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涉外經濟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Abstract:ThepaperintroducesfiveaspectsofurbandesignandlandscapedesigninJapan,bringsoutthatthefirstproblemofurbanlandscapedesignistoprovidetheplacetocommunicateandcontactwitheachother,whichisusefultocommunicatebyheartwithhumanbeings.Andthesekindoflandscapedesignispowerful.
Keywords:humanbeingsnatureurbanlandscape
在今天,許多人認為有兩種文化類詩人存在于社會,其一是詩人,其二就是景觀設計師。日本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城市景觀的創造活動”并迅速普及到全國,這種活動大多是地方或居民自發的,景觀設計師利用當時的機會與民間活動融為一體,創造出很多優秀的作品。任何事情都不是一帆風順的,在發展過程中由于受到近代主義理念急速變遷的城市建設及建筑機能主義、合理主義等思潮的影響和制限曾一度出現緩慢狀態。使“現代城市景觀設計”得不到人們廣泛深刻的重視,直到20世紀90年代以后它的真正價值才被人們重新再認識。
隨著越來越大范圍的地球環境污染侵襲人類,老齡化社會的到來以及深思阪神大地震結束后留給人們一個課題,在復興計劃中如何設計創造一個安心、安全合理的人居環境,并結合科學技術手段指導創作。即使這樣綜合各方面條件,也無法解決多樣而又復雜的自然觀念、生活觀念,由此造成了很多不合理問題的出現。這時人們意識到城市景觀設計與人的直接關系。日本能在城市景觀設計上取得今天這樣的成績,應該說是國民整體對居住環境和生活環境意識的全面提高。我曾經在日本留學工作8年多,在研究生院讀書的時候學的就是景觀設計,在日本就職工作也一直是建筑設計與景觀設計的內容,在學習與實踐中我學到了很多相關的知識,充分認識到景觀設計不僅僅是日本的專利。中國在城市建設中也應該把城市景觀設計放在首位,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因為它是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反映,全社會的人都應重視。在新時期條件下的景觀設計理念必須與實踐相結合,把中國建設成為最適合人類居住的生活環境的環保國家,這一目標應該是我們努力的方向。
對于城市景觀設計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必須能夠給使用者之間提供相互交流、相互接觸的活動場所,起到人與人之間心靈相互溝通的“精神家園”的作用。要通過對城市景觀的設計創造出心理景觀概念,與建筑和周邊環境空間融為一體。起到表現自然與人類之間的和諧、融洽的景觀理念,走入“人與自然共存”的新時代。
日本城市設計、景觀設計的特點大致分為五個方面。
1.重視地域文化與現代文明的結合
在人類的現階段,對作品的表現是離不開地域文化根基的。作品的成功與否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取決于此的。從日本城市景觀設計看日本城市生活、文化,可以從中深刻地感受到這種文化氛圍在生活中的自然流露。無論是山村小鎮還是大都市,景觀設計都離不開它的地域文化根基。進入這樣氛圍的環境中無法不讓人感受到地域文化內涵。自然與人的共存是日本景觀設計理念。因此,這樣的景觀設計才有生命力。
2.利用有限的空間再創造
對每一位景觀設計師來說,要想創造歷史文化與自然景物的時空關系,即空間再創造,始終都必須遵循的原則就是對利用空間的藝術再創造,否則就會導致作品的失敗。人們深知景觀設計師創造的作品最終都是為了服務于使用者,使用者需要什么樣的空間,景觀應該與地域文化特點相結合,這樣才是景觀設計師的創造程序,在創造中使用者和地域文化是二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從我拍攝到的日本城市景觀實景圖片中可以體會到這一點,“使用者,地域文化,再創空間”這就是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設計理念。
3.人與自然共生
日本城市景觀設計,可以說體現了“人與自然共存”的主題思想,這樣的作品隨處可見,我所強調的“人與自然共存”這樣的概念并不僅僅只局限于對視覺形象上的滿足,更重要的是包括用身體去感受自然界中的一切,這就是現代日本城市景觀設計中常用的理念,用中國人的語言表述就是“與自然對話”,日本城市景觀設計都是在體現這一理念,城市景觀設計的表現手法涵蓋了視覺、觸覺、嗅覺等等。就像大家看到的文中圖片那樣,為使用者提供了體驗自然與人類文明的魅力場所和時空關系。這一點可以稱得上是日本在城市景觀設計上成功的法寶。
4.城市花園中,鄉村桃園中
