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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框架之下,有關綠色貿易的條款主要見于《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補貼與反補貼協議》、《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以及《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農產品貿易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規則中。
由此可見,環保浪潮對烏拉圭回合的談判產生了一定影響,在WTO的有關文件中均涉及環境問題。但是,WTO在此問題上的態度不明朗,條文不具體。一方面,WTO原則上承認各個成員為了保護各自的公共秩序和防止環境污染,有權制定本國的環保政策并組織實施;另一方面,則要求這些政策和措施不能妨礙世界自由貿易體制的正常運行,使環保措施成為變相的貿易保護手段。
就上述規則本身而言,綠色壁壘也對WTO的基本原則造成了沖擊,主要體現為:首先,它背離了自由貿易原則。自由貿易是WTO要追求的目標,須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發達國家制定高標準的環境標準,使發展中國家喪失比較優勢,從而使WTO的自由貿易的目標也就失去了根基。其次,違反了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的規定,這是實現貿易自由的重要保證。雖然不像配額許可證那樣明顯,但綠色壁壘所起的作用無疑是相同的。再次,它違反了非歧視原則。在國際貿易中,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是WTO的最基本原則,依該原則,各成員國之間是平等的。但是,復雜而苛刻的環保要求,會使發展中國家望塵莫及,從而造成對發展中國家事實上的歧視。第四,為了實現實質上的貿易平等,WTO規定了發展中國家享有差別于發達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原則。發達國家統一實施環保標準,使WTO主張的發展中國家的差別與特殊待遇無法體現,更無法實現。此外,國際上缺乏有效的機制制裁與環境有關的貿易爭端,發達國家就采取國內一整套環境法規來監管國際貿易,單邊措施產生的溢出效應,使得綠色壁壘對WTO原則的背離更為嚴重。
總之,WTO法律框架下,綠色壁壘規定的分散性、不確定性、不完善性,對國際貿易是極為不利的,會使新的貿易保護主義得以出現、蔓延。
三、“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的影響及對策
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出口貨物大多屬勞動和資源密集型產品,因而這一技術性貿易措施對我國外貿與環境的波及是廣泛和深入的。綠色貿易壁壘是一種十分復雜的經濟現象,它的歷史和現實充滿著悖論:它既有歧視性又有合法性;既有貿易限制的主觀動機,又有促進各國環保發展的客觀效用。因此,對我國經濟與環境領域的影響是多重的和不確定的。
(一)“綠色貿易壁壘”將對我國產生的消極影響
從靜態效應看: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外貿的負面作用非常明顯,幾乎波及到我國開展外貿出口的所有領域。隨著綠色壁壘的不斷擴展,我國出口產品本身及出口貿易的各個環節,都受到了發達地區和國家環保法規的不同程度的影響。這里發生作用的機理有兩種:一是市場準入的限制,即發達國家通過立法或制定苛刻的環境技術標準,使我國不少產品難以進入他們的市場開展公平競爭。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的。因而勢必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二是競爭力的影響,即發達國家雖然不對產品和服務的市場準入直接設限,但通過開展綠色認證、征收綠色關稅及實施所謂的反補貼措施,使我國出口產品的成本大為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中小企業來說,這部分生產成本的增加將導致他們在價格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甚至被迫退出國際市場,客觀上排斥了諸如我國等發展中國家的生產商。
從動態效應看:由于西方發達國家出于其政治、經濟和社會多方面的目的,不斷提高環境保護的技術標準和認證要求,使得綠色壁壘呈現出不斷拓寬和加高的趨勢,造成國際貿易的總量縮減與結構扭曲。各國的環保法規更快出臺,這樣將會導致貿易不正常流動。譬如,如果其他國家制定了環保法規,我國沒有相應的法規,則有可能導致貿易轉移,對我國國內產業造成沖擊。同時,由于各國的相應法律不可能完全一致,我國生產商在產品出口時,可能面臨多個制度的不同規定,這將給生產商造成極大的不便。
(二)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
面對國際上日益嚴重的綠色保護主義傾向,我們應當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要以開放的視角、哲學的思維,對環境與貿易的關系問題重新審視和定位,充分利用中國經濟在全球化框架內重新整合的歷史性機遇,積極參與環境與貿易領域的國際博弈,努力實現兩者之間的良性互動。
1.在國內層面上,要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強化貿易環境執法力度,提高環保意識。第一,在污染防治方面,應逐步完善各項環保法規,以預防為主,強化監督管理;第二,我國在擴大對外開放引進外資的同時,要著眼于長遠利益,嚴格審批,禁止外資在我國興建污染大、難治理的農藥、化工、印染、造紙、電鍍等企業;第三,對于現有外貿企業的污染問題要限期治理,必須達到我國現有的環境標準;第四,加強對外經濟貿易與環境保護方面的宣傳,使大家充分認識到環境在我國外經貿工作中的重要現實意義。在不斷強化貿易環境執法力度的同時,大力提高國民的環保意識才能從源頭上解決問題。
2.在國際層面上,首先,要在我國盡快推行國際環境標準制度,逐步與國際接軌。借鑒國際上先進的立法經驗,制定、完善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其次,要充分理解、把握WTO的相關法律文件,并逐步轉化為我國國內的法律文件。國際上各種環保法規層出不窮,我國應及時掌握信息,以便盡早采取對應措施。再次,對于國際公認的標準、制度更要積極遵守,促進我國出口產品在環境標準方面達到國際要求,減少國際貿易摩擦,擴大產品出口,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3.增強參與意識,變被動為主動。抵制貿易壁壘的有效途徑之一,就是要積極參與國際貿易規則的制定。有些規則包含保護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免受發達國家歧視的保障條款,我們可以利用這些相關條款,聯合發展中國家,抵制發達國家利用綠色保護而采取歧視政策,以保護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發展。
4.妥善解決環境貿易糾紛。目前,我們應進一步加強與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的聯系,充分利用WTO多邊貿易體系的談判機制、合理對抗機制、非歧視原則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特殊照顧的規定,維護自身合理的經濟權益。在發生環境貿易糾紛時,應主動依據上述規定和原則,向有關國家和國際機構提出交涉或申訴,力爭通過磋商和談判加以解決,從而更好地維護企業的利益。
5.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貿易壁壘。認真研究綠色貿易壁壘的內容、框架和運行機制,適度汲取其合理的內容,漸進地構造和完善我國自己的綠色貿易壁壘,利用其合理性、合法性、廣泛性和隱蔽性等特點來限制進口,保護本國產品的國內價格和競爭力,同時,有效地規避全球化進程中出現的一些負面效應,最大程度上保護我國的環境安全和經濟穩定。
綜上所述,面對綠色壁壘的發展勢頭,面對它對我國對外貿易的阻礙,我國必須采取一系列制度、措施來完善救濟機制,消除外國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經濟的沖擊,促進我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的健康有序地發展,最終達到貿易與環境均衡發展的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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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綠色貿易壁壘理論
1、綠色貿易壁壘的概念
從廣義講,綠色貿易壁壘指的是一個國家以可持續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為理由和目標,為限制外國商品進口所設置的貿易障礙。從狹義上說,綠色貿易壁壘實際上是一種市場準入的障礙,是指進口方通過制訂嚴格的環保技術標準,復雜的衛生檢疫制度或采用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以阻止或限制某些外國商品的進口。
2、綠色貿易壁壘的基本類型
綠色貿易壁壘的內容比較廣泛,大致包括以下五種類型:
(1)綠色技術標準。綠色技術標準是通過立法手段制訂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國外不符合環保技術標準的產品進口,對貿易實施限制。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水平和技術水平制訂的,對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的,因而勢必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拒在發達國家之外。
(2)綠色環境標志。綠色環境標志是一種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圖形,是由一國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按照一定的環境標準頒發的,用來表明該產品不但質量符合標準,而且在生產、使用、消費、處理過程中符合環保要求,不危害人體健康,對環境無害或危害極小。其基本目的是引導消費者進行綠色消費,從而引導企業自覺調整產品結構采用清潔的工藝。
(3)綠色包裝制度?!熬G色包裝”也稱環境之友包裝或生態包裝。綠色包裝一般是指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無害,能循環復用和再生利用或降解腐化,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包裝。
(4)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綠色衛生檢疫制度是建立在現代科學技術基礎上的。各種檢疫措施不僅極為嚴格,而且繁瑣復雜?;诒Wo環境和生態資源,確保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訂了嚴格的環境與技術標準。由于各國環境和技術標準的指標水平和檢驗方法不同,以及對檢驗指標設計的任意性,而使環境和技術標準可能成為綠色貿易壁壘。
(5)綠色補貼。它是指一種將資源環境費用內在化以降低外部經濟效果使成本與效益盡可能在生產和經營者身上得到統一的一種手段。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有必要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算在成本之內,使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還將嚴重污染環境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因此而提高。
3、綠色貿易壁壘的特點及實施條件
(1)綠色貿易壁壘的特點
綠色貿易壁壘具有其他非關稅壁壘所不具有的特征:
第一,表現內容上具有合理性。貿易保護主義者抓住消費者的心理,以保護人類、動物的生命或保護環境與資源為理由,表面上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歷史潮流,也迎合了綠色消費的需要,以達到其貿易保護主義的目的。
第二,保護對象上具有廣泛性。綠色貿易壁壘具有廣泛的保護傾向,不僅對產品本身的質量,而且對產品從生產前的設計一直到消費后的最終處理都有限制。近年來還從產品貿易擴展到服務貿易、技術貿易等領域,呈現出無所不包的態勢。
第三,保護方式上具有隱蔽性。一些國家對某些商品質量、規格、性能和安全等規定了極為嚴格、繁瑣和特殊的標準,檢驗手續繁瑣復雜,而且經常變化,使外國商品難以對付和適應。其目的是利用環保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使出口方難以預見其內容及變化而難以對付和適應,但又不易產生貿易摩擦。
第四,制訂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大多數非關稅壁壘不是通過公開立法來加以規定和實施,而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貿易壁壘則有相應的法律為依據,如1994年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簡稱TBT協議)和《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簡稱SPS協議),同時,各國還制訂有本國關注的一些法規,如1989年美國實施的609條款。
第五,動態性。發達國家所制訂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會隨著其貿易伙伴經濟和技術水平的進步而調整,從而使得綠色貿易壁壘出現不斷提高的趨勢。如近年來,日本對進口大米檢驗的量化指標已經從1993年的20多項增加到2000年的104項。有些國家規定,當某種具有綠色標志的產品在其市場的占有率超過2096時,該國對其環境標志的要求就會做出提高的調整。
(2)綠色貿易壁壘的實施條件
