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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費用由不同的主體單位承擔。財政撥款繳納的單位由國家繳納很大一部分,剩下的由個人承擔;沒有財政撥款的企業,由企業自行繳納一大部分,剩下的由員工自行繳納,這樣就出現企業不能及時繳納社會保險基金;有的企業還有違規修改財務報表隱瞞工作人員人數,進而少繳、漏繳社會保險基金費用,這樣形成不良反應,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進一步較快發展。
(二)職工社會保險基金被挪用的問題
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在2009年對全中國社會保險基金支付中的問題進行專項徹底的檢查,卻在各個地區發現保險基金超支的現象,私自挪用保險基金的現象;2000年在各項保險基金審計中發現在支付職工社會保證基金違規操作的金額達到50個億。為此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在財務管理上的力度不斷的加大,影響社會保險基金發展的事件明顯減少,但是在鄉鎮和單位中隱瞞、挪用的事情還是時有發生。
(三)監督部門的問題
由國家財政部和社會保障部門將社會保險基金歸入財政的戶名下,從這種管理方法在一段時間內起到了很大的良性效果,減少了一些機構違規操作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在最近的時期這種管理方式出現了新的問題:比如,把社保基金歸入財政戶名下就給財政部門有了很大的自由操縱空間,最后引起了很多貪污行為,這就出現了財政部門對社保基金在正常使用上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二、要加強職工社會保險基金在財務管理上的力度
在財務管理方面要加強力度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考慮:
(一)要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職工社會保險基金在向單位和個人收繳時,有關機構應該開設收入戶和支出戶。收入戶指允許用于社會保險基金資金的收入,不能支出,沒有其他任何的功能。這樣的話上級機構可以很明確的查看資金項目,定期劃走資金,以提高資金正常渠道的使用率,防止資金被違規操作等事情的發生。在日常工作中每個月核對參保人員、基金的數額,做好這樣的工作也是必須要做的,為此保證資金的安全完整。
(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管理工作
要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管理機制。以醫療為例,現在醫療費用增長很快,其中不規范的醫療服務的行為大大造成了醫保資金的浪費,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據統計,2010年上海市的醫療費用超支了2500萬元,所以,規范醫療行為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件事情,將規范醫療服務作為醫療管理的入手點來糾正這一病態的行為發生,這樣有利于抑制醫療費用的過快增加,減少基金的浪費。我們還要對一些醫院的醫療服務重點的進行監督和檢查,找出在醫療過程中不規范的地方,然后為典型進行大力的宣傳,還要對發現問題不及時改正的醫院進行大力查處,從根本上遏制這種違規行為的發生,確保在基金支付的時候做到合理利用資金,不浪費。
(三)建立比較完善的內部財務控制制度和預警機制
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和基金預警機制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進行改善:1,整個財務管理人員要對內部控制和預警機制有一個全面的了解,能夠真正,深刻認識到它在其中的重要性,這樣才能真正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2,財務人員要在平時的工作中認真執行和會計有關的職業道德法律條文,對違規的行為堅決進行制止,保證保險基金在財務核算工作中做到日清月結,更加完善;3,審計部門要對社保基金進行不定期的審查,及時的發現問題所在,制止他人對社保的違規操作造成社保基金的不良運行。通過建立預警機制,對沒有繳納社保基金的單位催促繳納,對催促之后還不繳納的提出警告批評,利用輿論對該企業進行曝光,使參保企業能夠重視起來。
三、社會保險基金對企業影響
社會保險基金對個人的影響都反應出了很積極的一面,對每個人只有好處。下面主要探討社會保險基金對企業的影響:
(一)增強勞動者社保方面的維權意識
在社會上對社會保險基金大力的宣傳,讓更多的人了解社會保險基金對職工的好處所在,這樣必將增強勞動者社會保險方面的意識。沒有辦理社會保險、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肯定會面臨巨大的成本風險。
(二)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繳納的強制性
以往社會保險強制性相對較弱,處罰力度小的原因,由于企業少繳納或者不繳納保險,導致很多員工和單位產生糾紛。為此政府加大了社會保險繳納的力度,加大了對單位少繳納或者不繳納保險的現象加大了處罰力度,通過對企業繳納保險的強制性,致使企業更加慎重對待社會保險的繳納。
(三)人才的流動性變大
國家新提出的社會保險法,提出了“全國統籌”,建立異地就醫醫療保險結算制度,打破了阻礙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的牽絆,促使了以市場為流向的人才資源合理的流動。所以,企業將面臨很大的人才流動現象,為企業建立留守人才提出了要求。
四、分析社會保險基金對企業和職工的意義所在
社會保險是政府強制實施,處理勞動者在工作中面臨的工作風險,它是隨著人類的進步,經濟的發展轉變的,在社會發展中很重要。談談社會保險基金對企業和職工存在的意義。
(一)社保減輕家庭負擔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不是很完善,家庭還是有很多老年人,他們依然是家里的重要支柱,在中國養老問題都是有兒女承擔,但是子女們是上有老下有小,贍養老人是家里很大的一筆開支,有的家庭根本負擔不起,然而養老保險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家庭的重擔。
(二)減輕企業養老的負擔
年輕人在為企業做了很大的貢獻的同時,在年老的時候無法勝任工作,此時企業就應該對勞動者老年生活給予扶持,如果企業對老年人全權扶持,那肯定對企業來說是一筆很大的成本負擔,很可能導致企業不堪重負。而社會保險基金大大減輕了企業的這一問題。
(三)可以激勵員工,調動員工的積極性
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人力資源,員工的工作努力程度對企業來說有很重要的影響,激勵員工很重要,有社會保險基金制度,員工會更有信心,工作更努力,從而增加企業的業績。
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在社會保險擴大覆蓋面方面取得的成績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認可,2016年11月被國際社會保障協會授予“社會保障杰出成就獎”。然不可忽視的是,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還面臨著資金投入下降、企業與民眾繳費能力下降、社保基金壓力增大以及保障制度公平性問題凸顯等現實困境。經濟新常態下,職工社會保險繳納,不僅事關職工勞動經濟權益保障,更是構建和諧社會和深化改革,尤其是助力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
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參保的現狀
為探究基層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參保問題所在,本文以內地某城市為個案,歷時三個月深入區縣基層,對基層工會、幫扶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深度訪談、焦點小組座談,采訪一線職工、發放調查問卷等形式進行了專題調研。從調研來看,在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下,地方城市積極健全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制度,加大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力度,基本形成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位一體”的社會保險體系,這些舉措從制度層面奠定了地方社會和諧與穩定以及企業的健康長遠發展的基礎。但調研也顯示,企業職工參保的狀況仍不容樂觀,存在著“碎片化”的傾向,而社保碎片化會對社會、經濟等多方面構成危害。
(一)參保存在著地區間的不平衡
調研涉及的區縣中,部分縣區的保險覆蓋率和職工參保率較高,而部分縣區特別是經濟發展困難的縣區狀況堪憂,有的縣區整體參保率僅為30%左右。
(二)不同企業參保的不平衡
從企業類型來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相對較好;從企業規模來看,規模以上企業稍好。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與民營私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參保比例相差懸殊。調研中發現,個別小微私營企業甚至不知道有社會保險這回事兒。
(三)保險繳納種類的差異較大
有部分企業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有選擇地參加了養老保險,而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均未參加。而那些全部繳納“五險”的企業,不少屬于高危企業,主要是因為當地政策的強制性,往往并非充分認識到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四)參保的社會化程度低
本研究的個案城市約900余家企業中,“五險”參保率分別為:養老保險67%,失業保險33%,醫療保險56%,工傷保險31%,生育保險33%。30余萬的企業從業人員中,“五險”參保率分別為:養老保險63%,失業保險45%,醫療保險51%,工傷保險35%,生育保險29%。參保率低尤其是私營企業、小微企業的參保問題比較突出。
二、職工社保參與困境的原因
(一)社會保險參保意識薄弱
這不僅表現在企業方,職工方面的保險意識也不夠主動積極。具體體現有:一是部分企業不夠重視。有的企業經營者對社會保險工作認識不足,參加社會保險和履行繳費義務的意識淡薄,欠繳、不繳、選擇繳的現象較為突出。有的認為參加保險會增加企業負擔,不愿繳納;有的認為“納稅”是硬性的,社會保險費可拖欠緩繳,有些企業雖是納稅大戶卻未參加任何社會保險項目;有的企業以改制、破產為由不繳保險,不少原國有、集體企業仍然拖欠著多項保險費。二是部分職工認識模糊。有的職工急功近利,認為社會保險不可靠,繳納的是現錢,受益則是十幾年甚至是幾十年以后的事,沒有長遠的憂患意識。有些職工雖然認識到社會保險的重要性,知道社會保險是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但不理解繳費與受益之間的關系,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不高。三是社會觀念存在誤區,參保的社會氛圍不夠濃厚。社會保險政策宣傳力度不夠,相當一部分職工群眾不了解社會保險的具體內容,有的甚至將社會保險與各類商業保險混淆,存在反感和抵觸情緒,甚至還有的個別人認為抓社保擴面征繳會破壞經濟發展環境,影響招商引資,影響企業發展等等,這些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保險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不夠規范的現象
通過座談會和深入鄉鎮街道企業與一線工人交談發現,部分企業存在勞動關系不規范的現象,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不規范,隨意性大,口頭約定形式比較普遍;合同中對社會保險約定不明確或根本不約定;企業主和從業人員雙方的信用意識較弱,簽訂的勞動合同往往流于形式,對雙方沒有多大約束力,導致人員極不穩定,流動性強,一些企業管理者以此為借口瞞報、少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另外,部分企業不履行勞動法所規定的義務,應該與職工簽訂的合同不簽,應該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繳,職工到了退休年齡便推向社會,把企業應負的責任轉嫁給政府。
(三)部分企業受眼前利益驅使規避社會責任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給職工參保,企業需要支付相當數量的社會保險資金,負擔相對加重,利潤相對受到影響。有些企業經營者往往從個人利益出發,想方設法規避社會責任,從而犧牲職工的合法利益,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或只為城鎮職工投保,不為農民工投保;或只為業務骨干投保,不為普通員工投保等等。同時,因為目前我市還缺乏有效的獎懲機制,難以激發企業經營者的參保熱情,也導致企業之間存在相互比較和觀望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沒有起到積極地推動作用。
(四)職工由于自身原因影響對參加社會保險缺乏長遠考慮
調研顯示,參保率不高的鄉鎮街道中小企業職工大多是來自農村的農民工,他們卻社保意識,主要表現在,缺乏勞動風險意識和勞動風險損失補償意識;對自己眼前利益考慮較多,不情愿從為數不多的工資中扣除一部分繳納社會保險;往往也不清楚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應該負有的社會責任,沒有意識到社會保險是自己應得的勞動保障權益。有研究顯示,對養老保險的信任度、居住城市的可能性和養老方式的選擇對參保意愿都有顯著影響”。這種情形不僅存在與流動性強的農民工身上,也有一些年輕的高學歷職工,他們隨時有跳槽另謀他就的打算,在企業工作期間存在臨時行為、短期行為意識,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怕將來社會保險跨地區轉接過程手續麻煩。另外,企業職工的法律意識比較缺乏,對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關注少,造成了參保主體的缺位,他們如果能積極地爭取參保,會有相當一部分企業被迫履行責任,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的。
三、突破參保瓶頸的對策建議
要突破參保低迷的困境,既需要意識引導與宣傳教育,也需要有力的操作抓手,以及制度層面的優化設計。
(一)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工作氛圍
