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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業稅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7 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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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稅論文

      篇(1)

      抑制土地價格增長過快的問題,有三個途徑:一是通過經濟手段加大土地的供給,保證市場源源不斷的土地需要。這種手段在我國根本行不通。二是通過行政手段控制土地批租的速度,防止地方政府參與房地產的開發。由于地方利益決定了地方政府不可能不打折扣地執行中央的行政命令,所以行政手段作用十分有限。三是通過法律的手段制定合理的稅收和財產分配制度,保證利益的各方都能獲得理性的預期收入。

      現在看來,征收物業稅已經成為當務之急。首先,征收物業稅可以從消費環節抑制需求。在中國的城市發展中,已經出現了房地產投資熱的現象,一些城市居民購買房產并不是為了生活消費,而是為了進行投資。浙江溫州炒房團的出現,從一個側面說明房地產市場已經發展到新的階段,以消費型為主的購房行為已經逐漸地被投資性的購房行為所替代。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的一系列制度都應該調整。具體到稅收制度方面,國家應該對占用土地資源而進行的房產投資活動征收特別的資源稅。其次,征收物業稅可以有效地遏制開發商的投資沖動。當商品房交易市場趨于理性化的時候,開發商必定會對商品房的建設規模有一個合理的計算。他們不會輕易接受地方政府提出的開發項目,將自己的資本集中投入到城市房地產開發中去。第三,征收物業稅還有利于解決中央和地方政府財產分配不公的問題,從根本上控制地方政府參與房地產開發的利益需求。征收物業稅可以有效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資源稅的重新劃分,保證地方政府運行所必需的財政資金,防止地方政府千方百計地截留國家收入。

      篇(2)

      物業稅建設涉及面廣,要解決的問題既多又雜。它對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甚至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宏觀經濟健康穩定發展都會產生重要影響;物業稅制建設對財政收入和稅制格局的變化,對地方稅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縮小貧富差距,對促進房地產的有效合理使用,對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都將產生較大而深遠的影響。物業稅制建設不僅要研究解決稅權、稅負、稅費合并問題,還要研究解決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和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減免稅等稅制問題,同時要研究解決物業稅征收管理方法及配套措施,以確保物業稅各項政策得到正確貫徹執行,不斷提高物業稅征收率問題。

      物業稅制規劃和建設應當首先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議提出的“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穩步推進稅收改革”的原則;其次要貫徹“稅制統一、稅權下放、調節收入、節約資源、便于征管”原則。物業稅制建設的目標應當是:將物業稅制建設成國家稅制體系中的重要稅種,地方稅體系中的主要稅種,省以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超過50%),能發揮聚財和調節分配的稅收職能作用,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提高房地產有效管理利用水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既能與國際財產稅制相銜接,又符合中國國情的稅制。

      物業稅制建設的方法應當是研究規劃,制定方案,進行試點,改進完善,全面施行。研究規劃,就是要動員和組織財稅理論界、財稅部門、政府土地房屋管理部門和社會上關心物業稅制建設的人員對物業稅制建設中的問題從理論上、實踐上進行研究,先做出總體規劃,在此基礎上對各個階段要解決的專題問題進行專門研究。提出幾套方案;制定方案,就是綜合備方案的優劣制定一套比較可行的方案;進行試點,就是將上述方案選擇部分地方進行試點,對試點方案進行檢驗;改進完善,就是根據試點的情況對試點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全面施行,就是將通過試點修改和完善的方案在全國推廣施行。推廣試行也可先大城市及郊縣,后中小城市及郊縣、鄉鎮、工礦區,再到其他縣、鎮及農村。

      物業稅制建設的步驟應在統籌規劃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改革的輕重緩急、難易程度、國家宏觀調控要求,社會各界及房地產擁有者和使用者對房地產稅制改革的接受程度等各方因素,科學安排改革的步驟:

      在稅費的合并方面,目前,房地產涉及的稅種有交易環節的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收益環節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保有期間的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收費上有稅務部門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以及規劃,國土、建設部門征收的有關費用。物業稅制建設在稅費合并方面可以分四步走:

      第一步,合并房地產保有期間的稅種,將內外稅種合并,房屋和土地稅種合并,即把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建立新的物業稅。

      第二步,在第一步建設到位并正常運行一段時間后,將房地產交易環節的部分稅種并入物業稅,即將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并入物業稅,增加物業稅收入規模,提高物業稅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

      第三步,在第二步改革到位并正常運行一段時間后,將國家對房地產交易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并入物業稅(包括教育費附加),進一步擴大物業稅收入規模,使物業稅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第四步,停征房地產交易環節的營業稅、城建稅,或降低房地產交易環節的營業稅、城建稅稅負,適當提高物業稅稅率,鼓勵房地產流通,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提高房地產利用率,減少空置房屋,節約土地資源。通過稅費合并,達到整合稅種、規范稅制、穩定收入的要求,使物業稅成為地方稅體系中的主要稅種。對物業經營所得征收的所得稅是否并入物業稅應當慎重研究,筆者意見是不擬將所得稅并入物業稅。因為,所得稅是對物業經營所得的征稅,有所得則征,沒有所得不征,所得多多征,所得少少征,以物業稅取代所得稅,不利于發揮所得稅的職能作用,不利于多環節調節收入分配、公平稅負。物業保有期只有對外經營才有所得,如果把物業經營所得征稅并入物業稅,那么,對物業經營收入征收的營業稅、城建稅等是不是也應并入物業稅,這樣就混淆了物業保有和經營不同稅收的性質作用,是不可取的。

      在擴大征稅范圍方面。這里說的物業稅征稅范圍包括物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和物業稅征稅對象的范圍,以及物業所在區域的范圍。現行房地產有關稅種納稅人范圍,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擁有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對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和居民自行居住用房產免征房產稅。物業稅的征稅對象范圍主要是指征稅區域范圍內的土地和房產。物業稅的地域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物業稅制要發揮其聚集財政收入和調節分配的職能,就必須在現行房地產稅制基礎上擴大征稅范圍,增加征稅覆蓋面,以達到寬稅基的要求。在物業稅制建設過程中,應當考慮實際情況,逐步擴大征稅范圍。擴大征稅范圍也可考慮分三步進行:

      第一步,取消現行房地產稅對事業單位擁有的房地產和居民個人擁有的別墅等少數高檔住房的免稅優惠,征收物業稅。從稅收上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控制建造別墅等高檔住宅,提高高檔住宅保有期的成本,節約土地資源,調節部分收入。

      第二步,在第一步成功實施的基礎上研究擴大對居民擁有普通住宅的征稅問題,進一步縮小減免稅范圍,按照低稅負的原則確立居民普通住宅的稅負,同時使物業稅收入規模得到擴大。這一步改革,要慎重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要在大多數居民有負擔能力、能承受、能理解的前提下進行,不能操之過急,不能因改革影響穩定,影響房地產市場發展。

      第三步,實行由城市到農村的改革。把物業稅征稅區域從城市擴大到農村,這是由于一方面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在向農村延伸、擴展,衛星城鎮在增多。另一方面,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加注意健康和環保,農村的度假村、別墅和其它商品房將迅速發展,如對農村房地產不征稅,將不利于節約土地資源和環境保護,不利于農村公共設施的建設,不利于統籌城鄉協調發展,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物業稅征稅范圍在由城市向農村擴大的過程中,要穩步進行。農村、農民、農業問題不僅僅是經濟問題,更是重大的政治問題,物業稅范圍擴大到對農村房產和土地征收,要堅持不能增加絕大多數農民的負擔,不能增加農民種植業、養殖業成本,不能影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原則。因此,物業稅征稅范圍擴大到農村,也應分為三步進行:

      第一步,把物業稅征稅范圍首先擴大到大城市郊區。因為這些大城市郊區房地產已發展到了相當的規模,房地產市場較為活躍,房地產價格到了一定的水平,郊區農民較為富裕,有一定的負擔能力,加之宏觀上要求對這些城市房地產市場進行調節,這些城市也是當前房地產宏觀調節的重點。

