形式上為契約行為,實質上屬單方行為。法律行為可附條件,但對價不構成條件。此例條件屬對價,非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條件。在法理上,只要規定免除為單方行為,免除即無須債務人之意思表示,任何免除“契約”實際上均非契約,無須契約形式。

          (2)關于單方設定財產權

          單方設定的財產權包括債權、抵押權、用益物權。債權、抵押權,如不行使,實際上不表現為利益,無償為他人設定債權、抵押權,難以強加利益。為他人無償設定用益物權,有兩種情況:①適用登記生效主義,本來只須設定人登記,無須相對人簽字,相對人可能不知情,違背相對人意志。為避免強加利益,法律可規定此類行為須相對人簽字,但相對人簽字的法理意義是表示知情,并非表示“同意”或“接受”。相對人拒絕簽字,法理上不應視為拒絕接受權利,而應視為放棄權利,即前文所謂發生相當于涂銷登記的效力。②適用登記對抗主義,如不登記,必須通知相對人,相對人如不愿享有所設定權利,可以通過不行使標的權利而拒絕利益(不是拒絕接受標的權利),也不能強加利益;如登記,適用上述登記生效主義之分析??梢?,許可單方設定用益物權也不能強加利益。

          (二)雙方意志均無法律效力的“協議”

          1.允諾設定抵押權的“協議”

          例15.甲向乙表示,愿將自己名下的a房所有權抵押于乙,以擔保乙對自己的債權,乙表示同意。

          例16.甲向乙表示,愿將自己名下的a房所有權抵押于乙,以擔保乙對丙的債權,乙表示同意。

          2.允諾設定質權的“協議”

          例17.甲向乙表示,愿將自己的手表質押于為乙,以擔保乙對自己的債權,乙表示同意。

          例18.甲向乙表示,愿將自己的手表質押于為乙,以擔保乙對丙的債權,乙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例15、16、17、18中,甲之行為均是允諾為乙設定擔保物權,無須乙的接受。甲與乙的“協議”均是偽協議,偽合同。

          既然甲之行為均是允諾設定擔保物權,并非即時設定擔保物權,甲之行為不發生物權。但是否發生債權呢?即是否為乙設定了債權呢?

          (1)抵押關系

          我國《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薄稉7ā返?2條規定的財產包括:①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②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③林木,④航空器、船舶、車輛,⑤企業的設備或其他動產。

          前文指出,即時設定抵押權“協議”不是合同,《擔保法》第41條表述并不準確。而且,合同關系即債的關系,登記合同就是登記債權,但債權反映特定人之間的關系,無須公示。如立法規定,特定合同必須登記,如商品房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均非為了公示,而是為了管理。條文所謂“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準確含義應為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發生,具體地說,抵押人以登記行為,表示即時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之效果意思,登記行為即時發生物權效力,即發生抵押權。可以推論,抵押權發生前,抵押允諾人不因抵押允諾與債權人發生債的關系,不發生對債權人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睋?,未經抵押登記,抵押允諾人之意思表示不發生物權效力,但發生債權效力?!?lt;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6條第2款與《擔保法》第41條明顯沖突,司法解釋修改了法律,司法解釋者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擔保法>司法解釋》起草者,最高法院民二庭承認:《<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6條第2款對《擔保法》第41條“富有突破性”。[22]

          最高法院民二庭為自己“富有突破性”的“解釋”作了辯解:“我們認為:對《擔保法》的此項規定(按:指第41條)應做正確的理解: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指的是抵押合同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即抵押權成立。在登記之前抵押合同并非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除非違反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而只是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即設立抵押權?!盵23]

          這一辯解不能成立。前文指出,民法之“生效”并非發生法律效力的簡稱,而是表示行為人實現效果意思。抵押人在整個抵押過程中有兩個表示:①向債權人允諾,在自己的特定財產上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②為債權人登記自己的特定財產抵押權。第二個表示即時發生法律效力,即設定抵押權,沒有異議。第一個表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擔保法》第41條明文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睋耍盅喝说娜啃Ч馑季褪且缘怯浶袨闉閭鶛嗳思磿r設定抵押權,無任何其他效果意思,第一個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擔保法司法解釋》認為第一個表示對抵押人發生約束力,只是不發生抵押權,顯然屬于曲解,沒有根據。

          (2)質押關系

          《擔保法》第64條第2款:“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睋耍|押人以交付質物,表示即時為債權人設定質權之效果意思,即時發生物權效力,即為債權人設定質權。可以推論,質押允諾人交付質物前,不因質押允諾與債權人發生債的關系,不發生對債權人的債務。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6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睋?,質物交付質權人前,質押人之意思表示不發生物權效力,但發生債權效力。《<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6條與《擔保法》第64條第2款明顯沖突,司法解釋又修改了法律,司法解釋者又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

          質押人在整個質押過程中有兩個表示:①向債權人允諾,在自己的特定財產上為債權人設定質權;②向債權人交付質物,為債權人即時設定質權。第二個表示即時發生法律效力,即設定質權,沒有異議。第一個表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擔保法》第64條第2款明文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據此,質押人的全部效果意思就是以交付質物為債權人即時設定質權,無任何其他效果意思,第一個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稉7ㄋ痉ń忉尅氛J為第一個表示對質押人發生債權效力,顯然屬于曲解,沒有根據。

          傳統民法學認為,質押合同為要物合同,即質物移轉占有前,協議雙方不發生合同關系?!稉7ㄋ痉ń忉尅芬幎ǎ|物移轉占有前,協議雙方已發生合同關系,修改了傳統理論,但該《司法解釋》起草者仍認為:“質押合同為實踐合同?!盵24]這是對實踐合同的曲解。有理由認為,為了修改《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起草者不僅曲解了《擔保法》,而且曲解了實踐合同。在法理上,為設定質權,在質物移轉占有前,無須債權人表示,不可能發生合同關系。

          (3)大陸法系物權擔?!昂贤钡男Я?/p>

          大陸法系中,不動產抵押允諾的效力是不同的。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抵押允諾發生物權效力,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采用登記生效主義,效力不統一:

          《德國民法典》第873條(因協議和登記而取得):“1.為了讓與土地使用權,為了對土地設定權利,以及為了讓與此種權利或對此種權利更設定其他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應有權利人與相對人對于權利變更的協議,并將權利變更登人土地登記簿冊。2.在登記前,權利人和相對人僅在以公證證書證明雙方意思表示時,或向土地登記所交付或遞呈意思表示時,或權利人已將符合土地登記法規規定的登記許可,交付于相對人時,始受協議的拘束?!睋?,抵押物登記前,如不符合第2款規定的條件,不動產抵押允諾不發生效力。此處之效力是債權效力。

          在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不動產抵押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但存在相關判例(1981年臺上453):“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固應以書面為之。但當事人約定設定不動產抵押權之債權契約,并非要式行為。若雙方就其設定已互相同意,則同意設定抵押權一方,自應負使他方取得該抵押權之義務。又口頭約定設定抵押權時,若為有償行為,當不因債務人以后為履行義務,補訂書面抵押權設定契約及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而使原有償之抵押權設定行為變為無償行為。原審所持相反見解,尚有未合?!笨梢?,判例確認不動產抵押允諾發生債權效力;即使口頭表示,也有法律效力。但該判例之一審持相反見解。

          (4)物保允諾不應發生債權

          應該承認,根據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主義和動產物權交付生效主義,不動產抵押行為,質押行為,與買賣行為、用益物權讓與行為,有共同之處: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外,還必須完成一個變動物權的特定行為。物權變動前,出賣人、用益物權出讓人、不動產所有人,物上擔保人,仍享有物權,可合法處分標的物或物權。但這不妨礙買賣協議、用益物權讓與協議發生債權效力。一些學者因此認為,不動產抵押允諾“協議”、質押允諾“協議”發生債權效力理所當然;物權行為(梁慧星教授稱物權變動或處分行為[25]與債權行為的區分原則,不僅適用于買賣行為,用益物權讓與行為,也應適用于動產抵押以外的物權擔保行為。梁慧星教授主持制定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即在其第310條(抵押合同)[理由]中認為:“按照本法關于物權變動與其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當然應明確區別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權的設定。”[26]

          然而,上述相似只是表面現象。有償轉讓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之允諾含對價,構成要約或承諾;而物權擔保允諾不含對價,不構成要約或承諾,并且無法強制執行;由此發生根本區別。

          在法理上,履約應視為移轉一價值。合同債務人之締約表示其實是為兩個允諾:①允諾向相對人為特定行為;②允諾如不履行第一允諾,將給付特定數額財產。如合同無第二允諾,應推定締約人允諾補償因不履行第一允諾而未移轉之價值,以及未移轉價值于違約期間之孳息,補償價值最終表現為貨幣形式。因此,締約人第一允諾不僅是表示將為允諾之特定行為,而且是保證為允諾之特定行為,保證方式是:如不履行第一允諾,可請求履行第二允諾。在法理上,作為性特定行為無法強制執行,補償特定數額貨幣可以強制執行。因此,合同的強制性不在于強制履行,而在于強制補償。我國《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第107條),法理根據不足。

          民事主體如允諾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但最終沒有設定,不是物權擔保人,而是物權擔保允諾人,包括抵押允諾人或質押允諾人。物權擔保允諾人表示之真實意思僅是:允諾為相對人設定擔保物權。該允諾不僅沒有即時設定物權;因無對價,無須相對人配合,也不構成要約,不能推定存在第二允諾;允諾人不兌現允諾不構成違約,不適用違約規定。物保允諾人既然允諾設定擔保物權,債權人當然可請求物保允諾人兌現允諾,但難以強制執行。

          如抵押允諾人拒不辦理登記,法律可否強制允諾人登記?前文指出,作為性特定行為無法強制執行。在法理上,此時抵押允諾人仍是抵押物所有人,相對人不能直接支配抵押物,當然也不能請求法院強制登記抵押物。能否規定須以他物替代登記?當然不能,抵押允諾人允諾登記之財產,相對人尚無權強制登記,何況抵押允諾人未允諾登記的財產。我國《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钡丁磽7ǎ舅痉ń忉尅返?0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遭到拒絕時,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提前行使抵押權?!笨梢姡运锾娲怯浕驌2荒軓娭?。根本原因在于: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不享有物權,抵押權人對抵押人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財產不享有物權,均不能直接支配。

          如質押允諾人拒不交付質物,法律可否強制交付?前文指出,作為性特定行為不能強制執行。在法理上,此時質押允諾人仍是質物所有人,相對人不能直接支配質物,當然也不能請求法院強制移轉質物占有。如質物已轉讓、遺失、滅失,或質押給第三人,同樣不能規定須以他物替代。

          因此,相對人請求物保允諾人兌現允諾的請求無威懾力,非債權權能。這意味著物保允諾人并未為自己設定任何債務。物保允諾相對人不因物保允諾發生任何權利。物保允諾不變動任何民事關系,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物保允諾是物保允諾行為,非物保行為。物保允諾人是物保允諾人,非物保人;應承擔物保允諾后果,不應承擔物保后果,而物保允諾后果無法強制執行,無法律意義。通說認為,物保允諾人不設定擔保物權,違反誠信原則,應“賠償”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這是對誠信原則的機械理解,不能成立。

          保證行為亦非要約,不兌現保證也不構成違約。但保證人表示之真實意思是:如債務人不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保證是允諾附條件無償給付特定數額貨幣。物保允諾不構成物保,保證允諾構成保證。保證人應承擔保證允諾后果。請求物保允諾人兌現物保允諾不能強制執行,請求保證人給付特定數額貨幣可以強制執行。

          可將保證允諾與贈與允諾作一比較:兩者存在共性:均允諾無償給付財產,均不構成要約,不兌現允諾均不構成違約,不應適用違約規定。但兩者存在區別:①贈與允諾通常是贈與特定物,不能強制。保證允諾是補償特定數額貨幣,可以強制。②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受贈允諾人無損失,不存在是否補償受贈允諾人損失的問題;保證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債權人有損失,存在是否補償債權人損失的問題。在法理上,保證允諾人之注意義務應高于贈與允諾人,贈與允諾不應為受贈允諾人設定債權,保證允諾應為債權人設定債權。

          規定物保允諾人意思表示發生債權,如物保允諾人就是債務人,此類規定沒有任何意義;如物保允諾人是第三人,物保允諾人實際上成為標的物價值內的保證人,物保成了人保,增加了債權人風險。而且,此類規定容易使債權人以為,自己已取得請求物保允諾人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物保允諾人之意思表示擔保了擔保物權的發生,擔保物權發生后又可擔保合同債權,導致未經抵押登記或交付質物,就交付貸款。而實際上,如擔保允諾人所為允諾是保證,相對人未必放貸。

          民法需要擔保物權,不是為了一般地以擔保人財產擔保債權,而是為了賦予債權人在擔保人特定財產范圍內優先受償的資格。為此,債權人或可占有標的物(動產質權、留置權),或可凍結標的財產權(權利質押),或可保全標的物(抵押權),條件成就并可處分特定財產,或行使標的財產權,以區別無優先受償資格,不能占有或保全擔保人財產,不能凍結擔保人財產權的保證制度。為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嚴格區分擔保物權與保證債權,真正發揮擔保物權的效用,減少債權人風險,不應承認披著擔保物權外衣的保證行為,而應以交付為動產質押允諾人意思表示生效要件,以登記為不動產抵押允諾人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因此,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分原則,不應普遍適用于通過法律行為變動物權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只應適用于合同關系。物保允諾不發生相對法律關系,不應發生債權效力。

