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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歐美發達國家養老儲蓄稅收優惠政策
(一)美國養老儲蓄政策美國的養老儲蓄政策主要包括三種:401(K)計劃,如果雇主沒有提供這一計劃,雇員可以參加個人退休賬戶(IRA)以及為自雇人士(如獨資、個體戶)提供的基奧賬戶(KeoghAccounts)。三種類型的賬戶針對的對象不同,但是稅收優惠政策基本相同。以401(K)計劃為例介紹美國的養老金稅收優惠政策。401(K)計劃中,允許雇員將一定比例的工資薪金存入賬戶,繳款只要不超過限額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雇主也按照一定比例為職工繳存養老金。養老金的投資收益是免稅的。提款有一定時間限制,59.5歲之前不允許提款,但是如果發生死亡、永久傷殘、大于年收入7.5%的醫療費用、55歲離職或下崗或提前推行等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提款,70.5歲必須提款,否則罰款,允許以養老金賬戶抵押貸款或貧困提款。
(二)OECD國家儲蓄養老保險的政策在OECD國家,養老保險主要包括強制性養老保險和自愿養老保險,強制性保險類似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自愿性養老保險類似中國的企業年金。我們主要比較自愿養老保險。根據相關統計資料分析可知,英國的雇主養老金覆蓋率最高,為49.1%,其次分別為比利時(38.5%)、加拿大(33.9%)、美國(32.8%)、德國(32.2%)、愛爾蘭(28.6%)。在另一些國家,自愿性雇主養老金的覆蓋率則非常低,如希臘(0.2%)、土耳其(0.5%)、波蘭(1.2%)、墨西哥(1.5%)、盧森堡(3.4%)。這些國家自愿性養老保險覆蓋率低主要是因為強制養老保險過于慷慨,對自愿性養老保險的依賴性。根據中國企業年金的設計,中國企業年金的金的目標替代率為20%左右,但是實際情況不容樂觀,根據徐穎和張春雷基于隨機波動模型,估算了企業年金的替代率,研究結果顯示,當前制度下,女性職工的替代率僅為10%左右;男職工的替代率為15%。根據相關資料分析,OECD國家中,自愿性養老保險替代率最高的是愛爾蘭:37.6%;英國:36.7%,加拿大:30.8%。德國16.9%、比利時:15.6%、新西蘭:14.6%、挪威:12%、捷克:11.3%。OECD成員國的自愿性養老保險的稅收政策雖各有不同,但大多數是以EET模式(在補充養老保險業務購買階段、資金運用階段免稅,在養老金領取階段征稅的一種企業年金稅收模式)為主。通過延期納稅調動雇員與雇主的積極性,吸引勞動者盡早為其退休后的生活進行儲蓄。
三、企業年金發展需要解決的問題
企業年金是基本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補充,尤其是在中國老齡化進一步加劇的階段,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逐漸降低,養老金的缺口越來越大,增加國家的財政壓力,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有些學者提出延長退休年齡以緩解養老金的支付壓力。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延緩退休年齡雖然在許多國家已經實施,但是我們是老齡化和就業壓力大同時并存的國家,延緩退休年齡勢必會是就業形勢雪上加霜,所以解決這一問題要從多角度出發,首先延緩退休年齡要選擇適當的契機,在對就業不會造成很大壓力的情況下穩步推行,循序漸進。其次要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大力發展企業年金,中國企業年金的規模還非常小,覆蓋面不到3%,替代率不高,低于20%。中國2014年剛剛推行了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但是和其他發達國家相比,還不夠完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企業年金的發展主要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提高覆蓋率目前中國企業年金的覆蓋面很窄,在參與企業年金的企業中所占的比例不到3%。覆蓋率是衡量企業年金發展的重要指標,只有覆蓋率達到一定程度,企業年金才具有一定意義。目前中國的企業年金覆蓋率低,只是少數人的一項福利。隨著中國雙軌制養老金制度的并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也可以建立只有養老金計劃,在事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可以彌補并軌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降低的損失。
1.政府管理部門在物流業發展過程中,政府管理部門不僅具有合法性,還有影響力,并且有著緊迫性,屬于完全利益相關者。從政府的稅收管理職能來看,政府采用法律、經濟、稅收等手段調節國民經濟,確保正常的市場秩序,從公平、公正的角度出發,調解物流企業的所有者、經營者、雇員、客戶、供應商間的沖突與矛盾。政府希望解決社會就業問題,而物流業作為服務業能夠安置社會成員解決一定的就業問題,物流業稅收政策的績效與發展前景好壞,直接關系到行業儲備人員的規模,進而牽涉到社會就業水平與社會秩序的安定性。同時,維系政府部門正常運轉履行職責的物質基石來源于稅收,企業偷漏稅或經營不善會減少政府財政收益,進而影響到政府的正常運轉及職責的履行。此外,政府的物流服務采購需求也要經由物流企業實現,如何確保物流服務質量乃政府部門所關注的內容之一。在物流企業的運營活動中,政府的物流業稅收政策與物流企業經營業績有著密切關系,乃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水平的間接體現。政府管理部門作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之一是毋庸置疑的。
2.物流企業物流企業對物流業稅收政策管理有著緊迫性要求,但不具備合法性,影響力不大,屬于苛求利益相關者。物流企業不僅為物流業稅收政策的管理對象,又是稅收政策的服務對象,物流企業作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顯現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管理的核心準則,也反映了物流業稅收政策以物流企業滿意為服務導向,物流企業對物流業稅收政策有著最真實、最深刻、最直接的感受,讓物流企業合法地參與到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中去,是對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進行評價的科學有效方法。
3.立法機關立法機關有合法性與影響力,但緊迫性不強,屬于占優利益相關者。立法機關擁有法律所賦予的評價權利,對物流業稅收政策行使權力實施評價乃合乎邏輯的必然要求,立法作為國家權力機關,能夠獲取更為翔實、豐富的資料數據,擁有更先進評價方法與手段,也更為理性。物流業稅收政策綜合績效評價乃一種科學民主的治理工具,是科學民主的制度安排,為立法機關績效管理職能的順利實施與強化提供了高效合理的選擇路徑,且經由翔實具體的指標體系來全方位評價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可以精準有效的對物流業稅收政策進行績效判別,進而調整物流業稅收政策,這也正順應發揚立法機關績效評價效力,實現國家民主化、法制化的革新方向。
4.社會公眾社會公眾擁有影響力,但不具備評價的合法性,緊迫性也不強烈,乃潛在利益相關者。社會公眾乃物流業稅收政策的最終感應主體,因此也應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的評價主體之一,這也符合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以民為本的價值導向。但社會公眾參與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的評價時,具有分散性、感性及孤立的屬性,欠缺專業的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技術知識,獲取信息的渠道不充分。社會公眾對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進行評價時,要注意依照法律法規對物流業稅收政策進行,代表社會公眾意愿而非個人意愿展開,經由績效評價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在開展物流業稅收政策的專項績效評價時,要關注社會公眾作為績效評價主體的制度設計與組織建構,從而有效發揮物流業稅收政策的積極性、主動性與創造性。
5.第三方評價機構第三方評價機構擁有合法性,但緊迫性與影響力不大,屬于自主利益相關者。第三方評價乃指聘請多位專家成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組織,依照一定的評價標準與指標,運用一定的手段把專家個人對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的評價整合為整體評價,對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做出全面判斷。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的評價專業性較強,需要由專業人士進行評判,從而獲得具有精確性、可信性的績效評價結果,為政府部門實施相關物流業稅收政策調整提供可靠科學的智力支持與信息咨詢。讓第三方評價機構參與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能夠保證評價的專業性與中立性,從而確保評價的可信度,因此第三方評價機構有必要作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主體之一。
二、我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體系的選擇路徑
物流業稅收政策管理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鏈日益多元化與繁雜復雜,任一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皆有著自身獨特的評價視角,有著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與無法取代的比較優勢,這必定要求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的多元化組成。我國應學習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立足于我國實際,經由構建多元化的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體系,來保證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有效性、權威性與公正性。
(一)法律保障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的多元化為了規范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的利益表達、確保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的利益訴求及確保弱勢評價主體的利益,各級立法機關及有關政府部門制定實施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相關法律法規,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多元化體系的構建編織牢固的法律制度保護網。經由法律法規明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的多元化建構,并對各評價主體的評價范圍、評價手段與評價內容等進行明確規制,從法律上保證了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多元化主體的合法性、權威性。
(二)合理選擇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針對不同物流業稅收政策展開評價時隨意采用人人參與的績效評價主體是不適宜的。在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中不僅要引入多元化的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且要對各績效評價主體進行恰當的組合和配置。在各績效評價主體組合中,要以立法機關為核心主體,在立法機關引領下,各績效評價主體從各自特定的視閾、利益訴求出發評價物流業稅收政策的績效,形成各評價主體間長短互補的搭配格局和聯動機制,從而增強績效評價的精準性與可靠性。擴大社會成員參與績效評價的廣度和深度,實現社會成員的全面參與。充分發揮第三方評價機構的功效,確保第三方評價的常態化、全面性和中立性。對政府管理部門要形成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賦予物流企業參與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合法性。
