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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道采砂整治方案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4 15: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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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采砂整治方案

      篇(1)

      本次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以為重點,以提高河道防洪排澇能力、改善河道生態環境為目的,全面清理取締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非法采礦、采砂、取土、違章建筑、傾倒垃圾等違法行為,依法維護河道管理秩序。

      二、方法步驟及時間安排

      這次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自年8月中旬起至年10月底止,共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階段(8月中旬)。成立組織機構,制定實施方案,政府通告,查清河道內現有非法采砂戶、違章建筑的數量及分布,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下達限期停止非法采砂、自行拆除違法采砂設備及違章建筑的指令書,組織召開沿岸有關村負責人專題會議,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力爭促其自行清除。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階段(8月下旬至9月底)。對調查清楚的非法采砂點、石料廠、違法建筑物等,集中時間,集中人力,依法從快清理。對每處非法采砂點、石料廠、違法建筑物等,落實責任人,專人負責,限定時間,統一標準,徹底清理,并將清理情況逐一登記,建立完善長期管理檔案。對拒不配合,不自行清理的,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下達防汛指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相關鎮(街道)組織力量強行清除。對阻礙清理,抗拒執法者,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和總結階段(10月1日至10月底)。集中整治結束后,組織檢查驗收。分組對全線整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未清理或者清理不完善的地方,查明原因,查清責任人,限期整改。根據檢查驗收結果,對這次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并將總結于年10月底上報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

      三、工作要求

      篇(2)

      第一組為宣傳專班

      第二組為交通管制專班(市工商局門前集合)

      第三組為岸場取締專班(市工商局門前集合)

      第四組為河道執法專班(在**漢*分局門前集合)

      二、領導分工

      市委副書記、市長朱漢橋同志任總指揮長,負責全面指揮;市委副書記張桂華同志任第二、三小組指揮長,負責清理取締非法制船窩點和非法采砂交易;市委常委、組織部長龔定榮同志任第一小組指揮長,負責政策宣傳教育;副市長郭平同志任第四小組指揮長,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指揮取締非法采砂船只。

      三、專班工作分工

      (一)第一組為宣傳專班,組長:*

      主要任務是在紅旗、澤口碼頭等地拉橫幅15條,派3輛宣傳車;架設3處固定宣傳高音喇叭,1艘快艇安裝宣傳喇叭;發送張貼市政府通告。

      1、**漢*分局:負責在紅旗碼頭、澤口碼頭、興隆一閘各架一個固定高音喇叭,拉橫幅10條及通告的張貼發送;出動流動宣傳車3輛。負責協調人:*

      2、交通部門:負責將市政府通告發送至造船點,在造船廠、海事船、澤口取水點、紅旗碼頭拉橫幅5條;海事局快艇上安裝喇叭進行宣傳。負責協調人:劉愛國同志。

      (二)第二組為交通管制專班,組長:*

      主要任務是在高石碑紅旗橋、*澤公路與廣澤公路交匯處、安遠大道與廣澤公路交匯處設卡攔截非法營運鐵砂車輛裝載的鐵砂,對所有進入漢*堤壩道路的車輛,在專項整治期間,實行以嚴管控。

      交警、工商、國土資源部門:由交警部門牽頭,工商、國土部門配合,工商部門負責落實收繳鐵砂堆放點。三個執勤點每點7人(工商4人、交警2人、國土1人)著裝,帶執法證件。執法車輛由各單位自行解決。負責協調人:*

      (三)第三組為岸場取締專班,組長:*

      1、工商部門牽頭,*、國土資源部門配合,抽調工商4人、*4人、國土1人,負責打擊澤口碼頭、紅旗碼頭及漢*、東荊河沿線的非法鐵砂交易場所。負責協調人:周平同志。

      2、由交通部門牽頭,*部門配合抽調交通部門10人、*部門4人負責打擊澤口碼頭、紅旗碼頭及漢*、東荊河沿線的非法造船窩點。負責協調人:劉愛國同志。

      (四)第四組為河道執法專班,組長:*

      4月7日上午8:30時,全部執法人員在澤口碼頭集結,警察10人,水政人員14人(含機械師4人)分乘3艘執法艇在市自來水廠取水點上船集中行動,對非法采砂船只業主進行教育勸其拆離,對不聽勸阻的進行。

      1、*部門:負責現場治安保衛工作,同時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抽調警力10人,警車2臺。負責協調人:*

