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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業發展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25 10: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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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業發展論文

      篇(1)

      林業是一個高風險的產業,其對保險有著巨大的潛在需求。林木在漫長的生產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風、雪、水、病蟲害等自然災害襲擊,又易遭到亂砍亂伐、毀林開荒等人為破壞。據統計,2004年全國共發生森林火災13466起,比2003年增長28.7%,其中: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災分別為6894起和6531起,分別比2003年增長23.5%和34.4%;重大火災38起,比2003年增長171.4%;特大森林火災3起,比2003年增長57.1%。森林火災對我國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從人員傷亡看,公傷亡252人,比2003年增加110人,全國撲救森林火災共出動179.92萬個人工日,比2003年增長1.1%;出動車輛11.67萬輛次,出動飛機575架次,共投入撲救森林火災經費13278.5萬元。此外,我國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也很嚴重,2004年全國主要林業有害生物發生面積945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6.3%,其中:森林蟲害744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3.6%,病害76萬公頃,與2003年基本持平;鼠(兔)害125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32.3%,天然次生林、灌木林和荒漠植被病蟲發生152萬公頃,有害植物45萬公頃。從調查數據可以看出林業自身具有巨大的風險性,且有增大的趨勢。如此大的林業災害給林業發展造成的巨大損失是林業經營無法承受的。在計劃經濟時期,對災害造成的損失主要依靠國家補償,林業擴大再生產的投入和各種災害的預防、救災、恢復等責任均由國家承擔,團也給國家造成了沉重的負擔。林業生產市場化后,這些風險責任轉移到林業經營者身上,而林業生產流通規模小、分散化的個體林農承擔風險的能力很弱。要增強林業風險抵御能力,降低林業投資的風險,使災害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小,并能在損失后給予必要的補償,這就離不開林業保險的支持。

      (二)林業保險發展滯后子林業發展的需要

      我國林業保險出現較早,但發展十分緩慢。早在1982年就開始了森林保險和森林災害共濟方面的研究,從1984年開始森林保險試點,其后幾年發展比較順利,至1988年已經有勸多個省、市、自治區先后開辦了森林保險,承保面積達133多萬公頃。進入上世紀90年代后,森林保險卻一直停滯不前甚至出現業務萎縮的現象。隨著林業市場經濟的到來,林業保險越來越重要,尤其是一些較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林業保險研究一直進行著,當前我國林業保險有四種類型:一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主辦、林業部門業務,如廣西的桂林、湖南的會同等地;二是林業部門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保,如福建的邵武;三是林業部門自保,如遼寧的本溪;四是農村林木保險合作組織自保,如四川、山東。

      目前我國林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一方面,林農的收入偏低、保險意識薄弱,投保率過低。他們覺得保險增加了其經濟負擔,不愿保險,因而林業保險的需求有限;而保險從業人員少,沒有合適的林業保險機構,主要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且保險險種單一,造成林業保險承保率低。以福建省南平市為例,近3年來其森林保費收入年均減少21%,2004年該地區森林保險保費收入19萬元,比上年減少42%,承保面積0.93萬公頃,不到南平市所有林地面積的0.5%。另一方面,林業保險經營效率較差,虧損嚴重,供給主體嚴重不足。由于承保面小必然帶來風險的相對集中,導致森林保險者經營風險集中,保險企業賠付率高。福建省南平市2004年其森林保險賠付率高達796%,近3年的平均賠付率也達176%,造成林業保險業務經營效益差,虧損嚴重。這就使得保險公司提高保險費率或限制責任范圍,從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經濟負擔,抑制了投保需求,進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擴大,形成惡性循環,我國的林業保險一直處于這樣一種“兩難困境”。由于林業保險經營效益低下,虧損嚴重,國內的商業保險都不輕易進入林業領域。目前,國內市場上就只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開辦森林保險業務,且業務量在急劇萎縮。這種現狀可總結為“三高三低”。即高風險、高費率、高賠付和低保障、低覆蓋、低投入。

      總之,林業保險發展呈現出一種矛盾狀態。即林業本身存在巨大的保險需求與林業經營者投保率低下矛盾;林業保險公司的林業保險業務市場巨大與其承保率低下矛盾;發展林業保險意義重大與林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相關配套措施滯后矛盾。

      二、當前我國林業保險存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

      (一)林業保險供需雙向不足

      1.投保人收入低下,保險意識薄弱

      林業本身的高風險性,決定了林業發展對保險存在巨大的潛在需求,然而,林業經營者在林業經營過程中對林業保險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這一矛盾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營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農經濟負擔,他們心存僥幸,缺乏對保險的認識,認為投保是亂收費,不愿意投保。二是,營林者的保險意識薄弱。雖然林業保險對林業生產尤其是木材資源培育的積極作用已為政府、營林者所認可,在經濟較發達的林區,已被一部分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林農所認識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區,尤其是經濟欠發達的林區,森林保險的意義還沒有為林農所接受。

      2.經營效益低下,供給嚴重不足

      林業保險公司有著巨大的潛在林業保險市場,而林業保險公司沒有積極地開拓這個市場,增加林業保險供給,相反表現出林業保險供給不足,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業保險的特殊性;因其與商業保險不同,使林業保險公司效益低下。一方面,保險的數理原理是概率論中的大數原理,有大量的風險保單才能夠分散風險。而林業本身是個高風險的產業,又加之承保面小,這就使得林業保險公司的風險相對集中,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必然高。另一方面,大部分林農生產規模小,保險標的分散,保險公司經營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風險管理的難度大,導致經營林業保險的成本高于一般的保險,森林保險的經營收益就相應低于其他保險。最后,支持林業保險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相關的配套措施還不完善,林業保險公司技術有待提高,賠付率有待優化等問題,使得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業不愿意從事收益低甚至虧損的林業保險,導致林業保險的供給不足。

      (二)林權制度不完善制約林業保險發展

      林業保險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林權不清,林業產權人的權、責、利界定模糊,這種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礙了林業保險業務的開展。一方面林區的產權主體不明,往往簽保險合同找不到對象。國有林原則上屬于國家,但實際經營者是當地的林業主管部門,如果大面積的投保,權利與義務的實體都難以界定,例如,大興安嶺是國有林區,其實際經營者是黑龍江森林工業局,由于現在林區內天然林禁伐,該局經濟困難,根本就無力支付保費。另一方面,產權不明使得一些林業部門根本就沒有森林投保的意識,責任相互推諉。因此,林業產權不明,從保險的投保和承保兩個方面阻礙著林業保險的發展。

      (三)林業保險政策不明,法律法規不健全回

      森林保險業務帶有明顯的公益性,其發展必須依靠政府立法保護、政策支持和各項措施的配套建設。然而;我國森林保險到底實行什么樣的政策,是單獨成立農業保險公司,還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兼營?是由政府參與實行補貼,還是由保險公司自負盈虧?這些政策方向多年來一直有人提出看法,但到如今,仍沒有得到解決。林業的弱質性和保險公司的盈利性,使得兩者完善結合較困難,需要政府的介入,那么,政府是直接補貼還是間接支持以及以何種方式支持等政策并不明朗,這不利于保險業務的開展。此外,我國森林保險缺乏法律規范,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的法律法規,對森林保險的性質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森林保險的組織機構、業務經營方式和會計核算制度等都按照《保險法》中對商業保險的規范來實施,森林保險始終被包容在商業性保險體制中,但由于林業保險的特殊性,其和商業保險有著很大的差別,使之難以完全取得自身發展的業務空間。

      (四)林業競爭力薄弱、林業保險技術不高

      林業的弱質性及林業保險技術的薄弱不利于林業保險發展。一方面林業先天的弱質性對投保者采說,其營林收益低下,高額的保費使得部分營林無法承擔,即使能夠承受,由于收益低,保費占收益的比例較大,使得林農不愿投保,從而抑制林業保險的市場需求。對保險公司而言,林業市場競爭性弱,盈利能力低下,風險高,導致其賠付率高,經營成本高,開辦林業保險比其他保險的收益率低,甚至出現虧損。另一方面林業保險技術十分薄弱,主要表現在:森林資源價值(涉及森林面、年齡、投入標準、當地市場價格等因素)和賠付率這兩個森林保險的核心內容至今還沒有科學的計量、測算模式,這阻礙林業保險險種的拓展以及實際保險業務的運作。