中國人常用“花園”和“桃花園”比喻美景和盛景,象征著對美好生活、理想化生活環境的向往。這樣的城市景觀意境在今天的日本可稱得上是實現了。“城在花園中”的這一理念在規劃設計上被日本設計師作為頭等大事,也是衡量規劃設計的最高境界,只有這樣,才能把人們設想到的“理想”變成真正的“現實”。
2室外風環境模擬分析
2.1模擬工況
本項目根據《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確定夏季和冬季的風向和風速參數,在室外風環境模擬中研究的具體工況及參數設置。
2.2模擬分析
2.2.1風速。
1.5m高度處風速云圖(夏季、過渡季/平均風速)夏季、過渡季風向為NNW向時,風速為3.3m/s時1.5m高度處的風速分布情況。由圖可見,鐵路局商業廣場風速均低于3.2m/s,建筑的朝向與主導風幾乎一致,有利于夏季、過渡季的自然通風。項目建筑外周圍風速基本處于0.50~3.2m/s之間,周邊流場無滯風現象,不影響周邊環境質量。距地1.5m高度處初始風速、最大風速分別為2.17m/s、3.2m/s,風速放大系數為1.47,小于2;最大風速小于5m/s,滿足標準的要求。
2.2.2風壓。
分析項目各立面風壓分布狀況,迎風面風壓等值線圖(夏季、過渡季/平均風速)以同樣的步驟分析冬季平均風速情況下的建筑周邊流場分布狀況。
3結論
3.1風速舒適性
鐵路局商業廣場建筑區域周邊的流場分布較為均勻,氣流通暢,無渦流、滯風區域,主要通道風場流線無明顯的氣流死區。項目建筑周邊人行區域1.5m高度處風速均小于5m/s,同時風速放大系數均<2,符合行人舒適的要求。
3.2自然通風
鐵路局商業廣場在夏季、過渡季節的建筑前后保持3Pa左右的壓差,從而避免局部出現渦流和死角,有利于室內采用自然通風。
3.3防風節能
冬季主導風向項目周邊區域風速均小于5m/s;在平均風速條件下,除迎風面之外的建筑部分前后壓差在4Pa左右,滿足“嚴寒地區冬季保證除迎風面之外的建筑物前后壓差小于5Pa”的要求。
3.4達標判斷
鐵路局商業廣場的建筑朝向為南北向,建筑朝向有利于夏季的自然通風,避開冬季主導風,滿足《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06第5.2.6條一般項“:建筑總平面設計有利于冬季采光并避開冬季主導風向,夏季有利于自然通風”中關于建筑朝向的要求。各季節在平均風速條件下,鐵路局商業廣場周邊人行區域距地1.5m高度處風速均小于5m/s,風速放大系數小于2,無渦流、滯風區域,符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06第5.1.7條一般項:“建筑物周圍人行區風速低于5m/s,不影響室外活動的舒適性和建筑通風”的規定。
什么是生態?生態源于人類對自身生活條件的不斷提高,健康就成了目前人類最關心的話題。世界衛生組織(WHO)對健康的定義是,所謂“健康”就是指人在身體上、精神上、社會上完全處于良好的狀態。據此定義,而“健康住宅”不僅僅是房地產住宅+綠化+社區醫療保健,并且是指在生態環境、生活衛生、立體綠化、自然景觀、噪音降低、建筑和裝飾材料、空氣流通等方面,都必須以人的健康為根本。因此人在這個墓礎上發展上,建立了生態建筑,為人類提供舒適居住環境的場所。作為一名建筑設計人員在設計的時候應該時時刻刻從生態角度考慮問題,下面其體談談設計中的問題
1生態建筑設計要點
生態住宅設計,指的就是綜合運用當代建筑美學、建筑技術科學、人工環境學、生態學及其它科學技術的綜合成果,把住宅建造成一個小的生態系統,為居住者提供舒適、健康、環保、高效、美觀的居住環境的一種設計實踐活動。這里所說的“生態”絕非一般意義的綠化,而是一種對環境無害而又有利于人們工作生活的標志。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生態住宅涉及的技術體系極其龐大,包括能源系統(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水環境系統、聲環境系統、光環境系統、熱環境系統、綠化系統、廢棄物管理與處置系統、游憩系統和綠色建材系統等。簡單說來,其技術策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住宅區物理環境(聲、光、熱環境)與能源系統設計,包括建筑規劃、建筑單體設計、建筑能源系統的設計等,同時又與綠化設計以及建材的選擇息息相關,是當前生態住宅設計中最重要而又最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智能化住宅區,包括信息管理和通訊白動化、物業管理自動化、設備自動化控制、安全防護自動化以及家庭智能化等。
1.1水資源的節省以及廢棄物處理
從這個思路出發,要實現住宅設計生態化,需綜合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住宅住區規劃。建筑單體設計(包括建筑造型、朝向、定位以及細節處理如維護結構材料選擇、保溫方式、門窗形式等);建筑物內的環境控制系統設計。下面將從風環境設計、白然景觀、光環境等方面,分別闡述可應用到生態住宅設計中的相關技術。
1.1.1住宅區風環境設計
