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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國務院同意,勞動保障部、教育部和人事部共同制定并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推動職業學校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意見》。該《意見》要求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和人事部門要面向各類職業學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對考核合格者,由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在各類職業學校中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落實中央提出的“在全社會實行學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貫徹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精神的具體行動,對于提高勞動者素質,推動就業準入制度的實施,促進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增強職業學校畢業生的就業能力、創業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見。
《意見》明確要求:經勞動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認定,職業學校所設專業的教學內容與國家職業標準要求相符合的,其畢業生申請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時,理論課考試成績合格者可視為鑒定理論考核合格,按照職業技能鑒定有關規定只進行操作技能考核。這將意味著,越來越多職業學校畢業生在畢業時,不僅可以取得學歷文憑證書,還可以取得就業的通行證-職業資格證書。這對于拓寬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渠道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職業資格證書是表明勞動者具有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和技能的證明,是勞動者求職、任職、開業的資格憑證,是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勞動者的主要依據。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提高勞動者素質的重要措施。目前,“就業靠競爭,上崗憑技能”的觀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全國每年大約有500多萬人參加近千種職業的職業資格考核,累計已有3500萬人取得了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考評員按職業技能鑒定所、站職責分別負責技術等級的考核、評審以及技師、高級技師資格考核評審。
二、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任職條件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在本地區本行業工種(專業)中有較高威信。
3.有本工種工齡十年以上,有豐富的專業理論知識和較高的操作技能,并必須具備技師、高級技師或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4.經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培訓合格,取得《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合格證書》。培訓的主要內容是:考評員的職責、職業技能鑒定的工作規程、方式、方法、技術等級標準(技師任職條件)、評分標準、工作守則,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知識。
考評員資格培訓由相應的勞動行政部門實施。
三、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申報和審批
1.申報程序。由本人所在單位推薦、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名,征得本人所在單位同意,填寫《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審批表》,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送相應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2.申報材料。本人學歷證明,《技術等級證書》、技師或高級技師合格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以及證明本人工作業績,技術革新等方面的貢獻和成果的材料。
3.核準權限。考評員資格由相應的勞動行政部門核準。
4.資格證書。經批準取得考評員資格的,由批準的勞動行政部門發給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證書、胸卡。資格證書、胸卡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按勞動部統一式樣印制。
四、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管理
1.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由相應的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勞動行政部門應建立考評員檔案。
法醫文證審查是檢察技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方法之一,它通過審查確認鑒定的方法、手段是否合法、科學,鑒定結論是否準確,為偵查和訴訟提供可靠的依據,確保案件質量,避免錯案發生。但是目前檢察機關文證審查存在著諸如審查率偏低、制度缺失等問題嚴重制約著法文證審查工作的發展。筆者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就如何加強法醫文證審查工作進行一下闡述。
自2012年以來,筆者所在單位共辦理技術性證據審查案件300余件,通過審查共發現問題鑒定11件,其中退回重新鑒定并改變鑒定結論2件,退回補充材料、修改瑕疵9件,發出檢察建議1件。避免了在檢察機關由于法醫鑒定結論錯誤而導致發生錯案,較好地履行了檢察法醫的監督作用。
一、將強化法醫文證審查工作作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環節
一是實行檢察技術人員一體化管理工作機制。為切實有效解決現有鑒定資源因鑒定能力、鑒定質量、設備配置、地域分布等原因導致的諸多問題,以市級院為單位,按照“整合資源,優化配置,積極推進一體化進程”的工作發展思路,大力推行技術鑒定一體化工作管理機制,統籌管理,統一調配全市專業技術鑒定人員和技術裝備。同時為確保法醫人員素能適應工作開展需求,要經常采取“請進來”和“送出去”的方式讓法醫人員參加多種類型的培訓和練兵,切實提升業務技能和工作水平。
二是將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切實納入法律監督環節。對外加強與公安、法院等單位的橫向聯系,對內強化技術、偵監、公訴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做到凡是進入檢察環節的有技術性鑒定結論的案件,不經過法醫文審,一律不結案,形成相互制約、互相監督的法醫文證審查機制。
三是將工作列入檢察長工作調度范圍。為保證法醫文證審查工作健康有序開展,有效運用法醫文證審查搞好法律監督,從源頭上切實化解各類社會矛盾,應當把法醫文證審查工作列為檢察長工作調度范圍,檢察長和分管檢察長定期召集技術部門和辦案科室的人員參加的文證審查案情分析會,及時梳理工作重點,討論疑難案件。
二、實現文證審查監督全覆蓋
一是注重提升審查率,努力實現人身損傷案件全覆蓋。改變原來法醫文證審查工作局限在刑事案件領域、工作覆蓋面較窄、案源較少的現狀,將法醫文證審查的范圍擴展到偵監、公訴、民行、監所、控申以及自偵等多個辦案部門,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各個領域,為各項檢察工作開展、化解社會矛盾爭得主動。工作中要大力倡導案件的文證審查率,確保檢察機關辦理的涉及人身損傷案件鑒定結論的全覆蓋,切實提高監督的廣度和力度。市級院在考核辦案工作時,要將原來單純考核辦案數量變為即考核數量同時又考核文證審查率。
二是注重將監督關口前置,加大對社會鑒定機構等出具的鑒定結論的審查和把關。針對社會鑒定機構和某些公安法醫門診結論準確性不穩定、可信度不高,特別是在法院審理的一些自訴案件中,缺乏有效監督的司法鑒定更易成為當事人紛爭焦點等問題,充分發揮文證審查監督職能作用,把審查監督觸角延伸至進入訴訟程序的社會鑒定機構和法醫門診作出的鑒定結論上,通過采取聯合審查、定期檢查等方式,嚴防因鑒定結論不準確導致涉檢案件的發生。
三、加強法醫文證審查工作程序化、規范化
一是要總體程序綱目清晰。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對文證審查的總體程序、送審范圍、委托方式,審查方法、資料存檔和責任追究等問題進行明確規定。各業務部門在接到人身損害等含有技術性證據的案件后,必須將鑒定結論提交技術部門由技術人員進行專業審查,檢察技術部門接到委托后,應當及時指派法醫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文證審查意見書,對送審的技術性鑒定材料給予明確的意見,以幫助刑檢部門把好證據審查關。法醫人員要主動與偵查機關一起開展疑難案件當事人病歷審查制度,要求公安機關在提請重大疑難案件時,不但要隨卷附送鑒定材料,還要附送必要的病歷材料。
