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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收成本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2-28 15:44:59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稅收成本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稅收成本論文

      篇(1)

      財務管理是組織企業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其中企業財務活動是對以現金收支為主的企業資金收支活動的總稱。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一方面表現為物資的不斷購進和售出,另一方面則表現為資金的支出和收回,企業的經營活動不斷進行,也就會不斷產生資金的收支。企業資金的收支,構成了企業經濟活動的一個獨立方面,這便是企業的財務活動,企業財務活動可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企業籌貸引起的財務活動。

      (二)企業投資引起的財務活動。

      (三)企業經營引起的財務活動。

      (四)企業分配而引起的財務活動。

      企業財務關系是指企業在組織財務活動過程中與各有關方面發生的經濟關系,企業的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利潤及其分配活動與企業上下左右各方面有著廣泛的聯系。企業的財務關系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同其所有者之間的財務關系。

      (二)企業同其債權人之間的財務關系。

      (三)企業同其被投資單位的財務關系。

      (四)企業同其債務人的財務關系。

      (五)企業內部各單位的財務關系。

      (六)企業與職工之間的財務關系。

      (七)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財務關系。

      本文中我們要重點關注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財務關系。這主要是指企業要按稅法的規定依法納稅而與國家稅務機關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任何企業,都要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及時、足額地納稅是企業對國家的貢獻,也是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因此,企業與稅務機關的關系反映的是依法納稅和依法征稅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稅收籌劃的概念和內容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者股東權益最大化,是在法律法規允許并鼓勵的范圍內,通過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最優化選擇的一系列行為。稅收籌劃是企業合理、合法的行為,是國家法律法規鼓勵的,更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稅收籌劃實質就是節約稅收支出,提高企業利潤,是促使利潤最大化的手段之一。為此企業要加強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稅收籌劃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合法性。稅收籌劃不僅遵守稅收法規,而且還體現了稅收的政策導向。它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為依據,受到國家的允許和鼓勵。

      2、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減輕稅收負擔,同時也要使企業的各項稅收風險降為零,追求稅收利益的最大化。

      3、積極性。政府根據納稅人謀取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心態,有意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投資者和消費者采取符合政策導向的行為,來實現某些宏觀調控的需要。

      4、計劃性。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一種具有計劃性的涉稅經濟活動,又是一項事前經濟活動。納稅人在經營活動前會把繳稅作為影響經濟利益的主要因素來考慮,而納稅行為則是在納稅人應稅經營活動發生后才發生的。

      5、整體性。稅收籌劃的整體性,一方面指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另一方面指企業應當選擇總體收益最多但納稅并非最少的一種方案。

      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表現在財務管理的每一項活動當中。

      1、投資設立活動稅收籌劃

      投資設立活動稅收籌劃是指企業在投資設立過程中,在申請工商注冊和辦理稅務登記時,根據國家的優惠政策和企業實際情況,通過分析比較,選擇適合的注冊地點、企業類型、組織形式、產品類型的過程。如注冊地選擇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等;企業類型選擇國家實行稅收傾斜的外商投資企業、國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類型選擇高新技術產品、星火產品等。在組織形式上可根據稅收差別及自身情況選擇合伙制企業還是公司制企業,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

      2、籌資活動稅收籌劃

      (1)籌資形式的選擇。企業對外籌資有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形式。權益資金可長期使用,不需要支付利息,但可能要支付股息,且股息從稅后利潤中分配,資金成本較高;負債資金到期要還本付息,風險較大,但利息可在稅前扣除,資金成本較低。當負債籌資比重增大時,企業獲得的節稅收益增加,特別是當息稅前利潤率大于借人資金成本時,還可產生正的財務杠桿作用,負債籌資比重越大,企業的權益資金收益率就越高。但負債過多,資產負債率過高,財務風險也隨之增大,這就需要企業在籌資成本效益與風險之間進行均衡,合理確定資本結構比例。

      (2)融資租賃的利用。融資租賃是現代企業籌資的一種重要方式。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資產,保存企業的舉債能力,同時租人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在所得稅前列支,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融資租賃的抵稅作用比較明顯。

      3、生產經營活動稅收籌劃

      (1)合理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按稅法規定,存貨發出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后進先出法等中任選一種,但一經選用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因此,對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要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的影響。通常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選擇后進先出法,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以降低當期利潤,從而降低當期的所得稅。反之,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以減輕當期的所得稅。在物價波動的情況下,宜選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以避免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統籌安排資金的難度。從長期看,存貨計價對企業稅負沒有影響,實際交納的稅款是一樣的,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無異于“無息貸款”,對企業來說緩解了資金壓力、節約了籌資成本,很大程度上實現了相應的財務收益。

      (2)合理選擇折舊計算方法。折舊分期計入成本,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利潤和當期應納所得稅額。企業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選擇適合的計算方法和折舊年限。一般情況下,選擇加速折舊法可推遲納稅,有利于企業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但也并非總是如此,例如當企業適用開辦初期減免所得稅政策時,加速折舊法使企業在減免期內利潤較少,而減免期后利潤又較多,稅款支出也較多。因此,企業應結合自身情況作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

      (3)合理列支成本費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并明確規定了準予扣除項目的內容和標準。可見,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充分列支準予扣除項目,就能有效的減輕所得稅負擔。因此企業對于已發生的損失要及時報批核銷,如資產的盤虧和報廢、壞帳損失等;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應準確掌握其允許的限額并予以充分列支。如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等;另外對于一些可預計的費用,應以預提的方法計入費用。

      (4)合理選擇結算方式。企業的結算方式與稅負也有一定關系,例如:直接收款方式銷貨收入的認定,以實際收到貨款或收到銷貨憑證時為準,因而可對取得貨款時間稍加控制,相應影響損益;又如分期付款銷貨收入,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的實現,也可作度控制;工程收入實現采用全部完工法等也可以達到遞延收入的效果。通過對結算方式的策劃使銷售提前或滯后,達到使利潤集中于稅收減免期內的目的,享受最充分的稅收優惠。

      4、收益分配活動稅收籌劃

      (1)用好再投資退稅政策。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若將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本企業或在中國境內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退還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2)股利分配稅收籌劃。企業的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股利政策對股東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的現金流量均有一定影響。用現金發放股利,股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有一定數額的現金流出。而發放股票股利,無需支付現金,可以增加營運資金,相對擴大了所有者權益的數額,使企業價值最大化。股東也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還可以從股票價值增加量中獲取收益。

      除此之外,企業還可以通過資產重組、兼并虧損企業達到整體稅負減少的目的.

      篇(2)

      [關鍵詞]企業避稅避稅策略稅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稅的界定

      1.1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調查

      跨國公司每年“避稅”達幾百億元。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內經營與國際慣例的接軌,避稅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都各有避稅秘方,雖然說避稅違反了稅收立法意圖,有悖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但避稅并不違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稅之說。正因如此,很多外資企業采取各種招術,以達合理避稅的目的。

      1.2合法避稅

      納稅人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合法的手段,通過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盡量減少納稅稅額。所以避稅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稅、漏稅另當別論,不屬于本文研究的范圍。

      2企業避稅的策略

      社會關系紛繁復雜,企業避稅的方式也千差萬別,各企業有各企業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據筆者了解,絕大多數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的避稅手段相當高明,可謂輕車熟路,總結起來無外乎有以下幾種方式:

      2.1生產環節的避稅方法

      2.1.1轉讓定價

      1)通過在國外設分部在國內加工制造的企業,總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價格,增大負債,在售價不變的情況下,使收益減低,甚至出現虧損,在虧損后,還會增加投資,常年如此,稅務部門拿這種做法也無可奈何。這種做法被審計人員叫做“轉移定價”。

