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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稅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大全11篇

      時間:2023-12-18 15:18:39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增值稅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一、國外科技稅優惠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經驗

      (一)以公司所得稅為主,其他稅種為輔

      從當前各國制定和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來看,增值稅具有中性作用,其傾向于國民收入調節,對社會資源配置調控效果較差;消費稅主要用于調節社會特殊性消費品和物資,同時具有部分收入調節功能,調節對象比較固定、調控范圍十分狹窄,其社會效應大于經濟調節功能;個人所得稅主要用于調節國民收入分配關系,其基本原則是“公平第一,統籌其他”;社會保障稅主要用于保障性資金籌集和利用,具有專門性、疊加性和有償性的特點,其很少參與社會資源和國民收入調節。同上述幾種稅種相比,企業所得稅主要用于征收企業盈利稅,其可以通過調節企業經營成本范圍、方式和比例來控制稅基大小,以對企業經營投資行為進行調節控制,在社會資源配置方面具有很強的調控作用。因此,企業所得稅在政府制定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時往往使用比較頻繁。從當前國外制定和實施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來看,主要包含以下幾類稅種:減免稅、進項稅、折舊稅、R&D投入稅收減免、科研資金計提稅收等,上述稅收優惠主要通過企業所得稅來實現。當然,刺激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也包含其中,主要以個稅和增值稅為主,其在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中往往居于輔、次要性的地位。

      (二)高新技術產業稅收鼓勵政策多于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西方稅務管理理論,稅收鼓勵與稅收優惠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稅收優惠是指在特定社會發展時期實行的減免征政策,一般采取下調稅率的方式來體現;稅收鼓勵主要針對影響稅基的因素制定相應的調控政策,如減免投資稅、扣除企業稅基中R&D的費用、固定資產更新采購稅減免、高新技術引進資金減免稅等,以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更新和設備更換。相對來說,稅收優惠作用效果更加直接,主要側重于事后優惠和激勵,如果企業沒有達到預期研發效果,將無法獲得相應的優惠待遇。稅收鼓勵一般在稅前落實,具有事前性特點,可以讓企業提前享受到優惠好處,指導性、目的性較強,鼓勵手段十分多樣化。但是,稅收鼓勵有十分嚴格的管理辦法和苛刻的條件,如根據投資領域、規模、主體以及周期等制定鼓勵方案,間接調控和引導企業經營投資行為。因此,西方發達國家使用稅收鼓勵手段比較多,而稅收優惠往往作為稅收鼓勵的補充政策使用。

      (三)根據科技研發規律和發展階段,采取區別性對待,重點突出,目標清晰

      科技研發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特別是在啟動階段,只有投入沒有收益,十分需要國家稅收減免政策、風投資金作為支持和保障。另外,在科技創新過程以及后期成果轉化時,同樣需要外部投資支持和補助。發達國家在制定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時,一般將R&D費用與其他費用區分開來,給予R&D費用較高的稅收優惠和減免。在科技創新稅收支持方面,國外主要采取以下幾種做法:(1)在當年應繳稅費中扣除本年度研發經費稅收比例;(2)采取遞延減免方法,在未來三至五年內分步減免;(3)制定增額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研發經費超出上一年扣繳基數的部分,實行免征收政策,以鼓勵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通過實行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激發企業創新積極性,強化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有效促進社會創新水平提高。

      (四)充分發揮折舊“擋稅板”的作用

      國外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期限經過了多次調整,二戰前最長期限為20年,目前已經下降到10年,折舊率為11%~12%。在這種情況下,折舊額往往會大于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從而能夠有效提高企業進行技術、設備更新換代的積極性。許多國家為高新技術產業制定專門的固定資產折舊優惠政策,以縮短折舊期限,加快企業技術、設備更新步伐。

      (五)鼓勵高科技風險投資

      為了扶持和壯大私人風險投資業,美國對風險企業進行了較大幅度優惠刺激,這類企業所得稅率從1970年的49%下降到1980年的20%。這主要通過以下方式來實現:風險投資總額中的60%部分可免征所得稅,剩余部分征收50%的所得稅率。正是通過實施這個優惠鼓勵政策,美國風險投資在20世紀80年代獲得了飛速發展。1985年,法國頒布了85—695號法案,其中規定風險投資企業可以免繳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獲得的收益所得稅,免稅額度最高達到收益額度的1/3。根據新加坡政府規定,風險投資5~10年內可以免征收所得稅。1984年,新加坡政府規定,本國企業取得政府審批的科技創新項目,如果企業投資虧損,則可以從申請免除總收入中的一半所得稅。

      (六)針對高新技術人才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核心競爭力在于人才,針對人力資本投資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是各國以稅收優惠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韓國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申請在所得稅中扣除人才引進費用;對在韓國科研機構和企業工作的外籍技術性人才,可以享受五年所得稅免除優惠政策。意大利規定企業雇傭的博士后、學士后(2年以上)可以享受額度為1500萬~6000萬里拉工資稅免除優惠,企業委托培養的博士后,可以申請政府財政資金解決60%的獎學金。1995年,法國政府劃定了可以享受人才津貼的地區,凡是R&D研發人員都可以享受完全免稅政策。

      二、我國稅收科技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對高新技術產業支持力不足

      1.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目標不清晰,缺乏針對性和系統性。作為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科技稅收政策要有明確的目標,而不是簡單囊括和羅列。從當前我國實施的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來看,存在實施目標不清晰的問題。例如,對于哪些科技項目和企業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缺乏明確規定和指引,在高新技術產業立項、理論應用與研究、科研經費投入以及人才引進等方面,沒有制定清晰可行的操作辦法。此外,一些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科學性和實用性,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2.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單一。從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看,直接優惠方式主要包含稅率式與稅額式優惠兩種,間接式稅基式優惠主要包含加速折舊、投資減免、稅前列支等幾種。直接優惠手段激勵效果明顯、公平公正,但對優惠對象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適用于對通過技術創新和研發獲取經營收益的企業,正在研究尚未取得研究成果的企業無法申請任何優惠,這對于傳統工業基地升級改造、產業轉型是不利的。稅基式優惠是一種事前優惠方法,可以引導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能夠將政府支持科技創新意志準確傳達出來。目前,我國在研發經費減免、固定資產折舊、延長納稅周期等方面沒有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這對企業參與科技創新和投入激勵不足。

