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n id="a4kkq"></dfn>
<ul id="a4kkq"></ul>
    • 金融監管的概念大全11篇

      時間:2023-06-11 08:57:49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金融監管的概念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金融監管的概念

      篇(1)

      橫向的“功能監管”

      在混業經營環境中應運而生

      功能監管,可理解為在混業經營環境中,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開展的相同或類似業務進行的標準統一或相對統一的監管。可見,這一監管模式關注的是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活動,而不是金融機構本身。

      比如,就信貸類業務來講,無論這些業務是由商業銀行、投資銀行還是保險公司提供的,銀行業監管部門都對所有的這類業務實施統一監管。再比如,銀行銷售基金產品要到證監會獲得基金銷售牌照。

      功能監管強調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這有利于緩和監管職能沖突,減少監管真空及監管重疊,消除監管套利,適應了混業經營趨勢下防控交叉金融風險的需要,能夠實現對金融體系的全面監管。

      “行為監管”針對機構和人

      行為監管則是就監管目標來說的,其對象是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和人。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實施的監督管理,包括禁止誤導銷售及欺詐行為、充分信息披露、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等。從事金融業務就必須要有金融牌照,從事哪項業務就要領取哪種牌照。對有牌照的機構要監管,對沒有牌照從事金融業務的更要監管,無照經營就要嚴厲打擊。

      相同金融產品不按照同一原則統一監管是造成監管空白、監管套利的重要原因,也是當前金融秩序混亂的重要原因。因此,功能監管與行為監管是金融穩定的重要基石。此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認監管模式為“功能監管、行為監管”,是首次在如此高規格的層面對監管模式的改變進行確認。

      縱向的“機構監管”只適合分業經營

      篇(2)

      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成為金融危機后各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目標之一,甚至成為一些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的核心。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的一個重要前提是明確金融消費者概念的邊界,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問題。從法學的角度出發,概念亦是解決法律問題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如果沒有限定一個嚴格的專門的概念,那么我們就不能看清楚問題之所在,當然也就很難能理性的思考問題了。

      一.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

      在金融監管體制中,將參與金融活動的個體自然人分為金融投資者與金融消費者是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的,而兩者在實際適用上的區別是很明顯的:金融投資者這一概念比較明確地適用于證券期貨市場,而金融消費者則主要指證券期貨市場以外的信用、儲蓄、支付和其他金融產品服務的購買者。顯然在這一問題上,本文更加傾向于以客觀的“資信授予”的標準來劃分二者的界限,之所以采這一標準,主要是主觀標準缺乏明確性,容易產生認識上的分歧。當然,二者的界限并不是絕對的。由于綜合經營的金融實踐使消費者可以跨越各金融領域,實現從金融消費者到金融投資者的轉變,因此二者不可能涇渭分明。

      從另一個角度看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的基礎是消費者,因此金融應當具備消費者的基本特點,具體到我國的現實規定:金融消費者是自然人;并且與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交易行為,這種交易行為既包括購買金融產品也包括接受金融服務的行為;當然最重要的一點事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必須是為了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中的金融消費者(consumer)的定義為“金融消費者是指為個人、家庭成員或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得到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個人。”由此,我們可以總結出金融消費者實際上是消費者的一種類型,是消費者在金融領域的延伸。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

      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創新和金融自由化帶來的巨大動力也使得金融機構的地位日趨強勢。這種交易地位的差異是金融消費者利益受損的情況層出不窮。如今,金融機構在金融業務活動中處于絕對的主導地位,憑借著這種強勢地位帶來的在信息披露、利益分配和行為能力上的有事,記憶損害到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選擇權。

      加強金融監管,保護金融消費者是金融危機帶給我們重要的經驗總結。有人評價這次危機認為“經濟危機由一系列保護消費者的失誤引起。消費者保護沒有的到期應有的注意,結果導致不公平和欺騙的滋生,幾乎拖垮整個金融體系。”

      同時,加強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是后危機時代各國和各地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強調保護金融消費者其根本目的是通過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加強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維護整個金融系統的安全,最終實現經濟上的效率。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與機制對比分析

      (一)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

      美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主要倚重金融法和金融監管的路徑。美國次貸危機之后,奧巴馬簽署了《2010年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The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H.R. 4173其中,第四部分《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法案》5的主要內容是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CFPA 將專門保護美國民眾免受因不公平和濫用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而遭受利益損害,為次級貸款、信用卡、透支費用等提供有效的消費者保護,并就熱點的減輕小銀行的負擔,提高州監管者的權力和商人豁免規則等內容進行規定。

      通過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改革消費者保護機制,注重貫徹透明度、簡易性、公平性和可得性原則,從而保護消費者免收金融消費中不公平和金融欺詐等行為的侵害。這些舉措,對我國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具有一定的啟示作用。

      (二)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

      英國的金融監管一直注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早在1986年就通過了《金融服務法》,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納入金融監管的目標之一。《金融服務法》在放寬金融機構融資和信息披露標準的同時,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更為嚴格,強調要設立金融消費者補償救濟制度。金融危機后,英國在原來監管的基礎上,也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改革。設立專門的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獨立設置的監管局以消費者與參與者的利益為先,更有利于監督金融企業。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英國政府提出金融機構應該為消費者提供易于理解且高度透明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并且金融機構在提品和服務前還要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經驗、風險偏好、資產狀況等進行充分了解,以保證所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符合“合適且合理”原則。

      同時,英國還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舉措:成立專門的機構獨立、系統、全面地開展英國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改進糾紛解決機制,明確了各機構在處理消費者投訴方面的責任,增加透明度,以幫助消費者重樹信心。這一系列具體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將保護金融消費者落實到具體的機構,具體的細節,非常值得借鑒。

      篇(3)

      關鍵詞 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和諧發展

      一、前言

      2008年次貸危機引發了美國的金融危機,強烈的沖擊著全球的金融秩序。金融危機的背后,充斥著的是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明顯失調。20世紀70年代,新產品、新技術層出不窮,生產工具不斷創新,市場與交易方式也發生著劇烈的變革,服務創新和制度創新更是不斷涌現,這極大的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提高了金融改革的效率。

      二、金融創新的基本理論

      1.金融創新的概念

      創新的概念是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家約瑟夫?熊彼特首次提出的。熊彼特用“創新”來定義產品、工藝、制度和方法的產生。20世紀70年代,金融領域發生了深刻的變革,人們將金融領域的變化稱之為金融創新。80年代,金融創新開始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成為人們研究的對象。今天,金融創新已經發展成為一個普遍接受并廣泛使用的概念。

      2.金融創新的基本理論

      (1)金融深化理論

      金融深化理論是由20世紀70年代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愛德華 肖提出來的,他根據發展中國家的二元金融結構和金融體制效率低下等問題指出金融在所有國家的經濟發展中都占據重要作用。肖從經濟發展角度對金融創新進行了系統的論述,認為金融機制可以促使被抑制的經濟擺脫徘徊不前的局面,促進經濟發展;但當金融領域本身被抑制或被扭曲時,則會阻礙經濟的發展。因此,要想實現經濟發展,就必須采用金融先行的政策。

      (2)理性預期理論

      理性預期的思想最早是由是美國經濟學家約翰 穆斯提出來的,但真正提出理性預期理論的人是盧卡。理性預期理論核心是人們對即將發生變化的現實,從自身利益出發作出的合理反應,而這些合理的反應能夠阻礙政府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取得預期效果。因此,政府的責任在于確立一種有利于公眾進行理性預期的規則,反對政府的干預,減少經濟的不確定性,建立有效的市場機制。理性預期理論與金融創新的要求相吻合。

