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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XXX XXX
調查時間: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12日
當事人:XXX,系XXX居民,身份證號碼XXX,任XXX扶貧專業合作社法人。
調查情況:XXXX年XX月X日,XXX扶貧專業合作社因建設需要,從XXX手中轉包了1.65畝土地,并簽訂了云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合同,準備用于建蓋養豬場。
2020年11月18日,該合作社到XXX人民政府辦理相關設施農用地用地手續,XX人民政府經核實于11月18日同意備案并出示《設施農用地備案表》(鄉農設備〔2020〕第01號),備案選址界線總面積1143.19平方米(旱地336.87平方米,其中基本農田1.75平方米;其他園地806.32平方米),使用年限為2020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日。
2020年11月25日,該合作社開始建設生豬養殖場的豬舍和生產用房等相關設施,到2021年2月份已基本完成建設。
2020年2月16日,我局生態修復與耕地保護股在開展設施農用地備案監管巡查時發現,該合作社生豬養殖場實際建設界線與《設施農用地備案表》(子里甲鄉農設備〔2020〕第01號)不符,超占了201.68平方米,且存在占用基本農田情況。
2021年3月29日,我局生態修復與耕地保護股向我執法監察大隊移送線索。
2021年3月30日,我執法監察大隊連同昆明宇恒科技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對該合作社生豬養殖場核查線索并進行現場勘測,經核查,該生豬養殖場確實存在超出備案范圍線建設的違法行為,實際建設地塊總面積1046.18平方米(旱地422.85平方米,其中基本農田105.04平方米;其他園地623.33平方米)。通過套圖對比分析,超占土地面積201.68平方米(旱地180.78平方米,其中基本農田103.29平方米;其他園地20.90平方米)。
案件分析:XXX扶貧專業合作社現有社員62人,涉及農戶62戶,其中建檔立卡戶53戶,涉及貧困人口231人。在增加群眾收入、助力脫貧攻堅、帶動當地老百姓發展有一定積極作用,有從輕處罰的情節。
案件定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之規定,該合作社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且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違法事實。
以上違法事實既有該合作社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又有該合作社生豬養殖場的現場勘測記錄、現場照片等相關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一、輕傷害案件的主要特征
通過對菏澤市定陶區人民檢察院2013至2015年辦理的輕傷害案件分析,總結出輕傷害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較高的發生率。輕傷害案件在犯罪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看似不起眼的一起矛盾糾紛,在推搡扯拉過程中,都足以將人造成輕傷,雖然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但由于其在數量上的較大比重,使其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以菏澤市定陶區檢察院為例,2013年至2015年,該院受理的輕傷害案件分別為25件27人、23件25人、33件36人,與2011年的8件8人、2012年的17件17人相比,輕傷害案件有著上升的趨勢。
(二)遺留問題導致矛盾一觸即發。絕大多數輕傷害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都是相互認識的,有很多是因為上一輩遺留下來的問題導致矛盾再次發生。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簡單的利益糾紛,卻將鄰里之間的矛盾激化。如犯罪嫌疑人侯某某與張某某(女)因宅基地邊界發生糾紛,后侯某某將張某某打成輕傷。從整個事件來看,以前張某某的公公就和侯某某因宅基地的事情吵過架,事發前,侯某某的兒媳在與他的兒子吵架時也抱怨侯某某因為和鄰居張某某家地界根的事,把墻壘斜了,侯某某聽到兒媳在埋怨自己,決定再與張某某說說地界灰角的事,從而導致糾紛發生。
(三)多為偶發性案件。輕傷害案件多發生在鄰里、朋友、親戚之間,且多數情況下是因小矛盾而造成言語不和,引起雙方之間發生毆打,不存在事先預謀,往往因情緒一時失控造成輕傷害的后果,屬偶發性案件,社會影響和危害性相對較小,且案發后當事人往往比較后悔,一般都會有一定的悔意,對此造成的影響也急于消除。如菏澤市定陶區檢察院辦理的郭某故意傷害案。郭某江在門口小賣部買東西時,因為讓路的問題與鄰居郭某發生爭吵,郭某對郭某江進行毆打并將郭某江打倒在地,郭某的弟弟到達現場也對郭某江拳打腳踢,經鑒定,郭某江的傷情為輕傷二級。從當事人關系來看,犯罪嫌疑人郭某與郭某江系近門,郭某應稱呼郭某江大爺,兩人卻因為一點小事發生沖突,造成輕傷的后果。
(四)批捕率相對較高。一方面,由于逮捕的作用是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在有些輕傷害案件中雖然嫌疑人的犯罪情節不嚴重但鑒于嫌疑人是外地人的實際,審查批捕機關有時就想當然地認為該嫌疑人可能存在逃避審判的可能,索性就批準逮捕,以防不患,檢察機關這種求穩怕錯的心理導致“構罪即捕”現象的產生。另一方面,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賦予檢察機關調解的權利,因此在審查批準逮捕階段,只要負責案件偵查的辦案部門出具雙方不能調解成功的說明就一律予以批準逮捕。菏澤市定陶區檢察院受理的輕傷害案件,2013年至2015年逮捕人數分別是23人、20人、26人,批捕率分別為85.2%、80%、72.2%。
(五)輕刑判決率較高。捕后輕刑判決率是捕后判處緩刑、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的人數與捕后有罪判決人數之比。對于當事人捕前不能達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辦案人員擔心不捕引發上訪或影響訴訟,一般都會逮捕,而后期很多案件犯罪嫌疑人通過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導致法院對輕傷害案件判處緩刑、拘役、免予刑事處罰的較多。菏澤市定陶區檢察院辦理的輕傷害案件,2013年捕后輕刑判決15人,占捕后判決總人數43.5%;2014年捕后輕刑判決9人,占捕后判決總人數的45%;2015年捕后輕刑判決18人,占捕后判決總人數的69.2%。
(六)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由于輕傷害案件發生的領域多為朋友、熟人、鄰居等圈子內,處理不好,則極易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中國自古以來倡導“以和為貴”,如果雙方的矛盾到了對簿公堂的境地,對于群眾特別是農村的老百姓而言,已是雙方關系到了冰點,很難再扭轉,雙方便會不再就事論事,而是為了維護自己的顏面力求司法機關能夠支持自己的要求,對于此類案件,如果不能深入了解、做好認真細致的工作,往往會造成累訟、纏訪等情況。
二、審查批捕過程中的困境
(一)案件定性較難。一些輕傷害案件輕傷后果的認定距離案發有一定的時間段,這樣容易導致后果與行為間缺少必要的因果聯系,故意傷害的唯一性結論也將無法得出。部分案件鑒定因為程序不規范、依據不充分、分析不透徹、數次鑒定數個結果等,致使傷害后果難以確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定性。再者,刑法對尋釁滋事犯罪與輕傷害犯罪的有關規定看起來較為相似,界限也比較模糊。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把“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規定為尋釁滋事罪的情形之一,于是在損害后果僅為輕傷的情況下,到底是定故意傷害罪還是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中有著很大的分歧,不利于案件的定性。
(二)取證存在一定的困難。由于輕傷害案件具有一定的偶發性,這類案件多發生在當事人日常生產生活過程中,加上當事人案發后往往不及時報案等多方面原因,容易導致傷害現場遭到破壞。有的案件報案后,公安干警認為輕傷害案件不是惡性案件、重大案件,出警不及時,不及時收集、固定證據,而是等有鑒定結論后再行偵查,致使在被害人治療、鑒定期間,多種狀況發生變化,涉案嫌疑人也有機會謀劃應對策略,最終造成證據變化或滅失,導致案件的偵查工作陷入僵局。
(三)證據采信難。首先,在輕傷害案件的事實認定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執一詞,證人證言尤其是目擊證人的證言就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證人證言之間往往存在矛盾,甚至大相徑庭。有的目擊證人因害怕得罪人而不愿作證,有的目擊證人愿意作證但表述不準確,有的目擊證人因與一方當事人素有交往、關系較好,就會在作證時不如實陳述,只提供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還有部分目擊證人相互串證,與其他目擊證人的證言完全相反。這些都給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階段對證據尤其是關鍵證據的采信帶來困難。其次,實踐中部分被害人未經偵查機關辦案單位委托,或放棄偵查機關的委托,自行到其他人體傷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有的到兩個鑒定機關進行法醫鑒定,于是出現兩個以上鑒定結論,對傷勢的認定完全不一致,也導致證據采信困難。
(四)批捕權成為被害人要求高額賠償的籌碼。輕傷害案件發生后,被害方情緒往往比較激動,認為自己受了委屈,遭了罪,于是就急著讓司法機關對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因而都會采取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方式,其真實意圖多是盡快獲得賠償。審查批準逮捕階段案件尚處于偵查階段,一般來說距離案發的時間還不是很長,被害人及其親屬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提出高額的賠償金,如果對方不能滿足,便要求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否則便以上訪告狀來“威脅”。而檢察機關從穩定被害人情緒、避免被害人鬧訪纏訪等方面出發,只能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使得批捕權這一國家公權力淪為被害人要求高額賠償的籌碼。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批捕后感受到被監禁的壓力,于是不得不拿出超出正常范圍的賠償金來取得和解。雙方刑事和解時,有的被害人家屬變相訛詐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索要高額賠償款。在此情況下達成的刑事和解有違我國法律規定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這種巨額賠償,對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感受不到司法的公正,對被害人而言,法律成為其獲取高額利益的手段,同時也可能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加深,為以后可能發生的沖突埋下隱患。在上述所舉的犯罪嫌疑人郭某與郭某江因讓路問題發生的矛盾一案中,郭某最終賠償郭某江30萬元,郭某江才不追究郭某的刑事責任及一切法律責任。