          據此,例15、16、17、18中,甲之表示均無需相對方接受,均不能強制執行,均不應發生法律效力;乙之“同意”均不發生法律效力。前文例1至例5,雙方之表示無法律效力,不構成合同,但構成協議,是真協議、偽合同;而例15至例18,雙方之表示不構成合同,也不構成協議,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所謂“允諾設定擔保物權之協議”是偽概念。

          《擔保法》規定,適用登記生效主義的抵押允諾關系,“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41條)動產“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第64條)視上述抵押允諾關系、質押允諾關系為合同,是對協議和合同的誤解;但否定此類允諾關系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實際上反映了立法者的認識:物保允諾無法強制執行。這一認識符合事實,但司法解釋作了修改。

          傳統理論有不真正合同概念,通常指債務免除關系。上文指出,債務免除有不同規定,如為契約行為,即合同關系;如為單方行為,非合同關系。無論哪一種,均非本文之非合同協議、偽協議。

          英美法有單方合同概念,指受約方以履行為承諾,亦非本文之非合同協議、偽協議。

          前文指出:傳統合同理論有諾成合同概念,表示不經交付即可成立之合同。在法理上,諾成合同是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之合同,構成對價關系;其他合同之成立,包括要物合同、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均無要約和承諾過程,除傳統有息借貸外,亦不含對價。英美法之合同僅指諾成合同,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之必要程序,法理上視為兩個有法律效力之允諾,對價為合同成立要件。在抽象程度上,英美法合同不及大陸法合同,大陸法合同理論不受英美法上述合同理論之約束。然而,英美法上述合同理論實際上主張:非允諾之表示,非對價之允諾,不構成要約或承諾。這一認識符合法理,但為大陸法合同理論所忽視。

          綜上,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不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還是發生不符合締約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協議,均非合同。無需相對方接受的表示,或有法律效力,如設定無對價債權(包括保證、無對價履行承擔、無對價債務承擔),即時設定用益物權,即時設定抵押權;或不應有法律效力,如允諾設定擔保物權;此類表示如為相對方“接受”,形成偽協議。連協議都不是,當然不是合同。嚴格區分合同與非合同協議、偽協議,是正確理解合同概念的前提。通說主張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證關系、抵押關系是合同關系;債務轉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生效;均不成立。原因在于或者混淆了合同與協議,或者混淆了真協議與偽協議,或者既混淆了合同與協議,又混淆了真協議與偽協議。

       

       

       

      注釋:

      [9]在法理上,物上請求權是請求物權或占有權源妨礙人排除妨礙的權利,反映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債權,但本文不討論物上請求權性質。

      [10]轉引自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4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7頁。

      [11]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19頁;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5頁。

      [12]參見前引[10],王澤鑒書,第4-5頁。

      [13]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48頁;黃立:《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25頁。

      [14]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3頁。

      [15]在法理上,債權轉讓屬債權行為,非準物權行為,參見拙著《民法哲學論稿》,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4章《權利之表征性》第二節《關于債權轉讓》,本文不作討論。

      [16]《法國民法典》第1282條、1283條、1285條,《德國民法典》第397條,《瑞士債法典》第115條。

      [17]《日本民法典》第519條,《俄羅斯民法典》第415條,我國臺灣《民法典》第343條。

      [18]黃立:《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19頁。《德國民法典》第333條規定:“第三人對立約人拒絕因契約而取得的權利時,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69條第3款規定:“第三人對于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利益。”

      [19]周相:《羅馬法原論》,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848頁。

      [20][21]史尚寬:《債法總論》,臺灣榮泰印書館1978年版,第829頁。

      [22]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編著:《擔保法新釋新解與適用》,新華出版社2001年版,第578頁。

      [23]前引[22],李國光主編書,第579頁。

      篇(5)

      甲乙雙方共同參與投標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在雙方共同努力下,業主將該合同授予甲方。經協商,甲乙雙方就合作施工主合同工程施工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實施責任及要求1、甲方將主合同項下全部工程的實施責任交乙方承擔(包括該合同項下的全部變更工程)。

      2、工期、質量必須滿足主合同或業主要求。

      第二條 甲方責任1、負責及時辦理主合同的履約擔保和動員預付款擔保手續。

      2、負責為乙方實施主合同提供相應的授權,解決只能由甲方解決的事項。

      3、負責及時向乙方傳遞來自業主、監理、沿線地方政府的涉及本協議執行的指令、通知、圖紙、資料等。

      4、負責在乙方所做計量支付申報工作上,及時辦理需要自身完成的工作。

      5、負責工程質量、進度、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計量支付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乙方責任1、負責代甲方履行主合同的施工、缺陷修復及保修責任。

      2、負責以自身資源按照主合同要求完成該工程,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3、自覺接受甲方、業主、監理的各項監督檢查。

      4、負責自本協議簽字之日起7日內,向甲方交納:甲方為辦理主合同保函而向銀行交納的抵押金 元及相應的財務費 元。

      5、負責自本協議簽字之日起7日內,向甲方交納:本協議履約保證金 元。

      6、保證不以甲方或項目部的名義從事于本工程無關的活動。

      7、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將本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轉包或分包給第三方。

      8、負責及時清償為實施本工程而產生的各類債務,及時支付民工工資。

      9、每月25日前向甲方報送當月統計報表及下月進度計劃。業主計量支付報表批復后3日內傳至甲方。

      10、工程結束后,除向業主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外,還需向甲方提交業主終期支付報表,交工證書、施工總結等。

      11、負責為甲方派遣到本工程從事本工程管理、或解決需由甲方出面解決的問題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四條 印章管理項目經理部印鑒由甲方授權代表管理,用印范圍只對業主和監理以及當地政府的各種報表、文件、資料、證明、工程結算及費用撥付等。因乙方組織施工所需的勞務合同、機械設備購置和租賃合同、各種材料采購和加工合同、臨時征地合同等確實需要使用項目經理部名稱和印鑒時,須經甲方代表同意,用印人必須是乙方或乙方授權代表。

      第五條 費用、結算與支付1、業主支付給本工程的動員預付款、材料預付款、工程結算款、獎金一律歸乙方所有,相應的罰金亦由乙方承擔。

      2、甲方收取管理費為主合同總價的 %(含變更、索賠費用)。施工過程收取以乙方當月統計產值為基數進行計算,最終收取管理費總額以業主終期計量支付工程款為基數進行計算。乙方應在每月30日前將本月管理費匯至甲方指定賬戶。

      3、甲方收到銀行保函抵押金后7日內支付乙方。

      4、業主履行了工程缺陷修復責任的前提下,甲方收到業主返還的質量保證金后7日內支付乙方。

      5、乙方負責承擔本工程所發生的各種稅賦,并按有關規定納稅。

      6、乙方負責承擔甲方派出人員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___ ,于每月30日前匯至甲方指定帳戶,由甲方負責給派出人員發放工資,時間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驗收后6個月止。

      第六條 違約責任1、對于主合同所規定的甲方的合同責任,雙方按本協議規定的各自的責任分別承擔。若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違約,違約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擔違約責任。

      2、進度與質量不符合業主要求,乙方應無條件整改,直至滿足業主要求,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部分或全部沒收乙方的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若乙方施工造成環境污染,乙方須及時自費清除污染,賠償受污染方的經濟損失。

      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產生安全事故,導致乙方、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財產受損,乙方須自費承擔事故處理費用,向受損方賠償。

      5、若乙方未能按期完工,并因此招致業主對甲方的處罰,應全部由乙方承擔,并加倍賠償甲方的損失。

      6、若乙方未及時向甲方交納管理費,則乙方應按延遲付款總額的0.5‰。日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7、未足額繳納各種保證金,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將本工程施工權收回。

      8、若乙方擅自將本工程分包轉包或以甲方名義從事于本工程無關的經濟活動,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工程,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9、若乙方未及時清償本工程實施所產生的債務,則乙方須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經濟和名譽損失。

      第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補充,不得與本協議相抵觸,應與本協議一起共同執行。

      第八條 因履行本協議所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在誠信原則基礎上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附則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履行完協議約定的全部義務、工程竣工驗收達標,移交全部工程資料,保修期滿,結清各項費用后終止。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蓋章) 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根據法律的規定已取得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街__________畝(計__________m2)的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該項目由擬組建的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稱具體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為準)獨家開發,現就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組建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經營該項目,公司注冊資金萬元人民幣。甲方以現金出資萬元人民幣,占總股本的__________%;乙方出資萬元,具體以上述__________街的__________畝國有地使用權作價投入,占總股本的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確認投入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__________街的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四至范圍:本項目地塊座落于市__________區,東至__________街,西至__________街,南至__________巷,北至__________米規劃路。

      2.項目性質:商品房開發。

      3.土地性質:住宅、公建綜合用地,現有土地使用權年限為__________年。

      4.土地指標:本地塊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__畝(計__________平方米),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含地下室建筑面積),建筑密度不大于__________%,現有審批建筑物限高__________米(航空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米),其中:

      (1)一期用地__________畝(計__________平方米),總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以上,其中包括居住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公建面積(網點)__________平方米、物業用房__________平方米、地下車庫__________平方米。

      (2)二期用地__________畝(計__________平方米),總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包括居住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公建面積(網點)__________平方米、物業用房平方米、地下車庫__________平方米。

      5.土地現狀:地塊內已基本平整。

      上述項目概況中的座落、四至范圍、項目性質、土地性質、土地指標等另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并以最新批準文件為準。

      第三條 乙方確認已取得投入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全部繳清,同時乙方確認該項目已取得以下批文、權證;

      1.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文物管理辦公室的x文物[______] 號“_______________”。

      2.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規劃局土地管理局的x規選字______年______號“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3.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規劃局的______規土證字______年______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沈規土證附字______年______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通知書”。

      4.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辦綜二字[______]59號“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次主任會議紀要”。

      5.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長安寺公建、住宅建設項目通知書”。

      6.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規劃局土地管理局的“關于長安寺項目規劃建筑面積指標的說明”。

      7.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房產管理局的拆許字(______)第______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8.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與______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簽訂的沈土出合字[______]______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國用(______)字第______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10.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沈規建審字______年______號“建筑擴初設計審定通知單”。

      11.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衛生局的______衛預審字______號“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

      12.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的沈計投資便字第[______]號便函。

      13.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______]人防立項字(______)號“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項審批通知書”。

      14.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的沈人防質監審字______號“結建防空地下室審批通知書”。

      15.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公安局的沈消審(______)第(______)號“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16.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計劃委員會的計基______號《投資許可證》。

      17.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_________的批復。

      第四條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投入到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項目)在具備本協議第二條和第三條的前提下作價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其中________萬元作為乙方對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出資,其余萬元由______置業有限公司作為土地轉讓款支付給乙方。

      本協議乙方出資變更到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乙方已設定了抵押,其抵押權人為中信實業銀行分行城中支行,抵押擔保的債權金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的貸款本息,債權到期日為______年______月。

      乙方確認:本協議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除已設定抵押外,其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契稅等已全部繳納完畢,所有的拆遷安置補償費等均已全部支付完畢,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協議時該國有土地使用權上不存在著任何權利負擔(已設定的抵押除外)。

      第五條 本協議簽訂后三十天內,乙方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對項目用地進行全面的地下文物勘探,并提供書面的《文物勘探報告》。項目一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費用歸乙方承擔,二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費用則由甲方或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乙方確認乙方出資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存在著“原地保護文物、遺址”的狀況。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在開發建設本項目的過程中,如發現文物和遺址,經國家文物管理部門確認需原地保護的,導致本項目無法開發的,甲方退出本項目開發,由乙方自行處理。乙方應在收到國家文物管理部門確認需原地保護文物、遺址的文書后十天內,將甲方及甲方通過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投入到本項目中的所有費用歸還。

      第六條 付款及付款條件1.本協議生效后______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仟萬元人民幣作為履行本協議的定金,乙方向甲方開具相應的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2.本協議簽訂后______個月內,甲乙雙方共同按照______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的要求和xx市計劃委員會有關立項計劃變更的要求,準備齊全有關資料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后,甲乙雙方共同將乙方在中信實業銀行______分行城中支行的人民幣伍仟萬元的貸款轉貸至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如因貸款銀行的原因不能將該貸款轉至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則甲方通過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乙方向______置業有限公司開具相應的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同時由乙方負責解除開發地塊上設定的抵押。

      在甲方支付上述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款項時,乙方負責將本協議書第三條所述的本項目的權屬證明、各種批文等原件、備件移交給______置業有限公司。

      3.在完成本條前款工作后一個月內,乙方將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立項計劃變更至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在完成本款手續后七日內甲方通過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貳仟萬元人民幣,乙方向______置業有限公司開具相應的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4.在乙方將本協議第三條規定的建設用地許可證等各種必要的批文全部變更到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并在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成立后______個月內,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將其持有的xx置業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甲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并辦理好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xx置業有限公司將余款_____________萬元全部付清。

      本期款項支付前乙方應向______置業有限公司開具并提交總額為壹億貳仟捌佰萬元人民幣的可以計入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本項目開發成本的合法有效的發票。