      (3)利率平價理論

      利率平價理論是1923年凱恩斯在其著作《貨幣改革論》中提出的。利率平價理論認為由于各國在利率方面存在差異,投資方為了獲取利益,會將資產從利率低的國家向利率高的國家轉移。如果甲國的利率水平比乙國高,投資者必然會將資金從乙國調出,同時,為了避免匯率風險,投資者會將在甲國的收益變成乙國的貨幣,在對收益進行比較的基礎上,確定投資方向。兩國之間投資收益差異,使得資本之間得以流動,當兩國之間通過利率的調整使得收益相等時,國際間的資本流動停止。利率平價理論推動了金融創新理論的發展,成為國際金融創新的重要理論依據。

      3.金融創新存在的問題

      隨著改革的深入發展,我國的金融創新取得長足發展,但是由于受到技術、政策、體制機制和市場需求的制約,目前我國的金融創新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

      (1)金融監管嚴格,金融創新缺乏動力

      改革的深入使得我國金融管制得以放松,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管制依然比較嚴格,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創新的發展空間。我國的商業銀行,受到體制、政策的制約,遠遠沒有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優勝劣汰的機制依然沒有形成。外在壓力的缺乏使得金融創新缺乏動力,阻礙了金融業的發展。

      (2)金融創新的規模小、品種少

      我國金融創新的規模小、品種少,金融業在消費信貸、個人理財和網上銀行等方面只是少量開辦,依然處在探索階段。投資銀行、國際金融、商業銀行等方面尚處在發展階段。從已開辦的新業務水平看,由于受到環境、機制的約束,創新業務發展的規模小,在整體業務中占的比重低,在調整、優化總體資產負債結構方面的作用發揮小,難以形成規模效應。

      (3)金融創新的監管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在創新監管方面不到位,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其自我約束力非常差,經常出現違規現象。我國有關金融的法律、法規依然不健全,金融創新的監管手段落后,尚未將金融創新納入正常軌道。所以,加強金融監管的法制建設,改善監管手段是加強和改進金融創新的重要任務。

      三、金融監管的基本理論

      1.金融監管的概念

      金融監管指的是政府制定的機構對金融交易主體的限制,其本質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的政府規范行為。

      2.金融監管的基本理論

      從市場失靈的角度看市場機制不是萬能的,市場存在外部性問題和壟斷等失靈狀況。外部性問題有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兩種情況,正外部性比如私人陽臺上種的花對心情的愉悅作用,負外部性比如大氣污染。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政府應該發揮其在調解市場方面的作用。

      從金融業的特征上來講,金融業同其他經濟部門相比,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金融業的“公共性”、金融業的“高負債”性以及金融業的傳染性。金融業的資金來源于社會公眾的存貯,資金的運用又面向社會公眾,因此金融業的整個循環過程是直接面向公眾的。金融業在運行中面臨著諸多風險,并且任何一項風險都會對金融業經營的成敗產生重大影響,但是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往往還是盲目擴張,致使資產惡化。此外,金融業具有非常強的傳染性,一家或幾家銀行儲蓄危機就會危機到其他銀行,進而擴散,形成整個金融業的危機。

      3.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1)金融監管體系“真空”

      雖然我國金融監管取得長足進步,但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依然不健全,整個金融監管體系還是處于計劃管理的狀態。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點是分業監管,四大金融監管機構各有分工,但相互之間卻權責不清、相互沖突,存在監管上的“真空”,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

      (2)金融監管理念滯后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有穩健的經濟政策、市場約束和基礎設施等的保證,我國金融監管中普遍存在對金融體系在穩定上的作用認識不足,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在管理中的責任認識不清等問題,使得金融監管的理念跟不上改革發展的步伐。

      (3)監管者壟斷性風險大

      由于金融監管的壟斷性地位,造成監管實施過程中缺乏約束性與競爭性,“政府失靈”的現象時有發生。此外,由于監管者往往具有強大的法律權限,他們站在壟斷的立場上對被監管者實行法律監控,成為了“法定的壟斷者”,造成監管的效力降低。

      四、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天生是一對矛盾統一體,金融創新給市場帶來了新風險,對監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戰,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但金融創新又促進了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促進金融監管的結構創新,金融監管引導著金融創新的健康發展。沒有金融監管的金融創新必然會面臨不幸與災難,沒有金融創新的金融監管必然會導致市場活力的缺乏。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是鼓勵與監管并重,從金融創新到金融風險到金融監管再到金融的再創新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金融創新會打破原有的均衡狀態,產生風險,使原有的監管失效,但正是由于金融創新使得金融監管不斷改制與創新,通過新的措施來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一個動態的博弈過程,金融發展即需要創新做動力也需要監管來維穩。總之,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共同促進者金融改革的深化發展,兩者相互依偎、相互促進。

      五、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和諧發展

      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在促進金融創新的同時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大幅度提高我國的國際競爭力,具體對策如下。

      1.加強信息披露與金融信息系統建設。高效的金融監管系統必須具備資源共享、標準統一、方便檢索和滿足消費者需求等特征,要滿足金融創新主體對信息資源的共享;要不斷完善非現場監管,完善在線監管,打破監管的時空局限,提高監管的透明度,科學分析金融機構的經營動態,有效控制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場的約束力。同時,建立權威性的金融評估機構,對金融機構的風險進行評定,以規避風險,促進金融和諧發展。

      2.其次,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有助于改變金融機構在創新中盲目追求經濟利益,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場。首先,當前我國的金融市場發展不成熟,內部制約機制薄弱,分業監管是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最佳選擇,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要根據產品進行分類,而不是部門職能,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金融監管。其次,要建立金融監管的預警系統,建立連續性的防范業務風險措施,監管部門要對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風險進行準確的預測,建立完善的監管預警系統,提高金融監管的前瞻性與有效性。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及各分支機構要對風險進行科學評估,引導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3.完善金融監管操作。第一,建立健全金融監管的激勵約束機制,落實責任,通過制度與嚴厲懲處金融機構的違規操作行為來約束金融市場,通過制度操作程序、建立監管機制等落實責任。同時,要注意提高監管的創新性,通過獎勵有效監管促進監管人員工資的積極性。第二,完善監管部門對具體創新產品的監管,對于創新型的金融產品,監管當局應提前介入,嚴格程序,審慎經營,保證監管工作的有效性。第三,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落實崗位責任制度和信息資料保全機制,進行準確有效的風險預警,并出臺應急措施,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結合的運行框架。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我國的金融國際化程度也日益加深,金融業務活動日益向全球范圍擴展,金融業面臨更加復雜的市場競爭和風險挑戰,在這種形勢下,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勢在必行。因此我們要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監管方式,采取國際上通行德爾監管方法,結合我過的國際環境,推行更加一致性與系統性的跨國合作,建立國際社會一直認可的高標準監管框架,放松對金融機構的直接管制,促進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齊頭并進。

      參考文獻:

      篇(4)

      宏觀審慎監管的主要內容

      宏觀審慎監管有三方面內容:一是識別系統風險,即發現、監測和計量系統風險及其潛在影響;二是降低系統風險的發生概率,即通過提高監管標準和針對性監管措施等,預防系統風險爆發;三是緩解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溢出效應,即在系統風險爆發后,限制破壞的程度和范圍,盡可能降低經濟損失。

      宏觀審慎監管的對象是系統風險,包括空間和時間兩個維度。空間維度關注跨領域問題,即所有金融機構共同面臨的風險暴露。時間維度關注周期性問題,包括商業周期產生的風險波動,以及風險敏感性監管造成的順周期效應。

      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分為宏觀審慎監測框架和宏觀審慎監管工具兩個部分。前者通過指標體系識別和監測系統風險,后者側重于研發干預系統風險的政策工具。作為二者的基礎,還應確立宏觀審慎監管的制度安排,建立監管主體之間的分工合作機制。

      宏觀審慎監管的由來

      宏觀審慎監管概念可追溯到20世紀70年代,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始于1979年,起因是西方向新興市場發放的大量貸款。1979年6月,英格蘭銀行行長庫克在庫克委員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前身)會議上首次使用這個概念。他認為,微觀審慎問題(單個銀行貸款)的集合可以成為宏觀審慎問題。10月,歐洲貨幣常務委員會主席亞歷山大?拉法路西將單純針對市場個體的傳統監管方法稱為“微觀審慎方法”,認為必須輔之以“宏觀審慎方法”,將市場作為整體進行監管。這標志宏觀審慎思想的萌芽。

