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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絡的高速發展,有關于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環境概念的界定,學者們有著諸多見解。《網絡思想政治教育論》的作者楊立英認為,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環境有廣、狹義之分,廣義是指現實社會中思想政治教育環境的一切要素,包括“網絡虛擬環境”;狹義是指存在“網絡虛擬環境”中并對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產生重大影響的一切具體因素。她認為,現實社會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環境包括圍繞于思想政治教育這一系統周圍并影響該系統存在和發展的一切要素的總和。我們認為的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環境,就是指影響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切外部因素的總和。對這個概念,我們必須把握兩點:第一,這個概念的中心項是網絡思想政治教育,這就要求我們討論環境的時候一定要圍繞網絡思想政治教育這個主題而進行。第二,環境是發展、變化的,這就要求我們要以發展的眼光來探討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的環境問題,切不可用單一的、一成不變的思維方式來思考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的環境。
二、網絡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沖擊及帶來的挑戰
不可否認,網絡與思想政治教育的日益結合,為思想政治教育開辟了廣闊的新天地,網絡必然會充實網民思想政治教育的內容,網絡的發展大大提高了網民思想政治教育的效率,網絡技術的發展為網民思想政治教育做得更深入提供了新手段,這是較為積極的一面,但也不可忽略的是,網絡帶給人們的負面影響同樣不容小視:說謊率的急速上升,不良信息的侵蝕度、網上娛樂的迷戀度持續升溫等。在網絡虛擬社會里,思想政治教育面臨著多重挑戰,諸如:思想政治教育還未能完全占領網絡主陣地;網絡信息混亂,容易誤導網民的思想和行為;網絡的虛擬特征,對網民交往活動產生不良影響;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硬件、軟件投入不到位。因此,在網絡化的虛擬環境中,挑戰與機遇并存,消極性和積極性共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如果不能正視和回應網絡虛擬社會存在的這些挑戰,就不能很好的把握機遇。這樣,思想政治教育在網絡虛擬社會中也就將失去其極大的政治優勢和教育導向作用。
三、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環境的優化
1.管理措施的優化是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環境的制度保障。互聯網是一把眾所周知的“雙刃劍”,它的高速發展和全面普及,既有利于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視野和手段,豐富思想政治教育的資源和渠道,又必然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最終引起部分網民思想混亂,甚至導致其犯罪。因此建立健全的網絡管理制度是極其重要和迫在眉梢的。首先,建立健全的管理體制,包括網絡管理、檢查、篩選、值班、匯報和崗位責任制等,使整個網絡行為能有章可循、有條不紊地進行。其次,加大制度的宣傳教育力度。使網民懂得何為有所為,何為有所不為,以增強其上網自律意識。再次,組建“網上監察隊”。網上監察隊應注意加強網絡監督,處理那些不良的信息,對于網民在網上暴露的各種問題,應引導性信息,免于網民誤入歧途。
2.網絡倫理教育的優化是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環境的道德保障。在網絡犯罪日益猖獗的情況下,社會首先想到的就是采取刑罰的手段,對犯罪分子予以嚴厲的打擊,從而保護網絡的和諧秩序。但從本質上講,法律不可能真正阻止網民的犯法行為。要想減少網絡犯罪,應以人為本,加強網民網絡倫理教育。首先,確定網絡道德規范。網絡道德規范可以分為兩個層面:倡導性規范和限制性規范。比如說網上已經提及的“十不”規范,就是限制性規范的內容。其次,應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網民形成積極正確的網德觀。再次,開展一些專題教育,潛移默化地影響網民網絡倫理道德觀念。
3.網民消極心理的優化是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環境的心理保障。據專家分析,消極的心理是導致網民網絡犯罪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們應該教育和引導網民以積極正確的心態接受網絡,使之保持正確的認知水平,提高其對網絡的認識、評判能力。首先,要引導網民正確的看待計算機網絡;其次,要引導網民克服盲目仿效的心理;再次,要培養網民正確的上網心態;最后,要引導網民以正確的心態、方式來與人交往。總之,只有利用這種理性的心態來看待網絡,才能使網民以開放的思維,來吸收網絡中的合理成分,減少不良文化信息的負面影響,使之在虛擬網絡環境中真誠地與人交往。
法治思想誕生于幾千年前的歐洲,發源于古希臘的深刻思辨,成長于古羅馬的優秀實踐,蟄伏于中世紀的神權統治,成熟于啟蒙運動和文藝復興,它為西方文明的繁榮打下思想與制度的基礎。但是在中國,法治到底是什么樣的,包含了什么,應當居于何種地位,一直是法學和政治領域的爭議熱點。
一、法治的形式定義與實質定義
法治的形式定義,顧名思義,就是依法之治,rule by law,這種語境下的“法治”和“法”并不帶有價值傾向,只是為了一個特定目標而實行的一種治國與社會管理方式,因此,形式定義的“法治”與“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更絕對談不上信仰。
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追求“公平正義”。實質的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更要求公權力以不妨礙私權利的合法行使為界限。可以說實質法治是以對私權利的保護為理論出發點和思想核心的,但是實質法治的實現必須以形式法治為基礎和制度保證,否則制定再優秀的良法也只是一種空想。
二、法治理念的含義與主要內容
(一)法治理念的含義
理念作為“一種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是某一領域的世界觀。將理念引入法治思想中,產生的法治理念是對法律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的一種宏觀的、整體的理性認知、把握和建構,因此法治理念是法治思想的有序化、整體化、概念化的表現,是法治建設的理論基石。
(二)法治理念的主要內容
法治理念覆蓋的范圍很廣,但是一個成熟的理念應當具有一定的體系性,法治理念的價值追求、精神內涵與核心就構成了法治理念的邏輯體系與主體架構,從而使得法治理念具有了體系性,有利于其自身的發展演進和內容自洽。
1、 公平正義理念——法治理念的最高價值追求
公平正義理念是人類社會共同追求的理念之一,具有普世性。但是在法治領域里,公平正義是最高的價值追求。將公平正義理念確定為法治理念中的最高理念是因為,公平正義理念對于法治理念范圍中的各種理念具有統攝性。
2、 人權保障理念——法治理念的邏輯起點
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法治”、“自由”、“保護權利”等等,甚至包括公平正義的最高價值追求,無一例外都是以保護人權為邏輯出發點,因此可以說保障人權是判斷法律是否良法的首要標準。
3、 法律權威理念——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律權威作為理念強調的是樹立法律具有至高無上效力的思想意識,形成以憲法為核心、以整個法律體系為根本的最高評價依據的思想觀念,形成全體公民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法治國家、法治社會中的法律必然具有至上、至圣、至信、至貴的權威。
4、 權力制約理念——法治理念的精髓
“法治期待于公民與官員都是對法律絕對忠誠。”事實上,法治肇始于法律對國家權力的限制。權力制約理念體現在法治思想的很多方面,可以說失去了權力制約理念,人權保護理念與公平正義理念的實現都會成為象征意義大于實際價值的政治口號,而法治也會隨之喪失其原本的精神內核甚至淪為一種工具。
三、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現實性與必然性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是對中國法治建設的經驗教訓的一個初步總結,其現實性與必然性體現在:
首先,法治進程以及立法、司法活動要適應中國的現實國情,這些現實問題體現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就成為了“服務大局”。
其次,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中國的國家性質體現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就是“黨的領導”和“執法為民”。
最后,“依法治國”的理念符合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公平正義”也符合中國社會的價值觀與道德標準,有利于緩和日趨尖銳的矛盾。
四、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缺陷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作為指導中國未來法治化進程的觀念與思路,它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缺陷。
首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應當是當今我國官方、民眾等等各方在法治問題上形成的共同信念、期盼、理解或者看法。但是概括總結中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五句話”使“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個概念被定型化、被僵化了。
自黨的十以來,我國的總書記在一系列講話中,明確提出“法治中國”的科學命題,要求中國堅持學會法律,要求在法治社會中,積極倡導依法治國。現在是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必須必須用平等的方式來相處,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要求中國人民有法律意識,能夠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樹立全民法律意識,并把我國法治教育放在首位,把中國建設成具有法治社會的國家。
一、當前法治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對法治教育不夠重視
目前許多學校日趨功利化,注重短期效益,有些忽社會責任。學校關心的是重點專業申報及學院升格等事項,而這些與法治教育關系并不大,即使做好法治教育也并不能在短期內給學校帶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同時,當前社會環境仍然處于信任高于法制的風氣下,過于注重和信賴道德約束,所以學校普遍不重視法治教育,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很多學校的法治教育并不獨立,往往依附于道德教育加以實施。
(二)依法治校不夠理想
每個學校的規定都是不一樣的,特別是一些私立學校,對于學生過于嚴格,對學生要求很苛刻,學生在犯錯誤的時候,一般都采取記過處分,嚴重者退學或者留級。沒有考慮學生的切身利益,過于注重成績,不能從學生的實際出發,讓學生處于被動狀態,大部分學生有苦難訴,感到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心理上收到創傷,忽視了學生的未來,把學生當成升職獎金的物品籌碼,沒有一個合理的制度約束。同時,學校對學生的行為管理不是很嚴格,學生沒有法治意識,學校很少對學生普及法治客場,學生對法律知識很陌生,對法治社會大多都缺乏主人翁意識,對于學校下發的強制性命令,不愛接收,慢慢的就出現叛逆心理,久而久之,法律意識就會淡泊,小則不遵守文明公約,大甚至可能觸犯法律。
(三)法律課程與師資不足
目前,我國一些比較出名的學生接受法治教育的課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是2005年國家教育改革后設置的新課程,其取代了《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兩門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將法律依附于道德之中,法律內容不足三分之一。《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中學生所學法律知識大為縮減,法律部分內容高度抽象,這部分法律內容給任課教教師增加了授課難度。在師資方面,學校講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教師大部分是非法學教師,院系書記占據相當比例,這部分教師學歷層次相對其他教師較低,往往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變成道德修養課,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治教育效果。
二、關于我國法治教育的對策
(一)運用法律概念,培養法治思維
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概念,只有借助概念才能認識法律進而發展法治思維,教學要領:1、區分法律概念與日常概念,如死亡;2、明確法律概念的專業性,如法人、被告人;3、比較分析相似度高的法律概念,如:權力、權利、法治、法治-違法-犯罪;4、涉及具體概念采用“關鍵詞分解法”教學,以“犯罪”為例,犯罪是指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概念首先界定為“行為”,(體現“無行為即無犯罪亦無刑罰”的價值原則),這能讓學生在“法言法語”的耳濡目染中培養法治思維。
(二)加強法律教材與教師隊伍建設
可以考慮將法律從思想修養的內容中獨立出來,恢復《法律基礎》課程設置,增加法治專業知識內容。在社會,針對不同工作性質的成年人,舉行工作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個人權利義務相關法律的宣傳,形成長效機制。在大學,針對不同學生,開設相關法律選修課程。在教師隊伍建設方面,應當打造一支受過正規法學教育、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專業教師隊伍。授課教師不僅要深諳學校教育規律和青年學生成長規律,而且要具備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和較高的法律素質。同時,國家的扶持政策要向法律教師適度傾斜,加大法律教師培訓力度,增加培訓經費。
(三)創新人文素養培育,拓寬教育途徑
首先,要密切關注學生的個性特點,尊重差異性和引導性。要充分考慮到學生類型的多元化、素質參差不齊,在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時候,要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其次,要改變教育理念,創新教育內容,改革教育方法,要提高教學效果,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根據專業的特點來開展教育,同時要改革教育方法,注重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來增強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學實效性。
(四)營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環境
學校不是獨立王國,學生違法犯罪的根源最終在于社會,所以改進法治教育還需全社會努力。首先,要積極推進依法治國。嚴格執行法律,樹立法律權威。其次,要落實依法治校。加大執行規章制度的力度,嚴格紀律和學籍管理,學校制定教育管理的規章制度應依法進行。最后,家庭的法治教育不容忽視,成年人的價值觀與法律意識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冀學鋒.唐淑萍.高職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現狀與對策初探[J].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05(8).
