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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科技監管體系大全11篇

      時間:2023-05-31 14: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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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科技監管體系

      篇(1)

      二、金融科技監管的國際實踐

      篇(2)

      在中國,僅僅三年時間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就經歷了從監管真空期、輿論一邊倒的“軟法監管”到14部委聯合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以致不少海外人士認為,中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踐對金融科技的監管方法論提供了絕好的啟示與參考。的確,中國互聯網金融的躍進式實驗所產生的經驗與教訓,為世界各國制定金融科技的監管政策提供了獨一無二的研究樣本。

      監管啟示

      中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對金融科技的監管,至少有以下三點啟示:

      一是科技驅動金融發展不是金融科技或者互聯網金融的“專利”,監管理念不應發生跳躍式波動。以唯物史觀看,互聯網金融經歷了互聯網技術在傳統金融體內孕育、驗證、發展、成熟進而外溢到互聯網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連續演變,那么監管理念的變化也應連續,針對傳統金融部門的監管理念既不應照搬到金融科技上,也不會完全與金融科技的實際脫節,這對矛盾是對立統一的,不會產生誰顛覆誰的結果。

      二是科技再“炫”,也會不改變金融科技或者互聯網金融是金融中介的事實,監管部門應有定力。金融科技也好,互聯網金融也罷,其從事的活動都是金融中介,發揮的功能都是金融功能,“科技”、“互聯網”只是表象,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是問題的實質。諸如國內學者、媒體與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一起鼓吹的“軟法監管”就是典型的避實就虛,嚴重影響了監管部門的監管定力。

      三是金融科技與互聯網金融往往從“小而無視”直接到“大而不倒”,監管與市場應持續有效溝通。“余額寶”在不到9個月時間里,就從籍籍無名的小型貨幣型基金迅猛發展成數千億規模的大型公募基金,這種指數級別增長的能力表明,金融科技和互聯網金融能夠實現超常規發展,其規模從初創時期的被監管部門“小而無視”直接變成“大而不倒”,監管部門則經歷了“看不起”、“看不懂”到“看不住”的尷尬過程。

      監管挑戰

      “輕資產”對現有的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體系提出了根本挑戰,凡是那些實質承擔信用、市場、操作風險暴露的金融科技,理應保有一定的自有資本,否則由此產生的道德風險會由全社會承擔(中國的P2P跑路就是很好的教訓)。但是,如對金融科技提出與銀行、證券、保險等一樣的監管資本要求,則會很大程度上抹殺金融科技的創新能力。

      其次,“高創新”對現有的金融創新評價機制帶來了挑戰,會增加無謂的監管成本。金融科技的創新機制與頻次均完全不同于傳統金融,現有的產品及業務創新評價方法、流程是否還適用于金融科技,取決于監管部門投入的監管成本有多大,但金融科技創新的高失敗特征,就會導致監管部門為此投入的監管成本多成為沉沒成本,本質還是由全社會埋單。

      再次,“上規模”即是直接從“小而無視”到“大而不倒”,對金融穩定、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帶來了全局性影響。特別是網絡經濟中的競爭性壟斷特征,即金融科技巨頭的壟斷源于技術壟斷、生態壟斷,這類壟斷具有脆弱性與暫時性的特點,一旦破壞性創新技術出現,原有的壟斷力量就會消失,市場將暫時失序,直到新的壟斷者出現時市場才能恢復秩序。

      這一特征在我國的第三方支付市場表現最為明顯。除了支付寶、財付通等少數幾家支付機構占據絕大部分市場份額外,上百家支付機構生存艱難,違規現象嚴重,市場幾乎失序。故而,監管既要保證公平競爭,還要適度容忍壟斷,既防止“贏者通吃”,還要維持“贏者吃大頭”。

      最后,由于金融科技公司追求快速通過網絡效應的“臨界值”而導致的“低利潤率”,是免費金融服務、賠本賺吆喝的金融“異象”的根源,這會直接驅使金融科技公司“重規模”、“輕風險”、“搶先跑”,使得金融領域蘊含巨大的未知風險。這需要監管部門從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與行為監管相結合,從現場監管為主轉向非現場監管為主,提高金融監管的科技實力。

      用科技監管金融科技

      要應對上述的監管挑戰,最好的辦法就是加強、改進監管的同時加強科技監管的力量。正如英格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Andy Haldance所言,隨著金融服務產業越來越多的使用科技,監管部門也獲得了機會以評價之前無法測量的金融風險,并使得風險管理全局化、全體系化成為可能。

      的確,金融服務業大規模的使用科技是“道高一尺”,監管部門也必須充分運用科技手段才能實現“魔高一丈”。

      事實上,全球的金融監管部門都在達成這種共識并在行動。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委員會已經成為香港政府FinTech領導小組的成員(FinTech Steering Group);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推出了與初創型科技金融公司聯合辦公的“Innovation Hub”計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計劃投資2.25億新元用于FinTech研究。中國也召開了數字貨幣座談會,成立了數字貨幣研究小組。英美等主要發達國家的監管部門提出了監管科技(RegTech)的構想,主要是監管部門的技術系統直連每個金融機構的后臺系統,實時獲取監管數據,運用“大數據”分析、數據可視化等技術手段完成監管的報告(reporting)、建模與合規等工作。

      具體而言,監管科技的應用體現在以下四點:

      一是監管資料的數字化。即將與監管工作相關的全部資料,包括影像、音頻、圖片、文字等進行數字化處理與存儲。

      二是預測編碼(Predictive coding)。即將被監管對象的一系列非正常行為數字化標記后,視作一串離散信號,利用前面或多個信號預測下一個信號,然后對實際值和預測值的差進行編碼,這適用于監管部門遇到一些缺損數據,如影像、音頻等,輔助判斷是否要對被監管對象進行關注。

      三是模式分析與機器智能(Pattern analysis and machine intelligence)。即運用模式識別與智能化的研究成果,將計算機視覺和模式識別,圖像和視頻處理,視頻跟蹤和監控,魯棒統計學和模型擬合等先進技術運用于判別、抓取、分析監管對象的非正常行為。

      篇(3)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金融業經過艱難的體制和機制的探索與改革,不僅建立了較完善的金融體系,而且還成功的度過了加入WTO對外開放的5年過渡期。但在成績的背后我們也應看到,我國的金融業還不能完全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市場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防范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監管上還存在著不少的矛盾和問題。當前我國應以美國次貸危機為鑒,正視金融監管上存在的問題,深入研究建立一個既符合我國國情,又適應現代化要求的金融監管體系,這是實現我國金融體系的和諧與穩定、實現長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當務之急。

      1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樹立科學的金融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緊密結合金融業實際,把握金融監管工作規律,樹立科學的監管理念。要通過樹立科學的監管理念,從理論和實踐上回答“為誰監管、監管什么、怎么監管”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改進監管提供科學指導。

      1.1 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應當引入重視市場機制的理念

      如何確保市場機制得以有效運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這里強調以下三點:首先,制定監管目標必須和金融機構的商業目標保持一致、協調。其次,監管措施必須保證市場機制運行的效率,促進優勝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機構的發展。最后,要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與規范性監管轉變。