(五)刑事和解難。案發后由于涉案雙方情緒激動,都認為自己是冤枉的,不能心平氣和地坐下來進行和解協商。另外在實踐中,對輕傷害案件刑事和解中還存在強行和解、不和解的問題。強行和解即辦案人員強迫輕傷害案件的雙方服從和解,對不愿接受和解的,動輒以刑事強制措施和刑罰進行施壓。特別是對一些存有疑問、“可捕可不捕”案件,常存在強行調解的問題。和解之后,偵查人員往往會要求涉案雙方出具要求司法機關不予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書面文件,此類文件在法律上可能不具有什么約束力,但是偵查人員可以此作為防止涉案人對此案提出異議的書面證據,防止案件出現反復。不和解即辦案人員對于雙方都有和解意愿,要求和解處理的,以法律無明確授權為由拒絕對輕傷害案件進行和解。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由于辦案人害怕麻煩,不愿深入地進行社會予盾的化解工作,以此減少工作量。另一方面也是辦案人怕調解后此類案件出現反復,涉案雙方再提出其他要求,為自己的工作留下后遺癥。
三、解決路徑
(一)準確把握輕傷害案件與尋釁滋事的區別。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兩者加以區分:從犯罪動機方面,輕傷害案件的發生一般是基于鄰里糾紛、日常瑣事,甚至是報復等原因;尋釁滋事犯罪則主要是出于無事生非、肆意挑釁等原因。從使用工具方面,輕傷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時,一般會使用相應的作案工具,如刀具、棍棒等;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時則多不使用相應的作案工具。從犯罪嫌疑人平時在社會上的表現方面,輕傷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平時在社會上的表現還是能得到認同的,但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則常常無事生非、起哄搗亂。
(二)督促偵查機關及時、全面、規范地收集證據。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召開聯席會、發檢察建議、與公安機關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等形式敦促公安機關在輕傷害案件發生后,及時出警,認真收集與妥善保管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書證。現場具備勘驗、檢查條件的,應當制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繪制現場圖,對現場情況和被害人的傷情進行拍照。尤其要督促偵查機關重視對證人證言的收集,證人證言主要是目擊證人的證言,如找不到目擊證人,可積極尋找間接證人,通過間接證人再去找目擊證人。對于證人不愿意作證的,要認真做好證人的思想工作。對于作偽證的,及時告知作偽證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著力消除證據之間的矛盾點。檢察機關對輕傷害案件在書面審查的同時,對于明顯相互矛盾的證據,應通過訊問、詢問的方式主動核實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盡力消除三者之間的矛盾。發現有串證行為或故意作偽證的,除了依法追究其責任外,應重新取證。對鑒定意見,可出臺規范性文件,規定公安機關受案后,被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或者認為應當對被害人作傷情鑒定的,應當及時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被害人未經公安機關同意自行到非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的,對鑒定意見辦案單位不予采用。
(四)準確適用逮捕強制措施。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強制措施,應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在聽取被害方意見及 嫌疑人訴訟人或辯護人意見時應當保持理性、平和、文明的執法理念,不能單聽一方的片面之詞。此時被害方往往夸大危害后果,否認自身過錯,借此提出種種不合理要求。辦案人員在審查時應當保持客觀中立,認真分析案由及雙方過錯,了解被害人的真正目的是獲得賠償還是需要國家司法機關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同時進行釋法說理,緩和雙方矛盾。對不宜采取強制措施的案件,可向當事人提供其他解決途徑,做到嚴格審查批捕程序,保證處理案件的質量。對公安機關提請的證據充分,且被害人決定提起公訴的,對行為人采取其他措施可能影響案件進一步偵查的案件,應及時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以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一、存在的問題
1、無借款借據。這類糾紛約占接案數的占5.6%。從審理的情況來看,案件糾紛的當事人一般是相知或相熟的朋友同事,借款的數額一般在5000元到20__0元之間,個別的有超過30000元的。借款人經常以“倒個手”或“有要緊的事”或“用幾天”等理由向一方借款,由于對方催的急,另一方不問青紅皂瞞著家人把錢借了出去,也不打借條,等到還款的時間,對方就不了見人影,逃避推脫。怕得罪朋友,不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處于兩難境地。
2、 還款不索要借條。這類糾紛約占結案數的占10.5%。從審理的情況來看,一方還款不向對方索要借條主要表現在,還款時出借人沒有攜帶借條、還款的地點不在出借人家里、把錢還給一方的配偶或者家人、甚至托人代還等等,由于借款人不注意還款的方式方法,不當面撕毀借據,一旦訴訟,他們就相互指責謾罵,甚至給對方施加壓力,威脅人身安全,造成不良影響。如20__年6月15日,被告張某因購買電腦缺少資金,向原告劉某借現金3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20__年3月10日,原告以催要未果向法院。被告張某辯稱,借款13天后我就清償了借款,只是出于對朋友的信任沒有要回借條。 法院審理后認為, 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重要證據是被告張某出具給原告劉某的借條,從日常經驗法則和交易習慣來看,原告持有借條,表明被告沒有實際履行還款義務,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沒有完全消滅,被告提供的證據相互間不能形成證據鏈,其辯駁理由不足已原告提交的借條要主張的事實。原告持有的借條蓋然性高、可靠性大,對主張的事實有證明優勢,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清償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550元,被告在上訴期限內未上訴。
3、借貸設定的抵押物不規范。這類糾紛占結案數的23.1%。審理中存在“用某某的房子作抵押”的情況較多,他們抵押的基本辦法就是在借據中用文字的表述形式加以說明,但不另行設立房產抵押合同,更不在房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因而抵押沒有法律效力,抵押權不能實現。另外還有3.5%的案件對不得抵押的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也進行抵押,這種情況雖然少,但危害性不能低估。農村一些“搬遷戶”在借款時將耕地、宅基地抵押給他人, 引起多種糾紛。如20__年3月20日,原告虎生貴向被告趙家武借款14000元,并立下“欠錢證明”一張。該“欠錢證明”寫到:被告趙家武以其自家的三間房子作抵押,單志福、趙家花二人簽名擔保,20__年農歷10月1日歸還借款,過期每天按500元還錢。借款期滿后被告攜妻外出下落不明,20__年3月3日原告虎生貴來院,請求三被告償還借款14000元及利息7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在“欠錢證明”中約定的抵押物,未另立合同,也未對抵押物進行登記,抵押物不發生法律效力。單志福、趙家花為原告虎生貴實現其債權簽名共同擔保,且原告請求承擔的擔保責任在6個月的法定期限內,故單志福、趙家花的連帶責任保證不能免除。由于原告虎生貴與被告趙家武約定的逾期利息,意思表述不明,不能支持。法院逐判決被告虎生貴清償原告借款14000元;被告單志福、趙家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單志福、趙家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趙家武追償。
4、擔保借貸的方式不規范。這類糾紛占結案數的31.8%,一方面反映所謂的“保人”不懂民事擔保,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擔保法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審理中發現“擔保人,某某人署名”的情形較為普遍。簽名擔保,履行見證,這是擔保人的基本義務。但出借人沒有要求將擔保的方式和擔保的期限寫清楚,擔保人的法律約責任得不到鞏固,從根本上降低了借貸擔保的風險。擔保人為了逃避擔保責任,常常離家出走。因此在出借較大數額的借款時,出借方除要求借方提供有經濟實力的個人或單位,進行相應明確的擔保外,還必須寫明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和擔保的方式,以免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借款時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或實現擔保物權。
5、借據不規范,還款期限不明。這類糾紛占結案數的14.9%。審理中我們發現有的借條內容十分簡單,比如20__ 年4月5日,原告王強強訴被告李曉明民間借貸案。原告王強強提供了一張借據,其內容是“李曉明借王強強現金18000元,20__年10月8日”。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王強強沒有證據證實其借款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無法認定權利遭受損害的具體日期,故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的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王強強的訴求。這就充分說明,借據不規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6、將利息計入本金收取高息。這類糾紛占結案數的6.8%。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審理中發現民間借貸中的“計復利”是導致貸款額急劇膨脹的計利方法。貸款人都是因為急用錢,在沒有辦法籌措資金的情況下,不得已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不會輕易借款,而是采取隱含、迂回、引誘、第三人擔保等方法進行高息貸款。把一定時間段內產生的利息計[!]入本金,在出具借條,以增大本金數額,發生糾紛后,該借據就成了打官司的一張王牌。有的在借據約定了利息,但對方若不按期歸還借款,形成所謂的”違約”,便把已產生的利息加入未歸還的本金,重新更換借條,依次類推,謀取高利,有的直接把利息寫明在借據里,如借10000元,每月利息500元。如20__年4月,被告樊建軍向原告陳俊良借款20__0元,后被告樊建軍給原告歸還10000元,還剩10000元未還。20__年8月28日,被告樊建軍給原告出具了一張寫有“樊建軍借陳俊良現金89000元,擔保人韓學士”的借條。20__年2月28日原告陳俊良以被告樊建軍拒不清償89000借款訴訟來院。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實際向原告借款20__0元,后被告給原告歸還10000元,原告訴請被告償還89000元與事實不符。原告將20__0元借款計入本金謀取高息,沒有法律根據,法院逐判決被告樊建軍清償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韓學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另外,還有借貸中存在的“三角借貸關系”等占結案件的3.8%。
