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關于法律教育的內容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關于法學教育的目標,與會代表通過交流、研討,形成了三種鮮明的觀點。
第一,精英說。即將我國的法學教育目標定位為法律精英教育。如有學者提出,我國學院式法學教育應當突破非職業化模式,而轉向重視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同時還應借鑒國外的法學教育模式(如日本的“法律職業精英”模式),在法學教育上側重精英教育。原因在于,一方面精英教育是作為高度經驗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職業者作為“產品”要有眾多的知識,更需要高尚的職業道德和職業品格。
第二,職業教育說。有學者則認為,我國的法學教育目標應當定位在培養適應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發展要求的職業法律人才。法學教育的最終目的在于對有志于從事法律實務的人進行科學且嚴格的職業訓練,使他們掌握法律的實踐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夠嫻熟地處理社會當中各種錯綜復雜的矛盾。因此,法學教育的使命在于進行職業教育或者說在于進行職業訓練。
第三,通識說。有學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培養法律人才的首要價值標準。平等、公正、正義的民主思想應當是法律人才職業道德品質的應有內容。有學者指出,法學教育作為現代普通大學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應當是一種通識教育。
(二)法學教育理念
對于法學教育理念,北京大學法學院蘇力教授指出,現在我國的法學教育應當側重于學生能力的培養,而不僅僅是知識的傳授。但是,我們在思考這一問題時卻往往會只是強調學生能力的培養,而忽視了知識的傳授。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因為我國近代法學是作為一種人文知識而非一種職業的科學知識引入的,因此并不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了法學職業的轉化。但是現在教師的知識格局是在此之前形成的,加上現在中國即將加入WTO,因此法學教育改革就必須從這批人開始,實現知識的轉型。由此,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在教育理念上不能忽視法學知識的重要性。
二、法學教育體制和內容
法學教育體制的科學與否會直接影響到法學教育質量的好壞和高低。因此,與會代表都對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體制和內容方面的改革給予了極高的熱情和關注。
(一)關于法學教育體制
1.關于法律院校(系)的設立。有學者尖銳地指出,目前我國高等法律院校(系)在設立上存在著很大的盲目性。到目前為止,全國除了原有的法律院校(系)、科研院(所)外,最近幾年內其它各類財經、理工、民族、師范、農林等院校也紛紛設立法律系專業,此外還有法律函授、夜大學、全脫產的成人學歷教育,以及政法干部管理學院、政法干校、廣播電大、業大、職大、自學考試等。可見,我國高等法律教育一時間呈現出了遍地開花的局面。從而導致了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在教學、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著很多問題,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法律教育和法律職業相脫節的問題。對此,有學者提出,應當從改革傳統辦學體制、制定嚴格的法律教育準入標準、建立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和獨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質量評估制度等方面入手進行改革。
2.關于法學院的管理。蘇力教授提出,作為高等院校的法學院院長,必須要具備相應的管理才能,而不能僅僅憑借學術聲望。固然名教授對于提高法學院的聲譽是相當重要的,但是作為院長不懂管理是不能帶出好的法學院的。法學院的院長需要具備的是學術鑒賞力,而不一定必須具備學術創造力,院長應當具有長遠的視野和把握人才流動的能力,院長管理應當職業化,從學術研究中脫離出來。同時,法學院的管理人員也應當職業化,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鼓勵人員流動,從而形成行政管理的職業化。此外,還要通過法學院的協調實現教授知識的互補。有學者提出,我國高等法律院校的行政化色彩相當濃厚,由此產生了不利于法學教育現代化、國際化,不利于培養復合型人才的需要等問題。為此,要取消行政的管制和壓抑,使高等法律院校獨立并自治;并通過簡政放權,實現高校自治;通過校際合作,加強行業自律;通過裁并高校,實現高校資源整合等。
3.關于法律專業的設置和學制。有代表提出,在法律專業大學本科階段不宜將其劃分得過細,因為我國的本科教育應當著眼于通才教育培養,而非專才教育。另外,有代表指出,不能因為法律是現代社會中的熱門專業就一哄而上,有條件的辦,沒條件的也辦。國家對高校中法律專業的設置應當嚴格控制。關于法律專業學制時間,與會代表提出,應當吸收西方國家法學教育的成功作法,適當延長現行的高等法律院校的學制年限,將現在的4年制本科教育延長至5—6年。這樣有利于學生能夠除了認真學習法律專業課程外有時間學習其它與法律職業教育關系密切的學科(如經濟學、歷史學、邏輯學、社會學等等)。
4.關于高等法律院校的師資。要想改善現行的教育體制,在高校教師的選任上要徹底進行改革,年輕的助教應當花更多的時間去搞科研,只有有了自己的科研成果后才能夠上講臺,同時將競爭機制引入到教師的教學實踐當中來,從而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標準。當讓高校名師都走進課堂,上大課。
(二)法學教育內容
關于法學教育內容方面的討論,與會代表主要集中對現行的專業設置、課程設置、法律教材的編撰、課程的考試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研討。與會的很多學者提出,我們應當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除了開設法律專業基本課程外,還要增開像經濟學、法哲學、社會學、歷史學、人類學、倫理學、心理學等方面的課程。這樣有利于培養學生從不同的學科背景下去認真思考現實生活中所產生的各種問題,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道德品質。與此相對應地便是法律教材的編撰和應用體制問題。有學者指出,應當為學生指定兩到三本參考教材,以便于學生能夠自己進行比較學習、研究;另有學者指出,應當將市場機制導入法律教材的編撰和應用體制中來,以取得更大的效益。
有學者提出,在法學教育當中要充分重視學生法律思維的訓練,把培養學生良好的法律思維品質放在法學教育的重中之重。因為良好的法律思維品質是法律職業訓練和法律職業綜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為此要在教育觀念、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包括課堂教學、案例教學、論文寫作、考試方式、社會實踐等方面)、法學教材等方面進行相應的改革。
(三)關于成人法學教育
有學者提出成人法學教育已由過去的補償教育轉變為繼續教育,成人法學高等學歷教育的歷史使命尚未終結。在成人的法學教育的改革方面,有必要引入市場機制,使教育市場在成人法學教育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同時,成人法學教育要轉變觀念,強化改革和服務意識,并加強對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則的研究,做好相應的準備。另有部分代表認為,在法學教育日趨精英化的背景下,成人法學教育應當逐漸取消,更不能運用所謂的市場機制來調節它。
三、國外法學教育對我們的啟示
與會的很多代表對國外的法學教育進行了考察,并提出了很多具有借鑒意義的啟示性建議。近些年來,我國學者針對我國高等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呼吁改革我國的法學教育,徹底改變我國的學院式教學機制。國內已經有相當的法律院校(如北大、清華、人民大學等)開始在法律教學實踐中引入英美法的案例教學法。有學者認為,針對我國司法體制在不同領域的不同需要,以及針對不同的學科、不同的教育對象在法學教育的選擇上應當采取多元化的原則。
(一)國外法學教育動態
1.意大利法學教育。有學者通過對意大利高等法學教育(包括課程設置、教材、課堂教學法、考試)的介紹,提出我們不能完全以英美法上的案例教學法取代我們國家長期沿用的大陸法系國家學院式教學法,而應當以演講式教學法為主,同時吸收案例教學法的優點。
2.美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將醫學院診所式教育的模式引入了法律教育中的一種新型的教育模式。有學者指出,我國在法學教育改革中應當吸收美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方法。有學者明確提出,在我國的高等法律職業教育中應采用“法律診所課程”,并且目前在我國開展法律診所課程的許多條件已經具備,只是在學生從事法律實踐的過程身份合法化仍然存在問題。還有學者對“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特點、運作模式及在中國的現狀作了介紹。
3.德國的法學教育。邵建東教授通過考察德國的法學教育,指出我們應當從德國雙軌制法學教育模式中借鑒有益的作法,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適當延長學生實習時間,加強學生法律實踐(法律職業)訓練等是很有必要的。
4.英國的法學教育。周世中教授向我們全面介紹了英國大學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國大學的法律教育在培養目標、教學內容、教學方式、教育評估以及素質能力培養等方面都保持著自己的特色。由此,周教授指出了英國大學法律教育對我們的啟示:(1)法律理論的學習與法律實踐的培訓相結合;(2)知識的傳授與能力的培養相結合;(3)專才教育與通才教育相結合;(4)法律教學與科研直接結合;(5)大學的法律教育必須開放且富有創造性。
(二)網絡法學教育
信息時代、知識經濟的到來,使得通過互連網絡進行遠程高等教育不再是夢想。有的與會代表對此也給予了關注。有學者以知識產權教學為例,分析了信息化背景下的三種法律教學模式,提出了教學改革的技術方案,改革教學內容,轉變教育觀念。有學者指出,網絡法學教育具有很多傳統法學教育所不具備的優勢,但目前我國網絡法學教育也存在著諸多尚待解決的問題。為此,我們應當在嚴格控制試點高校的設立、建立網上網下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和嚴格的質量評估體系等前提下,穩步地發展我國的網絡法學教育。
四、法律職業教育
法律職業(LegalProfession)是指直接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各種工作的總稱,通常又指從事這些工作的人員,其中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顧問、公證人和法學教師等。但主要指法官和檢察官,特別是律師。法律職業教育就是針對法律職業者的職業教育。
1、法律教育與職業教育:有學者回顧了我國法律教育大發展的20年,指出我國法律教育中存在法律教育與職業教育脫節的突出問題,并對導致這一問題的原因進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建議我國法律教育要改革傳統辦學體制,引入市場部分機制,制定嚴格的準入標準,建立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獨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質量評估制度。有學者認為應將本科階段的法學教育定位于職業技能訓練或培訓,將本科階段以上的法學教育階段定位于學術培養。一些學者從我國現行高等專科法律職業教育的模式出發,對法學職業教育的專業設置、課程內容、內容方式與目標、引入市場機制、辦學層次與規模及教育機構設置等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關鍵詞:勞動法 基本內容 基本制度 統一勞動法制
我國((勞動法))自1994年公布、1995年實施以來已有七布叼豐頭了。實踐證明,讀法對于我國勞動法制的建立對于調整我國的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由于勞動法體系不完整,內容不全面,制度不健全,加上全國勞動法制不統尸,這使得法律對勞動者的保障等方面顯得軟弱無力。筆者步}擾健全我國勞動法制問題略述己見。
一、關于充實勞動法的基本內容問題
與經濟活動及市場緊密相關的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它社會關系,需要完備的勞動法律加以規范和調整。鑒于我國勞動法內容的不完整、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我國應當充實勞動法基本內容。
首先,要把現有有關勞動關系的成熟的法規規章規定。如《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適用范圍”、“適用期,’、“勞動圣洞的解除,’等內容;《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于“試用期”、和“關于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勞動部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力祛》、《集體合同規定》以及有關.‘法定節假日”的規定等內容,是勞動法的基本內容。我們應該把它們整理加工,列人((勞動法))的條款,改變目前的分散與零亂局面,以方便法的適用。
