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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收調控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01 16: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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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調控論文

      篇(1)

      前言

      就發展歷程來看,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至今不過短短的十幾年,已初步建立了房地產稅收體系。房地產稅收促進了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在完善稅制、發揮稅收聚財功能、進一步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保護和合理使用土地資源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與國外相比,我國房地產市場還處于發展階段,房地產稅收體系中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嚴重影響和阻礙了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國外成功的調控經驗和先進的措施對于我國政府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體系,無疑是值得借鑒和學習的。

      一、國外利用稅收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的基本做法

      各國對利用稅收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均有自己的觀點和措施,如果拋開文化背景和歷史因素不看,歸納起來其共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健全,房地產市場中的政府稅收手段這只“有形之手”,絕大部分情況下也都是針對住房保障問題的;二是為確保房地產市場的和諧發展,對房地產市場的稅收調控政策主要分為兩個層面:對供給的掌控與對需求的調控。其中大多數國家主要致力于在需求的調控方面做文章。如果單純從供給方面調控,勢必進一步加劇供求關系的扭曲,客觀上增加需求方對價格上漲的預期,實際的結果便是房地產價格不但沒壓下來,反而與日俱增。因此,在掌控供給的基礎上,發揮稅收政策對需求的調控就顯得極為必要。

      (一)以高額稅率對房地產行業進行征稅,有效抑制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

      房地產市場價格持續攀升,與城市一般居民的需求在結構和支付能力上存在著雙重矛盾。這種異常現象,主要是房地產投機性需求造成的。各國在利用重稅抑制投機行為的做法主要有種:一是利用高額地皮稅的征收有效抑制了房地產行業內的投機行為。如在法國,購房者除要繳納高額地皮稅外,還需支付住房稅或空房稅,這導致了長期以來法國人不把房地產市場視為投資或財產保值的重要領域;二是采用逐步升級的辦法,用重稅打擊投機。如韓國的做法是,從2007年起,將對出售第二套房產的賣主征收50%的資本收益稅,對擁有第三套住房的賣主征收60%的資本收益稅。也就是說,投機者賣掉一套住房,政府就拿走一半,使投機者無利可圖甚至虧本;三是對房地產保有環節征收高稅。例如,美國對不動產征收的稅收要占到其全部財產稅收入的80%。而我國在房地產保有環節涉及稅種相對較少,稅負相對較輕,這就降低了房地產保有者的經濟風險,在客觀上增加了房地產投機者的需求。

      (二)對低收入購房者給予稅收方面的優惠或補貼

      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持續升溫,導致越來越多的低收入者購買住房時力不從心。為了有效的緩和房地產市場的供求矛盾,平衡供求關系,許多國家都對低收入購房者給予了稅收方面的優惠或出臺了各種補貼方案:一是對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購房和租房的稅收優惠政策。如美國為了使低收入者能買得起和租得起房子,美國國會在1986年通過了低收入者購房和租房稅收抵扣的法案,并在1993年成為永久性的法令。根據這項法令,聯邦每年給各州分配稅收抵扣的最高限額(每人1.25美元乘以各州的人口),房屋的業主可在10年內每年接受個人所得稅的直接抵扣。而凡已到或已超過55歲的納稅人(或其配偶),出售其住房時,符合一定條件可享受一次性扣除125000美元售房納稅贏利的政策;二是實施廉租房制度,運用各級稅收對廉租房進行補貼。如法國政府規定,各大城市必須建設一定數量的廉租房,其比例約為總住房面積的15%至20%。廉租房的存在使得房屋買賣市場需求減少,房價因此處于穩定狀態。除此之外,政府還長期運用稅收推行租房補貼等福利制度,社會各階層的無房戶都可在租房時享受政府相關的稅收補貼,而建造廉租房的房地產企業也可獲得中央政府在稅收方面的優惠或補貼;三是利用稅收收入推行福利住房,滿足低收入階層的住房需求。所謂“福利住房”,是指由國家資助建造、租金較低、專門租給低收入者的住宅。例如德國,多年來,政府投入了巨額資金,大規模興建了許多“福利住房”,很好的滿足了市場尤其是低收入階層對“福利住房”的需求,而這些“福利住房”的預算絕大部分都來自于國家的稅收收入。特別是在北歐一些高稅收,高福利的國家,政府利用稅款建造福利住房已經是家常便飯。

      (三)充分運用稅收杠桿促進住宅業的發展。雖然各國政府施行的具體措施不同,但均對從事開發廉價住房、福利房、或是集體籌資建房等有利于調控房價的商業行為予以了稅收方面的支持。一是對利用抵押貸款購買、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業主,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減免抵押貸款的利息支出。二是對擁有自己住房的業主,還可減免地方稅、財產稅等。三是對出租房屋的業主實行稅收豁免政策。四是豁免出售自用住房(又稱主住宅)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如美國按照現行的稅法,出售一套自用居住滿二年以上的住宅,如果是單身,其售價與購入價的差價收入不超過25萬美元,就可免稅;如果是已婚家庭,差價收入不超過50萬美元,也可免稅。由于美國房價一直比較平穩,售房差價收益很難超過這一限額,這意味著美國房屋的出售幾乎都是免去所得稅的。這不僅提高了消費者的居住條件,同時也活躍了房地產市場,擴大了國內的有效需求,推動了國內經濟的快速發展。

      (四)設計差別性稅收政策體系,即對房地產所有權轉讓環節區分有償和無償,并考慮實際占有權屬時間長短征稅。這雖然不能從根本上完全區分正常房產需求和投機性房地產需求,但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實現二者在稅收政策上的差別性對待,保護合理的理性需求,增加投機性需求的交易成本。

      從國際稅收實踐來看,當房地產發生買賣等有償轉讓時,大多數國家都規定應對轉讓收益增值部分課稅。美國、日本、英國、法國、芬蘭等國家,把房地產轉讓收益歸入個人或法人的綜合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或法人稅(公司所得稅),其中美國實行15%到34%的累進稅率。意大利將從買入到轉讓時的價格上漲部分作為稅基,按照價格增長幅度采用累進制,按5%至30%的稅率征收不動產增值稅。

      (五)針對房地產市場征收不動產稅、財產稅,以防止房地產市場中的商業活動出現欺詐,漏稅等非法行為。所謂不動產稅,是對土地或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的稅,依據為不動產的評估價值。不動產又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將土地、房屋和有關建筑物、機械以及其他固定資產綜合在一起而課征的不動產稅。如巴西、日本、芬蘭、加拿大等的不動產稅;二是只對土地和房屋合并征收的房地產稅,如墨西哥、波蘭的房地產稅,泰國的住宅建筑稅等;三是單獨對土地或房屋課征的土地稅或房屋稅。土地有地畝稅(面積稅)和地價稅兩種形式,西方多采用地價稅(主要采用估價計稅方法)。除此之外,在不征收不動產稅的國家,一般征收財產稅,如美國、英國、瑞典、瑞士、丹麥、挪威、荷蘭等國,操作辦法是將不動產與其他財產捆在一起,就納稅人在某一時點的所有財產課征一般財產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評估價值。其中美國的財產稅最具代表性。當然還有定期不動產增值稅:該稅種主要是針對占有房地產超一定年限的產權所有者征收,通過對房地產的重新評估,對其增值額征收,一般為5年期和10年期增值稅兩種。因此,以上三種針對房地產市場的征稅有效地保證了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避免了業主控制或低效率使用房產,刺激了交易活動,這既繁榮了房地產市場,又推動了房地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同時也打擊了房地產市場中的投機行為和非法交易行為。

      二、國外利用稅收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

      從以上國外利用稅收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的基本做法,可以總結出其主要特點:一是大多數國家對房產和土地合一征收,適用統一的稅制;二是國外房地產稅收的征稅范圍既包括城鎮,也包括農村;三是大多數國家按房屋和土地的評估值征收房地產稅,評估價值根據房地產坐落地點、建筑結構、成新程度等因素確定,相當于市場價值的一定比例。與此相適應,大多數國家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制度,按照一定的周期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四是大多數國家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是房地產的所有者,或者是對所有者和使用者均課稅;五是在大多數國家房地產稅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稅種,構成了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三、國外利用稅收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對我國的經驗借鑒

      (一)充分利用稅收手段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尤其是對那些圖謀暴利的房地產企業征稅高稅,堅決打擊各種投機行為。

      眾所周知,我國房地產市場屬于暴利行業,年增長率極高。房地產廠商的一舉一動,牽動著社會上千家萬戶的心,甚至影響了滬深股市的走勢,給股市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隱患。老百姓對房價居高不下的抱怨,媒體對房地產泡沫的置疑,專家對房地產隱患的責問,使得征收高稅打擊房地產投機行為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因此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開征新的統一規范的“房地產稅”,增大稅收對房地產存量的稅收調節很有必要。筆者認為,我國改革后的房地產稅其基本思路是否可作如下考慮:

