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紀律處分條例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作為一名普通黨員能自覺學習《》、《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和“八榮八恥”等紀律要求和處分規定,特別注重通過近些年來,一些黨員干部放棄思想觀念,背離黨的宗旨,違紀違法,由黨員干部變成階下囚,甚至走上斷頭臺的典型案例,進行自我教育,不斷提高黨風廉政意識。作為黨工委副書記,能夠結合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在單位內組織開展警示教育。通過規章制度的學習,讓黨員干部了解黨員行為約束規則,并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利益能獲取,什么利益不能獲取;了解違紀黨規會受到什么樣的處分等紀律規定,增強黨員遵守黨的紀律的自覺性。一年來,先后自我學習和組織單位黨員干部學習了多種黨紀條規文件,觀看了幾部警示教育電教片。
操行考核加分標準:
參加系部各類評比競賽獲一等獎加3分,獲二等獎加2分,獲三等獎加1分;參加院級各類評比競賽競賽獲一等獎加4分,獲二等獎加3分,獲三等獎加2分;參加市級、省級、國家級各類競賽獲獎酌情加5-10分。
拾金不昧,助人為樂等好人好事酌情加1分-5分。
寢室、教室衛生檢查評優每次加1分。
寢室紀律、衛生評比在一周內全優的寢室,每人加2分。
凡積極參加系部、學院組織的義務勞動或其他社會實踐活動,每次酌情加1-3分。
積極舉報不良行為,見義勇為,從而預防、制止不良事件發生者,每次酌情加2-6分。
擔任學院、系部學生會、團委會干部,工作表現出色每周酌情加1-2分;擔任班級干部,工作表現,每周酌情加0.5-1分。
其他未規定事項,參照相關標準加分。
操行考核扣分標準:
遲到、早退每人次扣1分;曠課1節扣2分。
不按照規定和手續擅自離校者,每人扣3分。翻墻或鐵門出入校門,每人次扣2分。
不按時出寢每人次扣1分;無故晚歸者一次扣2分;無故未歸者一次扣5分;熄燈后仍高聲喧嘩、放錄音等影響他人休息者,每次酌情扣1-5分;翻墻或窗戶出入寢室者,每人次扣3-5分。
凡有違反規定抽煙、酗酒、賭博、小偷小摸行為者,每次酌情扣5-10分。
不疊被子、不鎖門等不注意個人衛生和安全要求者,每次扣1分;寢室、教室衛生檢查為差者,每次扣2分。
寢室紀律、衛生評比在一周內全差的寢室,每人扣3分。
打架斗毆、制造惡作劇事件、影響很壞,每次酌情扣5-10分。
上課、自習擅自回寢者每次扣2分,中職學生上課期間帶手機進教室者每次扣5分并沒收手機。(沒收時間根據次數而定)
學院、系部學生會、團委會、班級的干部如有違紀加倍扣分并加重處
(10)其他未規定事項,參照相關標準扣分。
備注:所有違紀行為除扣操行分外,一律遵照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和《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執行相應處分。
音樂系學生操行分獎懲制度(增補稿)
2019年9月
根據音樂系學生的實際情況,在原有的操行分獎懲制度的基礎上,特增補如下條例。
寢室管理方面:
1、學生一個月內1次晚出寢給予口頭警告,2次再次警告并通報家長,3次通知家長并勒令其回家反省。
2、學生一個月內1次晚歸或未歸給予口頭警告,2次予以紀律處分并通報家長,3次加重處分通知家長并勒令其回家反省。
3、學生一個月內寢室衛生出現3次差,口頭警告,5次差,全寢學生停專業課一星期,如再達不到寢室衛生要求勒令其停課回家反省。
4、學生在寢室違紀(如賭博、重大違紀)只要發現,回家停課反省,并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5、學生在一個月內均無以上違紀,獎勵操行分5分。
學習方面:
1、學生一個月內遲到3次,給予口頭警告,5次再次口頭警告并通知家長,6次通知家長并回家停課反省。
陜西定邊縣委組織部副部長兼基層辦主任張子棟酒后駕車撞死人,企圖拿出18萬元私了一事,初步有了結果。12日晚,定邊縣委召開常委會,決定張子棟交通肇事案件,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按程序作出公正處理。當晚,定邊縣交警大隊也做出事故責任認定,張子棟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
13日凌晨,定邊縣委書記尚洪澤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對于此事的處理,待司法機關做出處理結果后,由紀檢機關按《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給予張子棟紀律處分;由司法機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依據有關規定,按程序在案件辦理期間,停止張子棟的縣人大代表職權;免去張子棟縣委組織部副部長、基層辦主任職務。同時,教育黨員干部以此為鑒,汲取教訓,遵紀守法,努力搞好本職工作。
定邊縣交警大隊教導員李仲生說,事故責任認定剛剛作出,張子棟酒后駕車,會車時占線行駛,肇事前未采取制動避讓措施,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死者李懷招無證駕駛無牌照車輛,未戴安全頭盔,肇事前未采取制動避讓措施,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
在日常管理中,制度制定得再好,再完善,也要靠人的身體力行,自覺遵守,要做到這一點,只有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幫助企業職工提高思想覺悟,增強主人翁責任感,克服自由主義、無政府主義等非正確思想,才能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如果脫離思想政治工作,單純抓制度落實是一句空話,只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建立健全和落實規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和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順利完成企業的各項任務。企業行政人事部部門工作總結