      三、加快發展林業保險的對策

      (一)加大林業保險投入

      應從供需兩方面加大對林業保險的投入,提高林業投保者、承保者的積極性。

      1.提高林業保險意識、加大投保補償,刺激林業保險需求。一方面要對林業經營者普及林業保險知識,加強林業保險意識,鼓勵其積極投保;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實行林業保險的補償機制,對營林者投入的保費按一定的比例給予補貼,補貼的形式可以多樣,依據林農的需要,可以直接補貼資金,也可以是營林投資品、技術指導、稅收優惠等方式。以此減輕林農的經濟負擔,使其從林業保險中獲益,從而意識到林業保險的意義,提高投保的積極性。

      2.提高保險公司的林保收益,促進其進行林業保險供給的積極性。政府可以從兩個方面來促進保險公司林業保險的供給:一方面對于大型的林場,由于其風險巨大;保險公司對其風險的承受能力有限。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巨險證券化的措施來分散風險。做法是(圖1)保險公司發行巨險證券,讓全社會來分擔林業的風險。當投保的林業遭受巨大的風險時,保險公司可以用保費和巨險證券融到的資金對林業災害進行補償,此時巨險證券的投資者就失去了其本金及利息;當投保的林業沒有發生災害時,巨險證券投資者和保險公司共同受益。這樣既可以承擔巨額的風險,又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對保險公司直接進行資金補貼,也可以通過出臺林業保險相關的優惠政策來間接支持保險公司,如政府可以減免保險公司開辦林業保險所得收益的稅費,從而激發保險公司開辦林業保險的積極性。

      (二)完善我國的林權制度

      完善的林權制度能促進林業保險業務的開展。林業保險牽涉到林業產權關系,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林權制度,建立明晰的林業產權關系,是林業保險業務開展的前提條件。因此,要加快林權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權結構體系以及規范林業產權流轉體系,使得林業產權主體明確,林業經營者的權、責、利對等,這樣使得林業保險的主體明晰,且投保的責任和利益關系明確,能有效促進營林者的投保積極性。

      (三)加強林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建設

      積極出臺林業保險相關政策,加強林業保險的法制.建設,是加快發展林業保險的保障。當前,我國開辦林業保險的僅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其實可以出臺相關政策,建立專門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這樣可以簡化操作,提高效率,也便于政府出臺林業保險相關政策。此外,林業保險的實施還需要法律作保證,有關森林保險方面的專門法律當前還很少,有些甚至是一片空白,而且部分林業法律滯后于林業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應加快林業保險方面的立法,部分法律要依據新形勢的需要修改,為林業保險發展和運·行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

      (四)加強林業和保險業的自身建設

      1.加強林業自身的建設,提高其盈利能力

      加強林業自身的建設是促進林業保險發展的根本途徑之一。林業的弱質性制約了林業與保險業親密接觸。因此,要加快林業保險的發展,首先要加快林業自身的發展,提高林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盈利能力,使其對保險有吸引力。

      2.加強保險業自身的建設,提高林業保險的技術能力

      篇(2)

      造林前首先要對造林地的環境進行改善,對造林地進行整理必不可少,所以我們可以通過清除采伐剩余物、雜草等對造林條件進行改善。另外,在進行造林的前后,我們可以通過增加直接投射到地表的透光度、對小地形進行改變來使透光度的增加減小。地表植被的清除使地表的透光度增加。因此沒有植被覆蓋的地表層,在白天經過太陽的照射溫度升高的較快,而有植被覆蓋的地表層溫度升高的較慢。整地之后,土壤的理性有一定程度的改變,經過陽光的照射,土壤溫度改變的同時也增加了土壤的肥力,為植被提供充足的營養。所以,對造林環境的改善可以對植被的生長狀況、植被的質量、植被成活率等進行有力地改善。當然,造林整地也有一些注意事項。首先,要確保水體充足,在一定程度上盡量避免水土流失;然后,就是土壤的狀況,酸堿性要有一定的控制,過酸或是過堿性的土壤都不利于植被的生長。

      1.2清理造林地

      翻懇土壤之前要對造林地進行一定程度上的清理,主要是清理造林地上的雜草、灌木以及經過采伐之后遺留在造林地上的根、樹枝、倒木等。我們可以選擇的清理方式有很多,例如火燒清理、割除清理、化學藥劑清理。火燒清理是一種常見的清理方法,一般在農業生產中大多數都會采取火燒清理。割除清理可以用人工用刀割除,也可以采用一些大型的割除機器進行割除。而化學藥劑清理就是通過噴灑化學藥劑除去小型植被。另外,還可以通過全面清理、塊狀清理、塊狀清理這三種方式進行整型清理。

      1.3整地的方法

      局部整地和全面整地是整地的兩種方法,其中局部整地包括塊狀整地和帶狀整地。全面整地比較適用于土地相對平坦的區域,是指翻懇造林地的全部土地。相對來說,局部整地也就是指翻懇造林地的部分土地。而局部整地中又包含帶狀整地和塊狀整地,其中帶狀整地中的“帶”顧名思義也就是指條狀,也就是按條狀翻懇土地,其中帶狀整地對于平坦土地和山地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其中反坡梯田、水平溝、水平帶狀等都是山地帶狀整地的主要方法,帶狀、犁溝、高壟是平坦地的整地方法。

      2造林方法及其特點評估

      2.1直接播種

      直接播種法就是在進行了整地的前提下直接將樹木的種子撒到造林地中,這種方法適應于造林地面積較大時,而且比較容易施工。但是與其他方法相比這種方法對造林地的要求較高,同時,在幼苗長出后,對幼苗的管理、培育也要相對嚴格。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種子都適應于直接播種,種子大、發芽快的種子采用直接播種會有更大的優勢,例如板栗、山杏等。在此前提下,保持造林地土壤水分充足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出于對降低各種災害的考慮,造林地一般會選擇在人少的偏遠山區。

      2.2移栽造林

      移栽造林就是指直接移植幼苗進行造林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進行造林的效率相對也較高,由于先進行育苗,也會相對的節約種子,并且幼苗能夠在較差的環境中生長,由此可知,此種方法對造林地土地自身的要求也就不那么苛刻。但是有利必有弊,在進行移植時要有良好的種植技術,移植后幼苗可能會對新環境產生不適現象,因此一定要保證移植時幼苗的根系是完整的,盡可能避免根系損傷、失水等。由于這種造林方法對土地的要求較寬泛,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應用很廣泛。

      2.3分殖造林法

      分值造林法是指用樹木的枝、根、干進行部位的生根發芽的造林方法,容易的操作、簡單地技術不失為此法的一大亮點。除此之外,在一定程度上節約了培育樹苗的費用和時間,而且幼苗生長迅速,擁有較高的成活率。最重要的一點,由于直接從母本獲得樹枝,不經過種子階段,幼苗的形狀將會保持母本的形狀,因此,這種方法尤其適合繁殖優良的品種。但是這重對造林地的要求較高,而且不同的樹種分植成活率有一定的差距,較適用于桃樹、柳樹、竹子等。

      2.4依照造林地選擇樹種

      俗話說得好:因地制宜,因人而異。不同的土地滿足不同樹種的需求,提高闊葉林的種植比例不但可以改善土壤的環境,讓土壤水分充足,而且落葉又能為土壤提供肥力。有了充足的肥力和水分,樹林的質量會得到顯著的提高。而且樹能夠達到凈化空氣、防止水土流失的效果。

      3我國林業資源的現狀

      3.1豐富的竹資源。

      我國的森林面積連年增長,林木消耗量少,生長量大。我國的竹資源在全世界上是最豐富的,可以說我國對竹子的使用歷史悠久,不管是在數量上還是品質上我國都是首屈一指的,其中竹筍等也作為保健食品出口到國外。

