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稅收征收方式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雙定” 即定期定額,是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程序, 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雙定”征收在我國歷史悠久,具有簡單直觀、容易掌握、便于操作等特點,它是特定的經濟格局中的一種特殊稅收管理方式。自1997年2月18日《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帳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下發以來,各級稅務機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建帳建制的辦法、制度,并多次組織大規模的檢查、考核,但稅務人員對“雙定”征收方式依然愛不釋手,導致建帳建制工作進展緩慢。客觀地講,“雙定”征收方式在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條件下,的確是一種很有效的征管手段。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成長、成熟,“雙定”征收方式已經成為現代稅收管理體系建立和發展的嚴重障礙。
1、“雙定”制約了新的征管模式運行。新的征管模式的顯著特點之一,是變納稅人由被動納稅為主動申報,還法律規定的權、責給納稅人。傳統的“雙定”征收方式,征納雙方的主置嚴重錯位,納多少稅,由稅務機關定,納稅人處于一種被動應付、依賴甚至勉強的角色,違背了推行“申報納稅”這項改革的初衷。
2、“雙定”削弱了稅收法治法制建設。由于“雙定”模糊了征納雙方的責任界線,當稅務機關檢查補稅時,納稅人便提出質疑:稅額是稅務機關定的,每月已經按定額繳足了,為什么還要補稅?在實際工作中,盡管可以擺出相當充分的法律依據、理論根據,但各執一辭,說清楚過嗎?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還出臺了“年初核定、年中不調、稽查不補”的所謂保護個體私營經濟正當權益規定。征納矛盾在這里“預熱”,稅收剛性在這里“退火”。
3、“雙定”阻礙了個體經濟健康發展。由于“雙定”先天性的缺陷,必然受到人緣、人為因素的影響。有的千方百計做“稅交易”,與稅務機關討價還價,甚至對少數稅務干部拉攏、行賄。有的房主、發包單位為了達到多收租金或承包費等目的,也出面說情。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嚴重扭曲,很大程度上誤導了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也給稅務干部為稅不廉提供了賴以滋生的土壤和機制。盡管我們在定稅過程中,試圖采取典型調查、集體評議、上報審批等程序進行監督,但面對千差萬別的個體的情況能全面地掌握清楚嗎?
4、“雙定”淡化了單項稅收征收管理。單項稅收特別是季節性行業的稅收具有不穩定性,如植物油、蠶繭、茶葉的購銷和加工,受原料影響,經營時間是跳躍式的;磚瓦窯行業的經營時間受天氣氣候影響較大。如果按月定稅,不可能按月繳納,會大大影響申報率、入庫率。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些地方季節性業戶干脆不納入固定戶管理,有的在微機中依行業合并設一個戶,達到人為提高“兩率”的目的。因而,微機監控大打折扣,導致單項稅收大量流失。
二、建帳建制順應了市場經濟要求,但形式有待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和規范。
在推行建帳建制的過程中,我們常常碰到這種現象:一提到建帳建制,無論是征稅人還是納稅人,都異口同聲地叫“難”。“建帳建制,且不說個體私營業主,稅務干部有幾個具備這樣的素質?”“個體戶建帳,鬼才相信是真帳。”“查帳征收,豈不是天方夜譚?”從不同層面上反映了問題的癥結。
其一是建帳建制的要求過高。納稅人的建帳能力跟不上,是因為我們主觀上對建帳建制的要求過高,規定過“死”。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規定:2人(含2人)以上合伙經營且注冊資金達到10萬元以上的,請幫工5人(含5人)以上的,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15000元以上的或者月銷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應建立復式帳。建立簡易帳的個體工商戶應建立經營收入帳、經營費用帳、商品(材料)購進帳、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利潤表等。筆者認為,在制定《辦法》時,忽視了我國個體私營業戶整體水平和綜合素質較差這個實際。因此,對復式帳的建帳對象界定的范圍過大,不切實際。對簡易帳的建帳形式設定太繁雜,簡易帳并不簡易。特別是在建帳初期,硬性規定哪些對象必須建復式帳,也不利于建帳建制工作的順利開展。對簡易帳的標準更應該盡量放寬,可根據行業的不同特點,從有利于單項稅收控管的角度,選擇建一本經營收入帳,或經營費用帳,或產品(商品)進銷存明細帳,而不應要求幾本賬同時建立。如果簡化簡易帳,也就相對減少了建帳工作量和難度,納稅人也不會以“沒有精力和能力”為理由拖著不建帳了。一個人的業務素質要經歷一個由初級到高級的成長過程,同樣建帳建制也必須經過由簡易記帳向復式記帳發展的過程。其二應逐步提高建帳的真實性。第一,建比不建好。不建什么也沒有,憑什么說它不真實呢?不真實的帳永遠是在想象中。第二,建帳的真實程度取決于稅務機關的勤查細管。只要不定期抽查帳簿和實物,并進行核對,加強輔導和監督,建帳的可信度會很快提高的。其三應逐步過渡到查帳征收。是否可以查帳征收,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有些行業定稅的總體稅負已經或接近法定水平,查帳征收是完全可能的。有些行業通過采取查實或查驗征收,可以最大限度地公平稅負,為查帳征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有些行業的利潤率的確低,但通過設置簡易帳可以尋求一個最佳度量衡,從而為逐步實行查帳征收創造必要的條件。因此,應把查帳征收作為建帳建制、規范個體稅收管理的根本落腳點。在征管工作中,應結合實際有選擇地推行建帳建制,實行形式靈活的征收方式。
1、具備經營規模和建帳能力的業戶,建立復式帳或收支明細帳,實行查帳征收。有些業戶達到了一定規模,具備或基本具備建帳能力,由于自身需要,應當建立復式帳,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查帳據實申報繳納稅款,還可以積極創造條件申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不能建立復式帳但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的業戶,建立產品(商品)簡易帳,實行查驗征收。如茶葉購銷門市、磚瓦廠、冷凍食品店、油坊等,可建立產品(商品)進銷存明細帳,逐日或逐筆記錄進銷存情況。稅務機關隨時隨地組織抽查,核對實物與帳面結存。凡發現未逐日或逐筆記錄,以及實物與帳面不符的,予以相應處罰。實行申報查驗征收尤其適用于季節性行業,經營旺季多申報,淡季少申報,無經營量實行零申報,解決了“雙定”微機控管不便操作的難題。
上海市房產稅征收標準
1、免征點:60平方米/人
2、稅率:房產稅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適用稅率0.6%。對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于當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
3、房產稅征收標準計算公式:上海應稅住房年應納房產稅稅額(元)=新購住房應征稅的面積(建筑面積)×新購住房單價(或核定的計稅價格)×70%×稅率。
(來源:文章屋網 )
我在澳大利亞經營理財商城時了解到,新西蘭是沒有買賣交易環節稅收的,也沒有持有環節的稅收,房屋價格多年平穩,只有一種情況可以影響房價高低,那就是租金回報比率。所有買賣房屋產生的利潤都在個人所得稅中體現。
實質上,關于房產稅開征目前市場上的主流聲音是:房產稅是降低房價的終極利器。理由有兩個:一是地方政府獲得穩定稅源,將改變完全依賴土地財政的局面,高房價之源頭被掐斷;二是增加持有成本,抑制投資需求,導致市場需求大大降低,供需關系轉變。
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房產稅的征收是增加了房屋持有人的成本,但是如果每個人都開始賣房,中國的經濟將倒退到可怕的邊緣。現在的政府是很聰明的生意人,知道他現在增加了房屋買賣交易環節的成本,房主不能輕易的買賣。只能持有。把政府近10年多印的貨幣通過房屋主持有,避免進入流通領域。政府也通過提高銀行的準備金來鎖住多余的貨幣進入流通領域,避免通脹的爆發。所以現在征收房產稅,會有大量賣房市場產生。延伸的問題不是房價的降低,而是通脹的加劇。
以國家和省關于推廣存量房評估工作部署為指導,以房地產估價技術和信息化手段為依托,通過對存量房交易申報價格進行評估,準確、合理確定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有效防范交易雙方采取簽訂“陰陽合同”等方式逃避納稅義務,堵塞稅收流失漏洞,增加稅收收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自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對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交易價格進行全面評估。在初期階段,暫以納稅人交易的存量住房為評估對象,待取得經驗后,逐步將評估范圍擴大到工業、商業房地產。
三、工作原則
(一)合法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開展存量房評估工作,數據、資料必須合法有效,方法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二)公平原則。評估技術標準統一,評估時點一致,評估結果客觀公正。