執行紀律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從一定意義上講是對企業職工進行耐心說服,熱情正確地引導,使其提高思想覺悟,做遵守紀律的模范。執行紀律則是要對違反紀律的職工實施恰當的批評和行政處罰。執行紀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黨和人民的利益,維護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也是為了教育違紀者。一般講,單位內多數發生的違紀現象,諸如遲到、早退、出工不出力、脫崗、私自外出兼職等等是可以通過說服、批評教育解決的,不需要強制辦法。但是,由于各類人員的思想水平不一,認識能力有差異,有的犯了錯誤,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而又不接受規勸、教育,則必須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通過處罰從外部施加壓力促使其思想轉變,這本身也是一種思想教育。這樣不僅能增強教育的效果,也能促使違紀者改正錯誤。因此,執行紀律首先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
1、切實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實行“陽光”操作。我們不是怕上述熱點問題可能在鎮成為腐敗事實嗎,那么最有效地辦法就是切實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如民主集中制,議事規則,競爭規則,干部任用條例,財經紀律等等,都可以有章可依,不適應的規章制度也可以修改完善后執行。如果仍有余悸的話,還可以通過鎮簡報、有關會議、政務觸摸屏等予以及時公開,做到透明無遮蓋,把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攤曬在陽光下。陽光是防止霉爛最廉價、最簡單、最有效的辦法,是千百年來的信條。
摘?要: 高校學生紀律處分在實現教育管理目的和保護學生權利方面存在一些問題,應逐步建立和完善紀律處分撤銷制度,充分發揮紀律處分的育人功能和價值。現階段,學生紀律處分撤銷制度構建要充分體現處分的公平、公正、關懷原則,實現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關鍵詞: 高校;紀律處分;撤銷制度中圖分類號: G647????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673—8381(2012)06—0094—04
一、 學生紀律處分撤銷制度
構建的理論依據??(一) 消除制度弊端,實現紀律處分警示、育人功能???? 紀律處分作為一種特殊的教育管理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不可否認,它本身也存在諸多的弊端和不足。首先,紀律處分制度有一種天然的貼標簽的功能和作用。這容易導致受處分學生在同輩群體當中受到歧視和打壓,導致學生性格扭曲和出現心理問題,容易出現冷漠、報復、仇恨等不良甚至極端心態。這既不利于個體的成長和發展,又妨礙和諧校園的建設。其次,紀律處分制度本身有一種負面示范的作用和功能。紀律處分制度作為對學生行為的評價機制而存在,它扮演的角色會對學生群體起到潛移默化的示范作用,處分過程變為一次生動的“表演”和教育程序。這都會影響學生處理問題的方式和方法,傳遞對立情緒和粗暴的教育管理觀點。最后,紀律處分作為教育管理技術的一種存在方式,具有技術管理不可消除的弊端。紀律處分是綜合教育管理的一種方式,而且是一種必須謹慎介入教育過程的方式。因此,它必須是在對學生進行長期觀察和教育后方可采取的措施,不能作為高校管理的主要方式,不能簡單地將學生行為或結果與紀律處分直接對接,關鍵是找到學生行為的動機、原因和關節點,找到源頭進行綜合治理和教育。既然紀律處分有這么多的弊端,那么就有必要建立一種處分救濟制度。紀律處分撤銷制度能夠保證紀律處分在起到作用的前提下,彌補對受處分學生心理、發展等方面的負面影響,最大限度地發揮紀律處分的教育功能。???? (二) 高校秉持“以人為本”育人理念,不斷完善學生管理制度???? 育人為本,是黨和國家教育方針的本質內涵,是高等教育貫徹“三個面向”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觀要求,是教育工作者的基本信念。高等教育應該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育人理念。該理念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一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學生的自由意志和獨立人格,尊重學生的個性和價值,保障學生的權利不受侵害;二是教育管理活動要讓學生生活在希望之中,能夠對生活充滿自信;三是要公平公正地對待每一個學生,保護他們的自尊心、自信心,尤其是要平等對待受處分學生,關鍵是要給他們一個改正錯誤的機會和建立能夠使他們進取的制度。構建紀律處分撤銷制度,最大限度幫助受處分學生群體重拾信心,改過自新,從學生的角度予以制度關照,最終實現制度管理和學生權益的和諧雙贏。而且,撤銷制度充分體現紀律處分的“寬嚴相濟”和“懲罰和救濟相結合”的原則,將處分對象作為不斷變化和可塑造的活生生的主體看待,給處分對象充分改過的時間和機會。因此,高校教育者除了要樹立“以人為本”、“以學生為中心”的教育理念外,還要堅持為學生終身發展高度負責的理念,并將這些理念貫穿于高等教育活動的全過程。