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矛盾糾紛化解經驗材料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成立由主任顏安人組長的“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
工信委“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工信委綜治辦,由魏昌平通知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目標
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堅持“公正為民辦事,一心為民服務”的理念,及時化解群眾糾紛,避免事態擴大。
三、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原則
化解矛盾糾紛應堅持一下原則:
(一)堅持黨委領導原則。要在縣委、縣政府、委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協同有關部門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配合,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有效化解矛盾。
(二)堅持依法調解原則。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結合社會公序良俗進行調解。
(三)堅持自愿平等原則。在合法、資源、平等的基礎上,積極主動介入矛盾糾紛,引導當事人吧行政調解作為解決利益訴求的重要選擇。
(四)堅持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
(五)堅持及時便民原則。調解工作要方便群眾,節約成本,提高效率。
(六)堅持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相一致的原則。正確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妥善解決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四、加強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組織,隊伍建設
(一)選派由文化、素質高,由調解經驗的同志擔任調解工作。
(二)通過培訓,觀摩和學習有關計劃的提高調解第一線同志的業務水平。
(三)大力表彰和獎勵在調解工作中表現突出的調解員,樹立榜樣,從而帶動全委調解工作深入開展。
五、立足“大調解”工作體系,健全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聯運機制
(一)高度重視單位內部矛盾糾紛動態,堅持每周一次的矛盾糾紛和重大案情討論會制度,及時開展相關工作。
(二)建立與人民法院及各職能部門的矛盾糾紛調處,移送制度。
(三)對人民法院及各職能部門移送的矛盾糾紛,應及時展開調查處理,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調解工作,并將調解情況反饋給委托機關。
六、調解案卷規范
根據相關調解文書格式要求,調解文書應具備下列材料:
二、目標任務
對已經摸排出的9件矛盾糾紛,通過領導包片,干部包案,組織專門工作力量,調查原因,現場研究解決辦法。真正將矛盾糾紛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中、省、咸、市確定原重點突出問題調處結案率達到100%,群眾對處理結果的滿意率不低于95%;一般性問題的調處結案率達到100%,群眾對處理結果的滿意率不低于97%;案情復雜、需要多部門協作配合的問題調處結案率達到95%,群眾對處理結果的滿意率不低于95%。
三、方法步驟
1、動員部署階段。迅速召開專題會議,積極進行動員的部署,制定本村實施方案和針對性、操作性強的具體日程安排,明確任務要求,確定包案領導,抽調精干力量成立調處工作組(不低于5人)。
2、排查調處階段。這個階段是整個活動的重點和關鍵。一要摸清案情。對已排查出的各種矛盾糾紛進行全面梳理、登記造冊、建立臺帳。二要全力調處,加強防控。各村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和問題,要深入研究,把矛盾糾紛的類別、具體表現、主要原因、涉及人數和群眾要求等情況搞清摸準,議定調處方案,限期解決到位。對排查出影響全局穩定、影響區域穩定的主要矛盾糾紛和帶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主要領導要親自包案處理,并及時將處置情況上報鎮調處工作組。三要邊調處,邊排查。要在不斷加大調處工作力度的同時,注重排查新生的矛盾糾紛,建立健全矛盾糾紛的周排查上報制度。
3、檢查總結階段。各村對“糾紛大調處”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自查,總結經驗、分析不足,改進工作,落實穩控責任制。
元月31日前,各村要將工作開展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鎮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各村報送材料包括:矛盾糾紛查結數、調解率、調成率、制止群眾性上訪件數、防止民轉刑案件數、制止群眾性械斗和民間糾紛引起上(集)訪事件等數據;按要求填報的《矛盾糾紛大調處活動個案處理情況登記報告表》、《矛盾糾紛大調處活動個案處理回訪登記表》等表格;未查結案件及原因,活動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建議;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規劃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村要充分認識開展“矛盾糾紛大調處”活動對于維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好本地區、本單位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鎮上成立矛盾糾紛大調處活動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書記同志擔任,副組長由鎮長、人大主席同志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綜治辦,由鎮黨委副書記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
(二)改進作風,務求實效。各村要切實發揚求真務實的作風,堅決做到“四個到位”:
一是排查梳理到位。要按照“村不漏個人”的要求,通過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方面排查,做到全面掌握并記錄在案,不留死角。
二是調處解決到位。對排查出的問題,要逐一進行調處化解,能夠解決的,抓緊予以解決;不能馬上解決的,要在切實做好群眾思想及穩定工作的同時,制定解決方案,明確解決時限,落實解決辦法。
三是預防控制到位。要建立健全排查、防控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確保矛盾和問題的解決不出村、不出鎮,尤其要制定應急預案,有效防止突發性大規模的發生。
四是宣傳教育到位。要把加強對群眾宣傳《條例》等法規政策貫穿于“大調處”活動始終。
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設上,我縣自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以來,縣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始終作為鞏固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一項保障措施來抓,在縣鄉兩級分別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司法局和各基層司法所,負責社會矛盾糾紛的信息收集掌握,復雜疑難糾紛的排查調處和村組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跟蹤回訪和反饋已調矛盾糾紛協議的履行情況,對存在的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協調聯合做好預防控制工作。在村委會(社區)一級,一方面,把選任人民調解員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積極主動與鄉(鎮)黨委政府協調溝通,結合村級組織換屆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調整充實和壯大基層調解隊伍,任前廣泛聽取當地干部群眾意見,集思廣益,按照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思想品德好、年輕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規,熟悉當地情況,群眾公認的優秀同志選拔到人民調解工作崗位,對不適宜做調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時更新,對缺漏人員及時補充,村級人民調解隊伍進一步優化壯大;另一方面,以鄉(鎮)黨委文件明確村級調解委員會班子和工作職責,按照村委會大小和人口數量,每個村委會(社區)設調解主任1人,委員3—9人,為便于工作協調和職能發揮,根據各村委會具體情況,實行村級調委會主任專任或村委會干部兼任相結合搭建村調委會班子;其三,對村民小組一級,由鄉級調解組織配合村委會(社區)根據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采取群眾推選和鄉村調委會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配群眾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規知識和協調處理能力的同志擔任調解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最基層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就地化解消除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處理在萌芽狀態。截止目前,在全縣8個鄉(鎮)、114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建有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調解人員達2574人,其中鄉(鎮)村兩級有調解人員992人,村民調解小組有調解員1582人,同時在縣內接邊鄉(鎮)之間,跨區域鄰邊縣鄉之間建立了接邊地區社會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機制,與接邊瀘西、陸良、邱北、羅平等接邊縣鄉簽定了接邊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協議,縣內鄉鎮之間互簽了聯防聯調工作協議,人民調解隊伍的逐年發展壯大,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延伸,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在基層一線通過調解組織的扎實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調解場所建設上,鄉(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設辦公室在司法所,與司法所合并辦公,設立有獨立的調解室,做到了調解制度、程序、紀律規范上墻,有必要的桌椅等辦公條件,調處的矛盾糾紛制作有文書卷宗,有臺帳檔案。在村民委員會和社區,遵循因地制宜、經濟使用的原則,設立有單獨的調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有臺帳表冊,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傳登記表、簡易糾紛調處登記表、疑難糾紛登記表,卷宗檔案實行一案一卷,統一格式,相關材料完整,手續完備,同時制定下發了下訪調查、信息報告、回訪反饋和工作紀律等規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幫助指導和督促整改,村級調解室工作統一規范,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在人民調解隊伍能力建設上。一是把調解人員培訓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以鄉(鎮)為單位,就近組織,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現場調解培訓、下鄉培訓等多種方式,邀請上級領導、相關部門資深人員,專門抽調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培訓授課小組,對人民調解工作經常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剖析點評典型案例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基層調解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熟知掌握和應用水平明顯提高,為調處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打下了堅實基礎;二是分批次有針對性地組織鄉(鎮)村調解主任參加上級培訓、到鄰縣鄰邊和縣內鄉(鎮)之間學習交流取經,吸納借鑒他人經驗典型為己用,提高調解人員在處理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實踐本領,近年來,我縣在認真組織參加系統組織集中統一培訓學習的基礎上,加強與鄰縣鄰邊的相互交流和觀摩學習,在縣內分批次組織調解主任進行現場學習交流,達到了取長補短、相互借鑒的效果;三是加強對基層調解人員經常性業務指導和幫助,經常性開展業務大練兵活動,實行司法所人員連片包村的辦法抓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適時對基層調解人員的業務進行指導和幫助,達到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豐富基層調解人員的實戰經驗,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通過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培養鍛煉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調解、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
二、預防宣傳為先,抓信息掌握和糾紛防控工作。
在調處機制建設當中,重點圍繞“調”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個方面的工作機制。矛盾糾紛統一排查機制,以鄉(鎮)為單位,在抓好矛盾糾紛經常性調處化解的同時,堅持季度集中對社會矛盾糾紛統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體情況的排查方案,統一時間共同組織實施,切實做到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接邊地區以傳真、電話、信函和人員往來保持經常性溝通與聯系,做到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及早做好預防消除工作,從源頭上遏制矛盾糾紛激化引發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聯絡和反饋機制,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人緣、地緣優勢,及時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經常性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規律、特點及其解決的辦法措施,從抓早、抓小、抓苗頭著手解決問題,消除隱患。領導接待機制,把每月的25日定為局長、所長接待日,對群眾的來信來訪進行解答、回復、分流和督辦。疑難復雜糾紛聯合調處機制,在矛盾糾紛調處中,注重通過部門聯動協作進行有效資源整合,提高調解的有效性,對復雜疑難糾紛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調處的,及時向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和政法委報告,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聯動,開展聯合調處,確保真正解決問題。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機制,對已經處理和解決的矛盾糾紛,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定人聯系,不定時到其家中進行回訪,做到經常性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思想動態和心里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上防止矛盾糾紛出現反復。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分管聯系鄉(鎮)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基層司法所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地發生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妥善調處或因工作不到位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視其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引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械斗和聚眾上訪的,當年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參加評先評優。
在抓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堅持宣傳與預防、宣傳與教育、宣傳與普法相結合,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以預防為重點開展工作。一是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開展法制講座、設立法律咨詢點、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和自覺學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識,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二是堅持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相結合,在對已發生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處時,組織當地群眾現場旁聽,講事實、辯法理,調處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導當事人和廣大民眾自覺學法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正規渠道反映利益訴求,把調解的過程變為群眾學法的過程。三是在基層人民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溫馨提示,教育引導群眾在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的同時,本著遵從法律、尊重事實、互謙互讓、以和為貴的原則,力求通過調解文化搭建雙方心靈溝通平臺,化解矛盾,并通過溫馨提示營造良好調解氛圍,使當事人雙方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解決處理問題。
