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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監管的途徑大全11篇

      時間:2023-06-25 16:10:33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金融監管的途徑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金融監管的途徑

      篇(1)

      我國縣域金融的深入發展促進了縣域經濟的發展,與此同時,縣域金融監管體系卻呈現出了機構萎縮、職能弱化的趨勢,亟須構建起以縣級人民銀行為主體的縣域金融監管體系,以此來提高金融監管能力和有效防范縣域金融風險。

      一、目前縣域金融監管之困局

      現階段我國縣域金融監管的目標定位于維護縣域金融市場的穩定,保障縣域金融市場的安全,促進縣域金融真正起到支持縣域經濟的作用,保證縣域經濟主體的金融發展權。就目前縣域監管體系而言,對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還存在需理順和改善的幾個問題。

      (一)監管機構設置欠妥當,存在監管缺位問題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從目前狀況看,縣域金融機構可以大致可分為五類:一是各商業銀行在縣域的分支機構;二是各縣成立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三是以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為代表的縣域新型金融機構;四是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五是典當行、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其他機構。目前人民銀行主要承擔金融服務和貨幣政策窗口指導功能,其中也有部分監管職能,主要是制度執行情況的合規檢查,沒有直接介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規經營管理,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了解不深入;銀監會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包括對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商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銀監會設在縣域的機構辦事處,多數只有1~3名工作人員,在縣域沒有監管能力,對縣域法人機構監管相對薄弱;證監和保監分支機構只設到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在縣域沒有機構,從而導致監管鞭長莫及。而縣域擁有眾多保險機構,監管部門很難顧及每家機構的監管,一些地方委托保險行業協會監管,但協會畢竟不是監管機構,其作用十分有限。總體來說,各個金融監管機構都存在監管不力的弊端和缺陷,這樣,在缺乏日常監管的情況下就會不可避免地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

      (二)金融監管所依托的法律不盡合理,存在責權不清問題

      人民銀行縣級支行、銀監會監管辦與地方政府三個監管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法律設定界限不夠清楚、責權不夠明晰,且新型微小金融機構(組織)監管目前尚無法律依據,同時各監管部門之間又缺乏協調一致的配合,導致了各個監管部門之間出現“趨利避害”的金融監管亂象:“趨利”往往導致多頭監管,而“避害”則易導致監管真空。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縣級監管主體由于缺乏專業監管人才而難以勝任監管工作,沒有形成規范的金融監管體制;另一個方面是依法行使中央權力的縣級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監管辦的法律界限不夠明確,宏觀、微觀一起抓,存在重復監管和監管有效性不足等嚴重問題。

      二、縣域金融監管不力的解決途徑

      從對上述問題的分析來看,其原因無非是縣域金融監管的體系沒有完全理順:缺少合理的行業監管主體,缺少監管主體間的相互協調配合機制,缺少法律支撐。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縣域監管主體建設有待健全

      為了有效控制系統性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必須在縣域范圍設立保險業和證券業監管主體,來從根本上解決縣域保監會、證監會監管主體缺位問題,真正做到實地監管、有力度的監管。這樣不僅能夠解決行業違規經營行為難預防,還能對縣域保險、證券機構業務情況進行全面監測、統計,填補監管空白。筆者認為,應建立以人民銀行為監管主體的縣域金融監管體制,擴大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人民銀行在縣域的金融監管權應涵蓋對銀行、證券、保險以及非金融機構的監管,即應增加其對證券保險業的代管職能,擴大其對銀行業機構的微觀監管權,同時增加其對非存款類放貸機構的監管權。

      (二)縣域金融監管法制建設需進一步完善

      首先,要建立縣域金融監管法規體系,特別是要制定《加強縣域金融監管管理辦法》,對新型微小金融機構相關市場主體的性質、準人門檻、經營范圍等進行明確規定,明晰行業監管主體和職責邊界,確保縣域金融監管部門在監督管理時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進一步闡明《人民銀行法》和《銀監法》的宏觀、微觀監督管理權限和界限,消除多頭監管和重復監管的問題,使有限監管資源發揮最大效率。

      (三)縣域金融監管機制建設需大力強化

      分業監管體制下,為了科學合理地利用監管資源,解決各監管主體監管資源不足的問題,也為了縣域人民銀行能真正履行銀行、證券、保險監管職能,就需要從國家層面自上而下建立協調機制;需要人民銀行總行與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各級監管職責、監管授權、監管標準和業務監督考核機制,建立省級、地(市)級和縣級分層監管體系,來解決金融機構跨行業業務違規經營難預防、難監管的問題,又能從源頭上杜絕部分金融機構和業務的監管空白狀態,為縣域金融監管注入全新動力。

      (四)其他積極對策

      完善一系列的監管服務內容、適度調整放寬市場準入政策、強化監管約束等也是縣域金融監管值得采用的方法,同時提高監管隊伍素質,加強監管人員業務、法律方面的培訓和提高,建設一支懂政策、通業務、精監管的監管隊伍更是實現縣域金融監管的有效且必要途徑。

      參考文獻

      [1]霍華德·戴維斯,大衛·格林.全球金融監管[J].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5).

      [2]沈聯濤.十年輪回[J].上海遠東出版社,2009(11).

      [3]郝建華.提高縣域農村金融機構監管效能之我見[J].中國農村金融,2010(6).

