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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大全11篇

      時間:2022-02-25 03:36:04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問:修訂條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國既是生豬生產大國,也是生豬產品消費大國,多數地區群眾的日常肉食消費以豬肉為主。因此,生豬產品的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于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近年來的情況看,“放心肉”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生豬屠宰環節仍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主要是:一些地區私屠濫宰活動屢禁不止;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豬、注水豬的現象時有發生;銷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豬產品的情況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行為不夠規范,甚至成為制售病害豬肉、注水肉的窩點。這些問題,既有執法不嚴的原因,也有原條例的一些規定不夠完善的原因。因此,要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的問題,需要在進一步加強執法的同時,對條例進行有針對性的修訂,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修改、完善有關制度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問:生豬定點屠宰是原條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次修訂條例是否繼續實行這項制度?

       

      答:實踐證明,生豬定點屠宰是一項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修訂后的條例繼續維持了這一制度,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四個方面對生豬定點屠宰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制度。為了把規劃責任落到實處,條例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制訂。同時,將“適當集中”補充規定為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以體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向規?;?、集約化發展的方向。

       

      二是,適當上收了審查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權限,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原條例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修改為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同時,為了強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約束作用,還明確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在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時,應當征求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是,為加強監督,增加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公布和備案制度,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是,明確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退出機制,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問:我國地域遼闊,生豬定點屠宰制度在一些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是否可行,會不會因此影響當地群眾的肉食消費需要?

       

      答:條例修訂時已經考慮到這些問題。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和方便群眾生活,二者不能對立起來。為了在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的同時,保障邊遠和交通不便農村地區的生豬產品供應,條例專門增加一條,規定: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這樣規定,從制度上為解決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群眾的肉食品消費問題留出了空間。

       

       

       

      問:條例明確規定了國家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這主要出于什么考慮?

       

      答:目前,我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數量多、規模小、機械化程度低,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參差不齊。從長遠看,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需要走規?;⒓s化的道路。因此,條例增加了一條規定: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這條規定的目的在于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進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這是為了保證質量優、信譽好、品牌知名度高的生豬產品在地區間順暢流通,通過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鼓勵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做大做強,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問:這次修訂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作了哪些完善?

       

      答:補充、增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是這次修訂條例的重點內容之一。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增加規定的行為規范包括:不得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如實記錄肉品品質檢驗結果;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條例增加規定的行為規范主要是: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問:條例修訂時在加強監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專門設立了“監督管理”一章,從三個方面補充、完善了加強監督管理的內容:

       

      一是,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方面職責,包括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是,為了落實生豬屠宰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力度,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和規范要求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作了規定。特別是,條例明確規定了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三是,為了加強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生豬屠宰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條例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問:對原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作了哪些完善?

       

      答:為了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有效制止違法行為,條例從三個方面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是,增加規定了應當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包括: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以及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等。

       

      篇(2)

      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規范屠宰行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防止生豬疫病傳播,保障人民身份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熟制的肉、頭、蹄、臟器、油脂、骨、血等。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農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豬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管理制度。

      第六條 鼓勵采用機械化設備和先進的工藝流程屠宰生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生豬屠宰、經營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屠宰廠、點設置

      第八條 生豬屠宰廠(含肉聯廠,下同)、點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進生產、方便群眾、便于檢疫和管理的原則設置。

      屠宰廠、點的設置,城市應當相對集中,農村可以適當分散。

      第九條 縣及縣以上屠宰廠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交通便利,便于運銷。

      (二)周圍環境無污染源,距離居民住宅區、公共場所、教學科研單位、畜禽飼養場500米以上,設于水源保護區和城鎮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下游。

      (三)符合衛生條件:

      1、有生豬待宰圈、病豬隔離圈、屠宰間、內臟處理間、掛肉間、病害肉處理章;

      2、屠宰間、內臟處理間、掛肉間、病害肉處理間的地面、墻裙(1米以上)用無毒材料制成,不滲水,便于沖刷消毒;

      3、屠宰加工工藝流程符合衛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4、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條件,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

      5、屠宰加工區和屠宰人員生活區分開設置。

      (四)具有下列屠宰設備和設施:

      1、消毒設施;

      2、檢疫設施;

      3、麻電、屠宰機械、專用容器和運載工具;

      4、病死豬及肉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5、污水、污物處理設施。

      (五)有相應的屠宰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

      縣以下屠宰廠、點,應當逐步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設置定點屠宰廠、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縣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農牧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商務、農牧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申請設置的屠宰廠、點的條件進行審查,并在2個月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報市、縣人民政府;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的單位和個人并載明理由。

      第十二條 批準設置的屠宰廠、點,必須向商務、農牧、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屠宰許可證、獸醫衛生合格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章 屠宰管理

      第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屠宰上市銷售的生豬實行定點屠宰。

      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山區,是否實行定點屠宰,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屠宰上市銷售的生豬必須在定點屠宰廠、點屠宰;自宰自食和委托他人代宰自食的除外。