在抓基層一線情報信息工作中,結合實際,制定下發師宗縣社會矛盾糾紛信息情報上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定人連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糾紛發生規律及其特點,注意隨時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基層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對策,按月進行上報分析,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見、預防和化解消除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三、創新激勵機制,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
在落實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經費、培訓經費財政承擔的基礎上,2008年司法局按照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為充分調動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發揮基層一線調解維穩功能,創新基層人民調解員報酬激勵機制,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與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員有機結合起來,及時向縣委政府匯報,與財政部門協調溝通,并與財政聯合行文出臺了《師宗縣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矛盾糾紛以案定補實施意見》,按照“誰調解、補償誰”的原則,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處解決的矛盾糾紛實行以案定補,標準為簡易糾紛每件定補5元,疑難復雜糾紛每件定補50元,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的標準進行以案定補,把調解案件與落實報酬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以“計件”補助方式統一規范固定下來,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按季度由縣局抽人到各鄉(鎮)通過抽查、回訪、閱卷宗等方式進行考核兌現。“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避免了調解員在工作中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大鍋飯”現象,以發放“計件”工資的形式從根本上解決了基層調解員的報酬問題,進一步激活了人民調解工作,一是糾紛調處數量、質量有大幅度上升,2008年與2007年相比糾紛調處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記,事事有卷宗,痕跡管理走向規范。二是人民調解員積極性得到調動,化解糾紛能力顯著提高。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以來,遵循“誰調解、補貼誰”的原則,打破大鍋飯思想,調解員在經濟上有了一定補助,工作得到社會肯定認可,調解員主動介入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明顯增強,“以案定補”實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現象變為自覺行動,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機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糾紛抓早、抓小、抓苗頭得以落實,基本做到案結人和,用較少的經費投入化解處理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成效顯著。三是調解網絡得到有效帶動。按照構建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縣一級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組建了師宗縣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在縣直相關部門建立了行政調解工作室,在鄉(鎮)健全完善村級調委會及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橫縱結合的調解網絡,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延伸。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的有效運作,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層調解組織活力,使人民調解工作方便及時快捷、操作成本較低、親和力較強、兼之調解組織體系完善、調解隊伍龐大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
四、堅持公正原則,狠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
一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人民調解方面的工作情況,用工作的成效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二是注重發揮基層調解人員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時刻關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糾紛發生動向和接邊矛盾糾紛可疑跡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三是加強與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接邊地區的聯絡溝通,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明確責任主體,多家互聯互通,共同協作解決因山林、土地、葬墳、資源爭執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四是堅持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基層司法所調處矛盾糾紛和司法所工作人員聯系村委會調處矛盾糾紛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復雜疑難糾紛縣鄉兩級共同協作解決;五是注重加強與毗鄰瀘西、陸良、羅平、邱北等接邊地區的溝通協作與聯系,以電話、傳真、信函、人員往來等多種形式互聯互通社會穩定動態和矛盾糾紛情報信息,對接邊地區矛盾糾紛做到早預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開辟老、弱、病、殘、貧維權綠色通道,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發現苗頭、及時介入,說理講法,預防疏導,積極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七是認真做好“148”電話咨詢解答和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做到“148”專線經常保持暢通,有專人值班解答,對來信來訪人員熱情接待,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能答則答、能辦則辦、急事特事及時向領導報告,屬于其他部門辦理的告知辦理渠道和途徑,需要提供上門服務的及時向領導匯報提供上門服務。2006年以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受理調處各類矛盾糾紛9892件,調處成功9635件,調處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96件109人次,防止民間糾紛激化轉化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勸解民間糾紛引發群眾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勸解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性上訪89件3237人次。基本達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排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調解的主渠道作用顯著發揮。
在狠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為督促落實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師宗縣各級調解組織對已調矛盾糾紛實行回訪反饋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時對已調矛盾糾紛進行回訪落實,做到一般糾紛適時回訪、重點糾紛定期回訪,隨時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心理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和苗頭上抓死已調矛盾糾紛再次出現反復。同時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配合,創新調解工作機制,積極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案件過程中,邀請基層調解人員參加,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嚴格審查把關,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服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各自履行協議,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對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存在瑕疵、調解程序不合法不規范的依法進行庭前調解,盡最大限度在調解階段達成協議解決問題。
一、農村新型糾紛的現狀
(一)相關概念的敘述
糾紛是指社會主體之間在追求或實現某種利益的過程中,其行為與社會既定秩序和制度規定以及主流社會價值觀念相沖突,產生矛盾,進而引起社會失序的現象。本文所指的新型糾紛主要是指研究者在本次對江蘇兩地區(兆豐村和沈家村)的實證調查中所發現的本世紀近五至十年內新出現以前從未出現的或近期大量涌現而之前很少引起關注的糾紛。例如裝修糾紛、網購糾紛、物業糾紛、拆遷糾紛等。
(二)農村新型糾紛的典型案例
1.裝修糾紛典型案例
近日兆豐村的木工黃某遇到了一件尷尬事。據黃某介紹,當時在房屋裝修時他承擔了木工部分,并與包工頭朱某口頭約定,以工程圖紙上的建筑面積為準,當時圖紙上標明的建筑面積為666.82平方米。完工后,黃某發現,實際施工的面積比圖紙上標明的建筑面積多出了幾個平方。他要求包工頭朱某按實際面積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絕。后人民調解員介入調解后,最終朱某接受了與黃某一起找房主,協商支付多余工程款的做法。
2.網購糾紛典型案例
沈家村老羅在網上購買了一部價值3000元的諾基亞手機,這款手機在網上標價比市場便宜了近千元,貨到后,發現手機有明顯的使用痕跡,根本不是網上介紹的全新手機,同時也沒有發票和全國聯保的單據。經追問,店主表明正因為是二手的所以才比市場價便宜,如果手機出了問題也只能到相隔幾百公里外的另一個城市去修,本鎮又無地方可修。
二、從新型糾紛看農村非傳統糾紛產生的深層原因
(一)經濟發展中的利益關系矛盾是該地區非傳統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
經濟發展的過程實際上是社會利益關系的調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構過程。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經營模式由原來單一化向多元化發展轉變,群體利益也發生了重新的調整,多種經濟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體開始產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發出來。一些個體或小團體開始了不顧規范的約束、不擇手段地進行原始積累。加上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場秩序失范,社會誠信缺失,市場經濟固有的各種弊病開始產生,受利益驅動,產生了許多新的具有時代特點的糾紛。
(二)法律滯后不完善、政策法規與現實脫節也是引發矛盾糾紛的重要原因
法律滯后一些新型糾紛發生后相關的法律的沒有實施修改或跟進覆蓋政策,當前我國部分領域還存在法律上的“空白”,雖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規定,但都是分散不系統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體法律制度。造成無法可依而引發社會矛盾糾紛。另外,政策法規與現實脫節導致實踐中諸多問題在認識和處理上都存在較大分歧。
(三)基層組織控制力削弱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機制不健全是導致社會矛盾糾紛的深層次體制原因
由于社會基層組織正處于一個轉型階段,一些基層組織的管理體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基層組織處于疲軟狀態。尤其是部分農村治保會、人民調解組織已是名存實亡,處于癱瘓狀態,也就更不能發揮其對農村社會矛盾的化解和調處作用。基層組織控制力削弱,無形之中導致了一些社會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調處而增多和加劇。另外,調解員隊伍建設相對滯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與新形勢下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要求相比相距甚遠。
(四)當事人自身文化素質較低,法律知識欠缺、事前法律意識淡薄事后權益意識增強是糾紛產生的人為因素
隨著農村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農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諸多變化。傳統的美德受到沖擊,古樸的鄉風遭受感染,有相當一部分群眾愛以自我利益為中心,導致親友之間,鄰里之間感情淡漠,個人與集體之間信譽度降低,大局意識缺乏。
三、現行解紛機制存在的問題
現行解紛機制存在著如下問題:面對著復雜多變的多元化農村糾紛,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的能力欠缺,人民調解的效力缺乏法律強制性;糾紛的私力救濟、無救濟因為缺乏必要的引導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隱患;缺乏因事而異設立的臨時性糾紛解決機制;國家法與“民間法”的沖突日益凸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數量逐年遞增,提高了解決糾紛的成本;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缺乏溝通聯系,難以形成系統化、配套化的糾紛解決體系。
四、相關的對策思考
(一)完善相關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比如,目前應該建立室內裝修材料強制性規范,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制度保障。室內裝修涉及多種材料,有的材料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發生糾紛卻沒有相應的標準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護受害者的利益。建議建立裝修材料強制性規范,規范比較混亂的裝修裝飾材料市場,同時為相應的司法鑒定、評估工作提供制度依據。此外還應推行裝修合同范本、加強行業監管,講究行業的規范性,減少糾紛。
(二)加強法制宣傳,提升守法境界
在我國現階段,農民的法律意識薄弱,法律知識少。所以,必須在農村宣傳法律知識,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教育村民自覺守法、護法,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止各種矛盾的產生,使各類糾紛案件消滅在萌芽狀態。必須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深入開展農村普法教育,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提高農民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同時提供法律援助,讓農民知悉盡可能多的維權途徑。做好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是化解農村多元糾紛的重要重要措施之一,肩負著和諧鄉村矛盾的重任,任重而道遠。
(三)堅持因情施策,做到“對癥下藥”
矛盾糾紛產生原因多樣、表現形式復雜,必須針對其特點“對癥下藥”。在調處過程中,首先要充分認識矛盾糾紛,做到”三清”。不僅要弄清矛盾糾紛的局態,理清矛盾糾紛的因果,同時還要弄清矛盾糾紛的性質。其次在化解矛盾糾紛時做到“快、準、宜”。一要快,就是指調解工作介入快、調處快。二要找準化解糾紛的切入點。三要因人而宜。第三要把握原則,規范運作,完善調解機制。矛盾糾紛多種多樣,解決矛盾糾紛的方法也應該靈活多樣。
(四)堅持管理創新,構建多元機制
面對矛盾糾紛的新特點新趨勢,要以與時俱進的精神,主動推進工作理念、工作機制、工作模式創新,在矛盾糾紛調處工作上創造新的經驗,努力從源頭上、根本上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及“民轉刑”案件發生,筑牢基層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堅持多元多級的糾紛解決機制的方式構建農村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打造包括私力救濟、組織救濟、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以及其他類別的糾紛解決機制,針對新類型的農村糾紛,成立相應的臨時性糾紛解決機制,有針對性地予以解決。
參考文獻:
[1]顧培東.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5.
[2]范愉.糾紛解決研究的反思與展望[J].司法,2008(00):13-24.