      1.2 金融監管要改變目前過度的抑制金融創新的狀況

      目前我國存在著嚴厲的行政審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創新的狀況。可是金融創新是時時會發生的,這一點甚至不因監管部門的規定而有所改變。只要市場有需求,存在贏利空間,創新產品就一定會被開發出來,所以抑制不能解決問題。只能采取疏導的辦法,理解創新,理清創新線索,促使監管目標和創新目標一致。

      1.3 建立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的問責機制

      在我國行政管制色彩比較濃厚的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行為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和隨意性。科學的監管措施應對監管的收益和成本進行權衡考慮,只有監管的預期凈收益達到最大時,才是理想的監管強度。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必須盡快對監管措施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監管預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監管措施才能夠實施,同時還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2 堅持以國際化的視野,加快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

      完善的金融體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資本市場,對于一個國家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能夠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黨的十七大報告著重強調,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推動金融創新,促進產業升級,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

      2.1 進一步完善中央監管機構監管、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金融行業自律、社會公眾監管四個層次的金融監管體系

      健全金融監管主體系統,形成監管合力,避免出現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為主、金融行業組織自律、金融機構內控和社會監督相配合的立體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監管組織網絡體系。督促金融機構隨著金融業務種類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結合自身業務發展實際,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加強內控建設。同時還要不斷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通過完善各種激勵機制,引導和鼓勵全社會都來關心和協助監督主體,形成強大的社會監督威懾力,督促各金融機構依法經營。

      2.2 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中央監管的協調機制

      金融危機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金融創新日益活躍、金融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傳統金融子市場之間的界限已經淡化,跨市場金融產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就顯得日趨重要。不同監管部門之間更好和更緊密地監管協調和合作勢在必行。

      2.3 加強金融法律制度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良好的金融生態

      一方面要切實做好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修訂、廢止等清理工作,抓緊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要盡快制定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政策性銀行、期貨、信托、外匯管理以及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填補依法監管的空白,以增強現行金融法規的可操作性,真正解決當前金融監管中有法難依的問題;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監管環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國的信用評級系統,建立完善的內部評級體系和內部風險模型,同時還要加強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設。

      3 堅持以依法科學有效為原則,著力完善金融監管方式和手段

      隨著金融全球一體化的不斷深化,國際的金融政策、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就要求監管當局適應新形勢,推出新舉措,解決新問題,通過完善各種監管手段和方式,實現對各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實提升監管效率。

      3.1 對金融機構進行全過程、多方位監管

      在金融監管的著力點上,監管當局應在原有的以合規性監管為主的基礎上,逐步過渡到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上,監管當局可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并參考歐美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定詳細可行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對有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采取各種有效的處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場,化解金融風險源,使整個金融系統處于安全狀態。在監管手段上,要由單一化走向多元化,即從過去的以行政手段為主過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優勢互補、不斷豐富和創新監管手段。 轉貼于

      3.2 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方式

      (1)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各國的監管經驗表明,金融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手段只是作為金融機構內控不足的補充,控制風險的根本措施還要靠內控制度。事實上,國際商業信貸銀行案、巴林銀行的倒閉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銀行制定并執行了嚴格的內控制度,危機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強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管理。行業自律也是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業內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體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規范其行為,促進彼此的協作。加快我國行業自律組織(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及中國保險業協會)的發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監管領域發揮應有的作用,也是我們當前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3)強化社會獨立審計體系和其他社會監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很難完全由監管當局自身承擔,所以應該加強紀檢、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工商、財稅等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社會性監管,增強金融機構在資金營運、財務管理、業務開展和信用評級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同時,還要通過新聞媒體和群眾的力量,監督各金融機構認真執行國家金融紀律、方針、政策,監督其遵守相關的金融法規。

      (4)走科技監管之路。要加大對監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監管的網絡化、電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實現監管機構內部之間、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之間、監管對象之間的信息共享,避免監管時滯和高成本,確保監管質量和效率。

      4 堅持以“以人為本”為核心,切實加強金融監管人才隊伍建設

      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從決策到傳達再到執行,監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質的復合型的監管人才。為此,監管當局必須強化“人本管理”理念,對現有的監管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大膽進行改革。

      4.1 培養和造就現有監管隊伍

      一方面要選拔一批較好的監管人員到國外中央銀行鍛煉學習;另一方面要加強監管人員新理論、新業務、新技能的培訓。通過培訓,優化現有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使之逐漸符合現代金融監管的需要。

      4.2 引進一批高素質的金融人才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引進更多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充實到金融監管的隊伍中,組建一支以精英監管、專家監管為主導的精干、高效的職業監管隊伍,促進監管人員監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競爭機制、約束與激勵機制

      制定執行監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科學考核、約束與激勵的辦法,最大限度地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努力做到監管行為的客觀、公正,防止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現象,樹立清正廉潔、秉公辦事的形象和作風。

      5 堅持構建和諧穩定的國際金融秩序,不斷加強國際層面上的監管交流與合作

      在當前金融全球一體化的時代,金融風險的國際傳遞越來越快,影響面越來越大。從2006年開始的美國次貸危機就是很典型的事例。實踐證明,要在國際范圍內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必須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我國金融業正在逐漸融入世界市場,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是防范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篇(4)

      一、 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1)金融監管立法欠缺系統性和規劃性

      如果從學理的層面上來講,一國的法律體系應該是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緊密聯系的完整體系。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證券法》,除此以外還有一些央行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一些部門規章。雖然我國已對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整合,但是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仍需要增強協調性和系統性,其還未形成緊密聯系的統一有機整體。金融監管立法欠缺系統性和規劃性首先表現為,在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中,缺少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制度設計,針對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也存在很大的空白。尤其是當前已在金融市場運行的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還沒有對其運行做出完善的規范,這使得它們在實踐中一些操作方式已經超出法律之外,這無疑不利于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的發展,也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另一方面表現為,央行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在金融監管立法體系中所占的比例過大,由于其效力不及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缺乏足夠的權威性。

      (2)法律規范不具備可操作性

      金融監管立法應當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市場稽查、市場退出、謹慎性要求等方面做出相應的法律規范,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已覆蓋前述幾項內容,但是具體到每一個方面的實施,由于我國相關立法大多是方向性的原則性的,具體的實施細則規定相對較少,所以不具備可操作性。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出臺為例,雖然破產法已對企業的市場退出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由于金融機構與普通企業相比有其特殊性,破產法的許多規定就成了原則性規定。這種原則性的規定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中很明顯大多時候僅具有指導意義,不具備操作性。導致在實踐中,出現問題了最終只能求助于中央銀行和政府運用行政手段來解決。長此以往,法律法規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過程中的作用就會越來越弱,人們會更多的依賴行政機關。所以造成當前金融監管中有法難依的問題,出現了金融監管的法律風險和法律真空。