      第十五條 生豬產品經營者可自主選擇定點屠宰廠、點屠宰生豬。

      第十六條 屠宰上市銷售的生豬,必須有農牧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地檢疫證明。

      第十七條 屠宰廠、點屠宰生豬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八條 禁止屠宰廠、點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禁止對屠宰的生豬或生豬產品采用注水等方式摻雜、摻假。

      第十九條 屠宰廠、點接受委托代宰生豬,可以收取代宰費用。收費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章 檢疫管理

      第二十條 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豬檢疫的管理工作,農牧行政管理部門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負責生豬的檢疫工作。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范圍內的屠宰廠,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查認定符合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由各該屠宰廠對其屠宰的生豬自行負責檢疫:

      (一)取得農牧部門核發的獸醫資格證書并有與檢疫工作量相適應的檢疫人員;

      (二)有必要的檢疫設施、儀器和設備;

      (三)有符合規定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四)有相應的檢疫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及其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分工規定對屠宰的生豬實施檢疫,并建立檢疫登記制度。檢疫合格的,發給檢疫合格證明,并在生豬胴體上加蓋合格驗訖印章。

      第二十二條 自行負責檢疫的屠宰廠對其屠宰的生豬實施檢疫,并建立檢疫登記制度。檢疫合格的,發給檢疫合格證明,并在生豬胴體上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使用的檢疫驗訖印章和本廠的檢疫驗訖印章。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自行負責檢疫的屠宰廠,應加強監督檢查,但不得收取檢疫費用。

      第二十三條 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和生豬產品,生豬所有者應在檢疫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禁止屠宰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禁止偽造檢疫結果。

      第二十四條 生豬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屠宰廠、點應當建立生豬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保證生豬產品質量。

      第二十五條 屠宰廠、點發現生豬傳染病等疫情的,必須及時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必須同時報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生豬產品應當分散銷售,方便群眾購買。

      第二十七條 銷售生豬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定點屠宰廠、點屠宰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八條 銷售生豬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不得銷售病害、注水、變質等不符合質量和衛生標準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九條 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和生豬產品加工單位和個人,不得購進非定點屠宰廠、點屠宰的生豬產品。

      第六章 稅費管理

      第三十條 屠宰廠、點以及生豬所有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作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收取任何稅費。

      第三十一條 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繳納屠宰稅。屠宰稅在屠宰環節以實際屠宰量征收,禁止按戶、人口、田畝或者生豬存欄數等攤派或者預收。

      第三十二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檢疫,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檢疫費,不得自行另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上市銷售的生豬產品應當依法收取市場管理費,不得自行另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設立屠宰廠、點的,責令其關閉,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設置的屠宰廠達不到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報經批準設置該屠宰廠、點的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定點資格,注銷屠宰許可證。

      (三)批準設置的屠宰廠、點未取得屠宰許可證屠宰生豬上市銷售的,限期補領屠宰許可證,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補領的,報經批準設置該屠宰廠、點的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定點資格。

      (四)在非定點屠宰廠、點屠宰生豬上市銷售的,對銷售者處以上市銷售的生豬產品價值1至2倍的罰款。

      (五)屠宰廠、點屠宰生豬時對生豬或生豬產品采用注水等方式摻雜、摻假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批準設置該屠宰廠、點的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定點資格,注銷屠宰許可證。

      (六)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和生豬產品加工單位購進非定點屠宰廠、點屠宰的生豬產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屠宰、銷售未經檢疫的生豬、生豬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未售出的生豬、生豬產品,依法補檢,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二)屠宰、銷售檢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生豬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生豬、生豬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生豬、生豬產品;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三)自行負責檢疫的屠宰廠未按規定實施檢疫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自行檢疫資格。

      (四0對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和生豬產品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屠宰、銷售的生豬產品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衛生標準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妨礙、抗拒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的屠宰、檢疫、銷售管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篇(3)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生豬和生豬產品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立僅限于向當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豬屠宰管理工作責任制,并將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豬屠宰行業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生豬屠宰行業的管理工作。

      商務、衛生、工商、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公安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經營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本轄區內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經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保護環境、清潔衛生的原則。

      第六條 本市實行生豬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向機械化、規?;?、標準化方向發展,實行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鼓勵生豬屠宰廠(場)、養殖場、養豬合作社等實施產銷一體化和品牌戰略,提高肉品品質。

      第七條 從事生豬屠宰、生豬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并配合做好生豬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等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生豬產品安全信息,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市、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

      第九條 本市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當符合云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和昆明市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

      昆明市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生豬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軍事設施、電力設施、通信設施等保護范圍內,并符合滇池保護的相關要求;

      (二)遠離有毒、有害場所;

      (三)與醫院、學校、幼兒園、居民區等直線距離在500米以上;

      (四)尊重少數民族的生活習俗,與回族等民族聚居區及所涉及的宗教活動場所直線距離在500米以上;

      (五)不得妨礙或者影響周邊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第十一條 鄉(鎮)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的水源、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風條件;

      (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待宰間、屠宰間和生豬屠宰設備;

      (三)有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

      (四)有對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和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染物防治及處理設施;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范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除具備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及符合國家規定的隔離間、急宰間、檢疫檢驗室;