      1.將現行房地產保有環節的房地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合并,對土地、房產開征統一的房地產稅;

      2.按房地產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以客觀地反映房地產價值;

      3.適當擴大征稅范圍,將發達地區農村納入房地產體系;

      4.體現區別征收原則,對第一套自住房免稅,第二套自住房征稅,第三套以上加成征收;

      5.房地產稅應逐步發展成為地方主體稅種,因此應在法律層面上對房地產稅征收范圍、基本稅率確定、浮動幅度等方面賦予地方相應的立法和管理權限。

      (二)切實利用稅收杠桿促進住宅業的發展,同時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對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購房和租房實行稅收優惠或補貼。

      稅收政策是國家進行產業政策調整的重要手段,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產業配置的有效方法,我國應當借鑒美國稅收政策中支持住宅產業發展的方法來改革我國稅收杠桿,支持我國住宅產業發展。此外,由于我國還處在經濟發展階段,存在一定的貧富差異,存在相當多的低收入者,合理地解決低收入者居住問題是關系我國經濟、社會安全的重要問題。如果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老年人購房和售房,不僅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老年人的居住問題,使他們可以安度晚年,而且還能有效地增加二手房市場的房源,激活樓市,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繁榮。:

      (三)開征“房地產轉讓收益個人所得稅”,即對有償轉讓房產產生的利潤征稅。房地產轉讓中的差別性稅收在房地產轉讓環節應針對消費性需求和投機性需求實行差別性稅收政策,這是當前稅收政策調控的力度點所在。

      具體做法可以參照國外成功的經驗,對購買房產一年內的轉讓所得征收25%的所得稅,三年內的轉讓所得的征收15%的所得稅,三年以上的免征。開征房地產轉讓收益個人所得稅可以在保護真實購房需求的同時,有效地抑制投機性需求,降低泡沫風險。其次是對購入未滿三年的商品住房轉讓征收5%營業稅,以及營業稅稅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三年以上減半征收。之所以采用“組合拳”,是因為僅僅征收營業稅的調控力度有限,而且也容易讓房地產投機需求將稅負向后轉嫁。沿海一些城市的實踐已經表明了這一點。

      參考文獻

      [1]李蘊,朱雨可.美國房地產稅收體制對我國的啟示[J].中國房地產金融,2003(12):29-31.

      [2]李進都.房地產稅收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0.

      篇(2)

      西方主流經濟學中的宏觀經濟調控措施,往往在原理上說不通。例如,把政府開支當作經濟系統外部的所謂外生變量,這怎么行呢。政府開支受制于稅收,而稅收多了,利潤、工資就會減少,否則錢從那里來?又說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量是個外生變量,對國民經濟能夠起到調控作用。我不否認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量對國民經濟能夠起到調控作用,但這是一種什么樣的調控作用呢?或者說貨幣發行的依據究竟是什么呢?舉個簡單的例子,貨幣發行量增加一倍,國民經濟將會怎么樣?我認為數據一定令人興奮:收入翻一番,GDP翻一番,當然,物價也都翻一番。有人根據1998年由國家統計局編寫的《中國統計年鑒》計算過,從1952年-1997年,我國名義國民生產總值年均增長率為18.5%(張金水,1999,第92-95頁)。2003年我國GDP增長率才9.1%,真是小數見大數。貨幣調控國民經濟的“威力”可見一斑。本文不打算多談旁人的調控方法,本文依據馬克思的經濟理論,簡單介紹一種國民經濟的調控方案。

      二.國民經濟調控原理

      筆者曾經在網文[3]中,根據馬克思的剩余價值原理,將一年的國民生產總值Y一步步分解為固定資產折舊,消費C,追加投資I和政府開支G(不考慮進出口):

      再假定固定資產折舊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為f,消費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為b,0<f<1,0<b<1,即有下列式子:

      這樣,由式(1)可以得到關于投資的方程式:

      I=(1-f-b)Y-G(3)

      國民生產總值Y中有一部分是稅收和規費,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為τ,稅費額就是τY;國家對式(3)中的投資額可能也要征收投資調節稅,設這項稅率為q,0≤q<1,稅費額就是qI。這樣,總的稅收T由下式表示:

      T=τY+qI(4)

      假定政府開支G跟蹤總稅收T,按照總稅收T與政府開支G的差額進行調控,調節關系式為:

      假定政府開支G跟蹤總稅收T,按照總稅收T與政府開支G的差額進行調控,調節關系式為:

      式中β>0,稅收多于政府開支時可以增加政府開支。另外,投資額I扣掉調節稅以后的實際追加投資額為(1-q)I。所以,設資本存量為K,則實際資本存量的增長率由下式表示:表示:

      設資本量為K時,產出的國民生產總值為Y,資本產出率為u,則有下式:

      Y=uK(7)

      資本產出率u的意義是:投資1億元,每年的產出為u億元。現在歸納一下經濟系統的運動方程:

      給定初始條件,就可以求解上列方程。經濟系統的結構圖,見圖1所示。

      由圖1可以看出,經濟系統在不考慮進出口的情況下,是個封閉系統,不存在什么外生變量。這是一個自我成長系統。我們地球就是個封閉的經濟系統,它并沒有得到外星人的資助,經濟成果不是也發展到今天的水平嗎!

      三.經濟系統的求解

      對上述經濟系統的運動方程進行整理可得:

      初始條件是:t=0,資本存量為K(0),政府開支為G(0)。對上式稍加運算,改寫成矩陣形式如下:

      下面為了有個具體的結果,代入數值:f=0.25,b=0.25,τ=0.25,u=0.25,q=0.1,β=0.1。系數矩陣A如下:

      對上式采用拉普拉斯變換求解,s為變換變量,則有:

      對上式求反變換可以得到K(t)、G(t)。如果再假定:

      G(0)=0.25Y(0)=0.25uK(0)=0.25×0.25K(0)=0.0625K(0)

      則可以得到(下面直接給出結果):

      K(t)=K(0){0.8666exp(0.07626t)+0.1334exp(-0.07376t)}

      Y(t)=Y(0){0.8666exp(0.07626t)+0.1334exp(-0.07376t)}

      由以上數據可知,年經濟增長率為7.6%。

      四.經濟增長率的討論

      在通常情況下,由矩陣A的特征值,可以近似得到關于年經濟增長率r的公式:

      將前面的數據代入得:r≈0.075=7.5%,與上面的結果差不多。由式(16)可知,提高資本產出率、降低稅率、減少浪費、提高調控效率都能夠加速經濟增長。

      由圖1可以看出,這里對投資采取了適當課稅的調控策略,既可以抑止過度投資,又起到扶持投資不足的平衡效果。調控過程中,要始終保持政府開支對稅收收入的跟蹤狀態。

      五.結束語

      有些學者,按照西方主流經濟學的建模思想,所建立的宏觀經濟調控模型,與“真實經濟過程”相比較,“方程中所有的常系數幾乎是不存在的,甚至這些系數很難找出可觀測量,因為有可能這些關系本身在統計上是不成立的。”(鄭輝,2001,第89頁)而本文所列經濟模型中采用的經濟量、經濟參數,都是真實經濟活動中的變量、參數,如墊付資本、周轉率、折舊、工資、利潤、投資、稅收、GNP、稅率,等等,由過去和現在的經濟變量和參數的數值,調控將來的經濟變量的數值,完全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建立某種目標函數,也可以探討最佳路徑。西方主流經濟學中動不動就是“均衡值”,“均衡值”等于多少?說得再頭頭是道,就是缺乏可操作性。經濟系統不是什么穩定平衡系統;如果經濟系統是個穩定平衡系統的話,我們只能一直呆在原始社會。

      有文獻借托外賓的話說:托賓(JamesTobin)寫道:“可以毫不夸張地說,任何論文如果沒有運用‘微觀基礎’的方法,就根本不能在任何主要經濟學雜志上發表;任何研究報告如果被懷疑違背了‘微觀基礎’的戒律,就逃脫不了同行的批評;一個新獲得博士學位的學者,如果不能表明博士論文中假設的關系式是用‘微觀基礎’方法推導出來的,他就很難在學術圈子里找到理想的工作。”(鄭輝,2001,第70頁)我的這篇文章,既沒有運用西方主流經濟學中的‘微觀基礎’,又不講“均衡”,也不是“非均衡”,完全依據西方民間經濟學家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卻也討論了經濟增長和宏觀調控,這當然難逃“根本不能在任何主要經濟學雜志上發表”的可悲下場。

