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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X131.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件是指人為或自然災害引起,使污染物介入河流湖泊水體,導致水質惡化,影響水資源的有效利用,造成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水生態環境受到嚴重危害的事故。[1]。比如說,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100噸苯類污染物經排污口進入松花江,造成的污染帶長約80公里,導致哈爾濱市區停水4天,沿江數10個市(縣)及下游俄羅斯遭受影響。直接經濟損失6908萬元,加上下游城市停水、河流生態遭受的破壞,整個事故造成的損失更是無法估量。
二、突發性水環境污染產生原因和主要特征
從以往發生的水環境污染案例來看,造成突發性水環境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了各類化學物品的泄露、工業企業的事故性排污以及各類重污染物品的運輸這三方面。突發性水環境污染的特征可以總結為以下三個:
2.1突發性。這是指在水污染往往是突然發生的,來不及防護。比如說突然的石油泄漏給水質造成的污染等等。
2.2擴散性。由于污染水質的大多數是危險化學物質,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而且水本身是在不斷流動的,會導致危險污染物在水中迅速擴散。
2.3危害性。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可能嚴重破壞整個受污染區域的水生態系統有的還會造成人身傷亡以及公共、私有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
三、水環境污染防治常規措施和應急措施
3.1常規措施
3.1.1加強危險源管理防患于未然。危險品的生產、存儲、運輸、使用的全過程必須要進行嚴密的監控,將事故隱患消滅于萌芽狀態。
3.1.1.1存儲。各危險品倉庫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堆放、搬運過程避免碰撞,定期檢查保證存儲容器的完好,以防止危險品泄漏。杜絕火災隱患,防止因火災、爆炸事故引起的突發性水環境污染。
3.1.1.2生產和使用。全面調查全市涉及到危險品生產和使用的單位,制定危險品生產和使用情況登記表,分別列出危險源單位、其所在地址、所使用和生產的危險物質種類。對登記在冊的各個單位,應針對各自使用的危險品進行引發水環境污染事故的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監測及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檢查。
3.1.1.3運輸。加強對危險品運輸過程中的管理,首先對危險品的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在運輸前,業主向有關部門提出運輸許可申請,明確運輸的線路、地點,駕駛員憑運輸危險品上崗證書上崗,經批準后再實施運輸。對運輸數量大、劇毒危險品設立全程跟蹤式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發生運輸事故造成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幾率。其次應明確劃分危險品禁止運輸的道路區間。部分道路應禁止運輸危險品的車輛通行,制定相應的危險品運輸路線方案,在禁行路段建立危險品禁行標志。
3.1.2構建水質監測網絡。針對全市的主要河流、水庫、輸水管線、水廠建立水質監測網絡,實時監控水質的變化情況,可盡早發現水污染事故,同時也可以及時了解污染的擴散和分布,有利于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為減輕事故的影響爭取時間。
3.1.3城市規劃制定合理的城市空間布局。在城市規劃中應對城市水源地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在區內嚴格執行相應的保護措施;危險品倉庫布局應避開上述保護區,并與城市建設用地保持一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生產和使用危險品的工業企業應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地區,并劃出相應的防護綠地與周邊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隔開。
3.1.4構建安全供水系統。通過管網改造建設城市分質供水系統[2],主體供水系統只提供經過深度處理的優質飲用水,另外建立局部性的非飲用水管網供應系統,如居民區中水回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和工業水回用系統。分質供水系統在實現對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的同時,也可提高城市的供水安全性。城市飲用水處理工藝必須進行微污染原水深度處理改造,平時可以提供優質飲用水,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時,也能有效適應飲用水水源水質的降低。應開發并建立城市備用水源,提高城市供水系統的安全保障。
3.2應急措施。水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措施的核心為控制污染源和保障飲水安全。
3.2.1現場緊急處理。現場緊急處理是控制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關鍵。應根據全市水資源分布,結合突發性水污染的三個主要因素,假設可能發生的事故地點,預設可能發生的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類型,選取典型情況制定出相應的現場緊急處理預案,一旦事故發生,能大大縮短事故應急反應時間,可有效控制污染源的影響范圍。
3.2.2制定安全供水應急方案。根據可能發生的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類型,分析其可能對城市供水產生的影響,根據其影響程度提前制定出不同級別的安全供水方案,有效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飲用水安全。
3.2.3事故期間適當降低供水標準。《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2005)》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中對各項水質指標均規定了單一的濃度限值,以保證居民終身飲用安全,均是以慢性長期接觸為基礎的慢性標準值。而參考《美國飲用水標準和衛生建議報告(EPA822-B-00-001)》,美國現行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制定了兩個濃度值,即污染物最大濃度目標值(MCLG,在該濃度下不會對人體產生任何已知的或可能的傷害);污染物最大濃度值(MCL,強制性指標,在考慮水處理工藝、技術等方面的因素后要求盡可能接近MCLG),另外還依據對人體健康影響的信息,將飲用水中某種化學物質的可接受的濃度預測值作為衛生建議,共分為三種:1日衛生建議、10日衛生建議和終生衛生建議,即經預測,暴露1日、暴露10日或者終生暴露不會造成任何有害的非致癌性影響的某種化學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濃度。所以,在現有的水質標準的基礎上,可在保證人體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增加類似1日衛生建議、10日衛生建議之類的短期標準,在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期間可以暫時適當降低飲用水水質標準,采用短期水質標準來保證事故期間的供水需求,等事故影響消失后再恢復為長期水質標準。
四、總結
水是孕育生物的搖籃,是一切生命體存活的關鍵。總的來說,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必須想辦法將其危害降到最低。如何對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進行防治,還需要學者們不斷的思考與總結。
關鍵詞:
中國;水污染防治;流域管理;戰略對策
1流域水環境污染綜合防治戰略存在的問題
1.1流域水環境污染治理制度不完善
流域作為整體水文循環單位,同時也是人類活動起源,匯入到整個河流干道中,有利于保護水環境以及水生態系統。流域同時也是完整的管理單位,集中了人類多種活動形式,體現了人類生存發展的矛盾。尤其是水環境治理問題,涉及到多種污染體,因此,加強水流域污染治理這一問題亟待解決。美國早期就明確了水污染治理這一概念,尤其注重生態系統整體功能體現,在把握水流域基本發展規律的基礎上,以及水生態社會子系統的形成過程中產生的相互作用,還要對水生態系統發展制定整體規劃,加強水生態系統建設保護,制定水流域綜合治理計劃,這些保護有利于解決部門內部沖突,矛盾問題,有利于加強流域水環境治理效率。采取這一水污染治理措施注重保護水污染治理完整性,重點解決水污染治理存在的問題,嚴格控制水污染溫度以及各個要素之間的聯系;保護生物多樣性以及地標物質組成結構等,還有土壤物質組成,針對區域生態發展存在的問題采取針對性措施,充分發揮好專家以及研究學者力量,為解決流域水污染問題提供支持。
1.2缺乏對水環境特征區域差異的研究
各個流域水環境承載力存在很大差異,對各區域造成的水污染程度不同,因此,解決我國流域水污染問題,要對流域進行劃分加強管理,美國針對這一問題,早期就制定了水生態區域劃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水環境管理效率。對于水生態系統流域監測站點選擇上、針對水生態系統污染問題制定恢復標準,有利于為流域水環境治理制定TMDL提供重要參考依據。我國地域面積廣闊,各地域水環境特征不同,目前,我國并未建立完整的水流域治理機制,無法準確判斷水流域環境承載力以及生態環境發展狀況,尤其是水環境治理難度大,保護措施有效性不強。
2我國流域水環境污染防治的控制原則
2.1污染物質的分類控制原則
面對我國流域水污染存在的問題,要采取針對性措施,提高流域水污染治理效率,并對污染物特性以及其他各個方面進行具體劃分,做好分類,優化污染質結構,對污染物進行有效分解,制定污染物治理化學指標,按照污染物特性,將其劃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一啊不能污染物,一種是特殊污染物;按照水污染物自身性質將其劃分為淡水、海水、人體健康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因子特性,將其劃分為兩種形式,保守、非保守物質,在以上總結過程中,針對污染物特性提出具體控制要求。
2.2污染控制的分區原則
我國流域面積廣闊,各地區水環境差異明顯,因此,要根據各個地區水流域具體情況來制定不同發展戰略,保護水文完整性具有重要意義,生態系統水體功能差異劃分為幾種形式,也是建立水污染控制體系的重要參考依據,有利于保護水體發展環境,加大水污染物控制制度。其中,水資源分區將水文循單元作為重要依據,將其劃分為幾種形式,主要為了呈現水文完整度,尤其要把握污染物轉化規律,有利于加強水質管理,劃分水生態區則是按照流域生態特征,包括土壤植被等多個要素,主要是為了對水體進行分類,這一方法是為了判斷水體生態性質以及水體生態基本標準,有利于為水體生態安全提供重要參考依據,了解我國水環境管理能力差異,把握好流域尺度、平衡人類發展需求的主要區域管理方式。流域水環境功能包括三個等級,矛盾區、一般功能區、最高層次區,劃分為多個功能管理區主要為了提高流域水質量,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水環境功能過程中,需要制定沖突協調機制處理區域沖突,協調各個區域水質矛盾沖突問題。
3結束語
為從根本上解決我國水污染的復雜問題,就必須實施流域污染控制策略,在流域尺度上開展系統性、綜合性、前瞻性的水污染控制技術體系研究,重點在于轉變傳統的污染控制理念,根據流域地理、水文氣象、生態一致性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開展全國水環境生態分區方案研究,根據不同區域的水生態系統類型特征與水環境特征,提出不同分區的污染控制要求,從而為污染控制目標的分解提供支持,以水環境生態分區為基礎進行污染負荷的計算和管理。
參考文獻