      (二)稅制設計與科技發展趨勢脫節

      1.我國實行的增值稅對高新技術企業產生較大成本壓力。隨著科技要素在社會生產中的地位不斷提升,國內外市場競爭不斷加劇,我國企業開始加快自主技術創新、產業升級改造步伐,現行增值稅逐漸與市場經濟發展脫節。“生產型”增值稅下,企業固定資產購置成本同樣需要交納增值稅費,這意味著企業面臨越來越嚴重的重復納稅問題。這種增值稅不僅增加企業經營成本,打擊企業在科技創新、科研人才隊伍建設方面投入的積極性,而且不利于企業經營方式轉型和經營效益的提高,進而對整個社會技術創新產生不利影響。現行以銷售收入作為稅基的稅收征收辦法,對企業經營產生巨大成本壓力。根據“生產型”增值稅制,高新技術產品研發出來后,要立即繳納銷售增值稅,而高新技術產品銷售與普通產品有較大區別,它需要額外進行存貨發出、設備調試、系統升級、技術測試甚至調換設備零配件等多個環節,銷售收入回款較慢,短則幾個月,長則一兩年。但根據現行增值稅管理辦法,貨物出廠就意味著銷售確認,企業不僅要墊付科技研發成本,還要預支產品銷售稅費,不利于企業科研工作可持續發展。2.高新技術企業稅前列支不合理,名義利潤與實際利潤相差懸殊。高新技術研發活動具有投資大、風險大的特點。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只有IT企業員工薪酬可以享受免稅優惠,其他高新技術企業員工薪酬則需要納稅,這種對員工工資、無形資本以及固定資產實行統一列支的稅收制度,無形中加劇了高新技術企業稅負壓力,導致企業經營效益下降,不利于調動企業科技創新積極性。

      三、國外經驗對我國制定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啟示

      (一)進一步完善增值稅制度

      首先,要將企業購置固定資產額度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內,提高企業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的積極性。其次,要針對企業引入科技成果給予相應的增值稅減免優惠,以刺激企業技術改造積極性。對增值稅率超過60%的高新技術產品,可以適當降低稅率,減輕企業稅負成本。

      (二)加大高新技術研發支持力度

      科技創新活動具有資金投入大、風險高的特點,整個過程都需要外部支持。科技創新投入水平高低對一國科技實力有很大的影響,而通過實施科技創新優惠政策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科技創新機制。因此,要針對高新技術研發實施更有激勵性的扶持和優惠政策,擴大稅收優惠政策覆蓋范圍,放寬稅后優惠政策管制門檻,確保只要真正參與科技創新活動的企業,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優惠補助。

      (三)提高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激勵效果

      為了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科研積極性,引導更多社會資金進入相關領域,現行稅法規定可以免除企業50%的研發費用稅率,但能夠享受這個優惠的企業只局限于保持盈利狀態、科研投入增長率超過10%的國有、集體性質企業,且其中50%的超額扣除不應超過其所得稅額度。這個優惠政策將非盈利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排除在外,違背了稅法公平公正原則,也對高新技術產業科研活動產生一定的誤導,如只關心科技成果轉化,不注重科研投入和技術創新,影響了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效果。筆者認為,有必要修改和調整“盈利企業”“投入比例”門檻,最好取消盈利性限制條件,如果企業出現虧損導致無法抵扣規定扣除額度的,可順延到以后經營年度執行。鼓勵和刺激企業加強基礎研究,必須要加大事前研發支持,除了免于R&D費用稅費外,還可以考慮將中試產品、加速設備折舊等納入免稅范圍內。對于應用型科研項目,要堅持事后鼓勵為主的策略,根據收益大小確定稅收優惠比例,以企業所得稅減免為主要方式。

      (四)鼓勵高科技外資風險投資

      由于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管理制度十分嚴格,同時沒有完整的退出機制,限制了外資風險投資規模。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正處于起步階段,需要國家政策給予大力支持。為保證稅收優惠政策達到預期目標,要適當擴大稅基式減免政策適用范圍,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1)將創新創業投資企業納入高新技術稅收優惠政策覆蓋范圍內,通過提高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延長納稅期等方式控制投資風險,以拓寬創新資金來源;(2)免征收創新、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收益所得稅,對創新、創業公司股本交易免征收所得稅,只繳納印花稅,高新技術產品流通過程中免征收增值稅;(3)將企業購買高新技術企業股份的行為納入科技研發投入優惠范圍內。

      (五)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制度

      科研活動需要投入大量設備儀器,固定資產更新周期較短,為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要對高新技術研發所需的固定資產實行稅收優惠政策,通過給予加速折舊、簡化審批流程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企業稅費成本,提高企業進行技術更新、設備更換的積極性,不斷提高企業科技創新實力。

      篇(2)

      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中小企業往往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家經濟實力的壯大,勞動力的充分就業,以及社會的穩定,主要是由從事第

      二、第三產業的中小企業來承擔。論文百事通可以說,沒有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就沒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在整體上能夠實現和保持持續快速發展,中小企業所發揮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目前全國仍有相當部分地區的中小企業沒有很好地發展起來。究其原因,主要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夠,尤其是稅收政策沒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國外經驗表明,稅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國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的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

      一、現行稅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傾斜不夠,不但如此,對中小企業還存在歧視政策,給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現在:

      (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見于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之中。具體有:在增值稅方面,對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其增值稅征收率由6%調減為4%;2003年和2004年兩次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目前最高起征點為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為200元。在營業稅方面,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給予享受3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至3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于中小型鄉鎮企業,還可在應繳稅款的基礎上再減征10%,用于補助其社會性開支費用。除此之外,中小企業還可以“搭便車”的形式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增加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等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適應了轉軌時期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對促進中小企業改革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首先,稅收優惠的目標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質和經濟性質制定的,也有按地區制定的,還有按產業導向制定的,但沒有從中小企業本身的特殊性考慮,對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地位缺乏應有的重視。其次,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不高,穩定性差且內容零散。再次,稅收優惠形式單一,支持力度不夠。我國稅收優惠的主要形式是減免稅和優惠稅率,其他形式較少。實行的基本上是直接優惠,間接優惠較少。同時,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業的負擔偏重

      一是增值稅的稅負偏重。中小企業大都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盡管從1998年7月1日起,從事商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6%調為4%,但相對于增值稅的平均稅負3.05%來說,其稅負仍大大高于一般納稅人。二是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偏高。目前,盡管稅法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至3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企業納稅人,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但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因為:第一,外資企業和國內大型企業優惠待遇多,而中小企業優惠少,導致中小企業的實際稅負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少和經濟效益低,根據量能負擔的原則,更顯得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三是社會負擔重。中小企業基本上歸口于縣、鄉兩級政府和城鎮的街道辦事處管轄,而我國目前縣、鄉兩級財政又相對困難,因此,一些基層部門往往把中小企業視為收費、攤派、集資的重點對象,使中小企業不堪重負。

      (三)現行稅制中有對中小企業歧視性的規定

      在增值稅方面,現行稅法規定: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管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根據這一政策,小型企業基本上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同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型企業明顯存在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準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在稅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層稅務部門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其財務會計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為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