      第二階段始于1986年,起因是資本市場金融創新。歐洲貨幣常務委員會報告提出了“宏觀審慎政策”,用于“促進廣義金融體系和支付系統的安全和穩健”。這是宏觀審慎術語首次在公開刊物上出現。

      第三階段始于1997年,起因是亞洲金融危機,重點問題是銀行監管的順周期效應。1998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了“宏觀審慎分析”概念,建立“宏觀審慎指標”,用于評估系統脆弱性,并將其納入金融部門評估項目(FSAP)。2000年,國際清算銀行總經理安德魯?奈特在國際銀行監管機構會議上,全面闡述了宏觀審慎監管方法。宏觀審慎監管開始從學術概念走向監管實踐。

      第四階段始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等系統性問題受到廣泛關注。這個階段,宏觀審慎監管概念得到明確,監控框架趨于完善,監管工具不斷拓展,監管范圍擴展到時間和空間兩個維度。宏觀審慎監管受到了二十國集團的高度關注,成為金融監管改革的主題。

      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的關系

      從宏觀審慎監管的發展可以看出,無論是新興市場貸款、金融創新、順周期效應,還是“大而不能倒”等問題,它始終面向微觀活動,并源于微觀活動的集合效應引發的系統風險,是與微觀審慎監管相輔相成的一對概念。微觀審慎監管即通常講的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關注整個金融體系不同,微觀審慎監管主要關注金融個體。

      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的區別和聯系

      區別

      一是監管目標不同。前者維護金融穩定,促進經濟增長;后者保護消費者利益,維持金融機構財務穩健性。二是監管視野不同。前者將金融體系作為整體,自上而下監管;后者關注單個個體,自下而上監管。三是對跨機構共同風險和風險關聯的考慮不同。前者將其作為重點內容,后者認為不相關。四是對集中風險(Aggregation Risk)態度不同。前者認為源于市場個體的集體行為,屬于市場內生風險;后者認為集中風險與集體行為無關,屬于外生風險。

      聯系

      一是風險來源都主要是微觀活動。比如,金融創新的所有開發和銷售,都是微觀市場行為。二是風險載體主要是微觀主體。從“大而不能倒”的跨國金融集團,到不受監管的特殊目的機構,都是微觀主體。三是風險監測很大程度依靠微觀市場數據。單純的宏觀數據遠遠不能滿足需要宏觀審慎監管的需要,必須主要依靠微觀監管數據。四是監管手段主要是微觀監管方法。無論是監管資本要求,是風險管理規定,還是集團架構要求,都是適用于微觀主體的監管工具。

      宏觀審慎監管的職責分工

      宏觀審慎監管涉及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以及中央銀行、稅收和會計準則機構等多個監管主體。由于宏觀審慎監管的對象大多是微觀主體,監管工具主要是微觀手段,金融監管機構自然成為宏觀審慎監管架構的核心。這客觀上要求金融監管機構充分利用自身專長,履行宏觀審慎監管的主要職責,發揮主導性作用。

      中央銀行可以利用開展宏觀調控和最后貸款人的職能,承擔四項工作。一是控制流動性總量,防止流動性過度泛濫,降低資產泡沫化概率。二是監測系統風險的動態變化,分析系統風險變化與宏觀經濟的相互影響。三是加強支付結算系統、征信系統等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四是在危機時期提供流動性,參與對危機機構的緊急救助。稅收和會計準則機構的職責相對比較清晰。在明確職責的基礎上,應在金融監管機構之間、金融監管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境內和境外監管主體之間,建立跨境監管協調機制,對系統風險開展全面監管。

      篇(5)

      【關鍵詞】

      金融監管;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法律思考

      一、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現狀

      我國的金融監管的主體為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三大監管主體在自己監管的行業獨立監管:銀監會依法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保監會依法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1. 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法律依據

      我國在多部法律上明確要求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法》第9 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6 條,《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2. 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模式——《備忘錄》與“三定方案”

      2003年6月,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了專門工作小組,討論并通過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備忘錄》規定了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一是監管框架,二是信息的收集與共享,三是工作機制。為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2008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簡稱“央行的三定方案”),重構了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立的必要性:(1)適應時展變化提出的新要求。(2)確保監管主體職責明確到位。(3)解決監管具體分工中可能出現的矛盾。(4)提高金融監管整體效益。

      二、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牽頭人”概念不明確。自2004年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了第二次監管聯席會議后,“三會”共同參與的部級聯席會議便罕有召開。因此“牽頭人”不明確成為阻礙監管聯席會議及時召開的“罪魁禍首”。

      再次是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對監管主體行為約束力不強。現有的三個監管機構都為正部級單位,彼此之間權力相同。由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對監管主體行為約束力不強,使監管聯席會議達成的協議最終成為一紙空文。

      三、美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之借鑒

      1. 美國的金融監管機制

      美國現行的監管模式被稱為雙重多頭監管,所謂“雙重”即指金融監管機構既有基于聯邦法設立的監管機構,又有基于各州法設立的監管機構;所謂“多頭”即指多個部門負責監管職能,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FED)美國財政部貨幣監理署(OCC)等機構。我國金融法的監管體制的確立方面對美國的借鑒與移植比較多,因此,借鑒美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對我國金融業的穩健發展也有顯著的作用。

      2.美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高舉分業監管旗幟的美國于1999年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允許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從事相對混業經營,并采取由中央銀行牽頭,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各自負責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相應業務的所謂“功能監管”(functional regulation),并建立各機構間的信息共享、協商協調及沖突解決機制。這種功能監管模式下的協調機制可以從四個方面來描述,即信息共享、事前協商、相互遵守監管規章和建立沖突解決機制。

      美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存在一個最高監管者,即在位于傘形監管結構頂端的聯邦儲備理事會的領導下對金融機構進行總體監督和控制。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在綜合監管模式下成為金融監管當局內部)的協調才具有堅實的平臺,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間的合作才具有充分的前提,而中央銀行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和監督也才能擁有廣闊的空間。

      四、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法律意見

      1. 明確“帶頭人”概念。有人建議確立人民銀行作為總體監管者的特殊地位。還有建議成立金融協調委員會。筆者認為,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帶頭人應該由國務院專門成立,而不應由聯席會議或者央行來兼任。

      2. 帶頭人明確后,還應通過立法或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增補相應條款,確定全國性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的權利和職責,進一步明確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尤其是對近年來不斷涌現的金融創新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要協調合作,實施統一監管。

      3. 建立對功能性監管機構的制約機構。權力本身就是一種毒藥,其必須存在另一種權力以達到以毒攻毒的效果。否則會導致權力的濫用及可能的監管權力的尋租效應。

      4. 應該注意引進制度與法律法規的本土化。如果僅僅是注重引進的法律的量,或者是僅僅是為了應付法律的空白而引入外國的法律,不去進行本土化步驟,使外來法律“入鄉隨俗”,則法律必定會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這樣的后果是不堪設想的。

      由于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我國已經開始意識到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重要性,已經將建立高層次地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上日程。相信以后我國學術界在這個問題上的研究會越來越多樣化。

      參考文獻:

      [1]黎四奇.金融監管法律問題研究——以銀行法為中心的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黃暉.初探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J].金融與經濟,2005,9 (2):6061

      篇(6)

      一、引言

      以“投資便利化、貿易便利化、金融開放”為主要目標的上海自貿區自2013年9月29日正式掛牌成立以來,已半年有余。在近日的半年年報中,上海市市長楊雄以“開局良好、運行有序”來形容現階段上海自貿區的建設。

