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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稅務登記是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
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向遷達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納稅人在注銷稅務登記前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其辦理程序為:1)納稅人申請;2)稅務機關受理;3)稅務機關核準;三個程序環環相扣,互相監督。
二、現行做法中存在的基本問題
本來是一個完整的“鏈條”而在日常的稅收管理中所見到的有另外一種現象,部分注銷戶名不副實,有的納稅人在注銷稅務登記上大做文章等,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改頭換面
從調查中來看,這種情況80%主要集中在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第一種情況為:納稅人利用生意差、資金周轉困難、想到異地發展等形式作為“幌子”到稅務機關要求注銷稅務登記。一方面又在其它的地方重操舊業開始經營,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和管理人員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戲。第二種情況為:有的納稅人在進行假注銷稅務登記后,為防畚檢查,故意幾個月不經營,等風聲不緊后繼續經營。第三種情況為:采取“突然死亡”,注銷登記,然后以家人或其他人的名義,更換法人代表,另起爐灶,成立新公司。第四種情況為:由于稅務人員人手少,征管力量薄弱,對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的事后監督管理不到位。
(二)逃避打擊
近年來國稅系統加大了對納稅人監控力度,少數企業為經營、納稅不規范的企業,在稅務機關組織大規模專項檢查權之前,聞風而逃,因經營不善等借口紛紛辦理注銷手續,
從而逃避達稅務機關的稽查。
(三)濫竽充數
一些現行個體納稅戶,經營規模和稅款繳納方面均達不到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法定標準,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暫認定的有關規定,注銷稅務登記后,另外注冊新公司,變相地享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收待遇。對于上述這些注銷登記的行為,其實質是一種變相逃避政府職能部門對其的監控,從而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是偷稅的一種變相行為。
(四)利用注銷稅務登記前大量購買發票
從調查中來看,解散、破產、撤消企業中都有部分沒有繳銷的發票,有的企業財務人員還利用企業解散、破產、撤消前工作上的便利,大量購買發票,稅務機關檢查清算要收回發票時,總是以各種原因推辭、撒慌說發票已經丟失,將發票據為己有,日后出售和為他人代開謀取私利。
(五)納稅人利用解散、破產、撤消等情形,偷逃稅款
這種情況極為普遍,在調查中某縣國稅部門所轄管企業就有這中情況,機械廠是一家老廠,現有職工人數280人,年齡都在40——50歲之間,主要生產機械閥門的初加工,將初加工的產品銷售到xxx閥門有限公司,和這家閥門公司有著長期的業務往來關系,經濟效益一般,職工的工資也能按時發放、稅款也可以及時繳納,2003年9月合同到期,該閥門有限公司由于某種原因也遷到外地,尋找了新的合作伙伴,取消了與機械廠的合同,致使產品大量積壓,苦于無奈,企業派大批的銷售人員到全國的幾個大宗城市尋求新的合作伙伴,但最終都因價格問題沒有達成。欠下了38萬元的稅款。2004年10月企業宣布解散。在清算過程中企業的法人、財務人員、員工認為現在企業都不存在了,當前面臨著失業,企業拍賣后的錢連工人的工資和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金都不夠,你們稅務部門還要我們把稅款結清,是不是沒有一點人情味。
(六)后續管理未跟上
在對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的后續管理上尚未形成一個統一、規范的管理制度,使得注銷稅務登記后續管理工作逐漸成為征管工作的薄弱環節,導致了稅款的大量流失。
為此,建議采取以下相應措施加以完善
1、加強稅法宣傳,大力推進納稅信用體系建設
實踐證明,稅收宣傳在增強全社會依法納稅意識,保證稅收改革順利進行,推動各項稅收工作的開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因此,稅務機關要加強注銷稅務登記管理工作這一薄弱環節的宣傳。同時,還應大力推進納稅信用體系的建設。一套完整的納稅信息體系,是用以記載和查詢納稅人信用狀況的基礎平臺,可以引導納稅人提高納稅遵從度,也可以將道德約束與法律約束緊密約束結合起來,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可以從體制上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
2、實行注銷稅務登記專項稽查制度和建立注銷稅務登記后續管理制度
對納稅人注銷登記實行專項稅收稽查制度,有利于保持稅務管理的完整性,堵塞因納稅人注銷登記而流失稅款的漏洞,增加稅收收入。建立注銷稅務登記后續管理制度,就是要從制度上對申請注銷的納稅人,通過加強對此類納稅人未處置資產的后續監管和巡查,有效地減少稅收流失。為此,稅務機關要建立注銷企業登記臺賬,詳細記錄納稅人的名稱、法人代表及尚未處置的資產等內容。
三、建立健全社會協稅、護稅機制,從法律上明確部門間的協調與制約,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協稅護稅制度是依法治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協稅護稅網絡,對進一步強化稅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質量,營造依法治稅的社會環境有著積極的作用。目前,我國協稅護稅機制尚未形成。協稅護稅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因此,要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多種形式、多條渠道建立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相對穩定的協稅護稅網絡體系,并通過組織協稅護稅網絡活動達到內外信息暢通,相互支持配合,協稅護稅有力的工作要求,確保各項稅收政策和征管措施及時落實到位,切實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營造良好的依法治稅環境。但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只規定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但沒有對不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應如何處理的規定??梢哉f,缺乏法律責任約束的法律無異于一紙空文。因此,應當盡快修訂和完善《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應從法律上明確對不支持、不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單位和部門的法律責任,建立起相應的法律約束機制。
四、建立雙向工作交流制度和協作機制,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
中圖分類號:D922.2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9-0155-02
作為參加稅務工作多年,始終工作在一線的基層稅務工作者,在實踐中總覺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與所屬各“管理辦法”還沒有構成完整的體系,在表述上不夠流暢、嚴謹?,F將本人遇到的若干案例和幾點粗淺想法提出如下。
一、應納稅核定問題
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辦法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但是后面并沒有具體管理辦法出臺。基層機關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五花八門的案例。先列舉兩個案例:
案例1:稅務機關在檢查某一機械廠納稅情況時,發現該廠有一核心部件(全部外購)賬面結存數量與實際結存數量不相符。檢查人員找來該廠負責人進行質問:是不是有產品銷售不入賬?該廠負責人懾于壓力承認有這個事實。稅務機關就依據賬面結存數量與盤點表上的差異,還有該廠負責人的承認材料對該企業進行了補稅罰款。
案例2:稅務機關在檢查一批發啤酒的一般納稅人納稅情況時,發現該企業近一年沒有應繳稅。即訊問該企業負責人:平時銷售的現金部分如何處理?被告知:由出納員將收取的現金全部存入以老板名字開設的銀行存折上。經核對后發現存折上現金收入明顯大于已入賬的現金收入部分。該企業負責人稱:其中有個人債務往來,但是又不能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檢查人員試圖用單價與進出庫數量進行核對,但是因為價格隨行就市變化大無法核實。案件提到稅務機關的審理部門,審理部門以法院的口氣“證據不足”直接把案件“省略”掉了。
兩個案例共同點是:事實調查的還不夠清楚或沒法查清楚;不同點是:有被調查人承認和不承認事實“口供”。案例1有承認材料支撐,案例2沒有承認材料支持。兩個案例都應當進入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納稅核定”的程序,卻走向了兩個極端。
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在納稅人有下列(六種情況)情形之一(略)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本人對其領會是:所有納稅人不能或不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時,若稅務機關有“孤證”①支持,應當對納稅人進行“應納稅核定”,但是不能進入處罰程序。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又規定了: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但是這個辦法至今沒有出臺。這個“省略”結果造成極大的“空白”。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人將其歸入稽查中(有孤證用口供勉強支撐的);有歸入納稅評估的;還有使用法院的口氣“證據不足”直接把案件“省略”掉的。這種“省略”后果很嚴重。
有些所謂“有建賬能力”的業戶申報、繳納的稅款換算出的銷售額,還不夠繳納租門市房的租金,但是還干得很興旺!這些業戶與“沒有建賬能力”要求“核定繳稅”的業戶相比,明顯在向稅務機關挑釁:我就不如實申報,看你們如何查實?對于稅務機關來講,因為單個案件涉及的稅額少、業戶的數量龐大,按照稽查案件查處因成本高、取證難度大以及稅收管理員責任心和水平不同,想逐一落實根本不現實?!皯{稅核定” 問題,據我所知目前各地僅僅是通過個體工商業戶稅收管理辦法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定額上了。沒有出臺的《應納稅的具體程序和辦法》使《征管法》體系顯得不夠完整,給基層稅收征管工作開展非常不利。
也有人認為《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評估辦法》)①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其實不然?!凹{稅評估”②單從詞意上理解它,帶有管理部門以外部的旁觀者自居之嫌。從內容上看只是一個工作方法,在程序上只是案頭工作?!对u估辦法》中沒有規定當事人在不認可稅務機關的“評估”結果時應該如何處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納稅人有偷稅行為,可以按偷稅案件處理;沒有直接證據或者只有“孤證”或者用各項間接證據推算出的稅金部分,當事人若死不認賬時,則無法納入稽查程序,只能適用“應納稅核定辦法”。
所以,今后需要出臺一部規范的《應納稅核定程序及管理辦法》指導基層稅務機關來堵塞這個漏洞。
二、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問題
《征管法》中沒有涉及到納稅信用問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③(以下簡稱納稅信用評定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細則)第四十八條制定的,“名氣”不夠響亮,進入不了納稅人視野中,納稅人甚至不知道對納稅信用還要進行評定。并且《納稅信用評定辦法》所采用的評分制基礎上劃分等級的方式,有人為操作的痕跡,讓人重新考慮這個“分值”是什么概念?,F在在基層只是走走過場,因為平時沒有采集積累的基礎信息支持,這項工作號召力有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納稅人履行好義務是應當的,當履行義務好的作為楷模宣傳時,只能說明納稅環境惡劣需要引導。所以,《納稅信用》應當側重設置不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各項不良記錄,設置“黑名單”。稅務機關不作評分只記錄內容,并標明需要付出的相應代價。內容要包括納稅人應履行納稅義務的全部領域。要使全社會都引起重視,納稅人更不敢輕視這個“納稅信譽”,覺得是值得爭取的一個“無形資產”,失去后將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實現這個目標的前題條件是稅務機關進行科學設置,努力打造成可信任的“品牌”,使稅務機關、納稅人及整個社會都能從中收益。本人列舉兩個典型案例看看“誠信納稅”對于納稅人的“需求”。
案例1:某納稅人在甲地有欠稅,就未辦理注銷手續在省內乙地辦理了另一公司,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就遇到了麻煩,因為在稅務局域網中顯示屬“非正常戶”(三個月以上未申報失蹤業戶)。無奈該納稅人又回到甲地托人要求補罰稅款,目的只有一個:把“非正常戶”轉為正常戶。這個不光彩的記錄對該業戶的經營影響太大了,不得不高度重視。
案例2:某企業從十年前擺小攤業主,期間稅務機關屢次檢查必有偷稅行為,并且各種手段花樣翻新。這個時候這位業主都在忙于如何少補繳稅款及罰款。若干年后發展為現在擁有龐大資產的,旗下有若干分支機構的企業,并在人大已取得一定職位。幾年前稽查人員檢查中發現該企業銀行結算賬戶中有未入賬的幾筆數額較大資金,稽查人員正在核實期間,業主馬上安排財務人員到所屬稅務管理機關補繳這部分稅款,并且與檢查人員稱:這部分稅款已入庫。目的是通過補稅設置已繳稅款,在稅務稽查結論中不體現被查補稅款的事實,以保持自己“遵紀守法的優秀企業家”形象。
美國人對納稅的理解“納稅與死亡是不可避的”。中國商人經營理念應該體現:商業信譽首先體現在誠信納稅上!一切與納稅有關的經營活動,從辦理納稅登記開始,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包括生產工藝過程、經營方式、結算方式及承包情況)及變化都要誠實登記、申報。
納稅人的不良記錄(信譽)適用人員包括:負責人(業主)、財務具體操作人員。行為除包括處罰事項外,還應包括雖然未受稅務機關的處罰但是有違章行為的。有些輕微行為還可給納稅人一定更改的期限和機會,目的是強調納稅人為認真履行憲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創造氛圍。
當《納稅信用》對自己經營或其“另謀高就”都有影響時,企業負責人和辦稅人員之間將自然要劃清是“同謀”還是 “授意”責任。業主們也會寧可接受處罰而不接受“不良記錄”。企業在錄用財會人員時會先到稅務機關查閱是否有“不良記錄”。到了納稅人以“無不良記錄”為榮的時候,納稅秩序與現在相比會非常和諧。
三、設置科學的稅務機關內卷
案例1:一戶使用收款機收款的超市年收入達200余萬元,卻僅僅繳納500元/月增值稅。業主聲稱:使用收款機收款,稅務機關都看到了,每月500元的稅是稅務機關給我定的。稅務管理員講:不知道!這僅僅成了責任心強不強的問題了??纯炊悇盏怯洷?、納稅申報表,就是找不到填寫這個欄。也許在責任心強管理員的腦子里或筆記本上能看到各業戶經營及結算情況,也許還有臺下的故事沒有人講出來,不得而知。但是不是說不可避免。
案例2:一基層稽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拿著查詢銀行存款賬戶許可證到金融部門查詢某企業的銀行結算賬戶,結果被拒絕。原因是文書不規范,沒有蓋稅務機關負責人的章(官印)。這位工作人員過后解釋說,當時就想《征管法》規定由某級稅務局局長批準就可,局長總不能口頭批準,若讓局長在存根聯簽字,又入不了卷宗,所以就讓局長在許可證的正聯上簽字了。蓋章時又覺得已有局長的簽字就不用重復蓋章,結果就出了這個笑話。本人聽完這個故事時有點苦澀,一張審批表就可解決的問題為什么沒有人提供呢?