      (3)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

      我國金融監管主體主要包括中央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即大家所說的“一行三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都不斷在進行業務創新,混業經營的趨勢逐步加強。我國這種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逐步不再適應我國金融監管市場發展的需要,舊的金融監管立法中關于“一行三會”的權責分配也就不再符合金融監管的實踐需求。以銀行的監督管理為例,它的核心在于兩方面一是根據國內金融業的發展狀況進行銀行業監管法的融合與協調;二是實現銀行監管權的重新配置與分離。但是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其規定的中央銀行的權責和銀監會的權則有重疊,這就會導致在銀行業的監督管理中會出現央行和銀監會相互推諉或爭相管理的局面。在監管實踐中,由于多年的監管歷史中央行一直在發揮著主要作用,所以銀監會的許多監管權被架空。這種權利和責任分配不明的立法很明顯不利于促進央行和銀監會積極的運用自己的權利履行本機關的義務,也不利于追責,使得監管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立法的建議

      當前,金融監管法制建設的工作重心在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主要是做好金融機構的審查退出和風險防范等方面的立法研究。進一步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立法的規劃性和系統性,并逐步實現與國際金融監管法規接軌。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穩定,當務之急應當參照國際法律準則,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于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

      (1)增強金融監管立法的規劃性和系統性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已經進行過整合,在今后完善立法的過程中首先應當注意全局的規劃,避免各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沖突和重疊,增強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性和協調性,提高立法的效率,避免在實踐運用中的困難。其次,逐步降低中央銀行和國務院各部位制定的規章的比例,提高金融監管所依據法律文件的權威性。然后,應當進一步彌補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空白,針對新出現的金融產業、金融產品,加快立法,避免其在法外運行,提高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最后,應當進一步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票據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推動制定期貨法、保險法司法解釋。

      (2)增強金融監管立法的可操作性

      我國關于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已經出臺多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人民銀行法》、《保險法》,但是具體的每部法律的某個條文,很多仍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的細則規定仍不完備,缺乏可操作性。針對這些已經出臺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我們立法的重點應當是抓緊制定出與它們配套的具體的實施細則。例如在在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方面,2004年11月,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湖南調研考察時強調要推動盡快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加快高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進程,從根本上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環境。但至今還沒有出臺具體的法律制度。

      (3)結合國情逐步實現與國際金融監管立法的接軌

      自從我國加入WTO后,按照國際慣例和WTO金融開放規則,我國的金融市場應當對外開放,所以我國的金融市場受到國際金融市場的沖擊,這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就不僅要考慮國內的金融市場還要兼顧國際金融市場。在實踐中,我們應當立足國內,放眼全球,堅持我國特色的金融監管立法同時,虛心學習國外的先進立法,為符合金融全球化的和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對于一些舊的已經不適應金融全球化和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監管立法予以修改甚至廢除。這樣才能逐步與國際金融監管立法接軌。

      (4)通過立法明確金融監管主體的權利和責任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各類金融機構不斷地創新金融業務類型、提出新的金融產品,混業經營的模式的不斷加強,所以我國根據監管機構的類型來確定監管對象的傳統做法,已經不再符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尤其是混業經營的出現導致舊的立法規定已經不能再明確各個法定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權力和責任。這就要求我們應當在協調各法律之間關系的同時制定出符合新的金融市場的監管立法。這樣由于權責的明確就避免了相互推諉或爭相管理的現象,不僅能夠提高執法的效率,而且還能達到很好的執法效果。

      最后,金融監管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制定出良好的法律,還應當有與之相配合的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再注意運用必要的先進的電子技術、網絡等高科技監管手段,我國必定能夠建立一個運營良好的金融市場。

      參考文獻:

      [1]葉之遙,《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對策》,《魅力中國》,2009年第36期

      [2]宋美嬌,《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中國商界》,2010年01期

      [3]武傳德,劉鴿,《金融結構優化與金融監管完善》,《理論學刊》2007年第3期

      篇(5)

      對銀行和信用卡支付卡授權商的系統風險管理。新加坡金管局在2013年6月21日了644號和644A號通知,并于2014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兩個通知分別對在新加坡的銀行和信用卡或支付卡授權商的系統風險管理做了安排。644A號文規定信用卡或支付卡授權商是被授權依法進行在新加坡開立信用卡或支付卡業務的個人。通知規定,銀行和信用卡或支付卡授權商應該落實一個框架,處理識別核心系統,盡最大努力維持核心系統的高可靠性,確保每一個影響和授權商操作和對客戶服務的核心系統的最大意外停機每12個月不超過4小時。并且銀行和授權商應該建立一個修復時間目標(RTO,指從故障發生到系統修復的持續時間),對于每一個核心系統不超過4個小時。每12個月須至少驗證并且記錄一次核心系統在系統修復測試中的表現以及測試時間。一旦核心系統發生故障或事故,銀行和授權商應在1小時以內通知新加坡金管局。在重大事件發生的14天以內,或者經當局許可的更長一段時間內,銀行和授權商應向新加坡金管局提交一份根本原因和沖擊分析報告。報告應該包括:重大事件的綜合摘要、觸發重大事件的根本原因分析、描述重大事件對銀行的沖擊、描述已采取的補救措施以解決根本原因和重大事件的結果。最后,銀行和授權商應實施IT控制以保護客戶信息免遭非法入侵和曝光。

      有關IT外包的監管。新加坡金管局在其《IT Outsourcing Circular Jul 2011》對外包商的監管作了明確規定。文件中指出,外包是指位于新加坡國內外的一個或多個提供第三方IT技術和設備的供應商,包括從系統開發、維護和支持到數據中心操作、網絡管理、故障修復服務、應用托管和云計算。金融機構要落實正確的框架、政策和流程去評估、審批、復審、控制和監控所有外包活動的風險和實質。在與外包商簽訂合同之前,金融機構應該就所有的外包建議做一個徹底的風險評估,可以參考基于移動終端的信息化應用服務(MAS)的外包技術調查問卷作為進一步指導,金融機構在簽訂任何外包委托之前向服務商提交完成后的問卷。新加坡金管局沒有直接涵蓋對銀行技術外包服務商(TSP-Technology Service Providers)的具體要求,而是要求金融機構確保外包商采用高標準的政策和流程以確保敏感信息的機密性和安全性,敏感信息例如客戶資料、計算機文件、檔案、目標程序和源代碼。在與外包商的合同終止時,金融機構應該在有合同的保證下,可以快速移除或銷毀所有的IT信息和資產。

      對個人移動設備的監管。2014年9月26日,新加坡金管局了《Circular SRD TR02 2014》,對金融機構中“自帶設備”所帶來的風險進行了規定。文件中指出“自帶你的移動設備”(BYOD)是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采用的一種相對較新的實踐,讓員工從他們的個人移動設備訪問公司電子郵件、日歷、應用程序和數據。但是“自帶設備”相應地會增加金融風險,金融機構應該發展出一套綜合的防止資料損失的策略,去保護敏感或機密的用戶信息。一些不利于策略有效應用的因素包括幾個方面,第一,隱私和個人使用的沖擊。在“自帶設備”環境中,雇員可以根據他們的選擇自由在他們的移動設備上安裝應用,并且拒絕安裝特定的安全軟件;第二,不同的設備組合。實施“自帶設備”的金融機構將不得不支持大范圍的設備,操作系統和應用組合。這將造成一個一致而有效的方式難以被應用于不同平臺的混合環境;第三,缺乏對于設備升級的控制。在自帶設備的環境中,雇員們可以隨意在他們的個人設備上安裝應用和運行軟件升級,這可能給他們的設備帶來安全漏洞和惡意軟件。這將危及可由這些設備進入的金融機構的資料和公司系統,第四,移動安全方法的成熟性。移動的安全方法仍然普遍處于起始階段。 兩個常見的解決“自帶設備”安全隱患的方法是使用移動設備管理和虛擬化。移動設備管理方面,在移動設備被許可進入公司網絡之前,設備要被驗證以確保沒有被越獄或被嵌入的風險。移動設備管理方法也可以在一個沙盒環境(指在一個受限制的操作系統環境中執行一個應用去保護公司應用可能使用的資源)中管理公司應用、資料、政策和設置。這樣做目的是允許雇員們自由地使用設備,同時使企業得以保護其工作環境。一個健全的移動設備管理方法應該被應用于所有的“自帶設備”安排中。在虛擬化方面,允許雇員們通過一個請求式的入口從他們的移動設備進入公司的資源和資料,使用強力認證和網絡加密。由于公司的資料在公司數據中心內部處理而不能被下載進入移動設備。在虛擬環境中嚴格的安全政策限制設備的復制和使用,例如打印機,可移動存儲設備等,以幫助防止數據進一步的數據泄露。