      (二)有依法取得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屠宰技術人員;

      (三)有經考核合格,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第十三條 負責供應昆明中心城區生豬產品的生豬屠宰廠(場),除具備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肉品冷卻間和專用運載工具;

      (二)實行封閉式屠宰。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生豬屠宰廠(場),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受理部門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批準。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生豬屠宰廠(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和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生豬屠宰廠(場)設計方案、工藝流程及地形圖、總平面圖、設備布局平面圖等資料;

      (三)有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生豬屠宰廠(場)建成竣工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轉讓、冒用、涂改、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

      第三章 屠宰和檢疫檢驗管理

      第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肉品質量追溯制度。如實記錄活豬進廠(場)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信息及出廠(場)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并及時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屠宰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負責生豬屠宰廠(場)的檢疫工作,不得實行廠(場)外檢疫。

      第二十條 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屠宰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

      (二)屠宰死豬;

      (三)使用對人體有害的物質;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處理情況進行登記,并將檢驗結果上傳質量追溯系統平臺,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為2年。

      經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方可出廠(場)。經檢驗不合格的,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為2年。

      屠宰的淘汰種豬及晚閹豬不得上市鮮銷。

      第二十二條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屠宰的生豬應當附有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和免疫標識;

      (二)屠宰的生豬產品應當離地存放,胴體不得帶有血、毛、糞、污物、有害腺體及病變組織;

      (三)檢疫合格的生豬產品,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加蓋驗訖印章,并具備檢疫合格證;

      (四)檢疫不合格和未經檢疫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

      (五)病害肉類在動物衛生檢疫員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確保無害化和環保處理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并達標排放。

      第二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第四章 生豬產品流通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生豬產品,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并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召回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場。

      第二十六條 經檢疫、檢驗合格并附有生豬屠宰憑證的生豬產品,方可用于食品經營、加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加工、銷售下列生豬產品:

      (一)未經定點的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的;

      (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第二十七條 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生豬產品上市的相應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對進入市場的生豬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禁止銷售的生豬產品,應當予以封存,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賓館、飯店、學校、集體伙食單位等應當使用經檢疫、檢驗合格并附有生豬屠宰憑證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九條 運輸生豬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動物防疫等要求,做到安全無害,清潔衛生。不得將生豬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三十條 對進入本市銷售生豬產品的生豬屠宰廠(場)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具體備案辦法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生豬屠宰管理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二)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屠宰的生豬產品未離地存放,胴體帶有血、毛、糞、污物、有害腺體及病變組織;

      (二)無害化處理設施及設備不正常運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備案登記進入本市銷售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屠宰的淘汰種豬及晚閹豬上市鮮銷,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批發淘汰種豬及晚閹豬生豬產品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篇(4)

      屠宰監察大隊收到傳票

      上周四下午,郫縣貿糧局突然接到郫縣法院的一紙傳票,傳票上寫明:郫縣合作鎮順鄉村六組的陳志兵因不服郫縣貿糧局的行政處罰,將執法者郫縣貿糧局告上法庭,傳票要求郫縣貿糧局10日內舉證,提出答辯狀,說明具體處罰依據。郫縣法院決定于近期開庭審理此案。作為執法者會被注水者告上法庭,“難道我們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執法也錯了?”在生豬執法部門干了近10年、郫縣生豬屠宰監察大隊隊長薛萬成很是納悶。

      回放

      現場擋獲十數頭注水豬

      據薛萬成介紹,今年7月29日,郫縣貿糧局生豬屠宰監察大隊接到線報,在郫縣德園鎮平城村有人給豬肉注水。在經過十多天的調查取證后,8月5日晚11點,郫縣貿糧局生豬屠宰監察大隊聯合成都市生豬屠宰監察大隊、郫縣公安局對德園鎮平城村周邊地區進行突查,當場擋獲陳志兵正在給生豬注水。其中十幾頭豬已經注水完畢,另外尚有大量生豬等待注水,聯合執法大隊當即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行政處罰法》第8條第23款,沒收了現場的94頭生豬,并處以2倍罰款,并當場開出了《處罰書》。按照當時陳志兵提供的報價單,94頭生豬的總價為67000元,因此聯合執法大隊開出的罰單金額為134000元。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屠宰活動,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定點屠宰廠(場)資格。市場銷售的生豬產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交鋒:合法執法?越權執法?

      執法者:

      郫縣生豬屠宰監察大隊隊長薛萬成:“在整個執法過程中,我們都是按照正常程序進行的執法,對沒收的生豬也按規定填寫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我們的執法是合法的?!?/p>

      成都市生豬屠宰監察大隊隊長肖正良:執法程序和執法手段都是經得起調查的。

      注水者:

      陳志兵:“我只是注水,并未交易,他們無權將我的豬沒收!”