      第二步,將物業稅改革由大城市郊區擴大推廣到中小城市郊區和旅游風景區及周邊地區,通過這一步改革擴大物業稅規模,增強中小城市的財力,促進中小城市公共設施的建設。

      第三步,由地方政府根據區域內房地產發展規模和房地產市場發展情況,綜合考慮調節收入、節約土地資源等多種因素,確定物業稅進一步擴大的區域。在這一步要慎重研究對農村哪些土地和房屋應當征稅,對農村房地產征收物業稅要與各地農村房地產的發展規模和市場發展相適應,要綜合考慮農村、農民、農業問題,要有利于農村農業發展,合理界定農民擁有房屋征稅范圍。

      在改進和完善計稅依據方面。計稅依據有多種選擇,包括房地產建造原價、凈值、租金、評估價或房屋土地的面積等。評估價一般又包括市場交易平估價、重置成本評估價、市場收益評估價等,我國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計稅依據為房屋建造原價,對用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為土地使用面積。將現行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建立新的物業稅后:

      第一步,不論房地產是否出租還是自用,均以房地產原價為計稅依據,對土地也不再另按面積征稅。這樣做繼承了現行房產稅對自用房產的征稅辦法,盡管不盡合理,但簡便易行,征收成本較低。

      第二步,要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研究探索按評估價征稅問題:

      一是要總結當前模擬評稅試點經驗,不斷完善模擬評稅辦法;

      二是要學習借鑒國際上一些好的做法,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和房地產不同類別,確定房地產價格的評估程序、方法和標準;

      三是明確評稅主體及評稅主體在確定房地產評估值中的地位、法律效力及相關職責。房地產價值評估是一個專業性、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

      目前世界各國和地區在征收房地產稅時,對房地產價值的評估主要有兩種做法:

      一是由稅務部門直接評估并按自行評估的房地產價值征收房地產稅,如美國、香港等。

      二是由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或由其委托中介機構——房地產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由土地房屋管理部門審核確定房地產評估價值,稅務部門不從事房地產價值評估工作,直接依據土地房屋管理部門審核確認的房地產評估價值征稅,如澳大利亞、新西蘭等。

      從我國現行體制來看,擬采用第二種做法來確定評估主體。這是因為,稅務部門直接進行房地產價值評估需要成立專門機構,招聘房地產評估和信息技術專業人才,還要直接收集房地產市場信息,據了解,香港對房地產物業征收的差餉稅由差餉署征收管理。差餉署直接隸屬于財政司,是與香港稅務局平行的獨立單位,現有人員900多人,高峰時達到1300多人,而香港稅務局也只有2000多人。我們在現行情況下要成立專門的機構管理房地產稅,或在地稅部門成立專門機構進行房地產價值評估難以做到,而地稅部門就現有人員數量和素質都不能勝任房地產價值評估工作。因此,由國土房管部門或由其委托房地產評估專業機構評估房地產價值,然后由政府土地房管部門審查確認房地產評估價,稅務部門依據這個評估價征收物業稅,比較符合精簡行政機構和人員的要求,使評估工作市場化、社會化,這種方法不惜為一種較好的方法。

      篇(3)

      面向房產和地產課稅是多數國家的普遍做法。不過,有些國家是對房產和地產單獨課稅,而有些國家傾向于將房產和地產合并征稅。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比較復雜,涉及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契稅等十多個稅種,這些稅種相互交織,對于加強房地產管理,提高房地產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國家房地產政策的調整,合理調節房地產所有人和經營人收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不容否認,現行房地產稅制的設計存在嚴重的制度性缺陷,特別是保有環節稅制設計的科學性與多數發達國家差距較大,致使其調節職能和籌資職能未能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增強,反而呈現弱化的態勢。因此,如何完善保有環節的房地產稅制成為理論界和決策層關注的焦點。

      盡管目前對物業稅制的設計已經有了種種設想,但最終的制度安排仍未敲定,許多問題人在研討當中。筆者認為,作為我國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物業稅制的設計總體上應當遵循“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現實選擇。

      一、統籌物業稅與其他房地產稅種關系,簡化房地產稅制

      物業稅屬于財產稅的范疇,是對保有環節不動產課征的一個重要稅種,因此,它的出臺必然涉及原有房地產稅制中保有環節的象管稅種,即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往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收制度安排將房產和地產進行了分離,并實行了不同的計稅方法,同時對房產和地產的課稅還體現出了“內外有別”,人為地造就了稅制的復雜性。事實上,房產和地產同屬于不動產,并且房產價值與地產價值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物業稅將房產和地產視為一個整體予以課稅更加科學合理。同時計稅依據應以經過專業財產評估機構確定的評估價值為基準,并且評估價者應當力求準確和公平,使其盡可能接近于市場價值。兼顧科學性和可行性的需要,房地產價值的評估周期應以3—5年為宜,這樣既可保證計稅依據在一定時期內的相對穩定,也有利于動態地反映房地產價值變動。從物業稅的整體制度設計看,該稅種實際上是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替代物,這既實現了現有稅種的有效整合,符合“簡化稅制”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推動內外稅制統一的進程。但物業稅的影響并非僅限于房地產保有環節,還會同時滲透到其他環節。有的學者認為,即使開征物業稅,也應該保留土地增值稅。但筆者認為,開征物業稅后,土地增值稅應隨之取消。理由如下:

      第一,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對象與營業稅,所得稅等稅種存在明顯交叉,只是針對同一項收入的課稅名怒繁多。按照現行《土地增值稅管理條例》規定,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所得征收的稅收。但土地增值額顯然已經內涵于營業稅的營業額和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中,國家面向單位和個人課征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同時已經對土地的增值收益進行了調節,如果單獨再課征一到土地增值稅有調節過度之嫌,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

      第二,由于物業稅對房地產的價值實行動態評估,不動產的增值部分可以相應轉化為物業稅的計稅依據,國家通過征收物業稅同樣可以實現對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增值收益的調節。

      第三,土地增值稅稅額計算較為復雜,征管成本高,籌集的收入有限。2007年土地增值稅收入達到了歷史最高水平,絕對額為4031454元,但其占地稅收入的比例僅為2.7個百分點。可以說,取消土地增值稅具有邏輯上的充分理由。不難看出,物業稅制并非房地產稅制的替代,而是現行房地產稅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出臺物業稅應做好與其他相關稅種的協調與銜接工作。

      二、拓寬物業稅課稅范圍,提供充足的稅源

      1.將物業稅課稅范圍覆蓋農村地區

      以往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將課稅范圍限定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廣大農村地區有利于上述三稅的課稅范圍之外,這是城鄉二元稅制的現實表現。將農村地區的房產納入房產稅課稅范圍,一方面是統一城鄉稅制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農村工業和副業已有較大發展并具備了一定實力,有些地區與城鎮相差無幾,對這部分房地產產權所有者征稅,納稅人是有能力負擔的,同時也有利于提高農村房地產使用效益和促進企業間公平競爭。此外,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戶興建各種房產必須首先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戶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一次納一定數額的稅費后,便可長期無償地占有和繼承,擁有了事實上的“物權”這實際上是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一種變相侵蝕,同時也不利于提高土地利率和使用效益,違背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現階段,在不少農村地區,農戶占用土地建房(包括住房和營業性用房)的行為十分猖獗,只是農村土地減速過快。對此,必須通過開征物業稅加以調節,這既有利于促進節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同時也可增加地方財政收入。考慮到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建議將物業稅的一定比例以物業稅附加的形式返還集體,既可確保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也可化解農村稅費改革后村級組織財力的困境。

      2.非營業用房產應納入課稅范圍

      借鑒國際經驗,我們認為,今后將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的房地產納入課稅范圍是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理由有三:

      (1)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產與營業用房產類似,同樣具備以下優勢,其一,房地產位置固定,有利于稅源監控;其二,房地產稅的稅基不易產生流動性,納稅人難以從稅負高的地方轉移到稅負低的地方來逃避納稅;其三,房地產稅比較穩定,可以預測,有利于增強地方稅收收入的穩定性;其四,房地產稅能較好地體現“受益”原則,可以避免稅款使用與地方社會福利脫節現象;其五,地方政府對農村居民房地產具有性席上的比較優勢,有利于降低征稅成本。

      (2)近些年來,城鄉居民的住房條件已有了較大改善,在某種程度上出現了住房過度投資的現象,扭曲了消費結構,有必要通過開征房地產稅予以調解。而且,通常情況下,居民住房條件與其收入平呈正相關,開征房地產稅有利于調節居民收入差異。

      (3)對保有環節的房地產課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房地產投機行為,抑制房地產市場的過度需求,有利于控制房價過快上漲,提高房地產利用率。我國土地資源稀缺,土地供給的有限性和人類對其需求的無限性決定了土地存在巨大的升值空間,許多單位和各人在低價取得土地使用權侯囤積于手中,等待地產升值。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1999年4月28日并實行國土資源部第五號令《閑置土地處置方法》,但實際執行情況遠不容樂觀,全國各地土地囤積和閑置現象比比皆是。為進一步加強土地集約利用,減少土地閑置和浪費,完全依靠行政手段對土地閑置行為進行控制極有可能“孤掌難鳴”,還必須輔以稅收手段,提高土地閑置的成本。同時,房地產開發商捂盤銷售和房產投機者長時間持有多套住房,導致了“有房無人住,人無住房”的尷尬局面,許多城市的居民小區入住率極低。雖然上述現象的成因是多元的,但持有房產的成本過低無疑是重要原因之一。房地產保有環節稅負過輕,難以提高房地產利用強度。對此,應取消現行稅法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房產稅”和“個人所有非營業用房產免征房產稅”的規定,相應地可征物業稅,以此減少投機行為的發生,有效實現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也有利于地方稅收收入的增長。、科學計征物業稅,實現物業稅的有效征管

      1.稅率的確定

      物業稅屬于財產稅,同所得稅類似,發揮著對納稅人的財富調節作用,從這個角度看,該稅的稅率設計應選擇超額累進稅率。由于物業稅以不動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為了防止納稅人稅負過重,超額累進稅率的邊際稅率不宜過高,并且對居住用房地產和營業用房地產體現出一定差別。當然,物業稅的稅率由名義稅率和實際稅率之分。從其他一些課征不動產稅的國家來看,在不動產稅的管理中存在一個獨特現象,就是要對不動產進行部分評估。當只對不動產市場價值的一部分進行評估時,就是部分評估。大部分的部分評估是由于在財產價值上升的整個期間中對財產的價值評估不夠頻繁。在部分評估的情況下,物業稅的稅率寬大了實際稅率。例如,如果物業稅的名義稅率為3%,而評估率僅為真實市場價值的60%。那么有效稅率則僅為1.8%。有證據表明,評估率隨房屋價值的上升而有所下降。昂貴的財產比起不那么昂貴的財產,在征稅時其有效稅率比較低,它能夠產生是那些租住或擁有相對低價住房的低收入階層承受更大的財產稅負擔的效應。因此,我國物業稅的稅率水平在確定時要考慮評估價值與真實價值的偏離程度。

      2.征管方法的確定

      雖然不動產是納稅人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它屬于納稅人的非貨幣性資產,而物業稅則是以貨幣形式繳納,在許多情況下,貨幣收入低的個人住在目前的市場價格下可以認為相當貴的房子里,有關他們難于支付財產稅的真正問題不是貧窮問題,而是現金流量問題。這一問題在以下兩個群體中表現尤為突出:一是退休的老年人。由于他們在退休后的收入遠遠低于以前,而他們居住的房子卻承擔著很重的財產稅負,因此會感到難以支付房產稅,他們要交稅的話不得不變賣房產。二是通過貸款購房的人。他們在未來具有較為樂觀的預期收入,但由于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需要償還住房貸款,進而會出現現金流前緊后松的問題。考慮到現實中的特殊情況,鑒于物業稅總體上實行“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區別情況,分類處理”的征收辦法。其中分期預繳時,可以按月或季度,也可以按半年或其他期限,具體辦法由地方自主決定。

      對于因現金流量問題而不能按期納稅的特殊群體,筆者認為可以允許其延期納稅,但為了鼓勵納稅人盡早支付稅款,需要加收延期繳納稅款的利息,利率可以按照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貸款基準利率執行。具體繳納稅款的時間,對于老年人而言,可以在其辭世后用其房產變賣收入支付稅款和相應利息,或者由房產繼承人或受贈人在繼承或受增值前繳納該房產欠繳的稅款及相應利息。對于貸款購房者,應在住房貸款償還完畢的下一個季度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稅款及相應利息。這種征稅制度安排既體現了較強的靈活性,對納稅人也具有一定約束力,有利于防止納稅人無期限拖延稅款。

      參考文獻:

      [1]黃朝曉:土地增值稅去留之我見.稅務研究,2008,(4):64-65.

      [2]李普亮朱永德:鄉鎮財政收入研究:給予農村稅費改革后的視角.中國農村觀察.2005(5):64-65.

      篇(4)

      另一面,土地出讓、房地產開發與以土地廉價出讓為手段的招商引資又可以帶來地區經濟擴張,從而帶動預算內的稅源增加。因此,與土地相關的收費已經成為地方政府各部門改善財政狀況的重要途徑。

      平新喬(2007)在對8省8縣3個市的調查訪談中發現,地方政府對土地的收費大體分為三類:一類是土地部門的收費。如耕地開墾費、管理費、業務費、登報費、房屋拆遷費、折抵指標費、收回國有土地補償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二是財政部門的收費,如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三是其他部門收費,如農業、房產、水利、交通、郵電、文物、人防、林業等部門。它們將收取從土地征用到土地出讓過程中與之搭得上邊的相關費用。這些收費十分龐雜,透明度低,難以查清,但數額不菲。

      據經濟媒體提供的資料,2001-2003年我國土地出讓合計9100多億,約占同期全國地方財政收人的35%.2004年“8.31大限”使土地有償出讓進一步市場化。當年全國出讓的價款更達5894億元,占同期地方財政總收人的47%,2005年我國執行收緊地根政策,出讓金收入占比雖有所下降,但總額仍有5505億元。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火爆,2006年出讓金收入達3000億元左右,預計全年出讓金占地方財政收入比例可能將突破50%,事實上,北京、廣州、深圳等房地產熱點區域的土地出讓金上半年的收人就已超過全年的總額。

      平新喬(2007)根據各地區地方政府批租土地的面積數、各地區的土地價格以及估計出來的實際收入系數得出自己的估計。2004年,全國地方政府手中大約有6150.55億元左右的“土地財政收人”。這個數字,是2004年全國預算外收人4699.18億元的1.3倍。這個計算結果與《21世紀經濟報道》公布的土地出讓金總數大體一致。

      為了說明土地出讓金收入的相對規模,我們可以比較2004年中國地方政府的其他項目收入。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土地出讓金收入占到地方政府可支配收入的約20%,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2004年中國地方政府的實際可支配財力為30367.17億元。這個數字,是當年中國中央政府財政支出7894.08億元的3.85倍,是2004年中國GDP總額136875.9億元(調整前數字)的22.19%.即使按調整后2004年的GDP數字計算(調整后的2004年中國GDP為159575.3億元),地方財政占當年GDP的比重也達到了19%.