其次,增加新的勞動法內容。(1)關于職業培訓。
《勞動法》在總則規定,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勞動者應提高職業技能。同時,專設第八章職業培訓,規定了國家、各級人民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發展職業培訓的相應義務,但內容單薄;依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的《職業教育法》,明確了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并舉的職業教育體系,但主要是針對教育體系而非企業體系的學校;勞動部國家經貿委的((i業職工培i)}}規定》進一步指出企業和職工的培}i}責任,但企業“根據本單位實際”訂立培訓寶找l和制度的自主權過大,罰則中規定的責任也太輕,“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應該增加企業培訓機構、培iJ}l責任的法律規定。(2)關于就業平等權利。((憲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者阪映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的法制原則,但就業權的不平等待遇在過去不被國人所普魚重視,近年來由于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及人事管理制度的變革,人才流動成為政治領域、經濟領域乃至整個社會體系生命力的象征,這個為人們所習‘賡性接受的“不是問題的問題”變化為“真正的問題”或研究對象。審視我國現行的法律,這方面主要表現以下不足:規范局限于抽象的原則,缺乏具體的實施措施;局限于男女平等或性別平等,忽視了人群,如不同區域、不同部門、甚至不同長相外表的公民之間實際存在的.‘就業歧視,’。我國勞動法今后應作較大的彌補。(3)關于勞動者之就業權與九年義務制教育的關系。勞動法又寸斑途見定尚屬空白。就業權或勞動權是我國公民的憲法權,((勞動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中當然包括就業權。
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享有就業權。同時,我國《義務教育法》明確指出公民有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那么,未接受或未完全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年滿16周歲的公民能不能就業?假如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會不會為違反義務教育的行為者平增一些勇氣和信心呢?《勞動法》可以添加條款:凡錄用未接受或未完全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年滿16周歲的公民之組織或個人,應當提供勞動者接受或繼續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條件,使勞動者的受教育程度達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同時,對期限、方式、責任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
二、關于完善勞動法基本制度問題
(一)勞動合同制度
我國《勞動法》第16條、第19條規定“勞動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可題的意見))第2條、第8i.’條又承認了“事實勞動關系”。承認“事實勞動關系”就不利于勞動合同制度的推行。在實踐中,百分之八十多的勞動關系沒有勞動合同,法律的強制性和神圣勝遭到嚴重蔑視。但是“事實勞動關系”又是一個現實存在的問題,必須通過立法予以解決的社會問題。
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我國目前還廣泛沿用“開除”、“除名”、“辭退”等傳統計劃體制下的行政用語。與“解除”混同,既不利于法制宣傳,又不利于勞動法的理解和i彭月。建議取消舊的行政用語,統一使用“解除”這一法律術語。
關于業業手巨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法))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準見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對用人單位拒簽合同或違反平等協商原則強制簽訂合同的違法行為未規定法律責任。《勞動部關于賀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預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鏈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補償力法》進行賠償。”這里,“預以糾正”是個既抽象又模糊的表達,在執法過程中不能很好地實現法的指引功能,當然也就無法保證執法結果的嚴肅性與合法勝。因此,在修訂撈動法》時,又明確具體翅醚見定企業拒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大學生在小學、初中、高中階段也進行過一定的法律教育,但是由于在大學以前階段,學生一般都是未成年人,因此學校法律教育的內容一般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交通安全法、憲法、刑法和民法的相關內容,基本不涉及勞動法的任何內容,所以大學生在大學以前階段的勞動法制意識是一個空白。雖然大學階段開設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但對于勞動法的內容只在教材的第六章(職業道德與法律)中用很少的篇幅談及了勞動法的原則、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和處理勞動糾紛的途徑。就教材而言,涉及的內容很少,而且只是介紹了勞動法一些基本原則,只論述了很少的表面內容,學生很難系統了解勞動法的基本內容。雖然《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在2010年做了修訂,但沒有增加新的《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內容,因此還是很難通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達到對學生進行系統的勞動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無論從大學生以前的法制教育和大學期間的法制教育,都缺失勞動法制教育。現實中很多大學生缺乏勞動法律的知識,主要表現為學生知道有勞動法,但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內容知道的很少,如簽訂勞動合同注意的問題,在合同履行中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爭議發生后如何處理等等問題,根本一無所知,表現了勞動法律意識的缺乏。在法律實踐中涉及大學新畢業學生的勞動爭議糾紛,主要表現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很多條款對自己不利,而畢業生根本沒有通過補充條款加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知道如何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仲裁請求;對勞動仲裁程序幾乎一無所知,造成了自己的勞動權益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從大學生勞動法制意識現狀、高等教育的培養目標和大學畢業生的勞動維權水平來看,各類高校都應開展勞動法律教育,這樣可以保證大學生畢業后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同時也可以使大學生在兼職時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的開展
對大學生進行勞動法律教育,關鍵是如何開展的問題,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
(一)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的主要內容
對大學生進行勞動法律教育其主要內容應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一)、(二)、(三)為主要內容,重點是《勞動合同法》基本內容,因為《勞動合同法》基本包括了勞動法的內容,且是最新頒布的勞動法律,其實用性和針對性較強,更便于學生的理解和掌握,同時也是為了學生畢業以后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二)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的具體內容
1.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主要介紹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是如何規定的,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束力的要求,使學生明確哪些情形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哪些情形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使學生知道提供勞動在什么時候學會用勞動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要說明學生兼職權益受到傷害時如何保護自己權益的問題,要向學生介紹雇傭合同、承攬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介紹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請求的注意事項和個人權益保護問題。
2.勞動合同訂立的基本規定。在這一部分中,要詳細介紹設計勞動合同訂立的所有內容,使學生知道如何簽訂勞動合同,避免以后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主要包括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勞動關系雙方的知情權、不得收取抵押金及扣押證件、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勞動合同的期限類型、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及約定內容、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無效與撤消問題。這一部分是最為重要的部分,對于上述每一個問題都必須結合具體法律規定進行講述,對其中重要的問題要輔助案例加以分析,以加深學生的理解,使學生以后能夠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為以后發生勞動爭議埋下隱患。
3.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在勞動合同履行與變更內容中,主要介紹用人單位全面合法履行勞動合同、加班工資支付、非法強迫勞動、同工同酬以及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問題。在這一部分要重點強調加班工資的支付問題,關于加班證據的保留應作為重點強調的內容,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三)的要求,對于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要求,應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再有同工同酬在實際勞動爭議糾紛中如何解決的問題等。
4.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后涉及到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問題,因此這一部分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受迫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告知義務、合同終止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情形和經濟補償等問題。在這一部分中要重點強調關于經濟補償的問題,特別強調勞動者受迫性解除勞動合同也必須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和勞動者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問題,避免勞動權益受到損害。
5.勞動爭議的處理。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屬于勞動權益保護的司法救濟程序,這一部分同勞動合同的訂立一樣重要,在該部分中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應向學生講明如何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技巧,同時要強調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問題,避免因為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還要向學生介紹仲裁過程中如何主張權利和舉證質證問題。