      2)轉讓定價是現代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許多避稅活動,不論是國內避稅還是國際避稅,都與轉讓定價有關。它們往往通過從高稅國向低稅國或避稅地以較低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或者從低稅國或避稅地向高稅國以較高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使國際關聯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減輕。如果充分利用國際避稅地,經濟特區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讓定價法,將高稅區的公司的經營所得通過壓低銷售價的方式轉入低稅區的公司之中,避稅效果更為明顯,當前跨國公司避稅主要采取這鐘方式。

      2.1.2貸款高利率

      1)利用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高于國際市場價格,或隱藏在設備價款中的一種手法。外商利用人們不了解設備和技術的真實價格,從中抬高設備價格和技術轉讓價格,將企業利潤向境外轉移。它們在抬高設備價款的同時,把技術轉讓價款隱藏在設備價款中,以躲避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納的預提稅。勞務收費標準“高進低出”。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服務或勞務,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費高,境內公司收費低甚至不收費。有的還虛列境外公司費用。

      2)國際避稅地建公司

      運用避稅港進行避稅是跨國納稅人減輕稅負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維持稅收制度在籌措國家財政資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國稅務當局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在跨國納稅人不斷運用避稅港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益不斷遭到損害,稅收收入受到影響,稅收的公平原則也相應遭到破壞。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特別注意如何防止跨國投資經營者運用避稅港從事避稅活動。

      2.2投資環節避稅方法

      2.2.1選擇投資企業類型的方法

      1)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是指投資者依據稅法對不同類型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企業類型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的方法。我國企業按投資來源分類,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同一類型的企業內部組織形式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因此,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來說,其承擔的稅負也不相同。投資者在投資決策之前,對企業類型的選擇是必須考慮的問題之一。

      2)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僅在使用的稅率上明顯不同,同時,法律對外資企業又提供很多的優惠政策,所以,通過改內資企業為外資企業,披上外資企業的面紗,就可以輕松避開其所使用的高稅率。

      3)另外,內資企業統一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繳納各項稅收,稅收負擔基本上趨于公平,但仍可以通過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以達到避稅目的。所以,企業通過“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實現避稅的目的,當然,這種方式使用不當會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有可能出現偷稅情形。

      2.3選擇投資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資方式是指投資者以何種方式投資

      一般包括現匯投資、有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等方式。投資方式選擇法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對投資方式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2.3.2企業外商投資

      眾所皆知,絕大多數的企業形式,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例,投資者都可以用貨幣方式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械設備或其他物件、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投資。而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以便引進國外先進機械設備,以提高中國的生產和服務的質量和科技含量,中國稅法規定,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出資者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經審查批準,外資企業以增加資本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3.3無形資產帶來的效益

      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甚至可創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額利潤。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它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投資者利用無形資產也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2.3.4采取貨幣出資也同樣能達到避稅的目的

      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總額內或以追加投入的資本進口機械設備、零部件等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4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2.4.1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投資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投資產業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方法。具體來說,不同的投資產業使用的稅收優惠不太一樣,我們國家的稅法提供的稅收優惠,主要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的年限內享受減免稅收的待遇。所以選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也是合理避稅的方式之一。

      2.4.2新稅法的頒布實施

      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咨詢、服務、培訓等,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

      2.4.3企業也可以生產出口產品,從而享受稅收優惠

      中國稅法規定,對報關離境的出口產品,除國家規定不能退稅的產品外,一律退還已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退稅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退稅稅率計算退稅。

      2.5選擇投資地點的方法

      2.5.1虛設常設經營機構

      很多投資經營企業利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實際業務活動則不在或不主要在區內進行。這樣該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者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稅收減免照顧,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向境內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2.5.2虛設信托財產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與信托財產的分離,但信托財產的經營所卻歸在國際低稅區、特區或經營開發區的企業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3成本費用環節避稅方法

      3.1材料計算法

      材料計算法是指企業在計算材料成本時,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業本身的成本計算方法。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但是在材料市場價格處于經常變動的情況下,材料費用如何計入成本,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小;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大小。一般來說,材料價格總是不斷上漲的,如果企業采取讓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否則勢必使計入成本的費用相對較低。如果企業正處所得稅的免稅期,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的材料先出去以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的材料先出去,將當期的材料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3.2折舊計算法

      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實物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參考文獻

      [1]孫成方:避稅與反避稅[J].稅收實務

      [2]楊輝:避稅籌劃的合理性分析[J].財會與財政

      [3]張海雨:我國現行稅法下的避稅思考[J].上海財稅

      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丁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篇(3)

      一、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原因

      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最終原因是:二者追求目標不同,這也是會計和稅法形成差異的根源,因為目標不一樣,就注定了二者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則存在差異,也導致了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二者的差異。

      (一)會計和稅法追求目標的差異

      在我國市場經濟交易活動中,中小企業會計核算所追求的目標是:其一,客觀、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等信息,隨時監督企業各項經濟的過程和結果;其二,傳遞有效用信息給決策者,協助企業經營者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做出決策。所以,會計要做的是確認計量各種會計要素(準確、真實、可靠)。但是,計稅收入的目標是確保分配稅收秩序、調整國家財政收入、維穩納稅人的利益。所以,稅法在各項制度的規定要求做到可操作性和肅性。為了完成兩者之間不一樣的目標,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會分別走向不同的發展道路,最終使得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出現差異。

      (二)在收入確認方面會計和稅法所遵循的原則差異

      1、會計主要強調的原則有:謹慎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

      謹慎性指經濟主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可以高估或低估資產(負債),合理預計、合理評估一定情況下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這一原則要求經濟主體的會計核算要將未來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計入負債,但是這個原則是有悖于稅法中的確定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是主張權利和責任相輔相成,二者完全統一。

      2、稅法著重強調的原則為:確定性原則和收付實現制原則,歷史成本

      為了避免經濟主體人為的調節利潤,例如通過計提折舊和預計負債等實現延期納稅。稅法突出的確定性原則規定各項構成要素必須要依據法律清晰界定,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只能依據法律,一旦在法律層面上缺失理論依據,就都無法征稅或者減免每個征稅對象的任何稅收,在執行稅收制度確認涉及的稅收項目上,一定要遵循法律規定,不可以隨意的主觀猜測。此外,稅法還有支付能力原則,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稅收收入可以及時足額的入庫。因此,稅法在確認收入方面趨向于社會經濟價值,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法律角度上要找到有依據的理論,決不能靠主觀臆斷。

      二、會計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差異

      (一)銷售商品存在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在確認中的差異

      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中第四條和我國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者比較得出,在會計核算收入中注重的是相關利益流入本企業的可能性,而稅法在確認收入時注重的是完成經濟交易的法律要件――銷售合同的簽訂與否。在會計核算收入的注重點可以看出,計稅收入的確認相比較于會計收入的確認沒有“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銷售方”,這就說明稅收屬于政府的利益,它不像企業把側重點放在利益的流動方向,而是側重于經濟交易或事項的發生與否,只要有經濟事項的發生,在稅法方面就要有收入的確認,并且其不會考慮此經濟事項能否給企業帶來利益。

      2、銷售商品收入在計量中的差異

      稅法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所以不同于新會計準則引入的公允價值計量方式,二者在銷售商品收入計量上不一致。簽訂合同時采取的遞延方式實質是融資行為,應當按照合同協議上的公允價值計入收入;而在稅法沒有考慮時間價值因素,對于融資性的經濟事項不進行分桃處理或是折現。在現金折扣方面,會計確認收入采用的是凈價法(扣除折扣的凈額),而政府認為現金折扣是企業為了盡快得到貨款而采取的一種獎勵活動,發生的費用屬于財務費用,其成本不能由政府承擔,所以稅法是按照全額貨款確認收入的。出于反避稅的考慮,稅法在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時候要對此項經濟活動確認收入。稅法中規定:當視同銷售的商品是本企業自制資產的,按照同期同類資產的同價格確認收入;當視同銷售產品是外購資產,確認收入時,可以按照購入價值計量。而會計方面如果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是不用確認收入的。所以,不同于會計,稅法要為視同銷售行為作為計算應稅收入應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二)提供勞務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確認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勞務,應在其完成時確認收入;第二如果一個會計年度沒有完成的勞務,且能夠可靠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所勞務的結果,則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確認勞務收入;第三如果勞務結果不能可靠計量的還要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預計能夠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可以補償的金額計入勞務收入中去;二是已預計無法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此勞務不再確認收入。