總之,這些問題說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對貸款規模的宏觀調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機構的個人借款的民間借貸越來越多,民間借貸市場更趨活躍,呈現出借貸規模擴張化、借貸用途多樣化的特點。由于民間借貸目前尚不規范,民間借貸的風險逐漸增大,釀成的糾紛不斷出現,資本收益趨向膨脹,從而
導致資本聚集。
二、負面影響。
隨著經濟的發展,資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間的借貸活動不斷增多,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解決個人、企業生產及其他急需,彌補金融機構信貸不足,加速社會資金流動和利用,起到了拾遺補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規范的、盲目的民間借貸行為對企業的正常生產、區域經濟運行產生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企業不能健康發展。企業高息負債后,財務支出增大,使本來效益不好的企業雪上加霜。借貸資金退出生產經營過程后,企業難以支付到期債務,通過吸收新的高息本金來償還到期的高息負債,拆東墻補西墻,嚴重影響企業的健康發展。
2.債務糾紛增加,影響社會安定。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盲目性、不穩定性,易引起糾紛。同時借貸金額小,多發生于社會基層,一旦發生糾紛,對社會安定產生負面影響,發生欠債不還,有的通過暴力收回借款,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在一些地方還出現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追債公司。另外把借款用于賭博、吸毒等非法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3. 助長了“高利貸”的存在。民間借貸資金利率一般比銀行同期利率高3—4倍。過高的利率,一方面加重了經營者的財務負擔,不利于借貸資金的使用者健康發展;另一方面造就了部分食利階層。
4、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國家各金融機構限制了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及效益不好企業的信貸支持,這些企業在得不到銀行信貸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額利息直接從社會上融資,使社會資金失去控制,干擾國家的利率、信貸政策。 影響了銀行資金的能力,對金融系統宏觀調控不利。
三、 幾點建議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金配置方式,以市場需求為基礎,廣泛活躍于民間社會,促進了城鄉經濟尤其是個體經濟的發展,在銀行、信用社從嚴控制信貸規模的情況下,以民間借貸方式調劑市場供需矛盾,有其一定的進步作用,它的存在和發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對于民間借貸我們應當采取“正確引導、促進發展”的原則。思想上要正視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用肯定的目光發現民間借貸的優勢,發現它在社會信用構成和地方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1、加強政策宣傳力度,“引導”、“疏導”并舉。一方面利用政策宣傳、融資知識教育、法制建設等多種手段,引導民間借貸向著健康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切實解決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實際問題。通過解決問題,拓展渠道、疏通阻塞。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6)02-0095-03
一、引言
(一)研究目的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工業現代化的發展,在科技發達的21世紀軌道中,機動車數量日益增加,汽車便成為了人們出行的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但由于我國幾千年的酒文化歷史影響,越來越多的人忽視交通法規而醉酒駕車,造成極其嚴重危害后果,因此為了避免醉駕給人們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威脅,本項目針對河北邢臺地區醉駕案件展開調研,并對該類案件作以全面探究與分析。
(二)研究內容
就河北邢臺地區的情況看,各地法院受理醉駕案件日益增多,個別地區呈現井噴之勢。本課題以邢臺地區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四年間審理的所有醉駕案件為實證分析樣本,全面收集醉駕案件中各類要素、量刑情節、量刑尺度及量刑后果,初步歸納該區醉酒駕駛案件的特點,并對醉酒駕駛刑事法律適用中存在的難題進行深入分析,最后提出醉酒駕駛刑事法律適用完善建議。
(三)研究方法
首先運用調查法,通過有目的、有計劃、系統地搜集有關醉駕案件審理狀況的材料,綜合運用分析、觀察法等方法,對醉駕案件進行有詳細的、周密的和系統的了解,并對調查搜集到的大量資料進行分析、綜合、比較、歸納,從而得出具有規律性的結論。
其次是案例分析法,通過對邢臺法院審理的醉駕案件進行考察,以案例的形式對醉駕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探究。
最后運用文獻研究法,通過收集相關國內外書籍刊物,參考諸多學者觀點,提出醉酒駕駛刑事法律適用完善建議。
二、對邢臺市法院近四年審理醉駕案件的實證考察
為全面把握河北邢臺地區法院醉駕案件審理工作的基本情況,本課題調取了全市法院從2011年5月至2015年5月審結的全部醉駕案件(1560件),其中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審結426件,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審結405件,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審結392件,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審結337件。整體呈下降趨勢,經統計分析,這些案件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醉駕行為基本要素分析
1.醉駕者基本情況分析
從性別上看,1560名被告中,男性為1540人,占總數的98.7%,女性僅為20人,占總數的1.3%。從年齡分布來看,在18-35歲之間的437人,占28.02%;36-50歲之間的834人,占53.48%;51歲以上的289人,占18.5%。綜合分析,該市在三年內醉酒駕駛案件中被告人以中青年男性為主。
從戶籍情況看,本地人占大多數,外地人僅占10%,約為156人。職業為農民的共計661人,占總數的42.35%,無業人員314人,占總數的20.15%,個體勞動者239人,占15.3%,其他346人,占22.2%。
2.案發地點分析
從所調查的案件來看,高速公路案發31件,占2%;公路案發1201件,占77%;廣場小區案發250件,占16%;其他道路案發78件,占5%。
3.機動車輛種類分析
在查獲的案件中,經營性汽車47件,占3%;非經營性汽車374件,占24%;摩托車1061件,占68%;電動車78件,占5%。
4.酒精含量分析
被告人的酒精含量主要集中在100-150毫克/100毫升和150-200毫克/100毫升兩個區間,分別占全部醉駕案件的33.05%和29.21%,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占17.88%。由此可知,深度醉酒者居多。
5.醉駕危害后果分析
醉駕案件中,沒有發生事故的476件,占30.5%;發生事故的1084件,占69.5%。其中,事故沒有造成損失的104件,占9.6%;僅造成財產損失的324件,占29.9%;僅造成人員受傷的141件,占13%;造成人員受傷及財產損失的184件,占17%。
(二)醉駕的量刑情況研究
從強制措施情況看,絕大多數人到案后被取保候審。從被公安機關查獲到訴至法院前,1560名被告人中有1535名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占98.4%。訴至法院后至審判前,1560名被告人中有1524名由法院決定逮捕,占97.7%,個別被告人因病不能羈押而未變更強制措施。
從判決情況看,被告人被判處拘役的有885人,占總數76.6%,其中處拘役一個月的879名,占76.9%;處拘役二至三個月的260名,占22.8%;處拘役四至五個月的4名,占0.3%。
三、辦理醉酒駕駛案件之難題
(一)相關概念界定不明確
1.關于機動車的認定
實踐中,關于汽車、摩托車等是否認定為機動車毋庸置疑,邢臺各法院對此問題已達成一致意見,但是對于城市中普遍存在的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是否定性為機動車存在爭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公安部門認為電動車的某些標準達到了法定的機動車標準,即可按機動車論。據了解,邢臺有不少電動車醉駕案件,但是大部分電動車醉駕案件尚未進入司法程序。
2.關于道路的認定
如何理解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的規定,這是實踐中最突出的問題。尤其是針對機關,校園,公司,居民區等轄區的內路段是否屬于所謂的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司法機關對此判斷存在很大模糊性。關于道路認定是否要考慮公共性問題,該地區各個司法機關并沒有確立統一標準。
3.關于醉酒的認定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駛入刑,但是在條款中并沒有體現出關于醉酒的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判斷駕駛人是否醉酒的初步標準是呼氣酒精含量,最終標準是血液酒精含量。該地區實踐中大部分案件對醉駕者進行兩次鑒定,在審理中采用含量較低的鑒定,但是若較低的鑒定未達到酒駕標準,反而采信了酒精含量較高的鑒定,行為人對此結果產生很大質疑。
(二)量刑標準不盡統一
醉酒駕駛行為的定罪量刑主要考慮因素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其次是機動車類型,道路種類,損害后果等重要因素,最后還要參考醉駕者案發時主觀心理,產生危害后果是否采取積極營救措施等。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中并不難發現,它們并沒有明確統一的具體情節與標準,所以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每個地區都有不同的自由裁量權,以至于無法形成統一的量刑標準。比如兩名醉駕者同樣被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對于罰金卻存在較大差異,一名醉駕者被處罰金1000元,另一名卻被處罰金2000元,無疑體現出罰金適用標準不一。
(三)自首情節有分歧
關于自首認定,《刑法》第六十七條做出明確規定,即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關于醉酒駕駛案件如何對“自動投案”進行定性,并沒有相關的法條可以引用。又如自動投案的動機是否影響醉駕自首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也存有分歧,例如其中典型案例之一,2013年6月9日,橋東區邢州北路南段,張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撞傷某學生,學生家長同意賠償,但由于金額無法達成一致,雙方同意報警由警察調解。交警趕到案發現場,經過調查,張某涉嫌醉酒駕駛。即使張某懷疑,仍積極主動陳述案發過程。本案中張某是否構成自首,司法實踐存在不同意見。張某本意并非因醉駕報案,而是為了解決賠償,能否認定自首存有疑問。
四、解決醉酒駕駛案件法律適用難題的建議
(一)出臺司法解釋消除概念歧義