      2、交通部門:負責落實水上執法艇1艘和當日執法選點現場,運送執法人員大客車1輛。負責協調人:*

      3、水利部門:水利局水政支隊抽調4名水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負責協調人:*

      4、河道管理部門:負責落實沖鋒舟1艘,執法袖章60個;抽調10名水政人員現場執法,4名機械師進行現場拆除;派拖運拆除采砂船只設備的運輸車輛1臺。負責協調人:*

      5、水產部門:負責抽調漁政艇1艘參與行動,7日上午8時在市自來水公司澤口取水點待命。負責協調人:吳*

      6、衛生部門:負責抽調一輛救護車停在澤口碼頭,派急救醫生現場處理突發事件。負責協調人:*

      1、新聞部門:市電視臺和報社各抽調記者2人,負責專班二、三、四組現場新聞報道,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宣傳車輛由市交警支隊、市工商局、**漢*分局負責。負責協調人:*

      2、漢*、東荊河沿線區鎮處領導按轄區段面負責做好禁止非法采砂的宣傳教育及撤離工作。

      篇(3)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重要指示和省、市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會議精神,堅持重點打擊、綜合治理、標本兼治、著眼長效的原則,通過專項整治行動,堅決打擊和遏制非法采砂活動,進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建立長效機制,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經濟安全和生態安全。

      二、整治范圍

      此次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河道為泗河段,市內其他河道為巡查河道。

      三、行動安排

      本次專項整治行動實行市、鎮行政首長負責制,本著屬地化管理的原則,按照市統一安排,整個整治行動分四個階段4個月時間完成。

      (一)廣泛宣傳階段

      一是利用報紙、電視、電臺等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專項整治行動的目的、意義;二是扎制宣傳車,在全市范圍內進行巡回宣傳,部署專項行動,提出相關要求。

      (二)專項打擊階段

      一是根據專項整治的重點內容,集中時間、人力對泗河段開展專項打擊行動。二是開展自查自糾,對專項打擊行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對發現的問題按要求進行整改。

      (三)迎接檢查階段

      按照市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重點內容和時間節點,對我市重點區域、重點河段、重點環節準備好檢查的材料和現場,迎接省和市的檢查。

      (四)成果鞏固階段

      各鎮要全面鞏固專項打擊、集中檢查階段取得的成果,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分析,采取切實措施認真加以整改,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明確整改時限和整改標準。把專項整治成果轉化為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建立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長效機制。

      四、有關要求

      篇(4)

      河道采砂專項整治月活動自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整治范圍為全縣區域內水域(含市管和縣管河道)。

      二、整治的主要目標任務和重點

      目標任務:用一個月的時間,對全縣的河道采砂進行專項整治,全面加大水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采砂行為,強化可采區現場監管,制止亂采濫挖和超范圍開采,保障良好的采砂管理秩序,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主要任務:一是取締非法采砂,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鞏固已取締的在縣城規劃區和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內采砂的成果,防止死灰復燃;二是整頓違規采砂,鞏固象塘砂場護岸壓坡導流的效果,對全縣砂場超范圍開采予以查處,對棄料亂堆、不隨采隨平的采砂行為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進行嚴厲處罰直至依法關閉;三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砂場采砂船、料斗、吊機、運砂船會同海事處、質監局檢查發證情況,督促辦理合法手續,共同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在采砂區域內樹立明顯的警示標牌,安全生產常抓不懈。

      三、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成立龍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月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縣水利局局長任副組長,縣財政局、交通運輸局、海事處、物價局、安監局、公安局、國土局、供電公司、工商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水利局水政水資源股。

      領導小組職責分工如下:

      1、縣水利局負責采砂場采砂范圍的確定,查處超范圍采砂,取締無證采砂。

      2、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河道砂石運輸管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查處非法裝運河砂的船舶車輛。

      3、縣海事處負責依法查處河道采砂作業的“三無”船舶,協助在禁采區內查處非法采運河砂船只等違法行為。

      4、縣物價局負責河砂價格的監管,查處惡意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

      5、縣財政局負責砂石資源費等征收后的使用分配、監督。

      6、縣公安局負責河道水上治安管理,依法查處和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7、縣國土局負責河砂開采經營臨時占用土地的管理和監督

      8、縣安監局負責河道采砂安全許可和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

      9、縣供電公司負責電力供應,對不符合采砂條件的采砂場停止供電。

      10、縣工商局負責依法取締無照經營、欺行霸市、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11、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轄區砂場的屬地管理,協助開展整治工作。

      四、實施步驟

      1、動員部署階段(6月1日至6月10日)。召開專門會議進行部署,開展河道巡查工作,大力宣傳,廣泛動員,營造聲勢,在工作中做好調查摸底工作,為整治做好準備。

      2、集中整治階段(6月11日至6月25日)。實行全縣上下一盤棋,統一調配,在專項整治中充分考慮安全、穩定因素,確保專項執法取得成效。

      3、鞏固成果階段(6月26日至6月30日)。組織對整治情況進行復查,結合第三輪全縣河砂開采權出讓第三年換證工作,100%完成換證任務。對排查出的隱患督促整改到位,規范采砂管理,確保河砂有秩開采、安全開采、河勢穩定。

      五、工作要求

      篇(5)