      篇(2)

      實施有效的金融監管具有重要的意義。1、首先是提高了金融市場的運行效率,金融監管能夠有效地保證金融市場的有序競爭,從而能夠有效地避免金融秩序混亂,金融市場的動蕩,保證各個金融機構進行有序公平的競爭,降低金融業的從業成本,提高金融業的服務效率,為社會的經濟發展提供更好的人性化的服務。2、有效的金融監管是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有力途徑。因為證券投資者和經營者之間,存款人和銀行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所以為了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和存款人的利益,就有必要保證存款人、證券投資者獲得足夠的信息。所以根據這方面的要求,金融機構必須保證投資人和存款人全面了解金融機構的管理能力,內部控制,資產運用和資本狀況。3、金融監管能夠強有力的維護信用與支付體系的穩定。現代市場經濟的核心是金融,在市場經濟中,金融機構作為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能夠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調節資金短缺的狀況。所以對金融機構進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不但能夠維護信用和支付體系的穩定還能夠化解金融?C構的風險,保證社會經濟正常運轉。

      篇(3)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2-0070-02

      去年發生在溫州等地的老板“路跑”事件震驚社會,也引起了中央高層的高度關注。據央行溫州中心支行去年上半年進行的一次調查顯示,溫州民間借貸市場規模達到1100億元,有89%的家庭或59.67%的個人與企業參與。作者認為,“路跑”事件的頻發主要源于我們對民間金融監管的乏力,或者缺位。“路跑”事件不僅會影響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更會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如何汲取“路跑”事件的教訓,加強民間金融的法律監管,發揮其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是當前金融業健康發展的關鍵,也是各級金融監管部門面臨的嚴峻課題。

      一、我國農村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分析

      從目前我國已有的法律制度上來看,農村金融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尚沒有專門的法律制度對它進行規范,造成了監管的乏力,嚴重影響到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通過調研,我國農村金融監管過程中還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問題:

      (一)金融機構退出機制缺位

      2006年國家出臺政策,放寬了農村地區銀行金融機構的準入標準,為我國農村金融業的快速發展注入了很大活力,也對農村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國尚未建立金融機構退出機制,給農村金融監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因為只有引入了市場退出機制,金融監管部門才能依法對風險達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強制進行兼并、重組以至于清理、關閉,以化解這些金融機構已經形成或潛在的風險,盡早阻斷金融危機的傳導,遏制危機的擴散,鎖定危機的損失,從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城市金融相比,農村金融市場的風險程度更高,金融機構更加多樣化,也就更加迫切地需要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

      (二)適應農村金融特點的監管體系尚未形成

      農村金融是金融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從某種程度上說也是最復雜的環節。農村金融是一個由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間金融組成的龐大體系,由所有權性質、資產規模、業務種類、信用資質各不相同的種類繁多的金融機構和組織組成。農村金融機構所在的地域非常廣闊,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發展階段以及農業生產方式相差甚大,這就要求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加大監管力度。可是,目前我國的農村金融監管體系尚未形成,監管權限分散在多個部門,而各部門之間缺乏統一協調,監管指標體系和風險檢測預警體系不完善,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聯動機制尚未落實,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等。

      (三)農村金融監管方式單一

      對農村金融監管,只是簡單地延用和模仿了城市的金融監管方式,沒有與農村經濟、農村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存在著諸多的不適應。其主要表現在對農村金融監管的手段單一,基本上是采用強制性監管,而且這種監督也是自上而下的。這種強制性監管的最大弊病就是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的自律體系建設和作用的發揮,也忽視了媒體監督、公眾監督等動態性社會監督,缺乏監督的有效性。再者,農村金融監管的效率也比較低下,常常滯后于金融活動。隨著中央對三農工作的日益重視,農村金融業也不斷發展壯大,服務于三農的金融產品、金融業務更是翻新不斷,可農村金融監督的內容與形式卻沒有與時俱進,仍然偏重于事后處置式監管。尤其是在對待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和機構的監管僅限于準入監管,對其業務層面的監督檢查尚未明確。

      (四)基層監管力量薄弱

      農業銀行類機構的增多,必然增加監管壓力。縣級監管機構是銀監會最基層的部門,可是普遍存在工作人員缺乏的狀況。據調查,目前基層監管辦工作人員一般在三、四人左右,部分縣(市)甚至只有一人,遠遠應付不了對轄區內銀行類金融機構的監管。為了監管工作的正常開展,不得不經常從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聯社借調人員,這樣就會形成“用自己的人監管自己”的局面,無法真正達到外部監管的目的。此外,基層監管人員素質難以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的要求。高學歷基層監管人員較少,也沒有經過系統的培訓,習慣于操作性和常規性的監管,缺乏風險監管意識,大部分監管人員屬于操作性人才,缺乏復合型人才,很難適應新形勢下日益繁雜的金融監管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和完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途徑

      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缺陷,造成了農村金融監管的諸多不到位,嚴重影響到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健康穩定發展,新形勢新任務給農村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建立和完善農村金融的法律規范

      篇(4)

      [中圖分類號]F83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9-0176-02

      1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1.1金融監管法治環境不夠完善

      我國雖然陸續頒布了《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金融監管法律,但在金融電子化、網絡化和全球化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還是空白。同時由于我國實行分業監管,不同部門的監管法律法規很多是由不同的部門起草制定的,只考慮本部門的利益和權限,因而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缺乏協調性。另外,我國和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規內容以及執法程序上存在差異,這可能會給國內的外資金融企業和走出國門的我國金融企業帶來一些麻煩。尤其是對那些跨國經營、跨金融行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仍然缺乏有效的監管法律法規,因此在外資金融機構需要退出市場時,境內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1.2金融監管方式有效性不足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金融監管依賴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金融監管多以計劃、行政命令并輔之以適當的經濟處罰形式表現出來,嚴重影響了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從金融監管方式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外部監管,包括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現行的金融監管主要以現場監管為主,大多是進行事后監管,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意識,缺乏對金融風險的防范性。而非現場監管主要是通過收報表、看數據、查分析等進行監管的一種方式,它能夠從宏觀上對風險進行分析和判斷,以期找到防范風險的途徑。而現代化的監管方式,應是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的有效結合。但目前金融的非現場監管缺乏真實、完整的資料和系統、科學的分析判斷,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1.3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

      金融監管機制是一個多層次的、全方位的系統。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問題不僅表現在各級政府金融監管機構與行業協會等社會監管機構、內部監管機構與外部監管機構之間,還表現在國內的金融監管與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由于我國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的時間不長,與國外金融監管機構的交流尚不充分,中外金融監管體制存在較大差別,特別是我國在地區性、全球性金融監管機構中的地位與自身金融業的發展不相適應等。中外各國監管機構采用不同的標準調查、采集、整理、分析金融業務活動的情況和數據,對風險的判斷和關注程度也不一致,存在差異是必然的,問題是我國尚未建立起系統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必然會導致金融監管效率低下。