(三)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的安排
對于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有兩種途徑。第一,是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上對學生進行勞動法律教育,針對教材的不足,任課教師可以拓展勞動法律知識的講解來提高學生的勞動法律意識,但由于課時的限制,在該課程中不可能深入講解。第二,是在大學三年級的第二學期通過各種形式對學生開展勞動法律教育,因為學生在大學四年級就要開始社會實踐和實習活動,已經開始為就業做準備了,所以在三年級的第二學期對學生開展勞動法律教育具有針對性,學生也急需勞動法律的知識。
(四)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的方法
對大學生進行勞動法律教育,不同于其他的人文教育,應有針對性采用多種方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專題講座法。就是針對勞動法律知識的某一方面以專題的形式進行講座,以便加深學生對勞動法律知識的理解,使學生能對勞動法律知識有結構性的理解。對于勞動法律知識可以分解為多個專題進行,這樣使學生對勞動法律有系統結構性的理解和掌握。
2.法條釋義法。就是對勞動法律中的具體法條進行分析講解,因為一般大學生都是非法律專業的學生,不可能對勞動法律中的法條有深刻的理解,同時有的勞動法條也確實存在著難以理解的問題,這就需要對勞動法律中的復雜容易引起歧義的法條加以講解和分析,使學生深刻理解法條的意義,并學會在以后的實際生活中運用法條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3.案例分析法。就是通過案例的分析加深學生對勞動法律知識的理解,同時通過案例也使學生能夠得到啟示,懂得在自己以后的職業生涯中遇到勞動爭議如何處理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和本人在履行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案例分析法還可以調動學生學習勞動法律知識的興趣,提高學習勞動法律知識的積極性。
4.熱點問題討論法。就是針對勞動合同法實施中普遍性和疑難性的問題進行討論,因為我國勞動立法的時間還很短,勞動法律制度還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對勞動合同法實施中的熱點問題和疑難問題進行討論,這樣加深學生對勞動法律的理解,提高學生的勞動法律意識。
三、完善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的建議
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應作為法制教育的一部分納入到學校教育中去,并作為教育教學內容的一部分加以貫徹落實,部分院校目前已開展了一些勞動法律教育,但還不完善。在如何完善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問題上,筆者認為應在以下幾個方面應引起重視。
第一,在未來《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教材的修改時應增加勞動法的內容并作為一項基本法律置于教材的第八章。這樣就可以使學生在大學一年級就了解了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內容,為以后深入學習勞動法的知識打下基礎。同時由于大學生普遍存在著兼職現象,通過勞動法律知識的學習,也可以使學生學會保護自己在兼職時的合法勞動權益。
[關鍵詞]職業院校學生;法律意識;勞動維權意識;內容框架
一、問題研究的緣起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的現象的思想、觀點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時一個與法律文化研究有緊密聯系的概念,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意識是從法律的角度感覺、認知、評價并且用以支配行為方式的意識,是人們將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覺性。
德國法學家魯道夫?馮?耶林在他的法學名著《為權利而斗爭》中寫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不問來自何方,是來自個人乎,來自政治乎,來自外國乎,若對之毫無感覺,必是該國人民沒有權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為侵害屬于那一種類,而是懸于權利感情之有無。”這種權利感情就是法律意識。
西方國家一般具有較長時間的法治傳統,使得社會成員中逐漸形成了不同層次的法律意識,權利維護的意識實質是一種傳統,少見專門予以教化的情形。而在中國人治的傳統形成民眾缺乏法律意識的狀況。所以關于法律意識教育的研究在國內就有很大的必要性,這在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問題上表現尤為明顯。
國家十一五發展計劃提出將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計劃,我國職業教育規模日漸擴大,逐漸向教育體系的主流位置挺進,對關于職業教育的研究愈來愈受重視。然而社會對職業教育始終抱有偏見,職業教育被認為是“學業失敗者”的教育,加之學生本身很多方面無法否認的原因,導致職業教育被看作是次等教育。高職院校的學生從文化素質上看的確與重點院校,多數本科層次的院校的學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應該給高職生更多的關注。不能否認我們的學生步入社會會受到一定的冷遇,權益受損的幾率遠大于其
他類別的學生,所以要讓我們的“產品”在“出爐”之前就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讓法律
的權利義務的雙向調整機制在他們身上發揮強大的作用。
二、高職院校學生法律意識現狀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董瑤輿教授通過他的法律意識調查報告顯示出:“人們的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成正比。
我們針對所在學院06級新生和04級即將畢業的學生抽樣調查讓他們回答相同的問題:(1)你認為高職生是否有必要接受法律意識教育?(2)當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兩組學生的答卷基本沒有什么差異:90%以上的學生認為沒有必要進行法律意識教育,不知道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這預示法律意識教育對高職新生沒有什么吸引力,對接受過相關法律知識教育的畢業班的學生來說也沒有達到預定的目的。
調查研究發現高職學生法律意識最為薄弱的環節是勞動維權意識。勞動維權意識是指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感覺、認知、評價并且能用法律作為手段維護合法權益的意識,是法律意識的一種。勞動維權意識的狀況是一個社會的勞動者整體素質的折射,更能反映一個社會法治水平。所以高職院校必須加強高職生的法律意識教育尤其重點加強勞動維權意識的教育。
三、高職院校學生法律意識教育的重點
高職院校學生法律意識教育的重點在于勞動維權意識教育。勞動維權意識教育能有效促成學生多層次法律意識的形成,使學生有意識地運用法律去觀察、評價社會問題,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能主動、積極地運用法律武器予以維護,為其職業生涯奠定基礎。
宏觀上說,職業院校學生具備勞動維權意識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需要。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這在我國是具有歷史意義的巨變。它表明白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全面發展,這種巨大變化,在客觀上要求我們的學生要樹立法律意識,要學會用法律的精神看待社會,學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勞動權益。
微觀上看,樹立勞動維權意識是職業院校學生自身的需要。職業院校學生是社會生活中一個具有特性的群體,文化素質上的確與重點院校,多數本科層次的院校的學生有一定的差距。基于社會的偏見,高職學生權益受損的幾率遠大于其他類別的學生,所以作為一種“準弱勢群體”他們需要具有較其他人更強的法律意識。增強權利意識,是學生自身的需要,另外從深層面上看,也是職業院校生存的基礎。
四、勞動維權意識教育途徑與內容
(一)勞動維權意識教育可采途徑分析
勞動維權意識教育的途徑常見的有三種:(1)定期的知識講座,采用專題的方式,今天一個話題,明天一個提醒。這種途徑最大的缺點是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2)畢業前的集中培訓,這是典型的應急措施,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所以給人的印象是純粹走過場;(3)專門開設勞動維權意識教育必修課。基本途徑為:以《法律基礎》課為知識鋪墊,開設勞動維權意識教育方面的課程,并且將該課程作為所有學生的必修課。在整個高職學段的中間學期開設。在目前沒有系統教材可供直接使用的情況下,自編教材。
通過比較,我認為專門開設必修課的方式合理且實用:能克服匆忙過場的應付式教育的弊端,利于學生掌握系統的知識,利于學生的消化和吸收,達到預期的目的。其實勞動維權意識教育必修課的開設比現時很多強制的所謂的必修課的實用價值不知要高出多少!
(二)勞動維權意識教育的內容框架
1、最基本的法律知識。高校都開設有《法律基礎》課程,盡管這門課程的內容越來越少,教材越來越薄,但卻是學生接觸法律基礎知識的重要媒介。職業院校可以根據實際的需要拓展這方面的教學內容。
2、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毫無疑問應該成為學生勞動維權意識教育中的最基本內容,同時還必須涉及地方的勞動法規與政策。
筆者曾專門研究過相關的案例,同樣的爭議在不同的地方因政策上的差異,處理的結果也相差甚遠。
關于勞動者的養老保險爭議屬不屬于勞動爭議、進入訴訟中應不應受理?有認為社會保險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的,也有認為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
關于6個月的時效問題、追討工資的時間的問題,各地做法各異。大部分地方根據勞動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是6O天,所以實踐中勞動報酬只保護60天,對工資的追索也以此為限。可上海地區的司法實踐卻與此不
同,有自己獨特的做法。
應當教育學生到任何一個地方工作務必特別關注本地的勞動政策與法規,這種關注在中國現時特定的環境中甚至應當甚于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關注。這需要教師付出很大的努力,著力搜集各地主要的勞動政策與法規,匯總編輯,羅列比較。這是一項長期的、艱苦的工作,整理的材料應當是開放性的。通過自編材料的教學,可以讓學生舉一反三,大致了解如何理解地方的勞動政策與法規,能積極主動地發現其特別之處。這樣學生走出校門后就能自覺地對這方面予以必要的關注。
(3)救濟的途徑。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程序為一裁二審制。其實勞動權益受侵害時,還有一種救濟途徑:勞動監察,并且勞動監察辦案時不向當事人收費。
3、基本的合同知識。勞動合同雖然受《勞動法》調整,但關于合同的基本內容還是同《合同法》密切關聯的。學一些《合同法》的知識非常必要。
4、某些習慣的養成教育。教育學生養成留存相關勞動關系的等方面證明文件的習慣也應該成為勞動維權意識教育的重要內容,也就是養成保留證據的習慣。
【論文關鍵詞】高校教師;法律救濟;申訴;仲裁
高校教師作為當今社會重要的職業群體,其權利的保護與救濟對于高等院校的發展和教育行業的法治進程而言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和意義。然而隨著教師合同聘用制的廣泛施行,高校教師的權利保護越來越處于困境之中,其有效的救濟途徑已成為廣大教師工作者極力思索和探討的話題。因此,探求高校教師的法律救濟問題無論是對于教師本身而言,還是對于高等教育的發展而言,其意義都是非常深遠和廣泛的。
一、高校教師法律救濟的現狀
作為一名普通的社會勞動者來講,高校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權利。
而作為一名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來講,高校教師則擁有教育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目前我國關于教師權益救濟的立法規定主要表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教育法》、《關于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3)。不難看出,關于高校教師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固然不少,然而能真正有效落到實處,達到保護效果的卻寥寥無幾。
