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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收原則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7 18:03:09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稅收原則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稅收原則論文

      篇(1)

      1、加強現有的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力度,深化流轉稅管理。

      2、完善減免稅管理,嚴格執行相關減免規定,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強調研工作。做好增值稅轉型的調研和準備工作,積極應對流轉稅制改革。一要科學測算增值稅轉型改革稅收收入的影響,按要求進行測算上報,為上級機關決策服務;二要加強對環境保護稅收政策以及中部崛起稅收鼓勵政策的研究;三要清理、規范流轉稅優惠政策。

      四、按照精細化的要求抓好日常管理。1、加強稅源管理,重點是稅源監控和對本地區重點稅源的管理;2、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首先,要加強對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嚴格按照總局規定的標準認定一般納稅人,堅持“三約談一核實”的要求,把好實地核查、領導審核關,同時做好一般納稅人核查、審批等環節的工作,將年審納入到日常管理中來;3、鞏固和提高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運行質量。強化考核,以考核促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具體責任人,如有重大事件發生要向分局金稅工程領導小組及時書面報告情況,確保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運行質量在全市名列前矛。4、加強發票管理,在一般納稅人中大力推廣防偽稅控系統版普通發票使用,提高個體工商戶發票使用率;五是完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嚴格依照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規范操作行為,積極探索,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逐步完善“一窗式”管理模式。重點是做好其他抵扣憑證審核檢查工作。

      五、推進流轉稅信息化建設。

      1、做好建立流轉稅工作平臺的準備,根據分局實際向上級

      提出流轉稅工作平臺的各項需求的建議,確保明年九月份前完成;

      2、進一步提高金稅工程數據采集和傳輸質量;

      3、積極推行“一機多票”系統,認真核實一般納稅人增值

      稅普通發票(不含商業零售)的用量,做好企業DOS版開票金稅卡的更換工作;

      4、協助技服單位搞好企業端開票系統升級培訓工作;

      5、做好前期準備,有計劃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月認證量在100份以上的一般納稅人中推行“網上認證”工作。

      (二)所得稅管理

      一、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做好稅收政策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進一步做好各項基礎性工作。主要包括政策、稅源、征收、減免稅和資料管理五方面的內容。

      (1)在政策管理上,做好所得稅政策宣傳、政策執行落實、政策執行情況檢查三個環節的工作。

      (2)在稅源管理上搞好所得稅稅源冊籍管理,抓好稅源普查工作,掌握稅源動態變化情況。

      (3)在征收管理上,健全納稅申報、征收方式的確定到稅款入庫等一整套管理程序。

      (4)在減免稅管理上,做到“三個嚴格”,即嚴格執行政策、嚴格申報程序、嚴格按權限辦理。

      (5)完善資料管理。使資料管理貫穿于所得稅規范管理的全過程,建立所得稅納稅資料的收集、整理、傳遞、歸檔保管、反饋等制度。

      三、根據稅收管理精細化的要求,進一步搞好所得稅規范管理。建立稅源登記制度,加強部門配合,主動取得工商、國稅部門支持,定期核對納稅人的登記資料,發現漏征漏管戶應及時補辦稅務登記并納入正常管理。并及時對企業的各項有效數據進行收集、整理、歸類,并將這些資料進行適當數據處理。

      四、嚴格加強對納稅人的收入管理,監督企業如實反映收入,嚴格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收入的實現;

      五、加強預征管理,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確定預繳的期限和金額,并嚴格按確定的金額預征企業所得稅。

      六、大力清理欠稅,建立臺賬,逐戶逐月落實收入進度和壓欠情況

      七、根據匯繳清繳改革要求,落實好20__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繳工作,組織召開了一次由企業所得稅納稅單位的財務負/:請記住我站域名/責人、辦稅人員參加的專門會議。安排布置二0__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

      八、進一步加強對納稅人的減免稅、財產損失及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報批,對按稅收法規及有關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執行的稅前扣除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對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查,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一律進行納稅調整,不得稅前扣除。做到及時調查核實,嚴把政策關口,嚴格報批程序。

      (三)征收管理

      一、以提高征管“六率”為主要目標,圍繞“征管六率”分析、查補征管漏洞,加強稅源的有效控管,不斷提高分局征管質量,認真做好催報催繳工作,如實編報征管質量考核表。

      二、加強與其他部門的信息交換與溝通,繼續加大對轄區內漏征漏管戶的清理,及時做好新辦戶的稅務登記工作,及時、妥善地解決稅收議,提高管轄爭工作效率。

      三、核實在冊的稅務登記戶和注冊登記戶,及時發現和處理準備逃跑或已失蹤納稅人,清理非正常戶,追繳相關證件,并配合稽查部門追繳流失的稅款。

      四、認真做好個體稅收的管理,積極探索科學的個體經營信息采集方式和公平、公正、先進的定稅方法,完善電子定稅管理辦法, 及時調整行業參數水平。

      五、結合實際推行經濟、靈活、便利的多元化申報方式,做好同城辦稅各環節的協調工作,認真落實好下崗再就業個體經營者的稅收優惠政策,公正執法,優質服務。

      六、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繼續完善稅收管理員職能,提高征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七、加強納稅服務。進一步改進服務手段,提高服務水平,把公開、公平、公正執法作為管理與服務的結合點,以優質的稅收服務引導納稅人提高依法納稅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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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

      篇(3)

      一、所得稅征稅權國際協調原則對國際投資的影響

      我們知道,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課征所得稅都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這種情況很容易造成所得的國際重復征稅,阻礙資本國際流動。因而國際社會有必要對有關國家的所得稅征稅權加以協調。然而,協調兩國的征稅權首先需要解決一個問題,即對跨國投資所得究竟應按來源國的稅負水平課稅,還是應按居住國的稅負水平課稅?這是所得稅征稅權協調的原則問題。按照來源國原則進行協調,就是要使跨國投資所得的整體稅負水平與來源國的稅負水平保持一致,而按照居住國原則進行協調,要使跨國投資所得的整體稅負水平與居住國的稅負水平相一致。無論實行哪種協調原則,都可以解決所得國際重復征稅問題,但不同的協調原則對國際投資流動的影響是不同的。由于現實中各國之間的所得稅稅率不盡相同,因此,按照來源國原則進行協調就會鼓勵高稅國居民到低稅國去進行投資,而只有實行居住國原則,稅收才能使一國投資者對投資國別的選擇保持中立,做到所謂的“稅收資本輸出中性”。

      二、國際間現行的所得稅征稅權協調原則及稅收外流問題

      所得稅征稅權的協調原則不同,其所需的協調措施也就不同。如果要實行來源國原則,有關國家在稅收管轄權相互沖突的情況下應采取對國外所得免稅的方法,以使跨國所得只負擔來源國的稅收。而如果要實行居住國原則,有關國家則應采用外國稅收抵免法解決重復征稅問題,這樣,即使來源國的稅率較低,但由于居住國要按照本國稅率與來源國稅率之差對本國投資者的國外所得進行補征,納稅人的跨國所得仍要按照居住國的稅負水平負擔稅收。

      篇(4)

       

      一、量能課稅原則的內涵 

       

      談到量能課稅原則,我們有必要先討論稅收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原則是與稅法的另一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相對的一種原則,從某種意義上說,是稅收法定主義的一種補充性原則。①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稅收法定原則的主旨主要是法律形式主義的,它要求國家在征稅時嚴格依據法律形式上的規定,而較少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相反,稅收公平原則更多的是從實質平等、實質正義的角度考慮問題,它要求國家在征稅時不僅應考慮納稅人量的負擔能力,更應考慮質的負擔能力,實現稅收征納的人性化,從而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財產權、自由權、生存權等基本人權。

      那么,量能課稅原則與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法中存在著怎樣的關系呢?其實,關于稅收公平原則更為詳細的含義,一直存在兩大傳統—利益賦稅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在稅法學的 發展 歷程里,學者們圍繞這兩大傳統進行了激烈的爭論,爭論的焦點在于何者更有利于公平的實現。利益賦稅原則認為稅收是社會成員為了得到政府的保護所付出的代價,納稅人根據各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即公共服務中享受利益的多少而相應的納稅。量能課稅原則則認為稅收的征納不應以形式上實現依法征稅、滿足財政需要為目的,而應在實質上實現稅收負擔在全體納稅人之間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納稅人按照其實質納稅能力負擔其應繳納的稅收額度。