      3.2高質量的林業資源。

      我國的林業資源也很豐富,在保持其量的同時我們也在不斷的進行經營管理,力求提高其品質。人們保護森林,森林也為人們提供優質的木材,充足的森林資源確保我們可以向各地提供優質的木材,在自給自足的同時,又能出口到各地,直接促進了國家經濟發展。

      篇(3)

      1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提出及其涵義

      1987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其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中,系統地闡述了人類面臨的一系列重大經濟、社會和環境問題,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思想并把可持續發展定義為“即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后代滿足其需求能力的發展。”這一定義因具有最概括意義而被廣泛接受,并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得到認可。可持續發展是對傳統價值觀和發展觀的挑戰與變革。其內涵反映在以下5個方面:①可持續發展強調生態與經濟的整體性。②可持續發展強調社會、經濟與生態效益的綜合性。③可持續發展強調資源利用的高效性。④可持續發展強調體制與法制建設的必要性。⑤可持續發展強調社會的公平性。

      2林業的定義及主要特點

      林業的定義可概括為林業是人類對森林資源的全面保護、全面利用、全面發展的經營活動,是以森林的多功能來滿足經濟、社會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和基礎產業。

      為了正確地理解林業,還需要進一步了解林業的特點,以掌握林業發展的客觀規律。林業的主要特點有如下幾點:生產周期的復雜性;勞動過程的特殊性;初期培育森林的經濟依賴性;生產經營活動的風險性;生產經營成果的多樣性;林業效益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3可持續林業的含義及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3.1可持續林業的含義

      綜合國內外研究者已有研究成果,可持續林業的概念可歸納為:可持續林業是對森林生態系統在確保其生產力和可更新能力以及森林生態系統的物種和生態多樣性不受損害前提下的林業實踐活動。它是通過綜合開發、培育和利用森林,以發揮其多種功能,從而保護土壤、空氣和水的質量,以及森林動植物的生存環境,既滿足當前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對木質、非木質林產品和良好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需要,又不損害未來社會滿足其需要的林業。

      3.2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3.2.1依靠科技發展林業。要發展經濟又要保證資源與環境的發展力,最有效的解決辦法就是依靠科技來發展經濟,改變傳統的以自然資源為代價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因此,在林業發展上,實施科技興林,不斷提高林業建設的科技含量是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3.2.2優化林業經濟結構,促進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林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調整優化林業經濟結構,促進林業產業的發展,是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物質保證。要采取“以二促一帶三”的策略,調整生產力布局,淘汰落后產業,改造傳統產業,培育新興產業,推動產業重組,解決林業產業結構不合理的問題。調整林產品結構,大力發展精深加工、發展優勢產品,努力開拓木材林產品的新用途,延伸產業鏈,增加附加值,解決林產品結構不合理和產品缺乏競爭力的問題。調整企業布局和資產結構,實施大集團、大公司發展戰略,共同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市場,提高企業專業化程度和產品技術含量,提高市場的競爭力。

      3.2.3注重林業生態、經濟效益綜合評價。林業的生態效益是指林業的發展所帶來的生態方面的正面影響。人們普遍認識到,森林兼具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等三種效益,且經濟效益往往最先受到關注,但我們可以看到,在目前的情況下,生態價值遠遠大于其經濟價值。而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有著密切的聯系,林業的生態效益可以創造經濟效益。這些年來,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受到了極大的關注,各地在實踐中采取了很大的成效。大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①林農結合式;②造林規模化;③造林多樣化。

      4建立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機制

      4.1我國法律中關于林業可持續發展思想的體現我們目前關于林業的單行法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事實條例。在這一立法宗旨中,充分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和目的。在總則中,第5條規定“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第11條規定“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這些規定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反映了我國法律對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視和關注。4.2對我國現存林業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國已經設立的林業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嚴密性存在缺陷,在立法思路、立法原則、履行程序、實現方式、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內容上有遺漏、空白、不明確之處。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補充和完善:①重新確立林業立法思路;②立法原則的創新;③在執法方面,一是必須實行森林采伐限額管理,控制森林資源過量消耗,健全管理機制,加大管理力度。二是必須認真加強林地管理,防止有林地逆轉,實行林地用途管制和總量控制制度,嚴懲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違法犯罪行為。三是必須認真執行憑證運輸木材制度,嚴格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監督管理。四是必須堅持依法治林,將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置于法律、法規的約束之中。加強基層執法隊伍的建設,實現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④在法律責任方面,應建立健全法律責任制度。

      參考文獻

      [1]蔡守秋等著.可持續發展與環境資源法制建設[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2]金瑞林.環境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3]薛建輝.森林生態學[M].中國林業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原田尚彥著,于敏,譯.環境法[M].法律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

      篇(4)

      1可持續發展思想

      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是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一個新概念。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第1次闡述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共識。可持續發展是指以不損害后代人的發展需求為前提,滿足現代人的需要和發展。換句話說,就是指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這是因為它們是一個密不可分的系統,既要達到發展經濟的目的,又要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大氣、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資源和環境,使子孫后代能夠永續發展和安居樂業。

      2林業的定義及目前我國林業的發展狀況

      所謂林業,是為進行森林經營組織起來的、以進行木材、林產品生產和實現各種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事業。林業部門包括營林和森林工業兩大部門,其主要職能是有計劃地綠化現有荒山荒地,擴大森林資源;科學地經營管理好現有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并進行合理地開發利用;提高我國的森林覆蓋率,增加木材和其他林副產品的生產,以滿足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和人民群眾生活的需要;通過林業建設,可充分發揮森林的調節氣候、保持水土、涵養水源、防風固沙、保護農田和環境保護等多種效能,為確保農業高產穩產而服務;森林經營包括森林的采伐與更新、森林保護、森林再造及撫育間伐和城市森林的建立和管理等一系列林事活動。

      我國林業發展有三個階段,一是林業的初期發展階段(1949~1978年),即傳統林業發展階段,這是為國家工業化提供積累、大量采伐原始林的過程;二是1978~1992年,林業發展的探索階段,這一時期的核心活動在集體林區和其他非國有林區進行林業三定,即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三是始于1992年至今,受國際林業轉軌的發展態勢以及我國環境惡化的狀況影響,我國林業邁向新的發展之路。原林業部根據《中國21世紀議程》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林業行動計劃》,確定了中國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

      3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意義及其實現對策

      3.1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意義

      可持續發展的林業是從森林生態系統在生命支持系統中的整體作用出發,以森林生態系統在自然、社會系統中的功能維護為中心,通過對森林生態系統的管理,向社會提供可持續的服務,而不僅僅是某種物質產品。這種功能的維護不僅是獲取森林使用價值的基礎,而且是由使用價值所表現出的經濟獲益持續的保障,更是人類持續生存所依賴于生命支持系統的根本,是森林價值的本質所在。

      林業可持續發展決定于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經濟能力,即能源、資源、資金和信息使用的效率、效益和增長率、人均收入、資源儲量和資本可替代性等;二是社會合力,即人口容量、人口素質、公共意識、文化道德、生活方式等;三是生態支持力,即生態自我調節能力、資源承載力、資源環境等。

      3.2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應從諸多方面發展

      3.2.1依靠科技。可持續發展的內涵包括經濟的發展和對資源環境的再發展能力的保護,因而既要發展經濟又要保證資源于環境的發展力,最有效的解決方法是靠科技來發展經濟,改變傳統的以犧牲自然環境為代價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因此,在林業發展上,實施科技興林,不斷提高林業建設的科技含量是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1)建立林業科技創新體制。堅持科研成果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將科研成果轉化成生產力以加快林業的發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核心、以效益為目的的林業科技創新體系。如今的“數字林業”已利用現代信息科技手段,使林業經營和管理逐步精確化、科學化,加快實現林業的現代化。

