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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籌劃的概念
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它具有合法性、籌劃性、目的性、風險性、專業性的特點。
二、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法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行。新稅法對5個方面進行了統一: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統一并規范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標準;統一并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統一并規范稅收征管要求。它實行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并予以整合,重點向基礎產業及國家鼓勵投資的項目、產業傾斜,這就為企業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籌劃提供了條件。
三、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策略
(一)科學合理籌劃企業規模及性質,充分利用稅率優惠策略
新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有兩檔,即:基本稅率25%,低稅率20%。在此基礎上同時規定了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各項優惠政策,其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非居民企業減按10%的稅率。企業可以通過籌劃經營規模或慎重定位企業性質以適用較低稅率,減輕稅負,同時國家也達到了調控經濟的目的。
1.分立、合并企業,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①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②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因此,企業在設立時應認真規劃其規模和從業人數。規模較大或人數較多時,可通過企業分立,分解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規模,以適用較低的稅率優惠政策。
2.定位企業性質,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利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①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②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③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④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上述優惠政策類型和各項規定,企業在設立、投資等經營活動中應結合自身情況,充分考慮投資的對象并慎重定位企業的性質,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稅收優惠,用足用夠稅收優惠政策。
(二)縮小應稅收入,合理調整收入確認時間策略
1.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縮小應稅收入
企業在開展經營活動時,要充分考慮收入總額中免稅收入的規定,做出對自身有利的決策。企業將多余的周轉資金用于購買國債或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投資收益可免交企業所得稅。
2.合理調整收入入賬時間,延期納稅
稅法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銷售收入確認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委托代銷商品銷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等等。企業可以選用以上銷售方式來推遲銷售收入的實現。但要注意:賒銷、分期收款、托收、預收等銷售方式下,商品的銷售必須有協議或合同等相關手續,協議中必須明確每次收款日期、金額、收款方式。同時,注意控制風險,確保企業的收入能夠安全收回。這樣,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對臨近年末發生的銷售收入,可推遲至下年確認,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加企業資金周轉的空間,達到占用資金,形成“無息貸款”目的。
(三)合理利用稅前扣除限額的策略
1.提高職工薪酬與福利。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同時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以內職工福利費、2.5%以內職工教育經費及2%以內工會經費(簡稱三費),準予扣除。因此,企業可通過提高職工工資、增加職工福利、加大職工培訓等方式,在提高職工待遇的同時實現減稅的目的。但應注意,以上支出均為當期實際發生的,若企業推遲發放工資或只計提“三費”而未實際支出,均不得扣除。
2.適時進行公益性捐贈。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適時進行捐贈既可獲得廣告效益,又可實現節稅目的。但應注意:企業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
(四)合理選擇不同的籌資渠道及資本結構的策略
企業開展所得稅納稅籌劃是以符合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的。依法進行納稅籌劃是企業的正當權利之一,是成熟的市場經濟中成熟的市場主體行為。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使得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環境和條件都發生了變化,在實踐方面需要研究新的理論來指導。企業應在充分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變革的主要內容
1.統一并適當調低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對內、外資兩種類型企業所得稅率統一設為25%,使得各類企業承擔相同稅負,實現公平競爭。一是標準稅率為25%;二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三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四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適用20%的預提稅率。多檔優惠稅率的規定是稅收籌劃的重要空間。
2.對納稅人和征收地規定的變化
新法取消了原內資企業所得法稅法以“獨立核算”為標準來確定納稅人的規定,而是直接以“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也即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
在征收地點方面,新稅法對居民企業的界定采取了公司組建地(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的雙重標準。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注冊登記地為納稅地點。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3.統一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費用扣除方面取消了以前的嚴格限制,很多成本費用都可以據實扣除,限額扣除的比例也作了較大的變動。具體來說,主要有:(1)取消對內資企業的計稅工資限制,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2)統一捐贈的扣除辦法,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在其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3)統一并提高研發費用的扣除標準,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50%扣除,不受增幅比例的限制;(4)合理確定內外資企業廣告費扣除比例,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5)統一業務招待費列支標準,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總之,對內資企業而言,由于《新所得稅法》出臺導致的稅負下降絕不僅僅是8個百分點,稅前扣除標準的放寬使大量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稅基)將有大幅度的下降。
4.轉變了稅收優惠的范圍與方式
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將稅收優惠定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并且不再按資本的來源給予稅收優惠。產業優惠將替代原來的區域優惠成為主要的優惠方式,而產業優惠的范圍涵蓋了農林牧漁、公共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水節能、高新技術等多個領域。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還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在優惠方式上,除了對特定產業實施的稅收優惠外,無論哪個行業,只要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等企業經營行為都可以享受到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這些規定使過去只有少數企業才能享受的稅收優惠以更靈活的方式被更多的企業享有,為更多企業實施所得稅籌劃開辟了空間。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點分析
1.選擇有利的組織形式
(1)公司制與合伙制的選擇
新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業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現代企業組織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兩種。我國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實行差別稅制,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企業課稅環節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得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制企業的營業利潤不繳企業所得稅,只按各個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可見投資者能通過納稅規定上的“優惠”而獲得節稅利潤。投資者應綜合考慮各個方面因素,確定是選擇合伙制還是公司制。
(2)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
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于企業的納稅金額也有很大的影響。新所得稅法統一以法人為單位納稅。不是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匯總納稅,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獨立繳納所得稅。如果組建的公司在初期階段處于虧損狀態的可能性比較大,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以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如果分支機構能夠單獨享受低稅率的優惠(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則盈利期間宜選擇子公司形式,以獲得低稅率的好處。
2.從稅率上進行納稅籌劃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本稅率25%,三檔優惠稅率分別為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20%,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
(1)高新技術企業的籌劃
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具體指標有: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等,體現了新稅法稅收優惠向自主創新性企業傾斜。據此規定,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自主創新,設立自己的研發機構,組建穩定的研發隊伍,自主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制定中長期研發計劃。