綠色貿易壁壘這種貿易保護措施,雖然能有效地阻止外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但并不是所有國家都具有實施壁壘的條件。到目前為止,實施壁壘的主要是發達國家如歐盟、日本、美國,而受影響的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如中國。這主要是因為:
①綠色貿易壁壘主要是通過規定高藥殘標準來提高農產品的市場準入門檻,如歐盟對氯霉素殘留量的標準規定為0.2——0.3ug/kg,這個標準不僅是我國就是歐盟本身也很難達到標準。
②實施綠色貿易壁壘要具有完善的檢測體系。僅有高藥殘標準是不夠的,必須輔以先進的檢測設備、檢測技術以及高素質的檢測人員。具有先進的檢測技術、設備可以增加應檢農藥的種類,以及最大限度的提高限量標準,這樣就可以對低檢測水平的國家形成壁壘。
二、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1、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現狀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農業生產國,我國己經具備相當的農產品競爭力,在水稻、蔬菜、水果和畜產品、水產品、茶葉等方面具有較大的比較優勢。我國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WTO后,良好的制度條件為我國擴大出口、發展開放型經濟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然而,“走出去”的道路上并非陽光燦爛,作為我國具有相對優勢的農產品出口首當其沖,頻頻受挫。近年來雖然我國農產品的出口額一年比一年高,但農產品出口增長速度一直低于出口總增長速度,究其原因,除了我國出口的農產品主要是初級產品、產品附加值低以外,農產品出口屢遭國外綠色貿易壁壘是另一大重要原因。
自1996年8月起,歐盟成員國相繼停止從我國進口禽肉和部分水產。我國有關部門和企業按歐盟法規進行了全面整改,并于1997年接受了歐盟獸醫代表團的考察。代表團考察報告對我國的相關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但歐盟只做出了恢復從我國3家工廠進口兔肉的決定。1998年9月、1999年6月和1999年10月,歐盟獸醫代表團先后三次來華考察。2000年5月,歐方公布決議,認可我國山東、上??梢詫ζ涑隹谇萑?,但未批準我國加工廠注冊。2001年歐方專家來華考察我國動物及動物源性產品殘留物質監控體系,隨后向歐委會提交了一份關于我國殘留監控體系的片面的、不切實際的考察報告,導致我國凍雞出口下降了41%,保鮮蔬菜和暫時保藏的蔬菜的出口分別下降了20%和29%。
近年來,許多進口國更是加大了對我國出口農產品的檢測、檢疫力度,這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國農產品出口的難度。2002年日本對我國青島的肉雞產品檢疫項目增加了10個指標,對蔬菜農藥殘留化驗檢測項目,由入世前的4項增加到46項;韓國對我國出口蔬菜的檢測僅農藥殘留的檢測指標最高時就達200多項;歐盟對我國茶葉的檢測項目從過去的6種農藥殘留檢測增加到62種;據《中國新聞網》報道,美國以擔心輸入病蟲害為由,自2005年4月1日起,禁止進口中國的人造圣誕樹等人工木制裝飾品,僅此一項禁令將會影響中國對美國上億美元的出口。
2、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原因分析
使我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浪費、環境污染、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異常嚴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農產品的生產環境,同時由于各種衛生、農藥標準也因耕作方式不當而常常不合格,從而使中國成為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大國。
(1)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國內原因分析
①我國環保意識淡薄,缺乏綠色經濟觀念。我國在向現代農業轉化的進程中,盡管農作物的產量不斷提高,但由于我國環保意識淡薄,沒有及時采取有效的環保措施,致使農業的污染也日趨嚴重。工農業造成的19各種污染,通過周圍的環境(土壤、水等)作用于農作物,使農產品受到污染,導致“問題蔬菜、問題糧食”的產生。此外,由于食品加工、包裝、儲運等環節設施落后,導致食品后續污染問題嚴重,造成食品生產前期污染未消除,后續污染依然存在的狀況。然而,目前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已建立了環境標志制度,國際標準化組織也推出ISO14000標準認證,其環境管理體系成為世界各國企業跨越綠色貿易壁壘的重要跳板,但我國企業并沒有作出積極的反應。
②我國環境標準過低,農業生產企業認證能力薄弱。環境標準是有關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的各種標準的總稱。在我國已有的國家標準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不足50%,高新技術標準嚴重缺乏。此外,國外標準在產品研發階段就已開始制定,而我國的標準制定卻相對滯后,周期也長,沒有嚴格的標準制約嚴重影響了我國農產品的品質。另一方面,我國農產品要進入國外市場,就需要獲得國際上公認的和特定進口國家的綠色認證,一些企業擔心認證會降低價格競爭能力,造成認證不積極,普遍存在僥幸的心理。如在綠色標志認證方面,我國外貿企業要獲取國外認可的綠色標志,不僅要支付大量的檢驗、測試、評估等費用,還要支付不菲的認證申請費和標志的使用年費,使一些企業望而生畏。
③農產品檢疫系統不健全。從中國近年來發生的假大米、有毒奶粉、冠生園劣質月餅事件到最近被查出的“蘇丹紅一號”等事件,“蘇丹紅一號”在十年前就已經被禁了,為什么在今天又查出它存在于大量食品中,在其他國家關注食品安全之際,我國的衛生檢疫系統卻還形同虛設,更為可氣的是,還有一部分官員在開綠燈,使中國農產品生產者對其產品本身的質量要求不高而導致農產品受阻國外的綠色貿易壁壘,因此中國的檢疫系統建設勢在必行。
④環保法律規范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夠。正是由于我國法律中有關農產品各種標準的規范不健全,才使發達國家常常鉆我國法律的漏洞。目前我國引進外資、進口等環節中的環境條款還不完善,對國外進口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環境保護要求不嚴,對外國產品和污染密集型企業的進入管制較為寬松。且在事實上,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2)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國際原因分析
①國際社會對保護生態環境和食品安全的關注日益強烈。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態價值觀被廣泛接受,人們對自己的生存環境和衛生食品安全日益關注,追求高品位生活的意識也越來越強,對衣、食、住、行的要求越加嚴格,“綠色”成為了一種時尚,一種健康的代言。這促使發達國家政府通過立法滿足國內居民的綠色需求,保護本國產品在國內市場的競爭力。為此,發達國家政府便在國內推行綠色生產、綠色營銷和綠色消費,實施綠色管理,通過制定相關法律與政策,約束和限制國外未達到本國或國際環境標準的農產品進入本國市場。
②將同一標準使用在處于經濟與科技發展不同階段的國家。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較高,處于技術壟斷地位,同時有強大的經濟實力作后盾,它們制定了眾多的環保技術標準和環境標志,是想利用生產和銷售綠色產品,發展綠色科技和相關服務,控制未來的世界市場。而發展中國家面臨著極為迫切的經濟增長甚至是溫飽問題,在環保領域的缺口較大,它們既無雄厚的資金,又無可以利用的高科技手段,其環保水平尚處于初始階段,在短期內缺乏實施同一環境標準的能力。而在兩個發展水平不相等同的階段適用同一標準,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這就使發展中國家在環保上始終處于被動局面,導致發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之外,極大的制約了發展中國家經濟的發展和環保步伐的加快。
三、我國應對農產品出口中的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
1、強化國民綠色經濟意識,完善國內環保法規
(1)加大傳媒宣傳環保的力度。21世紀經濟的主旋律將是綠色經濟,政府應呼吁提高國民的可持續發展意識,開展環境教育。環境教育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將環境意識化為公眾自覺的環境行為,因而要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作用,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事業,使其知曉我國經濟的“綠化”是一項公益事業,受益的應是整個國家和每一個公民。同時,政府要注重發揮職能指導作用,提倡綠色生活方式,把綠色貿易、綠色生活的思想融入我們社會經濟發展的全過程,這既可從根本上沖破綠色貿易壁壘,又可保持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使之適應全球一體化浪潮,并與國際貿易體系接軌。
(2)制定和完善國內相應的環保法規。在國內立法方面,應加快我國環境保護法律與國際接軌的步伐,縮小與發達國加環保水平的距離。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國際社會在處理貿易與環境爭端案件時,與貿易有關的國際環境法和國內環境法往往倍受重視。從已處理的貿易與環境爭端的一些案例的裁決來看,只要引用的國內環保法律規定準確、有權威性,維護環境利益的一方往往勝訴,而對環境保護不利的一方則往往敗訴。因此,必須加速與貿易有關的環境立法。
2、改善我國農產品生產的外部環境
(1)整治農業環境,治理農業污染。主要是加強對農業環境、漁業水域、草原牧區、特別是土壤環境的監測。一是要定點、定期對主要農(畜)產品污染情況開展例行監測;二是開展對大中城市郊區、工礦企業周圍等重點區域土壤環境例行監測;三是定期對重要水源進行常規性監測。及時掌握農業環境受污染損失狀況,提出相應的治理對策,調整產業結構(例如受污染的土地種植花草等),進行植物修復。
(2)控制農業水源污染,解決湖泊、大中型水庫的富營養化問題。首先要糾正或扭轉偏施、重施氮肥的習慣,推廣節氮施肥技術。調整肥料結構,實行配方平衡施肥,大力發展多元高效肥,推廣專用復合肥,積極推行有機無機肥配套施肥體系,同時應加強改善生態環境的新技術的研究。其次,要推進有機肥工程,以減少化肥的用量,采用多種形式使秸稈還田,集中處理加工畜禽養殖基地的雞糞、豬糞等使之成為商品有機肥料。結合疏浚河道開發利用豐富的河泥資源,大力開展河湖清淤工作,同時實施河湖岸植樹,減少水土流失。
(3)加強對農業環境科學的研究。政府應增加農業環??萍嫉耐度爰訌娹r業保護宣傳培訓,提高各級農業管理與技術人員及廣大農民群眾的農業環境保護意識,增加科技投入,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環境保護技術模式,引導農業結構合理化,逐步建立起農業經濟、生態環境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農業結構體系,努力做到生產技術生態化,生產過程清潔化,農業產品無害化。
3、實施扶持綠色產業的政策措施
(1)制定綠色產業傾斜政策。一是要在稅收上給予優惠,在一定時期內,對綠色產業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增值稅,對企業新開發的綠色產品也可以緩征所得稅。二是要對綠色產業企業在貸款利率、貸款額度上實行優惠,鼓勵其上市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三是要在工商注冊上對綠色產業企業給予照顧,并賦予一些規模較大的綠色產業企業以出口經營自。
(2)建立農產品國際綠色貿易壁壘預警機制。大量事實表明,綠色貿易壁壘之所以能起到限制與障礙作用,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企業對進口國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不了解。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組成專門的機構,收集研究我國主要出口農產品可能在哪些國家遇到什么樣的綠色壁壘,提出需要采取的應對措施,形成預警機制,以改變目前這種遇到壁壘就無所適從的狀況。
4、積極推行IS014000標準
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IS014000系列國際標準己于1996年正式公布。該標準以改善全球環境、促進國際貿易為目標,涉及從原材料的開發生產到產品制造使用及報廢處理的所有環節和活動。對于任何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任何國家都可以拒絕進口。因此,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保標準的要求,我國應制定和實施與IS0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配套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標志法律法規,通過立法程序把IS0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
5、大力發展綠色農業,開發綠色食品
面對綠色貿易壁壘,開發綠色農業、發展綠色食品將有益于我國農產品出口、提升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具體方法:
(1)實行專業化生產、規?;洜I。目前,我國出口的部分綠色農產品多為農戶零星生產,這種小規模分散經營阻礙了農業技術的改進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難以降低產品成本,參與國際競爭。要想在國際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采取專業化生產、規?;洜I是必然選擇。只有企業聯合起來,才能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增強實力、實現規模效益,從而擴大經營范圍,提高市場占有率和競爭力。應考慮扶持一批綠色農產品出口企業,實行貿工農一體化和企業集團化效益。可采取“公司+農戶”的組織形式或者新的生產經營方式“公司+農場”,實現綠色農產品出口生產的規?;洜I。
