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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費者決策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7 1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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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決策論文

      篇(1)

      中圖分類號:TG33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3)35-204-01

      0引言

      目前國內外對云計算作出了大量研究,對于云計算的發展現狀、關鍵技術、安全風險等研究取得了豐碩成果,但對于云計算產業化的研究還較為缺乏,尤其是將云計算產業化視作一個動態演化過程的研究并不多見;對云計算的研究還停留在初級階段,得到具有實踐性和可操作性結論的文獻資料還較少。系統動力學被譽為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驗室,運用系統動力學分析方法建立的模型能夠充分反映系統的非線性結構和動態變化趨勢。實施主體是云計算產業化過程中各項事物發展的提供者,在系統模型中起著核心作用[2],雖然有從主體角度研究高新技術產業化的,但從主體出發建立云計算產業化系統模型,并從系統動力學角度來探討主體的作用及其關系的文獻缺乏。

      1 基于主體的云計算產業化系統的概念

      云計算產業化系統的主體主要包括政府政策支持、高校和科研機構技術支持、投資機構資金支持、企業的綜合管理支持、消費者的市場支持,這些主體要素的活動及其相關之間的互動關系,促使產業化活動的成功。

      2 基于系統動力學研究的理論基礎

      系統動力學綜合了信息論、決策論、反饋控制論、系統論、計算機仿真及系統分析方法,是一種處理復雜問題、定性與定量研究相結合的系統方法。它強調以系統思維的方式來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通過因果反饋關系描述系統的動態復雜性,特別適合于解決經濟、社會、生態等非線性復雜大系統問題,以幫助人們了解系統動態行為的結構性原因[3]。

      3 基于主體的云計算產業化系統動力學模型

      3.1 科研主體子系統

      本文的科研主體包括高校和科研機構,兩者的研究活動一致,包含云計算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即虛擬化技術、分布式存儲等云計算主要基礎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應云計算發展趨勢的要求,政府加大對云計算研究的支持,從而使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研究人員注重對相關課題的申報,增加云計算的科研人數和科研項目數量,使科研成果(論文和專利)數量大大增加。企業可以通過與科研主體的合作,使科研機構有充足的資金進行基礎研究,并將科研機構的成果轉移到企業。同時,風險基金組織看到技術成果的利潤前景,加大與科研機構的合作。反過來,當企業和風險基金組織對科研主體合作力度增強時,政府就會減少財政支持,使得科研機構的成果有更多的市場應用前景,不局限于研究課題。

      3.2 投資主體子系統

      投資主體主要指企業和高校外部融資機構,主要包括政府投資、銀行貸款和風險投資機構的融資,其中銀行貸款和風險投資機構對政府起著負反饋的作用投資的主要目的是使云計算規模化發展,獲取高額利潤和效益,這里的投資具有“高投入、高風險、高回報”的特點。

      3.3 企業主體子系統

      云計算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在其發展中起著核心作用,順應國內外互聯網發展趨勢,調查消費者需求,與科研機構聯合,吸收資金,將基礎技術應用于云計算服務商品的開發中,并進行大規模推廣,提高云計算商品的市場占有率。

      從商業的角度,成功的產業化必備的要素包括市場規模,市場潛力和經濟光景[5]。對于云計算來說,要從互聯網發展的趨勢入手,使得消費者對于云計算相關技術的應用更加廣泛,隨著消費者需求不斷增強,市場占有率不斷提高,更多企業開始轉向云計算產品的研究開發,投資力度加大,獲取高額利潤。相反,利潤增高使成本不斷降低 ,逐漸有企業推出市場,從而形成負反饋作用。

      3.4 動力學模型及分析

      云計算產業化發展的過程包含多個連接在一起的正負反饋回路,連接方式的不同,導致了產業化發展系統的復雜成長特性。云計算產業化系統分析框架表明,產業化發展的過程實際上是其內部促進發展和環境條件限制其發展的正、負反饋機制共同作用的結果。當促進產業化發展的正反饋起主導作用時,云計算加速產業化發展;當限制產業化發展的負反饋起主導作用時,新興技術產業化進程放緩。

      為了實現云計算產業化健康發展,必須在科研主體、投資主體和企業主體3個系統中對各因素間的相互作用機制進行定性和定量研究,得出因素間相互作用和影響的規律,從而把握云計算產業化的發展規律。通過對模型動態過程的研究,可以找到促進云計算發展的內在驅動力,以及限制云計算發展的瓶頸,從而降低產業化內部能量的消耗,提高產業化效率。通過對模型中重要因素的動態分析,可以考察實現云計算產業化的優化路徑,為云計算產業化發展提供完善的產業化政策建議和解決方案。

      4 結語

      本文在研究云計算產業化路徑和相關主體的基礎下,提出基于主體的云計算產業化系統的概念及其特征,在對云計算產業化機制進行細致思考后,借鑒系統動力學的研究方法,主要針對科研主體、投資主體和企業主體分別建立分析模型,并對模型的內部關系和運行機制進行詳細闡述。最后對3個子系統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分析,建立3個主體之間的系統運行模型。本文的研究為定性分析云計算產業化提供了理論依據,也為進一步定量研究產業化投入產出、制定相關發展政策奠定了基礎。

      接下來,將以此研究為基礎,根據主體要素之間的關系及內部運行機制,建立數學模型,調研相關數據,通過各種分析方法描述變量關系,并應用netlogo仿真軟件對模型進行模擬,為云計算產業化發展提出指導性建議。

      參考文獻:

      篇(2)