      一、任務目標

      為全面落實州政府關于砂石資源開采秩序專項整治的精神,正確處理有效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關系,堅持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我縣集中時間,集中人員,從6月1日起到7月30日,對縣內河道采砂進行全面清理整頓,使無證開采、亂采濫挖、破壞浪費砂石資源和在開采中毀壞農田、道路,影響河道行洪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遏止。合理劃定河道采砂的地段、范圍、期限及開采量,實現依法開采,依法管理,建立規范的河道砂石開發秩序。

      二、整治范圍

      無證(照)、偽證(照)超范圍、持過期失效證(照)開采砂石資源的行為;以開采砂石資源為名探采砂金的行為;強買強賣等擾亂砂石資源市場秩序等行為;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砂石資源開采行為;嚴重影響全縣重點工程,重點項目推進的違法違規開采砂石資源等行為;砂石材料亂堆亂放,危及河道、交通要道和生態環境等行為。

      三、方法步驟

      (一)宣傳動員階段(6月1日-6月10日)

      通過電視、廣播等媒體和發放宣傳材料、懸掛橫幅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行政許可法》、《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州砂石資源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宣傳省、州、縣有關文件精神和政策,樹立廣大干部群眾的砂石資源國有和依法采砂意識,為專項整治活動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集中整治階段(6月10日-7月10日)

      1、清理整治:從縣水務局、國土局、公安局、林環局、交通局等14個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聯合執法工作組,由水務局牽頭,會同有關鄉鎮,深入全縣進行清理整治。

      對無證違法采砂的,一律予以取締關閉,拆除設施設備。并按要求對河道進行恢復。

      對已超過開采砂石范圍、持過期采砂許可證開采砂石資源的,責令停止采砂,并按要求恢復生態環境,補交相應的砂石資源管理費。

      對以開采砂石資源為名采砂金的,責令停止探采,沒收非法所得。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罰款。

      2、規范和要求:按指定范圍及深度采砂,采砂區河床要求平整,上下段河床連接要形成一定的坡降,河道采砂過程要隨采隨填,不能造成深潭,確保行洪安全;設定禁采區和禁采期,標明禁采標記的河段不得采砂,違者按有關法律法規論處。國家建設項目所需的砂石須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在不影響防汛泄洪的前提下,分時段、分區域進行開采。橋梁上、下保留100米為禁采區。距離堤腳、河岸左右5米為禁采區;每年的防汛時間為禁采期,具體防汛時間由當年的防汛情況而定。

      (三)規范管理階段(7月10日-7月30日)

      在前兩階段工作的基礎上,總結專項整治行動經驗,建立長效工作機制。一是建立不定期巡查制度。由各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執法小組,進行不定期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始終保持高壓態勢,防止死灰復燃,杜絕違規違法開采活動。二是建立定期聯系會議制度。各相關單位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研究制定針對性措施,嚴厲打擊非法開采行為。三是建立群眾舉報制度。水務局、國土局、公安局、環保局、安監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監察局、地稅局、工商局、文旅廣新局等單位公開舉報電話,廣泛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形成專項整治與日常管理相結合的長效機制,鞏固專項整治成果。四是要認真總結經驗,積極提出建設性意見,為完善全縣砂石資源管理提供依據。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河道采砂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工作合力。有關鄉(鎮)政府要嚴格落實領導負責制,確定一名領導和工作人員負責配合抓好河砂開采秩序清理整治工作,抓好轄區內河道砂石資源日常管理,切實把河道砂石資源保護好、開發好。

      (二)明確職責分工。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是此次專項整治行動的主體,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整治工作。

      水務局:負責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協調;負責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各類砂石場的清理整治,依法對河道管理范圍內非法采砂行為進行查處。

      國土資源局:負責對河道管理范圍外各類砂石場的清理整治;依法對河道管理范圍外的非法采砂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以采砂為名非法開采砂金行為進行查處。

      公安局:負責維護專項整治秩序,依法打擊違法采砂等犯罪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監督各類施工企業是否使用具有合法采砂資格企業提供的砂石骨料。嚴厲打擊使用違法砂石的行為。

      環林局:負責采砂企業或個人環境保護合法性審查,做好采砂生產活動的環境監測,依法查處造成環境污染的采砂企業或個人。

      安全監督局:負責對河道外砂石開采企業或個人安全生產合法性審查,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砂石開采活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監察局:負責對專項整治行動中政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對整治行動中發現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工商局:負責對企業營業執照上經營期限是否在有限期內、項目、經營范圍是否超范圍進行檢查。

      地稅局: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加強稅收征管,負責組織征收地方各稅。

      文化旅游和廣播影視體育局:負責此次整治行動的宣傳報道,及時跟蹤報道整治行動進展,營造良好的宣傳聲勢和輿論氛圍。

      國稅局: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按照總金額的3%,負責征收稅收沙石增值稅。

      發改局:按照《價格法》及其相關條例規定,負責征收價調基金工作。

      交通局:負責砂石開采點及砂石堆放點對交通、公路影響行為的處理,打擊非法和超載運輸違法行為。

      篇(6)