      甲方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款。

      第七條 雙方的責任(一)甲方的責任1.負責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費用由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2.負責確保本項目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收購資金的落實到位,確保資金運作正常。

      3.協助乙方辦理本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立項計劃等權屬證明和各種批文變更或備案到xx置業有限公司名下,負責其他有關批文的申領、延期的工作。

      4.協助乙方辦理好本項目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年限調整工作。

      (二)乙方的責任1.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時,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本協議書第三條規定的本項目的權屬證明、各種批文的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進行復驗。

      2.乙方應解除與原合作方就______街項目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負責處理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并向甲方提供原件、備件。

      3.負責完成本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立項計劃等權屬證明和各種批文變更或備案到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并協助甲方辦理其他有關批文的申領、延期的工作,其中本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立項計劃須變更到xx置業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工作乙方應在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成立后______個月內完成,本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4.負責將本項目地塊的土地使用年限調整為商品房住宅用地______年,商業用地______年,但因土地使用年限調整而相應增加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相關費用由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上述工作乙方應在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成立后______個月內完成。

      5.在______置業有限公司付清第二期____萬元人民幣款項時負責以三通一平(即通水、通電、通路和土地平整)為標準將土地使用權移交給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辦理通水、通電的費用由甲方或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6.協助甲方辦理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7.協助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房地產開發暫定資質的申領工作。

      第八條 乙方將______街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年)過戶到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所發生的土地契稅由乙方和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共同承擔,其中乙方承擔__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承擔______%,其他過戶稅費如印花稅等由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第九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乙方在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股權在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成立后個月內由甲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按乙方原出資金額(即按出資金額1∶1)進行收購,股權轉讓款由收購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乙方應向收購方開具相應的股權轉讓款發票。

      第十條 甲、乙雙方確認:開發地塊的拆遷補償中的貨幣補償部分由乙方處理。甲方認可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中國工商銀行______市______支行簽訂的《拆遷協議》,甲方同意承接該協議中為乙方(______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設定的權利義務,甲方承接乙方權利義務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甲方不再就此事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按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義務后,______街項目的方案設計、報批、開發建設、施工、銷售等工作均由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承擔,乙方對xx街項目的方案設計的報批應予以配合,并保證經批準的方案符合本協議第二條的經濟指標。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1.任何一方對在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知的對方公司的有關文件、數據等都具有保密的義務。除雙方認可的為本項目運作而使用這些文件、數據的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則,由此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2.本協議書簽訂、甲方支付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定金后,乙方不得再以本項目為標的與第三方進行洽談、合作,否則,乙方應雙倍向甲方返還定金。

      3.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期限支付各期款項的,每逾期一天則甲方應按逾期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一向乙方支付滯納金。逾期陸拾天仍未支付的,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前期已支付的__________萬元定金不予退還,但乙方應通過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歸還甲方前期已投入的除定金以外的其他所有款項。

      4.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將本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立項計劃過戶、變更到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甲方支付的定金總額的萬分之二點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陸拾天乙方仍未完成的,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應向______置業有限公司返還前期發生的包括定金在內的所有款項。

      5.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第七條第(二)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xx置業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款總和的萬分之二點一向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未按甲方的指定和協議規定的條件轉讓股權的,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 萬元違約金。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抵觸的,則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四條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糾紛,各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本協議規定的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自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成立之日即由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獨立享受和承擔。

      第十六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成立。

      第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執貳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合作參與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作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作項目概況甲、乙雙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為xx房地產開發建設,

      項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占地面積:_____平方米

      二、合作的范圍及內容根據甲乙雙方協商本次合作模式為資產置換模式,甲方以南江縣xx鎮xx公司土地共_____平方米,雙方約定價格共計_____元作為本次項目置換房屋,待乙方規劃設計完成后甲方一次性抵扣完土地金額,具體如附件2。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雙方商定本次合同為本項目建設的初期合同,到項目可以開工建設時再簽訂正式合同,本次合作范圍及內容是為本項目前期的規劃、設計及相關事項,包括項目開發建設所需資金及銷售。

      三、合作方式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前期以甲方的名義進行對外溝通、信息交流、協調關系、公關等商務事宜,乙方以甲方管理人員的身份完成本協議約定的工作,進行相應合法商務活動。

      四、甲、乙雙方的工作與責任4.1、甲方責任:4.1.1、向乙方提供項目活動所必需的一切相關資料,如甲方的土地使用證、組織機構、管理機構、注冊資本、企業章程、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驗資報告、年度財務報表、法人代表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等一切為合作項目服務的資料證明文件。4.1.2、在乙方提供投資開發所必須的資料基礎上,負責協助乙方籌備項目的推介及開發所需的文件資料(包括老百姓的拆遷,項目開發必須的土地、建設手續,協調周邊相鄰關系)

      4.2.4、負責協調關系并使乙方在合作開發的項目競爭中入圍中標。

      4.2、乙方責任:

      4.1.6、承擔本項目合作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支出。

      4.2.1、負責提供獲得項目服務事宜的公共關系支持。

      4.2.2、負責辦理項目服務所需的全部基本資料。

      4.2.5、雙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保證與承諾5.1、雙方有權簽訂并執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并且無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5.2、雙方所提供的任何資料、信息、數據、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觀的、真實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虛假、侵權、故意疏忽或虛偽陳述。

      5.3、雙方將所知悉的可能影響本協議的所有事項(如果有)盡快通知對方,并提示對方注意。

      5.4、乙方在提出正當的合法商務活動時,甲方應積極的給予支持,

      六、合作期限本協議有效期暫定為兩年,若合作項目沒有任何進展則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起的兩年年后終止,若合作項目進展順利,乙方在合作開發的項目競爭中入闈中標,則本協議有效期延長至合作項目銷售封盤為止。

      七、違約責任7.1、因本協議是在項目開發前期簽訂的(未立項,未規劃,未設計及其他相關手續)所以若單方違約,須承擔此次項目另一方開支費用的四倍。

      7.2、由于任何一方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戰爭、火災、風暴、政治封鎖或自然災害而導致其無法履行協議義務時,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亦不對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八、適用法律8.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和履行,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8.2、如果雙方對本協議的效力、解釋或履行發生任何爭議,各方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商解決不成,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向項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8.3、除有關爭議的條款外,在爭議的解決期間,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繼續履行。

      8.4、本協議部分條款依法或依本協議的規定終止效力或被宣告無效的,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九、協議的生效、協議的修改、變更、補充及其它9.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

      9.2、本協議一經生效即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和補充。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和補充均需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9.3、本協議以中文寫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往來文件均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協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正式簽署。

      甲 方(蓋章):______ 乙 方(蓋章):______

      篇(6)

      本主要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由 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與某某公司 (以下簡稱買方)就 類貨物建立長期的誠信合作而簽定。

      第一條:宗旨

      本協議旨在建立買賣雙方最基本的供貨信譽及供貨品質持續改進的基本原則 。

      第二條:有效期限

      本協議生效日期:自買賣雙方協議簽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持續改進

      任何違背雙方協議的供貨或服務缺陷,買賣雙方均不予接受。雙方均有義務遵守零缺陷原則,并承諾執行、維護持續改進過程。

      第四條 供貨價格

      經雙方協商,本著“長期合作、共同發展、互相支持、誠信守約”的原則,就長期供貨價格達成以下事宜:

      1、 賣方承諾為買方提供的產品的價格原則是: ;

      2、 買方承諾在雙方建立長期供貨協議的前期下,協議約定貨物由賣方一家來供貨,但買方有權隨時對賣方的供貨開票價格進行抽查,以檢查協議價格的執行情況,若在檢查中發現開票價格超出協議價格5%之內,則買方直接在貨款中按兩倍超出份額扣除,并敦促買方盡快提出改進措施,連續三次出現類似情況,買方直接取消供貨資格;若實際供貨價格超出協議價格5%以上,一經證實則直接取消供貨資格,并在兩年內不得進入買方供貨體系;

      3、 為體現供貨協議價格的有效性,賣方同意

      第五條 質量檢驗

      5.1產品

      買賣雙方按照合同,就雙方約定的驗收事項達成協議。以及其它買方要求的、能證明其供貨符合協議要求或符合有關參考標準的文件證明材料。

      5.2自我檢驗

      1.賣方在發貨前應對供貨的品名、規格、數量等相關參數進行核實,保證達到技術協議的要求。

      2.貨物運到買方后,賣方人員應同時到達買方現場,對貨物的規格、數量進行查驗,如發現貨物殘損或規格、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相符,賣方應根據買方的要求,對不符合部分予以無償更換、補發短缺部分或征得買方同意后貶值貨價,并負擔由此發生的買方檢測費和利息等損失。

      第六條 質量、服務保證與處罰

      賣方應確保其產品符合雙方的合同及技術協議要求,供貨需按照雙方簽定的合同執行且絕不向買方銷售假貨、劣質商品、冒牌商品等;如果賣方違反上述條款,買方有權根據違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損害采取以下措施:

      (1)給予警告,重新評估供應商的地位;

      (2)終止雙方的合作,賣方承擔一切損失;

      (3)若賣方未經買方確認而私自更改品牌或相關規格參數,一旦發現給予本批貨款2倍處罰;若賣方提供假品牌或以次充好,給予本批貨款的3倍處罰!

      (4)若賣方未能按合同或協議約定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和定期服務,除按照服務差異情況,扣除其部分服務費用,必要時可取消其供貨資格。

      第七條 驗收

      7.1.預驗收

      賣方應按照雙方簽定的合同和技術協議供貨。 如有任何偏離合同或協議之處,賣方應立即書面通知買方,并提交糾正預防措施。作為買方批準過程之一,必要時買方代表有權在裝運前到賣方處進行現場預驗收。

      7.2.終驗收

      貨物的最終驗收在買方的生產現場進行。

      第八條 供貨結算方式

      1、 對于設備類固定資產的采購,按照購置品種或購置數量具體商定付款方式,但預付款額度按照買方要求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30%;

      2、 對于備件、工具、材料、三品等其它物資,按照正常業務40天內結算的方式進行開票結算,最長期限不超過90天,若買方可接受承兌支付,承兌支付控制在三個月期限以內( 可接受 / 不可接受 / 協商接受 );

      第九條 保質期及索賠

      9.1保質期

      賣方對本合同所訂購貨物的質保期規定為在買方現場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二個月或按合同約定。

      9.2索賠

      在質保期內,如發現賣方提供的貨物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如屬賣方責任,買方將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要求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承擔到安裝現場全部費用。若賣方對索賠要求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通知書二周內回復,雙方將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成立。賣方換貨期限,應不遲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通知書10天內。如屬微小缺陷,在獲得賣方同意后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買方在合同尾款中扣除。在質保期內,如設備發生大型故障(非人為因素損壞)或貨物出現嚴重質量問題,賣方應承擔造成停產的一切損失;

      9.3質保期延長

      在質保期內,由于賣方的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貨物而使相關工作環節停機或停滯時,則質保期按停產時間作相應的延長。賣方應在一周內完成更換和修理工作,買方應積極給予必要的配合。同時賣方應在正常的生產周期內承擔從停機到恢復運行時間內(對于大型設備類,質保期內的前壹個月狀態調整時間不超過生產運行時間的1%)影響的計劃排產的產品的生產成本費損失;

      第十條 賣方表現評估

      買方對賣方在供貨質量、價格、交貨期、服務和行為規范等五個方面每季度進行一次評估,總分為100分,如賣方評分未達到60分,賣方應與買方協議達成書面的改進計劃。

      如賣方連續三個季度均未達到60分,買方將取消其合格供應商資格。

      第十一條、適用范圍:

      本協議適用于買方及其關聯機構從賣方及其關聯機構采購的所有固定資產設備、物資及相關服務(技術、維修、維護、專業培訓等)。關聯機構定義:一方的關聯機構是指由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或直接或間接控制一方;或與一方受同一家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一方的母公司、子公司;與一方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等。這里的“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或影響某公司或實體經營管理決策的權利,無論是通過所有權還是有投票權的股票,通過合同還是其他方式。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如在履行合同中出現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選擇向買方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協議附件與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經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長期協議供貨合同范文二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長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購由乙方制造或的產品事項,達成本供貨協議,并就此協議以下方面達成一致的商務約定:

      一、 產品數量

      鑒于長期供貨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產品數量以乙方的實際需要為標準,最終按照雙方實際發生的數量結算.