(三)效率原則。將存量房評估方法與現代化技術手段相結合,使存量房評估工作按照標準化、批量化、科學化要求,簡便、快捷地進行。
(四)適用原則。結合我市房地產業現狀和特點,確保在評估軟件功能設置和相關指標、參數制定等方面切合實際,適用、管用。
四、組織領導和工作分工
(一)組織領導
1.成立市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推進全市存量房評估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地稅局,主任由兼任,成員由各相關部門職能處室負責人擔任,負責組織實施、推進落實等具體工作。
2.各區、縣(市)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存量房評估工作。
(二)工作分工
1.市財政局負責協調各級財政部門對開展存量房評估工作所需經費予以支持。
2.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提供小區的基準地價、土地測繪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
3.市城鄉規劃局負責提供地理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
4.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提供房屋權屬登記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
5.市物價監管局負責安排人員配合專家團隊對基準價格進行審核指導,提出修正意見等工作。
6.市地稅局負責制定、實施存量房評估工作方案,并對存量房評估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五、工作步驟
(一)前期準備階段(已完成)
1.確定評估機構。市地稅部門應將相關技術工作委托專業評估機構承擔。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程序選擇具備較高資質的評估機構,與中標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書,明確工作目的、范圍、內容、時間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有關事項,確保按時完成相關工作。
2.開展學習培訓。市地稅部門要認真組織做好全市地稅系統存量房評估工作培訓,推動工作順利開展。
(二)工作實施階段(6月30日前完成)
1.房地產數據調查。(由市地稅局負責)
(1)會同專業評估機構,調查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樓盤資料,了解具體情況,掌握規律特點。通過評估專家分析影響因素,確定信息采集指標項目。
(2)會同專業評估機構,根據本地區房地產市場特點,按照“區域連片、地段相連、用途相同、價值相近”的原則劃定評估分區,按“小區”或“樓幢”設定標準房。
2.采集房地產數據信息。(由市地稅局負責)
(1)會同專業評估機構,按照統一的數據采集標準,采集全市所有存量房基礎數據信息,并對相關數據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和篩選,錄入數據采集表,建立存量房數據信息庫。為確保采集信息完整、準確,符合工作需要,專業評估機構要將存量房交易頻繁、交易量較大的小區列入優先采集名單,原則上采集到“樓幢”。對信息不全或采集確有困難的,可采集到“小區”。
(2)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要按照數據采集范圍、內容和數據格式等要求,及時提供評估需要的各種數據信息。相關數據信息以年12月31日為時點。
3.制定標準房基準價格。(由市地稅局負責)
(1)認真分析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和房屋價格影響因素,按照科學的方法制定標準房基準價格,在各級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物價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本地區標準房價格體系。
(2)對評估機構制定的標準房基準價格進行嚴格審定,確保基準價格符合市場實際。對基準價格與市場價格存在較大差異的,應在認真調查后予以調整。
4.軟件測試及評估結果檢驗。(由市地稅局負責)
(1)將采集的存量房基礎數據信息和標準房基準價格等有關數據導入存量房交易申報價格評估比對系統,并根據本地區房地產市場特點、價格影響因素及房地產稅收征管情況,調整設定軟件功能設置及相關指標、參數。應用軟件對存量房進行模擬評估,以檢驗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軟件的適用性。
(2)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地稅、物價監管等部門會同有關專家、估價機構和房屋中介機構,通過多種方式,將軟件評估的價格與一定時間內的實際交易價格、中介機構掛牌價格以及鄰近小區的評估價格進行比對,對評估結果進行檢驗,確保評估價格公平、準確。
(3)對存量房交易申報價格評估比對系統進行試運行,檢驗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對評估結果與實際交易價格差異達到規定范圍且軟件運行穩定的地區,由市領導小組組織評定驗收,做好全面應用的準備。
5.建立爭議處理機制。(由市地稅局負責)
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各級地稅、物價監管等部門要按照公平、簡便、有效化解征納矛盾的原則,制定符合實際的爭議處理辦法,明確工作流程,并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建立爭議處理機制。對納稅人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或申訴,地稅部門要認真受理,耐心解答,高效、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
(三)推廣應用階段(年7月1日起)
1.全面實施評估。自年7月1日起,各級地稅部門要對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交易價格進行全面評估,嚴格禁止不經評估即直接按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征稅或公布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值,以免客觀上引導納稅人按公布的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值進行納稅申報。將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值下浮一定比例作為計稅參考值,以此評估申報價格是否偏低。
2.動態調整參數和日常維護(長期)。各級地稅部門要根據城市發展和國家宏觀政策變化,對房地產基準價格進行整體調整、區域調整和個案調整。定期與有關信息技術管理部門溝通,及時反映和解決軟件運行中的技術問題,做好評估軟件和房地產數據庫的日常維護。
(四)總結提高階段(年8月1日起)
1.總結工作經驗。市地稅局要根據稅收征管人員的反饋意見、納稅人對評估結果的投訴量以及個案調整數量,確定評估軟件的適用性,并提出工作意見,做好總結分析。
2.積極研究探索。市地稅局要結合我市實際,逐步探索將工業、商業房地產納入評估范圍,并以開展存量房評估工作為契機,進一步推進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存量房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加強領導,形成工作合力。
要分析房產稅的影響首先必須了解什么是房產稅,為什么要開征房產稅,以及房產稅如何征收。
一、房產稅的基本概念及其目的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從性質上看,房產稅屬于保有稅,即針對不動產保有行為的一種征納。
從房產稅所具有的特性來看,房產稅具有兩個目的:一、有利于籌集地方財政收入。房產稅屬于地方稅,征集房產稅可以為地方政府籌集市政建設資金。二、有利于加強房產管理。房產稅是調節房地產市場的工具之一,可以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二、房產稅的計稅方法
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稅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兩種:
第一、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房產賬面原值×(1-30%)×1.2%
第二、按租金收入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稅率(l2%)
1、房產的計稅余值
按稅法規定,對于企業自用房產,應以房產的計稅余值為計稅依據。
所謂房產的計稅余值,是指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自然損耗等因素后的余額。
這里所說的房產原值,是指企業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固定資產”賬簿中記載的房屋的原價。,凡是在企業“固定資產”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均以房屋原價扣除一定比例后作為房產的計稅余值。按照規定,企業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產的原值。
2、租金收入
按照規定,對于企業出租的房產,應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據。房產租金收入是指企業出租房產所得到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于以勞務或其它形式作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當根據當地同類房產的租金水平,確定一個標準租金,按規定計征房產稅