      新加坡金管局要求,如果金融機構不能夠恰當地管理相關的安全風險,則不應該實施自帶設備。金融機構要牢記保持警戒并且緊跟移動領域的技術進步和關注緊急威脅。定期在自帶設備基礎設施上實施漏洞評估和滲透測試以確保任何安全漏洞被識別并盡快做出調整。

      對我國的啟示

      2006年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填補了我國銀行業信息系統監管領域的空白,為推動國內銀行業信息科技風險管理奠定了基礎。2009年3月,銀監會對原《指引》進行修訂,并重新定名為《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新《指引》貫徹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銀行監管理念。新《指引》規定,“商業銀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機構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求商業銀行建立有效的機制,實現對信息科技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促進商業銀行安全、持續、穩健運行,推動業務創新,提高信息技術使用水平。要求商業銀行在信息系統開發、測試和維護以及服務外包過程中加強對客戶信息的保護,防止敏感信息泄露,對業務連續性管理也加以規范,保障客戶數據安全和服務連續。在新《指引》中,提出要構建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的三大防線,即信息科技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信息科技風險審計。

      從銀監會對商業銀行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現場檢查實踐來看,主要有如下幾個問題:高層的知曉度和參與度較低,存在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信息科技風險管理三道防線的設置存在缺失、重合和分工不清晰的問題;信息系統開發風險須引起全行更多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災難性、突發性事件的應對能力有待提升。

      新加坡金管局從2001年開始開展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經過不斷實踐、探索,摸索出一套較為先進的監管做法。新加坡金管局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由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構成。現場檢查的工作方式有訪談、調閱資料、現場取證等,檢查結束后金管局給金融機構檢查意見書,金融機構要在三個星期內向金管局提交整改報告(已整改的問題、未整改問題的整改計劃),金管局會在下次現場檢查時核查整改情況。金融機構按照新加坡金管局的要求填報調查問卷作為非現場監管的資料。在處罰方面,罰款是處罰的一種方式,另一種處罰方式是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另外,新加坡金管局定期召集商業銀行高管人員會議傳達科技監管信息。金管局利用此種形式,向被監管機構定期講解信息科技風險發展的最新形勢,對金融機構進行技術輔導,警示風險,并介紹有關風險領域的解決方案。

      結合新加坡的監管安排及我國銀行及監管的實踐,新加坡的監管經驗對我國有一定的啟發。

      加強我國信息科技風險管理部門建設。大力度培養復合型信息科技風險監管人員,提高科技人員的業務監督能力,推動業務監管人員掌握信息科技監督知識。

      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業信息科技風險監管的有關規章制度。有必要完善信息科技風險評估體系,系統分析銀行業機構采取的風險防控措施的有效性,客觀評價銀行業機構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水平;建立健全IT外包監管體系,建立IT外包監督流程,要求商業銀行健全外包商的風險評估機制,加強對外包風險的識別和監控;進一步出臺有關銀行數據保護規范或政策,要求商業銀行對數據進行分類、定級,確定不同的保護措施和方法。

      向銀行業及時提示信息科技風險信息。各級銀行監管機構應定期召集轄內商業銀行信息科技工作高級管理人員舉辦情況通報會議,每次會議選定重點關注的信息科技風險點,及時傳達監管部門的工作意圖,使商業銀行能夠及時獲取風險控制手段和工作技巧。

      因此,對于我國銀行機構防控信息系統風險來說,有如下幾點應予以重視。

      加強對電子支付欺詐案件的防范。首先,網上支付安全最重要的基礎是客戶端的安全。MAS認為客戶端安全的責任在銀行而非客戶本身,銀行有義務對客戶進行安全教育,并提供更安全和便捷的技術工具去增強客戶端的安全性。其次,加快推廣銀行卡的EMV(芯片卡)和動態認證的實施進程。相對于磁條卡,EMV有安全性高和不易偽造的特點。在芯片卡的認證方式上,MAS要求銀行發放動態和混合數據認證的芯片卡并逐步替代已有的靜態數據認證芯片卡,以解決靜態卡中可能存在的仿冒風險,以強化電子支付的安全性。

      篇(6)

      關鍵詞:金融科技;大數據;區塊鏈;互助保險;監管科技;監管沙箱

      一、金融智能化發展的進程與現狀

      (一)金融智能化的主要階段。技術進步一直是驅動金融業發展與變革的重要力量。金融穩定理事會FSB(2016)將金融科技(FinTech)定義為“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其創造出新的金融模式、技術應用、產品和服務等,從而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的提供與獲取方式產生重大影響。技術驅動金融業升級可分為三個階段:一是金融1.0時代。該階段通過計算機替代手工計算及賬簿,進一步提升金融運行效率。二是金融2.0時代。在該階段,技術由工具轉向通過業務、產品創新的方式驅動金融變革,使得新興互聯網企業有機會運用互聯網技術將金融產品與服務的供需雙方相連接,成為傳統金融的有效補充。三是金融3.0時代。在該階段,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興科技引領金融業全方位變革,通過虛擬方式替代物理方式,使得金融業的邊界日益模糊(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課題組,2017)。當前,一系列以“廉價、即時、可得”為特征的智能化金融形式,如智能證券、智能投顧、區塊鏈互助保障平臺等金融新業態層出不窮,為數量龐大的消費者提供數字化、自動化、智能化在線基礎金融服務。區塊鏈使得互聯網上進行的金融交易可通過嵌入智能合約,自動執行價值交換、權屬轉讓;大數據、人工智能的發展使得智能投顧成為現實,金融智能化水平不斷提升。

      (二)金融智能化的主要業態。

      1.基于區塊鏈技術的跨境支付。區塊鏈技術使高效、快捷的跨境支付系統成為現實。區塊鏈本質上是統一的分布式記賬系統,跨境支付系統只需要通過許多節點、以共識機制來驗證交易并記賬,不需要任何信任中心,交易雙方點對點支付得以實現,交易流程簡便、快捷。全球已有不少初創企業致力于拓展跨境支付。最令人矚目的是Ripple公司,其構建了一個沒有中心節點的分布式支付網絡,全球排名前50的銀行中已有包括渣打銀行、西班牙國際銀行等15家銀行與Ripple公司建立了合作關系。截至2016年末,在Ripple系統的支付交易中,由中國發起的交易額占比最大。