目前,我國關于高校教師的法律救濟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著或大或小的問題,給廣大的高校教育工作者帶來了不少的麻煩與不便。具體而言,包括救濟范圍模糊化、救濟途徑單一化、救濟程序空泛化和救濟效果淺顯化,這些問題困擾著廣大需要迫切法律救濟的高校工作者們,同時也給高等教育的法治進程帶來了不少的阻礙。
二、高等教師法律救濟的途徑
(一)教師申訴制度
“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對學校處理不服時,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的權利救濟制度。”我國于1993年頒布《教師法》其第39條就教師申訴權利做出了原則性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隨后,原國家教委于1995年印發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第8條也專門就教師申訴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關于此項制度,雖然《教師法》和一些部門規章對教師申訴制度進行了具體化和細致化的規定,然而從實踐效果來看,我國的教師申訴制度本身仍存在著諸多不完善之處:(1)申訴機構模糊化。該法并沒有規定專門負責教師申訴的機構和人員,從而對申訴的處理容易造成相互推諉的現象,使得教師的權利得不到合理及時的保護。(2)程序規范隨意化。申訴機構在處理教師申訴時適用的程序缺乏合理的法律規范,對于教師主體的申訴得不到迅速有效的處理,有礙糾紛的解決。(3)申訴執行空泛化。該法對于申訴決定的執行期限、被申訴人不執行時能否申請強制執行以及被申訴人如不執行申訴處理決定的法律后果并未有明確的規定,使得申訴制度難以發揮它應有的功能。
那么,我們該如何完善此項制度,具體來說,可分為以下幾點:
1.規范教師申訴的專門機構
應在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內設立專門的受理機構,例如申訴委員會,由其來獨立負責處理高校教師的教育行政申訴案件。此外,還可在校內設立教師申訴委員會。校內申訴制度通過學校內部的部門對糾紛進行解決,能夠及時糾正學校的錯誤行為和對教師不公正的處理,把學校與教師的糾紛化解在內部,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減輕了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壓力,將學校與教師雙方的損失降到最低。
2.明確教師申訴的具體內容
教師申訴的內容規范模糊,對廣大教師提請申訴帶來了諸多不便。為此,應明確厘清教師的申訴內容,將教師與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及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區分開來,以確保申訴內容的針對性,實現教師申訴的有效救濟。
3.加強教師申訴的合法監督
對教師申訴過程中的合法監督,給教師充分行使申訴權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糾紛的客觀處理。可確立教師申訴的公開制度,建立教師申訴的處理檢查制度,也可指派專門人員對申訴機構的申訴處理行為進行合法性的專項調查。
教師申訴制度作為我國高校教師進行法律救濟的主要途徑,對高校教師的權益保障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應大力加強此項制度的建設與完善,確保高校教師的申訴權利落到實處,使其糾紛得到有效的救濟。
(二)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是指學校、教師、學生將其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發生的基于教育權利與義務關系所發生的法律糾紛提交給依法專門設置的教育仲裁機構,由其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處理,并作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從而解決教育糾紛的活動和制度。”“根據1995年原國家教委《關于開展加強教育執法及監督試點工作的意見》中提出的教育仲裁制度和人事部2000年《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中的相應規定,國家可以授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教育仲裁委員會,負責解決教育糾紛。”
教育仲裁制度作為解決教育糾紛的一種機制,具有與調解、訴訟不同的特點。具體說來,有以下幾點:(1)準司法性。“由于教育仲裁委員會實行一次裁決制,當事人如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學術糾紛等特殊教育法律糾紛實行一裁終局,裁決立即生效,當事人如不服不得再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裁決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進行干預。”(2)專業性。“教育仲裁委員會的人員構成應該包括精通教育法的法律專家、教育專家和教育管理專家”,“其人員構成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在解決教育糾紛時更具有權威性,做出的裁決更容易得到糾紛雙方的認可,也能更快、更有效地解決專業性較強的問題。”(3)公正性。教育行政仲裁具有一般仲裁的特性,仲裁員是處于中立的裁判者,能夠不偏不倚地作出裁決。同時,教育行政仲裁機構雖是由政府設立的一個官方的仲裁機構,但與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不具有隸屬關系,保證了“主持者的超脫”。在審理程序上大量汲取司法程序的要素,在審理方式采用對抗式,充分保障當事人申辯權和其他正當權利,以此來保證其獨立性與公正性。
雖然教育仲裁制度是解決教師法律糾紛的良好措施,但由于其在我們國內尚未發展到十分發達的程度,因而還存在一些局限。故而,應采取一些改善的措施予以發展和完善。具體說來,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教育仲裁的范圍
“從充分保護教師、學生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教育仲裁不但要解決因教師、學生法定權益受侵害而引發的糾紛,還要解決尚未在法定范圍內的教師、學生的正當權益受侵害而引起的糾紛,僅要考慮民事、行政糾紛,還要考慮到學術糾紛。”因此,應對教育仲裁的范圍予以充分和明確的規定,從而使得教育仲裁得以充分發揮其在解決糾紛上的獨有優勢。
2.設立教育仲裁的立法保障
資助課題: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項目“當代大學生法治信仰培育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1sk726)。
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質與目標研究
關于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質。現階段主要觀點認為高校法制教育不是單純的法律知識教育,而是全面的法律意識教育,屬于德育范疇。2005年、教育部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意見》及其實施方案中,明確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列為四年制本科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四門必修課之一。但實踐中對這個問題還有不同的看法,主要觀點有:(1)高校法制教育有其獨立性,不應從屬于道德教育。[1] 張曉敏認為素質教育的理念下,應當還高校非法學專業的法制教育之獨立性地位。[2] (2)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主要內容。劉穎認為法制教育確定了公民教育的主要內容,推動了公民教育的發展與實踐,是公民教育行進過程中的重要環節。[3]
關于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標。主要觀點有:(1)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標主要是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4] (2)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目標在于培養知法、守法、護法的大學生,這是我國高校法制教育進行社會主義法制理念培養的前提和關鍵。[5] (3)提升大學生的法律素質。[6] (4)促進大學生的全面發展。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終極價值目標應當是人的全面發展。[7] (5)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并幫助其樹立法律信仰。[8] 還有論者認為高校法制教育的終極目標是培育大學生的法治信仰。[9]
高校法制教育的體系與內容研究
關于高校法制教育的體系構建研究。代表性觀點有:韓世強認為當代大學生的法制教育應當是兼容“意識”、“知識”和“行為”于一體的法律素質構建,其教育的真正發揮必須依賴一套健全完善的實現結合機制。[10] 黃青燕認為應當建立法制教育的銜接機制,實現法制教育與思想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結合,課程教育與校園法制文化建設相結合,校園教育、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11]
高校法制教育內容,主要集中體現于“基礎”課程之中。主要觀點有:(1)高校法制教育內容要突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核心地位。黃文藝認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具有核心地位,應致力于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培養法律思維習慣,形成堅定的法律信仰,增強依法辦事能力。[12] (2)應當調整法制教育相關教學內容。沈蓉等認為增加有關經濟法內容的教學應當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客觀要求,以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新經濟形勢下各種復雜問題的能力。[13] (3)完善“基礎”課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內容,構建實用型的法制教育內容體系。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內容應當能幫助大學生增強社會主義法制觀念,提高法律素質和社會主義法制觀念;還要能幫助大學生解決成長成才過程中遇到的實際法律問題。[14]
高校法制教育的現狀和原因研究
在高校法制教育的現狀和原因的探討方面,許多學者都通過相關的問卷調查進行研究。
1.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顏素珍等對南京地區的高校大學生的法律素質進行了問卷調查和個案訪談。[15] 郭先根認為,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缺乏領導組織機構和合理規劃,法制教育課程尚未作為一門必修課正式列入教學大綱,“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仍然持續存在。[16]孫勉認為各高校對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重視道德教育,而忽視法制教育,表現為重勸導輕約束、重自律輕他律、重揚善輕抑惡,其直接后果是“站得高、行得低,說得多、做得少,口氣大、效果小”。[17]
2.大學生法治信仰的缺失。一些研究者通過深入實地的調研,結合調研數據深刻剖析了當代大學生法治信仰培育的困境及其根源。如謝山河、黃章華主持的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調查。[18] 張雪芹對轉型期大學生法治信仰的調查。[19] 王美君以武漢市非法律專業大學生作為抽樣調查對象,設計調查問卷,分別從基本情況、法律認知、法律服從及運用、法律權利意識、法律心理以及法治教育對被調查者進行調查。并運用統計分析軟件,對大學生在法律意識上的共性特點進行了總結。[20]王西閣認為受傳統法文化的影響,法律工具主義思想很難內化為主體對法的動力,傳統“無訟”思想也導致了大學生思想意識中對法律的輕視。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法制教育單一的途徑和高校學生管理行政色彩過濃以及社會現實支持的欠缺都有礙大學生法治信仰的形成。[21]
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徑研究
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徑是學界研究最多的問題。具代表性的觀點有:
1.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的觀點在學界已形成共識。陳大文認為,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相結合,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創新理論為大學生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有機結合提供了理論依據。[22] 余國政分析了大學生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融合的客觀基礎,并從教育觀念的變革、課程改革、教師素質結構的改善和思維方式的變革、“先德教”和“后法教”分層的教育等四方面來實現兩者的融合進行了探討。[23]