      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建立和規范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中小企業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是各國政府支持和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做法。我國目前雖然有一些以中小企業作為主要受惠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還不夠規范化、系統化。因此,應對現有的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統一明確的、適用于不同地區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稅收法律法規,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第二,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應以產業政策為導向,引導中小企業調整和優化產品結構,增強其市場競爭力。第三,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應改變現行單一的直接減免稅為直接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放寬費用列支標準、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多種稅收優惠形式,并進一步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優惠范圍。重點要采取以下稅收優惠政策:(1)將農村剩余勞動力與城鎮下崗職工、城鎮待業人員同等對待,對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下崗職工、農村剩余勞動力、“四殘”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要繼續保留。(2)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要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新辦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優惠,尤其要對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新辦加工型企業和以農產品販銷為主的新辦商業企業延長減免期。(3)允許中小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并在所得稅前扣除,對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給予一定比例的退稅支持,且對其投資凈損失可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4)中小企業用于技術研究和開發的投入,允許按實際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對當年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超過上年實際支出的部分,給予其投資額20%的企業所得稅抵免;對轉讓先進技術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援助費、研究開發費,對投資者提供技術的收入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5)允許個人獨資和合伙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選擇,選擇前者的企業應稅所得,只納企業所得稅,不納個人所得稅;選擇后者的企業不納企業所得稅,而股東應得份額并入股東個人所得中,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課稅。

      (二)調整和完善增值稅,消除稅收的歧視行為

      首先,要盡快總結試點地區的經驗,逐步推進增值稅轉型。這對消除重復征稅,促進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都極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會計核算資料,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沒有偷稅行為,都可按一般納稅人對待。再次,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征點。

      (三)改革所得稅政策,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篇(3)

      一、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內涵及其應把握的原則

      稅收優惠是國家稅制的組成部分,是政府為了達到一定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目的,通過給予一定的稅收收益而對納稅人實行的稅收鼓勵。稅收優惠反映了政府行為,是通過政策導向影響人們生產和消費偏好來實現的,也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不把實施稅收優惠作為引導投資方向、調整產業結構、擴大就業機會、刺激經濟增值增長的重要手段加以運用。一般來說稅收優惠包括:稅收減免、優惠退稅、虧損抵補、加速折舊、稅收抵免、稅收饒讓六種形式。

      二、我國現行增值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1、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破壞了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在目前我國實施非最終環節減免稅的情況下,使得下道環節的企業因上道環節減免稅未能獲得可抵扣的稅款而不僅要負擔本環節創造的增值額應負擔的稅金,而且還應負擔以前各環節已繳或減免了的稅金,使其稅金支出大為增加。另一方面,如果免稅經銷商出售的免稅商品不是最后的銷售,而是作為生產經營投入物進入下一階段的生產經營,則免稅產品銷售價格中包含的稅金因素,將成為一切購買該產品以制造新產品的成本。即使用該免稅商品生產的產品完全是增值稅系統的一部分,生產者也無法要求對其生產投入物予以免稅,從而使得這一部分稅金在以后的環節不作為增值稅額被重復征稅。

      2、稅收優惠政策不確定性加大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增值稅稅制實施十幾年來,幾乎每年都有新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出臺,這些政策讓納稅人難以適從。有的優惠政策專門針對特定的納稅人,并且不時有補充文件擴大適用范圍,這使得稅收優惠政策更像是權力博弈的結果,損害了稅制的嚴肅性。有的優惠政策出臺并不影響增值稅征稅總額,而只是改變增值稅在不同環節納稅人之間的分布,這會給納稅人帶來難以預期的稅收影響,干擾企業間的正常競爭,影響產品的正常競價。有的優惠政策本身帶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比如民政福利企業的政策界線不明確,給納稅人帶來了困惑:如果依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而大膽突破,害怕稅務機關嚴厲的懲處,但謹小慎微又會增加經營成本。有的優惠政策直接針對購買對象,但企業在組織生產前無法確實地知曉自己的銷售對象。而對稅收優惠的日常管理不到位,誘導納稅人鉆政策空子,采取種種手段套取稅收利益,形成新的逃、避稅途徑,典型的如各種假合資企業和假福利企業等。

      三、發達國家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借鑒

      1、廣泛的增值稅征稅范圍。增值稅主要表現為商品勞務稅,因此,理想的增值稅應是一個征稅范圍具有普遍性的稅種,其征稅范圍應包括農林牧業、采礦業、制造業、能源交通業、商業及勞務服務業等各行各業。從國際上開征增值稅的國家來看,凡增值稅課稅范圍覆蓋到零售環節的國家,除對商品銷售普遍課征增值稅外,幾乎都把勞務提供列入增值稅課稅范圍,盡管征收范圍有寬有窄,但總的趨勢是征稅范圍不斷擴大,從而使增值稅不斷的由選擇征稅而趨向于普遍征稅。

      2、規范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免稅是人們所熟知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但卻因增值稅的特殊計稅依據及計稅方法而使其免稅問題變得復雜,增值稅免稅的規范與否,直接涉及一國增值稅制的科學與否,而眾多分析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結論:增值稅免稅不一定是一種稅收優惠,增值稅的內在機制是十分排斥免稅的。因此各國在增值稅免稅的范圍除了涉及確實需要鼓勵的項目和有助于改善增值稅累退性的項目外,還包括一些難于征稅的項目。與我國不同,許多國家的增值稅免稅并不表明政府不再對這些項目征收其他商品勞務稅。此外,有些國家還具有免稅權放棄的規定,即免稅經銷商放棄稅法給予的免稅而選擇作為納稅人,以獲得稅收抵扣權,從而納入增值稅的正稅范圍。在各項免稅政策中,要著重關注農業免稅政策。稅法可以采取對農業投入予以免稅和允許大農戶選擇按正常增值稅制度納稅相結合的政策。在具體操作中,國外一般將農民作為納稅人看待,實際征收中允許農民根據一定的法定條件自愿選擇免稅或納稅。如選擇征稅,就必須按規定建立會計賬簿,按正收程序納稅,即購進農業投入品是按發票抵扣進項稅額,銷售農產品時開出發票將增值稅作為價格的附加,向其購買者收取;如選擇免稅,則可獲得銷售額一定比例的進項稅額補償,它等于加價比例乘以銷售價格。銷售額比例統一,適用于所有農民,該加價可以作為農產品購買者的進項稅額從其銷項稅額中扣除。

      3、增值稅與其它商品勞務稅配合使用。大部分國家為了避免增值稅和另一種誰對同一筆交易雙重征稅,對已征其他間接稅的交易項目免征增值稅,或免征增值稅的項目另外征收其他間接稅。目前,世界發達國家在以“降低稅率、拓寬稅基”為主要措施對所得稅制改革之外,還謹慎地改變稅種組合。這種稅種組合的改變通常是指從個人所得稅向一般消費稅如增值稅的轉變。自20世紀60年代中期特別是80年代中期以來,發達國家普遍開始征收增值稅,各國在開始征收增值稅時平均稅率為12.5%,到1996年平均稅率為17.5%。增值稅與其他商品勞務稅配合使用,有利于協調商品稅與所得稅的比重,提高其運行效率。