      比較這兩大傳統,我們可以發現,利益賦稅原則把稅收公平的基點定位在納稅人從公共服務中享受利益的多少,而量能課稅原則將稅收公平的基點定位于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的強弱上。實際上,進一步思考,我們會發現,衡量稅收公平的這兩種不同的價值判斷標準實質上反映了對稅法性質的兩種截然相反的認識和態度。利益賦稅原則的著眼點和落腳點在于征稅主體—國家一方,體現的是一種“國家利益”至上的思維模式,它只要求納稅人根據其從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中獲得利益的多少繳納相應的稅賦,而不考慮其實際負擔能力。換句話說,只要納稅人從國家的公共服務中享受到了利益,不管有無支付能力,都必須依法納稅。在這種原則指導下制定的稅法必然是一種征稅者之法,即保障征稅者權力之法,保障國家稅收之法。在人類已經跨入21世紀的今天,在人權保障呼聲日益高漲、世界人權事業蓬勃發展的 現代 法治社會里,這樣的稅法是非常危險的,因為它時時刻刻都有可能對公民的自由權、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構成威脅甚至侵蝕。它賦予了征稅主體—國家強大的稅收課征權,而忽視了另一方主體—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保障,致使弱小的納稅人根本無法對抗強大的國家機器,這樣的稅法明顯不符合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在未來的稅法改革中必須摒棄這種“惡法”。而量能課稅原則的著眼點和落腳點在于納稅主體一方,體現的是一種“個人利益”至上的思維模式,它在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前提下,開始將更多的精力放在納稅人的個別性上。它要求國家在征稅時,必須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 經濟 能力強的多納稅,經濟能力弱的少納稅,無經濟能力的甚至可以不納稅。如果堅持這種原則的指引,那么,制定的稅法就必然是一種納稅人之法,即保障納稅人權利之法、保障納稅人的自由權、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之法,這種法律必然是一種“良法”,定會得到納稅人的廣泛認同和遵守,從而實現法律實施的預期效果和目的。 

      二、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地位 

       

      量能課稅原則作為稅收公平原則的法律價值判斷標準,雖然可以較好的解決稅收在納稅人之間的公平分配問題,但是從稅收觀念過渡到可以統帥稅收法律規則的法律原則卻仍然需要法學做出諸多的努力。近年來,隨著稅法學界對量能課稅原則的研究不斷升溫,關于這一原則的定位也開始引起學者們越來越多的關注,對于這個問題,學者們有著不同的認識,概括地說,大家的分歧集中在量能課稅原則究竟是一種財稅思想還是一項稅法的基本原則的爭論上。如日本學者金子宏將量能課稅原則并入稅收公平主義原則之中,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 臺灣 學者葛克昌、陳清秀也持有相同的觀點。另外,日本學者北野弘久認為,量能課稅只是立法原則,不是解釋和適用稅法的指導性原則。當然,也有很多學者對此觀點并不贊同,在此不一一列舉。② 

      筆者以為,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國家對公民財產的一種“合法占有”,從形式上看,侵犯的是公民對其私人財產所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所有權,這種私人財產權是一種憲法權利,是一種基本人權,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前兩款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 法律 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因此,為了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確保納稅人的憲法權利能夠切實得以實現,稅法必須對國家的課稅權進行規范和限制,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否則,將有可能造成對納稅人基本人權的不適當侵犯,從這個角度也可以看出,我國稅法未來的變革方向應當走“納稅人之法”的道路。目前學者們對于稅收法定主義是稅法的基本原則已達成共識,但是,單靠稅收法定主義不足以支撐、維系整個稅法“大廈”,難以對納稅人的基本人權提供天衣無縫的“保護網”。因此,必須在稅法中引入另外一項基本原則,使它和稅收法定原則一道來共同防御國家權力對公民財產權的威脅,并指引以后的稅法改革。而量能課稅原則的重心在于實質合理性,根據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公平分配賦稅,這兩種原則一剛一柔、一表一里,既能從形式上保證國家課稅權的依法行使,又能從實質上確保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因此,將量能課稅原則確立為稅法的另一基本原則,使之規范稅法的各個領域,將會有效地調節稅收法定主義的形式剛性,并最終實現“納稅人之法”的改革目標。 

       

      篇(5)

      一、背景介紹

      2009年底,國稅函[2009]694號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2]:

      一、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二、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同時,財稅[2009]27號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年金是養老保障體系“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但一段時期以來,我國一直存在著是否需要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制度的爭論。該條例的推出,對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確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

      二、企業年金中的稅收制度

      企業年金即補充養老保險,國外或稱私人養老金計劃(privatepension)。發達國家經驗表明,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激勵雇主雇員雙方積極建立企業年金。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企業年金本身作為一種稅源,因此,稅收制度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影響是多方面的:

      第一,如果政府對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施行較高的營業稅或所得稅,那么必會減少保險公司的稅后利潤,降低其償付能力與長期的發展能力。第二,如果投保人因為稅收而減少購買企業年金,將會導致全社會的保障水平降低,從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由此看來,稅收政策的主要目的(增加政府收入)與企業年金的主要目標(維持社會穩定)出現了矛盾。因此,如何在保證社會福利水平的前提下制訂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成為應解決的關鍵問題。

      三、國外比較以美德日為例

      目前,人口老齡化(agepopulation)已成為全球普遍的趨勢,美國已有13%的人口達到或超過65歲;德國為16%;日本為14%。[4]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國家給予企業養老保險計劃全面的稅收優惠,相應的稅收模式較為成熟,這在客觀上促進了本國企業為職工舉辦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一)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

      1.模式選擇:EET模式占據主要地位。

      國家在對企業年金計劃進行稅收制度安排時要面臨三個環節的問題:繳費環節的問題、投資收益環節的問題、年金領取環節的問題。對此三個環節的稅收,借助字母E(Exempt免稅)和T(Tax征稅)來表示政府在上述環節的課稅情況,年金計劃的征稅情況可表述為8種類型:TTT、EEE、EET、ETT、TEE、TTE、ETE、TET。(如圖)

      類型 是否征稅

      繳費環節

      投資收益環節

      年金領取環節

      TTT

      EEE

      EET

      ETT

      TTE

      ETE

      TET

      [5]

      (2)德國

      在德國,政府規定2005年1月1日前購買的年金可列支一定金額。2005年1月1日后購買的,只有滿足規定的年金產品才可列支,最高限額為20000歐元。在年金領取階段,如果是按年領取,則采用征稅或部分稅收扣除或豁免,若一次性領取,則采用全部征稅的方式。

      (3)日本

      為應對老齡化社會,日本在1984年建立了年金保險費得扣除制度,個人年金保險的保費能享受最高扣減稅額50000日元。2001年10月,日本還通過了“確定繳費年金法案”(日本401k計劃)。在日本,絕大多數企業年金基金計劃都有一次性給付選擇,而更多的人會選擇這種方式而不是年金給付方式,就是因為它有稅收優惠。日本退休者可以將他們的一次性給付在一定的金額內稅前列支。稅前列支的金額隨著雇員的工作年限而增長。一旦工作年限超過20年,其增長的速度就會更快。

      日本免稅年金的最大水平列表單位:百萬日元

      領受養老金者

      最大的免稅年金額

      65歲以下

      單身

      1.05

      已婚

      1.75

      65歲和更年長的

      單身

      2.25

      已婚

      2.95

      配偶在70歲或以上

      3.05

      因此有人提出,應該大力發展企業年金,發揮其“社會穩定器”的作用,所以財政應該予以支持,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然而我國現階段究竟是否適合對企業年金進行稅收優惠呢?下文將會做一個簡單的假設論證。