[3]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74-106.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類社會矛盾日益增多,其中不乏重大疑難糾紛,如何充分發揮某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化解重大疑難糾紛的主力軍作用,確保全某的平安和諧成為亟待破解的課題。x某調委會在某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通過探索和實踐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隊伍工作能力為主要內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3年來,某調委會共調處各類重大矛盾糾紛230余起,未發生因調處工作不力而導致事態進一步擴大和“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多次被嘉興、海寧某委、某政府評為調解工作先進集體。
一、以規范化建設為抓手,不斷完善各項調解工作制度。
(一)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風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難糾紛都有一個由小到大的發展過程,密切掌握矛盾的發展動向是調解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因而我們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每月開展常規排查,在“五一”、“國慶”、“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前開展定期排查,在重要會議等敏感時期進行專項排查,做到定期排查與專門排查相結合。從200年下半年開始,把排查范圍從原來的村、社某地擴展到各規模民營企業,實現了排查范圍的全覆蓋。在某機關各部門中建立矛盾糾紛情況書面通報制度,月底各部門要將掌握的矛盾情況向司法所報送,改變以往排查工作由司法所一家單打獨斗的情況。由于排查制度的不斷完善,使我們的調解工作掌握了主動,能夠在最佳時機介入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堅持重大矛盾主動介入調處制度。發生重大矛盾糾紛時,某調委會都能夠在獲悉情況后的第一時間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控制事態擴大,并主動介入糾紛的調處,直至糾紛妥善解決。今年6月25日,大華村某衛生室為一名患者輸液,輸液完畢后不到2小時患者死亡,當晚死者家屬、親戚等10余人在衛生室要求當值醫生賠償,死者親屬情緒激動,話語難聽,并揚言要抬尸到慶云衛生院。23時許我們接到衛生部門情況通報后,迅速組織人員趕赴現場,主動為雙方當起了“老娘舅”,在調委會的努力下次日早晨8時許糾紛得到了妥善解決。
(三)強化疑難案件聯合調處制度。在某調委會直接受理或由基層調委會移送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涉及多個部門,而且已經由其他部門或基層調委會多次調解,形成客觀上的疑難案件,如何以調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紛爭呢?我們主要通過“部門聯動、司法為主”的聯合調處方式來解決疑難問題。例如2006年2月發生的某服飾有限公司裝修工程糾紛,該糾紛因施工承包人馬某突然失蹤,引發9名建筑材料供貨商、20余民工和服飾公司之間的材料款和勞資糾紛,經過發生地黃墩村調委會和某企業服務中心調解,均未妥善解決。最終該起糾紛移交到某調委會,在整個調處過程我們始終堅持“部門聯動、司法為主”邀請糾紛三方當事人和村調委會及某企業服務中心參加,經過3個多月的艱苦工作,終于解決了該起糾紛。協議履行當日建筑材料供貨商和民工在爆竹聲中分別向某司法所和某調委會贈送了“為民辦實事”的牌扁。
(四)有效落實調解回訪工作制度。在一些撫養、贍養糾紛中,因為調解協議的履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所以我們一直注重調解回訪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過回訪及時掌握糾紛調處的效果和協議履行情況,對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協議的,說服教育當事人,督促其履行協議。通過回訪還可以了解到其它一些隱藏在民間的矛盾糾紛。
二、狠抓隊伍建設,著力提高調解人員業務水平。
(一)狠抓隊伍,打造“名牌調解員”。重視某調委會隊伍建設,在穩定人員的基礎上,每年選調政治可靠,有威信,有業務基礎的人充實到某調委會及基層調委會;其次在政策上向調解員傾斜,讓他們在政治上有榮譽,經濟上得實惠;第三,把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同級綜治工作經費預算,解決調解場所建設及調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實際困難。通過以上三項舉措,造就了多名“名牌調解員”。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類社會矛盾日益增多,其中不乏重大疑難糾紛,如何充分發揮某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化解重大疑難糾紛的主力軍作用,確保全某的平安和諧成為亟待破解的課題。x某調委會在某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通過探索和實踐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隊伍工作能力為主要內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3年來,某調委會共調處各類重大矛盾糾紛230余起,未發生因調處工作不力而導致事態進一步擴大和“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多次被嘉興、海寧某委、某政府評為調解工作先進集體。
一、以規范化建設為抓手,不斷完善各項調解工作制度。
(一)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風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難糾紛都有一個由小到大的發展過程,密切掌握矛盾的發展動向是調解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因而我們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每月開展常規排查,在“五一”、“國慶”、“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前開展定期排查,在重要會議等敏感時期進行專項排查,做到定期排查與專門排查相結合。從*年下半年開始,把排查范圍從原來的村、社某地擴展到各規模民營企業,實現了排查范圍的全覆蓋。在某機關各部門中建立矛盾糾紛情況書面通報制度,月底各部門要將掌握的矛盾情況向司法所報送,改變以往排查工作由司法所一家單打獨斗的情況。由于排查制度的不斷完善,使我們的調解工作掌握了主動,能夠在最佳時機介入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堅持重大矛盾主動介入調處制度。發生重大矛盾糾紛時,某調委會都能夠在獲悉情況后的第一時間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控制事態擴大,并主動介入糾紛的調處,直至糾紛妥善解決。今年6月25日,大華村某衛生室為一名患者輸液,輸液完畢后不到2小時患者死亡,當晚死者家屬、親戚等10余人在衛生室要求當值醫生賠償,死者親屬情緒激動,話語難聽,并揚言要抬尸到慶云衛生院。23時許我們接到衛生部門情況通報后,迅速組織人員趕赴現場,主動為雙方當起了“老娘舅”,在調委會的努力下次日早晨8時許糾紛得到了妥善解決。
(三)強化疑難案件聯合調處制度。在某調委會直接受理或由基層調委會移送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涉及多個部門,而且已經由其他部門或基層調委會多次調解,形成客觀上的疑難案件,如何以調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紛爭呢?我們主要通過“部門聯動、司法為主”的聯合調處方式來解決疑難問題。例如*年2月發生的某服飾有限公司裝修工程糾紛,該糾紛因施工承包人馬某突然失蹤,引發9名建筑材料供貨商、20余民工和服飾公司之間的材料款和勞資糾紛,經過發生地黃墩村調委會和某企業服務中心調解,均未妥善解決。最終該起糾紛移交到某調委會,在整個調處過程我們始終堅持“部門聯動、司法為主”邀請糾紛三方當事人和村調委會及某企業服務中心參加,經過3個多月的艱苦工作,終于解決了該起糾紛。協議履行當日建筑材料供貨商和民工在爆竹聲中分別向某司法所和某調委會贈送了“為民辦實事”的牌扁。
(四)有效落實調解回訪工作制度。在一些撫養、贍養糾紛中,因為調解協議的履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所以我們一直注重調解回訪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過回訪及時掌握糾紛調處的效果和協議履行情況,對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協議的,說服教育當事人,督促其履行協議。通過回訪還可以了解到其它一些隱藏在民間的矛盾糾紛。
二、狠抓隊伍建設,著力提高調解人員業務水平。
(一)狠抓隊伍,打造“名牌調解員”。重視某調委會隊伍建設,在穩定人員的基礎上,每年選調政治可靠,有威信,有業務基礎的人充實到某調委會及基層調委會;其次在政策上向調解員傾斜,讓他們在政治上有榮譽,經濟上得實惠;第三,把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同級綜治工作經費預算,解決調解場所建設及調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實際困難。通過以上三項舉措,造就了多名“名牌調解員”。
(二)成效:一是部門聯動好。區綜治委牽頭,區婦聯、區司法局、區民政局、區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切實協作與配合。區司法局認真開展調解員業務培訓;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引導及法律工作者備后;區政務服務中心提供場地、辦公用品、工作午餐;區婦聯負責婚調工作的宣傳、指導和發展。二是專業調解好。場地專業。婚調中心設休息廳、接待室、調解室。調解室按照心理咨詢、婚姻調解的專業要求作了特別布置,取名“微語間”,讓當事人在溫馨、放松、私密的環境下接受調解。調解員專業。調解工作成效的決定性因素是調解員隊伍。35名調解員全部具備婚姻家庭咨詢師、心理咨詢師資格。他們在心理咨詢、婚姻家庭關系、親子教育、青少年素質教育等方面都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掌握調解的技能技巧。三是隊伍建設好。區婦聯指導婚調委在__市義工聯網站注冊成立__區婚調義工隊。并通過工作協議的方式交給__海威婚姻與家庭教育指導中心提供婚調服務,加強調解員的培訓管理工作,制定了《志愿調解員服務崗位制度》、《志愿調解員學習制度》等規章制度。建立微信群,定期學習分享,交流調解心得;聘請專業督導,探討調解經驗;評比優秀卷宗,評選優秀調解員,提升整體服務能力。四是延伸服務好。除了在婚調中心接待調解外,區婦聯、區婚調委還聯合舉辦了“和諧婚姻、幸福家庭”50堂公益講座活動,陸續在全區各個層次各類人群中進行。注重進行心理疏通和引導,適時為群眾解答婚姻家庭中的困惑與矛盾,減少導致離婚的非主流因素。通過服務方式的創新,宣傳了婚調工作,傳授了婚姻家庭和睦相處的方法,讓更多的家庭受益。
__婚調工作開展近2年,雖然在實踐探索中有亮點創新、有社會效果,但確實還有些“單兵作戰”的感覺,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
(一)對婚調工作重視不夠。一是個別領導和部門重視不夠。個別領導和部門認為婚姻調解可有可無,清官難斷家務事,以致婚調工作難以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甚至認為婦聯沒事找事做,造成婚調工作只能依靠婦聯組織的少數調解員單兵作戰,在調解工作上難免出現力不從心的現象。二是群眾重視不夠。不少離婚對象認為“我們吵架離婚關你們什么事”,不愿接受調解。而且覺得人民調解沒有強制力、調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不愿接受調解,導致一些本來可以就地解決、就地化解的家庭矛盾糾紛激化乃至升級。
(二)婚調組織機構建設薄弱。鄉鎮(街道)婚姻家庭糾紛專業調解組織還沒有建立;村(社區)這方面的調解力量不足為提,更談不上專業調解。并且婚姻家庭糾紛的內隱性,調解的啟動、實施以及協議的達成都取決于當事人的自愿,當事人任何一方在任何時間均可以拒絕調解,調解工作的剛性缺乏,進一步增大了調解工作的難度。
(三)婚調工作經費保障不足。經費保障不足,我區沒有納入財政預算,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婚調工作的開展。由于人民調解不收費,我們__的婚調員都是志愿者,奉獻愛心,沒有任何補貼,包括原來說的司法系統的“個案補貼”、“以獎代補”也沒到位。如何讓調解員保持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如何發揮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的最大效能是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