房產稅是一個社會性的問題,它的實施關系著整個社會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同時,房產稅的開征也有力地影響著社會公平。
三、征收房產稅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1、在短期內,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必將抑制商品房的投資和投機需求
政府有關負責人表示,試點征房產稅開始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總結試點經驗,適時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國推開的改革方案。條件成熟時,在全國范圍內征收、這必將影響部分購房者投資房產的意愿,甚至開始拋出投資投機性住房。
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增加了住房持有成本,無論是自住房購買者還是投資者都會更加謹慎。未征收房產稅前,住房持有成本低,很多買得起房的人都會多買房子囤起來,等房價高的時候再賣出去。征收房產稅后,住房持有成本增加,購房者就會考慮到可能承擔的風險,很多人在買房時就會量力而行,在房產投資上也更加謹慎。
2、 征收房地產稅不會影響房地產業的發展
雖然國家為了房地產的健康發展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一定程度上可能會抑制商品房的投資,但是,與此同時,由于國家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步伐,所以,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措施并不會影響房地產業的發展,恰恰相反,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措施不僅會加快穩妥的解決居民的住房問題,而且會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的發展。
3、 對個人住房征收房地產稅將加大我國地區間稅收分配差距,從而影響到地區間經濟協調發展
我國由于地區間的經濟發展存在差距,各地區房地產銷售價格有顯著差異,基本趨勢是越發達地區房價越高,地方政府征收的房地產稅就越多,課稅GDP增加更加明顯,這將加大地區間稅收分配差距,影響地區間經濟協調發展。
因此,我認為房產稅應該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按不同的稅率征收。
四、征收房產稅對社會公平的影響
從房產稅征收的對象來說,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一是有利于合理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斷拉大。這種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體現。房產稅是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房產稅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二是有利于引導居民合理住房消費,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我國人多地少,需要對居民住房消費進行正確引導。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通過增加住房持有成本,可以引導購房者理性地選擇居住面積適當的住房,從而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住房是居民財產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居民的財富可以分為三個部分:當期收入、動產和不動產。房地產差不多占了資產總額的一半。眾所周知,有錢的人住的房子大,理應多交稅,窮人住的房子小,甚至沒有房子,他們理應少交稅或者不交稅。
近年來房價暴漲,住宅的價值也隨之攀高,戶型越大漲得越快。如果沒有相應的稅種,貧富差距可能會越來越大。向房地產衍生的資產性收入征稅是完全合理的。
當前,中國的貧富差距居高不下。根據世界銀行《世界發展報告2006》提供的近年來收入分配不平等狀況的測量指標,在127個國家里,中國與幾個拉美和非洲國家并列于第95位。收入不平等程度高于中國的只有29個,其中27個是拉丁美洲和非洲國家。亞洲只有馬來西亞和菲律賓兩個國家的不平等程度高于中國。非常遺憾,中國被列入少數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很高的國家。
一、引言
個人居住用二手房交易涉及的稅種有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契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因土地增值稅只對出售或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征稅,對繼承及受贈等無償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征稅,所以,二手居住用房交易不涉及土地增值稅。根據上述文件,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亦暫免征收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由此,增值稅、契稅、個人所得稅成為個人居住用二手房交易中的主體稅種。
二、個人居住用二手房交易的稅收政策分析
個人二手住房有兩種來源,一是通過購買方式取得,二是非購買方式取得。兩種來源的住房再轉讓,其適用的稅收政策有所不同。
(一)購買方式取得住房購買方式
取得住房,購買方繳納契稅,出售方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購買方的再銷售環節即交易對方的購買環節,其適用的稅收政策是相同的。
1.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將營業稅免征期從5年恢復至2年。“營改增”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細化了個人住房轉讓中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居住用房對外銷售的,須按5%的征收率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但個人將購買2年及以上的居住用房銷售,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市及四市以外的地區則實施不同的增值稅政策。北上廣深四市,個人將購買2年及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為計稅依據,依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北上廣深四市以外的地區,個人將購買2年及以上的住房對外銷售的,不區分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均免征增值稅。其中的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的標準,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2005]26號)規定的原則判定。從目前情況看,各地規定的普通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標準一般向上浮動,但不超過144平方米。
2.契稅。《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了最新的契稅政策。對于個人購買的家庭唯一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于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的政策與其他地區有所區別。其他地區個人購買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北上廣深四市,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暫不享受契稅優惠,無論面積大小,統一按3%的稅率征收契稅。其中,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3.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涉及三個文件,即《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根據上述文件,可將個人出售自有居住用房的所得稅稅收政策歸納為四個層次:一是住房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二是應稅所得是房產轉讓收入減除房產原值、交易稅金及合理費用后的余額;三是納稅人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的,省級地方稅務局可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核定征稅比例。目前,各地核定征稅的比例大多為住房轉讓總價款的1%;四是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的唯一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從2010年10月1日起,對出售自有居住用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4.稅收籌劃空間。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其再銷售過程中享有稅收優惠的主要條件與產權人、不動產所在地、房屋自購買至再銷售的時間間隔、房屋的建筑面積有關。而前述條件都屬于客觀存在的事實,難以變更。購買方式取得房屋,基本不存在稅收籌劃空間。