      四、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的具體政策選擇

      1、加強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管理。增值稅納稅主體制度改革的理想目標是實行單一主體制度,在普遍推廣稅控裝置的同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降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門檻,逐步將所有納稅人都納入一般納稅人管理。但考慮到增值稅征收管理技術的原因,近期可行的選擇方案是合理界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一方面通過降低一般納稅人標準,將一部分小規模納稅人轉化為一般納稅人;另一方面放寬對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限制。小規模納稅人所購進的貨物,在以前環節已經按照17%或13%的基本稅率征收增值稅,本環節的征收率也是按照工業基本稅率換算過來的,整個經營活動都已按規定稅率完稅。因此,對小規模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上確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允許按17%或13%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開具發票,并由下一環節進行抵扣。這樣既符合增值稅原理,又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可以改現行起征點政策為免征額政策。這樣做的理由在于:首先,免征額對所有小規模納稅人都采取一視同仁的優惠政策,保證了增值稅的中性和公平原則。其次,實行免征額可以從根本上解決起征點臨界點的固有缺陷。起征點改為免征額,在使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福利不變的同時,使起征點以上的納稅人境況也相應變好,從而實現帕累托改進。要進一步要加大稅法宣傳力度,針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負責人、辦稅人員,宣傳有關小規模納稅人的一些政策,明確建賬建制、發票使用、偷稅及其法律責任等,使其真正做到知法、守法,自覺誠信納稅。

      2、降低低稅率商品適用的稅率,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根據我國國情,適用低稅率檔次的貨物的具體范圍應限于下列三類:一是煤炭、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水力發電等資源性產品;二是勞動密集型產品,如繡品等;三是計算機軟件等科技含量高的產品。第一類產品屬于中間環節的產品,一般不會進入流通領域,生產企業(包括專業批發企業)銷售產品表現為單一性,不會帶來企業核算與納稅的操作困難,且隨著稅款抵扣機制的運行,增值稅的總體收入并沒有減少。對這些產品實行低稅率有利于生產經營此類產品且核算不太健全的小企業與個體經營者遵從稅法。第二、三類產品特征明顯,便于識別,在稅收征管中不會出現太大的操作困難。對比我國現行政策,在增值稅優惠政策改革中,對第一類產品可確定10%的稅率;對第二、三類產品可確定6%左右的稅率。同時伴隨我國增值稅制向消費型增值稅過渡的趨勢,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不斷拓展,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郵政電信、金融保險、旅游服務等服務業將先后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對這些行業增值稅的設計要事先進行全面測算。向消費型增值稅過渡是增值稅改革的目標與方向。在增值稅尚未實施全面轉型之前,建議在增值稅條例中增加特定扣除項目的條款。運輸支出是商品成本的重要組織部分,應該進入允許抵扣的范圍,現在運輸發票雖然已納入抵扣范圍,但并不能根本解決這一問題。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將運輸業并入增值稅征管;對高新技術企業購進的用于科技開發、研制與試驗的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金允許分期分批實施抵扣。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將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密切相關的交通運輸、服務業等行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

      3、規范涉農稅收優惠政策。今后應進一步提高農民銷售農產品繳納增值稅的起征點,將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全部放開,讓所有的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同時,對農業生產資料征收規范的增值稅,取消農業生產資料的稅收優惠。在免征增值稅的情況下,一些農資企業本身稅負偏重。配套采取以下兩項措施有助于減輕農資企業的稅負:一是對農資企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其完全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二是進一步擴大征稅范圍,以實現對農資企業購進原材料進項稅金的完全抵扣。在取消農業生產資料稅收優惠的基礎上,要對農業生產者實行退稅,即在對農資企業征收正常的增值稅的基礎上,取消現行通過優惠農資企業間接優惠農民的做法,對出售農產品的農業生產者按其出售農產品的數量退還其產品中所包含的增值稅。由于出售越多,所獲退稅越多,其對農業生產者從事糧食生產積極性的激勵作用將更為有效。可行的操作為:對數量較少但財務健全,且銷量達到一定規模的大農場、種植大戶單獨實施退稅;而對大量的一般農戶通過農村經濟合作社進行整體退稅,由農村經濟合作社領到退稅款后,再分發給各售糧農戶。

      4、逐步取消免稅項目。我國免稅項目改革,一是要全部取消對進口和境內采購及其設備實施的增值稅減免政策,包括稅收減免、先征后返等,以體現國民待遇。二是要取消現行眾多的不規范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優惠方式。要逐步取消增值稅減免稅政策,根據增值稅原理并經測算和對比分析,增值稅在任何一個環節減免,都是在不同環節之間的重新調整稅負,上一環節減免的稅款在下一環節又被補征回來。由此可見增值稅是一項系統工程,在增值稅轉型工作中需要各方面政策的配套進行。我們應該遵循增值稅這一中性特征,充分發揮其收入功能,而盡量避免將其作為稅收調控工具使用。要調整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如果將增值稅擴大到所有勞務領域,地方財政收入將會大幅度減收,將面臨重新劃分增值稅的分成比例問題,也可考慮采取相應的針對性的轉移支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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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蘇建、孫立冰:構建和諧社會的稅收政策選擇[J].當代經濟研究,2006(12).

      篇(4)

      (一)

      當前,我國正在大力提倡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這一戰略的體現,要實行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與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對接”。盡管自主創新不等于科技創新,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也不等于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但這并不是說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就沒有符合企業自主創新要求的政策,因為,自主創新雖然不等于科技創新,但自主創新肯定是科技創新。既然如此,那么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就會有符合企業自主創新要求的政策。但是,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需要在全面梳理剖析的基礎上進行“整合”。

      1.突出企業在自主創新中的核心地位。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科技稅收政策的優惠對象涉及到了創新活動的各個主體,其中以企業為對象的優惠政策數量最多、占比最大,因為企業作為科技創新的主體,理應是科技稅收政策的重點優惠對象;但是與科研機構、個人等優惠對象相比數量、占比卻相差無幾,并沒有明顯體現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地位。今后我國應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支持力度,充分發揮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作用。

      2.優化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稅種結構。從表2可以看出,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涉及13個稅種,其中主要是所得稅,流轉稅方面主要是增值稅和營業稅,形成了以所得稅為主、所得稅與增值稅、營業稅相結合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有人認為,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以所得稅為主”與我國的基本稅制結構不協調需要調整。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模式,這樣,“以所得稅為主”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力度客觀上就受到了這一稅制結構模式的制約。為了更好地發揮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有人就設想擬通過稅制改革逐步實現由以流轉稅為主向以所得稅為主的稅制結構的“轉型”。筆者認為,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從實踐方面來看,這一設想都是很難行得通的。因為一個國家的基本稅制結構是受這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管理水平所制約的,我國的基本稅制結構不可能只是為了適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力度而在短時期內發生這種“轉型”的。還有人設想擬通過調整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稅種結構直接實現由以所得稅為主向以增值稅為主的“轉型”。筆者認為,這一設想也是很難行得通的。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稅種結構與基本的稅制結構之間的不“協調”,就客觀性而言這可以說是一種“必然”,沒有必要為了二者的協調而對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稅種結構進行調整;況且這樣一種調整無論是從理論上說還是從實踐中看都是缺乏依據的。從理論上說,增值稅是一個相對中性的稅種,它的功能主要是組織收入,對資源配置的調節能力是很有限的;與之相比,所得稅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由于其計稅的基礎是企業的投資凈所得,稅率的高低、扣除項目的寬窄、虧損彌補的方法等都影響著企業的稅負水平,進而影響著企業的投資方向和經營行為,其調節資源配置的功能是很強的。硬要讓增值稅這一中性稅種擔當起資源配置的“重任”而“弱化”所得稅的優勢功能,這顯然是不符合稅制優化基本理論要求的。從實踐中看,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都主要采用所得稅尤其是企業所得稅這一稅種。因此,可以說我國目前這種以所得稅為主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稅種結構是應該給予肯定的。