(2)小型微利企業的籌劃
按照《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分為小型微利工業企業和小型微利其他企業。前者同時滿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三個條件;后者同時滿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三個條件。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
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
3.利用稅前扣除規定進行納稅籌劃
(1)公益性捐贈
新所得稅法規定扣除的基數是企業的年度利潤總額,原所得稅法則為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而企業的年度利潤總額根據會計方法的不同會有一定程度的差異,如存貨計價、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攤銷或減值損失的確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損益調整等。例如,某公司2008年公益性捐贈為400萬元,若當年利潤為3000萬,則可予以稅前扣除的金額為360萬;若企業改變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攤銷的方法,通過對金融資產重新估值,調整增加價值,假設使利潤上升為3500萬,此時400萬元(3500×12%=420)的公益性捐贈可以全額扣除。
(2)廣告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統一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可見,上述兩項費用都是以年度銷售收入作為扣除限額的計算標準,因此企業可以考慮在廣告宣傳費或業務招待費發生較多時進行賒銷或成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增加扣除基數。
(3)研發費用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一方面可加大研發力度并單獨核算研發支出,足額申報扣除,另一方面可以適當強化貲用化的研發支出,弱化資本化的研發支出,以獲得及早扣除、遞延納稅的收益。
4.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投資產業的選擇
現行稅法對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這些規定都說明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是扶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就要結合自身條件對這些規定加以充分利用。
(2)企業人員構成的選擇
企業安排的殘疾職工,按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企業安排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主要指勞動保障部門登記管理的未就業人員)按實際支付給該職工工資的50%加計扣除。企業應結合自身條件盡可能多的安排這樣的職工就業,一方面這些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還促進了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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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境的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等相關法律的差異、疏漏、模糊之處,通過對經營活動、融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的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積極開展稅務籌劃,是企業減輕稅務負擔,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條合法途徑和最佳選擇,故企業稅務籌劃的必要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籌劃可以減輕企業沉重的稅負,節約大量資金,也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使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2、稅務籌劃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因為詳細的稅收策劃,不僅僅是對企業有關涉稅事宜的籌劃,更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統籌安排,是由納稅籌劃方案統一體現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和運作,都是貫穿在整個企業管理過程中的,需要企業各個部門之間順暢無阻的配合才能實現。
3、稅務籌劃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稅務籌劃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進稅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動稅收法制化的進程。
4、稅務籌劃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稅收一方面是國家利用法律手段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過程,同時也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家運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投資方向、籌資途徑、企業組織形式以及產品結構、投資區域等方面,來實現對社會經濟的調節。因此,納稅籌劃實際上是順應了國家對社會資源配置的引導,優化了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實現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
二、新企業稅法下企業稅務籌劃方式
新稅法借鑒國際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建立了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稅法法律制度,適應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為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新稅法的頒布,使得舊稅法法律下的很多納稅籌劃途徑失效,同時又產生了新的納稅籌劃方式。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收入結算方式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通過銷售方式結算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較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兩種:①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約定的日期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當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時,可以選擇賒銷或分期付款的結算方式,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②委托代銷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下,如果企業產品的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對于以先銷售后付款為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扣除項目的納稅籌劃
1、人員錄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進行人員錄用時,要結合自身經營特點,進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崗位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②錄用上述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薪成本、培訓成本、勞動生產率等方面的差異。并做好相關證件的備案、勞動合同的簽署和社會保障的落實工作。
2、人工費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擯棄了計稅工資制度,對內資企業非常有利。企業可以將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較之以前是一項非常大的節稅措施,避免了對職工工資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使原來利用特殊身份進行納稅籌劃的機會減少,同時又有利于廣大企業在這方面的納稅籌劃。但是,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薪金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以免發生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以致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那么后果將得不償失。
3、廣告業務宣傳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按統一比例15%進行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不能無限制地任意扣除廣告費用。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一樣可以將超過扣除的部分結轉到以后年度進行扣除,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必再考慮多委托廣告公司宣傳而減少企業自己宣傳的途徑。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選擇宣傳方式。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取得符合標準的廣告費支出憑證,據實在稅前列支。
4、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時,要嚴格區分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企業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議費、差旅費等計入業務招待費。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業務招待費”嚴重超標。因此,企業在進行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時,一是要取得業務招待費的確實記錄;二是要準確把握準予作為費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及與就企業所得稅的比較,企業應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變化外,還應該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基礎不同。原所得稅法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為年度利潤總額。在存在納稅調整項目時,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因此,企業在進行考慮利用公益性捐贈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正確計算扣除的基礎,進而準確把握可扣除的金額。
6、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有關固定資產的規定,我們可以從折舊方法上來考慮納稅籌劃。折舊方法選擇的籌劃應立足于使折舊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針對企業具體的盈利情況及其所處時期,選擇不同的折舊方式,以充分發揮折舊費用抵稅的作用。具體可分盈利企業、處于所得稅稅收優惠期的企業、虧損企業來區別對待。
7、存貨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企業適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由于“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存貨-期末存貨”,期末存貨賬面價值的大小恰好與銷貨成本高低成反方向變動。由此可見,存貨的計價方法與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有很大的關系,它的選擇應立足于使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