(三)恰當配置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的比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的構成是一個多元結構,但這并不表示各評價主體是相同分量,各評價主體間是一種相互合作、競爭與耦合的關系。在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已明確的前提下,針對同一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對象,各個績效評價主體間的比重會對績效評價結果產生關鍵性的影響,這也是績效評價主體結構的組合是否合理的重要根據。通常,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的比重關系主要體現于各評價主體承擔的指標在整個政策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中的構成與權重分配比率。我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過去皆為行政主導、評價主體較為單一。但從長久發展看,以社會成員、專家、第三方評價機構為主的外部評價主體在物流業稅收績效評價中的分量會逐步加大,這是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必然發展態勢。
三、我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發展對策
在合理確定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基礎之上,還需從內部與外部要素的視角完善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以切實提升績效評價的成效。
(一)內部要素的優化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作為物流業稅收管理中的重要一環,伴隨物流業稅收政策的發展,績效評價在物流業稅收政策管理中日益重要。為規范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提升績效評價的質量,構建完善的績效評價體系相當關鍵。
1.健全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指標績效評價指標的設置需要考量各地區、時間等各個因素。由績效評價主體利用各自資源一道合作,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績效評價指標擴大到物流業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能力、生產經營規模、進銷規模、倉庫出入等各個方面,全方位對物流業生產經營展開分析,且采用經濟指標,從性質角度實施模糊分析,有機結合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以提升績效評價的準確性、科學性與可靠性。也便于績效評價機構對各指標的搜集、統計、評價與處理。
2.合理設置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流程績效評價乃一個搜集信息數據、分析應用信息數據、反饋信息數據的全方位活動,依照績效評價活動的內在要求與規律,基于績效評價活動各環節分工負責,為保障評價結論的真實、可靠,績效評價活動需要遵照嚴肅、合理的活動流程,具體工作流程見圖2。
3.提升績效評價人員素質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活動的專業性較強,對從事績效評價活動的人員有著較高的素質要求。縱觀稅收政策績效評價制度健全的國家不僅有完善的績效評價機構,還有專業的績效評價隊伍,績效評價人員的專業素養直接關系到績效評價活動的質量。由于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活動的專業性,要求績效評價人員不僅要精通財務、計算機、法律及相關稅收理論知識與實踐經驗,還要對物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所認識,并要有豐富的判斷能力、分析能力及評價能力等,能夠合理利用科學的評價方法與自身的經驗積累來綜合評價物流業稅收政策的真實績效。但當前,我國開展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人員專業素質良莠有別,多數績效評價人員未達到績效評價工作的素質要求。因此在實施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活動的初期,需采取一定舉措提高績效評價人員的專業綜合素質。首先需實施嚴格的績效評價人員選拔機制,選拔專業綜合素質高、有物流業稅收相關工作經驗,有較強責任心的專業人才從事績效評價工作。其次,需對從事績效評價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績效評價人員的專業綜合素質與評價技能,以達到績效評價活動的要求。對與績效評價活動有關的物流業稅收業務、財會知識、計算機技術、各項績效評價指標的應用分析及調查技巧等內容展開系統培訓,并結合績效評價活動,組織績效評價活動經驗交流會、典型案例分析會,快速提升績效評價人員的專業綜合素質及績效評價技能。
4.研發應用統一的軟件管理系統充分的涉稅信息乃績效評價活動的基礎,而現代信息技術為績效評價提供了堅實的支持。當前計算機技術系統在涉稅信息的提供及處理上未達到績效評價的要求,我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依然處在發展階段,需要研究開發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統一應用軟件,避免各機構各自研費過多資金。一套統一規范的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軟件應用系統可以提升數據信息的自動讀取、指標的分析、評價對象的選擇及評價結果的處理水平,還能經由人機合理耦合補充人員素質與數量上的不足,將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活動推向規范化、程序化與現代化發展軌道。
(二)外部要素的優化
1.健全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法律法規發達國家在推進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活動中,相當關注法制建設,明確規定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范圍、內容、依據、方法等,運用法律手段規范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活動,為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提供法律依據。在我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制度化建設中,需要完善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提升績效評價的法制化程度。作為物流業稅收政策管理工作的內容之一,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法律地位及其相關社會經濟范圍的法律法規體系,會影響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活動的質量與效率。我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發展到現在還沒有統一、科學、規范的法律制度,在缺乏法律支持的狀況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依據僅僅為財務和稅收的內在關聯關系,績效評價不具備確定力、執行力與約束力。構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相關法律法規,使得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此外,還要健全政府部門與有關部門共享涉稅信息領域的稅收法律法規。確保各有關部門配合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活動,積極主動提供物流行業的涉稅信息。
2.構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信息網絡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準確有效乃以真實涉稅信息為基礎,而稅收政策數據信息化乃開展績效評價活動的基石。信息失衡會使得績效評價難以取得預期結果。為確保稅收政策數據傳導順暢、準確,需加快建設信息網絡。發達的信息網絡乃獲取涉稅信息的保障,國外發達國家投入大規模的人力、物力與財力來建設信息網絡。我國可學習國外模式,逐步在全國范圍內構建起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信息網絡體系,經由網絡體系實現信息數據的存儲、調用、交換、檔案管理等績效評價管理活動。此外,在完善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內部信息網絡之時構建外部信息網絡,建立國稅、地稅、工商、統計、銀行、公安等相關部門的外部網絡。實現不同部門間信息數據的共享與交換,提供信息交互平臺。
3.增強金融監管物流企業生產經營的主要目的乃獲取經營利潤,資金流動不僅為財務核算的主要客體,也反映物流企業生產經營的運作情況,若績效評價部門可以及時掌握物流企業的實際資金流動狀況,就能把握物流企業生產經營的動態數據,以此為基礎的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必然可以獲得乘數效應。伴隨經濟社會的進步,企業經由金融體系展開經營交易已是主流,需要加強金融機構在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中的輔助功效,通過詳細規范的法律法規,確保金融機構有責任有義務對企業資金流動實施監管。可以進一步健全銀行法的相關規定,使金融機構采用企業的稅務機構代碼作為企業銀行賬戶賬號,實現稅務部門網絡與金融機構網絡的交互溝通,達成資金結算數據的共享。還可學習發達國家的豐富經驗,從法律上硬性約束金融機構主動配合稅務部門。譬如美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人發生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交易且款項存入銀行,銀行要向國內收入局報告,若銀行不主動報告,銀行會受到相應處罰;銀行組織法也依照法律規定,明確規定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交易且存入銀行或由國外匯入10萬美元的,銀行要報告給國內收入局。同時要加快改革金融體制,健全銀行結算方法,激勵企業在交易中使用銀行轉賬或信用卡付款,盡量少用現金交易,若有大額現金交易需及時報告稅務部門,從而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有效開展提供完整、真實的資金流動數據。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企業所得稅政策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在征納時除了可以稅前扣除的項目(我國當前的財稅制度規定,保險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收入來源包括按照合同征收的全部保費、被減免或者返還的流轉稅、國家對保險企業財政性補貼或其他補貼收入、保險企業在二級市場買賣國庫券的所得,其中購買的國債到期獲取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之外,其經營中央、地方財政進行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業務,提取不超過保費收入25%的農業巨災賠償準備金,也可稅前列支。同時,財稅[2010]4號文件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對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而獲取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該保費收入的90%計征。在一定程度上,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了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壓力,也增強了其自身應對巨災風險賠償的能力。
二、外政策性農業保險稅收政策簡述與經驗借鑒