我縣地處嫩江上游,境內地面水源豐富,有一江三河四十九條溪流,均為嫩江水系,水資源蘊藏總量87.2億立方米,其中地表水93.4%,地下水6.6%。嫩江全長1370公里,干流在我縣境內長度為404公里,占全長的29.5%。
我縣境內嫩江干流以東的水域、草甸、林地構成嫩江上游流域典型濕地生態系統、森林生態系統和草地生態系統,這三大系統是我省西北部的綠色屏障,也是我省西部地區重要的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重點保護區和監督區,在保持嫩江流域及我省西北部生態平衡、減輕自然災害、確保松花江水質水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作為嫩江上游流域,我縣生態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嫩江的水質水量,進而影響尼爾基水庫、嫩江中下游及松花江的水質保證和水量供給。近年來,隨著城鄉建設和經濟的快速發展,縣域生態環境已處于因不合理開發遭受破壞的現狀,地下水位下降,沼澤普遍缺水,森林、草地、濕地面積減少,區域生態環境已非常脆弱。由于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斷增多,雖通過“一控雙達標”在工業廢水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廢水排放總量卻沒有減少,特別是由生活污水造成的面源污染因缺少污水處理設施呈加重趨勢。據監測,枯水期水質污染程度已達到五類水體。因此,治理轄區內的水污染尤其是城區內的水污染迫在眉睫。
一、轄區內水環境質量現狀及污染原因
(一)水環境質量現狀
1、地表水環境質量總體狀況:地表水域環境質量急劇惡化,流域污染嚴重,由北向南網絡全境,并一直處于劣勢變化。
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要求,我縣地表水質應符合三類水體功能,力爭控制在二類水體標準,水質應能滿足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的功能。將國家標準與我縣監測站近幾年來地表水監測數據對比分析,我縣嫩江干流城鎮段面地表水質超過了國家標準中的四類標準限值,嚴重時達到五類標準限值,只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功能。城鎮內兩個排水口,其中城西氧化塘排水口是雨污合流排水口,2002年6月監測結果為:懸浮物超標13倍,化學需氧量超標18倍,生化需氧量超標51倍;喇嘛河排水口是承納縣內主要工業廢水的排水口,監測結果為:懸浮物達標,化學需氧量超標7毫克每升,生化需氧量超標2倍,氨氮超標10倍。轄區內嫩江干流其他兩個斷面為三類水質,氨氮、高錳酸鹽指數、透明度、懸浮物等項目嚴重超標。嫩江水系各支流水質狀況更令人擔憂,其中一級支流窩里河呈四類水質,門魯河呈四類水質,臥都河超過五類水質;二級支流泥鰍河超過五類水質。
2、地下水環境狀況:城區地下水體出現污染勢態,由于污染日益積累,已導致部分區域的地下水無法飲用。城區南部水位下降,東北部供水水源地水質渾濁、澀性、異味,部分家屬樓居民飲用水有絮狀沉淀和異味,西南部170余戶居民飲用水被污染,垃圾場附近地下水水質惡化。
(二)水污染原因
1、城鎮居民生活污水。城區年產生居民生活污水360萬噸,由于我縣沒有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通過城市排水系統由城西排污口直接灌注嫩江干流,惡化了水體生態環境。
2、工業廢水。城鎮內喇嘛河是工業廢水和鐵東生活污水集中排放點,雖通過了“一控雙達標”驗收,但排入喇嘛河入江口的污水每年仍有25.1萬噸。另外,各支流有窩里河年納采礦廢水10萬噸;泥鰍河、門魯河年納采金廢水101萬噸。
3、水土流失。由于前些年的毀林開荒、開山采石、河道采砂以及在各支流內非法采金等野蠻行為,致使天然植被遭到破壞,生態調節能力下降,加劇了水土流失。目前,全縣水土流失面積30.78萬公頃,是縣營面積的30%,土壤有機質下降了2%,流失的水土進入嫩江水系,造成了河流生化需氧量、化學耗氧量和氨氮的嚴重超標。
4、城區內滲水井、公廁以及排水管線和部分化糞池滲漏,直接污染地下水,導致水體惡化。
二、我縣在預防水質惡化方面采取的措施
1、實行總量控制,積極治理重點污染源,鞏固達標成果。為保護水質和預防水質惡化,我縣在加強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同時,著重抓了重點污染源治理和達標后的鞏固工作。通過開展排污申報登記、發放排污許可證、采取集中控制和限期治理等措施,對排放污染物的工礦企業進行嚴格管理,查清了水污染源的水質、水量、種類和排污口的設置,在此基礎上分配總量控制指標,把轄區的工業廢水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2、實施生態保護工程。總體來看,我縣工業規模不大,經濟類型以農業為主,工業污染對水質影響較小。因此,縣政府把治理流域內的生態環境作為保護水質、水量和實現經濟持續發展的關鍵來抓,相繼出臺了《生態縣建設規劃》、《生態示范區建設規劃》、《嫩江上游流域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規劃》、《嫩江東岸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工程規劃》,通過一系列規劃、工程的組織實施,為恢復、保護縣域內嫩江流域自然環境提供了良好的生態條件。
3、實施重點工程項目推動戰略。近幾年,我縣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了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每年都確定水污染防治重點工程,專題推進水環境治理改善工作。為保護嫩江干流水質,相繼組織實施了北江公園、城鎮排水管網、糖廠氧化塘泵站等建設項目,這些基礎設施對有效改善水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
4、加強水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為保護水環境,我縣制定了《水環境功能保護區劃》,將轄區內嫩江干流劃分為四段功能保護區,按照不同功能區劃,對照3個段面,設立了3個監測點。幾年來,通過對10個項目進行監視性監測,每年取得150個有效監測數據,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枯、平、豐3期水質狀況,為嫩江水系辦及各相關部門提供水質信息。在建立完善轄區內流域監測網絡、實現優化監測布點的同時,設立了省級嫩江源頭生態監測站。
5、依法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為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避免發生水污染事故,我縣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采取強制措施,對造成水污染的單位進行全面清理,做到該處罰的處罰、該整治的整治,決不姑息。作為砂金主采區,為規范砂金開采秩序,縣政府每年都組織有關部門對干流上游及各支流的非法采金船進行清理整頓,對無證開采、越界開采、破壞水體的采金船進行嚴肅查處,依法取締各種非法作業行為。此外,針對齊齊哈爾市瀏園水廠受到嫩江上游江水污染事件,我縣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了全面清查,同時,為了能夠及時了解江面水污染狀況,組建了環保110聯動隊伍和環保志愿者隊伍,建立完善了水污染公眾參與監督體系。
三、以項目為依托,加快水污染防治進程
我縣作為嫩江的水源發源地和主要涵養區,保護嫩江水系義不容辭。在水環境治理和城鎮水環境改善方面,應抓住國家振興東北區域經濟,加大投入保護松花江、保護母親河、保證尼爾基庫區水質安全的有利時機,用好區位優勢,以建設嫩江上游流域生態功能保護區為載體,以環保項目為依托,積極爭取上級專項資金,借勢借力加快推進水污染防治進程。
一是嫩江上游流域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項目。《嫩江上游流域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規劃》現已編制完畢,該《規劃》將全縣生態功能區劃分為三個小區分別進行規劃建設,實施水保、治山、治荒三項工程,以保護流域涵養水源為主,控制水土流失,開展流域植被恢復與重建工程,重點營造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建立完善的流域防護體系。重點工程規劃實施預計費用8250萬元。
二是金礦生態環境恢復項目。多年來,由于砂金開采造成嫩江流域內干流及各支流生態環境破壞、水體污染。按省、市要求,2005年全省范圍內對砂金全面實行禁采。金礦生態環境恢復將是今后我縣實施國土整治工作的重點。在砂金過采區生態環境恢復計劃中,國土部門已按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把西斯閣砂金過采區確定為重點治理項目。該項目已報市計委立項,項目總投資775.2萬元。
大縱湖為過水型湖泊,泰州興化、揚州寶應諸地客水匯合到湖中,鯉魚河、中引河和南周河是大縱湖的主要補給水源,蟒蛇河和興鹽界河是大縱湖的主要出水河道。據監測數據顯示:5條主要進出湖河流監測斷面水質中氮和磷的高含量值均分布在入湖河道的河口處。這也說明了高污染負荷的上游客水導致了大量的氮磷在入湖口處沉積下來,最終造成了入湖口處總氮、總磷濃度值的升高。而湖中沉積的氮和磷在適宜的條件下就會重新釋放到水里,造成二次污染,延續水體的富營養化過程從而加劇大縱湖水質的惡化。
1.3底泥污染狀況分析
湖泊底泥是湖泊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入湖污染物特別是營養物質的主要蓄積地。大縱湖底泥中富積的營養物是湖泊主要營養內源,是造成大縱湖水體富營養化鹽的重要來源之一。2013年4-5月鹽都區環境監測站對大縱湖底泥進行了采樣分析,所有采樣時底質監測點的布置與湖水質監測點的布置相一致,采樣與水質采樣同步進行,未對底泥垂直分布進行各層監測。據監測報告可知:大縱湖底泥中總氮含量在400.5~514.1mg/kg之間,總磷含量在222~278mg/kg之間,重金屬離子(Cu2+、Zn2+、Cr6+、Ni2+、Pb2+、Hg2+)含量均達到土壤環境質量II類標準(GB15618-95)。以上結果表明:大縱湖底泥中TP和TN含量較高,沉積于湖泊底部的氮磷成了湖泊的內源污染物。若在切斷了湖泊的外來污染源后,底泥中含N、P化合物的營養物質N、P化合物會逐步釋放,湖泊富營養化仍會維持一個相當長的時期,這是造成大縱湖水質輕度富營養化的主要來源之一。
1.4污染源狀況分析
大縱湖周圍土地肥沃,水產養殖業十分發達,但過度開墾,致使大量農藥、化肥的流失,使湖泊水體受到一定污染。根據鹽都區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分析報告:大縱湖區域化學需氧量排放量中水產養殖業占52.3%,農業面源(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占16.5%,生活源占21.8%,工業源占9.4%。普查資料還顯示大縱湖的網圍養殖面積達12.8km2,占全湖可利用水面的34.8%。大縱湖氮磷入湖量扣除出湖量后,滯留于湖體的氮和磷量分別為149.5t和44.4t。網圍養殖使湖體氮磷增加了103.4t和25.9t,分別占湖體滯留氮磷總量的69.2%和58.3%。以上數據表明:大縱湖過大面積的水產養殖削弱了湖泊調控能力,破壞了湖體生態平衡,加之網圍養殖每年要向湖中投放上萬公斤水產飼料,帶入的營養量占湖體滯留量的一半以上比例,是湖體水質富營養化的主要原因。
2污染防治對策
針對大縱湖水體輕度富營養化特征,借鑒國內外治理湖泊富營養化經驗,該文提出以恢復湖體生態系統為主,控制外源與內源污染并舉,建立大縱湖水污染預警機制和綜合防治體系,對大縱湖水環境富營養化進行科學治理。
2.1建立區域水環境綜合管理機制
大縱湖水環境修復治理是一項涉及多部門、多行業和跨地區的復雜性系統工程,湖泊是大縱湖周邊區域大環境中一個部分,若要有效的保持湖泊良性生態系統,必須把區域作為一個生態系統,對湖泊進行治理與保護。目前大縱湖的治理分為泰州和鹽城兩部分,兩地各有一個治理大縱湖的規劃,沒有統一協調的治理規劃。因此,建議組建由江蘇省環保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加的統一管理機構,實行區域統一規劃,對大縱湖的水資源保護和開發活動進行綜合管理。
2.2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