      在稅法對勞務收入方面的規定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勞務交易結果應該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區別于會計中“有關經濟利益會流入企業”。稅法不同于會計謹慎性原則,而是更好的偏重于權責發生制,所以在稅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業從事勞務工作,就要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對兩者的分析研究,可以總結出:稅法不考慮收入到賬的可能性,而是將當期應繳納的勞務收入確認按照完工百分比計量,統一的應用此方法于所有提供勞務的收入。這是會計計量和稅法計量收入的一個明顯的差異,除此之外,二者同商品銷售收入的計量方式基本一致。同時,稅法還賦予相關機關在實際特別的情況下擁有核定權。

      三、協調會計和計稅收入的差異

      本論文僅從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兩方面分析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確認的異同,從這兩方面就可以看出,在會計核算和政府計稅收入之間存在明顯差異且合理的矛盾現象,其主要原因是二者追求不同的目標、遵循不同原則。但是合理的差異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的,如果其范圍過大,就使得企業核算的難度系數加大,且提高政府稅收成本,甚至導致征繳數額不足。由此可以看出,這樣無可避免的差異不加以干預,勢必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所以,論文提出幾點建議做參考:

      第一,差異既然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就要把這種差異盡量降到最小化。畢竟政府在征收稅款時是以會計核算方式的數據為基礎的,這就需要企業和政府二者之間良好的進行溝通解決,從而制定出新的政策準則。

      第二,會計核算是為了滿足使用者需求,使決策更加科學合理。稅收是國之根本,對應的稅法是以課稅保障國家收入,二者目標不同,所以,政府應該加大力度對相關財務人員和企業管理者、投資者的納稅知識培訓,加大偷稅、漏稅、違規避稅的懲罰力度,促進企業積極主動承擔納稅義務,這樣,才可以讓會計核算和稅法二者互不違背。

      第三,會計歸屬于國家財政部門,計稅歸屬于歸家稅務部門,二者都是為人民和國家所服務的。所以,會計和計稅之間要積極溝通合作,促進會計和計稅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方面的合作。在計稅形式下的稅額征收影響較小時,稅法要適度的降低和會計核算方面的差異。

      第四,在我國,會計核算方法和計稅依據是由不同政府部門分別制定的法律法規,無法快速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形式。因此,我們要不斷學習會計和稅法知識,在學習中探究兩者之間的相互對應關系,避免會計被動于稅收政策,防止二者在收入確認采用的權責發生制上出現的差異問題,探索會計與計稅的新體系的合理關系。

      在我國中小企業中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不是短時間內所形成的,我們只能從不斷的學習和實踐當中吸取經驗教訓,注重國際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法的改革方案,學習意法國家改革成功的案例,把注意力集中在縮小甚至消除二者之間的差異點,突破傳統習慣和觀念,從而消減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

      參考文獻:

      篇(4)

      在“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稅制改革思路下,探索新的稅收籌劃方法,及時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信息支持,有效地控制經營風險,已成為當務之急。本論文將基于國內外學者在稅收籌劃研究的基礎上,分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時代背景下,從企業的組織形式、稅率、稅基、優惠政策等方面進行的稅收籌劃方法的研究,并結合具體案例對新稅法下稅收籌劃方法進行探索,為納稅人進行合法節約納稅支出和經營管理決策提供參考,為推動稅收籌劃的研究提供可行性建議。

      一、稅收籌劃的定義

      什么是稅收籌劃?“稅收籌劃”一詞來源于英文的“Tax planing”。“Tax planing”可以譯成中文的“稅收計劃”或“稅收籌劃”。如果所闡述的具體內容是稅務機關對稅收方案或目標進行預測、設計或安排,則可譯為 “稅收計劃”;如果所闡述的內容是納稅人對納稅方案或目標進行比較和選擇,則可譯為“稅收籌劃”。本文所述稅收籌劃特指后一種情形。在中國現階段企業是納稅人的主體,稅收籌劃更多的是企業的需要。

      二、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策略

      (一)企業組織方式選擇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我國對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實行不同稅制。稅法規定,合伙企業及個人獨資企業則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業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與合伙經營相比,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企業課稅環節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得將其分得的稅收利潤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存在重復征稅,稅負必然加重。如果單從納稅負擔的角度出發,在新組建企業時可以選擇設立為合伙制或獨資企業。

      (二)基于稅基的所得稅稅收籌劃。計稅依據的確定較復雜,其籌劃空間較大,也是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重點。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因此,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的籌劃又可以分為收入的籌劃、扣除的籌劃。

      (三)會計政策選擇的所得稅稅收籌劃。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會計政策的選擇不同,核算出來的結果會有不同,對納稅人的稅負產生較大的影響。在稅法規定范圍內有很多可供企業選擇的核算方法。

      (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所得稅稅收籌劃。稅收優惠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在稅收方面給予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各種優待,是政府調控經濟、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主要也是運用最多的方法。

      三、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強化企業稅收籌劃意識,依法籌劃。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必須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進行,不得與稅法規定相抵觸。新稅制實施以來,稅收對納稅人的要求越來越高,稅務部門的執法力度越來越大,企業因違反稅法而受到嚴肅查處的案例不勝枚舉。因此,企業要消除對稅收籌劃認知上的片面性,并要強化稅收籌劃意識,明確稅收籌劃對于企業理財的積極影響,制定具有相對穩定性和系統性的稅收籌劃機制,確保納稅籌劃的效果,從而掌握稅收籌劃的主動權。

      篇(5)

      【論文摘要】長期以來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是以資源的過度消耗和環境的嚴重破壞為代價的。這就要求我們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促進經濟的循環發展。循環經濟的發展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方面的支持,政府的推動和積極倡導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保證,而稅收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無疑是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最佳選擇,所以當前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推動中國經濟的循環發展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循環經濟是一種全新的經濟模式,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運用生態學規律而不是機械論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它關注的是資源減量、循環及再利用的問題。發展循環經濟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政策手段,尤其是財政稅收政策,調節和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建立起自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機制。

      1稅收與發展循環經濟的關系

      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和調控企業經濟行為最有效的措施,政府制定的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是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主導推動力。發展循環經濟必須由立法機構和政府制定一系列強制性的法律和政策規則,規范企業和消費者的市場行為。政府發揮作用的方式不是直接作為微觀的主體加入循環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而是通過制度安排,制定法律、法規和政策,激勵生產者和消費者通過循環經濟模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其中政府制定的稅收政策起了重要的作用。比如,適當提高資源稅和改進計征辦法,使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獲得應有的收益比如對一些嚴重污染環境的物品開征環境稅,提高排污收費標準或將費改稅,從嚴征收,使環境成本內部化;比如擴大綜合利用“三廢”稅收減免的范圍,對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減免稅收;比如加強對資源性產品和開發生產過程中高污染的產品進口關稅或出口退稅的調節力度,等等。總之,通過有增、有減的稅收調節,起到限制和鼓勵某種經濟活動的作用,也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根本性措施之一。

      2我國循環經濟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2.1資源利用環節

      2.1.1對資源課稅的目的局限于調節級差收入,其定位與當前循環經濟的戰略不相符合

      現階段我國自然資源由國家壟斷,而參與市場經濟的主體無論是企業或個人,均是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必然體現為一定的經濟差別。而我國現行的資源課稅體系是通過制定定額稅率對經營過程中的級差收入進行調節,而對占用國有自然資源必然帶來的收益未納入資源課稅體系,使各個經濟主體競相掠奪性地開采和使用自然資源,從而影響我國循環經濟戰略的實施。