為了保證農業保險計劃的順利實施,各國(地區)都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給予稅收優惠(如表2所示),這些稅收優惠措施對我國農業保險稅收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從表2的內容可以看到,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幅度均較大。首先是免稅范圍廣,如美國、菲律賓等國家對農業保險免征一切稅收;其次是稅收優惠幅度大,如日本對農業保險開征的營業稅和所得稅低于其他行業,俄羅斯對農業保險獲得的利潤免稅等;再次是激勵作用強,各國(地區)通過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保障了農民收入與農業經濟的發展。我國應該借鑒境外農業保險的稅收政策,推動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借助政府扶持,將農業保險辦成惠民事業。
三、進一步加大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稅收優惠的對策建議
(一)擴大涉農保險的稅收優惠范圍對農業保險經營免除營業稅政策應當按照近期實施的《農業保險條例》精神,適用于農林牧漁業保險,覆蓋種植業、林業、養殖業,進一步擴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的農牧保險范圍。條件成熟之后,還可以進一步擴展到有關農民人身健康、財產安全、農田水利設施等。政府應該結合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制訂相應的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
(二)擴大農業保險經營組織的稅收優惠范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范圍要從經營政策性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擴展到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各類保險組織。我國《農業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條例》從我國實際出發,確定商業性保險公司和其他合作互助保險組織都有參與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直保業務的權利。因此,對于互助保險公司等非盈利組織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應進行稅收減免,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緩解國家財政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資金扶持的壓力。
(三)配合營改增的實施,改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稅基計算方式當前國內普遍是以保險經營主體通過經營保險業務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款項作為其營業稅的征繳稅基,存在不合理性。由于保險機構總保費收入中相當一部分的最終所有權并不歸其所有,可能會作為賠款方式支出,因此,把保險經營主體收取的全部保費收入作為其繳納營業稅的計算依據需要改進。當前可以結合國家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政策,積極探討金融保險業營改增的措施,并結合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制定相應的農業保險稅收政策。
OECD的大多數國家對金融企業以征收直接稅為主。在所得稅(即直接稅)上基本采取與其他行業一致的稅制政策(個別規定上略有區別),在間接稅制(即我國的流轉稅)上,采取的是與其他行業不相同“從輕不從重”的特殊政策。這些國家的做法基本上可以看作國際通行做法。
總的來講,OECD國家對金融企業總營業收入不征收間接稅(大致相當于我國的營業稅),而是將金融服務項目細分為貨幣結算、存款業務、貸款、金融擔保、票據和股票交易、期貨、期權、人壽保險等27大類,針對不同的金融服務確定不同的征稅制度。
OECD的多數國家實行增值稅(VAT)和商品勞務稅(GST)制度(美國除外),對金融企業的不同業務,征稅辦法分為四種情況:①征稅;②免稅,但是不能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增值稅;③實行零稅率,即在免稅的同時,允許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全部進項增值稅;④金融服務不作為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即不在增值稅范圍之內。各國針對不同的金融服務項目實行的稅收政策是不相同的,但是各國的做法也有許多共同點。
比較一致的做法是,大多數國家對貨幣結算、存貸款業務等多數金融服務實行不可抵扣的免稅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稅,同時對金融企業購進固定資產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稅款。實行這種政策的主要理由是,金融企業的服務具有特殊性,難以確定它們的增值稅稅基,實行不能抵扣的免稅政策,其不能抵扣的購進品的進項稅接近對金融服務的“正確”征稅,所以可視同對金融企業的征稅。如果對金融業同樣實行發票抵免型增值稅的話,一方面難以操作,另一方面可能會重于對其他商品和服務的征稅。
另一個比較一致的做法是,對金融服務中的保管、咨詢服務、基金管理等收費業務都要征稅。
美國比較特殊,目前國內的間接稅主要是消費稅和零售稅。總的來說,對金融服務是免稅的。但有資料反映,美國對外國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服務,以保險費收入為稅基征收消費稅。
日本對金融服務業征稅的項目要明顯多于大多數國家,銀行業務收取的手續費都要征收消費稅,但對利息收入、保費收入是不征收消費稅的。
韓國對商品和勞務征收增值稅,但對金融服務也實行大多數國家的免稅做法。有特色的是從1982年開始至今,對金融保險企業的總收入征收0.5%的教育稅。
二、我國金融企業稅收政策與制度特點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金融體制的改革,政府由原來與國有銀行、保險公司的利潤上繳、政府撥付信貸基金的關系,逐漸轉變為金融機構繳納稅收、政府作為所有者向國有銀行和保險公司投資補充資本金的關系。對金融企業,尤其是對國有金融機構的稅收基本上采取與其他行業企業“區別對待”的特殊政策。這種特殊政策的主要特點是:①金融業的營業稅稅率比其他服務業偏高。1994年稅制改革,對國有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實行5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比非國有金融企業和國內其他行業企業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高出22個百分點。1997年在將國有金融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調至33%的同時,將全部金融企業營業稅稅率由5%提高到8%。今年5月1日起分三年將金融企業的營業稅稅率降到5%,仍高于國內交通運輸、郵電通信和建筑安裝業3%的營業稅率,在服務業中處于較高水平。②國內金融企業比外資金融企業的稅負重,因為外資金融機構在企業所得稅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流轉稅上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之所以對國內金融業采取這樣的稅收政策,是由多方面原因促成的。第一,到目前為止,國有金融機構在金融業中仍然占主體地位,金融資產的60%集中在國有金融機構中。政府與國有金融機構的產權關系,使政府自覺不自覺地把國有金融機構尤其是國有銀行當作“二財政”、國家的“錢匣子”對待,而沒有將其作為市場經濟中的風險產業看待。第二,金融業的稅收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幾次財稅體制的重大調整,事實上都是從短期財政利益考慮,為保持金融業總體稅收規模不變來設計金融業稅制。第三,與其他行業比較,國有金融企業改制相對滯后,這也是對金融業稅收政策沒有做重大調整的重要前提因素。第四,與我國目前的利率管理體制相關聯,在存貸款利差較大時,政府可以利用稅收杠桿對金融企業利潤進行控制和調節。上述因素中前兩個因素是最主要的。
三、現行稅制下我國金融企業的稅負偏重
我國是實行增值稅的國家,由于各種原因,金融、交通、建筑等服務業目前還沒有實行增值稅制度,而另外實行營業稅制度。由于征收營業稅時,不允許金融企業抵扣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所以金融企業事實上承擔了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稅收負擔。
在我國以流轉稅(即國際上所稱的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框架下,金融企業的稅負中流轉稅負擔大大高于企業所得稅負擔。目前金融企業交納的流轉稅500多億元,企業所得稅不過百十億,前者是后者的5倍。交納營業稅及附加稅后的金融企業利潤就很少了,這是造成金融企業資本充足率不足的客觀原因之一。
按照OECD多數國家做法和美國研究中國經濟的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分析金融企業的納稅占其總收益的比重,目前我國金融企業的總體稅負(流轉稅加所得稅,不包括金融企業購入固定資產中所含的增值稅)在65%-75%左右。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為例,1999年,工、農、中、建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平均的總體稅負為74.68%(詳見表1),中國人保和中國人壽平均的總體稅負為68.37%(詳見表2)。
與OECD國家比較,我國金融企業的稅負明顯偏重。如果按照OECD多數國家對金融業采取的稅收政策和做法,對金融企業取消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的話,我國金融企業的稅收負擔將降低一半以上。以四大國有獨資銀行為例,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這部分稅款(304.84億元)轉化為稅前利潤(參見表1),并對其征收33%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為100.60億元,實際總體稅負降為30.24%。在稅負降低的同時,金融企業稅后利潤將由116.38億元(154.78億-38.40億)增加到320.62億元(116.38億+204.24億),利潤增大1.5倍以上。這種計算只是建立在理論推算上,不是精確計算。按照三年后營業稅降為5%測算,營業稅及附加的減稅幅度為37.5%,所得稅增加,稅收合計為266.65億元,總體稅負為58.02%。
四、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即將開放的形勢,必須抓緊解決我國金融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問題。除了金融企業的產權制度、法人治理結構等企業內部問題外,我國長期形成的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痕跡的金融業稅收政策和制度,也是影響我國金融企業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外部因素。過重的稅收負擔使金融企業的稅后利潤很低,難以持續地依靠企業自身積累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亞洲金融危機以后,我們曾采取一次性撥付2700億元增加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的辦法,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率。但這只是權益之計,如果長期使用此種“輸血”性辦法,既不利于提高國有銀行自身的資本積累能力,又會給國家財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只有立足于解決金融企業的體制問題,同時調整對其的稅收政策和制度,建立起我國金融企業良好的“造血”機能,才能既有利于金融發展,又有利于財政收入的增加。
另外,考慮到我國加入WTO以后,將逐步開放金融服務業,即便我們采取內外資金融企業完全相同的稅收政策和制度,但是由于外資金融企業的總部在國外,國外的金融業稅收負擔遠低于我國金融企業,他們的分支機構可以得到總部資金支持,我國金融企業仍會處于十分不利的競爭地位。加上金融業本身的風險特點,隨著金融業開放后的市場化進程加快,我國金融企業必須加強自身抗拒風險的能力。所以,建議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考慮中國國情,逐步調整和改變目前我國金融企業的稅收政策和制度。具體建議如下。
(一)將金融企業的總體稅負目標確定在40%左右。其中企業所得稅按照國際通行及我國的改革思路,與其他行業的稅制相同,總體不做特殊規定,主要調整流轉稅制。
從根本的制度建設上,應將金融業和其他服務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按照OECD多數國家的做法,對金融企業大部分業務實行不可抵扣的免征增值稅辦法,對手續費、咨詢費等金融業務征收增值稅。值得說明的是,目前國際上對金融業這種征收增值稅的辦法,也存在一些討論和異議,認為需要尋求更好的征稅制度,如已經有人提出對金融企業征收“現金流量稅”的辦法。