      二、合同價款及支付

      1、經雙方協商,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 價格均按 %

      打折,打折后的價格不能高于市場價。

      2、甲乙雙方將按年度(或季度)定價,并參照同類產品市場價格。

      3、如因市場原因造成乙方在全國范圍內調整價格的情況,無論價格上漲或下降,則乙方按照其調整后正式生效的新全國統一列表價格按原折扣折讓價給甲方供貨。但乙方書面通知甲方前已經簽訂的購銷合同仍按購銷合同約定價格執行。但是如果價格下降,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則視為乙方違約。

      4、按照以上三條定價原則,經雙方協商后,價格在本協議中定為 。

      三、質量要求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質保期內實行質量“三包”。如果乙方提供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不符合約定的標準或有其它質量問題,經證實后,甲方有權要求退貨,并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和由于質量問題所發生的損失及費用。

      四、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協商后,確定付款方式為: 。甲乙雙方要求的付款條件為 。協議生效執行中,乙方給予甲方每筆采購訂單____%的貨款欠款額度,但每月貨款欠款額累計最高欠款額度為 萬元,超過最高欠款額度部分欠款,甲方應先付清超額部分欠款;甲方所欠的所有貨款必須在年底一次性結清。

      五、配送服務

      甲方所需產品每批金額 元以上時由乙方免費送至甲方所在地倉庫,或承擔物流等運輸費用,其每批金額 元以下時由甲方自行從乙方經銷商 處提取或承擔物流等運輸費用。

      六、廉潔條款

      (一)甲方義務

      1.不向乙方索取或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現金、回扣、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等。

      2、不得以咨詢費、勞務費等名義向乙方索要合同以外的各種費用,不在乙方報銷應由本單位或個人承擔的費用。

      3、不準在乙方合同簽訂、驗收、付款等正常按約履行時為索取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而借故刁難。

      4、甲方工作人員不得為謀求私利而擅自私下與乙方就采購有關的工作問題進行私下協商或者達成默契。

      (二)乙方義務

      1.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員送禮金、回扣、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等。

      2.不支付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以咨詢費、勞務費等名義索要的各種費用,報銷應由甲方單位或個人承擔的費用。

      3.不為甲方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公款旅游和高消費健身、娛樂活動,不利用宴請等活動影響甲方人員公正履行合同。

      4.不得在合同簽訂、驗收、付款等履行環節為獲得便利向甲方任何人支付任何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

      5.乙方不得為謀求私利擅自與甲方工作人員就采購有關的工作問題進行私下協商或者達成默契。

      七、違約責任

      1、甲方每月超過最高欠款額度部分的欠款及未按約定期限付款的,由甲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以每月 計算。

      2、甲方提供的產品型號規格不準確,導致乙方發錯產品的,由甲方承擔所有的退貨費用及因此引起的損失。同時,如果甲方提供的產品型號規格準確,而乙方發錯產品,則由乙方承擔所有的退貨費用及因此引起的損失。

      3、乙方所品因設計、制造、質量等原因,引起生產上的所有損失或 事故,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4、如因市場原因造成乙方降價后,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則視為乙方違約,并由乙方補償三倍的差價。

      八、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協議及具體購貨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則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采取訴訟方式解決。

      九、協議生效及其它

      1、本協議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

      2、本協議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期滿后重新協商續約事宜及條款。

      3、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簽訂日期:

      代表人:

      長期協議供貨合同范文三甲方(采購單位): 簽訂時間:

      乙方(協議公司):簽訂地點:

      為保護供需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政府采購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乙方向甲方供應以下貨物。

      二、協議公司是采購單位自行選擇,合同價格為單位與公司協商的最終價格。

      三、交貨時間: 20xx 年12月22日前。

      四、交貨方式:送貨上門

      五 、甲方應嚴格按照合同及驗收報告進行驗貨,若出現驗收的貨物與合同不符,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以上條款如需增加,甲乙雙方可協商變動。

      篇(7)

      商品供貨合同協議一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貨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就產品供銷的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_元,在乙方將上述產品送至甲方指定的地點并經甲方驗收后,甲方一次性將剩余款項付給乙方。

      二、產品質量

      1、乙方保證所提供的產品貨真價實,來源合法,無任何法律糾紛和質量問題,如果乙方所提品與第三方出現了糾紛,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2、如果甲方在使用上述產品過程中,出現產品質量問題,乙方負責調換,若不能調換,予以退還。

      三、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供貨的,按延遲供貨的部分款,每延遲___________日承擔貨款的___________%違約金,延遲___________日以上的,除支付違約金外,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結算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延遲___________日,需支付結算貨款的___________%的違約金;延遲___________日以上的,除支付違約金外,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4、甲方不得無故拒絕接貨,否則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

      5、合同解除后,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進行對帳和結算,不得刁難。

      四、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出現糾紛,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其它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商品供貨合同協議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現就供貨事宜委托甲方代辦,經甲乙雙方協商,現達成以下協議:

      一、 本協議期內,甲方在接到乙方商品訂單時,根據乙方要求或需求,將乙方訂單商品送至乙方指定地點。

      二、 乙方責任

      1、 乙方訂貨須提前通知甲方,具體的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送貨日期須詳細說明,以便甲方配貨;

      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貨物后,須詳細的核對點收,如出現貨物包裝破損、缺貨的情況,應予以清點破損的數量,以防貨物缺失,如有缺失,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在貨運簽收單上注明,以便甲方處理;

      3、乙方在貨品核對無誤后,應在甲方提供的配送清單收貨人處簽名確認收貨

      三、 甲方責任

      1、甲方應保證配送商品的質量安全

      2、甲方應及時對乙方訂單進行配送

      四、 結算方式

      采取定期結算方式,每隔 天結算壹次,甲方提前將乙方簽收單據提交乙方復核,核對無誤后乙方于 日內付清貨款。

      五、合同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為 ,期滿后雙方有繼續合作意向時,按同等條件,進行續約。

      六、 其他

      本協議執行期間,本公司將認真、負責、誠心的態度為貴公司服務,配合貴公司的業務往來,做到認真核對,負責按時將貨品及時送到。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商品供貨合同協議三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貨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產品

      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列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資料

      1、商品目錄及相應的電子圖片、產品圖冊(產品品牌、品名、企業產品編號)及報價單,報價單是合同附件之一。

      2、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證件如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同時還應提供乙方的企業介紹、各種證書、檢驗報告及產品介紹、折頁等宣傳資料。

      3、產品材質小樣或樣品等。

      三、產品質量、技術要求

      1、乙方確保發出的商品為質量合格產品,產品均應符合或超過中國國家家具行業標準對產品的檢驗測試。保證產品貨源的供應按約定期限交付。

      2、產品包裝內應有用中文標示出明確可辨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等級、顏色以及生產廠名稱、地址、電話等,產品外包裝應具有相應的強度、適宜搬運的規格尺寸及其它注意標志。

      3、對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檢驗并作相應維修、調換或退貨處理,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全部法律責任。

      4、對國家有環?;蚱渌夹g要求的產品,須向甲方提供相關部門證明材料和生產許可證。

      四、商品的訂購、運輸、驗收及售后服務保證

      1、甲方派專職人員負責與乙方相應部門的專職人員進行日常的貨物查詢、接受訂單、數據管理、對帳結算等業務。

      2、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品目錄中的所有商品,若其中某種產品已不生產或無法提供,須提前___________天通知甲方,并隨時提供新增產品樣品、圖片、價格等相關資料。

      3、乙方按附件中商品價格進行供貨,乙方提高或降低產品價格,須提前___________天通知甲方,否則甲方對超過訂單價格不予支付。

      4、乙方接到甲方訂單(傳真或電子郵件)及收到貨款之日起標準產品七天內發貨到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因未按時發貨,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或者乙方應當按照每日___________作為對甲方的損失補償金。

      5、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對產品進行包裝,并隨貨提供相關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保修卡等有關資料。

      6、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進行初驗,如當時發現與甲方訂單產品不符時,甲方有權拒收,并及時通知乙方,由乙方另行送貨,由此產生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7、經驗收確認產品有質量問題或有短缺時,甲方指定人員或甲方客戶在驗收現場向乙方配送人員提出異議,乙方或乙方配送人員將根據客戶需求,給出解決方案,最終讓客戶滿意。

      8、甲方或者消費者提出的產品質量問題,應及時通過書面形式及圖片資料將具體情況反映給乙方,乙方在收到質量報告后一周內對問題進行核實及做出退貨或換貨的處理。

      五、甲乙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應保守合作事宜的商業秘密,維護乙方及產品聲譽,積極開展產品的市場銷售。

      2、乙方不得有傷害甲方商譽的言論和行為。

      3、乙方協助并支持甲方做好產品銷售及企業形象的宣傳,提供適于設計人員、銷售人員學習的產品知識、安裝知識、售后服務的資料,提供合理數量的銷售印刷品、技術和安裝手冊及其它相關資料。

      4、乙方應對甲方訂單貨物涉及的包裝、運輸、安裝、售后服務等出現的問題需在2天內了解情況,并在5天內給予解決方案。

      六、價格及返利、結算

      1、價格:鑒于甲乙雙方旨在建立長期合作伙伴關系,乙方向甲方提品價格為最低出廠價,保證向其它銷售商的產品價格不低于此價,若低于此價,一經甲方發現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所訂該款商品累計超出部分___________%的賠償金。

      2、返利:甲乙雙方在商定的價格基礎上,乙方同意按甲方訂貨額給予折讓返利,折讓金額從訂貨額中直接扣除。返利標準如下:

      (1)返利金額:在合同期內按甲方給乙方實際結算貨款的總額計算。達到___________萬元(含)乙方向甲方返利總額的___________%;(備注:___________)達到___________萬元(含)乙方向甲方返利總額的___________%;(備注:___________)達到___________萬元(含)乙方向甲方返利總額的___________%;(備注:___________)

      (2)返利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返利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作期間內的特價產品或促銷產品的價格,乙方應提前___________天通知甲方,雙方對于此類產品的結算另行核算。

      4、結算方式:訂貨付___________%以上訂金,訂貨周期為帳辦理發貨。

      七、協議生效與終止

      1、甲、乙雙方簽定合同之后___________個月為試銷期。在試銷期內,雙方無異議,合同期限將順延為___________年。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終止協議,須提前___________月通知對方。合同終止的___________周內雙方完成結算,并結付余款。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商品供貨合同協議四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貨商):___________________

      本學期由________________為甲方食堂供應________________。為了保護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并讓甲方用上安全衛生的放心食品,確保甲方全體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后,特簽定供貨合同如下:

      1、乙方必須將本公司(或本商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原件送交甲方查驗,并向甲方提供本公司(或商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公司(或商店)經營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供甲方備案)。

      2、乙方必須按甲方指定的食品(原料、調料)品名、規格、數量等要求及時進行供貨。乙方供貨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立即退貨。

      3、乙方所供食品(原料、調料)的衛生、質量及包裝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如因食品(原料、調料)本身質量問題而引起甲方出現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責任。

      4、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要的有關食品資料:食品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食品檢測報告等。

      5、乙方向甲方供應的食品(原料、調料)價格按照批發價或優惠價確定。

      6、貨款按月結清。

      7、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并進行補充。

      8、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執行時間為一學期: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滿另行續訂。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經營負責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座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___年零_____月,出租方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的規定執行(如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此條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協商確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條 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____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_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5.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 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九條 合租注意事項

      以上概述均對合租雙方有效;

      合租雙方應共同愛護房內設施,如有損壞不能修復的,應由損壞者承擔賠償責任;

      合租雙方自行選定簽約人進行簽約;

      合租雙方中如有一方中途退出,應由另一方承擔全房租;

      合租雙方當中如有一方利益受另一方損害時應自行處理,出租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協議附件

      1.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房產證的各種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四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篇(9)

      簽訂地點:

      甲 方(擔保方):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基本賬戶開戶行: 賬 號:

      乙 方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為保障乙方與債務方(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方”)所簽訂的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的債權,甲方愿意為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和期限

      1.1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債務人在乙方辦理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所形成的債權,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范圍為 ,期限自 20xx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條、保證擔保的范圍

      2.1甲方保證擔保的范圍為 及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差旅費、電訊費、律師費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第三條、保證方式

      3.1甲方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主合同債務人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如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直接向甲方追償,甲方應立即向乙方清償主債權。

      3.2若除本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外,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債務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擔保)的,乙方有權選擇優先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要求甲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方對乙方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其保證責任的承擔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棄、變更主合同債務人向其提供物的擔保、變更擔保的順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擔保項下的優先受償權益喪失或減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

      3.3若甲方為主合同項下部分債權提供擔保,主債權獲得任何部分清償并不相應減輕或免除甲方的擔保責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諾擔保的數額范圍內對主合同項下未償還得余額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條、保證期間

      4.1甲方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4.2前款所述“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包括主合同債務方分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每一筆債務到期之日;還包括依主合同約定,債權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5.1甲方保證是依法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合法單位,具有法律規定保證人資格和代為清償能力,自愿承擔并履行保證責任。

      5.2甲方保證簽訂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規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得到甲方上級主管部門或甲方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有權機構的批準,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3甲方保證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甲方及其資產有約束力的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甲方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甲方有約束力的文件、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愿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保證,并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5.6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擔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擔保。

      5.7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應按乙方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檢查、監督。

      5.8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賃、托管、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或兼并)、分立、產權有償轉讓、合資(或合作)、減少注冊資本,或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或撤銷)、申請重整、和解和破產等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發生變化的三十日以前,書面通知乙方,并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業整頓、被宣布關閉、被宣布解散(撤銷)、被申請重整、破產等自身體制和法律地位發生變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經營、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發生后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5.10若甲方變更住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應在變更后七日內通知乙方。

      第六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6.1乙方有權隨時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及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及其他資料。

      6.2主合同債務方在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包括主債權分次到期或債權方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為依約還款的,乙方均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則甲方對主合同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業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九條、合同轉讓、變更與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內,乙方將主債權轉移給第三方的,無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10.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按下列方式解決: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0.2如雙方選擇的上述爭議解決方式與主合同選擇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為準。

      第十一條 附則

      11.1本合同有效期間內,甲方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11.2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1.3本合同項下采用方式進行選項時,在內打√表示該條款適用,打×表示該條款不適用。

      1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責任的條款,并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甲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篇(10)