      2.1.2現行稅制對資源課稅的范圍窄,稅收的調控功能無法發揮到位

      目前,我國對資源課稅范圍僅限定在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其他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不屬于資源課稅體系,仍然征收資源使用費,形成稅費并存的局面。收取資源使用費,隨意性很大,社會效益低下;資源課稅和資源使用費給經營者帶來的負擔不同,產生不公平的問題;資源開發過程中的浪費現象嚴重,生態效益低下。

      2.1.3資源課稅的規定比較分散,未形成統一、協調的課稅體系

      我國現行資源課稅的規定主要分布于《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稅收法規之中,各個條例都有自己的立法目的,稅收政策體系不配套,無法形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研究成嚴密的調控體系。

      2.1.4資源課稅的計稅依據不合理

      資源課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對企業已經開采但未銷售或未使用的資源不征稅,直接鼓勵了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造成大量的資源積壓和浪費。《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耕地)面積,基本未考慮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及以后該地段的土地價格及收益情況,刺激了企業和個人占用好地以及繁華地段的土地,加劇了人類生存空間與土地使用的矛盾。

      2.1.5稅率的設計與價格機制不協調,無法實現立法初衷

      隨著人口的增加和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需求也會不斷增加,資源的供給與需求的矛盾將越來越突出。按照市場機制原理,資源的價格必然會提高。但我國現行資源課稅稅收制度大多數采用定額稅率,使應納稅額與資源的價格相脫離,稅率、應納稅額與價格沒有建立起相應的聯系,稅收杠桿和價格杠桿均無法發揮調節作用。

      2.2產品制造環節

      2.2.1增值稅存在的問題

      雖然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可以抵扣,但該項優惠局限性很大。另外,當前增值稅即征即退、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只集中在電力、水泥、新型墻體材料方面,僅涉及煤研石、石煤、爐渣、粉煤灰、油母頁巖等幾項,這些只是循環經濟的一小部分,還有很多其他的循環鏈及相應的原料和產品未被納入。

      2.2.2消費稅存在的問題

      現行消費稅對發展循環經濟能夠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從范圍上看,沒有涉及我國消費最主要的能源產品—煤炭,那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日常消費品如電池、一次性塑料包裝袋、一次性餐飲容器等,也沒有被列入征稅范圍。而且從力度上看,現行消費稅很難對重要戰略資源(如石油)的消費起到限制作用。

      2.2.3企業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首先,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限過短、優惠方式單一。目前所得稅對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優惠期限為5年或1年,不符合循環利用企業的運行規律.因為循環利用企業從正式投產經營到形成一定規模并初見效益一般需要幾年的時間,維護正常生產的成本也比浪費資源進行生產的企業成本高。所以,一旦優惠期過,企業面臨的是同其他非循環企業一樣的稅收政策以及高于這些企業的生產成本,很容易導致企業放棄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轉向低成本利用原生材料生產的模式。同時,優惠方式單一,僅限于減免稅,缺乏針對性、靈活性和可持續性。其次,企業所得稅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及無形資產的攤銷管理很嚴,對折舊方法,折舊年限,殘值比例,攤銷方法和年限都有嚴格的限定。

      2.3資源再利用環節

      2.3.1增值稅存在的問題

      在資源再利用環節,增值稅沒有形成合理的稅負差距。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來說,以低成本的廢渣等廢棄物為原料進行生產,產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較高,而使用的廢棄物又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雖然取得相關票據,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繳納增值稅時,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狀況,與其他非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相比要繳納更高比例的稅收。另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設計思路遵循的是“末端治理”的資源化原則。比如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和以廢舊物資為原料的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其優惠程度回收企業明顯高于生產利用企業,具有鼓勵回收有余、促進生產利用不足的嫌疑。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的增值稅優惠,促使一部分企業投資于對資源廢棄物的綜合治理中,提高了資源的利用效率,但這一政策只是促使企業把廢棄物再次變成資源以減少最終處理量,而沒有考慮從輸入端節約資源的減化和盡可能延長產品使用周期的再利用原則。

      2.3.2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在這個環節,企業所得稅仍然存在著稅收優惠期限過短、優惠方式單一的問題,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在廢棄物產生環節,沒有設立適當的稅種。目前對企業的污染行為,是以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研究排污費的形式對空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排放進行末端約束。現行排污費制度存在收費標準偏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據不科學、征收效率低等一系列問題,且專向收費的收入功能在一些地區被異化,演變為收入第一、治污第二,在制度安排上不利于環保及循環經濟工作的開展。由于總體上企業的排污負擔較低,一些社會責任感不強的企業在副產品綜合循環利用與排污兩者之間選擇排污。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優惠政策本身沒有充分體現循環經濟稅收理念,不利于政策引導作用的充分發揮;而涉及循環經濟的主要稅種調解力度不均衡、不到位,甚至缺位,不利于資源的節約、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

      3我國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的完善

      3.1資源利用環節相關稅收的完善

      (1)生產和消費要盡可能地從使用污染環境的原料和能源轉移到可再生利用的材料上來,從而奠定了減少污染物排放和廢物資源化的基礎,是再循環的前提。而且,進一步分析可以得出,通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減量化,也可以使不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周期拉長,為自然資源的再生和人類尋找替代資源提供了一個較長的時間范圍,從而促進自然和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2)生產者應盡可能地生產可以滿足消費需求的、可以直接再延用或回收再利用的包裝材料、容器和其他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為再利用原則創造條件。顯而易見,通過再利用和再循環原則的實施,反過來又深化了減量化的實施。而循環經濟的稅收政策中,資源課稅是實現減量化的有效手段,所以,當前對資源課稅的改革和完善也就成為了重點。

      (3)建立一般性質的資源稅,弱化其原有的調節級差收益的功能,向所有的自然資源開采、生產單位和個人普遍征收。改革之初,建議先將水資源、森林資源和草場資源納入征稅范圍,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和森林、草場資源的生態破壞問題。條件成熟時,將現行的其他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納入資源稅,并將其他資源(如海洋、地熱、動植物等)納入其征稅范圍。

      (4)調整稅率,對所有的資源應普遍提高單位稅額或稅率,使之與目前資源市場的供求狀況相協調。通過對資源稅的改革,可以提高自然資源的價格,有利于從物質輸入端對物質的輸入量進行控制,適當減少對自然資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資源的使用。同時也有利于縮小原生.資源與再生資源的價格差距,促進對再生資源的再循環利用。

      3.2產品制造環節相關稅收的完善

      3.2.1增值稅的完善

      當原材料投入生產環節后,稅源不容易控制。因此從效率角度看,不適宜作為重要的納稅環節。重點應該放在對符合循環經濟的行為給與相應的稅收優惠上。針對國家將要出臺的發展循環經濟的產品目錄,結合工藝流程特點、重要性、現實可操作性一要求,有選擇地擴大增值稅即征即退、減半征收的產品適用面。重點是重化工產業部分產業鏈上的產品,因為這些產業處于基礎性的地位,其稅收優惠效應將會得到有效擴散,有利于推進產業結構調整,進而引起我國經濟結構和布局的變革。

      3.2.2消費稅的完善

      要重點將非循環經濟范疇的重要消費品納入消費稅范疇,以此拉開其與循環經濟范疇產品的稅負差距。應把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如一次性生活用品、高檔建材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對高能耗的享受型交通工具,如大排量的小汽車、越野車、摩托車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對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實行低稅或免稅。為了保護煤炭這一寶貴的戰略資源,縮小其與石化能源的比價,可增設煤炭資源消費稅稅目。對于資源消耗量小、能循環利用資源的產品和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綠色產品、清潔產品不征收消費稅。