      3.逐步實現由以直接優惠為主向以間接優惠為主的模式轉變。從表3可以看出,在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直接優惠占絕對比重62.83%。問題是:直接優惠雖說具有透明度高、激勵性強的特點,但由于受益對象主要是那些已經獲得了技術創新收益的企業。因而對于那些正在進行技術創新的企業來說則可能享受不到這一優惠,只能“望惠興嘆”,這種事后優惠對于引導企業事前進行科研開發和技術改進往往作用不大。目前發達國家大多都主要采用間接優惠方式,我國運用的間接優惠方式較少只占34.19%,這對支持、鼓勵更多的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有一定的負面影響。間接優惠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機制,也有利于體現公平原則。我國應該再多一些采用間接優惠方式,如技術開發基金等,并適當加大諸如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的優惠力度,逐步實現由以直接優惠為主向以間接優惠為主的轉變。

      4.搭建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公平的稅收政策平臺。透過表1、表2,我們應該看到,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在促進企業創新方面存在著兩個重大缺陷:一是生產型增值稅重復征稅,使企業不愿更多地購買設備開展技術創新。尤其是高科技企業資本有機構成高、研發活動投入大,但原材料消耗少、增值稅進項抵扣相應就少,這樣就加重了高科技企業的稅收負擔。直接影響高科技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二是企業所得稅“兩法分立”,對內資企業稅負不公。其中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尤為不公,如企業所得稅制度的規定是,只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制度規定則是,只要是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不論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論是否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均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可見。內資企業進行研發、生產是在一種不公平的稅收環境下進行的,外資企業即使不是高新技術企業其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比經過嚴格認定的高新技術內資企業都多。內、外資企業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顯然沒有建立在一個平臺上。這種對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在加入wto若干年后仍然享受。無疑會大大減弱對內資企業科技創新的激勵作用,長此以往必然會嚴重阻礙內資企業科技創新的步伐。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已經開始啟動,增值稅“轉型”和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作為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核心內容早已進入到議事日程之中,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制約。這兩項改革遲遲沒能如期進行。

      筆者認為,那些影響制約這兩項改革的因素如財政減收的壓力、助推投資過熱的擔憂、既得利益的困擾等最終都是能夠被有效化解的。現階段應加快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進程,應在東北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消費型增值稅政策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開;

      考慮到財政的承受能力,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過渡到位,并盡可能在全行業內推行。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也不能再拖延了,要盡快沖破阻力進入立法議程;合并的原則應使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分別向中間靠攏,統一實行一個中等偏低的比例稅率,可以考慮定在25%左右,對小企業還應制定一個較之更低一些的稅率,同時應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凡是對外資企業的優惠也應當使內資企業同樣享受,并形成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新格局。

      5.推進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普惠制”逐步取代“特惠制”。透過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我們看到的是,以往支持、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的優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為特征的。這種“特惠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區域“特惠”。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只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適用,對大量不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則無此優惠,這一優惠的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以企業的區域身份為基礎,企業的區域身份一旦確定很少作相應調整。這種對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的“特惠制”一方面很容易引導企業發生避稅行為,一些企業為了享受這種“特惠制”往往不擇手段、弄虛作假、想方設法爭“頭銜”,甚至“假注冊”,助長了這些企業的“尋租”行為,一些開發區管理者為追求“政績”,隨意增加入駐企業數目,導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名不副實,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另一方面還造成了同一性質的產業因所處區域的不同而稅負不同的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身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企業、甚至很多也是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的積極性,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稅收政策手段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方面的作用。二是行業“特惠”。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的是軟件、集成電路和醫藥等行業,而對其它高科技行業的優惠政策相對很少,如企業所得稅規定對這三個行業的廣告費可允許其按銷售收入的8%在稅前扣除,而其它高科技行業則仍與傳統行業一樣只能按銷售收入的2%扣除。這種對某些高科技行業實行的“特惠制”顯然不利于其它高科技行業爭相開發新技術的良好局面的形成。整合的思路是,逐步推進“普惠制”以取代“特惠制”。所謂“普惠制”說的是,支持、鼓勵企業創新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不應定位在企業的所在區域上,也不應定位在企業的所屬行業上,而應定位在企業所從事的項目上,只要企業所從事的項目符合創新要求,不論其是否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否是高新技術企業,也不論其所屬哪一個行業都可享受統一的科技稅收優惠待遇。

      6.構建以企業研發活動為核心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在于促進科學技術在各個創新主體之間的流動,促進科學技術的生產、應用和傳播,政策的作用點涉及到科學技術流動的各個環節。從表4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投入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稅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對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已經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給予優惠,而對企業創新最需要支持、也是處境最為艱難的研發過程則缺乏有力的稅收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稅收優惠。現今西方國家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大都重點作用在企業創新的研發階段,形成了以研發為核心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我國也應適時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結構,逐步加大對企業創新研發活動的支持力度,突出研發優惠在整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二)

      在與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對接”的基礎上。重點是要制定出一套完全符合企業自主創新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

      這可以說是一項十分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從方方面面進行開發、建設。首先應從基礎工程開始,這一基礎工程就是制定《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基本法》,其中在基本法中應明確規定優惠的對象、目標、原則、方式、措施、范圍以及審批程序等,以使國家運用稅收政策手段支持企業自主創新有法可依。同美國、日本、韓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很弱,相差十分懸殊,當務之急就是要通過法律手段大力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然后根據基本法的要求制定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其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落實國家關于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以及設備更新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積極支持和鼓勵企業開發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技術,加大企業研究開發投入的稅前扣除等優惠政策的力度,結合企業所得稅和企業財務制度改革,鼓勵企業建立技術研究開發專項資金制度,允許企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支持企業購買先進科研儀器和設備等。

      篇(5)

      (二)稅收優惠政策有待完善首先,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未必能夠減稅。節能服務公司在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時,不能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進行稅額。這種做法不僅損害了分享收入不大的節能服務公司的利益,用能單位也不能抵扣進行稅額。但是,如果節能服務公司放棄免稅、減稅優惠政策,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其次,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門檻高。我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稅收優惠條件只限定在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除此之外,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還在注冊資本、技術等各方面加以限制。這種稅收優惠限制使實力雄厚的大企業比中小企業更容易獲取稅收優惠。不利于中小型節能服務公司的發展。