      三、非合同協議法理分析

      前文指出,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因此,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發生不符合締約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協議,均非合同。非合同協議可分類如下:

      (一)無法律效力協議

      1.情誼行為關系

      例1.甲上班時向同事乙表示,下班后請乙看電影,乙接受邀請。

      2.游戲行為關系

      例2.甲在單位聚餐會上向乙表示,如乙能連喝三杯白酒,他繞桌子爬一圈,乙表示同意。

      3.施惠請求關系

      例3.甲請求乙施舍若干元,乙表示同意。

      4.要物行為允諾關系

      例4.甲向乙表示,在特定期限內,愿以特定價格委托乙保管行李,乙表示同意。

      5.贈與允諾關系

      例5.甲向乙表示,愿贈與乙某物,乙表示愿意接受贈與。

      試作分析:前文指出,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例1屬社交場合之情誼關系,例2屬社交場合之游戲關系,法律均不介入,行為人之表示無法律效力,不發生合同關系。

      例3中,甲之表示不變動甲與乙的法律關系,無法律效力,非民法請求權之請求,亦非民法之要約。民法請求權是債權權能,有法律之威懾力,如無瑕疵,債務人不得對抗。民法要約到達相對人生效,無意定或法定事由,不得撤銷。乙之表示亦無法律效力。甲乙雙方不發生合同關系。

      例4中,甲乙達成在特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保留行李之協議,但委托保管行李屬民法要物行為,委托人將標的物交付相對人前,雙方不發生合同關系,甲之委托不構成要約,乙之同意不構成承諾。

      需要指出,雖然要物行為允諾協議不是合同,雙方允諾不構成要約或承諾,但如含對價,交付標的物后,雙方允諾發生法律效力,視為要約或承諾。例4中,交付標的物后,甲之委托發生要約效力,乙之同意發生承諾效力。

      例5中,甲之表示無法律效力,乙之表示亦無法律效力,雙方不發生合同關系。

      關于贈與關系,立法或規定為要物合同,或規定為諾成合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據此,贈與關系為要物合同?!逗贤ā返?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睋?,贈與合同只需受贈允諾人允諾接受贈與,無須移轉標的物占有,即可成立,屬諾成合同。既是合同,應發生法律效力。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睋?,通說認為贈與允諾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其贈與允諾無法律效力。受贈允諾人之受贈允諾亦無法律效力。此類關系不發生債權債務,非合同關系,稱贈與合同名不副實。第186條第1款與第185條沖突。嚴格地說,民事主體為贈與允諾而不交付標的物,應稱贈與允諾人,非贈與人;民事主體允諾接受贈與而未受領標的物,應稱受贈允諾人,非受贈人;雙方關系為贈與允諾關系,非贈與關系??梢缘贸鼋Y論:贈與允諾協議關系非合同關系。

      贈與允諾協議不移轉標的物占有,也不移轉標的物所有權。贈與允諾協議成立后,贈與允諾人仍為標的物所有人,可處分標的物。受贈允諾人非標的物所有人,不能處分標的物,當然不能強制法院執行標的物。這是贈與允諾協議不能強制執行之法理根據。但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是否需要補償受贈允諾人的“損失”呢?

      從上文介紹可知,贈與關系無論規定為諾成合同還是要物合同,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均無需補償給付。這反映了在贈與允諾關系上,不同規定的立法者存在共同的價值觀念: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并不造成受贈允諾人損失,不存在補償損失問題,強制贈與允諾人補償違反民法公平原則。可見,將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違背法理。

      《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義務是法律范疇,有強制力。道德無強制力,“道德義務”概念不成立。通說稱公益性贈與為捐贈。

      通常稱幫助他人之行為為公益行為。在法理上,幫助他人之行為似可分為兩類:幫助對象為特定人,為廣義公益行為;幫助對象為不特定人,為狹義公益行為。所謂捐贈行為,應指狹義公益性贈與。贈與允諾可分兩類:1.非狹義公益性贈與允諾,相對人為特定人。2.狹義公益性贈與允諾,即捐贈允諾,又有兩種情況:(1)相對人為特定范圍的不特定人,如孤兒、災民、失學兒童、癌癥病人等。(2)相對人為公益單位,如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等,形式上為特定人,但受益人不特定,法理上可視為相對人不特定。

      贈與行為與受贈行為是相對概念,各以相對方成立為自己成立之前提。捐贈允諾相對人如為不特定自然人,不存在拒絕接受贈與的問題,受托轉交捐贈財產之慈善機構也不能拒絕接受捐贈。捐贈允諾相對人如為公益單位,無法定事由不能拒絕接受贈與。因此,捐贈允諾人實際上可強制締約。此強制締約權最終源于捐贈之狹義公益性質。捐贈允諾并非要約,但為平衡雙方法律地位,無法定事由不能撤銷。

      一般贈與允諾相對人為特定人,可拒絕接受贈與,允諾人無優勢法律地位,允諾亦不構成要約,應不發生法律效力,但贈與協議經過公證除外。

      可見,贈與允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法理根據是狹義之公益性,表現為相對人不特定,不存在拒絕接受贈與的問題;或者,相對人形式上特定,實質上不特定,無法定事由不能拒絕接受贈與;贈與允諾人可強制締約。

      民法有誠信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簡稱。所謂“誠實”,就是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行為人應承擔因表意不真實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所謂“信用”,就是生效意思表示必須履行,行為人應承擔因不履行生效表意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誠實”與“信用”實際上是一個意思。誠信原則只適用意定性民事關系,不適用法定性民事關系,并非民法的一般原則。通說稱誠信原則為民法的“帝王條款”。所謂帝王條款,只能理解為最高原則,用以指稱誠信原則并不確切。

      現實生活有時會發生一些立法時無法預見和無法周延的情況,民法為此制定了專門的調整原則,包括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公平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均屬保底規定,適用范圍自然不能非常明確。無論學理上分析具體的民事關系,還是司法實踐上調整具體的民事關系,總是在適用范圍相對明確的民法基本原則難以適用的情況下,才考慮適用包括誠信原則在內的適用范圍相對不明確的基本原則。因此,誠信原則和其他保底規定均屬補充規定。稱一條補充規定為“帝王條款”,根據不足。如因人們在生活中都應該誠實信用而推論誠信原則是民法的普遍原則,那是想當然。

      從例1至例5可知,民法雖規定誠信原則,并不等于“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換言之,誠信原則之適用是有門檻的:有些情況,民法不允許行為人“說話不算數”;有些情況,民法允許行為人“說話不算數”。如用民法原理表示就是:行為人有些表示生效,有些表示不生效。門檻的高度取決于立法者和法官的價值觀念。

      (二)標的不法協議

      例6.自然人甲向自然人乙表示,愿以特定價格向乙購買若干,乙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合同之標的,即合同雙方之共同目的,也就是雙方意思表示契合之處,例6中即移轉若干所有權。標的不法,即行為人追求違法,表現為侵害公共秩序,包括國家權利、不特定人權利、公序良俗。法律不能推定國家或不特定人可能許可侵害自己的權利,因此法律必然禁止違法。法律的直接表現就是禁止違法。

      違法協議締約人須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因此,此類協議有法律效力,但并非締約人追求之法律效力。此類協議禁止生效,不是合同??梢?,發生非行為人追求的法律效力之協議非合同。

      法律行為如不違反法律的具體規定,而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稱脫法行為。如以借貸形式確認賭債。法律禁止脫法行為,脫法行為協議標的違法,不構成合同。至于行為是否脫法,即是否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只能由法官依法決定。

      (三)標的不能協議

      例7.甲向乙表示,愿以特定價格委托乙制造永動機,乙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所謂標的“不能”,指違反客觀規律,如買賣已滅失之特定物,承攬超越人力之事。學界對法律行為標的不能分類甚多:1.事實不能與法律不能。本文稱“事實不能”為“不能”,“法律不能”為“不法”。2.自始不能與嗣后不能?!白允疾荒堋睂俦疚闹安荒堋保八煤蟛荒堋狈潜疚闹安荒堋?。3.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通說所謂“客觀不能”,指不應由行為人承擔后果,如不可抗力;所謂“主觀不能”,指應由行為人承擔后果,如因病違約。通說對主客觀之分類與主客觀本義有出入。通說之“客觀不能”屬本文之“不能”,“主觀不能”非本文之“不能”。4.永久不能與一時不能?!坝谰貌荒堋睂俦疚闹安荒堋?,“一時不能”非本文之“不能”。5.全部不能與一部不能。“全部不能”屬本文之“不能”;“一部不能”者,“不能”部分無效。故本文之“標的不能”,指“事實不能”、“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全部不能”;“一部不能”者,“不能”部分無效。

      法律并非一概禁止行為人為標的“不能”行為,如尋求已滅失之特定物,制造永動機,但禁止就“不能”標的設定權利義務。這意味著創設此類“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不能追求實現效果意思,屬無效法律行為。在廣義上講,就“不能”標的設定權利義務,可視為侵害公序良俗。

      通說有“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提法,《合同法》即有“合同無效”之規定(第52條)。通說不區分法律行為有效與生效,無效與不生效。作為民法范疇,法律行為有效、無效、生效、不生效,并非其文字意義,而有特定含義。法律行為有效表示法律許可行為人追求實現效果意思,法律行為生效表示行為人實現效果意思;法律行為無效表示法律禁止行為人追求實現效果意思,法律行為不生效表示行為人未實現效果意思。所謂“無效合同”、“合同無效”的提法均不規范,標的不法、不能的協議可稱無效協議,或協議無效。

      需要指出,標的之表述如不規范,可能發生不必要分歧,如例8。

      例8.甲向乙表示,愿以特定價格向乙轉讓甲出借于丙的手表的返還請求權,以轉讓手表所有權,乙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此即指示交付。所謂“返還”,就是恢復原狀;指示交付中,只能指恢復占有或占有請求權。顯然,指示交付協議生效存在一個前提:受讓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前,占有標的物或享有標的物給付請求權。然而不存在上述前提,這意味著指示交付轉讓之權利并非返還請求權。

      指示交付中,指示人對標的物享有之返還請求權,屬特定物給付請求權。特定物給付請求權可能因物權或占有妨礙而發生,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能因其他原因而發生,如買受人之標的物給付請求權。兩類請求權內容相同,但后者與請求權人取得請求權前之權利狀態無關,具體地說。請求權人取得請求權前,是否標的物權利人,或合法占有標的物,在所不問;前者即物上請求權,含返還請求權,與請求權人取得請求權前之權利狀態有關,具體地說,請求權人取得請求權前,必須是標的物權利人,或合法占有標的物。指示交付轉讓的僅是請求第三人給付特定物的行為資格,并非請求第三人返還特定物的行為資格,屬物上請求權以外之特定物給付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是因物權或占有權源妨礙而派生之權利。物權或占有權源不移轉,物上請求權不能移轉;物權或占有權源移轉后,如受妨礙,物上請求權當然派生,無需另外移轉。指示交付中,標的物給付請求權轉讓前,指示人享有物上請求權;標的物給付請求權轉讓后,交付相對人因享有標的物給付請求權而取得標的物物權,因享有標的物物權而發生物上請求權。但權利發生與權利轉讓存在區別,交付相對人之物上請求權非轉讓取得。這意味著物上請求權可移轉不可轉讓。民法轉讓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法律行為組合,不僅反映變動后果,而且反映變動程序。民法移轉不以法律行為為要件,只反映變動后果,不反映變動程序。轉讓只是移轉的一種形式,是通過當事人雙方法律行為組合的移轉。唐人有句描述晉代王謝府第成為唐代百姓居所的詩句:“舊時王謝堂前燕,飛入尋常百姓家。”只表現后果,不表現過程,即屬移轉而非轉讓。將指示交付過程概括為轉讓物上請求權,違反事實和法理。因此,嚴格地說,物上請求權轉讓協議應屬標的不能。[9]

      四、偽協議法理分析

      無需相對方接受的表示,如相對方表示“接受”,形成的不是協議,而是偽協議,可分兩類:

      (一)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

      1.設定無對價債權之“協議”

      (1)保證“合同”

      ①區分權利設定與權利轉讓

      例 9.甲向乙表示,愿做乙的債務人丙的保證人,甲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此處之締約人,包括合同雙方。換言之,合同反映了合同雙方的意志,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合同效力是法律對雙方意思表示的肯定。如“協議”中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此類意志無需相對方接受,此類“協議”是偽協議,此類“合同”是偽合同。

      在法理上,轉讓權利以相對人接受轉讓為前提,雙方必須協議,發生合同關系。為他人設定權利,雙方是否必須協議呢?