      3.2.3企業所得稅的完善

      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只要在生產過程中積極購置機器設備防止污染,改進技術、工藝流程,生產高產出、低消耗產品,或者在資源開采和利用中節約資源,提高資源回收率以減少環境污染、資源消耗等,均給予稅收減免優惠。

      3.3資源再利用環節相關稅收的完善

      3.3.1增值稅的完善

      對利用廢舊物資生產的產品,除繼續實行從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取得普通發票所注明金額的10%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外,在企業能按稅法規定或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核算條件下,再按利用廢舊物資的價值比例給予同比例減征增值稅的優惠。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從外部購入的廢渣等原材料、循環利用的內部廢棄物等納入增值稅抵扣鏈條。在核實購入量、使用量等數據基礎上準予抵扣,從而降低企業稅負,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對于意義重大、但回收成本高、經營虧損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如垃圾電廠、廢舊電池處理廠等,可由他們在即征即退和免稅等優惠政策中自行選擇一種優惠方式,并上報主管稅務局備案。

      3.3.2企業所得稅的完善

      對綜合利用資源的企業,制定多種優惠方式。例如對于新成立的以廢棄物為原材料的企業,可以采用在開始經營生產的五年內減免稅收的方式;對于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綜合利用內部生產形成的廢棄物,可以給予延期納稅或退稅的政策;也可以由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請所得稅優惠方式,稅務機關予以審批。另外,對按照循環經濟模式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綜合稅收優惠,以從源頭上鼓勵企業進行可持續性發展。

      參考文獻:

      [1]孟赤兵.循環經濟要覽[M].北京:航空工業出版社,2005.

      篇(6)

      [Abstrae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economy has been more and more in-depth market the economy as a whole life. Personal income tax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People's Daily life, one of the categories of taxes, in our tax system take the position also rise gradually, and wages, salaries, the expense deduction standard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become a focus of dispute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and legislation hot.

      [Keywords]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前言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分配、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的重要經濟杠桿。對于一個國家來講,征收個人所得稅具有增加財政收入、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促進社會經濟增長等重要作用,同時,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也影響著每個公民的可支配收入。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發展速度一直較快,隨著征收范圍的擴大,目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已占我國總人口的10%左右,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最具潛力、最有發展前途的稅種之一。同時個人所得稅收入在財政收入總額中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已成為一個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稅種。現就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狀況、存在的問題還有如何更好地解決作如下探討。

      一、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基本狀況

      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于1799年在英國誕生。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于1981年開征,征稅內容包括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的各類規定的收入和報酬。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特征:

      1.分類征收

      分類所得稅制是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所采用的稅制,即將個人收入劃分為11大類,采用不同的費用減除規定和高低不等的稅率及優惠辦法是該稅制的特點。這種征收辦法的好處有很多,因為實行分類征收可以較為全面的采用源泉扣繳辦法,對征納雙方都具有操作方便以及減少漏洞的優勢;同時,又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不同的所得實行不同的征稅辦法,防止“一刀切”,便于體現國家的政策。

      2.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

      實行分類所得稅制一般采用比例稅率,而綜合所得稅制一般采用累進稅率。現如今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就是融合了這兩種稅率的優點,即累進稅率體現公平,比例稅率體現效率;同時累進稅率調節收入水平,比例稅率實現普遍納稅。

      3.采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納方法

      根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的稅額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采取有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另一種是納稅人自行申報。對于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的支付環節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均由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額的義務。對于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或者是不便于扣繳的情況,以及個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均采取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方法繳納稅款。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偷稅現象比較嚴重

      首先,源泉扣繳和主動申報的方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征收方式,之所以納稅人有逃稅的空間是因為稅務部門對于納稅人的收入來源沒有相應的監督機制。其次,就是社會評價體系存在問題。有人一方面為社會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稅。因為社會和個人都存在著捐贈比納稅更有價值和意義的思想,富人逃稅、明星偷稅時有發生,有些人認為是無所謂的事情;另外社會上不覺得偷稅可恥,別人也并不因此視你的誠信不好道德敗壞,而在國外偷稅就是天塌下來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稅行為,就會有一系列難以想象的問題,不但你在經營上會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為會受到公眾的鄙視。這就是我們評價體系的偏差。還有就是歷史原因:受長期封建社會的影響,我國個人納稅只知服從官管,依法納稅意識薄弱,這也是該現象產生的一個方面。

      (二)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

      分類課征的方式是我國當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其內容是將個人的全部所得按應稅項目分類,對各項所得分項課征所得稅。其特點是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設計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 分項計算稅款,分項確定適用稅率和進行征收的辦法。這種模式,廣泛采用源泉課征,雖然可以控制稅源,節省征收成本,減少匯算清繳所帶來的麻煩,但不能體現公平原則,不能很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的構成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實行分類稅制必然會出現取得多種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費用、分別適用較低稅率的情況,使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收效甚微。這樣不但不能完整、全面的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反而會造成綜合收入高、所得來源多的納稅人不用納稅或少納稅,收入相對集中、所得來源少的納稅人卻要多納稅的現象。

      三、結論

      由上可知,一個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全國稅收規模比重跟這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入與完善,勞動分配制度的日益多元化,課征個人所得稅的稅基越來越寬,稅源越來越廣,其在我國整體稅制構成體系中的地位也會越來越突出,所以,對個人所得稅的研究及對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調整以使其適應新的經濟發展形勢應當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抓,不應急功近利也不應坐視不管。而應讓個人所得稅真正起到既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又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我們相信,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所得稅會逐漸完善起來,并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主體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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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S.Mark Young.Readings in Management

      Accounting[J].Prentice Hall Inc., 2007,

      (22)12-17.

      篇(7)

      關鍵詞:納稅申報稅收征管評析

      一、對現行納稅申報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納稅申報的法律規定尚顯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納稅申報在《稅收征管法》僅規定了3個條文,《實施細則》也只有8個條文,只是相當原則地規定了納稅申報的主體、內容和方式,對于將稅務管理與稅款征收緊密相連的中心環節——納稅申報而言,確實過于粗疏,納稅人僅依據法規條文難以理解與掌握納稅申報的全貌與具體程序,這使得納稅申報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將大部分的規范空間留待稅收行政機關以部門規章的方式解決,又使納稅申報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僅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不符,納稅人權利也難免在具體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納稅申報控管不嚴

      盡管我國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納稅款、是否屬減免期,均應按期報送納稅申報表。但實踐中,由于我國稅務登記制度尚未覆蓋到每一納稅人,僅僅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是稅務登記的重點,稅務登記證件及相關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這部分納稅人身上發揮納稅申報的監督作用。而大部分的個人納稅者難以為登記制度所控管,自行申報也就缺乏制約機制。隨著我國個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漲,所得來源的日趨復雜化,納入自行申報范圍的個人納稅者將越來越多,如何對這部分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監督管理成為立法和實踐急需解決的問題。

      (三)申報方式選擇尚受限制

      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的選擇權,但隨后頒布的《實施細則》卻限定了這一選擇權的行使,明令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方可使用其選擇的申報方式。這對于信息化建設尚處進程中的我國也許實際,然而卻違背了下位階法不得與上位階法相抵觸的立法原則,而且有背原立法條文的立法意旨。稅務機關當前應關注的是如何加快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提高稅收征管計算機應用技術,以適應變化的經濟環境,提高申報效率,減輕納稅人的申報成本。

      (四)申報業務發展滯后

      目前,我國稅務業務仍停留在試行階段,發展現狀不容樂觀。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稅務獨立性差,主要依靠稅務機構的權力和影響力開展工作,公正性難以保證;稅務業務不規范,行業自律性差,官方監督不夠,造成稅務人素質良莠不齊,服務質量不高。稅務機構對稅務機關的親緣性而對納稅人權利的漠視造成納稅人對其缺乏信任感,使稅務市場出現有需求但無吸引力的尷尬局面。業務遠遠落后于市場經濟發展、利益主體多元化、稅源結構復雜化對申報服務的需求。

