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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理學法律意識大全11篇

      時間:2023-07-05 16:20:28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法理學法律意識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二、高師音樂教學法

      音樂教學法是高師音樂教育專業的必修課,也是直接系統地向學生傳授音樂教學理論和教學技能的唯一課程[1].新課標的基本理念中提到“以音樂審美為核心,以興趣愛好為動力”“強調音樂實踐,鼓勵音樂創造”[2].其中強調學習音樂的基本動力是興趣,在教學時要注重內容的豐富性和形式的多樣性,學生在聆聽音樂時能夠領會到樂曲中基本的音樂要素,發展創造性思維和即興編創的能力。新課標要求的這些內容與高師音樂教學法中的體態律動教學法的原則和特點相符合,即通過身體運動來感受音樂的內在韻律。

      三、體態律動教學法在高師音樂教學法課程中的意義

      (一)突破傳統教學模式,為音樂教學打開新視野

      在傳統的教學法課程中,學生學習的狀態經常是被動式的,往往是教師先介紹各種教學方法的原理及教學過程,隨后帶領學生完成部分課例的教學。但這種教學模式忽視了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學生只是被動地認識教學方法,沒有主動體驗相關教學法的功能與效果。而體態律動教學法則為音樂教學打開了新的視野和窗口,在其教學過程中,學生要通過最直觀的動作表現音樂的基本要素。例如,在欣賞舒伯特的《軍隊進行曲》時,教師讓學生用肢體語言感受樂曲表現的場景,有閱兵式走路、拍手、跺腳、敲擊課桌;在學習管弦樂合奏《春節序曲》第三部分的時候,同學們可以用律動、打擊樂等手段即興表演,用新的視野感受音樂。

      (二)激發學習的興趣,調動課堂氣氛

      生動活潑的教學形式可以培養學生對音樂藝術持續穩定的興趣和愛好[3].在小學中年級階段,學生的身心迅速發展,他們的運動知覺、聽覺顯著增強,在節奏、旋律方面的表現力更加豐富。這時教師采用體態律動教學法,容易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在講授初中欣賞課《G弦上的詠嘆調》時,作品的曲式分析對于學生來說可能很枯燥,但可以通過手勢的律動來表現曲式結構,第一段旋律用食指表示,重復時用手掌表示,出現新的旋律時用食指和中指表示.

      最終,學生通過手勢能夠明確樂曲的曲式,這樣就能夠避免講解曲式結構時的枯燥感,也培養了學生的學習興趣,營造了其樂融融的學習氣氛.

      (三)加深對作品的理解,提升教學質量

      學生對音樂作品的理解要通過聆聽來獲取,那么如何讓他們聽懂作品呢?體態律動教學法能夠讓學生主動參與感受和體驗音樂,并能鼓勵學生對音樂作品闡發獨立感受和見解[4].如欣賞《伏爾加船夫曲》時,教師讓學生感受歌曲的聲音和速度,教師用兩種不同的肢體動作表現歌曲里的一段唱腔:53630│53630│……第一種用齊步走的方式,在休止符處不做停頓,第二種方式是用腳步一頓一頓地行走,帶著喘息的聲音,學生就能體會到第二種比第一種更能體現纖夫拉纖時的勞累和嘆息,感知音樂的形象和意境。欣賞勃拉姆斯的《搖籃曲》時,學生可以借助律動來表現樂曲的旋律,邊聽樂曲邊搖晃身體,從而總結出搖籃曲優美、安靜、抒情的特點。律動方式讓學生用肢體動作表現聽覺的體驗,使他們對作品的理解更加深刻,提升教學的質量。

      篇(2)

      根據1996年1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這里所稱的“財物”,具體包括經營者為銷售和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現金或者實物。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權、免費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概括地說,就是給予不正當的利益,既包括給予財物,也包括給予其他財產性利益。應當指出的是,這里所說的“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是從廣義上來說的既包括通常意義的銷售或者購買有著物質特征的商品,同時也包括提供或者接受營利。因此商業賄賂的概念也可以表述為: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營利而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二、商業賄賂的危害

      商業賄賂的危害有:破壞了正常、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使國家的稅收大量流失;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破壞了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成為滋生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的溫床。

      通過學習,在治理商業賄賂自查階段,各單位在自查八項重點內容的基礎上,應向職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與職工講明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商業賄賂的危害性,在干部、職工中統一思想,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開展自查自糾,具體對20__年以來的四個方面進行自查:

      1、在本單位從業人員中,有沒有應客戶要求,給客戶開據不實發票。

      2、有沒有將客戶買充值卡、郵品、年冊等非交寄郵件的業務,統一開據郵費發票。

      3、從使用稅控發票后,有沒有為用戶開過非稅控發票。

      4、現在從業人員手里還有沒有未使用的手寫發票。

      以上四個方面極易引起違法犯罪問題,請各單位將自查結果與區局要求重點自查的八個方面一并于7月底書面報紀委辦公室。

      三、通過案例吸取教訓,加強控制,執行制度

      “大興事件”的案例分析,使我們從中看出產生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個別生產單位嚴重存在重經營、輕管理,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造成有章不循,不落實管理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由此造成在管理上的嚴重失控,致使通信生產的某些環節產生漏洞,給社會人員以可乘之機,最終造成事件的發生。

      企業通信生產的正常運行,必須有基本的制度作保障。落實規章制度是保證生產秩序的基本條件,只要不落實規章制度,就存在漏洞和隱患,就存在發生問題的可能性。我們要認真吸取“大興事件”的沉痛教訓,提高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各單位的管理人員要以身作則,帶頭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郵政處理規則中規定的流程和程序,指揮、組織生產作業和郵件收寄工作,履行自己的管理職責,真正做到:經營和管理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分析“大興事件”和我局個別單位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我們建議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控制與管理:

      1、加強對郵資機的管理

      各單位必須由郵政專人負責郵資機、制簽機的使用、管理,正確計收郵資,對剔除郵資必須有班組長和支局領導負責現場審核確認。郵資機日志和交郵總單記錄規范、保管齊全。不許非郵政工作人員操作郵資機。各單位應對照郵資機管理辦法,強化管理和監督。

      2、控制特快專遞業務

      必須分設收寄和復核人員,收寄人員必須現場核對五聯單與郵件重量、資費,加強對五聯單完整性和一致性的檢查,與交寄單位做好交接確認工作,減少資費損失。

      3、發票控制管理

      全面清理原有的手工發票,由專人負責給客戶開據機打發票,避免營業員給客戶私開手寫不實之據,減少因發票問題給企業造成負面影響。

      篇(3)

      一、從實踐層面透析獨立學院法律地位問題的困惑

      對獨立學院法律地位的認識,過去主要集中在對兩個問題的不同理解上:第一,獨立學院到底是公辦高校還是民辦高等教育,抑或是二者皆有。第二,獨立學院是否為獨立法人,獨立性如何保證;如果是獨立法人,是什么性質的法人,是事業單位或是民辦非營利性組織抑或授權的組織。

      對于第一個問題,雖曾有過爭議,但隨著2008年4月教育部26號令《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頒行,獨立學院屬于民辦高等教育已無異議。《辦法》第1章第2、3條中界定了獨立學院的概念,并將其性質明確為:獨立學院是民辦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公益性事業。第9條第2款、第23條第2款明確規定,“獨立學院應當具備法人條件,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辦理法人登記”,這意味著獨立學院也具有獨立的財產、獨立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方面的法人基本特征。依前述分析,可將獨立學院界定為一種有民間資本參與的、從事教育這一公益性事業的事業單位法人。

      但對于第二個問題——獨立學院到底屬于什么性質的法人,依然意見不一。獨立學院的法人地位在某些情況下因與舉辦高校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短期內很難充分到位,具有較強的虛擬性。

      (一)舉辦者的出資問題

      《辦法》大大提高了獨立學院的辦學門檻。該辦法規定,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總資產不少于3億元,凈資產不少于1.2億元,資產負債率低于60%;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個人,總資產不低于3億元,其中貨幣資金不少于1.2億元;獨立學院的設置標準參照普通本科高等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與之前文件相比,26號令增加了博士學位授予權的條件;提高了舉辦者的門檻;設置標準參照普通本科高校,占地標準則從200畝增加到500畝。

      除此之外,《辦法》在舉辦者出資方面的規范仍存在以下問題:

      1.沒有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這類舉辦者最少出資額或者比例。由于獨立學院具有民辦性,而且《辦法》也明確規定主要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來舉辦,因此,如果沒有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這類舉辦者規定最少出資額或者比例,不利于在挑選有實力的民間主體參與辦學的同時充分地利用其資本。

      2.關于普通高等學校的出資方式的規定不可行。學校名稱、管理資源、教育教學資源等無形資產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這種無形資產所代表的經濟利益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難以進行估價,而且管理資源、教育教學的內容不明確,更不具有轉讓性,無法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