要豐富宣傳方式,加大宣傳力度,把有關社會保險政策法規送進企業、送到千家萬戶,不斷提高全民的社會保障意識和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要加強對企業經營者、勞資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強化經營者的法律意識,促使他們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要做好企業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強風險防范教育,使其逐步認識到參保的必要性,同時使他們了解社會保險的各種知識,消除對社會保險的不信任感,提高依法參保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二)設置有力抓手,推動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有序進行
擴面征繳工作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要集中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不斷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推動規模以上企業五大險種平衡發展,最終實行五險“一票征繳”,實現社會保險工作的良性循環。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積極參與、密切配合,從不同的渠道和不同的角度,形成整體合力,全面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要逐年嚴格核定企業的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把經營效益好、提供就業崗位多、具有擴面潛力的民營私營企業作為社保擴面征繳工作的重點,全力以赴加以突破。要依法加大執法檢查力度,重點處理一批拒不參保或惡意欠費的企業和個人,對應保不保、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和個人,要通過法律程序促使其履行法定責任。
(三)建立長效機制,推動企業職工社會保險事業持續和諧發展
這方面需要進行基層的制度建設:一是建立考評制度。要將擴面工作納入縣區、鄉鎮街道年度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和經濟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建立明確的獎懲制度,實行警示制和通報制,以維護企業職工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嚴肅性。二是優化服務意識。職能部門要為參保繳費企業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對參保企業和個人堅持長期跟蹤服務,隨時為他們解決參保、繳費中的問題,以熱情的態度和耐心的服務贏得廣大參保企業和個人的信任。發揮各級工會組織在維護職工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三是規范勞動關系。要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重點加強中小企業勞動合同簽訂、履行的監督檢查,理順勞動關系,完善就業制度,盡快規范勞動合同管理。四是加強社保基金管理。要進一步完善行政監督、專門監督、社會監督和管理機構內部監督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制,從源頭上防止基金運營違規違紀問題的發生,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不斷推動我市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四)打通和優化社保異地接續轉移的程序設計
異地異地流動轉換社會保險關系會導致不同程度的“便攜式損失”。隨著社會整體流動性的增強,對社保制度“便攜性”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此,在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借鑒國內外操作經驗,優化科學合理的社保異地接續程序,打消職工利益受損的心理顧慮。本研究個案中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參保狀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帶有一定的普遍性。研究和推動這些問題的解決,推動社會保險事業健康快速發展,奠定經濟新常態下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基礎,使每一個職工勞有所護、病有所醫、老有所養,是利國利企利民的長久之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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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從法規層面和政策層面規定勞動社會保險,表明了這一制度的重要性,體現了執政為民的宗旨,代表了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近些年來,各地推進勞動社會保險的工作取得一定進展、一定成績。但是,非公企業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仍有較大缺口。怎樣在非公企業中建立便捷、通暢的職工參保機制,是當前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五個問題
非公企業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存在的差距如果不能及時解決,將會導致五個方面的弊端:一是社會的發展需要社會再生產,社會再生產的重要條件之一是勞動力再生產,勞動力再生產需要消費一定的生活資料,若不參加勞動社會保險,將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傷殘、失業或生育等情況下失去正常收入,無法獲得勞動力再生產所需的生活資料,致使勞動力再生產不能順利進行,進而影響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二是勞動社會保險具有維護勞動者切身利益、保障社會穩定的重要功能,若不參加勞動社會保險,必然造成勞動者“老無所養”、“病無所醫”、“殘無所救”、“業無所從”、“生無所助”等社會問題,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導致勞資沖突和企業、社會的不穩定。三是勞動社會保險基金是由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形成的國家財政收入、企業盈利和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三個來源按一定比例劃撥和繳納匯集而成,實行統籌安排,調劑使用,具有對國民收入進行二次分配的性質和功效,也是實行社會公平的重要渠道,若不參加勞動社會保險,必定影響社會財富二次分配和社會公平。四是勞動社會保險當中應由企業支付的保費,按照規定列入企業成本,參保與否,將會形成企業成本構成的差異,最終造成職工參保企業與非參保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的市場競爭,影響市場經濟秩序。五是企業若不參保,就將本應向國家上繳的資金變相化為企業資金或者業主的私人資金,形成了對國家利益的侵占。三個癥結
國家關于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女職工生育等五大勞動社會保險的法規政策已經頒布多年,非公企業為何進度緩慢?最具影響、最為根本的癥結有三:
1.法規政策觀念淡薄,執行不嚴
國家關于勞動社會保險問題,制發了一系列法規政策。法規本身就具強制性,政策本身就具嚴肅性。法規政策既出,就當認真貫徹。但是,很多非公企業業主往往置若罔聞、不予理睬;另一方面,一些主管部門執行法規政策不嚴,對于那些拒不參保的非公企業查處力度不夠。法規政策觀念淡薄與執行法規政策不嚴的局面,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勞動社會保險落實不好的惡性循環。
2.法規政策尚有缺失
五大勞動社會保險的法規政策當中,均無對于企業必須為職工參保的硬性條款,有的有“責令改正”的規定,但沒有對于拒不改正的明確的處罰辦法。這種缺失形成了一些非公企業推諉、拖延甚至拒不參加勞動社會保險,也是勞動主管部門難以強力推進非公企業勞動社會保險工作的一個客觀因素。
3.理念帶來制約
有的地方領導認為,引資辦企、做大做強企業是發展經濟的重要之舉,強行規定企業為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就會影響引資辦企、增加企業成本不利企業做大做強。對于推進企業為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不積極甚至對拒不為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的非公企業遷就姑息。承擔著具體推進勞動社會保險法規政策落實、維護職工勞動社會保險權益職責的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工作主動性、積極性也難以充分發揮,實效性難盡如人意。五項措施
推進非公企業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已成刻不容緩的大事,務必高度重視,采取強力的、切實的措施,抓緊抓好,抓出實效。
1.加強勞動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宣傳教育
各地應由司法局(廳)牽頭,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經委、商貿等部門以及工商聯、企業家協會,對非公企業業主進行勞動社會保險法規政策的教育,使他們懂得參加勞動社會保險是國家法規政策所定,任何企業都無任何理由逃避、拒絕,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同時,黨和國家為非公企業的發展傾注了巨大關懷,職工群眾為非公企業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非公企業應認真履行勞動社會保險法規政策。不能只顧索取,不講回報;不能將應由企業承擔的責任推給政府,轉嫁給職工群眾;使他
們增強貫徹法規政策的意識和以職工群眾為本的意識,自覺主動地做好企業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的工作。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也應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勞動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宣傳,營造貫徹落實國家勞動保險法規政策的輿論氛圍。
2.修訂完善法規政策內容
有關方面應修訂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女職工生育等勞動社會保險的法規政策,完善對于推諉、拖延或者拒不參加勞動社會保險的企業的處罰條款和具體規定,為勞動社會保險的規范實施提供法規政策保障。勞動主管部門要敢于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運用法規政策手段,加大監察力度。
3.端正政績理念,妥善處理做大做強企業與推進勞動社會保險的關系
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依靠法規政策。企業參加勞動社會保險,既是法規政策所定,又是民生大事。以犧牲法規政策和職工利益換取做大做強企業,既悖于黨的執政宗旨,又難以長久維持。還應看到,企業對職工勞動社會保險的拖延漏缺,將會積淀職工群眾“老無所養”等等若干社會矛盾。因此,地方政府應當站在全局的、長遠的高度,樹立正確的政績理念,妥善處理支持企業做大做強與推進勞動社會保險的關系。做到憑快速的工作效率、優質的服務方式、誠信的處事原則、切實的排憂措施進行引資辦企、支持企業做大做強,杜絕非公企業推諉、拖延、甚至拒不為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的錯誤行為;支持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依法開展非公企業職工參加勞動社會保險的監察、監督工作。
4.整合力量、協調舉措
第二條 職工社會保險實行國家、單位、個人責任共擔,社會保險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社會保險是指職工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的下列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及其用工單位:
(一)中央、省、市、縣(區)所屬企業、街道企業的職工及其用工單位;
(二)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的職工及其用工單位;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及其用工單位;
(四)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職工及其用工單位;
(五)勞務輸出的人員及其組織單位;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凡符合本條例規定范圍的職工及其用工單位,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金的義務,職工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按職責劃分的職工社會保險工作,其所屬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社會保險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撥付和其它業務工作;
(三)辦理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條 財政、稅務、審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銀行、工會組織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工傷、醫療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先向省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請撥付調劑金,仍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按照《江西省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組成:
(一)養老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
(二)失業保險基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
(四)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條 用工單位和職工個人按以下標準繳納社會保險金:
(一)基本養老保險金,用工單位按照本單位繳費工資的23%繳納,職工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3%繳納;
(二)失業保險金,用工單位按照本單位繳費工資的1%繳納,職工個人按每月1元繳納;
(三)工傷保險金,按照不同行業的危險程度和工傷事故的發生頻率,用工單位分別按照本單位繳費工資的0.4%至2.4%繳納,并按照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實行費率浮動,具體辦法和差別費率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醫療保險金,用工單位按照本單位繳費工資的1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1%繳納,離、退休人員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個人不繳費。
社會保險基金繳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或者本市經濟發展和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長比例作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金,企業單位稅前提取,在管理費中列支。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稅前提取,在自有資金中列支。
用工單位繳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從公益金中列支。
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金由用工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第十二條 用工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月委托銀行以工資撥付的同一順序向用工單位收繳,用工單位不得拒付。
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可為本單位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由用工單位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職工個人可自愿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十四條 用工單位被租賃、承包、兼并時,承租、承包、兼并方必須繳納該單位職工的社會保險金。
第十五條 用工單位因破產、撤消或解散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繳納各項職工社會保險金義務時,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其所有財產中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清償欠繳的各項職工社會保險金,并一次性撥付該用工單位離退休人員10年的離退休費用。
第三章 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一)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按照國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其月基本養老金達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領取。
(三)基本養老金每年調整1次,具體調整標準和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四)用工單位與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后,可一次或分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領取所繳金額及利息;職工死亡后,其保險金及利息可以依法繼承。
(五)離退休職工死亡后,其親屬可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
(六)離退休職工易地居住的,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變。
第十七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繳費1年以上的職工失業后,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月領取失業救濟金。繳費不滿1年的,只返還本人繳納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期限,根據失業職工失業前的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年以下的不發;繳費年限1年以上的,每滿1年發給3個月救濟金,但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再次失業的職工應當扣減已享受待遇的繳費年限和相應數額的失業保險金,重新按規定計算。
(二)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標準,以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標準為基數,根據失業職工失業前的繳費年限計算:繳費年限1年以上5年以下的,為基數的120%;連續工作時間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基數的130%;繳費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基數的140%;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為基數的150%。
(三)失業職工在失業救濟期間的醫療費,按本人當月領取的救濟金10%的標準發給。
失業職工在失業救濟期間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病的除外),并到當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指定醫院治療的,可憑醫院的帳單補助70%,但失業救濟期間的累計補助費用不得超過本人10個月的救濟金。
(四)女失業職工在失業救濟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生育的,一次性發給本人4個月救濟金的生育補助費。
(五)失業職工在失業救濟期間,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或夫妻雙方同時失業的,經本人申請和當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批準,按月增發本人救濟金20%-50%的生活補助費。
(六)失業職工在失業救濟期間死亡的(因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死亡的除外),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一次性發給本人生前7個月救濟金的喪葬補助費和救濟費;有直系親屬需供養的,一次性按每供養1人發本人生前5個月救濟金的撫恤費,供養3人以上的發本人生前15個月救濟金的撫恤費。
(七)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在停產整頓期間職工基本生活確無保障的,經當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批準,可按不超過當地失業保險基金上一年度結余額的20%發放救濟金。救濟金每人每月按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標準的90%發放,但發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職工因工負傷,由所在用工單位及時送往就近或者指定醫療機構治療。其醫療費、住院費在3000元以內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承擔;醫療費、住院費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承擔70%,用工單位承擔30%。
(二)職工工傷醫療期間,用工單位應當照發職工工資;治療至痊愈或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由醫療機構作出醫療終結結論。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三)職工工傷需護理的,按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三級標準,可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相應領取本地區社會平均工資50%、40%、30%的護理費。
(四)職工因工致殘,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的等級分別享受不同的傷殘待遇。
(五)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由用工單位照發本人工資。從第4個月起,其親屬可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領取定期撫恤費和一次性補助費的50%。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后,補發喪葬補助費和補足定期撫恤費、一次性補助費。
(六)職工因工傷殘,需要安裝和配置必備輔助器具的,應由醫院提出意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鑒定委員會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同意,按普及型標準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支付所需費用。
(七)職工因工死亡,其親屬可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領取喪葬補助費、定期撫恤費和一次性補助費。
第十九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職工患病醫療時,醫療費從個人醫療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中不足支付時,先由職工自付,職工自付的醫療費按年度計算,超過本人年繳費工資的5%以上部分,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和職工個人按以下比例支付;超過本人年繳費工資5%以上至5000元的,個人負擔15%;超過5000至1萬元的,個人負擔10%;超過1萬元的,個人負擔2%。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比例為在職職工的一半以下。
(二)離休人員及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患病醫療時,先在個人醫療帳戶中支付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金額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三)職工患國家認定的特殊病種,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
(四)職工可從用工單位確定的定點醫院中選擇一至兩個醫院就醫。因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批準,可在非定點醫院就醫。
第四章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市、縣(區)設立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撥付進行監督。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主管領導任主任,成員由勞動、人事、計委、經委、體改委、財政、審計、監察、衛生、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銀行、工會組織的負責人以及職工代表組成。辦公室設在勞動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在銀行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基金專戶存款按同期銀行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社會保險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條 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金按國家規定劃入個人帳戶部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和個人使用的醫療保險金分別計入職工個人保險基金專戶,專戶中個人繳納部分,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上保險金應隨同轉移。
第二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除支付職工按本條例規定的待遇外,還可用于失業職工和用工單位富余人員進行轉業訓練、生產自救和職業介紹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為職工建立《職工社會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記載基本養老保險金、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的繳納情況,作為享受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待遇的依據。
《職工社會保險手冊》由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并代為保管,職工調動時隨同轉移,失業期間交給本人。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以審查參加社會保險的用工單位工資總額、離退休費用和職工、退休人員花名冊,核準計提基金的各項基數和應支付的各項社會保險金,以及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帳目、報表等。
參加社會保險的用工單位,可以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查詢本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和職工繳費工資的記載情況。
