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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地方政府的強烈干預,在進行土地整理項目的過程中,政府部門對于規劃設計的影響比較大,他們為了追求工期或者是形象工程,而忽視客觀規律的現象經常出現,在這種強烈的干預下,一些土地整理項目不得不更改最初的設計規劃;第二,部門之間的協調性較差,由于土地整理項目的工期比較長,在施工過程中很可能遇到很多突發的情況,使得原本的規劃設計不得不進行修改,另外,一些部門批準以后,進行了一定的規劃設計,但是在獲得其他部門的批準過程中,又會對原有的規劃設計進行修改。
(二)施工質量還有待提高
土地整理項目對于我國的建設及保證我國經濟持續、健康地發展有著很重要的作用,在項目的進行過程中,除了要保證土地整理的數量之外,還需要保證施工質量,但是目前我國土地整理項目中施工質量還有待提高,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一是質量管理部門的工作不力,在土地整理項目進行之前,雖然制定了相關的質量管理合同,保證工程的施工質量,但是在實際進行的過程中,相關質量監督部門并沒有完全按照合同上的規定執行,使得合同上的相關條例形同空文;二是缺乏專業的施工隊伍,工程的質量得不到保障,在土地整理工程進行以前,施工隊伍僅僅是按照競價來選擇,并沒辦法了解他們的施工質量,一些缺乏經驗的施工隊伍,無法保證工程的質量。
(三)資金管理使用不規范
對于土地整理項目來講,一般項目的規模比較大,涉及到的資金也比較多,但是通過調查和研究發現,項目的管理階層對于資金的管理使用非常不規范,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一是預算不合理。對于一個龐大的工程來講,預算工作可以說是指導工程各項工作的龍頭,但是目前的土地整理項目缺乏相應的科學預算,在施工以后往往出現預算不夠或者是預算大量結余的現象出現;二是財務管理存在漏洞。對于一個規模比較大的工程來講,財務管理是保證項目開展良好的堅實后盾,但是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財務的管理會出現很多問題,例如:獎金福利的隨意發放、公款吃喝、挪用資金等現象比較嚴重。
(四)缺乏后期的管理和維護
對于土地整理項目來講,不僅僅要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在施工過程中也需要注意很多問題,而且在施工后期,還需要對項目進行不斷的管理和維護,但是,通過目前的調查得知,很多土地整理項目缺乏后期的管理和維護:一是后期管護的目標不明確,對于一個工程項目來講,涉及到后期維護的項目比較多,在工程施工的后期,往往會出現“無人管理”的現象,所以需要在眾多的后期維護項目中選擇一些重點管護的目標;二是對于檔案的管理不夠重視,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就需要對每個階段的檔案內容進行管理,而在工程后期的管護工作中,更需要對檔案進行嚴格地管理,但是管理層往往忽視檔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造成了檔案的缺失或者是損壞等等。
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相關管理措施
通過以上的分析和論述可知,我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在進行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不足,這些不足嚴重影響了我國土地整理項目的實施以及管護,因此,我們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彌補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中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為此我們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加強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規劃編制
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可以說是關系到項目能夠開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須對此加以重視。針對以上所述的規劃設計頻繁變更的現象,我們可以加強對項目的管理,進行深層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和規劃編制:第一,在進行項目施工以前,需要對當地的土地環境進行偵測,充分掌握土地開發整理工程的總體概況,確保土地的質量符合土地開發管理項目的相關規定;第二,認真分析相關的工程資料,在分析的過程中注意一下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同時分析是否能夠克服這些困難和解決問題;第三,在進行規劃設計的過程中,要根據當地的風土人情、政府的相關規定或者是人民群眾的意見進行規劃,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
(二)嚴格控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質量
工程質量不僅僅關系到工程能否保質保量地完成,而且還涉及到政府和人民相關的利益,必須受到管理階層和具體施工人員的重視。因此,在進行土地開發整理的過程中,一定要嚴格控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質量,為建設優質的工程項目打下良好的基礎。為此我們需要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對于設計單位進行一定的考核機制,確保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能夠克服規劃立項中提出的可預見的問題,同時要突出設計人員在設計單位中的地位,對他們在施工過程中的表現給予考核,選拔優秀的員工進行獎勵,為其他施工人員樹立榜樣;第二,搞好工程質量管理,需要狠抓施工過程各個環節,對于一項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來講,施工過程中涉及到很多環節,每個環節的質量以及進度都必須得到保障,才能確保整個工程的優質性,針對工程每一項環節都予以檢測,對于容易出現問題的地方進行重點檢查。
(三)完善資金管理制度的相關措施
對于一項龐大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來講,涉及到巨大的資金數額,關乎到國家政府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施工過程中確保資金管理制度的相關措施,是保證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順利開展的堅實后盾,首先,做好工程的預算工作,在核實預算過程中,一定要認真分析各項工程環節,確保無遺漏、無重復,認真核實好每一個環節,使得最初的預算與最終的工程款項相差較少;其次,施工過程的資金要做到??顚S?,防止其他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私自挪用,給施工過程造成重大的損失;再者,收入和支出進行分開管理,確保“收支兩條線”之間的相互平衡。
環境管理體制是指國家有關環境管理機構設置、行政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劃分等方面的組織體系和制度。它具體規定了中央、地方、部門、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管理范圍、權限職責、利益以及相互關系,核心部分是關于管理機構的設置、各管理機構的職權分配以及各機構之間的相互協調等問題。一些西方學者在對環境管理體制問題進行討論時,往往會把公眾參與的問題考慮進去。他們認為,在環境管理體制的結構關系中,除政府的行為之外,還有社會利益團體和管理行為人,它們都是較為重要的組成部分。環境保護事業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具有較高的社會化程度,企業和公眾在環境管理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在這方面,我國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較長時間以來,我們所說的環境管理體制僅指政府內部機構的設置,而公眾的監督和參與則被視為是外部作用機制,一般不納入進來。
一、我國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長期以來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環境質量負責的環境管理體制,這種體制,由地方政府通過計劃、組織、調節和監督,來協調社會中的各種關系。這一體制的優點在于能夠很好地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形成了“由國務院統一領導、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管、各部門分工負責、地方政府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并逐步形成了“五級管理”、“四級機構”的組織體系。這種管理體制對于推動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自然資源相對較少,環境保護工作起步也比較晚,正處在經濟發展速度過快、管理手段較為薄弱、環境意識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的轉軌時期,因此該體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我們也應該看到它還存在著不少的弊端,部門分散、地方分割、條塊分離的現象比較嚴重,管理手段相對滯后,很難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對于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具有一定的阻力。
我國政府對于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大體上是一個倒“金字塔”的結構,即中央設置的環境管理機構數量較多、規模較大、人員充足、技術設備好,對環境監管的執法能力比較強;相對中央管理機構來說,各地方設置的環境管理機構,越往下數量越少、規模越小、人員越缺乏、技術設備越差,環境監管的執法能力也越弱。就拿我國的縣級環境保護部門來說,它的技術人員編制較少,但實際工作人員的數量卻嚴重超編,大多數人員沒有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專業知識,其中還有一部分是在機構改革中被分流到了環境保護部門,同時又沒有較好的方法對人員進行培訓。同時,環境保護部門的技術設備配置也比較落后,缺乏基本的監測手段,不能有效地對排污總量和違法排污現象進行監測,有些甚至還需要將監測項目送到市一級部門進行分析。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監管人員在現場進行執法主要依靠自己的感性認識和已有的工作經驗,這樣及時取證就有一定的困難。由于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與通信工具,一旦發生違法排污現象很難及時到達現場,從而做出快速應急反應,不受行政轄區界限的限制,如酸雨污染、流域水污染、海洋環境污染、生物多樣性等問題,都具有跨行政區域的特點。針對這一現象,設置相應的強有力的流域環境管理機構,同時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流域環境保護立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然而我國在這方面的建設還很不夠。雖然在幾個大的流域建立起了水資源保護委員會,但從隸屬關系、職責、權限的配置和法律地位上來看,該類機構并非強有力的流域環境管理機構。而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行政區劃為單位的環境管理體制,地方環境保護局隸屬于地方政府,這就使得一個有機的整體被這種體制分層切塊,個別地區為謀求經濟的發展而不惜損害其他地區的利益以及阻礙環境管理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時有發生。同時,由于部門之間的協調不暢,跨區域執法難度比較大。
(四)中央政府監督乏力,難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制。
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環境質量負責。也就是說,環境質量的好壞,地方人民政府是責任主體,但相關法律既沒有明確規定政府部門如何履行其責任,如何保證其履行責任,也沒有明確規定如不履行職責應承擔何種責任。在經濟增長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級政府和領導政績的主要標準的情況下,考核干部實行的是自上而下、以GDP增長為依據的體系。在對地方政府官員進行政績考核時,各種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仍然是重要的內容,尤其是GDP的增長,把本地區的經濟生產總值、財政收入、企業規模、招商引資情況等作為衡量政績的硬性指標,而對于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和諧社會與黨的建設等方面則沒有硬性要求。這種考核體制某種程度上鼓勵了地方發展經濟的熱情,挫傷了地方提供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的積極性?!斑@就促使一些地方將完成經濟指標作為本地區發展的首要任務,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片面地理解為以GDP為中心,把發展才是硬道理片面理解為GDP增長才是硬道理,不顧資源、環境的可承載能力,盲目上項目,搞投資,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復建設,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現象十分嚴重”。地方政府中的部分領導從個人和本地區的短期經濟利益出發,環境保護意識不強,缺乏緊迫感,甚至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對立起來,錯誤認為要大力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就會阻礙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影響政績目標的實現,甚至出現干擾環境執法行為,明目張膽地保護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在地方政府的默許甚至支持下,一些企業采取暴力手段阻止環境執法,甚至抗法。中央政府對于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對本轄區環境保護質量負責的義務,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仍然缺乏有效的機制和手段進行監督和制約。
