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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發的研究點基于土地產權具有的視角,深入解析談論城鄉規劃在編制、管控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并且依照實際情況得出改善和優化的建議和意見。
1土地產權與城鄉規劃
1.1城鄉規劃本體中對土地產權的解釋
城鄉規劃是當地政府部門開展對于城市鄉鎮空間建設布局的一種宏觀規劃和干預,強調了集中、高效、科學合理的利用城市鄉鎮土地資源,保護珍稀的土地資源,改善優化人為居住環境,為體現和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的重點保證。而城市鄉鎮利用對土地資源的調控和規劃來宏觀的干預土地發展的區域、規模大小、使用類別和時間順序等,同時加強對于土地開發的用途、開發方式和力度、建筑形式和景觀設計的宏觀管控。這不光只是單純的涉及到土地產權的公開管理,還涉及到土地資源的管控和干預。我國在對土地所有權就有明顯的定義的,體現都是為當地的政府部門具有土地的合理開發和管理的權限,利用土地集中的征收開展對城鄉土地所有權的再次分配的權限,是依托于土地資源使用的一種權利和對應收益宏觀分配的保障。土地開發權的實質理論是基于土地資源的使用接觸中,充分應用所具備的權利,作為政府確保并維護公共利益進一步管理土地使用者過度開發,所采取的權益,針對城鄉規劃而言優化了土地價值。針對現有的土地資源影響規劃機構可采用合理方式進行規范化,引導對土地的正確開發與應用。因此,城市鄉鎮針對土地資源采取宏觀規劃、調控、安排與使用,在實際意義來說都是均是屬于以土地權利為主的宏觀調控模式。
2.1城鄉規劃理念:平衡產權保護與公共利益的關系
城市鄉鎮規劃的宏觀調整不只是對于土地資源使用包含的性質、強度等基于物質角度的考慮,而是一類更加注重權益變化的體現。城鄉規劃長久以來都是被當做一種可以均衡公共利益的調節手段,但是現階段在規劃的執行過程中還是要考慮到技術手段的實施是否可以有效的調度社會資源和土地使用權。城市鄉鎮規劃的實質意義就是在于供應公共抉擇和公共服務為優先,在眾多層次社會理論的均衡過程中,有效的體現出規范、調節和監督的作用,更好的保證公共利益的最大提升。規劃的執行要從社會資源的均衡開始,把社會公共利益和土地使用產權相結合,促使公眾人群的加入,盡一切可能規避因城鄉規劃帶來的個人利益損害的出現。平衡理論就是說利用博弈的基礎來保證實現公民具有的權利和義務,既可以有效的防范公平權利的過度使用,又可能防止行政權的過度使用。避免片面單一的重視公共利益,忽視社會經濟發展的均衡,而過于集中的產權保護又會減緩城市功能建設的速度,所以要在二者之中找到最適于的點。
2.2城鄉規劃編制:實質內容和程序的科學化、法制化
城市鄉鎮制定的規劃方案除了需要斟酌建筑的建設組合與景觀環境建設的相關條件,還要保證在基于土地產權的條件下,綜合考慮到掌握土地權利者在未來前景中是否具備發展實力。但進行城鄉規劃需要綜合性預測政府的財政征收能力、財政實力與基建設施能力,考慮到土地使用者可以出現的全部清空,譬如,制定的地段籌劃階段有無出現具體的而變化,或發生什么變化,詳細時間、附近產值受到的影響情況等。對已經成立的區域,要綜合考慮到現狀,特別是現存土地產權間存在的相關性,需要清晰的確定地權產權,研究目前城鄉發展中結合產權格局后表現的功能,并且分析在未來的利弊,同時在土地的二次開發與利用過程中,獲取到土地使用人的意見,規避一切由于對權利造成侵害事件發生;同時針對全新的領域應當開發充分應用,將產業類型、建筑設計與開發強度等多方面的信息揭露,將接下來的招商引資工作做好,進一步明確投資主體后要開展上述工作的宏觀調整和改善,并賦予更加明確的規劃方案和章程。
2.3城鄉規劃管理:探索不同類型土地使用權的規劃管理方式
針對土地本身的掌控城市鄉鎮規劃指出,需掌握所有權,同時與我國土地使用權利出讓持續相關,進一步促進該行業的綜合性規劃與落實。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利用土地合同實現,把規劃管理部門的具體細則和要求融入到土地的開發,并實踐,確保規劃可進一步完成,與此同時制定了新時代城鄉規劃的策略。(1)土地出讓權利的確定要適應和有效體現出城鄉規劃的細則要求,并且同時滿足法律具體的相關要求,合同條款清晰明了,內容具體全面,易于操作;(2)土地資源的開發使用管理及出讓都要執行以合同為保證,不能隨便添加、修改、刪除任何調節,包括追加條款;(3)要宏觀的基于公開公正的角度上進行土地產權的管控監督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展開透明有效的干預制度,建立監督管理的體系,并利用法律制度對所有利益主體進行約束和制約。
3結語
基于目前我國城鄉土地產權的分離、產權結構體系、二元制度方面的混亂和難以界定的前提下,城市鄉鎮合理的編排、管控與落實均存在大量的難題與迷惑,但城鄉規劃階段需要確保制度系統的效力基礎中,平衡產權保護與公共利益間現有的內在相關性,使規劃建立趨于科學性、合理性以及法制化方向,探討各個原則體制中采用的土地使用管理策略,慢慢的創新規劃制度與體系,更好的實現土地的宏觀調控和使用。與此同時,城鄉規劃的產權分離方式就是基于土地資源流動運作的創新,這一方式的改革試點已經在我國部分城市開展執行。產權創新設計主體可以讓土地資源提升原有價值,實現經濟價值的巨大提升,另外可以有效的吸收外部資金的流入,幫助農民穩固獲得收入。在多種模式、方式的管控和調解下開展的規劃深化改革對我國土地產權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