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可以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和用工單位查詢本人社會保險金繳納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保證社會保險基金正常支出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會保險基金用于購買國家債券,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全部轉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的具體提取比例及財務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省人民政府沒有規定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各項管理制度,基金的收支、運行情況應定期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財務、審計、統計制度管理、使用社會保險基金和管理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第(一)、(二)、(三)項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發出催辦或者催繳通知書,限期補辦或者補繳;逾期不補辦、不補繳的,或者有下列第(四)項行為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
(二)不報、少報或者匿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
(三)不按規定時間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的;
(四)拒不繳納或者故意拖繳、欠繳各項社會保險金的。
滯納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十一條 用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對造成職工社會保險權益侵害的,責令其償還職工應得的社會保險金(含利息),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用工單位處以應償還金額50%以下的罰款;
(一)領到職工社會保險金后延遲發放給職工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職工社會保險金領取標準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職工繳費工資的。
第三十二條 阻礙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使社會保險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職工或其親屬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發生變更或失去享受條件的,應于當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報告。單位和他人以非法手段領取各項職工社會保險金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處以違法所得2至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本條例規定,籌集、管理和撥付社會保險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糾正,追繳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用工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金,未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
(二)未按規定撥付職工社會保險金的;
(三)擅自增加或減免用工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金的;
(四)擅自提高管理費提取比例的;
(五)玩忽職守造成職工社會保險金損失的。
第三十五條 克扣、擠占、挪用、貪污職工社會保險金或者管理費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追回其克扣、擠占、挪用、貪污的職工社會保險金或者管理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滯納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十七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用工單位和職工權益的,用工單位和職工可以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訴,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對用工單位和職工的申訴應及時查處,并于30日內作出決定。用工單位和職工對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逾期不作決定或對其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職工與用工單位發生有關社會保險的糾紛或爭議,可先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繳費工資是指用工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工資總額和社會平均工資的構成,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對不能或者不易計算工資總額的,按照全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四十一條 職工繳費年限,必須是用工單位和職工同時繳費年限。職工實行個人繳費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第四十二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社會保險關乎著每一位城鎮職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大部分城鎮職工在工作中最為關心的內容,然而目前還存在著部分企業無法保障職工享受應有的社會保險,在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納過程中不積極的現象,因此采用參與和激勵的方式能夠有效改善這一問題,確保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
一、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概述
(一)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內容
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在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度的保障下,國家通過企業或個人等多種途徑募集資金,在城鎮職工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等原因而造成勞動收入大幅減少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確保城鎮職工的基本生活。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則是為了明確規范和保障城鎮職工能夠享有基本生活的權利而制定出的規章制度[1]。
(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作用
首先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能夠有效保證職工在因各種因素導致勞動收入大幅減少的情況下,仍然能夠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保障其基本生活。其次,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能夠促進企業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城鎮職工的工作生活有了堅實而保障,沒有了任何后顧之憂,自然在工作過程中能夠做到更加愛崗敬業、將全部的熱情和智慧投入到工作當中,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保障企業實現綜合效益大幅上升的目的,企業的經濟效益上去了自然而然就會帶動整個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
二、目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城鎮職工參保率低
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率較低,企業不能按時為城鎮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金,還有部分企業存在逃避繳納保險金的現象。首先有一小部分企業在雇用城鎮職工時沒有與其簽訂用工合同,也沒有提供繳納社會保險的福利待遇,這也使得很多城鎮職工在工作過程中沒有保障,城鎮職工參保率比較低。其次,有部分企業為了壓縮成本,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選擇逃避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金,還有部分企業因為自身效益問題和實際情況,無法按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金,種種原因導致我國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還并不完善[2]。
(二)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
在面對企業逃避和不按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金的時候,沒有專門的社保監督機構或者社會服務部門進行追討和監督,在落實城鎮職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當中也缺乏專業的人員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檢查工作不到位、監管機制不健全也是造成我國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不完善的一個重要表現。
(三)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對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方面僅僅只出臺了一部保障法,對于怎樣具體落實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如何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進行監督和管理則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法律條例。這也使得我國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在具體工作中經常出現無法可依的情況。
三、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參與激勵
(一)提高城鎮職工的參保率
完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首先要想方設法的提高城鎮職工的參保率,在此過程中可以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獎勵和鼓勵措施,使其能夠正確認識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性,能夠做到自覺按時繳納費用。首先有關部門可以經常深入企業進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企業在此過程中的參與性,與此同時也要提高城鎮職工的參保意識,幫助其樹立相關的法律意識,利用法律知識和法律武器來保障自己能夠合法地享受應得的社會保障,尤其是保障自身的基本生活權益,在與用工單位簽訂合同時注意關注職工社會保險方面的內容[3]。
(二)適當降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金額
通過適當降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金額來鼓勵企業自覺主動為城鎮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金,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現階段有很多企業選擇逃避或者拖延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金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保基金繳費基數連年增長擴大運營成本,增加企業的經濟負擔,尤其是對于一切剛剛開始步入正軌的小公司來說,還沒有足夠的資金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金。因此,國家和政府首先可以從宏觀上做出調控舉措,適當的墊底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金額數,并且對于中小型企業國家和有關部門可以提供一定的資金扶持,另外,為了鼓勵企業能夠自覺按時繳納職工的社保金,可以推行一系列的鼓勵措施,比如對于按時繳納費用的企業可以適當給出一些優惠,比如說可以少繳一部分金額,或者獲得一定金額的獎勵等等,通過這樣的獎勵措施來鼓勵企業能夠深入貫徹落實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制度。
(三)將強監督管理力度
在面對部分企業拖欠和逃避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金額時,有關部門需要加強對企業的督促和追逃力度,切實保證進而能夠順利繳納。與此同時,國家和政府可以成立專門的部門或小組,對全面深入落實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對于不配合的企業視情節嚴重給予不同的懲罰措施,情節較輕的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于情節較重的企業需要追究其一定的民事責任[4]。
(四)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政策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3-0-01
一、引言
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在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度的保障下,國家通過企業或個人等多種途徑募集資金,在城鎮職工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等原因而造成勞動收入大幅減少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補,確保城鎮職工的基本生活。