(2)建立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我國具有生產綠色農產品的自然條件、技術條件和社會環境條件,可以建立一批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利用科技成果優勢,實現綠色農業加工增值。
6、積極推行農業標準化工作、推廣綠色技術
農業標準化工作就是以農業科技和實踐經驗為基礎,按照簡化、統一、協調、選優的原則,把先進科技成果和綠色技術轉化為標準,并加以監測、實施,使業生產、加工、管理和服務實現標準化、規范化、程序化的活動。實施農業標準化,既可提高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率,推動我國農業增長方式轉變,又可以促進農產品優質化,增強我國農業的國際競爭能力。我國要加強對國際農業標準的研究,而在這一過程中,就需要企業自主研究和引進先進的環保技術、生態技術,并將其大力推廣,使綠色技術上升為“農業標準化”中重要一部分的。我國根據農產品國際市場的需要,不斷更新農業標準,并使農產品品質標準與安全衛生、分級、包裝、運輸標準相配套,通過逐步完善,形成與國際標準接軌的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從而為我國農產品順利進入國際市場創造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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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綠色貿易壁壘概述
所謂綠色貿易壁壘,也稱綠色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一國以保護環境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環境
貿易措施,使得外國產品無法進口或進口時受到一定限制,從而達到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的目的。由于發達國家的產品科技含量和公眾的環境意識普遍較高,他們對環境標準的要求非常嚴格,不僅要求末端產品符合環保要求,而且規定從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包裝、運輸、使用、自我表現再利用等整個過程均需符合環保要求。
其表現形式有:1.綠色關稅和市場準人。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限制、禁止其進口,甚至實行貿易制裁。2.綠色技術標準。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較高,處于技術壟斷地位。他們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的。3.綠色環境標志。環境標志也稱綠色標志、生態標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門或民間團體按照嚴格的程序和環境標準頒發給廠商,附印于產品及包裝上,向消費者表明:該產品從研制、開發、生產到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個過程均符合生態和環境保護要求。4.綠色包裝制度。綠色包裝是減少廢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又不污染環境的包裝,流行于發達國家。5.綠色衛生檢疫制度。基于保護環境與生態資源,確保人類和動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劑等的影響,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了嚴格的環境與技術標準。6.綠色補貼。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有必要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算在成本之內,使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
我國之所以頻頻遭遇綠色貿易壁壘,既由于綠色壁壘所依存的國際法律依據本身的缺陷和發達國家利用這些缺陷給發展中國家在貿易出口中制造的障礙,又由于我國自身在促進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實際工作中存在不足,導致我國經常遭遇別國的綠色貿易壁壘,因此,應盡快出臺一系列應對措施。
二、我國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分析
(一)實施出口可持續發展戰略
綠色貿易壁壘的出現體現了人類社會追求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要求,面對正當的綠色貿易壁壘我們只能主動適應:一是樹立可持續發展觀念,協調對外開放與環境保護兩項基本國策;二是樹立環境競爭力意識把提高環境質量作為提高出口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三是國家應實施扶持綠色產業的政策措施.給予綠色產業以優惠政策:四是企業應把開發綠色產品作為優化出13產品結構的重要舉措。
(二)建立綠色貿易壁壘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
綠色貿易壁壘具有發展變化的動態特征,我們應密切注意國外綠色貿易壁壘的發展動向,搜集各國環境限制法規和環境標準,研究主要貿易伙伴的技術法規體系標準體系和認證體系:同時.充分利用wT0規定的各國技術陛貿易壁壘信息通報與咨詢制度獲得有關信息。成功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關鍵在于能否獲得并利用相關的信息.而這又有賴于綠色貿易壁壘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積極參與國際產業結構調整
目前我國的產業結構缺乏競爭力導致我們屢遇綠色貿易壁壘。我國要在全球化浪潮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須加大產業結構調整的力度.以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能源與新材料.環境技術等高新技術為基礎.對傳統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并充分考慮環境因素的影響.提高經濟的環境友好水平。
(四)實施標準化戰略,積極開展國際認證工作
國際標準反映了國際上普遍達到的先進的科學技術水平得到各國的同.是處理國際糾紛的重要基礎。目前.發達國家的國際標準采用率已達80%甚至90%以上,而我國國家標準只有4O%左右采用了國際標準.與發達國家之間有很大差距”。國際IS014000認證和環境標志認證是企業進入國際市場和沖破綠色貿易壁壘的“綠色通行證”.通過國際認證的企業和產品.相當于獲得了進入別國市場的鑰匙。因此,我國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并積極開展國際認證工作.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建立健全環境管理體系。(五)改革環保管理體制,促使環境成本內部化
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是深化環境保護和針對貿易與環境新問題的重要措施。在經濟發展中可以采用經濟激勵手段為主的多樣化的環保調節手段.促使環境成本內部化.變末端治理為前端預防.從而免受綠色貿易壁壘之限。在進出口貿易中.逐步建立禁止進口、征收環境稅補貼和反補貼等選擇性激勵機制,克服國
內外企業“搭便車”行為。
(六)實施多元化戰略.提高對市場環境的應變能力
發達國家對進口產品的綠色技術標準、包裝標簽、動植物的衛生檢疫、環保等方面的規定過于復雜苛刻.我們可以實施貿易對象國的轉移.以此避開綠色貿易壁壘。我國企業應在鞏固現有市場的基礎之上,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市場準入的限制。此外.我國出口企業還可以力爭在海外直接設廠.把投資的重點定位在經濟一體化的區域和產品出口的主要市場.就地生產、就地銷售.實現直接跨越綠色貿易壁壘。
(七)利用貿易救濟措施抵制不正當的綠色貿易壁壘
對于不正當的綠色貿易壁壘.我們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WTO/TBT或SPS等協議依據.建立綠色貿易壁壘調查機制.借助法律技術.貿易等方面的專家力量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申請商務部對進口成員方實施的綠色貿易壁壘進行立案調查。同時,要充分利用WTO多邊貿易體系的談判機制和對發展中國家特殊照顧的規定.向有關國家和國際機構提出交涉或申訴,遏制環保例外權”被濫用,防止貿易保護主義者動輒實施不正當的綠色貿易壁壘。
(八)積極開展環境外交,力爭制定公平合理的貿易與環境新規則
我國應和廣大發展中國家加強合作.使國際環境規則的制定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符合發展中國家的合理要求;應積極參與WTO關于環境方面的貿易規則的修改制定工作以及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多邊協定中環境條款的談判.為我國企業開展國際經貿活動爭取主動權。
參考文獻:
1綠色貿易壁壘的興起及特點
1.1綠色貿易壁壘的興起
綠色貿易壁壘是指進口國或地區以保護生態環境、有限資源以及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為由,以保護本國市場和貿易為根本目的,通過制定、頒布、實施嚴格的環境保護法規和苛刻的環境保護技術標準,以限制國外產品或服務進口的貿易保護措施。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烏拉圭回合談判的結束和WTO的成立,貿易自由化的發展使國際貿易競爭更加激烈,貿易保護主義思潮開始抬頭。由于傳統的貿易保護措施既不合理又不合法,西方國家采用一些新的合理合法的貿易保護措施來保護本國利益。其中環保措施具有更大的隱蔽性和靈活性,容易受到公眾和世界各國的認同,成為貿易保護最有影響力的措施。發達國家以環境保護和保障人身安全及健康為由,通過立法或制定嚴格的技術標準,使得外國產品無法進口或進口時受到一定限制,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的“綠色貿易壁壘”。
1.2綠色貿易壁壘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①虛假性。綠色貿易壁壘一般都打著保護地球生態環境與人類健康的幌子,貌似合理,實則是限制進口的不合理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②不平衡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狀況已呈現極大的不平衡性。西方發達國家無視發展中國家的現實情況,以其先進的技術和雄厚的資金提出過高標準,把發展的不平衡導入國際貿易領域,引致更多的不平衡。③隱蔽性。種種綠色貿易壁壘借環境保護之名,隱蔽于具體的貿易法規規定、國際公約的執行過程中,成為進口國拒絕外國產品的“核武器”。④廣泛性。綠色保護的內容非常廣泛,不僅涉及資源與人類健康有關商品的生產和銷售,而且對那些需要達到一定安全、衛生、防污等標準的制成品產生巨大的壓力。這些綠色保護措施,具有不確定性和可塑性,在具體實施時容易受到發達國家的刁難和抵制。對生產技術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涉及面更大更深。⑤堅固性。綠色貿易壁壘抓住人們關注生態環境的心理,根據本國市場和消費者的情況制定超高標準,先入為主,制造進口品的消費障礙,具有堅固的限制進口的堡壘作用。
2綠色貿易壁壘的主要表現形式
綠色貿易壁壘從設置來源講分為政府設置型和非政府設置型。政府設置型主要是指政府通過制定一系列綠色貿易技術標準,以立法和經濟政策形式設置的非關稅壁壘;非政府設置型是指不同國家的公眾由于環保意識的差異,拒絕使用和消費對環保產生不利影響的產品,從而對進口產品造成的事實上的貿易壁壘。其中政府設置型綠色貿易壁壘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①綠色關稅,即對一些污染環境或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②綠色技術標準,即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的環境保護技術標準,限制或禁止不利于生態環境的產品進出口。③綠色環境標志,即由政府管理部門頒布的表明產品從生產、使用到回收處理整個過程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無害的一種特殊標志。④綠色檢疫衛生制度,即有關國家及國際組織根據烏拉圭回合通過的《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以確保人類健康免遭進口動植物攜帶疾病而造成的損害為由而對農副產品和食品制定的安全衛生標準和檢疫措施。⑤環境貿易制裁,即一國針對另一國違反國際環境條約而采取的強制性貿易限制措施。
3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外貿的影響
3.1對我國產品出口市場范圍的影響
1995年我國主要的外貿出口市場是香港、日本、美國、歐盟、東盟、臺灣、韓國等,對他們的出口份額占我國外貿出口總額的4/5。這表明我國出口市場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和地區多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與環境委員會的成員,環保行動起步早,成效大,公眾環保意識強,環保技術位居世界前列,目前從環保立法進入環保執法階段。如果這些國家和地區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極力要求將貿易與環境兩者掛鉤,并制定對發展中國家過于苛刻的統一環境標準,這將使得我國產品出口市場范圍面臨縮小的可能。