針對大縱湖地跨鹽城、泰州兩市的區位特點,上游泰州地區的工業污染源治理不能僅體現在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上.應逐步引導無污染或輕污染產業,減少上游客水污染負荷入湖量。沿湖的大縱湖、中堡、沙溝等鄉鎮,必須建立集鎮生活污水廠,周邊分散居住的農村則應推廣凈化槽技術。通過集中和分散處理,能夠有效減少生活污染物質入湖量。與此同時在里下河地區加快推進農業結構調整步伐,推廣生態農業,減少化肥農藥用量,推廣輪牧式養殖,限制網圍養殖規模,從2013年起,湖區養殖面積每年減小10%,確保到2020年總面積控制在8km2以內,為湖泊創造休養生息條件。
2.3建設生態濕地修復工程
大縱湖及周邊地區類型多樣的濕地生態系統對流域的水源調蓄、氣候調節、水質凈化、物種保存、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等以及對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人類的生產活動影響,加速了大縱湖濕地面積的消失。建設湖濱生態保護帶和湖區內源生態系統修復工程是治理大縱湖水污染的最佳方法。通過采取在湖濱帶選栽具有吸收水中富營養物、抗沖擊能力強的蘆葦、稗草等高等植物,湖邊栽植柳樹、楓楊等樹木,形成集生態旅游為一體的濕地湖水凈化系統;另一方面在湖區培植沉水植物,抑制藻類過旺繁殖,恢復沉水植物與藻類間的平衡,逐步恢復大縱湖生態環境,增強水體的自凈能力。
2.4定期實施底泥疏浚工程
采用底泥疏浚以去除湖體營養物量和控制內源負荷,已被國內外認為是最有效的方法。可選擇局部湖區和重污染河口先期進行,疏浚作業最佳施工期宜為初冬至春末,大縱湖處于低水位期,湖面風浪較小,湖泊水體交換緩慢,沉積物基本處于相對靜態,有利于高效施工。定期實施底泥疏浚工程可直接清除底泥中高營養鹽含量的沉積物質,消除污染水體的內源,減少底泥污染物向水體釋放。
2.5加強區域水環境預警監測監控
目前對于大縱湖的水質監測斷面和監測項目數量較少,監測手段落后,自動監測尚屬空白,無法獲取水質狀況的實時信息,要加大對污染源入湖排污口的監測力度,提高水質監測的整體水平和能力。結合實際情況,應建立大縱湖水質監測監控和水污染事故預警應急處理體系;同時還應建立水污染事故處理信息管理系統和決策支持系統,提高對突發水污染事故的處理能力,確保大縱湖水環境長冶久安。
中圖分類號:TE99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隨著社會的不斷改革,廣東農村經濟有了進一步發展,但與此同時,農村生態環境的污染成為了人們關注的話題。如果不能夠采取相應的對策對此問題進行處理,所造成的損失將是難以挽回的。對此,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對農村水污染問題進行妥善處理,增強對農村水環境的有效保護,進而維護廣東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廣東農村水環境污染原因分析
(一)農村水環境污染的重要來源
自改革開放以來,廣東的鄉鎮企業就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并且成為了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直至1999年,廣東就有鄉鎮企業共84萬多個,而工業產值的迅速增長也得到了實現。但是,鄉鎮企業作為重要的污染來源,對農村水環境帶來了較為嚴重的破壞。并且在不斷的處理過程中,也難以對企業的廢水排放量進行有效的控制。2000年,廣州鄉鎮企業的固體廢棄物、煙塵、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廢水分別占全省工業排放量的74.2%、57.1%、29,1%、30.6%、23.2%,其中化學需氧量排放的上升趨勢非常明顯。由此可知,鄉鎮企業對農村水環境的污染非常嚴重,成為了最為主要的污染來源。
(二)面源污染
在對點源污染控制的加強過程中,對于農業面源污染的控制卻被忽略起來,其中造成的湖泊水庫富營養化、水環境污染非常的嚴重。
1.化肥的使用
廣東省磷肥、氮肥以及化肥的施用水平比較的高。其中,1999年每公頃土地化肥施用量就是全國的2.9倍。與此同時,每公頃氮肥的施用量也一直呈上升趨勢,相關資料指出,氮肥利用率比較的低,農作物未被吸收利用的部分就達50%,而碳酸氫銨的利用率則為27%。由于這些物質未被農作物有效吸收,進而通過地表徑流進入了江河湖庫,促使了水體富營養化的嚴重發生,造成了地下水污染。對于水體富營養化的形成,農田的氮、磷流失以及生活污水是作為主要的影響因素。與此同時,與中低產農區和田塊地下水硝態氮的相比污染程度相比,高產農區和田塊的污染程度最高。
2.農藥污染
廣東省對農藥的施用也非常餓普遍,其施用水平逐年增加。但農藥的利用率非常的低,通常不足30%,而剩余的未被吸收的農藥就會流失到水域及土壤中,對水土造成了嚴重的污染。通過調查,水體污染受農藥影響的幾個方面分別為:在雨水及灌溉水的攜帶下,農藥逐漸向水體遷移;加工企業廢水的排放和農藥的大力生產及使用;使用農藥時,農藥以霧滴的方式在風的影響下,沉降進入水體;農藥在大氣中殘留,在雨水的作用下進入水體。
(三)養殖場的污染
廣東自“菜籃子工程”實施后,畜牧業有了一定規模的發展,其中生豬飼養量、家禽飼養量、水產飼養量分別有30%、60%、80%對集約化經營進行了實行,隨著集中養殖的不斷形成,畜禽糞便廢棄物的排放就加大了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自2001年,全省就有2746個畜禽養殖場實行了規模化養殖,其中31.8%的畜禽養殖場無法有效的進行畜禽糞便的處理及排放,進而嚴重的污染了水源和農田。另外,與水產養殖業相關的餌料投放、魚類糞便、防疫藥品等對水庫、湖泊造成的污染也是非常嚴重。
(四)城市污染
城市經濟的推動發展及產業升級,使全省的低級產業形成了較大規模。而這些產業對環境的污染非常嚴重,主要包括制革、印染、電鍍等企業,同時,這些企業不斷向農村地區遷移,直接的破壞了農村的水環境。另外,由于中小城市污染治理的不足,使更多的污染物被運至山區農村,對其進行了填埋,而這給水環境帶來的危害也是非常的大。
(五)生活污水的污染
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成為了城鎮發展的重要基礎。2000年,全省建制鎮1556個,其中珠江三角洲城鎮的發展最為迅速,城鎮人口得到了較大規模的增長,然而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卻未進行有效實施。在這種情況下,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直接進行排放,進一步對水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
二、農村水環境污染防治對策的研究
(一)農藥的合理使用
農民對于糧食、蔬菜等農作物的產量非常的注重,所以會通過化肥和農藥的使用促使農作物產量的增長。為確保農藥的有效利用,避免流失造成水環境污染,就要科學定量的對其進行使用,促使化肥品種結構的調整,對農田水土保持的建設進行加強,進而避免肥料流失現象的發生,減輕農藥對環境的污染。
(二)垃圾的有效處理
對于垃圾的有效處理,作為政府,必須促使基礎設施的有效建設,通過大量的設施投入對垃圾進行清理。能夠結合實際的情況,對所需的垃圾填埋場、垃圾車、垃圾池等處理設備進行配備。同時,對農民進行教育,能夠有效的掌握處理垃圾的良好方法,讓人們認識到垃圾污染的危害,進而通過分類回收、焚燒等方式進行垃圾的有效處理。此外,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對農村環衛隊進行建立,通過環境的有效維護,對大量的垃圾進行處理。并且可以對沼氣池進行建立,通過無害化處理技術的應用促使環境的有效維護。
(三)養殖業污染的治理
對于養殖業的發展和污染處理,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引起重視,能夠在維護農民養殖利益的同時,對養殖污染進行有效控制。可以通過適宜的政策對其進行處理,在優惠政策的實施下,將養殖戶統一到養殖小區中,并對防治污染機制進行建立,能夠通過對廢水、畜禽養殖糞便的統一處理,對養殖污染進行控制。只有調動起農民進行積極性的投資治理,就能夠進一步減輕養殖業對生活環境造成的污染。農民通過管理模式的轉變,使散養的方式成為舍養的方式,這對養殖當中出現的血許多問題進行了有效的處理,使農村養殖業能夠科學、健康的發展。通過養殖業污染的解決和處理,就要以規劃、合理的養殖業規模作為根本,對生態型養殖場進行建立,促使持續發展道路的進一步推動。
(四)產業轉移的實現
由于經濟調整與城鎮化發展的影響,許多行業都轉入了農村及欠發達地區。為了進一步改善這樣的狀況,就要對經濟凋整的整體規劃進行加強,將發展與環境保護共同作為重要任務和目標,更為妥善有序地促使產業轉移的良好實現。針對已經遷入農村地區并能夠造成一定污染的企業,就要促使污染防治處理措施的加強,能夠合理選擇廠址,在特定區域內對同類生產企業進行集中,在治理設施的共用下,對污染排放問題進行解決,從而促使企業成本和運營費用的降低,并有效控制對生態環境的壓力,避免環境污染造成重大危害。
(五)宣傳力度的加強
對于環境保護具體實施過程中的缺陷,部分因素是由于農村干部群眾沒有足夠的環境保護意識而引起的。由于淡薄的環境法制觀念,使人們對生活污染環境危害的認識并不充分,不能夠重視環境保護的實施,更為注重的只是經濟的建設和發展。為此,相關部門就要通過宣傳等手段,對農村干部及群眾進行指導、教育和培訓,通過廣播、報刊、電視等媒體手段,對多形式、多層次的科普宣傳進行開展。只有這樣,廣大農民才能夠受到積極的引導,自覺的對文明的生活、生產方式進行培養。
結束語
總而言之,造成農村水環境污染的因素非常的多,而只有充分的認識到區域發展和環境污染的現狀,通過進一步分析促使對環境保護的良好理解和實踐,從而借助多種手段和形式,對各方面造成的環境污染進行有效處理和解決,才能促使廣州農村水環境污染的有效治理,同時對廣州農村環境保護和生產建設有著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謝霞.農村水環境污染產生原因及防治對策[J].江西化工,2008(4):227-229.
[2]李貴寶,王東盛,譚紅武,等.中國農村水環境惡化成因及其保護治理對策[J].南水北調與水利科技,2003,1(2):29-33.
[3]徐謙.我國化肥和農藥非點源污染現狀綜述[J].農村生態環境,1996,12(2):39-43.
1.1基本概況
筼筜湖位于廈門島西部,毗鄰西海域,湖區水深1~5m,水域面積約1.49km2,流域面積約為37km2,是一個基本封閉的半咸水湖,水運動的主要形式只有自西海域納潮引發的水循環。筼筜湖是廈門市區惟一的人工湖泊,湖泊的中央是美麗的白鷺洲,鮮花、綠樹、青草、曲徑映襯著幢幢現代建筑,一派現代都市氣象。東張水庫建于20世紀50年代末,位于福建省福清市西北部,龍江干流中游,總庫容20000×104m3,流域面積200km2,是一個集蓄水、灌溉、發電、防洪、水產養殖和城市供水功能于一體的重要水庫,其主導功能是飲用水源,按《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管理。山仔水庫位于敖江干流中游,潘渡鄉山仔村上游約1km,壩址位于塘坂以上6km處,東距連江縣47km,南距福州21km。該水庫建成于1992年,呈長條不規則狀分布,是山仔水利樞紐工程的主體。水庫最大壩高62.5m,流域面1646km2,總庫容10600×104m3,是一座具有灌溉、發電、供水和防洪等綜合利用功能的水力樞紐;水庫于1994年開始蓄水,1997年被定為福州市第二飲用水源,并于2003年正式向福州市供水;山仔水庫枯水期為10月到次年3月,多年平均流量29.10m3/s,汛期為4~9月,徑流總量占全年的75.4%,多年平均流量為88.7m3/s,年平均氣溫l4.7~19.4℃,7月份最高,達24.5~28.8℃,1月份最低,為7.3~10℃,年降水量在1000~1800mm。山美水庫流域主要包括山美水庫庫區、晉江上游的桃溪、湖洋溪兩大支流以及跨流域調水的龍門灘水庫。山美水庫位于泉州市西北部,即南安市九都鎮山美村,是一座集供水、灌溉、防洪和發電等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性大型水利樞紐工程,其供水途徑是晉江東溪-晉江-金雞閘-各供水渠道,擔負著晉江下游南安市、晉江市、石獅市、惠安縣、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港區等8個縣、市、區400萬人口的生活和生產用水,年供水量約100000×104m3;水庫集雨面積1023km2,多年平均來水量140000×104m3,總庫容積65500×104m3,正常蓄水位96.48m,相應庫容47200×104m3[10]。
1.2水質現狀
