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貿易公平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1)繼續發揮外生性比較優勢的作用。由于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矛盾相當尖銳,未來政策重心在于充分就業,并注意開發小容量的細分市場。發揮外生性比較優勢的作用,需要完善市場機制,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低層次產品的飽和,意味著應當重新進行市場定位,把重點放在現有比較優勢的特定產業上,在發展新的投資項目時,以各個產業區段的技術結構為主;在改變現有的資本分布格局時,對缺乏比較優勢的項目引入資本,以彌補因資本價格高昂而帶來的自生能力低下的問題。 利用加工貿易,提高附加值,有意識地培養長期競爭優勢。
(2)將內生性比較優勢置于主導地位。隨著外生性比較優勢重要性的不斷下降,內生性比較優勢在貿易格局中越來越重要。內生性比較優勢是人為創造的比較優勢,其核心是通過政府和企業投資進行知識、技術和專業化的人力資本積累。在現代企業制度的指導下,在產權清晰的基礎上建立法人治理結構,通過與跨國公司的合作,既可發揮垂直分工中的勞動力價格優勢,又可獲得水平分工中的技術外溢和管理經驗等好處,降低學習成本,提高學習速度,實現動態比較利益。
2 競爭經濟
(1)產業集聚。這是國際競爭優勢產業的一個共同特征,指經營同一種產業的一群公司在地理上集中在一起。這種空間產業組織形式,主要從四個方面獲取比較優勢:①整體的外部經濟效益;②內部空間交易成本的節約;③內部競爭帶來的學習與創新效應;④產業群的品牌與廣告效應。
(2)結構調整。競爭優勢來源于具有競爭力的產業結構,我國今后進行致力于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適應型調整。也就是說,充分發揮現有和潛在的比較優勢,明確進行有進有退的結構性調整,即重點發展已具備較強競爭力的行業,著力培育具有潛在競爭力的行業,積極放棄在可預見的未來難有競爭力的行業。由此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政府增加創新投入,強化人力資本積累,落實科技興貿戰略,利用跨國公司的國際投資實現產業的跨越式進步。以產業升級帶動部分產業和企業的退出,以技術結構升級的調整為經濟發展注入活力。
3 政府管理
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國際經濟法中公平原則的重要性日益顯著,當前,在國際經濟法中公平原則的內容主要體現平等性與合理性兩方面。現階段,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原則作為基本原則有著積極的意義與深遠的影響,它利于維護國與國的公平,利于推動世界經濟的穩定與和諧發展。
一、公平的概況
(一)公平的概念
在法律中始終追求著公平與正義,但關于公平的概念,在經濟學、法理學與政治學中存在一定的差異。
在經濟學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分配結果。通常情況下,經濟學家對公平的闡述是借助蛋糕的等份分配實現的,此時社會主體均獲得了同等的利益,公平具有一定的算術意義。在經濟學中,此類公平難以在現實生活中實現,但在法律領域中有所運用,如:民法中的賠償制度,利用公平的方法對責任主體的賠償數額進行了分擔。在國際經濟法中,分配結果中難以體現平等,主要是由于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個國家的國力存在差異,因此,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其權利、義務與影響等各個方面的差距是明顯的。在政治學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獲取機會。政治學理論中的平等具有幾何意義,此時的公平主要體現在社會主體的財產與榮譽等分配和其地位與貢獻等保持著正相關。
在法理學方面,公平主要是指自然人與法人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此時,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中均擁有同樣的待遇。在國際法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反對文明國家對其他國家的公然歧視,對于任何主權國家而言,其地位是平等的、獨立的、排他的,在國際關系中,任何國家均沒有特殊待遇。雖然,該理論為國際秩序的建立提供了理論依據,利于公平、有序國際秩序的建立,但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仍未能實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國際經濟法中公平的概念
在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主權國家擁有平等的地位,各個主權國家均可以參與國際經濟法的制定、保持國際經濟關系的交往與涉外經濟活動的自主管理。在世界范圍內,國家間開展經濟活動過程中,國際經濟法規定所有主體是平等互利的、公平互惠的。
(三)公平原則的分歧
目前,國際經濟法中公平原則作為其基本原則存在爭議,不同學者根據不同角度、依據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價值、構成等進行了闡述,具體的觀點如下:
一種觀點為公平原則應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學者對國際關系的演變進行了研究,殖民體系與后殖民體系是導致發展中國家經濟惡化的歷史原因,因此,發達國家要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相應的支持,此想法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體現了公平與正義。
另一種觀點為公平原則主要是對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各方主體間的關系進行調整,并保證其法律地位,但國際經濟法中不能將公平原則作為基本原則,主要是由于它對國家間的經濟關系進行規范缺乏可行性。
二、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
(一)構成條件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主要是指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調整的最基本法律原則,此時的原則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它作為特殊形式表現在國際經濟法中。國際經濟法中的基本原則,其構成條件如下:
首先,彰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法中所體現的基本精神可以稱之為立法者的價值取向。在國際經濟活動中,國家作為重要的參與者,它參與著國際經濟法的創設,因此,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便是參與國際經濟活動國家的價值取向。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為:在國際經濟關系中,明確國家的主導地位,強調國家主權的平等性、神圣性,構建國際經濟的秩序,承擔條約義務等。
其次,適用性。國際經濟法中的適用性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國際經濟法在任何領域均可以使用,此時的基本原則從整體上把握著國際經濟關系,借助國際經濟法,對經濟關系進行著方向性的引導。
再次,穩定性。國際經濟關系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如:國際政治與經濟環境等,使此關系具有動態性、復雜性與多樣性等特點。同時,在穩定時期,國際經濟法均有所發展。對于國際經濟法中的基本原則而言,雖然它在逐漸變化,但在理論支持與實踐驗證的基礎上,基本原則均彰顯著法的基本精神,引導著法的穩定發展,因此,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最后,強制性。國際經濟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在國際經濟關系中,法律法規對特定活動進行著強制的調整,在此基礎上,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作用得到了發揮。在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各個國家,要遵循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進而其基本精神將得到實現,同時也能夠保證公平與正義目標的實現。
(二)主要依據
1.體現著國際社會的公理。公平原則彰顯著國際經濟法的法律內涵,表明了國際社會創設國際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在一定的時期內,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仍為主權國家,并且主權國家的經濟制度直接影響著其對外的經濟活動;同時,主權國家的國際經濟活動目標為實現國際收支的平衡、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福利的增長等。公平原則的確定直接決定著國際經濟關系,是其可靠的基石。在現代社會,無論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均要體現公平。因此,公平原則為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
2.擁有一定的歷史淵源。目前,世界體系中的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二者面對的國家環境存在差異,發達國家在發展過程中,在殖民地獲取了大量的原材料,并對勞動力進行了剝削,在此基礎上,實現了財富的積累,進而促進了工業化的發展,但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現狀不容樂觀,其面臨著惡劣的環境,此時的發展中國家均曾是殖民地,在政治與經濟等方面均被控制過,在現代國際社會中,世界體系雖然被建立,但在全球化的環境下,發展中國家的自決權仍相對較少,在經濟、政治等方面受到發達國家的影響與控制。因此,發展中國家在獨立后,其發展速度較為緩慢,為了實現國家的富強與繁榮,要求構建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制度,并打破舊的國際經濟秩序。發展中國家對公平有著實質性的要求。
3.具備合理的價值支撐。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體現著雙重的價值,一方面,關于公平的概念要堅持歷史的觀點,保持歷史的連貫性,將歷史與現實進行有效的結合,此時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交往中,要對二者的差異給予考慮,并為后者提供相應的優惠待遇與發展機遇,具體的有貿易傾斜、技術支持與資金援助等;另一方面,在經濟全球化與一體化的環境下,國際經濟交往要堅持公平互惠,發展中國家要擁有一定的發言權與決策權,在此基礎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才能夠實現共同繁榮。
4.涉及國際經濟法的各個方面。在國際經濟法的各個方面均要體現公平的理念,通過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制定,體現發展中國家的要求與意見,同時發達國家要對發展中國家提供關稅優惠待遇、咨詢服務、資金支持與技術轉讓等。
三、 國際經濟法中公平原則的重要性與實踐
(一)公平原則的作用與意義
在發達國家發展過程中,借助發展中國家的資源與勞動力,實現了發展與壯大,此后,發達國家借助自身的優勢再與發展中國家進行競爭,此時的競爭雖然堅持了公平原則,但在實質上卻體現著嚴重的不公平,違背了公平原則。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要積極利用公平原則,對發達國家的潛在剝削進行停止,并爭取實質性的平等,在此基礎上,世界經濟的發展才能夠趨于健康與穩定。