建筑物布局不合理,會導致住區局部氣候惡化。高層建筑由于單體設計和群體布局不當而導致強風卷刮物體撞碎玻璃的報道屢見不鮮。很多事例提醒規劃師和建筑師,風環境和再生風環境問題已不容忽視。然而,可能是對室外風環境的預測不夠重視或缺乏有效的技術手段,當建筑師們在對建筑住宅區進行規劃時,更為常見的做法是過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了建筑平面的功能布置、美觀設計及空間利用上,而很少(或儀僅憑經驗)考慮高層、高密度建筑群中氣流流動情況對人的影響。事實上,良好的室外風環境,不僅意味著在冬季風速太大時不會在住區內出現人們舉步維艱的情況,還應該在炎熱夏季有利于室內自然通風(即避免在過多的地方形成旋渦和死角)。從這一點上來說,在規劃設計中僅僅考慮對盛行風簡單設置屏障的做法顯然是不夠的。
1.2綠化‘水景設計和防止住區熱島現象
住宅區周圍建筑的熱環境不僅和氣流流動有關系,同時還和住宅區建筑周圍的輻射系統有關。受住宅設計中建筑密度、建筑材料、建筑布局、綠地率和水景設施等因素的影響,住宅區室外氣溫有可能出現“熱島”現象。“熱島”現象在夏季的出現,不僅會使人們高溫中暑的機率變大,同時還促使光化學煙霧的形成,加重污染,并增加建筑的空調能耗。合理地建筑設計和布局,選擇高效美觀的綠化形式(包括屋頂綠化和墻壁垂直綠化)及水景設置,可有效地降低熱島效應,獲得清新宜人的室內外環境。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生態住宅不等于簡單地提高綠化率,如果住宅區綠化僅僅使用大規模綠地而不考慮與林地、水景設施以及自然通風等手段有效地結合起來,不僅不能充分發揮林地在改善室外熱環境方面的巨大作用,還會把大量的金錢浪費在綠地澆灌上,可謂得不償失。在綠化系統設計中如何改善住宅區室外環境,除了避免以上誤區外,還應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合理選擇和搭配綠化植物和水景設置,要與整個小區的熱環境設計協調起來,除了給人以視覺上的美感外,還應充分發揮植物、水在改善住宅區微氣候方面的作用。二是設計中要以人為本,如果綠化設計的最后結果是把人和綠色隔絕開來,僅僅“可以遠觀而謝絕入內”是不可取的。
1.3日照、遮陽與采光
太陽輻射是影響居室熱環境的一個重要因素,同時也是影響住戶心理感受的重要因素。遮陽問題是指由于建筑物的外形設計、特別是凸凹變化的外型而引起的建筑圍護結構(墻和窗等)實際按受的太陽輻射熱量減少的問題。相應的,互遮陽則是指由于建筑群布局而影響到建筑物實際接受的太陽輻射熱量減少的問題。
自然采光有利于人體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我國北方冬季對自然采光就有嚴格要求。在住宅區規劃與單體設計中需仔細考慮遮擋和自遮擋對自然采光乃至建筑物的熱環境的影響。
1.4護結構布置
這里主要是指外墻和外窗等圍護結構的布置,體型系數這一概念并不能充分反映護結構對建筑物熱環境的復雜影響。實際上,對于不同朝向角和傾角的外墻和外窗,由于當地主導風向的不同而造成的滲透情況的不同,外表面的對流換熱系數也相差很大,接受的太陽輻射隨著時間變化而千差萬別,夜間背景輻射狀況也不相同。比較好的解決方法是利用目前國內外比較流行的建筑物能耗模擬軟件(如美國的DOE一2,國內的DSeT,等等)進行模擬分析,才能得到一個比較合理的方案。
1.5噪聲和污染的防止和控制
住宅區規劃應有效地設計防噪系統,如將住宅區和主要交通干線相隔絕,防止主要交通干線的噪音傳過來。污染控制問題也需重視,建筑物內部空氣質量不好,一定是與室外空氣污染有關,而通過有效的綠化、有效的組織建筑周圍氣流流動,可以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在設計初期,技術人員就應該深入現場進行調研和測試,檢驗當地的噪聲或污染是否符合標準。如果不能滿足要求,一定要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如果居室噪盧超標,可考慮采用錯開設計的雙層玻璃窗,既能有效降低噪聲,又不影響自然通風的利用。
2生態住宅原則
生態住宅是運用生態學原理和遵循生態平衡及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即綜合系統效率最優原則,設計、組織建筑內外空間中的各種物質因素,使物質、能源在建筑系統內有秩序地循環轉換,獲得一種高效、低耗、無廢無污染,生態平衡的建筑環境。這里的環境不僅涉及住宅區的自然環境,如空氣、水體、土地、綠化、動植物、能源等,也涉及住宅區的人文環境、經濟系統和社會環境。培育生態住宅概念主要是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在住宅建設與發展中始終以生態問題為中心,在環保、綠化、安居、道路管網等方面進行系統規劃與管理,使住宅區生態環境處于良性循環狀態之中。
3生態住宅的技術策略
3.1追求舒適和健康是生態住宅的基礎