      3.無形資產占總出資的比例的規定不明確。《辦法》第13條規定,無形資產占辦學總投入的比例由合作辦學雙方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約定。但依照哪一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不明確,而且辦學總投入與設立獨立學院的出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二)獨立學院的獨立財產權問題

      《辦法》明確落實了獨立學院財產權的具體要求。將獨立學院舉辦者的資產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是落實獨立學院法人財產權的基本要求。資產在過戶前必須依法驗資。新設獨立學院,資產須于籌設期內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已設立的獨立學院資產未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的,自《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過戶工作。《辦法》第42條進一步規定,獨立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獨立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從而從根本上保證獨立學院的資產由獨立學院自身依法管理和使用,避免其他組織和個人違規運作獨立學院資產,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辦學風險。但是,由于普通高等學校主要利用學校名稱、知識產權、管理資源、教育教學資源等參與辦學的特殊性導致獨立學院很難通過過戶取得這種無形資產,即獨立學院與普通高等學校之間的財產很難徹底地獨立。

      (三)獨立學院和舉辦者的責任承擔形式問題

      《辦法》第51條第2款、第55條分別對舉辦者不履行出資義務,虛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任作了規定。但目前我國對獨立學院對外承擔責任的形式無明文規定,獨立學院的責任承擔形式問題又是關系到多方利益主體命運的問題。因為獨立學院的對外承擔無限責任還是有限責任,不僅關系到獨立學院自身承擔責任的能力,還關系到學生和社會利益的保障,更是影響到普通高等學校的發展與穩定,并增加辦學風險。獨立學院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相關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按照《辦法》以及《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等的立法精神,獨立學院應該是承擔有限責任的。但若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那么以出資人的多少資產為限呢?一方面,普通高等學校對獨立學院的出資無法真正到位;另一方面,普通高等學校對獨立學院過度操縱和干預,獨立學院的領導由普通學校調配、任免,獨立學院沒有實質意義上的法人資格。一旦出現對外負債或者出資者不履行出資義務、虛假或者抽逃出資的現象,極容易侵害債權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益。

      二、對獨立學院法律地位的界定:獨立法人資格與地位

      (一)獨立法人資格

      《民法通則》第36條界定了法人的法律定義及成立的基本條件。對照教育部2003年8號文件《關于規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獨立學院應具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設施,實施相對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進行招生,獨立頒發學歷證書,獨立進行財務核算;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獨立學院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教育機構。

      (二)法人屬性

      根據《民法通則》對法人的分類規定,一般認為學校屬于非企業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但由于部分獨立學院是一種混合組織,既有國有資產也有非國有資產,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無法判定它完全是事業單位法人。在辦學實踐中,各學院在民政部門的登記也各不相同,如吉林省的獨立學院被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而浙江省至少有若干學校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天津市的獨立學院都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

      獨立學院的法律屬性已突破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出生的特殊性、復雜性以及發展的多樣性。按一般理解,高校單獨舉辦獨立學院的模式及高校與科研院所、地方政府合作舉辦獨立學院的模式,由于其產權完全是國有的,獨立學院的法人屬性可以定性為事業單位法人。而其他獨立學院辦學模式,由于產權具有“公”與“民”的混合性,根據產權比例,這類獨立學院的法人屬性可以定性為事業單位法人或民辦事業單位法人。

      對于獨立學院的法人屬性,要透過源頭看過程、看終極,側重拷問“為了誰”,不應過分拘泥于“屬于誰”,應關注其社會價值與環境適應性,注重其權利與義務的配比。事業單位一般都具有公益性或以公益性為目的,無可動搖,只要運作方式講效率,宗旨正當明確,至于誰舉辦,怎么舉辦,可允許創新,也應該創新。獨立學院定性為(民辦)事業單位法人,不但保證了高等教育公益性效率實現,同時也兼顧了對個體效率的追求。

      三、確保獨立學院獨立法人地位之對策建議

      (一)規范出資方式,確立獨立產權

      1.應對獨立學院的最低注冊資本和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這類舉辦者的最少出資額或者比例做出明確規定。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不僅有利于保證資本的真實性,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社會相關主體、學生等多方利益,而且有利于獨立學院后期的健康與可持續發展。且由于獨立學院具有民辦性,《辦法》也明確規定主要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來舉辦。因此,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這類舉辦者的最少出資額或者比例做出明確的規定,有利于在挑選有實力的民間主體參與辦學的同時充分地利用其資本。

      2.規范出資方式,明確規定無形資產占總出資的比例。按照《辦法》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可以利用學校名稱、知識產權、管理資源、教育教學資源等參與辦學。作為出資人的普通高等學校一旦將其投資于獨立學院,其投入的財產的所有權人將轉變為獨立學院。但是,普通高等學校這些無形資產很多都不具有確定性,無法估價,無法轉讓,也無法過戶,不具有出資應具備的確定性、價值物的現存性、評價的可能性和可轉讓性等基本特征,是不能當作出資方式的。規范獨立學院舉辦者的出資方式成為獨立學院擁有獨立財產權的最根本保障。為減少獨立學院的辦學風險、增強其民事權利能力和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應進一步明確規定無形資產占總出資的比例,規定最低貨幣出資額,還應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這類舉辦者的資格予以適當放寬。

      (二)理清母體學校與獨立學院的關系

      一方面,要保證獨立學院的人格獨立。不僅應享有包括財務、基建、招生和人事等在內的重要事項的獨立決策權,還應享有包括有關學院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事項的最終決策權。明確獨立學院與母體學校或者投資合作方之間的關系應該是獨立、平等的法人與法人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要重視和保障出資人應享有的相關權利,如:知情權、合理回報權等。

      (三)建立獨立學院的獨立法人治理結構

      為了保證辦學的正確方向,保證教育的公益性,獨立學院需要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的獨立學院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對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和目標的沖突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制度層面上能比較有效地解決資本的尋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這一基本矛盾以及由這一基本矛盾所產生的經費不足、質量不高等困境。

      篇(4)

      中圖分類號:DF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9-0265-02

      《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實施,對規范我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食品產業的快速發展、食品安全需求的不斷提升和食品安全監管力度的持續加大,《食品安全法》的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需要盡快予以修訂完善。多年的食品安全監管實踐啟示我們,必須從我國現實國情出發,以科學的理念為指導來修訂《食品安全法》。

      一、將風險治理理念貫徹到底

      在食品安全治理理念中,風險治理理念為核心理念、第一理念,其他理念大都由風險治理理念所派生或所延伸。風險治理理念的提出對全球食品安全工作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大影響。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危害人類生命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在應對這些重大事件中,國際社會逐步探索出了以科學為依據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食品安全風險分析模式應運而生。

      風險分析模式主要包括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與風險交流。我國《食品安全法》確立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這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治理正逐步從結果治理向過程治理、從經驗治理向科學治理、從傳統治理向現代治理的轉變。

      風險是眾多管理科學面臨的主要問題。食品安全領域是充滿風險的領域。安全與風險對立統一、此消彼長。多年的監管實踐表明,只有從安全與風險的對立統一中把握食品安全,才能準確地把握食品安全的真諦。當前,貫徹科學發展觀,應當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風險治理,將風險治理理念貫徹到底,以其統領食品安全工作的全局。

      首先,應當將風險治理原則確定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則。所謂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食品安全治理全過程和各方面的原則。風險遍布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有必要強化從農田到餐桌食品生產經營全程治理,尤其要強化源頭治理和過程控制;風險來源于社會的許多方面,有必要強化食品安全的社會治理;破解食品安全難題需要專業機構、隊伍和人員,有必要強化食品安全專業治理;食品安全風險具有復雜性和隱蔽性,只有積極主動,才能及時有效發現問題,從而強化食品安全的能動治理。

      其次,應當將分類治理制度確定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制度。長期以來,在食品安全領域,往往基于業態、規模、產權等要素對食品企業進行分類。嚴格說來,這一分類并沒有抓住食品安全治理的本質和精髓。食品安全與食品風險是相對應的概念。從絕對的意義上看,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有;而從相對的意義上看,風險有輕有重、有緩有急。治理的基本策略是分類治理、分步實施。有必要從風險的角度對食品企業進行科學的分類、分級,政府可以根據風險程度確定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方式和頻次。這樣,不僅可以節約監管資源,也可以提高監管效能。

      再次,應當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風險治理的具體制度。為實現全程治理,在新體制下,有必要明確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的食品生產經營監管的關系;為實現社會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鼓勵和支持監管部門、評估機構、食品企業、行業協會、新聞媒體、消費者等,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開展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為實現能動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自查制度,以便及時發現解決風險;為實現專業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業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不斷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職業素養。

      二、將社會治理理念發揚光大

      《食品安全法》確立了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理念。例如,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自律,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這些制度有著豐富的發展內涵和廣闊的拓展空間。