      (三)我國企業年金是否適用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分析

      1.提出假設

      如果僅僅是考慮財政收入的問題,對企業和個人進行稅收減免的確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但是,稅收優惠這種舉動又會調動企業和個人參保的積極性,最終可能導致的結果是投保的數額更多,也就是說,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收到的相關保費就更多。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應該按規定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其保費增多,收入也就增多,那么該保險公司應該繳納的稅費也就相應增加。由此看來,財政收入從需求方減少的部分,是可以通過供給方很好的彌補回來,順利的實現稅負轉移。但是這個想法是否能夠實現呢?下面,本文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數理學分析。

      2.企業年金稅收效應的數理學分析

      此處我們考慮三個市場主體,個人、企業,以及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

      假設條件為:企業所得稅稅率M%,個人所得稅稅率N%,速算扣除數為X元),保險公司所得稅率為M%。

      ①實施稅收優惠前,企業以增加工資形式發放給員工而不購買企業年金,對三個市場主體的影響分析如下:

      假設企業打算給職工增加工資Y元(假定員工為個人所得稅可扣減2000元工資的員工,初始工資2000元)。對于工資Y元,情況分為:

      企業所得稅=Y÷(1-M%)×M%

      個人所得稅=Y×N%-X

      假設在稅惠政策正式實施前,企業個人不愿意購買企業年金,故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中屬于企業年金的部分為零,不用對此部分繳納所得稅。

      故,政府稅收總額=Y÷(1-M%)×M%+Y×N%-X

      此處,N%為對應的所得稅率、X為對應的速算扣除數)

      ②對個人企業購買企業年金實施稅收優惠,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增加

      由于我國目前對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就企業年金所收取保費部分是不征營業稅的,在此處我們只考慮保險公司的所得稅影響,其所得稅率為M%,費用為C。在避稅動機下,企業決定將原來以直接增加薪金方式發放給員工Y元改為以養老金方式發放,應納稅所得額減少Y。則有企業納稅為:

      企業所得稅=(Y÷(1-M%)-Y)×M%

      企業繳納減少額為Y×M%

      經營年金的保險公司企業所得稅=(Y-C)×M%,其中C為成本

      可見,EET模式下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有明顯激勵作用,企業從合理避稅角度將盡可能地將對員工的加薪投入企業年金中。

      ③EET模式下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對政府影響的分析

      在這種假設下,政府減少的即期稅收收入為:

      Y÷(1-M%)×M%+Y×N%-X-(Y÷(1-M%)-Y)×M%-(Y-C)×M%

      =Y×N%+Y×M%-X-(Y-C)×M%

      =Y×N%-X+C×M%

      其中,Y×N%-X是個人所得稅部分,C為保險公司經營的成本費用,M%為企業所得稅稅率。

      從上式看來,只要保證該式=0,那么就能夠實現稅負轉移,如果上式,那么政府的稅收將是增加的。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部分(Y×N%-X)是恒大于零的,保險公司的成本費用又不可能小于零,所以Y×N%-X+C×M%一定是大于零的,換句話說,從政府稅收角度考慮,政府對于企業年金計劃實施稅收優惠的話,一定會導致政府的稅收收入減少的。

      3.可行性分析基于經濟學視角

      稅收效應是多方面的,我們不能僅僅只考慮財政收入穩定的問題,稅收公平原則才是設計和實施稅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則。這種公平應該是使國家在利益分配時達到合理,不會使一部分人感到輕松,而另一部分人卻感到負擔沉重無比,或是滿腹怨言。

      (1)我國現階段實施稅收優惠制度有違“受益原則”

      所謂受益原則,是指富有的公民應該比貧窮的公民多納稅,因為富人從公共服務中的受益多。這也是西方稅收界普遍認同的一個觀點。

      但我國目前的狀況是公共養老保險尚未全民普及,參與企業年金的企業為數甚少。一般來說,自愿為職工參保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大多都是經營效益好的國有企業或是部分壟斷企業,比如電信、石油行業等。這些行業的員工本身薪資福利待遇已經比大部分社會成員好很多,如果再對這部分員工實施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那帶來的結果可能是使這部分員工購買企業年金的數額增加,在幾十年以后,可以養老無憂。但是在社會的另一端,還有很大一部分人連基本的養老保險都沒有參與,他們當期的生活也許都不能保證,怎么奢望保障今后的生活呢?

      (2)我國現階段實施稅收優惠將導致稅收分攤有違“帕累托最優”效率

      “帕累托效率”指的是:資源配置已達到這樣一種狀態,即任何重新調整都不可能在使其他人境況變壞的情況下而使任何一人的境況更好,那么這種資源配置的效率就是最大的。從資源配置的角度講,稅收的安排應該是可以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使社會從可用資源的利用中獲得最大利益。

      只要政府的稅收對市場經濟的運行沒有不良影響,不會干擾私人消費和生產的正常或最佳決策,那么這種政策就是正面的。

      但是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就是兩極分化呈現嚴重趨勢,倘若對參與企業年金的富有人群進行稅收減免,那么國家損失的財政收入將會由全民買單,也就是說,那些沒有參與企業年金的成員,甚至可能連沒有參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成員都要為這群“富人”共同來分攤國家的稅收。由此看來,這樣的稅收制度安排似乎嚴重的造成了社會的不公,對市場經濟的運行必然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四、小結

      在看待企業年金的問題上,我們不能孤立地說稅收優惠對社會公平的影響如何,而應該把它放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加以分析。可能各自關注的側重點不同,會導致實施的政策制度的不同。

      (一)國際經驗

      從工業國家養老金制度發育史來看,由于經濟發展的較早、較成熟,國家管理的養老金計劃已經蓬勃發展起來,一定程度地促進結果的公平,起到了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使社會成員在社會發展中的不公平縮小。其對企業年金提供稅收優惠政策正是在政府強調在社會保障制度中應更多考慮效率的因素的背景下推行的,也就是從單純的強調收入分配均等到也贊同收入分配與過去的貢獻相聯系。從各國的養老金制度的設計來看,是企圖實現公平和效率在社會保障體制中的有機統一。

      (二)我國具體國情

      然而,我國兩極分化的特殊國情,加上基礎的公共養老保險金的普及廣度和深度欠佳,我們不能盲目的照搬國外的成功經驗,要知道企業年金在國外的發展也是為了在更大的程度上保證國民的生活,促進社會的穩定。如果我們在現階段就不加消化地照抄經驗,那么帶來的問題可能有:第一,與社會穩定相悖,加劇兩極分化,與“共同發展”的戰略目標相斥,會帶來負的外部性;第二,盲目實施的結果可能會使政府另謀對策,去解決由此帶來的社會公平公正的成本更大。因此,中國的實際情況必會注定企業年金的發展與國際主流模式有所差異,但在這種異同中又相互學習,共同成長。

      因此,就中國現階段來說,對企業年金進行稅收優惠限制應該更有利于社會穩定與發展。等到經濟發展的更為成熟,國民生活水平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真正覆蓋了絕大部分城鄉居民時,再考慮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或許更為合理。

      參考文獻

      1 朱銘來:保險稅收制度經濟學分析[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P148-149.

      2 彭雪梅:中國企業年金稅收制度研究[N],西南財經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4).

      3 劉錦: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研究[N],武漢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6).

      4 徐聰:德國公共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經濟學分析[N],復旦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4).

      5 唐秀:日本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及啟示[J],經濟研究導刊,2009年第17期.