      2.基于區塊鏈技術的證券發行與交易。證券發行公司運用區塊鏈技術生成的智能合約,在理想狀態下可以實現私人定制化證券發行,上市或擬上市的公司可結合自身的實際需求發行異質化資產憑證。通過區塊鏈實現24小時全天候運作,買賣雙方能夠通過智能合約實現自動配對,并通過分布式數字化登記系統,自動實現清算、結算。目前,全球各大金融機構和交易清算所正積極開展證券發行與交易領域區塊鏈技術的應用研究,Overstock已成功銷售首個區塊鏈上的加密債券。

      3.基于區塊技術的資產托管。資產托管從業機構可以運用智能合約和共識機制將投資合規校驗整合在區塊鏈上,確保每筆交易都是在滿足合同條款、達成共識的基礎上自動運行。與此同時,區塊鏈具有自動記錄和加密認證的屬性,實現多個參與方之間信息實時共享,免去重復進行信用校驗的過程,可將原有業務環節時間縮短約60%到80%,使得信用交易更加高效,賬戶信息更加安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區塊鏈資產托管系統上線成為中國銀行業將區塊鏈技術應用于銀行核心業務系統的首次成功實踐。

      4.基于區塊鏈技術的互助保險服務平臺。目前,互助保險在全球保險市場的份額達27%,為將近10億人提供保險保障服務。區塊鏈點對點技術的優勢適合于互助保險平臺的開展。在智能合約運行中,當一人出險時,其他人自動向其賠付款項。同時,區塊鏈的共享透明和歷史可追蹤特點減少了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現象出現的概率。國內首家應用區塊鏈技術的互助保險服務平臺“眾托幫”,其首款保險保障計劃——“眾托1號抗癌互助醫療計劃”上線僅1個月,參保人數就迅速擴大到40萬人。

      5.大數據風險控制。大數據風險控制是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和模型進行風險評估,對資金需求者進行信用評分,以此預測還款人的履約能力以及違約風險。與傳統風險控制手段相比,大數據風險控制具有信用評價更為精準、數據涵蓋范圍更廣以及更具時效性等優勢。以螞蟻金服推出的信用服務體系芝麻信用為例,芝麻信用通過搜集與分析大量的網絡交易等行為數據,對用戶進行信用評級,信用評級信息可以幫助金融科技公司甚至金融機構對用戶的還款意愿及還款能力做出更為精準的判斷,繼而為客戶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6.智能投顧。智能投顧是提供智能化資產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的在線理財顧問,由計算機基于現資組合理論等投資分析方法,排除人為因素自動提供資產投資組合建議。智能投顧根據服務對象的特征和偏好,給出個性化投資交易決策建議,還可以提供交易服務。從2010年開始,一些提供在線資產管理及投資咨詢服務的金融科技公司相繼成立,在線專業投資顧問迅速興起。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的逐漸成熟,智能投顧勢必將迎來新的增長勢頭。

      二、金融智能化發展的主要動因

      (一)效率驅動。Bazot(2013)等學者的研究發現,當前金融體系仍存在低效率的問題。金融中介活動的單位成本并未隨著信息技術進步而呈現顯著下降的趨勢。Philippon(2016)提出,低效率使得金融體系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金融科技驅動金融智能化主要基于以下兩條路徑:一是金融機構利用金融科技整合長尾市場、減少信息不對稱,從而提高資金配置和管理金融風險的效率。金融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盈余者和資金需求者之間的融通,有效配置資金。傳統金融機構因信息不對稱、風險控制等諸多因素制約而忽視了基數龐大的個人借款者及中小微企業這類“長尾客戶”,金融機構通過大數據技術,將提高對長尾客戶金融服務的可得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金融服務,提升資金供求的配置效率。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被廣泛應用于高速網絡化的信息處理,大幅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提高資本資產定價和管理金融風險的效率。二是金融機構利用金融科技大幅縮短金融業務辦理所需的時間,提高運營效率。以商業銀行為例,按傳統方式去獲取客戶、核準貸款,由于效率較低,銀行不得不放棄借款金額較小的長尾客戶。銀行利用大數據技術可以快速、大規模地獲取客戶,并可以通過客戶標簽,更加精準地找到目標客戶,提高客戶轉化率。由于使用大數據技術審批貸款,供需雙方無需見面即可實現審貸、放貸,因此,銀行審貸、放貸的效率提高。利用區塊鏈分布式賬本和點對點實時交易的功能,還能夠有效縮短金融交易的時間,提高轉賬筆數和轉賬總金額,提升銀行處理跨境支付結算的效率。

      Kensho、Dataminr、Antuit等系統基于大數據、人工智能的智能金融分析工具,能夠在極短時間內抓取、整理并分析網絡上所有公開信息、圖像甚至非結構化數據,并以此作出投資、借貸、風險管理決策。依靠深度學習的人工智能機器對歷史交易記錄進行快速、海量的學習,其決策水平將遠遠高于人類。在高速運算和海量數據的支持下,智能化金融分析工具可以提供差異化金融服務,同時通過機器聯網形成網絡效應,提升金融運行效率。(二)成本驅動。傳統銀行業成本主要由資金成本和運營成本兩部分構成。資金成本由社會平均融資成本和風險溢價構成,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使得銀行能夠精準識別和控制風險,風險溢價降低,資金成本降低。人工智能、人臉識別等技術能夠使得機器替代人工實現全方位感知客戶的需求,為客戶提供交互服務。這就使得傳統金融操作的人工成本變得非常低且邊際成本遞減,推動著銀行運營成本降低。在成本驅動下,銀行業正在向無實體化智能形態轉變。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數據顯示,2016年,銀行業金融機構離柜交易筆數達1777億筆,同比增長63.68%;離柜交易金額達1622.54萬億元,銀行業平均離柜率高達84.31%。同時,國有五大銀行僅在2016年柜員減員率就已超過10%,這意味著銀行的薪酬支出等運營成本大幅降低。總之,金融科技并未改變金融的資金融通、配置資金的本質。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帶來的是效率提升與成本降低,智能機器將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重復性體力勞動甚至知識型腦力勞動。在“金融科技紅利擴大”與“人口紅利衰減”的背景下,效率和成本兩種力量共同驅動著金融智能化發展。傳統金融業首先與互聯網等信息通訊技術融合,形成了區別于利用銀行進行間接融資、借助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的“互聯網金融”這一新金融模式,但是其仍主要停留在產品層面,如余額寶、互聯網證券等。互聯網金融與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進一步融合,對信息搜集、信用中介、風險定價、投資決策等金融核心業務帶來更大的沖擊。金融機構運用金融科技,依托技術內部驅動和網絡效應外推,使得交易效率更高、交易成本更低,從而促進了金融加快向智能化方向發展。