      (三)稅收征收管理難度大節能服務作為一種新事物,稅收政策的執行本就不理想。“營改增”之后,增值稅的稅務處理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保管和開具、進項稅額的認證和抵扣、設備和不動產的判定、進項稅轉出和視同銷售等關鍵環節,比營業稅的稅務處理要復雜很多,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也比營業稅嚴厲得多。此外,營改增后增值稅核算體系和原增值稅項目核算體系同時存在的情況也加大了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管難度。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流轉稅政策

      (一)細化合同能源管理稅收政策基于現行合同能源管理稅收政策,立法機關可以攜手稅務機關,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稅務問題展開調查研究,并盡快制定出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的合同能源管理稅收政策的實施細則。如制定類似于“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稅管理暫行/試行辦法”的行政法規,就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稅問題,包括征稅范圍、納稅主體、稅率、計稅發法、減免稅等,進行統一、合理的規定,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里增值稅征管。

      篇(6)

      (一)中小企業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在我國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它不僅在促進技術創新、維持市場活力、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公平競爭等方面不可替代,而且在實現國家就業政策方面也具有大企業無法比擬的優勢。據統計,我國中小企業現已超過3000萬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我國GDP的55%、利稅的40%、出口總額的60%均由中小企業創造;我國就業機會的75%由中小企業創造;中小企業促進了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中小企業在開拓市場,推動對外合作中的作用日益增強,成為國家經濟發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困境

      我國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許多的不利因素。一是微觀環境因素的制約。和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的社會負擔更多的來源于地方政府,中小企業常被作為彌補財政收支平衡和轉嫁負擔的對象,企業的社會負擔愈來愈重。而且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解決地方財政困難,還把中小企業作為攤派各種費用的對象,對中小企業的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的“三亂”現象嚴重。據有關方面的調查,一些中小企業的稅費負擔大約占到銷售收入的5%—8%,費與稅負擔對比超過1∶1。二是宏觀環境因素的制約。在加入WTO后,國內市場將更加開放。面對國外高科技、低成本的產品,我國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壓力增大。三是融資環境的制約。資金不足且融資困難是限制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瓶頸,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是:1、中小企業自有資金少,自身積累嚴重不足;2、相對于大企業來說,中小企業自身信用能力低,承擔風險能力有限,取得銀行貸款的難度較大;3、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難度更大,這一方面因為資本市場的進入門檻要求高,另一方面是因為對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的歧視性政策與不公平待遇所致。資金不足且融資困難嚴重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發展[1]。四是中小企業自身素質的制約。中小企業生產規模較小資本積累不多,尤其是缺乏經營管理和技術人才,致使企業管理方式陳舊,生產技術水平落后,經濟效益低下,缺乏市場競爭力。

      二、部分發達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美國

      美國在稅法中制定了專門針對小型企業的稅收政策:(1)特準小型企業享受公司的有限責任待遇,但小型企業又不必按照公司形式來納稅,對創新性小型企業還將其資本收益稅率減半按14%征收;(2)對年收入不足500萬美元的小型企業實行長期投資減免稅;(3)對小型企業投入的股本(符合一定條件)所獲資本收益實行至少5年的5%稅收豁免;(4)小型企業股東的虧損,允許沖抵別的來源的所得收入5)準許小型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和特別折舊制度。

      (二)法國

      法國是實行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較為全面和完善的國家之一。(1)對中小企業實行增值稅免稅或減稅待遇,簡化其納稅手續,年交易額在50萬法郎至300萬法郎之間的實行據實征收,年交易額在50萬法郎以下的實行核定征收;(2)對中小企業實行低所得稅稅率,比如規定資產總額不超過20萬法郎的小企業其稅額最高不能超過其會計利潤的25%。1998年法國中小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為36.66%,凈利潤不超過20萬法郎的小企業實際稅率為20.9%,而當年大企業實際稅率則為41.66%;(3)中小企業創辦當年及隨后的4年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占其50%的費用;(4)從1996年會計年度開始,中小企業增加自有資本金的,減按19%的稅率征收公司所得稅;(5)1983年建立了“研究開發投資稅收優惠待遇”制度,規定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繳相當于研發投資增加額25%的公司所得稅(1985年這一比例提高到50%)。

      (三)日本

      日本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設立了專門研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機構;(2)中小企業的法人稅減按28%征收(一般法人稅稅率為35%);(3)對中小企業購入或租賃的提高技術能力的機器設備,或是給予相當于購置價30%的首次特別折舊,或是免繳相當于購置價7%的法人稅;(4)促進中小企業新技術的投資,給予相當于購置價7%的法人稅特別稅額扣除,此外還有強化中小企業技術基礎的法人稅稅額扣除;(5)對中小企業試驗研究費減收6%的法人稅;(6)允許中小企業設立改善結構準備金,對于提取的準備金,不計入當年應稅所得,年度終了使用有結余后可交回再提;(7)中小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設備,3年內減半征收固定資產稅;(8)對年課稅銷售額不足5000萬日元的中小企業,實行折扣征收消費稅的邊際扣除制度。

      (四)英國

      英國專門對那些利潤較少的小公司實行一種救濟制度,降低其公司稅稅率。以1997~1998年為例,應稅利潤低于30萬英鎊的公司稱為小公司,高于150萬英鎊的公司稱為一般公司。一般公司的公司稅率是31%,小公司減按21%的低稅率2。

      綜觀世界各國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具有以下共同的特點:

      1、政策權威性強。各國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都是通過立法當局制定并頒布實施的,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和相當的穩定性。

      2、政策針對性強。各國都充分認識到中小企業的作用以及他們做為弱勢群體本身的脆弱性和生存環境的相對惡劣性,相關的稅收政策都明確針對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管理成本高、技術創新能力相對較低、競爭力弱等方面,使中小企業真正成為政策制定的出發點和受惠者。

      3、政策內容系統全面。多數國家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貫穿了中小企業創辦、發展、再投資、科技開發等多個環節,涉及到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等多個稅種,形成了較為系統、全面的稅收優惠體系。

      4、政策扶持手段多樣。除了對中小企業直接減免稅外,多數國家采取定期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增加費用扣除、投資抵免等多種稅收優惠措施,并對新創辦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對農村和弱勢群體有扶持作用的中小企業有特別的優惠措施。這樣,通過廣泛的政策選擇空間,既使得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中小企業能夠真正從中受益,也使得政府所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確實發揮作用。

      三、我國現行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及其存在問題

      中小企業已構成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有著許多大企業所不能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扶持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國家實施的積極財政政策和西部大開發政策,絕大部分不是為中小企業制定的,如:鄉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安置城鎮待業人員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新辦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和鼓勵第三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等等。