      他承認當時他是給十幾頭豬注了水。但他認為,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屠宰監察大隊只能對屠宰場內的以交易為目的注水豬進行處罰。他并不是在定點的屠宰場給生豬注水,而且也沒有把注水豬賣給屠宰場,貿糧局沒有道理把94頭豬全部沒收。

      原告律師:

      陳志兵的人、成都守民律師事務所律師倪元新:“法律和道德是兩回事,雖然屠宰大隊執法初衷是正確的,但從司法的角度來說,他的處理程序是違法的?!?/p>

      一,郫縣貿糧局生豬屠宰監察大隊在執法程序上涉嫌違法。因為根據屠宰監察大隊的執法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屠宰監察大隊只能對屠宰場內的注水豬進行罰沒,陳志兵雖然對豬注水但并不是在定點的屠宰場內進行注水,而且他是販賣者而不是屠宰者,所以屠宰大隊對陳志兵的處罰是不成立的。

      二,在處罰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應該提前三天進行聽證,而生豬屠宰監察大隊對陳志兵的處罰,是當天檢查,當天處罰,根本沒有提前進行聽證,“執法人員擋獲的注水豬只有十幾頭,卻把94頭豬全部罰沒,這樣的處理也缺乏法律依據?!?/p>

      評說:違法行為難逃處罰

      四川劉范楊張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何馴龍律師:《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給生豬屠宰監察大隊授權的執法區域的確只在屠宰場內,對于場外注水該怎么處罰的確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這說明《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在條例的制定上存在漏洞。

      篇(5)

      嚴格執法,貫徹落實《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依法行政。強化檢疫,搞好服務,分工合作,齊抓共管,確保肉產品的衛生質量,促進生豬生產和肉產品流通的發展。

      二、工作目標

      建立公開、公平、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機制,調整規范城區內肉產品批發行管理運作模式。促進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穩步發展,讓城鄉廣大消費者吃上“放心肉”

      三、方法方法

      ㈠組織領導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現代服務業管理指導中心。規范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由市生豬定點屠宰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組織。

      ㈡時間、范圍

      生豬定點屠宰規范管理的實施時間從年月日開始。

      規范管理的范圍:市城區范圍內(以鄉村規劃區域為界定)農貿市場、經營點和從事生豬產品銷售、加工的單位和個人。

      ㈢調整和規范肉產品批發運作方式

      1依照逐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目標。設立生豬產品批發市場,放開經營,公平競爭。從事生豬產品銷售、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均可自行到肉產品批發市場選購。

      2承擔城區定點屠宰任務的屠宰廠由市現代服務業管理指導中心依法選定并簽訂協議。

      3由定點屠宰廠負責在廠區內設立生豬產品批發交易市場。衛生條件必需符合《食品衛生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肉產品批發市場不得另收交易服務費。

      4肉產品批發進場交易。凡符合條件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含養殖專業戶)料理營業執照后。不得場外交易。

      5各肉產品批發商要依法納稅。確保供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自覺平抑物價,提高經營服務水平。各肉產品批發商應具有較好的生豬產品經營經驗,熟悉動物防疫和肉產品衛生知識,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并有與之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6市現代服務業管理指導中心對各肉產品批發商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由工商和物價部門依法處置。

      7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對符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市外肉食品流通企業、屠宰廠的生豬產品。

      ㈣生豬及其產品的檢疫檢驗

      1根據國家《動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條和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九條的規定。對銷售病害生豬產品的行為,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對當事人應依法從重處分。

      2生豬定點屠宰廠要嚴格依法管理、依法經營。生豬進廠、檢疫、屠宰。

      ㈤稅費標準

      1涉及到稅務、工商等部門的相關稅費由稅務、工商等部門按國家有關法規依法征收。

      2服務費、洗車費、消毒費、裝卸費及運輸費等由各相關部門申報。按審定規范收取,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規范。

      四、保證措施

      ㈠明確部門職責分工。

      做到各司其職,市工商、農業、衛生、技術監督、物價、經貿、現代服務業、公安、城管和縣政府、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湖區管委會及鄉(鎮)政府、各市場物業管理部門、定點屠宰廠等要嚴格依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明確職責。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1工商部門負責管理市場。嚴厲打擊經營病害肉、注水肉或注入其它物質肉產品的經營行為。

      2農業部門依法履行生豬檢疫職責。嚴把生豬進廠檢疫關。負責在定點屠宰廠進行集中檢疫(驗)

      3衛生部門依法對生豬屠宰、批發和銷售場所的衛生條件進行評價審核和行政許可。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實。對賓館、酒店、飯店和集體食堂的用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打擊非法肉制品的生產經營行為。

      4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把好定點屠宰肉產品質量檢驗關。加強對肉產品加工企業(個人)監督。

      5物價部門依法負責生豬定點屠宰收費的審批管理。確保肉價的合理和相對穩定。

      6市經貿委、市現代服務業管理指導中心負責加強對生豬屠宰行業的管理。重點查處場外經營行為,打擊私屠濫宰窩點,會同有關單位對市場、賓館、酒店、集體伙食單位進行執法檢查。凡繳沒的肉產品,必需交由農業部門指定地點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肉產品可以上市銷售,其銷售收入上繳市財政,檢驗不合格的肉產品,會同農業部門依法處理。