      技術認識論這個學科本身有一系列基本的范疇,如技術問題、技術功效、技術設計、技術發明、技術解釋、技術預言、技術評價、技術實施和技術革新與技術革命等。其中技術解釋處于一個非常重要的地位。這是因為技術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求得關于客觀事物的知識,而是求得客觀事物以及人工事物的效用,以滿足人們的現實的需要。自從人類越過了采集時代,技術的主要手段便是設計、發明和檢驗各種人工客體(又稱技術客體),利用它們的功能(function),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的需要。任何技術問題的本質,就是人們的某項實際需要與當前現實條件不能滿足這項需要的矛盾,而解決任何技術問題的出發點就是要調查和明確我們的現實地可能滿足的需要是什么。通常它從定義一種商業要求,軍事要求或自身就是一種技術機會開始的。這些需要、要求或需求就表現為我們想要的將要設計、發明的那種技術客體的實踐功能是什么,比如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曼哈頓計劃就是需要制造原子彈并將它投到日本本土。于是技術的要求就是這個技術客體,更準確說這些技術客體組成的系統,要有巨大爆炸力和殺傷力的功能,并將它帶到日本去發揮作用。于是技術認識論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要將所想要的功能分解為一系列相互聯系的子功能,并將這些子功能聯結成總體功能,在現代工業中這通常是非常制度化和專業化的東西。第二個問題就是要設計發明和制造出各種各樣的人工客體,使它們分別具有這一系列子功能,并對它們何以有這些功能進行論證。例如,要用什么樣放射性元素作材料才能具備核子爆炸所需要的鏈式反應的功能呢?又用什么方法才能從大量的礦石原材料中制造出幾十磅至幾百磅這樣的鈾235材料?也就是說用什么人工客體,人工過程使這個制造廠具有提煉出鈾235的功能?又用什么容器什么方法將這些核燃料裝進去使之具有封閉的功能?還有用什么裝置使這個密封的原子彈具有起爆的功能?并且要發明一種什么樣的大飛機以運載原子彈于高射炮火力所不能達到的3萬英尺高的高空上飛行從而具有安全投放原子彈的功能呢?而所有這些發明和設計何以有這些功能?這里我們對于這個過程的組織方法論或運籌方法論暫且不談,系統工程方法論與運籌學會幫助我們分析這個問題,我們主要從實體性技術方法論的角度討論問題。這里從功能及其分解到發明設計及其論證,都貫穿了一系列技術解釋問題。即我們如何用科學原理或科學規律來解釋我們的技術裝置及其運行的操作原理(operational principle,又可譯為運作原理),我們又如何用我們的操作原理來解釋我們這些技術裝置的組成結構及其操作規則或技術規則,我們又如何用這些操作規則來解釋技術人員或工作人員的行為呢?并用這一切來解釋我們所要求的功能是如何得到實現的?例如,我們如何用核物理關于某種放射性元素在一定條件下具有鏈式反應的科學原理來解釋原子彈的運作原理呢?又如何用原子彈的運作原理來解釋它的組成與結構為什么要這樣做及其操作規則,又如何用這些操作規則去解釋哈曼頓計劃參加者們的各種行為以及我們所要求的總體功能是如何得到實現的呢?這里歸根到底是一個與科學解釋很不相同的行為解釋問題,它被解釋的對象不是某一種自然現象是什么,而是某種人工事物怎樣做,為什么應該這樣做,這樣做對人們的需要起了什么樣的作用。當然,技術認識論的主要問題不僅是技術解釋問題,另一個可能更加主要的問題是技術發明問題,可是技術發明是一個很復雜的過程。這個過程有一部分不接受邏輯分析(例如天才、機遇、靈感等心理因素)。有一部分接受邏輯分析和方法論分析并具有某種算法的因素。而這一部分思維過程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技術解釋的逆運算,即因為某種人工客體的物理結構最有效地解釋了它的功能的出現,而這種功能正是我們所需要的,所以選擇這種結構。所以掌握大量的各種各樣的技術解釋知識又是技術發明的必要的雖然不是充分的條件。正因為這樣,所以我們選擇技術解釋作為我們具體研究技術認識論的一個突破口。

      二、技術陳述的性質與類型

      為了研究技術解釋,首先需要弄清技術陳述的性質與類型,因為解釋就是這些陳述之間的一種相互關系。有關技術陳述,我們至少可以分為下列幾種類型來加以分析:

      (1)技術行動目標陳述:它表述行動的目的、意向、企圖等等。通常它可能用意向的或規范的陳述(例如命題a)來表示,但似乎也可以用描述的或事實的陳述(例如命題a’)來表示。

      (a1)1942年美國想要制造一顆原子彈。

      (b1)我意愿坐飛機到太原參加第九次全國技術哲學討論會。

      (c1)陳醫生必須為胃癌病患者A君作切除腫瘤手術。

      (d1)這只老虎企圖捕捉住一只野鹿。

      以上表示的是意向性的或規范性的陳述。如果用描述的或事實的陳述來表示,似乎有:

      (a1’)1942年美國制造原子彈是美國整個戰略目標的一個組成部分。(b1’)坐飛機到太原開會是我今年計劃的一個組成部分。

      (c1’)給胃癌病患者開刀是陳醫生的醫生責任的一個組成部分。

      (d1’)這只野鹿是那只老虎的捕捉的目標。

      以上的例子,除了(d)與(d’)涉及到廣義目的性或非人類的生物的目的意圖,在此我們暫且不談,在下文中涉及這個案例的分析也暫且不談。我們的問題是,對于人類的目的、意圖、企圖等等主觀的或心理的東西,我們能否采取描述性的陳述呢?我們認為應該是可能的,例如對于人類倫理行為的研究除了有規范的倫理之外,還有描述的倫理學,人類學不就是已將人類的倫理,當作是一個客觀的事實,描述它的起源與進化嗎?經濟學不是對消費者的意圖與偏好,作了客觀的描述性的分析,從而找出它的規律嗎?不過請注意這些學科及其對目的與意向的描述性陳述有如下的特征:[1]它不是從內涵上陳述它的內容,而是從外延上說明它的存在與范圍,不是從內部分析這些意向,而是將意向當作一個既定事實,用范疇與概念將它固定起來,包裹起來,只從外部考察它的起源與作用。[2]它不是關于目的、意向、計劃的一階陳述,而是關于目的、意向、計劃的二階陳述。如果(a)“x想要制造原子彈”是一階陳述,它就必定是要用規范的意向的命題來加以表達。這個規范句可以表達為(a)=P(x);但這里的描述語句(a’)表達為“x制造原子彈是它的總體戰略目標的一個部分”即“x的目的O。”(這里0表示目標)。它是一個二階陳述,即F(P(x)),這里F表示“屬于它的總體目標”。所以a’,b’,c’三個描述性的行動目標語句中,是以規范性、意向性描述為基礎的,因而不是純描述性語句,因為它出現了目的、責任、計劃這些意向詞和規范詞。這些詞在純描述性語句中,例如在自然科學中,是不出現的。所以對技術行為目標的基本陳述是規范陳述而不是描述陳述。

      (2)作為達到目標的手段的技術行為陳述

      人們的技術行為,例如設計、制造、使用工具和其它各種裝置等等,都是有目的的行為,而在現代,大多數技術行為是理性的,即在一定的經過檢驗的理性知識和經驗知識指導下進行并盡最大可能達到目標的,對于這些行為的表達,也有兩種陳述,即規范的陳述和描述的陳述。

      (a2)1943年美國核科學家必須(或應該)提煉出幾十磅鈾235材料。

      (b2)我應該于2002年10月11日乘坐飛機從廣州到太原開會。

      (c2)陳醫生應該對A君的胃作徹底的CT檢查。

      (d2)那只被追捕的野鹿必須拼命逃跑。

      請注意:這些規范陳述,是休謨關于“ought to”陳述的典型,都在本體論上預設了一有一個目標的存在,和在語義學和語用學上預設了一個目標陳述的存在。如果忽略了這個目標,我們可以對這些行為作描述的或事實的陳述。

      (a2’)1943年美國科學家和工人們,是在他們的核原材工廠中提煉出幾十磅鈾235材料。

      (b2’)我是乘坐10月11日的飛機從廣州到太原去。

      (c2’)陳醫生是在為A君的胃部作CT檢查。

      (d2’)那只野鹿是在拼命奔跑。

      這完全是行為主義的陳述,在這些描述的陳述或事實陳述中,沒有目的,沒有意向,沒有企圖。它所描述的,正是馬克思或陳昌曙教授所說的“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能量、信息的轉換過程”①[2]在這里人“作為一種自然力”而起作用②。這是一種純粹事實描述的陳述,不過它仍然與自然科學的事實陳述不同:(1)它不是單一的自然屬性變量的函數:f(N1,N2,N3……);而是人的屬性與自然屬性這二類變量的函數:f(N1,N2,N3……;H1,H2,……)(2)一旦要對這種人類技術行為的描述陳述進行解釋,就必須引進包含目的、意向、信念這些范疇及其組成的規范陳述。這個由“應然”推出(盡管不是演繹地推出)“實然”的推理叫做實用推理(pragmatic syllogism)或實踐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 syllogism).下一節我們將簡要地討論這種推理。

      (3)行動規則(rules of action)陳述:

      人類的行動,特別是他們的技術活動,是根據一定的行動規則行事的,各種工廠都給工人規定長長的操作規程,甚至要經過長時間的培訓來使工人掌握這些行動規則。醫生給病人開刀之前一定要先戴手套,和穿上白衣,并且預先準備好各種手術工具和設備就是這樣一種行動規則,連餐館的前臺服務員,穿什么衣服,站在什么位置,給顧客的碗里盛湯時采取一種什么姿勢都有一定的行動規則。這些行動規則或者來自經驗的總結,或者來自知識的啟發,或者來自社會的建構,甚至來自本能,它們沒有真假之分,只有有用還是無用之別。下面給出一些與上面所舉的相對應的行為規則例子:

      (a3)如果想要制造原子彈,則必須準備足夠的核燃料。而運輸這些材料,必須嚴格保密。

      (b3)如果想即日從廣州到達太原,則必須坐飛機,而登機之前,必須接收安全檢查。

      (c3)醫生在給癌癥病人開刀之前,必須準確地檢查出癌癥組織所在的位置。而開刀之后,必須縫好傷口。

      (d3)為了要逃過捕食者的追捕,野鹿必須發展出它的奔跑技能。

      行動規則的標準表述式是要說明,為了達到預期的目的,人們應該怎樣行動,它由一系列行動指令構成,并形成一種行為的規范(norm),并且不用單稱陳述而用某種范圍的全稱陳述來表示。不像自然規律,它的論域是行動而不是自然事件,它是人類行為狀態的規范而不是自然事件的狀態空間的約束,它是目的定向而不是原因定向的。因此它的典型的語言表達是規范的、命令的陳述而不是描述性的陳述,它不具有真假值而具有有效值(effectiveness value)。當然要說明行為規則有效用性的根源。還得依靠因果律與其它自然規律對之進行解釋,這就發生一個如何由科學上的“實然”陳述導出(當然不是演繹地推出)技術上的“應然”陳述的問題。M·邦格曾給出技術行為規則的形式表達式,并用三值邏輯來表達它的有效值及其推導規則。①[3]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4)技術客體的結構陳述與功能陳述。

      馬克思說過,自然界不會創造火車頭和蒸汽機,它是人類智力物化的產物。但是人類一旦創造和生產了各種工具、設備、機器、廠房等人工物品,它們便成了技術客體進入了“人工世界”。它不但可以成為人們客觀地進行描述的對象,并且可以成為異已的、“異化的”力量作用于我們,那么對于技術客體的陳述是不是完全是描述性的事實陳述呢?如果是,這種描述性的事實陳述與自然科學的描述陳述和事實陳述是不是毫無區別的呢?近年來Delft理工大學P·kroes連續發表兩篇哲學論文②討論技術客體的結構陳述和技術客體的功能陳述問題。并提出“必須發展出一種關于技術功能的認識論”。不過,我們認為,他的討論過分繁瑣而且抓不住要領。因此需要加以重新表達。

      從系統科學的觀點看,一個系統內部的性質及其相互關系稱為結構,而系統在與外界環境相互關系中所呈現的變化、所具有的能力、所表現的行為稱為該系統的功能。結構是從系統的內部變量看的,而功能是從外部變量,即輸入與輸出的變量看的。依這樣看,輻射陽光是太陽的功能,為生命提供能源也是它的功能。(這可以叫做物理因果性功能)保存物種的生命,使之代代相傳是DNA的功能,泵血以維持生命是心臟的功能。(這應該稱為生命的目的性功能,科學哲學的功能解釋就建立在這個基礎上)。我們所說的技術客體的功能指的是以技術客體及其相關因素組成系統,以人類作為這個系統的環境來確定的功能。于是這個技術客體系統怎樣由人生產出來以滿足人的需要,它對人們發揮什么作用或對人來說具有什么能力,就成為技術客體系統的功能。于是在廣島具有極大殺傷力便是第一顆原子彈的功能,具有極高運輸能力和投彈能力便是B52轟炸機的技術功能,炸彈的雷管具有引爆功能也是一種技術功能。一個裝置的外部表現凡是直接間接地可以追索到滿足客體制造者、使用者、操控者以及有關人們的需要,無論其滿足的程度如何都可稱為技術客體的技術功能。它是哲學對“功能”這個概念分析中的第三種功能:實踐功能。許多技術客體的名稱,就是從它與人的關系中,在人類行為的語境中給出的。如駕駛盤、鑼絲刀、湯匙、秋千、復印機、收音機、電視機等等。這些都是技術功能名稱。因此,撇開與人的關系來對技術客體系統的物理性質、關系進行內部分析與描述,便稱為技術客體的“結構陳述”。它基本上可以運用自然科學的語言和語詞來進行描述的,如一部汽車的重量、燃料消耗、外形、運行的阻力等等就是這種描述。這種結構陳述的特點是對客體系統內部的不依賴于主體的自然屬性的進行無價值評價的描述。但是功能描述則不同,它是對技術客體的與人的需要相關的外部作用的可作價值評價的描述。這樣技術客體的功能陳述與結構陳述不同。(1)結構陳述所涉及的變量只是自然變量,而功能陳述所涉及的變量是自然變量(N1,N2,……)與人為變量(H1,H2,……),于是它的陳述形式和人類行為的描述形式一樣是F(N1,N2,……;H1,H2,……)。(2)結構陳述是不可作價值評價的,例如不能說個鈾235的原子好的還是壞的。結構一旦作出這種價值評價,它就成了功能陳述了,例如鈾235原子對于制造原子彈來說是一種很好的原子材料,這種陳述就是功能陳述了。而功能陳述是可作價值評價的,而且由于人們在技術上必須給出人工客體的功能以規范性的標準,以便進行工業生產的標準化,例如我們的電視器產品說明書給它的功能規定種種標準,如圖像的像素、清晰度、音響的靈敏度、分辨率等等……這樣功能的陳述就變成規范性陳述了。這樣便產生了一個解釋邏輯上的困難,人們為了獲得一定的技術客體的功能,設計和制造一個客體的結構,這個結構只要是成功的,就能夠實現我們所需的功能。但是在邏輯上技術客體結構陳述與功能陳述是不同性質的陳述,前者不能推出后者,描述不能推出規范,那么用技術結構來解釋技術功能是一種什么樣的解釋邏輯呢? (5)技術客體的運作原理陳述

      運作原理所說明的是某種人工裝置是怎樣進行工作的。它與上面第(3)點所說的行為規則不同,后者討論的是人類行為的一種約束以及人對物之間相互關系的約束。而運作原理或操作原理討論的是人工客體之間或人工客體的組成部分之間要有一種怎樣的關系,服從一種怎樣的原理才能使這個人工裝置進行人們所希望的運作和達到人們所希望的目的。例如飛機的操作原理是燃料推動和空氣阻力引起的上升力與飛機重量之間的平衡原理。揚聲器的運作原理是電子管的柵極電壓的微小變化引起板極電壓巨大變化的原理。中央空調的自動控溫的運作原理是反饋原理等等。這些操作原理就是所謂技術科學基本規律,是工程科學的主要研究對象,并組成技術科學的理論體系。自然科學并不研究這些規律,數學家和哲學家波羅尼說:“力學并不告訴我們機械是什么以及它是怎樣運作的”。于是便產生了自然科學規律與技術科學規律的關系問題以及如何運用自然科學來解釋技術科學,運用自然規律來解釋技術規律問題。