一、為形式法治吶喊
關于法治的分類,法學家塔瑪納哈在《論法治——歷史、政治和理論》一書中將其分為兩種: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形式法治關注的是法律的形式標準,只規定法律在形式上或體制上的要求。而實質法治概念則極為強調法律的實質內容和價值取向,認為人們所追求的法治必然是良法之治,而不可能是惡法之治。實質法治與形式法治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前者更為強調良法的實體標準和價值標準。
筆者所理解的法治只是形式法治,即法治只是法律原則的體現,這里指稱的是形式化或程序化的原則,而不包括實體化的原則。這套原則不涉及法律的實體價值取向,只是規定了相應的形式標準或程序標準而已。塔瑪納哈在其著作中就認為法治不包含法律的實質價值。本文正是試圖通過介紹形式法治觀的相關理論和對相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來為形式法治觀吶喊。
(一)形式法治觀概說
按照前文形式法治論者對形式法治的界定,法律秩序和法律規則是相對獨立存在的,與其服務的社會目標并沒有一定的關聯。筆者覺得法治的實效性來源于自身的結構和內容的先進性,而非基于法治的主宰者構建的制度來實施并取得。從所具有的法學內涵探究,法治只是一套技術和規則的總和,目的在于為了保障社會價值體系存在和實施。這個體系的好壞決定了不同法律系統的的價值觀能否最終實現。在法治論者看來,法律所具有的正義的價值比它自身更重要。
在形式法治論者看來,法治所具備的一些原則,主要是形式原則或程序原則。如“罪刑法定”原則,類推原則,回避原則等,都是法律特有的。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而言,法治也是法律的一種美德,卻不是法律所擁有的惟一美德。按他們的理解,法治和民主、平等、自由價值并非必然包含的關系,法治與上述諸種美德并非同源,反之界限分明,矛盾深刻。所以,法治應考慮的是法律的形式問題,而這些實質問題當歸于政治哲學和道德哲學的范疇。再者,一個濫權和充滿道德限制的社會,人們會在比較中做出自己的選擇,認同感會轉而向形式法治靠攏,在此基礎上,形式法治的實施就更具有操作性。因為它為法律實施所設定的相關標準,如法律公開,案件類推處理等,這些都是具有普適性的法律標準。
(二)形式法治內含的價值判斷
從另一面而言形式法治雖然是從內部出發來定義法治概念,但是它也為法治在定義之外保留了底限的準則。如在關于人權保護這個價值追求方面,雖然不以其為追求的目標,但形式法治在向外部展現的時候,亦保持一定限度的標準,而非在雙方之間劃出明顯的界限。其實,在現代文明社會,產生像納粹德國那樣惡法的可能性不大,尤其是當哈貝馬斯提出的“程序主義法范式”能夠得到踐行的話,法律的實質內容是可以得到保證的。
二、法家思想與形式法治觀的暗合
到這里,我們可以對形式法治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出于本文論述的方便,我將形式法治觀的核心主張歸納為以下兩點:即形式合法性和法律之治。形式合法的法治包括公布、面向未來以及普遍性、平等適用和確定性等品質。”富勒是這種形式合法性理論的經典解說者,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他提出了一個規則體系所應追求的八種優越品質,這些品質就是形式合法性的八項原則。法律之治,包括兩層意思,第一層意思主要是相對于人治而言,強調人們應該服從法律的統治;第二層意思涉及到司法獨立,因為法律的適用最終會落實到人身上,所以只有司法獨立才能保證法律被忠誠和公正的履行。接下來要從形式合法性和法律之治兩個方面來論述法家思想是如何與形式法治在最低限度上相競合的。
(一)形式合法性
1.明法性:法家認為,法治的首要之處在于公布法律。即“明法而固守之”。基于以下幾點理由:一是法律被制定出來后,有法可依,那么欺騙的行為就不能得逞,官吏處理問題時也能保證公正。二是如果法律明白易懂,便宜實施,并且設置相應的官職專職將法律教導給普通民眾,那么就能預防民眾不知法而犯法的情況的出現。三是如果法律為普通民眾所知,那么官吏就不敢超越職權,以法的名義欺壓民眾。可見,要求公布法律也有限制官吏濫權,防止侵害普通民眾合法利益的目的。
2.成文性:戰國諸國已制定并頒布了許多成文法。史載鄭國有《竹刑》,楚國有《憲令》,魏國有《法經》等。秦統一后繼續推行法治,其“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為使法律明確易知,秦朝用以案說法的形式頒布了《法律答問》。
3.穩定性:法家雖然主張“當時而立法,度物而置事”,反對墨守成規,但同時也強掉法律應該維持穩定。法家認為法律一定要持久穩定,否者就會導致徇私枉法,廢法,濫權現象的出現。在韓非看來,一個國家如果法令變動頻繁,缺乏穩定的效力,那么這個國家就很容易滅亡。
4.普遍適用性:商鞅主張刑無等級,無論是擁有何種權力的人觸犯國家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不能被赦免。韓非則認為:“法不阿貴”,法律不因人的社會地位不同而有所區別。管子的觀點更徹底。他主張君主也應服從法律的約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由此,法家強調了守法的重要性。通過上面四個方面我們發現法家在對法律的態度這一點上與現代法治具有暗合之處,能夠為實現形式法治提供最低限度的支持。
(二)法律之治
1.法家贊成‘人們應當由法律所統治并服從法律’的法治思想,《管子》認為,聰明的君主知道人民必然以其作為榜樣,所以制定法律來規制自己的行為。君主不依法行事,那么人民也會違反法制,那么就會破壞這個國家的秩序。所以明君一定要重視制定法律,那么人民才會信服。《韓非子》則肯定了立法者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亦云:“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據此,可知法家注意到了統治者在“服從法律”中的重要性。《管子》的“任法”篇曰:“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為大治。”法家強調“君臣皆從法”更多是從“以身作則”的君王所具有的示范效應的儒家理念出發的。君王若是濫權,就會破壞一個好的法律秩序,因為他帶了一個壞頭。“法律高于國王”的范式不大適用于中國的法家。但無論出于何種理由,“統治者守法”作為法治概念的要素是法家的一個重要思想。
2.法律之治另一個方面是司法獨立。在中國傳統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更多的是各級官吏政治職責在法律上的體現,相對獨立的司法實施未曾出現過。”但這并不是說法家思想與司法獨立沒有相通的可能性。
法家在理論上,對有關職權的劃分問題給予了充分的注意。“分職”意味著對君主無端地干預司法進行某些限制。在法家的分職理論中明確主張專職專任,不兼官兼事。在《韓非子》中有關職權劃分的理論就較為細致,對“職權分明”的重要性給予了強調:“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為惠于法之內,動無非法。”
法家對徇私枉法持堅決地否定態度,在他們看來,只有“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如果“群臣廢法而行私重,輕公法矣”。法家認為執法應該獨立于個人情感之外,因為“愛多者則法不立”,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為惠于法之內,動無非法。”總之,在法家看來,“夫背法度而任私議”,“釋權衡而斷輕重,廢尺寸而意長短”,“國之所以亂也”。
不論是法家的“人們應當服從法律”、“分職理論”還是“嚴格執法”,都在某種程度上暗合了“法律之治”的內涵。當然,這不能把古今兩種思想在意義上進行等同,而是要注意到它們之間千絲萬縷的關系和意義上的傳承性。雖然法家的思想首先在于維護君主專制秩序,但是對于支持現代中國司法制度的構建還是具有重要的意義,并非是一種古老過時的阻礙。
對法家法治理論最大的詰難或許就在于它是一種“非民主形式法治”。現代形式法治強調法律的來源是“人民”,而法家則主張法律的來源是國家的統治者,即“君主”。我們除了不能苛求法家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達到“民主”的高度之外,我們還必須發現其實“君主”和“人民”是在一個邏輯體系內的概念,具有經驗型,實證性的共同特征。法律不論最終是來源于君主還是人民,都是來自于世俗的力量,而不是神的意旨或者某種先驗價值,它們都關注法律事實上來自何處而不是應該來自何處。因此,形式法治與法家法治理論在這個問題上的區別是觀點性的,而不是方法上的,我們必須要認識到,“君主”和“人民”這兩個概念在創制主體上具有共同性,因此相互之間容易轉換。所以,從實證性的角度來講,法家思想和形式法治又有了相融通的余地,因為形式法治與法律實證主義在方法論上存在著緊密的聯系。
三、中國現代法治與形式法治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5)06 ― 0030 ― 03
一、民族主義的概念
一如韓寒所拍電影《后會無期》中經典臺詞所言“聽過很多道理,依然過不好這一生。”國內外眾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民族主義”的概念進行界定,依然難以全面闡述“民族主義”的內涵。E?B?哈斯曾用“盲人摸象”的比喻來形容學者們對“民族主義”概念的研究:民族主義是只大象,研究者是個瞎子,每個研究者只摸到“民族主義”大象的一個部分。①
從語言學的角度分析,“民族主義”是由“民族”和“主義”兩個單語詞組合而成的復合詞。“民族”是“民族主義”的基礎,所以,明確“民族”的內涵是理解“民族主義”概念的前提。
在我國的話語體系下探討“民族”和“民族主義”的概念,首先需要清晰認知的是,“民族”是個西方概念。英文用nation一詞表示“民族”,源于古希臘文ansci到拉丁文nasci、natio再到英文nation的衍變,在詞義上也由“生育”、“生存之物”逐步擴展為“具有同一出生地的居民團體,亦即擁有某一特定地理區域的人類團體”②以及我們現在所說的“民族”。觀“民族”一詞的語義發展過程可知,“民族”一詞最初僅具有生物學、社會學和地理學上的意義。但是在法國大革命時,nation成為“國家”的同義詞,具有了政治色彩。有詞典將“民族”解釋為:有著相同血緣、生在相同國家、受同一政府庇佑的眾多家庭。③韋伯曾言:“在談到‘民族’這個概念時,我們一再指出它同政治實力的關系。”當“民族”被賦予濃厚的政治色彩時,我們就不得不將其與“國家”聯系起來。“民族”與“國家”都是政治概念,但是兩者關系卻錯綜復雜:有民族無國家、單一民族的國家、多民族的國家。我國的國家形式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所以下文所要探討的內容都是以我國的國家形式為邏輯起點的。
正如“民族”沒有得到一個普遍的、明確的解釋一樣,“民族主義”的概念也處于“百家爭鳴”的狀態。縱觀國內外學者的研究,可以將“民族主義”的內涵概括為如下幾類:第一,從心理學上分析,民族主義是一種情感,是一種個人忠于國家的心理狀態,④是一種情感歸屬、民族認同的愛國動力;⑤第二,在政治上,民族主義是一種政治運動,是一種追求民族利益、為民族生存、平等、獨立、發展服務的社會實踐運動;⑥第三,從理念上分析,民族主義是引起民族主義情緒、推動民族主義運動的理念原則;⑦第四,民族主義具有多種含義,兼具多種特質。安東尼?史密斯將民族主義的含義總結為:以民族情感為前提的民族的語言或象征、爭取民族利益的社會和政治運動、民族信仰和民族意識形態這三者中的一種或多種。⑧筆者認為,民族主義兼具主觀與客觀雙重意義,首先,民族主義作為一種“主義”,就是一種主觀上的思想觀念,統一的思想觀念反映在國家體制上就表現為意識形態。當主觀上的思想觀念推動政治運動時,民族主義的思想就會成為一種追求利益的政治力量。民族主義是民族主義觀念,同時也是民族主義實踐。
根據上述闡述,筆者將民族主義的內涵分為三類:一是表現為強烈民族情感的民族主義,即對本民族歷史文化、民族精神的強烈認同和歸屬;二是作為政治運動的民族主義,即為追求民族平等、民族發展而進行的社會運動;三是作為意識形態的民族主義,即貫穿在國家體制中的基本價值和理念。