3.2對我國產品出口增長速度的影響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加快機電產品出口是今后我國擴大對外貿易,躋身世界貿易強國之列的必然選擇和重要依托。但面臨的困難之一就是發達國家制定的產品進口標準,例如防污標準、噪聲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等,為我國機電產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增加了難度。另外,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后簽署的文件不僅包含工業品貿易,而且還包括農產品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投資等方面的環境保護問題。如果發達國家在新的多邊自由貿易體制中肆意推進環境壁壘,以保護本國市場為目的而提高產品的環境標準,對于實現我國加快出口的戰略目標將產生影響,產品出口增長速度勢必減緩。
3.3對出口產品成本和企業效益的影響
環境壁壘的制定實施必然會涉及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乃至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它要求將環境科學、生態科學的原理運用到產品的生產、加工、儲藏、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中去,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無公害、無污染的環境管理體系。因此產品在流通過程中,制造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不得不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和簽訂等手續并產生相關費用。產品的外觀裝潢、出口標簽和商品廣告也將作大幅度調整。因此,出口產品各種中間費用及附加費用的增多,將使我國目前出口產品日益上漲的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作為出口產品生產企業的經濟效益將因此受到影響。
3.4對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的影響
近年來,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經常采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口,由此引發的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日益增多。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這兩大區域性經濟組織成員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它們的環保水平和環保標準大致接近,個別成員存在的差距也在趨于協調一致。因此發達國家可以通過區域自由貿易的形式,以低于區域環境標準為由將來自于區域以外的產品,包括中國產品排斥在巨大的區域市場之外。
4突破國際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建議
4.1加強宣傳教育,順應綠色潮流,提高環保意識
綠色貿易壁壘,大多都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樹立的。但是為了全球社會的持續發展,在國際貿易中引入法規制度以約束、懲治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是必要而迫切的。我國企業要沖破綠色壁壘,首先必須順應這股綠色潮流。必須充分認識到,低環境標準國家的資源會加速退化,環境污染加劇,并最終導致競爭力的進一步下降。而高環境標準國家將會從善待環境的技術和產品中獲利,從而在環境保護產業領域占據優勢地位,在國際貿易中更具競爭力。因此,我們應該全面客觀地認識綠色貿易壁壘的性質,既要認識綠色貿易規范條件的積極意義,又要分清某些國家寄寓于其中的綠色貿易壁壘,在保護自身正當權益的同時,使我國的發展順應歷史潮流。
4.2積極推進環保產業的發展,并將環保納入外貿發展戰略
環保產業的發展,必然會提高企業防治污染的能力,為其產品沖破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貿易壁壘提供硬件上的支持。此外,環保產業具有較強的關聯效應,在自我發展的同時能夠帶動、引導許多前向、后向相關產業的發展,極具潛力。我們應根據綠色壁壘的發展趨勢,加快制定和完善各類商品生產和銷售中有關環境保護的標準和法律法規,促使對外貿易的環境管理與國際環保法規和慣例接軌;強化環保執法,對外貿活動中違反環保法規的行為依法嚴格懲處;推行“綠色環境標志”制度。另外,必須加強對各國環保法規、環境標志制度的研究和信息搜集,盡快建立外貿環境技術標準的信息系統,為出口企業和外貿部門提供及時、充分的信息咨詢,促使企業按照環保標準組織生產,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4.3加強與環境有關的認證工作
與環境有關的認證工作主要有國際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ISO14000)認證、綠色標志認證等。在中小企業中擴大關于綠色產品、綠色營銷、清潔生產、環境標志等概念的宣傳,鼓勵企業自覺向ISO14000和國際相關產品環境標志的認證要求靠攏,并給予人力、物力、財力、技術和信息上的必要支持。建議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重視與環境有關的認證工作。ISO14000認證和綠色標志認證是本國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綠色通行證”;二是積極采用國際環境標準。只有符合國際標準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才是合格產品,才可能具有國際競爭力;三是加強宣傳與環境有關的認證制度。向企業與環境有關的信息,在認證程序上指導和幫助企業,不收費或低收費。
4.4充分發揮“環境外交”的營銷作用
①積極參與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多邊協定中環境條款的談判。由于經濟發展的差異,在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多邊協定環境條款的談判中,發達國家往往提出過高的環境標準和環保措施,發展中國家則強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并重。因此,為了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我國應與發展中國家團結起來,積極參與談判,拒絕接受超越自身承受力的環境條款。②以國際規范為依據反對進口國的綠色貿易壁壘。對于進口國以環保為借口單方面設置的綠色壁壘,或進口國將其國內環保法規實施到境外,或進口國以隱蔽形式做出的各種貿易歧視,我國要通過外交途徑與進口國談判,或向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DSB)提出。③注重“環境外交”策略的運用。外交策略得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1997年4月,國家商檢局邀請歐盟獸醫代表團對我國進行考察,確認我國具備了向其出口鮮豬肉、鮮牛肉及肉制品的條件,使得歐盟對從我國進口的鮮豬肉、鮮牛肉解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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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貿總協定(GATT)作為協調世界經濟貿易關系的三大國際組織之一,曾對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以及占世界貿易總量85%的貿易額發揮著影響。GATT制定的基本原則,如非歧視原則、關稅保護原則、公平貿易原則、貿易壁壘遞減原則、互惠原則等對指導世界貿易運行,消減各國之間貿易壁壘和非關稅壁壘,解決各締約國之間貿易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GATT簽署的時候(1947年),環境問題還不具有國際性,所以,環境問題只是被作為例外的特例在第20條(GATT關于自由貿易“一般特例”)中有不太明確的規定:第20條(b)允許把那些“必要的保護人類、動物或地球上生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作為特例看待;第20條(g)則允許把“與保護不可更新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果這些措施同國內生產或消費限制相結合能夠奏效的話)”作為特例看待。隨著國際環境問題重要性的不斷加強,GATT在處理與環境有關的國際貿易爭端中顯得越來越乏力。與此相應,要求“綠化”GATT的呼聲日益高漲。對GATT的批評主要集中在國際貿易政策與環境資源保護的關系上,具體反映在以下三個方面:
1.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
GATT的基礎是實行自由市場經濟基礎上的自由貿易體制。從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看,環境可能從以下五個方面承受了自由貿易的后果[1][2]:(1)自由貿易會增加經濟活動,而經濟活動的增加會消耗更多的資源和能源,占用更多的耕地,產生更多的污染,但在技術進步條件下,經濟增長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未必同比增加。(2)自由貿易可能會導致工業和農業的重新組合以達到規模經濟,規模經濟對環境資源的占有能力、集約利用能力和對環境污染的處理能力都會增加,對環境的影響正負兼有。(3)自由貿易主張廢除補貼,因為補貼是自由貿易的障礙,農業補貼是這方面的典型例子。工業化國家對其農業的保護一般是通過農業補貼保持國內產品價格高于世界市場價格而實現的。但由于農業補貼鼓勵農業過度生產,從而直接造成了耕地退化、徑流污染、林地濕地破壞等生態環境惡果。廢除補貼將大大有益于環境。(4)貿易自由化會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使經濟水平進而人們的福利水平提高,這對有效地利用資源、提高人們的環境意識以及制定和實施環境政策均有正面影響。(5)國際自由貿易會增加市場失靈,因為它沒有把環境外部成本計算在內。總之,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有正有負,如何消除自由貿易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是“綠化”GATT的焦點。
2.環境外部成本問題
對GATT的第二類批評是針對基于比較利益理論的貿易慣例忽略了環境外部成本而提出的[1][3]。環境外部成本是指由于環境外部性所造成的損失成本。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外部性可以分為單向外部性和相互外部性兩類。單向外部性是指一方造成環境損失,卻使另一方承受損失成本的情況,它可以進一步分為消費外部性和生產外部性。消費外部性指的是進口國對進口產品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外部性,如對受到農藥化肥污染的食品的消費;生產外部性則是指出口國在產品生產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外部性,如硬木貿易對森林的破壞,水產品捕撈對珍稀動物的威脅等。相互外部性是指環境破壞方和受害方都承擔環境外部成本損失,共同財富被污染和破壞的情況,如氣候變化、酸雨污染、共有水域的污染等。一般來說,生產外部性較之消費外部性更難以及時發現,而其對環境危害的范圍更廣,程度更深。GATT的問題在于,它僅對與產品消費有關的外部性有所考慮,卻忽略了生產外部性。根據GATT的原則,如果能提供外部性的證據,能夠證明某種貿易限制是有效率的,并且能夠證明貿易限制適用于所有國家,那么消費外部性就是一個在第20條之下進行貿易限制的合理理由。與此不同,GATT不允許把生產外部性作為特例看待,認為
如果貿易限制是同生產過程相關而不是同產品本身相關的話,就不能認為貿易限制是合理的。
國際貿易中純粹單向外部性的情況很少見,多數情況下的外部性是相互的(或共有的)。解決共有外部性的有效方法是制定共同遵守的國際協議,而GATT并不支持采用貿易限制來推進環境目標的做法。事實上,大部分具有環境意義的措施都會包含附加的環境條件,含有保護主義因素,許多情況下,很難判別究竟是貿易保護還是資源環境保護占主要地位,因此,批評者們認為GATT應對此有更明確的規定。
可持續性的國際貿易要求國際價格反映資源耗損的真實社會成本,即要把環境外部成本計算在內。依據“污染者負擔”(Polluterpaysprinciple)原則,根據所造成的環境損失對不同的進口貨源采取限制性措施,是緩和貿易政策與環境資源保護矛盾的有效途徑,因為這會促使以破壞環境資源為代價的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考慮環境外部成本,增加環境保護投入,減少環境破壞活動。產品價格中包含環境成本,亦會促使消費者減少不利于環境的消費活動。
3.環境規定對貿易的影響
一種觀點認為,環境規定會影響國際貿易的發展,因而不支持在國際貿易規范中引入太多與環境有關的規定[3]。這種觀點不無道理。解決環境外部性的最佳措施是各國制定適當的環境政策來糾正市場失靈,貿易工具只是次優措施,因此,應該小心采用那些出于環境目的而限制貿易的政策。但是,這并不排斥在某些領域,尤其是涉及重大國際環境問題的領域實行統一的環境規定。
國際統一的環境規定是基于國際原則制定的環境保護規范,與公平貿易原則相一致。實行國際統一的環境規定,可以避免個別國家以某種借口濫用公平貿易原則,把本國的單邊環境政策加于其他國家,設置貿易壁壘,從而有利于推動綠色貿易發展。當然,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要求各國完全對等地實行環境規定是不現實的,這本身就是不公平。因此,基于國際規則的環境規定應該給發展中國家一定的優惠和差別待遇。