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自從試行和運行以來,實施效果卻不夠理想,在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養老權益和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沒有發揮預想的優勢和作用。在我國許多地區,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出現的眾多問題如征繳率低、征繳額度小、保費收入大幅下降等,進一步導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效率和質量降低。
隨著經濟下行壓力加大,我國企業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和實施受到了漸大的阻力。讓學界開始反思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針對保險社會制度的設計進行深入的分析,并對我國城鎮職工保險社會制度的立法重構完善方面提出了相關的建議。
二、我國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籌資模式和賬戶模式設計不合理
根據1992年民政部相關文件可見,我國城鎮職工保險基金是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保險,這種籌資模式和賬戶模式具有一定的產權清晰的特點,能夠有效調動廣大企業職工的參保和工作積極性,同時有助于強化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并可以有效避免政府承擔無限責任。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種籌資模式和賬戶模式的設計也存在不合理之處,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弊端。
一是缺乏有效監管。在面對企業逃避和不按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金的時候,沒有專門的社保監督機構或者社會服務部門進行追討和監督,在落實城鎮職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當中也缺乏專業的人員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二是缺少公平性。效益越好的企業參保積極性較高、繳費越高,而收入低的企業則積極性較低,繳費也低,企業職工退休后享受的社會保險就會有天壤之別。三是缺乏調劑性。在現行制度下,下崗再就業職工等特殊群體參保壓力較大,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買斷工齡下崗職工)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障相關情況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保費設計不科學,續保壓力較大
由于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而城鎮職工保險資金的籌集又是以企業繳納為主,這就使得大部分中小企業甚至小微企業管理者,出于一己私利或者客觀經濟條件限制,為城鎮職工按照最低標準進行繳納,有些保險項目(比如生育保險)有些企業不予繳納。這一保障水平難以滿足城鎮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不能滿足城鎮職工個人生活發展需要。另外,不少城鎮再就業職工和城鎮靈活就業職工的社會保險金續保金額較高(以萊州為例,15年工齡保險往往接近20萬),當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續保壓力加大,代購買社會保險的城鎮職工計算不劃算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便逐漸失去對吸引力,很多地區尤其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征繳工作難以持續開展。
(三)資金流失問題嚴峻,保值增值能力差
隨著我國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和經濟制度環境的改變,城鎮職工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面臨巨大挑戰,出現了許多較為嚴峻的問題。一方面,由于缺少一定的法律保障,并且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基金屬于自收自支、自求平衡,沒有作為社會事業納入政府統籌安排,不少地方出現了社保金管理無序、擠占挪用、非法運作等問題,社保基金面臨的風險大,安全性難以得到保證。另一方面,現行制度中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徑主要是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但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問題,之前的基金增值保值措施已經不具太大的作用。
三、中國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重構完善
(一)進一步加大對城鎮職工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
首先,需要建立起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基金的管理制度、財務核算制度以及審計監督等制度,讓使城鎮職工保險工作的開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確保基金安全,嚴防基金流失。其次,還要明確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的所有權,應當歸屬于城鎮職工個人,而不是政府、部門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經辦單位。最后,設立具有事業性質的“縣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存儲和管理專門化,提高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二)完善基金保值增值的運行機制
做好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才能順利推動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工作,因此,應當盡快完善基金的保值增值運行機制。一方面,政府需要適度放寬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組合和投資領域,可以將投資運營穩定且回報率較高的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基金保值增值途徑范圍。另一方面,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在社會保險工作開展較好、基金規模較大的地區,考慮市場化運營養老保險基金,即將養老保險基金委托給專門的基金管理投資機構,以此提高基金的增值空間。
(三)完善城鎮職工保險法律法規,加大征繳執法力度
由于我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差異較大,城鎮企業發展水平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工作需要考慮更全面的問題,建立完善的城鎮職工法律法規體系,以更好地解決我國各地區、各層次企業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問題。具體來說,一方面需要因地制宜,結合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建立發達地區城鎮職工保險制度和欠發達地區城鎮職工保險制度。另一方面,要突出重點,結合城鎮職工實際生活情況,加大企業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征繳工作的執法力度,通過強執法、強宣傳,提升企業參保程度,造福城鎮職工。
參考文獻:
20__年7月1日實施《社會保險法》以來,我市各級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工作,將社會保險各項量化目標任務,分解到各縣(區)政府,層層建立責任制。通過依法推動、宣傳發動、部門聯動和監督促動等有效措施,全市社會保險工作取得良好工作成效。
(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市、縣(區)兩級人民政府共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60個,其中市社會保險事業局1個,縣(區)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__個,縣(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__個,縣(區)失業保險管理所__個,縣(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所__個,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所__個,實際在崗人數471人(其中:編制內370人,聘用101人)。市政府于20__年5月成立了__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各縣(區)也都相應成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二)社會保險擴面征繳逐年增加,待遇不斷提高。20__年,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154238人,與上年同比增長15.9%,完成養老保險費征繳109442萬元,與上年同比增長18.5%;失業保險參保人數__5278人,完成年度任務__5000人的100.2%,完成基金征繳7865.47萬元,與上年同比增長__.52%;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540840人,占任務470000人的__5.1%,完成基金征繳47758萬元,與上年同比增長18.3%;工傷保險參保人數__8574人,與上年同比增長17.5%,完成基金征繳3__6萬元,與上年同比增長29.4%;生育保險參保人數__9818人,與上年同比增長5.3%,完成基金征繳2203萬元,與上年同比增長8.5%。到目前為止,已對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進行了8次調整提高,其他險種待遇也逐步得到提高。
(三)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三年來,全市的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收入都大于支出。20__年,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__059萬元,缺口資金按財政分擔機制由自治區財政和當地財政按7:3比例承擔,通過財政調劑,其中:自治區財政承擔8441萬元,市本級財政承擔1841萬元,各縣(區)財政承擔1777萬元,財政補助資金及時到位,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截止20__年6月,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缺口2__74萬元,缺口資金從歷年累計滾存結余中支付。
(四)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基本規范。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基本做到由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實現收支兩條線。審計部門加強專項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從調研的情況看,目前我市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制度比較健全,業務流程比較規范,近幾年沒有出現違法違規的問題。
(五)社會保險服務水平有所提高。各縣(區)強化社會保險對外窗口服務,認真開展“陽光社保”活動,公開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方便群眾辦事,提高服務效能。全市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率達92%,社會化發放和支付率達100%。
全市社會保險工作總體運行良好。但在調研中,發現社會保險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
(一)法律宣傳不到位,部分企業參保意識差。各級政府對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政策的宣傳不夠深入、面不夠廣,部分企業領導和職工思想認識不足,存在選擇性參保、隱瞞繳費工資基數、欠繳社會保險費等現象。如,__木業、__錳業兩家企業選擇性參保問題突出,20__年申報參加醫療保險的有近400人,而申報參加養老保險的僅__0人;__市__礦業有限公司,20__年實發工資人數245人,20__年1月---__月參加養老保險繳費人數僅為20人。
(二)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大,支撐能力下降。從20__年度和20__年上半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來看,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存在逐年加大趨勢,其主要原因:一是企業參保單位欠費嚴重造成收不抵支。截止20__年6月止,全市有520個參保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累計欠費達23__5萬元,390個單位欠繳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累計欠費3850萬元。二是退休人員增加,人口老齡化,養老保險金支付增大。20__年6月底,退休人員622__人,比上年同期增加3372人,同比增長6%。三是連續八年提高了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20__年人均養老保險金已提高到1894.57元,比2005年的月人均養老金615元增加了__79.57元,增幅208%。由于一方面參保單位嚴重欠繳,一方面退休人員增多、待遇