二、 我國制定法對民族精神的吸收――表現為民間法的存在
法治進程分為外源型和內發型兩種發展模式,我國的法治進程主要采用的是外源型的發展模式。在改革開放時期,我國大規模移植外來法律,短時而快速地建構起了我國的法律體系。在我國的法律語境下,法律的范圍主要是指制定法,即由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的表現統治者意志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強制性規范。雖然制定法大多是舶來品、缺乏我國傳統的法治文化基礎,但是卻成為統治者治理國家的依據。我國建立起的制定法的法制體系,只是制度層面上的法律的建構,但是法治觀念以及法律的基本價值并沒有深入人心,因為我國的民族本土文化資源并沒有被我國的法律體系所吸收。
德國古典哲學家費希特認為,民族之所以為民族,不僅包括土地、經濟、政治等因素,“民族精神”才是其根本,它是民族的靈魂,“民族精神”主要體現在一個民族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⑨所以,民族精神與民族文化作為一個民族的根本,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時不容忽視的,也是執法者在管理國家過程中必須予以重視的。德國著名學者薩維尼認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創制的,而是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的體現,只有“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識”才是實在法的真正創造者。薩維尼指出,法律應表現出民族的個性、民族的共同意識和信念,法律的發展動力是民族精神,法律就像藝術和音樂一樣是民族文化的自然體現,法律同民族共發展,立法者只能揭示和展現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識來作為法律,立法者絕不能通過立法手段來創建法律。⑩薩維尼以絕對性極端性的觀點表達了民族文化這種本土資源對一個國家法治發展的關鍵作用。
法制是指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的建構和完善;而法治首先不僅僅表現為法律制度的建構和完善,更主要地表現為一種文化、生活方式。{11}主張法律本土資源論的蘇力認為,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利用中國本土的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12}中國本土的法律資源在現實中具體表現為”民間法“。民間法是一個外延極其寬廣、內涵極其豐富的包容性概念,具體包括諸如習俗慣例、家族法規、行業規章和村規民約、宗教規則及官方非正式經驗等形式。{13}梁治平先生從傳統文化角度將民間法概括為地方性知識,謝暉教授以規范法學為視角認為民間法是一種與制定法這種硬制度相對應的軟制度;蘇力教授從法律來源方面出發將民間法視為一種本土法律資源。不管從何種角度去理解民間法的內涵,可以明確的是,民間法不是官方法、不是制定法。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所起的作用不應該僅僅是靠國家強制力維持的表面上的威懾作用,而應該是深入人心,以自身的合理性來說服人們去遵守它,從而實現對社會秩序的規制目的。從我國的社會現實來看,我國有著濃厚的鄉土社會的傳統,即我們生活在一個“熟人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大多是靠風俗、習慣來支撐,所以在我國的法治中必須重視民間法的作用。在立法上,制定法可適當吸收民間法的內容,如我國民法中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就是對現實中存在的民間傳統的尊重,這就使得我國立法在重視科學立法的基礎上兼顧民俗中的“人情”理念,增強了立法的合理性,實現了情理法的融合;在司法中,可適當引入民間法作為裁判規范來增強判決的可接受性和執行力,在現實中,已經出現了地方法院援引風俗習慣進行裁決的案例,并且收到了極好的司法效果,所以實踐證明民間法的司法適用是可行的。
三、 民族平等與政治訴求――表現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斯大林用“四個共同”對“民族”進行闡述:民族是一個穩定的共同體,這個共同體的成員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14}這一定義概括出了民族的文化性、地理性、社會性,然而依據這一解釋并不能清晰地區分“民族”與“種族”、“部族”等相似概念,因為后者也同樣具備社會-文化性。安德森對“民族”作出的解釋是:民族是一個想象的在本質上有限同時享有的政治共同體。{15}這一定義賦予民族主義強烈的政治色彩,認為民族是一個政治共同體,將民族與國家掛鉤。民族在社會-文化屬性上同種族、部族難以區分,但是民族不同于兩者的是,民族具有政治屬性,生活在民族中的共同體具有政治訴求,這種政治性訴求在我國即表現為各民族追求民族利益、爭取民族平等、民族發展,而并非是各民族均要求建立自己民族的國家。民族和民族主義是現代化的產物,農業社會的社會組織無法為共同體提供平等的政治訴求。民族主義的政治屬性強調民族的政治權力、成員的平等。民族主義在觀念上形成后,就會締造出民族,政治訴求隨之而來,堅持民族平等、維護民族利益的民族主義思潮和運動就會隨之興起。民族主義不僅僅應當停留在思想上的民族情結、民族認同中,而且要建立相應的制度來保障共同體地位上的平等、權利的享有、政治事務的參與等。
我國在確立國家政治體制、構建法律制度時,從我國的現實國情出發,充分尊重少數民族地位,本著各民族平等、各民族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授權少數民族根據本民族特殊的風俗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務、制定自治條例、可變通執行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以此來實現少數民族人民的政治訴求。如果我國不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對所有民族所有區域均整齊劃一地實行同一政策,勢必造成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文化生活的侵犯,終將導致少數民族對國家法律的不遵守對國家政策的肆意違反。作為政治訴求社會運動的民族主義,對我國法律提出的要求就是:國家法律不能不立足于民族現狀而死板地統一硬性調整所有民族和區域,而是要在統一規范的基礎上照顧少數民族利益,為少數民族提供平等的法律地位與權利。
四、 民族主義與自由主義――自由民族主義的法治觀
自由,是一種法律保障下的生存空間,是個人不受社會與政治控制的權利。{16}自由主義既是一種意識形態,又是一種政治實踐,還是一種法治觀念。自由主義觀點認為人是理性的,自由主義所關注的是理性的個人,與集體主義相對的個人主義是自由主義的基礎。個人主義認為:集體是由個體組成的,集體的性質和利益都是由個體決定的,集體是為了服務個人利益而存在并發展起來的,離開個人集體將不復存在。{17}建立在個人主義理論基礎之上的自由主義認為:國家并非一個實體,而是一個用來組織一批人在規則約束下進行有規律活動的理論上的構造和模型。{18}根據自由主義觀點,國家在根本上是由具體的個人組成的,應當將個人權利放在首位,將對個人權利的保護視為目的,而國家權力只是保護個人權利的手段和方式。但是在我國,由于自古以來就有著傳統的家本位思想以及在以后形成了深厚的民族凝聚力,民族主義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和社會根源。與自由主義相對,民族主義在現代社會表現為一種強烈的國家和集體意識,強調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以及國家擁有強大的管控權力。作為意識形態的民族主義在法治層面就表現為以國家和集體利益為基本價值的民族主義的法治觀,與民族主義法治觀相對的是以個人主義為價值導向的自由主義法治觀。
民族主義以民族情感為紐帶,在現實中主要表現為愛國主義,不可否認的是,民族主義的推崇有助于增強國家和民族的凝聚力,但是從現代法治要求的充分尊重人民法律地位和保障人民權利的角度出發,我國法治的基本價值在注重民族主義理念時,可適當吸收自由主義精神。張君勱在《立國之道》中曾言:“一個國家對于自由與權力,仿佛人之兩足、車之兩輪,缺其一即不能運用自如。個人自由寄托于國家之上,國家全體亦賴于自由而得其鞏固之道。此即今后立國之要義。從這觀點看,中國民族政治之一線光明,即在自由與權力平衡之中。”{19}在張君勱的思想中可以看出,他是將民族國家本位與個人自由本位置于同等地位的。民族主義,以群體歸屬、集體利益為指向;自由主義,以個人自由、個人利益為宗旨。如何將兩種理念融合,整合進同一個意識形態呢?自由民族主義理念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和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這種只具有單一理念的意識形態的創新。
五、 結論
上述分析是以民族主義的三種不同內涵為層次展開的,可見民族主義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影響是多方面、持續性的。在我國法治建設的初期,民族主義作為一種民族精神影響我國制定法的內容;在我國法治發展的現在和未來,也起著法律精神和基本價值理念的指導作用。所以,我們在審視我國法治發展的過程中,要重視民族主義的作用,同時,也要理性地對待民族主義的內容,兼具吸收自由主義精神的部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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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精神含義的理解
法治精神是法治國家建設的核心理念,是檢驗國家法治程度的指標。尤其我國現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國,在公民心中種下法治的理念尤為重要。公民具有法治精神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素養,沒有法治精神就不可能有法治社會。高中學生畢業后要進入大學學習,然后就要走入社會參與祖國的建設。在整個人生的成長階段,都生活在法治社會的環境中,從高中階段甚至是從小學就開始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精神尤為重要。高中生活是一個人人生旅程的重要一環,關鍵階段要進行關鍵的教育,所以高中教師的政治教育還應該保持育人、樹人的強烈觀念。
二、培養法治精神的意義
高中是一個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是非觀形成的關鍵階段。法治精神也是這個時期要形成的主要道德素養。目前,我國高中學生的法治意識和法治精神還存在一些問題,然,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是因為學校教育跟不上,其中社會因素和家庭因素也都在影響著學生的成長和發展,影響著學生法治意識的形成和法治精神的存在。在高中政治教育中,因為舊有的教育模式因素,法治精神的教育還需要進一步加大力度,讓學生形成法治精神就會自覺成為法律的捍衛者,會成為法治國家建設的主力軍。對構建法治社會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值得我們認真對待和探討。