(二)非購買方式取得住房
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主要包括受贈取得、繼承取得和離婚析產取得三種方式。上述方式取得的房產,涉稅環節有兩個,即取得環節和再轉讓環節。受贈包括受遺贈、源于近親屬關系的受贈和承擔撫養贍養義務型受贈。上述受贈類型的取得,連同繼承取得和離婚析產取得住房,在受贈環節、繼承取得環節、離婚析產取得環節無須繳納增值稅及個人所得稅;另外一種類型的受贈,是受贈人不承擔對贈送人的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受贈,本文稱之為其他無償受贈。其他無償受贈,在受贈環節,贈與人無須繳納“財產轉讓”項目個人所得稅,但受贈人須繳納增值稅及“其他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再轉讓環節,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皆須按相應規定納稅。
1.增值稅。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在取得環節,其增值稅稅收政策源于兩個文件。一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該規定明確,離婚財產分割,將自有居住用房無償贈送給近親屬或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人,或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情形。二是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情形,即本文所稱的其他無償受贈,屬于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應該繳納營業稅。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亦未規定其他無償受贈行為免交增值稅。因此,該種受贈屬于應稅受贈。再轉讓環節,非購買形式取得居住用房的房產所有人,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主要依據三個稅收政策文件:一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二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三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根據上述三個文件,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住房,其對外銷售時,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確定。通過其他無償受贈以外方式的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其對外銷售時,購房時間按發生上述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
2.契稅。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免稅情形有兩種,一是法定繼承取得,二是離婚析產取得。依據的文件是《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及《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
3.個人所得稅。相關稅收政策文件有三個,分別是《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及《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非購買形式住房的取得環節,被繼承人死亡且無所得,贈與人因無償贈與而無所得,這兩個主體皆無須納稅。根據上述三個文件,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住房的受贈人,應依據“其他所得”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贈與合同的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通過其他無償受贈以外方式的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取得人在取得環節皆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再轉讓環節,在應稅所得的計算上涉及兩個要素,一是上一次購房時點,二是本次計稅原值。前者關系到是否達到稅收優惠年限,后者關系到具體納稅額度。根據財稅[2009]78號文件,無論個人通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以外的受贈、繼承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還是通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住房,其對外銷售計算個人所得稅時,購房時間均按發生上述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為轉讓收入減除被繼承人或原贈與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及繼承、贈與及轉讓過程中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根據國稅發[2009]121號文件,個人離婚析產取得的房屋再轉讓,應稅所得為轉讓收入扣除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其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與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比例的乘積。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國稅[2006]144號文件,受贈方式及繼承方式取得的房產再轉讓,其個人所得稅,不得核定征收,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
4.印花稅。財稅[2008]137號文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但其并未規定,因購買以外的方式所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所以,非購買方式取得的住房,需按0.5‰雙邊計征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對于繼承或遺贈,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單邊繳納。5.稅收籌劃空間。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存在一定的稅收籌劃空間,操作的關鍵是改變非購買住房的取得類型。一是將源于近親屬關系的受贈取得,或受贈人對贈送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受贈取得,轉變為繼承取得,取得人可規避契稅。但該種方法的適用前提是近親屬須具備繼承條件。二是將其他無償受贈取得轉變為受遺贈取得,受贈環節,贈送人可規避增值稅及“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受贈人可規避“其他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三是將其他無償受贈取得轉變為買受取得,可規避受贈環節受贈人的“其他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
三、具體適用
分析案例:王某與趙某不存在近親屬關系,王某也不承擔對趙某的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2014年8月10日,趙某將其購置的一套地處廣州市區的非普通居住用商品房贈予王某。該房屋為趙某在2013年6月購置,購置原價為60萬元,該房產的市場價值為100萬元,贈與合同上標明的價值也是100萬元。2016年9月,王某以110萬元價格出售上述受贈房產。假設該受贈房產屬于王某的唯一自有住房,當地契稅稅率為3%,不考慮印花稅及其他費用,則受贈與轉讓環節的稅種及稅負見表1。
(一)增值稅受贈環節,因王某不是趙某的近親屬,亦不對趙某承擔直接的撫養與贍養義務。該種受贈屬于其他無償受贈;另一方面,趙某2014年對外贈送房產,發生在“營改增”之前,且自購買房產至將其對外贈送時間未滿5年,應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法定納稅人為贈與人趙某,而非受贈方王某。營業稅額為:100×5%=5(萬元)。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受贈環節,趙某須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5×10%=0.5(萬元);再轉讓環節,王某須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0.24×10%=0.02(萬元)。
(三)契稅根據國稅函[2004]1036號,只有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屋產權不征收契稅,遺贈及普通贈送皆不免稅。因受贈之時是2014年,且受贈房產屬于非普通住房,根據財稅[2010]94號文件,王某應按3%的稅率繳納契稅。金額為:100×3%=3(萬元)。再轉讓環節,由王某房產的買受人根據具體情況計算繳納契稅。