案例3: 某基層管理部門在接近年終時,突然接到上級一職能部門的電話通知:將若干“非正常戶”轉入正常戶。理由很簡單:這項指標要 “超標”,影響年終考核成績。當然,也影響上級機關的工作業績。
其實《征管法》沒有必要細致到局長管什么事,標明什么文書由哪級部門管理就可,其他都由在各管理辦法中嚴肅規范審批權限,或者分別進行表述。不要把文書的格式內容與文書形成過程混淆在一起。在《稅務稽查工作規程》④第六章稅務稽查案卷管理中,僅有工作報告、來往文書和有關證據的要求,沒有文書審批形成過程的要求。《稅收執法檢查規則》①、《稅收執法責任考核評議辦法(試行)》②也都沒有這個要求。
現在稅務機關的基礎工作過于粗略,并且過程缺乏監督,事后沒有檢查。有些基層稅務機關查補稅款只有一張“完稅證”,連說明都找不到,一切都在管理員“記憶” 當中,只要納稅人沒有提出異議即可。其根源在于一個理念上的問題,由于錯誤的理念,往往把納稅人向國家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通過征納雙方討價還價的過程就給了結了。
設置科學的稅務機關“內卷”,使稅務機關的具體執法行為,既是領導具體安排過程,又是領導審核的過程,也便于日后審查、考核等。
(二)注重收入精細化管理,征管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全市各級財稅部門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強化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落實各項稅收政策,各項地稅收入呈現了快速增長的勢頭,地稅部門全年共組織各項收入400.9億元,增長26.2%,其中稅收收入270.8億元,增長29%。一是狠抓稅源基礎管理。加強稅收收入分析和企業納稅評估,強化對367戶重點稅源企業的監控。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發票管理和納稅服務,強化了稅源管理的基礎。二是加強各稅種征管。宣傳貫徹新《企業所得稅法》,進一步規范匯算清繳工作流程。首次開展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推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全市已有5.97萬戶企業312.6萬人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其中,北侖、鄞州、海曙、江東、江北等地推廣力度較大。加強貨運、建筑等重點行業營業稅管理,統一全市城建稅、資源稅等稅種征收標準,貫徹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全面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促進了小稅種增收。落實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政策,實行二手房轉讓最低計稅價格辦法,既發揮了稅收的調控作用,又加強了稅收征管。三是充分挖掘非稅收入增收潛力。規范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增強社保費征管力量,推進稅費“同征、同管、同考核”一體化管理模式。余姚、慈溪、奉化相繼成立了社保費征收管理部門,北侖對自由職業者率先實行“分戶管理、直接扣繳”的社保費征收模式。四是推進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梳理業務流程和崗位職責,在鄞州、江北試點基礎上,完成了“稅易*”的開發和推廣應用工作,實現了全市征管數據的市級集中,基本實現了稅收征管核心業務系統和業務應用系統的平穩運行,提升了稅收信息化水平。
(三)注重依法治稅,稅收執法秩序進一步規范。堅持“依法治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依法開展各項稅收工作。一是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修訂完善征管業務和工作操作流程,健全崗責體系。二是加強稅收執法監督,開展經常性的稅收執法檢查,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交通運輸企業稅收征管情況進行重點執法檢查。三是全面清理規范性文件,公布失效和廢止的文件248件,進一步明確了執法依據,界定了執法職權,促進了依法行政。四是推進稅收秩序整治工作,嚴厲查處各種涉稅違法案件,開展稅收專項整治和專項檢查,全市共查補各項稅款1.56億元。五是廣泛開展稅法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依法誠信納稅意識,北侖地稅局“稅收在我身邊”征文稅收宣傳活動獲得國家稅務總局通報表揚。
(四)注重貫徹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結構向好的方向轉變。各級財稅部門積極發揮財稅政策和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努力為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服務平臺。一是按照推進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城市的要求,加大對自主創新的投入力度。全市安排科技創新資金72572萬元,重點支持工業攻關、高新技術重點研發、中小企業創新、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和軟件產業發展。出臺了軟件產業財稅扶持政策,支持軟件企業、軟件創新研發應用和信息化公共平臺建設。安排8000萬元支持科技綜合服務平臺建設和科技合作,安排農業科技資金5000萬元,促進了經濟結構的優化。二是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工業結構優化升級資金扶持重點向裝備制造業、信息化、品牌和節能產品生產傾斜,全市安排14100萬元專項資金,其中市級安排8500萬元,支持114個重點優勢行業技術進步項目建設和16項工業重點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完善農業產業化發展財稅扶持政策,大力支持高效農業、生態農業,推進農業產業基地建設,推行農業政策性保險,提升農業產業層次。三是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引導和促進旅游、現代物流及商貿、金融等現代服務業加快發展,花大力氣做大三產,支持出口產品附加值的提高及產業升級,鼓勵引進優質外資,推動企業“走出去”。四是支持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深入推進生態市建設,規范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整合支持循環經濟專項資金,全市用于各類節能和生態環保專項資金達27783萬元,增長200.4%,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起到了較好的導向作用。
目前,關于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有許多,從而造成了概念上的混淆,但歸納起來,其內涵其實是大體相同的,通常是指介于政府與營利性企業之間,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為社會公益服務的獨立組織。它既不是政府部門,也不是企業單位,它在教育、文化、科學技術、醫療衛生、環境保護、權益保護、社區服務、扶貧發展及慈善救濟等領域為社會公益提供服務。
2 應從稅法角度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界定
非營利組織這一概念本身應該是出于稅收管理的需要而產生的,也就是說,在一定程度上,經濟中的非營利部門是因稅法而形成的。但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中,還沒有統一對非營利組織的概念進行明確的界定,這也就導致了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相關稅收政策在選擇上呈現多樣性、不確定性和不規范性。
在我國,非營利組織一詞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內涵與外延。所以,國家應以法律的形式規范非營利組織的具體含義。從稅法角度考慮,給予非營利組織以稅收優惠政策,至少應當對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進行明確的界定。
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具備兩個特征:一是非營利性,二是公益性。非營利性特征是指非營利組織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但并不排除其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益性特征是指非營利組織是為社會公益服務的組織,他們提供服務是服從于某些公共目的的。
只有真正從稅法的角度對非營利組織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才會使相關稅收政策的制定更加有針對性,從而也防止了稅收政策被濫用。只有這樣,非營利組織才有可能健康、快速地發展。
3 應按行為而非主體標準制定稅收政策
針對非營利組織,單純以“主體”為標準來確定稅收優惠政策是不盡合理的。所謂主體標準也就是說,組織一旦通過了主體標準的認定,就自動獲得了相應的稅收優惠待遇,而不再具體區分其所從事的活動領域,進一步細化稅收優惠政策。其實,不應該單以主體標準來進行判定,更多的是應該以主體所從事的活動領域為標準來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這樣才能減少稅收優惠政策對公平市場競爭秩序所造成的損害,從而也能促進市場中組織的發展。所以,對于非營利組織,在稅收政策的制定上,不能單憑組織的主體標準就盲目地給予其稅收優惠待遇,而是視其行為,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上給予區別對待。
二、非營利組織的“盈利”趨勢
20世紀90年代初,非營利領域的知名學者塞拉蒙教授就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作出了這樣的界定,他指出,非營利組織區別于營利組織的基本特征在于:“非營利”應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即非營利組織不以獲取利潤為組織的根本宗旨;二是不能進行利潤分配,即非營利組織允許從事一定形式的經營活動賺取利潤,只是贏余收入不能在成員間進行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三是不得將組織資產轉為私人資產,即非營利組織的資產是屬于社會的,不歸任何個人所有。由這樣的定義看來,非營利組織完全可以開展一定形式的經營性活動及產生利潤,只要該活動遵循上述“非營利”的原則即可。
根據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比較研究中心項目對全球22個國家的統計結果顯示,各國非營利部門的平均收入來源是:會費和其他商業收入占49%、公共撥款占40%、慈善捐贈占11%。調查結果也證實,商業收入是當代非營利組織不可缺少的資金來源之一。
近年來,由于市場驅動的作用,非營利組織介入營利領域,以商業收入來支持公益事業的做法日益普遍。這是因為,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單靠傳統的資助模式已不足以維持非營利組織的生存和發展,它們必須自謀生路,全力尋求資金來源上的自給自足。在我國,慈善捐贈尚不盛行,政府投資能力也十分有限,那么,非營利組織介入營利領域的經濟活動將是發展的必然趨勢。未來,發展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將更多地依賴服務收費和商業運作的收入。