如果我國在未來3-5年不能將服務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話,也可以在目前的稅制下,為達到金融業總體稅負40%左右的目標,逐步將營業稅稅率降到1.5%-2%。按照1999年四大國有獨資銀行總稅負測算,營業稅降為2%,營業稅及附加的減稅幅度為75%,所得稅增加75.45億元,總稅收減少近45%,總稅負降到41.35%(如果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稅,總稅負還會更高一些)。
(二)金融企業稅收政策調整必須以國有金融企業改制和改革為前提。
在沒有對我國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實行改制和改革以前,“單兵獨進”的稅制調整存在很大的風險。國有企業改革的經驗教訓表明,在沒有進行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之前,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放權讓利”,雖然可以起到調動企業經營積極性的作用,但也造成利潤和財務分配失控,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富了和尚窮了廟”的負面效應。因此,為了防止在目前國有獨資金融企業體制下,調整稅制后金融企業收益分配的“預算軟約束”,應該在調整稅制之前,先推進國有獨資企業的改制。
1.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營業額)統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3)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申請減免。
2.企業所得稅政策。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2年將年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提高到6萬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萬元,同時擴大稅收優惠范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也享受該政策。
(2)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條件及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規定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政策
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將計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稅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該政策的適用范圍不僅是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而且還包括與其簽訂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業,其實質是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5.進口環節稅
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創業投資、鼓勵研發創新、改善融資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同樣適用。
(二)現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小微企業概念不統一
2011年,國家出臺新的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但是目前在稅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的僅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而企業所得稅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政策使用的是小規模納稅人,這使得主管稅務機關在落實相關稅收政策時需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把握,從而產生一些實際操作方面的困難。
2.相關稅法體系不盡完善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統的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法體系,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大多數都分散在各條例、通知、辦法中。這種零散的稅收政策對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業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而現實中,小微企業因自身財務核算能力有限、信息獲得渠道不暢等原因,往往很難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
3.稅制結構復雜制約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需要繳納的稅種多,且有些稅種的計稅依據計算復雜。以所得稅為例,企業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扣除的項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現多次計算結果不一致的情況。而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減征的政策,計算過程繁瑣。稅制結構復雜造成小微企業難以準確計算其應納的各項稅額。
4.稅收優惠門檻較高
我國鼓勵研發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要求的條件比較嚴格,小微企業因人員、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在技術研發上處于弱勢地位,很難滿足稅收優惠條件。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六個標準才能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受自身發展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條件,也就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數小微企業因為銷售額未達一般納稅人標準而被視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納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只能以3%征收率來計算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若小微企業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或者已經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小微企業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就必然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此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再銷售或者銷售以免稅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加工的產品時則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增加了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稅收負擔。例如廣西2013年蠶繭和生絲產量分別達32.24萬噸和3.54萬噸,分別占全國產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稅“高征低扣”,全區每噸生絲需多負擔1.15萬元的增值稅,全區繅絲企業每年將要多負擔4億元的稅收,加重了企業負擔,不利于廣西絲綢產業的發展壯大。
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統一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由多部門共同制定,規范了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因此,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應盡量采用現有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在此基礎上再根據政策目標附加相應的限制條件。
(二)提高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層次
通過立法形式規范我國小微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特別注重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協調性。通過對現有稅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競爭、稅負從輕、促進發展的原則,清理、完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從科技創新、促進就業、創業等多方面建立規范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從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三)注重對小微企業生存能力的保護
對新設立的小微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免除其非生產經營收入需要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保障創建初期的小微企業能順利地生存下來。對于處在發展上升期的小微企業,著力從解決企業資金困難、鼓勵其再投資、促進企業安置就業等方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
1.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增值稅和營業稅最終都是由消費者承擔的,降低稅負有利于促進消費,進而刺激企業投資和生產。建議適當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可提高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5萬元。
2.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待“營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的基礎上,可考慮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同時取消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只區分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和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兩類經營主體,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實行查賬征收,而對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免稅。
