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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按照依法治國、依法治省基本方略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總體要求,以提高審計人員依法審計意識和能力為核心,全面加強審計法律規范建設,嚴格規范審計行為,確保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不斷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為我省審計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總體目標
以《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為依據,制定和完善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配套、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具有審計工作特色的審計地方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度體系。
三、基本原則
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建章立制,做好與審計法、相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的銜接工作,防止和解決法規沖突問題,切實維護審計法制的統一。
堅持突出重點、服務審計業務工作的原則。緊緊圍繞審計工作大局,把影響依法審計和審計質量最突出的問題、審計業務人員最需要解決而且能夠解決的問題,作為重點工作來抓。
堅持穩定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和不斷完善經我省審計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并適應經濟社會和審計工作的發展變化,著力解決當前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堅持立足實際與借鑒全國、外省經驗相結合的原則。立足審計面臨的環境和歷史條件,從實際出發,學習借鑒全國、外省的先進經驗,不斷完善特色審計監督制度。
四、主要任務
(一)配合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審計地方性法規的修訂和制定工作。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做好《審計條例》制定工作。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掌握情況,并就重點問題作出說明,充分反映我省審計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廣大審計人員的意見,推動《審計條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規正式計劃,力爭在年內順利出臺。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將我省年月日出臺的省政府規章《內部審計規定》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制定《內部審計條例》,推動《內部審計條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規立法規劃項目,并于年出臺。
根據國務院出臺的《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結合實際,配合修訂省人大常委會年月日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和省委、省政府年月日通過的《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做好立法協調工作。密切關注國家、省有關財經法規的制定,做好審計法律法規與有關法規的協調和銜接工作,對征求我廳意見的法律法規草案,及時反饋意見,為全省審計監督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二)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相關審計規章。
配合省政府法制辦修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試行辦法》。根據審計法及修訂后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立足于我省財政體制改革和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發展,及時補充和完善《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試行辦法》。
配合省政府法制辦年度立法計劃制定或修改相關審計政府規章。
定期開展法規清理工作。根據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配合有關部門對政府審計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公布清理結果。
(三)完善審計業務工作制度。
根據省政府法制辦修改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責任追究制》三項制度,做好我廳三項制度的修改。
制定《審計結果落實情況督查辦法》、《審計案件線索移送辦法》和《法規庫管理辦法》等廳內制度。
根據審計署出臺的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指南,結合審計工作實際,按照需要制定或修訂全省和審計廳相關業務制度。有計劃、有重點地編寫審計操作指南,及時收集、總結審計執法中需要規范的問題。
五、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對審計法律規范建設的領導。
省審計廳成立審計法律規范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審計法律規范建設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法制處),負責組織完成地方性審計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其他規范、業務制度的草擬、論證、修改等工作,持續跟蹤評估審計法律規范的實施情況,及時提出更新、補充、完善的建議。
(二)加強組織協調,充分發揮全省審計系統整體合力。
根據需要在全省審計機關抽調具有深厚理論功底、豐富實踐經驗并具有國際視野的中青年業務骨干,成立專門工作組開展我省審計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調動全省審計系統的智慧和力量,使我省審計法律規范更加符合實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大與外部的溝通協調力度,為我省審計法律規范建設創造有利條件和良好外部環境。
加強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等法制工作部門的溝通,配合做好工作,推動有關法規盡早出臺;在地方審計立法、法規規章清理、立法協調等工作中加強與有關方面的溝通協調,確保我省審計法律規范建設順利進行;充分借助科研機構、院校和有關專家學者的力量,促進我省審計法律規范建設不斷加強和完善。
(四)深入開展審計普法宣傳教育,全面提高審計人員法律意識和依法審計能力。
二、武警審計法制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武警審計立法相對滯后
軍隊近十年重新修改制定了80 多部法規文件,全面覆蓋了審計監督的各層面。而武警部隊現行的法規體系不健全,武警部隊到現在也僅有十幾部法規文件在執行;覆蓋范圍小,對有償服務單位審計、社會化保障審計、票據使用管理審計,傷亡保險和醫療保險審計,至今還沒有明確的審計準則,只能依據審計工作制度來進行,而無法依據專項審計準則來審計。還有些審計工作急需的規章制度沒有及時有效的提供,相關的規程、規范等制度沒有及時跟上;有的內容不夠完整,標準不夠明確,結構不夠合理。武警審計立法相對于軍隊審計立法滯后,審計法規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導致在工作中軍隊和武警部隊的審計法規只能交叉使用。
(二)武警審計執法力度不強
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靈魂,也是審計存在和發展的基石。武警審計作為軍事經濟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其獨立性的高低直接影響武警審計職能和作用的發揮。審計形式和實質的不獨立性制約審計執法。從審計體制來看,一是部分單位沒有獨立的審計機構,僅僅依賴幾名兼職審計人員來開展審計,其依法監督效果要大打折扣。在審計實質不獨立的情況下,依法審計極易讓位于領導意志。另外,武警審計作為一種更高層次的經濟監督,其經濟不獨立使得審計部門在實際的審計業務開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和被監督單位發生經濟聯系,從而產生審計執法不嚴的情況。審計人員不具備專業素質也使得審計工作本身就不具有法律依據。有的審計人員專業知識功底薄弱,既不具備豐富的經驗,也不能熟練地應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審計方法運用不當或方法單一,抓不住審計重點,找不準問題隱藏的領域,審計查得不深不透。也有審計人員的法制意識不強,在實際工作中,當審計結果與單位利益發生沖突時,審計人員或受自身利益的驅動,法制意識淡薄造成審計執法不嚴。