      (五)納稅申報服務有待完善

      對納稅人權利的維護一直是我國稅法建設中的弱項。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管法》集中規定了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中的諸項權利,使得我國納稅人權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觀,然而如何將這些權利落到實處,則是新時期稅收征管工作中需積極探索和實踐的問題。納稅申報的瑣碎、細致和經常性使得這一環節中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需求異常突出。如申報中的服務質量和保密義務是納稅人反映較多也最為敏感的問題。如何改善申報環境,提供便捷、優質的申報服務,培養自覺的服務意識是稅務機關需認真思索和改進的問題。

      二、完善我國納稅申報制度的建議

      針對以上幾方面問題,借鑒國外納稅申報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納稅申報制度可作以下改進:

      (一)完善納稅申報立法

      針對法律條文過分粗疏、在短期內再次修訂《稅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況,建議由稅收征管的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制定納稅申報的統一、詳細的實施辦法。長遠之策應該是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納稅申報制度的規定,使其更具執法剛性和透明度。但現實的權宜之計,是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立法意旨,提煉散布在各稅種法中的納稅申報的共性規范,同時總結實踐經驗和成功做法,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相并行,制定《納稅申報管理辦法》,明確并區分申報主體、申報內容、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程序以及罰則,便于稅務機關統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稅法意識與稅法知識尚顯單薄的納稅人全面理解、系統掌握,提高納稅人在申報中的意識和遵從度,實際申報才不會勉為其難。對于應嚴格管理的延期申報明確申請條件,要盡量縮小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空間,增加延期申報適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報是涉及納稅人責任承擔和稅法正確實施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方面我國目前在法律法規層次尚缺乏明確規定,可考慮在稅收行政規章的層次先期予以規范、補缺,在下一次《稅收征管法》修訂時上升到法律層面。

      (二)改進申報方式的多樣化選擇

      申報方式直接決定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國家對此高度重視,積極調動各方面力量提高申報效率。郵寄申報、電話、傳真等電子申報方式在西方國家極為普遍,隨著計算機應用以及網絡的普及,網上申報成為各國申報方式發展的主流趨勢。如瑞典電子計算機的使用范圍已經覆蓋了所有稅種的登記、申報、繳稅、復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廣網上申報,大大節約了時間和人力,征稅成本也大為降低。英國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廣網上申報,為納稅人申報提供多樣化方式選擇。我國應盡快取消申報方式的批準制,讓納稅人充分享受申報方式自由選擇的便利性。在加強稅收信息化工程建設的同時,重視對網上申報方式的試行和推廣,并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這對于納稅人權利的保障,現代化征管目標的實現是一個重要課題。

      (三)大力推行稅務申報

      一個成熟的“征管市場”,一定有稅務人忙碌的身影。稅務業務在發達國家極為普遍與繁榮。現代稅制的復雜、稅法的繁瑣以及稅額計算、扣除的專業性均使得理性的納稅人積極求助于具有精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從業經驗的稅務師、稅務律師等稅務職業人。美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正是在此契機下發展和完善各自的稅務制度。大部分國家均制定專門的稅務法規,對稅務的業務范圍、從業人員資格認定以及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如日本的《稅理士法》,德國的《稅務咨詢法》、法國、韓國的《稅務士法》等。其共同特點也很明顯,即稅務人處于中介地位,遵循獨立、公正的準則,服務于納稅人權利保護,忠實于法律的正確執行,實現征納雙方有效的溝通和交流。我國當前應借鑒國外相關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國的《稅務師法》,從法律層面規范稅務人資格認定與考核、職業規范與懲戒,積極引導稅務制度的健康發展。嚴格稅務師和稅務機構的審批制度,加強行業監督,扶植行業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稅務人業務素質的同時,加強職業道德規范教育。規范稅務業務范圍,梳清稅務機構與稅務機關的關系,使之保持獨立、公正的立場,以幫助納稅人正確、適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推動我國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健康發展。

      (四)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強化申報控管

      我國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有效推行,離不開稅收信息化建設。國外廣泛應用計算機、通信和網絡技術進行登記、申報、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計算機信息處理中心與有關行政部門的聯網、信息共享,以及計算機在資料收集、分類、整理、貯存、交換、傳送以及申報表審核、稅款征收、匯算清繳、稅款退回、稅務審計等方面的應用,都使得納稅申報的效率與正確率大為提高。美國、意大利、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均有稅收征管中運用計算機技術的成功經驗,美國現行的稅收信息系統模式就很值得我國借鑒和學習。我國當前推行的金稅工程尚屬狹義,局限于增值稅的稅控管理,應盡快致力于廣義的金稅工程的建設,即稅務系統運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通訊技術,提高征管質量和決策水平,規范稅務執法行為。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而實施的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它包括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稅務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和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其中,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內容涵蓋所有涉稅事務處理的電子化和網絡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強與國庫、銀行、海關、工商、財政、審計、企業等方面的聯網,并實現多種形式的電子繳稅和電子結算。

      為加強申報控管,當前我國的納稅申報制度尚需稅務登記制度和稅務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稅務登記制度應將個人納稅者的登記監管納入其中,借鑒西方國家經驗,加快我國納稅人識別號的全面覆蓋率,通過稅務信息一體化建設,實現稅務機關與工商、金融、物價等部門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加強對申報不實、申報不當及漏報的控管。

      (五)改進申報服務,增強服務意識

      篇(8)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常設機構;居民身份

      1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的沖擊

      1.1對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當前國際上普遍通行的對跨國交易的征稅規則是:跨國企業的居民身份所在國對其收入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征收所得稅;而跨國交易發生地所在國對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現有國際稅收協定中的“常設機構”定義不再適用。常設機構難以確定的現狀,不僅損害了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還引起了居民國和收入來源國在稅收管轄權上的爭議。

      當前國際稅收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通常都來源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77年頒布的《關于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以下簡稱經合范本)和聯合國1979年頒布的《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以下簡稱聯合國范本)。經合范本第五條規定,“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具體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以及持續時間達到一定長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專為企業進行“準備性質和輔質活動”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另外,若一個不具有獨立地位的人在一方締約國中代表另一方的企業活動,擁有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權力并經常行使之,則此人也可構成該企業在該國中的常設機構,聯合國范本的規定與經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慮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適當擴大了對“常設機構”的認定范圍,例如,在對由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的認定中,聯合國范本增加了一條認定標準,認為即使沒有簽訂合同的授權,但只要人“經常以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保有貨物或商品庫存,并代表該企業從庫存中經常交付貨物或商品”也構成常設機構。總的來說,兩個范本對常設機構的定義具有相同的特征,即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須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固定的、在時空上具有一定持續性的場所,二是該場所用于開展實質性的經營活動。

      按照該定義,在通過電子商務進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方(以下簡稱為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將不存在常設機構,因而也就無需向收入來源國納稅。其原因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通常是通過供應商設在收入來源國的某個服務器上的網站來進行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存放供應商網頁的服務器只是用于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線簽署合同,符合“準備性質”和“輔質”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構成常設機構。

      其次,即便該網站的功能齊全,能夠自動完成所有的交易,符臺常設機構定義中“從事營業活動”的要求,但是網站是由電子數據構成的,可以輕易的修改和轉移,并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物理存在。雖然服務器本身屬于物理存在,可是擁有網站的供應商只是單純地租借收入來源國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的服務器的硬盤空間來存放自己的網站,而并未形成對服務器的實際支配關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來源國的物理存在,也不構成常設機構。