      參考文獻

      篇(3)

      西方主流經濟學中的宏觀經濟調控措施,往往在原理上說不通。例如,把政府開支當作經濟系統外部的所謂外生變量,這怎么行呢。政府開支受制于稅收,而稅收多了,利潤、工資就會減少,否則錢從那里來?又說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量是個外生變量,對國民經濟能夠起到調控作用。我不否認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量對國民經濟能夠起到調控作用,但這是一種什么樣的調控作用呢?或者說貨幣發行的依據究竟是什么呢?舉個簡單的例子,貨幣發行量增加一倍,國民經濟將會怎么樣?我認為數據一定令人興奮:收入翻一番,GDP翻一番,當然,物價也都翻一番。有人根據1998年由國家統計局編寫的《中國統計年鑒》計算過,從1952年-1997年,我國名義國民生產總值年均增長率為18.5%(張金水,1999,第92-95頁)。2003年我國GDP增長率才9.1%,真是小數見大數。貨幣調控國民經濟的“威力”可見一斑。本文不打算多談旁人的調控方法,本文依據馬克思的經濟理論,簡單介紹一種國民經濟的調控方案。

      二.國民經濟調控原理

      筆者曾經在網文[3]中,根據馬克思的剩余價值原理,將一年的國民生產總值Y一步步分解為固定資產折舊,消費C,追加投資I和政府開支G(不考慮進出口):

      再假定固定資產折舊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為f,消費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為b,0<f<1,0<b<1,即有下列式子:

      這樣,由式(1)可以得到關于投資的方程式:

      I=(1-f-b)Y-G(3)

      國民生產總值Y中有一部分是稅收和規費,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為τ,稅費額就是τY;國家對式(3)中的投資額可能也要征收投資調節稅,設這項稅率為q,0≤q<1,稅費額就是qI。這樣,總的稅收T由下式表示:

      T=τY+qI(4)

      假定政府開支G跟蹤總稅收T,按照總稅收T與政府開支G的差額進行調控,調節關系式為:

      假定政府開支G跟蹤總稅收T,按照總稅收T與政府開支G的差額進行調控,調節關系式為:

      式中β>0,稅收多于政府開支時可以增加政府開支。另外,投資額I扣掉調節稅以后的實際追加投資額為(1-q)I。所以,設資本存量為K,則實際資本存量的增長率由下式表示:表示:

      設資本量為K時,產出的國民生產總值為Y,資本產出率為u,則有下式:

      Y=uK(7)

      資本產出率u的意義是:投資1億元,每年的產出為u億元。現在歸納一下經濟系統的運動方程:

      給定初始條件,就可以求解上列方程。經濟系統的結構圖,見圖1所示。

      由圖1可以看出,經濟系統在不考慮進出口的情況下,是個封閉系統,不存在什么外生變量。這是一個自我成長系統。我們地球就是個封閉的經濟系統,它并沒有得到外星人的資助,經濟成果不是也發展到今天的水平嗎!

      三.經濟系統的求解

      對上述經濟系統的運動方程進行整理可得:

      初始條件是:t=0,資本存量為K(0),政府開支為G(0)。對上式稍加運算,改寫成矩陣形式如下:

      下面為了有個具體的結果,代入數值:f=0.25,b=0.25,τ=0.25,u=0.25,q=0.1,β=0.1。系數矩陣A如下:

      對上式采用拉普拉斯變換求解,s為變換變量,則有:

      對上式求反變換可以得到K(t)、G(t)。如果再假定:

      G(0)=0.25Y(0)=0.25uK(0)=0.25×0.25K(0)=0.0625K(0)

      則可以得到(下面直接給出結果):

      K(t)=K(0){0.8666exp(0.07626t)+0.1334exp(-0.07376t)}

      Y(t)=Y(0){0.8666exp(0.07626t)+0.1334exp(-0.07376t)}

      由以上數據可知,年經濟增長率為7.6%。

      四.經濟增長率的討論

      在通常情況下,由矩陣A的特征值,可以近似得到關于年經濟增長率r的公式:

      將前面的數據代入得:r≈0.075=7.5%,與上面的結果差不多。由式(16)可知,提高資本產出率、降低稅率、減少浪費、提高調控效率都能夠加速經濟增長。

      由圖1可以看出,這里對投資采取了適當課稅的調控策略,既可以抑止過度投資,又起到扶持投資不足的平衡效果。調控過程中,要始終保持政府開支對稅收收入的跟蹤狀態。

      五.結束語

      有些學者,按照西方主流經濟學的建模思想,所建立的宏觀經濟調控模型,與“真實經濟過程”相比較,“方程中所有的常系數幾乎是不存在的,甚至這些系數很難找出可觀測量,因為有可能這些關系本身在統計上是不成立的。”(鄭輝,2001,第89頁)而本文所列經濟模型中采用的經濟量、經濟參數,都是真實經濟活動中的變量、參數,如墊付資本、周轉率、折舊、工資、利潤、投資、稅收、GNP、稅率,等等,由過去和現在的經濟變量和參數的數值,調控將來的經濟變量的數值,完全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建立某種目標函數,也可以探討最佳路徑。西方主流經濟學中動不動就是“均衡值”,“均衡值”等于多少?說得再頭頭是道,就是缺乏可操作性。經濟系統不是什么穩定平衡系統;如果經濟系統是個穩定平衡系統的話,我們只能一直呆在原始社會。

      有文獻借托外賓的話說:托賓(JamesTobin)寫道:“可以毫不夸張地說,任何論文如果沒有運用‘微觀基礎’的方法,就根本不能在任何主要經濟學雜志上發表;任何研究報告如果被懷疑違背了‘微觀基礎’的戒律,就逃脫不了同行的批評;一個新獲得博士學位的學者,如果不能表明博士論文中假設的關系式是用‘微觀基礎’方法推導出來的,他就很難在學術圈子里找到理想的工作。”(鄭輝,2001,第70頁)我的這篇文章,既沒有運用西方主流經濟學中的‘微觀基礎’,又不講“均衡”,也不是“非均衡”,完全依據西方民間經濟學家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卻也討論了經濟增長和宏觀調控,這當然難逃“根本不能在任何主要經濟學雜志上發表”的可悲下場。

      參考文獻

      篇(4)

      一、應該明確納稅籌劃的基本概念

      在許多論文和專著中把“納稅籌劃”和“稅收籌劃”混為一談,有些大中院校的教材中也分不清《稅收會計》和《稅務會計》,似乎兩者都是講稅的,怎樣講都行。

      其實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兩個范疇,《稅收會計》中可以研究稅收籌劃問題,它是站在國家和地方稅收部門的立場上,研究企業可能采取的避稅方法與技巧,監督企業有無違法行為,盡可能多地完成稅收任務。可見,《稅收會計》中研究企業稅務籌劃是為了防止惡意避稅。

      相反,企業納稅籌劃和企業《稅務會計》是站在企業的立場上。尋求在不違法的前提條件下盡量少地納稅或延期納稅的方法。

      總之以上兩種關于“稅”的籌劃是不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兩種籌劃的概念不同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現行稅法,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條件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與“不允許”,“應該”與“不應該”以及“非不允許”,與“非不應該”的項目和內容等,進行減輕稅負的謀劃的對策。

      稅收籌劃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稅收籌劃是以稅收為對象的籌劃,包括稅收立法、各種稅收條例的確定;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的訂立或修訂,反避稅條款的制定等等,為稅收確定征稅依據。狹義的稅收籌劃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能的稅收機關,運用自己的權力,依據稅法中的“不允許”、“不應該”的項目、內容等進行旨在增加稅收的謀劃和對策。納稅籌劃屬于稅收管理的范疇。

      (二)兩種籌劃的范圍不同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針對本企業涉稅事項進行謀劃和對策。籌劃范圍僅限于企業本身經濟活動所涉及的納稅事項。如企業在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進口貨物而進行的增值稅納稅籌劃;企業在從事交通運輸、建筑工程、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等業務的情況下,而進行的營業稅的納稅籌劃等等。

      稅收籌劃則是以稅收為對象的籌劃,它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征稅依據和范圍.例如,建立稅收制度,稅收結構。開征哪些稅種及稅率等等。

      (三)兩種籌劃的主體不同

      納稅籌劃的主體是納稅企業,因此,納稅籌劃是為納稅人服務的。

      稅收籌劃的主體是稅收機關,它是代表國家行使征收稅款的權利的。

      征納雙方都是權利主體。對于納稅人而言,稅負是強制性的。無償的和固定的,是經營中的一種費用。對于征稅機關來說。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內容。