生態住宅首先要滿足的是人體的舒適性,例如適宜的溫度、濕度以滿足人體熱舒適。此外還應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如有充足的日照以實現殺菌消毒,有良好的通風以獲得高品質的新鮮空氣,以及無輻射、無污染的室內裝飾材料等。在心理方面,生態住宅既要保證家庭生活所需要的安全性、私密性,又要滿足鄰里交往、人與自然交往等要求。健康還有另外一層很重要的含義,是指住宅與大自然的和諧關系。住宅應盡可能減少對自然環境的負面影響,如減少有害氣體、二氧化碳的排放。
3.2追求高效是生態住宅的核心內容
所謂高效,是指盡可能有效地利用資源和能源,特別是不可再生的資源和能源。我們知道,建筑業以及與建筑業相關的其它產業(如建材生產、運輸等)消耗了大量的能源和資源。而生態住宅正是要杜絕這種粗放、浪費的模式,以最低的能源、資源成本去獲取最高的效益。
3.3追求美觀是生態住宅與大自然相和諧的完美境界
生態住宅與大自然相和諧不僅體現在能量、物質方面,也同時體現在精神境界方面,包括生態住宅與自然景觀相融合,與社會文化相融合。生態住宅立足于將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這兩大課題結合起來,所關注的不僅包括節約不可再生能源和利用可再生潔凈能源,還涉及節約資源(建材、水)、減少廢棄物污染(空氣污染、水污染)以及材料的可降解和循環使用等,因而它所占據的視點最高,所關注的領域也最廣。
潔凈能源的開發與利用。要盡可能節約不可再生能源(煤、石油、天然氣),并積極開發可再生的新能源,包括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能、地熱等無污染型能源。
充分考慮氣候因素和場地因素。如朝向、方位、建筑布局、地形地勢等。盡可能利用天然熱源、冷源來實現采暖與降溫。充分利用自然通風來改善空氣質量、降溫、除濕。
材料的無害化、可降解、可再生、可循環。建筑材料應盡可能利用可降解、可再生的資源,同時還要嚴格做到建材的無害化(無污染,無輻射)。
水的循環利用與中水處理。在適當的范圍內進行雨水收集、中水處理、水的循環利用和梯級利用,特別是對于水資源匾乏的地區。
結合居住區的情況(規模密集、區位、周邊熱網狀況)采取最有效的供暖、制冷方式。加強能源的梯級利用。
結合居住區規劃和住宅設計來布置室外綠化(包括屋頂綠化和墻壁垂直綠化)和水體,以此進一步改善室內外的物理環境(聲、光、熱)。
二、交往空間的合理設計
隨著生活的進步,人們之間的相互交往變得越來越少,不僅使人們之間的關系更加淡化,也影響了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戶外空間設計中良好的交往空間設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人和人之間的交往密切程度,增加人們的集體活動頻率,使住戶之間的關系更加和諧、融洽,也增加了小區的人文氛圍。在目前,居住建筑外部空間環境設計中也對交往空間的設計內容越來越重視。為了讓交往空間的設計更加合理,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在空間足夠的地方設計群體活動的廣場。廣場,是群體活動的重要空間,尤其在目前老年人廣場舞盛行的情況下,廣場已經成為了重要的群體活動場所。廣場的設計應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設計得足夠大,以容納更多的人同時活動,增加集體活動分為,同時,廣場的設計地點應當避開小區主干道、適當原理居民生活區,以免對小區的交通和居民的休息造成影響。第二,私密性和公共性的同時注重。交往空間并不是一味地按照公共場所的設計理念進行設計就可以的,也應當同時重視對于個人私密性的設計。在戶外交往空間中,既應當設計群體活動的空間,如廣場,也應當設計少數人和個人活動的空間,如僻靜的長椅、草坪中央的涼亭等,供個人活動、情人活動或者老人下棋等。第三,交往環境的塑造。調查發現,在人們的交往過程中,人們更加愿意選擇安全、僻靜、舒適的地方,如咖啡廳。在居住建筑外部空間的交往環境設計中,也應當注重交往環境的安全性、隱蔽性和舒適性,例如,在涼亭的設計中,可以在涼亭周圍種植綠色植物,以使涼亭不會完全暴露在視線當中。又例如,在林蔭小道的設計中,應當使小道有一定的曲折性,在小道旁種植綠色植物、草坪等,一方面讓小道周圍環境變得更加優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人們在小道中行走的舒適感體驗,讓人有一種安靜、祥和、安全的感覺,有利于人和人之間的交流、交往。
2戶外活動場所兒童行為活動探析
通過戶外兒童活動場所景觀設計與兒童素質培養聯動關系的研究發現,場所中兒童的行為活動已然成為兒童素質培養和場所景觀設計之間的唯一聯動節點。因此,如果想通過戶外兒童活動場所的景觀設計來實現培養和提高兒童綜合素質這一目標,首先必須從分析在該場所中的兒童行為活動入手。本文從道德行為、智力表現、身體體質表現、心理反應及社會適應性5大方面,對兒童行為現象及原因體系展開分析,并形成了“兒童素質行為現象—原因”體系。紛繁復雜的兒童行為活動現象背后既有深層次的社會根源,更與場所的設計和營造存在著直接的關系。應該說,兒童戶外活動場所設計的科學合理與否,直接影響到該場所中的各種兒童行為活動的發生和發展,并最終影響到兒童相應方面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因此,本文在充分分析兒童戶外行為活動的基礎上,以景觀設計為途徑,嘗試著構建起一套兒童戶外活動場地“景觀設計—行為活動—素質培養”的聯動機制。