二、實現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科學發展的思路
(一)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轉變部門職能。
國家應將環境保護的執法監督作為各項工作的重點,由微觀管理轉為通過宏觀調控進行指導和服務,轉變工作理念,由單純的管理轉為真正的為基層和企業服務。不斷加強環境保護總局在宏觀決策管理方面的職能,積極推進環境保護事業單位的改革,理順中央與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與經濟發展部門的關系,初步建立起科學的行政運行規范。同時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在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同時,運用必要集中和適當分散相結合的工作方法,把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政策、標準等的制定權集中到中央,同時又要按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根據各個地區發展存在的差異,環境標準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政策。而對于跨區域的環境問題,如大氣污染、水污染等問題的處理權限都應該集中到中央,將局部性的環境問題,如噪聲、固體廢棄物處理等問題的處理權限放到地方,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問題其處理權限應該放到中央,而環境保護合作項目則可以放到地方,環境主管部門在工作中所起到的只是引導或指導的作用。:
(二)加強人員和機構方面的建設。
精簡機構主要針對的是非政府部門職能的部分,而政府部門職能的部分不但不能精簡,反而要不斷加強。從整個國家的發展趨勢上來看,在對其他國家機構進行精簡的情況下,對于環境保護方面的國家機構應該不斷加強。因為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只注重發展經濟,對于環境問題重視不夠,導致環境污染欠賬較多。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仍然需要投入較多的資金對環境問題進行治理,但環境的改善需要一定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現有的生態環境可能還會進一步不斷惡化,在將來的20年甚至30年里,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可能仍然不會有明顯好轉,所以,從整個國家的長遠發展來看,要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不斷加強環境保護。
(三)健全環境保護跨部門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協調機制。
環境保護政策離不開部門發展政策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環境保護已經成為整個社會的責任,而不單單是某個部門的職能。要把環境容量、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發展對環境的影響、對資源的消耗、對生態系統的影響納入統計指標,使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也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要建立國民經濟綠色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不僅要有經濟指標,而且也要有環境指標、人文指標,用這些指標來衡量國家和地區的經濟水平,全面、科學、合理地評價地區、單位和干部的業績。要改變不平衡的管理體制,形成綜合權力機構,就需要順應政府機構改革的潮流,通過計劃、預測,綜合考慮潛在影響因素,協調各部門間綜合處理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問題,加強跨部門的統一規劃與管理。在環境保護政策的落實上,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環境保護的中央與地方的協調制度就顯得尤為緊迫。
參考文獻:
[1]胡雙發,王國平。政府環境管理模式與農村環境保護的不兼容性分析[J].貴州社會科學,2008,(5):91-96.
[2]鄧志強,羅新星。環境管理中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博弈分析[J].管理探索,2007,(5):19-21.
[3]游霞。環境管理體制若干問題探討[J].科技管理研究,2007,(10):58-59.
中圖分類號:G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10—0185—02
搜集與整理地方文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豐富多彩的地方文獻,是中華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幾千年來,生活在不同地域的各族人民用勤勞和智慧創造了各自的物質和文化財富。一代代傳承下來的獨特的地方文獻,蘊藏著十分厚重和與眾不同的文獻價值。地方文獻是特定區域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教育、歷史、自然、地理等一切文化遺產的載體記錄。其最大的特點是文獻內容所體現出的鮮明的地域性和獨特的歷史文化。長期以來,它是圖書館藏書的一個重要組成,也是讀者利用率較高的文獻。
開發地方文獻信息資源,整理、研究地方文獻,將其準確、系統地提供給用戶,既是對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又是為所在圖書館特色館藏建設和地區文化研究及地方經濟協調發展提供信息資源,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大力開發、傳遞地方文獻信息,為現代化建設服務,已成為高校圖書館的一項重要工作。
一、高校圖書館收集與開發地方文獻的必要性
(一)地方文獻具有較強的文化價值
作為地域文化的組成部分,地方文獻肩負著傳承、創新、發展地域文化的責任。對地方文獻的收集、整理、開發和利用,其實質就是對地域文化的揭示、傳承和交流。豐富的地方文獻是地域文化傳承的物質依托,人們通過地方文獻認識了解、繼承傳播優秀的傳統特色文化。為促進文化交流和推動學術研究提供服務。
(二)地方文獻具有較強的信息價值
地方文獻能夠從歷史和現實的角度對省地的自然資源、社會結構、文化風俗等各個方面做出全面及時的反映,因此,可以作為重要的信息依據,為政府機構進行決策時提供參考。從而發揮其“資政”作用。地方文獻主要包括歷史文獻和現實文獻兩大部分,不論是歷史文獻或是現實文獻都是一個地區內自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在不同歷史階段的真實記錄。其中關于地理區域開發、物產資源開發、以及地區工業、農業、商業、金融業、運輸業、文化古跡、民風民俗等方面發展歷程的記錄,都為本地區經濟社會再發展提供了可供參考的重要信息,據此可以尋找適合本地區發展新的經濟增長點,為本地區創新發展規劃的制定提供歷史借鑒和決策依據。
(三)地方文獻具有較強的史料價值
地方文獻通過對特定地域內各個方面的信息所進行的記錄,是具有史料性的文獻信息,不間斷地傳遞給后人,由于其內容完整、詳細而又相對客觀,因而具有較高的史料價值。史學工作者可以通過對這些文獻資料的研究,提供新的史學觀點。而且隨著時間的發展,地方文獻的史料價值會逐步增高,文獻的價值與時間成正比,而且使用的人越多,其價值越高[6]。
二、高校圖書館地方文獻征集方略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要做好地方文獻工作,應提高各級主管部門對地方文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大對地方文獻經費的投入、工作的力度。充分認識地方文獻在地方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中的重要價值,加強對地方史料保護的宣傳,促進社會各界對地方文史資料保護、開發和利用,地方文獻的收藏與地方文化振興、民族文化發揚緊密結合。高校在成立地方文獻資源建設委員會時,邀請本地各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參與,聽取專家意見,集思廣益,制定規劃,明確館藏重點,進行系統收集、整理。
(二)建立健全地方文獻征集渠道
收集地方文獻不僅僅是依靠出版社,更重要的是要拓展收集渠道,與政府各級部門建立聯系。如,與本地人大、黨史辦、方志辦、文化局、社科聯、文聯、群藝館等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加強交流。地方文獻征集渠道很多,主要應采取如下幾種方法。
1、建立呈繳制度
出版社呈繳圖書是圖書館收藏地方文獻的固定來源,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呈繳的內部出版物是地方文獻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團體呈繳的文獻資料是地方文獻的重要補充。高校圖書館要爭取地方政府及社會的支持,積極向文化主管單位反映情況,促成當地政府為征集地方文獻制定地方法規,建立呈繳制度;通過地方政府發文,規定各文獻編輯機關、學校、科研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公開出版的報刊、書籍、個人編輯出版的書籍、發表在刊物上的各種著述等,都應向地方高校圖書館呈繳樣本。
建立呈繳本追繳制度,為確保呈繳本征集不漏不缺,圖書館應建立呈繳本追繳制度。對呈繳本定期核查,如發現有漏繳品種,及時追繳;如確定追繳不到的,應及時把該文獻信息交給采訪人員,進行補購,填補館藏空缺。
2、上門征集
為加強地方文獻的征集工作,高校圖書館要建立健全地方文獻征集制度,設立專門機構,專人負責;擬定需要征集地方文獻的內容范圍和書目,找準征集對象,逐一采訪聯系,主動上門到有關單位去征集地方文獻資料。如,我館從2007年成立了地方文獻特色書庫以來,每年都要組織專人到各縣、市有關部門進行地方文獻征集工作。共征集文獻資料1137種、3794冊,豐富了我館地方文獻館藏。
3、深入民間搜集
貴州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地方文獻很大一部分都是非正式出版物,散落在民間,一般難以發現與征集,必須密切聯系群眾,深入調查研究,才能采訪搜集有價值的民族地方文獻資料,以補充館藏。
4、向專家學者、社會名流搜集
專家學者、社會名流是社會文化的精英人物,他們收藏或撰寫的關于民族地方文獻的資料及書籍有相當的權威性和代表性,這是民族地方文獻搜集的又一重要途徑[3]。
5、購買、館際交換和協作
近些年來,高校圖書館的購書經費已大幅度增加,這為購買地方文獻提供了經費保障。我們應該在檢索地方文獻目錄的基礎上,補充缺漏,避免重復購買,打造自己的特色館藏。高校圖書館不僅要與本地區各縣、市圖書館協作,還要與各高校圖書館建立廣泛聯系。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雙向交流,互通有無,互為補充,共同豐富館藏。促進圖書館地方文獻工作的發展,更好地為讀者服務,更好地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
6、網絡征集
地方文獻信息不可能集中于任何一個圖書館,要想滿足讀者的全部需求,必須集合網絡搜集,充分利用互聯網上公布的信息,了解地方文化動態,逐步整合地方文獻資源,才能逐步形成一個區域性整體資源。
7、復印復制
對于一些刊行年代久遠、存世不多、具有收藏價值、不宜收集且讀者又很需要的文獻資料,可以通過抄寫、復印、拍照、縮微復制等方法收集。
三、高校圖書館地方文獻的開發與利用
地方文獻的發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由淺入深,由低到高。一個“去粗取精”的過程。首先,對陸續到館、雜亂無序的原始地方文獻的整理,使之科學化、系統化。其內容包括:登記、標引、著錄和編制檢索工具等。在這過程中標引是關鍵,著錄組織是整個工作內容的核心[5]。其次,根據地方文獻分類的特點,在了解讀者或用戶需求的基礎上,對文獻內容進行辨識,然后按文獻反映的內容加以集中,形成專題文獻,或經過進一步濃縮、提煉,按專題匯集有關知識信息。然后,通過大量的原始文獻的辨識,并對其進行分析、研究,揭示某一特定知識信息群的內在聯系及其社會價值,形成一種全新的知識。
(一)編制地方文獻的書目、索引、文摘、目錄
要使地方文獻資源便于開發利用,就要編制很有參考價值的書目、索引、文摘等各種專題資料目錄。編制中要把文章題目、責任者、刊名、日期、關鍵詞等著錄清楚,以方便讀者查閱原文,編制加工力求做到資料面廣、內容集中、觀點全面。這項工作既要做到合理有序,又要詳盡地揭示內容信息,這樣不僅能使來館閱讀、咨詢、檢索的讀者一目了然,很容易找到所需材料,省時又省力,而且對工作人員來說,也利于管理、使用。因為通過各種渠道收集來的地方文獻,不是架上一放,束之高閣,更重要的是怎樣進一步利用和達到充分利用這些文獻資料的目的。