筼筜湖的近3年(2009~2011年)水質如表1所示。逐漸升高,到2011年,TN和TP濃度最大值分別達到6mg/L和0.30mg/L;Chla濃度呈現升高再降低的趨勢;COD濃度處于劣四類海水。可見,盡管廈門市政府近幾年投入很大資金治理筼筜湖,但筼筜湖水質仍處于劣四類海水,需要進一步加強對筼筜湖的治理。東張水庫的2010年水質現狀是TN濃度0.32~1.51mg/L,在4~7月期間各個監測點位多次出現超III類水1.0mg/L的要求,由于東張水庫功能要求II類水標準,TN嚴重超標;TP濃度為0.01~0.08mg/L,滿足水庫功能要求II類水標準[7]。可見需要進一步削減東張水庫流域氮污染匯入,改善水庫水質,使其滿足于水域功能要求。山仔水庫的近3年(2009~2011年)水質如表2所示。由表2可見,從2009~2011年期間,山仔水庫TN濃度有上升趨勢;TP濃度有降低趨勢;Chla濃度呈現波動,先降低在升高;CODMn濃度較穩定,變化不大。總得來說,山仔水庫TN和TP處于III類水平,CODMn處于II類水。能滿足生活飲用水水源III類水標準,但不滿足水庫功能要求II類水標準。需要做好水環境防護與治理,進一步改善水質,使其滿足于水域功能要求。山美水庫的近3年(2009~2011年)水質如表3所示。由表3可見,從2009~2011年期間,山美水庫TN濃度逐漸升高,TP濃度變化不明顯,CODMn濃度呈現先減少再增加。總的來說,山美水庫TP和CODMn均處于II類水平,滿足其水域功能要求II類水標準;但是山美水庫TN濃度處于劣V類水平,嚴重超標,而且TN濃度逐年上升。可見整理山美水庫N污染物超標刻不容緩,泉州市政府應該加大資金投入,整治山美水庫氮污染物超標。通過做出合理的水庫流域防治規劃,逐步削減流域氮污染物的匯入水庫中,改善其水質,使其滿足于水域功能要求。
1.3主要污染物及其來源
由表1可見,廈門筼筜湖主要污染物是氮、磷和有機物;福州東張水庫和泉州山美水庫的主要污染物是氮污染物;福州山仔水庫的主要污染物是氮和磷。可見福建水庫湖泊主要污染物是氮和磷,尤其是氮,4個湖泊水庫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氮污染;有機物不是水庫的主要污染物,但是湖泊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引起湖泊水庫氮、磷和有機物等污染物指標超標的主要來源可分為外源和內源,其中外源是主要來源,內源氮污染物釋放也不容忽視。外源主要包括:(1)點源即為經過處理或經處理未達標的排放的污水(城市生活污水、醫療污水、水產養殖廠污水、畜禽養殖業污水、工業廢水)中含有的無機氮(主要是氨氮)和有機氮;(2)面源:未集中收集的分散型農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體;農田、城市地表、鄉村地表、果園、山林、礦場等地由下雨徑流攜帶氮污染物進入水體。內源主要是由于在一定水環境條件下(低溶解氧、水流擾動、水底底棲生物擾動)沉積物會向水體釋放氮、磷和有機物等污染物,從而引起水體氮、磷、有機物等污染物指標超標。
2防治措施
2.1工程措施
1)污染源治理(1)工業廢水集中處理針對企業的不同情況以及污染貢獻率,分別采取處理措施,分立即關停、3年內逐步關停和加強管理達標排放3種。(2)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新建污水處理廠和污水管網。(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根據村落生活污染源主要集中在糞便污水,且糞便污水具有量少、濃度高的特點,可將農村生活污水納入農業面源污染控制系統中統籌考慮。利用農村廢棄和閑置的溝渠和池塘,改造為具有收集和處理農業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水功能的生態處理系統,就地消納和降解農業面源污染。(4)畜禽養殖治理工程污染比較嚴重,建議搬遷。其次的處理方案是改革生產工藝為干清糞,減少污水產生量;建設污水處理裝置,利用厭氧水解和沼氣發酵,使得出水達標;同時,可以將出水提升至附近果林和山林進行澆灌,進一步凈化,糞渣經高溫堆肥后作為果林廢料。(5)固體廢棄物處置工程新建垃圾處理設施,集中收集生活垃圾和工業垃圾。(6)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工程近期圍繞總量控制,從面源輸移路徑和末端控制兩個方面開展研究,確定適合本流域面源污染負荷防治工程,減少面源污染負荷。與此同時,制定兼顧源頭污染負荷削減政策、法規、技術與措施等。中、遠期從遵循生態經濟理念出發,開展從源頭控制面源污染負荷工程、技術、措施等研究,選擇面源污染防治工程,進一步保障水質。2)水環境整治和水質強化凈化(1)流域河道清淤工程(2)前置庫工程前置庫工程包括前置庫土建工程和前置庫生態工程建設。置庫的主要功能是蓄渾放清和凈化水質;前置庫土建工程包括閘壩的建設和邊坡的整治等。前置庫生態系統包括濕生植物帶、挺水和浮水植物帶、沉水植物帶與底棲動物帶四大功能區。(3)內源清淤和原位修復工程3)生態保護與生態建設濕地保護與生態恢復工程;生態系統調控與修復工程;生態農業建設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2.2非工程措施
1)環境管理能力建設監控體系工程;環境管理信息系統;應急能力建設工程;監督管理能力建設。2)社會經濟方案調整規劃鄉鎮工業布局,建設鄉鎮生態工業園區;結合流域經濟結構調整,推行清潔生產;結合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加快生態農業的建設;大力推廣生態養殖工程。
一、水產養殖引起環境污染的原因
在水產養殖過程中,導致環境被污染的原因較多,主要可以從微觀和宏觀兩方面來進行分析。其中,就微觀原因來看,主要在于養殖模式的影響;而宏觀方面主要在于養殖管理方式和養殖人員的影響。(一)微觀原因。當前,我國水產養殖主要采取淡水池塘、工廠化和網箱3種養殖方式。就淡水池塘的養殖方式而言,其屬于產能較高和密度較大的養殖方式,內部水體的整體穩定性和水體自身凈化能力較差,而且水環境中水生動物的糞便與殘餌較多,導致水體營養較為豐富,而且會出現水體缺氧的情況,這就會導致水產動物成群死亡,且水體內的浮游植物會在短期內瘋狂生長,進而導致水產養殖失敗。而就工廠化養殖方式來看,主要是外部投放飼料,并投放相應的魚藥,這樣內部水體就能及時更新,同時把養殖廢水排入周邊水域,因為其中包含了諸多氮磷,導致周邊水域被污染,且會導致周邊水域被富營養化,甚至因此出現赤潮現象。而就網箱養殖模式來看,主要是在水中設置網箱而限制水產動物的活動,此時養殖環境直接和外部的水體環境連接,在網箱中投入魚餌和魚藥之后,不僅會導致網箱內部水體受到影響,而且外部水體也會受到影響,導致整個水體被富營養化,進而極易導致大水面出現赤潮的情況,導致水體環境被嚴重污染。(二)宏觀原因。當前,在我國的水產養殖業中,不管采取哪種養殖方式,養殖戶(場)為了提高自身的同期利潤,往往會擴大養殖規模,并投入大量的養殖資源,且生產方式較為粗放。在養殖過程中,放養的密度要比水體環境所能承受的最大值要大,進而使得環境被嚴重污染。而為了確保水體清潔,養殖人員需要頻繁更換水體,此時大量的污染水體就會向外排放,進而引起巨大的環境污染問題。加之當前我國從事水產養殖的人員的環保意識嚴重不足,且出于對經濟利益的考慮,忽視了對環境污染的預防。例如,在養殖飼料選擇方面,大多選用價格低廉且對環境污染較嚴重的魚飼料,而且使用量較大;在用藥方面,我國在水產養殖用藥方面的規定較為明確,但實際上經常存在盲目用藥與采用違禁藥的現象,導致養殖環境受到巨大的污染和危害。此外,政府在這方面的監管力度嚴重不足,很多養殖戶沒有許可證件,缺乏對養殖戶的教育培訓,尤其是養殖人員往往是非專業人員,加上對由此帶來的環境污染的懲治力度不夠,給很多養殖戶難以形成強烈的震懾作用,最終導致環境污染現象時有發生。
二、防治措施
(一)推廣實施水產養殖許可證制度。實施水產養殖許可證制度,主要是為了從源頭上對水產養殖的范圍、規模與從業人員進行控制。這就需要政府設置相應的水產養殖管理部門,在特定區域對其實施全面的水產養殖審核,并明確特定區域內可以承受的水產養殖數量、規模以及可以采取的水產養殖方式。同時,要加強對水產養殖技術人員的考核,切實加強對其水產養殖技術和裝備的審核,并有效評估其在環保措施方面的可行性,只有評估合格才能頒發許可證件,并有效明確其環保職責。此外,還應加強對非法養殖的指導,督促其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需要及時取締,加強與環保部門的合作,切實加強水域環境的監督,才能從源頭上加強污染防治成效的提升。(二)切實提升技術人員的環保意識。為了提升水產養殖人員的環保意識,首先應加強對其的教育和培訓。在教育過程中,應引導其意識到自身在整個水產養殖中的重要作用,切實肩負起環境保護的職責,盡可能避免環境污染的情況出現。而在培訓過程中,主要應注重其專業水平的提升,同時結合其養殖規模和區域以及環境保護的需要,針對性地進行培訓,特別是在環保措施上應加強培訓。其次,在日常工作中加強對其的考核和監督檢查力度,全面培訓和考核飼料、魚藥的投喂技術要點,確保水產養殖飼喂的合理性,避免由于飼喂過多和飼喂方式不合理而給環境帶來影響。最后,應加強對其在水產養殖布局方面的指導,建立健全養殖范圍及其周邊水域的環境預警評價機制,強化環保工作的開展。尤其是應減少化學試劑的使用,降低對水體的污染。此外,還應采取針對性的水體凈化措施,確保水產養殖污染得到有效的處理。
三、結語
在水產養殖過程中,環境污染現象時有發生。所以,必須加強對其原因的分析,不斷加大環境污染防治力度,才能進一步促進水產養殖業的發展。
水資源作為亳州市生態環境重要控制因素和戰略性經濟資源,曾經為當地經濟發展跨越發揮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水環境管理、客水污染等原因,使亳州市水資源呈現水體污染嚴重和地下水資源短缺,并呈增長趨勢,為使水資源成為經濟社會新的增長點,加快亳州生態市建設和可持續發展,加強水環境保護勢在必行。
1. 亳州市水環境現狀
1.1 水資源短缺。亳州市地表水多年平均資源量為10.085億m3,地下水年平均資源量15.312億m3,水資源平均總量為25.397億m3,水資源量嚴重不足。全市人均水資源量為487.32m3,僅為全國平均水平2300 m3的21.2%,人均水資源占有量非常低.按照全國平均10000m3水養活4.46人計算,我市水資源僅養活113.27萬人,僅為目前我市總人口的21.73%,也就是說生存需要的水接近水資源承載力的5倍,從社會需求和生態需求來看,屬于重度缺水區。根據《安徽省淮北地區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所提供的亳州市城區中深層地下水的構成、補給方式和計算參數,中深層地下水平均開采系數,中深層地下水資源可開采量分別為758.6萬m3和803.3萬m3。兩項合計,亳州市地下水資源可開采量分別為,近期3098.1萬m3,遠期2722.9萬m3。隨著工農業生產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工農業用水量及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量均大為增加,農業利用地下水灌溉的面積也大大增加了,地下水資源必然呈過度開發的趨勢。雖然目前未引起明顯的生態變化,但亳州市城區及其郊區,已經形成了以城區為中心、面積達950Km2的超采漏斗區,地下水位年均下降深度為39cm
1.2 客水污染嚴重,水體功能喪失。渦河、西淝河、洪河、包河等均為過境河流,其中渦河占全市流域面積的85%。渦河入境前匯集上游大量污水,常年超Ⅴ類,不僅喪失了最基本的農田灌溉功能,而且威脅人民身體健康,破壞了沿渦人民的正常生活由此引發一系列的水生態環境問題。進入亳州市境后,加之部分工業企業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壓縮了在污水治理上的投資,污水治理工程技術落后,大量的工業污水未經處理或處理未達標就直接排入水體。另外,由于城市污水處理建設滯后,大量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體,以及農村面源污染問題都加重了我市地表水體污染水質性的地表水資源污染,污染事故更是時有發生。
2.保護對策及建議
2.1 完善跨界流域水環境管理體系。建議國家出臺盡快跨界水污染責任追究處罰辦法,減輕跨界污水團下瀉對下游的影響,建立跨界污染監管和補償機制。同時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加強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建設,能準確及時提供信息,為公平解決污染糾紛的重要依據。建立環境預警和聯防系統,減少環境污染帶來的負面影響。
2.2 從源頭控制污染源,推行清潔生產和節水減污工作,大力推進循環經濟建設。發展低耗水產業,充分考慮水資源的承載力和水環境保護工作,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實現水資源節能、降耗、增效。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產業,降低工業耗水量,加強污水的資源化利用,促進節約用水。對農業和農村產生的污染,可以通過合理施肥和投放農藥而改善,大力推進生態農業,防治面源污染對水環境的影響。