3.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制度。一是實行小微企業所得稅全額累進稅率,具體可設置三檔稅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稅率為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至20萬元的,稅率為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的稅率為10%。二是提高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扣除標準,提升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水平;同時批準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提取一定數額的科研開發準備金;為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人才培養,適當提高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費的扣除標準。三是允許小微企業購進新設備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沖抵應納稅所得額;適當提高小微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比例,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放寬小微企業虧損結轉期限,在企業現有的虧損彌補向后結轉5年的基礎上,允許小微企業同時向前結轉2年。四是賦予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選擇權。我國現行稅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其他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進行利潤分紅時,還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加重企業和投資者的稅負。為促進小微企業經營發展,建議給予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方式選擇權,可由企業自主決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
(五)完善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
現行的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數是以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的補充規定或通知的形式,散見于各個稅種的單行法規或實施細則中,法律級次不高;且頻繁出臺,多次變動,穩定性不強。稅收立法系統性不強,現行的稅收政策相對獨立,沒有與其他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法律彼此融合、形成合力,削減了政策的可持續性和系統性。
(二)對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及融資支持不夠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門檻較高,實際能夠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數量很有限,從而減弱了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適用《個人所得稅法》,采用5%~35%的五級累進稅率,且沒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高技術、研發、就業等方面的費用扣除優惠。與法人企業相比,非法人的小微企業缺少優惠政策支持,實際稅率高。另外,現行政策對科技人才的優惠政策門檻較高,對個人的創造發明和成果轉讓收益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科技人員的稅收激勵作用不大。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稅收優惠的僅限于印花稅,不僅范圍窄,而且力度小。
(三)稅收優惠政策效果不佳
現有稅收制度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方式,流轉稅采用的主要是起征點方式,企業所得稅主要采用的是稅率優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規定將90%左右的小微企業排除在外。2011年11月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的優惠,起征點標準仍然較低,眾多微型企業難以從中受益。財稅〔2011〕117號雖然擴大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但只適用于查賬征收納稅人的規定使得80%左右的小微企業納稅人無法享受到現行扶持政策帶來的優惠,導致相關的稅收優惠規定停留于表面,難以產生相應的激勵效果。
(四)缺少專業的稅務征管服務機構
目前國稅和地稅兩套機構間缺乏相應的溝通協調機制,信息共享的程度較低。由于小微企業財務制度不甚健全,對國家政策法律的了解程度低,兩大機構的重復征管稽查更是增加了企業納稅成本。小微企業稅負不僅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還與其他大中型企業一樣要負擔城建稅、房產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以及社會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在各種稅費規定中,體現量能課稅原則和對小微企業的照顧支持性規定非常少。征稅機關對于小微企業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這種稅收征管的方式使得國家減稅政策難以落實,多數小微企業享受不到實惠。
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政措施
(一)提高稅收立法級次,構建立體稅收優惠體系
建議根據工信部關于中、小、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增加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政策,以此作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基本法。提高稅收政策與其他相關法律政策的融合程度,進而形成助推小微企業發展的合力。提高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級次,增強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形成一個完整的以《中小企業促進法》為核心、各單行法律相配套的小微企業稅法體系。涉及的具體稅種,建議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應按行業、企業規模不同而分類確定。對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惠及面也應進行調整,將企業所得稅中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與工信部的小微企業界定標準統一,使絕大多數小微企業能享受優惠政策。同時,建議完善小微企業從創立、發展、壯大直至轉讓等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構建立體優惠政策體系,調動廣大小微企業的經營積極性。
(二)激勵科技創新,降低融資成本
在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建議加大高科技行業小微企業的研發加計扣除力度,增加對多主體合作研發活動的支持。同時,減免相關的流轉稅,以減輕企業創立初期的稅收負擔,使其獲得充分的成長空間。為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進一步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對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發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關擔保的小微企業,政府應該給予足夠的融資支持。建議降低此類貸款機構貸款業務利息收入的營業稅稅率或減計收入,鼓勵銀行滿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對發放100萬以下貸款的小額信貸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實行減半征稅。
(三)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提高優惠政策利用率
建議進一步簡化現行小微企業稅制:一是盡快將小微企業納入增值稅擴圍范疇,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并入增值稅,一并申報繳納,并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至2%;二是在所得稅方面,允許小微企業自由選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避免重復征收;三是新設低稅率的小微企業稅統一稅以代替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費、房產稅等稅種;四是取消、減少小微企業行政事業性費用,對適于以稅收形式征收的應盡快啟動“費改稅”的法律程序,盡可能規范針對小微企業的收費體制,減少政府對小微企業的行政干預,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的實際稅負。
2我國資源稅收政策實踐分析
與旅游業密切相關的規定是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第五條第二款。明確以全部價款減除可扣除的費用之后作為營業額,適用稅率為5%。旅游業相關稅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稅政策單一,但影響行業稅負因素較多。旅游涉稅政策主要就是營業稅暫行條例,缺少對整個行業上下游及周邊服務行業一起考慮的綜合性政策。與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娛、購等各行業,而這些相關行業稅負的疊加也將間接帶動我國旅游業的稅負上升。對以門票收入、收入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因自身業務開展而發生的費用無法在流轉稅環節扣除,存在重復征稅的可能性。2.旅游稅收優惠政策較少。對于旅游消費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購物時,一般都會考慮購物的免稅或退稅政策,而在國內旅游購物稅收政策較少,僅為海南省離島免稅政策和上海在世博會期間的世博園區相關政策。對于旅游服務的開發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業稅收優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運輸業稅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對交通運輸業已實施征收營業稅向征收增值稅改革,稅率從營業稅3%變為增值稅11%(小規模納稅人3%),交通運輸業稅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兩點:1.交通運輸相關產業稅收優惠政策較少。稅收政策對于交通工具裝備制造、國際運輸服務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輔助等行業的扶持有限。例如研發費用中,用于營業稅項目的原材料消耗進項稅額不能扣除;還有對基于互聯網商務而迅速發展起來的物流業,其相應的倉儲廠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優惠等較少。2.船舶登記政策、船員優惠政策力度較小。船舶購置往往金額巨大,購進時的關稅、進口增值稅等稅收成本較高,對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進行單獨發文的稅收減免力度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睞于雇傭中籍船員,但我國對于中籍船員的個人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
(三)與企業走出去的稅收政策待完善
與企業走出去密切相關的稅收政策主要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及在財稅[2009]125號文件中詳細規定了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此外,盡管已與一百一十多個國家簽署稅收協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處。一是需要用實物及配套服務等形式出資進行對外投資的企業,若不具備出口經營權則不能享受增值稅免抵退政策。二是對于境外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這使得企業在應對不可預見的經營風險時,容易遇到資金瓶頸。三是對于國家鼓勵支持、或戰略需要、以及具有明顯貿易創造效應的被投資企業,其經營產品(如礦石、原油等)或服務的進口沒有對應的關稅、增值稅減免。
二、提升服務貿易相關行業國際競爭力的政策建議