(三)新企業所得稅下虧損彌補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第十八條規定,由于貨幣存在時間價值,企業在進行虧損彌補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時,應當盡快將可彌補的虧損額在盈利年度彌補。企業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彈性,為了實現稅前利潤彌補即將過期的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增大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盡管企業采取的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業以后年度產生新的虧損,但在法定彌補期限內彌補即將過期的待彌補虧損,就能避免稅前彌補虧損額因過期而不能稅前彌補的問題出現。
(四)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過渡期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新所得稅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準設立的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如果有新業務需要設立新公司的,可以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來做稅務申報業務,或者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實亡的低稅率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分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低稅率優惠。由于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低稅率企業在彌補虧損的設計上,盡量利用高稅率年份的盈利余額彌補低稅率年份的虧損以節稅。
對原新設高新技術企業的“兩免三減半”優惠,企業應加快新辦企業投產進度,加緊實現盈利,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對于在過渡期內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則當年將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三、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稅收籌劃是企業維護自己權益的一種復雜決策過程,是依據國家法律選擇最優納稅方案的過程。它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經營、理財等各項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大的關系。因此,一個可行的稅收籌劃要考慮方方面面,具體的要注意以下事項:
1、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2、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如果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就沒有必要進行了。
3、稅收籌劃應從總體上系統地進行考慮。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取得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僅僅關注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某一稅種少繳了,另一稅種可能要多繳,因而必須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不僅要使企業整體稅負最低,還要避免在稅負降低的同時帶來的由于銷售與利潤的下降超過節稅收益。
4、稅收籌劃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在應稅行為或應稅事實發生之前對企業的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如果納稅事實已經形成,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為定局以后,則不存在稅收籌劃的問題了。
5、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防范。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與經濟環境、國家政策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尤其是那些立足長期的稅收籌劃,更是蘊涵著較大的風險性。另外,無論什么稅種,在納稅范圍和應納稅額的界定上,法律都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職業判斷。因此,在企業稅收籌劃中,有關人員除了全面學習稅收法規之外,密切保持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與溝通,至關重要。
(作者單位:湘潭大學商學院)
企業所得稅法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它是國家指定的用以調整企業所得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從企業方面看,企業因繳納所得稅,會減少股東和債權人享有的企業營運后所產生的財富,因此納稅人企業在繳納應交稅金時,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過中介機構的幫助,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籌劃,從而減少當期應繳納所得稅,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從國家來看,納稅籌劃也具有必然性,它對于優化產業結構、促進資本流通以及對資源的合理配置都是有現實意義的。
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是納稅人的收入扣除各項成本、費用等開支后的凈所得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所得稅的輕重直接影響到企業稅后利潤的形成,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把握新的稅制,有效地降低納稅成本,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每個企業都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本文以新企業所得稅法機器實施細則為基礎,對此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
一、企業形式的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應匯總納稅。從納稅角度來看,企業分支機構性質不同,稅負義務也不同。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承擔納稅責任,在法律性質上與總公司視為兩個主題,其成本、損失、所得全部獨立核算,并可以單獨享受稅收優惠;而分公司非獨立法人,它與總公司同為一個納稅主體,其盈虧狀況關系到整個公司的稅負輕重。
案例分析:A公司在外地設立一子公司,預計其子公司第一年虧損為25萬元,第二年虧損25萬元,由于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總公司獨立納稅。假設A公司每年盈利為100萬元,則每年需繳納稅額為100×25%=25萬元,A公司兩年納稅額合計50萬元,且其分公司的虧損也無法彌補。若該公司在設立子公司之前進行了納稅籌劃,預測到其子公司在前兩年會有較大的虧損,因為分公司與子公司只是組織形式上的差別,對于生產經營活動不會產生太大影響,因此我們可以假定A公司的分公司與子公司盈利水平相似,這樣我們采取設立分公司的形式,用稅前利潤彌補分公司虧損,每年的應稅額為(100-25)×25%=18.75萬元,兩年合計37.5萬元,且對分公司的50萬元的虧損進行了彌補。
策劃結果:納稅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來選擇設立合適的分支機構。從稅收角度來分析,公司對于設立分支機構,可以通過設立分公司的形式,使其虧損抵消總公司的所得,減少應納稅額,然后再視其盈利狀況,采用其它形式設立分支機構。
二、存貨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
新準則對于存貨的核算的方法,去除了后進先出法,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確定存貨的實際。在實際核算中,采用的方法不同,對成本、利潤以及納稅金額的影響亦不同。
案例分析:2008年A企業甲商品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本月的進出貨情況如下:
企業在月底結算本月發出存貨成本時,若采用加權平均法,發出甲商品的總成本為(150×5.00+100×5.50+150×5.70+100×5.90)/(150+100+150+100)=5.49萬元,發出以商品總成本為300×5.49=1647萬元;若采用先進先出法,發出甲商品總成本150×5.00+50×5.50+50×5.50+100×5.70=1870萬元。可以看出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發出商品成本比采用先進先出法高出223萬元,銷售成本的增加可為企業節省所得稅額223×25%=55.75萬元。
策劃結果:A企業甲商品在物價波動的情況下,應采用加權平均法來節稅。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來選擇不通的計價方法。一般情況下,在物價持續下跌時,宜采用先進先出法,來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期貨成本增加,是利潤減少,相應的也減少了應納稅額;而在市場價格持續上漲時,企業應采用加權平均法,因為銷售成本中包含的后期存貨的成本全額較高,可將利潤遞延到以后年度,從而達到節稅目的。
三、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會引起各期的成本和利潤,從而對納稅額產生影響。直線折舊法下,使每年的折舊費用平均化,各期稅負較均衡;而加速折舊法下,前幾年的折舊費用較大,從而減少了前期費用支出。
案例分析:A公司為正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新型企業,其某機器設備原值為200000元,五年后殘值為10%,不同折舊方法每年計提的折舊如下表:
策劃結果:A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期間,應采用直線折舊法,使該期間折舊費用最低,達到節稅的目的;在無稅收優惠的情況下,應采用加速折舊法,延緩納稅的支出,增加公司營運資金的周轉。因此,公司應該結合自身所處的稅收環境,通過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來影響當期納稅額,從而達到合理避稅。
四、研發費用的納稅籌劃
新稅法對企業的技術研發費做出了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即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案例分析:A公司年度利潤為80萬元,研發費用為50萬元,若無其它納稅調整事項,則該公司應納稅額為(80―50×50%)×25%=13.75萬元;若企業未進行技術研發,則利潤為130萬元,應納所得稅為130×25%=32.5萬元。所以進行技術研發可節稅32.5―13.75=18.75萬元。
籌劃結果:對企業而言,充分利用技術研發的優惠政策,積極進行技術開發,不僅促進了企業產品升級換代、增加企業核心競爭力,而且實現節稅,獲得“雙贏”的效果。
五、公益性捐贈的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再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該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供應性捐贈需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公益事業的捐贈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時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案例分析:A企業本年度實現利潤為200萬元,企業考慮到社會公益以及社會形象,擬對外捐款30萬元,因此企業采取直接捐贈給災區學校30萬元,如無其他調整事項,則本年度所得稅額為200×25%=50萬元,捐贈后剩余利潤200-50-30=120萬元。進行納稅籌劃,結合新準則,采用通過政府捐贈給災區學校,則本年度應納稅額為(200-200×12%)×25%=44萬元,捐贈后剩余利潤為200-24-44-6=126萬元,通過納稅籌劃為企業節稅50-44=6萬元。