      篇(6)

      四、發達國家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實踐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上文對德國社會保障稅發展模式的介紹,并結合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以及對社會保障稅返還性的要求,筆者認為以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障稅的德國模式更適合移植到我國,同時從社會公平的角度對其做部分調整。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我國經濟發展呈現出不均勻的狀態,二元性特征突出,城鄉差異較大,因此應分層次逐步開展社會保障稅的征收,首先選取大中經濟發達的城市進行試點,再逐漸擴大范圍。即便是在經濟發達的城市,也存在貧富差距,社會保障本身的特點和目的是照顧和保障低收入者,因此,在設計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要素時,必須考慮到社會保障稅調節社會公平的功能。

      從發達國家一百多年的社會保障制度經驗中,我們可以看到所謂社會保障不是全部由國家和社會或雇主履行納稅義務,個人如果要得到充分的養老、醫療、失業、生育保障和各項社會福利,只有在有勞動能力時及時履行個人部分的納稅義務,才能在遇到風險或喪失勞動能力時,要求獲得充足經濟補償的權利。所以說,完善的社會保障應由國家、社會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

      [注釋]

      ①李捷枚:社會保障稅研究兼論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12。

      ②馬青牧: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東北師范大學,2008年。

      ③李捷枚:社會保障稅研究兼論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12,第86頁。

      ④雷明瑜:論我國社會保障稅法律制度的構建,西南政法大學,2011年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第6頁。

      ⑤楊偉偉:國外社會保障稅的比較與借鑒一基于六國的研究,重慶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第6頁。

      ⑥劉蓉,康楠:社會保障稅的國際比較及借鑒,稅收經濟研究,2011年第4期。

      [參考文獻]

      [1]李捷枚.社會保障稅研究兼論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2]馬青牧.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問題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東北師范大學,2008.

      [3]雷明瑜.論我國社會保障稅法律制度的構建[D].西南政法大學,2011年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第6頁.

      [4]楊偉偉.國外社會保障稅的比較與借鑒一基于六國的研究[D].重慶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5]劉蓉,康楠.社會保障稅的國際比較及借鑒[J].稅收經濟研究,2011,(4).

      [摘要]近年我國對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呼聲不斷,文章通過對比發達國家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模式,進而提出假設,即使不改變現有繳費制的模式,通過對現有模式的改革和完善,同樣可以達到征收社會保障稅的目的。

      [關鍵詞]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險費;國際比較

      社會保障資金充足是保證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的基礎,是社會保障制度得以有效維持的“血液”。因此合理選擇和確定我國現有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模式,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亦是市場經濟體制中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籌資模式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主要項目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制度,實行統籌管理。然而,我國在上個世紀末已經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并與發達國家相比呈現未富先老狀態,據統計,到本世紀30年代我國將步入老齡化社會的高峰期,人口老齡化危機將至。隨著老齡化危機的加重,我國對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醫療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國家對社會保障資金的財政支出壓力巨大,養老金缺口以驚人速度增加,據業界估算2010年我國養老金缺口達到16.48萬億。為此應充分預計養老金缺口帶來的財政壓力。為了緩解社保基金出現的財政缺口,只有構建合理公平的社會保障機制并配合科學有效的社會保障資金籌資方式才能緩解這一現實問題。

      一、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障稅的關系問題

      社會保障最初出現在美國1935年社會保障法中,現代意義的社會保障是指國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確立的對遇到疾病、傷殘、生育、年老、死亡、失業、災害或其他風險的社會成員給予相應的經濟、物質和服務的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社會經濟制度。

      在我國,社會保障大體分為三個部分,即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表現形式是社會救濟,國家無償對喪失勞動能力的社會成員提供最低生存保障。中間一層是社會保險,目前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制度。最高一層是社會福利,這三個層級構成完整的社會保障“安全網”。

      社會保障稅是伴隨著社會保障制度而發展起來的,社會保障持續運轉需要依賴充足的社會保障資金支持,而社會保障稅是社會保障籌資的有效方式。所以說社會保障稅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籌資手段。由于社會保障的公平性質,使得社會保障成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所以社會保障籌資方式必須具備公正和效率原則,只有以稅收的方式建立起來的籌資渠道能夠滿足這樣的要求,由此可見,社會保障籌資以稅收的形式確立能有效保證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持續運行。

      二、社會保障稅的一般理論

      社會保障稅在一些國家又稱為社會保險稅或薪給稅,其征稅目的是為社會保障資金籌資并用于再分配的特定目的稅,社會保障稅的實質是勞動產品剩余價值的再分配。社會保障稅的征稅對象一般為雇主、雇員就其支付、取得的薪資報酬。從目前來看,國際上為公共事業籌集資金最規范、最高效的方式就是征稅,而由此產生的新稅種――社會保障稅就屬于社會保障籌資的范疇。在世界范圍內已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170多個國家中,有132個國家的社會保障繳款采取社會保障專門稅和社會保障繳費的形式。社會保障稅在各國財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國是最早實行社會保障稅收制度的國家之一,目前美國的社會保障收入比重占財政收入總額的30%,成為僅次于個稅的第二大稅種。

      社會保障稅既有一般稅收的共性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稅收的個體特征。社會保障稅作為專為社會保障籌資的特定目的稅,與一般稅收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特點:

      第一,社會保障稅具有專款專用性。社會保障稅作為一種直接目的稅,其稅收收入與用途直接相關,社會保障稅被稅務部門征收后應設立專門的部門管理該部分基金,只能用于社會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財政支出。

      第二,社會保障稅具有較強的累退性。所謂累退性是指納稅人的稅負隨著收入的絕對增加而相對負擔變小,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設計采用免征額及超額累進或最高額下比例稅率的方式,并且課稅對象不包括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所得,即違反了一般稅收絕對公平的原則,這樣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社會弱勢群體,調節收入分配差距,這就導致了總體上隨收入的絕對增加而實際納稅負擔相對減小的特性,即累退性。

      第三,社會保障稅具有有償性。現有社會保障稅制要求該項稅收收入一般由政府設立的專門基金委員會管理,由于社會保障稅的專款專用性,所以社會保障稅區別于其他稅收,在國家財政出現危機時,納稅人依然有權要求領取保險金,這是與普通稅收不同的特殊性質。社會保障稅法律制度對全體受保者繳納社會保障稅,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統籌和協調,使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所享有的社會保障水平趨于平等,這也是貝弗里奇“補償原則”的運用,是公平性的體現。

      三、社會保障稅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一)國際征收社會保障稅概況

      篇(7)

      一、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原因

      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最終原因是:二者追求目標不同,這也是會計和稅法形成差異的根源,因為目標不一樣,就注定了二者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則存在差異,也導致了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二者的差異。

      (一)會計和稅法追求目標的差異

      在我國市場經濟交易活動中,中小企業會計核算所追求的目標是:其一,客觀、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等信息,隨時監督企業各項經濟的過程和結果;其二,傳遞有效用信息給決策者,協助企業經營者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做出決策。所以,會計要做的是確認計量各種會計要素(準確、真實、可靠)。但是,計稅收入的目標是確保分配稅收秩序、調整國家財政收入、維穩納稅人的利益。所以,稅法在各項制度的規定要求做到可操作性和肅性。為了完成兩者之間不一樣的目標,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會分別走向不同的發展道路,最終使得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出現差異。

      (二)在收入確認方面會計和稅法所遵循的原則差異

      1、會計主要強調的原則有:謹慎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

      謹慎性指經濟主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可以高估或低估資產(負債),合理預計、合理評估一定情況下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這一原則要求經濟主體的會計核算要將未來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計入負債,但是這個原則是有悖于稅法中的確定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是主張權利和責任相輔相成,二者完全統一。

      2、稅法著重強調的原則為:確定性原則和收付實現制原則,歷史成本

      為了避免經濟主體人為的調節利潤,例如通過計提折舊和預計負債等實現延期納稅。稅法突出的確定性原則規定各項構成要素必須要依據法律清晰界定,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只能依據法律,一旦在法律層面上缺失理論依據,就都無法征稅或者減免每個征稅對象的任何稅收,在執行稅收制度確認涉及的稅收項目上,一定要遵循法律規定,不可以隨意的主觀猜測。此外,稅法還有支付能力原則,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稅收收入可以及時足額的入庫。因此,稅法在確認收入方面趨向于社會經濟價值,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法律角度上要找到有依據的理論,決不能靠主觀臆斷。

      二、會計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差異

      (一)銷售商品存在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在確認中的差異

      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中第四條和我國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者比較得出,在會計核算收入中注重的是相關利益流入本企業的可能性,而稅法在確認收入時注重的是完成經濟交易的法律要件――銷售合同的簽訂與否。在會計核算收入的注重點可以看出,計稅收入的確認相比較于會計收入的確認沒有“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銷售方”,這就說明稅收屬于政府的利益,它不像企業把側重點放在利益的流動方向,而是側重于經濟交易或事項的發生與否,只要有經濟事項的發生,在稅法方面就要有收入的確認,并且其不會考慮此經濟事項能否給企業帶來利益。