(四)婚調資源力量整合不強。當時婚調委的試點是婦聯牽頭,實力不強。其實公、檢、法、司等都有做婚姻家庭糾紛的調解工作,但都沒有真正實現資源共享、聯調聯排,各部門仍處于擊鼓傳花、單打獨斗的局面。比如民政的婚調也還要掛牌,也還有工作要求。各部門婚調力量到底怎樣組合,各自重點在哪里都不明確。
為有效應對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婚姻家庭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確值得我們深入思考,勇于探索。幾點建議或是請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請綜治辦牽頭,明確公、檢、法、司、民政、婦聯等成員單位在婚姻家庭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中的各自職責。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交流調解工作及統籌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協調聯動、效力銜接等問題,并制定相關制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明確經費保障。相比其他成員單位,婦聯的工作經費相形見拙,但又承擔著婚調委這個平臺建設與發展。婚調委是司法人民調解工作的補充,在區縣級人民調解工作的預算在司法。請求省級對婚調委經費保障予以明確到婦聯或者明確司法對婚調委工作經費予以補充或者推動政府購買此項服務。
一、設立鄉鎮(街道)專職人民調解員
鄉鎮(街道)專職人民調解員是指在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民調解員。鄉鎮(街道)設立專職人民調解員,能確保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工作有專人負責,有專業力量保障,減輕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調解矛盾糾紛的壓力,有利于及時處理化解民間糾紛和事件,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
(一)設置要求
安陽街道、玉海街道、錦湖街道、東山街道、上望街道、潘岱街道、塘下鎮、莘塍鎮、汀田鎮、飛云鎮、仙降鎮、馬嶼鎮等12個*市所列綜治工作重點鎮(街道)和年矛盾糾紛數(指上一年度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數)在30件以上的鄉鎮,各設立1-2名專職人民調解員;其他鄉鎮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1名專職人民調解員。專職人民調解員的人選應通過合理調配鄉鎮(街道)現有工作人員予以配足。
(二)職責任務
1、配合轄區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開展矛盾糾紛排查,深入了解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掌握社會矛盾糾紛動向,認真做好輿情分析、預警匯報。
2、受理、疏導、化解民間矛盾糾紛,主持具體事件調解工作。
3、協助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積極開展件調解工作。
4、做好鄉鎮(街道)綜治辦、綜治工作中心、司法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獎懲機制
(一)獎勵對象與方式
獎勵對象為全市各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和村居(社區)調委會,對其調解的矛盾糾紛案件實行計件獎勵的方式落實報酬。
(二)獎勵條件
1、鄉鎮(街道)和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工作有組織、有制度、有場所。
2、鄉鎮(街道)和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工作做到有糾紛必受理,有受理必調處。
3、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摸工作,堅持矛盾糾紛和社會不穩定因素定期排查調處、重要節慶日和敏感時期集中排查調處、邊排查邊調處以及一季一報等制度。
(三)獎勵標準
⑴村居(社區)調委會以口頭方式調解成功的民間糾紛,按要求進行登記并報送的,每件獎勵10元,但計獎數量不得超過本單位調解糾紛總數的50%。
⑵鄉鎮(街道)調委會和村居(社區)調委會受理調解的一般民間糾紛,調解成功并按照規范標準完成調解申請書、受理登記表、調解協議書等文書的制作,按要求進行登記并報送的,每件獎勵30元。
⑶鄉鎮(街道)調委會和村居(社區)調委會受理調解的重大疑難糾紛或糾紛賠償額達3-10萬元,按照規范標準調解成功的,每件獎勵40元。
⑷鄉鎮(街道)調委會和村居(社區)調委會受理調解的糾紛賠償額在10萬元以上以及非正常死亡案件、輕傷害案件,按照規范標準調解成功的,每件獎勵50元。
⑸鄉鎮(街道)調委會、司法所受理調解對全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按照規范標準調解成功的,每件獎勵100-300元。
⑹對上述⑶、⑷、⑸項所列糾紛調處不成功,但鄉鎮(街道)調委會、村居(社區)調委會能夠正確引導當事人依法進入訴訟程序,并及時移送相關檔案的,每件補助20元。
(四)處罰措施
⑴轄區內民間糾紛受理率須達到100%,調解成功率須達95%以上,每降低1個百分點,分別扣除所在鄉鎮(街道)調委會和村居(社區)調委會獎金總額的2%(以年終考核為準)。
⑵轄區內每發生1起民轉刑案件或,分別扣除所在鄉鎮(街道)調委會和村居(社區)調委會獎金總額的10%。
⑶對調解不成功的糾紛,沒有引導其依法進入訴訟程序且不及時上報,導致發生或上訪案件的,取消獎勵資格。
⑷對失職、違法、違紀調解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取消獎勵資格。
⑸對登記報送獎勵的糾紛調處案件,發現有造假、虛報現象的,一經查實,取消當年所有調解獎勵和評先資格。
⑹對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關人民調解員的責任,并由市司法局予以通報,同時建議原選舉或者聘任單位對其予以撤換。
(五)獎金發放
由市司法局組建考核組(設在市司法局基層科)負責對鄉鎮(街道)調委會和村居(社區)調委會矛盾糾紛受理調處情況的考核認定。各鄉鎮(街道)司法所在第一、二、三季度的末月25日前、第四季度的11月25日前,列出轄區內各調委會調解成功的案卷材料清單,向考核組報送獎勵申請。考核組每季度進行一次抽查,年終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考查,以查閱檔案、走訪當事人和相關單位等形式,根據調解案件的難易程度進行綜合考評,確定獎金額度。獎金由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領取,按實際金額發放到各調委會。
1、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城區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調解工作。
2、調解工作堅持:“防激化、創三無、爭先進”為主要目標,積極維護社會穩定。
3、經常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使職工自覺學法、懂法、用法、不違法。
4、調查了解并及時掌握每個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經常分析、研究、及時進行教育,及時化解,使一般糾紛不出單位,重大糾紛及時報告。
5、建立調解登記薄,做到調解有登記,件件有著落,使調解工作逐漸走向制度化、規范化。
6、調解委員會要經常組織調解人員進行學習有關黨的方針、政策、熟悉調解工作。
7、調解人員要經常深入群眾,工作要扎實,方法要靈活,頭腦要清醒,政策要明確。
人民解委員會主要職責
1、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不斷加強民事調解組織建設網絡化。
2、及時發現,依法調解,妥善處理和疏導矛盾糾紛,減少訴訟,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轉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發生。
3、通過民間糾紛調解工作,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紀法,尊重社會公德,努力減少民間糾紛的發生。
4、搞好矛盾糾紛信息工作,及時將轄區內民間糾紛的發生、發展和調處情況及建議,向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1、各矛盾糾紛調處機構要認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時排查處理各類不安定因素;
2、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實行定期排查與不定期排查相結合的方式,每月的8號、18號、28號對轄區矛盾糾紛進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記上報工作;
3、各基層社區定期排查與不定期排查的結果,每月7號、17號、27號報城區辦事處調處中心;
4、各排查單位將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認真匯總,及時調處,按時上報,重大情況隨時上報。
矛盾糾紛登記制度
( 一 )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所在單位、家庭住址等。
( 二 ) 、發生糾紛的情況。包括發生糾紛的時間、地點、原因、后果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和要求等。
( 三 ) 、糾紛的調解過程。包括調解糾紛的時間、地點、方式、次數、主持調解人員和參加調解人員的姓名,調解人員在調解過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證據,以及調解人早對糾紛的看法和處理意見等。
( 四 ) 、調解結果。調解結果包括調解成立和不成立兩種情況。不論哪種情況,均應進行記載。調解成立的,主要記明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和調解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立的,也應該記載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 五 ) 、對不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糾紛或調解不成功的糾紛應注明移交的有關部門和移交的承辦人。
矛盾糾紛交辦制度
1、縣城區辦事處調處中心對受理的各類矛盾糾紛進行認真梳理分類,分流交辦;
2、對應分流交辦的矛盾糾紛,由調處中心填寫交辦單,當事人持交辦單到指定單位處理;
3、對于重大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分流交辦的基礎上做好協調協助,共同處理。
督查、督辦制度
1、調處中心對應歸口辦理的矛盾糾紛實行轉辦、交辦制度,由對口單位負責辦理;
2、調處中心對分流案件的調處情況隨時進行督查督辦;
3、通過督查督辦,確保矛盾糾紛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得到依法、及時處理
共同調解制度
為使發生在我轄區及附近單位的民間糾紛得到及時、妥善正確的調處,結合單位實際,現制定本制度。
1、不論為主持調解還是協助調解,均應本著對當事人負責,對群眾負責的精神,認真對待。
2、積極與有關各方保持聯系,進行調查研究,收集糾紛的事實材料;主動采取措施,防止糾紛激化;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敦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矛盾糾紛調處回訪制度
矛盾糾紛調處回訪制度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了鞏固調解成果,防止糾紛反復,而對糾紛調解已達成者所進行的檢查訪問制度。
1、人民調解委員會對于糾紛調解已達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執行回訪制度。特別是對重大疑難糾紛,調解員要定期進行回訪。
2、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糾紛回訪過程中,要注意發現、糾正調解工作中的錯誤,改進工作,聽取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以鞏固調解的成果。
3、回訪的對象主要是當事人和知情人,聽取他們的意見。同時,要注意收集群眾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況。