3兒童戶外活動場所“景觀設計—行為活動—素質培養”聯動機制的構建
3.1兒童戶外場所行為活動的景觀設計機制的提出
在充分分析兒童戶外行為活動表現的社會及場所設計原因的基礎上,對兒童戶外現場及兒童素質培養的相關文獻進行了大量的考察和分析研究,針對兒童道德、智力、心理等5大方面的素質,從景觀設計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相應的設計途徑和措施,同時,在相應設計措施類型下分別對具體的景觀空間及場所行為活動安排進行相應的探討,并形成了相應的景觀設計機制。可以發現,盡管本文針對每一大類素質的培養都提出了相應的景觀設計措施,但繁多的設計措施如何在一個場所設計中同時展開又成了一個新的棘手的問題,也就是說,要讓各類設計措施在同一個場所設計中發揮最大的效果而又不至于互相沖突和消耗,必須在各個景觀設計措施之間構建起一套聯動機制,通過該機制,讓設計措施之間形成互相促進的作用,使每一設計措施效益發揮最大化,進而達到兒童戶外活動場所景觀設計效果最大化乃至兒童素質培養效果的最佳化。
3.2戶外兒童活動場所景觀設計聯動機制的構建
為了構建場所景觀設計的聯動機制,首先應該對城市戶外活動場所空間按照場所的空間環境特點進行分類,把紛繁復雜的城市戶外空間歸結為商業型、居住型、度假休閑型、城市交通型及專類型5大類。同時,針對每一城市戶外空間類型的環境特點,的各類型景觀設計類型措施進行針對性、互促性、強化性地重新組合,形成適合該類城市戶外空間類型特點且有利于提高兒童綜合素質的兒童戶外活動場所景觀設計機制,即:“商業型、生活居住型、度假休閑型、城市交通型、專類區”5類環境下的兒童戶外活動場所素質培養的景觀設計聯動機制。并提出了符合該類型空間環境特點的設計目標、原則、措施等。
4海口白沙門兒童戶外活動場所景觀設計
在比照景觀設計聯動機制的基礎上,以海口白沙門城市戶外空間為例展開基于素質培養的兒童戶外活動場所景觀設計探析。研究地點區位示意圖
4.1研究對象的選擇
選取位于海口市海甸島的白沙門區塊,該區塊在功能上集居住、教育、旅游度假、商業經營、廠區生產、城市交通于一體,屬海口市人口最密集區塊之一,其空間類型基本上涵蓋了各類型城市戶外空間。在這一區塊中,選取“白沙門村臨街小游園、白沙門商業街、碧海浴場、污水廠廠前廣場”4地點中的兒童活動場所作為研究對象。
4.2景觀設計探析
為便于表述的統一性,分別從“現狀、屬性、優勢、存在問題及景觀設計應對措施”5個方面分別對這4處研究地點中的兒童活動場所進行探析。
4.2.1白沙門村臨街小游園(表5中居住和交通氛圍2類)
1)現狀:位于白沙門村居住區出入口及人民大道旁,面積約2500m2。
2)屬性:屬于居住氛圍型和交通氛圍型城市戶外空間。
3)優勢:便利性、可達性強,方便居民使用,處于城市快慢行系統中,屬于城市綠地系統的一部分,植物景觀優美。
4)存在問題:景觀空間安全性不夠,功能設施不完備,缺乏有效的兒童活動場所。
5)景觀改造措施:
①以疏林草地、鋪裝場地、沙坑等設立符合不同年齡段的有效兒童活動場所,解決活動場所有無的問題;
②在現有植物配置基礎上,從場地空間形態、鋪裝形式、兒童活動內容、設施配置等方面營造空間場所的豐富度、藝術性,解決兒童有效活動場所缺乏問題;
③由于緊靠居住區,強調兒童活動場所設計的包容性,可以吸引家庭其它成年人參與到場所中來,提高場所的利用率;
④由于臨近城市干道,場所的設計應盡量利用地形和植物配置來降低城市交通對場所帶來的干擾,特別是安全方面的影響
4.2.2白沙門商業街
1)現狀:介于公園和大型居住區之間的一條以商業娛樂休閑為主的商業街,長約300m。
2)屬性:屬于商業氛圍型城市戶外空間。
3)優勢:緊鄰公園和居住區,日常人口多,由于商業運作因素,各種商業性兒童活動場地多,有利于兒童心理素質、智力素質的培養。
4)存在問題:
①活動特色單一,過多地強調探險精神(如海盜船等),
②對于商業運作以外的公益性大眾化活動場所設施陳舊,影響兒童參與性;
③各場所在創意性、景觀性方面吸引力不夠,地方文化特色較弱,對于兒童的社會適應性素質及道德素質的培養不利。
5)景觀改造措施:
①在保證商業運作為主的同時,適當增強和改善公益性、大眾化活動場所的場地和設施;
②在商業運作的基礎上,除探險性內容外,還可以增加諸如集體協作性、科學趣味性、藝術性等內容的活動場所,強調兒童活動場所主題內容的多樣性,以利于兒童多元素質的培養;
③充分利用市場機制,解決兒童活動場所平時閑置節假日擠破頭的不平衡使用情況,提高場所的使用率。
4.2.3濱海浴場
1)現狀:位于白沙門公園北端包括濱海泳區、沙灘及帶狀濱海綠地3部分。
2)屬性:屬于休閑氛圍型城市戶外空間。
3)優勢:
①由于所處位置的特殊性,使場所本身就具備較強的景觀藝術審美性(如壯闊的天景、海景)和生態環保性(無污染的水質沙灘);
②登陸海南紀念廣場、開闊的沙灘海面為兒童開展各項沙灘水上活動奠定良好基礎,有利于身體素質、智力素質、心理素質、道德素質的教育培養。
4)存在問題:
①場所活動安全保障性弱,浴場沙灘日常維護管理缺位,使兒童難于參與其中;
②活動內容不夠豐富,基本停留在看海的狀態之中,難于實現兒童素質的培養。
5)景觀改造措施:
①規范濱海浴場的安全及日常維護管理,讓兒童能夠安全地參與場所內各項活動;
②加強海面、沙灘運動型、游戲性、環保型等兒童活動項目的策劃并設置相應的活動場所,讓孩子們有活動參加,避免單純地停留在看海的低層次。
4.2.4污水廠廠前廣場
1)現狀:位于污水處理廠前,原先并非兒童活動場地,但由于良好的可達性、臨水性及低干擾性,目前該場地已成為名符其實的兒童航模基地和輪滑場地。
2)屬性:屬于專項型城市戶外空間。
3)優勢:
①良好的可達性;
②受外界干擾小,安全性強;
③毗鄰公園景觀環境佳。
4)存在問題:
①由于屬于廠前空間,場所中的輪滑、航模活動并非設計安排,具有很強的自發性和暫時性,不利于兒童素質培養活動開展的長期性和穩定性;
②缺乏必要的場地管理,無法規范場地內的各種兒童活動。
5)景觀改造措施:
①充分利用場地的優勢,規范管理,形成航模輪滑主題特色鮮明的兒童活動場所并穩定下來;
②在解決好污水廠廠前景觀效果和停車的前提下,在不妨礙廠前交通的情況下,完善與航模輪滑場所配套的其它景觀場所,解決家長陪同、參與及路人觀賞航模輪滑活動的需要。使得該場所成為培養兒童智力素質(航模制作)、身體素質(輪滑)和社會適應性素質(航模精準協同操作)的戶外活動場所。
中圖分類號:F12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309(2009)03-0033-03
一、涉外經濟合同的特征
涉外經濟合同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同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為實現特定的經濟貿易目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協議。這類經濟合同主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但其中貨物買賣合同,還要適用對我國生效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涉外經濟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它是中外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協議:
2、它涉及兩國的經濟交往,關系兩國的利益,并常常受國家之間政治關系的影響:
3、由于合同主體的國籍不同,涉及到適用的法律問題:
4、要受國家間條約及當事人所在國承認的國際公約的支配,并需遵守國際慣例。
二、內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的適用
(一)內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直接適用的法理依據
部分學者認為,這些強制性法律的直接適用效力來自其本身的“公法”屬性。“公法”,是強行法,具有高于任意法(對比私法)的效力。由此,在本國領域內,內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可以排除根據內國沖突規則選擇的內國“私法”或外國“私法”,而優先適用于涉外經濟合同關系。然而,應當看到,這些管制立法的適用與傳統的合同法律(指“私法”)選擇有著密切的聯系。二者同屬于涉外經濟合同法律適用制度的整體,尤其是對那些具有“半公法半私法”性質的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而言,這兩種法律適用方法更是互為融合。難以截然分立。顯然,簡單地援用公法適用理論難以圓滿解決這些管制立法的法律適用問題。
另外,一些學者主張,內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的適用可納入傳統國際私法積極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范疇。從這個角度出發,他們把這些管制立法稱為助公共秩序的法律。在傳統國際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方法有二:一是消極性公共秩序保留,指外國法的適用不得違背內國公共秩序,否則,內國將不予適用:相對于這種直接限制外國法適用的做法,二是積極性公共秩序保留。則指內國的某些法律具有強行效力,本身可以排除外國法的適用,顯然。這是對外國法適用的一種間接限制手段。此類立法例最早出現在1804年《法國民法典》。該法典第3條第1款規定:“比有關警察與公共秩序的法律,對于居住在法國境內的居民均強行力。”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