      人身權不可為他人設定。財產權中,債權可為他人設定,所謂要約,即行為人為自己設定債務,為受約人設定債權。物權中,所有權不得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均可為他人設定。知識產權中,法律無用益性知識產權規定;擔保性知識產權即知識產權質權,可歸入擔保物權。

      民事主體為相對人設定債權,即允諾為特定行為,含不作為,有約束力,無須相對人同意。允諾給付特定價值而無約束力,并非設定債權,如贈與允諾。

      如民事主體設定的債權有對價,意味著設定人希望相對人接受自己的意思表示,設定人之允諾構成要約;相對人接受要約之允諾亦有法律效力,構成承諾;雙方之協議構成合同。如民事主體設定之債權無對價,意味著設定人無需相對人接受自己的表示,設定人之允諾不構成要約,如保證關系;相對人的允諾無法律效力,不構成承諾;雙方的“協議”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所謂“設定無對價債權之協議”是偽概念。然而,如相對人向無對價債權設定人表示“不同意”或“不接受”,此類表示有法律效力,但并非拒絕承諾,而應視為放棄債權。

      民事主體為他人設定物權,是許可相對人在特定條件下和特定期間內,行使設定人物權的特定權能,設定人允諾自己不作為,即不為妨礙行為,有法律效力,通常無須相對人同意,但有時此類許可以移轉物的占有為前提,如動產質押以移轉標的物占有為成立要件,票據質押以移轉質權憑證為成立要件,而轉讓占有必須雙方合意,此屬例外。

      當然,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通常有對價,意味著設定人希望相對人接受自己的意思表示,設定人此類允諾有法律效力,構成要約;相對人接受要約之允諾亦有法律效力,構成承諾;雙方之協議構成合同。但不能推論設定人之物權設定行為須相對人同意,其實是設定人以設定物權為對價之交換行為須相對人配合。

      民事主客體關系是支配與被支配關系。民法的支配是在對象上實現自己的意志,只服從法律,可對抗任何人意志。如:土地所有權人使用自己的土地,只須根據法律,可對抗任何人意志,屬土地支配關系。土地使用權人使用自己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只需根據法律,可對抗所有權人意志,亦屬土地支配關系。只能在對象上實現他人許可自己實現的意志非民法的支配。如承租人使用所租土地,不得違背出租人意志,屬依約使用,但可在合同內對抗出租人,不是對土地之支配,不以土地為客體,非土地之物權。借用人使用所借土地,不得違背出借人意志,亦屬依約使用,但對出借人無合同對抗性,亦非對土地之支配,不以土地為客體,非土地之物權。在法理上,承租人、借用人使用土地,均視為對行為人自己人身的支配。

      因此,民法的許可關系包括多種權利關系:

      財產關系。包括兩種:其一,許可相對人不完全支配許可人之權利客體,發生他物權關系:其中,許可相對人使用性支配許可人之權利客體,發生用益物權關系;許可相對人處分性支配許可人的權利客體,發生擔保物權關系。其二,許可相對人非支配性使用許可人的權利客體,有償使用構成租賃關系,發生合同內對抗性;無償使用構成借用關系,不發生對抗性。

      人身關系:即許可相對人在特定領域、特定期間,非支配性使用自己的人身要素,如姓名、名稱、肖像、隱私等,有償使用發生合同內對抗性,無償使用不發生對抗性;許可使用姓名可構成民事的授權,許可使用隱私通常構成許可披露隱私。許可使用他人人身要素,被許可人不得支配許可人的人身要素,不以許可人人身要素為客體,不發生對許可人人身要素的人身權,法理上均視為被許可人對自己人身的支配。當然,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人身要素,相對人也無須表示,不構成合同。如有對價,雙方的協議構成合同。但不能推論許可使用自己的人身要素行為須相對人同意,其實是許可人以此為對價的交換行為須相對人配合。

      因此,轉讓權利發生合同關系;除以移轉物的占有為成立要件的質押關系外,設定權利均是單方允諾:保證關系是保證人向相對人允諾作為,債權人無須表示,非協議關系、合同關系。用益物權關系,抵押關系,是所有權人或第三人向相對人允諾不作為,相對人無須表示,非協議關系、合同關系。至于法律規定之他物權設定程序,未必反映此類設定的單方行為性質,不能否定此類設定實質上是一種許可行為。如立法規定,為他人設定不動產他物權,行為相對人必須在權利登記簿上簽字,該簽字的法律意義不是“同意”或“接受”,其實是知情;如拒絕簽字,法理上應視為發生相當于涂銷登記的法律效力,下文將作分析。

      ②廣義授權行為概念

      在法學理論上,曾被認為系基于委任、雇傭、合伙、承攬等契約而發生,權的授予只是這些契約的外部關系。1958年第四十二屆德國法學家年會上,Hans Dolle教授在其著名演講《法學上之發現》中指出:“Jhering首先闡明權與委任的區別,Laband則強調兩個法律現象彼此間的獨立性?!盵10]Hans Dolle教授在演講中,把Laband的理論置于法學上各發現之首。學術界稱Laband的理論為“法學上的一大發現”。[11]

      Hans Dolle教授在文中指出:“我所指的是Laband于1866年在《商事法雜志》上發表的論文中所論述的‘權授予及其基礎關系之區別’。簡言之,也就是權授予及委任的區別。”[12]

      發現授權行為與委任的區別,與“發現”授權行為與委任“彼此間的獨立性”,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實際上,后者是不可能“發現”的。法律行為效力之間的關系由法律規定。因此,如果存在委任與授權兩個行為,授權行為是否獨立于委任行為,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不可能被法學家“發現”。法律行為的獨立性問題是價值問題,非事實問題。Laband真正發現的,是之授權乃單方行為,之授權關系非協議關系、合同關系。

      民法學中,廣義的授權行為即許可行為—許可他人行使自己的權利。通常所謂的授權行為指民事之授權,即許可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為狹義的授權行為。用益物權和抵押權設定是許可他人行使自己的部分物權權能,可歸入廣義的授權行為。之授權無須登記;而根據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物權設定登記生效;兩者存在區別。但任何授權關系均非協議關系,合同關系。民法學界接受Laband的理論,承認授權不發生合同關系,但認為用益物權和抵押權之設定發生合同關系,實際上沒有完全理解授權關系,反映了現有授權理論的不徹底性。

      例9中,甲的表示是為乙設定對丙的債權的保證債權,有法律效力,無須乙的同意,屬允諾,無對價,非要約。乙的“同意”無法律效力,非允諾,非承諾。當然,如乙向甲表示“不同意”或“不接受”,應視為乙放棄保證債權。甲與乙的“協議”是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須相對方接受,是偽協議,偽合同。

      (2)無對價履行承擔“合同”

      例10.甲向乙表示,愿意承擔乙的債務,乙表示同意。

      (3)無對價債務承擔“合同”

      例11.甲向乙表示,愿意承擔乙的債務人丙的債務,乙表示同意。

      ①債務轉讓質疑

      試作分析:《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1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的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于債權人不生效力?!睋?,債務可通過合同轉讓。所謂債務轉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生效,只能理解為合同效力待定。通說視債權轉讓行為為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推論“債務轉讓合同”亦屬準物權行為。[13]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0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權人訂立契約)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于契約成立時,移轉于該第三人?!?/p>

      權利是法律確認的行為選擇資格,如無人身屬性,可以轉讓。債權如無特殊規定,當然可以轉讓。義務是法律確認的行為強制資格,是否可以轉讓呢?

      通說認為:“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性質上屬于債務人對其債務的處分。債務為義務之一種,而義務不得由義務人隨意處分,為民法的一大原則。但債務之所以與一般義務不同,就在于它僅對特定之人存在。債務人的債務,乃是相對于特定債權人享有的的債權而存在。因此,債務人的債務得因債權人的免除意思而免除。同理,債務人對其債務的處分,如經債權人同意亦可有效,而且也只有經債權人同意方才有效?!盵14]

      從義務人是不特定人還是特定人的角度,義務可分為不特定人義務與特定人義務。轉讓義務是承擔人受領轉讓人義務。轉讓不特定人義務沒有意義。特定人義務即債務。所謂義務轉讓,均指債務轉讓。主張義務不可轉讓,例外是債務可轉讓,是一種抽象否定,具體肯定的方式,實質上就是主張義務可以轉讓。

      法律上的轉讓是一種合同關系。債務轉讓的后果只能是債務人消滅債務,受讓人承擔債務。如果說債務人消滅債務須債權人同意,那么,受讓人承擔債務無須債權人同意。從債務人消滅債務須債權人同意,推論債務人轉讓債務的合同須經債權人同意生效,根據不足。

      所謂債務人消滅債務須債權人同意,其實就是如無法定事由或約定事由,債務只能由債權人免除。而債務一旦免除,也不存在債務轉讓問題。因此,所謂債務轉讓須債權人同意,其中的合理內容就是債務免除須債權人同意,或者說,只有債權人可免除債務人債務。

      在法理上,所謂“債務轉讓”過程,包含以下行為:

      第一,第三人向債務人允諾,愿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人之債務,通稱履行承擔。如無對價,第(1)行為無須債務人接受,不構成要約,自允諾到達債務人生效,債務人可請求允諾人按允諾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人之“同意”不構成承諾。第三人與債務人之“協議”是偽協議,偽合同。如有對價,第(1)行為須債務人接受,構成要約;債務人之同意構成承諾;雙方的協議構成合同,無須債權人同意即生效:債務人可請求允諾人按允諾向債權人清償,允諾人可請求債務人給付對價。但該合同不是轉讓債務的合同,而是包含對價之向第三人給付合同。這意味著,并非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須債務人同意,而是第三人以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為對價,與債務人特定行為之交換行為須債務人配合??梢?,無論有無對價,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均無需債務人同意。

      第二,第三人向債權人允諾:愿意清償債務人之債務,通稱債務承擔。但廣義的債務承擔也包括履行承擔,如前引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1條即為:“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0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權人訂立契約)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于契約成立時,移轉于該第三人?!薄傲⒎ɡ碛伞闭J為:“債務之承擔,因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而生效力,其債務人是否承諾及知悉,均非所問。第三人既與債權人訂立承擔契約,則債務人之債務,即于契約成立時移轉于第三人,從而第三人成為新債務人,舊債務人即可免其責任。”此說實際上認為,不僅債務人可轉讓自己之債務,債權人亦可轉讓債務人之債務。

      第三人向債權人所表示愿意清償債務人債務之允諾,如無對價,無需債權人接受,不構成要約,到達債權人生效,債權人可請求允諾人按允諾清償。債權人的“同意”不構成承諾。第三人與債權人的“協議”是偽協議,偽合同。第三人允諾如有對價(免除債務人債務),需債權人接受,構成要約,到達債權人生效,債權人可請求允諾人按允諾清償。債權人之同意構成承諾,到達允諾人生效,允諾人可請求債權人按承諾給付(免除債務人債務)。第三人與債權人的協議構成合同,但并非債務移轉合同,而是包含對價之向第三人給付(向債務人為免除表示)合同。這意味著,并非第三人承擔債務人之債務須債權人同意,而是第三人以承擔債務人之債務為對價,與債權人免除行為之交換行為須債務人配合。可見,無論有無對價,第三人允諾承擔債務均無需債權人同意。

      債務的免除有兩種立法:或為契約行為,或為單方行為,均須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意思,債權人向第三人表示免除意思不發生免除效力。雖然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0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之債務承擔“合同”可將債務人債務“移轉”至第三人,但第343條(免除之效力)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系消滅?!睋耍瑹o論有無對價,債權人對第三人之債務免除表示均不發生免除效力,債務人之債務不能“移轉于該第三人”。

      第三,債權人向債務人允諾,免除債務,到達債務人生效,債務人免除債務。

      在法理上,上述第一允諾是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之無對價或有對價之債權,債務人可無對價或有對價請求允諾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第二允諾是第三人向債權人設定之無對價或有對價的債權,債權人可無對價或有對價請求允諾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第三允諾是除法定或約定事由外債務人債務消滅的必要程序。嚴格地說,第(1)行為非債務移轉必要程序??梢?,上述債務移轉過程表面上是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合同”,實際上是上述三個允諾,本質上是第二、三個允諾。這意味著債務不可轉讓,但可移轉。

      當然,經第二、三個允諾移轉的債務移轉前后并非絕對同一:移轉前的債務如有擔保,移轉后消滅。移轉前債務人如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移轉后消滅。確切地說,此處之債務移轉是原債務人債務消滅,新債務人債務發生。通說不注意區分轉讓與移轉,上述“債務轉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生效之觀點及其表現。前文所謂指示交付是轉讓標的物物上請求權之觀點,亦屬同一性質錯誤。當然,債務與物上請求權不可轉讓的原因不同。物上請求權可移轉不可轉讓的原因前文已作分析,此處不贅述。債務不可轉讓的原因在于:除法律規定外,義務設定自主,屬單方法律行為,無需他人同意。這意味著民法轉讓的標的可以是權利,不能是義務。

      民法給付行為是相對于受領行為之概念,給付行為須受領行為配合方能完成,構成交付。交付如侵害第三人權利,由受害人決定行為(實際上是給付行為和受領行為)效力:受害人接受行為后果,行為生效;受害人拒絕行為后果,行為不生效。通說將履行承擔行為分為并存和免責兩類:前者債務人不免除債務,行為生效;后者債務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債務,效力待定。履行承擔是第三人向債務人允諾承擔債務,確切地說,是履行承擔允諾行為,無論允諾承擔全部債務還是部分債務,均非交付行為,不發生免除效力,不侵害債權,無須債權人決定行為效力,非效力待定行為;債權人也不發生對承擔的之債權。履行承擔行為可分為全部承擔和部分承擔,不能分為并存承擔和免責承擔。如因通說主張債權轉讓是準物權行為,[15]推論“債務轉讓”亦屬準物權行為,則混淆了權利與義務。

      ②債權人簽字之履行承擔“合同”效力

      如債權人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履行承擔“合同”上簽字,效力如何?