      (2)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技術研究。一要加強森林生態系統的研究和監測;二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抓好良種育苗和樹種結構調整;三要盡快提升木材工業總體技術水平,增加木材和林產品的經濟價值,增加市場競爭力。

      3.2.2注重林業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綜合評價。

      (1)林業的生態效益。森林有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凈化空氣、降低噪音、美化環境等多種生態效益,它給人們生活帶來了許多正面影響,人類普遍認識到森林兼具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三種效益,其生態效益價值遠遠超過其經濟價值。林業的發展可同時帶來這三種效益,其中,經濟效益在過去往往是最受關注的,但如今生態效益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林業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生態效益可創造經濟效益。

      (2)林業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林業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二者之間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矛盾、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關系。忽視生態環境而過度追求經濟增長,勢必會引起環境惡化而最終阻止經濟的增長。在當前這個既注重生態效益又注重經濟效益的時期,不僅要使當前的經濟快速發展,而且還要使后期的經濟增長也能保持良好的增長態勢。所以如果采取單純只注重生態效益而放棄必要的經濟增長,最終要導致經濟效益滑坡,從而使生態環境建設也失去了物質保證。有學者提出“生態效益經濟”的概念,它充分反映了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生態效益、經濟效益是在生態環境系統良性循環的條件下,追求經濟效益總量最大化的社會再生產活動。

      (3)注重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在實踐中的對策。這些年來,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受到了極大關注。各地在實踐中采取了各種對策,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大體有以下幾個方面措施:一是造林規模化。從提高生態效應、景觀效果、經濟效益出發,成片造林。片林建設以發展苗木基地、經濟林、速生豐產林為主;二是造林多樣化。采用多樣化的以林養林,以發展林木加工養林,以發展經濟果林養林;農民還采取林苗結合、林禽結合、林菜結合、林果結合等方式,提高林地產出和經濟效益;三是林農結合式。應用和推廣國內外先進技術和成果,采用科學的生產管理方法,以林為主,大力推廣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兼備的兼作方式,如:實行林草兼作、林藥兼作、林灌混植等種植模式。

      3.2.3轉變傳統經營模式,建立森林可持續經營機制。遵循生態系統的客觀規律,開展森林的分類經營和生態系統經營,實行森林資產化管理,在經營模式和技術體系上推進林業可持續發展。

      4建立林業可持續發展法律機制

      (1)我國的林業立法沒有全面反映生態規律的要求,沒有貫徹生態優先、保護資源的立法思想,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實行環保優先原則,在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及其他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考慮生態利益。

      篇(5)

      針對產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做大做強我國林業產業,國家林業局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超前戰略研究。組織研究和編寫了《中國可持續發展林業戰略研究——現代林業產業發展戰略》以及《循環型森林工業:模式分析與對策研究》。針對木材資源短缺問題,組織編寫和實施了《重點地區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工程規劃》,并著手組織研究《木材安全保障戰略》。

      二是推進對林業產業的政策扶持。出臺和下發了《林業產業政策要點》。起草了《關于扶持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的意見》和《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省級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扶持工作已經在部分地區開展,國家級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扶持工作將在今年著手組織開展,相關扶持政策有待進一步協調和落實。

      三是引導產業集群發展。起草了《國家林業局關于建立國家級木材貿易加工示范區的意見》,并對福建莆田木材貿易加工示范區進行了命名。

      四是加強市場監管。起草了《木材經營加工監督管理辦法》和《加強林產品交易會管理的意見》,待進一步修改完善后下發執行。

      篇(6)

      大力開發生態經濟林

      在推動青海林業資源可持續發展中,生態經濟林的開發,能夠在產生經濟效益的同時,還能滿足該地生態效益的需求。從當前青海地區生態經濟林的實際發展狀況能夠看出,生態經濟林的開發種植,需要結合該地的氣候環境、水利條件等多個方面進行確定。而優質的經濟林,主要取決于生態經濟樹種的選擇,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實現生態經濟林的經濟價值,才能在改善生態環境的同時,推動該地經濟的發展。青海林業部門在這一問題上,選用了經濟價值較高的漿果類植物,在取得一定的產業優勢、經濟優勢的同時,還大大提高了果農的經濟收入,為青海省今后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加強非公有制林業的發展開發力度

      與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非公有制林業在發展中,至今仍處于落后階段,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林業在發展中,逐漸朝向森林多目標利用階段過渡,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為我國林業資源的發展提供了機遇。青海林業資源在進行非公有制發展時,在相關部門及科研人員的指導幫助下,取得了一定的程度。在其實際開發中,非公有制林業發展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結合青海省的實際綠化面積能夠看出,大量的荒山荒地需要綠化,在很大程度上為林業發展提供了土地條件;其次,從當前我國工業化發展程度能夠看出,我國仍處于工業化的發展階段,對木材的需求量較大,面對當前國內木材生產的嚴重短缺,非公有制林業模式的運用,能夠更好的滿足我國工業生產對林業的需求;最后,我國作為一個人口大國,針對農村地區大量的剩余勞動力,為林業發展提供了足夠的人力資源。結合上述提到的市場空間,都對非公有制林業模式的發展有著促進作用。但遺憾的是,我國在實際發展中,針對非公有制林業模式的發展,至今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規范,導致非公有制林業在發展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在阻礙我國林業建設的同時,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篇(7)

      (一)林業對保險有著巨大的潛在需求

      林業是一個高風險的產業,其對保險有著巨大的潛在需求。林木在漫長的生產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風、雪、水、病蟲害等自然災害襲擊,又易遭到亂砍亂伐、毀林開荒等人為破壞。據統計,2004年全國共發生森林火災13466起,比2003年增長28.7%,其中: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災分別為6894起和6531起,分別比2003年增長23.5%和34.4%;重大火災38起,比2003年增長171.4%;特大森林火災3起,比2003年增長57.1%。森林火災對我國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從人員傷亡看,公傷亡252人,比2003年增加110人,全國撲救森林火災共出動179.92萬個人工日,比2003年增長1.1%;出動車輛11.67萬輛次,出動飛機575架次,共投入撲救森林火災經費13278.5萬元。此外,我國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也很嚴重,2004年全國主要林業有害生物發生面積945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6.3%,其中:森林蟲害744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3.6%,病害76萬公頃,與2003年基本持平;鼠(兔)害125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32.3%,天然次生林、灌木林和荒漠植被病蟲發生152萬公頃,有害植物45萬公頃。從調查數據可以看出林業自身具有巨大的風險性,且有增大的趨勢。如此大的林業災害給林業發展造成的巨大損失是林業經營無法承受的。在計劃經濟時期,對災害造成的損失主要依靠國家補償,林業擴大再生產的投入和各種災害的預防、救災、恢復等責任均由國家承擔,團也給國家造成了沉重的負擔。林業生產市場化后,這些風險責任轉移到林業經營者身上,而林業生產流通規模小、分散化的個體林農承擔風險的能力很弱。要增強林業風險抵御能力,降低林業投資的風險,使災害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小,并能在損失后給予必要的補償,這就離不開林業保險的支持。

      (二)林業保險發展滯后子林業發展的需要

      我國林業保險出現較早,但發展十分緩慢。早在1982年就開始了森林保險和森林災害共濟方面的研究,從1984年開始森林保險試點,其后幾年發展比較順利,至1988年已經有勸多個省、市、自治區先后開辦了森林保險,承保面積達133多萬公頃。進入上世紀90年代后,森林保險卻一直停滯不前甚至出現業務萎縮的現象。隨著林業市場經濟的到來,林業保險越來越重要,尤其是一些較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林業保險研究一直進行著,當前我國林業保險有四種類型:一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主辦、林業部門業務,如廣西的桂林、湖南的會同等地;二是林業部門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保,如福建的邵武;三是林業部門自保,如遼寧的本溪;四是農村林木保險合作組織自保,如四川、山東。