目前,世界各國的非營利組織都在積極尋求通過商業化的渠道籌款,以維持組織的運作和提供服務,保證完成組織的社會使命。有調查顯示,在相同類型的非營利組織中,能夠較容易獲得資助的總是那些籌資能力強、社會影響大并能使捐贈資金不斷增值的非營利組織。正向弗斯頓伯格所說:“現代非營利機構必須是一個混合體:就其宗旨而言,它是一個傳統的慈善機構;而在開辟財源方面,它是一個成功的商業組織。當這兩種價值觀在非營利組織內相互依存時,該組織才會充滿活力。”
三、通過稅收政策的合理制定規范非營利組織的活動
由于非營利組織介入營利領域已成為了一種必然的趨勢,因此大多數國家在立法上都越來越重視對非營利組織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規范。
具體來說,為確保非營利組織活動的公益性宗旨不偏離,防止稅收的流失,相關的稅收政策至少應該解決這樣的幾個方面的問題:
(1)一個非營利組織可以在多大的范圍內開展商業經營活動;
(2)對與組織宗旨相關的商業收入和無關商業收入應該怎樣進行區分;
(3)對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活動收入應該給予怎樣的稅收優惠待遇;
(4)對經營收入的資金流向要怎樣從稅收上加以管理。
關于非營利組織從事商業性活動的稅收政策制定其實是個難點。它既要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又要體現出對非營利組織的支持,還要使政策的執行具有簡易、經濟的特點。目前,我國在稅收立法上,顯然還沒有明確上述問題的做法,針對上面幾個問題,可以借鑒一下國外的相關做法,并尋找真正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政策制定方法。
首先應該明確界定一個非營利組織可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范圍,在這一點上,各國的做法不一,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營利組織經營活動的范圍。比如,日本法律規定,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性贏利活動所占的比例應低于50%。在美國,雖然稅法沒有特別規定免稅的非營利組織可開展商業活動的限額,但是,當不相關商業收入達到相當程度,該機構的免稅資格就會受到威脅。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其實也應設定一個非營利組織可以從事商業性活動的范圍。比如,可以規定,在設定的合理范圍內,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活
動是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待遇的,而一旦超出這個比例,則要就其超額部分或者全部商業
活動收入繳納稅款。與此同時,也應規定,非營利組織不得從事一些高風險的商業經營活動。這是從保障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安全的角度考慮的,雖然非營利組織可以在一定比例范圍內從事商業活動,但其畢竟與一般營利性企業有本質區別,所以必須對其可以從事的商業性經營領域也進行一個嚴格的限定。 在明確了上面的問題之后,再來看對于非營利組織進行商業活動所獲得的收入,具體應該怎樣對其征稅’這也是稅收政策制定上的一個重要問題。目前,我國也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明確的規定。當前,國際上關于這一問題的做法,歸納起來,大概分為以下幾類:第一類,對非營利組織從事的一切經濟活動生成的利潤實行全面征稅制;第二類,對商業活動的所得全面免稅,而不需考慮產生收入的活動是否與非營利目的相關。但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所有收入必須全部用于非營利目的;第三類,是只對與非營利目的無關的商業收入征稅,也就是將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分為與免稅目的相關而免稅的收入以及與免稅目的無關而征稅的收入;第四類,非營利組織參與營利性活動的收入有權享受低于企業所得稅率的稅收優惠。
上述幾類稅收規制方法其實是各有利弊的,比如,第一類做法,雖然確保了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防止了國家稅收的流失,但它使非營利組織缺乏獨立性和對外界變化的適應能力,抑制了組織規模的壯大。而第二類做法,與全面征稅制相比,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但是對非營利組織所得全部免稅很可能誤導組織的投資選擇,使大量資金流向營利領域,造成不公平競爭并助長逃稅漏稅的不良風氣。后面兩類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了非營利組織因免稅待遇而造成的不公平競爭及國家稅收的流失,但是另一方面,它們也使非營利組織的活動范圍受到限制,導致其在營利領域的創收很少。那么到底哪一種稅收規制方法才是真正適應我國目前非營利組織發展現狀的呢?一般而言,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非營利組織社會環境較好,籌資渠道較多,資金較充裕,非營利組織的規模和數量較大,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會對營利組織構成競爭上的威脅。反壟斷、消除不平等競爭、維護有效的市場競爭環境是市場經濟較發達國家政府首要的經濟責任,因此,它們針對非營利組織,通常對其采取與普通營利組織一視同仁的稅收政策。而在市場經濟制度尚不完善的發展中國家,社會環境較差,非營利組織需要多渠道籌集資金,且非營利組織規模較小,參與競爭性商業行為對市場有效競爭的影響也比較小。因此,發展中國家對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性活動應采取減免稅的方法以支持其快速發展。鑒于我國目前非營利組織尚處于一個發展的初級階段,全面的征稅制也就是上面提到的第一類做法,顯然不利于目前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而與之對應的全面免稅制,卻有可能誤導組織的投資選擇,有可能致使組織的公益性宗旨的偏離。所以,就目前情況來看,能夠促進我國非營利組織健康發展的稅收規制方法,應該是一種折衷的方法,應注意區別與非營利事業相關的商業活動和與非營利事業無關的商業活動,實行差別對待。比如,對非營利組織向全社會或特定群體提供服務的活動,給予免稅待遇;對非營利組織與收益人之間雖然存在金錢或其他利益的給付現象,但收益人的給付與獲得的利益無等價關系的活動,也可給予減免稅;對非營利組織與收益人存在服務,買賣關系的活動,與組織公益性宗旨無關,視同普通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征稅。
第三條下列取水暫不征收水資源費:
(一)城鄉居民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自行取水的;
(二)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取水,且未經綜合利用的;
(三)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臨時取水的;
(四)農田灌溉取水的;
(五)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條困難企業經批準可以按月免交水資源費,其中地方企業須經同級水行政、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中央駐贛企業須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省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困難企業的認定,由省水行政、財政、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條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按附表規定執行。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調整,由省水行政、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省、地(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權限征收水資源費。
未設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市轄區,其水資源費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界河取水或者跨行政區域取水,其水資源費的征收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城鎮地下水資源費已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的,暫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的規定代為征收。
具體委托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定。
第八條水資源費按實際取水量計收,但火電廠循環冷卻取水、水電廠發電取水按發電量計收。
取水戶應當在取水設施上安裝合格的量水設備。無量水設備的,按工程設計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銘牌量大日取水量計收。
第九條水資源費按月征收。取水戶應當在每月10日前向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上月的水資源費。
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應當持有同級物價主管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水資源費專用收費票據。
水資源費專用收費票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向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導并發放。
第十一條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1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門,10%上交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80%自留;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征收的水資源費,2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門,80%自留。
第十二條水資源費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并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三條水資源費使用范圍:
(一)水資源的綜合調查、評價、供需平衡、規劃;
(二)水資源的科學研究和新技術推廣;
(三)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四)水政監察和執法;
(五)獎勵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科研、節約用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六)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從征收的水資源費中提取5%作為業務管理經費。
第十四條水資源費的使用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安排使用,并接受財政、審計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取水戶逾期不交納水資源費的,每逾期1日按2‰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取水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交納或者不足額交納水資源費的;