      2、銷售商品收入在計量中的差異

      稅法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所以不同于新會計準則引入的公允價值計量方式,二者在銷售商品收入計量上不一致。簽訂合同時采取的遞延方式實質是融資行為,應當按照合同協議上的公允價值計入收入;而在稅法沒有考慮時間價值因素,對于融資性的經濟事項不進行分桃處理或是折現。在現金折扣方面,會計確認收入采用的是凈價法(扣除折扣的凈額),而政府認為現金折扣是企業為了盡快得到貨款而采取的一種獎勵活動,發生的費用屬于財務費用,其成本不能由政府承擔,所以稅法是按照全額貨款確認收入的。出于反避稅的考慮,稅法在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時候要對此項經濟活動確認收入。稅法中規定:當視同銷售的商品是本企業自制資產的,按照同期同類資產的同價格確認收入;當視同銷售產品是外購資產,確認收入時,可以按照購入價值計量。而會計方面如果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是不用確認收入的。所以,不同于會計,稅法要為視同銷售行為作為計算應稅收入應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二)提供勞務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確認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勞務,應在其完成時確認收入;第二如果一個會計年度沒有完成的勞務,且能夠可靠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所勞務的結果,則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確認勞務收入;第三如果勞務結果不能可靠計量的還要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預計能夠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可以補償的金額計入勞務收入中去;二是已預計無法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此勞務不再確認收入。

      在稅法對勞務收入方面的規定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勞務交易結果應該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區別于會計中“有關經濟利益會流入企業”。稅法不同于會計謹慎性原則,而是更好的偏重于權責發生制,所以在稅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業從事勞務工作,就要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對兩者的分析研究,可以總結出:稅法不考慮收入到賬的可能性,而是將當期應繳納的勞務收入確認按照完工百分比計量,統一的應用此方法于所有提供勞務的收入。這是會計計量和稅法計量收入的一個明顯的差異,除此之外,二者同商品銷售收入的計量方式基本一致。同時,稅法還賦予相關機關在實際特別的情況下擁有核定權。

      三、協調會計和計稅收入的差異

      本論文僅從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兩方面分析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確認的異同,從這兩方面就可以看出,在會計核算和政府計稅收入之間存在明顯差異且合理的矛盾現象,其主要原因是二者追求不同的目標、遵循不同原則。但是合理的差異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的,如果其范圍過大,就使得企業核算的難度系數加大,且提高政府稅收成本,甚至導致征繳數額不足。由此可以看出,這樣無可避免的差異不加以干預,勢必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所以,論文提出幾點建議做參考:

      第一,差異既然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就要把這種差異盡量降到最小化。畢竟政府在征收稅款時是以會計核算方式的數據為基礎的,這就需要企業和政府二者之間良好的進行溝通解決,從而制定出新的政策準則。

      第二,會計核算是為了滿足使用者需求,使決策更加科學合理。稅收是國之根本,對應的稅法是以課稅保障國家收入,二者目標不同,所以,政府應該加大力度對相關財務人員和企業管理者、投資者的納稅知識培訓,加大偷稅、漏稅、違規避稅的懲罰力度,促進企業積極主動承擔納稅義務,這樣,才可以讓會計核算和稅法二者互不違背。

      第三,會計歸屬于國家財政部門,計稅歸屬于歸家稅務部門,二者都是為人民和國家所服務的。所以,會計和計稅之間要積極溝通合作,促進會計和計稅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方面的合作。在計稅形式下的稅額征收影響較小時,稅法要適度的降低和會計核算方面的差異。

      第四,在我國,會計核算方法和計稅依據是由不同政府部門分別制定的法律法規,無法快速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形式。因此,我們要不斷學習會計和稅法知識,在學習中探究兩者之間的相互對應關系,避免會計被動于稅收政策,防止二者在收入確認采用的權責發生制上出現的差異問題,探索會計與計稅的新體系的合理關系。

      在我國中小企業中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不是短時間內所形成的,我們只能從不斷的學習和實踐當中吸取經驗教訓,注重國際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法的改革方案,學習意法國家改革成功的案例,把注意力集中在縮小甚至消除二者之間的差異點,突破傳統習慣和觀念,從而消減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

      參考文獻:

      篇(8)

      稅收優惠的本質是國家的稅式支出,是為了取得未來更大的經濟收益而支付的機會成本。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不會“無的放矢”,大多是從扶持特定行業或發展特定區域的角度考慮。稅收優惠使納稅人享受了稅收利益,但并不等于納稅人可以自然得到投資回報,因為許多稅收優惠政策與納稅人的投資風險并存,對某些企業而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能得到實質性優惠,獲得稅收優惠待遇反倒會成為“燙手的山芋”,爭取之間需要企業籌劃思量。

      案例1:天澤化肥廠以生產合成氨、氮肥、磷肥等無機化肥產品為主,由于化肥市場競爭比較激烈,天澤化肥廠2011年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成立了一個有機肥生產車間,利用尾菜、秸稈等天然有機物和氮、磷、鉀等無機肥料原料生產符合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2002標準的有機肥產品,2011年天澤化肥廠購進無煙煤等原材料2100萬元,進項稅額357萬元,其中40%用于生產有機肥產品,收購尾菜、秸稈買價40萬元,運費10萬元,2011年無機化肥銷售額35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3%,有機化肥銷售額1050萬元,符合免征增值稅的條件。

      方案一:有機肥產品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應納增值稅=3500×13%-2100×17%×60%=240.8萬元;方案二:放棄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應納增值稅=3500×13%+1050×13%-2100×17%-40×13%-10×7%=228.6萬元,可見,天澤化肥廠放棄免稅權,2011年可以少納增值稅12.2萬。

      由于天澤化肥廠生產的有機肥產品利潤率很低,投入的無機物原料增值稅稅率17%,放棄免稅權,化肥增值稅稅率13%,在產品增值率較低的情況下形成了4%的“稅收漏斗”;另外,生產有機肥產品投入的尾菜、秸稈屬于免稅農產品,允許按照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扣除,收購免稅農產品的運費,允許按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也降低了企業的增值稅稅負。

      根據財稅[2007]127號文件的規定,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的納稅人可以放棄免稅權,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天澤化肥廠應測算最近3年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成本費用、利潤率等指標,綜合考慮放棄免稅權的3年內是否能夠獲得“稅收漏斗”收益,同時應積極改進有機肥產品的工藝和生產技術,提高產品利潤率,使有機肥產品創造增值額的同時,享受免稅優惠,這才是企業持續發展之道。

      二、只要符合稅收優惠條件就有資格享受優惠待遇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繁雜,納稅人申請享受某些稅收優惠待遇,必須經過資格認定,或者按照要求進行核算,報送相關資料,向稅務機關報批或備案,否則即使符合稅收優惠的條件,也沒有資格享受優惠待遇。例如,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等技術轉讓所得,所得額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雙方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并且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如果上述技術轉讓行為未經相關政府部門審批或認定登記,企業就沒有資格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的優惠政策。

      三、爭取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是財務部門的職責

      許多企業負責人認為,稅收問題主要集中在會計和財務環節,為企業積極爭取稅收優惠待遇就是財務部門的職責。事實上,企業財務人員所從事的工作,主要是一些事后核算的經濟業務,納稅義務往往在企業生產經營環節就已經發生,籌劃應重點關注投資、生產經營等業務流程,企業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不僅要求財務部門分開核算,報送相關資料,通過相關部門的資格審查和認定,而且需要得到其他業務部門的協同配合,從業務流程的角度進行籌劃,才可能使企業爭取到稅收優惠待遇。

      案例2:河北潤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6月成立,公司生產的水泥原料中,含有煤矸石、爐渣及糖慮泥等成分。目前公司生產的主要產品有復合32.5水泥、普硅32.5R水泥等,財務部門對不同產品分別核算,2011年8月經測算,公司生產的復合32.5水泥資源產品投入比例28.5%,普硅32.5R水泥資源產品投入比例為12.1%,均未達到規定的30%,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財務部門將上述情況向公司管理層進行了匯報,引起領導高度重視,公司聘請了一位稅務專家,會同技術部門和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參與籌劃,找到了問題的癥結所在。