      二、總體目標通過集中開展清理整治專項行動,使河道砂石開采規范有序,無偷采、亂采行為。

      三、整治范圍

      整治的范圍是:縣境內涪江干流。第一期為古城境內。

      四、整治內容

      (一)河道內采砂:砂石開采許可情況、采挖是否符合設計規范要求、是否有渾水入江、是否有偷洗沙金現象等。

      (二)河道內亂堆亂放,對河道防洪安全以及堤防、橋梁、管線造成隱患的。

      五、具體辦法

      此次河道環境整治采取部門治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集中整治與分別對待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宣傳政策、巡查、檢查、處罰等辦法,部門與鄉鎮通力合作。

      六、組織領導

      (一)加強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縣委、縣政府成立由政協副主席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河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水務局委派同志參加。工作組辦公室設在鎮政府,負責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河道環境整治活動。

      (二)明確整治工作責任。所涉及的水務、國土、環保、安監、交通、林業、公安等部門及所屬鄉鎮要通力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嚴格按照職能職責認真履職,逐點切實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制度并全力抓好落實。

      (三)建立河道環境整治長效機制。縣政府抽調公安、水務、國土等部門人員專門成立河道整治工作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鄉鎮要結合整治活動,迅速建立鄉鎮、村、社三級聯管的河道環境整治新機制,建立河道管理分級負責的責任體系,簽定監管責任書,全面完善河道環境整治管理機制。

      七、時間安排

      2月20日起,用15天時間對古城境內河道進行全面宣傳、巡查、整治。

      (一)加強宣傳,營造良好氛圍。采取多種方式,如電視、宣傳車、宣傳單及組織村社干部或群眾會議,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強化宣傳力度,營造濃厚的整治氛圍。

      (二)聯合執法,強行整治階段

      對不按通知要求自行整改的違法采砂業主,由整治領導小組組織聯合執法隊伍集中取締和整改。

      (三)鞏固提高階段

      針對存在的問題,再次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責任單位或個人限期整改,同時加強對河道的巡查、檢查,保持河道正常的采砂環境。

      篇(7)

      一、工作成效

      (一)建立工作機制,強化組織領導

      一是成立了以縣委副書記張慶文為組長,以政府副縣長汪小波、

      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尚步才,縣水務局局長呂小文為副組長,水務、環保、農業、住建、發改、工信、國土、公安等相關部門分管領導及各鄉鎮負責人為成員的“清四亂”行動領導小組,由縣河長辦統籌協調推動“清四亂”行動工作。二是印發了《兩當縣河道管理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兩河辦發【2019】2號和《關于開展紅崖河河道“清四亂”專項行動的實施方案》兩河辦發〔2019〕8號,印發《關于成立紅崖河河道“清四亂”工作組的通知》,明確了行動目標、工作任務、職責分工、時間節點及工作要求。三是聯合兩當縣人民檢察院組織召開“攜手清四亂,保護母親河”專項行動工作推進會議,聯合印發了《兩當縣“攜手清四亂,保護母親河”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就信息溝通、日常聯絡、線索摸排、線索移送、聯合巡查、情況反饋等方面達成一致意見,全方位協作配合整治格局。聯合開展了“清四亂”回頭看專項行動,防治問題反彈回潮。

      (二)加強監督檢查,做好工作宣傳

      針對整改任務重、進展工作難的突出問題,制定方案統一部署。印發了《關于開展紅崖河河道“清四亂”專項行動的實施方案》,由水務局局長、河長制辦公室主任呂小文負責河道巡查總指揮進行統一領導,水務局副局長、水政監察大隊隊長負責“清四亂”專項行動及具體河道整治工作的實施,抽調我局相關站所骨干人員分工協作、輪班值守,以日為周期對于河道整治進行現場監督指導,并制成河道巡查人員表以及河道現場巡查工作記錄。自2月以來我縣指導檢查“清四亂”30余次,通過明察暗訪、抽查和重點檢查等方式,確保專項行動達到預期效果。加強宣傳力度,聯合各個鄉鎮通過微信、微博方式清四亂公告15期,發放宣傳單3000余份,在重點河段制作宣傳牌4個,為全縣“清四亂”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全面摸排清理,突出整治重點