籌劃結果:由于稅法對不同的捐贈對象和用途有著不同的規定,因此納稅人可以利用捐贈途徑和對象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六、“三費”的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企業應以成本受收益原則為基礎,盡可能的擴大銷售規模,從而獲取最大限度的節稅利益。可見,銷售收入的大小是影響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共同因素。為了獲取最大的節稅收益,企業在考慮到成本收益原則上盡可能的擴大銷售規模,如可以通過設立子公司來擴大“三費”的扣除限額。
案例籌劃:A公司本年度稅前利潤為5000萬元,本年度廣告費600萬元,業務宣傳費500萬元,業務招待費50萬元,“三費”合計11750萬元,則A公司當年稅前可扣除的“三費”為5000×15%+5000×5‰=775萬元,剩余375萬元稅后扣除,若無其它納稅調整事項,本年度應納稅額為(5000-775)×25%-1056.25-375=3568.75萬元。在進行納稅籌劃后,為了擴大銷售規模,A企業將內部銷售機構注冊為子公司B,則A公司稅前可扣除“三費”限額為5000×15%+5000×5‰=775萬元,B公司稅前也可扣除“三費”775萬元,稅前可扣除“三費”共計1550萬元,從而實現母公司的全部“三費”均可在稅前全部扣除。
籌劃結果:在對“三費”進行稅務籌劃時企業應以成本――收益為基礎,盡可能的擴大銷售規模,從而獲得最大限度的節稅利益。
七、薪酬與福利的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因此,企業可以適當的通過提高職工工資水平、增加職工福利支出、教育支出等,來達到減稅的目的。
案例分析:A企業08年利潤為56萬元,全年應發工資為72萬元,其中12月份工資為14萬元,尚未發放,若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則08年度應納所得稅為(56+15)×25%=17.5萬元。進行納稅籌劃,企業在12月份及時發放工資,則應納稅額為56×25%=14萬元,節稅3.5萬元。
籌劃結果:企業應當在了解新準則的情況下,靈活運做,減少當期的應稅所得額。
八、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納稅籌劃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經營、理財等各項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大的關系。納稅籌劃是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復雜的決策過程,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注意一下事項:
1.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
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必須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進行,不得與稅法規定相抵觸,要保證納稅籌劃的措施與手段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不得采取隱瞞收入、擴大支出、轉移財物等違法手段來偷稅。企業通過納稅籌劃不僅獲得了節稅收益,也順應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實現了雙贏。
2.權衡成本――收益
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應當遵循成本收益原則,是籌劃所付出的成本低于籌劃帶來的收益,實現整體負稅最小,這樣的納稅籌劃才是有意義的。
3.進行總體系統地籌劃
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是不應當把降低本區域稅負最為唯一目標,而應當立足企業整體利益,以企業價值的長期最大化為納稅籌劃的總體目標,對不同稅種進行綜合分析,從而通過納稅籌劃獲得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
4.事先籌劃
稅收籌劃必須在應稅行為會應稅事實發生之前對企業的投資、經營和理財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以達到減少稅負,獲取節稅利益的目的,但如果納稅事實已經形成,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經形成,納稅籌劃就失去了意義。
納稅籌劃在我國是一項新型事業,它是一個企業走向成熟、理性的標志,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與實施,為企業的帶來的新的機遇與挑戰,在新形勢下,企業應主動采取措施,積極應對,有針對性的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使企業稅負最小化,降低成本,從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業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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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結束了我國長達20多年的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不等的“分稅制”時代,標志著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里程碑。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應充分了解新稅法的主要內容,科學做好所得稅籌劃,以達到增加企業稅后利潤,提高企業競爭力的目的。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可以概括為“四個統一”。這“四個統一”包括:
(一)統一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義務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外資稅法差異進行了整合。新稅法施行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按照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
(二)統一稅率為25%
改變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政策。而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不僅保持了我國稅制的競爭力。同時,也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新舊企業所得稅在稅前扣除標準主要變化如下表所示:
(四)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稅收環境有著深遠的影響,也對企業以往慣用的納稅籌劃手段提出了挑戰。根據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研究,本人認為,企業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時可行的納稅籌劃手段如下:
(一)企業成立前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籌劃
這是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適用范圍、稅款繳納方式變化的相應調整。新稅法將納稅人以“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改為法人組織,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在稅負上實行差別稅制。
2.注冊地選擇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資企業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而過去稅法中外資的這部分紅利收入是免稅的。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國企業分紅收入均應就其收入全額征收預提所得稅。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變更控股公司的注冊地以節約預提所得稅。
(二)企業經營過程中
1.納稅人認定上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稅制,即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于是,企業集團中如果存在虧損的子公司,可以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
2.充分利用好五年“過渡期”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0章附則中明確:“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本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本法實施后可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從本法實施年度起計算。”由此,企業可利用利潤再投資,充分利用好五年的過渡期獲取稅收優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稅額抵免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具有很強的政策導向作用。利用稅法中規定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是最常規也是最合法的籌劃方法,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因此,納稅人應認真研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優惠政策,以達到最大的節稅收益。
(1)積極進行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享受稅收優惠照顧
新稅法不僅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還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低優惠稅率,并且擴大到全國范圍內。因此,企業應充分把握新稅法實施細則中對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及時進行相關調整,從而享受稅收優惠照顧,實現納稅籌劃。
(2)合理安排用于環保節能的專用設備購置時間
例如,新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稅額。假如設備投資的抵免辦法不變,每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從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免,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從而合理安排企業納稅額和納稅時間。
4.稅收基礎的籌劃
新稅法在稅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計稅工資、工資附加費、利息、業務招待費等扣除標準,改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因此企業可在新稅法限額內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則,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等;此外,新稅法把捐贈扣除的計算基數由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利潤總額,鑒于利潤屬于會計概念,企業可在不違規的前提下充分擴大利潤總額,從而使扣除數額增大。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為企業自身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企業只有吃透新的稅法,充分利用新稅法的各種優惠政策,合理進行納稅籌劃,最大化節稅收益,才能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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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實施中產生的積極影響