根據地方文獻工作的不同需求,可以編制各種不同目錄。如,按地方文獻類型可以編制古籍、普通圖書、期刊、報刊、視聽和電子文獻等目錄;按檢索途徑可以編制學科、主題、題名、著者目錄以及各種地方文獻專題目錄。還需要編制地方文獻聯合目錄,實現資源共享。
編制地方文獻索引,提高文獻檢索精度。將分散的地方文獻論文線索,編制成專題索引;將不同的知識點從地方文獻中提取摘錄下來,注明出處,編制主題索引、著者索引、地名索引等等[4]。
(二)建立館藏地方文獻目錄數據庫
建立地方文獻數據庫首先要將各種不同來源、不同內容、不同著述形式、存于不同介質的原始數據以相應的電子記錄組織成聯機目錄數據庫,把編制的各種形式的目錄、索引掛在本館主頁上以供用戶了解圖書館館藏地方文獻信息,并免費提供給網絡用戶使用,這也是實現館際互借、促進地方文獻資源共享的重要環節。
(三)建立地方文獻專題全文數據庫
地方文獻不僅以書籍形式出現,而且更多的是發表于各種各樣的報刊上,散見于各種會議文件之中,甚至出現在各式商業宣傳品里,地方文獻和其他文獻一樣,不僅以更快的速度,而且以有效的方式向讀者傳播。因此,除了館藏地方文獻目錄數據庫外,有計劃、有步驟地把館藏地方文獻資源中利用率高、有學術價值和參考價值的地方文獻,在解決了著作權問題的前提下,轉化為數字化的可檢索的數據,建成具有本館特色的地方文獻專題全文數據庫,傳輸上網[2]。目前,我館正在深入、廣泛地將收集到的地方文獻信息資源,籌劃建設地方文獻專題全文數據庫,將為網絡用戶直接提供所需的全文信息。
(四)開展合作協調,實現資源共享
加強合作,實現資源共享,是提高地方文獻開發與利用水平的重要途徑,隨著地方文獻數量急劇增長,地方文獻信息資源越來越多,我館不可能將所有的地方資料收藏齊全。因此,必須與其他相關單位建立合作關系,不僅要同本地區內與地方資料有關聯的個人和集體建立聯系,而且要同省內外各高校圖書館建立起順暢的合作網絡,根據地方專業的發展加強大范圍的合作與協調,向專業整體化、數據網絡化發展。
(五)深化文獻內容,突出特色服務
突出特色服務,是提高地方文獻利用率的核心。特色服務要深化文獻內容,因其有別于流通借閱服務,尤其是知識經濟時代,地方文獻的特色性更為突出,它已由被動的利用文獻漸漸進入有計劃按步驟開發利用,就是根據主題要求把分散、低質、凌亂的資料加工成集中、優質、有序的文獻,按讀者需求進行綜合提煉,深度分析,使他們迅速獲得所需要的有效資料[1]。
總之,在新的發展時期,圖書館必須重視和加強地方文獻的收集和開發利用,同時,隨著地方文獻的不斷積累,其利用價值的不斷提高,地方文獻工作必將走向制度化、法制化。
參考文獻:
[1]李智勁.我館地方文獻開發與利用[J].圖書館,2005,(6):95.
[2]盛劍鋒.高校圖書館地方文獻資源建設與利用探討[J].大學圖書情報學刊,2010,(6):39.
[3]李沛.淺論民族地區圖書館地方文獻資源建設[J].圖書館理論與實踐,2011,(3):91—92.
現實意義:隨著我國城市化的發展,大量的集體土地被征收。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征收制度逐漸完善,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和補償條例》的出臺,完善了城鎮土地征收,但是在農村地區,集體土地征收依然存在許多問題。今年,xx在xx屆三中全會會議上提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現階段,我國現有法律制度與經濟社會發展脫節,尤其是今年來公益征收的范圍被不加節制的擴大,暴力征收現象層出不窮,導致了農民的合法權益遭到了嚴重侵害,引發了失地農民的不滿。所以筆者認為,修改現有集體土地征收制度迫在眉睫。
二、文獻綜述(目前同類課題在國內外的研究狀況、發展趨勢以及對本人研究課題的啟發等方面)
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把農民集體所享有的土地收為國有,并對其作出一定的補償行為?,F階段我國關于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中,以上法律雖然相對具體,但是與時展需要相脫節。眾所周知,西方國家雖然沒有如我國一樣的“集體土地”說,但土地征收制度理論卻由來已久發展至今,其中英國、德國和美國的征地制度是當今世界比較完善和先進的制度體系。英國的土地征用的目的也強調是為了公共利益,但它并沒有公共利益用地的目錄,而且沒有通過強制購買征地必須是為了狹義的公共利益即直接的公共使用的限制。在2019年頒布的《規劃和強制購買法》中,對于地方當局通過強制購買實施城市開發的目的的規定更加具有彈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地方當局就可實施強制購買: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經濟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社會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環境福利。美國自建國初就在聯邦憲法中規定:只有為了公共目的,而且必須要給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補償,政府及有關機構才能行使征地權。德國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也相當完善,主要體現在《德國基本法》中包含了嚴格的限定,對征收的條件、程序、補償及其他各方面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土地征收制度是與每一時期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發展水平、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變革情況相適應的。在計劃經濟時期,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百廢待興,農村土地實行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征收權力運用較為頻繁,當時的國家建設大多是國家投資的軍事國防、基礎設施等,與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投資體制、用工制度、供地制度等發生重大變化,用地主體不再局限于國家投資主體,供地制度也逐步實現市場化,但是農村土地堅持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制度依然是農村土地轉為國家建設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具有高度壟斷性。長期以來被征地農民的土地權利弱化、殘缺,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權利、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存在著嚴重的分立和割據。農民土地權利的這些特性造成我國當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不少問題。如土地征收條件概念不清,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科學、過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爭議解決機制不足等,導致政府濫用土地征收權力,被征地農民權利被嚴重損害。
通過對國內外理論和現存制度的研究筆者得到了很大的啟發,筆者認為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來講還是應該從立法角度完善土地征收的制度,當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睂嶋H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最后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建設用地的規劃、批準及其實施方案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嚴重侵犯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事實上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不但不聽取意見,甚至在補償方案未出臺的情況下用地單位就將推土機開到地里。在生活中這樣的事早已不是新聞。另外在簽訂土地補償合同時應該由征地單位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合同,而在操作過程中顯得很混亂,如新鄉市東開發區在征收延津縣農用地時先是延津縣國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委員會所在的鄉政府簽訂一份合同,然后再由鄉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簽訂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農民任何合同都沒有。
筆者認為:首先應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必須具備公共性、合理性、正當性、補償性);其次加強農民對征地的參與;最后健全集體土地征收爭議裁決制,將征收主體和裁決機構分開,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行政與司法救濟。
三、研究的理論依據、研究方法及主要內容
研究方法主要以行政法學理論和正在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實施條例》,通過與老師指導和探討,以文獻研究為主,大量搜集、閱讀報刊文獻資料,同時借助媒體網絡,廣泛收集與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的資料。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思辨和實證相互運用,重在實證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見解。研究的主要內容是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四、研究條件和可能存在的問題
主要是通過閱讀有關集體土地征收方面的論文、書籍,并結合具體的實例進行研究;同時本論題所依據的材料和獲取的信息主要來自期刊、相關報道,因此免不了會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識儲備的相對貧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會造成這次研究的瑕疵。
五、預期的結果
通過自己的研究,給《土地管理法》提供一個視角,完善相關的立法,更好的保護農民的權益,為不斷涌現的土地征收方面的群眾性事件提供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
六、論文提綱
淺議集體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一)引言
(二)提綱
一、 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理論問題
(一)集體土地征收的概述
(二)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
(三)集體土地征收的理論基礎
二、外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借鑒
(一)外國土地征收的法律簡介
(二)英國、臺灣土地征收制度的可借鑒之處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現狀
(一)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
1、《憲法》
2、《物權法》
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
(二)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認定的模糊性
2、征地利益分配不平等、不合理
3、農民缺乏對征地活動的知情權、監督權
4、爭議裁決及救濟機制不完善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1、城鄉二元土地所有權劃分與城市化發展的矛盾
2、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完整
3、征地中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被虛化
4、重人治、輕法治的傳統思想
四、完善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健全公共利益征收模式
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2、明確區分公益征收和其他征收
(二)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措施
1、補償標準市場化、方式多樣化
2、對失地農民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
(三)健全集體土地征收法律程序
1、確立征收的正當程序原則
2、加強農民的參與權
(四)完善土地征收中的爭議解決及權利救濟
1、健全集體土地爭議裁決機制,將征收主體和裁決部門分離
2、完善救濟制度
ABSTRACT
This article on rural residential land management and tenure systems analysis,through the study of existing problems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and management difficulties, policy against our country,make suggestions to a relatively viable, to address the rural residential land management difficulties, rural housing land use right allocation confusion providing feasibility.