      這樣,在語言上,在技術領域中我們有六種陳述:技術行動目標陳述,技術行為陳述,技術行為規則陳述,技術客體結構陳述,技術客體功能陳述以及技術運作原理陳述或技術科學規律陳述,這些陳述都與對應的科學事實陳述,科學規律陳述和科學理論陳述是不同的,它們大多數是規范陳述、準規范陳述或可表達為規則陳述的。

      三、技術解釋的種類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技術解釋有下列幾種類型:

      (1)技術行為的解釋,它解釋在技術上人們為什么采用某種行為。他們為什么要提煉核燃料,他為什么要急急忙忙到飛機場去,他為什么要給A君動大手術,它為什么要追捕一只野鹿等等。這里被解釋是一種技術行為。這里解釋者通常是援引一些動機、意圖、目標等技術行為目標陳述,或目的性陳述,再援引行動者的一些信念,即對作為手段的行為規則、行為方法、行為工具能達到目標的信念。由此解釋了他、他們甚至它的行為,這里解釋的實質也是說明被解釋的行為為什么出現,不過這個“為什么”多半指的是“為了什么”。這種解釋被稱為實踐推理解釋或目的性解釋,不過最好還是稱為意愿信念解釋模型。為什么這樣說呢?請看如下的技術行為解釋實例及其模型:

      [1]行動者A意愿要制造世界上第一顆原子彈。

      [2]A考慮到(他有這樣的信念)除非能提煉出超過12磅的,否則就無法達到目的。

      ………………………………………………………

      [3]所以A在新墨西哥州開設核燃料工廠提煉

      這里[1]項是意向(intenton)項,說明什么是行動目標(G),記作I(G)。第[2]項是信念(belief)項,說明行動者A對某一種行為規律(R)的有效性具有信心,記作B(R),由此“推出”[3],即行動者的行動A,記作:。這是對A的一種解釋,這個解釋也是一種推理論證。不過不是演繹推理,也不是歸納推理,而是一種特殊的實踐推理,記作…,部分地屬于決策邏輯的領域。DN模型在此失效,薩爾蒙在討論他的科學解釋的因果模式(C-R模型)時,曾定義了他的科學解釋:(1)所謂對一個現象進行科學解釋就是要說明這個現象的因果機制。(2)解釋不是論證,而是一組說明因果關系的Sentences,說解釋就是論證乃是邏輯經驗論的第三個教條。不過C-R模型對技術行為的解釋也失效了,技術行為的解釋并不是要說明行為的因果機制,而是要說明行為的目的性/ 意向性機制,而且這個解釋也是一個論證,即實踐推理論證的一種形式,它實質上是用意向陳述、規范陳述來解釋對人們技術行為的一種事實陳述。是用“應然”解釋“實然”。

      (2)技術規則解釋,它解釋說明人們為解決技術問題為什么要采取某種行為規則,為什么制造原子彈必須至少準備12磅的鈾235材料,為什么上飛機之前必須接受安全檢查,為什么醫生給病人開刀之前必須進行消毒并帶上手套和口罩。為什么針灸“足三里”這個穴位可以醫療偏頭痛。為什么日本有些鋼廠出第一爐鋼之前必須舉行某種宗教舞蹈儀式。這里解釋者可能是一些自然規律陳述,也可能是一些類比的隱喻,也可能是一些社會的約定俗成。這里可能包括三種不同類型的解釋:因果論證解釋或規律推理解釋,功能類比解釋以及所謂直指解釋(deictic explaination)。當然我們要著重討論因果論證解釋。不過這個因果論證解釋和科學中的因果解釋不同,它要用關于因果律和自然事件的事實陳述去解釋人們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技術規則,遇到了一個和第一類解釋相反的過程,如何用“實然”陳述去解釋“應然”陳述。

      試分析下列技術規則被解釋的實例:

      [1]因果律:根據核物理, 物質達到其臨界質量(12磅),則它將會產生鏈式核裂變。

      ………………………………………………………

      [2]行為規則:如果要制造出第一顆原子彈,實現人工核爆炸,必須先制造出超過12磅的核燃料。

      在技術上,我們常常用[1]來解釋[2],但這里[1]是事實陳述,是描術性的,但[2]是對人們行為規則以及行為程序作出的規范,所以屬意向性的和規范性的陳述。[1]的真不能傳遞到[2]的有效性的真。所以是一個“實然”陳述解釋了“應然”陳述而不是推出了“應然”陳述的問題。

      (3)對人工客體技術功能的結構解釋。考古學家發掘出人類早期的石器工具、鐵器工具的殘骸,便用它可能的功能或用途來解釋它的結構。這種用技術功能來解釋結構是屬于前面所說的目的性解釋或功能解釋,不是獨立的一類解釋,在人工客體的結構陳述與功能陳述之間,最重要的解釋類型是運用人工客體的結構去解釋它的功能。為什么紐可門蒸汽機具有抽水功能,為什么揚聲器或助聽器具有擴音功能,為什么投下廣島原子彈具有殺死10萬人的功能,這都要運用它的結構陳述來進行解釋,而結構陳述之所以能夠解釋功能,依據W.G.Vincenti(1990,1992)的研究,主要是運用它們運作原理,即我們所說的技術規律陳述和實現這些運作原理的具體型構來進行解釋,但由于異構可以同功,同構可以異功以及標準的功能陳述屬于規范陳述的范圍,因而這種解釋是非演繹的。這里又遇到(1)、(2)兩種解釋所遇到的問題。

      (4)對技術科學規律的解釋。如何用自然科學規律與理論來解釋工程科學的技術規律和人工客體的運作原理,這也是科學解釋中所沒有遇到的問題。

      所有這些解釋都違反了科學解釋的標準模型,即亨普爾和奧本海默提出的DN模型,我們需要一個“技術解釋的面面觀”來回答這些問題。在回答這些問題的時候,我們面臨一個最根本的問題,就是休謨的Is-Ought問題,譯作是——應問題或實然--應然問題①[4]。這個問題問的是:我們能夠從用“是”聯結起來的命題推出用“應該”聯結起來的命題嗎?我們能夠從經驗的事實推出規范的規則嗎?休謨回答是否定的。現在有許許多多生態倫理學家,決策論專家以及技術哲學家紛紛攻擊休謨的回答。不過我們卻十分感謝早在幾百年前已經逝去的休謨先生,他首次提出這個問題并以他的非凡智慧告訴我們,想要從“是”

      陳述推出“應”陳述,此路不通,免得我們的研究走錯了路。不過我們現在要轉換一個提法,“是”陳述與“應”陳述的關系到底如何呢?我們既然不能從經驗的事實推出行為的規范,反之亦然。那么我們能夠用經驗的事實來解釋行為的規范,或反之用行為的規范來解釋經驗的事實嗎?我們的回答卻是肯定的,只是解釋的模式和邏輯必須探索。技術的解釋的根本問題,不過就是用科學的事實陳述解釋技術規則的規范陳述,再用技術規則的規范陳述來解釋人類技術行為及其后果的事實陳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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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K.Kornwachs,(1998)A Formal Theory of Technology? PHIL & TECH 4:1 Fall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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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C.P.Joseph(2001),What Engineers Know, Techne’5:3 spring 2001.

      6、W.G.Vincenti(2001),The Experimental Assessment of Engineering Theory as a Tool Design. Techne’5:3 spring 2001.

      7、W.G.Vincenti(1990),What Engineers Know and How They Know it.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Press.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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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張華夏、張志林(2001)從科學與技術的劃界來看技術哲學的研究綱領,自然辨證法研究Vol.17.No.2,2001.