      目前我國林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一方面,林農的收入偏低、保險意識薄弱,投保率過低。他們覺得保險增加了其經濟負擔,不愿保險,因而林業保險的需求有限;而保險從業人員少,沒有合適的林業保險機構,主要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且保險險種單一,造成林業保險承保率低。以福建省南平市為例,近3年來其森林保費收入年均減少21%,2004年該地區森林保險保費收入19萬元,比上年減少42%,承保面積0.93萬公頃,不到南平市所有林地面積的0.5%。另一方面,林業保險經營效率較差,虧損嚴重,供給主體嚴重不足。由于承保面小必然帶來風險的相對集中,導致森林保險者經營風險集中,保險企業賠付率高。福建省南平市2004年其森林保險賠付率高達796%,近3年的平均賠付率也達176%,造成林業保險業務經營效益差,虧損嚴重。這就使得保險公司提高保險費率或限制責任范圍,從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經濟負擔,抑制了投保需求,進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擴大,形成惡性循環,我國的林業保險一直處于這樣一種“兩難困境”。由于林業保險經營效益低下,虧損嚴重,國內的商業保險都不輕易進入林業領域。目前,國內市場上就只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開辦森林保險業務,且業務量在急劇萎縮。這種現狀可總結為“三高三低”。即高風險、高費率、高賠付和低保障、低覆蓋、低投入。

      總之,林業保險發展呈現出一種矛盾狀態。即林業本身存在巨大的保險需求與林業經營者投保率低下矛盾;林業保險公司的林業保險業務市場巨大與其承保率低下矛盾;發展林業保險意義重大與林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相關配套措施滯后矛盾。

      二、當前我國林業保險存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

      (一)林業保險供需雙向不足

      1.投保人收入低下,保險意識薄弱

      林業本身的高風險性,決定了林業發展對保險存在巨大的潛在需求,然而,林業經營者在林業經營過程中對林業保險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這一矛盾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營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農經濟負擔,他們心存僥幸,缺乏對保險的認識,認為投保是亂收費,不愿意投保。二是,營林者的保險意識薄弱。雖然林業保險對林業生產尤其是木材資源培育的積極作用已為政府、營林者所認可,在經濟較發達的林區,已被一部分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林農所認識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區,尤其是經濟欠發達的林區,森林保險的意義還沒有為林農所接受。

      2.經營效益低下,供給嚴重不足

      林業保險公司有著巨大的潛在林業保險市場,而林業保險公司沒有積極地開拓這個市場,增加林業保險供給,相反表現出林業保險供給不足,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業保險的特殊性;因其與商業保險不同,使林業保險公司效益低下。一方面,保險的數理原理是概率論中的大數原理,有大量的風險保單才能夠分散風險。而林業本身是個高風險的產業,又加之承保面小,這就使得林業保險公司的風險相對集中,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必然高。另一方面,大部分林農生產規模小,保險標的分散,保險公司經營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風險管理的難度大,導致經營林業保險的成本高于一般的保險,森林保險的經營收益就相應低于其他保險。最后,支持林業保險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相關的配套措施還不完善,林業保險公司技術有待提高,賠付率有待優化等問題,使得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業不愿意從事收益低甚至虧損的林業保險,導致林業保險的供給不足。

      (二)林權制度不完善制約林業保險發展

      林業保險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林權不清,林業產權人的權、責、利界定模糊,這種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礙了林業保險業務的開展。一方面林區的產權主體不明,往往簽保險合同找不到對象。國有林原則上屬于國家,但實際經營者是當地的林業主管部門,如果大面積的投保,權利與義務的實體都難以界定,例如,大興安嶺是國有林區,其實際經營者是黑龍江森林工業局,由于現在林區內天然林禁伐,該局經濟困難,根本就無力支付保費。另一方面,產權不明使得一些林業部門根本就沒有森林投保的意識,責任相互推諉。因此,林業產權不明,從保險的投保和承保兩個方面阻礙著林業保險的發展。

      (三)林業保險政策不明,法律法規不健全回

      森林保險業務帶有明顯的公益性,其發展必須依靠政府立法保護、政策支持和各項措施的配套建設。然而;我國森林保險到底實行什么樣的政策,是單獨成立農業保險公司,還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兼營?是由政府參與實行補貼,還是由保險公司自負盈虧?這些政策方向多年來一直有人提出看法,但到如今,仍沒有得到解決。林業的弱質性和保險公司的盈利性,使得兩者完善結合較困難,需要政府的介入,那么,政府是直接補貼還是間接支持以及以何種方式支持等政策并不明朗,這不利于保險業務的開展。此外,我國森林保險缺乏法律規范,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的法律法規,對森林保險的性質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森林保險的組織機構、業務經營方式和會計核算制度等都按照《保險法》中對商業保險的規范來實施,森林保險始終被包容在商業性保險體制中,但由于林業保險的特殊性,其和商業保險有著很大的差別,使之難以完全取得自身發展的業務空間。

      (四)林業競爭力薄弱、林業保險技術不高

      林業的弱質性及林業保險技術的薄弱不利于林業保險發展。一方面林業先天的弱質性對投保者采說,其營林收益低下,高額的保費使得部分營林無法承擔,即使能夠承受,由于收益低,保費占收益的比例較大,使得林農不愿投保,從而抑制林業保險的市場需求。對保險公司而言,林業市場競爭性弱,盈利能力低下,風險高,導致其賠付率高,經營成本高,開辦林業保險比其他保險的收益率低,甚至出現虧損。另一方面林業保險技術十分薄弱,主要表現在:森林資源價值(涉及森林面、年齡、投入標準、當地市場價格等因素)和賠付率這兩個森林保險的核心內容至今還沒有科學的計量、測算模式,這阻礙林業保險險種的拓展以及實際保險業務的運作。

      三、加快發展林業保險的對策

      (一)加大林業保險投入

      應從供需兩方面加大對林業保險的投入,提高林業投保者、承保者的積極性。

      1.提高林業保險意識、加大投保補償,刺激林業保險需求。一方面要對林業經營者普及林業保險知識,加強林業保險意識,鼓勵其積極投保;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實行林業保險的補償機制,對營林者投入的保費按一定的比例給予補貼,補貼的形式可以多樣,依據林農的需要,可以直接補貼資金,也可以是營林投資品、技術指導、稅收優惠等方式。以此減輕林農的經濟負擔,使其從林業保險中獲益,從而意識到林業保險的意義,提高投保的積極性。

      2.提高保險公司的林保收益,促進其進行林業保險供給的積極性。政府可以從兩個方面來促進保險公司林業保險的供給:一方面對于大型的林場,由于其風險巨大;保險公司對其風險的承受能力有限。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巨險證券化的措施來分散風險。做法是(圖1)保險公司發行巨險證券,讓全社會來分擔林業的風險。當投保的林業遭受巨大的風險時,保險公司可以用保費和巨險證券融到的資金對林業災害進行補償,此時巨險證券的投資者就失去了其本金及利息;當投保的林業沒有發生災害時,巨險證券投資者和保險公司共同受益。這樣既可以承擔巨額的風險,又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對保險公司直接進行資金補貼,也可以通過出臺林業保險相關的優惠政策來間接支持保險公司,如政府可以減免保險公司開辦林業保險所得收益的稅費,從而激發保險公司開辦林業保險的積極性。

      (二)完善我國的林權制度

      完善的林權制度能促進林業保險業務的開展。林業保險牽涉到林業產權關系,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林權制度,建立明晰的林業產權關系,是林業保險業務開展的前提條件。因此,要加快林權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權結構體系以及規范林業產權流轉體系,使得林業產權主體明確,林業經營者的權、責、利對等,這樣使得林業保險的主體明晰,且投保的責任和利益關系明確,能有效促進營林者的投保積極性。

      (三)加強林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建設

      積極出臺林業保險相關政策,加強林業保險的法制.建設,是加快發展林業保險的保障。當前,我國開辦林業保險的僅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其實可以出臺相關政策,建立專門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這樣可以簡化操作,提高效率,也便于政府出臺林業保險相關政策。此外,林業保險的實施還需要法律作保證,有關森林保險方面的專門法律當前還很少,有些甚至是一片空白,而且部分林業法律滯后于林業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應加快林業保險方面的立法,部分法律要依據新形勢的需要修改,為林業保險發展和運·行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