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策部署,推進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放開育幼養老、建筑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加快培育參與和引領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提升我國服務貿易競爭力,需要完善相關稅收政策以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一)加快推進“營改增”步伐,使增值稅進一步擴圍到服務貿易相關領域
對服務業課征增值稅是國際較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國服務貿易項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險、金融尚處于應納營業稅范圍。今后,對已經適用增值稅的服務項目中,需要在退稅政策方面予以創新,探索適用于生產業的免抵退稅政策;對于尚未達到條件擴圍入增值稅范圍的如金融、保險等服務應當考慮給予跨境服務減免營業稅;探索不限于技術性離岸服務外包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構筑有助于服務業產業鏈上下游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
從有助于服務業發展出發,針對服務業產業鏈各環節,構筑和完善相關的稅收政策。比如:促進旅游業發展,可參考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的優惠政策;給予旅游業企業在品牌推廣、服務提升等方面研發支出予以加計扣除。重視如旅游、船運、航空等行業從業人員的培養,給予特定職業或崗位個人所得稅優惠。為激發旅客購物需求,除機場免稅購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試點境外游客購物退稅政策,并考慮在合適的旅游景點推廣。
一、基金本身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嗎?
基金法律身份和稅收義務密切相關,國際上存在3種主流的稅務處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備法人身份,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擁有公司型基金的國家多數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式。(2)契約型基金不具備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納稅。如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多數國家。(3)少數國家將契約型基金虛擬認定為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甚至在個別國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澳大利亞規定投資信托基金沒有分配對象時,基金本身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屬于契約型,根據上述國際慣例可以從3種稅務處理方式中選擇。從我國稅收條款規定來看,現有基金稅收條文中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納稅方式的確切規定。仔細研究不難發現,我國與基金相關的稅收條文中又隱約對基金的納稅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斷理解為:基金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比如“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該兩點所述的“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儼然可以被理解為,我國契約型基金雖然沒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當前處于暫不征收的階段。
我國基金究竟是否負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呢?筆者認為,“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提法是錯誤的,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規定。根據《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很明顯,我國基金不應屬于企業類,那是否可以歸屬到“其他組織”呢?在《實施細則》中“其他組織”一詞被詳細地解釋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問題于是被繼續演化為,基金是否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組織呢?這一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由此可見,基金只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既不屬于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的其他組織。同時,我國各項法律條款都沒有涉及基金公司虛擬化問題。所以,我國契約型基金不應該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金本身適用于營業稅嗎?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營業稅”出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128號],和上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提法一樣,容易使人誤解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價差收入的營業稅的納稅人。顯而易見,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納稅人,則與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違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被認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換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歸入到“單位”而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則明顯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性質的定義相矛盾,導致相關法規發生抵觸。筆者認為,《申報管理辦法》關于基金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違背,應該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三、改變個人所得稅扣繳人、扣繳時機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國關于基金個人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先后有過3個:第一個是1996年12月下發的《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該通知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第三個通知是財稅字[1998]55號和財稅字[20021128號。通知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銀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顯然,3個通知關于扣繳人的選定發生了改變,扣繳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換為上市公司、企業和銀行,相應地,扣繳時間也由基金分配時提前到股息、紅利、利息分配時。
政策意圖十分明顯,改變扣繳人的做法利于稅款在來源處征繳,確保了稅款及時入庫。但是筆者認為,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損害了稅收公平原則。首先,損害了個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絕大多數的基金契約對基金分配制定了3項限定條件:(1)若基金投資當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改變扣繳人的做法使得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來源處就被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必然導致以稅后收入來彌補基金前期和當期可能擁有的投資損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稅收,致使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低于面值,進而不能滿足分配條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納稅時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若在來源處預先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則意味著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擔了稅負。再者,違背了基金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基金投資者不是在基金獲得收益時,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時才被確認獲得基金收益,并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我國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恰恰違背了收入確認的國際慣例。
從稅率設置來看,財稅字[2002]128號文件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此后,包括企業在內的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條規定考慮到,由于存在著獲得投資者納稅身份變動信息的技術困難,處于上兩個環節的被投資企業無法準確判斷代扣代繳適用稅率,為便于征管,無論是企業或個人投資者,一律按照個人所得稅20%的稅率征收。這種做法存在幾個缺陷:(1)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稅的區別;(2)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它與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性質是有區別的。特別是投資者取得的利息中的企業債券利息,它在被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減少了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息收入則是被投資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收入的分配。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派發股息的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等于或高于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投資企業不必對此項收入再繳納任何所得稅,即投資企業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種免稅收入。所以說,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及利息時不分清收入性質一并代扣代繳20%所得稅的做法,沒有任何稅法依據。雖然能夠提高稅收征管的便利性,但是加大了基金投資者的稅負,造成了稅收制度的混亂。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制定稅收條款時的不嚴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不同性質投資者稅款的做法不合理,不能在確保稅法一致性基礎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四、我國基金稅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稅問題?