二是圈定重點審查范圍,規范委托方式。將重點審查范圍圈定在刑檢部門辦理的傷害類案件和交通肇事類案件中的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學鑒定結論、分析意見書、分析報告、檢驗報告等,刑檢部門辦案人員遇有需要送審的技術性證據材料上辦案系統辦理委托文證審查手續,同時需要將案件的簡要案情、被鑒定人的有關情況、技術性鑒定結論(含附在卷內的鑒定依據材料)的復印件或掃描件等一并發送檢察技術部門。對于證據材料在偵查監督環節已經進行過審查的,公訴部門可以不再委托送審,但是鑒定材料與之前發生變化的仍需委托送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婦聯、工會、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加強母嬰保健宣傳教育,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有關行政部門、新聞媒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必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取得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開展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人工授精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取得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名單,并將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單位的名單告知民政部門。
第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從事助產技術、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并取得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人工授精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第七條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負責對有異議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等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出人選,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育齡婦女、孕產婦、嬰幼兒提供保健服務。
婚前醫學檢查、產前檢查、產前診斷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價格、衛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人員的婚前醫學檢查,應當減免收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應當到當地婚前醫學檢查單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準備結婚的當事人一方為外國人、華僑,或者為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的,應當到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婚前醫學檢查單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必須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婚前醫學檢查的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婚前醫學檢查項目。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當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定期到邊遠地區開展巡回婚前醫學檢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批準醫療保健機構設立婚前醫學檢查點,方便群眾就近檢查。
第十條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當對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及時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并建立婚前醫學檢查檔案。
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應當提出暫緩結婚的書面意見。
對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并及時告知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 對婚前醫學檢查不能確診的,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當告知受檢查者到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確診,并根據確診結果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孕婦應當在懷孕十二周內到當地醫療保健機構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定期接受產前檢查、孕產期保健教育和醫學指導等孕產期保健服務。
非本省戶籍的孕婦在本省暫住的,應當到居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四條 推行母嬰保健保償制度。醫療保健機構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與其簽訂母嬰保健保償合同,約定提供孕產期、嬰幼兒保健等服務的項目,以及保償的范圍和賠償金額。
母嬰保健保償管理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對孕婦進行產前檢查,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或者有其他需要進行產前診斷的,應當進行產前診斷。
經產前診斷,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有嚴重缺陷,孕婦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其身體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書面醫學意見。
第十六條 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嚴重遺傳性疾病者施行結扎手術,或者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施行終止妊娠的,應當經本人書面同意。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接受前款規定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免費服務和休假。其費用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母嬰保健事業經費,單項列支。
第十七條 禁止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醫學上確實需要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提出申請,市、縣、自治縣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審核,并征求同級計劃生育部門的意見,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到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鑒定。
對孕婦進行產前檢查、產前診斷或者其他醫療診斷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當事人提供有關胎兒性別的信息和意見。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孕婦施行性別選擇性終止妊娠手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婦女,因醫學上需要終止妊娠的,應當由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終止妊娠醫學意見。
第十八條 實行住院分娩。不能住院分娩的,應當由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施行消毒接生。高危孕婦應當住院分娩,實行重點監護。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區域衛生規劃的要求,加強少數民族、邊遠貧困地區醫療保健機構的產科建設和人員的培養。