      三、金融智能化發展中面臨的主要挑戰

      (一)監管法律法規等制度建設滯后。目前,我國對金融科技監管法律法規等制度建設還停留在互聯網金融的層面。人民銀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門雖然在多個場合提及關于金融科技的監管思路,但是系統性、規范性法律法規仍然處于探索階段,尚未出臺。金融科技領域眾多智能化業態只能參照傳統金融及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進行管理,整個行業處于監管制度和法律法規空白之中。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踐表明,我國對顛覆性金融創新的監管主要靠事后監管,監管措施主要是針對風險事件的被動響應。與互聯網金融主要在營銷渠道創新不同,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的發展正在深入到風險管理、資產定價等金融核心功能與業務領域,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各個方面產生重大而深刻的影響。在金融智能化進程中,若發生突發性金融風險事件,往往會波及眾多金融機構和投資者,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對于造成的損失,事后監管往往于事無補。

      (二)金融風險越來越復雜且難以管控。金融智能化發展并未改變金融業原有風險屬性和類型,但是風險特征更加復雜和難以識別。一是金融風險更加復雜。金融智能化利用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推動金融業變革,新產品、新業務、新模式層出不窮。比如,余額寶等“寶寶類產品”將支付、基金、存款等不同領域的業務整合起來,增加了金融風險的復雜程度,使得金融風險交叉感染成為常態。二是風險可控性降低。在區塊鏈、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的影響下,金融交易發生即清算,風險傳播將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廣的范圍覆蓋金融市場,金融監管機構進行救市和風險隔離的難度增加。若2013年的“錢荒”事件再度發生,金融市場擠兌風險將被迅速放大,加劇市場中參與主體的恐慌。三是金融風險更加隱蔽。金融智能化發展使得金融活動參與主體可能同時具有多重身份,金融風險更容易隱藏,對金融智能化監管的缺失也使得金融風險難以被識別。此外,金融智能化發展使得金融業務的進入門檻降低,金融機構從事高風險經營活動的動機強化,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偏好更加凸顯。

      四、促進金融智能化健康發展的若干建議

      (一)正確看待金融智能化發展進程。金融智能化既是經濟金融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科技進步的必然結果。社會各界要正確看待金融智能化發展進程,在肯定金融智能化所具有積極意義的同時,也不能忽略其蘊藏的潛在風險。人工智能、數字金融等技術模糊了科技公司與金融機構的界限。金融科技公司提供“廉價、即時、可得”的智能服務對傳統金融業帶來較大的沖擊,“替代、脫媒、失業”將使傳統金融業在一段時期內面臨轉型的陣痛。金融智能化帶來不確定性較大的替代風險與社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沖擊現有金融秩序。面對金融智能化替代所帶來的風險,社會各界應積極應對,以研究金融智能化進程中“替代”風險的類型、風險度量與風險特征,構建應對金融智能化的監管體系,促進智能科技與金融融合共生,形成智能化時代金融發展新秩序。

      (二)加強金融智能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及運用。金融科技可能帶來的風險不容忽視,同時金融智能化在推進過程中面臨的障礙也不可低估。但是,不能因為金融智能化對傳統金融領域造成沖擊而對此進行抵制。遺憾的是,我國傳統意義上的“主流”金融機構并未在金融科技驅動的金融智能化第一輪發展中占據主導地位,這與國際上知名大型金融機構及金融科技公司積極合作推進金融智能化發展形成較大的反差。國內金融系統要積極研究金融科技在智能化金融交易中的應用實踐,加強智能化金融交易基礎設施建設,強化金融科技自主創新,積極搶占戰略制高點。在推進智能化金融交易應用落地的過程中,優先選擇容易突破的領域,先易后難,先后核心,先市場化程度高后壟斷性強的領域,推動智能化在金融業全領域落地應用。

      (三)在金融智能化推進過程中確保風險可控。可控是保證金融智能化替代過程中金融體系安全與穩定的前提,可控意味著可以更快地識別和防范智能化金融風險。同時,在金融智能化推進過程中,監管當局必須及時發現漏洞并加以修補;反之,若金融智能化發展風險失控,就會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甚至威脅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要做到金融智能化替代進度可控,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確保金融科技技術自主可控。這意味著要有若干掌握核心技術的金融科技公司,目前國內部分金融科技公司正積極布局并已形成示范效應,國家應加大對此類金融科技公司創新和研發的支持力度。二是要著眼金融智能化長期發展。近年來,雖然中國金融科技發展較快,但是主要仍是P2P借貸、第三方支付等典型互聯網金融業態,后續更高層次金融創新比較乏力。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企業應充分認識到金融科技驅動金融智能化發展是大勢所趨,積極布局大數據風控、智能投顧、智能證券保險等智能化程度較高的新業態。

      (四)打造“穿透式”智慧監管新體制。金融科技的創新速度和影響力要求監管部門創新監管機制。一是監管部門要強化信息技術在金融體系治理中的應用,建設基于大數據模型的金融風險實時監測處置平臺,實現智能監管、自動預警、快速響應。二是充分考慮金融科技對金融行業發展的影響,以及各部門在技術革新情境下金融行為可能發生的變化,堅持積極引導和依法監管并舉的理念,積極運用監管沙箱、監管科技等新理念、新方式加強監管。對于復雜的新型金融業務要進行“穿透式”監管,透過業務的表象探究其本質,用業務的本質屬性來確定監管要求和監管分工,實現全覆蓋式監管,不留監管空白和套利空間。三是要形成自我規范、自我協調的行業自律機制,促進金融智能化健康發展。最終建立起包含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市場約束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為促進金融智能化有序發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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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7)

      對于我國金融業而言,入世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了機遇又面臨著挑戰,其影響是十分深遠的。入世的機遇是潛在的,而挑戰卻是現實存在的。這種挑戰,除了加劇國內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之外,還在于給金融監管工作帶來前所未有的影響與沖擊。

      (一)在監管理念上,要求逐步向國際慣例進行靠攏。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三大監管主體作為國務院下屬的行政部門,自成立之日起就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目前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在國外,越來越多的國家拋棄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隱性保證的行政管制,更多地注重金融監管的安全與競爭、成本與效率的研究,由原來監管機構對監管對象的嚴格監管走向二者的協調配合,由行政命令式的限制性監管走向鼓勵金融創新,體現的是市場主導和自擔風險這兩大重心,金融監管也越來越借助于市場參與者約束、金融機構內部約束和社會外部監督約束。可以預見,5年的金融對外開放緩沖期,也正是我國金融監管理念不斷更新并逐步向國際慣例進行接軌的過程。

      (二)在制度安排上,要求正確處理分業與創新的矛盾。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下的分業監管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各司其職,分別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實施監管。這一體制盡管符合我國金融發展現狀,幾年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由于國外銀行、保險、證券三業的界線逐漸模糊,金融創新日益多元化、綜合化,外資金融機構全方位一攬子業務服務制度將對我國金融業現行的單一服務方式帶來強烈沖擊。在此背景下,要求金融監管當局轉變觀念,加強協調與合作,在現有的體制下適時調整監管方法和思路,積極尋求現有金融法律、法規的支持,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采取更加靈活的措施,以監管創新促進金融創新,正確好處理分業與創新之間的矛盾。