      1.4監管人員素質不高

      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無論是對金融機構的審批還是對金融風險的分析、識別、判定和化解,都需要金融監管的人員有較為扎實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機時代以及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斷加快、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網絡銀行迅猛發展的背景下,要想實現監管目標,必然對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現有的一些監管人員,在知識水平、知識結構和監管手段上,與金融監管目標的高標準和監管任務的艱巨性相比,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真正能達到金融監管要求的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綜合型人才較少;許多金融監管人員還不能對金融機構的各項指標進行前瞻性和深層次的分析。可以說,人才缺乏已成為阻礙我國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一大瓶頸。

      2 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效率的對策

      2.1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建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為金融協調監管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一是建立和完善層次分明、互相銜接的法規體系。可以考慮制定《金融監管法》,對新成立的監管機構的職責權能、監督制約、與中國人民銀行及財政部門的關系等問題進行全面規定。通過在立法上明確監管者的法律責任,可以督促監管者依法行使監管權力,規范金融監管行為。二是按照金融業務發展的新要求,修訂已有的法律法規。同時,要重視立法的整體規劃,提高立法技術,避免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出現重疊或矛盾的條款。三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需要制定相關法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監管機制、資本充足率和標準、內控制度管理、法人治理結構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定,保障金融控股集團的法律地位。

      2.2改進金融監管方式

      為了更好地防范金融風險,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應由過去粗放式監管向風險目標監管轉變,堅持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并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實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以非現場監督為主;手工檢查和現代化的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控制為主;加強事前防范,正確引導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采取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機結合的監管方式。此外,發揮非現場檢測的作用,要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非現場檢查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主要包括資本充足性、贏利狀況、資產質量、資產流動性與合規性狀況等內容的非現場檢查指標體系。

      2.3建立切實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篇(5)

      文童編號:1003-4625(2010)12-0040-04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監管基礎價值

      金融危機是“形”,決定這場危機的是“神”(思想),是人們的某一種思想以及在這種思想支配下的決策和選擇。從形及神,我們方能找到改善世界的長期選擇。金融消費者保護疏漏嚴重的思想根源,乃是金融監管者對金融監管基礎價值的判斷和認識及基于此種認識的指引所進行的金融監管。各國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主要是美國金融監管當局視效率為金融監管的首要基礎價值,忽略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性,客觀上推動和加劇了市場失靈,為金融危機的孕育和最終爆發提供了最適宜的土壤。所以,金融監管必須進行改革。但是,就像市場絕不是完美的一樣,監管也不是萬能的。對于并非萬能的監管者的來說,堅定秉持一些對現代金融監管來說至關重要、任何時候都不能松懈的基礎價值理念,無疑尤為重要。

      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的首要基礎價值即在于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因為,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僅直接關涉消費者的微觀利益、人權保護、公平正義,而且關乎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更關乎宏觀經濟的穩定與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對消費個體而言,金融消費者保護事關公平正義

      金融消費如今已深入社會的各個領域,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乃至整個社會正常運作的基礎。但與此同時,面對實力強大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較高的專業壁壘,公眾在享受金融服務時往往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這種弱勢地位又直接影響到其實際權利的享有,使其權益面臨種種威脅與侵害。

      在金融消費領域,信息不對稱是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的主要原因。金融產品是專業性極強的特殊產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往往不但包含了承諾的因素,還涉及風險收益形式、費用及利潤結構、提前退出的懲罰機制、稅收負擔等等,正確地理解這些內容要求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處于相對劣勢的地位。通過適當的外部約束力量,保證產品特性的透明化以方便消費者的信息選擇,有一個合理的價格競爭機制以及有效地進行資源配置;很多具有專業背景知識的金融咨詢人員應運而生,通過適當監督,保證他們切實從客戶利益角度出發來提供中肯的咨詢建議。這里的外部力量,最主要的,無疑是一國的金融監管當局。傳統上,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合同關系被視為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法關系”,強調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約的自由,并竭力排除政府公權力的干預。而如今,金融監管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目標的追求則著眼于消費者與經營者實質交易地位“不平等”,通過公權力“扶弱抑強”,達到對實質正義的追求。

      (二)對金融體系而言,金融消費者保護事關金融安全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而消費者信心則是整個金融行業的基石所在。金融機構與消費者在市場經濟中是供求關系,金融機構離不開消費者,沒有消費者就無法生存,更談不上發展。通過立法和相關監管措施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可以改變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態度,使潛在消費者愿意與金融機構打交道,促進社會公眾增加對金融業的信心,良性循環的形成,可以為金融業發展營造更好的外部環境。同時,市場經濟條件下,微觀金融組織機構總是傾向于生產更多的金融商品以謀求利潤最大化,這種單個機構的理在無約束的條件下,可能導致單純市場調節的失效和金融乃至整個經濟系統的危機。事實證明,微觀金融機構在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兼顧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從長期看,是確保自身乃至整個行業處于健康、理性發展軌道的一個重要約束條件,而整個行業的健康理性發展無疑攸關金融安全之大局。

      (三)對整個社會而言,金融消費者保護事關社會穩定

      金融消費者是金融交易的資金來源,且一個個獨立個體散布于社會的各個角落,如果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受損的不但是消費者自身,金融業乃至整個社會將為之付出慘重代價。關于這一點,本次美國的金融危機無異于一個最生動的注腳。反思本次金融危機,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力的缺漏及危害隨處可見:正是銀行等金融機構超出消費者承受能力的掠奪性貸款的大量發放,導致消費者債臺高筑,加劇了房地產泡沫,并最終動搖了整個金融系統;信息的不透明不對稱,導致普通金融消費者根本無法了解復雜的結構性產品,只能轉而依靠信用評級機構;但信用評級機構運用建立在歷史數據之上的計量模型來得出的評級結論,并不能告訴投資者假設條件發生驟變的情況下會發生什么;最終,投資者為華爾街生產的大量“有毒”金融資產付出了慘重代價,巨額財富化為烏有;而危機發生后,整個經濟搖搖欲墜,社會動蕩不安,向金融系統緊急注入流動性、求助困境中的重點機構,成為美國政府緊急應對危機的無奈之舉,全體納稅人為政府的慷慨救助行為買單。不難看出,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有效維護,是金融安全、社會穩定的根基所在。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監管國際趨勢