      必須深刻地看到,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僅僅停留在治理理念的層次上既不充分、也不深刻。艱巨的任務是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機制,使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得到真正落實。因此,必須堅持大社會安全觀,通過科學的制度機制安排協調好政府、部門、企業、行業、公眾、媒體等多方面的關系,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形成縱橫交錯、密切協作、職責清晰的食品安全治理網絡,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首先,應當把社會治理作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則。作為治理原則和治理策略,社會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治理的視野和胸懷。當前,食品安全問題敏感、復雜、艱巨,公眾對于食品安全問題可謂關注度高、滿意度低,參與度高、容忍度低,期望值高、信賴值低。在此特殊歷史時期,加強食品安全社會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有利于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命運共同體,群策群力破解食品安全難題。

      其次,應當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基本格局。食品安全社會治理涉及眾多主體。在這些主體中,有的是權力持有者,有的是義務承擔者;有的是私利益追逐者,有的是公益維護者。應當精心組織、科學安排、積極引導、有序推進,加快構建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食品安全社會治理大格局。

      再次,應當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有效機制。例如,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各界積極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險,以保障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建立企業管理體系社會專業評價制度,鼓勵社會專業機構開展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評價。

      三、將責任治理理念落實到位

      食品安全法律關系的內容是食品安全權利義務關系。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企業、監管部門、地方政府、檢驗機構、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隨著食品安全形勢的發展和治理力度的加大,食品安全責任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

      首先,應當強化食品安全權利義務關系的科學配置。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義務的核心內容是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標準,加強生產經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食品生產經營的最終目的在于滿足消費,食品消費的基本前提是食品必須安全。生產經營安全的食品是食品企業對社會的基本義務,是食品企業得以存續與發展的基本條件。誠信自律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第一原則。誠信自律可以彌補成文法律的缺陷。政府及其監管部門責任的核心是嚴格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最大限度地發現風險,最大限度地保證安全。社會專業服務機構責任的核心是依法依約開展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安全認證、安全評價等。

      其次,應當保障食品安全責任主體履行義務所需要的基本條件。從食品企業來看,企業應當擁有專職管理人員從事風險防控。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職業素養。從政府及其監管部門來看,有必要保障各級政府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基本條件。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標準,明確各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從社會專業機構來看,檢驗機構、鑒定機構、監測機構、評估機構、評價機構等社會組織應當適應食品安全發展的需要,不斷提升技術支撐的能力和水平。

      再次,應當明確食品安全責任主體不履行食品安全義務的法律責任,尤其要加大對故意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在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的同時,更要充分利用民事手段,強化對檢驗機構、鑒定機構、監測機構、評估機構、評價機構出具虛假結論或者意見給企業或者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制裁措施。

      四、將效能治理理念擺上日程

      食品安全治理的首要目標、根本目標是安全。但研究食品安全問題,不僅需要從政治的角度來駕馭,也需要從經濟的角度來把握。除了安全的目標外,還必須考慮效能的目標,這是食品安全治理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食品安全治理應當注重治理投入與治理產出的關系,努力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效益。

      影響食品安全治理效能的因素很多,有宏觀層面的問題、中觀層面的問題,也有微觀層面的問題。科學的監管理念、監管體制、監管法制、監管方式、監管行為等,往往會產生積極的監管效能,從而促進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提高。反之,則有可能阻礙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篇(5)

      二、大學生法律意識與權利意識的現狀

      (一)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了解不深。本次的調查對象來自不同年級不同專業的大學生,采取抽樣調查的方式來調查分析,本次調查問卷中顯示,55.05%的大學生有時會通過電視、報紙等途徑了解一些法律意識,只有13.29%的大學生平時都不怎么關注,并且認為日常生活中也用不到法律。這無疑表明當代大學生對我國法律有一定程度上的了解。然而在刑法規定應負刑事責任的最低法定年齡是幾歲?這一問題上,只有25%的大學生知道其答案是14歲,然而仍有75%的大學生以其現有的法律知識還不能有更專業的法律素養,由此可以得出如今在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僅停留在較為膚淺、片面認識之上,而缺乏對法律的較為準確的了解。

      (二)大學生的權利意識薄弱。大學生作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社會群體,其權利意識與法律知識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應于法治社會的基本狀態。根據調查結果,有54.43%的大學生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51.9%的大學生同意用人單位所要求的簽訂口頭合同,據此可以分析出大學生有一定的自我保護意識與權利維護意識。但在本次調查中,問及法律基本知識對我們有意義嗎?這一問題時,69.62%的大學生認為有意義,但在實際面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之時,即使法律知識有一定的積累的大學生,他們在第一意識中也并不希望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反倒樂意運用法律以外的途徑來解決。

      三、加強大學生法律意識與權利意識的途徑。

      (一)對于國家來說。組織大學生各地普法下鄉活動,雖然當今社會是信息時代,但我國偏遠地區,農村依舊面臨著文盲法盲的窘境,很大一部分群體對文化知識處于迷茫狀態,更不用說法律知識了。我國現如今正在通往法治社會的道路上,可以招募更多的志愿者發揮他們的能量,進行普法宣傳,加強貧苦地區以及農村的普法宣傳工作。

      (二)對于社會媒體來說。為了促進我國法治社會的發展,各大媒體有協助國家進行普法的義務。媒體應多報道現實案例,傳播基本法律知識使普通群眾引以為戒,培養他們基本法律意識和權力意識,并適當制造輿論氛圍,激發群眾法律道德。

      (三)對于教育機構來說。大學生作為學生群體,其主要任務仍是通過接受課堂知識,從而擁有豐富自身的理論知識,來指導其實踐活動。因此,課堂教學是法律意識培養最有效的途徑。在我們的調查中,有65%的大學生認為有必要學習勞動法,在當今這個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所有制并存的制度中,勞動法無疑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從多方面加強法律學習是很有必要的。

      篇(6)

      一、前言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形式,“是人們的法律觀點和法律情感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對法的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對某種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關于法律現象的知識以及法制觀念等。”大學生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國家未來建設和發展的主要力量,大學生的法律素質狀況,影響和決定著國家未來法制發展的狀況和水平。

      大學生法律意識,即大學生群體對法、法律規范、法律關系的反應形式,包括對法律的情感、認知、評價和信仰等的內心體驗和外在行動。簡言之,就是大學生對待法律的心理態度和自覺遵從的表現狀況,它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識、法律態度和法律信仰四個基本要求。為了深入了解我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本課題組采用問卷調查的方式,向本校不同年級、專業學生發放調查問卷500份,回收500份,其中有效問卷468份,有效回收率93.6%。在此基礎上,對調查問卷進行了分項統計和分析。

      二、我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與分析

      從整體上看,我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基本狀況是:他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但對法律的認知程度不高;對司法威信認同偏低;法律態度不穩定,對法律規范的信仰程度不高;法律認識和行為表現反差較大。

      1.我校大學生法律心理狀況

      我校大學生的法律心理總結起來就是:對法律的心理認識比較明確,但對法律在現實中的公正性認識信心不足。87%以上的大學生認為法律是現代社會人們的行為準則,是化解矛盾的杠桿,是人們行為的標尺。大學生群體對打官司表現得極為鎮定,71.8%的大學生認為這是現代社會生活很正常的事情。但對我國當前法治狀況的認識還不容樂觀。他們當中,對“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的肯定回答率僅為28.6%,在對發生在身邊的大學生違法犯罪案件的認識上,相當一部分同學還存在認識偏差,有24.3%的人總認為違法犯罪離自己太遙遠,不能及時從走上歧途的同學身上吸取教訓。

      2.我校大學生法律知識現狀

      調查結果顯示我校大學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但對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掌握不夠,內涵理解還不全面。93%以上的大學生對我國法律體系有一定了解,對于“違法”和“犯罪”的概念,75%的大學生的認識是正確的。但是相當一部分學生對法律基本概念的掌握還比較模糊,56%的同學還不知道《民法通則》是我國的一部現行法律,對民事法律關系中平等主體的的認知也相當模糊。在近幾年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考試中也反映出許多大學生法律常識不足,基本概念不清,基本理論掌握表面化,針對案例分析不到位,甚至認識錯誤,等等。對法律知識掌握不夠,使他們在實踐中很難用法律武裝自己的頭腦,容易造成學法、懂法和守法的脫節。

      3.我校大學生法律態度現狀

      從統計數據看出,我校大學生依法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在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選擇法律渠道解決的占82%以上,這就說明大學生的法律態度比較明確,對待法律的態度較為積極。但在法律和自身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又表現出法律態度意志的不堅定。如答“你的親人或同學朋友有違法犯罪行為時”,只有46.7%的同學選擇檢舉反映,還有45%左右的同學選擇“與己無關”或“假裝不知”;在“在擇業過程中,你會根據需要毀約嗎”的回答上,還有64%以上的同學認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隨便撕毀就業協議,這些回答表明大學生的法律態度還有不健康和陰暗的一面。