      (三)在手段運用上,要求朝多元化、現代化的方向邁進。從國外來看,西方國家監管當局越來越注重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等多種手段的綜合運用,目前基本實現了多種監管手段的互補和統一。同時,為適應經濟、金融全球化和實時監控、處置風險的需要,監管當局加快了現代化的進程,建立了以網絡化、電子化為特征的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降低了監管成本。在我國,金融監管手段單一,電子化水平不高,不能做到監管機構和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之間、監管對象和監管對象之間信息的實時共享。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陸續進入和金融創新的縱深推進,監管當局面臨著監管對象復雜化和監管范圍擴大化兩大現實問題,因此在監管手段上必須盡快向多元化、現代化目標邁進。

      (四)在隊伍建設上,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職業監管隊伍。一方面,基層監管機構中監管人員占比過低,且現有監管人員大多沒受過正規的高等教育,缺乏系統的、專業的金融理論基礎,加之難以得到充分的再深造機會,對新的金融監管理論和技術普遍缺少深入的認識和理解,不能及時地把豐富的實踐經驗與理論知識相結合,復合型監管人才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入世后,具有豐富人力資源開發經驗的外資金融機構在將目光瞄準國內金融機構的同時,也會積極爭取監管人才的加盟。在優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訓機會,誘人的升職條件面前,現有監管人才的流失將不可避免。面對壓力,只有走國外發達國家的精英監管、專家監管之路,培養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職業監管隊伍,才能適應新的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對改正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幾點政策建議

      (一)更新監管理念,突出風險監管。做好金融監管工作,必須要有先進的監管理念作鋪墊。畢竟,理念是起引導作用的,理念決定觀念,觀念主導思路,思路形成對策。目前,監管當局實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監管、合規性監管,風險性監管沒有實質性進展,普遍缺乏的是安全、效率觀念,這就導致金融業整體運行效率不高,風險問題屢控難禁,層出不窮。因此,在入世的背景下,首先要解決的便是監管理念問題,樹立起安全與競爭、效率與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確保金融穩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徹底拋棄傳統意義上的行政式的限制性監管,改進現有的合規性監管方式,進一步突出風險性監管這一重心。在制定和實施監管政策、措施的過程中,監管當局要充分考慮到其對競爭、效率和金融創新產生的影響,進而采取更加靈活的的監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斷進行監管創新,創造有利于競爭和金融創新的外部環境,達到安全與效率的最佳平衡。

      與限制性監管、合規性監管不同的是,風險監管主要參照《巴塞爾協議》和《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等有關規定,關注的是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各種不同類型的風險,強調的是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管理和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風險的審慎評估,以充分發揮金融機構自身監管的能動性,提高其自身風險監控水平。在具體監管實踐中,通過實施系統性、連續性的風險監管,使監管當局能夠站在一個整體、歷史的高度,對金融機構做出一個比較客觀、公正的評價,在縱向和橫向比較中發現問題,尋求解決問題的正確途徑,真正體現出監管的靈活性和前瞻性,在發展中防范和化解風險,進而實現“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這一終極目標。

      (二)強化人本管理,堅持依法監管。應對入世,關鍵的問題在于人才。作為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人的問題解決了,工作效率也就上去了。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從決策到傳達再到執行,監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質的復合型的監管人才。為此,監管當局必須強化人本管理理念,對現有的監管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大膽進行改革,破除“論資排輩、求全責備、求穩怕亂、瞻前顧后”的思想,樹立“任人唯賢、用人之長、重視人才、培養人才、使用人才”觀念,鼓勵人才脫穎而出,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要制訂切實可行的人才培養規劃,營造一個良好的人才培養氛圍,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激勵機制,建立完善人才培訓網絡,以吸引人才、發現人才、用好人才,迅速提高金融監管隊伍的整體素質,進而建立一支以精英監管、專家監管為主導的精干、高效的職業監管隊伍,適應日益復雜的金融形勢,應對入世所帶來的各種挑戰。

      5年緩沖期之后,我國將取消市場準入中的非審慎性的限制措施,實行透明度原則,外資金融機構充分實現國民待遇,這對監管當局依法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對監管當局來講,一方面,要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通過定期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等形式,組織監管人員集中學習新的監管法規和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與標準等內容,增強監管人員的法治意識,牢固樹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依法監管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立法。對于與國際慣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規文件,或者法律、法規之間相互抵觸的,要毫不猶豫地清理、修訂、廢止;對于金融監管中的一些具體操作若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或者只是以部門行政文件來進行明確的,要抓緊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對已出臺的金融法律、法規,抓緊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解決當前金融監管中無法可依和有法難依的問題,避免出現金融監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風險。

      (三)改進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率。加入WTO后,金融政策、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就要求監管當局適應新形勢,推出新舉措,解決新問題,切實提升監管效率。首先,在監管手段上,由單一走向多元。即從過去的以行政手段為主過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優勢互補,不斷豐富和創新監管手段。其次,在監管層次上,走科技監管之路。要加大對監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監管的網絡化、電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實現監管機構內部之間、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之間、監管對象之間的信息共享,避免監管時滯和高成本,確保監管質量和效率。再次,在成效檢驗 上,建立監管指標的考評機制。要根據各金融機構的不同特點,制定銀行、保險、證券業量化指標,從風險監控、效益性管理、經營業績等多方面形成一套完善的量化指標與考評機制,并將考評結果向社會公布,提高金融業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篇(8)

      一、創建科創板的重要意義

      (一)資本市場助力科創企業。科技創新想要實現創新啟動發展就必須要與創業相結合,我國企業在科技創新方面主要面臨以下兩個問題:第一,處于初創期的科技創新企業有高成長、高風險的特點,但是創新技術的前景往往不確定,因此想要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比較困難。由于缺少資金投入,企業后續創新乏力。第二,高端人才是科技創新企業發展的根本,而此類人才往往成本較高,期望實現企業股權的變現。科創板的出現將幫助我國的科技創新企業擺脫當下困境,提高科研水平,吸引更多的高端人才。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學技術需要創新的引導。只有通過技術創新,將創新轉化為現實中的生產力。(二)科技創新是我國擺脫發展瓶頸的必由之路。由于受到中美貿易摩擦的影響,我國經濟穩中有變、變中有憂。尤其是全球爆發了肺炎以后,經濟下行壓力陡增。在全球化的競爭當中,廉價勞動力優勢已經漸漸喪失,科技競爭成為核心,對此,我國急需一批具有全球影響力的本土創新企業,向建設世界經濟強國的目標邁進。此外,當前我國宏觀經濟處于轉型的關鍵期,想要化解產能過剩,就必須依靠技術創新實現生產力的轉化,進而推動經濟增長,提升企業供給質量,加速結構優化,推動經濟持續增長。(三)以增量改革帶動存量改革。自1989年以來,中國股市已經走過了三十多年的歷程,形成了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并存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此次在創業板試行注冊制是對A股市場的一次有益探索,有利于在未來解決企業上市難的問題,同時推動了A股一級市場的去行政化改革。從科創板上市條件和退市標準兩個方面來看,科創板所設置的上市標準符合科創企業發展階段以及自身特點,允許尚未盈利或者訊在未彌補虧損的企業上市,對于多種股權結構也放寬了限制,將工作重心放在了服務于創新企業上市。在退市標準上,制定了相對于其他版塊而言更為嚴格的標準,也就是做到“寬進嚴出”,取消了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程序,這樣做的好處就是可以讓一些ST的垃圾股徹底地被邊緣化,讓市場出清的速度進一步加快,有利于中國資本市場的高質量發展。