公平原則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它指導著國家主體對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運用,面對新的情況,它彌補著法律規則;同時,它規范著國際經濟活動,對不平等的貿易往來進行著糾正,進而逐漸形成了合理的經濟關系。公平原則對于法律的運用與世界經濟關系的規范均有著重要的作用,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是最佳的狀態,利于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標,但如果雙方過于關注自身的利益,則會制約經濟的可持續與長遠發展。
當前,國際交往日益緊密,為了保證交往的高效性與合理性,要確定國際經濟法原則,以此規范國際交往,公平原則作為其基本原則,利于維護世界經濟的健康、良性發展,利于控制世界經濟的風險;同時,公平原則體現著公平互利的道德理念。在經濟全球化與一體化的背景下,公平原則的重要性日益顯著,在當今的世界經濟中,公平原則的運用具有廣泛性與普遍性。
(二)公平原則的實踐
1.普惠制。在國際經濟關系中,發展中國家面對著復雜的環境,為了實現公平原則的落實,利用《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對該原則給予了肯定,在國際經濟合作過程中,發達國家要為發展中國家出口的產品提供優惠的關稅制度。
在普惠制中,給惠國為發達國家,受惠國為發展中國家,該制度主要是指受惠國在銷售產品時,給惠國要接受更為優惠的價格,在此基礎上,實現本國經濟的發展,并推動國際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給惠國的優惠方案制定依據為本國國內法,因而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雖然普惠制規定給惠國要為受惠國提供關稅優惠待遇,但并未規定給惠國必須履行此項義務。在國際經濟交往過程中,給惠國的關稅優惠待遇均以自身利益與政治需求來制定,普惠制的形式化較為明顯,它逐漸成為了發達國家的政治獎懲方法。因此,在國際經濟法中要堅持公平原則,進而使普惠制發揮其積極的作用。
2.S&D條款。S&D條款主要是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它對互惠進行了闡述,即:互惠互利安排。此條款的法律依據為公平原則,其內在精神也為公平原則,表明了公平原則的重要性。
根據S&D條款,發達國家要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一定的優惠待遇,但在WTO體制下,優惠待遇受到了限制與轉化,因此,發展中國家要堅持公平原則,以此維護自身得到合法與正當權益。
綜上所述,在國際貿易不斷擴大的背景下,世界范圍內各個國家的競爭日益激烈,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要堅持公平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公平原則是重要的,它是世界經濟健康、良性與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同時利于維護國家主權的平等。相信,隨著公平原則作用的有效發揮,國際經濟、國際關系也將更加和諧與穩定。
作者:胡啟琛 來源:法制與社會 2015年21期
一、引言
跟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迅猛進步和網絡的廣泛不分國界,金融的國際化程度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其一體化水平也進一步提升,傳統意義上的國家關稅和貿易壁壘都在逐步的減少,而且在WTO框架的保護下,越來越多的國家對救濟的方法越來越是重視了,其中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是WTO成員國的成員采納的最多我措施。《GATT1994》規定了當進口產品對進口成員方造成損害時允許進口成員方可以采取這三種措施來保護本國的產業安全以維護市場的正常貿易秩序。為了更好的把握和理解這三種措施,并為我們自己所用,本文對它們的理論知識進行了分析。
二、定義
《反傾銷措施協議》對傾銷的定義是: 如果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 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而反傾銷是一種抵制方法,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才采取的方法;一般都是征收一些稅收和附加稅;反補貼是一國所采取的的保護措施,是為了保護自己國家的經濟可以健康穩健的發展而采取的保護措施;保障措施是一國所采取的行政方法,也是為了保護本國的產業,是在別國的進口猛激增的情況并且對自身國家的產業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損害和威脅的情況下所采取的保護本國的措施。
三、三者的分析比較
1.其共同點
方法措施的操作都要求其行為已經對自身國家的產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和威脅了;都是在進口數量的猛增的情況下所發生的;都存在著進口和損益的因果循環關聯,所采納的出于本能保護本國產業的措施方法都受到WTO體制的保護,最終的目標就是為了減少甚至消除對本國的損害和威脅,是自身國家的產業能夠順利、安全、有序的進行貿易往來。
2.其不同點
(1)在性質方面上
保障方法所采取的對進口產品的限制的操作,是在公平貿易的前提條件下進行的;而反傾銷和反補貼這兩個方法措施的實現的目標就是阻止甚至遏制這種不公平的貿易競爭,它們的操作實施是在公平競爭貿易的原則下實現的,以此期望可以給成員國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這樣可見,保障方法實施的情況下,其成員國的進口增加時一種正當合法的行為,因為這是他們本身所應享有的權利;而在剩余這兩個方法下所進行的貿易往來,增加的進口產品屬于不正當的行為甚至是違法的,只因為他們違反了所規定的要進行公平貿易競爭。
(2)在調查方面上
①在損害程度方面上
根據世貿組織的觀點,“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阻礙)”是保障措施實施的前提條件,要求是比較嚴厲的;而相對的,反補貼和反傾銷措施實施的要求比較輕。這從兩個方面來說明:一)程度上,當保障方法受到損害的時候是已經嚴重到如果不采取方法是話是不能彌補修復的,而其它兩個方法的損害程度僅僅是不嚴重而已,沒有那么嚴重;范圍上,前者多強調的是整個行業,范圍比較大;后兩者所強調的是細節性,范圍比較小。
②在調查程序方面上
保障方法相對于其它兩個是比較嚴厲的,它規定進行操作實現的一方必須要將其所要采取的行動或者措施提前告知規定的委員會,通知對方可以進行磋商。因此,它的實現調查過程有比較清晰的透明度;而其它兩者在調查的步驟上使類同的,要求其成員方要履行其告知的義務,但在時間上和內容上要求是相對寬松的。
③需考慮的要素和對經濟產業結構的規定上
保障方法得以操作最主要的前提條件就是進口產品數量的猛增,對此方法進行操作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對此方法的操作來調節自身國家的產業結構,使其自身實力得以增強,以便鞏固和提高其國際地位,因此,在操作過程中要對本國產業進行優化升級;而其它兩種措施的實現除了對產品數量考慮之外,還需要考慮其成本和別國的產品價格等因素,而且這兩種措施的實施只是針對某一個國家的某一個產品才去實施的措施,目的只是為了減輕別國對自身國家企業的發展造成的不良作用。前者的措施是積極性的,后兩者的措施是被動去實施的。
(3)在實施方面上
①在實施范圍上
保障措施的實施針對的是某一產品的輸入,沒有問國家是哪一個,只是說產品,體現了非歧視性;后兩者針對的是國際市場上的不公平現象,那么實施上就沒有最惠國待遇的約束條件,那么就可以針對某一國家的進口產品,還可以對一些不同的企業實施差別歧視待遇。
②在實施期限方面上
保障措施的操作采納的臨時期限為200天,而后兩者的操作實施臨時期限是4個月。前者的最終操作時間是不超過4年,但是仍然有必要用這個方法來阻止受損害或者保護需要得到補償的產業的話,或許有證明顯示這個產業在進行修整,有這兩種情況發生的話是可以延長其期限的,但延長期限不是無限而只有不超過8年;后兩者的實現期限不得超過5年,在特殊的情況下是允許適當的延長期限,取消或者繼續使用是看有沒有存在傾銷或者補貼行為的。
③其適用的措施上
保障措施的操作方式是比較多的,如實施關稅、進行數量上的限制、對關稅進行配額等;而后兩者一般只有實行反傾銷稅收和反補貼稅收。
④在補償或者報復方面上
保障措施的操作實現是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的,若是出現了權益受到損害,那么出口的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補償,若是就補償過程中雙方達不成協議的話,那權益受到損害的一方就有權利進行實質上的對等水平上的報復行為;而對后兩者的措施進行操作,是針對的國際上的不公平競爭,來維護合理的秩序以希望保護自身國家的產業,因此就不存在對出口一方的利益的補償問題,那就不沒有權利實施報復行為。
⑤在實施難度和頻率方面上
這三者中實施最為頻繁實施且難度最容易的的是反傾銷,因為它具有合法的形式、實施起來比較容易、實施效果比較好能夠有效的排斥外國的產品進口,并且不容易招致外國的報復等一系列好處;排名第二的是保障措施,從上述理論知道它實施的前提條件比其他兩個都嚴格,且要求以非歧視的方式進行和必須對出口國有補償性,若是不補償就有權進行報復,其使用頻率相對而言是較低;最后實施難度且使用頻率最低的是反補貼,因為它的形式是復雜多樣的(禁止性補貼、可訴性補貼)、有許多補貼是隱蔽的,不容易收集到充實的資料和證據,而且它是政府補給行為,采取的措施行動比較容易招致其他國家的報復,故此措施的實施是不容易成功,使用頻率最低的。
⑥在實施成本的方面上
保障措施是在公平競爭下實施的措施,原則上規定需要給予出口方一定的補償且在補償協議不可磋商情況下對進口方實行報復,在此情況下成本是比較高的;相對而言,剩下的這兩個措施由于針對的是不公平的貿易競爭,故沒有要求進口方必須對出口方進行補償和也沒有實施報復的權利,因此,成本是比較低的。
3.在對發展中國家的待遇上
相比較而言,反傾銷措施對發展中國家的態度是比較簡單模糊,不清楚的。在征收反傾銷稅后會影響發展中國的的根本利益的情況下,實施之前應盡力尋求“建設性補救的可能性”;保障措施協議中對發展中國家的成員國的利益作了較充分規定:進口國只有在從發展中國家成員國的進口量超過(低于)某一產品總進口量的3%,才能對其采取保障措施;反補貼的規定是最為詳細的,主要有三方面:(1)延長取消禁止性補貼的過渡期;(2)放寬適用可訴補貼紀律;(3)微量補貼規則。
4.在適用原則上
保障措施在原則上是有非歧視的要求的,那么就是要求要做到一視同仁,不能夠對任何國家的進口產品有歧視待遇。而且WTO框架下有明文規定的說不論其來源是哪個國家不可以針對其進口產品,如《保障措施協議》中就有;但是反補貼和反傾銷卻是和保障措施相反的,它們都是對特定國家的產品進行征稅的,因為不受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束縛。簡要概況如上表所示。
由上所講,可以知道這三個措施在國際貿易保護中占據很高的地位,是保護成員國國內產業安全的主要手段,它們既有相似也有不同,所以在利用利用者三個措施的時候要注意區分開來,做到具體的問題具體分析。
四、結論與建議
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可以預見到一方面隨著關稅的進一步降低,會有更多外國的商品和服務涌入,國內的一些產業難免會遭受一定損害甚至是嚴重的損害或阻礙,今后中國保護措施的運用會不斷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引進技術,進行技術創新使我國的出口產品競爭力不斷的加強,其他WTO成員國相對的為了防止我國產品沖擊其國內的產業,也會發起針對我國產品的保護措施。
對我國而言,保護措施利弊并存的,我們所能做的就是正確理解、運用有關的規定,遵守世貿組織規則,開放市場和保護產業,擴大對外開放和保護國家的經濟安全,保護國內產業的安全。
(1)在應對保護措施實施的程序和條件及為自身合法權益進行爭辯時,應該勇于呼吁,積極應訴,主動的向科研機構咨詢,尋求對策。
(2)積極主動的加強同一體化組織的聯系,維護我國對外貿易的利益,提高我國對外貿易的地位和綜合競爭力,減輕貿易爭端壓力。
(3)學會合理、謹慎、有度地利用保護措施,保護國內競爭力較弱的產業,學會未雨綢繆,做好預警。
(4)對進口國采取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在使用保障措施時要注意不僅要考慮本國的情況,還必須考慮到可能造成的“打擊面”以及本國是否能夠承受相對應的報復。