2.不斷創新高校法制教育的教學方法,深入研究比較教學法、討論教學法和實踐教學法等的開展。黃文藝認為除了法制教育中常用的案例教學法之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還可以采用比較教學法、討論教學法和實踐教學法。[24]王康康、徐延平認為,應當利用主流傳媒對大學生進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大學課堂,發揮課堂教學在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大學校園環境,將無聲的熏陶與有聲的教育相結合;走出校園,開辟第二課堂。[25]
3.開展比較研究,借鑒國外法制教育的經驗。李俊杰比較研究了中美兩國法制教育,認為在理論上可以借鑒實用主義教育思想和人本主義教育思想;實踐上值得借鑒的有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教育模式等經驗。[26]車雷研究了英國的學校法制教育,認為其教學內容的選擇側重于與公民身份密切相關的法律,強調公民意識的養成;法制教育能夠有效利用社會法律資源,為學生提供富有意義的實踐教學機會,極富啟示作用。[27]
4.緊跟中國法治進程,及時調整更新教材內容。“05”方案之后,“基礎”課教材經過幾次修訂,對法律基礎部分的內容有所完善,使理論更加聯系實際,貼近學生。陳大文認為,“基礎”課教學應當準確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特征和內部關系,正確認識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不斷增強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使命感和責任感。[28]
5.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徑應當體現人文精神。林國強認為,法治信仰的培育方式應當注重提升大學生的人文素質。[29]蒲鴻志認為青少年法制教育面臨人文精神缺失的困境,忽視青少年的主體地位,導致法制教育的功利化。法制教育方法的人文向度是一種創新,強調溝通、感悟、互動和體驗。[30]
6.重視法制教育網絡化的研究和實踐,主張利用網絡這個新載體,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彌補傳統法制教育的缺陷。任莉莎在碩士論文中詳細論述了增強我國高校網絡法制教育實效性的對策,并提出從三個不同的層面著手探索增強實效性的具體途徑。[31]
7.優化校園法制環境,營造校園法治氛圍,突出高校管理中的法治取向。黃蔡芹認為校園環境對大學生的思想言行能產生強烈的致導作用,優化學校法制環境能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提高起到潛態的影響作用,提出了校務公開制度、學代會制度等途徑。[32]王西閣認為目前我國高校管理中存在人治色彩濃厚、行政化趨向嚴重的現象,對法制教育產生不良影響。高校管理必須秉承法律至上、權利本位、民主自由等法治精神,依法治校,實現高校管理的法治化。要健全以大學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大學生權利救濟制度等。[33]張慶旭則從訴訟法學的角度專門研究了高校學生處分申訴制度的修正與完善,為保障學生權利、實現校園法治提供了有益參考。[34]
高校法制教育的原則和規律研究
高校法制教育原則,是在實施法制教育過程中正確處理各種關系的準則。這方面的觀點主要有:(1)法制教育與文化素質教育相結合;法制教育與紀律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法制教育與法制實踐相結合的原則。[35] (2)法制教育與德育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應在教學中貫徹三項基本教學原則,即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相融合的原則和教師主導作用與學生主體作用相結合的原則。[36] 應堅持以教材體系為基礎,理論與實際相統一的原則;關聯性與差距性相統一的原則;知識性與思想政治教育性相統一的原則。[37] (3)法制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的原則。[38]
關于高校法制教育規律的研究,許多論者認為,高校法制教育必須遵循德育的基本規律。王國楨探討了大學生法制觀教育機制,包括三個方面,即中小學法制教育與大學法制教育的銜接機制;大學生法制觀教育與社會法制宣傳教育的互動機制;以及高校教育機制。[39]
高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和實效性研究
關于高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很多學者認為高校法制教育具有明顯的德育功能,包括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思想教育等功能。李璐嬌結合教學實踐,認為“基礎課”新課程法制教育功能主要有發揮理論、規范向實踐的轉化功能;擴大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40]
近年來,許多學者對法制教育的實效性問題進行了理論探討。陳大文認為如何提高課程整合背景下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實效性是目前迫切需要化解的難題,需要教育者們深刻理解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基本要求,準確把握大學生法制教育的重點內容,正確認識大學生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的關系。[41]
簡要評論
近五年高校法制教育研究成就顯著。高校法制教育理論研究日益為學界所重視,研究的內容更多更廣泛,研究課題更加務實。每年都有一些研究生論文以法制教育為研究方向。研究方法多樣化,突出實證研究。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理論研究的視角和方法呈多樣化趨勢,尤其重要的是近年來研究者更多地重視使用問卷、數量分析等實證研究方法。很多研究者對高校法制教育現狀、大學生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狀況進行問卷調查或訪談調查,對所獲取的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得出了一些有啟發性的結論,提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研究內容呈現專門化趨勢,比較研究也得到一定的發展,出現了一些跨學科研究的學者。開展高校法制教育研究工作的主要是從事思想政治教育教學和研究的學者,但近年來也有一些其他專業背景的學者開始研究高校法制教育,并取得了一些成果。跨學科的研究對拓展高校法制教育研究的視野和理論深度非常有利。
但理論研究深度和廣度不夠。囿于學科限制,大多數研究法制教育的學者都沒有系統的法學理論的學習研究經驗,導致研究視野狹窄,研究角度片面,跨學科領域的研究不足,理論深度不夠,研究成果的實效性不強。
參考文獻:
[1]張寶成.影響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因素[J].內蒙古師范大學學報,2006(2).
[2]張曉敏.高校非法學專業法學教育目標之重塑[J].廊坊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6).
[3]劉穎.公民教育中的法制教育及其價值研究[D].武漢理工大學,2010年博士論文.
[4]陳大文.論大學生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目標定位[J].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10(4).
[5]門廣.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質與目標探析[J].遼寧警專學報,2008(7).
[6]陳大文,劉一睿.從普及法律常識到提升法律素質的教育――改革開放30年高校法制教育發展回眸[J].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09(4).
[7]顧相偉.高校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的發展、關聯與融合[J].思想教育研究,2012(1).
[8]王曉慧.我國高校法制教育的現實困境與理性選擇[J].河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4).
[9]張蓉.論大學生法治信仰培育[J].法制與社會,2012(7).
[10]韓世強.當代大學生法制教育實現機制的體系化構建[J].寧波經濟(三江論壇),2007(3).
[11]黃青燕.論大學生法制教育體系的科學構建[J].宿州教育學院學報,2011(2).
[12][24]黃文藝.論高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J].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10(5).
[13]沈蓉等.高校法制教育問題及對策研究[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5).
[14] 張小平,曾裕華.淺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材中法制教育內容的完善[J].教育與教學研究,2009(6).
[15]顏素珍,劉桂占.大學生法律素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J].常熟理工學院學報(教育科學版),2007(12).
[16]郭先根.構建大學生法制教育長效機制研究[J].福建教育學院學報,2010(3).
[17]孫勉.論大學生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的融合[J].學校黨建與思想教育,2010(31).
[18]謝山河,黃章華.關于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調查分析[J].教育學術月刊,2008(7).
[19]張雪芹.論大學生法治信仰的培養[D].山東師范大學碩士論文.
[20]王美君.武漢市大學生法律意識調查報告[D].蘭州大學2009年碩士論文.
[21][33]王西閣.大學生法治信仰培育[J].當代青年研究,2011(3).
[22]陳大文.關于大學生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有機結合的探討[J].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11(3).
[23]余國政.大學生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的融合[J].湖北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5).
[25]王康康,徐延平.強化大學生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的探討[J].內蒙古師范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09(9).
[26]李俊杰.高等院校大學生法制教育之探討――中美法制教育之比較及啟示[J].周口師范學院學報,2007(11).
[27]車雷.英國的學校法制教育及其啟示[J].教育探索,2011(11).
[28]陳大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教育路徑解析[J].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12(1).
[29]林國強.大學生法治信仰培育芻議[J].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3).
[30]蒲鴻志.青少年法制教育方法的人文向度[J].思想理論教育,2010(12).
[31]任莉莎.我國高校網絡法制教育實效性研究[D].電子科技大學,2009年碩士論文.
[32]黃蔡芹.淺議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J].中山大學學報論叢,2007(11).
[34]張慶旭.高校學生處分申訴中的證明與證據研究[J].安徽大學法律評論,2009(02).
[35]張國安.同志青少年法制教育思想初探[J].思想研究,2007(7).
[36]雷繼元.“基礎”課教學基本原則探析[J].學校黨建與思想教育,2007(09).
[37]何玉芳,張艷紅.“基礎”課思想道德與法制教育內容的融合探析[J].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11(3).
[38]李喜等.醫學專業學生法律素質培養研究[J].山西大同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2).
[39]王國楨.大學生法制觀教育機制探究[J].山東省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2).
[40]李璐嬌.大學生法制教育功能新論――以“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法制教育內容為例[J].太原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7).