      11、張華夏、張志林(2002),關于技術和技術哲學的對話,自然辨證法研究Vol.18.No.2,2001.

      12、張華夏、張志林(2002),科技劃界與技術認識論,第九屆全國技術哲學研討會論文。2002.10

      --------------------------------------------------------------------------------

      ①陳昌曙,《技術哲學論》第183頁。

      ①陳紅兵,陳昌曙,關于“技術是什么”的對話,自然辨證法研究。2001(4)。

      ②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410頁。

      ①M·Bunge ,Philosophy of science. VolⅡ.Berlin, Heilieberg. New York: Springer.1998.P.147-156。

      篇(3)

      “無賴原則”預設。在探討制度必要性和它的功能設計時,英國哲學家、歷史學家和經濟學家大衛·休謨(DavidHumc)提出了一條著名的原則“無賴原則”。這條原則認為,人們在考慮制度安排時,必須持定“人人應當被假定為無賴”這樣一種假設。人必須被看成是“理性”的謀利動物。而制度設計要達到的目的是:不論他多么利欲熏心,通過完善的制度機制的鉗制功能,使人“規規矩矩”地服務于公益。休謨說:

      政治作家們已經確立了這樣一條準則,即在設計任何政府制度和確定幾種憲法的制約和控制時,應把每個人都視為無賴——在他的全部行動中,除了謀求一己的私利外,別無其他目的(注:[美]斯蒂芬·L·埃爾金等編:《新論》,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7~28頁。)。

      制度設計必須達到以下效果:不僅要對“無賴”行徑實施有效的鉗制,而且要能防止和遏止人們萌發各種損公利己的“無賴”沖動。休謨認為,這一假設在作為描述性模式時是非真實的,而作為分析性模式時則又是真實的,可以得到事實的正當證明。這一預設表達了這樣一種自由主義的核心思想:既然所有的政治家和政治行動者在政治生活中,都可能成為“無賴”,那么必須有強大的制約機制在先,讓人們服從制度規則。這一點,詹姆斯·布坎南是這樣說的:

      當人們的政治行為被認為一如他們其他方面行為一樣是追求私利之時,上的挑戰就成為這樣一種挑戰:構造和設計出能夠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剝削方式追求個人利益,并引導個人利益去促進整個社會利益制度和規章(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39頁。)。

      普遍“無賴”的假定,構成了國家方法論上必需的思想前提:基于“最壞情形”亦即每個政治家都可能是無賴這一最壞情形為基本出發點,而不是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旅行中的安全檢查就是這樣。為保證飛機運行的安全,所有乘飛機的旅行者和行李都被要求必須通過一道X光機的安全門。美國"911"事件后,世界各國尤為加強了安檢的力度。事實上這意味著,每個人都已被假定為潛在的可能違禁物品攜帶者乃至,盡管事實上,只有極少數人會這樣做。然而為確保安全,人們必須概莫能外地接受一套技術實施的安全檢查。

      制度設計必須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地采取消極預防措施,“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賢”的假設是不能作為制度設計基礎的。人們沒有更好的辦法保證“正義”成為政治家們長期的無條件的行動準則。在休謨看來,人們顯然不能靠改變人性來把人的罪惡動機變成善良的后果,人類社會在設定各種所需求的政治規則時,只能以消極的防御觀為基本依歸。這亦如杰斐遜所說:“在權力問題上,不要再侈談對人的信任,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來約束他們不做壞事。”

      休謨這一預設中,還蘊涵著這樣的邏輯結論:即政治規則設計者們也應當被認為是“無賴”,他們可能會操縱所發明制度的有關信息。規則設計的努力應當采取一種設計與選擇分開的辦法:即規則的采用應當由那些不參與設計制度的人們來擇定,以防止制度出現利益傾向性。這亦如哈林頓(JamesHarrington)提出的所謂“分餅”原則。哈林頓認為,“卓越的哲學家爭論不休而無法解決的問題,以至整個國家的奧秘”,“就在于均分和選擇”,為確保制度之“餅”的公正分配,只能是一部分人擁有“均分的自然權利”,而另一部分人擁有“選擇的自然權利”(注:[英]詹姆士·哈林頓著:《大洋國》,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23頁。)。

      非“天使統治”預設。如果說英國學者休謨的“無賴原則”是以一種“是什么”的判斷方式,對人與制度的相關關系提供了邏輯結論的話,那么美國學家詹姆斯·麥迪遜(JamesMadison)則以一種“不是什么”的方式,從另一角度對人與制度的相關關系提供了邏輯結論。他在《聯邦黨人文集》一書中說: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在組織一個人統治人的政府時,最大的困難在于必須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統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無疑問,依靠人民是對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經驗教導人們,必須有輔的預防措施(注:[美]漢密爾頓等著:《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64頁。)。

      麥迪遜這一論斷包含著兩層假設:第一,人不是天使,正因為如此,所以需要政府。(美國資產階級啟蒙學家潘恩說:“政府是由我們的邪惡所產生的”,政府是一個“懲罰者”(注:[美]托馬斯·潘恩著:《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3頁。)。)麥迪遜指出:“用種種方法來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對人性的一種恥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對人性的最大恥辱,又是什么呢?”(注:[美]漢密爾頓等著:《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64頁。)這也正如洛克指出的,政府起源是由于人性的先天不足所致,是一種“正當救濟辦法”,是人類理性的產物(注:[英]洛克著:《政府論》(下篇),第10頁。)。

      第二,政府作為社會的人,其統治本質在任何意義上都絕不是一種“天使統治”,不可能只行善不行惡——在麥迪遜看來,純粹的“善”只能是“天使”之為,人類做不到——正因為如此,需要對政府這個管理被統治者的統治者本身,實施外在的和內在的控制,尋求“輔的預防措施”——而這實際上一直是主義的持久話題。這種“控制”最根本的,就是國家權力體系內部有分權制衡機制;外有社會力量對“利維坦”的制約。這一目標乃是政治設計的“最大的困難”,需要高超的政治藝術與技巧。

      人不是天使,由人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組成的,人的本性也是政府的本性。人必須有外在的制約,政府更必須有外在的控制。這就是這一預設的邏輯結論。

      “局限存在物”預設。詹姆斯·麥迪遜關于政府非“天使統治”的論斷,由人的特質出發考察和判定公共權威的特點,那么回眸人類這個社會存在物,它的一般性特點是什么?這是政治學一切理論的原發點,也是各類政治設計的邏輯前提。

      關于人類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存在,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思想家、法學家和哲學家孟德斯鳩在被伏爾泰譽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一書中,作了一個具有普遍性的理論預設:

      人,作為一個“物理的存在物”來說,是和一切物體一樣,受不變的規律的支配。作為一個“智能的存在物”來說,……他是一個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靈”一樣,不能免于無知與錯誤;他甚至于連自己微薄的知識也失掉了。作為有感覺的動物,他受到千百種的支配。……這樣一個存在物,就能夠隨時忘掉他自己;哲學家們通過道德的規律勸告了他。他生來就是要過社會生活的;但是他在社會里卻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過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們盡他們的責任(注:[法]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3頁。)。

      以前的思想家,都把人的自然屬性歸為人的本質(注:馬克思于1845年春,提出了一個超越一切關于人的舊理論的嶄新論斷:“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3頁)。正是出現后,才從社會關系上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質。),孟德斯鳩這一論斷基本上仍是從自然屬性上界定人的。但是孟氏的這一論斷對人的特質已注入了社會性的內容,強調了人的“社會生活”的特征,并提出人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規范,才能介入社會生活。