三、法治精神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的成長與環境有關,對于一個高中學生而言,他們的成長有三個環境:家庭環境、學校環境、社會環境。這三個環境對學生的成長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環境造就人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那么高中教育培育法治精神,早已成為教學工作的重點。但是在實際教學工作中,我們依然看到一部分教師的法治意識很薄弱,他們的薄弱意識,勢必影響他們的法治教學質量。教育部早已提出要依法治校的理念,但是在一些學校的管理者心中,法治意識淡漠,缺少法律精神,在日常教學工作的管理中表現出了法治意識不強,松散的校園環境和缺乏法治精神的校園文化,都影響著學生法治精神的建構和形成。學生輕視法律知識的掌握、教師輕視法律知識的教學,長此以往,學生的法治精神就會薄弱和淡漠。加之社會環境的大背景,家庭教育的重要因素,導致高中生的法治精神淡漠,社會及家庭都過分重視經濟發展,很少有憂患意識,更不用說具體的法治精神的塑造。今年,香港出現了學生警察團,這是個很大的創新和突破,值得我們去借鑒。高中階段的素質教育應和社會接軌,和中小學銜接起來。這樣,才能使教育形成系列化和體系化,形成具有實效性和高效性的教學局面。
四、體驗式教學在貫徹法治精神中的應用
實施體驗式教學就是要讓學生在一種近似于真實的環境中建構知識體系、形成知識概念。在高中政治教學中進行體驗式法治精神教育,首先要有情境,情境的來源就是模擬一些具體的事件和場景,設計一些環節讓學生仿佛置身其中,進行角色模擬的體驗式教學。
1.角色扮演的體驗式教學
校園也是一個小社會,在這里具有很多的法治知識和治安內容,尤其是目前校園犯罪和校園暴力都是熱點問題,引起全社會的關注。所以在教學中要讓學生樹立和形成法治精神,要讓學生了解這些現實,然后擇取最為典型的案例內容設計情景劇,讓學生在劇中扮演各種不同的角色,在角色中體驗知識和觀點。這種形式建構起來的知識體系最為印象鮮明。學生根據不同的案例內容,扮演不同的角色,在角色中體會將學到的知識應用到實際中,這樣進行的學習效果會超乎尋常。
比如,關于法律救助的這部分內容,首先,讓學生了解什么是法律救助、法律救助的對象、法律救助的形式、法律救助的手段。其次,教師設計一個需要法律救助的案例,讓學生在模擬的情景劇中扮演角色,在充分的角色體驗中,獲得相關的法律知識,建構起法治精神。
東西方的學者都曾對法治的概念進行過定義,但是各國學者進行定義的出發角度卻是各異的,因此也產生了各異的法治概念。一般而言,西方學者對法治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
1?法治是國家或政府必須服從的某些原則。
2?法治是制約國家或政府的強制權力。
3?法治是一種社會普遍存在法的觀念。
4?法治是通過普遍的規則約束政府行為,維護個人自由權利的制度。
5?法治是實施法律規范的原則、方法和制度的總體。
從以上幾種較為普遍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其實西方學者也并未直接給予法治以某種定義,只是就其某方面或者說是最為根本的一個方面給予說明和定義而已。其實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和法學史上,直接定義法治的并不多見。因為法治本身就是一個歷史的范疇,它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發展的,是一個流動的概念,并不是僵化不變的。所以,客觀上來講,對其下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定義是不可能的。況且,各國政治經濟發展的水平也不相同,不可能有同一語境下的法治概念。
盡管我們無法對法治定義一個精準而通用的概念,但法治本身所蘊涵的一些根本的性質和價值追求,對于全人類來說是一樣的。
二、法治的發展歷程
在西方,“法治”這一術語最早由古希臘雅典“七賢”之一的畢達庫斯提出。柏拉圖在晚年意識到法律的作用明確提出了法治國的方案,他說,每一個城邦都應該有法律的支配,假如一個國家的法律處于從屬的地位,沒有權威,我敢說這個國家一定要毀滅;然而,我們認為假如一個國家的法律假如在官吏之上,而這些官吏服從法律,這個國家就會獲得諸神的保佑和賜福。柏拉圖之后,其學生亞里士多德在認真思考“由最好的一個人和最好的法律統治,哪一方面較有利”這個問題之后,明確主張“法治應當優先于一人之治”,他說:“法治應當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當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可以說,亞里士多德最早對法治的內涵作出了精致而完美的解釋。以至于后來西方文明的發展進程中,西方學者對法治的理解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亞里士多德這一解釋的影響。直到今天,人們在探討法治的含義的時候,仍然將“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和“良法”作為法治的應有之義。
在中國古代,幾乎與亞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含義的同一時期,先秦法家也提出了“以法治國”的主張。但法家這一主張主要是針對中國當時儒家的“禮治”、“德治”而提出,并沒有將其視為“法治”。
在美國,潘恩、杰弗遜將法治理論在治國實踐中加以運用,并堅定的公布:在專制國家中國王是法律,在自由和民主國家中法律應是國王,國家權力源于憲法,而憲法來自人民的同意和契約。
從法治的發展歷史來看,法治的發展歷程其實也是人類文明和法理念的發展歷程。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隨著人類對自身關懷的增加,法律的作用不斷增強,于是法治的概念產生并得到較好的發展土壤。但是,在亞里士多德時代以及以后的時代里,人們對于法治的熟悉,更多的仍然將其視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視為統治者實施更好統治的工具,人們對法的遵守更多的是處于一種被動的狀態,即懾于法的威力而被動的遵守法律,以達到法治的效果。而中國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以法治國”的方略更是一種工具性的概念。如今,各國學者在吸收亞里士多德關于法治的經典含義的同時,也開始探詢法治更為根本的東西,也即法治所要達到的價值目標。
三、法治的價值追求
在如今的政治經濟環境下,實行法治是必然的趨勢。人類文明發展至今已達到相當高的程度,人們對法律的熟悉也達到較深的水平。從文藝復興對人的本質、尊嚴、個性、自由的發現和肯定,從資產階級革命提出的天賦人權、自由、平等的口號以來,人們不再束縛于君主的強權政治與特權之下。這種人文精神孕育了法治的心理、觀念和思想。
在法治內涵及構造的探索道路上,同時也是進行著對法治的價值追求的探索。
(一)法律至上——法治的表象價值
在討論法治的內涵及構造的時候,法律至上已經成為一種公認的法治構成要素。其實這種法治的表現形式也是其表象價值。應該說,法律至上是亞里士多德時代以來人類一直致力追求的狀態。亞里士多德所謂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也即法律至上的另一種表達方式。而從西方學者對法治的不同定義來看,其共同點即是法律需獲得至上的地位,而這種地位的最根本表現即是政府和統治者服從于法律。
1?從法律獲得普遍服從的角度來講,法律至上應該是兩個方面的。
一個方面是統治者服從法律,在如今的國家形態下,即政府及治理者服從法律;另一個方面則是人民服從法律。應該說,第二個方面的服從是比較輕易實現的,雖然違法現象不能杜絕,但國家形態發展至今也已經有了較為健全的糾正機制。而人們關心的是政府權力受到制約。在社會生活中,我們的發展水平還離不開人的治理,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便是這個道理,即使是亞里士多德認為應該由法律來統治,但也不得不承認的人的作用。因此所謂將“法治”與“人治”相對立時,對立的也僅僅是在“法治”的狀態下,“人”的權力受到了法律的制約,而“人治”的狀態下,“人”的權力無限膨脹,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限度,以至于法律至上只是至上于人民而至下于統治者,不成為真正的法律至上。因此,人們更為關心的是政府及治理者服從法律。假如沒有政府及治理者對法律的服從,而這種法律也不能稱其為是至上的法律。
2?從法律至上的語境來講,法律至上應首先是有一個價值判定。
法律至上并非是法便至上。筆者是堅持“惡法非法”論。因此,在筆者看來,所謂法律至上也必須是良法至上,也即推崇亞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因為,法律至上不僅是一個事實判定,而應首先是一個價值判定。在有的學者看來,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反映社會發展規律的過程。因此,法律不能違反客觀規律。而法律至上不僅是法律制定的問題也是法律運行的問題。也就是說,在法律制定的時候應真實反映客觀規律,而在法律運行的時候,法律規范應高于其他任何社會規范。所謂法律至上的價值判定,就筆者看來,其實也就是一個判定惡法與良法的過程。譬如納粹統治時期的德國,在希特勒的統治下也有法律,但是希特勒的法律以及為執行法律而設置的黨衛軍、蓋世太保等機構都是為了實施其種族滅絕政策的。而種族滅絕本身就是違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這種法律以及實施法律的機構不可能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因此在那樣的國家里,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即使該國中所有政府機構以及官員都是嚴格遵循法律而行為的。當這種法律本身就已經違反了人類發展客觀規律的時候也就不稱其為法,對其的遵守也不能說是“法治”。從這樣一個例子來看,法律至上確實更應首先是一個價值判定的過程。
3?法律至上的最重要保證——法律高于權力。
法律本身也是一個歷史性的概念,在人類社會尚存的時候,社會的穩定,人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都離不開法律,而法律不是自行發揮作用的,需要一定的機構來執行,因此完全拋開“人”的作用而談法治也是不太現實的。因此,所以在努力向“法治”國挺進的時候,人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視的。而這里所謂的“人”,并非指人民,而是一國的統治機構。統治機構既是制定法律的權威也是執行法律的權威,因此在法治國中,統治機構的權力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法律應該是最高權威,而不是統治機構。具體講來,即政府的權力應是有限的,行政權力不能超越法律而干涉人民的生活。更直接的說法便是法律應高于權力。統治機構代表著權力,雖然法律經由這種權力而產生并具有強制力,但是這種權力在賦予法律以強制力以后也應該服從于這種法律的強制力,否則,法律的強制力便是不完整的,也談不上進行法治。法律高于權力是法治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至上的重要保障。現代法治只能以民主制度為基礎,是對由國家占主導地位的傳統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否定。它的運作絕不可能采取傳統的單向運行模式,即由政府或國家官員立法并實行從上而下對一般大眾的單純治理、執法和適用法律的模式,而必須采用從一般大眾到政府以及從政府到一般大眾的不斷的立法、規范、監督、反饋和修正的“良性雙向運行模式”。
(二)人文關懷——法治的本質價值
以上所述法律至上只是法治的表象價值,而法治的最根本的價值應該是人文關懷,即對人類本身的關懷。法律的出現本身即是為了人類社會的有序發展,并不是為了阻礙其發展,因此,法律從根本上來說,應該是以人為本的。而人文關懷中最核心的內容便是人文精神,它是人文關懷的直接表象,并且從文藝復興時代開始,人文精神便占據著各國思想家思考的一部分。