(5)適度控制出口數量,不能單純追求出口產品數量的增長,應該以技術創新為后盾來增加我國產品的技術含量,提升產品質量和檔次,以此提升我國的國際競爭力。
(6)積極研究以往的案例,吸取經驗,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維護合法的權益。
(7)做到信息的及時更新,及時收集、爭論最新的發展動態以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損失,適時改變出口策略以規避可能的風險。
作者:何浪 來源:商場現代化 2016年4期
論文摘要院在紡織品貿易中,由環保法規、安全衛生標準和綠色標志認證而形成綠色貿易壁壘。綠色貿易壁壘致使發展中國家紡織品失去低成本的優勢,從而給服裝輸出國帶來了很大的沖擊。我們應通過綠色營銷應對綠色貿易壁壘。
一、綠色壁壘的分析
1綠色壁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綠色壁壘與傳統的貿易壁壘如關稅、配額等有著很大的區別,傳統的貿易壁壘由于違反了自由貿易原則越來越受到國際輿論譴責并易遭到對方報復,所以成為勢力日漸減弱的壁壘形式,而綠色壁壘之所以在國際貿易活動中非但不會被淘汰,反而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還會不斷強化,是由于能保護進口國的經貿利益,同時綠色貿易壁壘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綠色壁壘是對日益嚴重的環境危機的積極響應,環保問題已成為各國政府面臨的嚴峻挑戰,將環保措施納入國際貿易的目標和規則日益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和廣大消費者的認同支持,綠色壁壘是日益發展的綠色化浪潮的必然結果,人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態價值觀被廣泛接受,為滿足國內居民的綠色需求,保護本國產品在國內市場的競爭力,發達國家政府便在國內通過制定相關法律與政策約束和限制國外的非綠色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發展中國家也需要綠色壁壘,發展中國家一方面需要通過綠色壁壘提升自己的環保水平,另一方面也需要用它來阻擋發達國家將一些高消耗、高污染產業和產品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綠色壁壘不僅有利于發展中國家自身的環境保護,也有利于全球環境的改善。
2綠色壁壘的不合理之處
在合理的外衣下綠色壁壘也掩藏著許多不合理,這些不合理自然成為人們懷疑甚至攻擊的切入點,其不合理主要有以下幾點:在經濟與科技發展的不同階段適用同一標準不合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與科技上的差距使發展中國家在環保上始終處于被動局面,這極大的制約了發展中國家經濟的發展和環保步伐的加快。綠色壁壘是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處于經濟與科技存在巨大反差的背景下施行的,在兩個發展水平不相等同的階段適用同一標準,這本身就不公平,而且從一開始就不公平。綠色壁壘造成的單邊貿易極不合理,在推行綠色壁壘時,發達國家利用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標準落后于發達國家,過于強調對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通過制定與實施遠遠高于發展中國家可能達到的環保標準使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品處處碰壁難以進入發達國家,以致丟失了大量海外市場,而發達國家則利用發展中國家對環保的低要求低標準大肆在發展中國家兜售產品,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這種單邊貿易不僅制約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而且給發展中國家造成了新的環境危機,把環境污染的責任完全推給發展中國家是極不公平的。首先,發達國家利用經濟技術優勢對發展中國家的自然資源進行掠奪性開發是造成發展中國家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其次,發達國家為了保護本土的環境和資源將國內的大量高能耗堯高污染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給發展中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環境破壞導致了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大幅提高。
二、綠色壁壘對我國紡織服裝業的影響
首先影響的是我國紡織服裝產品對外貿易的市場準入,許多發達國家都已經針對我國的紡織品出口設置了嚴格的諸如技術標準等限制的貿易壁壘。其次使紡織品成本上升,影響產品的競爭力,出口的紡織服裝產品成本上升主要由兩方面的原因引起:一方面是因為廠家為了避免產品中含有禁用染料,不得不使用昂貴的進口染料替代國產染料,致使成本上升。另一方面是由于禁用染料檢測費用較高,根據檢測標準的要求,印花制品必須對每種顏色抽取樣品,并對每個樣品逐個進行檢測分析,而檢測費則根據色樣的多少來收取,從而又額外增加了產品的出口成本,綠色營銷對于色彩豐富的我國紡織絲綢服裝制品業的對策尤為明顯,面對日趨強化的綠色壁壘,紡織服裝業必須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去迎接全球綠色化的挑戰,即大力開展綠色營銷,利用綠色營銷去融消綠色壁壘,具體而言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樹立綠色營銷觀念,紡織服裝企業應及早樹立綠色營銷觀念,從戰略的制訂到具體實施過程都應始終貫徹一種綠色理念而不是寄希望于消極回避或通過抗爭去減弱綠色壁壘的阻礙。產品包裝綠色化,綠色包裝正成為綠色營銷中引人注目且行之有效的一環。由于產品包裝占用了大量物質材料,污染了自然環境,損害了人體健康,而許多不可回收的包裝物更是又污染又浪費,所以推行綠色包裝的重要性日益上升,而且作為最外在表現的產品附加成分,包裝的綠色化無疑能最直接地向消費者傳遞綠色信息,在公眾心目中樹立綠色產品形象,所以綠色包裝對于綠色營銷的順利實施無疑具有重大意義,爭取獲得綠色標志,在當今的綠色社會中,綠色標志無異于企業打破綠色壁壘,立足國際市場,贏得顧客,獲得發展的金鑰匙。獲得綠色標志的產品,就等于拿到了市場準入證遙開展綠色促銷,樹立綠色品牌形象,綠色促銷包括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是圍繞綠色產品而開展的促銷活動。傳遞有關綠色產品的綠色信息,其目的是通過綠色信息的傳遞來樹立企業和產品的綠色形象使之與消費者的綠色需求相協調,從而吸引消費者,增強其市場競爭力進而促進銷售。其二,綠色促銷即綠色的促銷,是指企業在促銷過程中注重環境保護,以“綠色”為指導原則,例如在促銷活動中不污染環境,節約資源等等。通過在國際市場上大力開展綠色促銷活動,樹立起我國紡織品服裝的綠色品牌形象,有利于改變我國紡織品服裝在國際市場上較低檔的形象與地位,提高檔次從而進一步提高其國際市場競爭力。綠色營銷是21世紀的營銷主題之一,在21世紀非綠色營銷企業將受到多重壓力而難以生存,綠色營銷企業將受到廣泛歡迎而發展壯大。
參考文獻:
一、美國《1974年貿易法》
美國《1974年貿易法》是《美國法典》第19編關稅第12章“1974年貿易法”的內容,是美國現行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之一,其本身是對《1962年貿易擴展法》的修正。但繼《1974年貿易法》之后,又有《1974年貿易協定法》、《貿易和關稅法》,特別是《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對《1974年貿易法》又作了修改。它們的修改條文,凡與《1974年貿易法》有關的,均已歸并于《1974年貿易法》。雖經不斷修訂和增補,但習慣仍稱“《1974年貿易法》”。這部貿易法構筑了美國外貿法的框架。美國外貿法的其他部分可以說是它的原則和規定的延伸與細化。同時,在1974年之后制定的美國外貿法律,如烏拉圭回合協定的內容、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內容,有很大部分被編纂、補充到該法中,充實、豐富了該法的內容。
二、 關于目的和原則
美國《1974年貿易法》(《美國法典》第2102節)“國會目的陳述”中規定:“本章目的是通過互利的貿易協定,(1)促進美國的經濟發展和充分就業,通過公開、非歧視的世界貿易,加強美國和外國的經濟關系;(2)在保障美國商業實質上同等競爭機會的基礎上,協調、降低和消除貿易壁壘;(3)在國際貿易關系中,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4)提供適當的程序,保障美國產業和勞工免于不公平或損害性進口競爭,并幫助產業、廠商、工人和社區對國際貿易流向變化做出調整;(5)為美國商業在非市場經濟國家開發市場機會;(6)在美國市場對不發達國家產品提供公平、合理的準入。”
從美對外貿易法關于目的、目標可以直觀地看出,美國的對外貿易法是要“促進美國的經濟發展和充分就業”,“在保障美國商業實質上同等競爭機會的基礎上,協調、降低和消除貿易壁壘”, “保障美國產業和勞工免于不公平或損害性進口競爭”,“為美國商業在非市場經濟國家開發市場機會”。從一開始就是要在保障美國利益的基礎上發展對外貿易。同時其所謂的“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就是要以美國為主導,以美國價值觀念、價值取向和法律原則來建立國際貿易關系,其單邊傾向和貿易保護主義流露無余。
三、對外貿易機構的權限和職責
首先是美國憲法授權國會管理對外貿易,而國會自己并不實際具體執行、實施外貿法律。從1934年起,國會周期性地授權總統進行貿易談判。《1974年貿易法》明確規定,允許總統與其他外國簽訂貿易協定,以協調、降低或消除關稅與非關稅壁壘,并在互惠的基礎上,在外國市場上為美國商品提供同等的競爭機會,同時促進國際貿易關系中的公平與公正(包括調整這些貿易規則的改革)。同時,1974年貿易法還規定了此后的國際貿易談判中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間的合作框架,引進了國會批準總統簽訂貿易協定的“快軌道程序”。具體來說,當總統確定外國或美國的現有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不當地對美國的對外貿易造成了負擔和限制,如總統確定有執行貿易協定的必要或適當,可通過公告,修訂或繼續執行現有關稅、免稅、國內稅政策,或繼續執行額外關稅。同時總統還有權適當提高或降低關稅。另外,如美國國會發現,國際貿易壁壘(和其他貿易扭曲)正降低美國農業品、工業品、礦產品、和商業在外國市場的增長,消減了互惠貿易減讓的預期互利,對美國經濟造成了不利影響,妨礙國家間公平、公正、公開的非歧視貿易,總統應在其權限內采取適當可行的措施(包括行使美國國際協定權利),以協調、降低消除國際貿易壁壘或其他扭曲等等。
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局的職能主要是前工業與貿易局的大部分職能,加上從國務院轉來的對外商業職能和財政部轉來的反補貼和反傾銷職能。國際貿易局的主要任務,是在堅持美國國家安全和對外經濟政策原則的前提下,促進美國的對外貿易。歸納起來,包括:一、貿易管理,負責對外貿易法律的實施,1980年以來還包括管理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法律;二、貿易開發,負責執行促進世界貿易、加強美國國際貿易和投資地位的政策和計劃,并監控和實施多邊貿易談判;三、國際經濟政策,旨在降低阻礙美國國際貿易和投資的外國政府壁壘,與美國貿易代表等協調美國政府在國際經濟和貿易問題上的反應和談判立場。《1974年貿易法》規定,商業部應與貿易代表要求的其他適當機構一起,對貿易代表進行的服務問題談判和服務協定的國內實施,提供人員支持和其他援助。商業部長建立服務產業發展計劃,旨在與其他有關的聯邦機構協商,制定政策,提高美國服務產業在外國的競爭力;建立評估與服務有關的政府政策和措施的貿易數據庫;與其他有關機構協商,搜集和分析美國服務產業國際運營和競爭力的信息;研究和分析與服務有關的問題,包括預測產業戰略;對國內服務產業進行部門研究。