第十九條 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新生兒出生有缺陷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家庭接生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保護和支持母乳喂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母乳喂養提供指導和幫助。用人單位應當為婦女哺乳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嬰幼兒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對新生兒進行訪視,并定期對嬰幼兒進行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為嬰幼兒健康成長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服務。有產科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新生兒疾病篩查的取樣和送檢工作,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新生兒疾病篩查單位負責篩查、診斷、治療和隨訪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婦幼保健機構按照劃定的區域,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開辦托兒所、幼兒園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書后才能上崗。衛生保健人員、保育員、營養員還應當經過有關專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的技術證書。
兒童憑健康證明辦理入托、入園手續。
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和入托、入園兒童的健康檢查,應當到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并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行醫的醫療器械和設備,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人工授精、新生兒疾病篩查、醫學技術鑒定、助產技術、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家庭接生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的;
(三)擅自出具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四)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的;
(五)偽造、變造、出賣本辦法規定的許可證、合格證和有關證明的;
(六)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
(七)擅自向當事人提供胎兒性別信息和意見的;
(八)擅自對孕婦施行性別選擇性終止妊娠手術的。
醫療保健機構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 托兒所、幼兒園違反本辦法規定,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書的人員從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員工作,或者錄取未經健康檢查或者經健康檢查不宜入托、入園的兒童入托、入園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衛生保健合格證書開辦托兒所、幼兒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招生和辦所、辦園。
第二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個人頒發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辦理婚姻登記,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技部的管理職能、管理權限、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生技部的管理工作。[文秘站網-]
二、管理職能
1、負責牽頭制定公司年度月度生產計劃、有關目標責任的制定與考核。
2、負責本廠生產技術、環保、節能、科技進步、計量、更新改造工作等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3、負責生產統計管理。
4、負責倉庫日常管理。
5、負責物資采購工作的日常管理。
6、負責機組對外檢修維護、大修、小修、臨修、事故搶修等外包工作的日常管理、協調、驗收。
7、負責備品備件的申報工作。
三、管理權限
1、有權對公司各部室、單位的相關工作檢查、指導、協調、和監督。
2、有權對分管范圍內的工作提出考核及獎勵意見。
3、有權對所管理的大修、更改、基建、及科技專項資金進行協調、控制、監督、指導。
4、有權對違反上級法規、條例、文件的行為提出考核意見。
5、有權對違反標準化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或向上級報告。對不符合有關標準化法規要求的技術文件、有權不予簽字。
6、有權要求各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統計數據及資料。
7、有權對本部門工作范圍所涉及的專業人員的進修、培訓提出建議。
8、有權對本部門編制的各類文件進行解釋。
9、有權對生產管理體制提出改進、完善的建議。
10、有權代表本廠審查、鑒定承攬工程項目單位的資質并擇優作出選擇。
11、有權對公司工程技術、生產管理人員晉級(職)、調動、職稱評定提出建議。
四、管理內容和要求
1、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以經濟效益為龍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政策和上級頒發的有關技術規程、規范和各項技術管理制度,并結合本廠的具體情況編制有關生產技術管理細則并監督執行。
2、從技術上對安全管理負責,參與調查、分析安全管理工作中發生的異常問題,從技術上提出防范措施,并組織監督實施。
3、負責職責范圍內各專業例會的籌備和組織,并對會議效果進行監督。
4、負責建立健全技術責任制。
5、技術監督管理
(1)負責金屬監督、化學監督、環保監督、高電壓監督、熱工儀表監督、電氣儀表監督、鍋爐及壓力容器監督等項技術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大小修及日常的金屬監督測試工作。
(2)負責各類技術標準措施并監督實施。
(3)負責向檔案管理部門提出技術標準購置、發放意見。
(4)負責技術標準的宣傳工作,并監督執行。
6、設備管理
(1)負責組織落實設備全過程管理工作。
(2)負責設備的可靠性、安全性、經濟性均達到國內同類設備的先進水平。
(3)負責分析設備的物質壽命、經濟壽命、技術壽命,并及時提出設備更改、完善的意見,保證在用及備用設備狀況完好。
(4)負責設備、材料、備件購置的技術管理。
(5)負責設備維修維護、消缺管理。
(6)負責設備報廢、退役、調撥的鑒定及審核。
(7)負責地下管網及隱蔽工程的技術管理。
(8)負責設備異動、設備分工及設備評級管理。
7、檢修管理
(1)負責編制設備檢修月度、季度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2)負責大修資金的管理。
(3)負責大、小修計劃的編制、審核、并組織實施。
(4)負責檢修質量驗收,質量檢查監督的管理。
(5)負責綜合平衡各單位檢修工作進度,協調、指導解決檢修中存在的技術問題。
(6)負責檢修文件的管理,并配合檔案部門做好資料歸檔工作。
(7)負責與承修單位簽訂設備檢修承包技術協議,接受廠長委托簽訂合同,并核實合同或協議執行情況。
(8)負責檢修工程的總結,組織進行冷熱態驗收。
8、設備更新改造管理
(1)負責編制更新改造可行性報告及計劃,并組織實施。
(2)負責更新改造資金的管理,定期對更改費用情況及預測資金進行平衡。
(3)負責對更新改造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控制監督、組織驗收、施工中嚴把質量及進度控制,協調指導解決工程中存在的技術問題。
(4)負責更改工程的文件管理,并配合檔案管理部門做好資料歸檔工作。
(5)負責與承攬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或協議。
(6)負責編制及修訂技術改造規劃,并組織進行可行性調查研究。
9、節能管理
(1)負責編制節能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2)定期對節能工作進行總結,將總結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3)負責節能全過程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指導和監督。
(4)對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變化進行分析,并根據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提出獎罰意見。
(5)負責節能技術、成果的推廣、研究和應用。
(6)負責編制節能措施,建立健全各類獎罰制度,并監督實施。
10、科技進步管理
(1)負責編制科技進步計劃、規劃并組織實施。
(2)負責科技專項費用的管理。
(3)負責科技成果的研究、推廣、申報、評審、鑒定和獎勵工作。
(4)負責科技情報、資料的收集、整理、利用以及技術交流活動的組織。
(5)負責專利事務管理工作。
(6)負責組織開展計協活動。
(7)負責合理化建議的審理及實施工作。
11、環境保護管理
(1)負責塵、毒、廢水、廢渣、噪聲、工作場所的溫、濕度及生產、生活水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2)負責污染問題的調查、分析以及污染治理方案的研究與實施。
(3)負責落實完成廠長的“環保責任書”。