      從上海自貿區建立的總體概念來看,在金融方面,區內計劃通過人民幣跨境使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利率市場化、外匯管理改革等舉措的有序推進,達到其金融領域制度創新、先試先行的目標。這一系列金融改革的逐步落實無疑會給區內的外資主體及內地主體帶來許多利好。對于外資主體來說,區內主體的境外母公司有望在內地發行人民幣債券,從而把“點心債”由香港轉至上海,同時,這些外資機構也有望從境外市場融入外幣資金,從而緩解在境內的融資難題。對于內地主體來說,境外的投融資成本將大大降低,并且可以參與到衍生品交易、跨境租賃等創新業務中。

      而從日前各項業務的實際展開來看,銀行首先開展的是跨境人民幣業務和人民幣資金池業務。涉及FT系賬戶的各項創新業務,雖然已陸續出臺各項政策法規,但還未能實際開立賬戶,而影響這些業務快速推進的最大阻礙正是相應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與完善。由此可以看出,為保證上海自貿區金融改革的穩步推進,建立起完善的自貿區金融創新監管體系乃當務之急。本文在分析上海自貿區現階段的金融監管模式基礎上,借鑒國外成熟經驗,對如何完善上海自貿區金融監管進行初步探討,為上海自貿區建設獻計獻策。

      二、上海自貿區現階段的金融管理模式

      由于上海自貿區內并沒有建立獨立的金融監管體系,所以目前區內的監管主體及其職能主要是沿用了區外的模式,即由銀監會、央行、外管局等相關部門承擔主要的監管責任。

      銀監局主要關注銀行的機構管理,確保只有在區內的銀行網點才能辦理自貿區業務,且要核發執照;人民銀行主要是針對本外幣利率及人民幣的各項業務,如跨境人民幣業務、支付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人民幣境外借款、人民幣集中收付、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等業務各項政策,并建立相應的數據監控系統;外管局則主要是針對外幣的各項業務,如資本金、外債、外幣資金池、對外幣資金劃轉進行監管,同時還包括對資本金意愿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使用的監管等。

      上海自貿區首次引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力圖簡化金融業的前端監管及門檻限制,而把監管的重心更多的轉向中期以及后期。在自貿區建立伊始的半年中,各個監管主體了以央行30條,銀證保21條,以及外匯管理支持區內建設細則為核心的政策框架,以自貿區資金監測信息系統、利率管理系統、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等為支持的后臺監控系統。

      然而,目前銀行與外管局及央行的各類數據系統還沒有建立其相應的接口,各類數據的自動報送也還未實現。在較為龐雜的監管體系下,在銀行及各類金融機構與金融上方監管部門之間搭建起一條明晰而通暢的橋梁顯得尤為重要。因此,自貿區金融改革的下一步重心則應放在如何建立起自貿區內參與金融活動的各類主體如金融機構、企業、個人)與金融監管機構間的監管通道。

      三、值得借鑒的全球自貿區金融監管模式

      目前,世界上已經有千余個自貿區,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自貿區由于自身需求的不同,特點也不一樣,比如以香港為代表的整體型自由港,以迪拜為代表的工貿結合自貿區,上海自貿區在發展模式上與這兩者較為類似,在監管上可以充分借鑒兩者的模式。

      香港和迪拜在金融監管方面最重要的特點是都是混業監管,香港由金融管理局來統籌港區的金融監管,迪拜則擁有自己的國際金融中心DIFC)。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管理結構以功能導向制為主見圖1),每個功能的實現又分別具體到幾位副總裁上。一位副總裁主要負責銀行監管方面有關的基本政策法規的制定與執行,以及金融風險監管,一位主要負責港區金融的整體建設與研究,另一位則是負責金管局內部的運作管理。

      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作為典型的風險性監管組織,從立法到司法執法與區外完全獨立出來見圖2),減輕了國內的監管負擔,中心管理局DIFCA)主要負責政策的執行與戰略開發,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則是其金融監管的主要部分,負責區內的政策規則制定、授權、識別、監督執行與國際合作。

      四、上海自貿區金融創新監管體系構想[JP2]

      結合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現狀,以及全球范圍內相對成熟的自貿區監管經驗,上海自貿區無疑應該與全球范圍內的監管體系接軌,并體現出其獨有的中國特色。然而考慮到區內FT系賬戶的特殊性及業務監管的整合化傾向,將區外已有的中國現行監管模式照搬照抄到自貿區必然不能適應區內的體制。因而,在區內建立起脫離區外的獨立監管機構將會對加快及深化區內的金融改革提供很大的便利及操作空間。

      我們將這個新的監管機構稱為上海自貿區金融管理局見圖3)。該監管機構并非把上述各個監管機構如央行、外管局、銀監會)的功能單純的合并和加總,而是把這些機構的監管職能經過結構性的“先分化后歸類整合”的過程,進行全新的重組,從而全面提高管理的效率與力度。其特點主要為:業務導向制、數據整合化以及評級機構嵌入式。

      (一)業務導向制

      上海自貿區金融監管局的一個重要特質是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機構,含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央行、外管局等龐雜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合并與重組。

      在區外的監管概念中,金融機構需按照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需求進行相應的數據報送和風險監控,即監管機構的監管內容是需求,可供監管的業務及數據是供給。而這種供求關系將在上海自貿區金融監管局內實現一個反轉,即根據每項業務的實際監管需求提供監管的保障,實現監管流程的流暢與完整性。

      以外資公司資本金意愿結匯這項業務的操作為例:在傳統的監管概念中,外幣的結匯必然涉及到外管局的監管,即資金結匯所得人民幣的入賬及后續資金的使用,都是報送給外管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而結匯后的人民幣資本也會受到央行的管制,待支付賬戶的開立等賬戶信息,要報送給人民銀行的賬戶管理系統;而在金管局的監管概念中,該項業務的操作規則由政策法規制定部門出臺,操作是否規范由銀行業務監管部門管理,賬戶信息通過自動報送的系統納入數據監控中心,而資金的流向是否有所異常則交由數據研究中心統一分析。這樣的監管流程不僅省去了銀行報備上的不便,也增強了每一項業務監管的完整與連貫性。

      而各個環節的監管人員則可由區外原本監管該模塊的不同機構中調配出來,進行重新分組后歸入各個監管部門,在這種改組中進行經驗交流與新的監管模式的邊試邊行,在實踐中不斷調整與創新。

      (二)數據整合化

      現擬出臺的自貿區數據報備與管理系統已有數個,如自貿區資金監測信息系統、利率管理系統、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等。這些數據系統的建立的確十分重要,而這些系統一旦分別運行,必然使得監管部門對自貿區內整體資金流向的監管與掌握不夠全面,因而如何把這些數據納入一個整體的數據體系還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值得一提的是,過去的金融監管中往往會把個人或企業進行的不同金融業務分開記錄。但這樣并不利于建立每個個體完整的信用評價體系。自貿區的數據監測系統可以進行關聯化整合的創新嘗試,即把每個個體從事的不同金融業務進行一套完整的記錄與備案,并把這套備案交予評級機構及數據研究中心供其分析或評估。這樣的備案體系,會使得從事金融業務的每個個體,更為規范而謹慎的進行金融活動,以保證其信用評級的優良。

      (三)評級機構嵌入式

      信用評級機構作為重要的服務性中介機構,在金融市場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目前世界上幾大著名的信用評級機構標普、穆迪等,在風險防控、提高市場效率以及經濟實體與個人的信用約束與監管方面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中國目前現有的評級體系仍不成熟,所以在自貿區內嵌入一個獨立、有效、公正的評級機構是非常有必要的。