(四)個人所得稅受贈環節,趙某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王某按“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00-3)×20%=19.4(萬元)。再轉讓環節,王某須就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扣除趙某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及受贈與轉讓環節承擔的交易稅費后,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110÷1.05-60-3-5-0.5-0.02)×20%=7.25(萬元)。
(五)受遺贈及購買取得情形1.受遺贈取得。假設上述房產是王某受趙某的遺贈所得財產,其他條件不變。受遺贈環節,趙某無須繳納營業稅,亦無須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王某無須繳納“其他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但仍須繳納契稅3萬元。再轉讓環節,受遺贈及其他無償受贈兩種情形下增值稅的計算規則不同。在計算增值稅的增值額時,遺贈的取得原價對應的時間是趙某買受房屋之時,其他無償受贈的取得原價對應時間是發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
因此,遺贈所得房產的再轉讓環節,王某須繳納增值稅:[110÷(1+5%)-60]×5%=2.24(萬元),相應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為0.22萬元。該環節,受遺贈及其他無償受贈兩種情形下“財產轉讓”項目個人所得稅計算規則相同,王某須繳納個人所得稅:(110÷1.05-60-3-0.22)×20%=8.31(萬元)。2.購買取得。假設上述房產由王某自趙某處以100萬元的價格購置,其他條件不變。購買環節,趙某須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5萬元及0.5萬元;須繳納個人所得稅:(100-60-5-0.5-60×3%)×20%=6.54(萬元),核定征收為:100×1%=1(萬元)。王某須納契稅3萬元。再轉讓環節,王某將位于廣州的購買已滿兩年的非普通住房出售,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增值稅:(110÷1.05-100)×5%=0.24(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為0.02萬元。但個人所得稅應為:(110÷1.05-100-3-0.02)×20%=0.35(萬元),核定征收方式為:(110/1.05×1%)=1.05(萬元)。
四、結語
從上述案例來看,盡管交易主體也享受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個人所得稅非核定征收方式下,二手居住用房交易總體稅負較重。不考慮印花稅及再轉讓環節契稅的情況下,其他無償受贈、受遺贈、購買三種取得方式的房產,取得和再轉讓兩個環節,兩個納稅主體承擔的總稅額分別為35.41萬元、13.77萬元和15.65萬元,二手住房兩次流轉的交易總額為:(100+110÷1.05)=205(萬元),其總稅負分別為17.27%、6.72%和7.63%。除此以外,個人居住用二手房交易的相關稅政還存在以下兩個主要問題:一是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存在缺陷。個人所得稅的設計,未考慮通貨膨脹因素,若按實際所得額征收所得稅,對納稅人顯失公平;同時,核定征收方式避免了核查房產取得成本的繁瑣,保障了國家的綜合稅負平衡。但該種方式卻導致了納稅個體間稅負的不公平。對于同一納稅人,按實際應稅所得征稅及按核定方式征稅,稅負存在很大差異。上例中,趙某將購置原價60萬元的房產出售給王某,趙某按實際所得須納稅6.54萬元,核定征收僅須1萬元;王某再銷售環節,由于轉讓所得較少,實際計算的個人所得稅遠低于核定征收的金額。因此,對于不同納稅人,由于將轉讓總價款,而不是將轉讓所得作為計稅依據,會發生無所得的轉讓方也須承擔稅負的情形。二是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房產,存在個人所得稅的重復征稅問題。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房產,盡管受贈人在受贈之時已按“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了個人所得稅,但其再轉讓環節,仍須就“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稅[2009]78號文件,據以計算所得額的房產原價是贈與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支付的相關稅費,而不是贈與合同的價格及贈與稅費。這就導致對贈與合同價值與原贈與人購置成本價值的差額部分,作為同一稅源被同時征收了兩個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S].財稅[2016]3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S].財稅[2010]94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S].財稅[2009]78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納稅人,是指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收購活動,依限本辦法應當繳納農業特產稅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代扣代繳農業特產稅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農業特產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由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生產下列農業特產品的收入,應當繳納農業特產稅:
(一)園藝收入,包括蘋果、梨、桃、葡萄、杏、柿子、紅果、草莓、李子、櫻桃,棗、板栗、核桃、杏仁,以及藥材、花卉、經濟林苗木、蘆筍、果用瓜和蠶繭等園藝收入。
(二)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灘涂養殖、海淡水養殖和捕撈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和荊條等林木收入。
(四)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銀耳、香菇和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五)貴重食品收入,包括海參、燕窩、鮑魚、魚翅、魚唇和干貝收入。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農業特產品的收入,需要征收農業特產稅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收購下列農業特產品,應當繳納農業特產稅:
(一)水產品,包括水生植物以及灘涂養殖、海淡水養殖和捕撈的水產品。
(二)林木產品,包括原木和其他林產品。
(三)食用菌,包括黑木耳和銀耳。
(四)貴重食品,包括海參、燕窩、鮑魚、魚翅、魚唇和干貝。
(五)煙葉產品,包括晾曬煙葉和烤煙葉。
(六)牲畜產品,包括牛皮、豬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絨和駝絨等。
第七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生產收入應當繳納的農業特產稅,可以由農業特產品的生產單位或者個人繳納;也可以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
第八條農業特產稅的稅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九條農業特產稅的稅額,根據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或者收購金額以及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
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根據農業特產品的實際產量計算,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核定。農業特產品的竹稅價格,根據本地當年的收購價格或者市場中等價格計算確定。煙葉的收購金額,應當包括價外收入和補貼性收入。
農業特產稅以貨幣形式繳納。
第十條農業特產稅附加按應當繳納稅額的百分之十。
隨同農業特產稅一并征收,并由縣(市、區)以上財政部門列入農業特產發展基金,重點用于扶持名產、特產、優質、稀有農業特產品和出口創匯農業特產品的開發生產。
第十一條農業特產稅在農業特產品的收獲、出售或者收購后征收。農業特產品的收獲、出售或者收購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的起始日期。
第十二條農業特產稅的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三條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納稅登記,據實申報納稅。
(二)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并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帳核算。