(二)拒不安裝或者安裝不合格的量水設備的。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征收水資源費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提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期滿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決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對坐支、截留、挪用或者不按本辦法規定上交和使用水資源費的,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征收水資源費工作中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劃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房地產轉讓雙方均為納稅人。
第三條契稅的征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其中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下列轉移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或作價投資、入股的;
(二)以獲獎或者轉移無形資產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三)建設工程轉讓時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實構成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第四條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征收。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或代扣代繳契稅。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征收契稅。
財政部門可按契稅征收額的5%提取征收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契稅稅率為3%。
第六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財政部門參照同類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除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外,房地產轉讓者應當補繳契稅,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為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成交價格;當部分權屬改為全部權屬時,為全部權屬的成交價格,原已繳納的部分權屬的稅款應予扣除。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又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部門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七條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稅率和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以及用于非營利性的食堂、學生宿舍、實驗室、檔案資料室、庫房、會議室、接待室、圖書館、住院部、體育場所的;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標準面積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或補償面積沒有超出規定補償標準的;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的;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的項目。
第九條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第十一條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因改變用途應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納稅申報,并在財政部門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符合減征或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辦理減征或免征契稅手續。
第十三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財政部門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應持契稅完稅免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對稅款追征期并未給出準確的概念和范圍,僅在五十二條規定了在稅務機關責任、納稅人失誤、偷稅抗稅騙稅等情形下稅務機關追征稅款的時限分別為三年、五年和無限期。2015年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稅收征管法》的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稅收征管時效和追征責任認定進行了修改。本文將圍繞這些修改對我國稅收追征制度進行研究。
(二)稅收追征期概念
因我國法律未對?收追征期的概念進行準確界定,不同學者對此有不同的理解,但大多從以下五方面進行闡發,即適用條件、追征起算時點、時效期限、追征范圍和時效屆滿效力。李麗風(2006)認為,稅款追征期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可以征繳入庫的期限。筆者認為該定義相對籠統,用詞也不規范;在綜合了其他學者的研究成果后,筆者認為稅收追征期是指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依法應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有權向納稅人等追征該欠繳稅款的期限。
二、稅收追征期的法律性質
稅收追征期法律性質研究的爭議焦點在于,它是核定期間還是征收期間?其期限適用消滅時效制度還是除斥期間?筆者分析如下:
(一)核定期間vs征收期間
熊偉(2007)和陳戈云(2010)兩位學者對此問題給出了相對清晰的解答,二者均認為稅收追征需要先核定欠繳追款才能進行追征,而我國稅法只規定了統一的追征期是不合理的,他們通過列舉境外稅收追征制度的規定來證明其觀點。筆者認為,兩位學者的觀點有一定道理但仍有失偏頗,原因在于,我國現行規定基于便于征管的考量采取了相對折中的態度進行性質認定,雖未明確規定但對稅收核定和稅收征收也有相對清晰的劃分;草案出臺后,明顯可以看到核定期間被包含在了稅額確認制度中,追征期則明確界定為追征期間。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現行規定和修訂意見均認定追征期的性質是征收期間而非核定期間,學者得出此結論更多的是由于對現行五十二條第三款“無限追征”問題的藏否罷了,更何況核定稅款是稅務機關的內部事務,嚴格意義上也不屬于稅收追征的范疇。雖然兩位學者的觀點有失偏頗,但其給出的方案也體現了對制度不合理之處的反思;在此前提下,將稅收追征的兩個環節分離,并分別確立稅額確認制度和稅收追征制度,是對我國稅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二)消滅時效vs除斥期間
學界普遍認為,若將稅收追征期認定為征收期間則其毫無疑問是消滅時效,但由于我國規定的相對模糊,對此問題仍需討論一二。筆者認為除斥期間更多的適用于形成權等私權利,而稅務機關依法征稅屬于履行法定職權,不能適用除斥期間;當前對追征期是消滅時效還是除斥期間的爭議和討論,歸根結底在爭論追征時效屆滿后稅務機關的追征權是歸于消滅還是僅僅喪失司法救濟請求權(或相對人獲得時效抗辯權)?而在追征期是征收期間的前提下,草案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期限應為消滅時效,這樣規定也是為了更好的督促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及時履職。
三、草案對現行規定的修改及評價
草案對前述三種不同責任情形對應的追征期進行了更為細化的規定,新增稅額確認制度、滯納金追征的中止和免收制度,設置了更為合理的追征期限(包括刪除無限追征條款),避免了責任競合。修訂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和原實施細則的第八十條至八十三條。筆者認為,草案的修訂有以下三大亮點:
(一)明確了稅收核定制度,規范了稅收征管時效
修訂后的草案明確規定了經確認的應納稅額與申報稅額不一致或未申報的,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出具稅額確認通知書即稅額確認制度;五十三條由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額,稅務機關未確認或超出確認時效的,申報稅額視為稅額確認通知書所確定的應納稅額。由此可以推斷,如果稅務機關怠于行使核定職權,那么即便納稅人申報的數額低于實際應確認核定的數額,也只能認定為申報數額,這既明確了稅務機關的核定職責,又將核定期間與追征期間進行了分離,使草案五十六條和八十六條規定的時效有了適用依據;同時,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了追征期的上限為二十年,體現了草案既提高稅務機關權限,又敦促工作人員積極履職的修訂精神。
(二)新增稅收利息(原滯納金)中止情形和免收情形
草案第六十條對稅收利息(原滯納金)的計算規定了中止情形和免收情形,對征收期間增加時效中止和中斷問題進行了初步的探索,有利于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更加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明確追征期限,避免無限期追征帶來的弊端
第二條 凡是在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征增值稅。
第四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或二手車拍賣企業拍賣二手車時,應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五條 二手車直接交易、二手車經紀機構或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代購代銷的經紀業務,由按國家規定設立并經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行為不屬于銷售二手車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第六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僅限為本地級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車輛交易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七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已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應自行開具或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未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應到國稅部門代開普通發票,憑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可委托二手車交易市場代征未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的增值稅稅款,車主憑委托代征的稅收繳款憑證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八條 其他個人銷售二手車,憑相關資料直接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九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二手車交易合同。