      最后,電信公司與ISP不受擁有網站的供應商支配,無權代表供應商簽訂合同,也無權代表供應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滿足人的定義,也不能構成常設機構。

      這種現狀危害了稅收的中性原則,使得具有相同本質的跨國經營活動因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擔了不同的稅收成本,形成了對電子商務的隱性稅收優惠。這種變相的激勵促使跨國企業紛紛將業務轉移到互聯網上,以逃避對收入來源國本應承擔的稅收義務。這也是近年來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原因之一。

      1.2對企業的居民身份認定標準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不僅會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也可能對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因為電子商務使得跨國公司的居民身份認定變得困難。跨國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變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國際避稅港或者通過濫用稅收協定進行避稅。

      在各國現行稅法中,對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法人注冊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控股權標準、主要營業地標準等。中國稅法對居民的認定采用了注冊地和總機構所在地雙重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但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均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

      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遠程辦公和在線交易成為可能,物理空間上的集中不再成為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必需要求。無論是出于實際經營的需要,還是出于避稅的需要,跨國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趨于分散。集團內部的各個子公司間的業務分工趨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現得越來越像一個單獨的業務部門,而不是一個完整的公司。即便分處各國,各公司的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遠程的實時溝通。在這種背景下,傳統的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和主要營業地標準等依賴地理上的特征對法人居民身份進行判斷的標準就逐漸失去了其本來存在的意義。電子商務的高效性、匿名性和無紙化的特點使得公司可以輕易地選擇交易中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地和勞務活動的提供地,將交易轉移到稅率較低的收入來源國進行。或者通過調整公司結構的分布,使自己獲得本來不應擁有的居民身份,從而享受到某些稅收協定中的稅收優惠。

      1.3對傳統的收入定性分類方法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傳統所得稅法中對企業收入的定性分類變得困難。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無形財產的使用和勞務的提供都進行了區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

      由于現代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書籍、報刊、音像制品等各種有形商品,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被數據化處理并直接通過互聯網傳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的形式來劃分交易所得性質的稅收規則,對在互聯網上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

      由于對電子商務產生的所得難以分類,在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下,對于此類收入應適用何種稅率和課稅方式就成為各國稅務機關面臨的問題。有關所得的支付人是否應依照稅法的規定在進行電子支付時履行源泉扣繳所得稅的法律義務,也變得難以確定。而在稅收協定的執行方面,對有關所得的定性識別差異還會引起跨國納稅人與締約國稅務機關之間在適用協定條款上的爭議。

      2應對沖擊的現實對策

      各國政府一直在積極地探討對電子商務活動征稅的可能,希望找到一個能夠滿足稅收中性原則、平衡原則、彈性原則、簡易原則的要求下的解決方案,在不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使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得到較圓滿的解決。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還不發達。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還將處于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設機構無法確定而造成的收入來源國稅收損失對我國的影響最大。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出發,在盡可能滿足上述四項原則的前提下,努力維護對跨國電子商務所得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應當成為我國在制定協定談判時考慮的重點。

      2.1拓寬“常設機構”概念。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交易

      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中常設機構概念造成的沖擊,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學者們先后提出了多種應對方案。大致歸納起來,可以分為激進和保守兩類。

      部分學者建議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種,以徹底解決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問題。這些新稅種包括對電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稅”(BitTax)、對網上支付的交易金額征收“交易稅”(TransactionTax),對互聯網基礎設施征收“電訊稅”(TelecomsTax)等。這種激進式的解決方案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確實可以有效防止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逃稅行為。但是這種方案卻造成了更大的問題。只要采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不論是銷售商品,還是提供服務,或者是轉讓許可使用權,不同性質的經營活動都適用相同的稅率。而對于相同性質的經營活動,僅僅因為采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與采用傳統交易模式不同的稅收負擔。這違背了稅收中性的原則,會給網絡通訊增添不應有的負擔,為電子商務的發展設置障礙。

      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正積極地提倡在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中放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轉而由居民國行使全部的稅收管轄權。美國財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報告,在強調稅收中性原則的同時,該報告提出“在傳統的所得來源概念已難以有效適用的情況下,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為確認創造所得的經濟活動的發生地國及該國對該所得有權優先征稅的方法……因此,美國的稅收政策已經認識到,由于傳統的來源規則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稅收管轄可跟進并取代它們的地位。”這一建議已經被經合組織(OECD)下屬的稅務委員會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定義的適用說明——關于范本第五條注釋的修改》中,居民國的稅收管轄權得到了進一步確認,而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卻被忽視。按照該說明,只有當電子商務的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受其直接專門支配的存放電子商務網頁的服務器,這種存在才構成常設機構。但這種情況的出現機率微乎其微,按照這個說明,收入來源國基本上不可能從電子商務交易中征到稅款。

      這種保守的解決方法確實可以有效地解決電子商務跨國交易的征稅問題,但這是以犧牲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為代價的。作為世界上最大的電子商務出口國,美國提倡居民身份稅收管轄原則有其自身的利益考慮。但作為電子商務凈進口大國的中國,顯然不能接受這樣的方案。

      基于以上分析,我國在簽署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國際協定時,應當放棄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中對“固定營業場所”的定義方法,轉而根據非居民企業的電子商務活動是否與本國構成了實質上的、持續性的、非“準備性質”和“輔質”的經濟聯系來判斷是否應當對其在本國取得的利潤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則,按照電子商務供應商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網站是否和傳統意義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設機構”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來判斷該網站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具體而言,如果供應商的電子商務網站具有訂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該供應商經常使用這種功能已實現交易,而不僅僅是向公眾簡單地進行產品宣傳和市場信息的傳遞,則可認為該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構成了實質性的存在。如果這種實質性的存在滿足一定的數量上的要求和持續時間上的要求,即可認為這種存在構成了“常設機構”。雖然這種“常設機構”不存在于物理空間之中,但是仍可以將其與傳統定義中的常設機構等同看待,對其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2.2適當調整對企業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標準

      篇(9)

      關鍵詞: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模式ABS融資模式政府貸款

      1.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特點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國內公共環境建設項目如:市政基礎設施、農林水利建設、垃圾污水處理、高速公路、電力電信設施建設項目等也與日俱增。這必然要求我國加快公共環境項目建設以適應經濟高速發展需要,而資金短缺往往成為加快公共環境項目建設的瓶頸。因此很有必要就我國的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模式進行研究。

      公共環境項目建設投資帶動了快速的經濟增長,也給中國人民帶來了難以估量的收益,極大地改善了我們的人居環境,然而公共環境建設項目卻與一般的建設項目具有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公共環境建設項目投資巨大,回收期長。如公路建設、污水處理廠、電力管網、電信設施等都至少需上千萬或上億的建設資金。資金回收期則長達十幾年或幾十年。

      (2)公共環境建設項目中高速公路、電力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有穩定的投資回報率。在各行業競爭日益激烈,利潤空間愈來愈小的情況下,基礎設施投資回報率的穩定性對投資者有很大吸引力。

      (3)公共環境建設項目涉及面極為廣泛。一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從立項到完工往往要涉及到研究院、設計院、項目上級單位、政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承包單位、監理部門、銀行、保險、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等。項目建成后公眾參與率也極高。

      (4)公共環境建設項目開始由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技術的不斷進步,公眾對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要求標準也越來越高。新立項的項目中新技術新工藝的比重越來越高。

      (5)公共環境建設項目對政府政策的依賴性很強。如高速公路收費辦法、城市排污收費等政策的制定和變更直接影響到項目的可行性。“十五”期間,國家把建設重點投向公共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各省、市也紛紛以興建公共環境項目來提高城市的承載能力,改善城市的投資環境,為公共環境項目的建設提供了很好的機遇。

      (6)公共環境建第三章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特點及融資渠道設項目巨額資金融通難度較大,需要探索多元化的融資渠道。