      如果說,各國從此次金融危機吸取的最大教訓應是真正貫徹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制度,似乎也并不為過。當下,包括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的金融管制立法都已開始重視金融領域的消費者訴求,并通過加強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賦予消費者法定權利等立法措施矯正交易雙方的不對等狀況。可以說,加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成為后金融危機時期各國和各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反思和改革的重要內容。

      (一)成立專門的保護機構

      痛定思痛,美國終于認識到:一味地追求金融機構的利潤最大化,對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的不足,是釀成次貸危機的原因之一。2009年3月美國財政部了《金融管制改革白皮書》,針對現行金融管制體制的弊病提出了系統性的改革方案。該方案除了強調對金融加強監管的傳統思路以外,特別指出管制立法應重視對于消費者的保護,相關的改革措施包括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EPA)、向消費者提供透明的、簡要扼要和公平的交易信息等內容。該建議得到了奧巴馬政府的強烈支持,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活動開始陸續展開。2009年10月22日,美國國會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正式通過了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法案,成為美國自危機后進行金融立法改革跨出的決定性第一步。CEPA的具體職責包括:負責在信用卡、儲蓄、房貸等銀行交易中保護消費者利益,防止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制止“不公平的條款和交易”,要求所有放貸人必

      須向借貸人提供標準、簡單的貸款合同,確保消費者獲得清晰全面的信息,并將對條款復雜的貸款進行嚴格的審查。

      (二)增強保護的可執行性

      已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專門機構的國家如加拿大金融消費者管理局、澳大利亞金融督察局、馬來西亞客戶服務局等,金融監管改革的重點在于不斷完善和細化消費者保護制度體系,強化措施的可執行性。針對金融欺詐,英國金管局(FSA)提出了金融產品“合適并且合理”(Fit and Proper)原則,并在金融危機后采取了一系列細化措施:加強對貸款人的保護。重點包括相關產品和服務的信息披露前置,對利率等關鍵條款的變更要提前通知客戶,不得對提前還款收取費用和利益等;加強事后投訴的處理。FSA要求銀行、保險公司和養老金等金融機構在2010年8月31日前公布如何處理消費者投訴;把是否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重要的評價指標。從2009年起,平等對待客戶(TCF)被納入英國金管局的ARROW評級內容;加重事后追償和懲罰。英國財政部公布的《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提出,對那些給大量消費者造成損害的金融服務和產品,消費者有權向提供金融服務和產品的金融機構追討損失,FSA同時對這些機構進行懲罰甚至關閉。

      (三)拓展保護的全新領域

      在強化監管傳統保護領域的同時,各國金融監管改革開始關注保護“盲點”,拓展保護的新領域。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并且提升非上市投資產品的銷售及營銷的行業標準,新加坡金管局(MAS)加強對非上市投資產品之銷售與營銷的監管。包括未在許可交易所進行交易的債券(包括結構性票據)、單位信托(也被稱為集體投資計劃)以及人壽保單(包括投資掛鉤人壽保單)。具體包括:金融機構要確保營銷和廣告資料提供公平及平衡的產品內容,向投資人提供所購買投資產品的及時且重要的更新信息等措施,并對復雜投資產品的銷售制定了更嚴格的標準。2009年4月,MAS制定了《關于確保董事會和高管在公平銷售中責任的指引》,提出了衡量公平交易的標準。公平交易適用于投資產品的選擇、營銷、銷售以及咨詢,同時還適用于售后服務以及投訴處理。

      各國和地區監管當局所采取的一系列改革舉措表明,加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被置于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總結上述改革措施,基本圍繞以下內容展開:銷售環節的市場行為是重點、強化消費者投訴信息披露、完善追償和事后賠償等。這些措施不僅是未來一個時期,西方發達國家監管當局關注的重要內容,也為我國進一步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國內現狀及其評述

      金融消費者保護在我國總體上屬于起步階段,各方面存在問題亟待重視和解決。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有立法

      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體系,主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合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儲蓄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大量行政規章和規章性文件。這些法規數量雖多,但存在法律“軟肋”。

      一是沒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立法。一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是針對一般商品和服務消費過程中如何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專門法律,其第2條對消費者的定義過于狹窄,僅將“生活消費”納入保護范圍,“金融消費”由于消費對象的本質差別而有顯著不同,難以適用。另一方面,“金融消費者”未被金融立法所采用,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作為金融監管目標未正式寫入法律之中。

      二是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法規,主要是金融宏觀調控部門和監管機構的行政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影響政府機構的執法效果,不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例如,消費者與商業銀行之間發生利益沖突,如何進行調整,如何處理爭議,由哪個機構處理,處理程序如何,怎樣保證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具體問題,《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都沒有明確規定。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有機構

      對金融消費者具有保護職責的現有機構,主要是消費者協會和金融監管機構。就消費者協會而言,鑒于工作人員專業技能、知識結構、認識能力等多方面限制,以及金融消費難以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范圍的限制,消費者協會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非常薄弱,基本處于“缺位”狀態。全國各地的消費者協會工作文件中,幾不可見金融消費的統計數據。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采取的是“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分業監管模式。但隨著金融放松監管、業務交叉與創新,以及綜合化經營趨勢,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界限日益模糊,以機構作為監管區分的做法已經無法滿足市場的要求,實踐中極易導致相同性質、相同類型的金融商品,在不同的金融行業內適用的法律規范寬嚴不一的結果,銀行理財產品的監管就是適例。并且在我國所有的金融監管機構中至今沒有專門部門負責消費者保護事務,即便是監管機構內部,處理消費者投訴和解決糾紛的機制也相對缺失。如證監會目前僅有一套具有政治色彩的非透明制度。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有途徑