      第一,如履行承擔“合同”由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交付債權人,或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委托他人交付債權人,或債權人當債務人與第三人面簽字,視為:(1)第三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承擔表示;(2)債權人向債務人為債務免除表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消滅,債權人與第三人之債發生。或者說,債務人之債務移轉(非轉讓)至第三人。

      第二,如履行承擔“合同”由第三人交付債權人,法理上視第三人為債務人之人,效力同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交付。

      第三,如履行承擔“合同”由債務人交付債權人,債權人簽字視為債權人向債務人為債務免除表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消滅;但債權人與第三人之債不發生??梢姡谌讼騻鶛嗳私桓堵男谐袚昂贤?,視為第三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承擔表示。債務人向債權人交付履行承擔“合同”,對第三人不生效力。無論履行承擔“合同”是否由債務人交付債權人,債權人是否當債務人面在履行承擔“合同”上簽字,債權人在履行承擔“合同”上的簽字,均應視為債權人向債務人為債務免除表示。

      經債權人簽字之履行承擔“合同”,不能視為債務人、第三人、債權人三方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書”上,第三人簽字表示:第三人向債務人表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無須債務人“接受”、“同意”;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承擔債務人債務,無須債權人“接受”、“同意”。債權人簽字表示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無須債務人“接受”、“同意”。債務人簽字無法律效力。因此,該“合同書”實際上是三個單方允諾。

      第三人的履行承擔允諾,債務承擔允諾,對第三人有無強制力?法理上,履行承擔允諾、債務承擔允諾,均與贈與允諾不同: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相對人無實際損失,故贈與允諾不應發生強制力。而履行承擔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債務人通常發生債務不履行后果;債務承擔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債權通常不實現。因此,履行承擔允諾與債務承擔允諾應發生強制力。

      ③合同轉讓質疑

      通說認為,經相對人同意,合同可以轉讓。從上文可知,合同轉讓之說不成立。所謂合同轉讓,其實是轉讓人以所轉讓合同相對人免除自己合同債務為條件,向第三人轉讓合同債權;第三人受領合同債權,并向所轉讓合同相對人表示承擔轉讓人合同債務。因此,雖然合同轉讓行為通常表現為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轉讓合同,所轉讓合同相對人在轉讓合同上簽字,但在法理上,轉讓合同包括下列行為:第一,合同債務承擔允諾行為:受讓人向所轉讓合同相對人允諾承擔轉讓人在所轉讓合同中的合同債務;第二,合同債務免除允諾行為:所轉讓合同相對人允諾免除轉讓人在所轉讓合同中的合同債務;第三,合同債權轉讓行為: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所轉讓合同合同債權的轉讓協議。第一、二行為均為單方允諾;第三行為是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合同行為。

      ④買賣不破租賃法理分析

      通說認為,羅馬法規定買賣破除租賃,堅持了債的相對性。近代民法規定買賣不破租賃,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在法理上,出租人因享有標的物所有權,享有租賃合同債權;轉讓標的物所有權,合同債權隨之轉讓,合同債務不能轉讓,但是否當然移轉?買賣破除租賃,意味著出租人如轉讓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僅受領標的物所有權和合同債權,不承擔合同債務,可請求承租人排除對標的物之占有;出賣人合同債務不免除,承租人可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后果。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租賃合同關系不終止,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不發生租賃合同關系。買賣不破租賃,意味著出租人如轉讓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受領標的物所有權和合同債權,并推定:第一,買受人向承租人允諾承擔租賃合同債務,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租賃合同關系。第二,承租人免除出租人租賃合同債務,出租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合同關系終止??梢?,租賃物所有權轉讓過程,法理上是原租賃合同終止,新租賃合同發生的過程,不能視為債的相對性的突破。當然,出租人轉讓標的物所有權,也不是合同轉讓。

      據此,例10、11中,甲與乙的“協議”均是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須相對方接受,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如無對價,“履行承擔協議”、“債務承擔協議”均是偽概念。

      2.即時設定用益物權的“協議”

      例12.甲無償為乙登記甲名下的A地塊特定期間使用權,乙表示同意。試作分析:例12中,甲的表示(登記)有法律效力,無須乙的“同意”。乙的“同意”無法律效力。甲與乙的“協議”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所謂“即時設定用益物權的協議”是偽概念。

      例13.甲有償為乙登記甲名下的A地塊特定期間使用權,乙表示同意。試作分析:例13中,甲實際上有兩個表示:(1)愿以登記為對價,交換乙的特定行為,通常是給付價金;(2)為登記行為。第(1)表示有法律效力,乙同意后方可交換,構成要約;乙的同意亦有法律效力,構成承諾;甲與乙的協議構成合同。第(2)表示有法律效力,無須乙的“同意”;乙的“同意”無法律效力;甲與乙的“協議”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是偽協議,偽合同。可見,在形式上,乙的同意包括同意交換和“同意”甲為登記行為;在實質上,乙的同意僅是同意交換,甲為登記行為無須乙“同意”。

      3.即時設定抵押權之“協議”

      例14.甲在自己名下的A房上為乙登記抵押權,乙表示“同意”。試作分析:例14中,甲的表示(登記)有法律效力,無須乙的“同意”;乙的“同意”無法律效力。甲與乙的“協議”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所謂“即時設定抵押權的協議”是偽概念。

      擔保行為反映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關系,不存在對價問題,屬無償行為。如擔保人為債務人,不存在發生有償擔保問題。如擔保人為第三人,第三人為債務人擔保,可能有對價,須第三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發生合同關系;但無須債權人同意。

      4.強加利益質疑

      許可債權人單方免除債務,許可單方為他人設定財產權,是否會導致許可將利益強加他人呢?

      (1)關于債務免除

      債權是法律規定的稀缺資源歸屬關系破壞后的救濟資格。債權人明示接受這一破壞,即放棄債權。放棄債權即免除債務,羅馬法規定為契約行為(通說視契約為單數法律行為),法、德、瑞士等國從之;[16]日、俄以及我國臺灣地區規定為單方行為。[17]《意大利民法典》第1236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的通知送達債務人時,發生債的消滅,但是,被通知的債務人在適當期間內不愿接受該意思表示的不在此限。”據此,免除行為效力未定,實質上屬契約行為,只是推定債務人不拒絕為同意表示。有學者主張,免除不宜明確規定為契約行為,可仿《德國民法典》第333條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69條規定:“債務人表示不欲享受免除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有免除之表示?!盵18]此仿制規定實同《意大利民法典》第1236條。我國《合同法》第105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睋嗣獬龖暈閱畏叫袨?。周柑教授主張免除為契約行為,理由是:“免除債務在多數情況下為債務人所樂意,但也有債務人不愿消滅債務的情況,如有的人不愿受讓之惠,特別對特定的人;又如學徒工為了學藝,就不愿其工作的義務被免除。”[19]學徒必須為雇主工作,也必須通過工作才能學藝。學徒的工作包含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不許學徒工作不僅免除了學徒的義務,也侵害了學徒的權利,非此處討論的免除行為。

      在法理上,免除應該如何規定,根據只能是:①免除是否侵害債務人利益?如侵害,應不生效。顯然,免除不侵害債務人利益。②免除是否可能導致將特定利益強加于債務人,違背債務人意志?如可能,應不生效。免除只是允許債務人不為特定行為,并不禁止被免除人為特定行為。免除人身性債務,如賠禮道歉,被免除人不直接發生利益。免除財產性債務,被免除人可發生利益,如拒絕接受利益,仍可清償。該給付系被免除人之真實意思表示,免除人受領不構成不當得利,被免除人不得以債已消滅而請求返還。如免除人拒絕受領,應許可被免除人通過提存而清償,構成非債給付。因此,免除實際上不能將意志強加于債務人。

      規定免除為契約行為,存在以下問題:①無實際意義,因債權人可通過不行使債權而達到免除的目的。②限制債權人處分債權,法理上根據不足。③債權人為免除表示后,債是否存在不確定,不利于經濟秩序的穩定。

      有學者主張免除發生自然債的效力。[20]此言本身成立,問題在于,通說視自然債為債的一種形式,據此,免除后債仍存在。自然債無強制效力,屬人情債,非法律債。免除應為單方行為,法律效力實際上同自然債。

      史尚寬先生認為,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雖以免除為單獨行為,然亦非不承認免除契約之成立。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債務人支付一萬五千元債權中之二千元完畢后,即拋棄其余額債權。債務人不實行二千元支付時,則債權人得解除上述契約,而請求全額之支付。蓋此時債權系因契約而拋棄,其因契約拋棄之債權,得因契約之解除而回復原狀也(日本昭和四年三月廿六日大判、我妻民法教材四八二頁)”。[21]此例之免除行為實為附“解除條件”法律行為,以債務人履行義務為條件,但無須債務人同意即可生效,形式上為契約行為,實質上屬單方行為。法律行為可附條件,但對價不構成條件。此例條件屬對價,非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條件。在法理上,只要規定免除為單方行為,免除即無須債務人之意思表示,任何免除“契約”實際上均非契約,無須契約形式。

      (2)關于單方設定財產權

      單方設定的財產權包括債權、抵押權、用益物權。債權、抵押權,如不行使,實際上不表現為利益,無償為他人設定債權、抵押權,難以強加利益。為他人無償設定用益物權,有兩種情況:①適用登記生效主義,本來只須設定人登記,無須相對人簽字,相對人可能不知情,違背相對人意志。為避免強加利益,法律可規定此類行為須相對人簽字,但相對人簽字的法理意義是表示知情,并非表示“同意”或“接受”。相對人拒絕簽字,法理上不應視為拒絕接受權利,而應視為放棄權利,即前文所謂發生相當于涂銷登記的效力。②適用登記對抗主義,如不登記,必須通知相對人,相對人如不愿享有所設定權利,可以通過不行使標的權利而拒絕利益(不是拒絕接受標的權利),也不能強加利益;如登記,適用上述登記生效主義之分析。可見,許可單方設定用益物權也不能強加利益。

      (二)雙方意志均無法律效力的“協議”

      1.允諾設定抵押權的“協議”

      例15.甲向乙表示,愿將自己名下的A房所有權抵押于乙,以擔保乙對自己的債權,乙表示同意。

      例16.甲向乙表示,愿將自己名下的A房所有權抵押于乙,以擔保乙對丙的債權,乙表示同意。

      2.允諾設定質權的“協議”

      例17.甲向乙表示,愿將自己的手表質押于為乙,以擔保乙對自己的債權,乙表示同意。

      例18.甲向乙表示,愿將自己的手表質押于為乙,以擔保乙對丙的債權,乙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例15、16、17、18中,甲之行為均是允諾為乙設定擔保物權,無須乙的接受。甲與乙的“協議”均是偽協議,偽合同。

      既然甲之行為均是允諾設定擔保物權,并非即時設定擔保物權,甲之行為不發生物權。但是否發生債權呢?即是否為乙設定了債權呢?

      (1)抵押關系

      我國《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薄稉7ā返?2條規定的財產包括:①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②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③林木,④航空器、船舶、車輛,⑤企業的設備或其他動產。

      前文指出,即時設定抵押權“協議”不是合同,《擔保法》第41條表述并不準確。而且,合同關系即債的關系,登記合同就是登記債權,但債權反映特定人之間的關系,無須公示。如立法規定,特定合同必須登記,如商品房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均非為了公示,而是為了管理。條文所謂“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準確含義應為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發生,具體地說,抵押人以登記行為,表示即時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之效果意思,登記行為即時發生物權效力,即發生抵押權。可以推論,抵押權發生前,抵押允諾人不因抵押允諾與債權人發生債的關系,不發生對債權人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睋耍唇浀盅旱怯洠盅涸手Z人之意思表示不發生物權效力,但發生債權效力。《司法解釋》第56條第2款與《擔保法》第41條明顯沖突,司法解釋修改了法律,司法解釋者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司法解釋》起草者,最高法院民二庭承認:《司法解釋》第56條第2款對《擔保法》第41條“富有突破性”。[22]

      最高法院民二庭為自己“富有突破性”的“解釋”作了辯解:“我們認為:對《擔保法》的此項規定(按:指第41條)應做正確的理解: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指的是抵押合同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即抵押權成立。在登記之前抵押合同并非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除非違反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而只是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即設立抵押權?!盵23]

      這一辯解不能成立。前文指出,民法之“生效”并非發生法律效力的簡稱,而是表示行為人實現效果意思。抵押人在整個抵押過程中有兩個表示:①向債權人允諾,在自己的特定財產上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②為債權人登記自己的特定財產抵押權。第二個表示即時發生法律效力,即設定抵押權,沒有異議。第一個表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擔保法》第41條明文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睋耍盅喝说娜啃Ч馑季褪且缘怯浶袨闉閭鶛嗳思磿r設定抵押權,無任何其他效果意思,第一個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擔保法司法解釋》認為第一個表示對抵押人發生約束力,只是不發生抵押權,顯然屬于曲解,沒有根據。

      (2)質押關系

      《擔保法》第64條第2款:“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睋耍|押人以交付質物,表示即時為債權人設定質權之效果意思,即時發生物權效力,即為債權人設定質權。可以推論,質押允諾人交付質物前,不因質押允諾與債權人發生債的關系,不發生對債權人的債務。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6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睋耍|物交付質權人前,質押人之意思表示不發生物權效力,但發生債權效力。《<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6條與《擔保法》第64條第2款明顯沖突,司法解釋又修改了法律,司法解釋者又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