      評級機構主要針對自貿區內參與金融活動的個體、非金融機構、金融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并做到就個人及機構的信用狀況獨立發表意見。評級過程應當借鑒國際標準的模式,通過前期準備資料整理、確定方案)、現場調研、分析論證、專家評審、跟蹤監測五部分,并建立相應的信息披露系統公布評級結果。級別的劃分也可以按照國際標準模式,從AAA級基本不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違約風險極低)到C級不能償還債務,違約風險極高)不等。對于個人及非金融機構來說,可以選擇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來為其服務,以提高其資產的安全性。區內金融機構也可以針對個人及非金融機構的信用水平來設置其各類金融服務的額度及權限,降低監管壓力。與此同時,自貿區評級機構應加強與國內其他評級機構與國際評級機構積極開展合作,通過相互借鑒與學習提高公信力,確保機構的健康發展。

      而與各國的評級機構有所不同的是,自貿區的評級機構隸屬上海自貿區金融管理局管理,因此其數據的來源是由金管局的數據監測系統提供與支持,因而其數據來源比起企業本身提供更具真實客觀性。同時,金管局也承擔著對評級機構公信力的塑造責任,需對其評級結果的真實性、評級操作

      上升到一個比較理想的層面,金管局的政策制定部門可適當參考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及其他的硬性約束條件進行對區內企業或個人的分級管理,信用評級良好的企業及個體可以享有更為寬松的監管政策及金融活動自由。

      五、結束語

      上海自貿區金融管理局如果得以實踐與嘗試,將是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一大進步與創新。這一設想發揮了上海自貿區“自由貿易試驗田”的功能,為我國未來區內外的金融監管模式的創新嘗試起到表率作用。對于區內建設來說,自貿區金融管理局這一設想符合我國提出的“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基本方針,區內以業務導向制為基本模式的獨立監管體系有利于簡化監管程序,提高監管效率,為在未來的兩年左右時間中擬開展的各項創新業務打下較為穩固的后方基礎。此外,上海自貿區金融管理局使我國在金融監管上進一步與國際接軌,促進我國監管體系的成熟,數據監控中心和評級機構等的嵌入也可以深化與國際間的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上海自貿區提供一個更為安全與穩定的投資環境。

      參考文獻:

      [1] [ZK#]楊雄改革力度前所未有[N]人民日報,2014-4-28(6)

      [2] 陳勝上海自貿區金融監管如何創新[J]法人,2013,(10)

      篇(7)

      一、引言

      近些年來說,世界上金融業中混業經營的發展越來越迅速,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帶來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金融監管會帶來挑戰和風險。一些金融危機的發生會給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就是由于金融監管中存在問題。在現代金融行業發展的過程中混業經營的普遍發展導致金融監管風險的提升,面對這樣現象要加強對金融監管的力度,提升重視程度。金融監管主要是指在金融管理中從金融規劃出發對金融活動進行監管管理。

      二、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發展的重要性

      近年來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中存在的問題逐漸顯露,新型經營模式承擔了重大的收益性,混業經營方式在我國也進行了實際性的應用,并且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相應的挑戰。“混業經營”是金融業經營模式中分業經營的一種模式,目前國內外對混業經營的概念并不統一,并且缺少直接的概念含義。近年來國內外混業經營的模式已經成為有足夠的經驗,并且發展也逐漸成熟,但是對于模式的概念還缺少明確的界定。這樣會對我國經營模式的理解產生影響,從而影響我國混業經營中金融機構監管模式的的探討。

      三、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現狀

      金融分業的含義是指銀行業務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相分離,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是與工商業部門的業務脫離的體制。金融混業主要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業務之間相互交叉但是有不局限在自身營業范圍內,并且實現混業的比較利益,從根本上能夠提升金融業的運行效率以及競爭水平。主要分為兩個層次,一種屬于業務上的混業,另一種屬于金融控股權混業。近年來隨著國際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也逐漸深入。傳統中分業經營的條件已經產生改變。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發展,監管水平的有效提升,實現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并且近些年來我國金融經營體制的理念認識也不斷發展,金融監管也發生了變化,由此可見分業經營會提升金融安全理念受到了質疑,并且制度中的效率優先已經代替價值有限目標。發展現狀表明,分業經營的方式已經阻礙了金融業的發展,在這時期,分業經營的方式開始逐漸向混業經營轉變。目前世界金融行業處于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背景下,由此可見,分業經營會導致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失去聯系,阻礙了金融機構的創新發展,會制約我國金融企業的發展。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已經把混業經營當成金融業經濟體制發展的重要目標。在我國金融體制發展的大背景下,已經放寬對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管理,根本的意義在于實現金融機構的效率和價值的提升,提升我國金融行業應對風險的能力。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面對的主要問題在于,要適應世界金融市場的發展,建立適合我國情況的金融混業經營監管制度。

      四、我國金融監管法律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我國傳統的分業監管模式不能夠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的有效監管,并且現階段實行的監管模式不能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全面、適合的管理和監管。其次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這就會造成金融控股公司中混業經營的風險得不到有效的預防,要盡快實現相關的立法。對于目前進行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的監管法律方面存在法人管理和內控制度的空白。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中存在較大的差異,并且相應的內控制度還存在區別,這就需要建立起更嚴謹的法人治理制度以及治理機構的內控制度。

      五、完善我國金融混業監管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要建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要想實現長期發展,要改變我國監管體系現狀,調整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首先要實現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會合一”,改變多方運作的現狀,建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的具體實行中,要保證“三會”合一發展,建設“三會”之上的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統一管理,并且利用“三會”職能繼續實現對銀行、證券機構以及保險公司的管理。在實際的管理中要保證“三會”之間實現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保障信息流暢。面對兩種不同經營模式,相關監管方式也要實現不同的監管。

      (二)建設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導致出現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立法是保證混業經營順利發展的重要條件。在現代我國對混業經營的法律管理的管理,導致出現金融機構控股和非金融機構控股的遐想,同時公司發展的狀況也不同,存在監管交叉和空白的現象。立法的落后會導致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發展受到影響,并且也會影響金融行業。要保證立法的完善,在法律的影響下實現市場選擇混業經營的發展。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近些年隨著我國金融混業經濟的不斷發展,存款保險制度的缺失會導致越來越多問題的出現,并且會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帶來消極影響。面對這樣的現象我國要建設在市場經濟體制上包含存款保險制度的預防措施。

      六、總結

      綜上所訴,金融行業發展環境的發展,對金融業的市場環境造成影響,改變了我國金融結構體制。混業經營是當下金融業發展的主要趨勢,是在市場競爭中穩定發展的重要條件。在我國金融業發展過程中,不能夠全面實行混業經營,也要結合我國實際市場情況,選擇適合的金融監管模式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要保證制度建設的穩定發展,以此來實現金融防范風險體系的建立,提升監管法律制度建設水平。

      作者:季冬俊 單位:上海大學悉尼工商學院

      參考文獻

      [1]胡照青.金融混業經營與中國金融法律制度建設[J].中國發展,2006,03:30-35.

      篇(8)

      為順應全球金融業日益融合的趨勢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促進本國金融市場發展,提高本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各國紛紛進行金融監管改革和金融法律改革,并初步確立了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金融監管理念和模式。但是,次貸危機表明現行金融監管理念和模式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促使各國進一步變革金融監管理念和創新金融監管模式。

      從個體到系統的審慎監管

      危機之前,對于金融風險的防范和金融穩定的維持,不論采用哪種監管模式都是重金融機構個體的微觀審慎監管而輕金融系統的宏觀監管。傳統個體式微觀審慎監管將監管的對象設定為單個的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關注單家銀行機構的穩健性運行。其監管邏輯是,只要嚴格監管體系中的每家銀行,并保證他們都健康運行,那么整個銀行體系乃至金融網絡就會穩定健康。但是,微觀審慎監管功能的實現并不能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次貸危機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大型金融機構的資產證券化衍生金融品創新活動長期游離于微觀審慎監管之外。正是基于這一考慮,后危機時代各國都從審慎監管理念和制度機制上進行監管改革和重塑。在此,筆者主要以金融危機的策源地美國和金融大爆炸的發祥地英國的審慎監管改造為例進行闡述。