      (7)公共環境建設項目作為一種“社會公共產品”,相對于經濟效益而言更重視其社會效益的發揮。

      2.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的必要性

      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方式的功能特點決定了私營機構和公營機構對它都有興趣。可以說,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不失為政府要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和私營機構為大量資本求得長期穩定收益的一個好方法。因此不管是對政府、投資人,還是對項目公司來說,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都是非常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利用資金

      一般情況下,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建設往往嚴重滯后,成為經濟發展的“瓶頸”,需要政府加以改善,而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需要巨額的資金,但政府都無能力拿出,采用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的多元化方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政府由于種種原因,不能滿足其基礎設施建設龐大的資金需求的矛盾。因而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方式是減輕政府及公共部門承擔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資金短缺的有效方式。

      2.2風險轉移

      由于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營運具有長期性和不定性等特點,在項目的整個建設營運過程中存在著一系列風險,采用公共環境工程項目多元化融資方式后,風險轉移給項目承建者和營運者,對于政府來講,無疑可以避免因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

      2.3減輕責任

      由于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的全部責任轉移到項目發起人或項目承建者,不需要僅僅由政府對有關項目借款、擔保、保險負連帶責任,這樣就大大減少了政府的債務負擔,使政府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因此,公共環境工程項目多元化融資方式是降低政府債務特別是外債責任的一種良好形式。

      2.4成本控制

      無論在什么國家,在任何時期,國有工程項目完成建設都特別容易超支,工程結算總是需要調整概算,采用公共環境工程項目多元化融資方式通過承包人的投資收益與他們發行的合同的情況相聯系,以防超支,有利于承包人通過有效的設計,嚴格控制預算,保證項目按時、按質完成。

      2.5滿足要求

      采用公共環境工程項目多元化融資方式,可以使本來急需建設而政府目前又無力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因其他資金的進入,在政府有能力建設前,提前建成并發揮作用,這就可以提前滿足社會和公眾的需求。同時,一旦項目進入實施階段,項目的設計、建設和營運效率都比較高,這就使項目承辦者或營運者以更好的服務或更低的價格使社會和公眾受益。

      3.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常用融資模式

      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融資模式,是指客觀存在的籌措資金的來源方向與通道的融資模式。我國目前公共環境項目的融資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3.1ABS融資模式

      AssetBackedSecurmeation的英文縮寫即為ABS,是一種證券化融資方式,他以項目所屬的資產為支撐。它是以項目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ABS融資模式的特點主要有:

      (1)通過證券市場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是ABS不同于其他項目融資方式的一個顯著特點;無論是產品支付、融資租賃、還是BOT融資,都不是通過證券化進行融資的,而證券化融資代表著項目融資的未來發展方向。

      (2)負債不反映在原始權益人自身的“資產負債表”上,避免了原始權益人資產質量的限制。

      (3)利用成熟的項目融資改組技巧,將項目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包裝成高質量的證券投資對象,充分顯示了金融創新的優勢。

      (4)由于證券投資者的還本付息資金來源于項目資產的未來收入,因此,證券投資風險取決于可預測的現金收入,而不是項目原始收益人自身的信用狀況,并且不受原始權益人破產等風險的牽連。

      (5)由于債券在證券市場上由眾多投資者購買,從而使投資風險得到分散。

      (6)債券的信用風險得到信用擔保,是高檔投資級證券并第四章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融資方式比較研究且還能在二級證券市場進行轉讓,變現能力強,投資風險小,因而具有較大的吸引力,易于債券的發行推銷。

      (7)和BOT等融資方式相比,ABS融資涉及的機構少,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了酬金、差價等中間費用,并且使融資費用降到較低水平。

      (8)ABS融資債券由于是高檔投資級證券,利息率一般較低,但比普通儲蓄的投資回報要高。

      (9)這種融資方式適于大規模地籌集資金,特別是在國際市場籌集資金更是如此。

      雖然在我國ABS融資面臨一些諸如法律限制、國外投資者對中國缺乏了解、政策限制、信用評級、稅收及人民幣匯兌等問題,但總體來說在中國還是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原因:

      (1)ABS融資方式擺脫了信用評級的限制。通過信用擔保和信用增級計劃,使我國的企業和項目進入國際高檔投資級證券市場成為可能。

      (2)我國大量優質的投資項目,為引進ABS融資方式提供了物質基礎,高速度的經濟增長使我國經濟具有了強大的投資價值和市場潛力。隨著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大量收入穩定、回報率高的投資項目不斷涌現,這些優質的投資項目是ABS融資對象的理想選擇。(3)我國已初步具備ABS融資的法津環境。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經濟、金融、投資的法律環境正不斷得到改善,為開展ABS融資構筑了必要的法律框架。

      (4)ABS融資拓寬了現有融資渠道。目前我國利用外資方式基本集中在政府貸款、國外商業銀行貸款等傳統融資渠道上。而ABS融資是一種主要通過民間的、非政府的途徑,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運作的融資方式。

      (5)開展ABS融資,將促使我國盡快進入高檔次項目融資領域。由于ABS融資方式是在國際高檔投資級市場上通過證券化進行的融資,從而使我國有機會直接參與國際高檔融資市場,學習國外高檔證券市場運作及監管的經驗,感受國際金融市場的最新動態。同時,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也是項目融資未來的發展方向。開展ABS融資,將極大地拓展我國項目融資與國外資本市場融合的步伐,并促進我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3.2政府貸款融資模式

      政府貸款是由貸款國用國家預算資金直接與借款國發生的信貸關系。政府貸款多數是政府間的雙邊援助貸款,少數是多邊援助貸款,它是國家資本輸出的一種形式。

      政府貸款通常由政府有關部門出面洽談,也有的是政府首腦出國訪問時,經雙方共同商定,簽定貸款協議。許多國家為了擴大本國資本貨物出口,增強本國出口商品競爭能力,還采用混合信貸方式,即為援助和用于資助貸款國專項出口的政府貿易信貸相結合的貸款。

      3.3產品支付融資模式

      產品支付融資是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的早期形式之一。是針對項目貸款的還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在項目投產營運后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而是直接以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在工程項目貸款得到償還前,貸款方擁有工程項目部分或全部產品的所有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產品支付只是產權的實質轉移而已,而非產品本身的轉移。通常,貸款方要求項目公司重新購回屬于它們的產品或充當它們的人來銷售這些產品。因此,產品支付融資適用于資源貯量已經探明并且項目生產的現金流量能夠比較準確地計算出來的工程項目。

      3.4遠期購買融資模式

      遠期購買,也稱“以設施使用協議為基礎的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方式”。國際上,一些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是圍繞一個工業設施或服務性設施的使用協議為主體來安排的。這種“設施使用協議”有時也稱為“委托加工協議”,是指在某種工業設施或服務性設施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達成的一種具有“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或“無論使用與否均需付款”性質的一種協議。根據該協議,項目設施的使用者在融資期間承諾:定期向設施的提供者支付預先規定的最低數量的項目設施使用費,這個承諾是無條件的,即不管項目設施的使用者是否真正利用了項目設施所提供的服務,支付義務都繼續存在。項目設施提供者即項目發起人再將該協議的權益轉讓給貸款人,由此取得有限追索的融資安排。以設施使用協議為基礎的項目融資安排,主要應用在一些帶有服務性的項目,如油氣管道項目、發電設施、某種專門產品的運輸系統及港口、鐵路設施望等。

      3.5銀團貸款融資模式

      由于公共環境建設項目往往涉及融資金額較大,所以在很多情況下,銀行長期債務融資是通過銀團貸款的方式來進行的。

      銀團貸款通常指由一家或幾家銀行牽頭,若干家銀行共同參加,組建責任義務與權利收益共同體,簽署共同融資協議,為某一項目提供融資服務的銀行業務。

      3.6BOT融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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