      由于公司技術人員的稅收意識比較淡薄,生產過程中只關注產量、品質等技術指標,未考慮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使公司生產的復合32.5水泥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指標。經過1個多月的技術攻關,公司改進了生產工藝,復合32.5水泥資源產品投入比例達到32.7%,2011年12月被河北經貿委認定為資源綜合利用產品,2012年1月經過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的認證,取得了證書,從2012年起,開始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和綜合利用資源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曲解稅收優惠條款,忽視涉稅風險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發展生產是納稅人的愿望,通過籌劃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活動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也是稅務籌劃倡導的基本方法,但不能曲解稅收優惠條款,為了籌劃而籌劃,忽視涉稅風險。

      例如,通過企業分立或分解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可以使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從表面上看,企業拆分后適用的稅率較低,獲得了節稅收益,但不能忽視的是企業拆分必然帶來經營成本和管理成本上升,影響企業的形象和承擔責任的能力,拆分的直接和間接成本較高,需要企業慎重考慮。

      企業所得稅法中保留了部分對民族自治地區、西部地區、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等區域優惠政策,企業設立時應盡量選擇在稅收優惠地區注冊,對于已經成立的企業,如果具備了其他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只是注冊地點不在稅收優惠地區,應考慮是否搬遷,這種籌劃方法有失偏頗。所得稅的區域優惠政策,是為了適應國家在特定時期經濟發展戰略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時效性,超過一定時間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可能就會廢止,選擇注冊地或搬遷僅僅為了享受區域優惠政策,不利于企業的持續發展。

      由于國家對需要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設立后應根據自身條件,盡量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靠攏,爭取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定等,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限定的條件很嚴格,必須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六方面的條件,履行相關認定程序,并接受相關部門的抽查和復審,大部分企業很難將自身改造成高科技企業,上述方法理論上可行,缺乏可操作性。

      五、對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了解,盲目籌劃

      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首先需要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一個全面、系統的把握。有些財務人員為了給企業創造節稅空間,熟悉稅法條文,認為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比較簡單,忽視籌劃細節,結果弄巧成拙,增加了企業的納稅成本和涉稅風險。

      案例3:慈濟中醫院創辦于2010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2011年6月12日,稅務機關對醫院進行納稅檢查發現,該醫院2010年度實現營業收入324萬元,除了個人所得稅外,其他稅種均未申報納稅,據此,稅務機關對中醫院2010年度取得醫療服務收入未申報納稅的行為,補征營業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加收滯納金,并處于0.5倍罰款。

      對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中醫院的財務主管認為,根據財稅[2000]42號文件規定,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和車船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財務主管認為,中醫院在免稅期內,不需要繳納各項稅收。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批或備案,在減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否則不得享受減免稅待遇。

      六、濫用稅收優惠,甚至不惜偷稅漏稅

      目前我國的納稅人中100%都想少繳稅,利用稅收優惠條款獲得節稅收益,本身無可厚非。由于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涉及多個稅種,優惠方式靈活多樣,惠及的行業較多,一些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納稅意識不強,過分追求利益,無視稅法的尊嚴,利用稅收優惠條款的漏洞“打球”,甚至不惜偷稅漏稅。

      案例4:合肥某私營企業2010年底進行盤庫檢查,發現一批零配件和包裝物因設備更新換代和產品外包裝更換,已經屬于不需用物品,賬面價值64萬元(不含增值稅),總經理同意盡快將這批存貨變賣。田某認為這些貨物購進時間較長,外觀陳舊,如果按正常銷售應繳納17%的增值稅,如果按銷售舊貨處理,可以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雖然這些貨物不符合稅法對“舊貨”的界定,只要稅務檢查人員不過問,少交的稅款很難被發現。田某的想法得到總經理的認可,2010年12月29日,企業將這批貨物變賣,獲得價款51萬元,財務部門按照銷售舊貨申報繳納增值稅0.98萬元(51÷1.04×4%×50%),2011年6月13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增值稅納稅檢查過程中發現了這個問題,通過對企業的賬面審核、倉庫資料核對,確認這批貨物沒有使用過,不能按銷售舊貨處理,要求公司補繳增值稅6.43萬元(51÷1.17×17%-0.98),加收滯納金,并處以1倍罰款。

      稅法所指的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企業的這批貨物實質上是未經使用的新商品,并沒有進入二次流通環節,不能依據購買時間和陳舊形態判定為舊貨,應該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田某為了使企業享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違背稅務籌劃的基本原則,使企業因偷稅漏稅被查處,得不償失。

      參考文獻:

      [1]莊粉榮:《納稅籌劃大敗局》,機械工業出版社2010年版。

      [2]黃勁:《企業如何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內江科技》2007年第3期。

      [3]李亞利:《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及策略》,《安陽工學院學報》2006年第2期。

      [4]潘玉香:《起征點提高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湖南商學院學報》2006年第1期。

      [5]冷琳:《基于企業戰略的稅收籌劃優化思考》,《稅務與經濟》2006年第4期。

      [6]姚林、王媛媛:《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收籌劃》,《蘭州商學院學報》2006年第2期。

      [7]張麗紅:《戰略聯盟稅收籌劃研究》,中國海洋大學2007年碩士論文。

      [8]張捷:《我國企業并購的稅務籌劃研究》,東北財經大學2006年碩士論文。

      [9]喬兵:《企業合并的會計、稅務處理及稅務籌劃》,東北財經大學2006年碩士論文。

      篇(9)

      key words: tax accounting; financial accounting; difference

      摘 要:稅務會計作為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與傳統的財務會計之間既有區別又存在著一定的聯絡,在受財務會計影響的同時,稅務會計自身又具有一定的特質,在準繩上、核算辦法上,論文明顯區別于財務會計,在我國開展時間比擬短,在開展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中央,需求不時在理論中發現問題、處理問題。

      關鍵詞:稅務會計; 財務會計; 區別

      稅務會計是以財務會計為根底,以稅法為準繩,運用會計學的根本理論和辦法,對征稅人的征稅活動所惹起的資金運動停止核算和監視,維護國度和征稅人合法權益的一種專業會計[1]。目的在于征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足額精確及時向稅務機關交納稅款的同時,經過合法謀劃使征稅人獲得合法利益,公平稅負以確保企業涉稅零風險。

      稅務會計最主要的特性是征稅雙方都必需承受稅法的標準和限制,稅務會計在一切稅款的核算和交納過程中,必需嚴厲根據國度稅收法規請求辦理,當財務會計與稅法的規則不分歧時,必需依照稅法的請求停止調整。稅務會計是融稅收法令和會計核算為一體的特種會計。隨著我國經濟開展以及財政、稅收體制的不時完善,稅務會計從傳統的財務會計中別離出來是必然趨向,稅務會計固然從財務會計中別離出來,與財務會計有著實質的區別,但在本質性的工作中并不是孤立的,兩者之間依然存在著一定的聯絡,財務會計是稅務會計的前提,兩種會計核算辦法既有聯絡又存在著一定區別。

      一、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聯絡

      稅務會計脫胎于財務會計并依賴于財務會計運轉中的眾多環節和內容。

      1. 二者效勞的運營主體相同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不是籠統理論意義上的概念,而是詳細理論操作的部門和人員,其效勞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只要二者處于效勞于同一主體時,才具有實踐的關聯意義。

      2.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工作核算內容相同

      以財會中的會計分期( 時間性) 、貨幣計量( 數量性) 、持續運營( 持續性) 為根底,共同施行對效勞主體的效勞。

      3. 工作準繩根本分歧

      以財會工作中的核算辦法、收益配比、支付才能等為權衡規范。

      4. 工作按照的方式內容根本相同

      以財會的憑證、賬簿、報表為參照,除征稅報表以外,無需另設會計報表,更無需設置特地稅務會計機構,畢業論文稅務會計的全部核算融于財務會計之中。但這種高度類似性和關聯性并不能消弭現代經濟開展過程中在管理上使二者別離的必然性,不能消弭二者在實質上的區別。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