(4)負責指導廠環監站技術業務工作。
(5)負責編制環境保護計劃、規劃、并組織實施。
(6)定期向上級環保部門匯報環保各類指標。
12、計量管理
(1)負責監督、指導各計量室的技術業務工作。
(2)負責編制審核計量器具的鑒定計劃。
13、設備可靠性管理
(1)負責設備可靠性定理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及指標的測算。
(2)負責控制各類影響等效可用系數的因素,保證完成省局核定的指標,力爭使等效可用系數達到國家一級企業的水平。
14、計劃、統計管理
(1)負責公司年度生產計劃、基建計劃及月度計劃等,并監督執行。
(2)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電力工業統計指標解釋》等有關統計法。
(3)負責各項生產經營計劃指標完成情況的統計工作,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領導匯報。
(4)負責建立各類統計臺賬。
15、備品配件的管理
(1)負責事故備品定額的修編,并了解事故備品專項流動資金使用情況。
(2)負責備品配件綜合技術管理,組織處理備品配件購置、加工、配制保存、調撥及報廢過程中的技術問題。
(3)負責健全備品配件圖紙等技術資料。
(4)負責完善備品配件全過程管理程序,并監督執行。
(5)參加事故備品及其他重要備品配件的驗收、鑒定及定期試驗。
(6)審核購置、加工、配制事故備品的圖紙等技術文件或技術要求,核定調撥及報廢的備品配件。
五、檢查與考核
1、本標準執行情況接受公司監督部門的檢查與考核。
第二條 母嬰保健工作應當以預防為主,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實行以保健為中心、保健與臨床相結合、醫療保健服務與自我保健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領導,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本行政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設立母嬰保健專用資金項目,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建立有利于母嬰保健工作的各項制度。
第四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市和區、縣其他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婦聯、工會等組織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五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醫務工作者,應當遵守醫德規范,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六條 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條 本市實行婚前醫學檢查制度。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第八條 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區、縣以上婦幼保健機構和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以下統稱婚檢機構)負責指定范圍內的婚前醫學檢查工作,并對接受檢查人員提供婚前衛生指導和咨詢。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所批準和指定的婚檢機構名單予以公告。
第九條 婚檢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不得隨意增加或者減少檢查項目。
區、縣婚檢機構對婚前醫學檢查中不能確診的病例,應當轉到市婚檢機構確診。
第十條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在辦理結婚登記前三個月內,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婚檢機構,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一條 婚檢機構對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發現患有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在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中注明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經男女雙方同意,按照醫學意見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婚檢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市物價、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收費標準,所收費用用于婚前醫學檢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服務區域和職責,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孕產期保健服務是指婦女從懷孕開始至產后四十二天內,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項目,為孕產婦和胎兒、嬰兒提供的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四條 對接觸可能導致胎兒發生先天缺陷的有害因素的懷孕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安排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健康檢查結果提出醫學指導意見。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學指導意見,安排女職工從事適宜的勞動。
第十五條 生育過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有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醫療保健機構對已接受醫學檢查的,應當出具診斷證明。
第十六條 醫師在診治活動中,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建議其到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遺傳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醫師對被診斷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七條 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建議孕婦到具有產前診斷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診斷。
經產前診斷,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八條 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結扎手術的,應當經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并簽署意見。接受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并全額報銷手術費;無報銷渠道的,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給予報銷。
第十九條 提倡孕產婦住院分娩。鄉、鎮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創造和改善接納孕產婦住院分娩的條件;遇有高危孕產婦,應當將其轉到有監護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分娩。
第二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對所接生的新生兒,出具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家庭接生的,由接生員報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并由該機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孕產期保健檔案,執行國家規定的監測、報告、評審制度。
第二十一條 嚴禁采用技術手段擅自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醫學上確需鑒定的,必須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章 嬰兒保健
第二十二條 推行母乳喂養。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住院產婦創造母乳喂養的條件,指導母乳喂養。
哺乳期女職工所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女職工哺乳創造必要條件,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乳母禁忌的有害作業。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婦幼保健機構和鄉、鎮、街衛生院根據職責分工,提供下列嬰兒保健服務:
(一)對新生兒進行家庭訪視;
(二)對嬰兒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