      總之,筆者以為,稅收籌劃是征稅主體的職責;納稅籌劃是納稅主體的研究課題。稅收籌劃和納稅籌劃是一對矛盾,它們并存于征納稅金的活動中,兩種籌劃的發展有利于促進現行稅制的改革和發展。

      (四)兩種籌劃的目標不同

      納稅籌劃的目標是節稅。節稅是納稅人在遵守現行稅收法規制度的前提下,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時,納稅人以減輕稅負為目的,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納稅籌劃所尋求的節稅應該在合法性、事先性、適應性、綜合性的原則上進行。

      稅收籌劃的目標是增加稅收,它是從稅法的制定、完善,反避稅條款的制定等等開始籌劃。在稅收管制中制定和采取措施,以防偷稅漏稅。

      筆者以為:稅收籌劃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手段之一,除了防止偷漏稅之外,還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某些產業的發展,國民經濟的發展本身也會帶來稅收的增長。

      歸納以上四個不同點,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定義:納稅籌劃是指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減少企業應交稅款的一種合法的經濟行為。這就是納稅籌劃的基本概念。

      二、應該消除納稅籌劃的兩個誤區

      如上所述,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達到經濟利益最大化或延期納稅的目的。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目前還存在著以下兩個誤區。需要消除之。

      (一)認為納稅籌劃就是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玩貓捉老鼠的游戲。就是納稅人費盡心機將稅負減到最少。為此,可以不擇手段。例如,沈陽黎明服裝公司通過與關聯公司和非關聯公司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擬購銷業務,達到少繳增值稅的目的。這就是明顯的會計造假行為,并非納稅籌劃。再如.有些工業企業將產品銷售給小規模納稅人,則不按17%的稅率交納增值稅,而是按4%的小規模納稅人稅率計繳增值稅。這也屬于偷稅行為,并非納稅籌劃活動。

      篇(5)

      一、房地產稅概述

      房地產稅收是一個綜合性概念,與房地產經濟活動過程有直接關系的稅收都被稱為房地產稅收。在我國包括房地產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十種稅收,而本篇論文研究的是直接以房地產為征稅對象的稅收,共五種,分別是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城市房地產稅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在此不作分析)。

      二、房地產稅的現狀

      到目前為止,我國并沒有形成一套專門的房地產稅收制度。2011年1月28日起,國家改革房產稅政策,從原來的只對城鎮經營性房屋征稅變為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也開始征收房產稅,上海、重慶被選為試點,為了便于研究,稱之為新房產稅,而2011年之前的則稱為舊房地產稅。

      三、舊房地產稅對房價的影響

      從1998年到2009年的五種稅收收入數據可以看出,我國直接針對房地產的五種稅收收入呈快速增長的趨勢,1998年到2009年十二年間,稅收收入從310.64億元增加到4812.32億元,增加了14.4倍。與此同時,我國商品房的均價也逐年快速增長,從1998年的2062元增加到2009年的4695元,增加了2.3倍。下文將運用Eviews軟件,對2008年到1998年的數據進行實證分析。(1)統計模型的建立與分析。第一,建立模型。為了便于運算,將房地產稅定為tax,將房價定為hp。建立回歸方程:hp=b0+b1tax。其中,tax為自變量,hp為因變量,b0、b1是回歸系數。輸入數據,得出結果。第二,數據分析。通過Eviews軟件可以得出:b0=1940.662,T(b0)=27.83356,b1=5.95*10-10,T(b1)=18.02483,r2=0.9701,S(b0)=69.72382,S(b1)=3.30*10-10,Se=160.3868,F=324.8944。得出回歸方程為:hp=1940.662+5.95*10-10tax,因為各項數值都符合顯著性檢驗,所以b1及回歸方程均是顯著的。從回歸方程可以看出,房價與房產稅呈正相關關系,房地產稅的系數為5.95*10-10,也就是說當房產稅增長時,房價也程上漲趨勢,但是上漲的幅度非常小。這說明我國房地產稅對房價的調控作用非常不明顯。(2)房地產稅對房價調控作用不明顯的原因。一是土地閑置、浪費嚴重。二是鼓勵了投資者的投機行為。三是助長了土地的隱形交易,逃稅現象普遍。

      四、新房產稅對房價的影響

      (1)新房產稅的概述。2011年1月28日,房產稅在上海、重慶兩地正式試點,條件成熟時將向全國范圍進行推廣。下圖是重慶和上海房產稅細則。

      (2)實施新房產稅政策后房價的變化。新房產稅政策實施后,對重慶、上海兩地的房價起到了抑制的作用,但是下降的幅度并不是很大,抑制作用不明顯。(3)新房產稅對房價調控作用不明顯的原因。第一,新舊稅制體系的銜接問題。第二,群眾基礎不牢固。第三,房產估價體制不健全。第四,我國居民對持有房產的傳統思想根深蒂固,使房產市場具有剛性需求。第五,房產稅只是稅收體系中的一個小稅種,把抑制房價這樣的艱巨任務壓在這樣一個小稅種上,并不合理。(4)完善新房產稅的建議。第一,合理處置舊稅制體系下持有的房屋,在保證公平的基礎上對這些房產進行征稅。第二,采取“統籌規劃,分步實施,試驗推廣”的方針政策。第三,要加強個人房產稅的宣傳工作,提高廣大居民的自覺納稅意識。第四,建立逐步完善的房產價值評估機制。第五,絕不能將房產稅作為抑制房價的唯一手段。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房產稅對房價是有一定影響的,但是單單依靠房產稅來調控房價是不可行的。房價最終是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僅僅通過完善房地產稅收制度就想達到抑制房價的目的是不現實的,必須同時加強房產稅收制度以外的制度因素變革來實現這一目標。

      參考文獻

      [1]《上海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行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

      篇(6)

      依據稅收學的理論,稅收的職能可以分為三類,即: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商品稅作為一個重要的稅種,其稅收職能涉及到上述三個領域,但在不同的稅收職能間有所側重。包括我國在內的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商品稅是形成財政收入最多的一個稅種,同時由于商品稅自身的性質,在發揮其他兩類稅收職能的時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損失。因此,在我國商品稅的稅收職能中財政收入職能是應當被強調的,而其他兩類職能應當受到較強的限制。如果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作用,會使得商品稅應當被限制的職能沒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單純從經典的稅收中性理念出發,將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與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看成在任何條件下都是有損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頗的。

      在此,筆者力圖通過對商品稅的理論與實踐的分析,對商品稅稅收職能的發揮作出一個合理的限定,這個限定考慮的是對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這個限定與經典的稅收理論的限定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同時又與實踐中存在的某些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觀念不同。

      一、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定位

      在商品稅稅收職能定位的問題上,與之密切相關的理論分析包括兩類,一類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另一類是關于商品稅的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研究,這兩類理論分析分別是最適課稅理論和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具體化,二者之間是有聯系的。筆者以為,前者與商品稅社會政策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而后者與商品稅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按照這兩類理論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都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僅在有限的領域內發揮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在社會政策領域,雖然通過稅收實現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稅,但是商品稅通過消費領域對收入的調節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第二,在經濟調控領域,商品稅依然被作為促進經濟發展、解決經濟領域中某些問題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調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應當被限制在一個比較小的范圍內,而這個范圍應當是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可以發揮其獨到作用的范圍。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主要研究內容

      最適商品課稅理論,是最優稅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運用,是從微觀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稅與價格之間的關系、商品稅稅收負擔歸宿問題后針對商品稅的效率與公平問題提出的商品稅稅制設計方面的指導思想。