      二、土地出讓金支付制度改變對財政收入的影響

      我們首先分析土地出讓金由一次性支付轉向年金制后對地方財政的影響。

      我國當前一年期、三年期以及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是4.14%,5.40%和5.85%,五年期以上貸款利率為7.83%.我們在折中之后選擇6.5%作為貼現率。

      如果把土地出讓金按照6.5%的折現率均勻分配到后續的70年,根據計算可以得知,每年的土地租金為一次性支出總額的大約1/16,即為原來土地收入的6.25%.當然,我們可以對折現期限進行調整。2如果保持貼現率不變,將一次性土地出讓金收入分攤到10,20,30年,則相應的年租金分別為原來總額的13.06%,8.53%,7.19%.可見土地批租支付方式的改革對政府的年度土地出讓收入影響極大。實際上,將土地出讓金的一次性支付改成在70年的時間內收取土地租金,過度細化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流。盡管這樣的做法克服了先前的種種弊端,降低了土地成本和投資門檻,地方政府無法在短期內得到全部土地出讓金,從而降低了地方政府過度批地的激勵,也使得地方政府拼命上工業項目的過高熱情得以降溫。對于居民來說,地價的下降帶動房價相應下降,購買或使用住房的門檻就會降低,有利于居民購房和就業。但這也大大弱化了地方政府的財力,不利于公共服務的提供。因此,我們可以將土地出讓金的分攤期限減少,再設定一個合理的首付比例。

      如果我們將貼現率定為6.25%,設定分攤期限為10年,假設土地出讓的首付分別為30%和50%,這樣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取得原先收入的38.7%和56.5%.按照當前公認的地價占房價30%的說法,在僅考慮成本的情況下,土地成本的下降導致房價下降的比例分別為18.39%和13.05%.我們在這里的重點并不是比較那種土地出讓金方式更為恰當,我們需要測度的是地方財政缺口。所以,我們不妨假定以30%的首付,并在十年內支付租金。這樣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土地出讓的當期收入減少61.3%.

      按照平新喬的估計,地方財政支出占年度GDP的19%左右,其中20%來自土地出讓金收入。2007年我國GDP總量為246619億元,那么地方財政支出為46857億元,土地出讓金的收入達到9300億元,這樣由于土地出讓金支付方式的改革,使得當期收入減少了5700億元。

      三、物業稅的估算

      物業稅改革的首要目標是為地方政府提供穩定、可持續的稅源。上面的分析反映了土地出讓金支付方式的改變會減少地方政府的當期收入,相當于做了一個減法;而開征物業稅對政府而言是加法。下面對這個加法的規模做出估算。我們在這里按照當前其他國家物業稅在國內的比重進行橫向比較,然后預測其規模。

      從OECD國家的數據來看,物業稅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基本穩定,長期以來保持在1.9%左右。物業稅稅收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從1965年-1985年有逐漸走低的態勢,其后有所回升,近年來保持5.5%的比重。

      2007年,我國GDP總量為246619億元,財政總收入累計完成51304.03億元,其中,稅收收入45612.99億元,占財政總收入的比重為88.9%.如果分別按照1.9%和5.5%的比重計算,我國2007的物業稅收入將分別為4685.76億元和2508.71億元。兩者之間的差距非常大,原因在于我國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偏小,而預算外資金收入在政府收入中所占比例偏高。另外,我國正處在城市化高速發展階段,居民財富中以房地產為形式的比例越來越高,物業稅的增長與GDP的相關性更強,并且OECD國家物業稅占GDP的比重非常穩定,所以我們選擇物業稅收入為GDP的1.9%作為估算值,即認為2007年的物業稅收入的橫向估計值為4685.76億元。

      于是,我們得到了土地出讓金減少和開征物業稅給地方政府收入帶來的總效應:在2007年,即改革的第一個年度,地方財政缺口約為1000億元,占地方財政支出的2.13%.

      篇(5)

      從《決定》精神上看,開征物業稅是為了推進城鎮建設稅費改革,規范不動產建設中的政府稅費制度。本文認為:將開征物業稅的目的定位在統一、規范城鎮建設中的政府稅費制度是合理的、科學的。從目前我國城鎮建設稅費制度來看,與城鎮建設相關的稅費的確過多過亂,少則幾十種,多則上百種。過多過亂的城鎮建設稅費扭曲了地方政府行為,加劇了金融風險,加重了居民購房負擔,違背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因此,將過多過亂的城鎮建設稅費改為統一、規范的物業稅,對規范政府行為,防范金融風險,減輕居民購房負擔,樹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無疑具有重要的推進作用。從近幾年全國各地發生的城市建設過程中各種損害市場利益的事件來看,都與地方政府在城鎮建設中的稅費過多過亂緊密關聯。但是城鎮建設中的稅費已經成為了城市政府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從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情況看,財產稅也是城市政府最主要的收入來源。從我國分稅制體制的完善來看,今后財產稅也應該成為城市政府最主要的稅收來源,因此作為對不動產統一開征的物業稅,除了規范城鎮建設稅費制度外,還有為城市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的目的。或者明確地說,短期看物業稅的開征旨在于規范城鎮建設稅費制度,長期看物業稅的開征則旨在于為城市政府籌集財政收入。

      物業稅的歸類:收益稅還是財產稅

      從目前我國對物業稅的探討來看,都將它定位為財產稅類,但是從我國香港開征物業稅的情況看,卻是定位為收益稅類,即對有租金收入的物業按照租金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種稅,但是香港稅制中還有一個與物業有關的稅種即差餉。差餉稅則是不分物業有無租金收入,按物業的評估租金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種稅。我國開征物業稅是對有租金收入的物業課征還是無論有無租金收入都統一征收也面臨著選擇問題。從物業稅的功能定位來看,物業稅歸類為財產稅比較合理,因為這比較符合稅收的效率與公平。從效率的角度看,開征財產稅性質的物業稅,有利于促進物業從經營能力差的人手中向經營能力強的人手中流轉,從而提高物業的利用率,從公平的角度看,開征財產稅性質的物業稅,雖然對窮人和富人的物業都要征稅,但富人住豪宅要納更多物業稅有利于稅負公平。

      物業稅的征稅范圍的界定

      篇(6)

      1物業稅概述

      “物業”一詞源于我國香港地區和東南亞國家,其一般的含義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以及與其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等。物業稅在不同國家、地區,具體名稱不盡相同,在日本稱為“房地產稅”,在法國有與之類似的“住宅稅”,在英國有“市政稅”,在美國我們所講的“物業稅”則包含在“財產稅”之中。雖然名稱不同,但其概念基本相同,一般意義上的物業稅主要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所有者或承租人(個人或法人)對其所有或使用的該不動產按期繳付一定稅額的稅種,其稅額額度隨不動產價值的變化而變化。

      從國際范圍來看,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的稅收制度中,物業稅已經成為重要的稅種之一,其在這些國家實行的過程中體現了以下特征:

      (1)堅持“寬稅基、簡稅種、低稅率”的原則。

      (2)根據不動產使用性質的不同確定不同的稅率。

      (3)征稅范圍既包括城鎮,也包括農村,公共、宗教、慈善等機構的不動產在免征范圍內,這一點更注重不動產范圍的界定,即城鎮和農村的不動產均在征收范圍內,以及征收上的地域差異,使其征收規則與實際情況結合更緊。

      (4)物業稅在財稅劃分體制中屬于地方稅種,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來源。針對目前中央地方財權事權的劃分情況,把物業稅納入地方稅種范圍是十分必要的。

      (5)各國都建立了完善的房地產登記和評估制度與之相配套。

      2經濟法的社會本位

      法的各個部門在處理社會整體和個體的關系方面,有不同的主旨和調整方式,對國家和非公共組織、個人的保護和制約也有不同的側重,從而區分出不同的法律調整模式。相對行政法的權力本位和民法個人權利本位,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最高準則。

      經濟法作為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本質上是體現社會本位的。事實上,社會利益獨立于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存在是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其得以存在的完全而充分的理由,正是基于此,經濟法在調整上述三種經濟關系的過程中,始終立足于社會整體,強調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與市場機制的有機結合,保持干預的適度性,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以保證社會經濟的良性運行,這也就是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的主要內容。