在美國的總統行政部門內設立有貿易代表辦公室。美國貿易代表和貿易副代表是美國對外貿易中舉足輕重的角色,均由總統任命,按總統指示履行職責。貿易代表享有全權大使職銜,副代表享有大使職銜。貿易代表主要負責制定美國國際貿易政策及其實施的協調;充當總統國際貿易問題的主要顧問,就美國政府的其他政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向總統提出建議;作為美國的主要代表負責國際貿易的談判,包括美國參加的WTO主持下的任何議題的談判;就有關國際貿易的政策的基本問題,向各部門、機構提供政策指引,包括WTO主持審議的任何問題,在必要的限度內確保國際貿易政策與其他法律協調;擔任總統的國際貿易發言人;就貿易協定計劃與其實施直接向總統和國會匯報和負責;就國際貿易的非關稅壁壘、國際商品協定和與貿易協定計劃有關的其他問題,向總統和國會提供建議;1984年貿易和關稅法要求貿易代表對構成美國商業的重大壁壘的外國貿易做法作出國家貿易報告。1988年貿易法要求貿易代表認定重點國家和重點做法,并進行報復。副代表的主要職責是依貿易法規定的權限進行談判,并履行貿易代表指示的其他職責。
美國海關總署為財政部的一個部門,其職責主要是依據《1930年關稅法》,負責關稅的估價和征收,對進入美國的人員、船只、貨物、郵件進行管理,防止關稅欺詐,執行出口管制法律,管理海事方面的法律,防止和其他非法物品的走私,實施消費者保護法,防止進出口貿易欺詐等。1988年國會還給海關增加了管理免稅企業的職責。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其前身是依1916年《威爾遜關稅法》設立的關稅委員會。關稅委員會的職責是,調查美國關稅法對財政和工業的影響,調查海關法分類表中與商品分類有關的問題,調查海關法的實施情況,包括海關法與聯邦稅收之間的關系,海關法對美國工業和勞工的影響等。現在,國際貿易委員會是美國國際貿易的顧問機構,在進口問題上作用很大,負責進口商品對國內產業實質損害的確定。另外,該委員會負責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不公平貿易做法的調查和保障條款中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裁定。
其他機構或部門如農業部、國防部、內政部、勞工部、國務院、財政部、美國貿易代表、貿易政策與談判咨詢委員會、一般政策咨詢委員會、有關的部門或職能咨詢委員會、代表非聯邦政策利益的政策咨詢委員會、私有組織或集團均應為總統或相關機構或部門提供信息或政策意見。
四、關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2136節(a)“直接或間接進口”規定:“除本章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執行根據本分章簽訂的貿易協定而公告的任何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或免稅待遇,應適用于所有外國,無論是直接進口還是間接進口。”但同時,該法作了限制或例外,如,對社會主義國家授予最惠國待遇規定了條件;對某些發展中國家的某些產品給予普遍優惠待遇。此外,該法規定如果總統確定,主要工業國沒有據雙方簽訂的協定提供減讓,或沒有在該國對美國商業提供實質上與美國商業提供的減讓同等的競爭機會,則總統應就有關問題向國會建議立法終止或拒絕對稅率或其他進口限制作出的利益減讓。《1974年貿易法》還允許在收支平衡、報復權和例外條款等方面偏離最惠國待遇。就政府采購而言,對外國或外國機構的合格產品和供應商,總統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有關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規章、程序或作法的適用,如果該適用會導致低于美國產品或產品供應商的待遇,或低于作為協議締約方的另一國家或外國機構的合格產品或其供應商的待遇。但外國或外國機構應:(1)是協議的締約國或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締約國,并且對美國產品或產品的供應商提供適當互惠的政府采購競爭機會;(2)不是主要工業國但卻承擔協議的義務,并對美國的產品和供應商提供同樣機會的外國或外國機構;(3)不是主要工業國但卻對美國產品和供應商提供同樣機會的外國或外國機構;(4)是最不發達的國家。總統可以修訂或撤銷任何豁免。從以上可以看出,美國給予最惠國待遇是有許多條件和限制的,與美國倡導的WTO規則仍有相當的距離。
同時,美國又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締約國,總協定中國民待遇的義務規定也適用于美國。在總協定之前,國民待遇主要表現在美國的雙邊協定當中。在總協定之后,美國很少有關于授予國民待遇的立法,相反在其國內立法中表現出對進口產品歧視性待遇的傾向。
另外,美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中還有(對等的)互惠待遇、為了促進美國對外貿易發展而對發展中國家的普遍優惠待遇、關稅同盟(對內無關稅,對外統一關稅制度和關稅稅境)與自由貿易區(參加國有自己的關稅制度和關稅稅境)之間的待遇。
五、關于反傾銷
一、國際貿易人文化的內涵
進入21世紀后,隨著世界經貿的變化和發展,在多邊貿易體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種新的價值取向正在國際貿易領域內悄然形成,即貿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貿易)現代人文主義思想在國際貿易領域的體現,它通過以wto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的制度安排,特別是“貿易與環境”等問題納入wto新一輪多哈發展議程,使國際貿易活動不僅重視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問題,而且關注人類發展中的社會問題。
在傳統人文主義的影響下,國際貿易的指導思想以謀取最大限度的經濟利益和對物質財富的最大限度占有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義理論,還是亞當斯密的絕對成本理論、李嘉圖的比較成本理論和h-o原理都只是重視貿易的總量,很少顧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人類社會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導致人類發展與自然發展的對立,使人類社會在取得巨大進步的同時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環境污染、資源短缺、生態失衡、貧富分化等。
現代人文主義思想從根源上改變了傳統人文主義思想對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的錯誤價值導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旗幟鮮明地將可持續發展寫入前言,作為一個重要宗旨,這是對gatt宗旨的重大發展。在發展國際貿易的過程中牢記可持續發展的重大目標,是著眼于全球的長遠利益和子孫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時期生產與貿易的發展,而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和生態的破壞,以至從根本上動搖國際貿易的基礎,降低人類的生活水平。從gatt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演變成wto對世界資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尋求的人類對資源利用能力的擴大主要表現在對資源利用質的提高,而非對資源利用量的擴大;從更深層次上講,也是現代人文主義思想在國際貿易的體現,是貿易人文化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
二、國際貿易人文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國際貿易人文化對國際貿易理論基礎的動搖
第一,對指導國際貿易理論價值取向的哲學思考。理性經濟人的假設是現代經濟學基本的核心假設,是現代經濟學產生、發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與起點。經濟學研究主要建立在人們受自身利益驅動并能做出理性決策的假設基礎之上。現代人文主義思潮的興起,在國際貿易內形化的新價值取向。人文貿易的哲學基礎現代人文主義堅持“以人為本”,追求人的全面發展。人文主義關注人的發展與完善,強調人的價值和需要,關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義,并且在現實生活中努力實踐這種價值和意義的精神。其哲學價值取向與傳統國際貿易理論是完全不同的,對謀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假設提出嚴重挑戰。
第二,對傳統自由貿易能增進社會財富和福利的增長的質疑。關于自由貿易可以改善經濟福利的論斷是經濟學中最古老和最廣泛接受的原則之一。它在構造國際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單一市場地區,如歐盟和wto)中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然而傳統自由貿易理論論證的條件假設中都沒有把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的負面影響計入生產成本。沒有考慮環境成本的“社會財富和福利”的增長,其實是一種“虛擬”、“現時”的增長,其增長的背后忽略了“現實”、“延時”的補償成本,如果考慮環境成本帶來的財富和福利的損失,傳統的自由貿易會增進社會財富和福利的增長的結論實際上可能站不住腳。
(二)國際貿易人文化對多邊貿易體制的挑戰
隨著國際貿易人文化的發展,如何協調環境與貿易的關系,對多邊貿易體制的許多基本原則提出了挑戰。如生產過程和方法(ppm)問題和雙重環境標準的爭論對現有國民待遇原則提出了質疑;環境補貼和與環境成本內在化有關的生態傾銷問題使得人們重新思考公平貿易原則;發展中國家在保護環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等。國際貿易人文化的發展,將從新的角度思考兩者的協調問題。
三、建立以人文貿易為基礎的可持續貿易發展模式的初步探討
(一)建立可持續貿易發展模式的目標
建立可持續貿易發展模式必須以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促進對外貿易的人文化發展。國際貿易的可持續發展目標應與人文化發展方向內涵是一致的。國際貿易的可持續發展應跳出傳統意義上的片面追求貿易額的“可持續”增長,而是在關注貿易總量的同時還應關注貿易的實際質量,從以物為中心的可持續發展到以人為中心的可持續發展,從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續發展到追求長期綜合利益的可持續發展。
(二)建立可持續貿易發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審視對外貿易效益來源,轉變對外貿易增長方式。轉變外貿的增長方式,必須重新審視外貿效益來源。首先必須建立人文貿易的評價體系,在衡量外貿效益的經濟指標體系中增加生態指標和社會指標,客觀評估外貿對國家經濟、生態、社會帶來的整體影響。在此基礎上,重新思考外貿效益的來源,對資源投入與貿易收益嚴重失衡的產業進行技術革新,減少其負外部性,促進產業結構和貿易結構優化升級,實現外貿收益的現實增長。
第二,建立貿易與環境的有效協調機制。建立貿易與環境的有效協調機制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加強貿易與環保法規、政策的協調,充分考慮貿易政策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及環境政策對貿易的扭曲代價,實現貿易與環境的雙贏;其二是建立人文貿易措施保護體系,推行綠色貿易行動計劃,合理建立中國產品綠色標準體系,既可以增加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產品的實際競爭力,又可以實現以人為本,自然、社會的協調發展的保障體系。
第三,構建應對國際貿易“人文壁壘”的預警和快速反應系統。國際貿易的人文化發展伴隨著“人文壁壘”的產生,為了防止其帶來的負面影響,需構建相關的預警和快速反應系統,對人文貿易發展過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壘”的變化因素進行監測、識別、評價、預測、預防控制并及時矯正不良發展的趨勢,以保證國際貿易人文化的健康發展。
參看