      截至目前,我縣對境內所有江、河、湖、庫管理保護范圍內亂占、亂采、亂堆、亂建“四亂”問題都進行了調查摸底。經過調查摸底,建立了兩當縣河湖“清四亂”問題清單,涉及“四亂”問題共有17個,其中省級明察暗訪發現問題共12個,市縣兩級自查發現共5個。并對摸底發現的江河湖庫管理范圍內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四亂”突出問題問題進行全面清理整治。全縣境內的采砂企業共3家已全部關停。東盛建材有限公司采砂權出讓合同已于2019年3月14日到期,現所有采砂場已全部撤出河道,砂臺共拆除8處,板房共拆除8處,清理砂石料2.156萬方,清理非法占用河道4500平方米,平整河道共933.9米。

      二、經驗做法

      我縣以努力營造一個“水清、岸美、生態好”的水域環境為目標,高度重視、認真組織,明確重點,主動對接縣鄉聯動加強清四亂工作。一是充分發揮河長制作用。全面建立縣、鎮、村河長工作制度,各級河長定期巡河,發現“四亂”問題及時進行清理;同時加大村民愛河、護河的宣傳教育,讓大家都自覺維護河流生態。二是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在實施河長管理保護的同時,使聯合執法成為常態,適時針對河道管理保護中的突出問題,由河長牽頭,組織水務、環保、國土、公安、交通、建設等部門,針對河道“四亂”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依法制止河道亂占亂建、亂圍亂堵、濫采亂挖、亂倒亂排等現象,推動河長制工作更上新臺階。三是建立河道管理長效管理機制。在抓好整改、解決問題的同時,及時總結整改經驗,研究制定科學、管用、長效的工作機制,鞏固好、堅持好整改成果,通過整改促進工作,促進全局干部作風轉變,切實把巡察成果轉化為推動水利科學發展的強大動力。

      三、下一步打算

      下階段,我縣將在繼續推進河湖“四亂”整治的同時,開展河湖“清四亂”行動“回頭看”工作,鞏固整治成效,并積極探索長效管理機制,促進“清四亂”工作制度化、常態化,助力美麗河湖建設。

      一是加大巡查力度,完善巡查制度。

      河道巡查面廣量大,任務艱巨,但作為預防和發現水事違法行為的最佳途徑就是巡查。下一步我們將完善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充分借助鄉、村河長和河道監督員的積極性,設立舉報電話,將河長制工作網絡體系的作用發揮好、利用好,為依法保護河道,加強河道監管,保障河道生態安全保駕護航。

      二是加強管理,規范開采。

      篇(8)

      (一)整治河道水面環境。通過河道環境整治行動,進一步提升河道表觀環境質量,清除沿河沿岸枯樹雜草、死角垃圾。打撈水面漂浮物,確保河道環境整潔優美。

      (二)提高河道管理效能。建立愛河護河志愿者網絡,勸導市民減少亂拋亂扔垃圾入河現象,營造全民參與河道管理的良好氛圍,形成河道長效管理網絡。

      (三)嚴禁污水直排入河。加強控源截污工作,全面普查入河排污口,及時采取工程措施,截斷沿河排污口。

      (四)提升河道水質。通過綜合整治河道,使水質明顯好轉,達到景觀用水標準。

      (五)非法采砂整治。徹底取締無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場,對違法開采設備、設施、車輛等工具全部予以沒收,嚴厲打擊非法盜采河砂、毀堤采砂和威脅公路橋梁、人渡碼頭、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訊、其他跨(穿)河道建筑物安全及影響公共安全的采砂行為。

      二、整治范圍

      河道,重點為主要沿街沿路河道、重點村莊及特色村莊典型河道、社會關注、群眾反應問題強烈的河段。

      三、組織領導和責任分工

      (一)組織領導

      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成立河道環境專項整治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水務局,辦公室具體負責專項整治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匯總上報等日常工作。各村(居)委會均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領導機構,高標準抓好轄區內河道專項整治工作。

      (二)職責分工

      建立“統一領導、分級分責,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河道環境整治工作體系。

      水務局:負責專項整治的組織、協調及督導工作,牽頭負責轄區內河道水面保潔、侵占水面違章建設整治、河道疏浚整治、控源截污、城鎮背街臨河餐飲入河排放口治理、進一步完善河道長效管理網絡建設,負責采砂整治。

      環保局:負責對沿河工業污水排放進行執法整治,水務站治理沿河餐飲油污排放口。

      市監局:加強對沿河餐飲業等商家的管理工作。

      建設局:負責城市垃圾的傾倒管理。

      各村(居)委會、社區具體負責實施轄區內相關河道專項整治、管理工作。

      四、實施步驟

      (一)調研準備階段(2015年6中旬)。河道環境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認真組織調查摸底,確定整治重點、細節內容,制訂實施方案,突出工作重點,細化各項措施。同時各村、社區也要建立相應河道環境整治工作班子,具體負責配合協助本村范圍內的河道環境專項整治工作。

      (二)動員部署階段(2015年6月下旬)。河道環境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要召開動員部署會議,部署整治工作任務,同時要充分利用廣播、宣傳標語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河道環境專項整治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性,大力營造河道清潔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圍,努力形成全社會各行各業、各家各戶齊動手,人人參與河道清潔整治的良好局面。