      (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準繩上不分歧

      1. 相關性區別

      財務會計的相關性準繩,請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報告運用者的經濟決策需求相關,有助于財務報告運用者對企業過去、如今和將來的狀況做出評價或者預測,強調的是“有用性”; 而稅務會計中的相關性準繩重在計算所得稅時,強調同期扣除的費用要與同期的收入相關聯,二者字面上同屬于相關性準繩,卻有實質的區別。

      2. 配比性區別

      財務會計核算中的配比準繩突出表如今費用確實認上,為了分別核算不同的產品,需求將直接費用、間接費用、期間費用匯總歸集,然后在不同的產品之間停止分配。而稅法中的配比準繩思索的是,對不同的稅收項目停止分類配比,比方,稅法規則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的投資收益不計入應征稅所得額,那么境內的投資損失與其消費運營無關,也不能在當期應征稅所得額中扣除,只能從投資收益中得到補償。所以,稅法對財務會計上的配比準繩持認可態度,允許征稅人將發作的費用,經過合理配比在征稅的當期扣除,同時為了避免稅款的流失,稅法對征稅人稅款的申報做了嚴厲的限制,不允許征稅人在一個征稅年度提早或滯后申報征稅費用的扣除[2]。

      3. 本質重于方式的區別 &

      --> nbsp;

      本質重于方式準繩是財務會計中的一項重要準繩,請求企業應當依照買賣或者事項的經濟本質停止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買賣或者事項的法律方式為根據。一項買賣或事項的本質在其外在方式或法律表現方式有時是不分歧的。比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售后回租、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編制兼并報表等問題都屬于本質重于方式的運用,這些在《企業會計制度》中都有明白的規則[2]。財務會計的“本質重于方式準繩”依托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別,稅法對征稅事項確實認依托的是法律根據,不能靠經歷估量,必需有據可依,從某種意義上講稅法的“本質重于方式準繩”表現的是“本質至上準繩”,目的為了避免征稅人應用《企業會計制度》允許的估量偷逃稅款。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核算上不分歧

      1. 目的不同

      稅務會計的目的是征稅人向稅務會計的信息運用者提供有助于稅務決策的會計信息,稅務會計信息運用者首先是各級稅務機關,它們依據此信息停止稅款征收、檢查、監視,并作為稅收立法的主要根據。其次是企業的運營者、投資人、債權人等,他們依據此信息理解企業征稅義務的實行狀況和稅收擔負,以做出正確的運營決策和投資決策。同時,論文這些信息也是企業停止稅務謀劃必不可少的根據。而財務會計則是經過對經濟業務事項確實認、計量記載和報告提供真實、精確、牢靠的會計信息。向信息運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情況、運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3],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義務實行狀況,有助于會計信息運用者做出正確的運營決策。

      2. 根據不同 &nbs會計畢業論文范文p;

      財務會計核算的根據是《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原則》,力圖會計信息真實、有用、完好。稅務會計根據的是稅收法律法規,契合稅法的會計準繩,稅務會計給予確認,但凡不契合稅法的會計準繩,不給予供認。正由于兩者核算根據不同,致使會計利潤與稅法上的利潤存在著很大的差別,財務會計收入減去本錢費表現會計利潤,而稅務會計必需依據稅法請求停止收入和本錢費用的列支,超出稅法規則的收支項目即使在財務會計上得以表現,稅法也不允許列為征稅所得的構成要素。

      ( 1) 收入確認上二者的處置不同: 例如,國債利息收入財務會計作為投資收益記入收入,而稅務會計不把國債利息收入列為收益,不作為應征稅所得額的構成要素。征稅人在根本建立、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運用本企業商品的,或將企業自產、拜托加工和外購原資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用于捐贈,以及以非現金資產賠償債務,在財務會計中不計入收入,列為相應支出,而稅務會計均應視同銷售,確認銷售收入。

      ( 2) 本錢費用列支二者的不同:財務會計可據實列支而稅務會計不允許扣除的項目,如征稅人的消費、運營因違背國度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超越國度規則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等,一切這些支進項目是稅務會計所不供認的,稅務會計規則了嚴厲的列支規范。關于超出的局部作為調整事項,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征稅所得額。

      3. 根底不同

      財務會計采用的是權責發作制,強調的是收入的實踐發作與費用相配比,會計上已確認的收入并不代表實踐的現金流入量,實踐發作的費用也不代表現金的流出,會計利潤與凈現金流量內涵和外延不盡相同,稅務會計由于本身強迫性的特性,采用了權責發作制與收付完成制相分離的核算辦法,在實踐核算中常呈現與財務會計相偏離的現象,給征稅人形成不利的影響,企業財務會計采用的權責發作制是樹立在應收對付根底上肯定當期收入與費用,應收對付可以真實客觀地反映收入、費用、會計利潤; 而稅務會計即使從財務會計中別離出來,在實踐的核算過程中依然以會計要素為底本,所以,致使采用的收付完成制在外延上要小于權責發作制,這里的收付完成制與權責發作之間產生差別是不可防止的。

      三、我國稅務會計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首先,稅務會計在我國還屬于一門新興學科,處于初級階段,稅務會計還要依賴于財務會計,財務會計的憑證、賬簿和報表是征稅核算的主要根據,如今的會計人員同時統籌會計核算和稅務核算任務,擔負著多項職能,由于缺乏系統的稅務學問,對一些政策的了解存在著偏向,經常在稅款的計算和交納申報時呈現少繳或多繳的狀況,給征稅人和征收機關形成不用要的損失。

      其次,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脫節,1994 年 1月 1 日開端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置的暫行規則》只是相對的調整,而 2006 年公布的新會計原則,使財務會計曾經成為獨立的體系,這種時間上的差別,導制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別越來越多,這種差別表現在所得稅前調整項目日益復雜,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量的同時也增加了征稅人本錢的支出。

      再次,稅務會計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國度稅收的完成,卻無視了征稅人的實踐支付才能,稅務會計當期的收入不思索實踐現金能否流入,均計入應征稅所得額,當企業賒銷業務量大的狀況下資金周轉不暢通,形成征稅艱難[4],許多企業為了征稅以至要舉債,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本錢,企業的營運才能降低,這種惡性循環限制著企業的開展。

      四、處理財、稅會計體制問題的開展思緒

      以稅法為根據樹立獨立的稅務會計核算體系。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原則是財務會計核算的主要根據,包括資金運轉的全部過程,稅法是稅務會計核算的根據,核算的也只是涉稅事項,這些經濟事項也作為財務會計的核算對象,只是并不詳細,在制定稅務會計的核算辦法時應加以補充,稅務會計的記賬憑證、賬簿與財務會計根本分歧,兩者能夠共用,稅務會計只需單設應交稅金和差別額賬簿。同時要經過培訓考核進步稅務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作為一個合格的稅務會計,只要控制稅收法律法規和征管制度,才干在日常的核算中做到合理合法負稅[5]。

      --> 個新興學科降生之初必然會存在著許多缺乏之處,這顯然不順應經濟高速開展的需求,但還要看到它的開展將來,置信經過不時的變革和完善,一定能樹立一套獨立完善的稅務會計體系,更好地效勞于企業、國度經濟的開展。

      參考文獻: 會計畢業論文

      [1]寧健. 稅務會計[m]. 大連: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2]蓋地. 稅務會計準繩、財務會計準繩的比擬與考慮[j]. 會計研討,2006,( 2) .