司法解釋作為法則和法治的重要內容具有獨特的功能。司法解釋具有闡明法條含義的功能,具有在司法實踐中完善法律的功能,所以針對醉駕案件審理中出現的相關概念分歧,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消除,以盡快打擊此類犯罪。比如機動車認定標準,電動二輪車、電動三輪車是否應納入機動車范圍。一些特殊道路是否屬于醉駕認定的道路范圍。醉酒達到何種程度被認定是醉駕,以及采用何種方式為判斷依據。這都是實踐中存在的空白點,所以有必要盡快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補充該漏洞。
(二)設定相對統一的量刑標準
醉酒駕駛行為的刑罰幅度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但是由于醉駕案件種類各式各樣,數量較多,在司法實踐中準確把握自由裁量權仍有一定難度,所以有必要在調研基礎上,設定相對統一的量刑標準,以實現量刑均衡是十分必要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應當先根據刑法規定的基本犯罪事實確定量刑起點,然后再根據“其他具體犯罪行為超過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加重結果事實”。確定基準刑主要考慮醉酒程度,可以根據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大小分別確定相應的拘役期限。另外根據案發地點,危害后果,車輛種類來確定相應的從輕、從重情節。最終依法定罪量刑,以實現醉駕案件量刑的規范化與均衡化。
(三)準確把握不同情節下自首的認定
據統計,20**年市本級人社部門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42件,清欠農民工工資1557萬元,涉及農民工1680人。處置欠薪群體性事件18件,涉及農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點
(一)拖欠工資主體主要集中在建筑業
從市本級投訴人的從業行業看,建筑業投訴涉及1520人,占投訴涉及總人數的90.48%。建筑業以體力勞動為主,行業進入的門檻低,適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壯年農民工,這個行業也是拖欠農民工工資最嚴重、最普遍的行業。
(二)投訴涉及人員勞動合同覆蓋率低
20**年,**市本級接到投訴的涉及人員基本上都沒有具體的勞動合同,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發生勞務爭議時很難提供必要的依據作為工資發放的依據。
(三)群體性案件發生的比例較高
在市本級受理的被拖欠工資的案件中,群體性的欠薪案件發生比例較高,20**年共立案42件,造成群體性事件的有18件,占所處理案件總數的42.86%。建筑行業農民工,以鄉土地緣為紐帶形成各個作業班組,一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鄉土人情往往會使得他們趨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討薪。極個別人員采取堵路、潑汽油、到政府部門游行等極端方式討薪,從而釀成群體性事件。群體性案件容易導致社會矛盾和暴力沖突,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產生原因
(一)農民工維權意識不強。農民工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不少人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由于農民工求職心切,在受雇用時不知道要與老板簽訂書面的合同,常常僅是以口頭形式和老板約定相關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在法理上很難取得有利對待。
(二)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的資金鏈出現問題。20**年受銀行信貸政策調整及國家限制購房政策的影響,部分建設單位和企業融資困難,流動性資金不足,直接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項目層層轉包、違法發包情況嚴重,個人承包者無能力支付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建筑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并要求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目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將工程勞務發包給包工頭,一個工程項目經過3-5次的轉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頭資金不充裕,承擔風險的能力差,一旦出現包工頭之間因結算存在爭議或資金不及時到位,或者施工企業將工程款交給包工頭,讓包工頭發放農民工工資,但包工頭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會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
(四)承包建設者為了擴張經營規模,承攬與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適應的工程。工程項目的撥款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手續,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節點撥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層層分包、轉包的方式要求包工頭墊款施工。在承建單位資金不充足的情況下,只能拖欠包工頭的工程款,包工頭又將風險轉嫁到農民工身上,形成惡性欠薪的循環。
四、對策及措施
(一)廣泛宣傳,營造和諧勞動關系的氛圍。各級政府和機關部門應高度統一思想認識,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作為創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指標之一。通過在街道、社區、網絡、電視媒體等方式宣傳,內容緊貼企業主和勞動者關心的內容,引導企業嚴格遵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提高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切實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二) 建立勞動者維權援助制度,提高勞動者增強維權意識。建立完善勞動者維權免費法律援助制度。各級政府應當增加就業培訓的投入,舉辦各種針對務工的各種就業培訓及法律普及培訓,增強勞動者的法律素質,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同時還應當盡可能的收集相關就業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應對措施,特別是當工資遭受拖欠時,一定及時找相關工會或勞動部門解決,如不能及時取得應得的工資,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高度重視,整治非法掛靠、違法分包行為。一是成立工程專項治理整頓領導小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實施。 二是調查摸底,造冊登記。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基本概況、在建企業情況、違法違規事實等一個不漏登記在冊。特別是弄虛作假,騙取工程的;不具備與工程建設相符的施工能力,經多次督促整改仍無改觀的;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等要詳細登記,表述清楚。三是明確職責,查處到位。只要認定為轉包和違法分包的,一律視為無效。若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四是嚴格工程項目的審批管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項目企業不再審批新建項目。五是嚴格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擔保管理,對沒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發生新拖欠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各部門一律停止其新項目的招標投標。
(四)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機制。要建立健全嚴格的信用管理機制,完善各行業特別是建筑市場不良信譽記錄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逐步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公示制度。對各個企業實行工資支付重點監控制度,對容易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重點企業和單位,專項登記造冊,專人跟蹤監控;被監控的用人單位要每月定期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書面報告勞動用工、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等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合法、科學的評定標準進行評定,對勞動保障誠信示范企業和企業勞動保障失信行為通過一定的信息平臺予以公示,對多次拖欠工資或拖欠數額巨大的用人單位要在政府網絡和新聞媒體公布,向社會曝光。
從二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寶安區檢察院共辦理非法行醫批捕案件共37件44人,其中批準逮捕29件32人,不批準逮捕8件12人,占受理總數的22。其中二年2件4人,占當年受理數的20;二一年3件3人,占當年現數的27,二二年2件2人,占當年受理數的18,二三年一月至六月1件,占受理數的20。
從上面的數據可以看出,非法行醫案件的不捕率保持在20左右,有居高不下之勢,明顯高于其它案件年均不捕率6。
2、辦理非法行醫案件的基本情況
從二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寶安區檢察院共辦理非法行醫案件29件32人,依法27件30人,不2件2人,不訴率達6。
此外,在此辦理的非法行醫案件中,雖沒有出現無罪判決,但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存在“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加重情節,檢察機關的指控與法院的判決認定情況不一致的情況較多,此類案件有9件,占此類案件的33。
3、非法行醫案件不捕、不訴的主要原因
辦理的非法行醫案件中,不批準逮捕、不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犯罪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不批準逮捕或不的有件人,占不捕、不訴案件總數的10;〈2〉“情節嚴重”難以認定而不批準逮捕或者不的有5件7人,占不捕、不訴案件總數的50。〈3〉在存在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中,傷亡后果與行為人的行醫行為有無因果關系難以認定而不捕、不訴的4件6人,占不捕、不訴案件總數的40%。
二、司法實踐中辦理非法行醫案件爭論的主要問題
“未取得醫生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是《刑法》對非法行醫罪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對非法行醫罪的規定理解不一,爭議較大,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如何合理界定非法行醫的犯罪主體
雖然《刑法》明確規定非法行醫犯罪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但在司法實踐中對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問題之爭紛繁復雜,主要有:
一是何為醫生執業資格?