三、加強武警審計法制建設的途徑
(一)加強武警審計法規制度體系建設
一是武警審計立法有待拓展。關注武警部隊自身特點拓展立法。軍隊近十年重新修定了80多部法規文件,全面覆蓋了軍隊審計各個層面。武警部隊至今僅有十幾部法規文件執行,審計法規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立法相對滯后,導致在審計工作中大多套用軍隊審計法規,或軍隊和武警審計法規交叉使用。遵循武警審計法規供需平衡拓展立法?,F行武警審計法規體系中存在供求失衡的現象,有些審計工作急需的規章制度沒有及時有效的提供,相關的規程、規范等制度沒有及時跟上;有的內容不完整,標準不明確,結構不合理?!秾徲嫻ぷ髦贫取穼徲嬋藛T只規定在政治、思想和業務知識方面的內容,對審計人員來源、培訓制度未作出明確規定,導致武警部隊多年來審計人才缺乏,跟進武警部隊建設步伐拓展立法。近年來,武警部隊經費物資供應保障方式及經濟活動的組織形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部隊生活大多依賴市場,而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審計順利進行更需武警審計立法的跟進保障。社會化保障、票據使用管理、經濟責任考評、審計風險、財經軟件審計、信息化建設等都是改革中出現的審計新領域,審計立法則需隨之拓展。
二是武警審計執法有待強化。在既定非獨立武警審計體制的局限下,武警審計執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武警審計人員的素質。當前,審計工作的突出矛盾是審計資源稀缺與審計任務繁重之間的矛盾。武警部隊審計人員編制少或沒有編制,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往往是因部隊臨時需要抽調不具備審計資格的非專業人員,這些人員往往專業知識功底薄弱,既不具備豐富的經驗,又不能熟練地應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審計執行難免偏離法律規范。此外,審計人員法制意識也制約著審計執法。在實際工作中,當審計結果與單位利益發生沖突時,審計人員或受自身利益的驅動,或受單位領導的影響,違背審計人員應堅持的原則,為“飯碗”而工作,為提升而做假,法制意識淡薄造成審計執法不嚴。
(二)立法執法雙管齊下,推進武警審計法制建設
一是完善武警審計法規制度體系。審計法規制度體系建設是審計法制建設的主要內容,也是一項系統工程。武警審計法規制度體系建設需要納入武警審計長遠發展進行科學規劃、穩步推進,并建立審計法規制度動態管理機制。首先,遵循審計工作發展的基本規律,對照新《解放軍審計條例》和解放軍審計署新頒布的法規制度,結合武警部隊實際以及武警審計工作取得的成功經驗,對現有的武警審計法規制度進行全面分析和清理,制定出武警審計法規制度體系建設規劃;其次,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著眼發展、急用先建的原則健全審計管理、質量控制等制度,再逐步建立起統一完整,全面配套,合理實用,體現武警審計工作特點的審計法規制度體系,最終形成門類齊全,層次分明、相互銜接和協調配套的武警審計法規制度體系,為武警審計工作提供完善的法規制度保障,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最后,要建立對武警審計法規制度體系的動態管理機制。審計法規制度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要通過對每項審計法規制度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結合審計環境、審計方式和軍隊審計法規制度等方面的發展變化,進行不斷的補充、修訂和完善,保持武警審計法規制度體系的科學性。
審計機關能否全面履行審計職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人員依法從審意識的強弱。上高縣審計局特別重視提高審計人員的依法從審意識,堅持以學為先,把學習當作快樂、當作責任、當作階梯、當作提高境界、開闊眼界的需要,緊抓不放,健全了審計人員學習制度,并做到四個結合。
為充分調動審計人員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和自覺性,局黨組明確規定:每年初制定全年學習計劃,規定每周集中學習一次,每月集中培訓一次,個人制定每周不少于4小時的自學計劃,每人每月學習筆記不少于兩千字,每人每年撰寫兩篇心得體會文章。半年檢查評比一次,年終進行總考核??己朔謨灐⒘?、中、差四個等級,每人所評等級所得分值計入本人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總分。
學習中,堅持學用結合,一是結合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強化政策學習,深刻領會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把握好政策與法律的結合點,充分發揮政策對審計的指導作用,做到政治堅定。二是結合“五?五”普法,強化法律學習,全面系統地掌握有關的審計法律法規,準確領會把握其要旨,做到審計合法。三是結合運用范例,強化案例學習,精選審計成功典型案例,進行科學分析研究,增強運用典型案例成果的能力,做到審計公平。四是結合文明建設活動,強化業務學習,學好審計業務理論知識,增強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全面提高依法從審水平,做到審計文明。
二、廣泛宣傳,營造依法從審氛圍
為切實有效地加強審計法律法規的宣傳廣度和深度,上高縣審計局做到三個到位,進行廣泛的宣傳活動。
一是審計法宣傳到位。首先,在全局開展了審計法宣傳活動月活動,把學習宣傳審計法納入單位學習計劃和個人的學習計劃之中,組織干部集中學習,專題輔導,集中交流研討,辦學習宣傳專欄,使審計法深植于每位干部職工的腦海之中。其次,廣泛開展社會宣傳活動,在全縣張掛了十多幅審計法宣傳橫幅,印發審計法宣傳材料1 000本,發送到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
二是審計型雜志報征訂到位。一方面,局機關每個班子成員、每個股室都訂了一份《中國審計報》、《中國審計》、《審計與理財》,并將《中國審計報》贈送給縣委、政府、人大、政協領導;另一方面各被審單位,都征訂一份審計報刊雜志。
三是財經法規征訂到位。把財經法規作為審計人員工具書人手征訂一套,把財經法規作為被審單位的必備書,單位主要領導、財務人員各征訂一套,即便審計人員依法從審,又使被審單位依法行政。
三、嚴格程序,規范依法從審行為
為切實提高審計人員的思想道德和職業道德水平,不斷增強審計人員用法、守法、護法的自覺性,實現嚴格程序,規范依法從審行為。重點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編寫了印制了《上高縣審計局依法行政手冊》。其內容包括《審計人員守則》、《依法行政的含義及核心內容》、《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含義》、《依法審計含義及依據的主要法律》、《國家審計基本原則》、《國家審計程序》、《國家審計規范》、《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等,使審計人員有章可循,按規定辦事,按程序行事。
二是制定了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操作制度。將六號令疏理成12個規范動作:(1)開展審計前調查;(2)編制審計方案;(3)執行“兩大”制度;(4)編寫審計日記;(5)收集審計證據;(6)編制審計工作底稿;(7)提交審計組審計報告;(8)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9)建立審計業務會議制度;(10)出具審計文書;(11)規范審計稿送處理;(12)整理審計檔案。使審計人員依制度從審,有效保證了審計質量,從來沒有出現復議或情況。
三是制定了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規定審計人員要做到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工作,并遵守國家審計準則;辦理審計事項時,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作出審計評價、提出處理意見時,做到依法辦事,不偏袒、不隱瞞、不曲解事實;不對沒有證據支持的、未經核清事實的、法律依據不當的、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發表審計意見。
四、權責統一,實行依法從審責任追究制
為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建立了權責統一,實行依法從審責任追究制。
第三條審計處理是指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采取的糾正措施。
審計處理的種類有:
(一)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四條審計處罰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
審計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第五條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審計處理、處罰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審計處理、處罰。
第七條審計終結后,審計機關應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依法作出審計決定,制作審計決定書;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第八條審計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