1?人文精神的涵義。
有學者將人文精神的要點概括為:(1)重視終極追求,執著探求超越現實的理想世界和思想人格。(2)高揚人的價值,否定神和神學對人的束縛。(3)追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實現,在肯定人欲的合理,反對禁欲主義的同時,亦反對人性在物欲中湮沒。(4)謀求個性的解放,建立人際間的自由、平等關系,實現自身的價值,反對宗法等級關系及與其相應的意識形態束縛。(5)堅持理性,反對迷信、盲從和熟悉領域的強制服從。
2?法治與人文關懷。
假如說從中世紀之神化世界到近現代的人化世界是人類歷史上具有革命性意義的偉大轉折的話,那么,法律從神的奴仆轉化為人類精神的象征則是這一偉大轉折的直接后果。根據早期自然法思想來理解法的話,法即代表著公平正義,是人類的永恒追求。從文藝復興到資產階級革命再到現今的以人為本,人類對自身的關懷不斷增加,而這種關懷更是體現在法律的制定以及實施中。從根本上來講,法律始終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也是實現人的價值的工具,而人才是最終極的目標與關懷。
人類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義、權利,都需要由法律來加以規定,從而賦予了憲法以最高的權威,因為憲法是這些人類基本權利的載體。可見人類其實是用法律來實現對自己的終極關懷的。我們不能把法律理解為完全工具性的東西,在實現人類自身價值的目標上,它也是工具性的,但是就其本身所體現的人類價值來說,它應該是價值性的。因此,要求法律至上的價值追求其實也是法治的人文關懷必然導致的趨向。在法學剝去神學的外衣后,法律所體現的便是保障一個個個體的自由與權利,即使在設定義務的時候也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法律至上其實也就成為本質上的人的至上。因此,法律規則的至上絕不是宣揚一種冷冰冰的規則理性,而是高揚一種以人為中心的人道精神、人權精神和人文精神。
縱觀人類文明的發展歷程,在推動人類文明向前發展的動因中,雖然經濟因素占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任何制度的構建都是為了使人自身得到更大的發展。資產階級革命也好,無產階級革命也好,資產階級宣揚的理論或者無產階級宣揚的理論,統統都是為了人的發展,為了解放人類自身,為了使人類遠離于束縛之外。當然這種遠離并非絕對的沒有任何約束。所謂自由并非無限制的自由,因此法律的存在便是為了以一種社會公認的契約賦予人們以更大自由和行使權利的空間。法律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需要,但也從另外一個方面深刻反映了人類追求永恒的正義以及用法律這樣一種形式固定住自身權利的過程。規則是人類理性的要求,而規則所反映的內容則是人類自身人文精神的映照。
伴隨法治中國理念在社會的普及與法治建設的推進,當前在法理學領域的研究問題也愈發突出。法治中國建設是依法治國戰略的延伸與實踐,是法治與社會發展的結合統一,它包含法治社會、法治政府與法治國家方面的三位一體,同時推進建設,已儼然成為中國現代化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現在國家、社會與人民對法治中國的關注已越發增多與高漲,法學理論與法治建設的發展也在蓬勃進行中,但隨之而來的法理學問題也在突顯。過去法理學研究對法治中國領域注重詮釋法理概念,對其系統與實踐問題的思想認識與準備不充分,尚缺乏針對性、具體地探究,讓實踐超越理念走在前面。
一、當前法治中國建設中法理學研究的局限與困境
(一)法理學研究過分注重在中國的適應性,使法律缺乏權威
過去數十年法學在中國的發展借鑒與引進了海量的西方法理學概念與內容,傳統的法理學探究一直注重對所引進的理念進行中國化改造上,對法學舶來品的適應性研究占據了主導地位,而真正法治所需的教義法學卻缺乏應有的重視。需要指出的是因中國法學發展起步晚的原因,對外來理論進行適應中國的研究本無法避免,是短期內法理學發展的一大必要方式。但形式邏輯的教義學的思考探究過少,人們研究法律是出于適應社會需要進行,法學被統一在社會現實之下,其自身的權威性難以樹立。緣由在于以法理中國化為代表的法學研究長期實行,忽視法治下法律的思考,片面的對立統一論盛行,將法律視為服務社會發展需要的工具。
(二)立法中心主義的觀念限制法理學的發展
如前文所言,法律適應社會的傾向之所以突出,除了引進研究西方法理學問的前提基礎外,法理學研究中的立法中心主義也是其重要催生因素之一。立法中心主義指法律人把法律的制定與認可是以有立法者為依據,無論司法者還是立法者,都把維護立法作為自身的任務,人人將自己視為“立法者”。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對法律問題會自然產生對其維護規范的觀念,把現有法律解決社會政治問題當作首要任務,法律為社會政治所服務,其法治權威與法律思考反而成為次要。法理學研究變為圍繞政治理念的規范法學,對法治建設毫無裨益。
二、法治中國建設下法理學探究的改進思路與方法
(一)以合法性為基礎推進法理學研究
進行現代法治理論的研究,合法性是其前提與基礎所在,合法性有形式合法與實質合法兩類之分,二者雖時常交叉使用,但形式合法仍然是法治建設的主要追求與保障。而現在我國法理學領域欠缺對法治合法性的研究,西法中國化為主導的探究背景下,法治建設始終著眼于其與社會現實的聯系,對自身的合法性問題關注論證不夠。法治中國建設法律是治理之本,對法律自身缺乏闡述與研究,法治就只能成為人們應對社會問題的權宜之計,它也不能發揮對社會組織發展的主導治理作用。沒有合法性的理論探究,那么到底何種法治方式才是合乎我國法治中國建設的有效方案需要探究。法理學研究目前并不能給出依據,這也就要求應該更加注重對法治合理性的專業探索,為法治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持。其具體思路上需要學者加大對法治中國建設的必要性、建設的可能性與全面深入可能等一系列事關法治合法性問題的研究力度,從法律適應化工作中抽出余力,集中對法治基礎與實踐性理論予以論證,在法理根源上為法治中國建設鋪下合法準確的思維基礎。
(二)以教義學法學作為法理學探究思路
如前文所言當前教義學法學并不是法理學探究的重點,人們偏重于法治在社會問題上的治理方法與應用,將法治建設量化、概念化,把法治作為評判處置社會行為與方法的指標,卻缺乏對其本質意義的了解。推進法治建設不僅是要在中國應用實踐,其對法治建設理念、改革中具體措施的反思與思考也是,即不僅在立法階段推動法治步伐,在理論研究上也應重視與施行。因此加大對教義學法學探究,才是法治建設視角下的法理學研究的有效改進思路。
三、結語
當前我國法治建設視角下的法理學領域的探究工作,實質就是為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做好理論方法的論證研究活動。在這一背景指導下,就需要學者不再強調傳統法理學中對西法中國化與法治適應化的研究,而是將目光投往法治理論的基本問題上,通過教義法學等解釋途徑,幫助人們闡明、理解法治的理念根據,為樹立法治建設權威與合法性提供論證基礎。
[參考文獻]
在現代國家中,公民意識具有重要的法治價值。公民意識是法治國家的思想基礎和必備要素。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說明增強公民意識已經從知識界的呼吁變成黨和國家的意志。民主政治的推進重在制度建設,而民主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離不開公民意識的支持。現代公民意識的發育還不完全,公民意識無論在主觀還是客觀方面都有待加強和重視,表現在基層選舉、教育改革、醫療改革等各個方面。在建設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國家和社會必須重視公民真正的健全發展,為公民的全面發展進一步提供社會各方面的保障,從而使之成為現代公民,培養公民意識。
一、公民意識的概念與內涵
公民意識是指公民個人對自己在國家中地位的自我認識,也就是公民自覺地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為核心內容,以自己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主體地位為思想來源,把國家主人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權利義務觀融為一體的自我認識。它圍繞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反映公民對待個人與國家、個人與社會、個人與他人之間的道德觀念、價值取向、行為規范等。它強調的是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責任意識、公德意識、民主意識等基本道德意識。
現代公民意識與現代民主社會的核心理念和價值密切相關。它是現代民主社會的核心理念和價值得以形成、維護和發展的有力保障。離開了現代公民意識,就不會,至少難以產生現代民主社會制度。現代公民意識是現代民主社會制度的前提。同時,現代民主社會的核心理念和價值無疑地促進著現代公民意識的提升。它們之間是一種共生的、共依的、共存的,在交融中相互促進的關系。我認為,現代公民意識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但至少應該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主體意識。即公民對自己在國家中主人身份的認同,換句話說就是主人翁意識。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理念是在民、人民,它表明國家權力來源于人民,國家權力合法性在于公意。
(2)權利義務意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各種權利與義務,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公民的權利是第一要素,義務是第二要素,是為權利的取得而付出的代價。明確了這一點,每一個公民都應該為自己是一個納稅人而感到自豪和光榮,國家也應該為每一個公民或者說納稅人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①
(3)公平正義意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于平等的正確理解是:平等是相對的,絕對平等的結果是不平等;平等是一種比例平等,而不是機械平等,是權利平等而非事實平等,是機會、過程的平等;要正確對待結果的不平等。國家和政府所要做的是盡量為公民創造平等的機會,使每個公民都過上有尊嚴的生活,同時也要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兼顧效率與公平,把貧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4)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公民在受法律保護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有義務遵從法律和各種公認準則。制定法律和規則是為了維護公民的利益,公民的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更好地實現和維護公民的利益。
(5)國際化意識。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越來越像一個“地球村”,每個人都不可能超然世外,公眾應思考如何將自己跟世界聯系起來,將日常個人行為和集體行為聯系起來,民主自由法治平等這些全世界公民共同追求和必需的要素也日益國際化,這也將成為未來國家軟實力的重要支撐。