有人認為,所謂醫生執業資格就是醫師資格,具有醫師資格的人行醫不應成為非法行醫犯罪的主體。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我國《執業醫師》第8條,第13條和第14條已有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也有類似的規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取得了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當然具有醫師資格,但取得了醫師資格的人不一定具有醫生執業資格。也就是說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只意味著取得了醫師資格,滿足了醫生執業資格的條件之一。所以,醫生執業資格是醫師資格和執業證書兩者的統一,只要缺少醫師資格或者執業證書其中之一的人即可成為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二是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異地執業能否成為非法行醫犯罪主體
《刑法》規定非法行醫犯罪主體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那么,是否就排除已取得醫執業資格的人成為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可能性呢?在實踐中不乏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個體醫生超出執業注冊機關的轄區范圍進行異地執業,此類人能否成為非法行醫犯罪的主體呢?我們認為此類人亦同樣可成為非法行醫犯罪主體。根據《執業醫師法》規定注冊醫師必須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更變執業地點的必須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所以,對于超出執業機關的轄區范圍進行異地執業未重新注冊的,應視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可成為非法行醫犯罪主體。
三是集體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中行醫的人員,擅自從事個體行醫的,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呢?
《執業醫師法》第13條,而第14條規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在這種情形下,是否意味著這些機構中的醫師便具有個體執業資格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執業醫師法》第19條就規定:“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并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因此,這些機構的醫生未經批準從事個體行醫的行為與這些機構無關,屬于非法行醫,情節嚴重或造成就診人死亡的,應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么?
非法行醫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特征是該罪屬于情節犯,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定罪。但法律對“情節嚴重”沒有明確的規定,成為一直捆擾司法人員的實際問題,也是的非法行醫案件不捕、不訴的最主要原因。在寶安區檢察院從是二年至今所辦理的非法行醫不捕、不訴案件中,因“情節嚴重”難以認定而不捕、不訴的有5件,占全部不捕、不訴案件的50%。
由于“情節嚴重”這一起刑標準難以把握,一方面公安機關未能主動、有效地對沒有導致就診人傷、殘、亡,但長期進行非法行醫活動,嚴重破壞正常的醫療衛生管理秩序的行為人員開展立案偵查工作,導致對非法行醫刑事打擊不力的局面。另一方面,對于造成就醫人員身體嚴重損害、死亡的案件中,在不能認定行為人行醫行為與就醫人的身體嚴重損害、死亡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難以按“情節嚴重”這一情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如何確定加重情節的因果關系?
非法行醫罪規定“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死亡”的屬于非法行醫罪的加重情節,但非法行醫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要有刑法的因果關系呢?這是辦理非法行醫案件中遇到的另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有人認為,非法行醫的傷亡結果與醫療行為之間不具備直接的因果關系,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醫療行為并導致 就診人死亡的,就要承擔“結果加重”的刑事責任。至于是否就診人自身的身體原因或者其它外界因素導致傷亡發生,不作為非法行醫的構成要件,只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考慮。這種觀點的理論支持是認為非法行醫罪的行為人的主觀意志是間接故意,即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甚至死亡也是明知的;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采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
我們認為,上述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有“客觀歸罪”之嫌。如果行為人在非法行醫過程中,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就診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這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都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非法行醫罪的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體現在行為人明知自己無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至于行為人在非法行醫的過程中造成就診人身體嚴重損害或死亡的后果,其主觀上只能是過失。所以,我們認為只有對重傷、死亡后果持過失罪過形式,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必然直接因果關系,才能作為結果情節處罰。
〈四〉、如何規范非法行醫的司法鑒定
在“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 的非法行醫案件中,司法鑒定顯得相當重要,是認定非法行醫行為與傷害死亡等后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但目前對非法行醫罪的司法鑒定處于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各行其道、各自為陣的狀態。
其一是沒有統一的法定鑒定機構。目前,偵查機關辦理非法行醫案件時,有的案件委托本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下稱鑒定委員會)作鑒定,有的委托法醫鑒定中心(下稱鑒定中心)作鑒定,還有的既有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又有法醫中心的鑒定。但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鑒定委員會是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的法定鑒定機構,是本地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唯一合法組織,只有它的鑒定結論才能作為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換言之,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意見只是處理醫療事故或認定醫療事故罪的依據,無可爭議地具有法律地位。但是,非法行醫者未經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衛生技術人員,不屬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的醫療事故的行為人的主體,其造成的后果不屬于醫療事故。因此,由鑒定委員會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認定非法行醫的結論目前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而鑒定中心的法醫學鑒定,是指具有法醫學鑒定人資格、受司法機關指派、聘請或者委托、就交付的事物進行研究認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結論。但對非法行醫罪的鑒定是否具有權威性,其法律地位也同樣是不明確的。因此,在辦理非法行醫案件過程中,特別是存在兩個部門不同鑒定意見的情況,究竟適用哪個部門的鑒定意見就顯得無所適從。
其二是沒有統一的鑒定標準。目前針對人身傷害案件,有《人身重傷鑒定標準》和,《人身輕傷標準》;針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殘、亡案件,有《道德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鑒定》標準;針對職工工傷及職業病,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至殘程度鑒定標準》;針對醫療事故,有《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可見,同樣是人身傷、殘、亡,發生在不同場合,有不同的傷殘的評定標準,這些標準適用范圍不同,因此其標準的寬嚴程度各異。在現有的一系列有關人身傷殘鑒定標準中,對于非法行醫至傷殘亡進行司法鑒定時按何種標準作為依據,目前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一般都是由受委托的鑒定部門根據自己的相關行業確定參照標準來作出鑒定意見。由此作出的鑒定意見由于參照標準的合法性受到懷疑,其作為刑事證據的合法性、合理性也存在疑問。
其三鑒定意見的內容不統一。鑒定中心與鑒定委員會由于各自參照的標準、工作方式等存在差異,因而各自出具的鑒定意見的側重點也是有所不同。鑒定中心的意見著重傷亡原因,而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意見則著重認清責任。即使同是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意見,其內容要求和文書格式也有千差萬別。例如對徐忠祥、李繼容非法行醫的鑒定意見,寶安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徐忠祥、李繼容替產婦農海蓬所作的醫療措施與誘發產婦羊水栓塞、胎兒宮內窒息死亡存在直接關系。而中山醫科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的法醫鑒定卻對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與被害人的死亡存在關系未作判斷,其結論是:死者農海蓬系羊水栓塞及大出血致死。對于類似的情況,法院如何來信證據往往涉及到行為人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的問題。