新稅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法律、政策的銜接,并采取了適當的過渡措施,還充分考慮了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從去年新法頒布至今年實施以來,倍受社會各界關注和矚目,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一是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的競爭起跑線上。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五個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平等競爭。以金融保險行業為例,按照原稅法規定,所有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還要多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資薪金、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項目,實際稅負更高;而外資公司通常只負擔15%的所得稅率,并且適用再投資退稅和享受稅前扣除上的優惠待遇,實際稅收負擔還要低,這就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的嚴重不公平。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金融保險業的所得稅率和稅前抵扣標準,必將大大提高內資銀行、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業的投資能力。新稅法采用法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模式,對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匯總納稅,這就使得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在匯總后計算所得,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三是提高了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稅法通過降低稅率和放寬稅前扣除標準,降低了企業稅負,增加了企業的稅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新稅法首次引入間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緩解國際雙重征稅,有利于我國居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
五是提高了引進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新稅法實施之前,外資企業的名義企業所得稅率為33%,新稅法實施后,名義稅率降為25%,比原來降了8個百分點。新稅法實施后,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資企業也可享受,而且有些優惠政策比以前更為優惠,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等。新稅法實施后一定時期內將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六是促進了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造成東、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稅法實施后,將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稅收優惠格局,有利于推動中、西部地區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實現我國國民經濟的全面均衡發展。
七是促進了企業納稅行為的規范化。新稅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確的問題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規定的內容留給國務院以條例或以具體辦法形式規定,把經常會發生變動的扣除范圍、計算標準、資產處理辦法等明確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就比較好地劃分了屬于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各自應承擔的內容,體現了所得稅法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比如新稅法特設“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規范了企業行為,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中的難點問題
第一,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的財政收入,主要體現為短期內的財政收入減少。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構成要素的變動,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入將發生變化,進一步影響財政收入的變化。由于受稅率變化、稅基調整、稅收優惠調整的影響,按現有納稅人靜態測算,在過渡期完成、新企業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后,國家財政每年將減收900億-1000億元。而目前我國的財政必須面對兩個問題:一是正在來臨的人口老齡化時代,二是不斷增加的財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將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負擔以維持公共養老金、公共醫療、公共護理等開支。我國政府也曾經連續通過發行國債、擴大財政支出的財政措施刺激經濟,國債發行量已經非常巨大。日益增長的財政支出和財政赤字必須通過增加稅收或者減支與增稅并舉來彌補。
一、稅收籌劃的基本理論
(1)稅收籌劃的概念。通過中外各位專家對稅收籌劃的定義可以得知其共同認可稅收籌劃的部分:目的是減輕稅負;事前規劃;遵守法律法規,分歧集中在籌劃人和允許運行的范圍。納稅人作為行政行為的相對方,處于弱勢地位,新稅法應當限制行政主體的權力,保護相對方的利益。如此看來,首先,稅收籌劃的主體應為納稅人。其次,稅收籌劃為企業財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遵從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第三,納稅籌劃所采取的手段應是法律規章沒有明確禁止的行為,按照“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稅收籌劃所采取的一系列行為都應是得到承認和允許的行為。至此,通過查閱資料,經稅收籌劃定義為: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而委托進行生產、經營、投資等經濟行為的事先設計和運籌的過程。(2)進行稅收籌劃的意義。所得稅的提前籌劃可降低稅收成本、增大稅后利潤、增強資金流動性和利用率。細致的納稅籌劃可以規范其決策行為,使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更為合理;籌劃促使企業節約支出、減少浪費,提高企業經管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納稅人根據稅率和稅基對納稅方案擇優選擇,根據國家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對投資進行調整,在國家經濟杠桿的調控下走向生產合理布局的道路。在整體和長遠上,國家的稅收也會同步增長。
二、中小企業進行籌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所得稅籌劃的必要性。一是,據統計,我國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0%以上,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吸納就業人員、推動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了推動行業發展的主體。二是,入世之后,外企不斷涌進中國市場,外企的進入使競爭更加激烈和殘酷。中小企業面臨著國內國外大小企業的雙重競爭,由于規模小稅負相對重,想要進行競爭,就必須通過稅收籌劃控制稅收成本的比例。三是,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資料顯示,內資企業在稅源來源中占25%左右,外資企業占了15%左右,內資企業比外資企業高出了將近10%的稅負,中小企業稅負負擔明顯過重。四是,中國市場的不斷開放使中小企業擴大市場變得異常艱難,中小企業要想增強競爭力只能從內部著手,加強內部管理、減少成本來實現利潤最大化。(2)所得稅籌劃的可行性。一是,中小企業規模小、組織構造簡單等優勢,可以使企業在沒有超出正常經營范圍內節約稅收成本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相對也較大,進行稅收籌劃具有可行性。二是,計劃經濟下把納稅看作是企業對國家應有的貢獻,片面強調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有性,突出了國家的權威忽視了納稅主體的合法權利。三是,但凡重視稅收籌劃,這個國家一般都會有比較完善而又相對穩定的稅收制度,這主要是因為稅收的環境影響企業的納稅方案質量。有關稅收的法律和法規,都是對當事人雙方行為的規范,規定當事人雙方如何讓在給定的空間內爭取到最大的經濟利益。隨著我國在1994年進行稅收制度改革,我國的稅收體制也一直在不斷的完善著,這也為中小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護。四是,政府為了調整產業結構、刺激國民經濟增長,會實施差別稅收政策,這些存有差別的稅收政策給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和減輕稅負創造了極大的可能和機會。
三、新所得稅法與舊法的不同
(1)企業進行居民和非居民之分,明晰了納稅的主體。新企業所得稅法拋棄了舊法形式重于實質的作法,將企業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一律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更加注重實質;而舊的企業所得稅法把納稅主體分為內資和外資,內資以獨立核算單位為納稅人,外資以法人為納稅人,舊法只做形式的區分,實質上并沒有區分法人和非法人,納稅的對象容易混亂。(2)實行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稅率。新所得稅法實行內資外資一致的稅率25%,小型微利企業為20%。我國實行的25%的稅率,雖然屬于國際中等水平,但也保證了企業的競爭力并吸引了不少的外資。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的小型微利企業20%低率,為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的平等競爭創造了條件。(3)建立以產業為導向的稅收優惠制度。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以區域優惠為主,而新法將其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并兼顧社會進步的優惠格局。新法不僅完善了稅收政策,還明確了產業以及區域的導向;通過給予高新技術的優惠照顧,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產業也不斷的在升級。
四、中小企業在新所得稅法下的稅收籌劃方法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一是,公司與非公司的選擇。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我們國家對公司和非公司制企業實行有差別的稅率,如果選擇公司制企業,就要承擔雙重的納稅義務,繳納完企業所得后還要繳納股東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選擇的是非公司企業制,那就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由于公司制企業承擔的責任重于非公司制企業,所以企業應該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減少稅負,達到節稅目的。二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有關納稅上的規定,差異巨大。若為控股型的子公司,因其母公司與子公司各自有其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母公司不必承擔子公司欠下的債務,所以子公司的虧損就不能抵充掉母公司的利潤,也就自然不能減輕公司的稅負;如果選擇了分公司,它雖然擁有自己的名字但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所以經營的所有后果都由它的母公司承擔,這樣是可以抵充總公司的利潤,可以減輕公司的稅負負擔。(2)不征稅收入的籌劃。那種不屬于由經營帶來的經濟利益,納稅人也不負納稅義務的收入即為不征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四種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稅收入。所以,企業應該努力獲取更多的國家財政補助之類的資金支持,從而減少稅收支出。(3)扣除項目的籌劃。一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進行了統一規定,規定不超過年利潤總額的12%的公益支出準予扣除。中小企業可利用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比例提高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也能減稅。二是,舊法中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如果內資企業提高了職工的工資,就會繳納更多的企業所得稅,這樣的規定極大的打擊了企業改善職工福利的積極性。新所得稅法取消了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對于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三是,新稅法把廣告費用和宣傳費用進行了合并,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就可以扣除,并且超過部分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五、結語