上述有關“綠化”GATT的論爭,促進了GATT對環境問題的重視,在20世紀90年代以來制定的一系列協定中,進一步強調了國際貿易中的環境保護原則,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指出:不應妨礙任何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在《關于實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的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中也有類似的條款。
1995年底創建的世界貿易組織(WTO)把保證世界資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目標聯系在一起,作為重要宗旨,并專門設立了“貿易環境委員會”來處理國際貿易中與環境有關的問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中明確指出:在符合可承受的發展速度的前提下,允許締約國合理地利用世界資源,以符合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各自需求與利害關系方式,尋求環境得到保護,并提高這種保護的手段[4]。
二、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警戒線
盡管存在著種種分歧和沖突,但綠色貿易的國際潮流已勢不可擋,綠色貿易國際規范條件應運而生,且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際上現行的綠色貿易規范條件主要有:全球性和區域性環境公約與環境條款;在國際貿易中加強環境技術管理,如制定產品的環境標準,頒發產品的環境標志以及進行環境審計等。這些綠色規范條件就像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警戒線,制約著人們的經濟行為。
毋庸置疑,國際貿易中的綠色潮流在促進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同時,也成為孕育綠色壁壘的溫床。綠色貿易壁壘又稱環境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中,某些國家借環境保護之名,對外國商品制定過分高于國際公認或大多數國家所能接受的環保標準,或制定比本國商品更高的環保標準,即推行雙重標準,從而限制或禁止外國商品的進口,成為貿易發展的障礙,這是一種新型的非關稅壁壘。
1.綠色貿易壁壘的起因與特征
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與環境問題的全球化密不可分。人類長期以來無節制地攝取自然資源,高消耗、高投入的生產方式,嚴重破壞了我們所賴以生存的環境,隨著酸雨、森林破壞、海洋區域污染等跨地區、跨國家的環境問題的不斷惡化,僅僅依靠傳統的環境技術和環境政策來防治環境問題顯得越來越乏力。在這種背景下,環境因素被納入國際貿易領域,成為防止污染越境轉移的有效措施。這時,在國際貿易中考慮與環境有關的方面并制定相應的法規條款,其初衷在于通過控制乃至禁止對環境有害的產品以及產品生產設備和工藝來減輕其對進口國的環境壓力,本質上講它并不具有貿易壁壘的特征。但隨著國際貿易的迅速擴大,政府對貿易的干預不斷加深。當某些國家為了保護國內企業,以環境保護為名,在貿易規范中設置種種苛刻要求,以阻止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時,就形成了綠色貿易壁壘,其實質是變相的貿易保護主義。
比之其他非關稅壁壘,綠色貿易壁壘具有表面上的合理性、歧視性和隱蔽性等特征。
表面上的合理性——任何綠色貿易壁壘都標榜保護地球生態環境與人類健康,因而極易蠱惑大眾心理。
歧視性——天平的砝碼總是傾向技術先進、資金雄厚的發達國家一方,而發達國家總是以領先者的姿態,無視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現實,提出過高標準,甚至遠高于國內標準,而實行雙重標準。
隱蔽性——種種綠色貿易壁壘借環境保護之名,隱蔽于具體的貿易法規規定、國際公約的執行過程之中,成為進口國拒絕外國產品的“尚方劍”。
2.綠色貿易條件與綠色貿易壁壘
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與發展往往寄寓于國際貿易有關環境的規定,如國際貿易協議中的環境條款、國際環境公約、國際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ISO14000、環境標志制度等,國內學術界即有一種論點把上述范疇一概斥為綠色貿易壁壘[5][6],本文認為這種觀點是有失偏頗的。
(1)國際貿易協議中有關環境的條款GATT、WTO以及相關貿易協議中的環境條款本身并非綠色貿易壁壘,但其中一些條款相對模糊的界定的確使某些發達國家為樹立綠色貿易壁壘找到了借口,而當因此發生貿易糾紛時,進口國也容易從GATT或WTO有關自由貿易原則中尋求法律上的支持,因此,逐步完善這些環境條款是國際貿易協議應該努力的方向。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雖是區域性貿易規范,卻是兼顧環境保護與貿易發展的典范,該協約充分考慮到貿易中的環境因素,并給予各種國際性環境公約以優先執行權,因而執行中減少了許多不必要的糾紛。
(2)國際環境公約國際環境公約一般是針對某一具體的國際環境問題如熱帶雨林、生物物種、大氣變化等提出的。目前,我國已加入21項國際性環境公約,主要包括:國際保護鯨類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關于消耗臭氧層的蒙特利爾協定書(哥本哈根修訂案)、控制有害廢物越境的巴塞爾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木材協議等。其中,生物多樣性公約和國際木材協議及巴塞爾公約本身就是針對國際貿易提出的,體現了保護環境的首要目標,為締約國保護本國環境資源、抵制污染轉移和環境破壞提供了有力依據,因而贏得大多數國家的擁護。此外,我國自1979年以來,已簽署了21項雙邊環境協定,如“中美能源與環境合作倡議書”等,這類協定是雙方協商談判的結果,一般不具有綠色貿易壁壘的性質。
有人提出,由于國際環境公約的制定者主要是發達國家,其條款規定是基于發達國家先進的技術水平,反映的是發達國家的環境利益,因此必然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出口,因而是一種變相的貿易壁壘[6]。筆者認為,上述國際公約盡管在一定程度上沖擊、限制了國際貿易的發展,但它們也有力地促進了保護環境的國際貿易,是有利于全球可持續發展的,反映了全球社會發展的總趨勢,對這些國際公約不應持排斥態度。并且,一旦加入國際環境公約,就有義務履行其規定。客觀地講,國際環境公約乃是多國協商的結果,是基于國際原則的環境規定,它確立了公認的綠色條例,有效地阻止了各種危害環境的行為。所以,國際性、雙邊環境公約作為綠化國際貿易的特別規定,本質上不是綠色貿易壁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履約能力的差異,某些公約的實行往往會使發展中國家處于劣勢地位,如蒙特利爾公約限制、禁用的消耗臭氧層化學品雖然不多,但都是基本化學品種,從而影響到上萬種化學原料和制成品的生產和使用。盡管公約對發展中國家的禁用期限寬限了十幾年,但發達國家的先行一步已經在國際市場上形成了綠色貿易壁壘,這對發展中國家沖擊很大。因此,為保障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國際環境公約的制定應該在履約時間、條件等方面向發展中國家合理傾斜,發達國家有義務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順利過渡。
(3)國際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ISO14000該系列環境管理標準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為保護全球環境,促進世界經濟持續發展,針對全球工業企業、商業、政府部門、非贏利團體和其他用戶制定的系列環境管理標準,是國際標準化組織繼ISO9000后的重大舉措。其標準號從14001到14100,共100個標準號,統稱為ISO14000系列標準。ISO14000是個龐大的標準系統,由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環境行為評價標準、環境審核標準、環境標志等幾部分組成,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是ISO14000的龍頭標準。
ISO14000不是新的綠色貿易壁壘,而是為消除貿易壁壘制定的一套國際標準。眾所周知,正由于某些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制定了過高的環境標準,甚至高于本國標準的雙重標準,才形成了對出口國的綠色壁壘。而ISO14000是國際性標準,面對全世界的企業、政府以及一切組織,它涉及從原料開發到產品的制造、使用及報廢的所有活動和過程,對任何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任何國家都可以拒絕進口,這就打破了發達國家支配天下的不公平局面。同時,由于在制定ISO14000系列標準時,從經濟基礎、技術等角度考慮了發展中國家的要求,有利于發展中國家靈活應對發達國家的過高要求,推動自身在原有基礎上進步,因而,可以有效地抵制發達國家所樹立的壁壘,同時獲得本國的持續發展。
(4)環境標志制度(EnvironmentLabel)環境標志制度又稱綠色標志制度(GreenLabel)或生態標志制度(Eco-Label),它是一種產品的證明性商標,是由一國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按照一定的環境標準頒發的特定圖形。它表明該產品不但質量合格,而且從產品原材料的采掘到最終廢棄物的處置,整個生命周期過程均符合特定的環境保護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無害。環境標志制度的基本目的是引導消費者選擇使用那些低毒少害、節約資源的產品,從而引導企業自覺調整產品結構,采用清潔工藝,生產對環境友好的產品。
自德國首先于1978年實施了“藍色天使”計劃以后,加拿大、日本、法國、北歐五國相繼推出各自的環境標志,目前已有20多個發達國家和10多個發展中國家(地區)實行了環境標志制度,我國也于1993年正式頒布了環境標志認證制度。為了規范各國的環境標志計劃,國際標準化組織將環境標志標準納入ISO14000系列標準中,其目的在于擬訂一系列國際上一致同意的指導原則。
環境標志制度的確立和實施,超越了以往的末端治理模式,強調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的無害化或低害化,備受公眾歡迎。在環境意識較高的發達國家,50%以上的消費者會自覺選擇綠色產品,因而取得綠色環境標志,也就取得了通向國際市場的通行證。有些國家便借此大行貿易保護行為,嚴格限制非環境標志產品進口。由于各國技術水平的差異,其環境標志所依據的環境標準不一致,對產品的評價方法也有差異,加之對外國產品的歧視態度,發展中國家往往很難獲得發達國家的環境標志認證,即使有幸獲得,代價往往也太大,最終總會影響其產品的出口競爭能力。當一國規定的環境標志具有如下特征時,它就已經不再是環境保護意義上的政策工具,而是一種變相的綠色貿易壁壘:第一,取得環境標志認證所依據的環境標準過高,即使在進口國本國也只有極少數企業能達到要求;或者設立歧視性很強的雙重標準,令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只能望“志”興嘆。第二,環境標志適用的產品類別過窄,明顯有利于進口國國內產業布局與發展。由于對產品類別的選擇所需資金以及整個運作過程皆由進口國國內企業參與、提供,廣大發展中國家早已被拒之門外。第三,在認證過程中施行過高、過嚴的生命周期評價(LCA),或對工廠、產品的檢測提出過于頻繁、苛刻的要求,從而增加出口國不必要的經濟、技術負擔。第四,認證費用過高,或對外國企業增加手續,甚至故意刁難。
應當指出的是,不能籠統地把環境標志制度一概視為綠色貿易壁壘。大多數國家施行該項制度仍然體現了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類健康的良好愿望,并且,它符合GATT的基本原則,如非歧視原則、透明原則、市場開放原則。對這種環境標志制度不僅不應該排斥,而且應當主動接軌。
綜上所述,國際貿易協議中的環境條款、ISO14000、國際環境公約、環境標志制度等綠色貿易規范條件本身并不是綠色貿易壁壘,利用這些規范條件派生出不合理的環境標準及以此為據設置的貿易障礙才構成綠色貿易壁壘。認清這一點,是我們制定可持續性貿易政策的前提。
三、順應綠色貿易潮流,沖破綠色貿易壁壘
為促進我國實行可持續性的國際貿易政策,在國際貿易中爭取主動,本文提出以下基本對策建議:
1.提高認識,順應綠色貿易潮流
很顯然,無論哪種形式的綠色壁壘,從來都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樹立的,這使得本來處于經濟劣勢、貿易困境的后者更加雪上加霜。一些貿易大國在國際貿易中單邊設立的種種綠色壁壘,無疑令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市場嚴重萎縮,發展中國家因此將長期處于一種自然資源和初級產品的廉價提供者、污染轉移的龐大場所和發達國家大量產品的巨大市場的劣勢地位上,這顯然有悖于可持續發展思想,但這并不是說,所有限制環境有害產品產銷行為的貿易制裁都暗懷貿易保護之心。為了全球社會的持續發展,在國際貿易中引入法規制度以約束、懲治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是必要而迫切的。發展中國家沖破綠色壁壘,首先必須順應這股綠色潮流。
當綠色貿易大潮滾滾而來時,任何國家都很難置身其外。在其他國家都采取環保措施的情況下,一國如果不采取環保措施,將會在國際貿易中陷入困境。有些國家為求一時的發展,以損害自身環境為代價,提高其在國際貿易中的“比較優勢”,鼓勵與污染有關的產品生產的集中。長期看來,那些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國家,將會自愿地成為世界骯臟產業的落腳地。低環境標準國家的資源會加速退化,環境污染加劇,并最終導致競爭力的進一步下降。而高環境標準國家將會從善待環境的技術和產品中獲利,從而在環境保護產業領域占據優勢地位,在國際貿易中更具競爭力。因此,我們應該全面客觀地認識綠色貿易的性質,既要認識綠色貿易規范條件的積極意義,又要分清某些國家寄寓于其中的綠色貿易壁壘,在保護自身正當權益的同時,使我國的發展順應歷史潮流。
2.發揮“環境外交”的作用,進一步關注并參與國際環境與貿易領域的活動