      美國審慎監管的改革與重塑。后危機時代,美國確立了“無盲區,無縫隙”的全面審慎監管理念,并在協調與制衡的基礎上,加強了對金融市場系統的宏觀審慎監管和對場外市場的微觀審慎監管。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政部公布了《金融改革藍圖》。該計劃提出,短期要針對次貸危機暴露出來的問題改變監管機構職能,中期要消除美國監管制度中的重疊,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長期則要解決美國現行銀行、保險、證券以及期貨業分別設置監管者的模式,向著以目標為導向的監管模式轉變。但是,由于次貸危機進一步深化而演變為金融危機,該計劃確定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目標未能實現。奧巴馬上任后,美國財政部于2009年3月26日了新的《金融改革框架》。該框架將防范系統性風險確定為金融改革的首要任務。2009年6月17日,奧巴馬政府正式公布了《金融監管改革:新的基礎》這一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并提交眾參兩院審議。經過長達一年多的審議,美國眾議院和參議院分別于2010年6月和7月通過了以參議員銀行委員會主席多德和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弗蘭克的名字命名的金融改革法案,即《多德—弗蘭克法》(Dodd-Frank Act)。該法標志著美國金融監管實現了從個體微觀審慎監管向系統宏觀審慎監管的轉型。首先,確立了“無盲區,無縫隙”的全面審慎監管理念,擴大了監管范圍。其次,建立了大型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機制。第三,建立了分工明確、制衡有力的金融監管體制。

      英國審慎監管的改革與重塑。次貸危機發生后,英國金融監管部門也對其金融運行模式、理論和制度進行了反思,并加強了審慎監管。這集中體現在英國《2009年銀行法》(Bank Act 2009,英議會于2009年2月12日通過)和《2010年金融服務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0,英議會于2010年4月8日通過)的有關規定上。《2009年銀行法》明確規定英格蘭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金融穩定中的法定職責和所處的核心地位,并強化了相關的金融穩定政策工具和權限。①為了彌補《2008年銀行法》對銀行破產程序規定的不足,加強對破產銀行的持續性管理,完善銀行救助機制,該法還授權監管機構依“特別處理機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所賦予的三項穩定性權力在銀行破產之前對其進行事先干預;對金融服務補償計劃進行改革,設立意外準備金以補充賠償款項來源,提高賠償效率,保障存款人利益,促進銀行的持續性經營;規范銀行清算程序和對“剩余銀行”的管理程序,加強對破產銀行的管理。《2010年金融服務法》將維護金融穩定確定為金融服務局的監管目標之一,并在《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規定的“確保市場高效公平有序”、“保護消費者獲得公平交易”和“提高英國金融市場的質量和效率”三個政策目標之外,增加了“應對危機—保持金融體系穩定和加強金融監管”這一政策目標。②為此,該法還擴大了金融服務局的權力和職責,即為達到金融穩定的新目標,金融服務局有權制定規則,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提供資料,對其不當行為進行懲罰,并且還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其權力得以實現的措施。

      然而,從實踐上看,英國金融監管改革并不到位,其體制、機制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適應有效審慎監管的需要。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雖然《2010年金融服務法》增加了金融穩定的監管目標,并賦予金融服務局更大的監管職責和權力,但沒有賦予其與之相匹配的監管工具和手段;二是未能按照監管目標和功能建立起有效的審慎監管體制和機制。《2010年金融服務法》并沒有真正解決自“北巖銀行流動性危機”所暴露出的英國金融三方監管機構信息溝通不暢、協調不靈以及由此引起的宏觀審慎監管缺失、危機應對效率低下的監管體制和機制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英國財政部于2010年7月了《金融監管改革的新方法:判斷、焦點及穩定性》的建議報告,旨在建立有效的宏、微觀審慎監管體制和機制。根據該建議報告,改革后英國將形成由財政部和英格蘭銀行“兩架馬車”統領的“一行一會兩局”的審慎監管體制和機制。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吸收了“雙峰監管”和“目標監管”的先進理念,體現出與澳大利亞雙峰監管模式合流之勢。這種金融監管模式立足于宏觀審慎監管,兼顧消費者保護、金融市場建設和金融危機管理,從而能較好地處理金融機構審慎監管、金融系統穩定、金融產品監管及中央銀行相關職能之間的關系,有利于實現監管目標。

      從投資者保護到消費者保護的轉型

      金融自由化的一個直接后果是金融產品和金融業務的創新不斷加快,這不僅提高了金融衍生產品的復雜性,加劇了金融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性,而且使消費者難以理解、評估金融產品的構造、特征和風險,從而只能被動依賴于外部獨立評級機構提供的信用評級做出交易決策。針對金融消費者這種市場弱勢地位,后危機時代歐美各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另一個重點便是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并從建立獨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加大金融產品信息披露義務、加大信用評級機構監管力度、完善金融消費者救濟機制等方面實現了從投資者保護向消費者保護的轉型。

      建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機構。比如,為避免多頭監管造成的監管重疊、監管競次、監管真空等漏洞,加強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權的統一,各金融市場發達國家紛紛通過立法建立起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即金融消費者保護局。

      加大金融產品提供商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金融產品的多元性和復雜性,加劇了金融服務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因此,后危機時代,各國在傳統的金融服務者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金融服務者的產品說明和風險揭示義務和責任,即金融服務者在銷售金融商品時須向客戶充分說明推薦理由,揭示產品特性,提示產品風險等。

      進一步完善和加強金融消費者的救濟機制。凡有權利必有救濟。為加強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各金融市場發達國家都進一步完善金融消費者救濟機制。比如,英國《改革金融市場》中提出多種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一是進一步強化“金融申訴專員服務計劃”,以更快捷有效地解決金融消費者糾紛;二是進一步強化“金融服務賠償計劃”的事前融資制度,以保障金融消費者因金融機構破產而遭受的損失得到充分賠償;三是建立消費者代表訴訟制度,以便于金融消費者尋求司法救濟。

      從分別立法到綜合立法的轉變

      與金融混業經營和統合監管的實踐相適應,自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頒布之后,挪威、德國、瑞典、比利時、芬蘭、奧地利、匈牙利、愛爾蘭等歐洲國家,以及日本、韓國等亞洲國家都紛紛仿效英國相繼制定了統一調整各類金融投資業、金融投資商品和客戶的金融服務法。如日本2006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韓國2007年的《關于金融投資及資本市場法》等。

      綜合金融立法最顯著的特點有二:一是打破了傳統民商法上有價證券的概念,以金融投資商品統合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及其各種金融衍生商品,并予以統一的法律調整;二是改變了傳統金融法律以“對象商品”或“金融機構”的概念形態或種類為基礎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的做法,而代之以按照“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原則實行統一規制,即對金融投資業、金融投資商品、客戶按經濟實質進行功能分類,并對金融功能相同的對象適用同一的進入、健全性、營業行為規制。

      (作者分別為貴州財經大學講師,貴州財經大學教授)

      【注釋】

      篇(9)

      法律的不確定性是相對于其確定性而言的,法律作為一種對具體的行為進行評判的準則,是確定的,如此才能發揮其作為行為規則與審判規則所具有的評價、指引、教育等作用。這是法律的根本屬性之一,也是實行法治的重要基礎。但是,法律的確定性又是相對的、有限度的,即法律有不確定性的一面。在這點上,人們也經厲了認識上的轉變過程拉。世紀以前,人們一般認為法律的確定性是絕對的,它應該而且能夠做到自足和諧、詳盡具體,不存在漏洞、歧義、矛盾。到了19世紀末,自由法學興起,人們開始認識到法律是非自足的,存在著不確定性。而20世紀30年代后期興起的語言分析哲學和以此為基礎產生的五六十年代后現代主義思潮則明確提出了法律具有不確定性這一命題,使人們對法律的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金融監管行政法之不確定性的原因

      法律具有不確定性,這一結論同樣適用于金融監管行政法。作為經濟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它監督和調控著金融市場,平衡金融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利益,對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和經濟的健康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由于其自身特點,因而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