(三)責令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的事項;
(四)改進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審計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
(三)定性、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四)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請復議的期限和復議機關。
第十條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前,應當由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進行復核。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處理、處罰前,應當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審計機關不得因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處罰前,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有要求審計聽證的權利;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要求審計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審計聽證。
審計聽證會的工作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單位負責人強制下屬人員違反財經法規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災、防災、撫恤、救濟、扶貧、教育、養老、下崗再就業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
(四)阻撓、抗拒審計或者拒不糾正錯誤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
(六)屢查屢犯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經審計查出后,認真檢查錯誤并及時糾正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款額較小、情節輕微,自行糾正的;
(三)能夠認真自查,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反財經法規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審計機關不再給予審計處罰。但審計機關應當對該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予以審計處理。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審計建議,要求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或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理、處罰;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或者不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一)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
(二)被審計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的;
(三)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質量問題及其責任人實施處理、處罰的;
(四)有關主管部門侵害被審計單位經營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或者處理、處罰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認為有關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應當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依法作出審計處罰決定,制作審計處罰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在作出審計決定和審計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審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享有的申請審計復議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處理、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處理、處罰程序的;
(二)擅自改變審計處理、處罰種類和裁量幅度的;
(三)沒有審計處理、處罰的法律依據的;
(四)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而沒有移送的。
國家審計是一種獨立的監督手段,是實現國家國家現代化治理必不可少的一環。審計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國家審計工作的基礎,明確其具體內容和邊界,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補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研究的不足,為國家審計更好地服務國家治理、推動審計全覆蓋及完善審計法律體系提供理論參考;另一方面可以幫助審計部門針對不同類型的客體采取不同的審計方式,提高審計效率[1]。
1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內涵
1.1審計法律關系客體與審計客體
審計法律關系客體是國家審計法律行為的承載體,是國家審計工作的起點,是發揮國家審計職能、實現國家審計目標的橋梁,在審計發展起步階段引起了廣大學者的高度關注。但學者多從審計學角度探討審計法律關系客體,其中有代表性的理論包括以下三種。(1)將審計客體定義為審計對象,主要強調審計活動開展過程中的目標對象,即被審計主體開展的一系列經濟活動。具體來講,主要涵蓋內容包括被審計主體的財政狀況等相關經濟活動。(2)將審計客體定義為被審計單位,涉及符合現行相關法律要求的國家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社會組織。(3)將審計客體的概念界定為通過審計的形式對特定內容進行監督和管理的過程。具體指審計監督的主體及范圍,即被審計的主體和內容。從法學角度研究的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一是審計法律關系客體指審計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可按照接受審計的主體不同,在此基礎上細分為財政審計法律關系客體、金融審計法律關系客體、企業審計法律關系客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客體及其他審計法律關系客體;二是以《審計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為出發點,將審計法律關系客體內置于我國審計機關法定職責中展開論述。通過對比可以看出,審計法律關系主客體并不等同于審計學中的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就審計學而言,依照第三種觀點來看,只有審計機關是主體,而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是客體。而在審計法律關系中,所有參與者,包括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都是審計法律關系的主體。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行為,所涉及的物或者精神財富才是法律關系的客體。
1.2基于法理學視角的審計法律關系客體
基于現有相關理論,將法律關系客體定義為法律關系主體彼此間的權利義務對應的客觀對象。在當前時代背景下,作為法律客體應滿足下列要求:一是在現行相關法律允許范圍內;二是屬于資源的范疇,能對人類的特定需求進行滿足;三是具備稀缺性,在利用過程中相關主體需要耗費一定代價;四是具備可控性,能保證相關主體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對其進行有效利用。在此基礎上可以將法律關系客體分為國家權力、人身、人格、行為、法人、物、精神產品和信息,并進一步將上述客體抽象為“利益”或“利益載體”等更一般的概念,即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一定的利益。按照法理學對法律關系客體的定義和分類,審計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審計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物。指由國家在審計、財經法規中明確強調的、具備特定內涵的物。在現行審計法中一般根據其運動狀態加以界定與說明。比如,通過對資金運動的審查,可以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作出準確評價。審計機關具備對資金運動進行依法審計監督的職能。從其涵蓋內容來看,主要包括國家財政資金、企事業單位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等。這些都離不開對“物”,亦即貨幣及其運動形式的監督[2]。(2)行為。指人們出于對特定目標的考慮而開展的針對性的活動及結果,主要由作為和不作為兩部分構成。從現行審計法看,大部分審計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均對應的是行為。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在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監督活動中廣泛存在。基于此,在審計法律關系中,重視對各類經濟行為的審核與分析有重要意義。(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的是個體利用主觀大腦或客體物體進行記錄保存并實現大范圍傳播推廣的思維成果。其價值主要集中在其中隱含的技術、知識、信息和精神等方面,物體實質上僅作為智力成果的載體。對審計法律關系客體而言,這部分主要包括信息和規章制度[3]。