      近年來,金融機構和消費者的關系十分緊張,消費者對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不滿,表達的途徑和爭議解決的辦法各種各樣,主要包括媒體途徑、政治途徑、訴訟途徑和途徑,受制于現行監管維權體制,這些途徑不能有效整合,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媒體途徑存在的問題是,處理問題過多地考慮了輿情,容易激化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對抗,也很容易導致金融機構的聲譽受到嚴重損害,不宜作為日常的解決途徑;政治途徑解決糾紛所存在的問題是,處理問題過多地考慮政治和輿情,程序的公正性體現不夠,成本高昂,同樣容易激化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對抗,并且用政治的手段解決經濟問題和法律問題,并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法律原則,不是長久之計;作為消費者向黨委、政府反映情況的一種言路,在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本身存在著程序的隨意性、機構龐雜繁多,沒有“審級”劃分,制度功能錯位,反映情況的一種言路卻成了處理問題的最后出路等方面的問題;訴訟本是糾紛解決的多元化途徑和最終途徑,卻成了不少消費者的第一途徑。并且司法保護在實踐中存在訴訟周期長、訴訟費用高、舉證和執行難等亟待改進的問題,前述金融消費者立法的不足,更是放大了這些問題,加之對金融案件,法院在受理、審理或執行中有諸多顧慮,很難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四、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模式體制重構

      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框架體系,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需要從制度構架層面人手進行整體設計,確保依法維權、高效維權和自發維權。

      (一)理念重塑:引入“金融消費者”概念

      在金融市場上,我們已經習慣于從金融業不同領域的角度對個人使用相應的身份標志。個人去銀行辦理存款時被稱之為“存款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被稱之為“保險相對人”,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又被稱作“投資人”。而在金融放松管制、金融業務交叉與創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險相對人或投資人的身份區別越來越失去意義。對于個人來說,選擇一項金融服務也就是挑選商品的過程,個人就是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我國銀監會在“三會”中第一個提出“消費者”的概念,不能不說是一大進步,但仍需進一步努力,將“消費者”的概念引入到我國的金融法律之中去,為我國加大“金融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二)制度重建:建立多層次聯動處理機制

      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金融消費者保護僅靠一個部門及其單一途徑是不能達到目標的,它需要政府職能機構、行業組織、民間組織的協同治理,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消費糾紛處理機制。

      一方面,基于有限的法律規定與無限的社會問題的矛盾,以及法律條款的邊界開放性,建立的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極有必要,這也是國外不少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與改革趨勢。其職能主要包括:監督金融機構遵守與消費者保護有關的法律;提升金融機構實施消費者保護法律的政策和程序;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他們提高對金融服務和產品的了解;受理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對違法金融機構進行行政處罰;完善行政處理程序等。設立機構時,應從人員組成、預算、組織機構、工作順序等多方面保證其獨立性,防止其他政府部門的過度干預,保證該機構真正從金融消費者的角度為他們解決糾紛。

      另一方面,在金融機構內部建立健全消費者爭議解決程序,在各級消費者協會內設立金融專業委員會,發揮仲裁在金融消費爭議解決中的獨特作用,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支持力度;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應建立專門的機構,利用同業自律組織的優勢,規范和約束金融同業的行為,主動解決金融同業普遍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問題,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和支持;在法院系統設立經濟審判庭,提高審判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能力,使其更好地審理金融糾紛等案件。

      (三)保障重構:完善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

      篇(6)

      我國關于金融監管協調的法律規范散見于《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以及《保險法》等部門法里,缺少一部關于金融監管協調的專門法律,且這些法律的規定多是原則性的規定,缺乏細致規定,難以為金融監管協調活動提供具體操作的法律依據。同時,分業經營的監管機制導致不同領域法律文件的制定主體不同,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協調,這就為法律的適用增加了難度,造成法律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另外,各金融監管主體的職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使得各監管主體權限過于寬泛,更可能在交叉業務領域造成監管重復或監管真空,這既增加了監管的成本,又不利于監管目的的實現。

      (二)缺乏完善的金融監管組織機制

      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監管組織機制,使得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合作。例如,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擔負著宏觀調控、維護我國金融穩定的重任,可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等三會召開的聯席會議以及所簽訂的《三大金融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都將其排除在外,僅象征性地規定“可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或其他部位參加”。同時,“一行三會”作為一個整體,也與其他部委之間缺乏合作與協調,例如財政部主要負責我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及國債市場的管理;發改委則負有對企業債券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金融領域的違反活動又需公安、檢察部門的介入。這些部委與“一行三會”之間往往各行其是,缺乏合作,這些都使得金融監管工作遇到阻礙。

      (三)監管部門之間缺乏信息共享渠道

      合作與協調必然的要求信息共享,只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臺,為各金融監管機構提供信息交流,分業監管、協調合作才會成為可能。但從我國現實來看,雖然各監管機構都開發了各自的信息系統,可相互割裂,缺乏聯系,人民銀行與三大監管機構以及三大監管機構之間都欠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臺,這既增加了監管成本,又不利于監管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機制的建議

      (一)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

      完善立法是我國金融監管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條件,應當立足于我國金融市場的實際狀況,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鑒于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普適性,我們應當參照國際管理以及金融發達國家的立法實踐,結合我國具體國情,構筑一個更完整、更具可操作性的金融監管體系。此外,還應當以法律形式確定金融監管機構合作協調的程序與方式,使分工協作具有法律上的依據,同時明確相互之間權責界限,從法律上為爭議的解決提供保障,這樣才能增強各部門協同監管的可能性與穩定性。

      (二)成立專門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

      應當成立類似于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的機構,作為專門負責協調金融監管的機構。在這樣一個協調機構中,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作為牽頭部門發揮積極的組織與協調作用,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兼任委員會主任,由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主席分別兼任副主任,并加入各類金融機構為成員。實際上,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并不是一個統一的監管大部門,而是一個過渡性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它并不代原有的金融監管部門執行具體的監管操作,而是協調各部門之間的監管工作,促進協同分工。

      篇(7)

      二、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原則

      金融危機下,由于內外環境的影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讓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能夠在未來的路途中,經受住各種金融危機的沖擊,實現穩定金融市場的目標。但是,在具體完善的過程中,不管采取何種措施,都必然要遵循必要的基本原則,在原則的范圍之內來進行整改和完善,從而才能夠最終為國家服務、為人民謀福利,得到整個社會的支持,順利推進。首先,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金融市場的運行是以客觀市場規律為基礎,以國家宏觀調控為輔助的,并且,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程度也相對增加,國外的金融政策特別是歐美等國家的金融政策,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都比較大,因此,在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基礎之上,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要建立在國際化的實際基礎之上,不斷借鑒國外的金融政策,結合自身國情來進行完善。其次,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以人民利益為根本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中國,任何法律法規的存在,都是為了規范社會,為人民提供一個健康和諧的生活工作環境。在金融市場當中,國家的政策引導始終都是輔助作用,最終要保障的是金融市場中廣大操作者的利益,也只有他們的利益有了保障,才能夠調動他們參與金融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更加穩定人心,穩定金融市場,因此,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應該要符合金融市場操作人員的總體意志,或者要符合全民生活追求的總體意愿,而不能為了達到某個人或者某個集體的意志,而犧牲他人的利益。