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并不斷完善,我國在加入WTO后稅收項目也與國際標準逐步接軌,稅收籌劃的發展事態良好。但就目前而言,我國針對中小企業稅收籌劃的研究還比較少。不論我國現階段中小企業稅收籌劃進行到何種階段,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始終具有重大意義,這就要求我國的中小企業根據經濟變化不斷調整企業所得稅的籌劃計劃,實現企業的目標。稅收籌劃的核心是企業所得稅,因所得稅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技術性,外加本人的知識水平實在有限,不能對中小企業依新企業所得稅法進行稅收籌劃進行更廣更深的研究,這需要后續的政策的出臺來幫助進行更深入的了解。
參 考 文 獻
[1]王險峰.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商業會
計.2007(10)
[2]楊壽康.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幾大特點及其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影
響[J].集團經濟研究 .2007(13)
[3]牛達.企業所得稅法新舊法條要點對照[J].財會月刊.2007
(13)
稅收是國家的根本,是國家貫徹執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稅收本質的重要途徑。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的不斷推進以及大量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國家稅收的保障顯得十分重要。企業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體系中的重要稅種,不僅是國家稅收保障的重要前提,同時也是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重視企業所得稅籌劃研究,就是在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做出的有利于企業成本節約的重要策略。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企業納稅依據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如何有效地應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更好地利用籌劃實現企業成本的節約是現階段企業納稅工作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一、納稅籌劃概述
所謂納稅籌劃就是指納稅人或者企業,在遵循現有稅法法規條款的前提下,在政府頒布的各種優惠政策中,尋找有利于企業納稅成本節省的利用依據。以便使得企業在日常經營,理財和投資等活動方面,充分的做好納稅前的準備,對所有的納稅活動做好事先的安排,從而在保障國家稅收足額繳納的前提下,使企業的利益得到切實、合法的保障。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納稅籌劃意識有待進一步提升
現階段,我國納稅籌劃工作尚未在國內得到普及,許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還未真正地認識到納稅籌劃的重要作用和意義。許多企業在對待納稅籌劃的認識上,還存在較大的誤區,經常將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逃稅等同起來。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講,片面的將納稅籌劃工作當成一種違法行為,作為侵吞國家稅收財產的惡行。在理論方面,由于理論研究投入的不足,導致我國納稅籌劃理論基礎較為薄弱。總之,等等不利因素的存在,極大地限制了納稅籌劃工作在我國的順利開展。
2、納稅籌劃專業人才不足
人才是企業的重要寶貴資源,是有效開展納稅籌劃工作的重要基石,人才的匱乏,將極大地限制納稅籌劃工作的績效。稅收籌劃工作作為一種財務優化活動,從戰略的層面上來講,需要在事前進行合理的統籌規劃,否則將會產生較大的經濟損失而無法彌補。作為納稅籌劃工作的具體踐行者,納稅籌劃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業務相適應的綜合素質,需要具備多學科知識的積累和儲備,不僅應當熟練的掌握財務會計的各種理論和操作技能,同時還需要對整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及稅收法規政策的變化有一個敏銳的感知能力。而現階段,我國尚未形成專門的稅收籌劃工作人才培養的部門和機構,沒有專業的稅收籌劃師和精算師隊伍服務于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這些問題的存在對我國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極為不利。
3、稅收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稅收制度是規范納稅人和納稅主體的重要法律法規體系,是企業納稅籌劃工作良性發展的重要機制。企業實施納稅籌劃工作的最主要,最直接目的在于減少稅賦對企業發展的壓力,而國家稅法向增值稅等間接稅種的偏斜,使得企業所得稅等直接稅種在整個稅收體系中所占的比重相對偏低,使得納稅人的納稅操作范圍變小。加之我國所得稅和財產稅體系的不完善,以及征管水平較低,處罰力度較小等問題的存在,如果再加上征管人員征管意識的薄弱,我國稅收的保障工作將變的十分困難。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對策
1、基于企業組織形式視角下的所得稅籌劃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下,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繳納完企業所得稅后股東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鑒于前者的責任大于后者,企業可以權衡自身發展前景、規模預測和市場風險等因素后進行合理的組織形式選擇。子公司作為母公司的分支機構,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分公司卻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新企業所得稅法確定獨立法人才能成為納稅單位。
2、稅收優惠政策的充分利用
新企業所得稅對稅法的有關優惠事宜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將會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但考慮到某些地區過渡階段的存在,因此,在投資的過程中,這些特定地區的過渡事實仍然可以加以充分的利用。我國稅法具有產業發展導向作用,國家對于那些需要重點開發和扶持的行業領域做出了十分明確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高新技術行業,農林牧漁行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行業以及節能減排和環保行業等,企業在制定發展規劃的過程中可以向這些產業傾斜。投資方式和融資方式的選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額的影響較為巨大。企業應當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相關利息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之間的紅利,股息等權益性收入發放方式進行擴大化處理,充分利用權益性分紅免稅的優惠,減少企業的交易成本。
3、充分利用稅前扣除項目實施納稅籌劃
職工福利是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來講,企業職工福利費用在企業固定成本中的比重較大,所涉及到的所得稅額也會較多。因此,企業應當充分了解新企業所得稅中關于職工薪酬福利的規定,以便利用規定,做出有利的納稅籌劃工作。新稅法中規定,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酬,14%以內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2.5%的教育經費以及不超過的工會經費以及不超過2%的公會經費,準予稅前扣除。
切實的利用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等稅收抵扣規定,做好納稅籌劃工作。新企業所得稅種規定,廣告費中不超過當期銷售收入的15%的部分準予全額抵扣,超過的部分則可以記為遞延納稅資產,用于以后年度抵扣。對于招待費用,新稅法區分了千分之五和60%,也即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千分之五的部分以及不超過費用本身60%的費用部分選擇較低者作為抵扣的計稅依據。
4、充分利用壞賬準備的提取范圍中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進行納稅籌劃
壞賬準備的提取是企業會計踐行謹慎性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會計制度中“減值準備”當中唯一的一個能夠依照稅前條件和標準進行列支的特殊項目,同時也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過程中,比較容易忽略的項目和內容,一般來講,企業在針對壞賬準備提取項目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重點注意兩者在計提壞賬準備的過程中范圍有所不同。現行的會計制度中規定,除去應收賬款應當計提壞賬準備以外,其它應收款也應當計提壞賬準備。同時對于預付賬款等應收項目,如若出現無法全額收回的證據,也應當計提壞賬準備。也就是說,在會計實務中,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含了應收賬款,其它應收款,但不包括應收票據。但在稅法中規定,能夠用于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能切僅能為納稅人因商品銷售,提供勞務等而產生的年末應收而未收款項,包含了應收票據,因此,稅法準予抵扣的范圍要比會計制度多一個應收票據,少一個其它應收款,這方面企業可以加以利用。
四、應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的策略
1、加大宣傳力度推動納稅籌劃推廣
針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存在的不正確認識,企業應當重視納稅籌劃工作的宣傳,明確界定納稅籌劃與不法納稅行為之間的區別,讓員工和社會真正的認識到納稅籌劃工作室企業的正當權益,從而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改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不正確觀念。
2、設立專門的納稅籌劃研究機構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經營面臨的外部條件越來越復雜,企業納稅過程中所遇到的情況也必然會千奇百怪。因此,為了更好地確保企業的納稅績效,確保最佳的納稅處理策略,企業應當設立專門的納稅籌劃研究機構,通過機構的職業化工作,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持續的策略支持。另一方面,專門納稅籌劃研究機構的建立,有利于幫助企業培養專門的稅收籌劃人才,從而有效的緩解我國稅收籌劃人才匱乏以及理論研究薄弱的問題。
3、加快稅收法制建設,完善企業所得稅法法律體系
稅法法律體系是有效規范納稅人,納稅主體納稅行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一個相對成熟且完善的納稅法律法規體系,能夠顯著的降低偷稅、漏稅和逃稅的數量,減少國家稅收損失,從而加快我國稅收基本法制發展的進程。另一方面,稅收法律體系的完善還需要,對現行稅法中不公平、不科學以及不清晰明確的環節及部分進行改進,不斷提高納稅人納稅的意識,加大違法懲罰力度,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駕馭能力,從而有效的確保我國稅收活動依法進行。
五、結語
作為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承擔者,企業應當在納稅的過程中,制定細致的納稅籌劃準則和管理細則,并在技術上為納稅籌劃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可行性操作平臺,明確納稅籌劃工作的價值觀和作用,使得納稅籌劃工作在多方利益的博弈中,成為促進企業發展,保障國家稅賦的重要手段。
【參考文獻】
[1] 劉愛明、劉冬榮: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籌劃途徑的影響及其對策探析[J].經濟導刊,2007(10).
[2] 王險峰: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商業會計,2007(10).