三、完善非法行醫罪的一些建議
為了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對非法行醫罪理解不一、難以操作的問題,改變對非法行醫犯罪刑事打擊不力的局面,對非法行醫罪進行司法解釋,明確相關問題是當務之急。我們建議司法解釋必須明確如下幾點:
一是明確犯罪主體的范圍
明確醫生執業資格是醫師資格和行醫行為地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執業許可癥兩者的統一,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則是指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執業許可證之一,或者醫師資格和執業許可證均未取得。對于超出核發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的轄區進行行醫的,可以成為非法行醫的主體。
二是明確情節嚴重標準
目前理論探討和實踐中一般認為行為人的以下情節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1)非法行醫時間較長的(例如可確定為三個月以上);(2)非法行醫獲取利益較多的(例如可確定為五千元人民幣以上);(3)經行政處罰后不思悔改,仍從事非法行醫活動;(4)在非法行醫過程中調戲、侮辱、猥褻婦女、兒童的;(5)使用假藥、劣藥索騙患者的;(6)行醫行為造成患者身體損害的,但達到嚴重傷殘標準的;(7)造成患者嚴重傷殘或者死亡,但行醫行為不是傷亡后果的直接原因,只是輔助因素或者誘發原因,或者屬于延誤病情、加速病變的。
三是明確加重情節的因果關系
應明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非法行醫直接造成就診人的人身損害程度到達了《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的一級乙等至二級丁等(即傷殘一級至五級)或者參與程度達到了75以上;或者在導致就診人死亡的各項原因中,非法行醫的參與程度達到50—74。
明確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是指非法行醫是導致就診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者參與程度達到75以上,作為主要原因的。
從2008年至2013年9月,該鐵路運輸法院作為此類案件的專屬管轄法院,共受理此類案件44件,立案標的1138萬元,原告76人,審結36件,結案標的1050萬元,原告共獲償278萬元。2008年至2013年9月,該鐵路運輸法院受理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數量分別為6件、4件、6件、16件、2件、10件,占當年受理全部民事案件的比例分別為27%、11%、30%、31%、17%、91%。2012年,全國鐵路法院陸續進行了體制改革,該鐵路運輸法院的管轄和審判也受到了一定的影響,特別是民事案件的受理情況。所以單純從數量上來講存在著波動,從該類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來看,除2010、2012年有所下降外,總體比例呈上升趨勢,特別是2013年該類案件比例大幅上升。
二、案件特點
(一)案件類型集中。在具體的審判實踐中,雖然責任分配及發生原因各有不同,但這兩類案件集中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1、行人橫穿鐵路線,與列車相撞;2、鐵路平交道口,行人、車輛通過時與列車相撞;3、旅客上下列車時,發生人身損害;4、旅客在列車行進中,由于列車本身顛簸或列車相關設施受到人身損害。2008年至2013年9月間數據為例,鐵路運輸法院審結這四種情形的案件數量分別為13件、8件、5件、2件,占全部審結案件36件的78%。
(二)造成后果嚴重。火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應屬于高度危險作業,一旦發生事故,對當事人及鐵路運輸工作本身所造成的損失都大大高于其他類型的交通事故。一方面,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伴有高死亡率。2008年至2013年9月,該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事故造成死亡后果的共18起案件,占全部審結案件的50%,未死亡的當事人也多為顱腦、臟器損傷致殘。另一方面,運行中的列車一旦與行人、列車相撞,絕大多數會造成列車后果,直接或者間接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三)受害者多為鐵路沿線村鎮居民。2008年至2013年9月,該鐵路運輸法院審結的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27名受害者為鐵路沿線居民,占全部受害者的73%,其中23名為鐵路沿線村鎮居民。這些受害者為了超近路或趕時間,橫穿鐵路線或搶行平交道口,自認為熟悉鐵路周邊環境而放松了安全警惕。
(四)案件審理難度大。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有一定特殊性,為案件審理設置了障礙: 1.是專屬管轄法院在改制前與鐵路有密切聯系,改制后法院名稱中仍有“鐵路”,受害方容易有抵觸心理,司法公信度打折;2.是涉及嚴重人身損害和高死亡率,案件原告多情緒激動,對獲償期望值過大;3.是部分原告為村鎮居民,文化程度較低,不配合法庭工作,處理不當容易造成鬧訪、纏訪;4.《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關于舉證責任、受害者行為能力認定等問題規定過于籠統,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
(五)案件結案方式以調撤為主。針對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該鐵路運輸法院一直貫徹“調解優先 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于訴前、訴中大力促成當事人雙方自愿調解,避免產生社會隱患。在這幾年的工作中,也確實收到了一定成效。2008年至2013年,該鐵路運輸法院此類案件調撤結案30件,占全部審結案件的83%,判決結案5件,因管轄移送1件。
二、反映的突出問題
(一)鐵路相關部門存在著制度及管理漏洞。1.鐵路運輸作為一個服務行業,服務理念不強,缺乏隱患意識制度。2008年至2013年,鐵路運輸法院共審結2起因地面濕滑未警示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糾紛,4起時旅客上下車未獲合理警示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糾紛。2.鐵路現有的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無法發揮作用。以鐵路平交道通事故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7條規定: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但該鐵路運輸法院審結的案件中仍然存在著由于無人看守道口缺少或者沒有必要安全警示,有人看守道口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章程而引發的事故。
(二)配套法律及司法解釋過于籠統。1.《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已經充分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的過錯比例,但是如何判定為“已經充分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沒有明確界定。現有審判工作中,法官還是要依靠自身的審判經驗及習慣、判例來參考認定。2.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了受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獲償情況,其本意是照顧弱勢群體,但一些訴訟原告以受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由按法定標準索償,但被害人生前并無相關認定,受害人也已死亡無從鑒定。如何認定這種情況,成為案件審理焦點。3.司法解釋第6-8條涉及到受害人或監護人過錯問題,在鐵路運輸人身損害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原則下,受害人或監護人在事故中存在過錯是鐵路運輸企業責任減免的前提條件,所以原告被告雙方在法庭上的辯論也多以這點為基礎。但實際中即使受害人實施了司法解釋中列舉的過錯行為,鐵路一方事發后也很難取證,提出減免責任缺少證據支持。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及認定受害人過錯也是審理中的難點。
我校組織人員對校內的安全進行大大范圍的摸排,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教室和教室教師辦公室和主要功能室及校園內進行了檢查。要求各班級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學校及時處理。對于班級內存在隱患的燈,進行更換。雨雪天各班級及辦公室門口配置防滑墊。對校園內上次雨雪天折枝的大樹,聯系區林業部門進行處理。
二、加強安全教育,強化安全意識、落實安全措施
學校全體教師會上學習安全文件和要求,利用班會,紅領巾廣播站和升旗儀式講話對全體師生進行安全教育,要求各班隊會安全教育有記錄。全體教師要有安全意識和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
1、學校門衛要求24小時值班,來訪人員進校需登記,禁止家長車輛進入校園。
2、重要功能室設防和110聯網,解防設防專人負責,主要室配有滅火器。
3、在課間由大隊部安排值日生在樓梯內值日,防止擁擠和踩踏。
4、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做文明學生,并致家長一封信,希望家長做好孩子表率,遵守交通規則。
5、在班級進行各種緊急情況的的緊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學習。
6、加強校內用電安全,嚴禁各班級和辦公室私接電源。
7、甲流防控工作,安排教師值班,測量體溫,做好消毒和通風,要求各班級一日兩次的考勤,做好缺勤學生的記錄和追蹤,做到早發現,早隔離,早治療,六年級學生接種甲流疫苗。
三、經過全校性的安全排查,以下一些安全隱患需要教育局幫助解決
1、校園整個電路的線路老化,用電存在很大的隱患。
2、教學樓和綜合樓樓頂都存在漏水的情況,需要對樓頂進行整改。
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經驗做法以及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