      英國經濟學家拉姆斯首先對最適商品課稅理論進行了討論,這一問題的核心是如何在稅收收入既定的條件下做到對商品和勞務進行課稅造成的超額負擔最小化。所謂的稅收超額負擔理論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總付稅以外,任何其他的稅收都會通過將消費者的資源轉移至政府和通過提高消費品的價格,即課稅商品相對于非課稅商品的價格來影響消費者的福利。前者屬于直接影響,因此只產生收入效應,后者屬于間接影響,產生收入效應和替代相應。由于替代效應的存在,消費者的福利下降超過了納稅引起的收入減少,從而導致效率損失,被稱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拉姆斯的研究后來被戴爾蒙德和米爾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歸結為比例性命題和逆彈性命題。其中,比例性命題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的確定應當使各種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彈性命題是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應當與需求彈性呈反比例關系。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研究對于商品稅制的優化提出了極富意義的思路,提醒我們在征收商品稅時應當注意效率損失問題。但是,其結論難以在實踐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結論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礎之上的,現實情況并非完全與之相符;第二,難以對所有商品的需求彈性準確測定;第三,上述結論的適用同稅收的公平原則存在著明顯的沖突。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現實的商品稅稅制設計過程中,從最適商品課稅角度考慮,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個重要問題: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和對部分商品課稅何者更為合適,以及統一的稅率和差別稅率何者更為合適的問題。根據傳統稅收理論,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以均等稅率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效率損失更小。這是因為,以較低的均等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不會影響到商品之間的相對價格,因此,這種稅雖然使消費者可以購買的商品數量有所減少,但一般不會影響消費者在商品之間作出的選擇,也就是說,以均等稅率對商品普遍課稅只會產生收入效應,而不會產生替代效應。而如果是征收選擇性商品稅,必然會改變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在減少消費者收入的同時也會改變消費者對于商品的選擇,從而既產生收入效應,又產生替代效應。因此,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稅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稅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對于這一結論還有另外一種證明的方法,即假設對某種商品征收的商品稅稅率為t,此時,如果將稅率降低到t/2,則稅率的降低為一半,而稅收收入的降低則少于一半,稅收超額負擔卻降低了3/4,由此可見,為了籌集等量的稅收收入,對所有商品以相同較低的稅率征收商品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稅收超額負擔小,因而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通過以上的分析不難發現,就整體而言商品稅應當被設計成一種普遍征收的稅收,而且是稅率較為統一的稅收,由此,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應當受到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傳統分析并沒有考慮到對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價格彈性是不同的。按照統一的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使價格等比例地發生變動,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價格彈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數量的變化并不相同,需求價格彈性大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大,而需求價格彈性小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小,因此,商品稅的扭曲效應依然會出現。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彈性反比法則,主張對于需求價格彈性高的商品以較低的稅率課征商品稅,而對于需求價格彈性低的商品以較高的稅率課征商品稅。拉姆斯的彈性反比法則在理論上為人們所廣泛認同,然而在實踐中,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離不開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的數據,但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是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難以準確測度的,而對所有商品(或所有課征商品稅的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進行測度在實踐中更是難以做到。

      由此可見,在考慮不同商品需求價格彈性不同的情況下,普遍征收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依然存在效率的損失,筆者以為可以從另一個方面來這樣理解:這種從整體意義上定義的普遍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并非絕對不存在效率的損失,因此,商品稅的普遍征收與稅率統一僅具有指導性的意義,并非絕對。實踐中,最適課稅理論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體現,商品稅被進一步劃分成若干個稅種,如增值稅、關稅、消費稅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稅種,也包括了選擇性征收的稅種,有的稅種適用的稅率較為簡單,而有的則較為復雜。

      在征收一般稅所存在的問題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損失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效率與公平的權衡。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也會導致對一些生活必需品課征稅率較高的商品稅,而對某些高檔商品課征稅率較低的商品稅,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盡管與稅收效率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對于生活必需品還是應當以較低的稅率課稅,甚至于不課稅。這是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的一個體現。

      然而,在現實中一些特定的場合,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制定商品稅稅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時滿足效率與公平的要求,這種同時滿足并非通常所說的“兼顧”。我國學者岳樹民認為:彈性反比法則雖然在實踐中難以實施,但它卻說明了在一定條件下差別稅率是有效率的,這為差別稅率的設計提供了理論依據。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對較為固定的消費領域和范圍,這些消費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種外在表現,是其消費中的“必需品”,價格在一定幅度內的變化,并不會影響其消費的數量,而低收入者則極少消費。因此,對這些消費品可以根據彈性反比法則的要求設計稅率,即對這些高收入者消費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稅。筆者贊同這種看法,彈性反比法則在上述范圍內指導商品稅課征實踐是有積極意義的,這與“彈性反比法則與公平存在沖突”的基本判斷并不矛盾,因為二者涉及的范圍有著顯著的不同,前者是從一般意義上說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領域。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對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較高的稅率課稅不但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稅收收入職能,而且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且這種社會政策職能的實現與效率目標之間并不存在沖突。雖然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整體上應當被限定,但在這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還是值得肯定的。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最適商品課稅領域的研究經歷了一個單純從效率角度出發加以研究到效率與公平權衡的過程。由此可見,稅收理論的研究應當是將現實的目標加以權衡,而不是從單純的理念出發。同時,稅收學領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經濟學領域的一些理念的,而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礎之上,這些假定在設定的時候往往是為了抽象出所研究問題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與現實的情況相符,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種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將基于嚴格假定得出的結論在任何場合都奉為圭臬則往往會與現實發生沖突,即使是單純從效率的角度出發進行考慮也是如此。因此,對商品稅稅收職能加以限定不應當將相關的理論,特別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一般研究過分地理念化。盡管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替代關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場合確實可以在促進公平的同時實現效率。

      三、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的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理論

      稅收中性,指“國家在課稅時,除了納稅人負擔稅收外,不能因課稅而扭曲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有效配置。即從保證經濟增長與發展的角度考慮稅收與經濟效率之間的相互關系,做到既要課稅,同時又要使社會資源得到有效利用。”

      稅收調控“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在利用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過程中,通過征稅與不征稅及多征稅與少征稅等方式來改變社會成員的物質利益,以鼓勵或限制、維持其所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使之按預定方向與規模發生變化的行為。”

      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之間的關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論上有各自的作用領域,分別是市場有效和市場失效的領域;另一方面,將二者付諸實踐,相互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沖突而需要加以權衡,因為現實當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論上那樣容易區分。

      (二)稅收中性、稅收調控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商品稅屬于間接稅,與屬于直接稅的所得稅相比較,所得稅更符合稅收中性的思想,因為從理論上講,所得稅改變的是私人的預算線,而不是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因此,主要產生收入效應而基本不產生替代效應,而有差別的商品稅則有可能產生較強的替代效應,造成效率損失,因此,商品稅雖然可以在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在二定程度上發揮經濟調控職能,但這種職能的發揮也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

      對于商品稅而言,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稅收稅率應當盡量統一。這里所說的稅率盡量統一是相對的,包括稅率的檔次不應當過多和最高稅率與最低稅率之間的差距不應當過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稅和進口關稅,其稅基涉及到的商品種類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個國家中生產和消費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這些稅種的稅率檔次過多,或者差距過大,容易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和消費者從消費中獲取的福利。第二,選擇性征收的稅收稅基應當較窄,且稅率一般不應過高。選擇性征收的稅收,如消費稅等,屬于非中性稅收,雖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稅基過寬、稅率過高則同樣會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而其對于消費的調控也會矯枉過正,影響消費者的福利。第三,嚴格控制稅收減免和優惠。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必然會影響基本稅制中出于稅收中性的考慮所做的安排,造成過多的超額負擔。

      在通過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促進經濟發展方面,主要的稅收工具應當是企業所得稅而非商品稅,但是商品稅領域內還是存在著一些相關的措施。在一些經濟領域中,商品稅的經濟調控職能確實可以較好地解決某些經濟領域中的問題。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退稅可以較好地遏制那些只顧個體經濟利益、不顧環境影響的經濟行為,從而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

      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政策目標的實現,應當注意的是,商品稅的實施同企業所得稅相比,原則性更強而靈活性較小,因此,不應過分頻繁地通過商品稅的變動來進行相關的調控,但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進行的分階段的稅率調整。同時,商品稅內部不同的稅種其變動的頻度在原則上也不應當相同,如增值稅一類的稅收大幅度改變的情況很少發生,而進口關稅中有些稅收本身就是以年度為單位執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調控手段都可以達到調控目標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地通過那些靈活性強的稅收來進行調節。

      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既要堅持稅收中性的指導思想,又要重視稅收調控的作用,在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二者之間應當更加強調稅收中性。其內涵是:在通過商品稅取得稅收收入的時候要盡量避免因為對價格形成機制造成不必要的影響而扭曲市場對于資源的配置,造成稅收的超額負擔。同時,對于市場失靈的部分和某些社會目標,要通過不同調控手段作用的比較,包括稅收調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稅種的稅收調控的比較,確定是否以商品稅中的某一個或某些稅種來進行調控,對于應當運用這些種類的稅進行稅收調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機制可能對商品稅體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響,對下列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為這些措施的采用對商品稅作用的其他部分產生不利的影響。(2)是否會因為商品稅體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調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實際效果被顯著抵消。

      四、稅收職能限定的實踐

      除了理論上的分析之外,在實踐過程中,通過一些實踐性原則,主要是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財政收入以外的職能的發揮被限制在一個更加合理的范圍之內。

      (一)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

      這里所說的階段性是指在運用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過程中,不應將其視為簡單的從一種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變動,而應當將其視為一個動態的過程。一個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通過商品稅制度上的設計與變更來實現某些政策目標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較強的階段性,相對于商品稅在實現財政收入方面的長期占有的首要地位,這種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往往要強得多。