提高,增加支出,致使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斷加大,支撐能力下降。20__年度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滾存結余44482萬元,可支撐月數4.38個月,至20__年6月底可支撐能力僅為3.8個月,低于全國6個月的警戒線標準,比全區平均支撐月數少__.1個月,處于風險警戒線以上。(三)企業生產經營不景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難度大。受經濟大環境的影響,一些企業存在生產經營管理問題,經濟效益欠佳,在對歷年欠費還沒有償還的同時,當年又產生了新的欠費,造成企業社會保險累計欠費不斷加大。如:__礦務局近幾年一些礦井受____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__航運樞紐工程和____航運樞紐工程蓄水影響,存在安全問題,生產不正常,還有一些礦井因資源枯竭關閉,造成煤炭產量大幅度下降。此外,20__年以來煤炭市場疲軟,供大于求,煤炭價格下滑,企業生產經營十分困難。截止20__年6月止,__礦務局累計欠繳養老保險費8840萬元,失業保險累計欠費達1079萬元。由于__礦務局嚴重欠繳,影響了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基金的正常運轉,任由__礦務局欠費繼續加大,有可能導致無法完成20__年度自治區下達給我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任務,按財政分擔機制將由市級財政來承擔由此造成的基金缺口。
(四)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存在社保、財政、國土、住房、公安、民政、衛生、工商等相關部門信息系統缺乏共享機制;各險種經辦機構獨立運行,“五險”的信息系統分割管理,數據分散,造成數據無法轉換和共享;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沒有進入自治區數據大集中統一管理,不利于對社會保險資金運行和有效監督。
(五)經辦機構人員不足,服務社會水平滯后。社會保險部分經辦機構大都成立于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當時業務少,配備的人員編制也少。隨著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現有的人員編制已不能滿足現在的工作需求,存在人員力量不足,年齡老化,信息管理專業人員少,服務社會質量不高的問題。如:市本級醫療保險參保征繳和待遇審核窗口經辦人員僅6人,每天的服務量平均達300人次,平均人接待約50人次。此外還要管理市本級6萬多參保人進行帶金融功能社會保障卡的信息核對和3萬多本新居保證的打印和發放工作,工作壓力很大。
(六)有關規定不夠明確,一些政策難以落實。由于《社會保險法》的相關細則沒有出臺,一些規定不具體,實際工作難以執行。如:《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員待遇以及病殘津貼的發放標準問題,國家目前沒有制訂實施細則或標準,地方也沒有制定相關政策規定,實際工作中無法執行。又如:《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十五年的,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但是,法定退休年齡的核定問題,現執行的是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這個規定一旦與身份證登記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退休年齡的核定就很難把握。
從調研的情況看,目前全市社會保險工作總體良好,成效明顯。但面臨的形勢也很嚴峻,主要是社會保險擴面征繳難,企業累計欠繳數額大,有可能導致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失衡,將極大增加財政負擔。為進一步推進我市社會保險工作,提出以下意見、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大宣傳力度。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落實社會保險各項政策,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是整個社會保障工作的核心。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工作,認真組織力量,采取多種形式,加大《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有關政策的宣傳力度,不斷增強用人單位的守法意識和群眾的參保意識,使社會保險的參保工作成為廣大群眾的自覺行為。
(二)進一步加大征繳擴面力度,加快保費征繳進度。針對我市目前存在社會保險擴面征繳難,欠繳嚴重的問題,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堅持一手抓參保擴面工作,一手抓基金征繳工作。一是要組織力量加大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的思想動員和宣傳工作,促進參保擴面工作。二是要組織相關部門對企業繳費基數和參保情況進行清理檢查,對少報繳費基數,應保未保和應繳未繳的企業,加大征收和清欠力度,保證足額征繳。三是社會保險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整合力量,加大監察和稽核,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強化征繳,提高社會保險征繳工作效率。
(三)進一步提高政府服務企業工作水平,促進企業擺脫困境。政府要增強服務企業意識,加大對嚴重欠繳社會保險費企業的調查研究,查找原因,組織力量解決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幫助企業走出困境,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推動企業社會保險的征繳。
(四)進一步加快資源整合步伐,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水平。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已于20__年3月掛牌成立,將原__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等五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整合。目前市社保局“五險合一”服務窗口大樓維修方案和社會保險數據大集中信息平臺建設方案已按程序上報,市人民政府應盡快對報批的相關工作進行研究審查批復,盡快落實“五險合一”辦公,實現社會保險“一站式服務”。各縣(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整合工作,市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盡快組建社會保險事業局。要加快市、縣(區)社會保險數據大集中信息平臺的建設步伐,建立部門之間、各險種之間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促進信息共享和協作,實現數據自治區級大集中,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險業務科學管理水平。
中圖分類號:F840.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對于穩定社會局勢,實現社會財富的再分配以及促進社會整體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行以來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為促進社會和諧,減少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不穩定性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從整體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缺陷,突出表現在對農民保障制度的缺位以及城市某些福利的水平太高。此外從企業職工的收入分配角度分析,社會保險也具有失衡性等缺點,值得學界認真關注。
一、社會保險概述
社會保險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發展的相當成熟,并成為社會民眾評價社會福利的主要指標。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相對來說起步較晚,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進行的社會保障改革使我國擁有了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制度。社會保險就是對喪失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口提供收入補償的社會制度。目前在我國企業中普遍存在的是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以及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由政府推行,社會保險基金的組成是由國家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按一定比例投入到社會保險中,在被保險人具備一定條件時,就可以獲得固定金額的收入或者補償。社會保險費是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的,不同的費用構成就會出現不同形式的分擔形式和社會保險的分配機制,但最終享受保險福利的還是個人。
二、收入分配視角下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保險覆蓋面不完善。雖然經過了數十年的積極發展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已經在企業中有了大范圍的推廣,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由于勞務合同不規范以及部分企業的違規操作造成很大一部分弱勢群體不能加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使原本保障弱勢群體生產生活的社會制度反而成了制造社會分層的工具,給我國的穩定和和諧社會的建設造成了不利局面。通過調查顯示,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已經實現了城鄉全覆蓋,但是很多選擇靈活就業的人群以及多數的農民工并不在社會保險的覆蓋面之下,而這一部分人恰恰是最需要得到社會保障的人群。
(二)社會保險收入分配功能扭曲。隨著我國改革之后市場化程度的加深,收入差距所造成的一系列社會不和諧現象日益成為社會大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并且這種收入的巨大差異逐漸顯現出明顯的地域特征和行業特征,增強了我國地區之間的發展不平衡以及壟斷行業在收入水平上與眾多行業的相對隔離。2010年我國的基尼系數達到了0.61,遠遠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使我國的貧富差距問題逐漸成為世界關注的話題。這些現象的發生不但使企業職工在收入上存在明顯的不公平,同時也大大影響了以收入為基數的社會保險體系。
(三)社會保險雙軌制造成的收入分配混亂。所謂社會保險的雙軌制就是我國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分別執行的不同的保險體系,由于實施標準的差異直接造成了企業職工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福利水平的巨大落差。雙軌制是我國社會長久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同時也有制度上的重要影響。由于這種社會福利的雙重標準并未引起人們的過分關注,因此對其進行的改革長期以來呈現出力度不足的狀況。
(四)整體工資水平較低。社會的強有力建設以及經濟的快速發展使我國的經濟總量很快在世界上占據了重要地位,但是與此不相協調的是,我國的收入分配體系存在嚴重的問題,特別是政府收入、企業收入與人民的收入極不協調。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居民的工資水平偏低,由此造成的負面影響極大地影響到了社會保險再分配的公平性與調節作用。
三、完善我國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改進措施
(一)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原則,根本目標是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這兩點內容要求社會保險要將弱勢群體納入到保障范圍,充分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社會保險可以對企業收入和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使社會資本趨向于均衡分布,從而促進社會的公平。因此社會保險是縮小社會收入差距,緩和社會矛盾的有力工具。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要充分重視社會保險所具有的價值,使每個人都具有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尤其是在現階段加強社會保險制度建設和完善的情況下,要充分重視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將社會保障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踐行公平導向的價值標準。
(二)強化社會保險收入分配功能的均衡性。實現我國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就要不斷加強對社會保險收入分配機制的研究和調整,使其朝著均衡的方向發展。首先要做好社會保險制度收入調節功能的理論研究,找出造成分配功能效力降低的問題所在并進行針對性的改進。其次要明確我國社會保險的基本發展方向,并以此為導向探索我國福利體系發展的條件和途徑。
(三)優化收入分配的調節機制。我國企業職工的收入機構還處于健全階段,在當前的分配格局環境中,為了加強對企業職工收入分配的優化力度,就要深入研究保險制度對于企業職工的作用,重點是研究企業職工的福利增長情況。此外還應加強對于社會福利背景下企業的收入分配狀況以及實現勞資合理分配方法的研究和改進。在促進我國收入分配體系良性運行的實施過程中需要把企業職工工資收益與參保權益作為重點關注對象,徹底拋棄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雙軌制,使企業職工享受到與事業單位同一水平的社會福利。這些內容的改進或實施都要依靠法律法規作為保障,同時也要注重積極引導企業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為構建和諧的社會保障框架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黃志嶺.社會保險參與的城鄉工人戶籍差異實證研究[J].財經論叢,2012(04).