      二、科創板注冊制下信息披露的獨特要求

      (一)權力機構的獨特要求。注冊制要求權力機構將工作重點放在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上,其核心要求是信息披露監管。尤其是上交所在審核過程中采用公開問詢的方式進行監管,可以進一步確保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二)對參與方的要求。注冊制明確了發行人即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中介機構的作用是審核。保薦機構如果存在欺詐行為,除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以外,還有可能會被取消保薦資格。(三)對信息披露內容的獨特要求。在內容方面的總體要求與其他版塊類似,主要是強調信息披露的真實、完整、準確、及時。有所區別的是,申請科創板上市的企業要注重對技術和創新模式等內容的披露,著重強調技術風險,對尚未盈利風險和累計為彌補虧損的風險也要做出補充。

      三、科創板信息披露的相關風險

      (一)發行人無法高質量披露信息的風險。一方面,發行人作為信息的提供者,與投資人之間存在信息供求雙方的矛盾。發行人想要穩定股價、減少商業機密外泄、保持競爭優勢,而投資者則是想要獲取更多的高質量信息,為合理判斷企業的價值提供依據。另一方面,科創屬性存在被企業粉飾的風險。一部分企業并不符合科創板的上市要求,由于人員和基金等科技屬性存在加大的篡改空間,因此部分企業的創新屬性有虛假成分。(二)權力機構盡責不到位的風險。倘若相關市場監管不到位,一些想要上市但不符合條件的科創企業弄虛作假,鉆監管不嚴的空子,劣幣驅逐良幣。對于那些真正的科創企業,企業價值被低估,發行人對市場失去信心,最終可能在整個板塊形成惡性循環。(三)中介機構專業能力與獨立性不足的風險。一是尋求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往往都是某個科技領域的探索者,對于中介機構而言,由于缺乏相應的知識,對于科創企業往往也缺乏全面的了解,限制了對科創企業內在風險認識的深度和廣度,有可能會做出錯誤的判斷。二是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利益實際上是捆綁在一起的,正因為如此,保薦機構很難保持真正的獨立性。(四)違規信息披露問責機制不完善。對于中介機構的信息披露責任,我國并沒有明確中介機構的權利義務邊界,這就使得中介機構的行為很難被指引。如果投資者因為信息披露問題而造成損失,由于證券市場對投資者損失的民事賠償制度不完善,投資者維權成本高且勝訴不定,這就導致相關機構及企業未能對投資者做出相應的賠償。

      四、完善信息披露的建議

      (一)從“審出好公司”到問出真公司,明確信息披露標準。目前我國主板市場采用核準制審批上市公司,企業只有達到規定的多項指標之后才能上市。在核準的過程當中,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消費者對企業的價值進行判斷,力求為市場“審出好公司”。而科創板實行的是注冊制,主要是以問詢作為主要的審核方式,在多次的問詢與回答過程中,督促發行人進行信息披露,為投資者“問出真公司”。以“真公司”作為信息披露標準,主要是看公司所披露出的信息與公司的真實情況是否一致,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完整性。中介機構通過問詢的方式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標準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可以持續經營。在科創板發展的初始階段,審核是確保注冊制穩定運行的重要前提。基于以上對注冊制審核的分析,發行人所遞交的招股說明書等披露文件是審核的重要依據。針對科創企業自身的獨特性,要重點關注發行人所遞交的有關科技創新事項的披露情況。發行人的技術是否具備先進性、投產變現能力如何以及未來的發展潛力,這些都是投資者所最為關注的問題。只有向投資者呈現發行人公司的真實情況,投資者才能做出投資決策,形成良性循環,提升資源配置效率,推動市場化改革。(二)從“全面詢問”到“重點詢問”,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問詢作為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督促手段,始終要保持合理的懷疑態度,重點關注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詢問時,詳細全面并不是首要原則,因為這樣會增加問詢與被問詢雙方的負擔,一定要有的放矢,對重點問題進行詳細問詢,例如,股權結構是否合理。與同行業的公司相比經營狀況是否正常、財務數據是否真實、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和潛力,強化發行人所在行業的特征和經營模式的信息披露,突出影響風險判斷的信息披露。對存在疑問的地方,要求發行人提供合理的依據,以致能夠消除問詢人的疑問,進一步提升披露質量。信息披露是問詢的核心,對招股書上所出現的問題,可以進行多輪問詢,詢問的層面盡量多元化,包括法律、財務、行業等層面,以投資者為導向,突出有效信息,在多輪詢問中,越是到后期越要突出詢問的重點,在保持合理懷疑的基礎之上,盡最大努力進行信息的充分披露,以逐步提升信息披露質量。(三)構建良性信息披露生態。1.完善發行人的問責機制參照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的問責機制,監管機構主要是進行持續的事后監督,因此對于進入科創板的企業采用的無罪推論,整個監管體系的重點并不是放在入口的審核上。我國在科創板注冊制的建設過程當中也應該逐步化解入口端的壓力,將有限的資源平衡到入口端與持續監管端。推進各市場主體發揮生產力,優化市場資源配置。2.推進權力機構歸位盡責要想更好地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監管機構不僅要有扎實的理論基礎,還需要大量的實務經驗。監督質量的高低主要是取決于監管人員的素質和數量以及預算的投入,監管人員不能局限于政府工作人員,也應吸納更多的資本市場從業人員加入進來。監管機構要站在投資者的角度,以資本市場專業人員的標準要求自己,保證信息披露的完整、真實、準確。面對互聯網信息化所帶來的機遇,監管機構應運用強大的數據運算、人工智能等功能,提升監管水平,整合信息資源,注重信息共享,讓人工監管與科技監管走向融合,提升監管效率。3.促進參與主體歸位盡責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比例還是相對較低,散戶的信息識別能力有限切參差不齊。科創板注冊制應引導投資者機構化,并且不斷深化投資者教育,倡導個人投資者通過機構參與投資。同時,中介機構要提升自身的執業水平,保持審慎的職業態度,發表客觀的專業意見。(四)強化問責機制,增加違規成本。在2020年最新出臺的《證券法》當中,關于證券法規的違規成本顯著提高,后續工作的具體落實還取決于執法機構能夠堅持嚴厲的處罰規則。我國應該建立專業化的關于證券法規的法官隊伍,以便于交易所直接進行溝通,獲取相關的交易證據。證券集團可以建立統一的律師費用標準,并在律師費用方面采取相應的激勵措施。在案件和解方面,賠償金額可以根據承擔責任的大小進行判決,加強對投資人損失賠償的保護。

      五、結語

      在注冊制的背景下,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已經不言而喻。高質量的信息披露我國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基礎。由于制度的不成熟,在科創板注冊制試行之前,我國的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質量面臨發展的瓶頸。此次科創板注冊制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很多創新性的探索,并購建立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上市環境,從而為我國資本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但是對比相對成熟的部分國外市場,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為了助力我國高質量信息披露制度的發展,應該以科創板為起點,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減少信息披露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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