      (三)集中整治階段(2015年6月下旬-2015年9月下旬)。要充分利用此次環境整治提升行動的契機,強化河道長效管理,把清除白色垃圾等河面漂浮物和河坡生產、生活垃圾作為當前重點工作來抓,在9月下旬前集中力量,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同時要結合河道水面保潔、河道整治、控源截污、背街臨河餐飲油污排放口治理等專項整治措施,在全鎮范圍內開展大規模河道清潔整治活動,對重點整治對象做好跟蹤督查工作。

      (四)鞏固提升階段(2015年10月初-12月底)。集中打撈河面漂浮物和河坡垃圾是河道整治一項階段性工作,在所有河道清潔整治達標后,要使河道長期保持清潔暢通,關鍵是抓好河道長效管理措施的落實。所有的河道都要落實專職河道管理隊伍和人員,并簽訂責任狀和承包合同。要做到河道長效管理的組織、人員、經費、責任、考核全部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開展河道環境專項整治行動是為了進一步營造“水清、岸綠、景美”的東方水城形象,落實依法治區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的重要內容,充分認清開展河道環境專項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

      篇(9)

      縣國土資源、林業、環保、交通、農經、水利、安監、畜牧獸醫等部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審批活動時,須先征得縣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同意或出具相關審查證明手續。

      (一)國土資源部門:項目選址、設置礦權、建房用地、臨時使用土地、征地后臨時使用土地進行采砂、河灘地整理和復墾。

      (二)林業部門:發放《林權證》、采伐林木、營造河灘林。

      (三)環保部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四)交通部門:公路橋梁選址、水上運輸管理。

      (五)農經部門:農藥使用管理、種植項目選址。

      (六)水利部門:打井、修渠、挖塘、建泵站等水利工程選址。

      (七)安監部門: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

      (八)畜牧獸醫部門:畜牧小區、養殖基地選址。

      二、相關部門職責

      縣保護區管理局:負責監督和查處向河道內排放尾礦、礦渣、傾倒垃圾等擠占堵塞河道及河道采砂等影響防洪安全的行為;負責制定清障方案,確定清障范圍,配合鄉鎮政府和林業部門做好林木清障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查處毀壞耕地采砂、非法選礦、擠占河道修建房屋、廠礦、尾礦庫等影響河道行洪的行為。

      縣林業局:負責制定林木清除方案并配合所在鄉鎮政府組織實施;負責取締河道行洪區內的林權證;負責查處毀林采砂行為。

      縣環保局:負責查處向河道排放廢水、廢渣等污染物的行為;負責對河流水質有影響的污染源進行監測;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監管。

      縣水利局:負責編制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規劃和礦山企業水土保持方案,配合鄉鎮政府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和監管礦山企業恢復治理,以減少河道泥砂淤積。

      縣農經局:負責查處使用違禁農藥的行為,防治水質污染。

      縣安監局: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工礦企業及設施安全防范;負責尾礦庫的安全監管工作。

      三、整治重點

      (一)嚴禁毀壞林地、耕地采砂行為。由縣管理局牽頭,會同縣林業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聯合執法,對毀林、毀地采砂行為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拆除采砂設備,依法從重處理,收取治理保證金,責令其限期恢復治理。

      (二)清除影響行洪林木。由縣管理局牽頭,縣林業局和鄉鎮政府配合,確定河道主行洪寬度和林木清障范圍,制定林木清除方案。林木清除范圍內已發《林權證》的要予以取締,將行洪區的林地面積扣除,重新核定面積后辦理新《林權證》,河道行洪區的林木經審批采伐后,不得在行洪區內繼續栽植林木。

      (三)加強護岸林草保護。河道兩側灘地在不影響行洪前提下造林種草或生態封育,可起到保護河岸、凈化水質、防治水土流失及沙塵暴作用。要認真保護河道護岸林和生態林,嚴格控制采伐,嚴禁改變林地用途。對毀林種地、不及時或不按規范栽植樹木的行為,林業部門要依據林業法規嚴肅查處。

      (四)規范礦渣排放行為。由縣管理局牽頭,縣環保、水利、國土資源、安監等部門和鄉鎮政府配合,監督、查處采礦企業礦渣排放行為。對沒有合法規范排渣場地的,責令其停產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非法采礦處理,杜絕向河道管理范圍內排放礦渣。

      (五)消除尾礦庫安全隱患。由縣安監局牽頭,縣管理局、環保局、相關鄉鎮政府配合,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尾礦庫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對沒有合法手續、超過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隱患的尾礦庫,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不能按期整改達到要求的,尾礦庫不得繼續使用并限期清除。對于未建尾礦庫,直接向河道排放尾礦、堆放礦渣的行為,依法從重查處。