4、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進行回訪時,要了解當事人的思想動態,繼續進行法制宣傳與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雙方履行協議。
5、對未能達成調解協議并結束調解后,人民調解委員會應主動上門回訪糾紛當事人,了解矛盾糾紛解決與否及發展動態,勸告當事人冷靜、理智、正確對待,依法辦事,不可感情用事,擴大糾紛事態,以防止糾紛擴大激化或轉化。
6、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每次回訪必須有詳細的回訪紀錄并存檔。
調解工作總結評比制度
1、人民調解工作實行一年兩總結制度,半年初步總結,一年全面總結;
管理資料》的通知
各鄉鎮綜治辦:
現將《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范化管理資料》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結合實際,按照縣XX平安建設推進工作會議的要求,認真抓好規范化管理和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
2008年9月6日
附:《XX縣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范化管理資料》
XX縣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范化管理資料
主題標語: 黨政重視 各司其職 齊抓共管
依靠群眾 共創平安 促進發展
鄉鎮綜治辦版面內容(一)
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范化管理
一、社會治安邊際協作聯防(區域治安防范)示意圖
(地域圖)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網絡圖
(按瞿河組織體系)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職責制度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職責
1、貫徹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署,制定本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2、協調、檢查本轄區內各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3、指導、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4、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動,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網絡。
5、及時掌握社會治安動態,及時消除治安隱患。
6、依照有關規定確定對本轄區的單位和責任人的獎勵和處罰。
7、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其他事項。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1、負責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根據黨委、政府和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部署,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議意見。
2、組織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大活動,指導村、社區、單位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工作,檢查督促工作措施落實。
3、掌握本鄉各部門各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及時向黨委、政府和綜治委提出整改措施。
4、培養典型,推廣經驗,鼓勵先進,推動后進,開展調查研究,不斷探索適應新形勢發展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新路子。
5、完成鄉黨委、政府和上級綜治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制度
鄉綜治工作制度
一月一次綜合治理工作例會;一月一次四防安全督促檢查;
半月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一年一次綜治目標考核獎懲。
村(社區)綜治工作制度
一月一次不安定因素分析會,一月一次四防安全隱患檢查,
半月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一月一次道德法制宣傳教育。
單位綜治工作制度
一月一次綜治工作研究部署,一月一次四防安全隱患檢查,
一月一次道德法制宣傳教育,一年一次目標檢查考核獎懲。
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
目標效績
刑事治安案件少(全部刑事案件發案平穩,無重特大案件)
違法犯罪人員少(違法犯罪活動有效遏制,勞釋解教人員重新犯罪不超過3%、5%,青少年違法犯罪明顯下降。)
治安災害事故少(不發生重大特大惡性事故)
糾紛矛盾激化少(糾紛調解率100%,調成率98%以上,無糾紛矛盾轉化為刑事案件,無群體鬧事事件)
見義勇為人員多(及時宣揚表彰見義勇為先進)
領導責任
抓認識動員齊抓共管,抓教育增強法制觀念,
抓防范消除治安隱患,抓重點發動群眾治亂,
抓創建維護一方平安,抓檢查考核獎懲兌現。
工作要求
1、黨政加強領導。層層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研究部署、檢查督促、考核獎懲。解決工作中的具體困難和問題。
2、健全工作機制。健全完善鄉、村、社區、單位領導辦事機構,健全完善齊抓共管責任機制、嚴打整治經常性工作機制、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考核獎懲激勵機制。加強綜治隊伍教育培訓和管理,充分發揮作用。綜治辦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3、強化綜治基礎。深入推進整體聯動防范,強化農村"四級"聯防網絡,充實健全聯動聯防隊伍,落實聯防巡邏措施。充分發揮村"兩會一隊一組",村民組"兩組兩員"的作用。廣泛開展"四防"安全互助活動,落實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國家安全人民防線五項專門工作措施。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強化公民道德法制教育。積極推進治安管理社會化、專業化、產業化。
4、推動平安建設。廣泛開展平安鄉、平安村、平安社區、平安單位、平安校園、平安企業、平安大道、平安院落、平安家庭等多層次多形式的創建活動和無毒社區創建活動,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考核獎懲
考核:納入鄉黨委、政府目標任務,半年一查,年終考評。
獎懲:考核結果與領導干部、直接責任人的獎金、評先、晉職晉級掛鉤。先進單位實行年度表彰;未達要求,限時整改;案件事故頻發,追究領導責任,實行一票否決。
五、平安建設規劃
平安建設標準
一、平安鄉鎮
1、社會穩定。不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和非法宗教活動;不發生集體上訪和;矛盾糾紛調解成功率達98%以上。
2、治安良好。刑事案件萬人發案率低于全縣平均水平;"兩搶一盜"案件低于同類鄉鎮平均水平;不發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不發生重大治安災害事故;轄區違法犯罪人員下降;突出治安問題得到有效治理,無治安亂點。
3、法治環境優化。公民道德法制觀念增強,平安創建宣傳深入,群眾知曉率、參與率達90%以上。綜治先進、見義勇為人員得到及時表彰。
4、群眾滿意。社會和諧穩定,群眾對治安滿意和基本滿意率達到95%以上。
二、平安村(社區)
1、社會穩定:不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和非法宗教活動;不發生集體上訪和群體鬧事事件;矛盾糾紛調解率達100%,調成率達98%以上。
2、治安良好:常年不發生刑事案件;轄區違法犯罪人員減少;無突出治安問題;不發生治安災害事故。
3、群眾滿意:群眾知曉率、參與率達90%以上,對轄區治安滿意和基本滿意率達95%以上。
三、平安單位(企業)
1、內部穩定:不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和非法宗教活動;不發生集體上訪和群體鬧事事件;矛盾糾紛調成率達98%以上;
2、治安良好:常年不發生刑事案件;無違法犯罪人員;不發生治安災害事故;
3、群眾滿意:職工知曉率、參與率達95%以上,對內部治安滿意和基本滿意率達到98%以上。
四、平安校園
1、校園穩定:不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和非法宗教活動;不發生集體上訪和群體鬧事事件;矛盾糾紛調成率達98%以上;
2、治安良好:常年不發生刑事案件;青少年道德法制觀念強,無在校生違法犯罪;不發生治安災害事故;
3、師生滿意:師生知曉率、參與率達95%以上,對校園治安滿意和基本滿意率達到98%以上。
平安建設工作體系
1、嚴打整治工作體系
2、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整體聯動防范體系
3、矛盾糾紛聯動調處體系
4、社會治安管理體系
5、公民道德法制教育體系
6、社會救助保障體系
7、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體系
六、平安建設相關部門工作責任體系(按瞿河體系)
(以上為鄉鎮綜治辦工作規范)
鄉鎮綜治資料管理
(一)記錄簿:《會議記錄簿 》《四防安全檢查記錄簿》 《治安情況記錄簿 》《 糾紛矛盾調解情況記錄 》
(二)表冊:《綜治基層組人員名冊》、《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名冊》、《外出務工人員名冊》、《治安情況統計一覽表》
《矛盾糾紛情況統計一覽表》
(三)檔案歸類(按平安建設工作體系歸類)
七大工作體系資料整理順序:1、相關文件 2、工作紀錄簿3、工作表冊 4、簡報資料 5、其他相關資料(圖片、音像)
村綜治辦版面(二)
主題標語: 依靠群眾 群防群治 同心同德 共創平安
村(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范化管理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網絡圖
(按XX組織體系)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
綜治工作目標
無刑事治安案件;無治安災害事件;
無違法犯罪人員;無群體鬧事事件;
無矛盾糾紛激化;見義勇為人員多。
綜治責任
落實四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調解預防糾紛激化;
落實學法號召檢舉揭發;落實幫教減少重新違法。
工作要求
村(四堅持、一深化):堅持真抓實管,堅持規范管理,堅持落實防范,堅持法制教育,深化平安創建活動。
村組(三堅持):堅持巡邏護門院,堅持勸解化成見,堅持知情報案件。
村民戶(兩好):看好房門幫友鄰,管好家人斗壞人。
獎懲考核
1、半年初評,年終統一考核,考核情況與相關責任人的實績和經濟利益掛鉤。
2、未達到目標責任制要求,責任人不評全面先進。因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職責制度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村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
2、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做好本轄區的治安防范工作,調解民間糾
3、協助司法機關查處轄區發生的各種違法犯罪案件;
4、協助司法機關對依法判處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和被決定假釋、監外執行人員的監改、考察和教育;
5、教育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
6、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7、制定村規民約,并監督執行。
綜治辦主任職責
1、在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宣傳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引導村民依法履行應盡義務;
2、負責組織落實本轄區的治安防范措施,組織開展“四防”安全檢查、治安巡邏和“四防”安全輪流值日活動,調解民間糾紛,化解鄰里矛盾。
3、協助司法機關查處轄區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組織群眾制止現行違法犯罪,保護發案現場;
4、協助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
5、組織開展“平安”創建活動,督促村規民約執行。
6、完成上級交辦任務。
綜治工作制度