發展中國家沖破綠色貿易壁壘,不能一廂情意地寄希望于發達國家自動地照顧到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而必須自覺地積極參與到國際貿易和環境事務中,例如,協商加入各種國際環境公約、參與修訂ISO14000、協商制定統一的國際環境標志等等。只有這樣才能增強在國際貿易談判中的力量,抵制單方面將某個國家的體制與政策強加于人的傾向,從而使上述國際協定向著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方向改進。目前環境外交已成為許多發達國家擴大綠色貿易的重要手段,為在環境外交中爭取主動,我國應積極開展關于國際貿易與環境管理方面的基礎理論研究,探討在我國實施最新環境手段的可能性及適合我國國情的技術工作程序,做到心中有數,充分運用外交手段正面反擊各類綠色貿易壁壘。
3.組織高水平的科研隊伍,提高科研技術水平,促進科技進步
組織高水平的科研隊伍,提高科研技術水平,促進科技進步是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根本途徑。這支科研隊伍不同于一般的環境保護和治理技術研究力量,而是國際貿易和環境保護的交叉結合,它擔負著及時辨析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提供政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重要任務,是國內企業擴大出口,普及清潔生產的推動者。
4.積極向國際接軌,強化宣傳,加強法制
在積極向ISO14000接軌的基礎上,在企業中擴大關于綠色產品、綠色營銷、清潔生產、環境標志等概念的宣傳,提高企業綠色意識,使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自覺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消除、減少產品與服務對生態環境的不良影響,鼓勵企業自覺向ISO14000和國際相關產品環境標志的認證要求靠攏,并給予人力、物力、財力、技術和信息上的必要支持。我國海爾集團以前瞻眼光實行綠色經營,改進生產工藝,率先取得德國“藍色天使”計劃及歐盟環境標志,使企業樹立了長期的良好形象,擴大了出口業務,正是這方面的成功范例。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及其兩面性 1.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及法律依據 (1)綠色壁壘的產生。綠色壁壘又稱環境壁壘,它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20世紀90年代開始興起,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人類在最大限度的滿足自身物質、文化需要的同時,也使得世界各個角落都面臨著日益嚴重的生態危機。于是出于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類安全問題的需要,就出現了綠色壁壘,與此同時,消費者環境意識的提高和全球綠色消費運動的興起也促進了綠色壁壘的發展,近幾年來綠色貿易壁壘日益盛行。
(2)綠色壁壘的法律依據。綠色壁壘在法律上的依據,可追溯至1947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后被《關貿總協定1994》代替)其第20條。該條款賦予WTO成員國以“環保例外權”,即各成員有權以“保障人民,動植物生命健康”或“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為理由,而采取限制貿易的措施,這正是綠色壁壘存在的依據。以該條款為基礎,1994年《技術貿易壁壘協議》和《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都賦予各國為保護環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
2.綠色貿易壁壘的兩面性
(1)可持續發展。實施正當綠色壁壘的進口國,是出于保護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的動機。正當的綠色壁壘反映了各國對環保的普遍重視,是世界貿易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是人類社會走向文明和進步的標志。我們要想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苦練內功”,提高貿易領域的環保水平以適應它。發達國家動輒設置不正當的綠色壁壘以排斥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掩蓋模糊了綠色壁壘固有的正當、合理的一面。該辯證的看待綠色壁壘,善于利用正當的綠色壁壘,從而在國際貿易中掌握主動。
(2)貿易保護主義。實施不正當綠色壁壘的進口國,是指進口國借環境保護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其抬高本國環保標準實際上是為了構筑阻擋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的障礙。其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其一,對特定國家的相同產品給予歧視性待遇。其二,對國內產品與國外產品實行雙重標準。因此,我們必須提高貿易領域的環保水平以適應它。
二、綠色壁壘對我國紡織品貿易的影響 我國紡織品出口貿易的發展一直受到國際紡織品貿易體制的嚴重制約,配額品種不斷增多,且配額品種的設置主要是針對我國出口的強項。加入WTO后五年的過渡期即將結束,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紡織品、服裝貿易領域的一體化待遇,其中包括美國、歐盟、加拿大、土耳其等設立配額限制的國家和地區分別對我國出口的部分類別的紡織品及服裝產品取消配額限制。當然,國內現行的外貿體制、出口產品結構、產品質量等問題也影響我國紡織品及服裝出口的發展。
但主要表現有兩個方面:一是市場準入,二是競爭力。
1.對市場準入的影響 “綠色壁壘”限制了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紡織品及服裝進入市場,特別是發達國家憑借其雄厚經濟實力和先進技術優勢,通過國內立法或特定區域性環境標準,限制別國產品的進入。目前,發達國家對不符下列合標準的產品限制進入市場:PH值、甲醛含量、偶氮燃料、顏色堅牢度、重金屬殘留物、農藥殘留物、防霉變物質、防靜電劑等。我國紡織品或服裝由于重金屬殘留物超過標準,或因未取得環境標志等原因,被限制進入市場的情況也很多。
2.對競爭力的影響 “綠色壁壘”在很多場合下,并不表現對產品市場準入的直接限制,而是通過環境標準的設置或提高原有環境標準,從而提高產品成本,削弱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據報道,深圳出口下滑其中的一個原因就是企業對非關稅技術壁壘形式估計不足。這種非關稅技術壁壘已讓深圳企業嘗到苦頭。
另一方面,技術壁壘的制定者也為其本國企業找到了賺錢機會,如一家深圳制衣廠反映,歐盟進口商要求出口產品必須使用歐盟國家生產的“環保染料”。與市場準入相比,“綠色壁壘”對產品競爭力的影響更為廣泛和深刻。因為受某種環境標準制約而影響市場準入的產品,往往是具體的、個別的,而因“綠色壁壘”而涉及到產品競爭力的卻是普遍的 、經常的。 3.給紡織品出口帶來的不利影響 環保問題一直是我們的薄弱環節,與周邊地區相比,我國紡織企業在Oeko-Tex Standard 100認證方面顯得較為落后,這成為我國紡織品出口的障礙,中國每年的紡織品出口量,2005年據中方的統計是110億,而美國方面由于加入了經香港轉外銷的數量,統計為136億。顯然,紡織品作為中國對美國出口的重要產品,在外貿出口上占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美國特殊保障的門檻一設立,紡織品出口已大幅下降。
三、應對我國紡織品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建議
1.走可持續發展的紡織業之路 對工商企業來說,可持續發展意味著采取滿足當前企業及其利益關系者需要的工商策略和活動。同時,保護使之持續并增加未來所需要的人力資源和自然資源。概念的實質放在工商企業的特殊利益領域及其關注上,也意識到經濟發展須滿足工商企業及其利益關系者的需求,還強調了企業經濟活動對人及自然資源(包括固定資本和金融資本)的依賴,并強調指出經濟活動不應使自然和人類資源受到不可彌補的退化或毀滅,紡織品將來出口的趨勢一定是可持續性的。
綠色貿易壁壘(GreenTradeBarriers),又稱綠色壁壘、綠色技術壁壘、環境壁壘或生態壁壘,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20世紀90年代開始興起。這是繼貿易技術壁壘之后的又一種新型的非關稅壁壘形式,是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進口國或地區以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由,以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為目的,通過頒布復雜多樣的環保法規、條例,建立嚴格的環境技術標準和產品包裝要求,建立繁瑣的檢驗認證和審批制度,以及征收環境進口稅方式對進口產品設置的障礙,以防止或抑制他國產品進口對本國或該組織成員國市場的沖擊而實施的一種貿易壁壘。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特征
1.廣泛性。綠色貿易壁壘保護的范圍極其廣泛,它涉及資源環境與人類健康有關商品的生產、銷售方面的規定,凡是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人類健康有關的產品貿易均在保護之列。
2.合理性。綠色貿易壁壘標榜保護地球生態環境與人類健康,而在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生態環境遭到極大破壞的背景下,人們對生存環境和生活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人們越來越認同綠色貿易壁壘,有一定的合理性。
3.合法性。綠色貿易壁壘是以一系列國際國內公開立法作為依據,發達國家通過環保立法,為綠色貿易壁壘提供法律支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4.隱蔽性。綠色貿易壁壘沒有限制哪個具體國家,表面上是一視同仁。但是綠色貿易壁壘隱蔽于具體的貿易法規和國際公約的執行過程中,各種檢驗標準極為復雜,往往使出口國難以應付和適應。
(一)綠色關稅和市場準入
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其進口,甚至實行貿易制裁。例如: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規定,所有在美國出售的魚類都須來自經美方證明未受污染的水域。
(二)綠色技術標準
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較高,處于技術壟斷地位。它們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的。因而勢必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歐盟啟動的ISO14000環境管理系統,要求進入歐盟國家的產品從生產準備到制造、銷售、作用以及最后處理階段都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ISO14000系列標準提供了以預防為主,減少和消除環境污染的管理辦法,是解決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為世界各國在統一的環境管理標準下平等競爭提供了條件,但同時也為發達國家設置環境壁壘提供了依據。
(三)綠色環境標志
環境標志也稱綠色標志、生態標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門或民間團體按照嚴格的程序和環境標準頒發給廠商,附印于產品及包裝上,以向消費者表明:該產品從研制、開發到生產、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個過程均符合生態和環境保護要求。綠色標志產生的時間不長,但發展十分迅速,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只有得到“綠色環境標志”才能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因而綠色標志又有“綠色通行證”之稱。從1978年德國率先推出“藍色天使”計劃以來,許多發達國家紛紛效仿,如:北歐四國的“白天鵝制度”、歐洲聯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環境選擇制度”、日本的“生態標志制度”等。環境標志制度對環境保護的獨特作用是勿庸置疑的。但其也為構成貿易壁壘提供了可能。
(四)綠色包裝制度
綠色包裝是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又不污染環境的包裝。它在發達國家廣泛流行。目前,世界各國在環保包裝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立法形式規定、啤酒、軟性飲料和礦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環使用的容器;制定強制包裝再循環或利用的法律,如日本的“再利用法”、“新廢棄物處理法”等;稅收優惠或處罰,即對使用可再循環包裝材料的廠商征收較高的稅賦,以鼓勵使用可回收再生的材料。
(五)綠色衛生檢疫制度
基于保護環境和生態資源,確保人類和動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劑等的影響,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了嚴格的環境與技術標志。由于各國環境與技術標準的指標水平和檢測方法不同,以及對檢驗指標設計的任意性,而使環境和技術標準可能成為綠色貿易壁壘。1986年,素以“陶瓷王國”著稱的我國,在美國陶瓷市場的占有份額僅及日本同期同類產品的1/10,致使我國輸美產品大幅下跌的主要原因是:美國認為我國產品中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鉛含量嚴重超標。
(六)綠色補貼