2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演變
隨著20世紀80年代在原有組織結構中增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國內審計法規在多年探索實踐中經歷了多個階段,由最初的《暫行規定》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審計條例》)最后升級為《審計法》。在這一過程中對審計關系客體的規范也有明顯的轉變。從其相同點來看,均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對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的財務、財政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在此基礎上對各類審計事項加以界定與說明。在長期發展中,審計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要求,結合國家中心任務,積極推動審計范圍的延伸,在原有審計范圍的基礎上,將國家企事業單位、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情況、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資金、專項資金等均納入審計范疇[4]。在不同時期,國內審計法律對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規定的區別大體上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從涵蓋主體方面分析,《暫行規定》中主要強調的是與國家財政具備一定關系的單位;《審計條例》中包含的是資產結構中國有資產持有一定比重的單位;而《審計法》中在原有基礎上加以拓展,將與國家財政不存在直接聯系,同時不存在國家資產的單位同樣納入審計范疇。二是從涵蓋內容方面分析,較前兩個階段相比,在《審計法》中的相關內容更加具體和全面,尤其要求對國有資產占據主導地位的企業需要納入審計范疇,同時還強調社會保障基金和社會捐贈基金同樣屬于審計重要內容[5]。三是從涵蓋層次方面分析,《暫行規定》中的審計層次僅側重于財務方案、信貸方案的落實及成效;《審計條例》將審計層次界定為對財政預決算的落實、信貸方案的落實及成效方面。但其中均未對中央預算和中央銀行的審計進行考慮與分析。在《審計法》中,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應依法對中央財政情況及中央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監督。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同時需要積極響應上級號召,對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和收支情況履行審計職責[6]。
3審計法律關系客體演變的現實啟示
3.1注重審計協調性制度建構以強化審計權威
(1)重視對審計機關內部聯動機制的建立健全[7]。首先,對審計部門內部的垂直領導機制進行調整與優化,保證上級機關能實現對下級審計部門的統籌關系,確保制訂的審計方案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此基礎上對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職責和審計內容加以明確,保證審計高效;其次,保證審計方案制訂的動態化,在設計審計方案過程中各級審計部門應保持有效互動與交流,保證上級審計機關能對下級審計部門現狀有準確直觀的了解與掌握。下級部門接收到審計方案后需要及時進行反饋,確保各級審計部門之間的資源整合,為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延伸提供重要支撐[8]。(2)密切審計機關與公檢法機關彼此間的互動與溝通。通常情況下,公檢法機關與審計機關兩者彼此間有密切聯系,因此,這類機關需要將工作當中與國有資產和資源、公共資產存在直接聯系,以及領導干部履責狀況向審計機關及時反饋,在這種條件下,由審計機關開展針對性的審計工作,明確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范疇。另外,考慮到國家審計機關在執法和懲處方面存在一定的束縛,需要審計機關重視與公檢法機關建立合作關系,憑借公檢法機關在執法方面的優勢,為審計工作的落實提供相應的支持與保障。最后,加大其他國家機關檢舉力度,通過制定并實施一系列獎懲措施,在這一過程中促進審計法律客體關系范圍的延伸,確保審計監督工作的全面落實。
3.2完善相關法律指引以保障審計實施
(1)形成審計法律關系客體指引。由于國家治理任務和目標的調整,以及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多元化,導致現行相關法律表現出一定的滯后性,審計法律有待完善,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進而導致審計工作全覆蓋的目標難以實現?;诖耍瑖覒诰C合全面各方面因素的前提下,由立法層面對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相關內容加以規定與說明。同時重視對審計法律關系客體指引的層級劃分。其中,國家層面對審計法律關系客體加以詳細說明,包括審計法律關系客體對應的單位性質,國有資產和資源、公共資金的界定范疇等,地方政府需要對審計法律關系客體進行合理劃分,按照不同層級進行合理細化,在此基礎上得出具體的被審計單位或審計項目。隨著審計法律關系客體范疇的延伸,以及國家治理體系的優化,各級政府需要對審計指引進行針對性調整,保證其符合當前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確保審計工作全覆蓋的目標得以順利實現。(2)積極完善關于新興法律關系客體的立法體系。對最近一段時間內新興的審計法律關系客體制定相應的審計準則和工作指導,對審計期間量化難度較高的內容明確指導思想,同時對其中可量化內容構建針對性的指標評價體系,規范評價標準,構建綜合全面的數據庫,改善審計成效,確保審計目標順利實現。從法律層面對審計管轄權加以界定與說明,同時將審計管轄權進行適度下放,保證區域審計成效得到顯著改善,使上級審計機關的各項職責得到充分履行,實現審計工作的全覆蓋。另外,當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存在沖突,為防止地方審計機關各項職責無法充分履行,地方審計機關需要定期對審計方案和審計成效向上級進行反饋,確保審計結果的客觀真實。
3.3強化審計機構和人員自身建設以優化審計環境
(1)審計機構立足自身,持續增強綜合實力。隨著審計法律關系客體范疇的持續擴大,審計機關需要重視開展對內部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工作,定期對相關從業人員的素質能力進行考核與評價,建立健全激勵機制,積極引進外來高素質人才,不斷擴充自身審計隊伍,為審計法律關系客體范圍的延伸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另外,審計機構應重視與實務界和學術界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實現理論與實踐的協調統一,為實踐活動的開展提供理論依據,同時對審計法律關系體系的發展有深遠影響;審計機構需要重視構建審計人力資源數據庫,依托于該數據庫實現對現階段國民審計機關中的審計隊伍規模、年齡、能力、知識等指標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在該數據庫的支持下,既能對目前審計人員與審計需求的匹配程度有清晰認知,進而為審計隊伍的優化決策提供參考;又能從中了解審計人員的審計單位分布和地域分布狀況,在此基礎上結合審計項目涉及的審計法律關系客體配備符合要求的審計隊伍,為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人力資源保障,實現對資源的有效整合與配置。(2)審計人員應重視對自身專業素養與能力的培養?,F階段,僅具備會計和審計知識與技能難以滿足新時期的審計需求,審計人員應重視對自身能力與素質的培養,在全面掌握會計審計專業知識的前提下,重視對其他學科知識如心理學、計算機學、數理統計等的學習,深入思考和探究各類復雜情況,從中挖掘事物的本質,這對審計法律關系客體延伸后一系列社會經濟活動的協調處理有積極意義,也能幫助自身從容應對不同的審計法律關系客體。
4結束語