      (四)加強林業和保險業的自身建設

      1.加強林業自身的建設,提高其盈利能力

      加強林業自身的建設是促進林業保險發展的根本途徑之一。林業的弱質性制約了林業與保險業親密接觸。因此,要加快林業保險的發展,首先要加快林業自身的發展,提高林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盈利能力,使其對保險有吸引力。

      2.加強保險業自身的建設,提高林業保險的技術能力

      篇(8)

      將造林地上的灌木、雜草及采伐剩余物清理掉是造林整地翻墾土壤前的工序。清理方法主要有:全面清理、帶狀清理、塊狀清理、割除清理、火燒清理及化學藥劑清理等。

      1.2選擇合適的整地方式和方法

      整地方式可分為局部整地和全面整地。局部整地是翻墾造林地的一部分土壤的整地方式,包括塊狀整地和帶狀整地。塊狀整地是將土地分成塊狀的翻墾造林的方法;帶狀整地是將土地呈長條狀翻墾林地的方法。全面整地是翻墾全部的造林的土壤,此法主要用于平坦地區。平原地區造林整地的方法主要有坑狀、塊狀及高臺等;山地應用的造林整地方法有穴狀、塊狀及魚鱗坑等。

      2造林方法的選擇

      2.1直接播種法

      就是把樹木種子直接播種在林地進行造林的方法。此方法種植的效率高,適合于面積較大、容易施工的造林地。直播造林法主要有:塊狀播種法、穴播法、條播法及撒播法等。

      2.2繁殖造林法

      利用現有林業資源的樹木的干、枝、根部等部位生根發芽,來繁殖新的樹木,進行造林。此法技術簡單,容易操作,樹木成活率高,小樹生長較快,縮短了生長周期,并能保持母樹的原有的優良性狀。

      2.3移栽造林法

      將種子繁育的樹苗直接進行移栽,并種植在所要造林的區域。此法造林效率也較高。但移栽后由于幼苗對環境會產生不適應,因此要加強管護。

      3保護林業資源的手段

      3.1建立相關的林業資源保護機制

      相關部門應該從實際出發,增強林業資源保護工作中的高效性與持續性,增強林業資源保護工作的實時有效的進行,頒布相關林業資源保護政策及相關制度,以滿足林業資源保護的多樣性。

      3.2加大對林區資源控制的力度

      發展林權改革政策,努力發展家庭承包、轉包、出租、轉賣、對換及招標等。對責任山等要及時關注,加快開展林區經濟操控,掌握林業地域規劃的實施,關注國家林業森林控制規則的改革,創建產權清除、政府公司分離、實施責任與權力和效益共同發展的林業資源控制方式。

      3.3正確控制和利用林業資源

      林業資源的控制和利用,與人類自身的利益息息相關,必須從實際出發,重視林業資源的保護控制工作,做好林業資源的監查,加強林業資源管理機制。努力滿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趨勢,重點檢測和控制林業資源的創新,為生態環境的改善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3.4加大科技的使用,加快科學化林業資源的進程

      我國目前經濟水平不斷提高,科學技術也得到了相應的發展。一些新研發的林木品種也處于多元化的狀態,林業資源得到了極大的豐富。因此,要堅持以“科技興林”的原則,大力發展適合市場的新品種,以科學為支撐,實現林業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

      3.5落實對外開放的政策

      我國是人口大國,對木制品的需求量也很大,林業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將大幅度的影響到以木材為主的企業的經濟效益。通過對外開放,從國外引進木材,可以緩解林業資源利用的壓力,使林地中的樹木開采和種植達到平穩的狀態,從而可以維護自然環境,保證生態系統的平衡。

      3.6增強林業人才的運用

      林業人才的利用,可以為林業資源創造更大的價值。林業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與林業人才的開發是分不開的。人力資源的開發和應用,可以有效地進行林業規劃和整合,改良林業的不足,促進林業的優化和發展。而且采用新型的人才,還能夠改觀林業的發展狀況,保證林業資源的穩定,為發展市場提供新的力量,提升林業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從而達到林業合理開發利用的目的。

      篇(9)

      1森林資源及其管理

      哈薩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等國多位于干旱及半干旱地區,土地多數為草原和牧場,農地和林地所占比例小,森林退化嚴重,森林質量和生產力均呈現下降趨勢。1990—2010年期間哈薩克斯坦森林面積小幅遞減,吉爾吉斯斯坦增長較快,塔吉克斯坦基本維持不變,烏茲別克斯坦是先增加后略有減少,土庫曼斯坦數據不詳。各國森林資源2010年最新統計數據見表1[1]。從樹種組成來看,中亞地區闊葉樹較少。哈薩克斯坦最常見的樹種主要是松樹、樺樹、杉木、云杉、落葉松、山楊、白楊、雪松、柳樹、榆木,塔吉克斯坦最常見的樹種包括杜松、開心果、楓樹、胡桃、白楊、樺木、杏樹、柳樹、榆樹,土庫曼斯坦和烏茲別克斯坦最常見的樹種是梭梭林,吉爾吉斯斯坦常見樹種為樺樹、杉木和白楊。中亞各國雖然森林面積占國土面積的比重很小,但屬于全球生物多樣性熱點地區,是許多珍稀動植物的棲息地,如哈薩克斯坦現有珍惜物種包括雪豹、棕熊、水貂、松貂、巖貂和金雕等。盡管多數國家已建立了保護區,但因行政管理能力薄弱,盜獵嚴重。中亞各國絕大部分森林歸國家所有,構成國家森林基金(SFF),由國家實行統一管理。森林管理主要是側重于森林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和提供環境服務。此外,森林管理也會不同程度地受到各國政治經濟改革的影響[2]。例如,在1997年之前塔吉克斯坦森林全部屬于國有,之后將國有和集體林場進行重組,部分分配給農戶長期使用,約占SFF的12%。吉爾吉斯斯坦于1998年率先引入參與式方法進行森林管理,但社區林管理范圍小,有待實地測試完善之后再大范圍推廣。烏茲別克斯坦林業大部分歸公共部門控制,受原蘇聯集體林管理模式的影響,在采用參與式林業管理方法方面有所保留。土庫曼斯坦森林歸國有林業企業管理,管理薄弱。雖已制定了林業和植物資源的保護、推廣和使用的相關政策規劃,但缺乏資金預算支持,缺少林業專家和科研人員,林業公開信息少,政策執行情況欠佳。

      2林業管理機構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環境和水資源部(MEWR)(原農業部),下設森林和狩獵委員會(CFHM),統一負責森林恢復、植樹造林、森林多功能利用及與特別保護區相關的活動。CFHM下設2個部門:動物部、林業和特別保護區部。森林和狩獵管理政府企業(GE)在CFHM指導下,負責地方森林保護、森林游憩、森林合理利用、種子管理及其他林業活動。私人土地所有者可通過適當的生態手段和方法進行森林管理和使用,但必須向林業和特別保護區部提供森林資源監測報告。塔吉克斯坦國家林業局負責全國森林資源管理,下設3個部門:1)國家保護區辦公室,管理著全國自然保護區和國家公園。2)國家林業和狩獵管理辦公室,負責森林保護、造林和再造林、建立苗圃、森林防火和野生動物保護等活動。3)林業科學研究院,承擔林業科研和學術交流任務。土庫曼斯坦自然資源保護部負責協調組織森林管理、建立苗圃和造林活動[7]。烏茲別克斯坦農業和水利部(MAWR)下設林業管理總局,負責管理濕地、沙地、草地、花園、葡萄園及耕地,開展森林、動物和植物蓄積量調查研究,對森林資源利用和狩獵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區等[8]。吉爾吉斯斯坦林業由國家環境保護和林業部(SAEPF)下屬的林業局管理。各國在林業管理體制方面面臨的主要問題包括:1)決策和經營管理職能未能分開,許多國家的林業部門往往兼備以上2種職能,經常引發利益糾紛。特別是對森林保護和恢復而言,林業部門往往選擇優先發展能夠迅速帶來短期經濟收益的活動。2)國家通常將林業主管部門的某些職能整合到環境部或農業部,這給林業行政管理帶來了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從而降低了管理效率。例如,塔吉克斯坦政府林業署負責林業管理,而由國家公園保護區指揮部負責保護區管理。而烏茲別克斯坦保護區由林業管理總局、國家自然保護委員會和當地林業部門多部門共同管轄,增加了自然保護工作協調難度。3)國家林業企業通常面臨嚴重的財務和技術問題,需要進行轉變以適應經濟格局變化。