除此以外,公民意識還應包括民主參與意識、監督意識等。民主參與意識是公民意識的重要內容,公民參與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公民有序的參與是成熟民主的標志。至于監督意識,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都有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公民的監督意識是權利制約權力機制的思想保障,有利于規范國家公共權力的運作,建立廉潔、高效、服務人民的政府,實現和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公民意識的價值
1.公民意識是建設法治國家的思想基礎
“保護、促進公民權利”始終是法治國家權力產生、配置、運作與調整的正當性法理依據。而這種“權利意識”正是現代公民意識的核心。西方法學家們在構想法治國家制度的理想方案時,大都是首先將自身與其他人定格為“國家的公民”,進而在這種主體自覺的思想前提下形成“民主觀念”、“平等觀念”等“公民思想”,以此作為法治國家理論的思想基礎。可以說,沒有“公民意識”的主體自覺和思想觀念,就不可能產生真正的法治國家理論。
2.公民意識是法治國家制度的人文基礎
古希臘時期,大思想家亞里士多德不僅論證了“法治優于人治”的道理,而且意識到了公民意識與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他認為:“少年的教育為立法家最應關心的事業。這種論斷具有兩項理由:(一)邦國如果忽視教育,其政制必將毀損。一個城邦應常常教導公民們使能適應本邦的政治體系。……(二)又,人要運用每一種機能或每一種技術,必須先行訓練并經過相當的復習,使各各為之適應。那么,他們在作為一個城邦的分子以前,也必須先行訓練和適應而后才能從事公民所應實踐的善業。”②近現代西方法治國家制度建立與形成的過程中,資產階級政治家與思想家們無不重視公民教育,并致力于公民意識的培養。以法國為例,在法國大革命時期,著名思想家孔多塞就提出國家應擔負起公民教育的重任,建立完善的國民教育體系。“在教育內容上,他主張廢除傳統的宗教教育,代之以宣傳資產階級道德觀念,講解憲法和《人權宣言》,了解公民的權利與義務”。③孔多塞的公民教育思想在后來拿破侖執政時期得到了全面的貫徹實施,為法國資本主義法治國家制度的建立、鞏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1773年,法國的大思想家盧梭應波蘭政府之約,起草了《關于波蘭政府機構的幾點設想》,專門提出了“公民教育”的主張,“明確指出共和國的教育目的是培養自由祖國的公民,培養忠誠的愛國者”。④法國哲學家愛爾維修甚至提出了“教育萬能”的思想。依據這一理論,公民意識教育是法治國家賴以建立的決定性因素。
三、公民意識的體現
如果說公民意識帶有抽象的色彩的話,那么現實生活中能夠得以體現的或許是另一個名詞――納稅人意識。現代法治社會,公民意識主要體現為意識、主人意識、規則意識、權利意識等,而核心是納稅人意識。在法治國家中,民主的制度的核心要素是財政立憲,而財政立憲所保護的核心又是每一個公民的利益,或者說是每一個納稅人的利益。公民意識的作用體現為了納稅人意識,法治國家的建設與民主的文化氛圍與傳統密切相關,這些傳統最終都可以通過公民意識體現出來。這里所謂的納稅人意識并不是指納稅人的意識,而是指社會中的每一個人對于“納稅人”這樣一個概念的認識。⑤法治制度下的納稅人概念首先蘊含了一種民主的含義,即國家是為納稅人而存在的,是為了給納稅人提供公共物品而存在的,因此,國家應當為納稅人服務,納稅人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重要事項都應當由納稅人決定。其次,納稅人概念蘊含了一種的含義,納稅人所承擔的納稅義務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其最終依據是憲法,納稅人對政府財政收支的控制權也是以憲法作為最終依據的,的精神實質――控制政府權力,保護納稅人權利已經在社會生活中扎根。最后,納稅人概念蘊含了一種法治的含義,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都是通過制度下的法律具體確定的,法律成為統治整個社會的基本行為規則,法律的原則和制度能夠具體落實到現實生活中,法律能夠為每一個人所尊敬甚至崇拜。
四、公民意識的培養
公民意識的培育可以分為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主觀方面是從公民自身來說,要有意識地樹立主體意識、權利義務意識、公平正義意識、責任和守法意識等,樹立健全的公民意識;客觀方面是從國家社會的外部環境保障而言的,一要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護市場主體的利益;二要推進政治體制改革,規范公共權利的運作;三要依法治國,確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培育公民意識是中國現代化進程的迫切需要,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規定。從目前我國公民意識的發展來看,民眾的公共道德意識、法律與責任意識、主體與權利意識等仍然不強,公民意識的培養任重而道遠。如果公民意識的培養不能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那么公民社會的建立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為,公民社會不只是宏觀的政治、經濟體制達到了公民性的社會,更重要的是每個人都形成了公民意識、公民精神的社會。無論從何種角度,公民意識對于一個國家而言,都是至關重要的,我國要確實加強公民教育,培育健全的公民意識,營造有利于公民教育的社會環境,形成確認和強化公民意識的制度保障系統,真正正確地認識、積極而負責地參與國家和社會公共生活,使公民成為大寫的“人”,為法治實踐做出努力,實現和諧社會。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在規定了公民的納稅義務的同時,實質內涵也賦予了公民的權利,那就是國家的主人的權利,也即是政府應當為公民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的義務。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6,(第1版):61.
文化是一個寬泛、模糊的概念,文化的現實存在及其基于人類的自覺審視所形成的文化理論貢獻告訴我們,文化是多層次多維度的總體性存在[2]。而文化所具有的特點和發展規律則決定人們既不能拋棄民族文化也不能僵守民族文化,既不能排斥外來民族文化也不能簡單地擁抱外來民族文化,應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在當代國內和世界發展趨勢的潮流中,以揚棄的方式通過與優質文化的融合,保證文化的先進性。這就決定了我國對當代法治文化的態度:按照文化的認知標準對待法治文化,即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觀念必然形成對法治文化內涵的引領,形成多層次多維度的法治文化發展觀。近年來,人們對法治文化產生了不同解釋,但多數是單維度甚至寬泛的解釋,難以形成對法治文化的全面把握,如有的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們心底和行為方式中的法治意識、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及價值追求,是一個法治國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法律設施所具有的文化內涵,是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為方式,是人們的法律語言、法治文學藝術作品和法律文書中所反映和體現的法治內涵及精神[3]。也有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實現了法治的國家和社會所具有或應有的文化,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法治為核心、以民主為實質的社會文化體系[4]。有的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蘊涵著法治的觀念意識、價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其中觀念意識與價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內核,而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層[5]。按照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觀念認知邏輯,可以在法治文化眾多的理解中梳理出對法治文化認知的共識:按照文化的認知標準,法治文化包括整體論及社會學的維度、本體維度、結構維度三個維度的內涵。從法治文化的整體論及社會學的維度考察,法治文化是人類長期以來以法治為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及社會以法治為運行方式的歷史積淀,是以法治為對象所形成的物質和精神成果。不同地域、民族在長期生存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中,凝聚成該地域或民族所特有的法治文化系統,從而形成帶有民族性的、多元的法治文化。同時,在歷史的發展以及不同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過程中,體現出法治文化的變動不居、吸收異質的發展規律。從法治文化的本體維度考察,法治文化表現為以法治為重要因素的生存方式或社會運行方式,是內在于人的一切法律活動中,影響人、制約人的法律行為方式的深層的、機理性的東西。它為法律人格的塑造提供標準、為社會的發展提供指引。像對文化的理解一樣,對法治文化的本體維度的理解可以引申出對其功能維度的理解,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根源,是法治建設的內在驅動力,人們所具有的關于法治的心態、意識、觀念、認同標準影響著法治的建設。有什么樣的法治文化,就會產生什么樣的法治狀態。從法治文化的結構維度考察,法治文化可分為內隱的和外顯的兩種不同層次,有學者稱之為隱性法治文化和顯性法治文化。其中,隱性法治文化包括基本概念、法治意識、法治觀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則和價值追求。顯性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法律行為和法律設施[6]。體現為意識、觀念、精神、價值的內隱的,作為一種無形的、深層的、穩定的法治文化,其處于核心地位并對人和社會產生顯著、久遠的影響。關于法治文化的具體分析有利于人們對法治文化內涵形成共識,更重要的是為我國法治文化建設撥開迷霧:不能只著眼于西化的法治理論,應通過多維度的考察確定法治文化建設的方向。
二、當代中國法治文化建設的支撐:法治文化觀念的養成
當代中國法治文化建設,關鍵在于形成恰當的法治文化觀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設的行為。當前,我國法治建設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顯我國法治觀念的偏差,缺乏對法治的整體認識。因此,應通過對法治的正確、理性認識,形成恰當的法治文化,特別是通過對內隱的法治文化的正確培育,進而影響外顯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決以下問題: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堅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義的法治?