一、項目研究背景
自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各教育部門、司法部門、青少年發展指導中心逐漸重視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尤其是小學生的啟蒙法律教育,從理論指導方面彌補了青少年法制工作的空白。但普及小學生法律常識教育工作并沒有如設想般開展得如火如荼,而僅停留在文字宣傳工作上,并沒有真正開展長期性、基礎性、實用性的法律常識課程,相關小學生法律常識教育教材資源相當匱乏,青少年普法工作完全處于理論層面,缺乏廣泛的實踐。
經過本科研團隊充分的圖書館資源檢索、市場和學校圖書資源調查后發現:在現在的小學課程教育中,涉及法律知識普及方面內容的課本僅有《品德與社會》。其中,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學《品德與生活》(又名《品德與社會》)課程一至六年級共12冊課本,12冊課本包含有154節課內容,其中僅有6節課程與法律有關(含生活中的規則、安全等內容)。在這6節課程中,有3節內容是關于規則的講解,規則主要涉及:家庭生活規則、學校生活規則、社會生活規則。其中的社會生活規則,包括“紅燈停綠燈行”、“保護山林”等與法律相關,但是內容點到即止,表現方式不夠活潑,方法單一。此外,還有1節內容關于交通安全、1節關于危險自救、1節關于生活中的民主。由此可見,小學現有課程涉及法律的內容非常少。
以上實證研究表明,學校不夠重視,或是授課方式單一,針對性不強,教學效果不明顯。小學生在法律運用、維護權益和遵紀情況方面實踐性不強,運用程度不高,這體現了加大小學生法律常識教育程度的必要性、針對性與緊迫性。
另外,立足于法律專業學生的就業視角,目前其就業出路大都局限于法律部門的職位,而沒有填補社會對法律教育專職人員稀缺的空白,沒有發現法律教育這塊工作領域。法學專業畢業生長期的低就業率反映出了法學職業教育的片面性,沒有實現探索新就業方向的目標。所以,研究小學生法律常識教育的同時拓展了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的出路,更能發揮高校畢業生的專業特長。
因此,在極度缺乏法律常識教育實踐與指導的情形下,探索小學生法律常識的教育模式具有重要意義,并且迫在眉睫。
二、項目研究內容
本項目旨在針對北京市小學開展法律常識課程的現狀進行研究,頗有針對性地提出相關改進建議與落實方案,通過編撰《法律在身邊――小學法律常識課》系列教材與教案,深入北京市小學開展課程試講活動,深刻總結小學法制教育新模式探求試點工作,提出有實際借鑒意義的意見書,提交至教育部或北京市教育局聽取其意見,同時將教案推廣出去為各小學開展法制教育課程提供參考,為國家推廣青少年法制教育規劃提供一種可行性的模式,并對社會關注小學生初級法制教育起到推動作用。具體內容如下:
“對小學開展法律常識課程的調研報告”,通過前期的調研,制作詳細、專業的調研報告,包括數據統計、數據分析、問題歸納、資料總結、改革建議等,主要針對北京市已經開展的小學法制教育課程中的不足進行分析,為后期團隊創新法制教育課程模式提供理論指導。
“《法律在身邊――小學法律常識課》系列教材”,建立在團隊具有師范專業的基礎上,為了更好地落實與實踐在小學開展法律常識課程項目,團隊將自行編寫四套針對小學四、五年級學生的法律常識教材,通過有趣的故事、通俗的講解、啟發性的問題、深刻的總結來全面展示小學生的法制初級教育模式,為后期團隊進入小學試講提供可參考的材料。
“《法律在身邊――小學法律常識課》系列教案”,在開發設計《法律在身邊――小學法律常識課》系列教材的基礎上,配套設計了每一本教材的教案,為推廣小學法律常識教育提供參考性的文件,讓該法制教育模式易被借鑒,并得到更為廣泛的傳播。
“深入小學開展法律常識教育試講活動”,該活動是幫助團隊實踐前期的工作設想,試點落實調研報告中解決我國小學法制教育現狀中的問題,通過試講的方式深入校園、深入班級、貼近學生,進一步了解小學生對法制教育模式的需求。并讓學生學習團隊設計的教材與教案,通過定期的培訓,總結團隊的法制教育新模式的成果,探求新模式的運用前景。
“對小學法律常識教育的建議書”,通過前期調研,后期社會實踐,團隊可深刻總結對于北京市小學法律常識教育的現實問題與新模式探求意義,從而向國家教育部或北京市教育局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小學法制教育深入推廣模式,切實將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通過實踐的方法落到實處,而不是一紙空文,真切希望對全國開展小學法律常識教育課程規劃提供可借鑒之處。
三、本項目的開展情況
首先,我們通過前期調查及理論分析,了解了北京市小學的法律常識教育現狀。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對所受理的教師申訴案件作出處理的唯一法定法律文書是《處理意見書》。
前面的話
近日按教師朋友提供的信息,通過Google搜索引擎查在互聯網(/asp/dzzw/TopMenu/banshizhinan/dudaoshi/01.doc)上查到《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指南》,從網址看該文件應掛在成都教育信息網上,但無法查到。而在成都教育信息網(/)上只查到: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這兩個文件在處理教師申訴的程序上適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問題,本文試作簡要評述。
一、再述教師申訴的法律性質
在《教師申訴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對教師申訴的法律性質作了基本闡述,在這里再作進一步討論。
1、教師申訴的法律依據:
教師申訴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國《教師法》第39條所規定。1995年10月6日國家教委的教人[1995]81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八教師申訴對教師申訴案件的管轄、受理條件、以及處理程序、法律救濟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簡要的具體規定。此后,依據該實施意見的「十、各地可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教師法》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各地對教師申訴作了相應的規定,如,《北京市教師申訴辦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關于辦理教師申訴工作若干規定》(1998年11月23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西政發[1998]22號文件印發根據2000年7月27日西政發[2000]30號文件修改)、《蘇州市教師申訴辦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頒布《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成都市教育委員會1998年9月3日頒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而后(注:具體日期不詳)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辦法、意見、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均以《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及地方行政法規作為制定的法律依據。以此為據,我們完全可以這樣認為:1、教師申訴制度是教育行政機關依據我國教育法律法規所建立的、一項“特殊”的為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2、教師申訴法律有著較為嚴格的主體、受理范圍、特定的處理行政機關、以及處理的程序與期限。3、對教師申訴案件作出處理是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教育系統內部的糾紛調解行為,更不是教育系統的內部事務。4、教育行政機關予以受理的教師申訴案件處理作出的文書《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是行政法律文書。5、提起申訴的教師對于教育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個案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2、相關法律問題
(1)、關于教師申訴的受理機關:
依據《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教師申訴的受理機關應當是行政區域內的教育行政機關或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如政府法制局等。
(2)、關于教師申訴后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訴性: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八教師申訴規定“(四)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發送給申訴當事人。申訴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處理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請復核。其申訴內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事項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不少人認為,根據教育部實施意見對于教師申訴“凡申訴內容不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首先,教師申訴必然是涉及教師合法權益,而此時的合法權益往往直接或間接的包含著教師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如果申訴教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與保障,必然損害其人身權或財產權。其次,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得非常明確,即只要是“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訴訟。教育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只能是行政行為,也只能是教育行政機關或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門方可有權作出這樣的行為,其他行政機關和組織無此職權。第三、教育部的實施意見將教師申訴內容人為分為兩類是不合適的,這點各地方所制定實施教師申訴制度具體的辦法、意見與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均已舍棄這種分類方式。《蘇州市教師申訴辦法》第16條規定“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申訴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核。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事項符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未舍棄了“申訴內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3)、關于教育行政機關作出處理的文書形式:
根據《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決定予以受理的教師申訴案件處理作出的文書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
(4)、關于教師申訴后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訴性:
二、成都市教育行政機關“教師申訴”處理存在的問題:
1、《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存在的問題
該暫行意見系當時的市教委,現在的市教育局依據《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及《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所作的規范性文件。該暫行意見存在的主要問題:1、沒有規定教師申訴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書》與《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的任何救濟措施;2、未明確《不予受理決定書》與《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效力性質,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對教師申訴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均未作出規定。3、承擔義務的一方若不執行教育行政機關作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如何處理也未規定。這樣的暫行意見如何執行,其《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往往也是如同空紙一張,這樣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機關作出了正確的處理決定,也不能切實有效的保護申訴教師的合法權益,這一點是不可置疑的,并且在成都市也有現實的教師申訴案例(老兵網-轉業干部配偶為何被成都大學除名)證明這一事實。
2、《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指南》存在的問題
該指南為成都市教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教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所制定。文中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即成都市教育局下屬的不具有國家機關法人資格的一個行政處(室)。該指南存在的主要問題:1、沒有對處理文書的要求作出規定;2、在正文條款中使用了《教師申訴處理意見書》。這一錯誤作法的性質非常嚴重,其一、直接違法了法律與地方行政法規“作出處理決定”的法律規定;其二、“意見書”與《決定書》在法律性質上、法律效力上、國家公文的類別上均是兩類截然不同的文書,使用“意見書”無疑將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人為地變成了內部意見或建議,這樣的做法無疑將侵害教師申訴當事人的申訴合法權益、殘酷地、無情地剝奪申訴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手段與途徑。3、使用“意見書”無疑推卸了教育行政機關保護教師與申訴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與義務、同時也逃避了承擔以行政方式要求過錯方(責任方)執行處理決定的法定職責與義務,充其量是個“督促執行”;4、在辦事流程圖的中送達與執行的辦事流程中,又載明為《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而無前面文字表述中的《教師申訴處理意見書》,此時給教育行政機關的下屬具體經辦機構與人員有了使用文書的自由選擇權,即給有某些個人以權謀“……”或推卸責任的足夠空間。
結束語:
對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專業人員的教師,教育行政機關正是通過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來規范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維護教師合法權益,而教師申訴就是最能體現教育行政機關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行政救濟具體措施之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也是在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教師在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無法達到維權目的的情況下,我國法律上設置最后一道司法救濟途徑。如果對于教師申訴不能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那么教師申訴就是空話,沒有行政訴訟的法律救濟手段,教師申訴制度也就是空中樓閣,沒有任何意義。
教師申訴是我國法律針對教師這一具體主體的合法權益所特設的各項法律保護中的教師權益行政保護。也是一種行政法律救濟。行政法律救濟主要是通過相關的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賦予行政相對人了解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的權利和為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陳述、辯解和獲得救濟的權利。《教師法》中的對于教師權益保護的行政法律救濟程序就完全體現在教師申訴制度上。應該強調指出,教師申訴制度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申訴制度,它是一項法定的申訴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執行力。
教師權益急需依法予以規制和保護,這是關系到我國教育事業盛衰成敗的大事,教師權益的正確、有效、合法地維護與行政、司法救濟途徑的設置與選擇是極其重要的,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已有了相應法律制度框架,但尚需要明確的、具體的、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的法規加確定,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地方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廢止、重置,若國家能以行政法規的方式作出統一規定將是全國廣大教師的佳音,也是正處于教師申訴期間當事人的福音。