[1]ota sik, fred eidlin, william graf:for a humane economic democracy,journalof economic literature [m]vol, 24, no, 3 (sep, 1986), pp,1233-1234
[美]理查德t德喬治.經濟倫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1 反傾銷法產生的背景
1.1 傾銷與反傾銷的含義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第六條第一款將傾銷定義為:“用傾銷的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進入另一國市場,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的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嚴重阻礙,這種傾銷應當受到譴責。”WTO在繼承GATT的基礎上,規定“如一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
然而,反傾銷作為傾銷的對立面,自然是對其的一種否定和打擊。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對傾銷這一國際貿易行為的否定和反對;二是對傾銷行為的打擊和抵抗,并由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為這種意愿提供合法依據,即是反傾銷立法。
1.2 傾銷與反傾銷產生的經濟背景
僅僅按照銷售商以低于同類商品正常價格這一標準來看待傾銷,傾銷首先作為一種國內銷售行為并由來已久,之后逐漸發展成為國際貿易行為。早在16或17世紀時,英國就已經采用這種方式擊垮了外國同類產業的競爭對手,從而達到了占領國際市場并最終賺取巨額壟斷李瑞的目的。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傾銷一詞開始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然而,隨著工業的不斷發展,德國、美國等資本主義強國都在對外貿易中采取了傾銷的手段來獲取暴利。可見,傾銷是隨著國家對外貿易發展、經濟迅速對外擴張并急切渴望巨額資本利得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一種國際貿易工具。
但是,反傾銷并不是隨著傾銷的出現而出現。直到一戰前,世界上還鮮有國家提起反傾銷,當然這與當時的法制背景和貿易觀念有很大關系,但是更重要的聯系是國家經濟利益。一戰后,英國等一直強調自由貿易的國家也紛紛表示反傾銷,其經濟學原因,在于戰后各國為經濟發展,保護本國工業的重建以及本國市場不受沖擊而迅速利用其反傾銷這一貿易武器。直到今天,反傾銷也始終是各國保護貿易的重要工具。
1.3 反傾銷立法的法律背景
加拿大1904年立法的標準比較寬泛:只要認定外國商品在加拿大市場上做差價銷售,就構成傾銷,并可征收特別關稅,不需證明對本國同業有損害。這將反傾銷最為貿易保護工具的特性表露的十分明確,且容易造成判定傾銷時極大的不公平性。
英國的立法則將行政、立法、司法三項職能全部包括在內,程序紛繁復雜:在有關反傾銷程序啟動前,必須由某個與外國傾銷商品相似產品的生產商提出起訴,裁定程序具有專業化傾向,并引進了司法審查制度。這些規定明顯比加拿大的立法有所進步。
WTO的《反傾銷協議》則提出許多原則:微量不計原則、落日條款、公共利益原則等,并設立了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和法律拘束力。
2 反傾銷背后的理論依據
2.1 反傾銷支持論
(1)1947年至1995年,關稅總協定(GATT)主持了8輪關稅減讓談判,使主要工業國家的平均關稅從50%逐步削減到4%左右。對于世界各國而言,通過關稅來保護國內產業不受國外傾銷手段沖擊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義。而許多非關稅壁壘,如限額制度、許可證制度等都已經被國際公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此時,“反傾銷”這一含義便成為最有力最有效的工具,可以使進口國保護本國工業,繼而保護國內市場安全。這是從安全角度對反傾銷的支持。
(2)從貿易保護的角度,即通過反傾銷抵制國外產品過多進入國內市場,其抵制的不一定是真正傾銷的商品,也有可能是用反傾銷的手段對絕大多數國外產品進行排斥,往往是國內保守派勢力的理論。他們通常相信消費者會把原先對本國產品的購買需求轉向傾銷進口產品,造成進口國相關企業市場縮小甚至完全喪失,企業利潤下降,開工率降低,社會失業率上升。從這個角度講,貿易保護對國內市場有利。
2.2 反傾銷反對論
(1)比較優勢理論對部分反傾銷進行否定。大衛李嘉圖和約翰穆勒等國際經濟學家提出各國根據其各自資源和技術等對各種產品的生產成本不同,故產品價值便不同,一國利用自己比較優勢高生產的產品賣到比較優勢低的外國市場上,雖然低于銷售國同類產品價格,但不應該被判定為傾銷,因為這與全球資源配置緊密相關,并非人為地惡意地造成的損害。這種理論對傾銷的判定標準定得比較嚴格。
(2)自由貿易論觀點持有者認為國際貿易的最好狀態便是實現市場自由化,反傾銷必然體現了各國的貿易保護思想,不利于開放市場和增強市場流通性,反而限制了商品、技術、服務的流動和發展,從而影響了世界貿易乃至世界經濟發展的進程。這種觀點不僅站在各國利益的立場上,更大程度上是站在全球利益的立場上。
3 反傾銷的公平性探求
3.1 從立法背景看其公平性
從反傾銷的立法史可以看到,一戰后各國進入制定反傾銷法的高峰。其原因前文中已經簡略分析。可見,國家貿易保護的動力推動了全世界的立法腳步。從國家貿易的角度來看,通過反傾銷的手段防止國外銷售產品沖擊國內市場,保障國內市場在有序、穩健的環境下重建,這自然是體現了反傾銷的公平價值的。因為其可以以其工具價值進而實現整個國家貿易市場的健康和安全。但同時,從國外生產商、銷售商的角度來看,過度嚴格苛刻、甚至毫不留情面的反傾銷法對其經銷的商品無疑是巨大的打擊。既是產品的價格低廉并非人為惡意而是因為比較優勢造成的,其所受的質疑背后是巨大的國家利益。因此,動輒以反傾銷法示國外生產商、銷售商,對其來說又充滿了極大的不公平。對于國內消費者,則無法通過低價購買到廉價的物品,使其購買力水平大大下降,人民生活水平也難以提高。可以說,反傾銷法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國內市場的快速重建和國內貿易的繁榮,又帶來了對國外生產商、銷售商的傷害和國民的利益犧牲。所以,其公平性必然一分為二。
3.2 從當今國際貿易現狀看其公平性
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背景,在反傾銷立法不斷的時期,國際貿易還遠遠沒有今天這般繁榮發達。科技、思想、意識的力量使國際貿易的范圍越來越廣,利益涉及也越來越復雜。尤其是當GATT成立以及演進至WTO后,其在國際貿易上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其所推動促進的自由貿易更是成為一個時代的象征。但是,事實卻是:在倡導自由貿易的今天,反傾銷作為一種貿易保護的工具卻被一次又一次地使用,許多國家在提起反傾銷時同時又成為他過反傾銷訴訟的被告,這正是由于國與國之間相互的攻擊和自我保護造成的。而在反傾銷調查時,各國又有較大自由裁量權,致使結果往往帶有極大主觀性和保守性。法律的公平價值是其本身的屬性,然而,作為工具的反傾銷法很難像民法、刑法一樣具有普遍性和天然性的公平價值,其司法過程的主觀臆斷比例和先入為主的偏見占司法的很大部分。
由此,當反傾銷立法的不公平性還存在爭議時,司法的不公平性便毫無疑問。在分析反傾銷法的背景、公平性后,我們雖然很難預測反傾銷的最終結果,但可以確定的是在未來很久它還將一直發揮作用。對它的研究必須以一種更為深入更為發展的態度不斷進行。
公平貿易開始于20世紀40年代,其提倡者為了援減南方國家的極度貧困,試圖通過與生產者和勞工的緊密合作,使他們經濟上自給自足,縮小南北貧困差距,降低經濟全球化對發展中國家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以促進國際貿易的公平性。從縱向來看,公平貿易的發展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
第一階段為20世紀40-50年代。公平貿易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46年,美國門諾派教會中負責社會服務、救濟與發展的部門,分別從波多黎各、海地等貧窮村落進口一些當地的編織或木刻等手工藝品,然后分銷給教友或社會人士,以協助弱勢的農村婦女脫貧。這只算小型、私下、善意的作法,但也是公平貿易在美國的一個倪端。門諾派教會隨后于1958年設立起工藝品專賣店。在歐洲,英國的“樂施會”(Oxfam)是其中的先驅。它早在20世紀50年代末期,在香港協助把窮人的工藝品,通過在英國樂施會的商店銷售出去。但這個時期的公平貿易除了表明捐款目的外,幾乎沒有別的功能。產品不外乎是手工藝品,從黃麻制品到十字繡,其中的絕大部分都在世界商店(Worldshops)銷售。
第二階段為20世紀60-70年代。真正把公平貿易拉上全球舞臺是20世紀60年代末。主要是由于北方國家社會運動及南方國家反對新帝國主義的政治運動的興起,尤其是1968年聯合國在印度德里的第二屆“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中,發出了“要貿易,而非援助”(Trade not Aid)的呼聲。要求聯合國協助建立公正的南北貿易關系,而不再只是北方國家獲取國際貿易中的絕大部分利益。因此,到60年代末期,公平貿易已具備大致清楚的方向和初步的運作。倡導者多為歐美的慈善及宗教組織。這些團體在1969年首度成立起公平貿易商店,專售南方國家農村的工藝品。樂施會“貿易要公平”(make badefair)的行動,也快速傳播到鄰近歐洲國家,一些關注南方小農脫貧的團體,也設立起“第三世界商店”進口蔗糖。70年代,在歐洲出現大量公平貿易商店。這一時期,公平貿易達到一個小,這一方面是由于歐美社會對公平買賣工藝品的需求快速提升,異國情調的產品,為生活起居的環境添加了新意與實用。另一方面,南方國家的許多小農生產者或組織,如合作社、農民協會等,積極性也被調動起來。然而當時這種貿易思想比較激進,它將公平貿易與傳統貿易對立起來,試圖通過世界商店在傳統貿易所占領的主流市場之外尋找另一個市場,并逐漸取代傳統貿易,占領主流市場。這種激進的貿易思想限制了公平貿易商品市場化及廣泛普及。
第三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至今。這一階段的公平貿易與此前的公平貿易有很大的不同,它主張通過一種比較緩和的方式來擴大其產品的市場份額,即在現有的市場中尋求自己的市場,而不是與主流市場對立起來。這便是現代意義上的公平貿易,它有兩大主要特點:
一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非傳統貿易組織(Alternative TradeOrganization,ATO)開始大規模聯盟。歐洲公平貿易協會(Euro-pean Fair Trade Association,EF-TA)就誕生于這一時期,它由來自10個歐洲國家的13個非傳統進口組織組成,其主要任務是通過游說將公平貿易的原則延伸至歐洲的一般貿易實踐。1989年,由47個國家150個組織形成的國際非傳統貿易基金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1br AlternativeTrade,IFAT)成立,它的主要使命是通過貿易和信息交換改善弱勢群體的生活條件。1997年,國際公平貿易標簽組織(FakTradeLabeling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FLO)成立,它的總部設在德國柏林。FLO及其成員組織主要負責標簽產品的認證,向符合公平貿易原則的生產商和進口商頒發認證標簽。公平貿易組織的大量出現及融合并沒有完全排擠非傳統貿易世界商店存在。1998年更廣泛的聯合促使FINE的誕生,它是由國際公平貿易標簽組織FLO,國際非傳統貿易基金會IFAT,歐洲世界商店網絡NEWS(Network of European World-shop,NEWS)和歐洲公平貿易協會EFTA組織組成,FINE是這些組織英文名的首字母的縮寫。
二是公平貿易標簽(FairTrade Label)開始出現并廣泛應用。雖然公平貿易概念已經出現了五十多年,但是正式的標簽策劃直到20世紀80年代后期才被使用。直到第一次公平貿易標簽行動開始,公平貿易商品的銷售量才真正的大增。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公平貿易標簽的出現使公平貿易實現了跨越式的發展。