(三)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的應提供原車主《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已遺失的應提供遺失證明),以及增值稅完稅資料(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或稅收繳款憑證等)。
第十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根據以下不同情形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有關情況:
(一)屬于免稅交易的,應在備注欄注明免稅開具。
(二)屬于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在備注欄注明對應發票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稅款金額。
(三)屬于由二手車交易市場委托代征稅款的,應在備注欄注明委托代征以及代征稅票號碼、稅款金額。
第十一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原車主《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已遺失的應提供遺失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二手車經銷企業應提供二手車收購合同和銷售合同;拍賣企業應提供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裁判書、調解書等復印件。
第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下列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一)參照廣東省汽車流通協會的二手車價格信息核定二手車交易的計稅價格。
(二)按照二手車的折舊程度計算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新車購車價(1-累計折舊率)
折舊率第一年20%,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
核定的二手車計稅價格不得低于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
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新車購車價5%
第十三條 車主對按本辦法第十二條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可提請有法定資質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評估核定二手車交易價格。
第十四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必須按照車輛實際成交價格如實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當車主申報的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時,二手車交易市場應當拒開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二手車交易的監督管理,對單位車主的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造成不繳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二手車交易市場及二手車經營企業、拍賣企業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限期整改,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不征少征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各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二手車經營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xx〕566號)同時廢止。
【相關解讀】
關于《廣東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辦法制定的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省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逐年增多,二手車交易數量逐年大幅增長。為加強全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我省二手車交易的健康發展,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在充分聽取相關各方意見,廣泛征求基層單位、行業協會、相關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特制定本辦法。
辦法的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有十六條,逐條說明如下:
第一條:明確《辦法》制定依據?!掇k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
第二條:明確《辦法》的適用范圍。地域范圍是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適用主體是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并對單位和個人進行了解釋,該解釋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第三條:明確二手車交易的征免稅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征增值稅,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明確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在銷售(拍賣)二手車時是增值稅納稅主體,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并應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五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征收增值稅,及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發票的事項。
第六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票范圍僅限為本地級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車輛。
第七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為單位車主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要求。
第八條: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二手車,憑相關資料直接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九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歸檔的資料。
第十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在不同情況下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票要求。
第十一條:明確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歸檔的資料。
第十二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時確定計稅價格的標準。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和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在充分聽取相關各方意見,特別是基層單位、汽車流通協會、二手車經營單位、二手車交易市場等意見的基礎上,對于二手車交易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本辦法采取如下方式確定二手車計稅價格:
一是參考市場同類價格,以廣東省汽車流通協會的二手車價格信息為參考標準。
二是按照二手車的折舊程度計算計稅價格。
折舊程度的計算公式來源參考依據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20xx年第27號)第九條規定: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20xx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二)市場規則,通過到二手車經營單位、二手車交易市場實地調研了解到,二手車行業的通用折舊率是第一年折舊20%,第二年以后每年折舊10%。
(三)根據會計制度一般情況下固定資產的凈殘值率按照原值的3~5%確定,考慮到能進入二手車市場流通交易的車輛必然還具備一定使用價值,因此本條的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占新車交易價格的比率確定為5%。
綜上所述,參考《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并結合二手車行業的經營特點,確定二手車的折舊率第一年為20%,第二年以后每年為10%,最低不得低于殘值,因此本條的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占新車交易價格的比率確定為5%。
第十三條:明確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時的處理機制,由納稅人提請有法定資質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評估核定二手車交易價格。
第十四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必須按照車輛實際成交價格如實開具,不得開具與車輛實際交易價格不符的發票。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明確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責任,當二手車交易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明確辦法生效日期及前期相關文件的廢止。
第二條 本市金平、龍湖、濠江區(以下稱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下屬的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務、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者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無須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三)建筑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計算。