隨著審計全覆蓋工作的深入開展,研究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重要性逐漸凸顯,決定了審計內容、審計監督的邊界。建立健全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相關配套制度,有利于針對不同客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監督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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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現存問題分析
1.機構設置不到位
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是其在內部設置的能夠獨立履行相應檢查職能的機構部門,主要的任務就是要對單位內部的經濟活動內容進行檢查和評價,目的是要使得這些經濟活動符合我國的財經法規。內部審計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提出評價、分析、咨詢、建議等,秉持的基本性要求就是要有相應的獨立性。如果沒有獨立性就很難開展有效的內部審計工作,但是就當前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狀況來說,大部分的行政主管部門雖然設置了審計部門和機構,但是沒有專業的審計工作者,主要是和財物公用人財物,有一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單位雖然有專門的工作者,但是沒有獨立的審計機構,有的是將審計機構放在單位紀委之下或者是監察室之下,使得內部審計機構缺少應有的獨立性。
2.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認識不到位
隨著內部審計工作在我國已經發展了多年,但是很多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對其依舊不夠重視,覺得單位經濟收益和內部審計工作沒有多大關聯,有的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覺得行政事業單位不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不進行成本核算,沒有必要進行內部審計。有些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認為內部審計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相同,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作用以及職能沒有足夠清晰的認識,從而嚴重阻礙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推進。
3.內部審計重點不突出工作不規范
盡管當前我國一些行政事業單位結合自身發展實際依據審計法規開展了內部審計工作,但是工作的重點僅僅是放在對財務數據合法性、真實性的核驗上,重要對象是賬本、會計報表、憑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比如,在對單位內部的收入進行審計的時候,僅僅審計票據是不是齊全,但是對于價格是不是合理不夠重視,也不做進一步的分析。這樣也就很難或者是無法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潛在風險進行評價,也就無法提出針對性以及有效的預防建議。
4.內部審計法規及標準不夠完善
和我國國家審計以及社會審計進行比較,我國內部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標準還不夠完善,因為我國在內部審計方面起步比較晚,還沒有統一的準則和標準,使得我國內部審計工作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沒有規范性依據,從而使得內部審計工作面臨諸多困境,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和標準的不一致,使得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工作者在內部審計工作的過程中無章可循,所出具的審計建議和意見也缺少法律上的強制性,從而使得審計意見和建議很難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得到落實。
二、完善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策略
1.完善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認識
作為行政事業單位發展過程中一種重要的經濟監督活動,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得到單位從上到下的重視,要將內部審計工作和內部經濟監督工作進行緊密聯系,通過行政發文、財務監督以及宣傳等方面加強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單位職工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認識,只有認識到位,才能夠在根本上確保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有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2.完善內部審計機構設計,突出獨立性
行政事業單位要設計獨立的專門的內部審計機構,這是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作用發揮的前提,要建立健全內部設計組織、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專業的設計人員,要突出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具體來說就是要做到以下幾點: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部門和審計機構要分設,財務工作者和審計工作者不得兼任;嚴格劃清紀檢部門和審計部門的職責;此外,還應當實施內部審計人員派遣制度,通過這一方式能夠使得內部審計在行政事業單位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行政事業單位領導者的帶領下,獨立形式相關的內部審計職能,同時對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負責并進行工作報告。
3.完善內部審計工作方式,提升工作質量
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解放思想以及從實際出發的原則,用市場經濟的理念對審計工作處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處理,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提出可行性的建議與意見,要分析審計問題出現的原因以及帶來的影響,從服務性的角度出發,給出合理性的意見與建議,要正確處理好服務于監督之間的關系,要將兩者進行有效的統一。
4.健全和完善內部審計法規標準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據當前我國既有的財經法規和審計法規積極構建內部審計規章制度,使得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能夠有法可依。使得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以及法制化。此外,相關的審計工作者還應當對法律的法規加強學習,積極構建激勵機制以及責任制度,對審計工作進行規范,避免審計工作的盲目性以及隨意性。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內部審計在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發展過程中扮演者重要角色,但是當前我國很多事業單位的領導對內部審計工作不夠重視,同時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機構的設置也缺少應有的獨立性等,使得我國行政事業單位中內部審計工作的作用很難有效發揮出來。因此,應當對這些問題進行積極地分析和思考,對癥下藥,通過完善內部審計工作,推動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良好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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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無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從事審計、財經工作;
5、大學??茖W歷,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5年;
6、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4年;
7、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2年;
一、強化宣傳培訓,創優審計執法環境