      4.我校大學生法律信仰現狀

      我校大學生對法律的功能認知比較清楚,但是對法律的信仰程度還不高,對某些問題的判斷還帶有相當大的功利性。在回答你評判是非的一般標準是什么時,被調查者選擇道德的占58.5%;在回答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你的第一選擇是什么,被調查者選擇通過法律渠道解決的僅占26.5%,可見我校大學生還存在重道德、輕法律的意識傾向。在對“私了”和“尋求法律援助”上,還有48.5%的同學選擇“在私了不成的情況下才依靠法律”;在回答“你對大學生替人考試收費的看法”時有相當一部分的同學判斷標準不清,把違法和違紀現象看的很平常,缺乏起碼的誠信和榮辱觀。

      針對以上分析,說明我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整體狀況是好的,廣大學生都能正確認識到依法治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對建設法制社會有了比較清楚的把握。但從法律意識的結構上來看,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法律心理脆弱,對當前社會上的一些不良現象存在消極與偏激的認識;法律知識不足,對法律現象與法律理論不能很好地結合,缺少運用所學法律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出現了學與用相脫節的現象;法律態度不夠成熟,對法律的信仰程度不高等。

      三、推進我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改革,提高我校大學生法律意識

      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是國家法制建設的需要,是高校貫徹高等教育法、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需要,是大學生完善個人綜合素質、促進個人發展的需要。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途徑雖然很多,但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應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進一步深化教學改革,切實承擔起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重任。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是“05方案”中思想政治理論課程的一項重大變革,它以道德教育為主,一本教材包括了思想政治人生價值觀培養、道德及行為規范培養和法律素質培養三部分。法律部分的內容濃縮為新教材的第七、八兩章以及第五、六章的部分內容,如何在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框架內對全體大學生講授法律知識,是擺在廣大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面前的一個難題,特別是在有限的課時內駕馭相對龐大的內容體系,是法律基礎教學面臨的首要矛盾。如何根據本校學生的實際情況來尋求破解之道,筆者根據調查的情況結合自身的實際教學,提出幾點看法。

      第一,優化教學內容,按需講授。在調查中發現,我校67%以上的學生都明確表示對法律知識感興趣,而且也認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學習,的確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他們增長法律知識。但由于課時的有限和教材內容的龐雜、抽象和枯燥,大大降低了學生閱讀和自學的興趣。在調查中發現,我校大學生最關注的法律問題首先是憲法的相關問題(特別是公民權利和義務問題),犯罪與刑罰的相關問題(如正當防衛),婚姻、繼承問題等;其次關注點也由于專業不同而有所區別,如有些同學關注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有些同學關注計算機互聯網犯罪問題。要讓法律基礎部分教學引起大學生的關注和共鳴,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從大學生的需要入手。因此,應該了解學生成長成才過程中(乃至步入社會后)最為需要的、最為關注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問題,并以此為切入點,結合大學生的實際,結合生活,對龐雜的法律知識體系進行取舍,做到知己知彼,按需講授。

      第二,豐富和完善教學方式。法律條文本身是抽象的、枯燥的,如果依靠傳統的枯燥無味的“課堂說教”和“填鴨式教學”很難達到教學目的。豐富教學方式,可以使用案例教學和實踐教學。案例教學可以把抽象的理論融進鮮活的現實之中,將法律還原到生活中去,這不但增強了課程的生動性,吸引了學生的興趣,還增強了理論的沖擊力和說服力,使學生更好地理解理論,信服法律,并提高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另外,基礎課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素養,還需要學生具備一定的法律實踐能力,因此在教學中運用實踐教學也是一種很重要的方式。我們的調查也證明,學生非常喜歡和希望能在課程中展開實踐教學,89%的學生認為組織實踐教學很有必要。法律實踐教學的方式有很多,如觀看法律視頻、組織開展模擬法庭、參觀法制教育基地、舉辦法律知識講座或競賽活動等。

      第三,改革考核方式。考核是教學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體現教學理念的最明顯的教學活動。目前,我校課程考核一般采取總評成績=平時成績(平時作業、考勤、課堂表現等)+期末筆試成績的計算方法,但是這種考核模式顯然不適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不僅要求學生掌握相關理論,還要求學生將理論付諸實踐,最終目的是通過理論知識的講授,影響大學生的思想觀念并指導大學生的行為,促其達到‘知行合一”。如果采用上述課程考核模式,其結果是導致考核只停留在對道德認知、法律知識的考核上。因此,我們要積極改革考核方式,拓寬評價思路,以能力為本位,重視對學生能力的評價。將理論考核與實踐考核相結合,強化學習過程考核,采用平時成績、課程論文、實踐報告等相結合的方式來取代原有的考試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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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張會峰.“基礎”課法律基礎部分教學面臨的矛盾與破解之道―北京大學的探索與經驗[J].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08,(12).

      篇(7)

      一、“法律行為”概念的來源殛在我國的發展

      法律行為是從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主要是合同制度和遺囑制度)抽象出來的,在羅馬法中,即有了法律行為制度的萌芽。羅馬法中的“契約構成要件”的概念以及“適法行為”的抽象概念。已有現代的法律行為理論色彩。現代意義上的完備的法律行為概念由德國法學家創造,在德國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中文有“法律行為”一詞始于日本學者,日本學者借用漢字中的“法律”和“行為”兩個詞把德語中Reehtsgesehaft(由“Rechts”和“C.eschaft”組成)譯為法律行為。由于德語中Rechts兼有“公平”、“合法”等意思,所以法律行為的原初語義是合法的表意行為。

      法律行為理論現已為大陸法系各國仿效,在英美法系國家中,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法律行為”一詞引入我國以后,學者們在國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礎之上。結合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理論實際進行研究探討,使得該理論得到進一步充實完普。主要表現在:

      1.對法律行為內涵的表速更加詳盡

      國內學者關于法律行為概念的內涵主要有以下幾種:意思表示要素說。民事法律行為,又稱法律行為,系法律事實的一種,指民事主體以設立、變更或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產生民事效果的行為。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二是合法行為說。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三是私法效果與意思表示綜合說。梁惠星教授指出,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事實。從各種學說中可以看出,學者們或針對意思表示或針對私法效果或針對行為合法性進行了更深入地研究,更大地豐富詳盡了法律行為概念的內涵。

      2.擴大了法律行為概念的范圍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就法律行為的原初意義而肓,法學界不再把法律行為局限于合法行為。也對違法行為、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進行了深入探討。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法律行為應該包括違法行為,這一點學者們的觀點基本上是一致的。至于無效行為和可撤消的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一直存在著爭議,尚未定論。其次,法律行為不再限于民事法律行為,已被法理學和其它部門法學如行政法學等廣泛使用。在一般的法學理論論著中,法律行為是一個涵括一切有法律意義和屬性的行為的廣義概念和統語。是指法律規范規定的,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作為和不作為。在行政法學理論中,行政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有意識進行的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

      二、構建法律行為理論體系的必要性

      前文所述的關于法律行為的各種學說中,一些民法學專家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指法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和法律行為是一個概念。從法律行為一詞的原初意義及民法作為法律之本體對法律整體的影響來看,法律行為脫胎于民事法律行為并主要表現為民事法律行為,學者們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即法律行為的觀點是有道理的。在這一點上學者們的觀點也是一致的,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內涵的各種不同表述基因于學者們研究的側重點不同而已。法理學學者則認為法律行為是一個涵括一切有法律意義和屬性的行為的廣義概念和統語,而不僅指民事法律行為。法理學研究者顯然擴大了法律行為的原初語義,恩格斯曾經指出,一門科學提出的每一種新見解,都包含著這門科學的術語的革命。從這層意義上講,法律行為從民事法律行為發展為法學整體之基本理論,應該是這個術語的一場革命。學者們關于法律行為研究的側重點的不同不僅體現在發表的論著中,還體現在高校法學教材的編輯上,同是一門學科,不同高校的教材在編排法律行為內容時,卻存在不同。有的教材把法律行為作為法學基礎理論編輯在法理學教材中,作為專門一章進行講解,如張文顯主編《法理學》1997年10月第一版第九章;有的并沒有把法律行為作為法理學的一個專門知識點,而是在講述法律事實時,作一簡單表述。如盧云主編《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孫國華、朱景文主編《法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而更多的是把法律行為理論編輯于民法學教材中,和民事法律行為作為一個概念進行講解。這種編排固然是法學家們研究的側重點不同的結果,但是,它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這種現象給法學教學和法律實踐中關于法律行為概念的理解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使初學者在學習過程中很難形成一個完整的、前后連貫的法學理論體系。基于此,筆者認為在高校法學教學中有必要構建一套完整的、系統的法律行為理論體系。