參考文獻:
1、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蘇州市教師申訴辦法》。
2、何寧湘《教師申訴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核心,認真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和依法治鄉方針,堅持維護社會穩定同依法維護外出務工青年的合法權益相結合,堅持法制宣傳教育同思想道德教育相結合,堅持法制宣傳教育同管理、服務相結合,進一步強化外出務工青年學法用法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不斷提高進城務工青年的法律素質和依法辦事能力,使進城務工青年成為城市“三個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目標
外出務工青年要重點學習與外出務工、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必備的法律知識,樹立必需的法律意識,懂得必要的用法途徑,做到知法、守法和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學習內容
(一)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如憲法、選舉法、民法、婚姻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工會法。熟悉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對進城務工青年法律素質的基本要求。
(二)關于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如勞動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勞動保險、工傷保險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是對外出務工青年勞動權利和勞動安全的有力保護,是外出務工青年應該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三)關于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商標法、價格法等。這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有力武器,外出務工青年學習掌握好這些法律意義重大。
(四)關于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法律法規,如刑法、集會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條例和有關禁毒、禁賭、禁黃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穩定是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的基本保證,應下大力氣抓好進城務工青年對這些法律法規的普及教育。
四、基本方法
(一)突出重點。要加強以外出務工青年為重點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以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活動作為對外出務工青年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以與外出務工青年工作、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內容,推動廣大進城務工青年的學法用法。
(二)注重實效。外出務工青年的法制培訓,以課堂集中教育為主,并把法律知識的教育和專業技能的培訓有機結合起來,不斷充實培訓內容,提高培訓效果。各村、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辦好外出務工青年教育培訓班,并把法制課列入培訓的主要內容。要以村或區域為單位加強外出務工青年的集中培訓,搞好示范點建設,把集中培訓與分散教育結合起來,不斷創新培訓方法。要通過法律咨詢、法制宣傳櫥窗、墻報、畫廊、知識競賽、圖片展覽、光盤、錄像、錄音以及參觀學習等寓教于樂的形式,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有效性。要依托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基地,有組織、有計劃對外出務工青年進行法制教育。
(三)齊抓共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聘用誰負責”的原則,將法制宣傳教育融入公安、勞動用工、計劃生育、衛生管理于一體的外出務工青年管理責任制,將法制宣傳教育的責任落實到相關的主管部門和相應的企事業單位、團體中。
五、工作要求
(一)法宣辦、司法所要加強對外出務工青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調查研究,制定針對性強、切實可行的工作規劃或實施方案,有組織、有計劃地做好外出務工青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多形式、多途徑、多渠道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注重實效。要經常性地開展送法進鄉村、送法企業等活動,做好法制宣傳與法律服務,寓教于服務之中。要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傳播媒介在法制宣傳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為外出務工青年創造良好的法制學習環境。
(三)分層次、有重點做好外出務工青年的法制培訓。有條件的村、單位要對外出務工青年采取集中培訓的方式進行法制教育。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要將進城務工青年納入全民普法考試的對象。
六、組織領導
中圖分類號:G64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0845(2012)04-0077-03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要求制定促進校企合作辦學的法規,推進校企合作的制度化。《職業教育法》實施以來,我國國家層面曾制定了數十個有關職業教育的政策文件,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各地實際也頒布實施了若干地方性法規或規章,這些政策文件和地方立法包含有大量的但成熟程度不同的校企合作辦學制度。現通過對中央校企合作政策和地方校企合作立法的文本梳理,提煉出部分較為成熟的政策和法律規定,以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設提供借鑒。
一、關于政府統籌扶持的制度
2002年《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要求,在國務院領導下,建立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職業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2004年《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02]41號)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牽頭的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全國職業教育工作,及時研究解決職業教育的有關問題。2004年《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教職成[2004]12號)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職業教育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形成有關部門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2008年通過的《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第六條也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教育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地區校企合作的規劃、資源配置、經費保障和督導評估等工作。對于職業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學術界多有詬病,認為這種聯席會議因“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沒有實際決策權力,沒有具體的執行或工作機構,并且成員單位的組成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中央層面的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由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農業部和扶貧辦組成,卻沒有稅務部門,導致它在實踐中并沒有真正地起到統籌協調職業教育工作的作用,說明校企合作工作還沒有真正得到稅務、財政等部門的應有重視[1]。雖然職業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沒有起到應有的綜合協調作用,但建立這種制度的宗旨應是值得肯定的。職業教育是一種跨界的教育,既跨越教育與企業,又跨越教育行政部門與人力資源、財政和稅收等其他政府有關部門,需要有一個權威的綜合協調機構。因此,借鑒職業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安排和實施的經驗教訓,在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時,應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教育、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科技和行業等部門聯合組成的職業教育統籌協調及其具體工作或執行機構(最好隸屬于政府綜合部門),并負責研究和制定推行校企合作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措施。
2005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要求,對支付實習學生報酬的企業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和2007年《關于印發〈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42號)規定,合作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009年《甘肅省職業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九條也規定,對支付實習學生報酬的企業,給予相應稅收優惠;合作企業享受稅前扣除實習生報酬的稅收優惠措施,體現了國家發展職業教育、對合作企業激勵的態度。雖然這項措施由于在實施環節設置了不便操作、不甚合理的限制性條件,如要求企業或學校必須為每個實習生獨立開設銀行賬戶,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貨幣性報酬必須以轉賬方式支付,記賬憑證應附有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付憑證,等等,使其在實踐中沒有得到真正落實[2],但不能以此否定這項措施本身的合理性。建議在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時,對該項措施予以明確規定,同時對這項措施的實施條件和程序加以完善,使其能夠真正落到實處。
二、關于行業協調指導的制度
行業是建設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重要力量。關于行業協會、商會、同業公會等行業組織對職業教育的協調指導作用,2002年的《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2002年的《教育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發揮行業、企業在職業教育和培訓中作用的意見》(教職成[2002]15號)、2005年的《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2011年的《教育部關于充分發揮職業教育行業指導作用的意見》(教職成[2011]6號)、2004年通過的《上海市職業教育條例》第七條、2007年通過的《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第二十八條、2008年的《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第十二條等中央政策和地方立法皆作出了規定。如2002年的《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提出,行業組織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開展行業人力資源預測,制訂行業職業教育和培訓規劃,指導行業職業教育、職工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及參與相關專業的課程教材建設和教師培訓,等等。又如2007年的《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業協會、商會、同業公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應當根據本市職業教育發展規劃,開展行業人才需求預測,結合本行業發展需要,制訂行業職業教育培訓計劃,協助主管部門組織、指導行業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通覽上述政策和法律文件可知,這些文件都規定了行業組織對職業教育的如下兩項協調指導工作:一是開展行業人力資源預測,二是制訂行業職業教育和培訓規劃。筆者建議,在今后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時,對此應予以吸納。
國家和地方部分政策或法律文件還規定了行業組織的其他協調指導工作內容,但有的內容過于宏觀或原則,缺乏操作性,還需要一定的立法考量或法律技術的處理,目前還不適宜直接轉化或吸納進法律規范。如規定行業組織應“組織和指導行業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和應“參與校企合作項目的評估、職業技能鑒定及相關管理工作”等。
三、關于學生赴企業實習的制度
2005年的《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要求,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改革以學校和課堂為中心的傳統人才培養模式;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最后一年要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高等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實訓時間不少于半年;等等。2008年的《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的若干意見》、2009年的《教育部關于加快高等職業教育改革,促進高等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的通知》(教高(2009)3號)等文件進一步強調了學生頂崗實習的重要意義。
一些省綜合各地的地方法規或規章,還制定了除具有上述內容的其他規定。如1999年通過的《云南省職業教育條例》第十三條: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相關職業學校的學生進行實驗和實習,對參加實驗和實習的學生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安排學生從事過重、有毒和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1999年的《江蘇省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安排未成年學生實習的企業,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參照國家對未成年職工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2000年的《山東省職業教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對實習學生提供技術指導,對于頂崗實習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2008年通過的《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第八條和第十條規定:職業院校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為實習學生統一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指派指導教師,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應當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禁止企業安排實習學生從事不符合實習特征或者與實習內容不一致的勞動生產;2009年的《甘肅省職業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支付實習學生報酬的企業,應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