一年來,結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我們不斷強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將法制宣傳教育和提高審計人員的法律素質及執法水平,營造良好的審計執法環境作為普法的目標,多方面、多渠道普及國家財經審計政策法規,宣傳審計工作成就,審計工作環境得到了進一步優化,為建立和諧社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一是借助行風大家談等平臺,與相關科室共同協作,通過制作活動版面、在公開場所發放宣傳材料、設立法律咨詢點等方式,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審計法制宣傳工作。二是通過晉城市廣播電臺“百姓熱線糾風臺”直播節目,針對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情況、向社會承諾情況、通過電話熱線解答社會公眾關心的熱點、疑點問題。三是“12.4”法制宣傳日參加了市里在物茂廣場隆重舉行“12•4”“弘揚法治精神,服務科學發展”萬人承諾簽名活動。四是及時了解法制工作動態,宣傳審計法律法規,將上級審計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傳達下去,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指導糾改。四是分別針對不同對象向有關領導和群眾進行審計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如:應市商務局要求,以《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為主題,針對常見財經問題及其防范措施,與該單位及其下屬相關單位的財務人員進行共同學習、講解,為規范我市的財政經濟活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今年6月市依法治市檢查組對我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進行了中期督導檢查。督導檢查組聽取了匯報,查看了相關資料,對我局工作給予了較好評價,認為我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重視、組織到位、制度健全、責任落實,依托黨校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有亮點;完善“立體復核”體系,強化內部管理機制有創新;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強化“人、法、技”建設有特色。
二、強化“人、法、技”建設,規范執法行為
今年以來,為達到審計署提出的“嚴謹細致,提高質量”的總要求,結合建立“學習型”機關的要求,從嚴要求自己,堅持培訓和自學相結合的方式,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力爭使自己成為業務能力強、政策水平高、廉潔自律好的知識型多面手人才。一是積極參加各種法律法規培訓,提高自身素質。20xx年4月我們參加了省政府法制辦舉辦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暨行政復義統計工作培訓,通過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了法治意識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積極組織實施項目審計,積累工作經驗。按照市局安排對市行政執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國土資源局三個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城區政協原主席的任期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在具體的項目審計實踐中不斷提升執法能力,為更好地履行審計復核職能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三是堅持學以致用,提高執法水平。建立政治和業務學習筆記,及時收集資料,了解審計動態,學習先進的審計管理方法,更新觀念,鞏固學習成果。并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審計準則,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
三、注重“三級”復核,提高審計質量
近年來,我們認真落實審計署6號令,不斷探索創新,針對法制機構人員少的現實,改進審計復核方法,充實復核隊伍,增加復核機構層次。在“三級復核”的基礎上,在各科設立了審計復核監察員,強化審計復核工作。20xx年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各科審計復核監察員和我們法制科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截至目前共復核審計、審計調查項目近70個,審核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決定等100余份,對審計文書不規范,適用法律法規不準確、不恰當,審計事實表述不夠準確,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日記、審計證據要素不全、內容填制不規范等問題及時進行了整改,為促進審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二是認真履行集體審定處理制度,對所有的審計項目,經三級復核后,均提交審計業務會研究審定。并要求法制復核人員必須對審計程序的合法性、法規引用的正確性和恰當性、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等內容做出專業判斷,發表意見。三是對照審計準則及審計署下發的《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范本》進行檢查,針對復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指導審計工作實踐。
四、強化監督檢查,防范審計風險
1、認真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首先,組成審計項目案卷評查自查小組。20xx年9月參加了全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動員大會,會后按照《晉城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由總審計師總體負責,并直接參與自查工作,法制科具體組織實施,抽調業務骨干,組 成了審計項目案卷評查自查小組。其次,認真學習評查標準。組織案卷評查小組的成員認真學習了《晉城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行政處罰案卷實體內容評查標準和案卷文書評查標準。第三,對照標準,進行認真嚴格的自查。我們對20xx年出具的所有審計處罰案卷和20xx年的部分處罰案卷,按照《審計法》、《行政處罰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晉城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的要求,從行政處罰實體內容和行政處罰案卷文書兩方面進行了認真細致的檢查,并將發現的問題認真記錄在案。經過檢查發現,絕大多數審計處罰項目都能做到審計立項規范;調查取證合法、有效;作出審計決定前經過三級復核,并依法向被審計單位征求了意見;符合聽證條件的,依法向被審計單位進行了告知;審計決定記載的內容完整,審計決定的送達符合法定要求,案卷檔案基本符合規定,但還有少數審計項目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第四,自查與整改相結合。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將審計項目檔案和評查小組的記錄反饋給相關責任人,要求大家對本次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整改,對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的資料漏裝、錯裝的事項進行了補充完善,并要求于9月28日前整改完畢后報評查小組驗收歸檔。
第五,采用自查和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在自查結束后,于20xx年10月又接受了市政府對全市行政執法單位進行的行政處罰案卷評查。
通過這次案卷評查發現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進行了及時整改,從而增強了責任心,進一步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對提高審計人員的執法水平,有效降低審計風險,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
2、加強對審計收繳款的管理。在對收繳款、罰沒款賬戶的管理過程中,對照下達的審計決定,及時與相關科室及銀行核對應收及到賬款項,保證了罰沒款及各項應收繳資金的及時入庫,及時解繳。截至20xx年11月底共收繳罰沒款22.6萬元,收繳礦管費、補償費等應繳專項款
902.69萬元。
3、抓好審計回訪和審計業務質量檢查工作。近期正在與相關科室聯合對審計項目進行回訪,并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年度審計業務質量檢查,促進審計整改的全面落實和審計質量的不斷提高。
在完成上述任務的同時,經過大家共同努力還對8份政府征求意見的規范性文件稿進行辦理,并提出了相應的意見和建議;對34個申報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事項,根據審計情況進行了申核;對12個申報出境、出國人員按照要求進行審核,并出具了相應的便函,同時還積極開展了抗震救災捐贈工作,圓滿完成了各項任務。
五、抓好廉政建設,樹立良好的審計形象