      三、關于法律行為理論的幾個問題

      1.怎樣認識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

      按照法學基本理論關于法律行為的定義,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范規定的,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作為和不作為。由于法律關系不僅指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還包括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訴訟法律關系等,所以主體之間的行為亦不限于民事法律行為。而許多民法學教材把民事法律行為和法律行為作為同一個概念進行講解,這樣容易導致學習過程中把其他部門法調整的行為排除于法律行為之外,人為地縮小法律行為的范圍,基于這種現象,筆者認為有必要確認一下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問題,從而能夠更好地理解法律行為概念。筆者認為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應該是這樣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學基礎理論之一,法律行為來源于民事法律行為并被發展為法學整體之基本理論,從法學理論整體來講,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應該是包含和被包含關系,而不是等同關系。筆者這種觀點并不是反對民法學專家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法律行為的論斷,民法學專家們的論斷是針對民法學這個部門法學而言的,之所以采用傳統民法中法律行為的定義,只是為了區分其他法律領域中法律行為的概念¨引。單從民法學角度出發,民事法律行為即法律行為是不無道理的。筆者只是認為從整個法學理論體系講,把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等同起來,是不科學的。這是因為,從整個法律行為理論體系講,如果把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等同起來,初學者就容易把犯罪行為、行政法律行為、訴訟行為等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行為排除在法律行為之外,不利于從宏觀上把握法律行為的內涵與外延。如果只在法理學中以抽象的理論來講解法律行為而不與民事法律行為結合起來,理解法律行為概念時就會有空中樓閣之感。這是因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的來源,是法律行為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構建法律行為理論體系過程中,應該明確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問題,使二者相互照應、相得益彰。

      2.如何理解法律行為的特點

      理解法律行為特點應該從法律行為概念的定義人手,既要從宏觀上理解,又應該從微觀上把握。綜合關于法律行為的各種學說,從建立系統的法律行為理論體系的目的出發,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范規定的、與當事人意志有關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

      宏觀方面法律行為是從一般行為中分化出來的特殊行為,作為一個組合概念,“法律”是對“行為”的名定,馬克思說:“人的活動和享受,就其內容和就其存在方式來說,都是社會的,是社會的活動和享受。因此,作為一般行為的特點“社會性”、“意志性”亦是法律行為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含義,第一,法律行為是人的行為,而不是動物的“動作”或自然運行規律,如日出日落、刮風下雨等。按照是否直接由人實施,可以分為直接行為和間接行為。直接行為是指由人直接實施并承擔后果的行為,如訂立合同、繼承財產、盜竊、詐騙等行為。間接行為是指不是由人直接實施,而后果卻由人承擔的行為,如劉大的狗咬死了王二的羊,張三的牛吃了李四的莊稼,雖然產生的損害賠償關系是由動物的“動作”引起的。但這種賠償關系的產生是由人的意志決定的,“動作”最終轉化為人的意志行為。從而與純粹的動物的“動作”如:野獸咬傷了牲畜、野豬破壞了莊稼等區別開來,故本文把這種行為稱為間接行為。第二,法律行為作為社會行為是互動的,即必然引起他人行為的行為。不管行為者主觀意圖如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違反義務的行為,必然伴隨著他人相應的行為,或者是為了達到某種共同的目的而互相配合、彼此協助,或者為了某一利益而競爭、沖突、斗爭。正是因為法律行為的社會互動性,使其成為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第三.法律行為是可以控制的行為,法律行為是受人的意志所支配,有意識、有目的地作出的,具有一定的規律性。有關的法律常識告訴我們:人類制定法律,是因為人們相信根據理智的判斷,法律應該是這樣或者那樣的,并且相信通過法律可以達到某種立法者所期待的目的;同樣在法律實施的領域,當一個神智健全的人決定去法院起訴的時候,他一定是經過反復權衡,確信這次起訴對自己有某種“好處”之后,才會采取這樣的行動。同理,一個神智正常的人在作一些行為時,不管是合法行為還是違法行為,在行為之前往往根據法律可以預告估計的將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等來對行為做出自己認為合理的安排。所以法律行為既可以受到個人的自我控制,又能夠受到法律的控制,使行為人自己“志其所志,行其所志”。

      微觀方面,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屬性的行為,可以作如下三個方面的理解。

      第一,法律行為是法律規范規定的行為,某個行為之所以成為法律行為。正因為它是由法律規定的行為。換言之,一個行為也只能夠在法律規范所決定的范圍內,才得以成為法律行為,法律規定性是法律行為的前提條件。法律規范規定的行為既包括受到國家承認、保護、獎勵的行為(合法行為),亦包括受到國家否定、禁止、懲罰的行為(違法行為),對于國家不管不問如吃飯、穿衣等日常生活行為,則不屬于法律行為之列。

      第二,法律行為是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包括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消滅)的行為。法律關系是指由于法律規范規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關系的變化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法律規范的存在,這是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前提和依據。第二個條件是法律事實的存在,這是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具體條件。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按照法律事實是否與當事人的意志有關,可以把法律事實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法律事件是指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法律事實.法律行為是指與當事人意志有關的法律事實。所以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具體原因是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注:有的論著中稱法律關系是指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說法是不嚴謹的,它排除了法律事件也是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原因。

      第三,法律行為是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無論行為者的動機如何,法律行為是必然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既可以是以產生某種后果為目的的行為,如簽訂合同,參加選舉等,也可以是無產生某種后果的愿望卻產生了某種后果的行為.如過失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等。還可以是法律后果不確定的行為,如法院的審判行為,其判決結果是不確定的,檢察機關的檢察行為、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其結果也是不確定的。這些都屬于法律行為。 轉貼于

      宏觀和微觀兩方面綜合起來,法律行為的外延就是指那些既具有法律屬性又具有一般行為屬性的行為。

      3.無效行為和可撤消的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

      違法行為、無效行為能否成為法律行為的問題一直是一個爭論不休,懸而不決的問題,其基因于法律行為創始人之間的不同觀點。啟蒙創始人胡果(Hugo)把法律行為僅局限于適法行為,而科學內涵首創者海瑟爾(Heiae)與理論集大成者薩維尼不受此限,但既未反駁前者的觀點,亦未斷言違法、無效行為可成為法律行為。此為嗣后學者的無休止的爭論埋下了伏筆¨。在我國,違法行為屬于法律行為已被多數學者所接受,筆者亦持肯定意見。而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還是個存在爭議的問題,本文之所以再一次提到這個問題,是因為無效行為和可撤銷行為是否歸于法律行為,涉及到法律行為外延范圍的界定,從構建法律行為理論體系講。這也是需要明確的問題。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從五十八、五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社會屬性和意志屬性看,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都屬于社會行為和意志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特征,從行為的法律屬性看,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都是法律規定的行為,如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那么,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是不是能夠引起法律關系變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呢?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從規定看,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都是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通則六十一條規定的財產返還關系、損害賠償關系是不是無效行為和可撤銷行為直接引起的法律關系呢?綜合通則五十八條至六十一條來看。這些關系應該是無效行為被確認無效后和可撤銷行為被撤銷后所引起的,也就是說行為本身并不必然引起法律關系的變化,而是行為的結果導致的法律關系的發生。所以筆者這里贊同無效行為和可撤銷行為不是法律行為的說法。當然,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國內外學者尚未形成一致意見,關于此問題有許多論著,本文不再作深入討論,這里作簡要論述,主要表明筆者觀點而已。

      4.關于法律行為的分類

      綜合現行法學教材,關于法律行為的分類主要有:根據法律行為主體的不同分為個人行為、集體行為、國家行為;根據行為是否出自和符合特定法律角色分為角色行為和非角色行為;根據意思表示由幾方做出分為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根據行為的派生關系可分為主行為與從行為;根據行為是否需要一定形式或一定要件可分為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根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分為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此外還有自為行為與行為、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實踐行為與諾成行為、抽象行為與具體行為等等,這里不再一一列舉。

      學者們對法律行為的各種分類其目的都是為了使人們在學習和實踐中更具體地認識法律行為,更準確地把握法律行為的內涵與外延,不論是分類所依據的標準還是對分類所進行的解釋,都盲簡意賅,值得肯定。這里再次談到法律行為的分類問題,也是從構建法律行為理論體系的角度而言的。前文已經提到,構建法律行為理論體系,應該把法律行為納入法學理論整體這個大前提下來考慮。所以從構建法律行為理論體系講,筆者認為有必要把法律行為納入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這個大環境中考慮其分類問題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主要由以下法律部門組成:即憲法法律部門、行政法法律部門、民商法法律部門、經濟法法律部門、勞動法法律部門、自然資源和環境法法律部門、刑法法律部門、訴訟法法律部門、軍事法法律部門、國際法法律部門,按照法律行為基本理論我們可以認定各個部門法法律規范規定的、與當事人意志有關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都應該是法律行為。依此,可以把法律行為分為民事法律行為、刑事法律行為、行政法律行為、訴訟法律行為等等。這樣,有利于從宏觀上把握法律行為的概念,更全面更具體地理船法律行為的內涵與外延。

      四、法律行為理論在教學中的系統化

      篇(8)