      三、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措施

      要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就要結合具體的原因,針對問題一一進行探討,尋求有針對性的措施。首先,針對在管理層上暴露出來的不足,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定和監督機構,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職責,承擔自身對社會對國民的責任,用認真負責的態度去進行思考;用戰略性的眼光,從全球的角度去進行分析和探索,借鑒國外先進的金融監管經驗,跟隨國際發展趨勢,走向國際化。努力引進金融監管全面性人才,或者通過自身努力,不斷培養金融監管人員,彌補金融監管中人才缺失的漏洞。此外,針對人才的選擇和崗位配備,有必要推崇民主投票選舉的制度,讓相關人士集聚一堂,民主投票,共同選舉,杜絕依靠人際關系或者金錢關系而獲得優質崗位的情況,從而讓金融監管機構的運作能夠更加公平公正,以這樣的環境來吸引優質人才,積極為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監督機構配備專業的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從而為金融監管輸入新鮮血液,讓這些新鮮的血液,不斷為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帶來創造性的思想,也讓這些新鮮血液,不斷突破傳統束縛,用最新的法律思潮和法律執行方式,來解決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薄弱的問題,最終提高金融監管的創造力和獨立自主能力。其次,針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層面上,存在執行力低的問題,就需要發揮我國監管機構的職能,借鑒西方監管模式,形成銀行聯合監管,實現全面的監督,在監督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任何的違法違規行為,則嚴厲懲處,決不能讓任何金融個人或者單位有心存僥幸的心理。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小漏洞從一開始就杜絕,從而讓金融法律能夠細化到每個細節之上,實現對任何個人或者集體的監管,從而規范金融市場,讓整個金融市場形成一個公平、公正、合理、健康的市場環境。與此同時,在高速信息時代,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融入到金融監管執行當中,引入互聯網或者媒體以及電話系統等現代監督渠道,讓金融監管能夠滲透到金融市場的方方面面,并能夠實現隨時隨地的自由監管。當然,要達到這樣的監管效果,還要實現金融監管法律執行過程和進程的透明化,完善監管信息系統,并設定相應的投票或者舉報渠道,從而讓公眾能夠參與到法律執行的監督當中,用監管機構和民眾監管權力雙方面的壓力,來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執行力度逐步提高。但是,在不斷提高民眾監督力度的同時,必須要做好民眾的基本培訓和宣導工作,因為,民眾平時的生活和工作所關注的問題更是自己的問題,對于金融市場的了解并不高,更無法意識到自身對金融法律制度的監督行為,能夠給自己帶來何種好處。所以,必須要加大對民眾的宣傳、培訓和引導力度,具體宣傳內容包括,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詳細內容、參與金融監管法律監督的途徑和渠道以及通過參與監督能夠給自己帶來的益處。

      篇(8)

      2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盡管,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取得了很大的發展,逐步實現了現代化、市場化和國際化,化和國際化,成績斐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需要我們進行研究,如:

      2.1金融監管的相應法規還不完善雖然,我國已有不少與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還是缺乏規范性和靈活性,相應的透明度也不高,仍需要進一步的完善。3.2缺乏對金融風險的監管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監管銀行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而對銀行日常經營中的風險監督卻不規范,相應的管理辦法也不夠完善,通常會忽視對銀行的經營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標的考核。

      2.3監管方式過于單一銀行通常只注重重點監管和非現場監管,而不重視日常監管和現場監管。但是,非現場監管只對數據、資料的收集和匯總,缺乏深入的分析,并不能得到對實際情況的深刻認識;重點監管只有以日常監管為基礎才有意義。

      2.4金融監管的透明度不夠透明度是金融監管的基礎,也是金融規范化的重要標志和主要內容。然而,目前我國許多金融機構對信息披露的意識較為淡薄,甚至存在不規范和編造虛假信息的現象,這些都給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了危害。同時,金融監管機構的執法透明度也有待加強。針對以上問題,為了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定,我們應采取以下措施來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2.5完善關于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為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和運行,必須保證監管法律先于金融業的發展,這樣才能減少不必要的浪費。因此,立法部門應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及配套實施細則,切實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2.6鼓勵金融創新,加強金融監管對金融衍生產品進行創新會帶來很多積極的作用,如分散和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提高工作效率等。但是如果相應的監管措施沒有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增多而增加,金融衍生產品就會產生極大的消極作用,其分散風險的鏈條也可能會轉變成傳遞風險的途徑,從而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因此,要想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發展,必須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加強金融監管,從而將金融風險置于可操控范圍內。

      2.7構建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體制金融創新的發展和金融市場的開放,使得分業監管體制中的空白區域逐漸增大。為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效果,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增加各方的合作,實現各方信息的共享,并注重對監管資料的整合。

      2.8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時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保證金融市場穩定和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要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效益,我國應盡快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篇(9)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1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在任何一個經濟體中,金融業都已經成為了其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金融活動要形成巨大的社會財富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美國次貸危機與歐債危機所產生的陰影至今仍然存在,在危機產生之后全球金融業都受到波及,各國政府通過各種措施來進行救市,然而其產生的影響仍然波及到了實體經濟,使得世界經濟出現了較為嚴重的衰退。現在國際社會基本形成了初步的共識,金融危機產生的原因就在于監管協調機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這要求對金融監管協調進行重新審視。我國的金融業正處于快速發展的時期,雖然有很多國外的先進經驗可供借鑒,但是因為我國僅僅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存在一定的區別,這就要求要貼合我國的實際來對金融監管協調進行分析思考。

      一、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現狀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有著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我國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確的提出了要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第35條中提出了要求國務院建立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第6條中也提出了國務院所建立的銀行監督管理機構要和其他各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起監督管理的信息協調機制。