(三)提供有關母乳喂養、合理膳食等科學育兒的指導和咨詢服務;
(四)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嬰兒保健服務。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兒出院或者出生后一周內,撫養人應當到產婦所在地的鄉、鎮、街衛生院進行登記,按照兒童保健制度建立保健卡冊。
第二十五條 本市建立新生兒疾病篩查制度。新生兒接生單位負責新生兒疾病篩查的取樣和送檢工作;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新生兒疾病的篩查工作,對新生兒接生單位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質量監控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婦幼保健機構應當開展嬰兒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并按照職責分工對托兒所、保育院衛生保健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托兒所、保育院應當具備保護嬰兒健康的衛生條件,并建立衛生保健制度。入托兒童以及保教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第五章 技術鑒定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分別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實行二級終結鑒定制,市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結果、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持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查結果或者診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醫療保健機構所在區、縣鑒定委員會申請醫學技術鑒定。
申請醫學技術鑒定的,應當向鑒定委員會提交有關材料,填寫《母嬰保健技術鑒定申請表》,并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用。
第三十條 區、縣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接受鑒定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鑒定,出具醫學技術鑒定證明;發現疑難病癥的,出具醫學技術鑒定證明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申請人對區、縣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鑒定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市鑒定委員會依前款程序,進行鑒定并出具證明。
第三十一條 鑒定委員會進行醫學技術鑒定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從事下列母嬰保健服務項目的,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一)婚前醫學檢查;
(二)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
(三)結扎和終止妊娠手術;
(四)早孕醫學檢查、產前檢查和接生。
第三十三條 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從事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醫學學歷和技術職務,接受專門培訓并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相關的技術服務工作。
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專門業務培訓,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后,方可從事家庭接生工作。
第三十四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每年審驗一次。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設母嬰保健監督員,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婦幼保健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母嬰保健工作進行質量監測和技術指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有關合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并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醫學技術鑒定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遺傳病診斷證明、產前診斷證明的。
前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第三十八條 從事母嬰保健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執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母嬰保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條 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鑒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
各區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房管部門)負責轄區范圍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實施房屋安全檢查和“三防”搶險救災,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與房屋損壞有關的人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對違反《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條 《規定》第五條所稱“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是指廣州市房屋鑒定事務所(以下簡稱市鑒定所)。市鑒定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管理和管轄范圍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五條 《規定》第六條所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是指經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批準,領有《房屋安全鑒定許可證》的區房管部門屬下單位。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六條 申領《房屋安全鑒定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建筑結構及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職稱的2人以上;
(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二年以上并領有《房屋安全鑒定員證》的房屋安全鑒定人員2人以上。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必須持有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安全鑒定員證》,方可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
第八條 申領《房屋安全鑒定員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建筑結構或相關專業中專文化程度以上,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一年以上;
(二)經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崗位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許可證》和《房屋安全鑒定員證》實行年度審核制度。
第十條 市鑒定所的職責范圍:
(一)中央、省、市屬單位、駐穗部隊或外地駐穗機構所有的房屋安全鑒定和責任賠償鑒定(含責任分攤、修復費估價,下同)。包括:中央、省、市屬單位、駐穗部隊或外地駐穗機構開設影劇院、旅業、餐飲業、公共娛樂場所開業前和資質年審前的房屋安全鑒定。
(二)省、市法院委托的房屋安全鑒定和責任賠償鑒定;
(三)征地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搬遷房、建筑施工工地周邊房屋進行的房屋安全鑒定和責任賠償鑒定;
(四)其他技術難度大、復雜項目的房屋安全檢查和鑒定;
(五)當事人委托的房屋安全檢查和鑒定。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職責范圍:
(一)區級單位所有房屋、直管房和私房的安全鑒定或責任賠償鑒定,包括:區級單位的開設影劇院、旅業、餐飲業、公共娛樂場所開業前和資質年審前的房屋安全鑒定;