      一、學術界的觀點

      目前,國內外學者關于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主要有以下幾個觀點:

      (一)行政類法制關系

      根據我們國家現行的《教育法》,高校本身是具有明顯行政性特征的,這種行政性特征主要體現在高校的具體工作中。高校自身的這種行政類法制關系是具有一定層級性質的,有關教育部門和行政部門會對高校進行行政性質的管理,高校又會對學校內部的學生進行行政管理,這樣就體現出了一定的層級管理特征。在《教育法》的規定和指導下,高校是可以作為行政主體存在的,所以在某一層面上,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一種堅固的行政類法制關系。

      (二)民事類法制關系

      高校自身除了具備相應的行政主體性質外,在發揮自身的教育功能的時候,還體現出了民事性質。高校自身所具備的這種民事性質,只能在其進行教育的過程中體現出來,具有一定的獨立性。高校學生都是具備完全、獨立性質的個體,在高校學習和生活的過程中,通過交學費享受學校提供的食宿資源與教育資源。這就充分體現了高校與學生之間,作為兩個獨立的民事個體,雙方存在一種民事類法制關系。

      (三)特殊類法制關系

      除了上文提到的兩種法制關系,高校與學生之間還存在一種特殊的法制關系,這種法制關系主要是在一些制度和具體事務管理中體現出來的。高校在社會中是一種具有很強社會性質的組織機構。高校為了加強管理,提升管理質量,會存在一種與學生之間并不平等的法制關系。比如,高校內部都會授予優秀學生相應的獎學金,對于表現較差的學生則會進行處分,在這樣的關系中,高校與學生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的關系有一定的特殊之處,所以說,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特殊類法制關系。

      二、法律意識的運用

      截至2015年5月21日,中國大陸高等學校共計2845所,我國高校的教育模式還處于不斷深化發展的過程中,高校在轉變管理模式過程中,將自己與學生放在更加平等的地位上,雙方法律意識的增強,有力地推進了依法治校目標的實現。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有關部門在制定法律法規的過程中,要注重一定的平衡性,一定要切實保護高校與學生兩方面的合法權益,不能偏向一方。在法律條文中,要將高校與學生可能會發生的法律問題進行詳細考量結合高校和學生的實際情況,這樣才能夠加強相關法律條文的針對性。在法律條文中,應當將高校與學生各自的合法權益詳細列出,并且要列出在出現法律問題的時候,雙方應當采取怎樣的法律機制進行解決。這種完善、詳細的法律法規,對于高校開展學生管理工作有積極的促進作用,能有效保障高校與學生雙方的權利。

      (二)法律監督的強化

      相對于學生來說,高校是掌握權力的一方,但是這種權力在具體工作中不能被濫用。學校應當安排相關的人員和部門對學生管理工作人員進行有效監督,具體監督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合理運用法律機制,是否出現不合理的法律解決方式。一旦在監督過程中發現任何問題,監督人員要進行有針對性的處理,切實做好問題的解決工作,避免激化學生與管理部門之間的法律矛盾,有效發揮監督工作的實效性。

      (三)高校對法律機制進行規范化處理

      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公開、公平的原則,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在處理某一法律問題的時候,高校應當明確向學生通報什么樣的行為是學校法規中明令禁止的,要讓學生提前知道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會有什么樣的后果。這種公開化的提前告知,會讓學生明確知道學校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只有對法律機制的應用進行規范化處理,才能切實加強學生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學生的合法權益才會得到保障,管理人員的工作才會變得更加完善合理,更加具有科學性。

      參考文獻:

      [1]胡千慧. 分析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面臨的新問題及其法律應對機制[J]. 大學教育,2016,07:176-177.

      [2]白鶴舉. 建構高校與學生間的多元法律關系模型[J]. 河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6,02:17-19.

      [3]胡超儀. 我國高校學生管理過程當中的法律問題探討[J]. 湖北函授大學學報,2016,02:20-21.

      [4]胡千慧. 探究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糾紛問題[J]. 銅陵學院學報,2016,01:91-93.

      [5]朱燕剛. 高校學生管理中法律問題分析[J]. 法制博覽,2016,16:306.

      篇(9)

      高效課堂是實施創新教育,培養和造就創造型人才的主渠道。尤其是在新課程改革的背景下,作為新課程的實施者,我們應該改變傳統教學觀念和教學模式,重視指導學生形成良好的學習策略,拓寬學生研究性學習的渠道,努力為學生主動發展提供條件。筆者在近年來的教學實踐中,對“發現學習”化學教學模式做了一些初步探索,現對這一教學模式及其應用加以闡述,并談談自己的幾點體會。

      一、“發現學習”化學教學模式

      1.1“發現學習”理論的特點

      美國著名認知派心理學家、教育家布魯納在 20 世紀 60 年代針對傳統教學的“倉庫理論”,從認知心理學出發完善了“發現學習”理論。他強調學生的學習應該是主動參與、主動發現的過程,而不是被動地接受知識。“發現學習”理論有以下四個基本特點:

      (1)強調內在動機。“發現學習”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好奇心是學生學習的內在動機的原型,它使學生有一種求得才能的驅動力,能夠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因而有利于學習效率的提高。

      (2)強調直覺思維。科學研究表明,直覺思維對科學發現極為重要。直覺思維不同于邏輯思維,它采用躍進、越級和走捷徑的方式進行直覺判斷或產生頓悟(即靈感),且往往是借助于現象、形象和圖形。直覺思維是創造性思維的重要形式,是創造型人才的一種基本素質。

      (3)強調學習過程。在教學過程中學生是一個積極的探究者,教師的作用是創設適合學生探究的情境,而不是提供現成的知識和結論。

      (4)強調對信息的提取。人類記憶的首要問題不是儲存信息而是提取有效信息,而提取有效信息的關鍵在于如何組織信息。

      1.2“發現學習”化學教學模式結構

      依據“發現學習”理論和化學學科的以上特點,“發現學習”化學教學模式可設計如下:

      二、“發現學習”化學教學模式的構建

      下面是教學“元素周期律”一節課具體應用這一教學模式的實例。

      2.1 創設情境 激發動機

      多媒體展示:課題名稱――元素周期律

      教師:“這節課我們學習化學中一條重要的規律――元素周期律。元素周期律是誰發現的知道嗎?”

      多媒體展示:門捷列夫頭像和名言“什么是天才?一生努力便成天才!”

      教師:“元素周期律是俄國偉大的科學家門捷列夫發現的。元素周期律的發現結束了無機化學的混亂狀態,為我們學習元素的性質提供了正確的途徑和方法。今天,我請同學們當一次小門捷列夫,自己去發現元素周期律。同學們有沒有興趣和信心?”

      學生:“有!”課堂氣氛頓時活躍起來,學生對“發現”元素周期律產生了濃厚的興趣,這對下一步學生主動去發現元素周期律提供了內在動力。

      2.2 學生主動探索發現

      2.2.1 發現目標之一:核外電子排布的周期性變化

      a.多媒體展示:研究對象 1~18 號元素

      b.人機信息交換:1~18 號元素的原子結構示意圖

      c.學生觀察分析:1~2 號,3~10 號,11~18 號元素核外電子排布規律――最外層電子數“18穩定結構”重復出現

      d.教師引導討論:“原子核外電子排布的這種變化象日歷中星期日星期六重復出現一樣,象這種周而復始的變化可叫做什么?”

      學生:“周期性變化!”

      f.學生歸納:隨著原子序數的遞增,核外電子排布呈周期性變化。

      2.2.2 發現目標之二:元素主要化合價的周期性變化

      a.多媒體展示:1~2 號,3~10 號,11~18 號元素的主要化合價

      b.學生觀察分析:元素化合價的變化規律――

      c.教師引導討論:元素化合價周期性變化的原因――元素原子最外層電子排布的周期性變化

      d.學生歸納:隨著原子序數的遞增,元素主要化合價呈周期性變化

      2.2.3 發現目標之三:元素原子半徑的周期性變化

      a.多媒體展示:1~2 號,3~10 號,11~18 號元素模擬原子圖像

      b.學生觀察分析:原子半徑的變化規律――原子半徑大小重復出現

      c.學生歸納:隨著原子序數的遞增,元素的原子半徑呈周期性變化。為了調節學生的學氛圍,安排如下小插曲。多媒體展示:“真棒!繼續努力!”同時播放一小段輕松愉快的音樂

      2.2.4 發現目標之四:元素的金屬性與非金屬性的周期性變化

      a.學生分組實驗:金屬性 Na>Mg>Al

      b.學生分析討論:非金屬性 Si

      c.生歸納:Na~Cl 金屬性逐漸減弱,非金屬性逐漸增強。

      d.引導分析:Na~Cl 金屬性、非金屬性變化的原因――原子結構

      e.學生推理:Li~F 金屬性逐漸減弱,非金屬性逐漸增強。

      f.學生歸納:隨著原子序數的遞增,元素金屬性與非金屬性呈周期性變化。引導學生得出結論:元素周期律及其實質:

      2.3 鞏固拓展 遷移創新

      鞏固練習:設計一張由 1~18 號元素組成的小元素周期表。學生紛紛動腦,動手,各顯其能,設計了各種形式的元素周期表。最后通過評比表揚了“門捷列夫小元素周期表”和富有創意的“環形元素周期表”。通過練習實踐,不僅鞏固了新知識,還培養了學生的創新精神創新能力。

      三、教學反思

      3.1 “發現學習”教學模式的優點

      (1)有利于發揮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主體作用;

      (2)能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3)學習知識比較牢固、便于遷移;

      (4)有利于發展學生的能力、學習科學方法、培養科學態度。

      3.2 “發現學習”也有其不足

      (1)不經濟、耗時;

      (2)由于是對未知事物的探索發現,這種教學有相當大的難度;

      (3)教師的主導作用難以發揮;

      篇(10)

      0引言

      作為人們對日常生活進行表述的一種符號,語言在人們生活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問題指的是人們在日常生活當中的一種現象,針對這些現象進行歸類以及分析,于是就導致了法律概念的形成。從上述的分析當中我們可以看出,人類文化系統中的子系統之一就是法律文化。所謂的文化心理學視角下的法律英語翻譯主要指的就是透過文化翻譯的表面內容,立足于文化心理學的背景之下針對法律翻譯活動的內在規律進行探究,從而希望能夠有效的促進對法律英語翻譯水平的提升。

      1法律英語在文化視角下的翻譯

      法律英語在文化視角下的翻譯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1缺乏相應的對應

      有很多天然的差別存在于中西法律文化當中,在我國的法律文化當中會在一定程度上缺失西方法律文化中存在的內涵,其主要有三個方面的體現:首先,在西方法律概念和制度的出現和不斷演進的過程當中,一些法律專家以及學者具有較大的推動作用。他們提出的一些概念已經深入到西方的法律制度和用語當中,其中包括“博愛”、“自由”、“民主”、“人生而平等”以及“社會契約”等,對應于我國的法律當中,政治方面的影響占據著主要作用;其次是缺失權力制衡概念,其中包括“三權分立”以及“司法獨立”等,這些概念在翻譯以及理解的時候都會造成一些困難;最后使存在于制度設置當中的差異,中國法律當中沒有西方的“彈劾制”以及“陪審團”等概念就是其中的一種表現。

      1.2近似對應

      有些部分在中西法律文化當中是重合的,而在其他部分當中則表現出不同之處,這就是所謂的對應近似。以“人權”這個概念為例,要對其進行翻譯就要對中西方關于人權的概念進行研究。傳統的看法認為東方思想體系中并沒有人權這一概念,人權概念是十九世紀才流入東方的。而另外也有一些學者對此提出了不同意見,東方文化中雖然沒有直接出現“人權”這一概念,但儒家思想中的某些掛念與人權實施有相似之處。因此,中國與西方的“人權”其實并無本質差別。基于這樣的理念來翻譯相關詞匯,例如personal right直接翻譯為人格權,dignity of human personality直接翻譯為人格尊嚴。

      2法律英語在文化心理學下的翻譯

      2.1通過理解和構思來進行翻譯

      中英翻譯需要對文本進行理解和構思,兩種作用在翻譯過程中進行融合。讀者在閱讀的過程中要對低一級的知識進行分析,還要對高一級的知識進行分析,當二者吻合時正確的理解才會產生。因此讀者與閱讀材料之間并非互不相干,而是有著緊密的聯系。讀者的意思表達是融合了讀者的個人色彩的創造性表達,而非單純、獨立的表達。讀者的特征與閱讀內容產生了融合,這就涉及到讀者的文化心理。

      人的情感過程、認知過程和意志過程都與文化心理有著直接的關系。文化心理也就是在特定的人文環境中進行人的認知過程、情感過程和意志過程。因此,文化行為、文化價值以及文化表現法都輸文化心理的范疇。文化心理具有理解服務和表現服務的作用,二者同時進行。在文化心理的影響過程中,首先在心理活動、行為習俗、典章制度與物質形態四個層級來分析、篩選和甄別文本。進而從文化心理的層面,來對文本進行一詞一句的分析。篩選和甄別,來對文化心理的類別和具體內容進行確定。

      2.2如何在翻譯中進行轉述

      當翻譯者將其在文本中所理解到的作者的思想感情用語文文字來進行表現時,就被視為是翻譯轉述。翻譯轉述也就是認知心理學中的“知識表述”。在翻譯轉述的過程中必須解決翻譯的內容和翻譯的方式問題。

      認知心理學家提出將知識劃分為兩大類,也就是程序性知識和陳述性知識。陳述性知識屬于可以進行描述和陳述的知識,也就是所謂的“事實是什么”;程序性知識則是解釋應該如何去做。在翻譯轉述的過程中,主要進行的也就是陳述性知識和程序性知識的轉述。

      翻譯者在進行翻譯轉述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詞不達意的情況,也就是難以用特定的語言來對自己所理解的作者的意思進行轉述。對于這種情況,文化心理能夠對詞語進行調節、調整和校正,從而找到該詞語最準確的對應意思。例如中文法律中的“掃黃”一詞,要對其進行翻譯就必須引入文化心理進行參照。“掃”字在中國文化中普遍指的是對消極事物進行清除,例如最權威的注釋典籍《說文解字》和《廣雅》兩本書,對其分別注釋為“棄也”和“除也”。在古代詩文中“掃”字的使用基本也沒有離開這個范圍,例如“掃項羽于下”(張衡《東京賦》)。因此,“掃黃”一詞的翻譯就要借鑒其文化意義,不能將其翻譯為sweeping pornography,而應該將其翻譯為pornography campaign。對于sweep一詞,在西方的文化心理中屬于正面的、積極的詞匯,例如將巴西人在世界杯中奪冠表述為“The Brazilians have swept the World Cup”。針對這種文化心理,對掃除法盲一詞的翻譯就應該是“To liquidate legal illiteracy”,而不應該用sweep一詞。

      3結語

      綜上所述,在進行法律英語翻譯的過程中必須要有效的結合文化心理學,只有這樣才能夠對東西方文化之間存在的法律文化視角進行徹底的理解,而不能夠只是一知半解的對文化這個深層領域進行了解,必須要做到以“登堂入室”的的深度不斷的對自身的視野進行擴大,促進對法律文化深度的不斷加深,從而能夠實現將法律翻譯中與深層次的文化心理層面有關的概念徹底弄清楚,最終幫助翻譯者將對包括理解文本整體、語段、句子、詞組甚至單詞在內的法律文本的理解障礙克服掉,而不僅僅是在表層含義的確定中淺嘗輒止。在不斷的對理解進行校正以及加深的基礎之上,翻譯者必須要將其中的“文化表現”搞好,對表現法在文化心理的支配下表達的道理予以了解,從而使翻譯法律文本文化的最佳效果得到確保。

      參考文獻:

      篇(11)

      中圖分類號:g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4428(2010)12-101-02中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學教育取得了快速發展,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基本上都形成了較為系統和成熟的理論框架、教學體系。法理學作為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基本理論素養、法律思維方式具有非要的意義。但是長期以來,法理學課程應有的價值和作用并沒有得到體現,由于教學內容相對抽象,法理學的教學一直處于比較尷尬的境地,教學效果無法提升。當下,一些高校在法理學教學中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不揣淺陋,就此談談自己的看法,以求拋磚引玉。

      一、我國法理學教學中的疑難癥結與改革理念

      法理學是法學教育中的基礎課程,以介紹整個法律學科的基礎知識、法律原則為主旨,注重對法科學生進行法律概念、法律精神、法律素養的知識訓練。作為法學教育中為數不多的純理論課程,法理學致力于提升法科學生正確的法律世界觀和思維方式,培養學生認識法律、運用法律的基本方法。在我國目前的法學課程體系中,法理學一般被安排在一年級新生的第一學期進行學習,課時通常為70到90學時。由于中國大學法學院是本科式素質教育,所以從高中剛剛考取大學的學生大都沒有或缺乏關于法律現象的一般知識,缺乏豐富的社會生活經驗,突然接觸到較為抽象的法學理論知識,一時無所適從,尤其對于高中階段理工科的學生來說,缺乏人文社會科學的一般知識,對于法理學課程所涉及到的概念、原則和精神難以有效地認知。根據筆者調查,法科學生對于法理學普遍存在陌生感,對于抽象理論知識有畏懼感,甚至由此而削弱了學習法律的興趣。同時,法理學的教學內容相對陳舊,與社會現實具有一定距離,講授式的教學方法單一枯燥,案例教學無法有效展開,這些外在條件也妨礙了法理學課程的教學效果。對于中國的法學教育和法治發展來說,如果法律職業共同體沒有深厚的人文素養、正確的法律世界觀、扎實的法律理論基礎,就很難確立法律工作者應有的職業倫理和職業追求,更遑論成為一名具有良好法律思維并能準確運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沖突的法律人才。