公平貿易標簽是一個總的概念,是公平貿易標識的全稱,包括各種公平貿易標識,如Transfair,Max Havelaar,FairtradeMark。Max Havelaar是最早的公平貿易標識,1988年,芬蘭的Max Havelaar基金會發起了第一個公平貿易消費者保護標簽。1992年,由CAFOD、基督救濟會(Christian Aid)、樂施會、Traid-craft以及世界發展運動(WorldDevelopment Movement)組成的公平貿易基金會(Fairtrade Foun-dation)在英國成立。1994年,該基金會推出了其第一個帶有公平貿易標識(FAIRTRADEMark)的產品。為了統一公平貿易標簽,1997年由包括英國、法國、德國、比利時在內的歐洲13個國家和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的公平貿易聯合組織――國際公平貿易標簽組織(FLO)成立,它是公平貿易標準制訂和認證的主要機構。2002年,國際公平貿易組織發行了一個新的國
際公平貿易標識,發行這個標簽的作用主要是提高該標簽在超市貨架上的識別度,便利跨境貿易,以及為進出口商簡化出口程序。公平貿易標識的使用促進了公平貿易市場的擴大,除了現有市場的擴大外,新的市場也不斷地開放發展起來了。2007年,公平貿易最大的市場――美國和英國市場分別增長了72%和46%。瑞典和挪威分別以166%和110%的增長率成為增長最快的市場,瑞士是世界上平均消費量最高的國家,該國消費者平均花費14.25歐元購買公平貿易產品。由于標簽的使用,公平貿易產品的種類也出現了多樣化,由傳統的咖啡、可可、茶發展到果汁、白酒、香蕉、鮮果、干果、糖、大米、蜂蜜、花束、棉花等。2007年,果汁的銷售額幾乎翻了兩番,糖增長了兩倍,香蕉增長了72%。老牌公平貿易產品咖啡依然穩定增長了19%。發展中國家的棉農見證了他們的產品――公平貿易棉花的需求一年之內增長了兩倍的奇跡。
2001年,FINE對公平貿易進行了權威定義:公平交易是一種基于對話、透明及互相尊重基礎之上的貿易伙伴關系,它旨在追求國際交易的更大公平性,以提供更公平的交易條件、確保被邊緣化的勞動工人及生產者的權益(特別是南半球)為基礎,致力于永續發展。在交易關系中,公平交易運動倡導支持以下一般原則與做法:為經濟弱勢的生產者創造機會;商業關系的透明度及可責性;生產者的能力建構;公平價格(fairprice)和社會溢價(so-cial premium)的付款;性別平等;健康安全的勞動條件;環境保護。式
二、公平貿易的運作方式
公平貿易運動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發展中國家弱勢生產者的合理收入,改善貧困狀況。在公平貿易中,預期受益人群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小生產者,他們擁有自己的土地,能夠獨立自主地進行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從進出口商那里獲得銷售收入。另一類是勞動工人,他們為大型農場或種植園工作,取得勞動報酬。在實踐中小生產者和勞動工人參與公平貿易活動的形式有所不同,一種為分散的小生產者參與形式,一種為種植園形式。
圖1為小生產者形式,發展中國家的小生產者將收獲的咖啡、可可、香蕉等農產品出售給當地的公平貿易組織(Fajr trade or-ganization)――合作社(Co-cop-erative),從合作社那里得到公平貿易價格(fairprice)和社會溢價(social premium)。合作社再將這些農產品賣給出口商和進口商,并從進出口商那里獲得上述兩項收入,出口商和進口商通過批發和零售的形式將這些產品出售給超市、專賣店、世界商店、零售商或消費者。這樣,貿易過程中產生的商品流和收入流就以相反的方向通過非傳統貿易渠道流向了各自的歸屬――貼有公平貿易標簽的農產品從小生產者流向了發達國家市場,而公平價格和社會溢價則從發達國家的消費者流向了發展中國家。
種植園形式與合作社形式稍有不同(見圖2),勞動工人沒有生產資料,不是自主的生產者,他們向大型種植園出售自己的勞動力,這些種植園都參加了公平貿易組織――聯合組織(Joint Body)。勞動工人為種植園工作,同時在聯合組織中具有選舉權――投票決定社會溢價該如何使用的權利。種植園將其產品賣給進口商或出口商,進出口商將公平貿易價格支付給種植園,并將社會溢價給聯合組織。種植園付給勞動工人合理的報酬。聯合社會與勞動工人共同決定社會溢價的使用。
由于小生產者和勞動工人是公平貿易的預期受益者,他們必須符合公平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定,通過認證才能成為公平貿易產品的供應者和生產者。同樣,公平貿易產品的購買者也必須遵守一定的規范,才可以進行公平貿易活動。例如,想要通過國際公平貿易標簽組織(FLO)的認證,成為公平貿易咖啡的供應者,生產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1)小規模農場主必須參加民主組織;(2)種植園或工廠的工人擁有參加工會活動的權利,并且能夠得到體面的報酬、住房,以及安全衛生的生產條件;(3)無強迫勞工和童工;(4)有促進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計劃。而如果想要使用公平貿易標簽,咖啡進口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必須通過購買協議從種植者組織直接購買,并且這個協議要超過一個收獲周期;(2)進口商必須支付最低價格(1,26美元每磅)和溢價(0.5美元每磅);(3)進口商必須預支合同總金額的60%。
近年來,公平貿易組織的數目增長迅猛。據統計,2005年,50多個國家的100多萬生產者和勞動工人參加了公平貿易生產者認證組織。獲得認證的組織從2004年的432個增加到2005年的508個,增長率為18%。通過公平貿易運動,許多貧困者擺脫了貧困。
三、公平貿易發展存在的問題與挑戰
公平貿易運動從最開始的南北對話的政治工具,從國際貿易中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協調器,逐漸自上而下演變為一場持續的、深遠的社會文化運動。尤其在公平貿易迅猛發展的十年間,更多主流商業企業加入公平貿易的動力來自于消費者的壓力。與傳統的主流商業體系相比較,公平貿易無疑是一種另類市場模式,它不是以單純的利益驅動為基礎構建自己的商業模式。很大程度上,這種姿態是理想主義的,是對自由市場秩序的沖擊。回顧公平貿易的主流化進程,正是這種沖擊為主流商業體系帶來了新鮮空氣,從英國瑪莎斯賓賽超市規模化采購公平貿易產品,到星巴克的公平咖啡采購計劃,我們看到主流商業體系內部的公平貿易通道,在逐漸幫助建立一種更健康、更負責任、更加可持續發展的商業環境。
雖然公平貿易獲得了矚目的成就,但伴隨著公平貿易的實踐,各種爭論的聲音也一直沒有停歇,目前其發展仍面臨的許多挑戰和爭議。表現在:
(一)公平貿易究竟意味著什么?
從自由貿易的角度來看公平貿易運動,二者之間在理念上會產生一些沖突,孰是孰非是一個值得充分討論的話題。有學者認為,推廣公平貿易的目的和精神是不錯的,但是論其目的和結果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從現實看,目前的國際貿易關系的確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因素。一是發達國家對農產品進行補貼,日美一些大的企業,還在人為地壓低一些發展中國家的農產品或是一些初級產品的價格。從這個角度看,公平貿易堅持為農民保證最低價格水平是合理的,但是這樣做的確違背了最基本的商業規則――價格應該是供給和需求增減變化的信號。一種不公平,是否應該用另一種不公平來糾正?公平貿易的產品價格高于普通的自由貿易的產品價格,這對于
消費者來說,就是另外一種不公平。二是消費者即使是出于一種扶貧的意愿,或是慈善的意愿來購買這種產品,它仍然不是一種正常的市場價格產品,高于市場價格,也是一種扭曲。如果說農業補貼是一個扭曲的自由貿易、扭曲的市場價格,那么我們現在所說的這個公平貿易,就是用另外一種對市場價格的扭曲來改變現有的扭曲,這兩種扭曲中和起來對市場來說意味著什么?
(二)公平貿易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實際改善農民的生活?
南方國家的中小生產者由于參與了公平貿易,獲得了與以往任何扶助方式均不相同的能力建設平臺。如南方國家的許多生產者合作社利用從公平貿易中獲得的社區發展基金,組織技術培訓,改建社區基礎設施,并進行市場能力建設。而對南方國家中的諸多生產國而言,以主要農產品出口增加及生產者的綜合能力提升為基礎,公平貿易成為其地區經濟一體化及國內市場建設的重要工具。但是現行體制下公平貿易對發展的潛在貢獻程度仍然存在著爭論,包括受益人群、受益產品的數量和種類方面的局限性。目前公平貿易對合作社的供應量的限制制約了企業參與公平貿易的可能性。早期研究表明,在某些案例中,公平貿易的受益程度受到需求不足的制約,并且有時候農民根本就不清楚公平貿易是如何運作或合作社是如何由分配公平貿易收入的。例如大多數咖啡是在大的種植園生產出來的,許多無地工人為種植園工作,這些無地工人的狀況比那些有地的小生產者差得多。目前,公平貿易潛在地為那些沒有獲得認證的種植者創造了一個擁有和缺失(haves and have-not)的情形。如果大型農場有資格獲得公平貿易認證,那么更多的農民將會受益,并且企業的參與度會極大的放開。但是,這與公平貿易運動的核心原則和發展歷程是相違背的,并且不會輕易地被倡導者所容許,他們都是將公平貿易與合作社緊緊聯系起來的。另外,長期以來,發展中國家出口的農業產品本身沒有任何變化(不像工業制成品如汽車、計算機和照相機),它的附加值很低,這就使得在總體價格上很難為生產者增加新的價值。所以公平貿易多大程度上能夠實質性地改變農民的生活,目前仍然存在疑問。
成果獎每年評選一次,第六屆成果獎的參賽作品申報工作將于2004年6月開始進行。根據商務部加強內貿、整合外貿、理清外資的職能調整方針,全國外經貿研究成果獎也將貫徹這種改革思路。第六屆成果獎的評審也將擴大研究領域和評審范圍,把國內貿易這部分研究成果吸納進來,讓成果獎逐步成為商務領域里的全國性社科類獎項。(肖前)
第五屆全國外經貿研究成果獎入選作品論著獎
一等獎:(空缺)
二等獎:
《加工貿易―――工業化的新道路》
作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隆國強等
《跨國經營理論與戰略》
作者: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王林生 范黎波
三等獎:
《跨國公司財務戰略管理―――入世后我國企業進軍國際市場的現實選擇》
作者: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 趙月園
《全球化與經濟摩擦:日美經濟摩擦的理論與實證研究》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 趙瑾
《中國的外資經濟―――對增長、結構升級和競爭力的貢獻》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 江小涓
優秀作品榮譽獎:
《跨國公司對華技術轉移論》
作者: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吳林海 吳松毅
《國際貿易法研究》
作者:南京財經大學 沈木珠
《國際競爭法研究―――競爭法實施中的國際沖突與國際合作》
作者: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黃勇
《中國企業跨國經營》
作者:福建師范大學經濟學院 郭鐵民 王永龍 俞姍
《WTO例外條款解讀》
作者: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陳衛東
《規模經濟與國際貿易研究》
作者:安徽財貿學院 馮德連
論文獎
一等獎:(空缺)
二等獎:
《WTO綠箱支持政策與中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
趙玉敏 王紅霞 林學貴 馬宇
《工商行政管理對電子商務秩序的有效監管研究》
作者: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課題組
課題主持人:金明路
《拓展均衡―――我國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評價與調整》
作者: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 華曉紅
《中國證券業:現狀與WTO的挑戰》
作者:中澳政府合作項目課題組
中方課題組組長:趙錫軍
三等獎:
《中國外貿三強省貿易模式比較分析》
作者:浙江大學經濟學院 張小蒂 李曉鐘
《如何應對貿易壁壘和建立我國的貿易保護體系》
作者: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呂博
《促進加工貿易本地配套和研發政策研究》
作者:商務部科技司、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王暉