      3林產工業發展狀況

      從林產工業發展情況看,各國已禁止商業采伐天然林和半天然林,木材資源不能自給,特別是哈薩克斯坦和烏茲別克斯坦,每年需要進口大量原木,以滿足國內市場需求。森林資源利用不平衡,尤其是非木材林產品和生態系統功能。木材加工企業原料來源不穩定,設備技術陳舊,大部分已停止運行,缺乏發展資金,利潤低,競爭力弱。林業對國民經濟貢獻率低,林業主要起到保護作用,而非生產作用。盡管如此,森林資源仍是農村居民生計、福祉的主要來源。例如,塔吉克斯坦超過2/3以上人口居住在農村地區,森林可向當地居民提供動物、毛皮、種子、堅果、漿果、蘑菇、草藥、泥煤、薪材、蜂蜜、苗木和薪材等資源。2012年中亞5國林產品生產、消費、進出口情況見表2。

      4林業法律政策、戰略規劃

      中亞各國自獨立以后,各自根據自身國情制定了林業管理法律框架,并結合市場經濟需求,進行了適應性調整[3]。例如,吉爾吉斯斯坦在1999年頒布的《森林法》中,明確禁止大規模商業性采伐,將森林管理重點放在保護水流域、防止水土流失、發揮森林游憩功能及保持動植物群落等方面。目前,哈薩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修訂了《森林法》,土庫曼斯坦《森林法》也在修訂之中,烏茲別克斯坦《森林法》待修訂。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森林法》規定森林歸國家所有,森林管理職責分屬于中央政府部門、地方國家單位或國有企業。塔吉克斯坦將退化草原的使用權讓渡給私人部門,用于植樹造林。吉爾吉斯斯坦和烏茲別克斯坦長期出租國有林地,用于開展小規模社區林業示范。除了《森林法》以外,中亞各國林業部門還頒布了其他配套法律文件,以確保合理管理和利用森林資源。例如,烏茲別克斯坦林業部門另外2個主要法規分別是《特別自然保護區法》和《植物群落保護利用法》[4]。1993年5月7日頒布的《特別自然保護區法》界定了休閑娛樂區,強調在國家公園和保護區及其他保護區除衛生檢疫采伐和撫育之外,嚴禁其他任何形式采伐行為。1997年12月26日頒布的《植物群落保護利用法》規定了特批采伐程序和植物群落保護事宜。在林業管理法律框架下,各國政府通過制定和實施具體林業政策進行林業管理。吉爾吉斯斯坦《林業發展概要2025》明確了國家林業政策框架,將實現森林可持續發展和促進當地社區參與森林聯合管理作為目標。在此基礎上,2004年11月批準了新的國家林業規劃(2005–2015),并通過實施“國家森林發展行動計劃”(2006-2010)來實現新規劃設定的第1個5年發展目標[5]。塔吉克斯坦于2005年頒布了國家森林計劃(NFP)(2006-2015),將森林保護、恢復和可持續利用作為戰略重點[6],但是沒有說明如何通過實施戰略實現上述目標,也未能說明融資安排和機構制度改革等關鍵問題。

      5林業發展面臨的共同問題

      雖然中亞5國經濟和體制環境不同,但林業發展面臨著許多共同問題,主要有:1)林地開放造成森林資源過度開發,增加了保護森林資源的壓力。2)林業法律框架和管轄范圍不清,林業機構(特別是國有森工企業)行政管理、監控、執法能力薄弱,缺乏土地權屬安全和森林所有權意識,林業政策、法規執行不到位。3)缺乏土地綜合利用規劃,森林和林地與其他土地用途(如牧場、農田)邊界界定不清,工業發展也會間接地影響林業發展。4)政府對森林恢復投資有限,經濟激勵措施不健全,缺乏林業專業技術人員。5)森林定義不統一,森林資源統計方法自相矛盾,缺乏可靠的林業數據。如塔吉克斯坦官方統計中把果樹種植園也算作“森林”,尤其是缺乏非木材林產品的相關信息,包括產量、產品范圍、政策、市場以及對整個國家、國有森工企業和鄉村社區的經濟貢獻等[9]。

      篇(10)

      林業作為具有生物質能源的獨特性與能源替代的突出作用已被世界各國所認可,并成為開發新能源的戰略選擇。但是,我國地方政府并未充分認識到低碳化林業產業發展的重要性,黑龍江省在這方面也有欠缺,其在推進林業發展方面雖有部分政策、法律、制度支持,但遠不能達到產業快速發展的目的。

      1.2林業資源與生態環境發展失衡

      如前所述,黑龍江省的林業自然資源是相當豐富的,長期以來都存在著資源利用率低、超限額采伐與破壞森林資源等突出問題。低碳化林業經濟構建是在人們對森林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綜合分析、認識基礎上進行的。當前,黑龍江省對林業資源低碳化建設研究開展的不充分,人們對低碳并不了解甚至心存疑慮,低碳化林業產業開發明顯不足。

      1.3林業產業經濟發展緩慢黑

      龍江省林業產業經濟面臨的最大發展阻礙就是資金的匱乏。林業的低碳化建設需要地方政府長期投入,在片面追求GDP增速的時下,發展低碳化林業經濟很難讓地方政府看到立竿見影的經濟回報,因此,造成因資金不足而使林業得不到應有的發展。

      1.4林業科技發展滯后

      低碳視角下,林業產業發展需要技術創新的支撐,尤其是在林業生產過程中林木病蟲防治、環保化學品的使用、生態產業鏈的建設等等方面,沒有創新的技術應用是很難實現低碳化林業產業發展的。但另一方面,科技創新研究需要地方政府資金投入與支持。黑龍江省作為林大省,對林業科技的發展還應加大支持力度[4]。

      2低碳經濟視角下黑龍江林業發展模式構建

      2.1低碳化林業產業發展模式

      這一模式主要圍繞低碳經濟需求展開,依托技術創新、能源開發、產業轉型三大趨勢,探索低碳化林業發展之路。一是立足黑龍江省實際,積極調研,政府牽頭,制定林業產業低碳化發展規劃,引導低碳林業經濟;二是實現森林分類經營策略,在注重現有森林質量基礎上,全力推進造林工程,實行產業化經營;三是進行技術創新,在推進低碳化林業經濟的同時,加快生物質能源的研發與推廣,充分利用新能源優勢。

      2.2森林碳匯貿易發展模式

      眾所周知,森林是大自然中當之無愧的“碳源”,森林憑借其獨特的生存方式發揮著生物固碳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全球變暖的趨勢,發揮著其環境保護的優勢。碳匯貿易就是建立在森林碳匯功能之上的。所謂森林碳匯貿易發展模式強調的是通過投資造林以消減二氧化碳排放過多,這種模式的需求主體多為發達國家。縱觀黑龍江省森林資源的現狀,可以說黑龍江省具有充足的森林碳匯容量,缺少的只是走出去的魄力與勇氣。黑龍江省可以通過發展人工種植碳匯林的方式,增加碳匯儲備,尋求合適的時機打開國際碳交易市場的大門,實現碳匯林資源向經濟效益的轉化。碳匯貿易的建設不僅能夠有效吸收、合理轉化森林建設資金,而且在建設過程中能學習、引進發達國家的先進林業技術,可謂一舉多得。