Key Words: Rural Residential Land;Rural housing land use right;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G812.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政策中,農村的宅基地,主要的是指在農村中,住戶或者是個人將作為住宅基地用地而發生占有,或者是利用的本集體的所有土地。宅基地既包括各種建造房屋占據的土地,也包括已經建好,或者是過去已經占用的土地,同時還將即將用于房屋建造的土地。在我國現行法律政策中,宅基地主要分為三類,已經建立房屋的占用地,建過房屋但已無附著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和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其中,宅基地的所有權要歸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目前,由于我國的宅基地在制度體系,和分配政策上存在著很多的缺陷,使得我國的宅基地使用分配缺乏規范性,分配秩序混亂。在宅基地的使用分配過程中,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影響較大,行政力量的干預更是嚴重,使用權的分配制度不嚴格,規范難以貫徹落實,很多地區分配過程中,都是由村干部進行決策,造成嚴重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現象,不僅僅很大程度的喪失了公平性,也加劇了社會的矛盾。
二.農村宅基地管理現存的問題
宅基地關系到農村住戶和個人的切身利益,其管理是否科學合理將對宅基地分配使用的公平性起到十分重大的影響,在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下,農村宅基地雖然在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效果不明顯,依舊存在著很多問題。筆者將作出詳細分析。
1.規劃建設實施困難
在農村宅基地管理中,要嚴格遵守我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在農村中,居民的住宅建設規劃要嚴格遵循當地鄉鎮或者是村里面的建設規劃。在我國現階段,很多村民在修建自己的住房時候,都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自由性,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和個性化的要求,當獲得了房屋建設的審批之后,并開始放線和施工,在房屋建設竣工之后,也不去土地管理機構請求房屋質量的檢查驗收,這使得農村的住宅建筑缺乏統一的規劃,布局顯得混亂,各種土地權屬矛盾不斷出現,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農村的和諧。伴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飛速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區域交通網絡逐漸完善,很多農村居民在建筑房屋時候,多會選擇交通便利,經濟發展潛力大的地段,在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更多的村民會憑借經濟實力或者是私人關系在一些新規劃地區選擇更為優越的地段進行建房,那些經濟能力較弱的農民更多的希望在原地建房。各種因素的影響,使得農村宅基地規劃困難,新的規劃難以貫徹落實,老規化難以廢止。
2.“一多一亂”現象比較嚴重
在農村宅基地管理中,筆者發現,很多農村村民并沒有嚴格遵守建房規范,同時,在房屋建筑施工過程中,通過各種手段擅自擴大房建建筑面積,更有甚者,在規劃自己將要修建的房屋的同時,用其他的方式將房屋基地邊上,本屬于集體的土地大肆占用,并在這些本屬于集體土地上發展農業,養殖業等,賺取經濟利益。在占用集體土地的同時,也忽視到土地管理部門的等級注冊,既嚴重阻礙了土地管理的規范性,造成了土地管理的難度,同時也造成了很多土地權屬問題的矛盾。
3.亂圈亂占問題非常嚴重
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宅基地主要是用房屋建筑所用,但是在農村宅基地管理中,筆者發現,很多農民在占用了基本的住宅建筑用地之外,為了滿足養殖畜牧等需求,在房屋附近修建豬圈,牛圈和羊圈,或者是在屋后修建菜園等,既造成了空間的擁擠,也造成了嚴重的交通阻礙。同時,不利于區域的整體規劃。
4.無節制的占用好地
在筆者多年的農村宅基地管理經驗中,筆者發現,很多有經濟實力的或者還是有私人關系的農民,為了能夠選擇最好最寬敞的地方修建房屋,花費高昂代價占用一些優質土地或者是平坦地,從而造成了很多浪費,比如,村中心很多舊房都浪費,無人居住,村子外部卻大力修建房屋,造成嚴重的土地資源浪費。
5.違法用地查處執法困難
在農村,由于農民修建房屋相對而言投資都比較大,基本上都要花費掉很多的積蓄,而且受到一些傳統觀點的影響,比如房子的面積越大越好,規模越宏偉越好,房屋的結構設計越新穎越好,將房屋視為身份地位等象征,這便使得很多居民在修筑房屋時候,房屋面積經常會突破原有規劃的面積。同時,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相關的規定,土地監察人員對土地違法行為的制止權,當發生一些土地占用問題的時候,如果沒有能夠實施有效的阻止或者是限制,便只能依照相關的法律規范向法院提出申訴,但這需要一個過程,即使申訴得到貫徹落實,房屋已經建筑完成。在眾多調整的法規中,《土地管理法》剛性最強,但是其中的相關處理懲罰也只是進行拆除或者是沒收,但是沒有違法占用的房屋建筑結構屬于居民財產,要進行嚴格的財產評估,其操作十分困難,容易引發多種矛盾,也使得執法變得更為艱難。
6.村民宅基地私自出租,轉讓出售他人
在我國廣大的農村,由于很多農民的法律素質較低,對宅基地的相關的法律認識不清,多認為宅基地是自己的私人財產,可以進行自由的處理,比如自由交換,買賣,宅基地的交易都是屬于私人的事情,與土地管理部門無關,因此,無需去辦理相關的手續,同時,在很多農村中,村干部的管理水平有限,干部和群眾都對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不關心,缺乏熱情,私自將集體土地轉讓,或者是進行出售。造成了土地流失,管理嚴重脫節。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對策建議
1.大力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要借助各種傳媒面向社會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宣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宣傳土地基本國情,國策,國法,普遍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土地法制意識。尤其面向鄉鎮領導,要將《土地管理法》列入普法內容的重點進行宣傳,不斷提高各級黨員干部的土地法制素質,對各級主要干部學習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實行任前考試,任期評議,離任審核,凡考試不通過,評議不合格,審核有問題的干部不得擔任相應崗位的領導職務。
2.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率
農村宅基地管理要以合理利用土地、節約耕地為原則,結合農地整理和村鎮建設現代化的進程,達到土地的集約高效利用。從長遠看,要結合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大力搞好村莊用地的整理。經濟實力較強的地方,可以村集體為單位建村民公寓樓;經濟實力較弱的地方則要大力整治空心村,對多占宅基地及亂圈亂占進行清理,從實際出發,區別情況,依法處理。
3.嚴格實施村民建房手續的審批
村民建房手續的審批要在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服從規劃安排的前提下,實施村民建房管理公示制和社會服務承諾制,增加行政審批的透明度、辦事程序的公開化,要將村民建房辦理手續的條件、辦理流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辦理時限在各鄉鎮向群眾進行公布,在村民宅基地安排有爭議的地方,可引入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堅決鏟除老百姓建房中出現的以地謀私,亂收費的不正之風。
4.嚴格執法,加大執法力度
要對繼續違法超占集體土地的人員依法從嚴處理,對仍然違法建房超占集體土地的,必須依法從重處理。一是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該拆除的堅決拆除;二是對不符合農村規劃的建房一律不批,新建房必須和舊村改造結合起來。這樣持之以恒堅持下去,原來超占集體土地隨著有償使用的矛盾緩解,新建房違法戶得到及時查處,舊村改造也有了啟動資金,自然就能加速村莊改造步伐,于國于民均有利。
四.結束語
宅基地的管理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我國農村土地資源的管理效率。要在分析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嚴格執法,做到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參考文獻:
[1]王文志.應當強化農村宅基地調查與管理[].江西土地,1999,(5).