      7公安部門負責抓好生豬產品交易市場的治安管理。

      8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取締占道經營的生豬產品攤點。

      9縣政府、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湖區管委會負責做好城鄉結合部非法市場的取締工作。各縣(區)管委會要成立定點屠宰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轄區內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實施。

      10市場物業管理部門負責配合工商、農業、衛生和商業稽查支隊的工作。

      篇(6)

      一、切實提高對《條例》貫徹實施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修訂和實施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重要性。我市自20*年全面推行生豬定點屠宰以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把推行生豬定點屠宰作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來抓,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問題,部分縣區和部門對生豬定點屠宰工作重視不夠,工作開展不平衡,個別縣區至今沒有開展;有的因機構、人員、經費等原因放棄了對生豬定點屠宰的管理和稽查;有的機構不健全,稽查工作沒有正常開展,私屠濫宰現象嚴重;部分定點屠宰廠(場)設施簡陋,達不到《條例》規定的設置條件,管理和服務不夠規范。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危害了我市肉類食品安全,影響了全市畜牧業的健康發展。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對做好生豬定點屠宰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扎實有效推進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工作。

      二、嚴格屠宰廠(場)設置和審批

      (一)嚴格新建生豬屠宰廠(場)的審批。新建生豬屠宰廠(場)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向市政府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有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市政府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組織畜牧、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省政府設置規劃,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報市政府審核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不符合設置規劃和標準的一律不予審批。

      (二)對現有生豬屠宰場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現有符合設置規劃和《條例》規定條件的生豬屠宰廠(場)由市政府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進行檢查驗收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屠宰廠(場),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條例》規定條件的,由市政府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對不符合設置規劃的屠宰廠(場),由市政府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取消其定點屠宰廠(場)資格,不予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市、縣區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和有關信息。

      (三)加快生豬屠宰廠(場)的技術改造。生豬屠宰廠(場)要加快設施設備改造和技術進步,擴大經營規模;加強技術和業務學習培訓,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做到持證上崗,逐步提高屠宰技術水平和肉品加工質量;積極引導扶持生豬屠宰廠(場)技術創新,新產品研發,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鼓勵屠宰場向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發展。積極推廣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三、加強生豬屠宰監督和管理

      (一)建立嚴格的屠宰檢疫檢驗制度。生豬屠宰廠(場)要建立健全“生豬進廠(場)檢查,生豬宰前、屠宰檢疫,肉品品質檢驗,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肉品質量追溯,缺陷產品召回”等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檢疫、屠宰和肉品品質檢驗,屠宰檢疫、檢驗要與屠宰同步進行。檢疫檢驗合格肉品要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和動物檢疫合格驗訖章,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動物檢疫合格證》,確保有問題肉品不出廠(場),不上市。生豬屠宰廠(場)要配備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設施,嚴格按照《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規程》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作詳實記錄。市、縣區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屠宰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監督和管理,按照國家財政部、商務部《生豬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對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進行全程監督,并簽字確認,杜絕病害豬肉流入市場,防止屠宰廠(場)套領財政補貼。

      (二)實行生豬屠宰場分級管理。要按照《條例》和商務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要求,對生豬屠宰廠(場)實行分級管理。在城區積極推行機械化屠宰和批發配送經營,對外埠肉品實行市場準入管理,鄉鎮生豬屠宰場生產的生豬產品限于在本鄉鎮市場銷售。

      篇(7)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生豬定點屠宰工作是貫徹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依法行政的政府行為,是確保肉食品安全質量,維護肉食品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舉措,同時生豬定點屠宰工作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全社會特別是各級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進一步加大對《條例》的宣傳力度。提高全民對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二、進一步明確城區和試點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區域和范圍,維護肉品市場秩序

      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區域包括瀲江鎮和工業園區所屬范圍以及該范圍與埠頭鄉、長岡鄉及高興鎮、江背鎮的結合部,具體為:東至上社橋頭前200米、芳塘灣橋東側、大枧機耕道和姑嶺路以西,東河新橋頭粉磨站門口前200米、紅門大橋頭,南至德心橋原埠頭農機廠門口,西至大禾場、興國火車站貨站門口及聯群、下渡鐵路線外300米處,北至小山塔下橋為界。按照上級要求,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工作要逐步推開,*年先在東村、古龍崗、崇賢三個鄉鎮試點,其試點范圍以現有行政區劃為準,*年擴展的其他鄉鎮定點范圍也按行政區劃為準。

      三、明確部門職責。加大市場執法力度,確保肉品安全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共同抓好生豬定點屠宰執法工作。商業主管部門是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的執法主體,要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等不法行為,協調各成員單位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和肉類市場的監管,杜絕非定點屠宰廠(場)或未被檢疫檢驗的豬肉食品進入定點區域銷售;畜牧獸醫部門要抓好生豬及其產品進出的檢驗檢疫,防止帶疫生豬進、出廠(場)及疫情傳播。工商部門要配合商業主管部門搞好肉品市場流通環節的管理工作,同時會同衛生部門、畜牧獸醫嚴厲查處打擊制售注水肉、病死肉、劣質肉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要對行政執法部門打擊私屠濫宰生豬的活動給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時查處和嚴厲打擊拒絕、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和違法犯罪分子。各鄉鎮要按照《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條例》及省、市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要求,成立相應的生豬定點屠宰領導機構,切實加強領導,同時認真做好《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條例》的宣傳,切實維護所轄區域生豬定點屠宰秩序,保障農村市場肉品安全。對監管不力和失職瀆職的,要追究各有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四、嚴把市場準入關,切實加強對重點用肉單位的管理