經驗做法:我鎮進一步健全了鎮、村、組、戶四級調處網絡建設,認真落實村每周鎮每半月排查制度。并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明確糾紛處理責任,限定解決時限;對于重點矛盾問題,我們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制定解決方案,明確工作臺帳,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保證了矛盾糾紛的穩妥解決。
存在的問題:一是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難度加大。當前正處在社會矛盾凸顯期,各種利益沖突復雜性更加突出,因社會保障、土地承包等歷史遺留問題糾纏不清,因村級財務、宅基地等新引發的矛盾糾紛日趨增多,群眾呈現出組織化、復雜化的特點,一些人遇事便選擇上訪、集體上訪、越級上訪,一些老上訪戶選擇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上訪,協調處置難度加大,影響了社會安寧穩定。
二是村級雖有治調組織,但多數人員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偏弱,報酬難以落實,工作熱情難以持續,相當數量村的治調組織不能有效發揮作用。
二、把治安突出問題和治安亂點排查整治工作抓細、抓實、抓出成效的方法和措施。
從我鎮去年亂點排查整治工作情況來看。要把治安突出問題和治安亂點排查整治工作抓細、抓實、抓出成效主要有幾點:一是堅持定期排查,將排查結果迅速上報、匯總,做到情況清,底子明;二是社會治安形勢分析,對全鎮一月來的治安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把據方向、確定重點;三是由鎮綜治辦牽頭,研究制定整治和防范意見,堅持滾動排查、滾動推進,確保整治合格率達到100%,群眾滿意率達到100%。
三、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工作。
1.人防落實到位的措施
一是領導重視,責任到位。二是組織到位。特別是村干部以身作則,雖然現在村里勞力少,只要干部親威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各項工作就能夠推進。三是督導到位,有檢查、有獎懲,工作才有動力。四是經費保障到位。保障巡邏用品到位,人員資金到位,巡邏能夠持續有效地開展。
2.科技防范工作(重點推行視頻監控進農村)推進措施及存在問題
我鎮在完善好以鎮專職治安巡防隊、村治安巡邏隊、商戶聯防隊為重點的專群結合的治安防控網絡基礎上,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大力推進科技防范工作并把其做為一個著力點,再投入1萬余元對鎮壓政府視頻監控平臺維修養護的基礎上,大力協調各行政村重點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在經濟條件較好的北高、英張、李莊等村也安裝了視頻監控系統,切實提高了我鎮農村治安防范水平,開拓了我鎮治安防范新領域。從而深化治安防控體系。
存在問題:一是有的村反映設備不好使,經常壞,時不時需維修,影響了其作用發揮,二還是經費問題。現在技防設備維修動不動就成千上萬,這讓鄉村兩級很難承受。
3.提升公眾安全感的有效措施。
一是打擊到位,所有案件都能偵破,對犯罪分子才有震攝,群眾心理才有安慰。二是防范到位,就是搞好治安巡邏,人人參與才是最強的防范網。三是宣傳到位,公眾知曉政府行動,有保障他們的措施,群眾有依托。四是深入實際到位,群眾有事能反映,有怨能發泄,才無意見。這一點我們深有體會。
四、鄉村兩級綜治基層基礎建設工作(軟硬件規范化建設)要突出的重點。
一是安全監管隊伍不穩。安全生產監管機構成立時間短,人員基本沒有企業從業、從職經歷,安全業務知識匱乏,法律意識淡薄,特別是鄉鎮雖大多數都成立了安監辦,但安監辦沒有專項編制,人員大多來自其他單位,且兼職較多,不能專職于安監工作,使安全生產工作缺乏系統性和連續性;少數安監人員僅僅干點文件收發傳遞工作,根本無法承擔繁重的安全監管任務。加之安監人員壓力大、責任大,導致安監人員流動性大,隊伍不穩定,影響了安監隊伍的整體合力。
二是聯合執法力度不夠。相關安全監管職能部門的執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仍處于“單打獨斗”狀態,安全生產聯合執法的聯動機制還不健全,相關部門與安全監管部門之間缺乏有效溝通,沒有形成監管合力,致使一些事故隱患大量存在,一些老難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整治,從協調機制這個層面來看,安全生產執法需要在交通、建筑、國土、農機、勞動、環保等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是執法程序不完善。少數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運用不準確,執法文書中指出的違法行為與引用的法律條款不相符。以罰代停,以罰代改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導致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治標不治本。甚至出現執法行為個人化,以言代法現象,部分執法人員對檢查出的隱患只是采用口頭形式督促整改,并沒有按有關規定填寫相關法律文書。有的執法程序過于簡單化,不依法發行告知義務,在進行行政處罰時不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四是少數執法人員不適應執法需要。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涉及法律法規廣,標準多,要求嚴,由于行政執法人員較少,業務量大,致使執法人員業務理論和法律學習,充實提高自己的時間較少,熟練掌握業務知識的能力降低,在監管中不敢堅持自己的意見或意見不恰當。行政執法應當為實現政府的管理目標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與支持。而現實中卻呈現出多層執法、多頭執法、多次執法、政出多門、借法爭權、借法爭利等執法不協調和執法沖突時有發生,相關部門間各自為政,缺少配合與聯系,造成管理上的錯位和缺位。表現不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法規性、嚴肅性、權威性。
二、強化安全生產嚴格執法的有效途徑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其中,“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產工作規律的具體體現。落實“安全第一”的原則,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必須突出預防為主。作為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嚴格安全執法,無疑也必須突出“預防為主”,敢于執法、善于執法,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鐵面無私,不循私情,堅決維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嚴肅性。為此,在具體的執法過程當中,要突出抓好“五個嚴格”:
(一)嚴格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嚴把安全準入關。在高危行業領域實行安全生產準入制度,是實現預防為主的第一道保障線。和計劃生育的“準生證”不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少生”,而是為了“優生”。要確保進入高危行業領域的企業必須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安全生產“三同時”要求。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安全生產“三同時”要求的,準予立項、設計、施工和投入生產,不符合要求,堅決不予放行。同時,還要加強對獲得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單位的追蹤管理,對在生產過程中擅自降低安全生產標準,或者因出現安全隱患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責令整改和糾正;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立即變更或撤銷安全許可,責其退出相關生產經營領域。
(二)嚴格規章制度監管,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生產從本質上講是企業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企業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的法定義務,要求企業必須實行最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操作規程。實踐充分證明,只要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生產安全事故就可控、可防。作為安全生產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要始終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監督監察作為安全生產執法的重點,既要看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完善,也要看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是否存在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還要看企業是否實行最嚴格的安全管理,對“三違”現象是否及時糾正和處罰。凡在檢查中發現制度缺失或執行不力的問題,都要責其糾正,并依法給予嚴厲處罰,確保制度健全和責任落實。
根據區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安排,10月下旬以來,區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委專門組織了由部分常委會委員、工委委員和人大代表參加的調查組,在常委會分管主任的帶領下,分別在涉及安置房建設的四個街道和慈城鎮以及區住建局、農水局、公建中心等單位,通過聽取匯報、實地察看、座談等形式,對全區安置房建設情況及存在問題進行了調查,并召開了由區發改、規劃、國土、審計等十個職能部門參加的座談會,通過各種形式征求了人大代表、安置群眾對我區安置房建設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我區安置房建設的管理情況。從2011年開始,區政府明確了區住建局為區級層面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的牽頭部門,主要負責年度計劃的編制、統計、督查以及提供行業指導,并協調各方的關系。街道層面的安置房由各涉農街道和慈城鎮各自負責,主要采取二次代建的形式,第一次是出資人(拆遷人)委托屬地街道(鎮)代建,街道(鎮)再招標確定代建單位(房產商)或bt融資投資人。2013年,區政府又明確了區國土儲備中心儲備地塊的安置房由區公建中心統一承建。
(二)我區安置房建設的建設類型。我區安置房項目大致可分為三類,即:拆遷安置房項目、農村住房制度改革項目、村民聯建房項目。其中,拆遷安置房項目又可分為五種類型:城中村改造項目、土地收儲項目、大型線型工程拆遷項目、區域開發項目以及街道(鎮)舊村改造和零星線型拆遷項目。安置房項目的建設方式一般分為三種:代建制、bt融資模式和自建模式。