      稅收體制作為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理所當然的具有社會本位的特質。國家在制定相關稅收制度和政策時,必須依法合理的行使權力,對社會負責,不能夠只求擴大稅收收入,設定不合理的稅種稅率;企業和個人等經濟主體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使權利,不得片面強調自身的財產利益,置社會利益于不顧,以行使權利為借口對抗行政干預而損害他人乃至社會整體利益;社會中間層主題則要獨立于前二者,為政府干預市場和市場主體交易活動服務。在整個經濟環境中,任何主體的活動都是依照經濟法的規定,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基準的。在更深的層面上,從的角度考量一個國家的稅收法律或體制,稅收的征管涉及到國家征稅權與公民財產權的博弈,在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稅收法律必將承載著更重的色彩,將“在民”的精神更好地體現出來,從而也就更加鮮明的具有社會本位的特質。3物業稅的經濟法價值

      (1)以統一規范的物業稅歸并雜亂的稅費,避免因稅種復雜而導致重復征稅現象,同時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我國房地產業稅收的現狀表明,涉及房地產業稅種大致有9個,而涉及到房地產的各項雜費有80到200項不等,房價的40%為相關稅費,如此沉重的稅費負擔,開發商必然要將其轉嫁給購房者。換句話說,就是購房者在實際上承受著房地產的沉重稅費負擔。在這極為混亂繁雜的稅費中,有部分是不合理的,有的是重復征收,有的則純粹是亂收費。統一出臺物業稅后,這種雜亂的情況必定會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在消費者剛性需求不變的情況下,房價隨著稅費的降低而下調的可能性值得期待。在經歷了房價持續快速上漲之后,這種降價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廣大消費者,物業稅在社會大眾的此項受益中所起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2)從消費環節抑制需求,打擊“炒樓”、“圈地”等投機行為。現行房地產稅費制度,無論在稅種、稅率設置、計稅依據方面,還是在稅收征收成本和奉行成本方面.都不能很好的限制房地產產業的投機行為,導致了政府宏觀調控的缺位。而物業稅的開征會使房地產自用需求者傾向于購置較小面積的房地產,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產投資和投機需求,從而在消費環節減少房屋的需求量,對房價起到一定的引導作用,使社會大部分個體從中受益。

      (3)有利于確立一個穩定的地方財政收入來源。根據世界各國的實踐,物業稅均被歸為地方稅,再加上我國目前的稅收狀況呈現出“中央富地方窮”的局面,所以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將物業稅所得“分地方一杯羹”,甚至可以將物業稅作為地方的主體稅種,以持續和穩定的水源保證地方財政稅收收入的增長,改變現階段地方政府賣地籌錢的根本動因,協調中央和地方財權、事權分配的平衡。這種平衡使地方有足夠的資金支持區域性公共產品的供給,而中央政府也能夠提供足夠的全國性公共產品,最終達到公共產品的供給滿足社會各階層的需求,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

      (4)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在環境日益惡化,資源日益緊缺的今天,對土地資源的充分利用顯得尤為重要,然而在目前的房產稅征收體制下,稅收對土地資源的配置功能并未很好地體現出來。而物業稅的征收,尤其是農業用地和非農用地的差別稅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農業用地得非農化,同時抑制大面積商品房的大量出現,促進滿足大多數消費者需求的中小戶型經濟適用房的開發,使土地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

      (5)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按照西方稅收理論,物業稅是否具有收入與財富分配功能取決于對其稅負歸宿的分析,如果稅負歸宿相對于財富分布具有累進性,那么它就具有調節收入與財富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反之則否。結合我國開征物業稅的實際,本文傾向于不動產稅具有累進性的觀點,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的物業稅很有可能采取使用性質不同、省區不同,則稅率不同的征收方式。

      總的來講,物業稅的征收可以從開發商、消費者、投資者、政府等各個市場管理和活動主體的層面,對其行為進行間接或直接的規制,使“有形的手”在不動產領域充分發揮其調控作用,給初涉市場的房地產產業一劑高效的鎮定劑,解決目前市場出現的盲目投資、濫占農地等短視行為引發的一系列環境社會問題。更重要的是,物業稅的征收在完善我國稅制的同時,給社會法制進程的深化和公共利益保障制度的建設提供了一條進路,是國家公共產品的供給更加趨于符合社會的需求,經濟法的價值得到更好的實現。

      參考文獻

      篇(7)

      企業在環保部門的督促下配備了治理設施以后,出于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考慮,設施大多在運行一段時間后,一些起沉淀作用的主要藥劑材料沒有按照要求進行處理或更換,如石英砂、斜管過濾設施等,這樣的做法導致設備不能正常運行,從而配備的治理設施也形同虛設,當作上級部門監督檢查時的擺設而已。再加上有些工業企業環保意識欠強,存在偷排、直排現象,治理設施得不到正常運轉,生化設施中細菌因缺少營養而死亡,生化完全失去作用,從而也無法保證出水水質。

      1.2企業水污染治理人員主觀責任心不強

      企業治理效果好壞不與治理人員經濟直接掛鉤,再有些企業治理人員不是盡力鉆研治理方面的業務知識,而是整天想著如何變著法子偷排和應付環保部門的檢查,平時不熟練掌握水污染治理設施的要領,等到環保部門監測時,手忙腳亂,藥劑亂加,設備閥門亂開,水污染治理設施不能得到有效的運行。

      1.3治理人員操作技術有待進一步提高

      有些企業治理人員,本身文化素質比較低,雖多次參加環保部門組織的治理設施培訓班,但由于每次培訓時間較短,又注重理論,再加行業較多,無法面面俱到,所以培訓效果欠佳,導致這些治理人員無法真正掌握治理方法,并且得到長足運用,技術不精的治理無法發揮治理設施的最佳效果。

      1.4工業企業職工水污染防治意識有待加強

      為了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我國大中型工業企業在建廠時通常都自配有水廠,生產時使用自己水廠出來的水。因而企業職工基本沒有形成節約用水的意識,沖洗地面之事也司空見慣。每逢檢查,企業職工都習慣用水清洗設備、沖洗地面,導致清污不分流。即使不應付檢查,當有物料泄漏在地面上或在上下班交接時,有些職工也還是習慣于用水來沖洗地面。水管一沖固然省事,其結果是既浪費水資源又加大了污水處理場污水處理量。有些沖洗廢水甚至直接從雨水管道排至江河湖泊,污染水環境。

      2對策措施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及原因,作者認為,要切實有效的做好水污染治理工作,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2.1排污收費依法征收

      排污收費必須完全按污水排放監測結果征收,并實行“浮動制”,每季甚至每月隨時調整,堅決杜絕協商收費的現象,同時各級部門不能單憑排污費的收繳情況衡量監察部門的工作好壞,相反,應以各企業的治理情況及周圍水環境狀況來評價監察工作。

      2.2督促企業做好治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環境管理部門應對管轄區內的每個企業的治理設施建立水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臺賬,并經常檢查治理設施的保養情況,對一些治理設施破損嚴重且污水超標排放的企業,應限期整改,必要時實行重新驗收,督促企業做好治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2.3對企業治理人員實行獎懲措施

      對轄區內所有企業的污水治理人員加強管理,實行持證上崗。在建議企業本身對治理人員實行治理效果實行獎懲的同時,環保部門也應對治理人員實行管理,對一年內有偷排行為及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轉且連續多次排水超標企業的治理人員實行警告、嚴重警告,甚至吊銷治理人員上崗證;對每次排水都達標的治理人員,環保部門給予精神獎勵和一定的物質鼓勵.并且建議企業本身對治理人員實行工資與效益掛鉤的激勵制度或者定期對其進行考核制度。

      2.4治理人員培訓注重實效

      首先加強對企業員工水污染治理重要性的宣傳教育,節水和減少水污染的意識要從每個員工抓起,要將節水和減少水污染工作落到平時工作的實處,調動每個員工的積極配合性。平時通過職工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在職工中全面普及節水、減少廢水排放量的意識。只有提高每個職工的節水意識,才能將減少廢水排放量落到實處。其次加強行業內治理人員的對流,請治理效果較好的企業治理人員進行現場講解,使治理人員的操作技術取長補短,共同提高。在原注重理論的情況下,逐步轉變為理論和實踐并重,并注重實踐,使企業治理人員的水平有較大的提高。