2.3控制污水入河總量,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能力。全面實施水污染排放許可證制度和總量控制制度,明確超標排污是違法行為,加大對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入河排污口管理進行立法,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監測、管理、執法、監督管理,從陸域保護水域。進一步完善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以便掌握入河排污口污染物的濃度、總量、河流水質的基本情況,加大對每個排污單位對控制指標的實施情況檢查。同時還要加大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步伐,強化城市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
2.4 加快生態工程投資力度,搞好生態恢復和補償。充分利用渦河治理生態項目,改善我市水環境狀況,疏浚河道、清淤筑堤工程等,加大生態建設。同時今后新上煤礦要充分考慮我市水生態環境現狀,建立水資源評估制度,并做出生態恢復和補償改善措施。
作者簡介
劉 寧(1976年9月―― ),女,本科學歷,助理工程師,現從事環境監察工作,已發表專業論文2篇。
參考文獻
關鍵詞:湘江 水污染防治 環境稅
當今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難題就是環境保護問題。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速,流域性水問題特別是水環境污染問題尤為突出。至今我國并沒有設置專門針對流域保護的環境稅,缺乏對環境進行系統的調節與控制。而西方發達國家已有較為成熟的環境稅制,值得借鑒。筆者認為,從實際出發,建立合理的環境稅制勢在必行,現階段有針對性地對湘江流域污染防治的環境稅設計進行個案研究,試點水污染環境稅,以獲取個案經驗得以推廣,具有實際指導意義。
一、水污染環境稅的稅收政策經驗與例證
(一)西方發達國家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
對于環境保護的研究,早在1972 年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就提出了PPP原則(污染者付費)。荷蘭、德國、法國等國家早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取得了實現改善環境和降低超額稅負的雙重功效。
1.早在1969年,荷蘭便開征了“地表水污染稅”。征稅對象為向地表水和水凈化廠直接或間接排放的廢物和污染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納稅人包括企業、公司以及家庭和個人,以“人口當量”(相當于每年每人排入水域的污染物的數量)為征稅標準。排放物質的數量以及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為“地表水污染稅”的征稅依據,并且水污染稅稅率在不同地區各異,同時設立專用基金戶。
2.從1981年起德國便開始征收水污染稅,1994年11月開征《廢水稅法》,繳納廢水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將廢水排入水域(包括地表和地下)的單位和個人。其征收基準為廢水的“污染單位”(相當于一個居民1年的污染負荷),采用統一稅率,普遍征收。此法同時還規定了減免稅,排放廢水達到了特定的最低標準以及納稅人用于改善廢水設施的投資額,分別可以減免與抵免應繳的稅款。
3.法國于1968年開征了水污染稅,其納稅人為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水利管理局為征收機關。為了加強征管,將流域委員會和水利管理局設在法國的每一個流域或流域群。按納稅方式水污染稅的納稅人分為家庭納稅人和非家庭納稅人。非家庭納稅人以政府權力部門對每個排污口進行測算,按類設計稅率級次,根據實際排污量和設計的稅率征稅;而家庭水污染稅以每平方米水費附加的形式計征,由政府權力部門根據每位居民日均排放量、居民人數和城鎮污水中的團狀物數量計算確定附加額。
各個國家的制度各有優劣,總體來說表現出以下特點:對水污染專門立法,依據“誰污染,誰繳稅”原則;計稅依據均為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濃度;征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持和改善水環境,為防治水污染提供資金保障,且專款專用。
(二)我國環境稅收政策現狀與不足
我國現行稅制中與環境保護有著一定關聯的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11個稅種。對于防治水污染的稅收政策包括:對利用廢水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實行減免稅;對于廢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等。上述稅制,對我國環境保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我國政府對于水污染治理主要采取的是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如《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為主的水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與此同時,政府也越來越多地采用經濟手段來治理水污染,比如:財政補貼、經濟處罰、排污權交易方法、排污收費方法、財政直接投資等。但如今環境日益惡化,強制行政手段和一些散見于各稅法的措施作用十分有限。我國現行稅制存在以下主要問題:一是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因而缺乏環境保護整體調控。二是現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有關環保的規定散見各法,效率各異,未能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并且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三是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形式單一,缺乏系統性。
由此可知,要使環境稅制真正產生積極的效果,充分體現稅收監督經濟,調節經濟杠桿作用,必須從整體上制定協調統一的環境保護稅制。新環境稅遲遲不能推出的原因是開征新稅種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其中有避免重復征稅的問題,也有考慮到企業、個人能否承受新稅種負擔的問題。前者是稅目設置與征收的技術問題,后者是社會經濟利益問題。
二、開征水污染稅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一)重要性
我們應當意識到,水污染稅的設計與實施對解決水污染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稅收與行政法律等相比,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其公平性及調節經濟杠桿屬性在環保實踐中的效果明顯。國際水污染稅的不斷完善及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我國應該根據國情出發,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水污染稅法律制度。
湘江縱貫湖南省南北,集生活飲用、生產用水、航運、發電等諸多功能于一體。湘江承載了全省60%以上的污染,以重化工為主的流域工業布局及以現代農業為主的面源污染,使得湘江流域的污染呈現出復雜的局面,直接或間接地對湖南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一直以來,流域內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投入大量財力人力,開展了卓有成效的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整治任務仍很艱巨。控制湘江流域污染并提升其污染治理能力,建立一整套運行良好的治理長效機制,離不開稅收制度的支撐。長株潭城市群作為“兩型社會”綜合改革試驗區,有條件先行先試環境“費改稅”,取得一些經驗后向全國推廣。針對湘江流域水污染的實際現狀與因素,選擇湘江流域試點水污染環境稅,進行個案研究,以獲取個案經驗得以推廣,將是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一湖清水”,實現把湘江打造成“東方萊茵河”添磚加瓦。
(二)可行性
1.良好的政治經濟環境。我國從1979年頒布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至今,政府已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保護環境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措施。環境保護,特別是水資源的保護始終是近年來的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要積極推進環境改革。針對湖南,《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于2011年3月正式由國務院批準,成為全國首個由國務院批準的重金屬治理試點方案。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把湘江打造成“東方萊茵河”,作為我省“兩型社會”建設的重大戰略舉措,目前已經將湘江流域污染治理列入“十二五”發展的規劃之中。湘江流域的污染整治工作正在進行中。
2.法律制度與法律環境已大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法律的形式,對環境包括水資源的保護予以規范。198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標志著我國開始進入全面依法治水的新階段。1984年修訂、1996年及2008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繳納排污費,同時應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對湘江污染防治,早在上世紀70年代末期就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1979年湖南省便出臺了全國首個水污染防治條例。
3.環境稅制度設計的理論基本健全。我國推行環境稅一直呼聲不斷,作為一個尚未推行的稅種,國內學術界一直進行著大量研究,除了對環境稅的價值定位及理論研究之外,在完善環境稅的制度設計方面也進行了大量研究,制度設計理論大體健全。
三、湘江流域水污染環境稅開征的構想
(一)納稅人與征稅范圍
遵循“誰污染,誰付費”原則,凡是有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對水體造成污染的活動或行為則應繳納污染環境稅。考慮到征收方式的可操作性以及征收效率和征管控制等因素,目前針對湘江流域段試點的水污染稅,應以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為納稅義務人,對居民個人和行政單位暫緩征收。應在保證產業鏈不斷裂的前提下,整合一批微小企業,規范有色金屬產業環境準入,設置生產經營門檻。
(二)征稅對象及征管機構
征稅對象即征稅的依據。對于水污染稅來說,其征收對象及范圍要合理確定,就湘江流域水污染稅來說,其征稅對象應為污水,即帶有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廢水。行為人只要發生了水污染稅法所列舉的污染行為,就應該照章繳稅。目前,按湘江流域污染源的分布特征,可分為點污染源和面污染源。點污染源包括工礦企業污水廢水、城鎮區污水。面污染源是指農業污水和生活污水等。由于湘江流域工礦重金屬污染最為嚴重,因此,宜先從重點污染源即重金屬污染入手,首批開征水污染稅。等條件成熟后,再擴展到城市污水、生活污水,農業污水。選取在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陽水口山、郴州三十六灣、婁底錫礦山、長沙七寶山、岳陽原桃林鉛鋅礦七大重點治理行政管轄區域里設獨立稅務征管所,會同環保、工商等權利機構成立環境治理部,以便于監控與征管工作的開展。
(三)稅基與稅率