      2.3綠色林下經濟發展模式

      互聯網時代為綠色林下經濟帶來新的發展契機。從低碳經濟視角看,黑龍江省可以依托豐富的森林資源,鼓勵發展林下種植業、養殖業以及包括藥物種植在內的高附加值產品。例如,可以推廣具有廣闊銷售前景與較高營養價值的黑木耳林下種植,形成種植、網上銷售、物流運輸為一體的產業鏈,創新傳統林業發展思路,為黑龍江省林業發展帶來新契機。此外,應重視旅游業飛速發展對經濟的推動作用,綠色林下經濟可以從打造黑龍江省林區旅游品牌入手,精心規劃旅游路線,形成特色旅游產業,實現低碳經濟背景下綠色林下發展模式[5]。

      篇(11)

      林業可持續發展是對森林生態系統在確保其生產力和可更新能力,以及森林生態系統的物種和生態多樣性不受到損害前提下的林業實踐活動,它是通過綜合開發培育和利用森林,以發揮其多種功能,并且保護土壤、空氣和水的質量,以及森林動植物的生存環境,既滿足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又不損害未來滿足其需求能力的林業。可持續林業不僅從健康、完整的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良好的環境及主要林產品持續生產等諸多方面,反映了現代森林的多重價值觀,而且對區域乃至整個國家、全球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生存環境的改善,都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這種作用幾乎滲透到人類生存時空的每一個領域。

      一、森林可持續經營的現狀

      森林可持續經營是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沒有可持續經營的森林就不可能有可持續發展的林業。自1992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后的5年里,森林可持續經營進入了實質性階段,世界林業發達國家都開始調整和改造傳統森林資源管理系統的理

      論與技術,并組織研究和實踐森林資源可持續標準和指標體系。各國根據各自的國情和林情提出了不同的實現途徑。加拿大側重于林地生產力的保護,提出了以模式森林計劃為依托的林地綜合管理系統;美國注重人們對森林的整體需求,提出了生態系統經營;德國由于幾乎沒有原生林,大多為人工次生林,因而著重于回歸自然的人工林經營,即近自然的林業。許多發展中國家也采用森林可持續經營理論來調整各自的林業發展戰略著手研究和制定適合發展中國家的森林可持續經營標準和指標,促進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可以說,森林可持續經營的總目標是林業可持續發展,而對于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的途徑,以美國1995年《森林和林地資源的長期戰略規劃》為典

      型,它明確了“管理生態系統------通向可持續性的工具”的模式。

      二、林業在可持續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和作用

      林業是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基礎。可持續發展必須遵循生態平衡準則,要在經濟―環境協調中求發展。森林是人類生存的自然環境基礎,也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物質基礎。社會經濟的發展必須依賴以森林生態系統為基礎的環境而發展,否則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森林是自然界功能最完善、最強大的資源庫、基因庫、蓄水庫和能源庫。科學與實踐證明,森林既有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調節氣候、蘊育物種等多種生態功能,又有貯碳釋氧、吸納粉塵、降解有害氣體、阻消噪聲、美化環境等防治環境污染功能。1、森林能提高大氣質量。體現在:能有效地減緩溫室效應。2、森林能有效保護生物多樣性。森林與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遺傳多樣息相關,地球上有一半以上的生物在森林中棲息繁衍。3、森林可防止水土流失。森林土壤對降水有極強的吸收和滲透作用,其穩滲速率一般在200mm/h,比世界上最大的降雨60mm/h還要大得多。森林的枯枝落葉層不僅可以吸收2―5mm的降水,還可以保護土壤免遭雨滴的沖擊。4、森林能有效遏止沙漠化。林網超過10%,沙地植被蓋度超過0.3,沙暴的危害就會減少到最小限度。5、森林可防止地力衰退。林木的根系能固持土壤,涵養水源,保持水土,吸收利用鹽分;枯枝落葉可增加有機質、腐殖質,能有效地改善土壤結構,提高土壤肥力。6、森林能緩解水資源危機。森林是“綠色水庫”,森林及其土壤像“海綿”一樣可吸收大量的降水,并阻止和減輕洪水災害。可以促進水分循環和影響大氣環流,增加降水,起“空中水庫”的作用。據測算,森林蒸騰的水汽58%又降到陸地上,可增加陸地降水量21.6mm,占陸地年平均降水量2.9%。7、森林能消除噪聲污染。據測定,100m的防護林帶可降低汽車噪聲30%,摩托車噪聲25%,電聲噪聲23%。

      三、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是由一個個具體的區域對林業發展的需求所決定的。一般說來,應當從森林所發揮的作用方面來考慮。而森林的作用受制于特定區域的社會意義和國民經濟意義,就其作用來劃分,主要體現在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3個方面。

      1、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社會目標。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社會目標,強調滿足人類基本需要和較高層次的社會文化要求,持續不斷地提供林產品以滿足社會需要,這是持續林業的一個主要目標。作為社會經濟大系統的林業產業,擔負著為社會發展提供生活資料(燃料、食品等)與生產資料(原材料)的雙重任務。隨著全球范圍內不可再生資源的不斷消耗,森林作為主要的可再生資源,其滿足人類社會物質需求的作用是絕對不會消失的。人類對森林的社會、文化需求的不斷擴大,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總趨勢。滿足人對森林的多種需要和愿望,是林業的根本任務。

      2、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目標。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目標,主要關注于林業生產者的長期利益。這里必須明確的是林業經濟可持續性的主體是林業生產經營者。當前就經濟利益的實現方式考察,主要還是通過為社會提供物質產品的形式,實現自身的利益,其中起主導作用的是林產品產量的持續產出。而林產品的產出,除了取決于林業生產力水平外,同時還受到自然生態環境的制約,更受制于非林業部門的影響。林業經營者經營的森林生態系統所提供的環境產品,具有經濟利益的外部特征,必然造成林業利益難以在市場條件下完全實現。面對這種情況,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目標,必須有其他實現途徑。最可行的方式,一是實行生態補償;二是國家扶持。因此,林業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必須保障林業生產者的經濟可持續性。

      3、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目標。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目標,關注的是森林生態系統的完整和穩定。通過退化生態系統的重建與已有森林生態系統的合理經營,保障森林生態系統在維護全球、國家、區域等不同層次上所發揮的環境服務功能的持續性。其中關鍵是無退化的使用林地和保護生物多樣性,保持森林生態系統的生產力和可再生產能力以及長期健康。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目標,不僅是保障林業自身社會經濟可持續的基礎,更重要的意義還在于持續發揮森林生態系統在維護全球生命支持系統中的重要性與不可替代性。

      綜上所述,林業可持續發展目標應當包括社會、經濟、生態環境3個方面,其中社會與生態環境目標,體現的是全人類的利益,即可持續發展的社會經濟,需要林業持續的提供物質產品與生態環境服務功能。而作為人類群體中的林業生產經營者來說,不僅需要自身的實踐活動所提供的產品服務,更具有意義的是要求其自身經濟利益的持續性,這也是不同利益主體對林業問題構成不同態度的深刻原因。

      三、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是由一個個具體的區域對林業發展的需求所決定的。一般說來,應當從森林所發揮的作用方面來考慮。而森林的作用受制于特定區域的社會意義和國民經濟意義,就其作用來劃分,主要體現在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3個方面。

      1、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社會目標。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社會目標,強調滿足人類基本需要和較高層次的社會文化要求,持續不斷地提供林產品以滿足社會需要,這是持續林業的一個主要目標。作為社會經濟大系統的林業產業,擔負著為社會發展提供生活資料(燃料、食品等)與生產資料(原材料)的雙重任務。隨著全球范圍內不可再生資源的不斷消耗,森林作為主要的可再生資源,其滿足人類社會物質需求的作用是絕對不會消失的。人類對森林的社會、文化需求的不斷擴大,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總趨勢。滿足人對森林的多種需要和愿望,是林業的根本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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