廉政建設和審計質量都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為樹立良好的審計形象,在抓好審計質量的同時,我們始終把廉政建設放在首位。今年以來,我們認真學習《廉政準則》,全面貫徹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不斷加強理想信念和“廉潔從審”教育,努力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把審計紀律牢記在心;堅持做到廉政建設警鐘常鳴,把廉潔自律貫穿在每一項工作中,做到依法審計,客觀公正。未發生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圓滿完成了各項任務。
經過不懈的努力,在不斷的探索和創新中,通過強化審計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人、法、技”建設,審計執法行為在不斷規范,審計質量也在不斷提高。之所以能取得一些成績,得益于局領導的關心和支持,得益于在座各位的理解和配合,得益于所有復核人員的辛勤努力,得益于科室同志積極向上的工作態度。但是也還存在諸多不足,如:審計理論和審計業務的學習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審計復核工作還需要不斷創新、更加細致等問題,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不斷充實自己,提高業務水平,堅決做到依法審計,廉潔奉公,為審計事業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20xx年工作思路
繼續堅持科學發展觀,以“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為主題,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進一步強化審計復核責任制。不斷完善相關制度,進一步發揮審計復核監察員在審計工作中的作用,通過復核關口前移,使復核工作在規范審計執法、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進一步完善對審計項目的管理,加強審計質量檢查的力度,做好審計回訪工作,有效防范審計風險。
目前我國政府投資審計的現行法律法規主要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在第三章審計機關職責中,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二)審計署、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委、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5日聯合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共二十四條,規范了對在基本建設項目審計中查出的各類問題,如何進行處理、處罰;(三)2001年8月1日以審計署令第3號的《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該準則共二十六條,不僅定義了國家建設項目:“國家建設項目”是指國有資產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而且擴大了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延伸,即“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二、現有政府投資審計法律法規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
一是政府投資審計中的法律適用存在沖突。審計實踐中主要涉及到《審計法》與《民法》、《合同法》的適用沖突。從法律關系看,一方面,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進行審計監督,與建設、施工等單位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行政法律關系是審計機關依據職權進行監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強制性,雙方當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根據《合同法》簽訂經濟合同,其產生的是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體現平等互利原則,雙方當事人是平等、自愿的。當這兩種法律關系在政府投資審計中,就必然會產生法律沖突。為此引起的法律訴訟問題已逐漸成為政府投資審計中的焦點和難點問題,受到多方關注。如對于工程價款審計核減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問題,建設單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為目的提訟,施工單位則為了多結工程款而提訟。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拋開審計決定及其反應的事實,以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平等的合同關系為由,僅僅依據《民法》、《合同法》及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判決,并認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大多數情況下會判決施工單位勝訴。
二是《審計法》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內容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有人認為,雖然《審計法》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內容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但《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機關應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資金使用、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材料采購、工程結算和決算、工程質量、單位資質等方面進行審計監督。可我們知道后者的法律效力較低,并且它主要是規范審計機關如何開展工作,這就給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形成了較大的困難。特別是新形勢下審計署已確立向績效審計為主轉變的思路,對政府投資審計法規部分內容的修訂更是勢在必行。
三是政府投資審計中執法主體資格問題受到質疑。《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規定審計機關為政府投資審計的執法主體,但對審計機關能否依據其他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進行處理處罰的問題沒有明確約定。例如,在政府投資審計中,審計機關必然要對建設項目在建設管理、招標投標、工程價款、監理的執行等方面實施監督,但能否依據《建筑法》、《招投標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監理制度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在執法主體和執法的方式、方法上存在爭議。由于審計法規定審計監督的主體是國有投資或融資的項目建設單位,基建工程項目審計由于受審計管轄權的限制,無法對施工企業進行處理處罰。雖然審計署于1996年出臺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為審計處理處罰提供了依據,但大多處理處罰的是建設單位。
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資審計的規章制度多形成人為“地區差”。如2004年3月新疆自治區頒布實施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條例》,2008年初自治區人民政府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通知》;2008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了《鄂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還有深圳、武漢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這些地方性規章制度無疑為各地的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與此同時也形成了許多的人為“地區差”。
三、關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資審計相關法律規章的幾點思考。
一、前言
會計電算化審計作為適應企事業單位的會計電算化而出現的一種審計的技術,其在審計中的應用極大地提升了審計的工作效率,特別是在實施會計電算化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事業單位中,會計電算化審計技術的運用大幅提升了政府審計的工作效率。但是,會計電算化審計技術與電算化技術一樣,在使用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制約了審計結果的可靠性,而且也給審計工作帶來了一些新的挑戰。但是,會計電算化審計作為審計技術的必然演進方向,即使在發展的過程中遇到一些問題,也需要采取積極的措施進行應對,也正是因為如此,為了推動我國會計電算化審計的發展,非常有必要對我國會計電算化審計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在當前的研究背景下研究我國會計電算化審計中存在的問題,不僅對于審計理論的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對于會計電算化審計實務問題的解決也具有積極意義。