      (一)金融監管的重要性要求監管者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增加了金融監管行政法的不確定性。實踐證明,金融安全是經濟安個的核心。金融監管對于維護金融安全、經濟安全至關重要。當前,我國的金融市場雖然整體上運行良好,但仍存在不少隱患,如銀行資產質量惡化。不良貸款比重較高,證券市場、期貨市場運作不夠規范,金融犯罪特別是金融詐騙比較突出。因此必須強化金融監管力度,提高金融監管者的權威,賦予其更大權力。這使金融監管行政法的不確定性有所增加。

      (二)金融監管的復雜性要求金融監管行政法具有較大彈性,以利于實現有效監管。上世紀9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以及隨之而來的金融交易特別是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迅猛增長,1995年其日均交易量已高達2萬多億美元,新的金融交易品種不斷出現,金融創新的浪潮勢不可擋。金融監管的對象是不斷急劇變化著的金融市場,金融監管的難度越來越大。我國人世之后,國內金融市場將逐步開放,這一問題會更加突出。而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有效監管是針對市場缺陷發揮預防性、彌補性作用,而不是人為地替代或扭曲市場作用,不能影響或抑制金融業正常發展及金融創新的深人進行。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使金融監管行政法具有較大靈活性,其規定不宜太過具體,應在強調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同時,更加注重監管效率,這就必然降低了金融監管行政法的確定性。

      篇(10)

      1 金融監管的概念

      金融監管作為一個復合概念內含有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雙重意思。金融監督是指一國或一個地區的金融主管當局對該國或該地區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的經營,安全可靠的健康發展。金融管理是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轄區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2 金融監管的目標

      金融監管的目標也就是金融監管者通過監管要實現的結果,當金融機構的競爭偏離這個目標的時候,監管當局就要通過其監管手段來維護目標的實現,監管目標決定了監管的力度。監管目標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經濟外部條件影響下,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并且監管目標也隨著一國金融機構的進步而提高。但是,金融監管的目標總是希望建立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所以也是有其共同點的。

      ⑴維持金融機構的信用,保證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行,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金融機構是個特殊的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是單一的貨幣,貨幣在現代金融經濟的不可替代性也決定了金融機構的核心作用,金融機構承載著一個國家貨幣資金的高效運轉,但同時金融機構又是一個“逐利的動物”,如果沒有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金融機構就會成為金融風險的發源地。信用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比生命還重要,面對著大量資金的誘惑,維持良好的信用又是一件很難長期保持的事情。

      ⑵防止壟斷,維護金融業平等有序的競爭。一旦金融機構形成壟斷,就會使市場機制喪失其資源配置的作用,貨幣資本的充分流動,高效配置,必須要借助與市場機制才能起作用,如果形成壟斷,金融市場就會被某些金融機構所霸占,成為其牟利的工具,也就使金融市場的存在失去了意義。

      ⑶確保貨幣政策和金融宏觀調控目標的順利實現。中央銀行作為一國宏觀經濟的調控者,都要通過貨幣政策的實施才能體現它的調控意圖,但是貨幣政策是一個需要通過層層的傳遞才能夠對調控對象起作用,其中金融機構在貨幣政策傳導的鏈條中,屬于最關鍵的一環。

      ⑷增強金融機構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只有通過監管,提高信用,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保持一個高效穩定的金融體系,才能夠切實提高一國金融業的競爭力,才能在國際競爭中利于不敗之地。

      3 金融監管的原則

      ⑴依法監管原則。金融監管必須要有法律作為依據,否則其監管就很難保證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依法監管有兩層含義:第一,監管主體必須依照法律進行監管,不能隨意而為;第二金融機構對于監管主體依法進行的監管必須接受,不能例外。

      ⑵適度競爭原則。一個有序競爭的金融市場才能使各個金融機構得到穩定健康的發展,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一定要把握好一個度,不能過多的干涉金融機構的內部經營,限制他們的競爭;也不能放任自由。所以金融監管的重心要放在為金融業創造適度競爭的環境上,形成和保持適度競爭的格局。

      ⑶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原則。監管工作是一個神圣的工作,是站在廣大金融市場的參與者的立場上進行的,監管者必須要保持其獨立性,才能夠用一種全局的立場來進行監管,才能使監管更加有效。

      ⑷外部監管與自我約束相結合的原則。為了達到理想的效果,要在外部監管的基礎上,加強對金融機構和以及金融從業人員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⑸安全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安全與效率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兩大基本的特征,只重視安全而忽略效率,則無法發揮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只講究效率而不注重安全,則不利于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所以安全與效率的協調統一對于一個健康的金融市場是非常重要的。金融監管部門要通過監管,使兩者協調起來,不可偏頗。

      4 金融監管的內容

      金融監管的內容從金融業務流程來看,主要有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

      篇(11)

      一、國際上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理論的研究

      金融消費者保護在國際上很早就開始了理論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是Michael Taylor在《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1995)提出的“雙峰理論”(Two Peaks),他認為金融監管存在兩個并行的目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二是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目標。前者旨在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發生系統性風險。后者通過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防止與減少金融消費者受到欺詐與不公平待遇。

      而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后,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的研究成為熱門。其中,Sharon L. Tennyson在《Analyzing the Role for a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2009)中提到之前很多討論都集中在消費者是不是非理性以及辨別能力不足,所以需要家長式的監管機構來進行“照顧”。而且不當的消費者保護是否會帶來金融危機。而Sharon L. Tennyson認為這種討論其實是錯位的,消費者保護是金融市場中是必須的。因為金融市場中信息不對稱,消費者面臨最大的問題就是辨別金融產品的品質。而消費者要獲得這些信息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所以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來看,消費者保護是非常有必要的。而Erik F.Gerding在《The Subprime Crisis and the Link between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nd Systemic Risk》(2009)一文從次貸危機入手,首先認為次貸危機的產生告訴我們審慎監管與消費者保護必須分離。其次,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意義不僅僅是對個人進行風險保護,同時也可以防止系統性風險。該文所提到的系統性風險,是指在次貸危機中消費者借貸的高違約率,這種不可預測和高度相關的違約會使整個市場都處在風險之中。而金融消費者保護可以通過降低消費者借貸違約的層級、使違約更可預測、降低違約的高關聯性等方法來緩和這種風險。Susan L. Rutledge在名為《Consumer Protection and Financial Literacy: Lessons from Nine Country Studies》(2010)的報告中考察了九個中等收入國家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與該國民眾理財常識(Financial Literacy)的聯系。該報告認為良好的消費者保護可以確保消費者做出較為明智的決定,并且不會受到到欺騙和不公平的待遇以及個人隱私可以得到很好的保護。基于這個原因,金融消費者保護也需要得到重視與加強。

      另外,還有很多學者基于各個角度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進行論述。Gail Hillebrand在《Before the Grand Rethinking: Five Things to Do Today with Payments Law and Ten Principles to Guide New Payments Products and New Payments Law》(2008)一文中從消費者分期付款的角度看到金融創新的快速發展是監管當局需要提供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原因。Bruce I. Carlin和Simon Gervais在《Legal Protection in Retail Financial Markets》(2009)一文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理論分析,同時對金融機構時常提供信息服務給金融中介這種行為進行考慮,由此提出一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分析框架。通過對模型進行分析,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僅僅是法律上的義務,更是對市場參與和經濟增長的有益驅動。Roman Inderst和Marco Ottaviani在《Consumer Protection in Markets with Advice》(2010)則著眼于中介的傭金模式,認為現有的傭金模式存在道德風險,會導致金融中介給予消費者不恰當的購買建議,在此基礎上提出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保護。