      從我國現有的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來看,我國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措施存在明顯不足,主要表現在:

      1、優惠政策目標起點不高、針對性不強。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為解決殘疾和就業等社會問題而出臺,沒有考慮中小企業本身的特殊性。

      2、優惠政策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我國現行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措施雖然不少,但較為零散,多分散于各個稅種的單行法、實施細則中,而且大多以補充規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現,這樣做雖然較易體現稅收政策的靈活性,但顯然缺乏系統性,也不夠規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證,影響中小企業長期發展戰略的制定。

      3、優惠形式單一、優惠力度較小。我國稅收優惠的主要形式是減免稅和優惠稅率,其他形式較少;基本上是直接優惠,間接優惠較少。同時,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力度很小,我國對中小企業的創新鼓勵不夠,如對新產品的廣告費扣除沒有規定合理的比例,影響了新產品的推廣和研制。

      4、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認定比較僵化。按照現行規定,企業要享受優惠政策,要先進行資格的申請和認定,但目前的大多數規定已制定多年,形式僵化,漏洞較多。一些熟悉政策的企業就鉆政策縫隙,合法避稅,使國家稅收流失;而一些真正應該享受政策的企業反而因文書或認定等原因享受不到。如:按照現行規定,企業一旦被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就可以一直享受稅收優惠,但它所研發的項目不一定都是高科技項目。而一些企業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也可能在搞高科技項目,卻享受不到稅收優惠。若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能實行一種按項目而不按企業的辦法,這樣更利于對企業科技研發行為予以扶持。

      5、增值稅制約中小企業的發展。按照現行增值稅兩類納稅人的界定標準,大量中小企業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工業企業6%,商業企業4%,而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負平均為3%~5%,中小企業的增值稅名義稅率低,實際稅負遠超過一般納稅人;對于被劃分為一般納稅人的中小企業來說,生產型增值稅的征收也不符合其發展的要求。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必須要購買價值相對較高的機器、設備,而我國現行增值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中所含已征增值稅進項稅額,導致中小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加重,尤其影響其對高新技術投資的積極性,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另外,生產型增值稅不利于中小企業的技術更新和出口退稅。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不予抵扣,造成固定資產價值重復征稅,不利于鼓勵中小企業投資,不利于企業技術創新和先進設備的采用,不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我國應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完成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3。

      6、稅收管理和服務存在不足。不少地方只重視對稅源大戶、大型企業的服務和監管,對中小企業要么管得過嚴,要么只重結果不重過程,出了問題一味處罰,導致中小企業在建立健全財務管理、依法納稅等方面得不到及時有力的指導和幫助。

      7、政策宣傳落實不到位。不少中小企業對自己應該享受的優惠政策不知道或知之較少。盡管現在對新辦國有中小型企業、對申辦高科技企業、第三產業企業、資源利用企業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制定了若干優惠政策,但據調查,實際執行情況并不理想,原因在于很多企業并不知道這些政策或不清楚操作程序。

      四、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體系的構建

      目前各國采取的稅收優惠,在稅種上主要以企業(公司)所得稅為主,其他如關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種為輔。我國現行稅法的稅收優惠制度在范圍上幾乎涉及各個稅種、各類納稅人,體系龐雜。在改革中,我們應借鑒國外的相關做法,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明確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目標,建立系統、規范的中小企業稅收政策支持體系,采取多樣化的手段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一)調整和完善流轉稅

      1、調整和完善增值稅。首先,增值稅是針對商品和勞務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我國加人WTO后,為了實現與國際接軌,提高我國商品在國際上的競爭力,保護國內產業的發展,解決基礎性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不足,產業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增值稅制的改革勢在必行,多數觀點認為,我國增值稅應從生產型轉為消費型4,以配合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目標,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其次,降低一般納稅人的劃分標準。只要企業經營場所比較固定、會計核算完整準確、銷售額和營業額達到一定標準就應劃為一般納稅人,擴大中小企業的發展空間。再次,目前我國對中小企業的增值稅優惠主要體現在對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等所實行的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存在優惠范圍過寬、管理難度大、產業和社會政策目標不突出等問題。我國增值稅改革中可以借鑒國家經驗,對特殊困難的納稅人以列舉方式進行免稅,按一定標準對小企業統一設置較低稅率,以扶持其發展。最后,按公平稅負原則,以國際上通行的20%左右增值率為基準,考慮我國目前企業銷售利潤率的實際水平,應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不應超過4%,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應在2.5%左右,這樣有利于縮小增值稅兩類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差距5。

      2、調整營業稅。首先,對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給予減征營業稅優惠,從而鼓勵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其次,從2003年1月1日開始,我國對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免征營業稅。建議在這個政策的基礎上,對把無形資產轉讓或者租賃給中小企業的行為,減征或者免征營業稅,從而鼓勵中小企業增加科技投入。再次,對中小企業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只有科學研究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考慮到中小企業在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中的主導地位,可以比照對科研機構的作法,將中小企業的有關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收入納入營業稅的免稅范圍,同時獲得的減免稅在計算所得稅時予以豁免,以促進我國的科技進步。

      (二)調整和完善所得稅

      1、通過以下措施鼓勵中小企業擴大投資:一是實行加速折舊政策和投資抵免政策。可允許其在前幾年采用加速折舊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從而增加企業成本費用,少交所得稅,以利于其盡快收回投資。同時,對中小企業一定數額的利潤投資實行稅收抵免,鼓勵其將所獲得的利潤用于下一輪的投資和擴大再生產6。二是允許中小企業按高于一般企業的比例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從而增強中小企業對人才的吸引力和提高在職職工的素質,從根本上提高企業競爭力。三是投資損失扣除。現行稅法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這項規定不利于中小企業對外投資,建議允許中小企業扣除從受資公司分攤的損失,但扣除數額不能超過投資賬面價值,從而降低中小企業的投資風險。四是投資準備金的稅前扣除。對于中小企業提取的投資減值準備,允許按當期投資準備金賬戶的變動數的50%調節計稅所得,即補提減值準備金時,補提數的50%可在稅前列支;待沖銷準備金時,再將沖銷額的50%計入應稅所得,從而體現與中小企業共擔投資風險7。五是對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的、新創建的中小企業,給予更長的稅收減免期;企業利用稅后利潤再投資的,實行部分返還或全部返還已納稅款政策,鼓勵中小企業的投資創建和擴大規模。六是借鑒美國的做法,如果中小企業課稅年度的科研投入超過過去3年的平均水平,超過部分的50%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以鼓勵中小企業加大科研投入的力度。

      2、引導中小企業吸納更多人員就業。一是對鄉鎮企業、校辦企業、福利企業、出口企業、貧困地區企業、第三產業中小企業等繼續實行定期免征、減征稅收政策;二是將現行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范圍擴大到農村剩余勞動力,以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農業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三是對有關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可適當延長;四是改變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方式,對中小企業可以按人均利潤水平減征企業所得稅,以激勵中小企業吸納更多社會勞動力。