      篇(8)

      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凡從事生豬屠宰加工及肉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職責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領導小組,市商務局、畜牧局、工商局、衛生局、財政局、地稅局、公安局、物價局、環保局、技術監督局等部門及秦城、北道區政府為成員單位,負責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領導小組下設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

      第四條各縣(區)人民政府也應參照第三條成立相應的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領導小組,加強組織、協調,做好轄區內生豬定點屠宰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職責:

      (一)辦公室職責:

      1、貫徹落實生豬屠宰管理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2、制定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劃和布局,協調全市生豬定點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審批,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布局,核發《定點屠宰許可證》,發放定點屠宰標志牌和專用章。

      4、督促檢查生豬定點屠宰和肉品購銷市場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市、縣、鄉、鎮的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活動依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5、培訓考核屠宰工人,發放《屠宰工人上崗證書》。

      (二)各職能部門職責

      畜牧部門負責定點屠宰廠(場)生豬的檢疫和肉品檢驗工作;負責檢疫機構的設置、檢疫人員資格認定,證件的核發,檢疫制度的制定與落實,頒發《動物防疫合格證》;派員對同級的各定點屠宰廠(場)現場檢疫(肉品檢驗必須和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使用統—檢疫證、章,做到隨宰隨檢.有宰必檢;依法加強產地、運輸、市場、貯藏、加工等環節肉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對肉品檢驗結果和處理情況逐一登記、備查。

      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定點屠宰廠(場)的而衛生工作,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肉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頒發《健康證》和《衛生許可證》,對生產現場及設施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上市肉品的市場管理工作,取締未經定點廠(場)屠宰加工、檢疫的肉品銷售攤點,對上市銷售的病害肉品、注水肉品、未經定點屠宰檢疫肉品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其他成員單位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嚴格執法,對生豬等畜禽定點屠宰以及肉品銷售加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定點屠宰廠(場)的選址、布局、建設應符合《動物防疫法》、《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和環保要求,并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要注意交通方便,供電供水充足。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水標準。

      (二)有與屠宰量相適正的,候宰間、屠宰間、急宰間和病豬肉、污水、污物、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不滲水地面和不低于1米的水泥墻裙,操作工藝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人員、且經培訓合格。

      (五)有必要的檢疫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健全的動物防疫、檢疫及衛生消毒制度。

      第七條定點屠宰廠(場)的任務和職責:

      (一)收購、屠宰的生豬必須持有產地檢疫證明或運輸檢疫證明,嚴禁收購未經產地檢疫合格或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必須符合國家的產品標準,宰后生豬胴體做到不常血、毛、糞便、污物、殘留臟器、傷痕病灶和有害腺體,保證屠宰質量。

      (二)屠宰檢疫時發現的病豬,應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及時進行處理,肉品按《動物防疫法》、《食品衛生法》及《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現生豬患(染)有國家法定烈性傳染病時,應立即停止屠宰,并報請當地畜牧部門緊急處理;發觀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同時通報衛生部門。

      (三)定點屠宰廠(場)必須為屠宰生豬提供良好的屠宰環境,先定點,再完善,逐步實行工廠化屠宰,標準化檢疫,規范化服務,做到隨到隨宰。屠宰廠(場)要合理收費,為生產經營者屠宰加工生豬收取適當的屠宰加工費,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制定。

      (四)屠宰廠(場)必須依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照章納稅。

      第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與審批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便于檢疫和管理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應具備的條件嚴格要求

      第九條全市城區定點屠宰廠(場)由市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審批頒證,并報省商劣廳備案。

      鄉(鎮)定點屠宰廠(場)由縣(區)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審批頒證,并報市定點屠宰辦公室備案。

      屠宰和檢驗

      第十條凡是在本市轄區內從事生豬屠宰的單位和個人都要向所轄區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和有效證件,由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按各自權限審查驗收合格后依次辦理《定點屠宰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食品衛生許可證》、《污物處理合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方可屠宰加工。

      第十—條肉食經營者嚴禁銷售非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加工的肉品。賓館、飯店、餐館、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的食堂、個體餐食門店不得使用、加工、貯運未經定點屠宰和檢疫的肉品。外地購銷肉品的客商,必須到定點屠宰廠(場)進行購銷業務,不的購銷未經定點屠宰檢疫的肉品。