二、會計電算化審計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1.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有待完善
作為一種較為前沿的審計理論和方法,不論是在國外還是在國內,與會計電算化審計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立法還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特別是在近年來,會計電算化業務發展非常迅速,很多前沿的會計電算化理論和方法都被運用到了企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中,而與此相對應的是,相應的會計電算化審計方法也被運用到了審計業務中。但是,與電算化審計的廣泛使用相對應的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體系并不完善。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對于電算化審計非常不利,一方面,由于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對于很多電算化審計的法律責任的分配非常不利,特別是在出現審計責任時,審計部門難以得到現行法律的支持;另一方面,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也對會計電算化審計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并不利于會計電算化審計的發展。
2.電算化審計人員專業不足
在具體的會計電算化審計中面臨的最為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電算化審計人員專業不足,這一問題的存在嚴重的影響了電算化審計工作的效率。作為一種較為前沿的審計方法,雖然在部分企事業單位的審計中已經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但是在近年來,隨著會計電算化得到大量的應用,對會計電算化審計的需求也呈現井噴式的增長,而與此相關的人才的培養卻沒有跟上,最終導致了電算化審計人員專業不足問題的出現。電算化審計人員專業不足的問題與電算化審計的需求有著直接的關系,正是因為電算化審計需求的井噴式增長,導致很多審計部門在開展審計業務的過程中都需要會計電算化審計人員,然而審計部門自身在電算化審計人員培養方面的準備還存在不足之處,從而導致了電算化審計人員專業不足的問題。
3.電算化審計軟件開發滯后
自計算機誕生以來,計算機技術就被大量的應用到了企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中,特別是近年來,伴隨著業務的大量增長,不論是國有企業還是學校、政府部門等單位,在會計電算化軟件的開發方面都加大了投資,也正是因為如此,會計電算化軟件的開發工作已經達到了較為成熟的階段。但是,與會計電算化軟件的開發所不同的是,電算化審計軟件的開發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而且,由于對于電算化審計軟件的需求僅僅局限在部分審計部門范圍內,其需求量較低,而審計部門自身在軟件開發方面的投入也較為有限,相關的軟件開發企事業單位對電算化審計軟件的開發工作也不積極,在這些因素綜合影響的情況下,最終導致我國電算化審計軟件開發出現滯后的問題,而這也正是我國會計電算化審計中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
三、會計電算化審計問題的應對策略
1.完善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
為了促進我國會計電算化審計的發展,我國應當加強立法工作,對當前的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完善。在完善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加大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的研究工作,特別是對于財經類院校,在進行科研立項的過程中,應加大相關課題經費的支持力度,引導高校研究工作者加大會計電算化審計理論的研究工作;其次,對于相關的政府部門而言,應當加大調研工作,對于會計電算化審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深入的調研,找出問題的本質并為立法工作提供積極的建議;最后,對于立法部門而言,應當在充分征詢專家和實務一線的審計人員建議的情況下,加強立法工作以完善我國的會計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
2.加強電算化審計人員培訓與管理
應對電算化審計人員專業不足問題的最為直接和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強電算化審計人員的培訓與管理。在加強電算化審計人員培訓與管理的過程中,審計部門以及開設審計專業的高校都應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應對。對于審計部門而言,應當加大電算化審計人員的培訓工作。在加大培訓的過程中,審計部門一方面應當采取集中培訓的方式,對審計師進行集中的培訓,提升審計師的專業性;另一方面還應當采取一定的激勵措施,激勵審計人員自主學習以提升自身的專業技術水平。對于我國的高校而言,應當充分認識到培養電算化審計人員的重要性,在教學的過程中,一方面應當加強電算化審計理論的教學,讓學生掌握會計電算化審計的基本理論;另一方面,高校在教學的過程中還應當加強學生的會計電算化審計實踐,通過充分的實踐活動讓學生掌握電算化審計的專業技術。
3.加強電算化審計軟件開發工作
會計電算化審計工作離不開電算化審計軟件的支持,對于審計部門而言,要做好電算化審計工作,就必須要引進和使用能夠滿足其審計需要的審計軟件,為了做好會計電算化審計工作,當前會計電算化審計軟件開發工作的滯后的問題必須得到有效的解決。為了加強電算化審計軟件的開發工作,對于審計部門而言,除了采購先進的電算化審計工作軟件之外,對于在審計中經常遇到的電算化審計業務,在審計軟件不能滿足需求的情況下,應當加大軟件開發的投資力度;對于軟件開發公司而言,特別是對于會計電算化軟件的開發企事業單位而言,應當對電算化審計軟件的市場需求有一個客觀的認識,充分認識到電算化審計軟件市場的重要性,加大電算化審計軟件的開發力度,開發出符合市場需求的審計軟件,以改善電算化審計軟件開發滯后的局面。
四、結束語
研究表明,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有待完善、審計人員專業不足以及審計軟件開發滯后等問題是會計電算化審計中存在的較為突出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計業務的開展,而且對于審計結果的可靠性也有一定的負面影響。不論是對于具體實施審計工作的審計部門而言,還是對于我國會計電算化審計自身的發展而言,都需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應對。具體而言,可以通過完善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加強電算化審計人員培訓與管理、加強電算化審計軟件開發工作等措施進行應對。會計電算化審計的出現既是為了適應會計電算化發展的需要,也是審計的未來發展方向,對于我國的審計業務發展而言,應當正確認識會計電算化審計,充分發揮其自身存在的優勢,而對于其不足應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應對。
參考文獻:
審計機關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綜合經濟監督部門,擔負著維護經濟秩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進步的重要職能。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強化了審計監督職能,規范了審計程序,明確了審計權限,突出了審計在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重要職能作用,為開展審計工作創造了更為良好的法律環境;同時也對進一步做好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審計機關要以貫徹落實《審計法實施條例》為契機,進一步提高依法審計能力,牢固樹立科學審計理念,以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和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始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思想,正確處理強化監督與促進發展的關系,寓監督于服務之中,充分利用《審計法實施條例》賦予的權力和手段,加大審計監督力度,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當前,全市上下正在全面落實“三三戰略”,深入實施“七大系統工程”,著力推進“三四三”項目建設,各級審計機關要圍繞這個工作中心和工作大局,全面審計,突出工作重點,為呂梁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二、認真貫徹落實《審計法實施條例》,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