      這一理論預設價值在于,首先揭示了人類具有的局限性這一重大事實:人類作為“物理的存在物”,受到客觀規律的制約;作為一個“智能的存在物”,人類是一個感性的存在,受到種種不定因素的影響,“無知與錯誤”是必然的。其次導示出“局限存在物”必然的邏輯結論——人類的這一缺陷,只有通過社會生活外在的東西——一是“道德”、二是“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予以補償和救濟(這兩種事物,按制度學派的定義,乃是“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人類制度的雙重性構成。)。特別醒目的是,人類只有“通過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們盡他們的責任”這一歷史性結論,必然使法律制度處于崇高的無可或缺的地位。人類設計和創制各種政治的和非政治的規則,便是理所當然的邏輯行為了。

      權力無“休止界限”預設。孟德斯鳩還作過另一個經典性的、對人類政治生活具有重大揭示意義和認識價值的理論預設,這就是人們所熟知的他對權力的特質所作的一個著名的言簡意賅的判斷: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這就是權力或權力者的特質。由此,孟氏給出具有公理性的結論便是:

      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注: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這個命題業已成為檢閱人類社會權力現象的基本判準。“濫用權力”的基本“規則”是:權力載體——“即是以統治者的名義行事的人,當選的立法人員、法官、官僚以及在限制和規定公民自由的供選擇的條件中進行選擇的人”(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和國家》,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頁。)在運用權力時,一定會把權力運用到他可以運用的一切“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的最大范圍,實現權力效能的最大邊際化。

      任何一個社會都存在著公共權力和私人權利這兩個領域,公共權力的原始命題是為了保障私人權利。進入階級社會后,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政治權力是從“控制階級對立的需要中產生的”(邏輯起點),“又是在這些階級的沖突中產生的”(歷史起點)(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頁。),為了“把沖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圍內”(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頁。),導致了政治權力的產生。由此,政治權力一經產生便具有了“公共”的性質和名義。孟氏這一理論預設蘊示:從權力的本性上說,它“總有著一種越出它自己的范圍而發展的本能傾向……和一種特殊誘惑。權力總是傾向于增加權力……它喜歡自己是一個目的而不是一個手段”(注:[法]J.馬里旦著:《人與國家》,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0頁。)。亦如公共選擇理論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指出的:政治活動家們似乎有一種“天然的”傾向,去擴展政府行動的范圍與規模,去跨越任何可以觀察到的“公共性邊界”(注:參閱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第373頁。)。

      權力的這一內在特性,決定了外在制約的極端必要性。關于這一點,法國政治思想家夏爾·阿列克西·托克維爾指出:必然有一個高于其他一切權力的社會權力;但我又相信,當這個權力的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它前進和使它延遲前進時,自由就要遭到破壞。……無限權威是個壞而危險的東西。(注:[法]托克維爾著:《論美國的民主》(上卷),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89頁。)

      孟德斯鳩這一理論預設歸納包蘊了人類政治生活中的歷史經驗:一是濫用權力是權力界的普遍邏輯,羅素將之表述為“權力嗜好”(theloveofpower)(注:鄒永賢等著:《現代西方國家學說》,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頁。)。權力運作者總有著一種不“休止”、乃至跨越公共“界限”去實現“權力意志”的內在沖動。二是對于“權力濫用”,最符合“事物的性質”的做法,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權力是一種物質力量,對于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不能僅靠精神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而必須有相應的物質力量。人類發展到今天,制權一般有這樣幾種方法:一是“以法制權”、二是“以民制權”、三是“以德制權”、四是“以權制權”。“以權制權”才是最本質、最見效的方法。因此在制度設計中,對于權力邊界的設置,只能以另一個權力的存在為邏輯前提。

      “必要的惡”預設。英國籍奧地利哲學家、政治思想家波普以“證偽主義”的科學哲學、“漸進的社會工程”的政治哲學、“三個世界”的本體論哲學形成了批判理性主義哲學體系。國家學說是其政治哲學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從“證偽主義”科學哲學觀點和批判理性主義哲學立場出發,波普反對本質主義的國家理論,注重探求“我們對國家的要求是什么?我們應當把什么作為國家活動的正當目的”(注:《開放社會和它的敵人》(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第1卷,倫敦羅特列杰與基根·保羅公司1952年版,第109頁。)諸如此類國家與社會的功能性問題。對“利維坦”這種政治存在物,波普作了這樣一個理論預設:“國家是一種必要的罪惡”(注:[英]卡爾·波普著:《猜想與反駁》,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頁。)。他說:

      國家盡管是必要的,但卻必定是一種始終存在的危險或者(如我斗膽形容的)一種罪惡。因為,如果國家要履行它的職能,那它不管怎樣必定擁有比任何個別國民或公眾團體更大的力量;雖然我們可以設計各種制度以使這些權力被濫用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但我們決不可能根絕這種危險。(注:波普著:《猜想與反駁》,第499頁。美國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潘恩(1737~1809)也表達了這一思想:“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況下,也不過是一件免不了的禍害;在其最壞的情況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禍害;因為,當我們受苦的時候,當我們從一個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無政府的國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時,我們由于想到自己親手提供了受苦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潘恩選集》第3、241頁,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盡管“利維坦”對于保護公民的自由是必要的,在許多思想家們看來,卻是一種危險的“罪惡”,“國家是手段,不是目的”(羅素著《西方哲學史》下卷,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292頁。)國家如果取代目的,成為目的本身,無限制地擴展,自由這一“目的”就必然喪失。關于這一點,歷史上思想大家們幾乎持定一致的論斷。)

      如果說,孟德斯鳩關于權力“休止界限”的預設,是從權力個體著眼揭示權力的特質的話,那么,波普的這一理論預設,則是從權力的集體行動(collectiveaction)著眼揭示權力特質的。其基本判斷:一是國家“是必要的”、二是它“是一種始終存在的危險或者罪惡”,前者側重價值判斷;后者側重事實判斷。

      “在現代世界里,由于國家權力過大所造成的罪惡很大,但卻很少被人認識到。”(注:羅素著:《社會改造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2頁。)波普認為,國家權力擴張與濫用的可能性是始終存在的,無論誰執掌權力,即便是民主選舉產生的統治者也不例外(注:美國法哲學家約翰·羅爾斯認為,即使是由選舉產生的政權,也容易成為非正義的。他認為“政治制度中非正義的影響比市場的不完善更為痛苦和持久。政治權力迅速地積累,并且成為不平等的利用國家和法律的強制力量”(羅爾斯著《正義論》(ATheoryofJustice)英文版,哈佛大學出版社1971年版,第226頁。)。因此,只要權力這種“罪惡”存在,無限擴張趨勢的可能性就存在。恩格斯曾精辟地揭示過現代國家權力擴張的必然趨勢:“生產和流通的物質條件不可避免地隨著大工業和大農業的發展而復雜化,并且趨向于日益擴大這種權威的范圍。”(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頁。)

      英國哲學家、政治思想家約翰·密爾(JohnStuartMill)在《論自由》一書中,對國家權力的非制度化增長作過這樣的假設:它不惜犧牲一切而求得機器的完善,由于它為求機器較易使用而寧愿撤去了機器的基本動力,結果將使它一無所用。(注:[英]約翰·密爾著:《論自由》,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125頁。)于是,德國籍近代著名政治思想家洪堡歸納的這樣“兩件事”,也就成為人類文明社會理所當然的抉擇了:

      對于任何新的國家機構的設置,人們必須注意兩件事。其中任何一件被忽視都將會造成巨大的危害:一方面,界定在民族中進行統治和提供服務的那一部分人以及界定屬于真正的政府機構設置的一切東西;其次,政府一旦建立,界定它的活動的擴及和限制的范圍。(注:[德]威廉·馮·洪堡著:《論國家的作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頁。黑體為引者加。)

      沒有國家的干預,自由就會死亡;國家過多干預,自由同樣也會死亡。這是“自由的悖論”(注:參閱波普著《開放社會和它的敵人》第11卷,第124、125頁。)。波普主張,重要的是要設計出合理有效的制度,對“利維坦”進行控制。為了防止“利維坦”對社會生活的威脅,波普提出了類似中世紀“奧卡姆剃刀”的“自由主義剃刀”。(注:波普著:《猜想與反駁》,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頁。)

      英國政治理論家和現代分析哲學主要創始人伯特蘭·羅素認為,社會組織和權威一旦形成后,便具有一種獨立于人的、非人的意志所能駕馭的力量。一方面,組織和權威不可沒有,另一方面,又要對它加以限制。如何處理好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問題,應該成為一切政治科學的中心議題。而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尋找一個適當的比率”,則應當成為國家理論尤其是現代國家理論所要解決的主要任務。羅素呼吁:(像國家)這種巨大組織是現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要想廢除它們是不可能的……的確,它們使維護個性更加困難了,我們需要尋找一種使它們盡可能地與個人創造性結合起來的方式。(注:羅素著:《政治理想》,紐約世紀出版公司1917年版,第22頁。)

      “有限理性”預設。政治和行政管理歸根結底是決策行為,決策具有對理性追求的傾向。按對理性作用的不同認識,決策理論分為三類:其一是絕對理性選擇論,基本要點是認為決策者擁有完全的知識、明確的價值序列,并能利用所掌握的知識取得期望的價值選擇。限制只在于外在的物質因素。其二是排斥理性的非理性決策,這種理論把焦點放在決策中的價值沖突上,認為所有的價值都是相對的,甚至是隨意擇取的,人們的決策并不以理性為旨歸。其三便是美國行政學家、管理學家和經濟學家西蒙(HerbertAlexanderSimon)為代表的有限理性決策論。認為人的理性具有局限性,決策理性充其量是一種“有限理性”。

      西蒙在《管理決策新科學》一書中認為,傳統的“完全理性”的假設不符合人類行為的現實。他從人的意識、決策環境與人的能力等方面否定了“完全理性”的假設,提出了“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假設。關于理性,西蒙認為,“理性就是要用評價行為后果的某個價值體系,去選擇令人滿意的備選行為方案”(注:[美]西蒙著:《管理行為》,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頁。)。“廣義而言,理性指一種行為方式,它第一,適合實現指定目標,第二,而且在給定條件下和約束的限度之內。”(注:西蒙著:《現代決策理論的基石》,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頁。)決策者是在有限理性中決策,因為決策者是在存在著無法控制的未知數和變化著的內外環境中決策。由于人的智能的局限,不可能搜集到和充分分析處理決策中所需要的大量信息,行政機構只能接受不圓滿的決策,而不可能實現最佳決策。西蒙對這一問題進一步表述說:

      如果我們假定決策者的計算能力是不受限制的,那么就可以得出兩個重要的結果。第一,我們不必將真實世界與決策者對它們的認識區分開來:他或她對世界的看法與真實世界一樣。第二,我們可以預言,一個理性的決策者根據對現實世界的知識所作出的選擇,不需要有關決策者對感知或計算模式的知識。(當然我們確實得了解他或她的效用函數。)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接受決策者的知識和計算能力是受到嚴重限制的看法,那么我們就必須將現實世界同行動者對它的看法與理解區分開來。也就是說,我們必須建立一個決策過程的理論(并在理論上檢驗它)。我們的理論不僅要包括理解過程,而且還必須包括形成行動者對決策問題的主觀表述的過程。

      在新古典經濟學中,理性人常常能根據給定的效用函數來達到有目的的或主觀的最好決策。認知心理學中的理性人則是根據可得知和計算方式而以程序上合理的方式來作出他或她的決策(注:轉引自[美]道格拉斯·C·諾斯著《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31頁。)。

      人的“有限理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環境是復雜的,在非個人交換形式中,由于參加者很多,同一項交易很少進行,所以人們面臨的是一個復雜的、不確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確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二是人對環境的計算能力和認識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制度通過設定一系列規則能減少環境的不確定性,提高人們認識環境的能力并規范人自身的決策行為,從而提高決策的質量。

      西蒙關于“有限理性”的預設表明,人擁有的知識能力和決策能力是有限的,不僅受到物質因素和環境不確定的影響與限制,還受到諸如記憶容量、判斷準確程度、計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這一預設的邏輯結論是:必須通過制度設計與制度創制,來預防和彌補人理性的不足。

      政治是一個“社會中價值的權威分配”(注:[美]戴維·伊斯頓:《政治系統》(DavidEaston,ThePoliticalSystem),紐約艾爾弗雷德·A·克諾大出版公司1960年版,第113頁。)的決策領域。從本質上說,需要“完全理性”的支撐。然而“理性短缺”正是政治領域最常見的現象。英國政治學家格雷厄姆·沃拉斯(GrahamWallas)在《政治中的人性》一書中認為:國家政治首先必須克服“唯理智論”,傳統的政治理論大都強調“人是理性的”,而在政治中,人往往在感情和本能的驅動下行事,“大多數政治見解并非是受經驗檢驗和推理的結果,而是習慣所確定的無意識或半意識推理的結果”(注:格雷厄姆·沃拉斯著:《政治中的人性》,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66頁。)。任何組織都是人的組合,雖然擁有相當大的解決問題的權能,但是由于人的智力與理性是一種稀缺性資源,決策絕非是一種全知全能的完整理性體系。由于環境的不確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的認識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們對環境反應所建立的主觀模型差異很大,從而導致人們選擇上的重大差異。人不但處于“有限理性”下行事決策,而且還常常處于“非理性”狀態下行事決策。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與人的理性的稀缺性,是政治制度需求與供給的一個深刻的內在原因。

      “諾思悖論”預設。國家的目標是什么,國家的基本職能是什么,這是人類歷史上不斷被思想家們審視和論辨的一個重大課題。在新制度學派經濟學家諾斯看來:

      國家提供的基本服務是博弈的基本規則。無論是無文字記載的習俗(在封建莊園中),還是用文字寫成的憲法演變,都有兩個目的:一是,界定形成產權結構的競爭與合作的基本規則(即在要素和產品市場上界定所有權結構),這能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個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費用以使社會產出最大,從而使國家稅收增加(注:[美]諾斯著:《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頁。)。

      國家既要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費用以使社會產出最大化,從而增加國家稅收。是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還是使社會產出最大化,在許多情況下,這是一個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兩難選擇。“從歷史上看,在使統治者(和他的集團)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權結構與降低交易費用和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率體制之間,存在著持久的沖突。這種基本矛盾是使社會不能實現持續經濟增長的根源”(注:[美]諾斯著:《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頁。)。