[2]陳煒,邱祥云.當前農村宅基地使用管理的對策與措施[J].國土資源,2004(10).
[3]徐日輝,倪才英,曾珩.淺析農村宅基地整理[J].中國土地科學.
[4]吳本輝.農村宅基地政策的思考與建議[J].江蘇土地,2005,4期.
因筆者工作原因,近階段受某區政府委托協助其為實施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提供法律咨詢,就在筆者對相關理論問題及司法實踐進行研究時,發現就我國目前來講,盡管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以及各省出臺的土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文件作為征地指導性規范,但對一些關鍵性的問題仍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本文在此僅提出一個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實施前期所出現的有關集體所有土地被征收時所有權轉移時間的法律問題,以期為我國已經展開的《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及《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的出臺有所裨益。
一、問題的提出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與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相關的案例時,查找到一份由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劉某與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行政糾紛一案的二審行政判決書。[1]筆者認為此案單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程序來講,征收部門的做法的確合法合規,但筆者同時也在此份判決中發現了一個似乎值得懷疑的觀點,那就是被上訴人和二審法院均認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從吉林省政府批準征收并由吉林省國土資源廳下發相關批復的那個時間點開始,所有權性質就發生了轉變,變為國有土地了。也正是基于這種觀點,接下來的地上房屋征收才適用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程序。
對集體所有土地被征收時所有權轉移的時間點的認定對下列問題都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首先,就我國目前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啟動程序來看,村集體缺少參與權及話語權,特別是針對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這點。如果將所有權轉移的時間點認定為從批準征地文件出臺時即轉移,那村集體及村民對于已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就更是無從發表任何意見了。其次,根據目前的立法現狀,征收人可以說是既做“裁判員”又做“運動員”——說其作為裁判員是因為與征地相關的一切進程都是由其主導的,例如聽證后是否修改征地方案的決定權、是否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權、是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決定權等都握在征收人手中;而說其是運動員,則在于就土地所有權性質轉移的結果來看,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的關系實則是農村集體土地的買方與賣方,雙方地位平等,否則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如果將所有權轉移的時間點認定為從批準征地文件出臺時即轉移,顯然是剝奪了被征收人可作為所有權人與征收人討價還價的權利。再次,如果所有權轉移的時間點不明,則對被征收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的適用也會因此不明,如從征地批準文件出臺時轉移,則固然應適用國有土地上征收與補償的相關規定,如從整個征地程序完成時才算所有權轉移,則仍應適用《土地管理法》等作為補償標準,目前司法實踐中已出現類似矛盾。[2]
二、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時間的立法現狀
我國目前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具有指導意義的立法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各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但這些法律規范對集體土地被征收時所有權何時轉移這一問題均無規定。
首先,《物權法》在我國是明確物的歸屬的基本法。鑒于本文討論重點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移問題,故在此只考察《物權法》對不動產變動方面的相關規范。這些規范主要體現在第六、九、十四條之中,其核心內容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依法登記,不發生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通過上述規定可知,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如被征收為國有,至少應在履行完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后才轉移,而絕不是僅憑征地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就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
其次,《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中也均有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及補償標準方面的規范,其中,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可推斷出在征地方案公告后,土地所有權并未立即轉移,土地權屬證書也尚未辦理變更登記,因此所有權人仍為證書上登記的主體,并非已變為國有。
再次,既然此文源起于劉某某案,那么以《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為例,其中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條規定了征地程序及補償標準,只要征收人依法履行了征地審批程序后,就可將已轉為建設用地并且已征收的土地進行劃撥、出讓、作價出資等行為,但問題的關鍵正在于國家是從何時作為所有權人才有權以劃撥、出讓或作價出資等形式處理土地的,目前來看仍無明確答案。
三、問題的解決——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時間的認定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房地產產業獲得了空前的發展,也在當下成為了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不僅如此,還對其他一系列行業,包括旅游等產業的向前發展形成了積極的推動力。所以,在現時如何保證房地產行業在健康穩定的狀態下不斷向前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也成為當下政府必須要考慮的問題之一。隨著市場開放度的不斷增強,房地產行業的發展也開始顯現出一些亂象,在急速發展的過程中,各種房地產投資商,利用國家大力發展地產行業的機會,投機倒把,哄抬物價,大量的囤積土地,并借此來操控房地產市場,利用這種手段來攫取了大量的利潤,對于房地產市場的穩定發展造成了非常大的壓力,甚至對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穩步提高也造成了威脅,這種現象已經成為當下全社會所關注的熱點話題。因此,我們現在來探討我國房地產投機治理的法律問題,是有著相當大的現實意義的。
一、房地產投機行為的相關法律約束方式
(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相關約束規定
現行的針對房地產市場上的專門法律就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內容,這項管理法則是在上個世紀末期,我國的第八次人大第八次會議上通過的,當時建立這項規定的首要目的就在于促進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的向前發展,這項法則中規定了許多的關于房地產的條例,譬如說在第九條之中,明確的規定了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過程中,這種權利的出讓必須要符合土地利用的總體的規則,也必須要符合城市規劃以及建設用地計劃。這一則條例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政府為了追求短期的利益盲目的進行房地產項目的開發,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敗行為的發生,打擊了房產商的投機行為;為了避免土地使用權的變更過程中出現的土地性質的改變,國家的政策可以簡單的概括為“認地不認人”,在第十七條中明文規定,為了防止投機者在權力轉變的過程中的投資及行為,土地權利的出讓必須要繳納足夠的出讓金,之后才能合法轉讓;為了避免政府利用自身的權力盲目的使用土地,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第二十三條之中,明確的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對土地權限的使用過程,對相關的使用范圍和轉讓需求都作了細致而又詳盡的規定,從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政府職權的泛濫造成的房地產市場的混亂;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第二十五條中,特別對包括炒地皮、長期閑置土地以及對土地資源的過度浪費等現象制定了相關政策,有效的防止了這種違規行為的衍生;在第二十九條之中,法律還對成立房地產公司的相關細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這種對成立公司的規范可以有效的避免很多企業為了違規投資房產而成立皮包公司的行為,具體來講,在成立房地產公司的過程中,除過要具備相關的企業資質,還需要有一定的注冊資本以及開發投資的具體數額;在房地產市場上,由于土地轉讓以及商品房的預售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屢見不鮮,所以該法對這一環節中的問題,也做了非常詳細的說明,具體體現在第三十八條以及第四十四條之中。
分析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之后,我們來簡單分析一下土地管理法對房地產市場中投機現象的一系列說明。從根本上來講,我國的《土地管理法》頒發的主要目的在于對土地進行嚴格的控制和管理,有效的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從而保證這項資源能夠得到合理的開發和利用,重點對土地交易過程中所出現的投機行為進行打擊,因此,在對建設用地的利用以及土地用途的變更上,都做出了詳盡的規定。
(二)其他法律法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是規范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兩項重要的法律法規,也在維護我國房地產市場順利運行的過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事實上,還存在其他的一系列法律也對房地產市場做出了相關的規定,起到了很重要的補充作用,在這方面,其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利保護法、合同法等等,都是這些法律中的代表,我們可以對此進行逐一的分析和理解:
第一,反不正當競爭法。這項法律對于打擊投機倒把行為,有效的保護消費者以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在關于房地產方面,這項法律針對地產市場中屢見不鮮的虛假廣告、全力經營以及串通投標行為,都做出了非常詳盡的規定;
第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這項法律之中,明確規定房地產市場中的開發商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譬如說,相關的經營者必須要向消費者提供與商品相關的最真實的信息,不得進行虛假的宣傳吸引和誤導消費者。這項法則對于規范房地產市場中隨處可見的虛假廣告、虛假標價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對于保證房地產消費者在購買房產的過程中不因開發商的虛假宣傳而上當做出了重要的保障。