      第十二條定點屠宰廠(場)對屠宰加工的生豬要隨到隨宰,隨宰隨檢,由動物檢疫員檢疫合格后在胴體加蓋檢疫臺格驗訖印章和市王豬定點屠宰專用訖章,并出具檢疫證明,繳納各種稅費后方可交易或運輸。檢疫不合格的肉品,要在檢齄,要在檢疫人員的監督下,由廠(場)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動物檢疫證、章、標準由市畜牧局統一管理發放;定點屠宰匾牌、屠宰專用章由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發放。

      第十四條各縣(區)生豬屠宰稅計劃和任務由市地稅局下達,生豬屠宰稅的征收由各級地稅部門直接組織征收或委托定點廠(場)代扣代繳。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定點屠宰稅的征收、監督和管理。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對在生豬定點屠宰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各級行政部門、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對違反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和危害程度依法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責令停產整頓;

      (二)沒收生豬、主豬產品、屠宰工具和違法所得;

      (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幅度內的罰款:

      (四)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取消定點屠宰廠(場)的定點資格;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可以單獨執行,也可以合并執行

      第十七條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東》第五條第三款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定點擅自屠宰生豬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并會同工商部門沒收非法屠宰的生豬及其產品、違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設施,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和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規定,定點屠軍廠(場)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出廠(場)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肉品的可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定點屠宰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屠宰活動,沒收注永或者注入其它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取消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條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銷售、使用、加工未經定點屠宰和檢疫肉品的經營者和部門由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執法人員、管理人員、造成損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

      附則

      篇(9)

      一、工作目標

      各職能部門監管到位,本轄區內無私屠濫宰行為,生豬屠宰場達標運營,確保上市肉品合格安全。

      二、主要措施

      1、完善流通體制。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定點屠宰場符合標準的出場肉品允許自由流通;批發商可在本縣范圍內實行自由配送;零售肉商既可在全縣定點屠宰場批購肉品,也可直接向養殖戶收購生豬到定點屠宰場屠宰加工、上市自銷;養殖戶可到定點屠宰場委托代宰,自行進入市場交易。

      2、合理規劃布局。加大資源整合力度,積極創建星級屠宰場,在縣城設立一個符合規?;?、機械化、工廠化要求的標準化定點屠宰場;對現有定點屠宰企業進行清理和整頓,設施簡陋、不具備基本條件的屠宰場予以整改或關閉。

      3、規范收費行為。檢疫費由縣農業部門委托屠宰場按標準收取,按有關規定統一上繳縣財政;屠宰加工服務費由屠宰場按物價部門核定標準自行收取。

      4、嚴格市場準入。經農業部門檢疫合格、屠宰場品質檢驗合格的肉品,由縣經貿局發放上市準入證,實行一豬一證,隨貨同行。進入市場實行索證準入和票證公示制。銷售者按要求建立進貨臺帳。

      5、明確監管責任。

      (1)縣經貿局負責全縣生豬屠宰的行政執法等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屠宰場、批發商建立完善的臺帳制度;下設的牲畜屠宰管理所負責具體執法監管工作;同時為增強執法效果,從縣農業、工商、公安、衛生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生豬定點屠宰檢疫稽查組,與縣牲畜屠宰管理所聯合辦公,按照各自法律依據負責日常檢查和查處私屠濫宰等違法行為。

      (2)縣農業局負責全縣生豬屠宰的防疫檢疫工作,按照《動物防疫法》等規定,對調入生豬嚴格把關,嚴禁疫區生豬流入;組織實施宰前禁用藥物的監督檢測,指導、監督屠宰場每批生豬屠宰前按要求進行日常檢測;建立嚴格的檢驗管理制度,嚴把宰前、宰后的檢疫檢驗關,確保入市肉品質量安全。

      (3)縣工商分局負責對農貿市場、超市、肉店(攤)的監督管理,嚴把市場關,加大對銷售未經檢疫檢驗和不合格生豬產品的查處力度,杜絕“白板肉”進入市場。

      (4)縣衛生局負責加強對餐飲店、單位食堂等用肉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建立健全臺帳制度和肉品采購索證制度。

      (5)縣公安局負責查處拒絕、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及時對暴力抗拒屠宰執法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6)縣財政局負責生豬定點屠宰檢疫管理工作經費的落實,每年列入財政預算,確保正常經費到位。

      (7)縣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環保、城管、建設、發改(物價)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生豬定點屠宰檢疫相關管理工作。

      (8)各鄉鎮(街道、庫管委)負責與轄區內的市場、肉店(攤)和各行政村簽訂《放心肉工作責任書》,落實管理責任;積極為地產豬的投售提供服務,協調產銷關系,促進養殖業發展,加強農村自宰自食生豬的管理。

      6、建立應急機制。發生生豬定點屠宰和生豬產品安全事故時,縣農業、衛生、質監、經貿、工商、食品藥品監督、公安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作出反應,在領導小組協調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聯合行動,防止和減少預期損失。

      三、工作要求

      篇(10)

        生豬屠宰市場容量分析 2021生豬屠宰行業發展現狀與未來前景趨勢分析

       