      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從2000年就開始建立起了分工合作機制,央行、證監會與保監會通過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每個季度都會進行討論。在2003年,人民銀行所負責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存款類的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都劃轉給銀監會,而在2003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成立了專門的工作小組,建立起了協調機制。

      在金融海嘯對全球產生影響的過程中,建立起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通過央行的協調,證監會、銀監會與保監會在維護我國資本市場穩定、對金融風險進行防范與化解、監管產品、市場以及經營機構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多的成就,為我國市場與行業的發展都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實踐中主要取得了以下的成果:(1)并表監管的開展標志著協調監管的開始;(2)各相關監管部門之間形成了良好的有效互動;(3)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力度逐漸加大。

      二、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所存在的現實障礙

      (一)信息交流成果不多,效果不突出

      我國金融業發展相當迅速,已經呈現出了綜合性與交融性的特征,這些特征要求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模式下,不同金融業行政管理主體之間必須要盡快的加強相互的信息共享與交流。雖然我國已經建立起了國務院金融旬會制度、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反洗錢監管合作機制,能夠做到定期的交流,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是對于不同的領域分別實施金融業的行政管理,一般的信息交流就能夠滿足要求,但是央行有著從全局統領、穩定社會的職責,更加需要準確的判斷系統的不穩定因素,這就需要更加全面與充分的金融監管信息,同時處于對金融風險的監測與防范,也需要進行深層次的信息交流。當前所共享交流的信息資料難以滿足出于維護金融穩定而對金融機構進行實質性分析的需求。

      (二)金融監管水平不高

      和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中的工作人員素質和監管理念以及監管手段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差距,讓金融監管難以滿足我國金融業發展以及國際金融業發展的需求。特別是在高級監管人員相當匱乏,很多高級監管人員對于自身職責范圍內的監管都較為困難,就更不要說促進監管協調的發展,因此,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因為監管水平的限制,使得監管協調更多的是仍然處于理論水平上。

      (三)金融監管體制透明度不高,為金融監管協調帶來困難

      雖然我國在金融監管體系建設上已經取得了較為顯著的進步,但是在體系、法律依據以及監管程序上仍然是存在著不足,特別是在透明度上存在很大的問題。只有充分透明的監管體制,才可以讓監管機構為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與規范運行提供有效的監管,并能夠促進協調的加深,對各種非必要與非正當的監管行為進行有效的規避。而充分透明的監管體制也是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重要前提。

      三、改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的措施

      (一)落實“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促進信息深層次交流

      在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對“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進行落實,不僅僅可以改善金融業行政管理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還能夠有效的促進相互之間的信息交流。因為部門利益的主觀因素以及各個行政管理之間的側重點存在的差異性以及技術上的問題,使得“一行三會”的金融風險信息部能夠有效的進行交流共享,而對信息的利用也難以讓人滿意,有鑒于此,需要對中央銀行監管方法進行豐富,讓中央銀行具有從其余各種金融機構中直接獲取各種相關報表資料的權利以及更加直接與普遍的現場檢察權,在這樣的基礎上結合定期的金融穩定信息交流,可以從信息層面上促進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改善。

      (二)培養高級監管人才,改善監管人才隊伍

      隨著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各種新產品與新理念層出不窮,對金融監管人員提出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了能夠促進監管工作的發展,金融監管人員不僅僅是需要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法規、正常以及相關的金融業務知識進行掌握,同時還必須要對其他金融監管領域中的相關事項進行熟悉,并且努力的改善自己的監管理念,積極的改善當前的監管手段。因此,需要重視對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在引進高級監管人才的同時,通過培訓與自學的途徑,構建起監管人員工資交流機制,互派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實踐。

      (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促進金融監管機制透明化

      金融監管體制透明力度不夠,是因為當前的法律部能夠有效的制裁違法違規行為,而監管機構自身的監督機制卻又難以發揮作用。可以根據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構建其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成立專門的監督部門,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監管協調監督體制,促使其透明化,對金融監管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防范違法行為與不合理行為的產生,形成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約束力,改善金融監管行為的透明度。

      總之,要促進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就不能夠忽視了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完善。為此,我們需要清晰的認識到當前金融監管協調存在的困難,并積極的進行改進。

      篇(10)

      金融監管作為對金融運行過程進行控制管理的一種行政行為,在金融業發展各階段發揮了強有力的監督保證作用。美國次貸危機對全球的金融監管體系有效性提出了嚴重的質疑,為此,黨的十七大對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關鍵在于要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本文擬結合國內外對此問題的研究現狀和監管工作實踐,就此問題作一探討。

      一、西方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理論評析

      1.從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角度論述監管的有效性,關注的焦點在于金融監管能否有效化解銀行破產倒閉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學說包括金融脆弱說、公眾利益說。金融脆弱說認為由于資產和負債的流動性難以匹配、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個體理性和集體理性的沖突,銀行業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因而需要對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公眾利益說認為銀行業是一個特殊的高風險行業,銀行破產的社會成本明顯地高于銀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損于整個社會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監管來防止這種負外部性進一步向社會溢出。

      2.金融監管無效的深層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觀點有監管俘獲說、監管尋租說、監管供求說、監管成本說、監管辯證法等。監管辯證法從博弈論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互動關系。Kane的監管辯證法告訴我們,金融監管不是靜態行為,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金融監管度的設計必須根據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而相應改變,否則,要么以延遲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的發展為代價,要么以犧牲金融穩定為代價。

      3.從制度安排論及監管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實施手段與評價體系。理論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運用委托理論分析提高監管有效性的途徑,以及建立各項銀行監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說,有效的金融監管就是要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監管中各利益主體的風險控制的目標和努力方向達成一致,實現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激勵相容,即社會公眾、國家、監管機構、金融機構的目標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將金融風險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體系穩定,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經典理論的評述及制約我國監管有效性的機理分析