第八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由繳納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但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按以下規定征收: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委托公共供水單位按月隨自來水費一并征收,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委托水務部門代征;
(三)建筑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對其排水量進行核定后直接征收。
受委托征收單位應當按月向市城市綜合管理、財政部門報送污水處理費征收情況明細表。
第十條 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準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無須繳納排污費。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禁止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十三條 受委托征收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市財政部門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
第十四條 市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及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或者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經營或者管理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出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減免、緩征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違反規定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四)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1
在我國,財政稅收管理是構成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調動此類部門與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更好的加快財政稅收管理的水平,有效確保財政收入穩步提高發揮充足作用。如何做好稅收管理工作至關重要,不斷推陳出新勇于創新的辦事方法是其中應重點進行加強的部分。
一、現今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隨著改革開放市場經濟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下的特有經濟體制已得到逐步的健全和完善。現階段,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能從基本上保障國家財政需求,充分發揮了其在經濟增長領域的突出作用,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果。但這并不意味著一切都已無進步的空間和進步的可能。我們不難看出,由于諸多方面的原因,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中仍存在著管理不規范、差距大、上清下亂、前清后亂、上訪頻繁、舉報多等諸如此類的明顯問題。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又存在方方面面的復雜關系。
二、現今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產生的原因
1.民主管理完善度有待進一步提高
當前形勢下,政務公開、民主管理等制度還沒有普及到某些地區和單位,從而沒有得到有效的落實與發展。新時期黨政工作的核心在于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以及政務公開,但是,目前個別單位即使有設立如民主理財管理組之類的部門,其中成因也大多不是經過正規的民主選舉產生,而是由領導直接設立;而某些經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成員,也普遍不具有相應的知識技能,職務執行力過低,一樣形同虛設,不能充分發揮它本身應具有的作用。
2.財政稅收管理難、控制難
現在實行的財政稅收管理制度,管理人員一般存在業務行政雙向體制的共同影響,產生了許多不可避免的不利影響。例如,其難以控制和管理,不能很好的堅持原則,蔑視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時有發生?,F行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監督約束機制薄弱,人員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相對匱乏,因此易造成違法違紀現象時有發生。
3.財政稅收體制、機制不健全
財政稅收工作人員的工作應具有一定的穩定性,這是由財政稅收管理本身所具有的性質決定的。當前大多數地方財政稅收管理人員采用指派兼職的方式,隨著領導的更替而進行替換,個人感情因素過強,且不考慮實際工作能力,對管理、監督等工作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
4.資金效益有待進一步增加
一項改革措施的實施具有相對顯著的過渡性。比如,表面上雖然在實行“收支雙線”管理模式,實際上在實施中,仍然按老套路進行實施,其中不乏需要經過層層申報,批復再撥款的現象,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傳統模式下基金使用效益,辦事效率低下等常見問題,從而造成浪費現象的頻發。
5.監督管理不到位
我國實施機構改革,財政稅收管理機構,團隊成員減少,從而造成財政稅收團隊成員不穩定,消極怠工等現象的出現,有的甚至直接取消這類部門。此類問題不可避免的會影響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進行,造成管理滯后現象。
三、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創新辦法
現今,為了更好的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快速穩定的向前發展、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進行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創新相當重要。如何做好創新,主要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認準高度、找準著力點進行
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創新是一次變相的改革過程,為了使其發揮最巨大的作用,就應該認準高度、找準著力點來進行。在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礎上,對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做出合理創新,兼顧人員素質,保證高效、準確的完成任務,發揮最大經濟效用。
2.提高工作人員素質,加強法制化
改革的重點在于人才的進步,是整個項目合理有序進行的關鍵因素。從管理人員的角度來說,增加他們的實際操作水平,豐富其相關知識及技能,使其能夠更好的了解和滿足這份工作的要求。能夠充分的發現工作中的重點進行解決。想要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就要定期對其進行培訓、教育、深造等方面的有意識培養。通過這些有意識的投入,提升其工作效率。另外,在提高人員素質的基礎上,也要適當加快財政稅收管理的法治化進程。推進法治化進程的加快,提高監管力度,盡量做到財政稅收管理的民主、科學,以不斷對財政稅收水平加以提高。
3.明確范圍,權責統一
財政稅收政策是經濟政策的一種表現形式,在對其進行改革創新的時候,應按照一定原則進行合理化的規定,對其范圍做出明確規定。這樣明確的表現方式可以很好的規范各級管理部門與人員的具體工作,做到各司其職,以免推脫責任,做到權責統一,有利于財政稅收管理工作高效有序的進行。實際操作時,應認真對其進行研究,建立及完善相應的管理體制,讓其盡快步入正軌,在民主、科學、高效的健康狀態下有序進行,以提高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效率。
四、結語
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大環境蓬勃高速發展,經濟環境瞬息萬變,財政稅收體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這種環境給財政稅收體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其工作人員也是一種深層次的挑戰。相關部門應采取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充分帶動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形成團結協作的團隊意識,只有形成向心力,中國經濟才能得到長足的發展。在確立創新辦法時一定要結合實際情況,找出適用于市場經濟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方式方法,切勿盲從。
參考文獻:
一、對我國可持續發展的認識
1.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發展。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落后和貧窮不可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中國要消除貧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須毫不動搖地把發展經濟放在首位,各項工作都要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來開展。無論是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綜合國力的增強,人民生活水平和人口素質的提高,還是資源的有效利用,環境和生態的保護,都有賴于經濟的發展。
2.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要求在嚴格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和保護環境、資源永續利用的條件下進行經濟和社會建設,保持發展的持續性和良好勢頭。因此,保護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大氣、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環境與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一項戰略任務,也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3.可持續發展要不以犧牲后代人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當代人利益的發展。可持續發展要求既要考慮當前的需要,又要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不以犧牲后代人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當代人利益的發展。我國要實施可持續發展,就要開創一種新的發展模式,代替傳統的、落后的發展模式,把經濟與人口、資源、環境協調起來,把當前發展與長遠發展結合起來。在現階段,要實現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和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逐步走上良性循環的道路。