值得反思的是,我們學校的活動,我們教育者的行為,是否做到了尊重學生、信任學生、保護學生,是否遵循了青年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和教育發展規律,是否為學生的可持續發展和提高學生可持續發展能力提供了最佳的服務。???? (三) 有助于實現學生紀律處分制度育人、程序公正、權利救濟等基本價值???? 高校學生紀律處分撤銷制度有其存在的價值基礎,主要包括育人價值、程序公正價值、權利救濟價值等。育人價值方面,紀律處分是高校針對學生違紀行為實施的否定性制裁,是一種必要的管理手段。但處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教育、挽救學生的手段,其出發點不是束縛人、禁錮人,而是創造條件發展人,是教育、引導、鞭策學生健康成長。紀律處分撤銷制度是紀律處分制度的補充和完善,是高校育人功能的一種表現方式和手段。程序公正價值方面,程序公正的理念要求高校在紀律處分的過程中應該按照法律、法規及學校相關規定,在保證學校管理秩序和學生個體權利的前提下,實現程序的平等和正義,保障學生個體的合法權利。而紀律處分過程中高校處于主導和強勢地位,大學生則處于弱勢地位,由于程序的不平等容易導致處分結果的不正義。處分撤銷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平衡高校和大學生之間地位的不平等關系,從程序上保障大學生權利的實現。權利救濟價值,當前高校學生紀律處分在救濟程序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如重處罰輕救濟、救濟程序方面缺失等。紀律處分撤銷制度則是對大學生權利進行救濟的一種重要方式,它能夠有效防止學生處分權的過度膨脹,從而構筑學生權利保障的有效壁壘。這就要求我們積極探索和完善高校處分的救濟方式,在保證學生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學生紀律處分撤銷制度,保障學生的正當利益,真正實現處分教育的育人目的。
二、 學生紀律處分撤銷制度
構建的現實依據??(一) 有效發揮高校教育管理制度的激勵功能,不斷提高高校管理水平????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提出高校管理“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法治校的根本目的是在保障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同時,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為此,必須依法健全和完善學校的管理制度,從嚴規范管理行為,從而使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有章可循,免受管理人員主觀隨意性的影響,實現學生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高校在對學生進行管理的過程中,一方面要加強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強教育。管理和教育相輔相成,要將管理和教育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才能不斷地提高管理水平。一般來講,健全、完善、高效的管理機制,應是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激勵功能與約束功能從整體到局部、從系統到要素、從過程到環節都是協調統一的機制,缺少約束機制、約束功能的機制,與缺少激勵機制、激勵功能的機制都是不健全、不完善的。從高校學生管理的運行機制看,學生紀律處分制度,主要表現為一種約束機制,主要體現的是約束功能;而學生紀律處分撤銷制度,則主要表現為一種激勵機制,主要體現的是激勵功能。建立與學生紀律處分制度相匹配的學生紀律處分撤銷制度,是對學生紀律處分制度的修錯或彌補,有了這個修錯和彌補,高校的學生管理制度、管理機制才會更完善、更合理、更科學。因此,建立學生違紀處分撤銷制度是現行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內在邏輯要求。???? (二) 切實尊重和維護學生個體權益,促進學生個體健康發展???? 高校的責任在于育人,而育人的基礎就是要尊重和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進行教育管理,從而實現學生個體的健康發展。而處分只是一種手段,旨在實現學校管理權力與學生權利的平衡,做到依法管理、賞罰得當,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學生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學生在受到處分后,心理上會受到較大的創傷,主要表現為后悔、自卑、壓力大,試圖改正又擔心今后發展無望,渴望他人幫助又害怕遭到拒絕和恥笑。當然,還有少數學生破罐子破摔,以無所謂的態度對待自己和他人,從而造成更嚴重的后果。這些都會對學生身心健康產生消極影響,給學生性格發展留下隱患。在此情況下,處分不但不會發揮教育的積極效用,還極有可能會產生相反的結果,導致學生心理問題更加嚴重甚至危及生命。另外,學生一旦受到學校處分,則幾乎無緣于入黨、評優、評獎,就業也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并將終身背上“污點”。這兩個問題成了構建和諧校園過程中嚴重的不和諧因素。這些都影響了學生的全面發展,不利于實現學生權利的尊重和維護。而且,按照現有相關規定,對于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檔案。這種制度本身就存在較大的缺陷,對于大學生來講也存在諸多不公平。因為大學生處于不斷成長和成熟的階段,在校期間難免做出一些過激行為,因此,應該給他們悔過自新的機會。