      2.5注重污染前的長效機制建設

      一是加強對經濟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對于有污染的項目,防患于未然,堅決不采取危害環境與資源的建設政策,不進行建設危害環境與資源的項目。二是盡快著手進行水污染源防治的研究和實踐,并加大對水污染防治的投資。三是政府加快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提高城市廢水無害化處理率,大力鼓勵和采用適用于我國國情的高效、低耗的廢水處理技術,不要照搬外國的方案和技術。四是工業污染的治理應從末端處理改變為源頭控制,以達到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的目的。

      篇(8)

      納稅籌劃是出現于納稅行為之前,納稅籌劃必須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具有科學的前瞻性和預測性,需要對企業生產經營進行全面考量,不僅要考慮當期納稅數額還要考慮企業長遠發展的整體賦稅狀態,納稅籌劃是為了讓企業最大限度的降低賦稅壓力,減輕企業運行成本獲取更多經濟收益。企業所得稅是企業納稅籌劃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一家企業所得稅納稅數額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企業自身凈經濟收益的多少,簡單來說,繳越多的企業所得稅,企業自身的純收益就會越少,又因為企業所得稅在企業所有納稅種類中占據著最大的納稅數額,所以企業所得稅是否得到良好的籌劃就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整體負稅水平。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貫穿于企業財務納稅管理工作的所有環節,關系著企業收益及企業經營目標是否能夠有效達成。又因為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廣、征收力度大,所以我們必須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力度和水平,從而確保企業經營效益穩定增長。

      交通工程監理企業的結算收入不僅會影響到企業各項其他稅費的數額,還會影響到企業最終的凈收益情況,從而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數額。所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提供監理服務超過規定時限的時候,監理企業可以不用等到工程全部完工之后才進行收入確認,而是選擇按照工程進度和完成份額來進行收入確認。在納稅籌劃工作中就需要尋找能夠進行分期確認的項目,盡量的實現分期確認,這樣不僅可以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分期繳納以減輕企業納稅負擔,也可以讓企業應收款項及早回收,加快企業資金流動速度,提升企業資金活力。同時企業也可以在遵守國家納稅相關法規的基礎之上合理推遲納稅時間,讓應繳納的稅金在推遲繳納的這段期間產生其時間上的價值,讓這筆稅金實現無息貸款的作用。

      一般來說,工程監理企業所產生的成本分為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兩個部分。直接成本包括監理人員工資(津貼、資金等);監理人員監理工程而產生的專項開支(交通費、辦公費、住宿費等);用于工程監理的機械設備購置費用;其他外部服務支出。間接成本包括監理企業其他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企業日常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經費;辦公設備的購置、維修以及其他日常費用;最后是固定資產、設備購置使用費用;人員培訓、項目研發等等費用。對于企業來說,成本費用如何列支直接關系到企業該繳納多少數額的企業所得稅,所以在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當中,成本費用及其他項目的列支情況就應該得到重視。如在招待費的納稅籌劃中,就要積極利用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法的規定,一方面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招待費用支出,另一方面列支國家允許的60%的最高扣除額度,從而降低企業所得稅納稅額度。在廣告費納稅籌劃中,首先要規劃合理的列支比例,將超過一定比例的廣告費作為交際應酬等項目列支。并努力尋求合法憑證以及保存廣告樣張,避免稅務機關的無謂懷疑。

      篇(9)

      將廠區內的排水系統分成污水管網、清水管網、雨水管網等3個部分:①污水管網主要對各車間地板沖洗水、箱罐沖洗水、石灰消和殘汁以及經過隔油處理后的壓榨廢水等高濃度污水進行收集,通過專用水溝排放到生化處理系統的事故池;②清水管網則是對生產過程中鍋爐用水、工藝用水、蒸發和煮糖汁汽噴射冷凝器用水、設備冷卻水、水膜除塵器用水等進行獨立管路設計,充分利用甘蔗帶來的水分;③雨水管網則對廠區內的雨水進行獨立收集。清污分流為實現廢水零排放奠定了基礎。

      生產過程中水的循環使用

      1)廢水循環利用系統。針對用水要求不同,制定合理的廢水回用方案,實現廢水循環利用。主要包括:①冷凝器冷凝水閉合循環系統;②汽機冷卻水循環系統;③鍋爐沖灰水循環系統;④其它廢水循環系統。(1)冷凝水閉合循環系統。蒸發、煮糖汁汽噴射冷凝器排出來的冷凝水具有水量大、溫度高、含有微量SO2(溶于水形成亞硫酸)和微量糖分的特點,多次循環使用后濃度增高,易發酸發臭。我們先將冷凝器冷凝水排入循環熱水池,經2000m3/h的WGPL無填料噴霧冷卻塔冷卻降溫至30℃后進入循環冷水池,再從循環冷水池抽取300~400m3/h的冷凝水進行生化處理,處理達標后回流到循環冷水池補充冷凝水。從而使循環冷水池中冷凝水的污染物濃度控制在較低范圍內,符合冷凝器用水要求,確保整個榨季生產冷凝水循環使用。同時經過生化處理系統也可以對冷凝水進行輔助降溫,可謂一舉兩得。此外,對循環冷水池中的水進行COD含量實時監控,并根據COD含量對循環池冷凝水生化處理量進行調節,確保循環冷水池中水質符合要求。同時在循環池中加入一些石灰乳,調節循環池水的pH值在7.0~7.5范圍內,防止冷凝水酸化。冷凝器冷凝水是一個閉合的循環系統(如圖1所示),可不再抽取原水置換循環水池中的水,不僅節約用水,還為煮糖和蒸發冷凝器提供充足合格的冷凝水,保證煮糖或蒸發真空度的穩定性。(2)汽機冷卻水循環系統。汽機冷卻水循環系統如圖2所示,汽輪機、引風機和榨機冷卻水經300m3/h冷卻塔降溫后循環使用。汽輪機冷卻水出水溫度高,沒有污染,汽輪機冷卻水對水質要求不高,只要將出水溫度降低后就可以循環使用。壓榨機軸頭冷卻水含有一定的油,經濾油池除去懸浮油,然后經過降溫處理后循環利用。在整個冷卻過程中蒸發損失的水分用中水補充。(3)鍋爐沖灰水循環系統。鍋爐沖灰水循環系統是一個閉合循環系統(如圖3所示)。鍋爐沖灰水進入沉灰池,經灰水分離器處理后清水回用于鍋爐除塵,灰渣外運進行綜合利用。煙氣在水膜除塵器除塵過程中帶走不少水分,灰渣外運也帶走一些水分,在循環過程中沖灰水損失部分用中水補充。(4)其它廢水循環系統。所謂的其它廢水,主要是硫磺爐冷卻水、洗箱罐水、洗地板水等。這部分水含有微糖分,濃度比較高。排入事故池后進入生化處理系統,處理達標后回用。

      2)甜水回用于壓榨滲透水系統。傳統制糖生產過程中,蒸發罐、煮糖罐加熱器等的洗罐、試壓用水一般取于新鮮水,經洗罐后其含有較高的糖分,俗稱甜水。甜水不含其它污染物,全部收集回用作壓榨滲透水。我們采用這種辦法減少了洗罐、試壓用水對末端廢水處理設施的沖擊,減少了使用新鮮水量及外排水量,還能提高糖分收回和降低能耗。

      3)末效蒸發尾汽余熱利用系統。利用蒸發罐末效利用尾汽收集系統,蒸發末效汁汽不直接進入蒸發冷凝器,先進入末效尾汽收集系統,混合汁進入尾汽收集系統,與末效蒸發汁汽呈逆流形式產生熱交換,混汁溫度升高,汁汽溫度下降,溫度下降后的汁汽再進入蒸發冷凝器。該系統充分利用尾汽余熱,降低蒸汽消耗量,減少蒸發冷凝器用水量,經檢測證實,使用該系統后可降低標煤耗達0.26%。