二、我國可持續發展財政政策取向
1.經濟增長的財政政策。
(1)總量平衡的財政政策。財政是影響總量平衡的一個重要變量,財政影響總量平衡,是通過財政發揮其自身的職能實現的。財政具有資源配置職能。財政可以通過自身的收支活動,引導資源的流向,進而改變社會總需求和社會總供給的原有格局,形成新的總量平衡關系。例如,通過財政支出結構的變化,改變生產性與非生產性支出的比例、購買性支出與轉移性支出的比例,進而改變社會資源配置的狀態;通過政府投資、稅收和補貼,調節社會收支規模、投資方向,調節社會消費規模、消費方向,促使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達到新的平衡。因此,應當建立健全以自動調控為主的財政運行機制:當社會總供給超過總需求時,財政可以實行擴張性政策,增加支出或減少稅收或者兩者并舉,由此擴大總需求;當社會總需求超過總供給時,財政可以實行緊縮政策,減少支出或增加稅收或者兩者并舉,由此抑制總需求。同時,在解決需求不足時,必須注意防止財政風險。
(2)產業結構的財政政策。在可持續發展的背景下,“三農”問題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明顯的正、負外部性,例如,進城務工的農民具有正負外部性。大多數可以成為城市優秀的工人,這些農民工素質高,可以成為高素質的工人,生產出高質量的產品。相反,極個別農民素質低,到城市中偷竊,生產不好的產品,從而造成一些社會問題,這是外部性負效應?!叭r”問題是中國的基本國情之一,只有從理論上充分認識“三農”的外部性,才能建立起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科學的農村公共財政體制,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應當在統一城鄉稅制的前提下,對農業實現全面的優惠政策,同時建立起科學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農村轉移支付的力度。增值稅對大工業是一種先進的稅制,但它不適應知識經濟發展的要求,在進行增值稅改革的同時,應當對勞動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產業以及小規模企業實行較優惠的稅收政策。
(3)區域經濟的財政政策。近幾年來,我國地區間的發展差距在不斷增大,加入WTO后,由于各地區把握經濟發展機遇的程度不同,以及資源、區位、政策等因素的作用,經濟發達地區與落后地區的發展差距在短期內將進一步擴大。鄉鎮財政作為最基層的一級財政,除了一部分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外,鄉鎮財政收入的主體是農業收入。加入WTO后,農業受的沖擊大,再加上國家計劃用3~5年的時間在全國取消農業稅,即使是一些工業比較發達的鄉鎮,鄉鎮工業為了生存和發展,也有向城市集中的可能。這樣,鄉鎮財政收入就要減少,有些鄉鎮財政將陷入困境。為了調控地區間的發展差距,中央財政必須加大對落后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健全對落后地區科學的轉移支付制度,完善地方稅的運行機制,縮小地區之間的差距,促進整個經濟的發展。
2.人類發展的財政政策。人口和資源、經濟與社會系統的協調是可持續發展的核心,人口作為實現發展的要素之一,其數量和質量必須和資源、環境、經濟和社會系統相協調。從目前情況看,人口的過快增長,人口素質還有待于進一步的提高,這些,已經對資源環境產生了沉重壓力??沙掷m發展要求控制人口增長,重視人力資源的投資,提高人口素質,實現資源與環境的平衡。為此,必須加大對控制人口規模的財政支持,建立起科學的管理機制。同時,要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分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應當費改稅;改革個人所得稅,實行人性化的稅前扣除制度。
3.社會發展的財政政策。保持社會穩定,推動社會進步,積極促進社會公正、安全、文明、健康發展。按照社會事業的不同類型,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運行機制?;鶎迂斦驼嗍菄邑斦c政權的基礎,應當從制度方面解決財權上移、事權下移的問題,完善地方稅運行機制及轉移支付制度;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實行地方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財政應當加大對我國城鎮化建設進程的支持;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更加自主、優惠的財政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社會事業發展,多渠道籌措社會發展資金,注意搞好經濟發展政策與社會發展政策的協調,實現可持續發展。
4.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工業結構不合理是造成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主要因素,也是嚴重制約經濟發展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把環境保護同經濟結構調整結合起來。其中,發展環保產業及其高新技術就成為經濟結構調整的關鍵。為此,需要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決。一是要把環保產業作為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來重點加以扶持、引導和管理,逐步提高環保產業的整體水平和市場競爭力。二是要建立環保科技進步投入機制,促進環??萍歼M步及其產業化。要按照有關法律要求,保證政府科技投入的增長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的增長;加大對高新技術的支持,對高新技術的產業化在建設和試制期間給予適當的財政貼息扶持,以降低有關企業和科研單位的投入風險,調動其開發研究高新技術的積極性。三是建立重點結構調整項目的補貼機制。對因技術落后造成的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的企業,強制淘汰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等,政府給予一定補貼,如提供貸款貼息、社會保障和配套資金等。四是要建立、落實發展環保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機制。除了目前在資源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所得稅等方面對環保產業給予支持外,還應在增值稅、消費稅等方面對環保產業的發展給予積極鼓勵。
5.科技進步的財政政策。為了體現對科技投資事業的鼓勵,不僅應該對其采用消費型的增值稅,而且還應該適當地調整增值稅的稅率設置。具體來說,就是對技術含量高、經確認為高新技術的產品,其生產與銷售也應該按照低稅率(13%)納稅,這樣,就可以充分體現政府對高科技企業乃至風險投資事業的重視。還可以考慮對高新技術企業所繳納增值稅按適當比例返還企業,用于研究與開發。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流轉稅是主要稅源,為了解決科技企業設備價值量大、更新速度快、占用資金多的問題,可以考慮對高新技術企業或與技術開發有關的機器設備實行“稅改投”政策,即將應征未征的增值稅作為國家的資本金投入。這種稅收優惠相對于其他優惠措施針對性強,更能刺激企業在購置科研設備方面投入資金,從而提高企業技術創新的硬件水平。
三、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可持續發展
1.引導并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鼓勵企業和私人對于可持續發展有關非政府組織的捐款,允許在所得稅稅前100%的扣除,給予免征流轉稅的優惠;對風險投資項目實行稅收優惠,引導民間資金向高科技項目流動,促進科技產業化,促進產業結構的升級換代;國債資金應盡可能減少直接支出,而逐步提高采用財政參股、補貼、貼息以及風險投資等間接投資的比重,這樣一方面可以吸收啟動民間投資的相應跟入,真正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加強對非政府組織的財務管理;積極爭取國際非政府組織的資助。
2.爭取金融組織貸款。創造條件,積極爭取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例如,一些公共設施明知要賠錢,“賠錢也要干”,這就是“政府行為”。此類資金在我國外債中所占的比重不大,截至2002年6月底我國的外債余額為1700億美元,政府債務余額為496.8億美元,占34.4%.由政府行為來主辦的項目,當然就只能由政府財政出錢,財政沒有錢就借債。據了解,亞行在今后10年內,每年提供10~15億美元,用于西部地區修公路;世界銀行在今后10年內,每年提供10~15億美元,搞8~10個項目。按照世界銀行的政策,我國農業部門能夠利用的只有三項:生物多樣化行動計劃項目;農村能源項目、節水農業項目;農發基金項目。2001年世界糧食計劃署承諾對華援助8590萬美元,將向廣西、山西、寧夏、新疆、甘肅、貴州、青海、安徽等省提供價值相當于5590萬元美元的糧食援助和3000萬美元的糧食用于學校供膳項目。對國內金融組織,應當對其在環境保護等領域的貸款實行貼息政策。
3.各地爭取立項。各地應當根據聯合國及我國政府制定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規劃,制定本地區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規劃或者可持續發展項目規劃,爭取國際組織及我國政府的財政政策支持。
在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財政支農資金、農業綜合開發等資金使用中,要把生態環境建設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逐年增加。銀行對于生態環境建設貸款應根據生態環境建設的特殊性,適當延長償還期限。積極運用債券和證券市場,發揮信貸政策的作用,鼓勵商業銀行在確保信貸安全的前提下,積極支持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項目。穩妥地推進環境保護方面的費稅改革,研究對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的產品征收環境稅,或利用現有稅種增強稅收對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宏觀調控功能。完善有利于廢物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收費制度,合理確定收費標準,調動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全面征收城鎮污水處理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和危險廢物處置費,收費標準要逐步達到略有贏利的水平。開展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的研究,利用市場機制降低控制污染治理成本和污染物排放總量。
參考文獻:
1.萬瑩。積極財政政策下的稅收政策取向。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