學生違紀處分撤銷制度,作為一種激勵機制,體現的激勵功能則能夠實現對學生權利的全面尊重和維護,有利于消除校園中的不和諧因素,切實加強對學生的全面嚴格的管理和教育,同時也消除受處分學生步入社會之后造成的不穩定和不和諧因素。???? (三) 部分高校的有益探索和嘗試,為紀律處分撤銷制度構建提供有益借鑒???? 我國部分高校在反思學生紀律處分制度的基礎上進行了有益的改革和探索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如周口師范學院制定了《關于減輕、撤銷學生紀律處分的若干規定》、江西師范大學制定了《關于降低或撤銷學生違紀處分的若干規定》、東北大學制定了《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學生違紀處分解除辦法(試行)》、江南大學制定了《江南大學機械工程學院關于撤銷學生違紀處分的操作辦法(試行)》、福建中醫藥大學制定了《福建中醫藥大學解除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試行)》、青島科技大學制定了《青島科技大學關于撤銷違紀學生紀律處分的有關規定》、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制定了《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關于撤銷學生紀律處分的有關規定》、合肥劍橋學校《合肥劍橋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行)》、南開大學新修訂《本科學生學則》等。上述學校從學生和學校管理實際出發,體現出學校對學生權益的尊重和維護,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學校教學秩序與學生權利的平衡,做到依法管理、獎罰得當,盡可能或者最大限度地維護學生的權利,有利于受處分學生日后的成長。這些高校的做法,為處分撤銷制度構建提供了有益的借鑒,能夠為日后該制度的正式確立提供實踐經驗。
二、工作勤奮,對分管工作成績顯著
1 、充分認識貫徹落實《八條禁令》的重要意義。《八條禁令》是我省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堅持 “ 兩個務必 ” 和實踐 “ 三個代表 ” 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解決公務員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這些問題影響了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影響了政令暢通,損害了政府形象,敗壞了我省的社會風氣和投資發展環境。《八條禁令》的加強實施加強了對公務員隊伍的監督和管理,是努力建設成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的具體措施,是全省公務員基本的行為規范和紀律要求,必須不折不扣地加以貫徹落實。
2 、認真學習,提高認識。 學習《八條禁令》,絕不能只局限于將其帖在墻上、說在嘴上、惴在兜里,而是要加以落實。我的做法是首先認真熟記 “ 禁令 ” 條規,把每一條都反反復復地加以逐摸,記憶,把每一條每一字深深地映入到腦海,刻記在心,同時自學《江澤^民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材料,認真學習有關反面材料及警示教育片。自己平常學習貫徹 “ 八條禁令 ” ,不搞緊一陣,松一陣,而是每周安排一定的時間用于相關材料的學習,并撰寫心得。 “ 八條禁令 ” 的實施是非常嚴肅、非常認真、非常緊迫、也是非常及時的。我認為關健是對實施 “ 八條禁令 ” 的認識不深,精神實質吃透不夠,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得不牢。
3 、自己始終把《八條禁令》與日常工作緊密結合。一是結合本職工作,從小事著手、從點滴做起,從我開始,使《八條禁令》的學習貫徹成為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經常性工作;二是密切結合 “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 和 “ 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 ” ,發揮自己先鋒模范作用,進一步強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意識;三是結合各種正反兩面材料的自學,使《八條禁令》成為自己工作中的一面鏡子,隨時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二、對照《八條禁令》,剖析自己,存在以下不足。
1 、在思想作風上。理論學習不夠深入,特別是對《八條禁令》精髓吃得還不夠透徹,對理論武裝頭腦的緊迫性認識不足,理論聯系實際不夠,學用脫節,運用理論指導實際的意識不強,沒有充分把理論和實踐緊密地聯系起來,運用的立場、觀點、方法來分析和解決問題、指導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2 、在工作作風上。對辦公室的業務知識不足。雖然自己在接待部門工作了幾年,對搞好后勤工作有一定的基礎,也有一股干好辦公室工作的干勁,但是對辦公室的理論知識不足,缺少一定的實際操作經驗。工作方法仍然滿足于上傳下達的陳舊方法和思路,有時處理事情不夠冷靜,顯得不夠成熟。
三、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要緊密結合 “ 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 ” 和 “ 三個代表 ” 重要思想,把《八條禁令》真正落實到實處。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從小事著手,從點滴做起,從現在做起,兢兢業業干好本職工作。