      4)工藝熱水(汽凝水)循環系統。工藝熱水(汽凝水)循環系統如圖4所示。由于生產能耗較低,蒸發汽凝水除大部分供鍋爐用水、工藝用水和損耗外,還有富余的熱水,我們將這部分富余熱水送往蒸發熱水箱,蒸發熱水箱溢流出來的水經高效冷卻塔冷卻降溫后進入冷水箱,用作工藝冷水、高壓清洗機用水和車間日常用水。同時,各蒸發罐全部使用高效捕汁器,以降低各效汽凝水含糖量,使Ⅱ效汽凝水符合鍋爐入爐水標準,滿足了鍋爐用水要求,減少了鍋爐用新鮮水量。

      生產廢水經生化處理后實現中水回用

      1)廢水生化處理系統。廢水生化處理系統設計處理能力為14400m3/d,采用卡魯塞爾氧化溝工藝,有關設計參數如表1所示,工藝流程如圖5所示。廢水生化處理系統的核心是卡魯塞爾氧化溝,OXYRATOR表曝機又是卡魯塞爾氧化溝系統的核心設備,根據最高負荷和最不利條件下的COD,BOD5以及NH4-N的降解要求,對設備進行了適當的選型和配置,使廢水生化處理系統具有足夠的抗負荷和抗沖擊能力。廢水生化處理系統在榨季生產期間,主要處理事故池中的高濃度廢水及部分循環冷水池中冷凝水,榨季結束后處理事故池、循環冷水池和汽機循環冷水池中的水。卡魯塞爾氧化溝工藝具有占地面積少,曝氣設備安裝維護簡便,工藝穩定可靠,處理效果好等優點,為實現中水閉合循環使用創造了條件。2)中水回用。廢水經生化處理系統處理,出水pH值、SS、氨氮、CODCr、BOD、石油類、色度共7個監測因子監測結果均達到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一級標準和GB21909-2008《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限值要求,該出水俗稱中水。榨季期間,中水一部分泵送補充汽輪機、壓榨機冷卻水和鍋爐沖灰水循環過程中損失的水量,一部分供硫磺爐及硫氣冷卻水和沖洗地板水,剩余部分自流至循環冷水池調節循環冷水池中的冷凝水,確保冷凝水質量符合回用要求,供制煉車間蒸發、煮糖汁汽噴射冷凝器使用(詳見圖6)。榨季結束后,中水供各車間設備檢修期使用,剩余部分留池子中待下一個榨季生產使用。

      生產用水平衡分析

      質量守恒定律告訴我們:在任何與周圍隔絕的物質系統(獨立系統)中,不論發生何種變化或過程,其總質量保持不變。那么生產過程中,在不補充新鮮水的前提下,產品、副產品含水量和水蒸發損失量之和與甘蔗自帶水平衡,則沒有剩余水分,即實現零排放。如圖6所示。從甘蔗的化學成分分析可知,通常情況下,甘蔗纖維分11.5%~12.5%,蔗糖分12.5%~14.5%,非糖分2%~4%(非糖分中包括:還原糖1%~1.5%,果膠及有機酸0.3%~0.4%,含氮化合物0.4%,脂肪及蠟質0.2%,灰分0.4%~0.6%),水分70%~75%[1]。廣西都安永鑫糖業有限公司4000t/d甘蔗糖廠產品及副產品含水量和生產過程中水分蒸發損失量如表2、表3所示。1)冷卻塔蒸發損失水量。根據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二版)(第4冊)工業給水處理資料[2],工程上冷卻塔蒸發量的估算。(1)冷凝器冷凝水循環系統。安裝3臺2000m3/h的WGPL無填料噴霧冷卻塔,2備1用,進水溫度為40℃,出水溫度為30℃,循環水量2800m3/h,蒸發損失水量為:E1=0.0016×(40-30)×2800=44.8(m3/h)(2)汽機冷卻水循環系統。安裝2臺300m3/h噴霧冷卻塔,進水溫度為40℃,出水溫度為30℃,循環水量600m3/h,蒸發損失水量為:E2=0.0016×(40-30)×300×2=9.6(m3/h)(3)工藝熱水(汽凝水)高效冷卻塔循環系統。安裝2臺200m3/h方形逆流式高溫冷卻塔,進水溫度為70℃,出水溫度為35℃,循環水量150m3/h,蒸發損失水量:E3=0.0016×(70-35)×150=8.4(m3/h)

      2)鍋爐沖灰水處理系統損失水量。廢氣處理系統安裝2套文丘里+麻石水膜除塵器和4臺灰水分離器。除塵器設計總處理煙氣量5.0×105m3/h,除塵效率≥98%,總阻力≤1.2kPa。灰水分離處理技術的成熟應用為沖灰水的回用創造了條件,鍋爐沖灰水經沉淀池、高效灰水分離器處理后進行閉合式循環使用。鍋爐產生的煙氣溫度較高,進入除塵器的煙氣溫度高達180℃,煙氣在水膜除塵器除塵過程中帶走不少水分。根據上幾個榨季對鍋爐沖灰水補充量的統計可知,煙氣在水膜除塵器除塵過程中帶走的水分E4約25m3/h。灰渣外運綜合利用帶走一些水分,蔗渣鍋爐噸蔗燃燒蔗渣量0.13t,灰分含量2%,灰渣含水量70%[3],灰渣帶走的水分為(以生產能力4000t/d計):E5=0.13×4000×2%×70%=5.2m3/d=0.22m3/h故鍋爐沖灰水處理系統損失水量約25.22m3/h。

      3)廢水生化處理系統剩余污泥帶走的水分。廢水生化處理系統設置有污泥儲池,通過回流污泥泵將回流污泥送回卡魯塞爾氧化溝。為了保證卡魯塞爾系統中穩定的污泥濃度,剩余污泥必須去除,剩余污泥從污泥儲池中抽出,通過剩余污泥泵送至污脫間,讓污泥在絮凝劑的作用下絮凝,通過帶式污泥濃縮脫水一體機濃縮壓成干泥,通過輸送帶將干泥送到濾泥堆場。按廢水生化處理系統進水量400m3/h計,產生剩余干泥量約1.92t/h,干泥含水率80%~85%,則干泥帶走的水分E6約1.63m3/h。

      篇(10)

      1、從長期來說,稅務籌劃起到增加國家稅收的作用。金融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商業銀行的納稅額在國家稅收中占較大的比重。例如,在廣東地方稅收入中,金融保險營業稅占各項稅種收入合計的12.7%,占各行業營業稅合計的23.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調查研究與決策參考》。根據經濟學拉弗曲線原理,稅率的降低和稅負的減輕可以刺激經濟的發展。雖然商業銀行進行節稅籌劃,減輕了稅負,但是從長遠來看,增強了商業銀行的實力,國家的稅源得到了維護和培育,國家稅收總額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有所增加。

      2、稅務籌劃有利于稅法建設,抑制偷稅、漏稅、逃稅行為的發生。商業銀行的稅務籌劃是用合法的手段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需要在深刻認識和了解稅法、財會、金融、電腦等知識的基礎上進行,這就要求商業銀行重視稅法的宣傳教育,普及全系統人員的稅法意識,有利于抑制偷稅、漏稅、逃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另外,稅務籌劃還有助于商業銀行從被動的、應付的申報納稅,轉移到主動的、積極的稅務籌劃上來。

      3、稅務籌劃有利于促進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經常運用稅收杠桿來代化國民經濟產業結構,調整社會投資方向。一旦國家的這類稅收政策出臺,商業銀行立即采取行動,調整經營方向以符合稅收優惠政策,這正是國家經濟政策所引導和鼓勵的。因此,稅務籌劃在客觀上也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落實國家經濟政策的作用。