        中國生豬產業發展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兩難選擇及矛盾與問題,殺了豬到市場上出售,不是隨意的。我國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這是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事。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2017年全球豬肉消費量為11058.8萬噸,較2016年的10966.7萬噸,略微增長。由于2016年豬肉產量的減少,豬肉消費產量也隨之減少。2017年我國生豬存欄量43325萬頭,比2016年下降0.04%;生豬出欄68861萬頭,比2016年增加359萬頭,增長0.5%。豬肉產量5340萬噸,比2016年增加41萬噸,增長0.77%。

       

        中國是全球最大豬肉消費國,同時也是全球最大豬肉生產國,豬肉消費量、產量分別占全球49.3%、44.7%。統計局數據顯示,2018年中國豬肉產量高達5,404萬噸,生豬年屠宰量高達6.9億頭。

       

        生豬屠宰是指生產經營的殺豬行為或活動,這里宰殺的豬,是要到市場上去銷售。

       

        但是,殺了豬到市場上出售,不是隨意的。我國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這是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事。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為此,1997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8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后經2007年12月19日國務院第20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該條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據《全國生豬生產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預測,伴隨人口增長、收入增加和城市化進度將拉動我國豬肉消費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長,至2020年我國豬肉消費量比十二五末增長250萬噸,達到5816.8萬噸。生豬屠宰產業尚有一定的發展空間。

       

        一、全球生豬屠宰需求情況

       

        生豬屠宰消費情況可以用下游消費量來表示。

       

        2017年全球豬肉消費量為11058.8萬噸,較2016年的10966.7萬噸,略微增長。由于2016年豬肉產量的減少,豬肉消費產量也隨之減少。

       

        二、全球生豬屠宰生產情況

       

        生豬屠宰生產情況可以用屠宰量來表示。

       

        根據WATT傳媒公布的2017年全球十大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名單中,來自中國的萬洲國際、雨潤集團、溫氏食品集團占了3席,其中萬州國際以生豬年屠宰量5180萬頭排名全球第一。

       

       

        三、全球生豬屠宰貿易情況

       

        生豬屠宰貿易情況可以用生豬貿易量來表示。

       

        全球豬肉進口(或出口)量不大,占產量(或消費量)的比例較低,僅7%。

       

        全球豬肉進口國別較為分散,目前中國是第一大進口國。美國農業部數據預測顯示,2018年全球豬肉進口量8048千噸,其中中國進口量1600千噸,占比20%;日本進口量1435千噸,占比18%;墨西哥1200千噸,占比15%。其他國家合計進口量2526千噸,占比31%。

       

      篇(11)

      一、清醒認識當前食品安全形勢

      1、老百姓對食品安全越來越關注、各級政府對食品安全越來越重視。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消費觀念已從吃得飽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轉變,對食品安全的期望值越來越高。政府部門也越來越重視食品安全工作,一是相繼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如年國務院修訂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年國家出臺了《食品安全法》等,我省也正在修訂《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預計今年下半年出臺;二是成立了高規格的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分別由3位副總理擔任,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分別由3位副省長擔任。三是建立了地方政府負總責、各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

      2、食品安全環境總體向好,但不容樂觀。近年來,食品安全環境不斷改善,但毒奶粉、地溝油、毒豇豆、毒芒果、染色臍橙、染色饅頭等食品安全時間時有發生,豬肉質量安全事件也常有發生,尤其是今年雙匯“瘦肉精”事件暴露出屠宰企業食品安全意識和主體責任意識不強等問題。

      3、做好肉品品質檢驗是屠宰企業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我省正在修訂的《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肉品品質檢驗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做好肉品品質檢驗是屠宰企業的法定責任和義務,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是豬肉質量安全的重要貫徹者和執行者,希望你們清醒認識當前食品安全形勢,要站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角度,高度重視肉品品質檢驗工作,切實履行職責。

      二、高度重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培訓工作

      1、商務部和我廳高度重視生豬屠宰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商務部在年印發了《全國生豬屠宰行業培訓方案》,決定從年開始用3年時間在全國開展生豬屠宰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對所有生豬屠宰行業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培訓。商務部培訓對象包括:省級屠宰行業管理人員,肉品品質檢驗和屠宰技術師資和規模以上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負責人。我廳在年也印發了《省生豬屠宰行業培訓方案》,決定利用3年左右的時間,使全省生豬屠宰行業管理人員、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負責人、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屠宰技術工人全部接受一次培訓,實現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屠宰技術工人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參訓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三年,在全國行業內通用,有效期過后須經重新考核合格后換發證書。省肉類協會負責組織開展省級行業培訓、考核及證書備案管理工作。省級培訓對象包括市、縣屠宰行業管理人員,規模以下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2、我省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培訓效果明顯。目前,我省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檢驗水平與我省屠宰行業發展不相適應,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亟需通過培訓提高檢驗水平和從業素質。為此,今年月、月我們分別在寧鄉、永州舉辦了2期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培訓班,每次培訓班,省屠管辦和省肉類協會都精心挑選取得全國肉品品質檢驗師資資格證并在肉品品質檢驗崗位上有豐富檢驗的老師作為主講,學員普遍反應良好,培訓效果明顯,既學到了相關法律法規,做到依法履行職責;又學到了專業知識,做到依規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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