(二)區法院委托的房屋安全鑒定和責任賠償鑒定;
(三)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委托、授權的房屋安全鑒定和責任賠償鑒定。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有異議的,可在鑒定意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市鑒定所申請重新鑒定,在重新鑒定期間,市鑒定所未發出鑒定書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書依然有效。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檢查是房屋所有人的責任。
征地拆遷范圍內已房屋拆遷公告的房屋安全檢查由建設單位負責。
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安全檢查責任,由物業管理企業依照約定承擔。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或領有《房屋安全檢查許可證》的單位對其房屋每年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房屋安全檢查應在每年11月5日前完成。
如發現危險房屋或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房屋,房屋安全檢查單位應及時向區房管部門報告并告知房屋所有人,由區房管部門通知房屋所有人或有關人員向市鑒定所或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以下統稱房屋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檢查單位須經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批準,領有《房屋安全檢查許可證》,方可從事房屋安全檢查業務。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檢查人員必須持有《房屋安全檢查員證》,方可從事房屋安全檢查業務。
第十七條 申領《房屋安全檢查許可證》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建筑結構及相關專業的初級以上職稱的2人以上;
(二)從事房屋管理工作并領有《房屋安全檢查員證》的房屋安全檢查人員3人以上。
第十八條 申領《房屋安全檢查員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建筑結構專業知識,從事房屋安全檢查工作一年以上;
(二)經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崗位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檢查許可證》和《房屋安全檢查員證》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年審不合格的,取消其資格。
《房屋安全檢查員證》的持證人調離原工作崗位時,所在單位應當收回其證件,上交發證機關。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檢查人員檢查房屋發現有亂拆、亂改、亂搭、亂建、超負荷使用房屋或堵塞消防通道的,應當做好記錄,告知房屋所有人,督促其治理。
第二十一條 房屋發生自然災害或火災事故或其他事故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及時向區房管部門報告,并向房屋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 《規定》第十五條建立房屋安全檔案應按照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的要求進行資料歸檔、裝訂、管理。
房屋安全檔案資料應有房地產權證書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租賃合同或證明與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件的副本,建筑、結構施工圖和地質資料,歷年房屋安全普查和鑒定的記錄、普查表、鑒定文書,房屋用途、裝修變更資料,以及擴、加、改、翻建、維修和白蟻防治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在房屋密集區內,10層以上高層建筑或附設地下室建設項目或對相鄰房屋有影響的建設工程,在其施工區周邊(一般為50米)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由建設單位向房屋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并按鑒定意見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因建設工程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由房管部門發出通知,督促建設單位向房屋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并按鑒定意見進行治理。
第二十四條 《規定》第十六條所稱房屋主體結構是指房屋承重墻、柱、梁、板及其他構件。
明顯加大荷載的是指在原有房屋內部插建閣樓或屋頂加建房間,增設水塔(池)、冷卻塔、廣告牌,以及安裝單機3匹以上功率空調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五條 《規定》第十七條所稱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是指房屋用途由住宅改非住宅或辦公改商業(含文化娛樂,下同)、廠房(含倉庫,下同)或商業改廠房,或其他房屋用途改變后使用荷載大于原房屋設計荷載的。
(1)鑒定站是由政府批準成立的考核鑒定機構,在政府授權和監督下對需要鑒定的勞動者進行考核鑒定。
(2)鑒定站是介于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準政府機構",它既是收費性的,又是非盈利性的社會公益型中介組織,其性質為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根據鑒定站工作需要,定編3~5人。
(3)鑒定站必須接受其管理部門(一般為其上級勞動部門)、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及勞動部的領導和監督,業務上接受水利部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指導。
(4)為保證發證部門(水利部委托的勞動部門)對鑒定站鑒定工作的有效監督,鑒定站與發證部門應嚴格分開,發證部門的同志不能兼任鑒定站站長或在鑒定站作兼職管理人員。
(5)為保證鑒定質量,實行鑒定與培訓分開的體制。教育培訓部門負責培訓,鑒定站負責鑒定,鑒定站與培訓部門應分設,其中一個部門的人員也不應在另一個部門兼職。
(6)鑒定站站長的聘任與解聘,須由上級勞動部門提出意見,經水利部同意,勞動部批準。
(7)鑒定站實行站長負責制。
二、鑒定站的權利與義務
(1)鑒定站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更改鑒定結果的非正常要求。
(2)鑒定站根據鑒定工作需要聘任考評員,在鑒定工種范圍內每個工種至少聘任3名考評員,并組成考評鑒定小組,對不適合考評工作的考評員,鑒定站有權解聘。
(3)鑒定站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并對申報人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嚴格審查。
(4)鑒定站應督促培訓部門使用統一的部頒水利行業工人考核培訓教材,鑒定站組織考核時應從國家規定的試題庫中提取試題,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5)鑒定站須每年對鑒定工種范圍內的每一種的不同等級組織一次鑒定,且在鑒定前一個月在鑒定地域內通過各種媒介發出公告,公布鑒定工種、等級、日期、報名條件、收費標準等事項,并接受申報者對有關問題的咨詢。
(6)鑒定站應建立完整的鑒定技術檔案,并將主要內容輸入計算機,以滿足統計、查詢的需要。
(7)鑒定站應不斷完善管理制度,重視鑒定場所的建設及儀器設備的添置,努力提高鑒定質量與鑒定能力。
(8)鑒定站每年須向其管理部門、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水利部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和下年度的考核鑒定計劃。
三、鑒定站的紀律與獎懲
(1)鑒定站應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回避制度。
(2)鑒定站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防止試題泄密和評判泄密。
(3)對在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中,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做出突出貢獻的鑒定站工作人員,水利部將給予獎勵。
(4)鑒定站的工作人員在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停止其在鑒定站的工作。
(5)鑒定站應該嚴格按照水利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如有濫發證、降低鑒定標準等現象,水利部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直至撤銷鑒定站。
四、鑒定站的收費與使用
(1)職業技能鑒定可收取鑒定費用,包括:組織職業技能鑒定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的費用。