      遵守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要注重每一個時間跨度較短階段的實際情況,而這樣做的目的恰恰是為了實現長期的穩定發展。在生產領域不能通過相關的稅收政策謀求較短時間內不切實際的生產結構升級和出口產品的結構升級,這樣做即使在較短的時間內可以維持,但一段時間之后必然會致使經濟發展陷入困境。在消費領域,應當根據具體的消費水平來進行調節,如果消費水平提高后營業稅和消費稅的征收沒有適應這種變化,則可能阻礙消費的增長,而消費增長受到制約則可以反過來制約生產的發展。同時,在資源和環境約束日益明顯的情況下,貫徹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應當做到果斷放棄那些不利于長遠發展的而只能獲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過階段性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在實現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方面的具體措施及時調整,避免不切實際的稅收政策或稅收政策落后于經濟領域中的現狀所造成的損失。

      (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

      在商品稅中,由于各個稅種的稅收在微觀層面上都是通過價格機制發揮作用的,因此,對于同一種商品的調節可能在從生產到消費的不同環節上都可以實現,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環節通過不同稅種進行調節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進行這種調節作用時要考慮到是否會產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響,即在商品稅內部,要通過作用機制的比較分析來確定何種稅收適合于實現何種稅收職能,以及是否需要通過不同的稅種實現相同的稅收職能,并以此為基礎實現不同稅種之間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篇(7)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6)03-0071-06

      一、引言

      稅收是國家金融的核心,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目前稅收已經成為我國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2014年中國國家稅收收入達到了119 158億元,占一般財政收入的84.90%①。但是長期以來,由于信息不對稱和管理手段落后等,在征納稅方面不僅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難以制止偷稅漏稅情況的發生,給國家造成了不少損失。

      因此,稅收信息化是在Internet網絡技術發展中必然的趨勢,也被提到國家法律的高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第六條明確指出:“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化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

      目前,我國的稅收信息化進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還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在納稅申報方面。自2008年起,我國開始實施金稅工程三期,該工程是我國稅收信息化進程的重要部分,其意義在于實現數據交換和挖掘,促進政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真正為經濟發展作出貢獻。但是粗略統計,目前使用的納稅申報系統裝有14套報表,表間邏輯校驗公式大于700條,數據項18 023項,幾乎所有的數據項都有格式限制,而且數據量在不斷上漲中。如此龐大的系統和數據以及復雜的邏輯關系,不僅不利于進行稅收的征納,同時對于數據挖掘和數據交互也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并不完全符合該工程的初衷。

      另外,全球很多機構、學者已經認可了XBRL的運用和發展,并給予一定程度的重視,XBRL技術工具中一重要組成部分為XBRL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作為20世紀末新興并大熱的網絡財務報告及信息披露方式,XBRL自美國注冊會計師霍夫曼提出以來便得到了較廣泛的運用。1998年XBRL被提出并使用之前,中國信息披露的環境和質量較差,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準確性無法得到保障,同時會計信息監管環境缺乏嚴厲性,利潤操縱的行為屢禁不止,因此證監會對這類行為嚴加調查。而機構等廣泛使用XBRL之后,獲取信息的效率和可獲得性得到了增強,信息披露的環境和質量得到了較為明顯的改善。國內外學者幾乎得出一致結論,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有用性、可比性、相關性、準確性、透明度等可以隨著XBRL的運用得到進一步的提高,并且減少信息不對稱。會計通用分類準則XBRL的運用對于披露會計信息質量提升有較為明顯的作用,那么將其拓展,運用到稅務部門納稅申報表當中去,會是一個不錯選擇。根據目前納稅情況,整個納稅系統的開發和修改需要進行更為深入和全面的探討,本文從利用XBRL進行納稅信息呈報角度為稅收信息化提出相關意見。

      二、文獻綜述

      (一)關于稅收信息化的文獻綜述

      國內對于稅收信息化的關注由來已久,大多數學者關注納稅制度及納稅系統設計和改進方面。孟麗和尚可文(2009)在借鑒國外納稅申報制度建設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提出我國納稅申報制度改革的重點在于完善納稅申報立法,強化稅收服務,改革納稅申報方式,以更好地適應需求。米同好(2005)、夏碧野(2007)、于曉剛(2008)和張敬(2008)從各自的角度進行分析,對納稅系統進行設計,包括基于WEB進行相關模塊的改進及配備相關的電子簽名和電子證書。

      另外一些學者關注到我國稅收信息化的建設過程,并提出相關建議。歐陽浩敏(2007)認識到納稅系統中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嚴重,利用“諾蘭模型”和“米歇模型”,借鑒美德等西方發達國家信息化經驗,提出我國稅收信息化改革的具體意見。孫麗瑩(2008)從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過程出發,對我國稅收信息化進程中的利弊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的建議。李小海(2007)通過分析稅收信息化的進程以及現階段的需求,提出稅收信息化的必要性和相關改革措施。還有一些學者關注新興電子商務中稅收征管體系的完善。包雪(2014)對電子商務中的征稅問題進行分析,運用了博弈論的相關思想。

      (二)關于XBRL的文獻綜述

      自1998年霍夫曼提出XBRL以來,XBRL在全球諸多國家得到使用并廣泛推廣,很多學者對此進行了研究。國內外對此的研究大同小異,主要集中在XBRL的使用對于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XBRL的運用有利于數據挖掘(劉靜,2004;Zabihollah,2002),滿足信息間的交互,實現信息的差異化需求(Bonso et al.,2001;McDonald,2002;Teixeira,2002);同時,利用XBRL進行會計信息呈報可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透明度,有效緩解會計失真及盈余操縱等問題(沈穎玲,2005;雷蕾,2011),進而影響投資決策(李芬桂,2012;Diane J. Janvrin, 2012; Vicky Arnold,2012)。另外,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表明,會計信息質量的可靠性、準確性、可比性、完整性、相關性、透明度會因XBRL的運用得到較大程度的提高(張天西,2006;李芬桂,2012;Debreceny et al.,2001;Turner and Zabihollah, 2002; Kernan,2004;Jon Bartley,2011),其作為會計信息呈報工具的有效性也因此得到驗證。同時,Premuroso等(2008)的研究結果表明,公司的治理結構同早期自愿以XBRL格式披露財務信息的決定顯著正相關。

      另外,除了XBRL對于公司財務信息質量的影響研究外,XBRL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影響也逐漸成為研究熱點。涂建明(2003)在其研究中表明,政府借助XBRL能夠對其投資的重大項目以及對政府各部門進行有效的管理,從而使得政府的投資績效以及政府績效得到有效可靠的評估,結果透明性將更有助于公眾監督。

      三、XBRL在稅收呈報中的運用

      (一)XBRL在日本、愛爾蘭國家稅務系統中的運用

      1.XBRL在日本國家稅務系統中的運用

      日本稅務電子化程度較高,除建設E-tax稅務平臺之外,還將XBRL呈報格式引入稅務電子化程度中。自2010年起,XBRL運用于財政服務系統EDINET,用來匯總上市公司數據,自2014年開始,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呈報須以XBRL格式呈現。

      目前,用csv格式創建的財務報表和賬目在商用會計軟件中進行納稅申報,但是稅務電子化后,E-tax上的網頁申報將根據XBRL格式的財務報表進行XBRL格式的納稅申報,將XML轉化為XBRL,提高數據挖掘能力。目前該項工程暫定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日本XBRL體系如圖1。

      2.XBRL在愛爾蘭國家稅務系統中的運用

      愛爾蘭商業報告有限公司是愛爾蘭XBRL開發、推廣的公司,目前XBRL標準使用范圍涵蓋:中央數據中心、愛爾蘭注冊會計師協會、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愛爾蘭稅務局等。

      目前愛爾蘭納稅申報XBRL的使用分為兩個有效階段:

      階段1:會計年度于2012年12月31日結束,且符合愛爾蘭LCD的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納稅申報采用XBRL格式的財務報表。

      階段2:其他公司于2014年1月1日之后申報企業所得稅的,需于2014年10月31日開始采用XBRL格式的財務報表進行納稅申報。

      愛爾蘭XBRL稅收呈報結構如圖2。

      (二)XBRL納稅呈報結構及流程

      整個稅收信息化如圖3所示,包含相關標準、運維體系、應用系統、服務器平臺、存儲平臺、系統軟件平臺、測試環境、數據中心、廣域網、災備系統、認證系統等。在納稅呈報方面,主要涉及應用系統、服務器平臺、存儲平臺、系統軟件平臺、測試環境、數據中心、廣域網等幾大板塊。