第三,合同法、民法通則以及物權法等等。所謂的合同法,顧名思義就是對交易合同中的相關具體事宜作出規定,這項法律也詳細的規定了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出現合同法律問題的解決措施,對于合同雙方的權益都有了非常準確的說明;在民法通則中,也對由于房地產開發商的虛假宣傳而導致的合同不公等問題作出了規定,其中的第八十條,還對土地的使用與承包權利做出了規定,避免土地使用承包過程中所出現的權屬不明問題。物權法對包括動產以及不動產的權利歸屬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當然,它也會對房地產市場的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對于打擊房產市場的投機行為起到了推動作用。
二、房地產投機行為法律規范中存在的問題
(一)總體法律的缺乏
從目前我國房地產發展過程的現狀來看,房地產投機行為的主體已經悄悄的發生了變化,在以往,這部分群體主要是房地產開發商等,但在現時,房地產中介機構甚至是個人也加入到了房地產投機的大潮之中,但是就目前來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包括其他的一系列法律,所規定的主體依然只是房地產開發商,與形勢已經不相符合,對于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個人來說,僅僅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做了些許規定,涵蓋的范圍也非常的狹小。
(二)對房地產價格有效控制的相關法律缺乏
在對房地產市場的價格進行管理,加大房價的透明度方面,相關的法律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對于由于房產價格的不穩定所引發的供求關系的極度扭曲,相關部門如何才能緩解,是擺在政府單位面前的一個大問題。
(三)保有、消費環節的法律條文依然空缺
包括《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兩大主法以及其他的一些法律,所強調的重點依然是流通環節的投機行為,對于房地產市場交易的保有、消費環節的規范,依然存在法律空缺的現象。
(四)對政府的行為約束不夠有力
在當下的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程中,政府的相關行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引發地產市場的動蕩,有的政府單位只顧眼前利益,盲目的開放房地產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對房地產市場上的投機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目的只是為了提高GDP的增長,在當下,相關的法律對于政府行為的規范做得還不夠好,權限不明、權責不清的現象非常普遍。
三、房地產投機治理的法律改善策略
(一)修訂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眾所周知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一項保障我國房地產行業順利發展的基本法律,從上個世紀末期開始實行,至今已經有了二十多年的發展歷史,在這二十多年內,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已經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其市場化程度也隨著對外開放的進一步加深而有了新的轉變,在這種態勢之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顯然已經不能完全符合當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動向,所以,我們必須要采用必要的措施來盡快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修訂與完善,在這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幾個方面主要包括產權的歸屬以及法律的登記制度、開發建設的相關法律問題、在拆遷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交易過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則、消費保有問題、中介服務法律制度問題、物業管理制度問題等等,從多個方面對這項基本法律作出與時俱進的調整和完善。
(二)通過法律手段對相關概念進行準確的界定
要從根本上治理房地產行業的投機行為,必須對投機的定義做出一個準確的界定,在這之前,對于房地產的基本屬性也要有一個明確的闡述,特別是要突出房地產行業的住房以及消費的功能,為了從根本上打擊投機行為提供法律上的說明。在新時期,要關注個人以及中介機構的投機行為對房產市場的影響,并建立相關的約束機制;針對房地產市場的保有性質做好法律保障,從而進一步的對購房人的行為作出規范,從而在生產、交易以及消費保有的全過程中對房地產的投機行為進行完整的保證,從而建立起一個非常好的市場環境。
(三)完善信息的披露過程,保證交易信息的暢通、真實
在當下,由于房產開發商的惡意競爭而導致的房地產行業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現象非常的普遍,這種信息的不對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房地產市場的穩定發展,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來是投機行為泛濫的一個原因,所以,需要從法律手段來對信息的披露過程做出一定的說明以及規范,從而有效的彌補市場運營機制的不足之處,保證市場價格在價值規律的協調之下,能夠維持在一個消費者能夠接受、開放商也能過夠盈利的范圍之內。作為相關的政府部門來說,還應該及時的對相關的信息做出披露,促進信息的正常流通,從而有效的抑制惡意操縱市場的行為,將投機者驅趕出房地產市場。
(四)多種法律互相配合,盡力保障房地產市場的穩定運行
中圖分類號:G2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6921(2004)04-0089-02
1 高校圖書館加強地方文獻資源開發與利用的意義
近年來,高校圖書館地方文獻服務部門由冷變熱,服務范圍和服務對象不斷擴大,使用地方文獻的讀者日漸增多。因此,最大限度地開發與利用地方文獻資源,對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建設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1 有利于當地的經濟建設
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在改革開放引進資金大搞經濟建設時,為避免決策失誤,必須對當地的省(區)情、盟(市)情和旗(縣)情進行全面細致的調研,尤其注意掌握各地區的歷史沿革、經濟興衰過程,不同歷史時期的產業與資源配置狀況,以及水文、氣象、地理、交通、土地物產等方面的詳細資料,使決策科學化。而現實的自然環境、科技文化、民情習俗,均具有其自身發展規律和歷史延續性,只有準確無誤地了解各方面的歷史資料,掌握其發展變化規律,才能對現實狀況做出合理的分析評價,才能實事求是地對當地的經濟發展做出預測和規劃。在地方文獻中,特別是地方志里,對各地人口、物產、礦藏、水利、自然災害、文化生活和風俗習慣等都有記錄,內容非常廣泛,開發利用好這些文獻信息資源,對各級政府和經濟建設部門的宏觀決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
1.2 有利于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從思想道德方面來講,高校圖書館不僅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陣地,而且是全社會精神文明的窗口。充分開發利用地方文獻資源既能豐富教學科研內容,促進學科建設,同時還能對青年大學生進行鄉土教育和愛國主義以及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等方面的教育,從而激勵當代大學生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振奮民族精神,樹立成才報國的遠大理想。
2 高校圖書館開發利用地方文獻的前景
2.1 地方文獻信息資源可為當地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地方文獻具有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特點。如地方志在編撰過程中,對掌握的第一手材料,都得經過認真核實,科學篩選、分類,全面系統地進行記述,保證材料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因此,地方文獻信息是當地政府了解本地歷史、體察民情的重要渠道,更是制定方針政策、規章制度的可靠依據。
2.2 地方文獻信息資源是學術研究的重要參考資料
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疆域漫長。地方地理歷史研究、民間民族民俗研究、土特產研究都離不開地方文獻。如關于我區民族英雄嘎達梅林的神話傳說,就是研究民間風俗、文化、民族圖騰、信仰的珍貴資料。很多關于一代天驕成吉思汗的傳說、神話現已成為民族傳統史料,也是目前我區旅游業開發的原始資料。
2.3 地方文獻信息資源可拓寬高校圖書館信息服務渠道
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貫徹執行,我國與世界各國的交往日益活躍。各地區的科技文化、高等教育、外事僑務、交通旅游等部門,在對內改革對外開放的宣傳報道工作中,都比較重視利用高校圖書館館藏地方文獻信息。有的只來館查閱文獻,有的通過E-Mail或來函來電話委托圖書館信息服務部門復制當地的人文地理、風土人情、名人古籍、歷史典故等方面的資料。
3 高校圖書館加強地方文獻資源開發與利用的措施
3.1 設立當地地方文獻庫各高校圖書館應根據本館的性質、任務和讀者對象,設立本地地方文獻特藏庫。對本地的地方志、地方史、地方人物等著作,不論是古代的或現代的,精裝的還是平裝或線裝的,單行本或連續出版物應集中存放,分類排架,這樣既方便于用戶查找又方便于工作人員管理。
3.2 開辟地方文獻特色閱覽室
地方志是一個地方的百科全書,歷來有很多用戶,利用率較高。因此,有必要專門設立地方文獻閱覽室。各館可將傳統線裝的省志、府志、州志、縣志、山河志、祠廟志等和新修的社會主義新方志,如行業志、市(縣)志、村(鎮)志以及反映當地生產、生活情況的統計年鑒、報表、企業名錄和統計手冊等集中于全開架閱覽室,供讀者使用。
根據用戶需求,將地方文獻按不同類型、不同方式、不同深度進行整理、加工。一是有目的、有選擇、有計劃地編制各種不同形式的地方文獻專題書目、索引、題錄。二是編制地方文獻聯合目錄,促進館際互借,實現地方文獻資源共享。三是在編制地方文獻書目索引的基礎上,進一步編寫內容提要和單元知識摘要,詳盡地揭示地方文獻的內在重點信息,以便于用戶檢索利用。四是匯編專題資料。地方文獻信息分布零散,同一專題或同一主題的文獻往往分散于不同類型、不同學科的大型綜合性文獻中,我們應根據用戶的需求,采取復制、摘抄、剪輯等手段將有參考價值的信息抽取析出,集中匯編成冊,便于使用。
3.3 建立地方文獻數據庫
隨著校園網、區域網、國家教育科研網等多種網絡的建成開通,用戶對地方文獻信息的網上需求越來越多,開發建設地方文獻信息數據庫勢在必行。因此,各館應根據本館館藏特色,選擇具有特色的專題,由小到大,從簡單到復雜,將散見于地方文獻中相同的、相近的和相關的零星文獻信息匯集起來,建立專題文獻信息數據庫,供用戶使用。
3.4 規范地方文獻數據標準,嚴格把握數據質量關
地方文獻信息數據庫的規范化標準化是其存世之本。沒有規范、標準的數據,便談不上數據資源的共享,也失去了建庫的初衷和意義。規范化標準化的數據可以說是地方文獻信息數據庫的生命線,也是數據庫發展的起點和基礎。目前,我國圖書館界尚未制定出有關民族地方文獻數字化建庫標準,但可參照國際上建庫置標語言、元數據標準、對象庫標準,結合當地民族地方文獻的特點,制定出能客觀、真實反映民族地方文獻特征的著錄、標引規則,并嚴格按照這一規則約束數據的制作,保證數據的錄入質量。同時,還應制定數據校驗規章制度,通過人機結合方式提高數據校驗的速度和質量。
3.5 加強地方文獻信息服務隊伍建設
地方文獻信息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對專業人員的學術水平,知識素養和精神境界要求較高。沒有強烈的事業心,沒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沒有耐得住枯燥的韌勁,要做好地方文獻研究開發工作是不可能的。因此,加強地方文獻工作隊伍建設是開發與利用地方文獻信息資源的關鍵。一方面各館應抽調具有事業心的青年專業人員充實地方文獻信息服務部門;另一方面,要根據需要,組織協調相關學科的專業技術人員加入到地方文獻的開發隊伍中,形成一支專兼職結合的工作隊伍,聯合攻關,才能不斷取得新成果。
[參考文獻]
[1] 余麗君.論市場經濟條件下地方文獻的收集、開發和利用.圖書館學研究,1999(2).