[中圖分類號]R19[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7210(2007)11(c)-111-02
科技成果鑒定在科技活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國內許多學者對科技成果鑒定提出了諸多異議,認為科技成果鑒定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已經不能適應目前的市場經濟,甚至有學者提出要取消成果鑒定,但大多數學者并不認同,并針對成果鑒定中某些環節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改進措施。筆者認為,雖說成果鑒定存在著諸多不合理的地方,但目前還沒有比較成熟的制度來取代,就像教育界爭論較大的高考制度一樣,盡管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對教育的促進作用遠遠大于其負面影響。
1 成果鑒定對科技發展的積極作用
成果鑒定對科技發展積極作用為:①有利于主管部門的管理:可以衡量科研工作的水平??茖W研究完成后能否達到預期目的,特別是計劃內科研項目,成果鑒定是主管部門監管的有效方式。②標志著科學研究的水平:科研項目完成后,該項目到底達到了什么水平,特別是與國內外同類研究相比,優缺點是什么,邀請同類研究的專家進行評價,可以避免成果完成者自說自演,達到較為客觀認定的效果。③有效地聯系市場:對科研管理部門來說,科技成果鑒定不是目的,科技成果最終的目的是進入市場,服務于人民,成果鑒定恰恰就提供了這樣的一個必要條件,能不能進入市場,進入市場前的預期效益如何評價,在市場中處于什么樣的地位,這都需要專家給予評價。④人才的評價:如何評價一個科技人才,學歷?工作態度?創造的經濟、社會效益?又或者其他一些衡量指標,科技界也有爭論,目前最有效、最直觀的方式仍然是看其研究成果,由于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科學性和由此產生的權威作用,也使得科技成果鑒定成為科技人員職稱評定,科研單位目標考核,地區、部門、單位科技力量評價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指標[1]。
2 成果鑒定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不可否認,目前科技成果鑒定中確實存在諸多的問題,科技界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是否能反應成果真實水平以及其對市場的指導意義。筆者認為,科技成果鑒定存在的問題主要原因為:①主管部門監管不力??萍贾鞴懿块T由于人力、物力以及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所限,不可避免地造成某些漏洞,使有些成果并不成熟就通過了鑒定,客觀上造成了科技成果的良莠不齊。②專家誠信制度落實不力。專家是科技成果評價的主體,在科技成果鑒定中占據主導地位,但由于專家誠信制度落實不力,對專家沒有約束力,使專家在書寫評價意見的時候往往不夠客觀,許多專家只寫好的方面而對缺點忽略不計,甚至礙于人情恣意夸大成果的水平,出現了一大批國際先進、領先的技術,而與成果的實際水平不符。③科技查新制度還不完善。目前我國科技成果鑒定規定了必須由具有資質的專業查新機構出據的查新報告作為專家書寫評價意見的科學依據,但在市場經濟下,科技查新機構往往為了生存而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導致了報告結論不夠客觀,影響專家對成果的評價。
3 引入信息技術、實施網絡評價
引入信息技術,實施網絡評價,改進目前的鑒定程序,將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以上提到的成果鑒定中存在的問題。近年來,我國科技界的硬件水平不斷提高,這為成果網絡鑒定的實現提供了先決條件,特別是科技立項、科技獎勵等網絡評審在我國大多數省份的應用,取得了不錯的效果,為成果網絡鑒定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同時,網絡資源得到了有效利用,降低了成本,見圖1所示。
如圖1所示,項目完成后由完成人通過公用帳號向所在主管單位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交網絡材料以備審核。主管單位對成果進行初級審核,審核通過后將結果回復給申請人,并提交上級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再一次進行審核,合格后進入組織鑒定程序,主管部門從專家庫中隨機挑選出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進入鑒定階段;鑒定委員會專家組將鑒定意見發送組織鑒定單位,組織鑒定單位審核專家意見并建立專家誠信檔案,最后認定鑒定委員會意見,網絡公布結果;申請人和主管部門可通過設定權限來打印成果鑒定書,最后形成科技成果數據庫。
科技成果網絡鑒定的優點主要有:①加大了主管單位的監管力度。通過主管部門和組織鑒定單位兩次審核,對成果的質量有一個較好的掌握,組織鑒定單位可依據數據庫來判斷所申請成果鑒定的必要性,避免重復勞動和浪費,嚴把質量關。②加大了專家的管理力度。專家是鑒定的主體,也是問題最集中的環節。由于條件所限,組織鑒定單位往往要求申請人自己推薦專家,客觀上造成了專家與被鑒定項目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甚至鑒定會成了師生會、同學會,對專家獨立書寫鑒定意見不利。網絡鑒定可借助現有的科技專家庫,由組織單位隨機挑選,并把鑒定成果中的申請人相關信息通過網絡技術屏蔽,保證了專家不受干擾,鑒定意見客觀。組織鑒定單位在審核專家意見的同時給專家建立誠信檔案,對于那些不夠嚴肅、認真的專家剔除出專家庫,有效保證了專家質量。③提高鑒定效率?,F行的鑒定程序要求申請人先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批準后由主持鑒定單位向專家寄送材料,專家意見匯總后申請人填寫鑒定證書,然后再去組織鑒定單位審核蓋章,一套程序下來,花費了大量時間和精力。網絡鑒定則可以通過網絡傳送鑒定材料和鑒定意見,沒有了地域、時間的限制,省去了大量的中間環節,極大地提高辦事效率,特別是為那些交通不便的申請人提供了極大的方便,同時為申請人節約了成本。④豐富了組織鑒定單位管理手段。科技成果數據庫既方便了管理者查閱,又可以為成果鑒定和立項提供依據,有效落實了專家誠信制度和專家庫流動管理,保證了庫中專家的水平。
4 可操作性探討
從網絡資源方面分析:現在我國已經進入信息時代,網絡技術已經深入到社會的各個角落,網絡鑒定基礎已經具備,諸如網絡安全等普遍關心的問題都已經得到了較好的解決,科技立項、科技獎勵等網絡評審的良好運行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從人員素質方面分析:目前,電腦和網絡已經相當普及,無論是一線科技研究人員還是管理人員都能熟練地應用網絡獲取信息,特別是在科技界,電腦和網絡也已經成了科研人員的基本工作條件。
從技術保密方面分析:可根據不同人員的身份設定不同的權限,賬號分級管理,如主管部門管理申請賬號,組織鑒定單位管理主管部門賬號,申請人可利用自己的申請賬號查看相關內容,專家可利用鑒定賬號進行鑒定,其他人則不設定查看權限,防止泄密。
從專家庫方面分析:可共享科技立項鑒定和獎勵設立的專家庫,目前大部分省份都已經建立。
從經濟投入方面分析:只需設計一個鑒定軟件系統,掛靠現有網站,成本較低。
由此可見,網絡科技成果鑒定實施的條件已經成熟。
科技成果鑒定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因此,有學者提出:“國家應在《科技進步法》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出《科技成果鑒定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科技成果鑒定的形式、程序和成果鑒定者的責任以及管理者的權限責任等,把科技成果鑒定納入法制軌道,對那些在成果鑒定中出現的不負責任和任意夸大成果水平的舞弊行為,對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其法律責任,以使成果鑒定工作正規化和規范化,提高我國成果鑒定水平和質量,激勵我國科學研究事業的健康發展。”筆者也堅信,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加強、科技的飛速發展、國內外學者的不斷探討,科技成果鑒定制度必將得到不斷完善,必將在今后較長的一段時間內為我國科技事業的發展作出重要貢獻。
[參考文獻]
答:針對擬轉移到非農產業務工經商的農村勞動者開展外出就業技能培訓;針對與企業簽訂一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崗農民工開展技能提升培訓;針對農村未能繼續升學并準備進入非農產業就業或進城務工的應屆初中高中畢業生、農村籍退役士兵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針對有創業意愿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農村勞動者和返鄉農民工開展創業培訓;面向縣域經濟發展,重點圍繞縣域內農產品加工、中小企業以及農村婦女手工編織業等傳統手工藝開展農村勞動者就地就近轉移培訓。
問:農民工培訓的重點內容有哪些?
答:根據產業發展和企業用工情況,可以組織開展靈活多樣的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重點加強建筑業、制造業、服務業等吸納就業能力強、市場容量大的行業的農民工培訓。做好水庫移民中的農民工培訓工作。同時,根據縣域經濟發展人才需求,開展實用技能培訓,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結合勞務輸出開展專項培訓,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勞務品牌,促進有組織的勞務輸出。
問:對農民工培訓補貼基本標準有哪些規定?