一、避稅分類
(一)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避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有許多稅收優惠政策是特別針對某些產業的扶持,如對從事農、林、牧、漁,公共基礎等產業的企業的一些稅收減免等優惠,如果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等,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從事符合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則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所以,只要企業及其活動符合國家本身的立法意圖,自然而然地就可以享受到相關的稅收優惠,從而實現避稅。
(二)非違法的避稅
這類避稅行為并不是國家所引導的,在一定程度上與立法者意圖相違背,但其行為本身不與國家的法律條文直接抵觸,這就是大多數企業都研究的稅收籌劃問題。也就是在上述符合國家立法意圖避稅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合理避稅空間,充分利用法律邊際以減少企業的稅收成本,這是一種在稅法的大前提下,當存在多種可選擇的納稅方案時,企業可以憑借對稅法的熟練掌握,選擇一個較低稅負的納稅方案,從而達到降低稅收支出以控制成本的目的。本文所要重點分析的就屬于這類避稅,也可以看作稅收籌劃。
(三)完全不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避稅即逃稅
此類避稅行為完全不符合國家的立法意圖,比如有的企業采用到香港、新加坡、開曼群島等國際避稅地進行注冊設立虛假企業,再與國內工廠進行貿易,或者直接利用轉移定價,即人為改變價格,通過設立在不同國家與地區的企業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人為控制利潤,達到逃稅的目的,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合理避稅方式
(一)針對企業組織形式的合理避稅
為滿足生產經營需要,企業通常會投資設立一些下屬公司,如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的形式、稅率、稅收優惠等規定都有比較大的變化,從而對公司如何選擇下屬公司的組織形式帶來了影響。因為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不同的企業獲利方式,其所得稅稅負也會不同。子公司屬于獨立法人,單獨核算,其獲利與否對母公司的利潤并無影響,它是作為獨立核算的居民企業單獨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的。如果子公司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則可以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從而使整個企業集團的稅負降低;分公司屬于非獨立法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應與母公司合并納稅。如果分公司屬于需要大量前期投入的公司,則往往在設立初期,會產生虧損的,與母公司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則可降低整個企業集團的應納稅所得額。
例1:2008年1月,甲公司打算新投資設立一家公司,而估計這家公司2008年的稅前會計利潤為10萬元,甲公司2008年的稅前會計利潤為200萬元,下面分兩種情況分析:
情況1:新設立的公司為全資子公司,則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0×20%=2(萬元)(假設子公司滿足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甲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00×25%=50(萬元),整個企業集團應納的企業所得稅為2+50=52(萬元)。
情況2:如果新設立的公司為甲的分公司,則整個企業應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0+200)×25%=52.5(萬元)。
可以看出,設立分公司比設立子公司要多繳納0.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所以,對于新設立的小型微利企業來說,設立子公司可以避免一部分企業所得稅。
例2:2008年1月,乙公司打算新投資設立一家公司,而估計這家公司2008年可能虧損60萬元,乙公司2008年的稅前會計利潤為200萬元,分兩種情況分析:
情況1:新設立的公司為全資子公司,則子公司本年度虧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虧損的部分結轉以后年度,待以后年度所得來彌補,乙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200×25%=50(萬元),所以整個企業集團2008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50萬元。
情況2:如果新設立的公司為分公司,則應匯總納稅,整個企業集團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200-60)×25%=35(萬元)。這樣一來,設立分公司比設立子公司要少繳納企業所得稅50-35=15(萬元)。
所以,如果預計新設立公司需長期投資且前期投資較大,那么,設立分公司可以少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在設立新公司時,在綜合考慮和適當預測的基礎上,可以通過設立不同形式的企業來進行合理避稅。
(二)優惠稅率的合理避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收優惠做出了許多新的規定,如對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按20%的優惠稅率進行納稅,所謂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
所以,在企業籌建之初,企業就可以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優惠,來考慮是建立一個比較大型的企業,還是籌建幾個小型企業,并盡量靠近小型微利企業的相關認定標準。當然其前提是,不論采用哪種籌建方式,都不能違背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不能為了節稅而限制了企業發展。
(三)通過收入確認時間的不同進行合理避稅
稅法對不同情況下的收入確認時間并不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的,以收到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作為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的確認時間;而如果采取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方式,則在貨物發出時確認收入實現;在委托代銷商品銷售的情況下,則以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可以看出,不同的銷售方式,其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就不相同。所以,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可以選擇適合的銷售方式,以推遲收入的確認時間,從而推遲相應所得稅的繳納。所推遲的應納所得稅額,相當于一筆無息貸款,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一種比較好的避稅方式。當然,企業不能只顧避稅,而忽視財務風險。企業要在保障銷售收入能安全收回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決定收入確認時間。
(四)通過成本費用籌劃進行合理避稅
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成本費用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但又同時對某些費用限定了扣除比例。例如對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另外,對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可充分利用新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所得稅的合理籌劃。
例3:某一服裝制造企業A,2008年度的銷售(營業)收入為50 000萬元,當年廣告費為8 000萬元,業務宣傳費有1 000萬元,其業務招待費為500萬元,A企業2008年度的稅前利潤為15 000萬元。那么,A企業2008年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如下: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扣除的金額
=(8 000+1 000)-50 000×15%=1 500(萬元)
業務招待費不得扣除的金額計算如下:
發生額的60%=500×60%=300(萬元)
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0 000×5‰=250(萬元)
300>250
所以,業務招待費不得扣除的金額=500-250=250(萬元)
則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1 500+250=1 750(萬元)
2008年度A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15 000+1 750)×25%=4 187.5(萬元)
沿例3,如果A企業選擇將其銷售部門分離出來,單獨成立為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B,B公司為非零售銷售公司,稅務額定交納增值稅。A企業以40 000萬元的價格將產品銷售給銷售公司B,此時,A企業實現的稅前利潤為5 000萬元,B公司再以50 000萬元的價格將產品對外銷售,B公司實現的稅前利潤為10 000萬元。A企業2008年度發生的廣告費為3 000萬元,B公司的廣告費為5 000萬元,A企業業務宣傳費500萬元,B公司的業務宣傳費也為500萬元,A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為200萬元,B公司業務招待費為300萬元。這樣,站在整個集團的角度,就多了一筆銷售收入,那么相應的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就多了一筆銷售(營業)收入作為計算扣除比例的依據,而增值稅是每個環節都可以相互抵扣的,所以并不會增加企業的增值稅額,也不會增加相應的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而且整個集團的利潤也是不變的,還是5 0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計算一下新情況下A企業、B公司及集團公司2008年的應納所得稅額:
1.A企業
A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扣除的金額:
銷售(營業)收入的15%=40 000×15%=6 000(萬元)
A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計
=3 000+500=3 500(萬元)
即A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即可以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了。
A企業的業務招待費不得扣除的金額:
發生額的60%=200×60%=120(萬元)
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40 000×5‰=200(萬元)
A企業的業務招待費不得扣除的金額
=200-120=80(萬元)
2.B公司
B公司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扣除的金額:
銷售(營業)收入的15%=50 000×15%=7 500(萬元)
B公司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計
=5 000+500=5 500(萬元)
所以,B銷售公司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可以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了。
B公司的業務招待費不得扣除的金額:
發生額的60%=300×60%=180(萬元)
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0 000×5‰=250(萬元)
則B公司2008年的業務招待費不得扣除的金額=300-180=120(萬元)
3.集團公司
站在整個企業集團的角度,集團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3 000+500)+(5 000+500)=9 000(萬元)均可以在稅前扣除,而業務招待費不得扣除的金額由之前的250萬變成了現在的(80+120)=200(萬元),即業務招待費可以稅前扣除500-200=300(萬元)。
此時,從集團看:
2008年度應納所得稅額=A企業應納所得稅額+B公司應納所得稅額
=(A企業的稅前利潤+A企業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25%
+(B公司的稅前利潤+B公司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25%
=(5 000+80)×25%+(10 000+120)×25%
=3 800(萬元)
所以,單獨設立B銷售公司可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
4 187.5-3 800=387.5(萬元),避稅效果非常顯著。
當然,新設立一個銷售公司,會增加相關的管理費用等,所以企業要綜合考慮這些因素,使避稅效果最佳。
(五)在關聯企業之間進行合理避稅