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有必要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算在成本之內,使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還將嚴重污染環境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卻因此而提高。更為嚴重的是,發展中國家絕大部分企業本身無力承擔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政府有時只能為此給予一定的環境補貼。發達國家又以這種“補貼”違反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為由,限制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進口。
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由于世界經濟的不平衡,發達國家對環保的標準和認識往往超過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運用綠色保護來實施其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限制和歧視行為,使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世界市場之外。我國處在發展階段,綠色保護對我國產品出口已經產生很大的影響。主要有:轉(一)對產品出口市場范圍的影響
1995年我國主要的外貿出口市場是香港、日本、美國、東盟、臺灣省、韓國等,對它們的出口份額約占我國外貿出口總額的4/5。這表明我國出口市場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多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與環境委員會的成員,環保行動起步早,成效大,公眾環保意識強,環保技術位居世界前列,目前從環保立法進入了環保執法階段。如果這些國家和地區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極力要求將貿易與環境兩者緊密掛鉤,并制定對發展中國家過于苛刻的統一環境標準,這將使得我國產品出口市場范圍面臨縮小的可能。
(二)對產品出口增長速度的影響
1994年我國工業制成品出口達1013.3億美元,占總出口比重的83.7%,其中機電產品出口320億美元,比上年增長40.9%,高于總出口增長速度6%,1995年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總額為438.6億美元,比十年前增長25倍,在出口總額中的比重達到29.5%,成為我國第一大類的支柱性商品。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加快機電產品出口是今后我國擴大對外貿易,躋身世界貿易強國之列的必然選擇和重要依托。但面臨的困難之一就是發達國家制定的產品進口標準,例如防污標準、噪聲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等,為我國機電產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增加了難度。另外,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后簽署的文件不僅包含工業品貿易,而且還包括農產品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投資等方面的環境保護問題。如果發達國家在新的多邊自由貿易體制中肆意推進環境壁壘,以保護本國市場為目的而提高產品的環境標準,對于實現我國加快出口的戰略目標將產生影響,產品出口增長速度勢必減緩。
(三)對出口產品成本和企業效益的影響
環境壁壘的制定實施必然會涉及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乃至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它要求將環境科學、生態科學的原理運用到產品的生產、加工、儲藏、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中去,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無公害、無污染的環境管理體系。因此產品在流通過程中,制造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不得不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和簽訂等手續并產生相關費用。產品的外觀裝潢、出口標簽和商品廣告也將作大幅度調整。因此,出口產品各種中間費用及附加費用的增多,將使我國目前出口產品日益上漲的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作為出口產品生產企業的經濟效益將因此受到影響。
(四)對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的影響
近年來,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經常采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口,由此引發的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日益增多。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這兩大區域性經濟組織成員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它們的環保水平和環保標準大致接近,個別成員國存在的差距也在趨于協調一致。因此發達國家可以通過區域自由貿易的形式,以低于區域環境標準為由將來自于區域以外的產品,包括中國產品排斥在巨大的區域市場之外。隨著世界經濟區域化和集團化趨勢的不斷加強,中國也會不可避免地與其它發達國家或區域性經濟組織因為環境問題產生雙邊或多邊的貿易摩擦。
綠色保護除對我國出口有深遠影響外,還對我國招商引資產業導向產生影響。由于發達國家推行貿易壁壘,其本國環境標準已日趨嚴格,在這些國家已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產業正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這種轉移污染行為使發展中國家環境狀況更為惡化,國家利益受到損害,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受到影響。中國作為一個經濟正在快速發展的國家,在伴隨外資大量涌入的同時,少數海外投資者為了獲取可觀的經濟利益和逃避本國高額的污染處罰,利用我國寬松的環境標準,投資興建污染密集型企業(在化工、印染、電鍍、農藥等行業尤為明顯),應引起我國有關方面的注意。
此外,我國也是進口方面環境保護的受害者。近年來,國外一些廢舊的工業垃圾的進口嚴重污染了環境;舊服裝、舊磁帶等生活垃圾的進口嚴重影響了人民的生存環境和健康。
我國目前存在的環保問題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環保法規與標準尤其是與經貿有關的尚不健全,與發達國家距離甚遠。特別是近年來,由于亂上項目,盲目開發,嚴重影響了生態環境的質量。同時我國外貿行業還存在環保意識淡漠、行政管理簿弱、外貿發展戰略存在嚴重缺陷、政策不完善、環保投入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危及對外經濟貿易及整個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具體表現在:盲目開發一些出口產品,造成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據不完全統計,1993年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初級產品的出口額達60億美元;污染較重的中間產品和制成品的出口額達200多億美元;其中農藥、制革、染料等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額達78.5億美元,尤其是一些外向型鄉鎮企業通過土法煉焦、煉鋅、小電鍍、小造紙等,盲目開發高污染產品的出口給生態環境帶來了可怕的災難。三資企業的控制不嚴導致環保工作失控。一些國家和地區乘機把高污染產業向我國轉移,特別是港澳臺一些企業將保護臭氧層的國際公約限制和禁止的物質的生產轉移到大陸,1991年在沿海地區建立的生產泡沫塑料的企業達29家,投資額為2032萬美元,生產滅火劑、清洗劑、制冷劑等的企業有46家,投資金額達2500萬美元,這給我國履行國際公約增加了難度。據我國外經貿部公布,我國出口產品受影響的主要是以下環境標準:1.陶瓷產品含鉛量。2.皮革中五氧苯酚殘留量。3.為保護臭氧層,對使用受控的物質產品,如冰箱、空調、泡沫塑料及制品的限制,發膠將于1999年停產、禁用,這將沖擊我國50億美元的出口貿易。4.環境標志的廣泛使用沖擊我國40億美元的出口。5.我國一些食品的出口因質量特別是農藥殘留量和其它有害物質超標問題而受到嚴重影響。更為重要的是標準的差異或空白還為某些企圖保護本國市場,對我國實施貿易歧視的國家提供了可乘之機。
針對綠色貿易壁壘我國的對策與思考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環保意識
全民環境意識的提高離不開廣泛的宣傳、教育。對外經濟貿易與環境保護方面的宣傳,特別是在國際環保公約,環境標準等法規上做文章,使得各級經貿工作者充分認識到環境在我國外經貿工作中的重要現實意義。我們應做好對外貿易與環境保護負面情況的報導,把環保導入企業的經營決策,樹立危機感、緊迫感。山東省凍雞肉由于農藥殘留量超標而失去國際市場,造成經濟損失。這些教訓應該使我們清醒地意識到環保已不僅僅是影響企業的發展,而是企業生存的必要條件。
(二)建立、健全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強化貿易環境執法
在污染防治方面,我國雖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但因與現實需要不相適應,可操作性差,處罰力度不夠;在征收污染物超標排污費與治理成本倒掛,實際上是用經濟手段誘導排污單位購賣排污權,而不是促使其治理。因此,今后應逐步完善各項環保法規,以預防為主,強化監督管理。要強化政府的環境管理職能,對經貿活動中違反環境法規的行為要依法懲處,發揮綠色產品和環境標志的示范作用,加強廣大消費者的社會監督作用,推動綠色產業成為支柱產業,綠色產品成為對外貿易的拳頭產品。
(三)盯住國際標準,適應世界潮流
國際上各種環保法規層出不窮,我國應及時掌握信息,以便盡早采取對應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對于國際公認的標準、制度更要積極遵守。國際標準化組織于1993年6月正式成立了ISO/TC207環境管理委員會,開展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標準化工作,制定ISO14000系列國際標準,這一方面將使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排斥在國際貿易之外,另一方面也為發達國家設置環境壁壘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境標準的要求,我國質量認證和環境保護部門應抓緊對該標準在我國的實施進行可行性研究,并通過行政立法程序將該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推廣使用,與該國際標準有關的國內配套法規亦應盡早制定。該標準的采納實施,有利于促進我國出口產品在環境標準方面達到國際要求,減少國際貿易摩擦,擴大產品出口,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轉(四)推行環境標準制度,開發環境標準產品
環境標準顯示的是人類知識和解決環境與發展問題的一個巨大進步。目前世界上,約有20個國家和地區推行了環境制度,我國應盡快完善并實施“國內綠色標志”工作,在出口產品的質量標準、制造工藝和產品認證方面,應參照國際標準和準則,爭取國際社會承認。我們要認真研究主要貿易伙伴綠色產品、綠色標志方面的規定。要積極鼓勵企業爭取國際綠色認證,積極發展無污染的高科技產品出口,嚴格限制乃至禁止高污染、高能耗產品的生產出口。
(五)發展綠色市場、開發綠色產品、開展綠色營銷
隨著保護環境與保護資源意識的不斷加強,一個以環境與資源保護為目的新興行業——綠色產業正方興未艾。同時,它帶動了綠色產品的開發和綠色市場的形成。據估計,未來10年內綠色產品將主導世界主要市場。我國應適應這一綠色潮流,改造產品設計、包裝、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環保因素,努力達到各種技術、安全、衛生、環境標準以及包裝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環保因素,努力達到各種技術、安全、環境標準以及包裝、標簽規范,順應綠色消費的需求,同時開發環保成本低、質優,符合國際環境標準的綠色產品。在這一新的國際貿易領域打開市場。
(六)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利用國際力量,抵制貿易壁壘
雖然烏拉圭回合作出一項《關于貿易與環境的決定》,以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并規定一些基本條款,但其中也包含保護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免受發達國家歧視的保障條款。因此,我們可以利用相關的一些條款和國際組織的協議,聯合發展中國家,抵制發達國家利用綠色保護而采取歧視政策,以保護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發展。
(七)財政金融部門要向綠色產業傾斜,加大對綠色產業資金投入