      二、商業銀行的稅務籌劃

      (一)所得稅的籌劃。

      我國商業銀行和其他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均為33%,由于許多商業銀行是全國性的跨地區銀行,各地分支機構的經營狀況差異很大,所以國家允許商業銀行總行匯總全行系統的所得,盈虧相抵后計算所得稅向國家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取得的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后的收益,因此,所得稅的籌劃可從組成收入和成本、費用的各項目來考慮。

      1、固定資產折舊的籌劃。折舊是繳納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折舊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加速折舊是一種比較有效的節稅方法。例如一臺銀行電腦主機,原值2,000,000元,使用年限五年,在不考慮殘值的情況下,不論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前兩年的折舊累計為原值的64%和60%,而直線法則每年折舊為原值的20%。企業財務制度雖然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作出了分類規定,但具有一定的彈性,對沒有明確規定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可盡量選擇較短的年限,從而增加每年折舊額。這樣就可以在較短的期限內將該項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完畢。前者,因增加前期折舊額,把稅款推遲到后期繳納,相當于依法從政府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后者,則因能較早使固定資產得到補償,得以加速固定資金的周轉期。

      2、準備金的籌劃。商業銀行的準備金有呆帳準備金、風險準備金、壞帳準備金。目前,這三項準備金提取率偏低,提取范圍偏窄。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應及時地、積極地核銷呆帳、壞帳、投資損失,從而增加計稅時可扣除的營業費用。

      3、營業收入的籌劃、營業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等。由于商業銀行的會計核算由過去的收付實現制改為現在的權責發生制,因而許多得不到及時償還甚至拖欠不還的應收利息也計入了營業收入,造成營業利潤的虛增和所得稅款的墊交,加重了商業銀行的納稅負擔,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金周轉困難。進一步改進營業收入計息辦法是商業銀行的共同意愿,各家商業銀行應積極地、如實地反映自身的實際困難,爭取中央銀行和財政部門的支持,在營業收入計息中盡量采用收付實現制。

      4、國債的籌劃。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可作為扣除項目。在資產風險分類中,國債的風險權數為0,信用程度屬于最高一級,商業銀行應多購買國債,既可支持國家經濟建設,又可減輕自身的納稅負擔。

      5、職工工資的籌劃。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工資的辦法有兩種:第一種是計稅工資辦法,發放工資總額在計稅標準以內的,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第二種是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在兩種辦法可供選擇的情況下,位于內地或效益不佳的商業銀行可采用第一種辦法,位于沿海或效益較好的商業銀行可采用第二種辦法,盡可能把職工工資控制在應納稅所得額可扣除的范圍內。

      6、兼并或收購的籌劃。盈利的商業銀行可兼并或收購其他虧損的企業,在后者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情況下,后者的經營虧損可由前者的以后年度所得逐年延續彌補,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減輕所得稅負擔。例如,A商業銀行收購B企業,而B企業兩年共有150萬元的虧損,收購前后A銀行的計稅如下(單位:元):

      通過收購的籌劃,使所得稅額由原來的660,000元降低至165,000元,節稅495,000元。但是此類稅收籌劃不能孤立地進行,收購虧損企業,雖能節稅,但需承擔其他財務風險,對此必須作統盤考慮,權衡得失。

      (二)營業稅的籌劃。

      營業稅是以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額為納稅對象的稅種。商業銀行的營業額是營業收入扣除金融企業往來收入的余額,營業稅稅率為8%,其中5%向地方稅務局繳納,3%向國家稅務局繳納。

      1、金融企業往來收入的籌劃。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指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放同業、拆放同業、拆放金融性公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由于金融企業往來收入在計算營業額時可予扣除,所以商業銀行可在這些同業往來上多投放資金以獲取利息收入,減輕營業稅稅負。商業銀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是分別按照5%營業稅(即向地方稅務局繳納的那部分)的7%和3%計算,營業稅稅負的減輕,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稅負也相應地減輕。

      2、轉貸款的籌劃。稅法規定: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稅營業額。這樣,一筆外貸項目(人民幣)委托貸款所繳納的營業稅,肯定比相同金額的信用貸款、抵押貸款或按揭貸款少。因此,商業銀行增加外貸項目轉貸款業務,可減輕營業稅稅負。

      (三)其他稅種的籌劃。

      除了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外,商業銀行計繳的稅種還有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等。如商業銀行一般在借款合同、購銷合同或技術合同以及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上貼印花稅票。其中營業帳簿分兩種情形貼花:一種是記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的帳簿按金額貼花,另一種是其他帳簿均按件貼花。因此,如果在使用帳簿上能減少貼花件數,可少用印花稅票。其余的稅種也可以在各個環節中尋找稅務籌劃的可能性。

      (四)經營方式的籌劃。

      除對稅種進行稅務籌劃外,商業銀行還可以對經營方式進行稅務籌劃。我國的商業銀行除了中、農、工、建四家大型的國有銀行外,還有許多新設立的商業銀行和為數更多的城市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這些商業銀行的業務能力、資產規模相對較小,抗風險能力較差,假如能夠與外商合作,辦成合資銀行,則可大大增強競爭能力,并取得許多稅收優惠,例如:

      在批準地區設立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篇(11)

      通過制定和完善稅收會計核算制度,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管理,通過稅收跨級的形式進一步核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標準與企業財務制度之間的差別,為企業申報提供便利,對企業所得稅工作加強核定管理,同時對企業財務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進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財務人員的核算水平,進一步滿足按帳核實征收的要求,對現行的稅收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建立“以信息化管理為支撐,以征管查專業分工體制為保障的稅收管理體制”,通過對稅收進行集中征收,專業管理,重點稽查等,同時借助宣傳和培訓,讓企業財務人員進一步深入了解稅收政策,進而對各項稅款進行正確的計算,同時正確地填報新納稅申報表,提高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水平。

      1.2個人所得稅繳納的措施

      對于建筑安裝行業來說,通過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或者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通常情況下,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支付收入的所得稅。對于納稅人來說,如果沒有扣繳義務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法規代扣代繳稅款的,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由納稅人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按每月工程完工量情況,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需要預繳、預扣個人所得稅,同時按年進行結算。如果工程需要跨年度作業,這時個人所得稅需要按各年所得預繳、預扣和結算。對于難以按各年所得劃分的所得稅,可以將稅款按月預繳、預扣。職工工資按月發放,單位不要拖欠,這樣能合理降低個稅繳納比例。

      1.3分包工程征稅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對于企業來說,需要建立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對合同進行嚴格的規范,同時對各項支出進行嚴格的控制,對工程質量加強監督和管理。對于層層轉包的工程來說,需要自行編制工程成本計劃,對施工成本進行嚴格的控制。在深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為出包的工程選擇施工單位,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招標的方式進一步確定施工單位。對于選擇的施工單位,其資質等級需要符合工程要求。在工程出包過程中,企業雙方需要簽訂承發包合同,在簽訂合同前,需要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具體的規定,對于合同條款,需要企業技術、計劃財務審計等部門的審查。

      1.4辦理外經證的優越性

      納稅人臨時到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稅收管理中叫做“外出經營”。那么《外經證》便是由于稅收征管而存在的一種納稅證明。對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來說,如果需要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進而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稅務管理。如果納稅人外出經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時間累計超過180天,需要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外地施工項目必須辦理外經證,這樣能合理避免企業所得稅和個稅異地繳納及稅務機關搶稅源的矛盾。

      1.5樹立納稅人的納稅觀念

      單從總包和分包概念上講,并不是大家說的對下合同中不含稅就降低了成本,總包、分包甚至下面有資質的單位稅務都是可以特殊代開的,只需要繳納一次稅金。所以,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讓納稅人充分意識到稅法的重要性,利用稅法可以幫助納稅人進行維權、護權。在分配稅收利益、配置權利義務的過程中,對于稅收立法來說,需要將納稅人視為權利主體來對待,充分地注意納稅人的權利;在處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時,必須將二者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主體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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