水污染的稅率設計是稅制設計中的核心要素。在制定稅率時要考慮到治理水污染的成本、現時的經濟技術條件、納稅人的承受能力、地區的環境差異及水污染的特點等。從理論上講,水污染稅的稅率應該至少等于排污活動所造成的邊際環境損害或邊際污染成本,從而使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化。從湘江的目前狀況來說,企事業單位和排放量較大的個體經營者排放的帶有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工業廢水、污水應根據水污染物的數量、濃度的綜合體,即根據量化的污染程度(一般污染物、較嚴重的污染物和嚴重污染物)濃度、環境污染程度等制定區域差別定額稅率,使防治污染的總成本趨于最小化、合理化。
(四)稅收優惠及配套措施
開征水污染稅的主要目的是通過稅收手段來保護和改善湘江的水資源環境。即對有利于湘江水資源保護或減少水污染的經濟活動給予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對排放污水水平低于規定標準的企事業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按一定比率給予退稅的獎勵;鼓勵企業進行有關減少污水排放或用水量的新方法、新技術,在企事業單位內部建立技術開發基金(給予稅前免除),以此降低因利用新技術所產生的投資風險,并且對有效實施或取得一定效益的給予正面的稅收鼓勵、財政援助或政策性表揚;對永清環保、凱天環保、麓南環保等一批環保龍頭產業企業加大投資,給予政策支持與財政補貼;更多地利用稅收加計與扣除、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方式,以充分發揮稅收優惠的激勵作用。另外,稅款實行專款專用,用于水資源的保護和污染的治理。
四、結束語
流域水污染治理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我國環境稅的建立已經有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及理論基礎。我們應適時擇機出臺水污染環境稅,運用稅收的特有職能與手段,搭好地方政府間區域合作的法律和制度平臺,保護生態自然,促進區際跨界間公平,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共贏。在稅制設計中,應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和承受能力,由易到難、體現稅收的中性與公平性,循序漸進、逐步深化,來進行水污染的綜合防治。
參考文獻:
1.王金南,葛察忠.環境稅收政策及其實施戰略[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6.
(一)明確了各方責任,執法環境有所改善
1.充分強調政府的環境責任,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綜合決策領域。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國家將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2.明確了各部門的責任,建立了更為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機制。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將水污染防治工作重新進行歸類并劃分為:一般規定、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治、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等五個方面。明確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的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系統配合,良性互動,提高了執法效能。
3.明確污染者的責任,建立保障公眾參與的相關制度。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再次明確排污者是水污染防治主體的同時,增加了排污者的自我監測責任、事故應急處理責任和舉證責任,嚴重時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排污者有極大的約束作用。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從4個方面提供了公眾參與的制度保障,即:賦予公眾檢舉權;對違法者公開曝光;允許環保社會團體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害人向法院提訟等。用公眾的力量,為水污染防治工作構筑了一條最堅固的防線。
(二)豐富了執法手段,執法效力顯著增強
1.認定環境違法行為更加簡單準確。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至少9種新的違法行為,并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未與環保部門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未進行自我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排污超過標準或超過總量指標的,私設暗管的,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項目的,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事故應急方案并采取應急措施的。),使環境違法行為分類細化,認定更簡單。另外,還解決了以往一個爭議性比較大的難題,按照原來的法律,企業水污染物超標排放,要在認定排污者故意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才能實施處罰。在實踐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正常與否、是否故意都很難認定。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這兩個認定條件,一方面只要發現排污單位沒有“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這個行為事實,就可以認定和處罰;另一方面,只要監測排污單位外排水質超標,也可以直接實施處罰,這大大減少了執法人員的認定難度,有利于環境執法。
2.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更加嚴厲。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針對以往罰款普遍較低、威懾力不足的現狀,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罰款數額上限達到50萬元的規定有6條,罰款數額上限達到100萬元的規定有1條,有些違法行為取消了罰款的上限,如對水污染事故的罰款,造成的損失越大,罰款數額越高。對排污單位內的直接責任人員,特別是對違法排污單位,不僅要處罰單位,還要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這是環保法律第一次出現“雙罰制”。
3.執法權限增加。《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前,對違法單位實施限期治理、停產整治等,環保部門只能提出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修訂后明確將限期治理的權限賦予了環保部門,并將“區域限批”由行政手段上升為法律行為。雖然環境監察機構屬于委托執法,以上兩種權限未必能由環境監察部門實施,但相對以往由政府決定,實施的難度大大減小,對排污者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的威懾力大大增加。
(三)環境違法成本大大提高,排污者的環境違法行為有所減少
一方面,排污者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承擔的罰金比以往大大增加;另一方面,還有可能會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違法的風險大大提高;再一方面,一旦發生污染事故,排污者的賠償責任大大增加,還要承擔按經濟損失進行比例計算的高額罰金,排污企業有可能因為一次事故遭受滅頂之災。綜合以上因素,排污者的僥幸心理大大減少,治污積極性大大增強,環境違法行為有所減少。
二、環境監察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
立法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結果,《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過程也不例外,各方利益妥協的結果,造成水污染防治法仍有不完善之處,在日常環境執法中得到一些體現。
1.“當日計罰”制度未能得到確認,使處罰金額計算有不合理之處。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74條處罰項金額按排污者應繳排污費的倍數計算,一方面,因為數據缺失或監測能力不足等原因,環境監察部門無法提供準確的應繳排污費數額,使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應繳排污費計算不按照當時的超標數據,要采用上一個計算周期的數據,可能造成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筆者所處的地方就遇到這樣一個事例,一機械加工企業含油廢水超標排放,企業當日超標數值很高,造成下游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含油超標,在社會上造成一定影響,但該企業平時的排水量和污染物濃度都很低,計算得出的處罰金額只有幾百塊錢,對排污者的威懾力不足,政府不滿意,人民群眾也不滿意。
2.沒有授予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現場強制權。一旦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尤其是污染事故時,環保部門只能做到盡快掌握污染狀況,認定違法行為并按程序處理,沒有現場強制權,有可能因時間關系造成大的環境污染事故,也有可能造成重大證據轉移或者滅失。
3.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環境執法難度。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實施后,有些排污企業迅速制定了針對性的措施。比如很多企業開始實行間歇排水,將處理后的污水在廠區封閉式暫存,環保部門很難找準其排放時間,有可能造成超標排污行為逃脫執法,也會造成監測數據缺失,難以計算排污費數額。
三、下一步環境監察隊伍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1.抓住機遇,狠抓環境監察機構建設和能力建設。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了許多新的法律制度,對環境執法規定了許多新的執法手段,這就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一線環境監察隊伍,一方面要積極爭取各級各部門支持,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另一方面要加強法律法規知識和環境執法技能的學習培訓,領會法律的內涵,提高執法水平。
第二條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水域從事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影響內河水域環境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漁船和軍隊、武警的現役在編船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中國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認可,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外國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經船旗國政府或者其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認可,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六條船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證書、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的作業,應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錄并規范填寫。