      1.西方經典理論的評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沒有清晰的界定監管的有效性,監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評價標準。監管俘獲理論、監管尋租理論、監管供求理論等否認金融監管的理論,對金融監管存在的各種弊端提出了尖銳的批評,金融監管的確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監管制度,已被金融監管的實踐所否定。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金融業都是受政府監管最嚴的經濟部門之一。金融脆弱說和公共利益說從反面論證了實行金融監管的目的,不實行金融監管有可能導致一國經濟金融的巨大損失甚至是災難性的后果,不論其成本多高都必須實施金融監管。但是金融脆弱說和公共利益說并沒有證明,實行金融監管就一定能達成監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災難性后果,不實行監管就一定導致災難后果。

      2.制約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討。首先,從外部環境方面來看,宏觀經濟運行和經濟結構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體系存在缺陷;信用環境需要改善;市場約束機制不強;金融監管體制及監管機制不協調等。其次,從內部原因來看,我國金融監管法規的科學性和操作性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手段之間結合不夠;以產權制度、財政救濟及最后貸款人等為主要內容的金融安全網和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使金融機構并不完全承擔因投機失敗所造成的損失,卻可以獨享投機成功帶來的豐厚回報,造成風險制造者與風險承擔者的不對應,這種不對應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造成了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行為,產生了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轉嫁激勵和不穩定。

      三、提升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監管有效性的評價標準。監管有效性是監管當局通過監管措施實現監管目標的效果,只有建立監管有效性評價標準,才能科學考量監管效果,研究提高監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針對性和可比性。在設計監管有效性標準時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要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全面、科學評價監管效果;二是緊緊圍繞法律授權監管機構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三是盡量從定量的角度確立檢驗監管有效性的要素。

      2.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能。如何科學合理界定監管機構的職能是研究提高監管有效性中的重大問題,“越位”、“缺位”和“錯位”會嚴重影響監管的有效性。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場監管職能,因此應將主要職能放在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上,以此作為檢驗監管效果的主要標準。

      3.進一步樹立法治監管理念。法治監管是提高監管效果的根本舉措,這與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開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權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開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規范、強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減少監管的隨機性和行政指令,確保市場各方形成比較穩定的預期。

      4、進一步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監管機構的專業性決定了監管人員的專業性,這是確保監管當局能有效履行監管職責的關鍵。建立監管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明確監管人員任職條件,確保從源頭上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只有具備一定的資格才能從事金融監管工作。

      參考文獻:

      篇(11)

      我國的金融行業在不斷開放的市場環境下承接著創新的挑戰,只有站在國際金融前沿,認真審視世界金融發展的特點,進而借鑒成功經驗為我所用,在才是金融創新基本前提。金融全球化的推進,使各國金融機構國際合作不斷加強。毋庸置疑,面對在國內國外因素共同作用下不斷變革的金融業,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需要作出重大的變革,從而推動我國金融業更好更快的發展。

      1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目前運作形態

      1.1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分業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銀監會主要負責各類銀行以及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而證監會負責證券、期貨、基金監管,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

      1.2 近幾年特別是我國加入了WTO以后,隨著我國金融服務業的蓬勃發展,金融市場初具規模。為了適用經濟發展的需要,防范金融風險,金融機構必定想方設法避開金融監管,進行金融產品的創新和金融機構的創新。

      1.3 當今時代,中國金融業發展的動力來源于金融創新,這是實現在日益開放的金融市場環境下提升競爭力的主要途徑。但我們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方面仍然存在諸多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發展。因此,加強銀行業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已經是勢在必行。

      1.4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監管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給我國金融業監管帶來很大的考驗,很多問題逐漸顯現出來。金融機構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壯大,擴大經營范圍以滿足客戶多種多樣的需求,盡可能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務。同時金融創新為金融機構避開金融管制開展新業務提供了手段。

      2 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2.1 監管范圍的真空或重復。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業監管的剛性模式下,容易出現監管范圍的真空。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目前只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中有規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可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此備忘錄并沒有明確指出確定金融控股公司業務的標準,是根據母公司的主營業務還是所持其各金融機構最大股份,其認定在實際的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混亂。

      2.2 三大監管機構缺乏緊密合作與協調。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保監會就建立起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但這一機制沒有達到其設計之初的目的。目前我國三個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不同,相應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監管結論也可能不同。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常常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監管過程重復、多頭、互相扯皮的現象,凸顯出監管環節許多漏洞,跨業違規現象頻發。

      2.3 金融監管獨立性未實現。雖然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主體,獨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許多不足。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多是服從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當實施金融監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觸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施加壓力,導致監管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2.4 金融監管措施不力。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是抗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防線,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以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為主,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監管還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資金融機構的涌入使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力不從心。隨著金融業的日益開放,很多跨國金融集團開始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國際金融創新業務的飛速發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斷出現,既增大了金融業風險,又會使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監管手段失效。

      2.5 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我國金融法律法規體制尚不健全。雖然我國已有不少金融監管立法,但這些立法中原則性規定較多,缺少實施細則,可操作性差。而且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在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規制方面也是空白。

      3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建議

      3.1 改進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改進的會議制度將以一種委員會的形式固定在規范性文件中。聯席會議的職責不變,主要是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監管問題,交流有關監管信息。會議參加成員除了原來的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主要負責人以外,應新增加中國人民銀行的高層管理員、國內有聲望的金融學家。后增加的參加人數比例應小于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派出人員的人數。這樣的設計是為了更好地監督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督促聯席會議制度的定期召開,多方參與制定監管決策能保證決策的明智公正。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作出的關于三方監管職能的可執行性決議,應作為立法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相關的立法部門。

      3.2 改革金融監管模式。混業經營、統一監管。在這種新趨勢下,單純的分業監管體制已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因此,我國應建立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監管模式,不斷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方式,提升金融監管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減少監管真空,對跨領域的金融產品進行統一監管,使金融風險能夠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確定監管內容合理性,鼓勵金融創新,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通過技術援助、定期磋商、互訪及共同參與制定國際監管規則等方式,加強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和有效性。

      3.3 全面構建金融創新支持體系,逐步完善銀行業良性有效發展的生長機制。監管部門首先要規范金融創新業務市場準入制度,對那些有意逃避金融監管、轉移風險和投機性強、潛在風險大的創新業務要做到嚴控嚴管,設檻限制,讓審批制度成為監管的閘門;對有利于增加企業效益、有利于增強競爭實力、有利于改進服務的創新活動要開閘防水,給予大力支持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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