(一)法治的檢討
當前,我國部分人仍然堅持西方文明中心主義的觀點,秉持西方的法治文化立場,其在對待法治的問題上,總是以西方關于法治的認識標準來檢驗我國的法治建設,這樣自然得出我國的法治建設不理想甚至還沒有法治的結論。特別是對西方法治的肯定是建立在對我國傳統文化的否定的基礎上,而我國傳統文化深層次的東西并沒有因為被否定而消失,尤其是強勢的“官本位”因素并未被消除,這導致西方法治在我國出現困境。因此,檢討對法治的認識顯得尤為重要。從以往對法治認識的經驗來看,觀察者多是以法治為立足點,通過法治看法治,根據與西方達成共識的法律至上、權力制約、保障人權、民主等法治要素觀察法治,符合法治要素的就是法治國家。事實上,以上做法限制了對法治的認識視野。在魏德士看來,觀察者從一個立足點出發,觀察周邊事物,通常唯獨沒有看到該立足點——因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這一點上。只有改變立足點,才能觀察到原來的立足點并從新的角度來看待原有的觀察結果[7]。所以,應該突破法治的藩籬,尋找恰當的立足點來看待法治。而人是社會發展的目標及歷史發展的主體和動力,問題又回到人身上,一切活動圍繞人來展開,法治也不例外。當把視角轉到人本身時,可發現作為社會主體的人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人的全面發展——從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精神生活的豐富再到心靈獲得慰藉。站在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來看,法治只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已經推向全世界并且被冠之以普適的方式,但這只是一種強勢輸出的結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方式,更不是最佳的方式和唯一的方式。首先,文化的多元性決定了世界不可能只存在一種法治文明。一個民族或區域由于歷史傳統的不同,其對人的全面發展方式的選擇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個民族或區域都可以結合自身的傳統形成其人的全面發展方式,而不是簡單化一,否則就違背了文化多元性的特質,與豐富多彩的現實世界相背離。其次,西方對法治的選擇不是建立在人的全面發展的目的上的,或者說不是建立在人的自身修養提升的基礎上,而是在社會動蕩、戰爭、征伐、掠奪過程中的選擇,所以不能理解為是最佳的選擇。這種選擇以一種純理性的方式維持了一種社會秩序,但由于忽略人自身修養的提升,因而缺乏穩定的基礎。對于這種狀況,昂格爾一針見血地揭示:法治就像生命保險和自由主義本身一樣,只是在惡劣環境中作出最佳選擇的嘗試[8]。法治是對社會秩序衰落的一種反應,它把人變為機械規則的附屬,用冰冷的權利義務關系取代了人與人之間的感情與和諧,它忽略社會的豐富多彩和個體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齊劃一,而且,最危險的是,它可以成為統治集團以社會的名義追求某種政策目標的工具[9]。再次,就法治本身而言,也是不確定的。對此,夏勇先生在《不能遺忘的文明》中提出了質疑:一是法治究竟指什么?是哲學王之治、神袛和理智之治?還是法律主導、法律面前平等之治?等等。二是用以為治的“法”是什么?國家的實在法、自然法、天法還是神法?三是法律權威的觀念到了什么時候、什么程度才能被看做一種合格的“法治思想”[10]?如果理解為良法之治,那么何為良法?其標準是什么?是否法達到了良法的程度?法律價值之間的沖突、不同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如何實現良法之治?如何確定一個國家或地區實現了法治?按照發展的觀點,法治也在不斷發展、完善中,這意味著法治不存在完美的程度,又如何判斷某一國家或地區不是法治呢?以上問題值得深思。最后,法治并未實現其內在要求。法治的共識是以良法至上的方式保障人權、制約公權,法治應實現理想的社會狀態。但是,所謂法治國家并沒有實現保障人權、制約公權,特別是在國際范圍內,人權常常被蹂躪,法治也沒有實現理想的社會狀態,當代社會所存在的動蕩、罷工、恐怖活動可以說明這一點。人們在承認西方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帶來社會巨大發展的同時,也不能否認西方法治所帶來的現代性的貧困:對于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術征服,并未完全如人們所期望的那樣,確證人的本質力量并把人帶入完善完滿的自由王國和人間樂園,相反,它在一定條件下導致了生態的惡化和技術理性、意識形態、官僚政治等異化力量對人的束縛和統治[11]。綜上所述,我們不能對法治盲目崇拜,應將其看做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由于只是作為一種方式,就不能孤芳自賞,而應理性地對待其他方式,不能帶著傲慢或偏見對其他方式橫加指責。同時,這種方式應具有多樣性的特征,同樣有完善的需要,而不能只強調現代西方的法治標準。
(二)當代中國法治文化觀念的形成
當我們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時,我們應對法治形成怎樣的看法?從符合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考慮,應結合人的全面發展的三個維度來判斷,即結合法治是否能實現人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心靈慰藉來判斷。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們又選擇法治之路時,就需要對法治作出更寬容的解釋。如此,對法治形成這樣的認識: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對人的自身修養提升為基礎,以多元為特征,以法律為社會秩序的主要規范手段,通過人善性的提升與法律的結合實現公權的合理規范和私權的合理保障,并通過解決多種社會沖突的途徑維持社會的和諧,進而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一種方式。
第一,法治因素中包含著道德或宗教。姑且不論法治具有道德基礎或宗教基礎,也不論及法治對道德和宗教的確認。單從法治的實踐講,法治是單純地依靠法律調節社會的觀點是片面的,因為踐行法治的顯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僅僅是因為法律自身的強制性,還取決于人自身的內在約束: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內心確認。而這又是道德或宗教對人不斷的自我塑造和自我改造之使然。不否認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對人類發展的阻礙性,應肯定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對人類發展的驅動力。西方的宗教傳統不但催生了自然法中核心的正義、權利等觀念,更重要的是,其所體現的以大愛為核心的基本倫理對心性的提升促使人性向善,并在法律符合宗教的價值判斷的基礎上形成法律的信仰。我國所具有的道德傳統更是重視對人性向善的改造,但由于狹隘的法治觀念認為我國傳統文化與西方法治存在沖突,特別是在“五四”前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會狀況,導致我國急于效仿西方而批判我國傳統文化。該選擇使國人只是追求市場而淡化了自我心性的提升,從而造成了人性的冷漠,也難以實現對法律的遵守。這表明,法治并不能只理解為法律之治,而是以法律為核心的治理。法治也應當包含道德或宗教等要素,法治的實現需要宗教或道德的支撐。以宗教或道德特別是道德實現人性的向善、人格的完善,以善性推進法律的良性和法律的遵守。可見,民主法治所表現出來的文明與寬大,既有賴于制度,又得力于人性的善良。事實證明,民主法治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度都必須以政府官員、人民大眾的相當的道德水準和政治品性為前提[12]。
第二,法治具有多元性,法治并不只是西化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多元性決定了法治的多元性,這說明法治建設甚至是西方法治不可能整齊劃一。事實亦如此,承繼古希臘羅馬思想的西方現代法治在英國歷經幾百年方始確立,隨后輾轉存在于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這些國家的法治發展體現著分殊與異同,都是在保持著法治內在精神或底線——法律至上、保障人權、制約公權——的基礎上根據各國的國情走著截然不同的法治之路,彰顯著法治的多元性。因此,西方法治的推廣是西方文化作為強勢文化強加的結果,并不是必然的選擇。即使推行西方的法治,仍然存在選擇何種西方法治的問題。各國都可以在堅持法治內在精神或底線的基礎上,踐行適合本國國情(包括傳統文化的揚棄)的法治。法治形態的多元化促使各國可以實施多形態的法治。此外,法治內容的多元化還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現代人們都趨向于“法治是民主”的觀點,法治建設必須實行民主。但民主并不存在單一的理解,于是人們認為世界上存在著多種模式的民主。二是保障人權是法治的核心。但“人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也是一個發展的概念,不能說達到了某個標準就是實現了人權,就是踐行了法治。三是對于制約公權來講,它應當是在國家和社會分離狀況下的產物,即在國家和社會分離的狀況下,對人民理論下本屬于人民(公民)的公權掌握在國家手中,若與公民脫離,極易造成對公民的侵害,因此應通過法治的形式給予制約。但在國家、社會、市民三位一體的社會狀況下,權力的掌有者也是一體的。在這種情況下,談制約意味著自己對自己制約,是一種邏輯的悖論,此時就不應當強調制約公權,而應是合理規范公權。
第三,法治意味著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并存。法治強調的是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一種方式,目的在于實現人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心靈的慰藉。所以,對符合達成以上目的的能解決糾紛的方式,就應該是可取的。這就意味著,法治并不只是依賴法律、法院來解決沖突,因為在只依賴法律和法院來解決的狹隘法制觀念下,容易形成依賴一種程序性的操作及理性的法律達成一種結果,并不意味著社會沖突真正得到解決,這在我國尤為甚。當前有一些國家謀求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來解決社會沖突,這不僅解決了法院訴累的問題,而且為探尋徹底解決社會沖突提供新思路。人的全面發展目的的實現除了以法律、法院解決社會沖突,更應強調“應天理、順人情”,即法治應考慮倫理社會的現實性、大眾的正義觀和情感。基于此,實施法治意味著可以通過自行和解、調解、仲裁等途徑來解決社會沖突,可以在法律之外憑借道德、人情解決社會沖突,但此做法應要弱化人際關系的負效應。要知道,這樣的認識并不是削弱法律,法律仍然是核心,只是不能一味依賴法律而已。上述體現了法治的寬容,符合人的全面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對狹隘的法治觀的一種突破。依上述觀念所形成的法治文化,從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考慮,是恰當的。進行這種法治文化的建設,有利于實現法治建設的進化,突破當代法治的困境,朝著人的理想境界邁進。
三、建設當代中國法治文化的進路
通過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觀,在順應文化理論的語境下,就為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認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據法律來實施法治。而應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動過程中進行我國的當代法治文化建設。即通過對中西方文化的揚棄,傳承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優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進文化,以此建設我國的法治文化,推進法治建設邁上新臺階。
(一)傳承我國傳統文化精髓
錢穆先生說:“只有憑仗中國民族,才能解決中國問題。只有憑仗中國歷史,才能解決中國問題。只有憑仗中國文化,才能解決中國問題。”[13]傳統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決定了其生生不息的延續與光揚。中國傳統文化作為中華民族歷史積淀而成的中華民族的生存模式,自然蘊涵著影響力和文化力。我們不可能在的背景下就一國的法治進行建設,這個建設的過程必然地與傳統及現代文明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14]。對于中國傳統文化,既不能因某些腐敗而全盤批判,也不能因西方文化的壓力而對其加以否定。我國傳統文化應該在內在創造性的轉化中實現超越與進化,完成與現代性的契合,為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提供支持。而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應通過傳承我國傳統文化,并結合現代性的因素來進行。傳承是指采取一種揚棄的態度把能夠成為法治構成要素的因子——我國傳統文化的精髓——合理采用,成為現代法治的構成部分。對于過時、陳舊的傳統文化理當對其進行批判或廢除,而對于那些體現現代思想的傳統文化則應該合理采用,并讓它繼續發揮作用,成為法治的組成部分。而按照人的全面發展的宗旨要求,人的發展必須“內外兼修”。對內而言,就是通過心性的修煉達到人性向善;對外而言,就是通過外在的約束規范人、促進人的發展。心性的修煉就是道德的培育,因此,我國傳統文化中優良法治因素傳承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道德的關注。我國“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輝先生認為,道德是“良心”與“德行”的統一,是必然要表現于外的社會行為,必然要影響社會并受社會制約[15]。重視道德,加強道德修養,提升人的善性,并以此善性的社會影響力,才能保證良法的實現和對法律的遵守。如果沒有人的內心向善,在人性惡的狀況下制定出良法僅是一種理想,而僅靠法律本身的強制力來約束人們守法也是不現實的。事實上,道德與法律具有天然的契合,現代法治所依托的自然法思想實質上是道德的法律表達,法律之初是具有道德基礎的。道德的屬性及重要性決定了法治文化不能把道德排除在外,我國也有學者提出法治文化應是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文化[16]。我國傳統文化具有天然的道德基礎,或者說,我國傳統文化具有濃厚的道德氛圍。一直以來,我國都重視道德,強調通過道德修身自省,這凸顯了德治的社會發展特色,以期通過人心靈的純化促進人的發展。法國哲學家霍爾巴赫認為:“中國是世界上唯一的將政治和道德結合的國家”,“這個帝國的悠久歷史使一切統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國家繁榮,必須依賴道德”[17]。盡管道德教化所倡導的等級秩序、君權思想、“官本位”思想已不可取,但道德所期望的以身作則、集體主義、舍生取義等當然有著積極的因素。所以,應當通過我國傳統道德文化的傳承,汲取其中的積極因素,構建我國的法治文化系統。而如何實現我國傳統道德文化中積極因素的傳承,則有賴于儒家思想的回歸和弘揚。儒家文化作為我國傳統文化的核心,是以“仁”為邏輯起點,具體體現為德治和民本思想[18]。所以,儒家思想的回歸和弘揚就是道德教化的實現。應當說,傳統儒學與道德是具有同一性的,與現代法治理念也具有相融性。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禮法結合”等內容,一是表達了對德的追求,強調每個人都修行仁德,以便實現德這種發自內心的規范,達到“內圣外王”的境界。二是體現了法治所要求的人本思想,具有與法治的理性的一致性:就價值取向來說,都應當是愛人、肯定人、尊重人,保護人的權利。儒家思想具有與現代法治暗合的諸多因素,并在世界上產生深遠的影響,僅就西方而言,以儒學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曾經是17-18世紀歐洲資本主義社會形成和發展的一種精神動力。通過儒家思想與意大利文藝復興的新思想的結合,形成了資產階級革命所需要的新的思想和理論,即孔子的人道主義價值觀、民主觀、平等觀、自由觀、博愛觀,在西方被視為“天賜的禮物”,成為西方“自由、平等、博愛”等民主思想的一個重要來源和依據[19]。基于現代法治所依據的思想和理論來源于儒學,那么,我國在建設法治文化的過程中更應傳承和弘揚儒家文化思想。傳承儒家思想中的積極因素,弘揚道德精神,同時結合我國倫理社會的特點及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構建我國的法治文化是當前法治文化建設的必然。