      (六)禁止河灘開荒種植、放牧、燒荒。由縣管理局牽頭,會同縣林業局、環保局、公安局和鄉鎮政府聯合執法,對搶占河灘、開荒種植、放牧、燒荒行為予以清理及糾正。對于享受“退田還河”補助政策,仍然種植農作物的行為給予制止并清除作物。

      四、保證措施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維護河道功能,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護和改善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的整治、利用、保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城市建成區內的河道適用國家、省、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的規定,但應當遵循防汛統一調度和水資源統一管理。

      第三條 市、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的河道主管機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條 河道管理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大沽河、小沽河由市河道主管機關直接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機構負責。其他跨區(市)和區(市)邊界河道,在市河道主管機關的組織協調下,由河道所在區(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跨區(市)和區(市)邊界河道,由所在區(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或者由所在區(市)河道主管機關委托河道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日常管理。

      第五條 河道名錄及起止界址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六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其中,大沽河、小沽河護堤地為堤防外坡腳向外不超過十米,其他河道護堤地為堤防外坡腳向外不超過五米。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兩岸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對有堤防河道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其中,大沽河、小沽河堤防安全保護區為護堤地外相連五十米至一百米范圍內,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為護堤地外相連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圍內。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和堤防安全保護區,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以及本條例規定劃定并設立界樁。其中,河道管理范圍內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供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安全保護區,由其會同河道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劃定。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七條 河道整治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河道整治按照河道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實施。

      第八條 跨區(市)和區(市)邊界河道整治規劃,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河道整治規劃,由區(市)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備案。河道整治規劃的修改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河道整治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并與水資源保護、環境保護、水土保持、供水、灌溉等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河道整治規劃應當包括河道整治目標、整治工程項目、完成時間、責任單位和經費等保障措施。

      河道整治目標應當兼顧防洪、防治污染和生態建設等方面,其中,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所要達到的防洪標準,應當不低于五十年一遇,其他河道整治所要達到的防洪標準,應當不低于二十年一遇。

      河道整治工程項目包括堤防、護岸、疏浚、截污、拓寬、橋梁拆建、涵閘等主體工程以及管護設施、兩岸綠化和生態景觀等配套工程。

      第十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河道整治規劃,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對嚴重影響防洪排澇的河道,應當優先安排整治。

      第十一條 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由市大沽河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其他河道整治由所在區(市)河道主管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已有的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建設項目,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河道防洪標準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影響汛期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對河道堤防、閘壩、泵站等水工程,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對達不到安全設計要求的應當及時加固或者維修。

      第十四條 河道整治需要新增建設用地的,由當地國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五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由國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確權。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國有土地,由河道主管機關統一管理和使用。

      河道管理范圍內國有土地中的可耕地,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耕種,但不得改變用途和納入土地承包范圍,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統一管理和河道整治需要。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六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含擴建、改建,下同)引水、截水、阻水、蓄水工程和跨河、跨堤、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以及其他影響堤防和防洪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稱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在跨區(市)和區(市)邊界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市河道主管機關也可以委托有關區(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在報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時,其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申請書、工程設計施工方案、防洪安全影響評價報告等資料;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還應當提交第三方的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 河道主管機關受理建設項目申請后,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河道專業規劃及防洪標準等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請人;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建設項目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予以批準。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性質、用途、規模、地點等事項需要變更的,其建設單位應當在報經原審查的河道主管機關同意后,方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防汛安全措施。建設項目的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堤壩等影響防汛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恢復方案清除施工廢棄物及相關阻水障礙物。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參加竣工驗收。

      第四章 河道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房屋(因河道管理、水文監測、供水等需要建設房屋除外)、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種植阻礙行洪的高稈作物和樹木(護堤護岸林除外)、設置行洪障礙物;

      (三)設置攔河漁具、圈養禽畜;

      (四)開挖窖井、墾堤種植;

      (五)傾倒、堆放、填埋礦渣、石渣、煤灰、垃圾;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禁止利用堤防和河床順河鋪設排污管道。

      第二十四條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放牧、開渠、葬墳、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

      第二十五條 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和供水工程或者設施安全保護區,禁止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養殖池(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供水工程或者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堤防和護堤地以及供水工程或者設施安全保護區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管理權限,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一)采砂、采石、取土、取水;

      (二)爆破、鉆探;

      (三)挖筑養殖池(塘);

      (四)存放物料、設備、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五)考古發掘。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禁止侵占或者毀壞堤防、護岸、涵閘、泵站等水工程及其通訊、照明、監測等設施。

      因規劃建設需要遷移水工程及其設施的,應當按照建設標準先建后拆,遷移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出現影響河勢穩定和防洪安全的情形,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暫停從事相關活動時,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通告并監督檢查,對有關許可期限應當相應順延。