首先需要澄清一個理論和現實的分歧。一些學者認為,我國基金稅收存在嚴重的多重征稅問題,主要理由是:作為同一筆信托資產,基金資產在委托狀態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時承擔了兩次以上不同類別的稅收。如,基金投資股票、債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后,投資者在獲得分紅時仍要納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投資者買賣基金也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上述結果僅來自于理論上的推理,其中多數條款仍屬于“暫免征”狀態,或許將來征收時會得到印證,可目前的征管實踐并非如此。
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基金業貫徹的是優惠多、稅負輕的財稅政策思路,稅制設計的主觀意愿是避免多重征稅,現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基金在我國尚屬新興金融工具,對其進行稅收界定還存在一個理論認識和深化的過程,少數環節仍然呈現出多重征稅或稅負不公的情況。體現在:(1)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了雙重稅負。不同于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價格等于單位凈資產值,當開放式基金獲得派息和分紅時,基金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按規定企業投資者需為贖回和申購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差價中已經包括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了20%稅收的派息、分紅額(其他部分是證券差價收入),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企業買賣封閉式基金也會產生類似情況,但封閉式基金的市場價格并不等于凈資產值,對買賣價差征稅可以理解為對資本增值課征的利得稅,不屬于多重征稅。(2)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既征收營業稅,也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金融保險企業買賣金融商品需繳納營業稅。這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商品增值額未列入增值稅范圍,造成了稅源流失,由于對金融產品增值額的確認在理論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障礙,只好通過開征營業稅進行彌補。但是,從基金投資者角度分析,同樣屬于買賣基金的價差收入,金融企業投資者承擔了雙重稅收,非金融企業投資者只承擔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沒有承擔稅負,稅負顯然不公平。
開放式基金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承擔雙重征稅的根源在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錯位。被投資企業分給基金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資產時被提前扣繳了所得稅,但是。這些投資收益并沒有作為稅后收益隨即分配給投資者,而是重新計入到基金資產中進行資本增值性運轉,必然在資本增值實現時承擔資本利得稅。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延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做法來解決,即在基金分配時對分配額代扣代繳投資收益稅。一方面,分配額可以在納稅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資者手中,基金凈資產隨即因除息而減少,相應地基金價格回落,資本增值的稅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額中還包括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益,從而彌補有做法中這部分差價收益不用納稅的稅法漏洞。同時,在基金分配時征稅的做法恰恰符合對基金征稅國際貫例中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這也對將來我國為適應基金跨國投資提供—個共同的稅法口徑。
對于金融業增值額的納稅問題在國外討論已久,考慮到增值確認的技術困難,以及鼓勵資本流動的原因,多數國家還是免征了金融業的交易稅(增值稅)。我國基金業處于發展階段亟需大量流量穩定的資金支持,培育機構持有者是已被國外經驗證實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我國金融企業投資基金時需要負擔5.5%的營業稅及附加和33%的企業所得稅。稅負明顯偏高于非金融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為培育基金機構投資者,建議可以對金融企業買賣基金暫免征營業稅。
參考文獻
自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各國相繼出臺了各自的經濟刺激方案。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帶來的沖擊,我國政府也連續出臺了一系列經濟政策,其中,稅收政策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一、稅收政策調整的背景受金融危機的影響
2009年我國經濟面臨嚴峻的挑戰,各項經濟指標出現了回落,這是本輪稅收政策調整的最大背景。由于金融危機的蔓延,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經濟增速放緩,出口下滑,市場流動性趨緊壓力激增,政策取向開始大幅調整,并定位為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從宏觀經濟層面來看,我國經濟仍然面臨著諸多挑戰。
(一)經濟復蘇之路依然漫長從2009年的各項宏觀數據來看,宏觀經濟還處于艱難復蘇初期:盡管國家對相關行業多次出臺出口退稅政策,出口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大量的貸款投放并沒有使微觀經濟快速復蘇,實體經濟增長的基礎還不牢固;企業的生產成本有所降低,但金融危機過后,資產大幅縮水引起需求下降。
(二)出口形勢難言樂觀出口作為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其快速增長一直是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世界經濟增速明顯減緩,盡管出口結構升級和出口市場的多元化以及出口退稅率的提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外部需求變化對出口的影響,但是較高的出口依存度將使我國經濟在歐美消費持續疲軟的情況下難以獨善其身。
(三)通脹預期不斷增強未來一段時間內,通貨膨脹形勢仍然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方面要刺激消費拉動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卻存在強烈的通脹預期,將給財稅政策的具體實施提出嚴峻挑戰。
二、稅收政策調整的效應分析面對復雜的經濟形勢,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財稅政策來提升市場信心、擴大需求拉動經濟增長、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
比如,兩次大幅度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和暫時免征存款利息稅、個人證券賬戶資金免征利息稅、抗震救災及支持災后重建系列稅收政策等。這些惠民生的舉措,受到老百姓熱情贊許。而在稅收政策調整中,對實體經濟的影響集中體現在增值稅改革和大范圍調高出口退稅率方面。
(一)增值稅轉型對實體經濟的影響效應明顯2008年11月初國務院出臺擴大內需十大措施,公布了增值稅轉型方案,這是我國歷史上較大的一次減稅行動,對實體經濟的影響效應明顯。
基于宏觀層面的視角,此次增值稅轉型有利于推動產業升級和轉型,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和行業因資本有機構成差異造成的稅負失衡,有利于降低資本有效稅負,促進研發投入,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在出臺時機上,在經濟總體趨緊的情況下出臺這項改革避免了投資過熱風險,也有利于提高我國企業抗風險能力和克服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基于微觀層面的視角,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將減輕企業稅負,降低投資成本,增加企業盈利,有利于鼓勵企業增加投資,尤其是機器設備投資比重較高、資產耗損較快、投資回報率較低的行業受益較大。轉型后的增值稅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更新,將對投資產生明顯的導向作用,而且會使企業的投資周期明顯縮短。同時,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低至3%,也有利于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但要引起注意的是,轉型將刺激企業增加投資,會對勞動力需求產生影響,在其后的配套政策中應防止實物資本投入對人力資本的過度替代,以免對就業產生消極影響。
(二)出口退稅率提高是把“雙刃劍”