      所以,法理學作為整個法學教育的入門端,積極嘗試教學改革已經迫在眉睫。事實上,法理學應該具有一種不斷詮釋現實并解決現實法律問題的實踐指向。過去我們的法理學教材和課程設置過分強調“知識傳承”(盡管這一點也非常重要),卻忽視了如何在教學中體現面向實踐的引導指向,使法理學留給學生們的印象多是“抽象空洞”、“脫離實際”。因此,在法律本科的教學中,如何使法理學擺脫這一尷尬境地,既讓學生能夠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培養扎實的理論素養,又能使學生對法律產生濃厚的興趣、掌握將理論知識運用于實踐問題的能力,成為我們近年來法理學教學和教材改革所要注意的核心問題。

      從教學理念的改革方面來說,我們應該以法律職業教育為出發點,使法學理論課程教學改革體現思想性、知識性和實踐性的融合。我國法學教育歷來擔負著通識教育和素質教育的任務,許多法學專家就認為我國“法學本科教育屬于素質教育”[1]。以大眾素質教育為目標的法理學教育忽視了法律所特有的專業性、實踐性特點,不利于整個國家法治發展和法律人才的培養。當下,建立以法律職業為目標導向的法律教育培養模式,從法科學生綜合的知識結構、職業技能、職業倫理等方面通盤考慮,培養出真正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綜合性法律人才,已經成為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愿景。在法理學的教學改革中,應該把握的理念是:增強學生的理論接受能力和學習興趣,注重教學方法中所包含的社會現實內容,真正把對學生思維的培養融入到教學過程中去,實現教學方法服務于教學目的的宗旨,有效促進學生全面深刻地掌握有關法律的知識體系、內在精神和原理,有效地幫助學生提高思考法律問題的能力;注重知識講授和實踐能力有機結合,通過案例教學、診所式法律教育等多種方法,使學生能夠初步掌握運用法律規則解決實踐問題的基本思維方法和技巧,同時潛移默化地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世界觀和職業觀。

      從教學改革的重點來說,我們應當根據法理學的學科特點,在傳統的突出抽象概念、注重邏輯聯系、講授知識體系的教學方式基礎上,適當變更法理學的教材結構和教學內容,同時在教學方法上實現相應的變革,增加社會實踐性內容,以改變法理學教學內容空洞、課堂教學僵化枯燥的現象,凸現法理學教學內容和方法的實踐或實證色彩,讓法理學教學往返于理論與實踐之間,發揮這一學科所應有的學科功能,使學生能夠有系統的知識積累和扎實的學術素養,以及把這種知識素養運用于實踐問題的能力。

      轉貼于中國

      中國二、法理學教學改革的策略選擇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針對我國法理學教學中存在的內容空洞、脫離實際,教學方法枯燥的現象,法學教育者們進行了諸多有益的嘗試。比如法理學教材的重新編排,增加與時代進步相關的新內容;改革教學方法,增加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改革教學方式,嘗試診所式法律教育、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等等[2]。總體來看,我國法理學教學上的主要變化趨勢是:教材內容一分為二,教學方法日趨多元,教學方式日趨靈活。例如,法理學教學內容上的一分為二:將法理學教材分為兩部分,低年級講授基本法律知識,抽象性較強的法律問題留待大二或大三進行。目前,浙江大學已率先進行此類改革并實驗教學多年。西南政法大學已經出版了此類教學改革的教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法理學課程從1999年秋季起已一分為二;西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以及其他不少學校也正在準備進行類似的改革[2]。同時,在教學方法上,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高校也開始推廣網絡教學、案例實驗、真實法庭模擬等教學方法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一分為二的教材體系改革。針對法科學生不同階段知識背景的差異和接受能力的不同,區別大一新生和高年級本科生兩個不同知識背景和認知能力,我們可以對課程設置體系的進行微調,將原來在大一開設的法理學課程一分為二,第一部分放在大學一年級新生的第一學期,開設法理學中較為淺顯的法律基礎知識,即“法律引論”或“法學導論”,旨在引導學生從易入難,逐步進入法律的世界,這一課程體系在我國臺灣地區和日本等一些地方較為常見。同時將法理學中較為抽象和思辨的部分留待大二或大三開始,即真正意義上的“理論法學”或“法哲學”,主要講授法律學科中經典的法律命題、法律方法和法律原則,旨在培養學生深厚的法律哲學素養和完整的知識結構。由于這時的學生經過了兩年的法學專業知識學習,尤其是學習了部門法,對各種法律現象已經有了基本的認知結構,所以再學習法理學相對較為容易,教學效果也會有明顯的提升。

      我國法理學這種一分為二式的改革自有自己的合理之處:因為傳統法理學教學教材體系中的確包含了許多非法理學的內容。這部分內容多屬于法律制度的知識,比較適宜于一年級學生。而法理學本身的內容,對一年級學生來說,卻過于深奧難懂。一分為二有助于合理區分兩者的界限。否則,前一個部分的內容無法安置,因此,這類改革的前提和歸宿最終會歸結為對法理學自身問題的理性把握,向有利于法理學學科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學性的方向發展。盡管這一思路并不一定源于對法理學性質的自覺反思,但是它展示了一條將法理學與非法理學相區分的思路,并獲得各院校教學組織部門的支持,為最終解決法理學的內在科學性問題創造了一個必要的前提[2]。更主要的是,這一區分既凸現法理學作為理論法學應有的學科功能和價值意義,又滿足了不同階段的學生學習、研究法學相關學科在自身知識基礎上的不同要求,從而達到提高教學效果的雙重目標。

      轉貼于中國

      中國2、生活場景的教學方法改革。法學作為一門面向社會生活的實踐學科,強調的是面對現實的生命力。相應地,法學教學是必然是將社會中的法律現象提升、凝練為法律知識的過程。在法理學的教學過程中推行“生活場景教學法”主旨在于改變傳統的“填鴨式”的知識傳遞方式,把法理學的教學置于日常生活之中。在生活中傳遞法理學知識就是采取一種講故事的敘事方式,把知識傳授的起點轉移到日常生活中的事件或情景,并通過解釋生活中的法律問題來引發學生對法律問題的理論思考。例如許多法律電影毫無例外地給學生敘述了一個法律故事,我們可以以故事為切入點來啟發學生對法律問題的理性思考,在教學實踐中結合一線教學的實踐要求,精心挑選一些法律題材的電影和現實中發生的熱點事件,比如《十二怒漢》、《費城故事》、《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孫志剛案”、“二奶繼承案”、“延安夫妻看黃碟案”等熱點和疑難案件,圍繞其中展現的法律問題,引導學生討論和思考法理學中的理論問題。

      3、交叉學科的教學內容改革。法理學作為法學的基礎學科,需要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知識作為支撐。我們應該加大法理學相關領域的深化教學,拓寬學生的學術視野,讓法理學教學穿梭于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法理學是一門涉及內容寬泛的法學基礎學科,哲學、歷史、文化、政治、經濟、文學甚至神學等知識體系都與有著密切關聯。其他學科尤其是其他社會科學對于法學的影響日益劇增,這也是由于法律現象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具有一定共通性。因此,對法律問題的認識如果僅就法律來談法律,那么無論如何是說不清法律的。結合法理學的這一特點,嘗試在本科生中逐漸增加比如法律與文學、法律與語言、法律與社會、比較法學等相關教學內容。這些內容實際上仍然屬于法理學或者理論法學的范疇,是對法理學相關問題的進一步深化。

      4、實踐導向的教學目標改革。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培養職業化人才,是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銜接的必然要求。許多學校已經開展了診所式法律教育、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等等,但大多是零星進行,并沒有徹底融入到法學教育的整體進程中來,也缺乏各方面的保障。以法學教育理念的改革為目標,將實踐性教學方法貫徹到法學教育的各個環節,是實現我國法律職業背景下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步驟。例如案例教學法,法律職業訓練中的案例教學并非傳統的運用一個案例來解釋一個知識點,而是通過典型案例的研判來了解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和操作技巧,啟迪思維,進而達到使學生能夠獨立分析案例、提出可行性方案的學習目的。再如診所式法律教育,診所式法律教育是如同醫學院學生在診所實習一樣,設立某種形式的法律診所,使學生在接觸真實當事人和處理真實案件的過程中學習、運用法律的教學訓練,常見的是法律援助中心式的法律診所,它使參加課程的同學不僅學到了有關的知識,而且也學到了傳統課堂以外的技巧、能力、職業道德,學會如何把抽象的條文使用到具體的實施之中。中國-

      參考文獻:

      [1] 曾憲義,張文顯.法學本科教育屬于素質教育[j].法學家,2003,(06).

      [2] 葛洪義.論法理學教學與教材的改革[j].法商研究,19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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