綜合上述政策和法律規定,對于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政策制定和立法者的總要求是:1)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在校的最后一年要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時間不少于半年。2)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相關職業學校的學生進行實驗和實習。對參加實驗和實習的學生應當提供實訓場地、設備設施和技術指導,應當做好實習前的安全培訓工作,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做好實習期間的學生管理工作。安排未成年學生實習的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參照國家對未成年職工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安排學生從事過重、有毒、有害、超時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禁止安排實習學生從事不符合實習特征或者與實習內容不一致的勞動生產。對于頂崗實習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3)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應當配合接受學生實習的單位,做好學生實習期間的管理工作。4)實習學生應當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筆者建議,在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時對上述規定應予以吸納。
四、關于教師專業實踐的制度
關于教師專業實踐的制度,2002年的《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要求,要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到企事業單位進行專業實踐和考察,提高教師的專業水平。2004年的《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教職成[2004]12號)、2005年的《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和2011年的《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完善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制度的意見》(教職成[2011]16號)皆規定,職業院校專業教師每兩年必須有兩個月以上時間到企業或生產一線進行實踐。2006年的《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繼續要求,增加專業教師隊伍中具有企業工作經歷的教師比例,安排專業教師到企業頂崗實踐,積累實際工作經歷,提高實踐教學能力。1999年的《云南省職業教育條例》第十三條、《江蘇省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和2007年的《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第十五條皆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實踐;1999年的《云南省職業教育條例》第十三條還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對參加實驗的教師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2007年《重慶市職業教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立職業學校教師持證上崗和專業實踐的制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教師應當定期參加專業實踐活動。2008年通過的《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第八條規定:職業院校應當建立教師到企業實踐的制度,專業教師到企業或生產服務崗位實踐每兩年不少于兩個月;職業院校應當加強對實踐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實踐教師應當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企業商業秘密。2009年的《甘肅省職業教育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實行職業教育教師實踐制度,職業教育專業教師每兩年應當有兩個月到企業或者生產一線參加實踐活動。
對上述政策和法律規定的內容加以概括,可以表述如下:1)職業院校專業教師每兩年必須有兩個月以上時間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進行實踐。2)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實踐,對參加實踐的教師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3)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實踐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4)實踐教師應當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對上述內容,筆者建議,在制定政策和法規時應予以采納。
另外,2002年的《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要求,職業學校教師職務資格評審要突出職業教育特點,改進評審辦法。2004年的《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規定:職業院校專業教師每兩年必須有兩個月以上時間到企業或生產一線進行實踐,并作為教師提職、晉級的必要條件。地方人事、教育、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要求,制定符合實際需要的各類職業院校教師職務評聘辦法。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要求,要完善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教師資格標準和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辦法。2011年《教育部關于推進高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引領職業教育科學發展的若干意見》(教職成[2011]12號)又具體要求,要將教師參與企業技術應用、新產品開發和社會服務等作為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的重要內容。1997年《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要實行教師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雙職稱制,聘任后享受相應的待遇;職業高中的教師應實行職稱指標單列,獨立評審評定。
上述政策或法律規定指明了職業學校教師職務資格評審的改革方向,要求將教師企業實踐情況納入職稱評審,并授權地方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這些規定可為中央或地方制定職業學校教師職稱評定的法律制度提供借鑒。
關鍵詞:《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 高校 法制教育 啟示
Keywords:《Outline of Feuerbach's theor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egal education Revelation
作者簡介:胡圣知(1986―),男,武漢紡織大學2009級法學碩士研究生。
大學生是十分寶貴的人才資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國的未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肩負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全面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重任。其法律素養、法制觀念如何,直接關系和影響著我國社會的法制建設和法治進程。但是近年來,高校大學生暴力事件頻發,我們不禁要深思背后的原因。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自制力以及法律觀念的淡薄應是校園血案頻發的關鍵所在。法制教育能夠培養大學生樹立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它是個人成長不可或缺的,但在實施中形式主義卻掩飾了其真正功效,導致了法制教育在高校中的缺失與不足。在堅持指導思想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時,我們可以借鑒在《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以下簡稱《提綱》)中一些重要理論,為高校的法制教育實踐提供指導。
雖然《提綱》沒有對法制教育進行專門的論述,但關于實踐與認識的關系、社會存在與社會意識的辯證關系、人的本質理論、環境和教育在人的發展中的作用等方面的學說為高校法制教育提供了理論指導。在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現實背景下,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顯得更加突出,因此深入研究《提綱》所蘊含的思想對高校法制教育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本文擬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提綱》關于人的本質理論揭示了教育的人本理念
高校法制教育是從事培養學生法律意識,提高學生法治素養的工作,高校法制教育工作主體與客體都是人,所以對人的認識,尤其是對人的本質的認識是高校法制教育的理論基礎。在《提綱》中,關于人的本質理論的論述體現了以下三個方面:
(一)社會性是人的本質理論的基本屬性。
馬克思指出:“人的本質并不是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這里的 “社會關系”不僅是某一種社會關系,而是“一切社會關系”,包括物質關系、精神關系,也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等等。社會關系由個人所具有的各種因素及其各種關系構成,而人與人之間的各種關系又是在社會中形成與發展的,所以社會性是人的本質理論的基本屬性。
高校法制教育是培養大學生思想政治素質,尤其是法律意識與素養的實踐,怎樣認識大學生的各方面情況尤其是法律意識的狀況,這是高校法制教育要解決的首要問題。首先,人的本質是什么,不理解這一點我們就無法正確地認識大學生,也無法科學地掌握和運用人的思想的形成和發展的規律,更無法選擇適當的方式來有效地開展高校法制教育工作。
《提綱》關于人的本質理論的論述有助于我們樹立“以人為本”的高校法制教育理念。深入研究《提綱》關于人的本質使我們清晰地認識到:要做好大學生的高校法制教育工作,必須先注重研究學生的思想、行為及形成發展規律,并按其規律進行法制教育。這一理論也決定了高校法制教育也必須隨著人們社會實踐的變化以及法律條文,法治理念的變化及時進行必要的調整、創新。
(二)《提綱》關于人的本質理論的論述揭示我們法制教育要融于學生生活。
人的社會本質決定了人的發展離不開社會生活,思想的形成也離不開社會實踐生活。如果不把大學生置于現實生活世界中去考察,那么培養出來的學生也無法面對現實的生活。面對國際新情勢,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使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發生了變化,教育環境、教育內容和手段也隨著發生了變化。學生法律意識及素養的形成必須經由切身的法律實踐去體會、感悟,對于高校法制教育來說,僅靠單純的說教、放放教育片,講講現實案例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堅持在實踐中學習,在實踐中教育,讓大學生到日常生活、求職實踐中去感受,體驗,同時給予恰當的指導,這樣才會真正取得法制教育的良好效果。
二、《提綱》關于科學認識論的論述提出了法制教育的實踐觀標準
當今,大學生作為具備較高專業知識和攜領科技進步的主導群體,不僅要具備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也應具備相應的法律素質。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大學生的素質教育,而作為是培養大學生思想政治素質的高校法制教育,它是一項社會實踐活動。這決定了其指導理論與認識論的密切關系。高校法制教育能否充分發揮樹立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的作用,與其指導理論的正確與否關系重大。
馬克思在《提綱》中指出:“人的思維是否具有客觀的真理性,這并不是一個理論的問題,而是一個實踐的問題。人應該在實踐中證明自己思維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維的現實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維的此岸性。關于離實踐的思維是否具有現實性的爭論,是一個純粹經驗哲學的問題”。通過對舊唯物主義在真理標準問題上的錯誤觀點的批判,闡明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哲學認為,認識是人區別于動物的特有能力,是主體思維對客體信息的能動反映。人是認識的主體,現實世界是認識的客體。主體和客體是認識和被認識、改造和被改造的關系。認識論把實踐作為主觀和客觀相統一的基礎,從認識內容和認識形式兩個方面揭示認識的來源,將認識的實踐性、社會性辯證地結合起來,科學地說明了認識的本質、建構起能動的反映論。
高校法制教育作為一種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與素養的認識與實踐活動,法律實踐是檢驗高校法制教育理論科學性及成效的唯一標準。高校法制的成效如何,只能用法律實踐來檢驗。離開實踐來談高校法制的價值,就會失去客觀的衡量準則。在實踐的基礎上,良好的法律觀念和意識才有產生作用的基礎和對象,才能真正發揮指引、預測、評價、教育作用,高校法制教育也能真正發揮提高學生法律素養,傳播法治理念的作用。理論一旦脫離實際,就會失去發揮作用的基礎,從而導致價值也無法實現,理論則會淪為抽象、空洞的概念和教條。高校法制教育理論的正確與否要看在其指導下的高校法制教育是否有成效,能否培養出具有良好法律意識與素養的大學生。只有當高校法制教育理論符合客觀的高校法制教育規律時,在其指導下的教育實踐才有可能獲得成功。
另外,《提綱》有助于揭示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質。從科學認識論的角度來看,高校教育中的法制教育,它是思想政治教育中社會主義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思想政治教育在性質上說其實是一種特殊的、具有超越性的認識活動和實踐活動,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以培養一定社會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會實踐活動。高校法制教育也不可能脫離現實的、具體的人的思想進行教育,只能從現實的人、具體的人的實際出發開展教育。從大學生的法律觀念、意識實際出發進行法制教育,那就必須分析學生法律思想意識的現狀,決不能脫離人的實踐活動和客觀條件,空洞抽象地進行法制教育。
三、《提綱》關于人與環境和教育的關系理論表明了法制教育應重視環境的作用
在高校法制教育活動中必須正確處理主體和客體、教育與環境等關系,因此,研究《提綱》提出的“關于人與環境和教育的關系”的理論有助于高校法制教育的順利開展以及取得良好的實效。
在《提綱》中,馬克思批判舊唯物主義者片面強調環境和教育對人的決定作用。舊唯物主義認為人是環境和教育的產物,所以說,有什么樣的環境和教育,就會相對產生什么樣的人,要改造人,則必須首先改變環境和教育。這種看法有一定的正確性,但由于舊唯物主義的不徹底性和形而上學性,使其片面地理解了人的行為與環境的關系,馬克思說“這種學說忘記了:環境正是由人來改變的,而教育本人一定是受過教育的。因此,這種學說必然把社會分成兩部分,其中一部分凌駕于社會之上(例如,在羅伯特?歐文那里就是如此)”“這種學說”沒有看到人并不是消極被動地接受環境的影響,沒有看到人是積極的活動者、實踐者,沒有看到環境的改變是靠變革的實踐來實現的。這種對環境和教育的作用的夸大,導致了“環境決定論”和“教育萬能論”的錯誤。
“環境決定論”和“教育萬能論”并沒有認識到人也作用于環境與教育的。馬克思強調:“環境正是由人來改變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環境與教育和人的作用是相互的。環境與教育確實影響著人類的存在與發展,但人也同樣改變著環境與教育。因此,在高校法制教育工作中,必須正確對待和處理校園環境和法制環境的關系。
高校必須營造良好的校園環境,形成濃厚的學法、用法、守法的氛圍。環境是高校教育的外部條件,是人的各種意識形成和發展的客觀基礎。除了理論教學、實踐活動之外,環境熏陶也是各國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國外就比較注重運用如“滲透式”、“隱蔽式”的間接教育方式,重視學校環境在教育中的作用。
同時,社會化是實現法制教育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培養大學生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高等院校起著重要作用,但不是唯一的作用力量。大學生法治信仰的塑造是一個系統的社會教育,社會力量不可忽視。因為,只要教育的對象生活在這個法治的環境之下,他就必然會受到法的塑造,法的這種教育作用便無時不在,無處不在。這既是對高校法制教育的鞏固,又是對高校法制教育的強化和深化,并使法制教育走出校園,成為全社會的責任和整個民族的責任。
隨著社會的發展,整個社會面臨著許多的變革,,高校在法制教育中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面臨的挑戰也越來越多。深入學習馬克思的理論對我們有著重大的指導意義,深刻把握《提綱》所闡述的實踐與認識的觀點、人與環境與教育的觀點、人的本質的觀點等仍然對高校法制教育及法律實踐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及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譚培文.經典著作選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