(三)實行查定征收的,納稅人必須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稅額及時足額繳納稅款。
(四)扣繳義務人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按規定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農業特產稅的征收,可以采取查帳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
為方便群眾納稅,財政部門可以在征收旺季向農業特產品的集中產區和產品集散地派出入員,進行納稅申報的咨詢、稽查征收以及相關的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對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和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一至三年內準予免稅。
對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和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準予免稅。
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準予減稅、免稅。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鄉(鎮)財政部門審核,縣(市、區)財政部門批準,報市(地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征收農業特產稅,必須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稅票。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有權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在農業特產稅的征收工作中,必須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平均攤派稅款,不得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征其他費用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征收范圍,不得越權減免稅。
第十九條在農業特產稅征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的,由財政部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自一九九四年納稅年度起,農業特產稅照本辦法計算征收。
關鍵詞:上海市地方稅收 實證分析 普通最小二乘法
一、相關理論與文獻綜述
稅收是各個地區財政收入的基本因素, 影響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因此, 我們需要對影響稅收的各個因素加以分析, 從結構上對稅收收入的影響做出一個很好的了解,有助于我們運用政策工具對稅收結構進行優化。國內很多學者對這個主題進行過很好的研究。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的研究結論為:影響我國稅收收入的有兩個最重要的因素,即經濟增長和物價水平,它們對稅收收入影響最大;常治華的《上海市稅收收入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一文通過建立動態回歸模型得出:前一期稅收收入對本期稅收收入的影響要大于本期GDP對本期稅收收入的影響;在方法層面上,研究普遍采用逐步回歸法消除各自變量之間的多重共線性,是很好的研究思路。
二、數據來源與變量的選擇
本文研究所用的的數據來源于2011年版的《上海統計年鑒》(詳細的數據見附表1)。其中:用TAX表示上海市的地方稅收,用GDP表示上海市的生產總值,用ST表示上海市的職工工資總額,用RT表示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用CT表示進出口總額。為減小時間序列中可能存在的異方差、自相關對結果的影響并使數據分布更加趨于正態性,分別對每一個變量進行對數變換,分別用LTAX,LGDP,LST,LRT,LCT表示。
三、經典線性假設模型
初始假設為:
TAX=β0+β1*GDP+β2*ST+β3*RT+β4*CT+u
各變量取對數后,模型修正如下:
LTAX=β0 +β1*LGDP +β2*LST+β3*LRT+β4*LCT+u
四、檢驗模型
4.1 單位根檢驗
在實際經濟的運行中,經濟變量很少是平穩的,如果在回歸分析中直接使用非平穩變量,容易導致偽回歸現象。由于本文采用時間序列可能存在非平穩性,因此在進行協整分析之前,必須對各變量先進行單位根檢驗。單位根檢驗的目的在于確定一個數據序列是否是平穩的。只有變量在平穩的條件下,才能進行協整分析。這里使用ADF檢驗法對各變量分別進行單位根檢驗。對LTAX、LGDP、LRT、LCT、LST進行單位根檢驗,結果如下表:
由此可見,變量LGDP、LTAX的一階差分序列在5%的顯著水平上是平穩的;LST、LCT、LCT的二階差分序列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是平穩的.為了保證滿足大于兩個變量情況下協整檢驗的條件:被解釋變量的單整階數要小于或等于解釋變量的單整階數并且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解釋變量的時候,解釋變量的單整階數要相同。我們剔除掉LGDP這個變量,選擇LTAX、LST、LCT、LRT進行協整檢驗,避免出現偽回歸。
4.2 協整檢驗
協整理論是近年來用于分析非平穩經濟時間序列之間關系的有力工具,其基本思想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時間序列變量是非平穩的,但它們的某個線性組合卻是平穩的,則這些變量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即協整關系。這個線性組合就是一個協整方程,表示一種長期均衡的關系。沒有協整關系變量的回歸極其容易導致偽回歸。(協整檢驗的結果見附圖1)觀察可知,第一行的Prob. 后的值小于0.05,所以LTAX、LST、LCT、LRT四個變量間存在協整關系,可以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進行線性回歸。
4.3回歸方程
采用eviews6.0軟件估計的回歸方程如下(詳細結果見附圖2):
LTAX=-1.5341+0.2845LST+0.3313LCT+0.5168LRT
(-2.0057)(2.2150) (4.9717) (2.2483)
R2= 0.9952 DW= 1.8005 F= 824.4438
4.4 模型的修正和檢驗
4.4.1 擬合優度檢驗
觀察知道R2= 0.9952,表明樣本回歸方程很好的擬合了樣本觀測值
4.4.2 t檢驗
設檢驗的原假設為:H0:LST前系數為0;LCT前系數為0;LRT前系數為0.觀測值相應t值分別為2.2150,4.9717,2.2483 。自由度為12(k=3,n=16)的情況下,t分布在5%水平上拒絕原假設的臨界值為2.179,因此各回歸系數均顯著不為0。
4.4.3 多重共線性檢驗(見附圖3)。
雖然LST、LRT、LCT的兩兩相關系數均超過了0.9,可能存在多重共線性。但是回歸方程的擬合優度R2>0.99,修正樣本可決系數也大于0.99;并且所有的自變量均通過t檢驗,故可不對多重共線性進行處理。
4.4.4 殘差的正態性檢驗(見附圖4)。
將Jarque-Bera的伴隨概率與5%的顯著水平比較,如果大于0.05,表明正態性的假設成立,否則不成立。現在的伴隨概率0.699499>0.05,即殘差的正態性假設成立。
4.4.5 殘差的異方差檢驗(見附圖5)
利用eviews6.0中的含交互項的white檢驗可得Obs·R-squared項后的伴隨概率為0.5762,大于0.05,不含交互項的white檢驗可得Obs·R-squared項后的伴隨概率為0.9961,大于0.05,故在5%的置信水平下不拒絕同方差的假設。
4.4.6 殘差的自相關檢驗(見附圖6和7)
利用eviews6.0進行序列自相關的LM檢驗,觀察可知,一階自相關Obs·R-squared項后的伴隨概率為0.9128,二階自相關Obs·R-squared項后的伴隨概率為0.3767,均大于0.05,即序列不存在一階與二階自相關。
綜上所述,此回歸是能夠通過數次檢驗模型的,即此普通最小二乘法的檢驗結果是最優的,是不需要修正的。
五、模型的經濟學意義
模型表明:上海市的職工工資總額,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進出口總額這三個解釋變量均與稅收收入顯著正相關。上海市的職工工資總額的系數為0.2845,即表明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上海市職工工資總額每增加1%,上海市地方稅收收入增加0.2845%;同理,在其他變量保持不變的前提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每增加1%,上海市地方稅收收入增加0.5168%,進出口總額每增加1%,上海市地方稅收收入增加0.3313% 。因此,可以觀察得出,這三個變量影響程度順序依次為上海市的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進出口總額和職工工資總額。
六、結論和政策建議
影響上海市地方稅收收入比例最大的是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因此,刺激消費對增加上海地方稅收的影響極為顯著,因此,政府在刺激消費方面,應該調整消費稅、營業稅,增加居民消費能力;進出口總額對稅收收入影響也很大,上海是一個對外貿易極為發達的城市,稅收的增加與進出口額密切相關,因此,從增加政府收入的角度來說,政府應采取積極措施,如靈活的關稅制度,配合對外貿易的發展;工資水平的提高與地方稅收之間呈現正相關,但對稅收收入的影響比例較小。因此最近中國實行新的個稅政策,提高個稅起征點,調節貧富收入差距,并不會對上海市政府稅收收入帶來太大影響。
參考文獻:
[1]董承章. 稅收影響因素分析模型與預測模型 [J] 中央財經大學學報, 1998(11)
[2]胡才君.我國稅收收入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J]. 華商, 2008, (14) .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一、目前我國房產稅征收的現狀
日前我國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房地產調控未來的大方向將是以房產稅等經濟手段逐步替代“限購令”這樣的行政手段,今年年底將會對上海、重慶兩地的房產稅試點情況做總結,今后可能會出臺擴大試點的方案,但擴大試點城市名單尚未確定。
從上述采訪中可以看出國家積極改革房產稅的決心,進一步推動房產稅改革試點的范圍及程度,同時對如何在中國進一步改革財產稅進行了思考,如何使房地產調控在制度建設方面得到更多實質性推進及如何改革完善地方稅務體系。如何推進財富分配機制及如何抑制房地產泡沫等。
正因為當前我國房價虛高,有關專家提出要多占有多套房產的人征收房產稅,希望通過征收房產稅來遏制炒房,投機性購房現象。這是在物業稅面臨法律和技術障礙的情況下,房產稅被賦予的厚望。
二、征收房產稅的目的
財政部2010年9月曾就為什么要進行房產稅改革做出公開回答,提出是對個人所有的住房恢復征收房產稅是必要的,主要目的有四點:一是有利于調節居民收入和財富分配;二是有利于健全地方稅體系;三是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及土地集約利用;四是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
(一)利于調節居民收入和財富分配
房產稅的征收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公平、公正分配。眾所周知,地球的資源是有限的,土地資源尤為有限。隨著人口大爆炸時代的到來,人類賴以生存的土地越來越少。人人有所居是人類生存的合理需求,如果讓少數人一人占有多套住房,導致閑置空房,則是對資源的濫用。因此,對自住房以外的房產征收房產稅,以減少少數人對自主需求以外的房產的占有,是有利于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的。而且近幾年房產投資或投機成為一部分人積累財富的重要方式,對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產生了越來越大的影響。通過對面積大、價值高、套數多的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進行適當調節,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財產的合理分配,縮小貧富差距[2]。社會不穩定的根源在于社會財富分配不合理所導致的。征收自住以外房產的房產稅,有利于少數人占有財富的表現形式,從而增加其他社會成員的財富占有顯示,這將有利于調節居民收入和財富分配,促進社會穩定。
(二)有利于健全地方稅體系
多數發達國家的房產稅的征收是為了改善地方稅收結構及居住環境、緩解貧富兩級分化、增加人民福利、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以美國為例,其房產稅征收不僅評估系統健全、征收過程公平公正,稅收的使用途徑也完全透明,所以,美國人愿意繳納這樣一個服務性質的稅種,專款專用的房產稅被用來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以改善人民的教學、治安、居住環境等等,而其住房本身也會隨著諸種環境的改善而升值。根據美國國家統計局數據,從2000—2007年,美國的個人收入增長了28%,中等價位房的房價增長了48%,而美國房產稅的同期增幅是62%。因此,美國征收房產稅不是為了打壓房價,而是給人民增加福利及讓物業升值[3]。我國房產稅的征收的一個目的即是健全地方稅體系,改善地方稅收結構。
(三)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及土地集約利用
征收房產稅能夠適當的調整經濟結構,對房產市場過熱有一定的抑制作用。過多流向房地產的資金再次轉向別的產業,對整個資本市場的經濟結構產生了一些調控的作用。隨著房產稅的征收,購置房產的成本增高,促使投資者對土地的理由更加謹慎,利于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
(四)對房價的控制有一定的作用,引導居民合理住房消費
從房地產市場的現狀來看,剛性需求是客觀存在的,但不可否認大量有機需求的存在。許多樓盤的空置率十分高,說明擁有多套房的家庭,將房產作為投機投資,在房價上漲的預期下,更多的是講房產待價而沽。而造成這一現象的的一大重要原因是房產持有成本過低。同時也說明了房價有人為操作存在得。為了減少人為操作房價的情況,讓市場反映真實的供求需要且讓房價趨于合理,進而引導居民合理住房消費,征收自住房以外房產的房產稅是必須的。
三、目前我國房產稅征收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關于房產稅的征收辦法并不健全,其采用的是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而這是根據上世紀80年代中期的經濟體制、社會條件及征管能力設計的。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及現行住房及土地問題的不斷改變,其稅制出現了一些急需解決的難題。房產稅的征收面臨四大難題:
(一)計稅依據不合理
按原值征稅只能體現購買、建造房產的歷史成本,而不能良好的反應對市場供求變化、基礎設施改善、土地稀缺等因素引起的地價變動;征納雙方對購買性房產、購置土地自建房產原值是否包含地價存在爭議,使征管矛盾顯著;出租房產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但是征稅依據不明確,造成自用、出租房產形成較大的稅賦差異。且我國的房產稅現在采取的是單一固定的比例稅率,對于自用房產(不考慮所處區域、地理位置、服務價值、用途等)稅率均為1.2%。因此稅率缺乏彈性,導致了房產稅對居民收入的調節作用不是十分明顯,對財富的再分配效果不明顯。
(二)稅率制度不合理
目前對從價、從租房產分別采用1.2%、12%的統一稅率,其中對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缺乏依據性。通過不同的計稅依據計算出得應納稅額不同,這便造成稅賦不公平,為人為的偷稅漏稅提供溫床。因此雖然采取統一稅率簡化了稅制,使征管方便,但不利于反映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確定稅率水平且體現不了房產稅的地方稅特點。
(三)稅基狹窄問題
根據《暫行條例》的規定,房產稅的征收范圍限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但是現在我國農村經濟不斷發展,許多農村與城鎮房產相差不大,卻不屬于房產稅征稅范圍。現行房產稅對位于農村的房產、城鎮個人住房、財政撥付事業經費單位房產均不征收,既減少了地方收入,也不利于有效發揮稅收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功能[4]。
(四)減免稅范圍不合理
根據《暫行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業務范圍內自用的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用房等被列為免稅對象。但目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的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因此房產減免稅范圍顯得不是十分合理。主要體現在:一是事業單位的改制導致了許多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逐步企業化,需要列入征稅范圍;二是個人購房比重急劇上升,房屋的私有產權逐步得到確立,房產成為我國居民家庭的重要財產之一。但是現在居民自住房免征收稅費,導致了一系列的問題,如房屋緊缺、房價高漲、大量空房閑置。因此依照目前的情況,我國現行的減免稅范圍使我國稅收的調控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發揮,同時也影響了財政收入。
四、如何有效促進房產稅的征收
(一)逐步擴大稅基,征稅以城市為主
由于各地房地產市場發展情況不同,各地房價和居民收入水平不等,各地政府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征收房產稅為滿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且絕大多數發達國家的房地產稅實行按評估值征稅,運用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對房地產實行計算機批量評估,使經濟發展、公共投入、區域優勢等帶來的土地升值通過稅收進行有效調節。我國應借鑒別國政策,對不同的地區采取不同的稅基,對不同城市的房地產進行評估,如人口較多且土地稀缺,供需矛盾比較大的一線城市,超過一定面積或多套房持有者將要繳納稅收。相對的供需矛盾相對略弱的二、三線城市,應當以更好的調節收入分配,抑制投機需求為主,對于一些高檔住宅和高檔別墅以及多套住房持有者,應當給予較高的稅率,以達到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
(二) 完善各地監督機制,房產稅收支透明
稅收是我國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財政政策,而稅收的本質是應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對于稅收的征收及使用均受到廣大人民的監督,并建立了公共財政。在我國,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中有多少是來自稅收,目前我國財政及稅收情況處于不透明的狀態下,對征收的房產稅的使用狀況不了解,不能肯定稅收的良性循環使用過程。由“國八條”的要求可以看到,我國房產稅的征收應大部分用于建設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由此,對于如何更好的使用這部分稅收,需要一個合理有效的監督機構,來監督這部分收入的具體使用過程,以促進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設[5]。