(三)我區安置房建設總體情況。近年來,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圍繞工作目標,不斷加強統籌協調,強化要素保障,完善配套政策,全區安置房建設工作推進較快。截止到2012年底,全區共竣工交付安置房項目20個,總建筑面積152.8萬平方米,套數12708套,總投資約40億元。
**年,全區共有安置房續建項目20個,建筑面積286.6萬平方米,年度計劃投資21.98億元,其中竣工交付項目7個,完成綜合驗收項目4個;新開工項目4個,建筑面積57.74萬平方米;前期項目10個,建筑面積132.6萬平方米。
二、主要做法
(一)領導重視,組織齊全。區政府始終把安置房建設及安置工作作為重中之重的實事工程來抓,專門成立了由分管副區長任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區安置(保障)房建設領導小組,在區住建局設立區安置房管理中心作為安置房建設管理的牽頭單位,各涉農街道(鎮)設立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并落實相應的人員編制,形成了較完善的三級管理體系。同時,把安置房建設任務作為各街道(鎮)、部門的個性化考核指標,為更好地開展安置房建設管理工作提供了保障。
(二)塊抓條保,合力推進。為使我區安置房建設工作有效開展,區政府落實塊抓條保的工作機制,以各安置房屬地街道(鎮)負責建設為主,各相關職能部門在征地、拆遷、審批、配套等各個環節,以及各類要素的保障上,給予全力配合和支持,確保安置房每年度目標任務的完成。區政府還多次專門召開相關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項目進展中遇到的具體難題,為安置房建設的順利推進起到了重要作用。區住建局能充分發揮其在安置房建設與管理中的牽頭作用,不斷加強組織、協調、服務、保障以及行業規范、項目監管等方面的力度,為我區安置房建設的實施作出了積極貢獻。
(三)精心設計,以人為本。區政府及安置房的相關建設單位,堅持以人為本,把拆遷安置群眾的利益擺在最重要的位置,進一步完善規劃的引領作用,使安置房的項目選址更加科學、合理。并充分考慮安置群眾的現實需求,科學設計安置房戶型結構,完善功能配套,優化建設標準,提升了安置房的整體品質。如灣頭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項目采用人性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等一系列節能、低碳、環保措施,并因此成為國內保障房類首個獲得國家住建部頒發的星級綠色建筑設計標識的項目。
(四)加強監管,保證質量。為規范全區安置房的建設,區政府及時出臺了《安置房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文件,并實施了安置房陽光建設工程,推出項目建設公示制度,邀請安置群眾全程參與工程的招標、建設、管理等。同時,通過每月通報、每季檢查、重大項目巡查、列入區重大決策執行監察平臺督查等形式,加強對全區安置房項目的監查力度,實現對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全面監管,確保了工程實施的進度和質量。
(五)周密布置,確保安置。安置好群眾、讓群眾有一個安心、舒適的家,是安置房建設的最終目的。為了做好這個關鍵環節的工作,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各街道(鎮)精心策劃安置方案,積極做好有關預案,認真周密布置,公開公正操作,使拆遷群眾得到了較好的安置,沒有產生大的矛盾。如白沙街道在安置大慶新村群眾時,動員了全街道的力量,精心安排好每個環節的工作,特別是在抽簽環節,邀請了人大代表參與監督,公正員現場公正,全程進行攝像,使整個安置工作緊張有序,群眾滿意度較高。
三、存在問題
就目前安置房建設推進情況看,由于受到土地資源匱乏、出資主體多、審批驗收環節多、建設管理人才少且經驗不足等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全區安置房建設及管理工作還存在以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拆遷安置供需不平衡,部分資產閑置。據了解,我區現行法規和政策允許調產安置與貨幣安置可以任由安置戶選擇,實際上選擇調產安置的比例一般在70%以上。而從全區現狀來看,一方面,安置房建設的整體速度在部分地區還相對比較滯后,拆和建在總量和速度上不相匹配,導致部分拆遷戶不能得到及時安置;而另一方面,部分安置房產處于長期閑置的狀態,包括部分安置小區的店面房、車庫、管理用房等,導致國有資產閑置。如慈湖人家等安置小區有閑置的大套型房產600余套。
二是現行建設體制與模式有待進一步完善。我區安置房建設出資主體多、實施主體多,且多數是二次代建制,由屬地街道和代建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的前期審批工作,完成后交由建設施工單位實施。這種建設體制,一方面由于街道(鎮)人才少且精力不足,代建管理單位責任性不夠強,容易造成審批周期長且與建設兩者相互脫節,造成了個別項目審批承諾的內容與實際建設的情況不相符合,給后期驗收埋下了隱患;另一方面每個涉及安置房建設的街道(鎮)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與精力在項目的審批上,不但造成人力的浪費,而且運動員與裁判員的雙重身份也不利于保護干部、不利于處理好基層干群關系,且增加了建設的成本。此外,調研中還反映,個別安置房項目未能較好地執行《**區安置房建設標準指南》,在綠化、裝修等標準上存在不一致,導致若統一建造后,難以把握標準,群眾會有異議;項目由區評審中心評審,雖有積極作用,但也存在工期難以保證、評審與審計分離等問題;部分安置房地塊確定后,周邊道路尤其是電和排污管道等市政設施的規劃、實施主體不明確,建設滯后,造成個別安置房項目竣工后可能難以及時用于安置。
三是資金、土地以及人才等要素缺乏保障。我區在建安置房項目較多,需投入的資金總量較大,加上近年來建設標準的提高和原材料的上漲,以及因拆遷安置過渡期所定時間短,后期過渡費雙倍發放等因素,建設資金壓力非常大,融資較難。由于涉及一個街道的出資人主體多,且一些項目出資人資金難以及時到位,導致各個街道往往疲于討債與融資。土地方面,部分街道(鎮)拆遷后安置房難落地,如慈城安置房缺口15~20萬------平方米,現批而未用可供地1200畝,但多數為工業用地,安置房用地難落實,即使落實資金也不能平衡。此外,由于我區安置房建設主體過多,項目管理較為分散,專業技術力量難以有效整合,且部分街道(鎮)并未將區編辦新批的三名編制用于新招專業人才,因此造成現有的專業技術力量與所承擔的建設任務量不相匹配,工作缺少人才的支撐。
四是農村住房改革項目推進舉步維艱。我區共有四個行政村實施了農村住房改革項目,從目前推進總體情況看,慈城鎮國慶村較為順利,莊橋街道的靈山、西衛橋、東邵三個村,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目前進一步推進存在較大難度。特別是按照目前的推進形式,資金勢必難以平衡,如果不及時調整建設思路,甚至可能成為一個重大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不少建設單位還反映,市政府出臺的農房兩改(包括拆遷安置房)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由于部分事業單位、中介組織實行的是企業化管理,導致部分優惠條款難以落實。此外,安置政策上還存在不一致,拆遷政策群眾普遍歡迎,而宅基地政策較難落實。
四、幾點建議
安置房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涉及到群眾切身重大利益的民心工程,需要區政府進一步加強領導,各部門齊心協力,協調配合,合力推進。針對調研中掌握的相關情況,提出以下幾方面工作建議。
(一)充分提高安置房建設的認識,加強政策的宣傳與引導。區政府及各地、各部門要樹立長遠意識、大局意識,充分認識到安置房建設,是我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加快建設美麗品質新**的重要組成部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采取各種有力舉措,上下左右團結一心,全力推進我區安置房建設取得穩步進展。不斷加強拆遷及安置房建設的宣傳引導,做好相關法規政策的宣傳解釋和群眾的思想工作,拆遷及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農房兩改政策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要及時采取多種形式予以公示,提高安置工作透明度,取得安置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為我區安置房建設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二)進一步統一思想,增強推進全區安置房建設的合力。要充分發揮好區安置房建設領導小組的作用,不斷加大對全區安置房建設的組織協調力度,及時協調處理好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進一步完善定期匯報、督查考核等一系列工作推進機制。相關職能部門要統一思想,樹立強烈的服務意識和效能意識,簡化工作環節,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加大指導、協調和服務的力度,及時通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在建筑領域有關建筑要求、收費標準等方面調整的文件和信息。在具體事情處理上既要指出問題,更要注重如何幫助解決問題,切實發揮好條保的作用。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還要加強與市級規劃、住建、國土、供電等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尋求配合,爭取支持,及時研究提出問題的解決辦法,促進全區安置房建設進度不斷加快。
(三)探索有效安置方式,努力破解安置房建設各種制約因素。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出臺相關政策,鼓勵拆遷群眾選擇貨幣安置方式,以利加速農民真正轉變為居民,減少今后同村同地居住可能帶來的不穩定隱患。在確定拆遷任務的同時,要足額落實好安置用地,盡可能減少過渡費的支出。積極拓寬安置房建設的各種融資渠道,加大資金籌措力度,解決安置房建設過程中資金短缺的難題,緩解財政資金壓力。切實落實有關稅費補助政策,對于市級事業單位稅費減免不到位的情況,區相關部門要積極向上反映,爭取實行先按規定交費,后按政策予以補助的辦法。要高度重視慈城地區安置房建設落地難的問題,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則,做好與慈開公司的溝通協調工作,把因慈開公司開發建設而帶來的被拆農戶安置在新城內,或采取市場價補地價的辦法,以解決當前安置房缺口大和資金平衡難的問題,也有利于慈城新城的早日開發和人氣集聚。
(四)積極探索安置房建設的體制機制,提高建設效率。進一步改革當前的安置房項目建設模式,逐步由分散建設轉為集中代建,相關街道、鎮應由現在的直接參與逐步轉為間接參與市場化運作。適當集中全區的建設人才,加強區安置房管理單位和統一建設單位的力量,明確區級管理單位、建設單位和街道(鎮)的各自職責,切實發揮專業部門的專業化優勢。具體建設模式上,可探索限地價、定標準、定工期、競房價,按建設進度預撥款,通過公開招拍、擇優選擇信譽好的房產公司或公建中心建設的市場化模式。對代建管理單位要進一步明確其職責,做到人員到位,并加大對其考核獎懲的力度。同時,要進一步發揮區安置房竣工驗收綜合服務辦公室的牽頭協調作用,各專業驗收部門要確定專人負責,提前介入,加快安置房竣工驗收協調推進的速度,進一步提高建設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