管護好耕地關乎到糧食安全,生態環境,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穩定等一系列重大國計民生問題。因此我國非常重視加強耕地管護工作。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規定了“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耕地占補平衡”、“鼓勵依法開發未利用土地”以及“土地整治”等措施加強耕地管護。經過十多年艱苦努力,我國耕地管護工作取得了創造了糧食“八連增”和數十年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驕人成績。然而在看到這些成績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當前在耕地管護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比如耕地面積還在不斷減少、質量在急劇下降、集約化節約化利用程度不高等。分析耕地管護中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探究其完善對策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耕地管護法律制度,確保糧食安全,促進農村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耕地管護中現存的問題
(一) 耕地管護法律制度存在不足
1.耕地產權關系界定不明晰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或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边@種模糊的耕地產權關系和限制流轉的規定一方面造成了耕地管護責任主體缺失,不利于耕地管護;另一方造成耕地流轉程序復雜,不利于耕地流轉和集約化經營;同時還造成征地補償中農民受益最低,使得農民對耕地缺乏歸屬感,失去管護耕地的積極性。
2.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欠完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用地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钡潜痉ú]有制定嚴格、具體的開墾耕地質量驗收標準,結果導致驗收開墾耕地無標準可依?,F實情況是一部分開墾出來的耕地質量跟不上被占用耕地的質量,另一部分被占用耕地以繳納開墾費的方式解決,從而造成我國耕地面積不斷減少,質量不斷下降,并且已經對我國糧食安全造成影響。據海關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進口大米231.6萬噸,同比增3.1倍,為2000年以來最高值。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韓俊明確指出:中國糧食自給率已經跌破90%。如果按一人一年吃800斤糧食,2012年相當于進口糧食養活了1.9億中國人。
3.村民住宅及鄉鎮企業建設規定欠科學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比欢痉ㄒ矝]有對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做出詳細規定。
4.違法成本低、執法不嚴
雖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F實中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極為常見,尤其是占用耕地建房、建墳。現實中較為普遍的做法是對違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以罰代拆”,對于占用耕地建墳的則只能不了了之。這種處罰對違法者毫無威懾力,還會給農民造成一種錯覺:只要有錢就可以違法。
(二)耕地違法督查力度不夠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目前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利,鄉(鎮)、村一級還沒有專門的土地違法監督檢查機構。
(三)耕地管護法律意識淡薄
由于缺乏對耕地管護緊迫性及相關法律知識的大力宣傳,一些農民甚至是鄉(鎮)、村干部對我國耕地面臨的嚴峻形勢不太了解,對耕地管護的法律知識不知曉,還總以為我國地大物博,占用一些耕地沒關系。一些違法占用耕地建房、建墳、建廠的農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有的認為只要有錢、違法也沒關系;一些鄉村干部認為“興辦鄉鎮企業和建設公共設施占用耕地不是違法”;一些鄉(鎮)村土地管理人員認為“罰款就是執法”等等。所有這些都最終促成了目前違法占用耕地現象屢禁不止。
二、加強耕地管護的措施
鑒于上述耕地管護中存在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筆者建議應該采取如下措施進行完善:
(一)明晰耕地產權關系
大量的實踐證明,設計良好的土地產權制度可以促使人們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和管護土地資源。我國許多地方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創新實踐也已經證明:通過“確權賦能”、“承包地換股權、社?!钡裙煞葜苹蚬煞莺献髦频姆绞矫魑禺a權關系,使農民真正享受到耕地保護金、養老保險補貼和公平的征地補償金以及自由流轉土地權利等,既可以調動農民管護耕地的積極性和責任心,又有利于耕地流轉、促進集約化和節約化經營。
(二)完善耕地占補法律制度
建議相關部門應該盡快制定有關“土地復墾質量評價標準”的法律法規,土地復墾驗收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驗收復墾土地;同時進一步加大耕地占補中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嚴格實行??顚S?,切實加強補充耕地項目立項和實施管理,切實保障被占用耕地及時、等數量、等質量地復墾。
(三)完善村民住宅及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的法律規定
嚴格按照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統一要求規范農民住宅和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引導農民集中建設新居,并嚴格執行一戶一處宅基地和按規定標準建房的原則。對于超標準面積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收取土地復墾費,對于不再居用的宅基地,必須限期自行復墾或者按照標準繳納復墾費。鄉鎮企業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并盡量選址在廢棄地,對于必須占用耕地部分,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繳納耕地復墾費。
(四)健全耕地違法督察機構,提升耕地違法查處權力和力度
在國家已經建立的土地督察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土地違法督察機構設置和職能。具體建議是:1.將土地違法督察機構歸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中,以避免制度和機構重疊而造成沖突,不利于開展工作;2.在鄉鎮一級設置有編制、有專業人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3.切實實現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干部人事、物力和財力等方面的垂直領導關系;4.提升土地違法督察機構權力,在原有調查權、審核權、糾正權、建議權的基礎上增加獨立辦案權、查處權和行政問責權;5.完善土地違法督察工作機制,實行例行督察與專項督察相結合,國家督察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而形成全國上下貫通、效力充足的土地違法督察體系。
(五)加大耕地違法成本和執法力度
一、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全面,我國還沒有制定單行的《土地征收法》,而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但補償相關內容規定較為籠統,缺乏可操作性,落后于社會發展現狀。
(一)征地補償的范圍較窄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以補償的原則性條文,我國對于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規定在《土地管理法》中,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我國征地補償費的范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土地補償標準是按照土地產值的倍數進行的,這樣的補償標準顯然太窄了,只進行了適當補償,而不是完全補償,沒有考慮土地在被征收后的發展價值,農民重新就業成本和就業風險也沒有考慮在內。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立法來看,多采用征地補償標準市場化,不僅將征地所產生的直接損失納入補償范疇,而且對于間接侵害的損失補償也作了規定。
(二)補償方式單一如上所述,我國目前征地實踐中普遍采取的是一次性貨幣安置的方式,讓農民在失地后自謀職業,征地補償方式仍然比較單一,即使政府鼓勵農民自主創業,卻沒有提供相關的培訓系統以保證再就業,就業安置機制嚴重缺失。一部分失地農民拿到錢由于自身缺乏理財知識和消費觀念,很快便揮霍得一干二凈,或用于充當賭資或盲目投資,既失地又失錢,可謂禍不單行,前途堪憂。失地農民在流入城市后,由于文化知識水平、觀念以及就業技術能力方面的限制,他們在城市就業中處于劣勢地位,往往只能從事一些體力型勞動,毫無競爭可言。這樣的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忽視了被征地農民的未來生存問題。
(三)補償標準不合理《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這是我國現行征地補償標準確定的法律依據,即以土地的原用途來確定征地補償費,實行的是“產值倍數法”。安置補助費一般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如此低的安置補助標準,失地農民最多只能在省吃儉用的前提下維持大約六年,其后的生活可以說是毫無保障。另外,法律規定了年產值倍數范圍,卻沒有具體衡量標準,這就賦予了政府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地方政府往往會可以壓低倍數以節省征地成本,違背了“運動員不能充當裁判官”的規則,作為利益獲得者的政府同時又充當利益分配者的角色,受利益的驅動,往往難以保證其公平性。
(四)征地補償程序形式化在現代法治理念中,完善、正當的程序是保證公權力良好運作的手段,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亦是如此。《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F階段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僅僅局限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而就征地行為本身是否合法與合理,被征地農民無權要求聽證,提出異議,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事后聽證。所以即使對補償程序的聽證再完善,也是于事無補。
(五)補償款發放存在的問題我們都知道,土地征收補償款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農民手中關系著農民基本生活、對農村社會穩定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般來說,土地征收補償款就應當及時地足額地發放到農民手中。但事與愿違,這個看起來非常理所當然的事,在實踐操作中卻問題百出。就目前來看,補償款發放工作主要存在這以下這幾個問題:(1)給付農民補償款不及時。本來,在確定了土地征收補償款后政府應及時地將款項及時地發放到農民的手中,有的政府部門卻遲遲沒有落實,總是以各種原因克扣挪用,在補償款發放到農民手中的時候已經大幅度貶值了。(2)補償款發放監管力度不夠,克扣、貪污、挪用補償款的現象頻發。由于在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中,一般都是由用地單位將補償款先劃入農村集體帳戶,然后由村委會將匯入集體帳戶的補償款再分發到各農戶手中。這樣層層截留,最后到達農戶手中己所剩無幾,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斷。(3)某些村干部或農民通過虛設人口來套取土地補償款。一些村干部除了將代管的土地補償款直接挪用或貪污外,采取虛列占有土地人員的手法冒領補償款。而失地農民則多采用假結婚的方式以期獲得更多補償款。
二、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擴大補償范圍,按市場價格設置補償標準我國現行的征收補償范圍和標準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應從立法和實踐的角度來擴充我國征收補償的項目。在土地補償范圍上,多數學者認為應當從土地所有權擴大至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包括土地本身價格、土地使用權價值、地上附著物價格、社會保障價格和拆遷補償等內容。豍筆者認為補償范圍應該包括間接損失,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幾項:(1)殘地損失、相鄰土地損失補償。土地征收必然會造成殘余地的損害,降低土地的利用率,如征收導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經濟的土地規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2)重新安置補償。土地被征必然要涉及到遷移的問題,那么補償款范圍需包適當的移遷費補償,其中包括建筑物和動產的遷移費補償等。(3)營業損失。被征收的土地大多不是荒廢的,除了普通的自給自足的耕種外,會用于農業經營活動。用于經營活動的土地在被征收后不得不放棄經營,本文認為,此處的補償范圍需擴展到營業損失,即在被征地上從事經營活動的投資補償與租金損失補償。