      進一步將整個納稅過程進行細分,加入XBRL呈報后所得到的流程如圖4所示。

      XBRL分類標準由鏈接庫和模式文件兩部分組成,同時鏈接庫又包含了定義鏈接庫、標簽鏈接庫、列表鏈接庫、計算鏈接庫和參考鏈接庫五種。

      根據圖4,XBRL納稅申報表的呈報是由對XML文件進行解讀轉化而來的,因此在了解XBRL報表之前,需要對XML有一個較為直觀、深刻的了解。

      一個簡單的例子如下:

      原始數據 XML數據

      Li Ming Li Ming

      No.999 Haisi Road No.999Haisi

      Road

      Shanghai,201424Shanghai

      China

      201424

      在XBRL中,將需要報告的商業概念定義在分類標準中,標記的數據則存儲于利用分類標準生成的XBRL實例文檔中,但大致規則與XML語言十分相像。

      一些基本信息的實例文檔含全部基本信息,如下載報表的網址信息如下:

      000001

      一般而言,一個分類標準中不含任何數據,但通常會包括使XBRL實例文檔成為有效文檔的元素。該元素可以表示為:

      XBRL標簽和數據存儲在實例文檔中,如應交稅金的具體數值,中間存放的數據夾在標簽中間,例如:

      <應交稅金>10 000

      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僅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報表就需要填報3張,輸入項達到350項,各報表之間的勾稽關系復雜,手續繁復,對于數據的挖掘十分困難。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為例,如表1。

      根據XBRL分類標準實例文檔建立的相關規則和法規,對于上述申報報表附列信息進行XBRL呈報,如表2。

      四、結論

      我國稅收信息化一直處于國家重點發展的位置,包括金稅工程一、二、三期的開展都是我國稅收信息化進程中非常重要的項目。但是不得不承認,即使我國稅收信息化開展多年,還是存在著信息冗雜、數據關系復雜,無法達到相應的數據挖掘能力。本文從稅收信息化平臺的構建入手,細化加入XBRL納稅呈報后的結構圖、XBRL呈報,為實現數據挖掘提供了必要的保證。同時在整個稅收流程中引入XBRL報表的呈報,設計相關流程,并在實例文檔解讀的基礎上,以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附表信息(一)為例進行XBRL初步模型的構建,為利用XBRL進行稅收呈報提供了相對較為具體和可操作的設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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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夏碧野.納稅申報電子信息采集系統分析與設計[D].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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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8)

      1、房地產銷售環節涉及到的稅收種類

      房地產銷售環節涉及到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營業稅金及附加、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其中,營業稅是按照房地產企業向購房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基數計稅的,它又是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計稅的基礎,同時也能影響契稅、印花稅以及土地增值稅,因此,銷售環節最重要的稅收籌劃種類是營業稅。同是,土地增值稅的超額累進稅率與銷售階段的定價密切相關,因此它是銷售環節稅收籌劃的關鍵環節。

      2、營業稅的籌劃策略 3、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二、整體層面的其他稅收籌劃

      房地產行業涉稅項目和種類都較多,在整個管理和經營工作中各個環節都需要注意,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才能保證企業整體稅收的有效規避。

      1、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過程中,會有一些相關的抵稅項目以減少企業稅收,但是房地產行業一直是我國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對象,因而在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面享有較少的優惠。企業應該謹慎分析相關政策,合理調整企業銷售業務組成,借用時間價值或者費用的合理安排爭取盡量的稅收優惠。例如,很多房地產企業將人防工程作為車位出售給業主,并確定收入,就需要與當年繳納相應的所得稅。而其實人防工程不可出售,企業可以將其租給業主,然后分期收取租金,這樣將這部分的收入劃分為多個年度,有效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額度。

      2、保有房產的房產稅籌劃

      篇(9)

       

      2009年我國城鎮新增就業1102萬人,其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514萬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164萬人,分別為全年目標的103%、164%[1]。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再就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不僅降低了自主創業的成本,也實現了下崗失業人員與企業的雙贏局面,又盤活了國有企業閑置的輔業資產,加快了經營機制轉換,增強了競爭力。同時還也充分發揮了稅收在配置經濟資源、調整產業結構和調節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調控作用。但取得成效的同時在落實監控優惠政策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促進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監控中存在的問題

      (一)少數納稅人利用政策騙取優惠

      稅收優惠政策復雜多變致使管理漏洞多,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借用“優惠證”騙取免稅。《再就業優惠證》本來是國家為了促進再就業而按照一定的標準頒發給下崗失業人員的資格證書,但由于受利益驅動,《再就業優惠證》卻成了一些人進行弄虛作假、偷稅騙稅的“通行證”,嚴重偏離了扶持就業的初衷。一是“真證假用”的問題突出。一些本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經營者通過向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買證、租證、借證,弄虛作假騙取減免稅。如有人利用親戚、朋友的《再就業優惠證》或借用無力從事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付給一點“好處費”。二是有些個體經營者為了達到減免稅款的目的,采取一證多用、重復使用等方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三是有的借用《再就業優惠證》,重新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變成新經營戶,以騙取免稅。四是對于持證異地經營的,稅務機關難辨真偽。一些人利用信息共享上的薄弱之處,跨地區從事個體經營,重復享受優惠。甚至有些跨區域經營的通過使用偽造的非本地《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優惠。為了減少過失,一些地區對持外省再就業證的納稅人申請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一概不予受理審批,這又把一些持有真證件的再就業人員拒之稅收優惠的門外,如何從征管上解決這一難題直接關系到能否全面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利用下崗失業人員騙取免稅。有些企業招收下崗失業人員,“用證不用人”,只給一點補貼,將減免優惠占為企業所有;還有一些企業通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提高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比例獲取稅收減免,如某物業公司申報職工總數6人,其中簽訂勞動合同的下崗人員有3人,而實際雇傭保潔、保安等20余人不簽訂勞動合同,借此減免稅收。

      第三,賣發票圖利。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享受免稅優惠后,向稅務部門多領發票,因為不建賬冊,現金交易,就為他人代開發票,甚至將發票出借或賣給其他經營者非法圖利。

      (二)有的稅務機關執行政策存在不足

      主要表現在:一是受地方政府影響,特別是在一些地方財政較緊張的地方,執行打折扣、缺乏積極性,怕落實政策影響收入任務;二是一些地方政策宣傳不夠,享受稅收優惠證的企業、個體戶與有關部門統計的下崗失業人數、已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人數相比有較大差距。三是不了解企業情況,沒有主動落實有關優惠政策和及時取消優惠資格。

      (三)有關部門在落實政策上配合不夠

      目前的再就業稅收政策主要是按項目進行優惠,政策多、內容雷同,資格認定分散,政策落實涉及幾個部門,申請審批程序都很復雜。如申請享受優惠就需要勞動、民政、財政、國資委、工商、國稅、地稅等多個部門審批。博士論文,就業再就業優惠證。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信息傳遞和工作協調機制。博士論文,就業再就業優惠證。而目前在實際工作中,上述相關的審批部門之間沒有建立起有效的溝通聯系制度,難以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無法建立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綜合服務平臺,致使稅收激勵政策難以落實,也無法形成監督控管的工作合力。

      健全促進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機制的建議

      (一)加強政策跟蹤問效

      第一,建立嚴密規范的審批制度。勞動保障部門在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個人申請、居民委員會初審、街道辦事處審核、返回居住地公示的程序辦理,不得任意擴大發放范圍。對安置下崗人員的企業要認真核對花名冊、合同書及有關部門的認定。并定期對領證人員、享受免稅的納稅人進行公示,增強執法的透明度,及時糾正工作中的偏差、錯誤。對于通過偽造、變造、買賣、借用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再就業優惠證》獲得減免稅的人員,除了要追繳其已減免的稅費款并依法予以處罰外,勞保部門還應收回其《再就業優惠證》并記錄在案,情況惡劣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并對社會公開公布。第二,加強對享受稅收優惠業戶的管理。基層稅務機關要做好稅源調查摸底,全面建立和規范減免稅臺賬,收集和掌握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情況,幫助納稅人主動申請、及時享受政策優惠,同時加強政策執行情況的監控,對不符合條件或騙取政策優惠的納稅人及時依法處理。同時規定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被企業吸納時,必須將優惠證原件交由稅務機關保管,防止一證多用、借證使用等現象。