      質押人在整個質押過程中有兩個表示:①向債權人允諾,在自己的特定財產上為債權人設定質權;②向債權人交付質物,為債權人即時設定質權。第二個表示即時發生法律效力,即設定質權,沒有異議。第一個表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擔保法》第64條第2款明文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睋耍|押人的全部效果意思就是以交付質物為債權人即時設定質權,無任何其他效果意思,第一個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稉7ㄋ痉ń忉尅氛J為第一個表示對質押人發生債權效力,顯然屬于曲解,沒有根據。

      傳統民法學認為,質押合同為要物合同,即質物移轉占有前,協議雙方不發生合同關系。《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質物移轉占有前,協議雙方已發生合同關系,修改了傳統理論,但該《司法解釋》起草者仍認為:“質押合同為實踐合同?!盵24]這是對實踐合同的曲解。有理由認為,為了修改《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起草者不僅曲解了《擔保法》,而且曲解了實踐合同。在法理上,為設定質權,在質物移轉占有前,無須債權人表示,不可能發生合同關系。

      (3)大陸法系物權擔保“合同”的效力

      大陸法系中,不動產抵押允諾的效力是不同的。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抵押允諾發生物權效力,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采用登記生效主義,效力不統一:

      《德國民法典》第873條(因協議和登記而取得):“1.為了讓與土地使用權,為了對土地設定權利,以及為了讓與此種權利或對此種權利更設定其他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應有權利人與相對人對于權利變更的協議,并將權利變更登人土地登記簿冊。2.在登記前,權利人和相對人僅在以公證證書證明雙方意思表示時,或向土地登記所交付或遞呈意思表示時,或權利人已將符合土地登記法規規定的登記許可,交付于相對人時,始受協議的拘束?!睋耍盅何锏怯浨?,如不符合第2款規定的條件,不動產抵押允諾不發生效力。此處之效力是債權效力。

      在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不動產抵押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但存在相關判例(1981年臺上453):“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固應以書面為之。但當事人約定設定不動產抵押權之債權契約,并非要式行為。若雙方就其設定已互相同意,則同意設定抵押權一方,自應負使他方取得該抵押權之義務。又口頭約定設定抵押權時,若為有償行為,當不因債務人以后為履行義務,補訂書面抵押權設定契約及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而使原有償之抵押權設定行為變為無償行為。原審所持相反見解,尚有未合?!笨梢姡欣_認不動產抵押允諾發生債權效力;即使口頭表示,也有法律效力。但該判例之一審持相反見解。

      (4)物保允諾不應發生債權

      應該承認,根據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主義和動產物權交付生效主義,不動產抵押行為,質押行為,與買賣行為、用益物權讓與行為,有共同之處: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外,還必須完成一個變動物權的特定行為。物權變動前,出賣人、用益物權出讓人、不動產所有人,物上擔保人,仍享有物權,可合法處分標的物或物權。但這不妨礙買賣協議、用益物權讓與協議發生債權效力。一些學者因此認為,不動產抵押允諾“協議”、質押允諾“協議”發生債權效力理所當然;物權行為(梁慧星教授稱物權變動或處分行為[25]與債權行為的區分原則,不僅適用于買賣行為,用益物權讓與行為,也應適用于動產抵押以外的物權擔保行為。梁慧星教授主持制定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即在其第310條(抵押合同)[理由]中認為:“按照本法關于物權變動與其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當然應明確區別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權的設定。”[26]

      然而,上述相似只是表面現象。有償轉讓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之允諾含對價,構成要約或承諾;而物權擔保允諾不含對價,不構成要約或承諾,并且無法強制執行;由此發生根本區別。

      在法理上,履約應視為移轉一價值。合同債務人之締約表示其實是為兩個允諾:①允諾向相對人為特定行為;②允諾如不履行第一允諾,將給付特定數額財產。如合同無第二允諾,應推定締約人允諾補償因不履行第一允諾而未移轉之價值,以及未移轉價值于違約期間之孳息,補償價值最終表現為貨幣形式。因此,締約人第一允諾不僅是表示將為允諾之特定行為,而且是保證為允諾之特定行為,保證方式是:如不履行第一允諾,可請求履行第二允諾。在法理上,作為性特定行為無法強制執行,補償特定數額貨幣可以強制執行。因此,合同的強制性不在于強制履行,而在于強制補償。我國《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第107條),法理根據不足。

      民事主體如允諾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但最終沒有設定,不是物權擔保人,而是物權擔保允諾人,包括抵押允諾人或質押允諾人。物權擔保允諾人表示之真實意思僅是:允諾為相對人設定擔保物權。該允諾不僅沒有即時設定物權;因無對價,無須相對人配合,也不構成要約,不能推定存在第二允諾;允諾人不兌現允諾不構成違約,不適用違約規定。物保允諾人既然允諾設定擔保物權,債權人當然可請求物保允諾人兌現允諾,但難以強制執行。

      如抵押允諾人拒不辦理登記,法律可否強制允諾人登記?前文指出,作為性特定行為無法強制執行。在法理上,此時抵押允諾人仍是抵押物所有人,相對人不能直接支配抵押物,當然也不能請求法院強制登記抵押物。能否規定須以他物替代登記?當然不能,抵押允諾人允諾登記之財產,相對人尚無權強制登記,何況抵押允諾人未允諾登記的財產。我國《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但《〈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0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遭到拒絕時,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提前行使抵押權?!笨梢?,以他物替代登記或擔保不能強制。根本原因在于: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不享有物權,抵押權人對抵押人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財產不享有物權,均不能直接支配。

      如質押允諾人拒不交付質物,法律可否強制交付?前文指出,作為性特定行為不能強制執行。在法理上,此時質押允諾人仍是質物所有人,相對人不能直接支配質物,當然也不能請求法院強制移轉質物占有。如質物已轉讓、遺失、滅失,或質押給第三人,同樣不能規定須以他物替代。

      因此,相對人請求物保允諾人兌現允諾的請求無威懾力,非債權權能。這意味著物保允諾人并未為自己設定任何債務。物保允諾相對人不因物保允諾發生任何權利。物保允諾不變動任何民事關系,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物保允諾是物保允諾行為,非物保行為。物保允諾人是物保允諾人,非物保人;應承擔物保允諾后果,不應承擔物保后果,而物保允諾后果無法強制執行,無法律意義。通說認為,物保允諾人不設定擔保物權,違反誠信原則,應“賠償”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這是對誠信原則的機械理解,不能成立。

      保證行為亦非要約,不兌現保證也不構成違約。但保證人表示之真實意思是:如債務人不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保證是允諾附條件無償給付特定數額貨幣。物保允諾不構成物保,保證允諾構成保證。保證人應承擔保證允諾后果。請求物保允諾人兌現物保允諾不能強制執行,請求保證人給付特定數額貨幣可以強制執行。

      可將保證允諾與贈與允諾作一比較:兩者存在共性:均允諾無償給付財產,均不構成要約,不兌現允諾均不構成違約,不應適用違約規定。但兩者存在區別:①贈與允諾通常是贈與特定物,不能強制。保證允諾是補償特定數額貨幣,可以強制。②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受贈允諾人無損失,不存在是否補償受贈允諾人損失的問題;保證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債權人有損失,存在是否補償債權人損失的問題。在法理上,保證允諾人之注意義務應高于贈與允諾人,贈與允諾不應為受贈允諾人設定債權,保證允諾應為債權人設定債權。

      規定物保允諾人意思表示發生債權,如物保允諾人就是債務人,此類規定沒有任何意義;如物保允諾人是第三人,物保允諾人實際上成為標的物價值內的保證人,物保成了人保,增加了債權人風險。而且,此類規定容易使債權人以為,自己已取得請求物保允諾人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物保允諾人之意思表示擔保了擔保物權的發生,擔保物權發生后又可擔保合同債權,導致未經抵押登記或交付質物,就交付貸款。而實際上,如擔保允諾人所為允諾是保證,相對人未必放貸。

      民法需要擔保物權,不是為了一般地以擔保人財產擔保債權,而是為了賦予債權人在擔保人特定財產范圍內優先受償的資格。為此,債權人或可占有標的物(動產質權、留置權),或可凍結標的財產權(權利質押),或可保全標的物(抵押權),條件成就并可處分特定財產,或行使標的財產權,以區別無優先受償資格,不能占有或保全擔保人財產,不能凍結擔保人財產權的保證制度。為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嚴格區分擔保物權與保證債權,真正發揮擔保物權的效用,減少債權人風險,不應承認披著擔保物權外衣的保證行為,而應以交付為動產質押允諾人意思表示生效要件,以登記為不動產抵押允諾人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因此,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分原則,不應普遍適用于通過法律行為變動物權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只應適用于合同關系。物保允諾不發生相對法律關系,不應發生債權效力。

      據此,例15、16、17、18中,甲之表示均無需相對方接受,均不能強制執行,均不應發生法律效力;乙之“同意”均不發生法律效力。前文例1至例5,雙方之表示無法律效力,不構成合同,但構成協議,是真協議、偽合同;而例15至例18,雙方之表示不構成合同,也不構成協議,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所謂“允諾設定擔保物權之協議”是偽概念。

      《擔保法》規定,適用登記生效主義的抵押允諾關系,“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41條)動產“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第64條)視上述抵押允諾關系、質押允諾關系為合同,是對協議和合同的誤解;但否定此類允諾關系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實際上反映了立法者的認識:物保允諾無法強制執行。這一認識符合事實,但司法解釋作了修改。

      傳統理論有不真正合同概念,通常指債務免除關系。上文指出,債務免除有不同規定,如為契約行為,即合同關系;如為單方行為,非合同關系。無論哪一種,均非本文之非合同協議、偽協議。

      英美法有單方合同概念,指受約方以履行為承諾,亦非本文之非合同協議、偽協議。

      前文指出:傳統合同理論有諾成合同概念,表示不經交付即可成立之合同。在法理上,諾成合同是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之合同,構成對價關系;其他合同之成立,包括要物合同、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均無要約和承諾過程,除傳統有息借貸外,亦不含對價。英美法之合同僅指諾成合同,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之必要程序,法理上視為兩個有法律效力之允諾,對價為合同成立要件。在抽象程度上,英美法合同不及大陸法合同,大陸法合同理論不受英美法上述合同理論之約束。然而,英美法上述合同理論實際上主張:非允諾之表示,非對價之允諾,不構成要約或承諾。這一認識符合法理,但為大陸法合同理論所忽視。

      綜上,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不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還是發生不符合締約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協議,均非合同。無需相對方接受的表示,或有法律效力,如設定無對價債權(包括保證、無對價履行承擔、無對價債務承擔),即時設定用益物權,即時設定抵押權;或不應有法律效力,如允諾設定擔保物權;此類表示如為相對方“接受”,形成偽協議。連協議都不是,當然不是合同。嚴格區分合同與非合同協議、偽協議,是正確理解合同概念的前提。通說主張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證關系、抵押關系是合同關系;債務轉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生效;均不成立。原因在于或者混淆了合同與協議,或者混淆了真協議與偽協議,或者既混淆了合同與協議,又混淆了真協議與偽協議。

      注釋:

      [9]在法理上,物上請求權是請求物權或占有權源妨礙人排除妨礙的權利,反映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債權,但本文不討論物上請求權性質。

      [10]轉引自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4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7頁。

      [11]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19頁;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5頁。

      [12]參見前引[10],王澤鑒書,第4-5頁。

      [13]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48頁;黃立:《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25頁。

      [14]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3頁。

      [15]在法理上,債權轉讓屬債權行為,非準物權行為,參見拙著《民法哲學論稿》,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4章《權利之表征性》第二節《關于債權轉讓》,本文不作討論。

      [16]《法國民法典》第1282條、1283條、1285條,《德國民法典》第397條,《瑞士債法典》第115條。

      [17]《日本民法典》第519條,《俄羅斯民法典》第415條,我國臺灣《民法典》第343條。

      [18]黃立:《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19頁。《德國民法典》第333條規定:“第三人對立約人拒絕因契約而取得的權利時,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69條第3款規定:“第三人對于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利益。”

      [19]周相:《羅馬法原論》,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848頁。

      [20][21]史尚寬:《債法總論》,臺灣榮泰印書館1978年版,第829頁。

      [22]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編著:《擔保法新釋新解與適用》,新華出版社2001年版,第578頁。

      [23]前引[22],李國光主編書,第579頁。

      篇(11)

      房 東(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并共同遵守: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 首層街鋪的 ______藥店(原為:___藥店 )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____ 平方米,使用面積____平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蛑匦屡c乙方簽署新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__ 年 __月 __日止,月租金為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 ),租金為每月交付一次。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營業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租賃期滿后,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

      四、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上述費用已包括 (經營許可證等證照、藥品、貨柜、貨架、經營執照、藥房加盟權、店內的一切及裝修和甲方的押金 ) 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 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藥店乙方有完全的處分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并免遭受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范圍為藥品等其他,租期內乙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執照上所欠一切債務或其他糾紛由甲方負責償還和理清,與乙方無關。

      七、因乙方以前未經營過藥店,經甲乙雙方達成協議,甲方承偌在乙方接手藥店后,用一個月幫助乙方認識藥品知識,指導乙方管理藥店,期限一個月,即以簽合同日開始。期間雙方不產生任何費用。

      八、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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