我們可以通過市場中介機構進行綜合評估,確定以公平合理的市場價格作為征地補償的標準,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是市場經濟發展所需。
(二)補償方式宜多樣化多渠道的補償方式能使土地權利人能得到充分的安置。筆者認為,補償方式可以加入以下幾種:(1)貨幣安置。包括一次性貨幣安置。分期和終身貨幣安置。目前主要是采取第一種安置方式,本文認為分期和終身貨幣安置比一次性安置更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采取后兩種方式可以避免因物價上漲帶來的弊病,定期根據物價上漲的幅度上調補償費。(2)農業安置。在土地資源豐富的地方可以采用這種方式,即給以被征地農民相當數量或者質量的土地,供農民發揮自身所長,繼續從事農業活動,或者轉換為其他農業方式,保證其生活水平不下降,這樣可大大減少其他就業的風險。(3)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工作崗位。土地征收補償就好比扶貧工作的開展一樣,與其給人以魚不如給人以漁,只有教授生存技能才能有效的脫貧。(4)企業補貼安置。因建造鄉鎮企業被征地后,如果沒有提供給農民進廠工作的機會,就應當定期地用企業的利潤來支付農民一定的生活補貼作為補償安置。上述補償方式可以彌補單一金錢補償的不足,改變我國農民謀生技能較低、進入城市后就業困難的局面,較好地解決了農民生活來源和長遠的發展問題,值得肯定和推廣。
(三)完善聽證程序由上可知,目前的聽證內容局限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即只有在征收方擬定公布后被征收方才有權要求聽證。筆者認為,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應該得到保障。建議設立事前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對是否征地的意愿,與廣大農民在自愿平等的情形下對補償方案的制定進行協商,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需求。
(四)積極構建失地農民保障制度建議建立專門的失地保障資金,以保障以下弱勢群體:(1)因失地且無法正常就業的農民。對這類群體進行及時的失業救濟補償,組織就業培訓,提高失地農民的文化水平,引導他們根據自身的特長尋找合適的工作,同時鼓勵農民自主創業,并提供一定的小額資金貸款等政策上的優惠,必要時可由政府出面與征地單位協商提供工作崗位。(2)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者及未成年人。年老及喪失勞動能力者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未成年人則根據最低生活保障給以補貼直至成年。
失地農民由于喪失了農村身份而使得其在醫療方面從新農村醫療保險制度中被剝離出來,因此,政府應推進失地農民原來的新農村醫療保險與城鎮醫療保險的接軌,又或者通過有效的宣傳鼓勵失地農民購買商業保險,彌補因失去土地而無所依附的農民的損失。
(五)完善補償款發放制度1.嚴格執行補償款專戶專用,賦予農民充分的自治權。土地征收補償款應設立以戶為單位、標注戶主身份證號的征地補償專用帳戶,在法定期限內由銀行將補償款打到專用賬戶上,全部、直接發放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民,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截留、克扣。這一做法減少了發放補償款的環節,可以從制度上防止村干部侵吞補償款的現象。土地管理部門要明確土地補償的收益主體,從而在農村征地過程中,跨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環節,由有關部門直接對被征地農民予以征地補償登記,直接與農民打交道,面對面與每家農戶進行交涉,讓農民及時了解自己的權利,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利。而不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交或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之間分配,這樣才能避免日后糾紛的發生。在立法建議上,應賦予農民充分的自治權,必須明確規定全額支付的期限,如果在該期限內農民沒有得到應得的賠償則有權拒絕征地單位動用其土地。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農村城鎮化步伐的加快,農村勞動力不斷涌入城市,種種原因讓他們選擇在城市長期居住,農村房屋由此閑置下來,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因而他們打算賣掉農村的房屋;同時, 農村村民也可能購買本村以外的農村房屋;而部分城市居民則由于其他原因打算在農村買房。不管是農民賣掉農村房屋,購買本村以外的農村房屋,還是城市居民在農村購買房屋,這之間產生的房屋買賣交易日益頻繁,新的形勢下引發的糾紛也不可避免地增多。但是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購買農村房屋的問題,尚無明確可適用的法律、法規,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了難題。本文即筆者針對此類房屋買賣糾紛在法律應用層面及司法實踐方面提出正確處理難題幾點建議。
一、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的基本情況
在我國,城市房屋買賣有其明確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條文的規定,并且遵循著“地隨房走”[1]的原則。但在農村,土地是農村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在筆者看來,農村房屋買賣其實就是一種比較特殊的買賣交易關系[2]。它是指出賣方將建造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3]上的房屋交付并轉移該房屋的所有權給買受方,買受方支付相對應的房屋錢款,從而在買賣雙方之間產生相應的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本文所說的農村房屋買賣是特殊的交易關系,其特殊就在:第一,農村房屋買賣主體的特殊性,即出賣方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村民,而購買方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或者是城鎮居民,或者是本村以外的村民;第二,交易雙方所產生的合同效力的特殊性,即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第三,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即交易的農村房屋是建造在農村集體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
農村房屋買賣關系因其特殊性,針對出賣方和買受方房屋買賣行為的有效性,目前在我國,尚未有明確可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條文的規定,因此,近年來此類房屋買賣所引發的法律糾紛日益增多。就法院所受理的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來看,大多數都是出賣方支付或者轉移農村房屋后反悔,并主動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雙方房屋買賣行為的無效從而收回已交付或者轉移的農村房屋,也有少部分是由于買受方起訴出賣方要求法院判令其履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偟膩碚f,農村房屋買賣糾紛主要有以下情況:一是從訴訟雙方當事人和訴訟理由來看,原告為農村房屋出賣者居多,且雙方當事人大多已履行了合同,但因某種原因訴諸法院,訴請要求法院確定合同無效并收回房屋;二是訴訟的起因主要是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多緣于土地增值[4]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因素,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于原房屋買賣價格,出賣人受利益驅動而起訴。
從現今的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來看,農村經濟城市化成為一種必然趨勢,農民在最大利益驅使下,必然會有農村房屋買賣交易日益頻繁。但是相對于城市房屋買賣行為有成熟明確可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章條文來說,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章條文空白和缺陷,其相互矛盾、權責不明,模棱兩可的立法依據,給司法實踐帶來相當大的問題。同時,宅基地私有的觀念在農村已根深蒂固, 有的農民甚至把自家的宅基地視為祖傳家業,到了交易時, 各方也不清楚農村房屋買賣所應適用的法律, 雙方你情我愿, 看似沒什么障礙, 卻為其后的環節發生糾紛埋下了隱患。
二、農村房屋買賣制度的立法缺陷
在我國,現行關于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條文都只適用于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條文幾乎是沒有完整的。因在我國的農村,土地是農村經濟組織集體所有,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集體土地未經征用,不得出讓、轉讓。而宅基地的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福利性待遇,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緊密相連,國家政策一直以來都強調農村房屋不得進行買賣,城鎮居民不能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5]?!段餀喾ā返?53 條也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但是實踐中,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征用時,房屋是作為地上附著物予以補償的,采取的是“房隨地走”的原則。由此看來,對于農村房屋買賣,我國尚沒有系統的、專門的針對宅基地及農村房屋流轉的立法;在我國憲法、法律、法規等涉及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相關規定存在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與社會現實不符等問題,即對于農村房屋買賣行為在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條文中并未作出明確可適用的規定。
由于農村房屋買賣交易行為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條文的不完整及不夠協調、統一,而導致了此類糾紛的不斷增多。主要體現在農村房屋是否允許自由轉讓方面,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從該條規定似乎可以得出這個結論:農村房屋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之間轉讓而不得與本集體組織成員之外自由轉讓。但該法第62條又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兩條規定的意思模棱兩可,相互矛盾,反推之,則含有應許可農村房屋自由在非集體組織成員之間買賣的意思,只是農村村民在出賣后不得再次申請宅基地而已,并且根據合同法所確立的合同自由原則,也是鼓勵房屋自由交易的。實踐中,農村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后,房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也區分情況為大量農村房屋辦理了相關權屬過戶手續,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勵了農村房屋的交易行為。但國務院辦公廳1999 年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第2條第2款“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以及2004 年11 月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導致許多城鎮居民已購買的農村住房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從而導致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增多。
實踐和理論上造成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的不斷增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涉及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難題,是目前司法實踐的熱點、難點。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由于對農村房屋買賣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條文的規定,理論上也無權威定論,法院對于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的判決,造成了司法實踐中認定此類糾紛合同有效和無效的判決均存在。
三、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的裁判問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