《論跨國公司在華投資戰略的新調整及我國的對策》
作者:杭州商學院經濟學院 俞毅
《中日農產品貿易戰的政治經濟學分析》
作者: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何秀榮 陳永福
《對外承包工程市場多元化研究》
作者:天津大學管理學院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趙闖 何伯森 呂文學
《論人民幣匯率波動的“彈性”》
作者:上海財經大學現代金融研究中心 丁劍平 于群
優秀作品榮譽獎:
《我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形勢與影響因素分析》
作者:科技部中國科技促進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高志前
《新一輪農業談判的減讓模式和我國的選擇》
作者:商務部中澳EFTT合作研究項目課題組
課題主持人:何宇鵬
《中國保險業應對入世開放政策研究》
作者:商務部中澳合作研究項目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劉瑋
《中國企業“走出去”戰略思路與政策建議》
作者:浙江大學經濟學院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趙偉
《多邊投資框架與我國對策研究》
作者:中澳合作研究項目課題組
一、我國農產品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特點
與其他貿易限制措施不同,技術性貿易壁壘最大的特點就是具有隱蔽性,一旦出現限制,影響巨大,而且損失很難避免。具體而言,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農產品出口的影響有如下特點:
1.影響范圍越來越廣
據商務部調查,我國目前約有90%的農業及食品出口企業受國外貿易技術壁壘影響,造成每年損失近百億美元。目前,食品土特產和畜牧產品出口行業有89.7%的受調查企業稱受到貿易技術壁壘的影響,有82%的企業稱減少了市場份額,而35%的企業則被擠出市場。中國出口受阻的產品從蔬菜、水果、茶葉到蜂蜜、畜產品和水產品。
2.指標要求越來越嚴
為了削弱我國農產品的競爭力,一些發達國家不僅設置了技術性貿易壁壘,而且它的指標也越來越高,甚至達到了苛刻的程度,對我國農產品出口構成的阻力也相應增大。
3.從終端產品限制延伸到產品的全程控制
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對進入其市場的農產品有非常繁瑣的產品標準,規定了最終產品應該達到的要求。但這還遠遠不能符合美國的規定,他們要求整個生產過程是可控制的,這就是我們熟知的HACCP認證的要求。
4.歧視性嚴重
為了削弱我國農產品競爭力,一些發達國家不僅設置了技術壁壘,而且技術壁壘的技術要求也越來越高,甚至達到了苛刻的程度,對我國農產品出口構成的阻力也相應增大。
5.擴散效應顯著
一個發達國家或幾個發達國家對我國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往往會引起其他一些國家對我國也實行技術性貿易壁壘。如2002年1月,歐盟宣布全面禁止我國動物源性產品進口后,瑞士、日本、韓國等國家相繼采取措施,加強對我國動物源性產品的檢測,德國、荷蘭等國提出更高更嚴的要求,沙特暫停了對我國此類產品的進口。
二、我國應對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不足
1.預警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農產品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日益頻繁和影響不斷擴大,反映了農產品信息服務體系滯后,缺乏針對性、適用性和時效性。沒有形成系列化、專門化和專業化的信息集成。國內農業生產者,經營者甚至政府決策部門也沒有做到知己知彼,在信息服務方面存在許多突出問題;從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職能看,各部門都在做信息收集與風險分析工作,但都存在風險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不到位和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充分的問題。缺乏各種專業信息之間的科學匹配、整合、綜合與集成,沒能形成一個四通八達的具有復雜層次結構和功能的農業信息網絡體系,信息資料搜集欠缺,快速反應機制,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對國際通用的國際標準和技術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對主要貿易對象國的技術手段缺乏了解,導致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策略選擇難以科學化和及時有效。
2.國際規則研究不夠
WTO的許多貿易法規在強調公平貿易的同時都保留“環保例外權”,即如果可以證明進口產品對生態環境及動植物和人類健康造成危害,就可以采取措施限制進口。由于對國際規則研究不深入、不系統,更沒有針對性,因些我國在依法應對國際規則的弊端時基本上是無能為力的,尤其在消除TBT、SPS協議給國際貿易制造障礙方面明顯滯后。按照該協議規定的模式,WTO實際上是聽任TBT貿易障礙發生,而后由受害國申訴,將TBT案件作為貿易爭端解決,因此該協議基本上沒有對違規TBT的事先防范機制。因此,發達國家利用此設置了名目繁多、苛刻的技術性貿易壁壘,表面上基本都符合TBT協定議SPS協議的條款,但實際上則成為許多發展中國家最難逾越的貿易壁壘。
3.WTO成員國依法享有的權利未充分行使
TBT、SPS協議中都規定了對發展中成員國的公平與非歧視的參與貿易的權利提供必要和充分的保護。由于我國對協議中的優惠條款研究不深,運用不靈活,該條中各款所列的優惠待遇至今大多數仍是空頭支票,發達國家利用技術壁壘封堵我國農產品出口的貿易歧視事件多不勝數。對類似的事件,我國一般都不能據法力爭,而是聽之任之。
4.爭端應訴能力不強
由于我國被長期排除在WTO主持的多邊貿易之外,使得我們難以應對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限制,一方面我們對于TBT協議承認技術性貿易措施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認識不夠,對于各國基于維護國家安全、人類安全與健康、動植物安全與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行為等目標而采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研究不及時;另一方面,由于企業和行業協會不太懂市場規則,遇到貿易技術壁壘,不應訴、不會主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白白放棄了巨大的利益。
5.企業依法應對技術性壁壘乏力
目前我國農產品出口企業在依法應對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其綜合能力不足,應對水平亟待提高。表現為:企業對國際標準和規則變化缺乏依法預測能力;企業依法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準備明顯不足;企業總體規模小、技術水平低;外貿體制不完善,出口秩序缺乏法律規范。
6.農產品行業中介組織的法律功能未充分發揮
當前制約我國行業協會在TBT中發揮作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信息不靈、覆蓋面窄;內部制度不完善;協會地位不明確。
三、完善我國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應對策略
1.建立完善的預警系統
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主要是指過對主要貿易國的農產品貿易以及各國經濟運行狀況等進行系統連續的監測,預先對農產品出口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狀態發出相應的技術壁壘風險警度預報,從而使我國出口企業、產品等免受國外TBT帶來的風險或危害而采取的一種保障措施。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體系是指能靈敏、準確地昭示風險前兆,并能及時提供警示的機構、制度、網絡、舉措、信息等所構成的有機系統及其功能,其作用在于超前預測、及時部署,防范于未然。
2.多途徑構建爭端解決的法律應對體系
應當建立如下立體層次的應對體系:
(1)國家技術性壁壘應對小組是專門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機構。由于技術性貿易壁壘出臺的背景日益復雜,涉及的部門多、信息來源復雜,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管理上很難實現規范性、及時性和全面性,所以應該建立國家級的專門機構,進行整合管理。該機構與企業、產業的順暢的溝通機制是至關重要的,它一方面保障該機構對國內企業需求,行業利益,各相關行業的結構、層次和連帶關系的了解和掌握,為風險評估提供可靠的基礎信息;另一方面要將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內容和評估結果,迅速傳達到相關產業和企業,給企業以足夠的時間采取措施,變“消極、被動、事后彌補”為“積極、主動、事前預防”。
(2)充分利用WTO中與農產品技術壁壘相關的規定。為了國際貿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世界貿易組織制定了一整套的貿易原則和規定,其中與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等有關的協議主要是《技術貿易壁壘協議》條款,就可能消除很多農產品出口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充分利用非歧視原則,獲得非歧視待遇;積極援引等效條款,加強磋商;利用透明度原則,獲取技術壁壘信息;充分利用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條款獲得優惠待遇;充分利用科學依據原則,突破技術性貿易壁壘;積極參與TBT/SPS評議。
(3)積極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爭端解決機制是多邊貿易體制有效實施其自由化承諾的一個保障。它不僅為WTO各成員提供了一個公平公正的解決經貿糾紛的場所,而且通過其裁決的執行減少了國際經貿領域中引發貿易戰的可能性,維護了多邊貿易體制的穩定性。因此,對一些明顯針對我國農產品的技術性壁壘,在磋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利用WTO規則中對發達國家的例外條款,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消除壁壘的障礙。
3.提升企業依法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能力。企業是市場的主體,市場是企業的孵化器,入世后中國市場經濟正式與國際接軌,中國企業也面臨著快速發展的機遇和挑戰。目前我國農產品出口企業一般規模較小,融資渠道有限,信息渠道不暢、營銷技巧簡單,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在國際市場中競爭力不強。針對以上情況,企業在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中采取以下措施:
(1)推行標準化、清潔化的生產方式。
(2)增強自主知識產權的獲取能力。
(3)積極實施綠色營銷策略。
(4)擴大對外直接投資,采用迂回戰略戰術。
4.依法加快農產品行業中介組織建設。面對國外越來越多的貿易技術壁壘的限制,我國應該重視行業協會在現代農產品國際貿易中的法律功能,積極建立和完善各種行業和商會組織,引導它們承擔起保護國內企業的職責,一旦我國企業受到沖擊,要迅速地做出反應,采取各種相應措施,形成一個應對貿易技術壁壘的民間組織反應機制。
(1)加快重點中介組織建設。一方面,在農產品出口重點區域大力成立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另一方面,應大力發展各類出口農產品的行業商會、協會和中介組織。