第七條船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的培訓、考試和評估,持有有效的職務適任證書和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第八條任何在內河水域航行、停泊和進行相關作業的船舶,都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內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禁止船舶在內河水域載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不得在內河水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船舶在內河水域使用焚燒爐。
第九條依法設立特殊保護水域,應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并由海事管理機構航行通(警)告。設立特殊保護水域,應當同時設置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接收及處置設施。
在特殊保護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遵守特殊保護水域有關防污染的規定、標準。
第十條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航行于城市市區內河航道的掛漿機船舶,應當將掛漿機置于封閉裝置之內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以降低機器運轉產生的噪聲對環境的危害。
第十一條所有船舶、單位和個人均有維護內河水域環境的義務,在發現船舶存在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行為時,應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章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及相關作業
第十二條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關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管理規定,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經同意后,方可進出港口。
第十三條托運人交付船舶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確保貨物狀況符合船舶載運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運輸單證上注明該貨物的正確名稱、數量、污染類別、性質、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污染危害性貨物,其包裝與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
曾經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空的容器和運輸組件,在未徹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應當按照原所裝貨物的要求進行運輸。
第十五條交付船舶載運危害性不明的貨物,貨物所有人或者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進行貨物危害性評估。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船舶載運技術條件,并明確相應防污染措施。
第十六條船舶從事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和水上過駁作業時,必須遵守有關作業規程,并會同作業單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裝卸管系及設備,針對貨物特性和作業方式制定并落實防污染措施。有關防污染措施應當在作業前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污染危害性貨物作業規程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從事船舶油料補給服務(作業)的船舶、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配備足夠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取得國家規定的經營資格。
船舶從事油料補給服務(作業)的,還應當遵守船舶載運危險性貨物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長江、珠江、黑龍江水系干線超過300總噸和其他內河水域超過150總噸的船舶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采取包括布設圍油欄在內的防污染措施:
(一)散裝持久性油類的裝卸和過駁作業;
(二)散裝比重小于1(相對于水)、溶解度小于0.1%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裝卸和過駁作業;
(三)可能造成水域嚴重污染的其他作業。
布設圍油欄方案應當在作業前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因自然條件或其他原因限制,不適合布設圍油攔的,可采用其他防污染措施,但應當將采取的替代措施及理由在作業前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船舶排放含有有毒物質的洗艙水,應由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接收和處理,不得直接排放進入內河水域。
船舶進行洗(清)艙、驅氣或者置換,應當遵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船舶在港口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船舶排放壓載、洗艙和機艙污水以及殘油、含油污水等其他殘余物質;
(二)船舶沖洗載運有毒有害物質、有粉塵的散裝貨物的甲板和艙室。
第二十一條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橋區、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以及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必須采取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航行保障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輪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輪,應當將油類作業情況記載在由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油類記錄簿》中。
150總噸以下的油船和400總噸以下的非油船應當將油類作業情況記載在《輪機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應當將有關作業情況記載在由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貨物記錄簿》中。
《油類記錄簿》、《貨物記錄簿》應當隨時可供檢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3年。
第二十三條船舶運輸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等貨物時,必須采取密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對有封閉作業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貨物,在運輸和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氣體。
第四章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第二十四條總長度為12米及以上的船舶應當設置統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員和旅客關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處罰規定。
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和經核定可載客15人及以上且單次航程超過2公里或者航行時間超過15分鐘的船舶,須備有符合編制要求的《船舶垃圾管理計劃》和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舶垃圾記錄簿》。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船舶,有關垃圾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于《航行日志》中,以備海事管理機構檢查。
《船舶垃圾記錄簿》應當隨時可供檢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2年。
第二十五條禁止向內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垃圾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接收處理。
船舶應當配備有蓋、不滲漏、不外溢的垃圾儲存容器,或者實行袋裝,以滿足航行過程存儲船舶垃圾的需要。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
第二十六條船舶應當對所產生的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存放。垃圾處理作業應當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計劃》中所規定的操作程序。
船舶垃圾中的危險性物品和有毒有害性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并應當向接收單位提供所含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數量等資料。
第二十七條客運、旅游船舶應當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環保監督管理員,負責船上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船舶應當按照規范要求設置與生活污水產生量相適應的處理裝置或者儲存容器。
任何船舶不得向內河水域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的生活污水。
第五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與接收
第二十九條船舶排放船舶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的標準及要求。不符合排放標準和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處理,不得任意排放。
第三十條港口、裝卸站應當具備與其裝卸貨物和吞吐能力相適應的污染物接收或者處理能力,滿足到港船舶的需要。