一月一次不安定因素分析會;一月一次四防安全隱患檢查;
半月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一月一次道德法制宣傳教育。
四、群防群治職責制度
治保委員會職責
1、在綜治辦指導下,制定治保工作年度計劃;
2、負責轄區治安保衛,組織治安巡邏,做好“處法”工作,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3、組織開展“四防”安全互助值日活動,堅持每月一次“四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隱患,及時上報治安信息;
4、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轄區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5、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和其它違法犯罪人員的監改、幫教工作,防止重新違法犯罪;
6、監督執行村規民約。
調解委員會職責
1、在綜治辦指導下,制定調解工作年度計劃;
2、負責轄區民間糾紛調解和普法工作;
3、堅持每半月一次矛盾糾紛排查,依法公正及時調解矛盾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4、及時上報轄區不穩定因素,維護轄區社會穩定。
轄區治安巡邏隊(組)職責
1、按規定佩戴標志;
2、組織夜間治安巡邏,參與整體聯動防范;
3、發現可疑人員主動盤查,組織群眾制止正在作案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及時報告公安派出所;
4、作好當日治安巡邏記錄。
幫教小組職責
1、協助司法機關對依法被判處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和被決定假釋、監外執行人員的監督、考查和教育;
2、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工作;
3、教育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
4、協助做好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
四防安全互助組職責
1. 中心組長職責:
(1)組織村民參加轄區治安巡邏,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2)檢查四防安全,消除治安隱患;
(3)檢查督促四防安全互助組開展輪流值日活動;組織各組參加院壩聯防、山灣聯防、院落聯防、聯戶聯勤活動。
(4)督促村民參加轄區治安巡邏活動;
(5)及時向上級反映轄區治安問題。
2.互助組職責:
(1)在組長組織下,開展“四防”安全輪流值日活動;參加院壩聯防、山灣聯防、院落聯防、聯戶聯勤活動;
(2)檢查督促不安全隱患整改;
(3)疏導矛盾糾紛,化解鄰里矛盾;
(4)向中心組反映治安情況;
(5)做好值日記錄。
治安調解信息員職責
1、協助公安機關和村綜治辦收集治安信息;
2、協助“四防”互助中心組組長工作,疏導矛盾糾紛,化解鄰里矛盾;
3、對“四防”安全提出工作建議;
4、完成上級領導交辦任務。
四防安全互助輪流值日制度
1、各戶輪流掛牌值日,值日員按規定佩戴值日標志;
2、值日戶認真履行職責,負責組內院落守護,提醒各戶:“防火防盜,來人要報,鄰里關照,文明禮貌”及時向組長報告當日不安全隱患、社情民意;
3、記錄組內來人來客、矛盾糾紛、安全事故和異常情況;
4、值日結束后,于次日上午8:00前將值日牌和記錄、袖標移交下一值日戶;
5、值日情況作為評選“五星戶”條件。
四防安全值日員職責
1、按規定佩戴標志;
2、負責院落守護巡邏和安全檢查;
3、主動盤查可疑人員,組織群眾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報告公安派出所;
4、作好當時值日記錄;
五、平安村建設標準
1、社會穩定:不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和和非法宗教活動;不發生集體上訪和群體鬧事事件;矛盾糾紛調解率達100%,調成率達98%以上。
2、治安良好:常年不發生刑事案件;轄區違法犯罪人員減少;無突出的治安問題;不發生治安災害事故。
3、群眾滿意。群眾知曉率、參與知曉率達90%以上,對治安的滿意和基本滿意率達95%以上。
綜治資料管理
(一)記錄簿:《綜治活動記錄 》《四防安全檢查記錄簿》 《治安情況記錄簿 》《 糾紛矛盾調解情況記錄 》
(二)表冊:《綜治基層組人員名冊》、《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名冊》、《外出務工人員名冊》、《治安情況統計一覽表》《矛盾糾紛情況統計一覽表》
(社區參考以上要求規范)
村組綜治陣地版面內容(三)
主題標語: 維護治安 人人有責 四防互助 家家平安
四防安全互助組
中心組:組長: 值日戶: 一組:組長: 值日戶:
二組:組長: 值日戶: 三組:組長: 值日戶:
四防安全值日任務
防火 、防盜 、 防矛盾糾紛激化、防案件事故
四防安全互助組職責
1. 中心組長職責:
(1)組織村民參加轄區治安巡邏,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2)檢查四防安全,消除治安隱患;
(3)檢查督促四防安全互助組開展輪流值日活動;組織各組參加院壩聯防、山灣聯防、院落聯防、聯戶聯勤活動。
(4)督促村民參加轄區治安巡邏活動;
(5)及時向上級反映轄區治安問題。
2.互助組職責:
(1)在組長組織下,開展四防安全輪流值日活動;參加院壩聯防、山灣聯防、院落聯防、聯戶聯勤活動;
(2)檢查督促不安全隱患整改;
(3)疏導矛盾糾紛,化解鄰里矛盾;
(4)向中心組反映治安情況;
(5)做好值日記錄。
院落治安巡邏組職責
1、按規定佩戴標志;
2、組織夜間治安巡邏,參與整體聯動防范;
3、發現可疑人員主動盤查,組織群眾制止正在作案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及時報告公安派出所;
4、作好當日治安巡邏記錄。
治安調解信息員職責
1、協助公安機關和村綜治辦收集治安信息;
2、協助四防互助中心組組長工作,疏導矛盾糾紛,化解鄰里矛盾;
3、對四防安全提出工作建議;
4、完成上級領導交辦任務。
四防安全互助輪流值日制度
1、各戶輪流掛牌值日,值日員按規定佩戴值日標志;
2、值日戶認真履行職責,負責組內院落守護,提醒各戶:“防火防盜,來人要報,鄰里關照,文明禮貌,”及時向組長報告當日不安全隱患、社情民意;
3、記錄組內來人來客、矛盾糾紛、安全事故和異常情況;
4、值日結束后,于次日上午8:00前將值日牌和記錄、袖標移交下一值日戶;
5、值日情況作為評選“五星戶”條件。
四防安全值日員職責
1、按規定佩戴標志;
2、負責院落守護巡邏和安全檢查;
3、主動盤查可疑人員,組織群眾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報告公安派出所。
綜治資料
“一牌一表”: 四防安全互助值日牌 四防安全互助輪流值日表(值日記錄)
鄉鎮社會矛盾糾紛聯調中心規范化管理設計
一、主題標語: 忍一時心平氣和 退一步海闊天空
二、版面內容:
(一)調解組織工作網絡示意圖(按瞿河體系)
(二)調解工作流程圖(按瞿河設計)
(三)調解服務范圍
受理發生在鄉內的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其他有關組織之間發生的民事爭議,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有關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辦理群眾來信來訪事項;咨詢法律政策。
下列矛盾糾紛不受理:
1、刑事案件;
2、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行政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
3、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糾紛;
4、其它不宜由本中心調處的矛盾糾紛。
(四)受理原則
社會矛盾糾紛案件,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村(居)委員會或者企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疑難、復雜糾紛案件和跨區域、跨單位的糾紛案件,由鄉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受理調解。
(五)調解原則
平等自愿原則;合法合理原則;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
(六)調解程序
1、接待受理;2、分流處理;3、調查核實;4、組織調解5、簽訂協議; 6、結案存檔;7、跟蹤回訪。
(七)、服務承諾
不超范圍受理案件;不進行有償服務,堅持免費咨詢,免費調解;不徇私枉法,坑害當事人;不超時限拖延調解;不接受當事人或與調處糾紛有關的宴請和禮物;不泄露當事人隱私,損害當事人名譽;不以向法律服務人員介紹案源謀取私利,拒絕調解;不舉行無準備、無預案的調解;熱情服務,禮貌待人,公平正義。
(八)矛盾糾紛聯調中心職責制度制度
矛盾糾紛聯調中心職責
1、嚴格執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貫徹落實人民調解的方針政策,依法組織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公平正義;
2、研究制定全鄉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計劃、工作制度、目標管理和考核辦法;通報全鄉調解工作情況,推廣先進典型經驗;
3、指導、督促村、社區、單位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收集掌握不穩定因素,及時向黨委、政府匯報;主持重大、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的調解;
4、接待辦理群眾來信來訪;提供法律政策咨詢;做好矛盾糾紛調解和及分流處理工作,對調解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
5、負責組織全鄉調解人員培訓;指導、督促
6、做好有關資料的整理、上報、歸檔等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責任務
1、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
3、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社會矛盾糾紛移送歸口管理責任制度
中心實行“統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級辦理、限期處理”的歸口管理責任制:
(一)責任分解:
1、涉及群眾的優撫安置、社會救助、婚姻登記、殯葬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民政部門和當事人所在村(居)委、單位負責調處。
2、農村經濟政策、經營和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農業部門、單位和當事人所在村(居)委負責調處。
3、有關國家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土地征用和劃撥、土地利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土地有賞轉讓、宅基地使用,以及反映濫占濫用耕地等矛盾糾紛,由國土、農業等相關部門和當事人所在村(居)委負責調處。
4、涉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勞動爭議、工傷事故等矛盾糾紛由勞動保障部門、司法所和當事人所在村(居)委、單位負責調處。
5、城鎮建設、城鎮管理、撤遷安置補償等矛盾糾紛,由建設、集鎮管理等相關部門和當事人所在村(居)委、單位負責調處。
6、消費者權益、商品質量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城鄉市場監督管理、查處違法經營和個體工商戶的管理等矛盾糾紛,由工商等相關部門負責調處。
7、計劃生育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計生部門和當事人所在村(居)委、單位負責調處。
8、涉及群體性上訪的矛盾糾紛,由辦牽頭組織關部門和相關村(居)委負責調處。
9、涉及家庭、鄰里、刑事解教人員安置和可能引發的自殺事件、民轉刑案件、群體性??斗等矛盾糾紛,由綜治辦牽頭,司法所、派出所和有關部門、相關村(居)委負責調解。
10、涉及多部門或跨鄉鎮的矛盾糾紛,由調處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協調有關鄉鎮聯合調處。
11、涉及其它矛盾糾紛,由調解中心負責組織調解。
(二)辦理時限
1、一般民事糾紛,10日內辦結;一般行政爭議,15日內辦結;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超過兩個月;辦結后要及時向中心報告。不能按時辦結要報告原因。
2、重大復雜民事糾紛或跨部門、跨鄉鎮的民事糾紛,15日內辦結;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超過兩個月;重大復雜的行政爭議,20日內辦結;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辦結后要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不能辦結的,要報告原因。