      諾斯認為,由國家來界定和保護產權可以產生規模效益,但是國家并不是中立的,競爭與交易費用的雙重約束往往引導國家選擇無效或低效的產權結構。也就是說,國家權力是構成有效產權安排和經濟發展的一個必要條件。另一方面,國家權力介入產權安排和產權交易,又是對個人財產權利的限制和侵害,導致無效的產權安排和經濟的衰落。這就是著名的所謂“諾思悖論”。事實上,包括產權在內的各種制度安排,并不完全取決于效率的或經濟的原則,而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不同規模、不同地位的利益集團與統治者相互博弈以及各集團之間相互博弈的結果。這一“悖論”的實質,反映了國家行為存在的內在沖突:有效率的產權制度的確立與統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間的矛盾。按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國家是一種“制度”結構,其職能是生產和出售一種確定的社會“產品”,即公正與安全。國家提供的基本服務是博弈的基本規則。因此諾思認為:

      無論如何取得效益最大化的行為準則對任何國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具有一個好的行為準則對一個社會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實際上要想取得交易成本低的經濟市場和有效的政治市場,也需要這種誠實的、合乎理性的、好的行為準則(注:《經濟學消息報》,1995年4月8日第4版。)。

      由于“公共利益以國家的姿態而采取了一種和實際利益(不論是單個的還是共同的)脫離的獨立形式,也就是說采取了一種虛幻的共同體形式”(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頁。),國家作為一個“從社會中產生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頁。),不可能漠視自身的利益機制。國家的兩個目標,失卻其中任何一個都是不現實的。辦法只能以外在制約機制,促使國家行為的內在沖突減至最微限度,盡可能地確立公正的、合乎理性的社會準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緩這種沖突。“制度在一個社會中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建立一個人們相互作用的穩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注:諾斯著:《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第7頁。)這是“諾思悖論”所蘊有的政治學啟示。

      “政治創租”預設。公共選擇理論把市場經濟下私人選擇活動中適用的理性原則(注:在以個人為基本分析單位時,經濟學假定人在市場中的私人經濟活動是理性的。即經濟活動中的個人在決策之前要經過仔細計算,力求一個于己最有利的結果,以追求其希望實現的目標或有價值的東西。具體到消費者身上,理便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具體到生產者身上,理便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應用到政治領域的公共選擇活動中(注:丹尼斯·繆勒:《公共選擇》,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確立了國家人“經濟人”角色和“尋租”預設。

      在政治環境中,國家人同樣扮演著“經濟人”角色。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只要政治活動中的個人行為有一部分實際上受效用最大化動機驅使,只要個人與群體的一致達不到讓所有的個人效用函數相同的程度,那么政治活動中的經濟個人主義模型就具有價值,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利己主義行為都是正常的。問題在于,這種利己主義動機有一種與經濟租金(economicrent)因素相結合的動勢,由此便產生了“尋租活動”(rent-seekingactivities)。公共選擇學派的“尋租理論”(rent-seekingtheory)描述了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公共權力與經濟財富進行交換的過程,揭示了腐敗產生的現實經濟根源。

      所謂“租金”(rent),是指某生產要素所有者獲得的收入中,超過這種要素的機會成本的那一部分剩余。(注:在早期的李嘉圖學派中,租金是指永遠沒有供給彈性的生產要素的報酬,它誘使這種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所必需的最小的額外收益(大衛·李嘉圖《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商務印書館1983年中文版)。馬歇爾發展了租金的概念,認為租金還應包括被稱為準租金的暫時沒有供給彈性的生產要素的報酬(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下卷,商務印書館1983年中文版。)。現代經濟學中的國際貿易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發現,政府對經濟的政策干預和行政管制,由于抑制了競爭,擴大了供求差額,也能形成類似地租的超額收入。租金是由于政府行為(干預和管制)阻止了供給增加的結果。按照布坎南(JamesBuchanan)的解釋,所謂尋租活動,是指人們在某種制度環境下,憑借政府保護而進行尋求財富轉移的活動,這種努力的結果不是創造社會財富而是導的社會的大量浪費(注:Buchanan,J.M.,"RentSeekingandProfitSeeking",inBuchanan,Tollison,edc.,Towarda

      TheoryoftheRentSeekingSociety,U.S.A.TexasA.&MUniversityPress,p3-15,1980.)。

      租金的本質乃是在政府干預下,由于行政管制市場競爭而形成的級差收入,而一切利用行政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都是“尋租行為”。政府官員的尋租活動,一如塞繆爾·亨廷頓在《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的:“腐敗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權力與經濟財富的交換”(注:[美]塞繆爾·P·亨廷頓著《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華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頁。)。在尋租活動的過程中,政府官員一般不只僅僅扮演一個被動的、被利用的角色,而是“主動出擊”進行“政治創租”(politicalrentcreation)和“抽租”(rentextraction)。尋租活動與政府對市場過度干預緊密相關。沒有政府過度干預,沒有干預所提供的特殊壟斷地位,租金便無從尋求。既然政府干預和行政管制能夠創造租金,尋租活動便不可避免。

      尋租理論闡明了腐敗的深層本質。只要公共權力的存在和經濟生活不停止運行,尋租活動很難根絕。一如詹姆斯·布坎南言:

      純粹租金的因素從而權力因素,更容易在復雜交易而不是簡單交易中出現,從而更容易在群體關系而不是在兩人關系中,以及在政治協定中而不是在市場協定中出現,這應該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科學勞動的正確劃分要求“政治科學”學科將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安排上,而要求經濟學將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市場安排上(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40頁。)。

      布坎南還指出:

      政治家和官僚……的行為同經濟學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為沒有任何不同。對于這個簡單觀點的承認,以及由此對這個觀點在現代政治環境中的含義的實證分析,是進入必定推動立憲改革討論的更廣泛的比較分析的基本通道。正是因為現代官僚理論和規則理論的洞察力,人們才逐漸意識到新的制度約束的必要性(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40頁。)。

      腐敗作為“政治之癌”(注:何增科著:《政治之癌——發展中國家腐化問題研究》,中央編譯出版社1995年版。),在空間上是全球性的,在時間上是歷史性的(注:恩格斯曾認為,在古代東方,掌握了政治權力的“社會公仆”正是在從事灌溉、治水等公共工程上升為“東方暴君或總督”的。(參見王滬寧主編《政治的邏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頁)。“所有權力都易腐化,絕對的權力則絕對地腐化。”(注[美]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頁。關于權力腐敗,法國著名政治學家莫里斯·迪韋爾熱說過一段這樣的話:腐敗在“任何社會制度中都將如此。的缺點在于,它認為這種現象只存在于生產資料私有制的范疇內,只要消滅了私有制,這種現象就會隨之消失。然而,所有的官僚階層、領導階層、比較富裕或有地位的階層、特權集團和尖子人物都企圖讓后代子承父業。要想不讓他們得逞,就必須建立一些制度機制來阻止他們這樣做。但這些機制也難以實施,因為執行者通常正是這些機制所有限制的對象。由于相信階級會隨著資本主義的消失而消失,因而忽視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對這個問題予以足夠的重視并始終保持必不可少的警惕性。”(迪韋爾熱著《政治社會學》第157頁,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迪韋爾熱關于腐敗普遍存在于當今社會包括社會主義社會的判斷,是有警策意義的。但是認為把腐敗現象只劃定在私有制社會的論斷,顯然不符合事實。當然,迪韋爾熱關于以“制度機制”“阻止”腐敗的見解,是有參考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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