內國設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外國法的適用從而間接擴大本國法的適用范圍,積極性公共秩序保留也不例外。這項制度的實施往往會導致這樣的結果:在涉外經濟合同法律適用中,對于一個受外國法支配的合同。如果適用于合同各部分的該外國法中有一項規定與內國的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相抵觸。那么就得全部排除該外國法的適用。即使是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場合。也是如此。例如。在1930年著名的“維他食品”案中,英國判例法確認,當事人選擇法律必須符合善意、合法以及不存在規避公共政策等3項條件。據此,如果當事人虛構連結點逃避內國強制性法律,那么整個法律選擇協議將被視為違反其中的第三項條件,而被判全部無效。
最近,各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大量增加,繼續沿用傳統的積極性公共秩序保留方法。容易形成對外國法適用的過多排斥,以致破壞法律選擇應有的穩定性和明確性,從而最終影響涉外經濟合同法律關系的穩定。何況,據此做出的判決也難以得到外國的承認和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強制性法律的適用規則開始脫離傳統的積極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逐步趨向獨立。
強制性法律的效用在于管制涉外經濟關系,而不在于直接排除外國法,只是其實施的結果,間接地、有限度地限制了外國法的適用,因而一般不會造成法律效力的濫用,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傳統積極性公共秩序保留方法的缺陷。同樣,在涉外經濟合同的法律適用中,對于一個受外國法支配的合同,如果該外國法中的某項規定違反內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內國僅將排除此項規定的適用,至于該外國法中的其它部分對合同仍然有效。與此相仿,當事人協議選擇外國法,也不得影響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的適用,但在這些管制立法的規定之外,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可以受當事人選擇的外國法支配。例如,1979年《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41條第2款規定:“在涉及該國法律(注:指上款規定的合同準據法)的強制性規定的范圍內,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法律選擇不生效力。”根據該款規定,可以推定,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中,與合同準據法所屬國強制性法律不相抵觸的那部分。仍然可以適用。
在立法形式上。現在。許多國家的國際私法立法和有關的國際公約已將強制性法律直接適用制度“從比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分離出來。前者如1986年西德《關于改革國際私法的立法》;后者如1980年《羅馬條約》。值得一提的是,1978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草案)》原將二者一并納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待1987年該法正式出臺時,則已破舊立新。將助強制性法律直接適用制度單列出來,專條加以規定。
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適用規則的確立,在理論上又得力于美國現代國際私法理論的出現及傳播,特別是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說”和卡弗斯的“社會政策定向方法”。運用積極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適用強制性法律的邏輯程序是,依內國沖突規則選擇外國法在先。依該制度排除外國法適用在后,對此,美國現代國際私法理論予以猛烈抨擊,認為這種做法恰恰反映了傳統法律選擇方式的盲目性。而由他們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和“社會政策定向”等法律適用方法,既適合于傳統民商法等(比如私法)的法律選擇,也通行于具有“公法”性質的強制性法律的適用。在法律適用程序上。主張強制性法律應自始一并加入法律選擇的行列,也就是說,可以將原來充當“預備役”(即作為事后公共秩序保留手段)的強制性法律直接送上法律選擇的前線。實現由原來保留適用到現在“直接”適用的轉化。由于內國強制性法律是本國政府干預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的產物,它們所具有的“政府利益”或所體現的“社會政策”要明顯高于或強于一般的民商法規范,經“政府利益分析”和“社會政策定向”之后。理所當然,這些強制性法律得予優先適用。