      (二)優化政策管理服務

      第一,加大宣傳力度,不僅要廣泛宣傳再就業稅收政策,而且要面向下崗失業人員集中的企業和廠礦、社區進行重點宣傳。建立稅收優惠減免公示制,優惠政策、優惠對象、減免稅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納稅人、下崗失業人員和廣大群眾的監督,發揮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的作用,保證監督渠道暢通。第二,優化稅收服務,為享受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個人和企業提供“一窗式”、多層次的優質服務,完善開通再就業綠色通道,簡化辦事程序和審批程序。第三,明確執法責任,將政策落實情況作為執法責任制的重要內容,規定領導干部和一般執法人員的相應職責,嚴格監督考核。第四,優惠稅款采用“先分散征收后集中支配”的方式。博士論文,就業再就業優惠證。博士論文,就業再就業優惠證。將優惠稅款先依法征收,作為就業扶持基金,由財政、稅務、勞動部門共同決定使用,由財政部門管理。博士論文,就業再就業優惠證。基金用途主要為:為優惠對象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對自主創業的優惠對象定期發放定額補助;在優惠對象失業后定期發給其生活補助;經批準補充自主創業優惠對象的經營資金;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優惠對象賬戶上的余款上繳國庫。博士論文,就業再就業優惠證。這種方法使就業與再就業優惠政策具備了較強的可操作性。首先,優惠的稅款都將直接計入優惠對象的個人賬戶上,從而杜絕借證、買證、租證、假證經營等現象;其次,由于稅款的征收與非優惠對象沒有區別,因而也避免了管理機關不放手的問題。

      (三)注重相關部門配合

      再就業是系統工程,涉及部門較多,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非常重要。可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信息交流制度,加快信息化軟件建設的步伐,盡早實現信息共享,保證再就業稅收激勵政策落到實處。第一,稅務部門要加強與勞動部門的聯系,及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名單,并逐步建立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減免稅檔案,以加強跟蹤管理。第二,要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系,在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上增設欄目,分別反映開業時間、變更時間,便于相關部門在落實再就業稅收激勵政策時準確掌握業戶的實際存續狀況。同時把工商部門作為一個宣傳優惠政策的窗口,讓納稅人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就能及時了解優惠政策。第三,加強與民政部門的聯系,了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的情況。第四,注意加強與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的聯系,了解下崗失業人員生產經營變化的實際情況。

      參考文獻:

      篇(10)

      自1994年起,人們期待已久的燃油稅改革歷經十四年“千呼萬喚始出來”。這是當前我國稅制改革中繼增值稅轉型改革后出臺的又一項重大舉措,對社會許多行業及人們的生活將產生重大影響,但對委屬企業經濟指標的影響不明顯。

      一、 燃油稅改革基本內容

      2008年12月18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通知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價外征收的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同時,將價內征收的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相應提高。

      燃油稅改革就是將現有的養路費轉換成燃油稅,實行“捆綁”收費。這種燃油稅制實質上是通過將養路費“捆綁”到油價上,將每輛汽車要交的養路費轉換成稅費,在道路等公共設施日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體現了“多用多繳,少用少繳”的公平原則。它利用稅收杠桿引導燃油消費者節能減排,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于國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關于燃油稅的稅負及征收問題

      1、燃油稅占汽油零售價34.6%

      目前,世界發達國家已經普遍實施燃油稅。美國對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稅,英國稅率是73%項目管理論文,日本稅率是120%,德國稅率是260%,法國稅率是300%。我國周邊國家和地區燃油稅稅負大體為40%左右,韓國、印度、新加坡、俄羅斯、中國香港和澳門的汽油零售價格中燃油稅所占比重分別為31.5%、52.1%、26.1%、44.2%和39.3%。

      我國成品油消費稅改革后,稅在汽油和柴油零售價格中所占比重將分別達到34.6%和30.7%,仍低于周邊國家和地區燃油稅稅負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稅通過生產環節征收

      目前我國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國石油和中國石化兩大集團生產的,燃油稅通過生產環節征收,納稅人和稅源相對集中,可以降低征納成本。如果在批發和零售環節征收,核算比較復雜,同時容易造成稅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產環節征收成品油消費稅,還可以促進中央與地方政府理順分配機制。成品油消費稅是從原屬于地方收入的養路費等轉化而來的,改革后先作為中央稅,再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將收入分配給地方,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政府收入行為,加強監管,保證成品油消費稅收入專款專用。

      3、燃油稅從量征收多用多繳

      從國際來看,燃油稅的征收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從量征收,二是從價征收。從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來決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繳,如美國、加拿大等國;而從價征收,即以現有成品油價格為基準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據油價變動而浮動,如德國。

      這次稅費改革采取從量征收主要是為了形成稅收與油品價格變動沒有直接關系,只與用油量多少直接關聯的機制,而且成品油消費稅從量征收比較簡便站。

      三、燃油稅改革對四大行業的影響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案》將開始實施,對與此相關的汽車運輸、石油化工、汽車、航空航運等四大行業影響各不相同。

      1、汽車運輸業:費用明顯降低

      燃油稅改革對汽車運輸業而言,將減少公路養路費、公路運

      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三項費用支出,大幅度降低運輸成本。以河北省一輛25噸的貨車為例,每月每噸養路費190元,養路費月支出4750元;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每月1500元左右,三項費用合計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費用7-8萬元。

      2、石油化工: 煉油毛利由虧轉盈

      由于國家和地方都沒有含稅油的總量數據,石油商通常會減少含稅油量而增加非含稅油量。這樣項目管理論文,本來隨著國際油價的下降而相應下調的國內成品油價格,有很大一部分實際上保住了原來高價位,燃油稅改后,兩大石油集團業績會比大家預期的要好。同時,推進成品油價改,有利于長期理順價格機制。2009年國內煉油毛利將從-752元/噸上升至68.7元/噸以上,實現扭虧為盈。銀河證券認為,因為燃油稅改革的推出將上調中國石油2009年業績至1.05元,上調中國石化2009年業績預測至0.65元,。

      3、汽車業: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個月,國產越野車銷量同比增長39.72%,進口越野車更是增勢迅猛。缺乏稅收等經濟調控手段正是高油價背景下“耗油大車”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稅的推出,行業對于中小排量車型、柴油車型以及新能源汽車的研發與生產將有所傾斜,也將給一些具有先進動力技術的生產企業帶來空前的機遇。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于擁有家庭轎車的私家車主而言,在考慮稅費支出時可以計算稅費平衡點的行駛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標準,每月可減少養路費支出105元,年節約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稅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測算,稅費平衡點為每月行駛1312.5公里,即月行駛超過1312.5公里,燃油稅大于養路費;月行駛不超過1312.5公里,燃油稅小于養路費,與改革前相比費用減少。

      篇(11)

      陳志勇。男,廣西賀州人,1958年4月出生,經濟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財政稅務學院院長、湖北財政與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國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

      學術兼職。中國財政學會理事,全國高校財政學教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北省財政學會常務理事,武漢市財政學會副會長,湖北省國際文化交流中心理事。

      學術經歷。1981年9月―1987年7月在原中南財經大學財金系就讀,先后獲經濟學學士、碩士學位,畢業后在原中南財經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從事財政學、國家預算管理等課程的教學和研究;1999年考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學博士研究生,2002年獲經濟學博士學位;2002年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財政系主任;2003年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稅務學院副院長;2005年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稅務學院院長。2004年在加拿大圣馬力大學作為期半年的學術研究,近年來先后應邀到美國佐治亞州立大學、澳大利亞南昆士蘭大學、英國卡蒂夫大學、日本京都大學、日本島根縣立大學、香港城市大學、臺灣逢甲大學等高校作講學和訪問。

      研究領域。主要研究財政理論和財政政策,涉及稅收、公債、公共收費、財政支出、預算管理制度、財政管理體制、財政宏觀調控、地方財政等方面,并形成了財政收支政策與預算管理制度、財政分權與財政管理體制、區域經濟與地方財政三個主要研究方向。

      專業業績。近年來,主持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規劃項目、財政部科研項目、湖北省科技攻關項目等各類科研課題20余項,公開發表學術論文60余篇,出版專著和主編教材各三部,領銜講授的《財政學》課程榮獲國家級精品課程。代表作主要有:《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與財政政策調控》(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財政學原理》(中國財經出版社,2005)、《國家預算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公債學》(中國財經出版社,2007)、《2007―2008中國地方財政發展報告:地方財政支出結構優化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地方財政支出結構優化:理論模型與實證分析”(《財政研究》,2006.9)、“我國開征物業稅的若干思考”(《稅務研究》,2007.3)、“稅收法定主義與我國課稅權法治化建設”(《財政研究》,2007.5)、“公共財政的分析”(《財貿經濟》,2007.10)、“財政體制與地方政府財政行為探討――基于治理‘土地財政’的視角”(《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9.2)、“土地財政:緣由與出路”(《財政研究》,2010.1)。2009年度,學術論文“地方財政支出結構優化:理論模型與實證分析”獲湖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第六屆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三等獎,研究報告“科學發展觀下湖北公共財政發展職能研究”獲湖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湖北發展研究獎(2006―2007年)三等獎,研究報告“本科生導師制度研究――基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實踐”獲湖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湖北省教學成果獎二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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