(一)加強理論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質。作為一名黨員,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宗旨,要有為人民服務的覺悟和精神,為人民服務的能力和本領。因此要緊跟時代的步伐,堅持在實踐中學習,在學習中提高,與時俱進,不斷學習更新知識。一是繼續加強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 三個代表 ” 重要思想的學習,二是繼續加強《江澤^民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公務員八條禁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材料的學習,撰寫學習心得,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不斷提高政治理論素質。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竭盡全力干好本職工作。
1 、增強宗旨意識,改進工作作風。努力發揚 “ 認真負責、扎實苦干、干就干好 ” 的作風,撲下身子,埋頭實干,樹好形象,為辦公室增輝。在具體工作中,堅決克服對當事人態度生冷的現象,努力做到前來辦事人員進門一句問候、一杯熱茶、辦事人員出門一張聯系卡,使辦事人員來得開心,去得放心。同時牢固樹立辦公室工作無小事的思想和敬業、實干、誠信、奉獻的 “ 老黃牛 ” 精神。
2高校管理過程中的相關法律依據及注意事項
2.1明確高校是可訴的行政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作為教育機構,行使的權利包括:(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也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由此可見,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授予學位證、頒發畢業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等職權時是行政主體,從法院角度來看,其所作的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是可訴的行政行為。
2.2高校實施處分應遵守程序、把握尺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中,規定了受教育者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規;(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也明確指出:“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由此可見,高等學校有權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處分,高校學生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并遵守高等學校依法制定的校規校紀。但與此同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六條,專門就學生的紀律處分、處分流程、申訴制度進行明確的規定,其中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而且“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因此,學校在給予學生相應的違紀處分時,一定要注意遵守程序、把握尺度。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1-0134-02
我國《公務員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總的來說,其權利從廣義上可以一分為二:其一,是公務員作為人,與其他人同應享有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例如,平等權、人身自由、工作權、財產權、請愿、訴愿及訴訟等權利。其二,是一般人民所無法享有,而系公務員基于職位所生之權利。有學者認為,公務員的權利,是指公務員法規定或者認可的公務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可以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并要求他人做出某種行為或者抑制某種行為的權利和權力[1]。其實,公務員作為我國的一個特殊主體,被賦予了很多意義,雖然其實質上和普通群體一樣是勞動者,但由于其是所代表的國家公權力的直接行使者,又不可避免地被視為擁有特殊權利的強勢群體,因此,在談及公務員權利救濟時,公眾往往表示出難以理解的態度和疑問,這與我國長久以來的“官本位”思想不謀而合,實則是重權利輕義務的傳統思想荼毒不淺,所以,長期以來,公務員權利處分的救濟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一、我國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公務員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的時間并不長,1957年,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的暫行規定》,確立了公務員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制度,而1993年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公務員制度在我國的正式確立,但公務員內部處分的救濟制度在現實運行中仍存在著許多問題。