答:《意見》要求各省(區、市)要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政策,按照農民工所學技能的難易程度、時間長短和培訓成本,以通用型工種為主,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補貼基本標準,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予以調整。各中心城市或縣(市)要按照同一工種補貼標準相同的原則,確定具體的補貼標準。優先對未享受過政府培訓補貼的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避免多部門重復培訓。
問:對農民工培訓的結業考核和發證是怎樣規定的?
答:為提高培訓質量,《意見》要求要建立統一規范的結業考核程序,加強對考核過程、考核結果和證書發放的監督檢查。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書、職業能力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對經鑒定合格并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農民工,要按照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問:各部門如何分工合作,共同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
答:針對農民工培訓工作中存在的多頭投入、多頭管理、缺乏整體規劃、在管理中容易出現漏洞等問題,《意見》要求各地要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和組織的作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的農村勞動者技能培訓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農業部門主要負責就地就近就業培訓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教育部門主要負責農村初、高中畢業生通過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實現帶技能轉移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嬰幼兒保健等母嬰保健服務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是母嬰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母嬰保健監督員,負責所轄區域母嬰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醫療保健機構開展母嬰保健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要求。 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一)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助產技術服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服務的,由所在地市級以上(不含縣級市,下同)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三)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涉外婚前醫學檢查、人工授精技術服務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到期由原發證部門重新審查發證。
第六條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務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 (一)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助產技術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和鄉村婦幼保健人員合格證書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由所在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三)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人工授精技術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第七條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在申請結婚登記前,持本人下列證件到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一方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 (二)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男女雙方或一方為外籍公民、華僑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到承擔涉外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檢查。 經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八條從事婚前保健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高服務質量,方便群眾,在邊遠山區應當開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務。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 凡診斷有下列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之一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 (一)雙方為遺傳性中度智力障礙或者一方為遺傳性嚴重智力障礙; (二)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對檢查結果有異議,可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與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不一致的,以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為準。
第十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將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經婚前醫學檢查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暫緩辦理結婚登記;認為不宜生育的,應當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方可辦理結婚登記。
第十一條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必須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婚前醫學檢查的費用給予減免。
第十二條孕產婦應當在懷孕十二周內到醫療保健機構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定期接受產前檢查、孕產期保健教育和醫學指導。 在本省暫住的外來人員中的孕產婦,應當到居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建立孕產婦保健手續,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凡篩查出的高危孕產婦必須轉到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監護。
第十三條經產前檢查,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胎兒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性缺陷的物質的; (四)曾經分娩過嚴重缺陷兒的; (五)年齡超過三十五歲的; (六)夫婦雙方患有地中海貧血病的; (七)省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孕婦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經本人簽字同意(本人無行為能力的經其監護人簽字同意)后,醫療保健機構可為其施行終止妊娠手術: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四條依照《 母嬰保健法》和本條例實行終止妊娠或結扎手術的,按照國家的規定享受休假和免費服務。
第十五條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醫學上確有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必須到有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專項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簽署醫學意見,經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孕婦應當住院分娩。高危孕婦必須到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鄉村,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正常產婦,應當由持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助產。 鄉(鎮)在離醫療機構五公里以內區域、縣城鎮和城市不得設立集體或個體接生站。
第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依據助產人員簽署的出生醫學記錄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家庭接生的,憑接生員簽署的出生醫學記錄,由鄉(鎮)衛生院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在途中出生的,由產婦戶口所在地醫療保健機構查實后,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戶籍登記機關必須依法查驗出生醫學證明,方可辦理新生兒戶籍登記。 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統一印制,逐級發放到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八條全社會都要保護和支持母乳喂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母乳喂養制度。各單位應當為婦女哺乳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九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嬰幼兒提供以下保健服務: (一)科學育兒的醫學指導和咨詢; (二)嬰幼兒的定期體格檢查和生長發育監測; (三)小兒常見病、多發病防治; (四)體弱、傷殘、弱智兒的康復保健服務; (五)計劃免疫; (六)省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條全省實行新生兒疾病篩查制度。 承擔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認真做好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癥、地中海貧血等疾病的篩查,其他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配合做好樣本采集和送檢工作。
第二十一條新生兒出生后三十日內,應當到其母親戶籍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建立兒童保健手冊,接受嬰幼兒保健系統管理。 在本省暫住的外來流動人員中的嬰幼兒,應當到居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辦理兒童保健手冊,接受嬰幼兒保健系統管理。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托兒所、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保健合格證書。 開辦托兒所、幼兒園應當符合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保健標準,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兒童入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憑兒童入托兒所、幼兒園健康檢查表、兒童保健手冊和兒童預防接種證,方可辦理入托、入園手續。 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和家庭看護嬰幼兒的保姆每年必須到單位或家庭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患有國家規定傳染病、滴蟲性及霉菌性陰道炎、化膿性皮膚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兒童看護、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條對《 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指定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和本條例規定的疾病實行首診報告制度。 全省實行盈產婦、嬰兒生命和新生兒出生缺報告制度,建立孕產婦、圍產兒死亡評審制度。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以下簡稱鑒定組織),其成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鑒定組織的日常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診斷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鑒定組織申請鑒定。 鑒定組織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鑒定組織申請重新鑒定,鑒定組織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第二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從事母嬰保健服務的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服務,為當事人保守秘密。凡違反本條例,出具虛假的醫學證明或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取消其執業資格: (一)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或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經制止仍沒有改正的; (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給當事人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醫學技術鑒定、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出具本條例的有關醫學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并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經制止仍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兒童看護、保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