      二、我國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理論的研究

      相比國外,我國學者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上通過建模來進行論證的較少,大部分都是通過法學或法經濟學角度進行闡述。如吳弘、徐振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理探析》(2009)指出,由于金融市場上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在經濟實力、專業知識、產品信息等方面實質性的不平等,以及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會不斷出現金融消費者利益受損的現象,金融監管當局應當整合立法、司法、執法資源,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同時,他們還分別從社會學、經濟學以及金融監管理論的角度,分析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理論依據,認為經營者階層與消費者階層的利益沖突,需要金融消費者保護來平衡;契約人的“有限理性”與“機會主義”,需要金融消費者保護來矯正;逐步取代“經營者”的“消費者”,需要金融消費者保護來保障。

      朱曉磊、姚佳在《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消費信貸法律規制的重思―以保護金融信用消費者為視角》(2009)一文中站在經濟法學的角度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始終根源于消費者本位理念,是公平理念和以人為本理念的體現,是消費者本位理念的升華,因此,充分地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實屬必要,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平衡金融信用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利益關系,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實現,也才能進一步促進金融消費的發展與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韓冷那在《從征信體系實踐論金融消費者信息權益的保護》(2010)從征信問題入手,認為在金融消費中,金融機構站在絕對的優勢地位,金融消費者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在消費者金融知識和信息普遍缺乏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沒有履行“一對一”的告知和教育義務,可能造成個人的信用記錄在無主觀故意的情況下產生不良信用信息。從這個角度來看,金融消費者保護勢在必行。

      另外,高明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基于委托模型的研究》(2011)、孫天琦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市場失靈、政府介入與道德風險的防范》(2012)、顧根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探究》(2012)分別集中于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與信息嚴重不對稱、消費者金融專業知識貧乏與認知偏差等方面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進行研究。

      三、我國關于金融消費者法律界定的研究

      金融消費者作為消費者概念在金融監管領域的延伸,我國早已有學者對消費者概念進行研究。如王利明2002年就在《消費者的概念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一文中認為消費者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消費者這一概念是與經營者相對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原則上僅限于自然人,而不應當包括單位,單位因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應當受合同法調整。

      王偉玲在《金融消費者權益及其保護初探》(2002)一文中較早地使用了金融消費者的提法,并結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闡述了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內容。2006年12月,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第一次采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指出要更好地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后,世界各國頻繁使用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我國學界也開始大量涌現關于對金融消費者基本理論的探究。

      如張伍愚和劉敏的《金融消費者概念合理性探析》(2010)從金融消費者的特征與投資者概念的區別及該群體適用法律規則的特殊性進行分析。該文作者認為,“金融消費者”較“投資者“有著理念及規則適用上的優越性。首先,在外延上具有伸張性。因為金融消費者一詞統攝了金融諸業中的一方當事人,無論金融創新的速度多么快捷,“金融消費者”皆能以不變應萬變,囊括這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自然人購買者。而“投資者”的概念僅出現在我國的證券類法律法規中,一般僅指稱證券市場上有價證券的購買者。其次,除了專業投資人進行的營利性投資之外,普通的證券投資仍可以看成是一種金融消費。并且隨著隨著金融技術、金融科技的發展,金融產品的日益復雜,作為金融消費者的“投資者”日益趨于信息弱勢地位,對投資者、股東如若采取民商法上私權救濟的制度設計,停留于權利義務的簡單設定,難以確保其利益得到合理保護。邢會強在《澳大利亞金融服務督察機制及其對消費者的保護》(2009)與《金融危機治亂循環與金融法的改進路徑――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2010)明確提出應將“消費者”概念延伸至金融領域,金融領域中的客戶、存款人、投資者、股東、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者等,無論是個人還是符合一定標準的小企業,都應視為金融消費者。李健男在《金融消費者法律界定新論―以中國金融消費者特別保護機制的構建為視角》(2011)認為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應該以解決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交易中的“信息嚴重不對稱與對信息的嚴重依賴并存”這一核心問題作為出發點和歸宿。由于金融消費交易的特殊性,即使是企業法人(不含金融企業法人),在金融消費交易中,與個人消費者一樣會陷入“信息嚴重不對稱與對信息的嚴重依賴并存”之中,都需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特別保護。最后他做出界定:金融消費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同時對金融經營者一方的信息披露存在嚴重依賴性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但不包括金融企業法人。

      從比較法的視角來對金融消費者概念進行研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廖凡的《金融消費者的概念與范圍:一個比較法的視角》(2012)。他在文章中指出傳統消費者概念適用于金融領域時存在的不確定性,以及現有金融行業立法在保護性上的不足,使得在我國構建金融消費者概念具有現實必要性。同時國外立法實踐表明,金融消費者概念與范圍主要是實踐塑造的產物,與金融監管模式和監管體制有著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而對于我國來說,應從現實情況出發,現今較為可行的做法是對金融消費者進行寬松的界定,使其涵蓋整個金融服務領域,而在消費者保護制度方面則遵循最低限度協調原則,只做出總體性、原則性的規定,由行業監管部門基于行業特點和監管需要指定實施細則;與此同時,保留和延續既有的證券投資者概念和投資者保護制度,實現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兩個概念、兩套制度并用。還值得一提的是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局長焦瑾璞的《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內涵與外延》(2013),因作者的官員身份,某種程度可以代表官方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認識與理解。焦瑾璞在該文中分析認為金融消費者的內涵首先是具備一定專業能力的自然人與一般自然人,其次還包括證券、保險投資者。在外延上為:一、已接受、正接受以及正考慮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自然人都應在金融消費者保護范圍內。二、間接因其他人金融消費而與金融機構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自然人也屬于金融消費者的范疇。

      此外,還有郭丹的《金融消費者之法律界定》(2010)、于春敏《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2010)、周荃《金融消費者概念之提倡》(2011)、謝松松《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問題研究》(2012)等文獻均對金融消費者概念進行研究。

      由上可知,關于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探討,國內學者的研究主要圍繞三個方面展開:金融消費者的概念界定、金融消費者是否應限于自然人、傳統意義上資本市場的投資者是否應納入金融消費者范疇這三個問題。

      四、小結

      可以看到,盡管金融消費者早已不是一個陌生的名詞,但在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與保護等相關理論上許多重要問題仍舊未能達成共識,存在較大的爭議。甚至如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本身是否應該被單獨提出,是否應該被格外立法保護這樣的基本問題,都沒有一個共同的聲音。從我國來說,雖然有爭議,但“一行三會”均已各自在其之下成立了金融消費者(投資者)保護機構,金融消費者保護是大勢所趨。而現今急需的是在立法上對金融消費者的概念進行界定,同時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具體化,精細化,構建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參考文獻:

      主站蜘蛛池模板: 一色屋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九九精品免视看国产成人| 日韩精品真人荷官无码| 亚洲国产精品久久久久网站 | 九九在线精品视频专区| 亚洲国产精品VA在线看黑人| 国产啪亚洲国产精品无码| 国产欧美久久久精品| 精品无码av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av无码成人精品区| 国产69精品久久久久99| 国产国产成人精品久久| 奇米影视7777久久精品| 日韩欧美亚洲国产精品字幕久久久 | 久99精品视频在线观看婷亚洲片国产一区一级在线 | 97精品国产高清自在线看超| 97久久久精品综合88久久| 四虎成人精品永久免费AV| 亚洲精品无码成人片在线观看| 久久国产精品二国产精品| 97精品国产97久久久久久免费| 九九精品在线观看| 国产精品一久久香蕉国产线看| 国产精品无码一区二区三区电影| 亚洲精品无码鲁网中文电影| 青青青青久久精品国产h久久精品五福影院1421 | 国产精品美女网站| 91精品视频观看| 2021国产精品视频网站| 秋霞久久国产精品电影院| 久久夜色精品国产亚洲| 久久精品国产精品国产精品污| 国产精品一二区| 四虎影视884a精品国产四虎| 久久国产亚洲精品麻豆| 青青青国产依人精品视频| 91国内揄拍国内精品对白不卡| AAA级久久久精品无码区| 国产精品hd免费观看| 国产精品成人免费观看| 国产亚洲精品a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