(2)重視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及其功能。積極中介組織的市場調查和信息反饋功能、加強行業自律、加強行業內部建設、組織全行業的技術改造更新活動、合理利用技術性貿易措施、主動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
參考文獻:
[1]李軒:“貿易技術壁壘問題與中國的對策研究”,西南財經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4月,第109頁
[2]王平:“中國農產品貿易技術壁壘戰略研究”,沈陽農業大學博士論文,2003年3月,第168頁
一、引言
反傾銷是世界貿易組織所認可的用于維護國際經濟秩序、保護本國產業免受不合理侵犯和對付不公平競爭的合法且有效的措施。中國加入WTO后,確實享受到WTO成員開放市場的好處,對外貿易依存度不斷提高,反映了中國經濟發展更加國際化和全球化。但中國也在逐步降低關稅并逐步取消非關稅措施,使中國國內市場面臨更趨激烈的競爭。近年來,許多跨國公司紛紛以低價戰略進軍中國市場,使中國面臨著遭受傾銷損害的嚴重局面。自1997年對美國、加拿大、韓國的新聞紙首例反傾銷以來,我國已成為發展中國家運用反傾銷措施來保護本國產業的重要使用者。截至2010年10月1日,中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共涉及26個國家和地區,主要集中在韓國、日本、美國、臺灣、歐盟、俄羅斯等,這些國家都是中國的主要貿易伙伴。此外我國對外反傾銷還呈現出立案數大幅增加、涉案產品高度集中、征稅結案率高和反傾銷終裁稅率較低等特點。在目前已終裁的172件反傾銷案件中,因申訴人撤銷申訴終止調查案件占11件,因被調查產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而終止調查的案件占22件,而做出肯定性終裁案件的高達139件,占全部已仲裁案件的80.8%。無論是反傾銷立案、臨時措施與出口國達成的價格承諾協議,還是最終實施5年甚至更長期的反傾銷稅,在消除進口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同時,也會因反傾銷稅措施的實施對雙邊貿易產生錯綜復雜的影響。本文主要通過建立寒蟬效應模型來分析中國反傾銷的貿易效應,評價中國實施反傾銷措施和貿易自由化對中國進口貿易的影響。
二、文獻綜述
(一)國外相關研究文獻
可能是受限于資料的獲取和研究者的立場,關于反傾銷貿易效應的實證分析長期以來都以美國和歐盟反傾銷為樣本。
Staiger andWolak(1994)提出了反傾銷的三種“非關稅效應”,即調查效應、中止效應和撤訴效應,并使用較為復雜的計量模型分析美國1980-1985年采取反傾銷措施和進行反傾銷調查對進口和國內生產造成的影響,結果表明反傾銷申訴的存在和征收反傾銷稅都對被訴國起到“貿易破壞效應”。同時發現企業反傾銷申訴的目的是追求反傾銷調查效應和貿易破壞效應。
Prusa(1996)根據1978-1993年間109個被否決的反傾銷案和126個終裁征稅案的相關數據(海關協調編碼制下的5位稅則號數據),就反傾銷對被訴國、非被訴國以及涉案產品進口貿易的影響使用最小二乘法進行了面板數據回歸分析,結果證明了反傾銷的調查申訴和反傾銷稅的征收都對被訴國的出口造成顯著的負面影響,當反傾銷稅較高時負面影響更顯著。同時也證實了“貿易轉移效應”的存在,即使反傾銷申訴最終被裁定征收低額反傾銷稅或者案件被駁回,貿易轉移效應依然存在。Brenton(2001)以Prusa(1996)的方法為基礎畢業論文題目,對1989-1994年間歐盟涉及到98個反傾銷案和47種產品進行分析,以立案當年為基期,立案前兩年、立案后4年共七年的時間跨度內區別分析了反傾銷措施對于被訴國、歐盟組織中的非被訴國和其他非被訴國的影響,發現了貿易轉移效應的存在。
Krupp andPollard(1996)通過建立“市場模型”,引入衍生需求變量、化工生產指數、實際匯率和季節性虛擬變量,利用1976-1988年美國化工行業17種涉案產品的月度數據,分析了反傾銷申訴、初裁、終裁三個時間點前后6個不同階段涉案產品進口量的變化情況。對肯定性終裁、否定性終裁、否定性初裁和撤訴的四種不同裁決結果的貿易破壞效應進行了比較分析。結果表明,對絕大多數產品而言,不論終裁的結果如何,反傾銷調查也往往會使涉案產品的進口量減少,即存在所謂的“調查效應”。
Konings andVandenbussche(2005)利用涉及1992-2000年歐盟大約4000個涉案產品的進口橫截面數據,對比了反傾銷調查實施前后國內產品價格上漲的情況,證明了反傾銷保護措施的價格效應存在的條件——即只有在貿易轉移效應特別大的情況下,才可以抑制價格的上漲。Konings andVandenbussche(2008)使用全要素生產力函數根據歐盟企業數據實證分析了反傾銷措施對于國內進口競爭性企業的生產力的影響。實證結果表明,企業生產力在反傾銷保護時期會適度地提高,但低于那些未受反傾銷影響的案件。同時,國內落后的企業在反傾銷保護期間生產力水平得到提高,尖端企業的生產力會遭受損失。
Khatibi(2009)根據1997-2002年歐盟立案的194個反傾銷案的相關數據,每個案例分析了立案前一年、立案當年、立案后調查期間(平均12個月)和實施措施期間,共達8年的反傾銷長期效應。結果表明反傾銷措施會帶來貿易轉移效應,并顯著存在于歐盟內部成員國之間。進一步利用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指出反傾銷措施對處于比較劣勢的產品最有效,將使之從被訴國的進口明顯地減少(貿易破壞效應),且貿易轉移效應亦不存在。
近年來,由于反傾銷案件資料獲取的相對容易和發展中國家對外反傾銷的增加,以發展中國家反傾銷為樣本的研究不斷增加,且樣本更為龐大。Durling和Prusa(2006)通過建立固定效應模型和GMM模型,定量分析了1996-2001年142個出口國和112個進口國的熱卷鋼反傾銷措施的貿易效應。發現反傾銷措施對被訴國的貿易破壞效應顯著存在,但是對非被訴國的貿易轉移效應并不顯著。
Feinberg andOlson (2005)首次實證分析了關稅自由化在反傾銷措施蔓延中扮演的角色,主要研究了烏拉圭回合簽訂的關稅減讓承諾與1996-2003年間24個國家反傾銷申訴增加之間的關系,實證結果表明發展中國家增加的反傾銷措施與關稅減讓有關,而傳統使用反傾銷的國家隨著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反而減少了反傾銷的使用。
Moore andZanardi(2008)分析了29個發展中國家和7個發達國家1991-2002年間貿易自由化(減少關稅)與使用反傾銷措施之間的關系,結論表明對于發展中國家反傾銷措施的重要使用者,削減關稅將導致反傾銷措施的使用機會增多。如果關稅標準差下降一個單位,會導致這些國家反傾銷申訴的概率增加32%,但該結論不適用于其他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
Bown andTovar(2009)對印度反傾銷與貿易自由化關系進行了實證分析,發現印度關稅每增加一個標準差(貿易自由化的衡量標準)會使反傾銷申訴和保障措施得概率提高50%。
Vandenbusscheand Zanardi(2006)利用1980-2000年全球反傾銷樣本,使用了121個出口國和58個進口國貿易流量的年度數據,建立引力模型定量分析了反傾銷措施對貿易流量的影響。并根據采用反傾銷法的時間、每年度反傾銷立案的數量和措施強度將這些國家劃分為傳統強硬型使用者、傳統微弱型使用者、新興強硬型使用者和新興微弱型使用者四類。通過實證分析該四類反傾銷措施使用者對進口貿易破壞效應的影響,表明全球范圍內反傾銷措施的迅速擴散具有“寒蟬效應”,由此所帶來的貿易流量的減少是不可忽略的,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每年大約減少7.8%的進口貿易量,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貿易自由化的作用。
(二)國內相關研究文獻
中國學者研究大部分集中于中國對外反傾銷所帶來的貿易轉移效應、貿易限制效應和貿易救濟效果等方面,至今尚未有學者關注反傾銷措施與貿易自由化對于進口貿易的影響。鮑曉華(2007)以Prusa(1996)的方法為基礎,利用1997 —2004 年中國反傾銷案例8位數稅則號的涉案產品數據,考察了反傾銷措施引起的被訴國和非被訴國的貿易模式的變化,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反傾銷救濟效果的證據。檢驗結果表明,中國反傾銷措施對被訴國的進口有明顯的“貿易破壞效應”。
還有學者發現,中國對外反傾銷存在貿易轉移效應,即當一個進口方實施反傾銷措施后,被訴國的出口會減少,但從其他非被訴國的進口增加,最終導致在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同時,進口方對該商品的進口并未減少,只是改變了進口方向。沈瑤、王繼柯(2004)通過分析了中國丙烯酸酯兩次立案進口量和價格的變化,發現針對部分出口國的反傾銷措施會導致進口從被訴國轉向非被訴國,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反傾銷措施對本國進口競爭產業的保護作用。
馮宗憲、向洪金(2010)在Krupp and Pollard(1996)模型的基礎上畢業論文題目,利用2002-2007年歐美國家對華紡織品反傾銷涉案產品的月度數據,考察了歐盟和美國對華反傾銷中不同階段的貿易破壞效應、貿易轉向效應和貿易偏轉效應的存在性。結果表明,對華反傾銷措施不僅導致了申訴國從中國的涉案產品進口量減少和進口于韓國、印度等競爭國同類產品的增加,且使中國涉案產品向第三方市場出口量增加。
三、反傾銷貿易效應實證模型與結果分析
(一)模型的構建
Vandenbusscheand Zanardi(2006)利用1980-2000年121個出口國和58個進口國貿易流量的年度數據,定量分析了反傾銷措施對貿易流量的影響。在經典的引力模型的基礎上引入反傾銷的相應變量。研究結果表明反傾銷法具有貿易破壞效應,全球范圍內反傾銷措施的迅速擴散具有“寒蟬效應”,由此所帶來的貿易流量的減少是不可忽略的,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貿易自由化的作用。
本文借鑒Vandenbussche andZanardi(2006)的寒蟬效應模型,定量分析中國對外反傾銷的貿易效應。為了準確考察反傾銷措施對中國從被訴國的進口貿易額的影響,將傳統的標準時間序列模型或靜態面板數據模型擴展為動態面板數據回歸模型,即在解釋變量中包含因變量的一階滯后值,具體模型可表述為:
(1)
關于解釋變量的含義、對因變量的理論預測影響(預期符號)及說明見表1。需要特別注意一下三點:1、反傾銷立案數量和反傾銷實施措施數量,用和表示,由于在某些年份中國對歐盟、臺灣和其他一些國家和的反傾銷立案數和反傾銷肯定性措施數為零,均加上1,可以避免對其取對數后,其值不存在。另外反傾銷的立案數的滯后一期作為解釋變量,由于反傾銷立案對貿易的影響存在滯后性;而反傾銷立案與最終終裁之間存在較長的一段時間(一般為12個月至18個月),直接以當年反傾銷措施數作為解釋變量。2、固定效應和一階差分GMM檢驗中,距離會導致多重共線性問題,本文不再考慮該變量。3、匯率,以往研究發現名義匯率的變動和實際匯率的變動高度相關,本文據此直接采用數據最容易收集的名義匯率代表匯率風險。另外由于國際貿易的簽約和實際交貨并不是同時進行,匯率波動的風險不會立即影響到當年的進出口,我們假設期間的時滯為1年,用來表示。
表1 解釋變量的含義、預期符號和理論說明
解釋
變量
含義
預期
符號
理論解釋
滯后一期的進口額(美元)
+
代表中國從被訴國或地區進口額的滯后一期,滯后一期規模越大,貿易流量越大
中國的名義國內生產總值(億美元)
+
代表中國(進口方)的經濟規模和進口需求能力,國內生產總值越高的國家,貿易流量也越大
被訴國或地區的名義國內生產總值(億美元)
+
代表被訴國或地區的經濟規模和出口供給能力,國內生產總值越高的國家,貿易流量也會越大
中國的人口數(百萬人)
/
中國(進口方)人口越多,對進口貿易需求越大;另一方面,人口的增加,使得國內分工深化,減少貿易量
被訴國或地區的人口數(百萬人)
-
出口國家或地區人口增加,為滿足本國需求,而減少出口貿易量;另一方面,人口增加,使得國內分工深化,減少貿易量
滯后一期的中國對外反傾銷立案數量
-
代表中國對該被訴國或地區發起發傾銷立案調查的數量,由于調查效應的存在,將減少貿易量
肯定性終裁或簽訂價格承諾協議的反傾銷措施數量
-
代表中國對該被訴國或地區實施肯定性終裁或簽訂價格承諾協議,由于反傾銷稅或價格承諾協議的存在,將減少貿易量
對外開放度,以中國(進口方)進出口總額與其國內生產總值之比(%)表示
+
反映中國(進口國)對國際市場的依賴程度,對外依存度越大,貿易流量越大(一般地,進口國經濟對貿易的依賴程度越高,其進口貿易水平也越高)
虛擬變量,當雙方均屬于WTO成員時,取值為1,否則取值為0
+
當進出口雙方屬于同一貿易集團時,由于貿易優惠政策的存在,雙邊貿易量將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