案例:
2002年6月,小張應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職工的工資中已經包含了社會保險費,如果職工堅持要求辦理社會保險的話,從職工工資中每月扣除300元。小張覺得還是多拿工資好,至于辦不辦社會保險,也沒什么關系。于是雙方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中規定每月工資2500元,對社會保險事宜公司不予負責。2003年10月,勞動保障部門在進行檢查中發現該單位沒有依法為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遂對其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公司為劉某等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該公司則認為,公司不負責社會保險是經雙方協商同意,在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的。后經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對其宣講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雙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內容并為小張辦理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評析:
本案實際上涉及社會保險是否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的問題。意思自治、平等協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則,但這種“自治”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該案中雙方雖然在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關社會保險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無效。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小張所在單位有義務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而本案中,雙方約定公司不負責為小張辦理社會保險,雖然是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的約定,但是約定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自愿簽訂并不能改變其違法性質,因此該條款是無效條款,對合同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并且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中圖分類號:F840.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0544(2012)12-0112-03
一、前言
職工社會保險是我國企業與職工之間收入分配的重要內容,這種分配的合理性在國內社會保障學者中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是,目前參保企業的社會保險支出較多,已成為的明顯負擔;更有學者指出,企業繳費率超出了能夠承受的繳費水平。我國企業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社會保險由企業繳費的部分相當于繳費工資基數的30%以上,在國際上已屬較高水平。同時,很多農民工不愿參加社保,相當數量職工尚未加入社保,勞動者在普遍質疑社保“費改稅”,眾多退休職工又抱怨養老、醫療保險太微薄。社會保險已成為收入分配中突出的社會矛盾,據不完全統計,因收入分配和保險福利引發的問題占勞動糾紛的65%以上。而另一觀點則認為,我國企業養老保險負擔目前沒有對企業投資和利潤造成過大的負面影響,而企業利潤不僅明顯侵蝕了職工工資,而且也侵蝕了職工的社會保險福利,需要采取有效對策加快推進企業社會保險制度建設。
針對上述理論分歧和突出的社會矛盾,不能簡單地從企業一方或職工一方來簡單考慮社會保險問題,而應將雙方利益和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結合起來,在我國收入分配格局中來研究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體現,社會保險是關系國計民生和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是現代勞動關系中的重要內容,也是廣大企業職工普遍關心的收入分配熱點問題。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根據的觀點,社會保障是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內容和社會進步的表現。福利經濟學、凱恩斯理論和新劍橋學派都從不同側面說明了社會保險制度與勞資分配比例協調的社會和經濟意義。而新自由主義則警告說社會保障水平過高會降低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
國內研究逐漸關注到社會保險制度與收入分配的相互關系,并對兩者的相互影響機制進行了有啟發意義的探討。穆懷中對社會保障收入再分配性質、方式、限度和再分配的博弈過程進行了深入分析,把社會保障收入再分配放入國民收入分配的大系統中考察。認識到社會保障收入再分配屬于勞動者生產要素分配的一部分。李慧英指出,社會保險尤其要覆蓋到低收入和經濟困難的人群,為了吸引就業者參加養老保險,吸引低收入者參加醫療和失業保險。社會保險應當采取相同繳費比例的籌資方法,讓高收入的階層多繳,低收入的階層少繳,體現了社會公平的原則。
董克用、常凱從企業的社會責任角度分析了企業的責任,指出社會保障能夠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社會保險費占勞動報酬的很大一部分。宋曉梧指出,我國在收入分配方面有兩大問題:一是勞動報酬與資本收益嚴重失衡,二是在二次分配過程中社會保障待遇在不同人群間差異過大,甚至出現二次分配加大了一次分配差距的逆向調節。鄭志國認為,現代社會勞動者的工資或總收入應當包含國家法律規定的必須由企業為職工交納的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等費用。
我們認為,現階段我國勞資分配中未能充分重視和發揮社會保險平衡保障機制。鄭功成指出,作為社會安全網的社會保障制度依然殘缺,國家的發展成果尚未能讓全體國民合理分享,使社會公平問題凸顯,不僅受損者有強烈的不公平感和被剝奪感,受益者也因權益失衡與制度的不完善而產生程度不同的不公平感。樊綱提出通過擴大農民工社保來糾正經濟失衡,加快實現農民工加入社保的進程。劉暢指出,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具有保障基本生活、調節收入分配、協調利益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的功能。
肖紅葉和赫楓等用調整后的跨國數據比較發現,中國國民經濟初次分配中勞動者相對地位明顯偏低,企業社會保險問題依然很大。私營個體企業社會保險的殘缺成為勞動報酬比重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王增文、鄧大松認為繳費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關鍵環節。運用柯布一道哥拉斯生產函數測算了各繳費主體應承擔的適度繳費比例,認為個人繳費率還存在較大的提高空間,但企業繳費率超出了能夠承受的繳費水平。封進、張素蓉檢驗了繳費率水平對于企業參保行為的影響,發現降低繳費率可以增加企業的參保程度,繳費率的效應和企業的人力資本水平相關,在平均人力資本水平較低的企業,降低繳費率對提高參保程度的影響更大,而在人力資本較高的企業其影響并不顯著;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增加了企業經營成本,增進了員工福利水平,可提高員工的勞動生產率。
綜上所述,國內外學者都確認,社會保險是職工參與收入分配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險制度與收入分配比例之間存在密切關系,這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而我國企業社會保險發展的不平衡和不完善嚴重影響了收入分配均衡,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不利于建立完善的國民收入分配體系。
三、我國社會保險收入分配功能失衡的主要癥結
1 社會保險覆蓋率在不斷提高,但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弱勢職工群體仍然存在,社會保險收入分配功能未能惠及這部分最需要的人群
我國近年來努力赴擴大社會保障城鄉全覆蓋。許多地區的城鄉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率、失業保險覆蓋率均有較大程度的提高,但在一些勞動關系制度不健全的企業。特別是部分非公有制企業、中小微企業中有較多的職工還沒有參加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險。據民革廣東省委會2012年的調查報告,發現相當一部分中小企業不是把繳納社會保險當成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而是把它看作額外負擔。參與調查的40%中小企業員工反映企業為降低用工成本不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全省中小企業社會保險參保覆蓋率不到一半。一些50歲以上的員工甚至反映,越接近退休年齡、企業越不愿意為他們繳納社保費。中小企業社保欠賬也多,員工對未來養老醫療保障憂心重重。一些中小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偏低,很多員工想參加社保,但由于工資待遇低、個人繳費負擔重而選擇放棄。全國城鎮絕大多數靈活就業人員和相當多的農民工沒有納入各類社會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處在探索推廣階段。
2 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差距不正常拉大,影響社會保險核算基數,扭曲了社會保險收入分配功能
改革開放以來,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不僅帶來企業職工工資分配上的不公,也為以工資為基數的社會保險收支體系受到影響,形成二次分配的不公。據世界銀行研究報告,中國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20%人口的平均收入之比為10.7,而美國是8.4,俄羅斯是4.5,印度是4.9,最低的日本只有3.4(郝克寧,方宏,2010)。在我國,壟斷行業職工高工資是社會普遍議論的焦點,一些壟斷性質的行業與其他行業存在顯著的工資差距,例如郵電、通信業、金融業等,這些行業憑借壟斷特性,能夠獲得更多的資源和政策的優惠,工資收入和社會保險待遇明顯偏高。據筆者對某省的研究,以全省人均工資為基數進行比較,壟斷行業的人均工資都高于其它國有企業和全省人均工資,且這種差距近年來還在擴大。具體來講,國有壟斷性行業工資水平在2003年是國有競爭性行業的1.7倍,在2004年下降為其1.5倍,而后呈較快增長,2008年近似達到2.1倍;2007年國有壟斷行業的人均工資幾乎是該省人均工資的2.2倍。
3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雙軌制,導致宏觀政策中的收入分配秩序混亂,是社會保險制度頂層設計亟需解決的重大現實問題
由于歷史和體制的原因,我國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成員屬于不同的社會保險體系,不同的社會保險體系造成福利水平的苦樂不均。如就社會反響最激烈的養老保險而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普遍仍按照財政全額撥款的方式發放退休金,個人無需繳費;同時,我國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人均養老金的絕對額差距明顯逐年拉大。上世紀90年代。我國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相近的退休金政策,退休待遇差距不明顯,但由于這兩個制度在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調整辦法兩個方面有差異,逐漸積累形成了實質的待遇差距,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替代率明顯低于后者,企業職工養老金水平大體為公務員養老金的50%,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的70%。再從醫療保險來看,長期以來我國公務員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絕大部分地區的公務員不用自己繳費,公費醫療報銷比例在90%以上,不少地方還在執行實報實銷的制度;而職工醫保需要繳費,超出報銷基數之上才給予一定比例的報銷;近幾年公費醫療改革并入職工醫保后,為確保看病報銷補償水平不下降,又為公務員專門建立了補充保險制度。國家公共財政資源分配不合理地向部分公民傾斜,這違背了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公平原則。
4 與世界比較來看,我國現行偏低的工資水平所帶來的極大的負面影響,從根本上影響到社會保險再分配的公平與整體調節能力
我國現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然而在經濟總量的快速增長的同期,我們并沒有建立一個完善的國民收入分配體系,政府、企業與居民三者之間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狀況越來越嚴重。從大多數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來看。勞動報酬占GDP的比重大致在55%~65%之間;根據經典的Stolper-Samuelson定理,作為在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上具有比較優勢的國家中,收入分配向勞動者傾斜,在理論上中國應該有更多的理由來提升這個比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GDP一直保持著9%左右的增長,但經濟總量的增長并沒有伴隨著我國居民收入的同步增長,而居民部分的可支配收入占比在1996年達到自改革開放以來的最大值后,開始逐年下降,勞動收入份額下降到歷史最低水平。由最高的69.29%一直下降到2008年的57.12%,2010年下降至40%左右。我國眾多企業職工在一次分配中沒有充分分享到經濟增長的成果,盡快建立完善社保體制對改善二次分配意義重大。為更科學地測定我國社會保險福利水平與國際水平的差距。可以選擇合理的國際參照標準來厘定合理影子工資、合理的覆蓋率和合理費率水平,主要運用社保繳費核算方法和收入GDP方法和影子價格(工資)等參數來進行國際比較研究,注意選擇發展水平相當的樣本國家,其結論會對我國職工社會保險工作有很好的參鑒意義。
四、思考與建議
1 要明確社會保險制度對企業職工收入分配公平關系的作用,關注弱勢群體,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公平原則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價值選擇,社會保險可促進企業收入分配和國民收入分配的公平,建立和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是改革和完善社會再分配職能、促進社會公平的一個重要工具。它對于逐漸縮小貧富差距。消解社會矛盾,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筑牢固的社會基礎,都具有重要意義。社會保險制度實施的根源就是因為社會收入分配中存在客觀的不公平問題。為了創造并維護社會公平,建立和諧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環境,現代國家在實施社會保險的過程中,堅持公平原則,通過財政政策和財政手段,對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給予幫助,保證社會成員公平的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實現了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我國通過社會保險制度對企業職工收入進行再分配,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和公平,踐行公平導向的價值選擇。
2 加強對我國社會保險收入分配功能失衡主要癥結的系統研究,探索我國職工社保福利水平可持續增長的科學途徑
(1)系統從理論上明確社會保險的收入調節功能。社會保險的待遇逆向差異又會進一步強化已有的不合理社會分層,甚至促成新的社會分層的產生,造成更明顯的收入分配差距和貧富差距。易于引發普遍社會矛盾。應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進行深入分析,發現社保體系中導致各利益團體失衡的主要影響因素,并針對性地進行對策分析,達到豐富和深化社會保險理論。
(2)從優化收入分配的角度來審視我國社會保險的戰略方向。要科學評估不能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的福利損失水平,估算在國際比較下的過低工資水平中職工社會保險福利損失,估算在社保繳費基數明顯偏低所造成的福利損失。從社會政策的層面重構均衡的勞資分配格局,從社會保險制度上保證勞動者得到合理的收益,充分實踐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平意義。