從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為穩定外需,中央7次提高出口退稅率,將綜合出口退稅率由12.4%提高到13.5%。長期以來,擴大出口一直是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驅動力,并由此形成了出口導向型的產業結構和經濟政策。近年來出口退稅政策的不斷調整,對于優化出口結構,抑制外貿出口過快增長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從長遠看,出口退稅率的適當上調雖然對減輕國內就業壓力具有積極意義,但目前對于出口企業的實際影響不大。當前最主要的壓力還是整體的需求在下降,這并不是靠出口退稅就能解決的。以鋼鐵業為例,目前北美、歐盟等地區部分制造業的開工率還不到60%,因而對鋼材需求并不高。對企業而言,退稅政策只能惠及一時,長遠來看,最發愁的仍然是訂單。
而實際上,提高出口退稅率也是一把“雙刃劍”。出口退稅率上調后,外國采購商必然相應降低產品報價,在一定程度上使出口退稅補貼了外商,出口企業的收益反而會小于外商采購商。同時,上調出口退稅率,有可能引發新的國際貿易爭端。在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情況下,出臺外貿政策尤其要謹慎和小心。對于政府而言,應抓住時機對稅收政策調整做出理性選擇。應借此機會推進出口稅收支持政策的轉型,按照優化出口產品結構的要求進一步調整出口退稅政策,結合企業所得稅改革,取消針對外商投資舉辦出口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其納入出口結構優化的調控范圍,消除由此引發的國際貿易爭端。
三、對金融危機下我國稅收政策再調整的建議
國際金融危機造成美國、歐盟以及新興市場國家的經濟增長放緩,并伴隨著通貨膨脹的預期,對全球未來幾年的經濟前景形成了深遠的影響。在外需下降的情況下,中國經濟要想保持可持續增長,必須要拉動內需和增強企業的活力。未來的政策要在避免中國經濟“滑坡”和防止通貨膨脹之間找到一種動態的平衡。我們認為,在稅收政策上應更多地發揮減稅的作用,同時加大財政對改善民生、自主創新、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一)個人所得稅改革目前中國不但外需不足,而且內需也不足,特別是居民的消費需求偏低。
如果要彌補外需不足帶來的影響,必須要提高內需。光靠投資,持續性不足,故只有擴大居民消費,才是長久之策。而居民消費不足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居民收入水平比較低。
所以,2009年12月5日至7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擴大居民消費需求”置于結構調整的首要位置,凸顯出國家解決目前投資與消費失衡這一問題的決心。目前我國財富過多地集中在政府手里,這勢必影響民間的投資與消費。因此,“還富于民”將是未來政府必須要著力解決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改革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由于當前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較低、稅率較高,加上實行分類所得課稅模式,使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基本上落在廣大工薪階層的身上。因此,改革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提高個稅費用扣除標準、將分類所得課稅模式改為綜合所得課稅與分類所得課稅相結合的征稅模式等措施,將對刺激居民消費產生一定的作用。
(二)降低中小企業稅負目前,我國各類中小企業已占我國企業總數的99.8%,其工業產值、實現利稅和出口總額分別占全國的60%、40%和60%左右。從就業方面而論,近年來,我國每年75%左右的新增就業機會來自中小企業。
①長期以來,中小企業是就業和經濟增長的主力軍,把錢留給它們去投資是最理想的。遺憾的是,中小企業長期存在融資難、稅負重的問題,如今又遇到了金融危機和經濟增速放緩,很多已在危機中倒閉。如果能給他們大幅減負,相當于為其提供了一筆難得的融資,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無疑是雪中送碳,其效果將是顯著的。然而,政府實施的5500億減稅方案,中小企業真正從中受惠不多。
②如果給中小企業減負,會更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升級,也有利于民營經濟的發展。從這個角度出發,政府應該多給中小企業免稅,這將會明顯拉動就業的增長、促進經濟的發展。當然,減稅就是減收,在支出不變的情況下會擴大赤字。考慮到目前政府擁有良好的財政狀況和良好信譽,政府可以通過發行國債來彌補赤字,并且發行成本很低。由政府發債來給中小企業減負,實際上是引導資金流向更有效率的地方,同時中小企業的存活與發展會擴大稅源。這對于優化當前偏重重化工業、嚴重依賴投資的經濟結構和提升就業有“一石二鳥”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計金標《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稅收政策調整分析》《,財政與稅收》2009年第3期。
。正義有兩個原則,第一個是平等自由的原則,第二個是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三者之間是詞典式序列,不可逾越。而其中的關鍵就是“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稅收公平衡量有兩大原則:一個是受益原則;另一個是支付能力原則。受益原則是將公共物品類比于私人物品,主張以納稅人能夠從政府公共服務中獲得的收益大小來充當確定稅收負擔的分攤標準,以實現公平的原則。但是在稅收實踐的發展中出現了一些問題,特別是功利主義的興起,沖擊了受益原則。
(二)效率優先原則
嚴格的效率優先原則要求稅收不干預資源配置,避免納稅人會因為納稅而改變自己的效率經濟活動,最后導致社會蒙受額外的損失。同樣在經濟學中要做到這一點,必須有很多前提假設:(1)每個消費者、生產者的邊際替代率相同,且同意物品在生產和消費雙方的邊際替代率相同。(2)工作與休息的邊際替代率等于休假體驗與收入體驗之間的邊際轉換率,同時也等于工資率。(3)未來消費與現代消費之間的邊際替代率等于未來生產和現在生產的邊際替代率。學者們一般將稅收的影響概括為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從社會總效用最大化去考慮的話,最優稅收制度要求征稅導致的消費減少對于任何一種商品的比例都是相同的,也就是等比例下降準則。如果政府采用扭曲性的商品稅來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的化,那么最優稅率結構應使得每一種商品的實際消費都同比例地減少,從而保證稅前稅后,或者說征稅與否的消費結構保持不變,而減少的消費全部以稅收形式轉移到了政府手中。這樣就可以使得稅收的扭曲效用降到最低,效率的損失被降至最小,從而保證社會總效用達到最高點。
(三)兼顧原則
最優稅收制度理論提出了三個重要的結論,其中前兩個是比較容易理解的:第一,低收入家庭的在社會總福利中所占的權重較大,因此在稅收上可以給予其適當的優惠;第二,在商品稅制度上,對低質量的商品進行補貼,對收入邊際效應為正的商品正稅,對奢侈品征以重稅。這也是全球各國在制定稅收制度時都普遍采納的結論。而第三個結論就需要加以詳細闡釋了,莫里斯提出了“倒U型”最有所得稅率,即高收入者高納稅,低收入者低納稅,但收入級別的最高檔和最低檔的邊際稅率特別低。如果最高收入階層受到邊際稅率為零的刺激,就會促使最高收入階層減少閑暇,反而會使稅收總額增加,提高了社會總福利,最終維護了社會的公平。當然在最優線性所得稅時,反彈性原則同樣適用于所得稅的優化問題,即勞動的供給彈性越大,則稅率就應該越小。通過對整個西方稅收理論發展脈絡的梳理,可以看到效率與公平衡量的問題始終處在稅收制度的核心。我國在實際應用稅收理論的時候必須考察該理論的前提假設是否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比如完全競爭的市場就不太符合我國的基本情況,因為我國的市場經濟在實際上是不健全的。當然,套用馬克思•韋伯的觀念,這些學術上的研究一定存在理想化的特征,因此這些理論在實踐運用和制度對比的時候,這些稅收理論只需要發揮價值參照的作用即可。所以下面將分析我國稅收政策的實際情況和改進措施。
二、我國稅收政策的特點
(一)分稅制
分稅制是我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特點,是指將全部稅種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借以劃分中央與地方之間財政收入的問題,其提出的最初目的是解決中央財政危機。文章最開始提到的“營改增”的背后就是分稅制的問題。按照現行的分稅規定,營業稅是全部歸地方政府所得的;而增值稅屬于共享稅種,中央政府可以拿走其中的四分之三,所以有人說如果所有的“營改增”都完成了的話,地稅部門就可以半退休了。從理論上來說,分稅制是一項較為理想的制度,因為其是由事權來決定財權的,可以有力地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同時保障了中央政府的穩定收入,滿足國家層面上公共支付的需要,也有利于中央通過財權對地方進行控制。
(二)稅收成本
上文提到的三個理論都忽略了稅收的成本問題,特別是政府去征稅的成本。但實際上稅收收入在扣除征稅成本之后的純收入才是政策制定者們最關心的。因此在制定政策時都會考慮其征收的成本。有一個很著名的例子就是窗戶稅。我國2006年取消農業稅,相信也一定有這個考慮。隨著第二、三產業的高速發展,農業能夠提供的稅收已經很少了,但是征收農業稅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除了經濟成本外還是社會成本和政治成本。2006年以前,我國農村大多都是因為政府要求農民必須照章納稅,但是很多農民交不出稅,被逼無奈只能出此下策了。所以,我們政府在制定稅收政策的時候一定會考慮課稅的收益與成本之間的關系來進行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