2011 年2 月,備受爭議的房產稅在重慶、上海開始征收。至此,關于房產稅的種種猜測畫上了句號。然而關于房產稅的影響從始至終就沒有停息過,對其功過利弊,見仁見智。支持者認為,實施房產稅可以有效的抑制房價的過快上漲、擠壓房地產泡沫、實現房地產資源的合理配置,同時也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這也是國家推出房產稅的初衷,有的人甚至把他作為國家調控房市繼加息、限購之后的“最后一招”,是解決與規范房地產健康發展、維護民生的“治本之策”。
那么,房產稅真果真是如有些人所說的那樣的“靈丹妙藥”?事實上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統一體,是一分為二的,房產稅的開征對經濟的影響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許多消極影響也是必須重視的。
一、對房價和房地產市場均衡發展的消極影響
一種觀點認為,開征房產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產的保有成本,從而減少房屋的空置率,打擊與抑制對住房的投機性需求,穩定了人們的預期,可以有效緩解供求矛盾,最終達到抑制房價上漲、實現房地產市場的均衡和健康發展之目的。在當前的宏觀經濟形勢下,開征房地產稅對房價及房市也可能會產生消極影響。
眾所周知,商品價格的取決于市場供求,是買賣雙方競爭的結果。我國房地產市場長期處于供不應求的不均衡狀態。從今后的發展趨勢來看,這種供求矛盾有可能加劇。從需求角度來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作為生活水平重要標志的住房,人們對其需求將日益增加。從當前引發房價上漲的因素來看,對房屋的投資性需求也將有所增加。由于金融、資本市場不完善,投資渠道狹窄;儲蓄存款作為主要的投資方式,相對于高物價實際利率為負;而股市又是處于風雨飄搖的狀態中,許多2007 年入市的資金現在仍未“解套”。房地產就目前來講是公認的相對風險較小而收益很高的“暴利行業”。正是在這種預期的驅使下,大量資本源源不斷的涌入到這個黑洞中,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均未奏效就是鮮明的例證,各地“地王”頻現就是最好的說明。前期國家為應對金融危機實施的相對寬松的貨幣政策,對拉動房地產的需求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再從供給角度來看,按照傳統經濟理論土地的供給是一定的,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國家嚴格控制土地的使用,城市可用地是絕對減少的。這樣,供不應求的格局將更加突出。
在這樣一種供求失衡的格局中,房地產稅的實行并不能有效解決這一對突出矛盾。首先它并不能有效抑制對房地產的需求,特別是有效打擊抑制房地產的投機行為。以重慶房產稅征收方案為例看,當前全國住房的市值以百萬億計,而所征收的房產稅款只有區區十億多,這樣的稅制對市場的調節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對于一種“暴利”的投機更起不到任何的有效的制約。
有人還擔心,此番政府開征房產稅又會成為開發商提高房價的借口。由于房產稅是在流通或者交易中征收的稅種,在當前房地產市場處于賣方市場、供求失衡的狀態下,發地產商會以提高價格的方式把房產稅轉嫁到普通民眾身上。這無疑會推高房價,加重普通購房者的負擔。還有部分經濟學家敏銳的看到,由于房產稅的實行,會推高房租價格。這對于當前國家通過廉租住房解決房價上漲和低收入者住房的政策是相悖的。
二、對社會公平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
支持者認為,房產稅的開征作為一種社會收入再分配,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從而實現社會公平。然而,這只看到了問題的一個方面,事實上,房產稅的開征最終也可能不利于社會的公平。
以上海房產稅征收方案為例,明顯的特點是只對增量征收,而不對存量征收,即只對新購住房征收房產稅,而不管在征收之前有幾套房、有多大面積。這樣的方式承認了現有社會不公平的合理性,是對既得利益者的偏袒。許多學者指出,這是“對稅收公平原則的最大褻瀆”,是對新購房者的懲罰,根本無法降低住房的空置率。
這勢必會迫使更多的購房者和投機者在政策實施前出現集中交易的行為,現實也證實了人們的這種擔心。
宏觀政策的實施要兼顧經濟效率與公平,但在不同時期又要有所側重。就目前來看,國家政策的導向是在保證經濟穩步發展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社會公平,也即在“把蛋糕做大”的同時力求“把蛋糕分好”。而社會公平從一個側面來說就是要合理確定分配政策,處理好國家和居民的利益關系。在國民收入分配中長期存在的問題是過分注重國家,突出表現為國家財政收高于經濟增長速度,而居民收入的增速則低于經濟增長速度,這是社會分配不合理的一個方面表現,使得人民未能真正充分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經濟發展不一致。國家為扭轉這一格局,采取種種措施在國民收入分配時提高居民收入所占的比重,剛出爐的“十二五”規劃提出由原來的“國強”到現在更加注重“民富”。而在人民普遍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形下開征房產稅,無異于政府與民爭利,減少居民收入,使得本就已經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更加不公平。
再從房產稅對收入差距的影響來看,能否真正有利于社會公平也是很值得懷疑的。正如《人民日報》(2011.01.17)撰文指出的,房產稅可能會誤傷中低收入家庭。主要是因為房產稅不同于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不是依據個人的所得或營業額來征收,而是依據房屋估價這種不動產來繳納的。對于非營業性住房來講,不動產是不能直接變現的,這就需要人們用其他收入來繳納房產稅,這對于掙錢能力較弱的中低收入者來講無形之中增加了一筆不小的負擔,而對于掙錢能力較強的高收入者或者是可以賺取高額利潤的投機商而言影響則甚微,對于無房的中低收入者而言,這無疑是雪上加霜。這顯而易見是不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經濟學家郎咸平把房產稅看作是“從民眾身上割肉”,不僅沒有法理依據,也有損社會公平,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極易產生腐敗。
三、房產稅實施的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完善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
一是關于房產稅的合法性問題。稅收具有法制性和固定性,“有稅必有法”,任何稅收征管及其變化,都要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稅收行為以調整稅收關系,這樣稅收才具有合法性。而從目前來看,房產稅并未有一部真正有效力的、成文的法律規范加以調整與規范,即使是作為試點,也應納入到法制的軌道,否則依法治國就會只成為一句口號。
二是評估機制不健全,使得在房產稅在試行過程中實際操作受到了制約。稅基的確定對于稅收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為它直接決定著納稅的多少、居民的切身利益。對于房產稅來講,涉及到對房產的估價、面積的測量等。而目前我國獨立的、富有資質的評審機構嚴重匱乏,從屬于政府的評審機構作為利益相關方,會影響到評審結果的客觀公正性。普遍認為的可行方案是依據市場價格估價,然而市場價格一方面經常變化,另一方面又會由于區域差別大,操作起來困難重重。
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和制度保證,這一措施的出臺又可能產生各種各樣的逃避稅行為。在實施房產稅的地方已經出現了隱匿個人房產、虛假過戶和假離婚的事情,以期達到逃避稅行為,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不少,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又不能很好的解決這些問題。
總之,對于房產稅實施的消極影響必須有全面而清醒的認識。一方面要認識到,隨著時代的發展,為解決民生、實現社會公平,對個人住宅開征房產稅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決不能因噎廢食,因為有困難和消極作用的存在就裹足不前;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房產稅影響面廣、意義重大,必須審慎對待。要把握適當的時機,采取正確的措施以趨利避害。這就需要國家完善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加強監管,發展生產,增加人民收入,通過試點不斷總結經驗教訓,穩步推進,才能達到調控目標,實現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統一。
參考文獻:
[1]劉維新.開征物業稅提出的背景及對房地產開發與消費的影響[j].中國房地產金融,2004,(5):3-6.
[2]吳立范.物業稅的4個關鍵問題[j].城市開發,2007,(19).
[3]俞文源.對我國開征物業稅的難點分析及政策建議[j].經濟研究導刊,2008,(01).
[4]江培忠.物業稅的開征與房地產市場[j].全國商情(經濟理論研究),2008,(01).
[5]韓顏良,張濤.試論房產稅計繳的幾個關鍵點[j].科技信息,2009,(25).
[6]宋哲,李天劍.房產稅的改革與影響分析[j].科技信息,20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