      篇(10)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生產關系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并形成了一些稅收征管中的盲點,但其并未對生產關系和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離以下幾項稅法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實際上對這個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征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與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比特稅”構想,即對網絡信息按其流量征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和歐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比特稅”不能區分信息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征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并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信息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信息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后,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與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勢,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法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有納稅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稅收公平原則在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然正義的公平”①和瓦格納的“社會政策公平”②理論之后,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進一步將公平劃分為兩類,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稅收縱向公平則要求不同經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相等的稅負。

      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有別于傳統貿易的虛擬的貿易形式,它具有無紙化、無址化以及高流動性的特點。高流動性使得企業的遷移成本不再昂貴,企業由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必像傳統企業那樣大量重置不動產和轉移勞動力,若想要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建立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稅地安裝服務器等必要的設備、建立網站并配備少量設備維護人員即可。其他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各地為企業服務,從而可以使納稅人通過避稅地的企業避免或減少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則讓

      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掌握交易信息并實施征管,使得網絡空間成了納稅人輕而易舉地逃避納稅義務的港灣。上述種種都導致了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與從事傳統商務的納稅主體間的稅負不公。但是稅收公平原則卻要求電子商務活動不能因此而享受比傳統商務活動更多的優惠,也不能比傳統商務更易避稅或逃稅。因此,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現狀,避免造成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稅法對任何納稅人都應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社會組織或個人實行差別待遇,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組織或個人無論其收入取得于本國還是外國,都要盡納稅義務。

      第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制度,首先應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表中填寫網址、服務器所在地、EDI代碼、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內容,并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應建立電子發票申報制度,即以電子記錄的方式完成紙質發票的功能。啟用電子發票不僅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嶄新的手段。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傳遞發票,實現網上納稅申報。其三,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開發電子商務自動征稅軟件和稅控裝置,建立網絡稽查制度,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三、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點,即稅收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于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靠市場競爭規則進行。

      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稅負也應該是一致的,從而使稅收中性化。稅收制度的實施不應對網絡貿易產生延緩或阻礙作用,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也才剛剛起步,而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與傳統貿易相比,其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對其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避免嚴重阻礙或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通過完善現行稅制來規制并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不開征新稅不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也都認為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例如,美國于1996年發表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議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及稅務管理措施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為此,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平等地對待,而不去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文件認為,最好的中性是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而經合發組織1998年通過的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框架性意見的《渥太華宣言》中也強調,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適用于電子商務課稅,對于電子商務課稅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觀點是,除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或附加稅。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我國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也不宜實行永久免稅,而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普及,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繼承,并能夠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穩步發展。

      四、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金之間的比率來衡量,表現為征稅收益與征稅成本之比。這一比率越大,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收益。簡言之,就是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簡化和節約,以達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標。

      雖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免去了批發、零售等中間環節,使得稅收征管相對復雜,但是為了應對這一嶄新的交易形式,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會運用到稅收工作的實踐中,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憑借電子化、信息化的稅收稽征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降低,為提高稅收效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五、社會政策原則

      國家通過稅法來推行各種社會政策,稅收杠桿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手段,于是稅收的經濟職能便體現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的社會政策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 (一)財政收入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網絡貿易,現行稅基日益受到侵蝕,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保證對應稅交易充分課稅,使得財政收入穩定無虞;另一方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程度普遍較低,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的現狀,為了使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跟上世界的腳步,應當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收入原則的確立,不可避免地沖擊和影響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但是為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出發,它又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并且有利于社會總體利益的。正如前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2000中國企業峰會”上所表示的:“不想放棄征稅權,但又想讓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更快點。”

      (二)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是電子商務的進口國,無法照搬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而是應該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構建有利于維護我國稅收的稅制模式。同時,還應該考慮到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為國際經濟貿易建立更為公平合理的環境和更加規范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將會影響各國家對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知識 產權保護以及跨國投資等問題的基本態度。只有合理分配稅收利益,才能為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環境。因此,我們應該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前提下,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參考文獻:

      [1][美]施奈德.電子商務[M].成棟,譯.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

      [2][美]特班,等.電子商務管理視角[M].嚴建援,等譯.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

      [3]周剛志.論公共財政與國家—稅法學研究文庫[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4]劉劍文.稅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篇(11)

       

      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對生產經營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運籌。而稅收籌劃是為了企業實現資金、成本、利潤的最優效果,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最為一個現代企業,如何在恪守稅法和不違背企業發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現行的稅收政策,以最大限度的控制成本、節約費用。企業稅收籌劃就是企業獲得最大利益的必經途徑,是每一個企業管理者必然關心的重要問題。

      企業稅收籌劃是一種增殖性的經濟行為,一種“節稅”行為。最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他的原則性很強。從實踐上看,企業稅收籌劃必須堅持以下幾項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納稅主體在其進行的納稅籌劃中必須以稅收法律為準繩,稅收法律是納稅主體和征稅主體的稅收行為準則)、成本效益原則、籌劃性原則和專業性原則。

       

      1 企業稅收籌劃的目標

       

      稅收籌劃目標,是指通過稅收要達到的在一定稅負狀態下經濟利益的狀況。它決定了稅收籌的范圍和方向。

      1.1 減輕納稅主體的稅收負擔,實現效益更優

      作為納稅主體,盡可能的減少應納稅款,是其進行稅收籌劃的直接目標。減輕納稅主體的稅收負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理解:一種理解是在絕對數額上減少應納稅款的數額;另一種理解是相對的減少納稅主體的稅收負擔。

      1.2 降低納稅籌劃成本,提高納稅主體的經濟效益

      根據“成本----效益”的分析法,企業進行納稅的效益應該從兩個方面進行比較:一是用納稅籌劃后減少的稅款與付出的籌劃成本進行比較。二是用納稅籌劃后的凈效益(減少的稅款與籌劃的成本的差)與籌劃成本進行比較。

      1.3 爭取涉稅過程中的零風險,實現涉稅過程中的外部經濟

      這一目標是指納稅人在繳納稅款的過程中,正確的進行稅收操作,以避免稅務行政的各種處罰。在經濟活動中存在著外部經濟(外部正效應)和外部不經濟(外部負效應)的情況,實現涉稅過程中的零風險就是要取得涉稅過程中的外部經濟。這主要體現在:第一,通過納稅籌劃實現正確納稅,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行政處罰,節約了費用支出;第二,通過納稅籌劃實現正確納稅,從而避免不必要的聲譽損失,為自己產品帶來正效應,實現銷售規模的擴大;第三,通過納稅籌劃實現正確納稅,不僅體現了財務會計上的正確核算,而且對企業改善生產經營環境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2 企業稅收籌劃應注重的問題 

       

      2.1 注重籌劃的目的性 

      稅收籌劃一定要達到預期的經濟目的。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取得納稅人的稅收利益。這有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低的稅收成本,低的稅收成本意味著高的資本回收率。另一層意思是滯延納稅時間(不是指不按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欠稅行為)。稅款繳納期的推后,除了可以獲得資金時間價值外,還可以減輕稅收負擔,也許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減少貸款。不管是哪一樣,其結果都是稅款支付的節約,即節稅。

      2.2 注重整體綜合性 

      在進行一種稅收籌劃時,要考慮與之有關的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進行整體策劃,綜合衡量,以求整體稅負最輕、長期稅負最輕、防止顧此失彼、前輕后重。綜合衡量從小的方面說,眼睛不能只盯在個別稅種的稅負最低上,一種稅的稅款少繳了,另一種的稅款可能要多繳,因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稅收支付的減少不等于資本總體收益的增加,也就是說,稅后籌劃要算大帳、算總賬,選尤棄劣,弊害取利,這始終是稅收籌劃設計應注意的重要問題。

      2.3 注重風險防范 

      稅收籌劃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著其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充分考慮其風險性。首先要防范未能依法納稅的風險。雖說企業日常的納稅核算是按照有關規定去操作,但是由于對相關稅收政策缺乏準確的把握,容易造成偷逃稅款而受到稅務處罰。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稅收政策的整體性,企業在系統性的稅收籌劃過程中極易形成稅收籌劃風險。比如有關企業改制、兼并、分設的稅收籌劃設計多種稅收優惠,如果不能系統的理解運用,很容易發生籌劃失敗的風險。另外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還與國家政策、經濟環境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比如,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國家可能會調整有關稅法,開征一些新稅種,減少部分稅收優惠等。為此企業必須隨時做出相應的調整,采取措施分散風險,爭取盡可能大的稅收收益。

       

      參考文獻: 

      [1] 賀志東.納稅籌劃[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3-10. 

      [2] 賀志東.稅務管理學[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3:9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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