(三)責任查究
1、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不力,導致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嚴肅追究責任,實行“一票否決”,給予相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2、接訪、調處人員在接訪受理、分流、調處工作中因工作失職,造成后果的,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責任,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督查回訪制度
1、中心每季度對村(居)委、單位進行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檢查、指導;對中心分流到部門、單位、村、居委調解的矛盾糾紛案件和辦理的件進行跟蹤了解,提出調處意見。
2、走訪當事人,了解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聽取群眾對調處結果的意見和建議
3、定期通報矛盾糾紛的調處情況和處理情況。
調解員守則
1、必須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核準參與調解人員的身份證明;
2、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依法法律為準繩,公平、正義、公開進行調處;
3、調解員與任何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時要主動申請回避;
4、必須尊重事實,講依據,讓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
5、必須完整客觀地做好調解筆錄,雙方當事人陳述完畢,無論達成或達不成一致意見,都必須作好調解小結,請雙方當事人簽字。
調解須知
1、當事人、人經確認后參加調解,其他人員不得任意參與,中途更換當事人、人需經調解主持人認可。
2、調解主持人提問或講話,其他人員不得干擾;當事人或人要發言、申辯時須經調解主持人同意;一方發言時,另一方不得插話。
3、要文明用語,禮貌待人,不得吵架、打鬧或發生其他不文明行為。
4、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必須在調解書上簽字;未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得吵鬧,待調解中心研究后,另行通知進行第二次調解,再次調解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原則上調解終止。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本矛盾糾紛。
當事人須知
反映問題,實事求是; 要求明確,合情合理;
提供證據,真實可靠; 舉止端莊,語言文明;
聽從勸導,心平氣和。 相互諒解,化解矛盾。
矛盾糾紛聯調中心資料管理
記錄簿:
1、矛盾糾紛案件受理登記簿
2、矛盾糾紛案件分流調處指派通知
3、矛盾糾紛調解記錄簿
二、表 冊
1、矛盾糾紛調解申請表
2、矛盾糾紛案件分流調處結果反饋表
3、矛盾糾紛案件統計一覽表
4、重大糾紛情況反饋表
三、書證材料
1、調查筆錄 2、調解記錄 3、調解協議書
4、回訪記錄 5、送達回證 6、授權委托書
警民共建平安街設計
店鋪(戶)治安聯勤聯防工作規范化管理
一、街面店鋪聯防網絡(聯動指揮部、警務室)
二、社會治安聯防聯勤中心組(10—15戶)
主題標語:
維護治安 人人有責 聯防互助 家家平安
店鋪聯防值日牌(一)
駐段民警姓名: 聯系電話: 報警電話
聯 防 組
第一聯防組長: 聯防戶(業主姓名):
第二聯防組長: 聯防戶(業主姓名):
第三聯防組長: 聯防戶(業主姓名):
店鋪聯防職責制度
駐段民警姓名: 聯系電話: 報警電話
聯防組長職責
1、組織業主參加治安聯防互助和平安創建活動;
2、檢查聯防組內“四防”安全,消除治安隱患;
3、及時向派出所反映街面和組內治安情況;
4、協調化解鄰里矛盾糾紛;
5、協助居民委員會落實綜治措施。
聯防業主職責
1、看好自己的門,積極參與治安聯戶聯防互助活動和平安創建活動;
2、管好自己的人,教育家庭成員遵紀守法,依法履行義務,誠信友愛;
3、鄰里和諧相處,主動化解鄰里矛盾糾紛,敢于見義勇為。
治安聯防聯勤工作制度
一日一次鋪面安全自查; 一周一次治安梳理匯總;
一月一次隱患整改督查; 一年一次綜治工作評比。
警民聯系制度
每周一次互通聯防情況,每月一次安全檢查通報,
每季一次治安分析評查,每年一次聯防考評總結。
四防值日員提示:
防火防盜 來人要報 鄰里關照 文明禮貌
警民聯系牌(二)
主題標語:
創建平安瞿河 共建美好家園
駐片民警: 聯系電話: 報警電話:
民 警 提 示: 看好自己的門 管好自己的人
文明誠信守法紀 見義勇為樹新風
四防值日員提示: 防火防盜 關門清灶
來人要報 相互關照
民警承諾: 公正執法 熱情服務 接警必出 有呼必應
有情必處 有糾必調
四防值日員提示:
防火防盜 來人要報 鄰里關照 文明禮貌
某 某 街 聯 防 組(三)
主題標語:
維護治安 人人有責 聯防互助 家家平安
版 面:
聯防組長:
組員(業主):
聯防業主職責
1、看好自己的門,積極參與治安聯戶聯防互助活動和平安創建活動;
2、管好自己的人,教育家庭成員遵紀守法,依法履行義務,誠信友愛;
3、鄰里和諧相處,主動化解鄰里矛盾糾紛,敢于見義勇為。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621X(2013)01-0070-06
人民調解置于“大調解”體系的前沿,是群眾解決各類矛盾糾紛的首要選擇,是社會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發揮著“第一道”防線作用。2007年起,小涼山峨邊順應新形勢下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充分尊重彝區民風民俗,選聘彝區調解民間矛盾糾紛的“德古”為人民調解員,有效地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德古”調解矛盾糾紛1300余件,調解成功率高達98%,實現了彝族傳統“德古調解”到社會主義“人民調解”的轉變,創造了具有時代特色的“小涼山彝區德古調解法”[1]。創新糾紛化解和社會管理機制,開創民族地區人民調解新模式,進一步實現了“人民矛盾人民調、人民調解人民管”,在化解社會矛盾工作中起到了積極作用,并對進一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具有重要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一、“德古”調解——彝區的選擇
在彝族聚居地區,有一部分人被尊稱為“德古”,意為德高望重、具有較高調解和調處能力的人。一直以來,彝族地區發生民間糾紛時,彝族群眾往往都要請“德古”來調解。在調研中,課題組恰逢趕集日子,法庭內冷冷清清,法庭外的集市卻到處可見幾十、甚至上百人參與和圍觀的民間糾紛處理場面,場面觸目驚心。當地群眾形象的稱之為“坎上法庭與坎下法庭”。① ①巴且日伙:《“坎上法庭”與“坎下法庭”》,《涼山民族研究》2005(年刊)第36頁。彝族民間調解不僅成功率高,而且不存在執行障礙。
“德古”是彝族社會歷史發展中的特殊階層,同時彝族地區還有約定俗成的“習慣法”。過去,“德古”調解糾紛是按照彝族“習慣法”而不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調解過程中要收取一定的“中間費”,屬于有償調解;調解結果簽訂“口頭協議”,沒有文字記載,不具規范性,不受法律保護,糾紛調解后容易出現反彈,留下后遺癥,使一些本來不大的矛盾,幾經反復后,有些甚至釀成嚴重后果。因此,傳統的“德古”調解具有一定的缺陷。
為充分整合這一民間調解資源,規范其調解行為,幾經探索實踐,峨邊彝族自治縣采取民主推薦、角色認定、資質再造、組織定位、依法調解、定期考核六個環節,聘任了42名“德古”擔任人民調解員,實現“民間德古”到“人民調解員”的角色轉換。阿恩古保是一位75歲的彝族老人,他就是一位民間“德古”,從事民間調解幾十年,現在他的身份是人民調解員。他說:“我40歲開始調解矛盾糾紛,解決了許多問題,但因為沒有合法身份,解決問題常常遇到許多困難。2007年以后,政府聘任我們為人民調解員,那時候起我們有了合法的身份,我們就更加放手去做,調解工作就更好做多了。”① ①參見峨邊彝族自治縣司法局:《峨邊彝族彝族“德古”調解資料匯編》(內部資料)。
二、小涼山彝區“德古”調解的主要成效
峨邊地處西南小涼山區,是彝漢雜居的彝族自治縣,轄6鎮13鄉,129個行政村,867個村民小組,約15萬人。其中純彝族聚居區有1鎮7鄉,約5萬人,約占全縣人口的32%。近年來,峨邊彝族自治縣從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堅持“以防為主、調防結合”的方針,結合民族地區實際,創新思路,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小涼山彝族德古調解法”,維護了彝區和諧穩定,增進了民族團結進步,促進了經濟社區快速發展。創新人民調解模式,德古調解和諧彝區。“小涼山彝區德古調解”凸顯了以下五大成效:
(一)大調解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置于“大調解”的前沿,通過建立四級人民調解組織,配備調解員,強化了人民調解基礎建設,進一步增強了“大調解”體系建設。
(二)民族民間調解進一步規范。通過規范“德古”調解,使彝族聚居地區的民間糾紛調解從“收取中間調解費”調解轉變為不收費的服務性調解;從依照彝族“習慣法”的調解轉變為依法調解;從簡單的“口頭協議”轉變為規范制作“調解文書”。
(三)社會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2007年以來,依托人民調解化解各類矛盾糾紛4150余件,“德古”調解糾紛1300余件,調解成功率高達98%,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有效地維護了基層社會和諧穩定,切實減輕了鄉鎮維穩工作壓力。
(四)司法行政資源有效融合。聘任民間調解員同時擔任著“義務普法員”“法律援助聯絡員”“社區矯正志愿者”等角色。在調解中積極宣傳法律法規,達到了調處一件,宣傳一片的目的。對調解不成的案件引入法律途徑解決,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積極與法律援助機構聯系,幫助實現法律援助。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全面展開,部分“德古”自愿當起了志愿者,配合司法所對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幫助。
(五)促進了民族團結與進步。“德古”在調解中,既遵守法律法規,又尊重民族習慣,以和平、友愛、尊重的方式妥善化解少數民族之間、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的矛盾糾紛,增強了民族團結與進步。
三、小涼山彝區“德古”調解的主要做法
近年以來,小涼山峨邊立足民族地區實際,因地制宜、開拓創新,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專業化、職業化、制度化、規范化為內容的“四化”建設,走出了一條適合民族地區的人民調解工作新模式。
(一)“德古”調解原則
1.堅持黨委領導原則。要在鄉黨委政府及調委會的統一領導下,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2.堅持依法調解原則。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同時結合彝族習慣法及判例因勢利導開展調解。
3.堅持自愿平等原則。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積極主動地引導當事人把人民調解作為解決利益訴求的首要選擇。
4.堅持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
5.堅持及時便民原則。調解工作要方便群眾、節約成本、提高效率。
6.堅持以化解糾紛為任務,正確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引導彝族依法講家支,依法開展家支活動。
(二)一個指導協會——管理更民主
成立牟赫略赫協會,指導民間糾紛調解。選聘為人民調解員的“德古”既不是村組干部,也不是公務人員,從事矛盾糾紛調解不領取工資和報酬,由什么機構管理更妥當?為進一步團結全縣人民調解員,努力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積極研究、探索新時期調處民間糾紛的有效途徑和方法,成立了峨邊彝族自治縣“牟赫略赫” 協會,也就是民族民間糾紛調解協會,負責管理并指導“德古”民間糾紛調解工作。通過社團的柔性管理,弱化了矛盾糾紛的對抗性,提高了矛盾糾紛調解的親和力,實現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群眾自治,“人民矛盾人民調、人民調解人民管”,促進了人民調解的規范化、專業化、人性化。
(三)六個選聘環節——程序更規范
做強小涼山的“德古”調解品牌,大力開展聘任民間員工作,以選聘為主要途徑,建立一支穩定專業的民間調解隊伍。按照民主推薦、角色認定、資質再造、組織定位、依法調解、定期考核的程序,聘任了42名“德古”到鄉調委會擔任專職人民調解員,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同時,通過2年一聘的原則,做到優留劣汰,適時補充新鮮血液,充實調解隊伍。聘任“德古”擔任調解員的主要背景和做法是:
峨邊是彝漢雜居的彝族自治縣,在彝族聚居地區,發生民間糾紛時,相當一部分群眾不是依靠當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處理,而是請當地彝族民間“德古”,按照在彝族中約定俗成的彝族“習慣法”進行調解。“德古”作為一個特殊的階層,在彝族民間糾紛調解中占據著一定地位,他們在村落中有較高的威望,具有一定的矛盾糾紛調處能力,他們按照彝族“習慣法”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要收取一定“中間費”, 且不具規范性,糾紛調解后容易出現反彈,留下后遺癥,使一些本來不大的矛盾,幾經反復后,釀成嚴重后果,影響社會穩定。同時,有些民間“德古”伙同群眾與當地政府對著干,造成了不和諧不穩定的隱患。這部分人在群眾中有威望、有影響力,雖然良莠不齊,但主流還是好的,如果用好則能為我所用,成為一支重要的民間調解力量,如果放任自流,則可能給穩定工作帶來更大的壓力。為充分整合這一民間調解資源,規范其調解行為,幾經探索實踐,走出了適合民族地區的人民調解新模式——聘任“德古”擔任人民調解員。
建立了相對完善的聘任“德古”為鄉鎮調委會調解員的程序,變有償為無償、隨意為正式、依風俗為依法理、“口頭協議”為“書面調解文書”,確保了“德古”調解彝區矛盾糾紛的合法性和成功率。一是民主推薦。經群眾民主推薦,選拔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在群眾中具有較高威望、公道正派并自愿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德古”。二是角色認定。通過角色轉換教育,破除“德古”的舊有陋習、階級痕跡和“家支”觀念,堅定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明確人民調解的責任和義務,實現由“民間德古”到“人民調解員”的角色轉換。三是資質再造。對推薦選聘的“德古”就法律法規知識、調解技能進行任前崗位培訓,通過考試考核確定聘任資格。四是組織定位。對考試考核通過的“德古”,以鄉鎮調解委員會名義聘任,發放聘任書和人民調解員證,同時配發人民調解工作包和人民調解法律知識實用讀本。一般每兩年聘任一次,聘任期滿考核合格的按程序續聘。五是依法調解。聘任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時嚴格做到亮證依法調解,調解成功后規范制作調解文書,雙方當事人簽字按捺并加蓋鄉鎮調解委員會公章。六是定期考核。每季度對調解成功案件實行定期考核,按時兌現調解案件補貼。對成績突出的調解員由縣委、縣政府進行表彰獎勵[2]。
“德古”既不是村組干部,也不是公務人員,在從事基層矛盾糾紛調解不計工資和任何報酬,只領取案件補貼,通過聘任,有效整合了民間調解資源,變民間“散兵游勇”為調解“正規軍”,“德古”在擔任調解員的同時,還扮演著法律知識的傳播員、法律援助的聯絡員、社會管理的志愿者、經濟發展的護航員等角色,進一步促進的資源的綜合利用。
(四)四個調解平臺——制度更完善
“無縫銜接”的“三大調解”體系是人民調解的平臺,完善協調的人民調解體系是“德古”調解的基礎和保障,重點創新建立促進“德古”調解的四個平臺。
1.四級調解網絡。在縱向上,以鄉鎮、村(社區)重點,構建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建立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19個、調解庭19個,建立村社區調解委員會136個、和事室46個,成立調解小組876個,構建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實現了人民調解組織100%全覆蓋,“德古”調解是全縣調解網絡的重要組成部分。
2.專業、行業調委會。橫向上,對矛盾糾紛和多發易發的重點行業、領域和區域,建立專業性、行業性、區域性的調解組織,即在法院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在衛生系統建立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在交警大隊建立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委員會、在人事勞動局建立勞動爭議糾紛調解委員會、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工商聯成立非公有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工會成立職工維權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時在一些大型企業等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使“德古調解”與行業、專業、區域等分類調解相得益彰,極大地提高了矛盾糾紛的調解成功率。人民調解已延伸到各行各業,基本形成了上下連成線,左右連成片的人民調解組織。
3.實施“德古”融入“檢調對接”,拓展人民調解領域。結合彝區實際,將刑事和解與大調解有機結合,檢察院和司法局建立“檢調對接”機制,加強檢察環節的矛盾糾紛化解。2010年5月,制定了《關于建立“檢調對接”機制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的意見》和《開展“檢調對接”的實施辦法(試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部分輕微刑事案件,結合彝族刑事附帶民事調解習慣,遵循當事人意愿,引入彝族“德古”參與刑事和解,通過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減少社會對抗,實現剛性管理向柔性治理轉變,取得了促進社會和諧的良好效果。
4.建立“德古調解室”,樹民間調解品牌。為提升“德古”在民間矛盾糾紛調解中的影響力和社會地位,推進人民調解專業化和職業化建設。在勒烏鄉成立了峨邊縣第一個以“德古”個人名字命名的“德古調解室”,即“曲別刮虎牟赫略赫室”,也就是“曲別刮虎民間糾紛調解室”。以規范化建設調解室為目標,落實了調解場所,并將調解室工作職責、工作原則、調解紀律、調解員行為規范用彝漢雙語進行了公示上墻。曲別刮虎是一名“德古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26年,調解民間糾紛1000余件,2009年入選樂山市“建國60周年100名典型人物”,2010年被評為全國“模范調解員”。“曲別刮虎牟赫略赫室”由來自勒烏鄉、哈曲鄉的6名“德古”組成,他們從事調解工作多年、經驗豐富、群眾認可。“德古調解室”的建立,將進一步發揮調解員人熟、地熟、情況熟、業務熟的優勢,進一步增強了“德古調解員”的榮譽感和責任心,使人民調解工作煥發新的生機和活力。
(五)兩個激勵措施——保障更有力
加強了保障工作,重點加大了激勵力度,激發“德古”調解員的工作熱情,增強基層人民調解的內生動力。
1.全面實施“個案補貼”“以獎代補” 激勵措施。“德古”調解為無償調解,調解員調解矛盾糾紛不領取工資和報酬,如何客觀地衡量和考核“德古”調解員的工作實績?峨邊縣實行個案補貼的“以獎代補”方法,較好地解決了“德古”調解員的待遇問題。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考核辦法》,縣財政建立調解工作補貼專項經費30萬元,對民間調解員視其實績給予補助,對調解成功的案件,每件給予80元至300元獎勵,每季度考核,及時補助到位,鼓勵提高調解成功率,充分調動調解工作積極性。
2.推行“調委會評星”和“調解員定級”活動,提升人民調解社會地位。為有效提高人民調解社會地位,激發人民調解活動,縣人民調解中心在各級調會中開展“調委會評星”活動,分別從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基礎建設、業務建設、工作成效等方面制定了評星標準、程序、辦法和獎勵措施,并按標準從低到高分別評為一星級調委會、二星級調委會、三級星調委會,目前,評選出二星級調委22個,一星級調委會34個。同時,在同一星級調委會中設立一面“流動紅旗”,按照人民調解業績,實行每季度流動一次。在縣“牟赫略赫”協會指導下,對聘任的42名“德古”進行定級,分別明確各級調解員的調解范圍、職責,按照定級標準、辦法、程序,從低到高分別對調解員定為三級調解員、二級調解員和一級調解員。比如,一級牟略赫德古標準:擔任二級牟略赫德古一年以上;熟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彝族習慣法及民族風俗,精通彝族歷史、人文,能運用習慣法及判例調解糾紛,能正確引導彝族村民依法講家支、依法開展家支活動;具有很高的調解技能,依法調解各類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在98%以上,調結案件文書制作規范,卷宗材料齊備,整理歸檔及時;完全服從同級人民調解委員會領導和工作安排,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和信息報送工作;調解成績卓著,得到群眾擁護;自覺遵守人民調解工作紀律,無違紀違法行為發生。目前,評定出一級牟略赫德古(民間調解員)9名,二級牟略赫德古(民間調解員)16名,三級牟略赫德古(民間調解員)17名。
(六)以案例為素材,形成“德古”調解九法
根據彝族習慣法及古規古俗,對近年來德古調解的所有案件進行收集、整理、歸類、提煉、總結,并對“德古”調解的方法、過程、體會歸類梳理、總結提煉,形成了一套適合彝族矛盾糾紛的調解方法。共包括“咪的溜達”牟略赫(隔離調解法)、“尼壤俄布”牟略赫(擇利去弊調解法)、“擱木擱勒”牟略赫(牽馬牽牛調解法)、“的惹見從”牟略赫(依法依俗調解法)、“爾比爾吉”牟略赫(引用諺語調解法)、“依茶拉覺”牟略赫(打酒殺牲調解法)、“歐偉吾達”牟略赫(借力調解法)、“勒日達”牟略赫(和稀泥調解法)、“溜坡次達”牟略赫(二一添作五調解法)9個調解方法,并制作《峨邊德古調解法及案例匯編》,對彝區矛盾糾紛的調解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① ①參見峨邊彝族自治縣司法局:《峨邊彝族彝族“德古”調解資料匯編》(內部資料)。
四、彝族“德古”調解的現代轉型
新型“德古”調解是近年來在新形勢下涼山彝區走出的一條適合民族地區的人民調解新模式。即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將“德古”聘任為人民調解員,將傳統“德古”調解變有償為無償、變隨意為規范、變依風俗為依法理、變口頭協議為書面調解文書,確保“德古”調解在彝區矛盾糾紛的合法性,而形成的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人民調解模式[3]。新型“德古”調解是對傳統“德古”調解的轉變與超越,是傳統型權威和合法型權威的混合體。
(一)注重對彝族“德古”調解的調適,強化與傳統權威組織的良性互動
彝族人民普遍認為公權力的介入不僅是把事情鬧大,更是丟臉的行為。“德古”調解成為解決糾紛最為主要的糾紛解決方式,民間“德古”調解公信力強。從彝族調解的實踐來看,通常情況下糾紛的調解者會主導整個糾紛解決的全過程,這就要求糾紛解決的主體必須具備豐富的人生閱歷、老到的生活經驗和卓越的人格魅力。我們需要從更寬的維度來研究這些具有民族特色的調解機制。在程序設置方面,充滿權威的國家法在處理少數民族內部的矛盾糾紛時可以嘗試進行國家調解和民族內部調解的結合,合理、適當地引入民族傳統調解力量。以傳統權威和現代權威相結合的方式構建新時期的彝族糾紛解決機制,利用“德古”精神上的傳統權威對傳統的熟識進行糾紛調解,并對“德古”進行現代司法教育和培訓。傳統是作為曾經的權威而存在的,在現代社會中,傳統總會借助某種方式展現其現代意義,強化現代權威與傳統權威的良性互動使得彝族糾紛解決機制實現了對傳統與現代之間的矛盾的調和。新型“德古”調解必須依法調解,遵循法律精神;不收取中間調解費,實行無償調解,體現人民調解的服務性;改變以往“口頭協議”的形式,調解成功后制作規范的調解文書,報鄉調委會備案,依法進行案件回復。曲別刮虎:“我過去最后沒有辦法,采取了彝族習慣法來調解,現在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調解糾紛更具法律效力。”
(二)實現國家法與彝族習慣法的良性互動,“德古”調解融入“大調解”,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糾紛解決中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積極對彝族民間調解活動加以正確引導和規范,建立起一套針對彝族地區民間調解活動主體的法律培訓機制,將彝族民間調解納入現代法治體系中,從而整合彝族民間調解資源,構建彝族地區“大調解”格局。彝族地區多元化調解機制,就是要把彝族社會生活中充當調解人的優秀“德古”,吸納入人民調解員隊伍,在司法行政部門的組織、管理、培訓和指導下,在國家法律的原則范圍內,結合彝族習慣法和善良風俗習慣創造有利于社會穩定的工作機制,改造帶有奴隸制社會烙印的傳統習慣法,將國家法律和彝族習慣法相結合,發揮“德古”知曉習慣法、能言善辯、具有一定聲望和權威的特點。通過調解機制的運用及其所具有的制度創新功能,為兩者的良性互動提供一個正式制度性對話渠道。具體是將國家法律制度的形式與習慣法的內容進行結合。
峨邊整合民間調解資源,變民間“散兵游勇”為調解“正規軍”,通過聘請“德古”調解員,加強了大調解體系建設,規范民族民間“德古”調解行為,有效融合了司法行政資源。結合彝區實際,將刑事和解與大調解有機結合,聘任“德古”為刑事和解員和法院特約民事調解員,“德古”為人民陪審員,司法與法院建立“判調互補”機制、與檢察院建立“檢調對接”機制,引入彝族“德古”參與交通事故、醫療糾紛、勞務糾紛等調解,取得良好效果,有效地發揮了人民調解在“大調解”體系中的基礎前沿作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