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4條規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訂立
涉外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我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如外匯管理法、外貿管理法、海關法、稅法等等,無論合同適用的是我國法律(指“私法”),還是外國法律(指“私法”)。進一步來看,該條將不得損害我國“社會公共利益”與“遵守我國法律”兩種情形加以區分。在具體適用時,似可解釋為,前者規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后者著意在此之外專門規定我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的直接適用制度。對后者作這樣的解釋,意味著在適用外國法時(指“私法”),只對其中違反我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的那部分規定予以排除,該外國法中的其他部分,則仍然準予適用。其結果,既能保證我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的適用,又不會造成對外國法適用的過分限制,符合“平等互利”這一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三、外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的適用
(一)外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概述
根據傳統的法律適用理論,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帶有“公法”的屬性,而“公法”的適用具有嚴格的屬地性,效力只及于本國域內。因此,內國一般都不會適用外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然而。現在許多學者認為。外國“公法”不能適用的原則是先驗性的,并無令人信服的理論或實際上的理由作為基礎,而且可能發生不便和與當代國際合作的需要不相容的結果。與此同時,在許多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中。外國“公法”不能適用的戒律已被逐步打破。再從傳統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來看。各國一向沒有義務遵守外國的公共秩序,包括沒有義務適用構成外國積極性公共秩序的該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現在。這種理論已受到美國現代國際私法理論的沖擊。
(二)外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律適用實踐
在涉外經濟合同法律適用的實踐中,各國普遍以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決定法律選擇。隨之,往往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某外國法依內國沖突規則應成為合同準據法,該外國法中的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本應得到適用,但由于當事人選擇其他國家法律,實際上排除了這些立法的適用。以往,針對這種情形。當事人如屬惡意而為之。那么。內國一般都以當事人“規避法律”為由。判定該項法律選擇全部無效。然而。在具體斷案過程中。非但對當事人主觀上有無“惡意”不易查清,而且判定當事人法律選擇全部無效。容易造成對意思自治原則限制的濫用。因此,這種方法沒能長久通行。
現在。許多國家的立法和有關國際公約直接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法律不能排除在沒有該項選擇的情況下本應適用的外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而不管當事人主觀上有無“惡意”,這種做法也不是必然導致當事人選擇法律行為的全部無效。例如,根據1986年《秘魯民法典》第2095條和2096條的規定。合同履行地國的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對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就只能起到部分限制的作用。但在另一方面。為了保證內國利益和內國法律適用不受損害,也為了防止外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適用過多危害意思自治原則的主旨。絕大多數國家都給本國法院在具體適用外國這類法律過程中。留下了可供自由裁量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