1.救濟途徑單一
《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第90條中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申訴的途徑十分單一,并且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學界的通說認為對公務員的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且不說內部行政行為一說,在學理上是否存在爭議,單就受案范圍的問題,公務員被處分所引發的不服實質已然對公務員所作為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實質影響,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條中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但其并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
2.救濟力度不夠,程序存在瑕疵
《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雖然存在一定的救濟程序,但是乏善可陳,缺少聽證程序。而聽證作為我國規范行政行為的一種有力的促進手段,不僅僅是可以應用于所謂外部行政行為,更加應當的作為一種內部救濟或者說是一種程序性權利,其實并沒有在有關救濟的規定中有所體現,更為嚴重的是,所有對于公務員的調查、決定等程序并不公開,公務員的陳述和申辯權利,在不公開不透明的情況下實則為形同虛設。
3.救濟地帶存在空白
在《公務員法》等關于懲戒及其救濟的法律法規中,只規定受處分公務員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等“具體行政行為”可提出申訴,而對于“抽象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卻不可提出申訴,這就在法律救濟上出現了空白和漏洞,而在現實中,抽象的行政行為對于公務員的影響可能是巨大的,但這一塊“法治國陽光尚未照到的從林地帶”[2]卻不可因循其應有的途徑加以救濟,不得不說是立法的疏漏。
二、對外國公務員內部處分救濟制度的考察
借鑒國外公務員不服內部處分的救濟,可以得出,主要國家多可以采取行政上的救濟手段和司法上的救濟手段。
1.行政救濟手段
法國的公務員不服紀律處分可以按照行政組織原則,向有紀律處分權限的行政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申訴,在特殊情況下,公務員還可向國家公務員或地方公務員最高委員會提出申訴[3]。德國公務員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懲戒時,可以向聯邦人事委員會申訴,聯邦人事委員會的地位受法律保障,并且是獨立的,只服從于法律[4],倘若不服委員會申訴決定,可以向聯邦紀律處分法院。美國的救濟制度中規定,倘若公務員不服行政處分,可向功績制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會、有審理申訴經驗的雇員或行政法官審理涉及公務員免職處分的案件,而且審理申訴應當舉行聽證。
2.司法救濟手段
在法國的公務員制度中,行政機關處分公務員的權力,受到行政法院的監督,公務員不服行政機關的紀律處分,可依照法律的不同規定,向地方行政法庭和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和損害賠償之訴。在德國,對聯邦紀律處分法院的非最終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對聯邦紀律處分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向聯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美國法典(憲法與行政法卷)》第7703條規定,一個雇員或者雇員申請人受到功績保護委員會的最后命令或裁定的不利影響或委屈時,可以獲得對此命令或者裁定的司法審查,即為美國公務員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窮盡行政救濟原則,仍然不服處理結果,可以向法院。
三、我國公務員內部處分救濟制度的完善
1.完善救濟途徑
公務員作為國家公權力的直接行使者,在社會管理中扮演的是一個行政人的角色,而在接受內部處分時,他與自然人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影響本質上是一致的,可以說,公務員是一個行政人與自然人的雙重身份持有者,立法不能因為其行政人的身份而鉗制其作為一個自然人應受保護的權利,也不可因為公務員為行政機關之內部人士,而懈怠行政機關義務之履行,所以,在現有救濟途徑的基礎上,應當增加司法救濟,作為保護受處分公務員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因為即使在行政機構行使活動中,公民仍擁有公民應擁有的權利和義務,不是機構內部控制的對象[5]。臺灣地區目前受理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人事行政)的機關就包括對該公務人員作成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6]。顯然,排除司法救濟,已然不適合當今法治社會發展和建設的需要,公務員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其權利受到侵害時理應受到司法的救濟和保護,但為保證公務員權利之保障與行政機關之正常運轉之間的平衡,也基于司法不過分干預行政之原則,應當確立司法救濟為最終救濟的原則,即當事人沒有用盡行政救濟以前,不得訴至法院要求司法救濟。