為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并已征求勞動部等部門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知我部。
附件:(1)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2)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
附件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利益,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分別按職工總額及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為保障企業職工離休、退休、退職后基本生活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離退休人數、離退休費用等原始數據,以保證及時、足額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第六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體現政府職能的專項基金,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即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第八條、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等進行。
第九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
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指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指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業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四條、企業和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撥付基本養老保險金原則上實行全額繳撥。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差額繳撥,并積極創造條件向全額繳撥過渡。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按照一定期限將收入過渡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除繳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
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采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托收憑證由企業開戶銀行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辦法。
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和職工個人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二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項目包括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各種補貼、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救濟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離休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退休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退職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
各種補貼是指支付給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
醫療費是指支付給未參加醫療保險、已經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按照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用于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撫恤救濟費是指支付給死亡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是指用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項目以外,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接受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計劃,并填寫用款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支出帳戶除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
(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調劑金的地區,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可經同級財政審核并報政府批準后調整企業繳費比例。
(四)調整企業繳費比例仍不能解決時,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免稅費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基金結余
第二十四條、基金結余是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額,包括當期結余和前期結余。
第二十五條、基金結余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大部分用于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購買特種定向債券后的結余額,可根據國家年度國債發行計劃,認購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在境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六章、資產與負債
第二十六條、資產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存款、國家債券、暫付款等。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形成的各類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按國有資產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第二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第三十條、暫付款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一條、負債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暫收款。暫收款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
過期無法償還的各種暫收款,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批后,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決算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并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三十四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按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財務報告。編制年度財務報告應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五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各級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
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審核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報國務院。
第八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等進行檢查,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銀行、工會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向養老保險監督組織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要定期不定期核對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并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三十九條、企業無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繳所欠款額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2‰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減免、擠占、挪用、貪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不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未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收入、滯納金收入等存入基金專戶。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有第四十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并作帳務處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還多提的基金。
(三)足額補發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存入基金專戶。
第四十二條、對有第四十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上繳國庫。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應當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開設帳、單獨核算。
第四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中央行業經辦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同時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利益,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繳納,為失業職工提供生活救濟及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完全與完整。
第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等原始數據,以保證及時、足額收繳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是體現政府職能的專項基金,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即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第八條、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等進行。
第九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指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用于失業保險的款項。
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
轉移收入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入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業拖欠失業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6%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或者結余較多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但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總額最多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
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及同級人民政府核準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根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按照一定期限將收入過渡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除繳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
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采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出托收憑證由企業開戶銀行將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辦法。
第十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失業保險費,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救濟費、轉業訓練費支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業救濟金是指按國家規定支付給失業職工的生活費用。
醫療費是指支付給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失業職工在失業期間所發生的按照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用于失業職工失業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撫恤救濟費是指支付給在失業期間死亡的失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用。
轉業訓練費支出是指為提高失業職工職業技術素質和再就業能力所發生的未形成固定資產的費用。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指用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繳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出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并經財政部門核準為解決失業職工生活救濟和幫助其再就業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轉業訓練費包括轉業訓練費支出和購置固定資產支出。轉業訓練費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具體使用項目和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接受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計劃,并填寫用款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支出帳戶除接受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
(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調劑金的地區,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征免稅費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生產自救周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