      第二十九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排污口,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保護規劃的要求,其建設單位在申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前,應當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河道水體進行綜合整治,使其水質達到所在水功能區水質標準。

      跨區(市)河道實行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納入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具體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按照河道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或者禁止排污意見。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對河道水功能區的水質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水質未達到目標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清理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漂浮物和垃圾等。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未涉及的河道水污染防治的其他規定,按照有關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營造和管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和擅自砍伐。

      第三十五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方案,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設障者或者使用者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或者使用者承擔。

      第三十六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建立河道檢查巡查制度,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活動實施管理,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三十七條 河道采砂應當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護生態環境,實行計劃開采,總量控制。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采砂。

      第三十八條 下列區域禁止采砂:

      (一)堤防、水庫以及取水、排水工程等河道水工程設施的保護范圍;

      (二)橋梁、閘壩、管道、纜線等設施的保護范圍;

      (三)河道內飲用水源地保護范圍;

      (四)河道主管機關確定的其他區域。

      前款規定的保護范圍由河道主管機關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劃定。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河道的水情、汛情和河道整治等需要適時公布禁采期。

      第三十九條 河道采砂實行規劃制度。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河道防洪規劃和整治規劃,制定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砂石儲量情況、禁采區、采砂場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控制總量和深度等內容。

      制定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征求擬列入規劃的采砂場地所在區(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并將主要內容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條 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由河道主管機關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實施許可。

      第四十一條 河道采砂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規定的采砂作業工具;

      (三)沒有違法采砂記錄。

      第四十二條 河道采砂申請人應當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請表;

      (二)申請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為單位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標明經緯度坐標或者岸線距離的采砂申請范圍平面圖;

      (四)采砂申請人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與第三者達成的合法協議或者有關材料;

      (五)擬采砂河段所在地鎮、村出具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河道采砂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將河道采砂許可證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四條 經批準從事河道采砂的,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開采,不得擴大開采范圍和深度;

      (二)不得在禁采區、禁采期從事采砂作業;

      (三)不得改變河勢、損壞水工程、破壞水生態環境;

      (四)不得偽造、轉讓、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許可證。

      從事河道采砂不得損害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第四十五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達到規定總量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相關區(市)河道主管機關之間、市和區(市)河道主管機關之間應當互相通報采砂許可有關情況,共同加強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建設項目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建設單位變更建設項目的性質、用途、規模、地點等事項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河道建設項目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堤壩影響防汛安全,建設單位未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處理決定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河道恢復方案清除施工廢棄物及相關阻水障礙物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五項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堤防和護堤地放牧、存放物料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堤防和護堤地開渠、葬墳、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的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采石、取土活動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作業機具,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至五項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排污口,未報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四項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對拒絕、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篇(11)

      為加強對清理整治鎮村河道非法采砂工作的組織領導,決定成立區清理整治鎮村河道非法采砂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區長擔任組長,鎮鎮長、區國土資源分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副組長,區直有關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鎮人民政府。

      二、整治范圍、時間

      本次清理整治范圍為溪村段,整治對象為在舊河床進行的違法采砂行為。

      專項行動時間為年11月至年2月。

      三、方法步驟

      專項行動由區政府統一領導,鎮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下而上、上下聯動的方法,全面進行調查摸底;鎮牽頭組織統一行動,采取暫扣挖掘、運輸工具等措施對違法行為予以強制制止;區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專項行動進行協調、指導、督查,并予以通報。

      四、職責分工

      (一)領導小組。負責每個月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聽取鎮人民政府和區直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全面了解清理整治鎮村非法采砂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時研究并提出解決辦法。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落實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和決定,協調解決各級、各有關單位在清理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困難和問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形成鎮、水務部門牽頭,其他職能部門依照職責共同遏制鎮村河道非法采砂的工作機制。

      (二)鎮。鎮為此次行動的牽頭單位,主要領導是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指揮清理整治非法采砂專項行動,對非法采砂的村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思想教育及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協助相關部門對業主進行調查取證。對轄區內非法采砂情況進行巡查、清查,發現非法采砂行為的,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及時予以制止并暫扣施工工具。

      (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全面落實嚴格土地管理的各項措施,認真開展動態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非法采砂的行為,及時報告非法采砂的動態,對破壞土地資源的違法行為依法組織查處。

      (四)水務部門。依照《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對河道盜采砂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查處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非法采砂活動的違法行為。

      (五)公安部門。負責配合查處非法采砂行為,堅決制止、查處各種阻撓執法行為,嚴厲打擊暴力抗法等違法行為,維護執法現場秩序。

      (六)交通運政部門。負責對非法采砂運輸車輛予以暫扣。

      各部門在查處非法采砂時,必須積極主動履行職責,互通信息、加強協作、聯合執法,針對晚上、節假日盜采河砂的非法采砂行為,要突擊抓現場,暫扣施工及運輸工具,樹立執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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