要使我國的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控制,同時增強我國綠色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使綠色產品和技術走出國門,離不開財政金融部門的扶植。財政部門應給予綠色產業以優惠的鼓勵政策,加大對綠色產業的資金投放。金融部門應在信貸資金上給予大力支持,具體做法是:1.把環保因素作為銀行信貸的重要條件,審慎對待每一筆借款,拒絕有污染的產品和項目的信貸支持;2.大力扶持那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低耗、少污染的產品和產業的出品;3.運用外匯儲蓄引進急需的環保技術和設備;4.試辦中國的“綠色銀行”。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背景
隨著世界經濟的迅猛發展,帶來了諸如資源短缺、環境污染、臭氧層被破壞、全球氣候變暖、生態失衡等一系列世界性環境惡化問題,以及環境污染對食物的危害等,使人類認識到環境污染、自然生態系統失衡,最終將危及人類自身的生存和發展。許多國際環境公約對以往國際貿易中忽視的環境問題也進行了規范,增加了貿易在內的制裁條款。
綠色壁壘是指那些為了保護生態環境而直接或間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措施。通常,綠色壁壘應由進出口國為保護本國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而設置的各種環境保護措施、法規標準等,是對進出口貿易產生影響的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
二、綠色貿易壁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發達國家基于自身的利益,屢屢打著環保的旗號,采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外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的進口,頻頻引發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與糾紛。
綠色貿易壁壘對進出口的影響取決于它的設立國家及其水平,因此,綠色貿易壁壘對進出口的影響既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
(一)對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
綠色壁壘是調節進出口貿易的重要杠桿。綠色壁壘措施在調節貿易方面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日趨增多和復雜的綠色壁壘措施正在對國際貿易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成為各方關注的重點。通過建立綠色壁壘體系來調節貿易進出口,已經迫在眉睫。綠色壁壘和其他貿易壁壘一樣,會對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阻礙作用。設置綠色壁壘之后,受限產品的國際貿易額減少。
但是綠色貿易壁壘也可以促進進出口貿易的發展,為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新產品的國際貿易發展創造了條件。通過建立綠色貿易壁壘,可以促使企業提高科技水平和環境標準,降低污染排放,從而有助于增強國際競爭力。
(二)對進口國的影響
綠色壁壘和其他貿易壁壘一樣,起到限制進口,引起進口國國內市場價格上漲和保護本國的市場和生產的作用。由于有污染的產品被綠色壁壘阻于國門之外,進口國消費者享受到更加健康、安全、清潔的產品,但由于產品價格上升,進口國的消費者必須以更高的價格購買所需的商品,而有關廠商卻從中獲得高額利潤。另外,環保標準的國別差異導致一些發達國家將其有毒有害難以維持的印染、漂洗行業轉移到環保要求較低的發展中國家進行生產,這種不公平現象加劇了發展中國家的困境,使之進入污染不斷加重、貿易利益不斷減少的惡性循環中。
(三)對出口國的影響
綠色壁壘對出口國不同的生產廠商的影響是有所不同的。對于及時改用清潔生產技術、生產綠色產品的生產廠商,其在市場上處于有利的地位,綠色壁壘阻礙了國內許多廠商的出口,競爭對手銳減,出口市場廣闊,而且國際市場上綠色產品價格上升,更使得生產綠色產品的廠商能夠補償由于采用清潔生產技術而增加的成本。對于不能及時改用清潔生產技術,依舊采用舊的有污染的生產技術進行生產的廠商,其境況將嚴重惡化。國內該類產品供給大大多于需求,短期內產品積壓,使得價格下跌,產量減少。
(四)對我國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正面臨越來越多來自于發達國家甚至發展中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的挑戰。總體來說,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市場份額、貿易機會、企業和商品信譽等方面都產生了不利影響,導致國外消費者對我國部分產品尤其是農產品食品信心下降,對我國出口造成長期的負面影響。具體地說,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1.產品出口的市場范圍
我國目前的主要出口方向仍然是日本、美國、東南亞、歐盟、韓國等國家,而這些國家(或地區)多數是環保主義倡導者和擁護者,也是綠色貿易壁壘的發源地。我國出口商品的市場銷路極易受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從產品的出口增長速度來看,由于我國的出口市場相對單一、固定,一旦目前的市場銷路受到影響,出口的增長速度必然有所下降,尤其是在一些發達國家專門針對我國的某些商品設置綠色貿易壁壘的情況下,如不及時采取對策,就會影響到整個產業的發展。
2.企業的出口成本和出口效益
由于綠色貿易壁壘多數是以環境標準和標志的形式出現,要想實現其環境標準、獲取其環境標志,就必須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環境質量,使企業出口產品的成本大幅度上升,價格優勢削弱,喪失了國際市場競爭力。比如一次性打火機出口,歐盟就提出一個CR法案,完全的技術壁壘,限制進口的一次性打火機必須安裝安全閥來避免兒童不慎使用的時候的安全性,這一點就給國內的一次性打火機生產廠家就帶來了難題,涉及到了技術和成本的問題。
3.從我國的對外貿易關系
由于遭遇了越來越多的綠色貿易壁壘,我國與主要貿易伙伴國之間的貿易摩擦不斷,稍有處理不當,就會影響到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因此,必須恰當處理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產生的沖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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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壁壘是新貿易保護主義和環保運動結合的產物,是以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由,通過制定一系列復雜苛刻的環保標準和其他環境要求,對來自其他國家的產品及服務設置障礙,以保護本國產業的一種非關稅壁壘。
一、綠色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綠色壁壘取代過去的關稅壁壘等貿易限制而成為我國發展對外貿易的最大障礙。
從發展中國家的角度來看,綠色壁壘是發達國家所實行的嚴格的環境標準和其他相關的環境保護措施,儼然就是一道難以逾越的屏障。這一道屏障把不符合發達國家環境要求的發展中國家產品無情地阻擋在發達國家的國門之外?;谶@一點,綠色壁壘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是不公平的,它是發達國家針對發展中國家而設置的,其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發達國家本國的市場免受發展中國家的商品和服務的沖擊,以保證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自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綠色壁壘取代關稅壁壘等貿易限制而成為我國發展對外貿易的最大障礙。它迫使我國的外貿產品和服務必須接受發達國家的“高標準”檢驗,必須符合其近乎苛刻的環境要求,使我國的產品和服務不能順利地進入國際市場和發達國家的國內市場。
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綠色壁壘主要存在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確實主要是相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的。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綠色壁壘面前,已經付出了很大的代價。據報道過去的3年中,我國因遭受綠色壁壘而受阻出口商品價值達200億美元。而國際貿易中的保護主義將更多地運用環境保護的名義,采取更加隱蔽的環境管制措施,設置種種障礙抵制外國商品的進口,這必將導致綠色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變得愈加嚴重。
二、綠色壁壘與以貿易自由化為理念的WTO多邊貿易規則是相對立的,不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
由于環境影響的跨國性,各國發展水平的差異和國家利益的不同,綠色壁壘對以自由貿易為理念的WTO多邊貿易規則產生了極大的影響。綠色壁壘從根本上違反了WTO基本原則。
高標準的環境標準、環境內化的要求,使發展中國家喪失比較優勢,WTO自由貿易的目標失去了根基。復雜苛刻的環保要求,發展中國家望塵莫及,造成事實上的歧視,違反了WTO的非歧視原則;讓發展中國家承擔發達國家歷史上破壞環境的成本,既不合理也不符合WTO公平貿易的原則;發達國家統一實施環保標準,WTO主張的發展中國家的差別與特殊待遇無法體現,因缺乏裁定與環境有關的貿易爭端的國際有效機制,發達國家往往采用單邊措施,從而產生“溢出效應”對WTO的多邊體制提出了挑戰。 多邊環境協定對貿易限制的條款與WTO多邊貿易協定形成了法律上的沖突。
由于環境的破壞同生產的過程緊密相連,所以多邊環境協定允許成員國關于環境保護的要求,對破壞環境的國家產品進行限制,而WTO規則不允許以生產過程產生的不良影響為由進行貿易限制,只有當產品本身對進口國的同類產品造成損害時,才允許進行貿易限制,兩者在法律依據上存在沖突。 一些國際公約使發達國家以環保為由,單邊采取貿易制裁措施合法化。而WTO主張多邊解決爭端,嚴格禁止成員方未經WTO授權,單方面采取貿易限制措施。單邊主義與多邊主義的法律適用產生了沖突。而且,發達國家有能力采取單邊行動,迫使其他經濟體遵守其國內法律。經濟強國基于國內的環境標準采取單邊措施,對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實行歧視政策,WTO多邊貿易規則能否解決經濟強權,同樣是對WTO的巨大挑戰。
三、我國應制定沖破綠色壁壘的對策 面對綠色壁壘,我國應積極應對、主動介入,在WTO談判中維護自身的利益。
1.區分環境保護和綠色壁壘。只有建立在歧視待遇和保護國內產業基礎上的措施才是綠色壁壘。不能籠統地把保護環境的國際條約、國家標準和綠色認證制度一概視為綠色壁壘。我們要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積極沿用多邊環保條約,以保護資源和環境,同時要充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熟悉國際規則、積極申訴、贏得利益,打破綠色壁壘。
理念是先知,也是行動的先導。要想真正有效降低綠色貿易壁壘對河北省興隆縣農產品貿易的不利影響,首先應該樹立正確的觀念,對綠色貿易壁壘給予全面、準確和客觀的認識,進而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這樣才能真正促進河北省興隆縣農產品貿易的快速發展。
2改變傳統的農業生產模式
綠色壁壘的標準越來越嚴格,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大力生產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逐漸成為打破發達國家設置綠色貿易壁壘最為快捷、有效的方式。為此,河北省興隆縣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努力:第一,有力依托國際標準。在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下,河北省興隆縣的農產品生產和加工不能僅僅參考我國的各項標準,而是應該有力依托國際通用標準和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對于農產品各項技術和指標的相關規定。只有真正按照國際標準生產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才有可能完全打破綠色貿易壁壘。第二,強化農民的環保意識。從河北省興隆縣目前的情況來看,是主要的經營方式。為此,河北省興隆縣相關部門應該大力加強宣傳,使廣大農民充分認識到保護環境的緊迫性和必要性,進而樹立正確的環保意識。要想生產出合格的綠色食品,必須轉變農民的觀念,提高農業生產人員的文化和科學技術水平。同時改變農民的傳統思維方式,強化農民的環保意識,積極誘導農民與出口企業一道參與生態農業、綠色農業的發展。
3增加科技投入,優化產品結構
河北省興隆縣的農產品貿易要想擺脫目前的困境,還必須適當增加科技投入,進一步優化農產品機構。為此,可以進一步加強科技攻關,積極研發和培育高產值新品種;與此同時,不斷加大對于與農產品相關配套技術的研發力度,改進農產品出口的加工工藝和包裝,全面提升產品質量。
4實施多元化的市場戰略
對于農產口的出口貿易來說,多元化的市場戰略是分散對外貿易風險,有效避免綠色壁壘的有效途徑。當前,河北省興隆縣農產品對外貿易市場過于集中的特點決定了河北省興隆縣必須盡快實施多元化的市場戰略。長期以來,日本、韓國和美國是河北省興隆縣農產品的主要出口地,大約占到出口總額的50%。也就是說,如果日本和美國一旦采取極為苛刻的綠色貿易壁壘手段,制訂嚴格的標準體系,那么河北省興隆縣的農產品對外貿易將會受到極其嚴重的影響。因此,河北省興隆縣的農產品對外貿易要想求得更快發展,必須大力開拓國際市場,逐步對農產品的出口結構進行調整,在穩定和擴大日、韓、美、等傳統市場的同時,積極幾內亞、岡比亞等新興市場,努力發展拉美、非洲和大洋洲市場。這樣,不僅能夠進一步擴大河北省興隆縣農產品對外貿易出口額,同時也能夠有效避免因綠色貿易壁壘給河北省興隆縣農產品對外貿易帶來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