(二)吸收他國先進法治文化
眾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國”,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那么,對于中國今天的法制現代化事業來說,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價值的傳統文化資源?本文首先探討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進步的、積極的意義,與我們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傳統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須接受改造,才能在現代生活中繼續發揮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簡介
法家在先秦諸子中是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一派,對法學也最有研究。他們對法的起源、本質、作用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乃至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來立法,也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稱為“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①”韓非進一步把“好利惡害”的人性發展為自私自利的“自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相應變化,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
按照法家說法,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
在這里,想從另一個角度談談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為治國方略的形式意義。法家強調法具有一種普遍的制約作用,它要約束的不僅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強調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運作有高度的可預測性,認為這樣有利于防止徇私。這些都表明了法家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張“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但其“法”、“術”、“勢”沒有任何終極價值內涵,只是治理國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終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這些都充分說明法家對以“法” 治國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積極影響
法家的階級基礎是新興地主階級,它是伴隨著新興地主階級形成而后產生的,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言人。它對我國奴隸制的轉化和封建大一統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后世法治的發展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2. 1 法家重視法的客觀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經認識到,法是用以規范和衡量人們的行為的客觀的、公正的準則,并因此把法比擬為度量衡。《管子》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2. 2 法家強調法的強制性
法家非常強調“法”和“刑”的結合。他們認識到,使法有別于道德或“禮”等行為規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后其后盾的,違法的后果,便是國家施予刑罰。《韓非子》說:“法者,憲令著于官府,賞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視法的穩定性和統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們傳遞關于行為規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條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們便會無所適從,法律的目標便不能實現。法家對此有充分的認識,故特別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權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個關鍵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管子》說:“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
2. 5 法家強調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張之一是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務求家喻戶曉,這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中是有重大進步意義的。法家認為,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且應嚴格地貫徹執行,其運作應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不應被官員恣意運用。
從上面論述的法家思想傳統的正面價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極其重視法律的。他們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倡導法應公布、清晰、易明,從而主張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強調法的操作的可預見性,主張“信賞必罰”;重視法的強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結合;注重法的客觀性,認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觀準則;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反對法律頻頻變更等等,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范化的運行。但從實質上看,法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現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所以,在我國,要建立現代法治,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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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家思想的負面消極影響
法家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視法律的,對法律的研究也頗有成效。當代美國學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淺度的”法治概念,即統治者的權力不是任意運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的,其對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們應該可以說,法家對于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上述這種“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即法家重視法律規則,強調法律應在政治和社會中高度規范化的運行,注重以“法”治理國家。但是,現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實質的、深度的”法治,它是與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人權概念相輔相成的。可見,法家的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 1 現代法治講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則強調君權至上
法律至上,即為“任何個人與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權威。”①法律至上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理應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憲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與個人。法家君權至上的思想與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調和的。權力至上與法律至上是兩種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個人權力為權威,賦予最高權力以最高和最終的支配力;而后者則以法為最高權威,一切權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無論在價值取向或實際選擇上都是非此即彼的關系,絕無調和的可能。
3. 2 現代法治講求權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則無權利平等觀念
權利平等是指全社會范圍內人們的權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認所有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個別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才能實現法律至上與法的統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認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關于“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主張。我們不能因此過高地評價它的平等意義。首先,這種主張沒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圍內。其次,從法家人物的有關言論看,其主張的真實含義,是貴族犯法和庶民一樣給以刑罰處罰。
3. 3 現代法治講求權力制約,而法家則倡導極端的君主專制
權力制約是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公共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的權力),在其運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而法家倡導的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與現代法治的權力制約理論是不能相容的。民主與專制是兩種根本對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從來都是與民主連在一起的。而專制制度從根本上講,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論是一套以維護君權為核心,為君主謀富國強兵、長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論,其最大特點在于肯定君主的絕對權力。這種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很難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
3. 4 現代法治講求權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義務為本位的
權利本位是指,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系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權利本位文化的實質,是個人權力的實定化和義務的相對化。在這種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自主關系。而法家之所以強調法律普及是為了使“民莫敢為非”①。也就是說,法家講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眾“配合”君主的專制統治,即韓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從來不為民眾設定任何權利,民眾從來只有服從的義務。這些都是與現代法治所追求的權利本位相矛盾的。
4、結語
我們要用歷史觀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當時與正在沒落的封貴族和奴隸主貴族階級相對的新型地主 階級的立場,具有進步和革新意義。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對于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法家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對以“法”治國的推崇,尤其是其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范化的運行,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對推動社會進步有過積極的作用。但是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之間有不能相容之處。從根本上講,現代法治與法家思想是兩種不同的社會系統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點,在于把法看作實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與現代法治保護人權,約束權力的精神正好相反。從這個層次上講,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與現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要正視傳統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為現代法治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1.王利明《中國法制改革學術討論會發言摘要》載于《法學研究》1989年第2期第12頁。
2.張國華著《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3.曾憲義主編《中國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