2.加大救濟力度,引入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作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在確保行政機關規范行使權力,保障相對人程序性權力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顯著的作用。內部處分作為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一個重要領域,應當借鑒和引入聽證制度,聽證制度的缺失,往往會使本就薄弱的公務員陳述和申辯環節流于形式,更何況在中國傳統思想中君君臣臣等級本位的影響之下,公務員內部處分過程中的程序性權利就更加不會受到重視,這不但與我國依法治國的政策相悖,更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宗旨,倘若行政機關對本機關工作人員的處置都有失偏頗,程序欠妥,又怎能保障在對外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會嚴格依循法律,照章辦事。
3.彌補立法空白,完善現行立法
成文法因其固有的滯后性,或多或少的會對實際生活中出現的情況難以完全規制,現有的制度中對公務員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為,已遠遠不止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這些方面,許多抽象文件,也會對公務員的權利義務造成實質影響,但立法目前對此尚未進行有效規制,而鑒于抽象文件的行政性和抽象性,司法機關又無法在其職能范圍內加以過多干涉和審查,造成抽象文件侵犯公務員權利現象屢有發生,但并未得到及時有效的制止,因抽象文件而受處分的公務員權利并未得到很好的保障與救濟。另外,法律責任的缺失也是造成如今公務員內部處分隨意性和偏差性較大的原因之一。在法治國家之中,不論公民權利的行使,還是國家權力的行使,都應當承擔違法違規行使之責任與后果,即使是國家行政機關內部處分的行為,也應遵循這一法理。而現有立法中,僅《公務員法》第103條和第104條規定,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行政監察法》第48條和第49條規定,監察人員、、、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立法層面的法律法規缺失,實屬法律之空白與漏洞,應當引起立法機關的重視,并加快立法的步伐。
參考文獻:
[1]應松年.當代中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351.
[2]胡逸文.我國公務員權益保障與救濟制度的研究[D].上海:復旦大學,2009.
[3]王名揚.法國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233.
貴州全省近幾年無論是基礎設施建設還是產業發展都是突飛猛進的,扶貧攻堅工作取得良好成效;貴州全省產業發產無論是農業還是工業、服務業都離不開旅游業;在貴州無論是身處在城市還是農村處處體現一種“擼起袖子加油干”的局面;招商引資項目與扶貧攻攻堅工作相結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貴州省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很多好做法好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努力促進全縣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一是服務大局抓落實。規劃和思路站位高,定位準,切合實際。我們要緊緊圍繞縣委的總體工作思路,按照縣第十三個五年發展規劃,結合單位實際,認真謀劃,全力抓好落實。絕不能不顧大局各自為陣,更不能為了本單位或小團體的利益而在工作中推諉扯皮。
二是拓寬渠道抓落實。政府舉債、企業參與是貴州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特點。我們也應該在政府融資和招商引資上下功夫。一是要拓寬融資渠道。要繼續爭取國開行、農發行等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進一步加大對全縣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同時,各部門也要積極向上爭取項目和資金支持。二是要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要做好項目包裝及宣傳推介工作。充分利用我縣的資源稟賦,在休閑觀光農業、鄉村旅游、小水電、風電、中藥材種植等方面籌劃和包裝一批項目,加強宣傳和推介,吸引外商到我縣投資開發。要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制定和完善招商引資金政策,在不違返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不損害群眾利益的前提下,精減辦事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在項目用地、稅費征收等方面盡可能給予優惠,促成項目落實地,實現互利共贏。
三是清正廉潔抓落實。在推進工作的過程中,要始終做到依法依規、清正廉明。一是嚴守紀律規矩。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推諉扯皮,確保政令暢通、執行有力。二是保持清正廉潔。認真學習《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和《問責條例》,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要淡然處事,寧靜致遠,在各種誘惑面前,做到心不動、手不伸,不為私心所困、不為私利所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