港口、裝卸站應當將接收或者處理能力的情況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艙作業活動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配備足夠的防污染設備,建立安全與防污染制度。
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艙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將其接收和處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排放作業以及船舶清艙、洗艙作業過程中,船方和作業單位必須遵守有關操作規程,落實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處理單證,并由船長簽字確認。
船舶憑污染物接收處理單證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污染物接收處理證明,污染物接收處理證明由船方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備查。
第三十三條來自疫區船舶的船舶污染物、船舶垃圾、壓載水、生活污水,應當經檢疫部門檢查處理后方可處理。
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其他危險成份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危險廢物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船舶動力裝置運轉產生的廢氣以及船上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向大氣排放。
第六章船舶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
第三十五條在船舶修造及其相關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單位回收處理,不得投棄入水。
船舶在船臺(排)修理完畢或者建造竣工下水后,應當及時清除相關污染物。
在船塢內進行的修造作業結束后,應當進行塢內清理和清潔,并在開啟塢門或者沉塢前,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塢清潔報告。
第三十六條從事船舶打撈作業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單位,在申請施工作業時,應當說明留存在船上的污染物種類、數量,有關作業方案,防污染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在內河水域內從事廢船拆解作業應當嚴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的要求執行,防止拆船污染內河水域環境。
第七章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
第三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計劃。
第三十九條船舶修造廠、拆船廠和從事散裝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的經營人應當制定相應的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輪、油駁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輪、非油駁的拖駁船隊應當持有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
150總噸以下油船需制定油污應急預案。
第四十一條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應當配備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污染應急計劃》。
400總噸及以上載運有毒液體物質船舶,用《船上污染應急計劃》替代《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和《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污染應急計劃》。
第四十二條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的單位和船舶應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作好相應記錄,并不斷完善應急計劃。
第四十三條港口、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和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適合當地水文條件的防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第四十四條在內河水域內清除污染需使用化學消油劑的,應當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說明消油劑的牌號、計劃用量和使用地點,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船舶發生污染水域事故,應當立即向最近海事管理機構如實報告,同時按照污染事故應急計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相應措施。在初始報告以后,船舶還應當根據事故的進展情況進一步作出補充報告。
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存在沉沒可能時,或者在船員棄船前,應當盡可能地關閉所有液貨艙或者油艙(柜)管系的閥門,堵塞相關通氣孔,防止溢漏,并且應當在事故報告書中,說明存油或者液貨的數量以及通氣孔的位置。
第四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報告后,應當按照污染事故應急計劃的程序作出反應。
當污染可能涉及周邊國家或者地區水域時,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有關國際條約或者雙邊協定的要求,通知周邊國家或者地區的海事主管機關,共同采取必要的防污染行動。
第四十七條船舶發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內河水域環境污染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包括強制清除、強制打撈或者強制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章污染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發生船舶污染事故的當事方應當在24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污染事故報告書。報告書的內容包括:
(一)船舶或者設施的名稱、呼號或者編號、國籍、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名稱及地址;
(二)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氣象和水文情況;
(三)事故原因或者初步原因判斷;
(四)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或者預估數量及污染范圍;
(五)已采取或者準備采取的防污措施及污染控制情況;
(六)援助或者救助要求;
(七)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報告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開展船舶污染事故調查。事故調查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事故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接受調查,積極配合,如實陳述事故的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五十條船舶、設施或者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水域環境污染損害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費用。
第五十一條船舶被處以罰款或者需承擔清除、賠償等經濟責任的,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有關當事方,必須在離港前辦妥有關財務擔保手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存在污染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責令駛往指定水域等強制性措施。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污染應急計劃或者垃圾管理計劃未得到落實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糾正,并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證書、防污文書,或者不按照規定記錄操作情況的;
(二)船舶未配備防污染設備或者防污設備存在重大缺陷,在海事管理機構限期內不予糾正的;
(三)船舶靠泊未按照規定配備防污染設備或者防污設備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裝卸站的。
第五十五條船舶和相關單位、人員有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國家司法機關。
第五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失職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內河水域,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但不包括漁船和軍隊、武警的現役在編船舶。
(三)作業,是指與船舶有關的作業活動,包括船舶運輸、裝卸、油料補給、污染物接收以及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
(四)污染危害性貨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進入水域,會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水體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的貨物。包括《經一九七八年議定書修訂的一九七三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附則I“油類物質名單”、附則II“散載運輸的有毒液體物質清單”所列明的物質以及按照附則Ⅲ“包裝形式有害物質的鑒別導則”的鑒別標準確定的有害物質。
(五)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廢棄物、墊艙和掃艙物料,以及船上其它固體廢物等。包括《經一九七八年議定書修訂的一九七三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附則V所定義的垃圾。
(六)生活污水,是指任何型式的廁所以及廁所排水口的排出物和其他廢物;醫務室的面盆、洗澡盆和這些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裝有活的動物處所的排出物;或者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廢水。
(七)船舶污染物,是指由船舶或者有關作業活動對水域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物質,其中包括油類、油性混合物、液態化學品、貨物殘余物、包裝形式的有害物質、壓艙水、廢氣、噪聲等。
(八)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九)有毒液體物質,是指排入水體將對水資源或者人類健康產生危害或者對合法利用水資源造成損害的物質。包括附則II“散載運輸的有毒液體物質清單”中列明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