對于很多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大額的違背國家立法意圖的避稅或者說是逃稅,新企業所得稅法是明文規定禁止的。但對于定價這個問題而言,由于產品、材料等市場的復雜性,如供求關系、市場的壟斷程度等影響,這個價格的合理性有待商榷。而且,根據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利息、紅利是需要補稅的。然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的收益是免稅收入。根據這個規定,居民企業之間可以通過“適當”轉讓定價來轉移利潤,當然所謂的“適當的”,是指稅務機關審核時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圍內的定價。企業可以將稅務機關可以接受的那一部分利潤由所得稅率高的企業轉移到所得稅率低的關聯企業中,從而使整個集團的企業所得稅負有所降低,而之后又可以通過分紅利或股息等方式,將這部分轉移的利潤再從關聯方企業分回來,而且根據新所得稅法的規定,不用補稅。實質上是限定了以前關聯企業之間濫用轉移定價來逃稅的空間,卻又同時給予了企業一定的合理避稅空間。
(六)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合理避稅
上述幾種避稅方式,雖然很有籌劃空間,但畢竟也不是國家立法和政策所引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有效加以利用,就可以合理合法避稅。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5條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可以看出,國家是積極鼓勵企業進行新產品和技術開發的,企業可以順應國家的指引方向,加大對新工藝技術的研究開發力度,從而使加計扣除的費用能抵扣一部分應納稅所得額。企業若研究成功,還可以引領市場,帶來豐厚利潤,不失為一個一舉兩得的避稅方法。
再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6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可以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所以,如果企業在招聘員工的時候,若考慮多招殘疾人,不僅可以為國家解決殘疾人就業的難題,還可以獲得很大的稅收優惠。
主要參考文獻:
稅額式減免,即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行的減稅免稅。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以及另定減征稅額。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其中企業從事(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的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項目。該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家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優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六)稅額抵免優惠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相關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七)非居民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稅基式減免優惠
稅基式減免,是通過直接縮少計稅依據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包括起征點、免征額、項目扣除以及跨期結轉等。
(一)減計收入優惠減計收入優惠,是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綜合利用資源,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二)加計扣除優惠 加計扣除優惠包括以下內容:(1)研究開發費,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人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2)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三)用單獨計算扣除方法減少稅基優惠 創投企業優惠,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四)加速折舊優惠 可采用以上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是指: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三、稅率式減免優惠
稅率式減免,即通過直接降低稅率的方式實行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重新確定稅率、選用其他稅率、零稅率等形式。
(一)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如下:(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非居民企業優惠 非居民企業減按10%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里的非居民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企業。
四、其他稅收優惠
除上述稅收優惠方式外,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還包括以下幾種:
(一)低稅率優惠過渡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 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1
近些年來,我國的國際稅收領域中對避稅和反避稅的較量更加激烈。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為我國稅務機關的管理增加了勝算。特別納稅的調整主要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借鑒了國際經驗和增加了對避稅行為的加息條款。這些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特別納稅進行調整的主要內容,本文對這些內容進行逐一的分析。
一、特別納稅法中的企業所得稅
(一)簡述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主要是指我國政府針對企業征收的一種稅,主要的對象是我國的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簡而言之,企業所得稅就是政府根據企業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是指企業所獲取的經濟利潤,包括貨物銷售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租金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和租金所等等等。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之前,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稅前扣除。我國頒布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它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必須保證合理性、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很多企業都不能準確的界定,引發了一定的爭議。
(二)稅前扣除堅持的原則
針對新企業所得稅中對稅前扣除規定引發的爭議,我國在2012年的時候,頒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在新的法律、法規中,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對企業的管理進行有效的調整,保證按照法律法規實施納稅義務。例如,企業在計算所納稅額的時候,進行稅前扣除,一定要堅持稅法優先的原則。比如,企業中實施的職工福利范圍,在我國的財務部和國稅函都設置了相關的規定,而且還存在一定的差異。針對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給出了明確的回答,企業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應該按照國稅函的文件進行計算和處理;企業的會計在進行處理的過程中,應該按照我國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實施。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準進行處理。企業在進行稅前扣除的時候,一定要主要保證稅前扣除工作的備案制、合理性、時效性、可追性和一直性。例如,企業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到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這段時間內所發生的涉及到稅前扣除的調整事項,包括會計政策、差錯和匯率變更等,都要保持一致。
二、特別納稅法中的獨立交易原則
(一)獨立交易原則
在轉讓定價稅制中,獨立交易原則具有核心地位,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把企業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對獨立交易原則的履行程度作為我國稅務機關調整稅收的一項標尺,并且在新企業所得稅的實施條例中,針對獨立交易原則作出了新的解釋:“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這一解釋,對獨立交易原則作出了更加準確的表述,相對來說比較全面和簡潔。
(二)獨立交易中的調整對策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避稅的客觀驅動主要是因為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的制度存在一定的差異。因為各國對稅務計算的方法和依據都不相同,所以納稅人很有可能會按照企業所需要的利益,在缺乏充分競爭的情況下,自行制定企業產品的價格,實現對產品利潤的轉移,逃避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企業堅持獨立交易原則的原理主要是,將企業關聯交易所獲取的收入或者利潤水平,在可以進行比較的情況下,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交易所產生的收入或者利潤水平進行對比。如果對比之后,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就說明因為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致使企業不能按照正常的市場交易和營業常規獲取應得的經濟收入或者利益,導致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繳納的稅收減少。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的稅務機關才有權對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合理的調整。在稅務管理中,以獨立交易原則作為基礎,不斷的研究和發展出不同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和一些其它的、有效的反避稅措施,才能解決我國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中出現的問題,保證我國稅務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稅務管理部門在調整稅務的過程中,應該堅持一定的前提條件,包括企業的經營管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造成了一定的稅收后果。
三、轉讓定價調整的合理方法
稅務機關在確定企業的關聯方開展的關聯貿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之后,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應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及時的調整。為了保證我國稅務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我國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實施條例中,列舉出了很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并且對每一種方法的定義都作出了具體的解釋。例如,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條例中規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潤分割法、再銷售價格法和交易凈利潤法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轉讓定價調整方法進行了新的規定,規范了傳統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增加了新的利潤交易調整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最優法”的原則;針對不同的交易類型,設置了不同的定價轉讓調整方法。例如,再銷售價格法主要適用于企業的分銷商不會加工增值再銷售商品或者產品增加價值比較小的情況。
四、總結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日常生活中為了維持秩序,制定了各種不同的法制法規。在新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出臺新企業所得稅法是根據我國企業的發展實情,結合我國綜合發展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科學原則制定的,需要企業認真的理解,根據新的法規,作出相應的調整,才能適應新的稅法要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