      3、取消以是否設在高新區為標準來決定是否給予稅收優惠的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改為僅以是否符合高新技術產業標準為標準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4、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個人)以專利、技術、方法等無形資產對中小企業投資所獲的收益,允許對其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實行稅收減免或者延遲納稅,從而鼓勵中小企業吸收無形資產投資,提高技術水平和企業競爭力。

      5、對中小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以高于一般企業的比例稅前扣除,從而鼓勵中小企業樹立形象、創造品牌8。

      (三)優化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服務體系

      篇(7)

      第一,對企業研發行為的優惠力度不大。由表1可知,現行稅收政策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環節給予的支持占很小的比重,只有“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一項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稅收激勵措施側重對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已經享有科研成果取得的收入實施優惠,如企業所得稅額的減免和營業稅額的減免等,而對技術落后繼續進行技術更新的企業或正在進行科技研發的活動缺少鼓勵措施,這樣的稅收政策導向使企業只關心科技成果的產出而不注重對科技研發的投入,而科技研發在企業整個生產過程中居于上游位置,研發投入量是決定科技成果產出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科技研發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關鍵環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導向的偏差,不利于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甚至會導致戰略性新興產業在發展初期出現“馬太效應”的現象。

      第二,對購置固定資產行為的優惠力度不大。一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其中最低年限的特別規定將此條政策的優惠力度大大降低。某些戰略性新興產業(電子信息產業)的有些資產更新換代周期很短,甚至三年就需更新一批固定資產,因此應縮短該類設備的折舊年限,規定可在更短時間內提取折舊;另一方面,從進口固定資產的稅收優惠來看,對企業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稅收優惠,但企業進口自主研發生產固定資產所需的重要原材料、關鍵零部件時,就享受不到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稅收政策對企業從國際市場上購置固定資產整機和零部件存在差別待遇,這樣會挫傷企業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三,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相關產業優惠力度不大。從稅種設置來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限于高新技術、環保節能等企業,范圍過窄,針對性過強,如對文化、旅游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而面對稅收優惠政策對此方面的缺失,其發展步伐必然會受到影響;增值稅對絕大所屬產品都實行17%的稅率,而采取的低稅率和即征即退的政策限于農業、核電等少數行業,絕大多數戰略性新興產業及配套產業不在列舉范圍內,這樣會使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面臨配套條件發展不足的制約。另從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融資成本來看,缺少鼓勵銀行、資本市場向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的稅收優惠,如營業稅對金融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全額按5%征稅,這會間接導致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融資成本過高,影響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快速發展。

      二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政策的國際借鑒

      (一)美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美國為了鼓勵戰略性新興企業增加研發投入,進行新技術的研究和改進,為戰略性新興企業的發展提供了較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從優惠對象來看,將技術研發投入與一般性投資相區別,從優惠形式來看,分為“加速折舊”、“支出抵免”、“稅額減免”三種方式。具體來講,美國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實施的“固定資產折舊政策”體現“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特點,允許戰略性新興企業采用“雙倍法加速折舊”法來攤銷固定資產的成本,此政策加速了戰略性新興企業生產設備升級換代的步伐,激勵企業采用高新技術投入生產、提高企業生產效率大有裨益。美國對戰略性新興企業實施的“支出抵免”政策是激勵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最主要政策。美國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規定了兩種抵免方式,其一是增值研究支出抵免,其二是基礎研究支出抵免。前者適用于各類實體,只要有增值的研究支出費用,都可以獲得該抵免。增值的研究支出抵免額是符合稅法規定的當年研究支出額超過“基礎額”部分的20%,特別強調的是稅法規定,可以享受研究支出抵免政策的支出是必須用于更新技術的,研發、應用某項新技術且能夠改進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改進購進原材料程序、物流程序、人員配置程序等而付出的支出,才可以享受此種支出抵免稅收優惠政策,由此看來,戰略性新興企業能否享受支出抵免優惠政策是從行為產生的功能性目的出發的,該抵免政策目的是為了鼓勵戰略性新興企業對新技術的研發和新技術的采用,而不是對已經存在的生產技術、傳統技術進行優化實驗而產生的支出。規定中的“基礎額”是以規定的基礎比例與毛收入相乘計算而得,稅法規定每年的基礎額不得低于當年研究支出的50%。基礎研究支出抵免政策只適用于公司實體,該抵免政策是用于符合規定的提高科學知識水平的非商業課題研究支出的20%。稅法中對“符合規定”的解釋是,必須是按照一份書面協議以非實物形式支付;該項研究必須是由非盈利科研機構如大學、科學研究所從事或管理。基礎研究抵免所支出的金額不適用于計算增值額研究支出的抵免政策。

      (二)日本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日本政府鼓勵戰略性新興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分為一般性鼓勵和特別性鼓勵兩個層次。(1)一般性鼓勵政策:對戰略性新興企業進行一般性投資支出,規定所有研發支出和專利開發支出,既可以作為費用化的支出,列支當期的扣除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為資本化的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中,在以后納稅年度分期攤銷。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經營狀況的實際,自由選擇研發支出、專利開發支出的費用扣除方法。日本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對超過自1967年以來該公司發生的研發支出最高限額的超出部分支出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25%的稅收扣除,對經批準的新技術設備投資給予特別的加速折舊津貼,如戰略性新興企業購買新機器設備或新設施的成本可以作為當期費用一次性在稅前列支。對技術研究開發基金比上年增加部分,可按增加額的70%減征所得稅,對輸出的技術專利所得收入的18%免征所得稅。(2)特別性鼓勵政策:日本政府規定的特別加速折舊方法,具體來講,戰略性新興企業購置用于特定技術開發的機械設備,購置價值在10億日元以內的,可享受5年期特別短期折舊,第一年折舊率可達50%。日本規定的特別稅額減免方法,特別稅額減免主要是鼓勵戰略性新興企業開展開發、投資活動。日本現行的減免扣除方法主要有:(1)增加研究開發費等的稅額減免。研究開發費等指與產品的制造設備、技術改進、程序設計和發明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研究開發費稅額的減免適用于藍色申報納稅法人,具體來講,當納稅人該年度的研發費等支出超過以往年度時,規定以其超出(支出額)以前最高年度的金額為限額,可將超出金額的20%(不超過法人稅總額的10%)從企業所得稅額中減免;(2)促進基礎技術研究開發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免;(3)強化戰略性新興企業技術基礎的稅額減免;(4)促進戰略性新興企業特別研究開發的稅額減免。

      (三)歐盟國家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德國規定戰略性新興產業業所有研發支出都可在當年扣除。用于研發活動的廠房設備可以申請加速折舊津貼。對符合條件的研究與開發投資,政府給予其研發資本投資額的7.5%的現金補貼。個人和公司為科學項目的捐贈可以申請稅收扣除,公司支持研究機構同一個產業合作從事研發項目,可獲得大量的稅收優待。德國高科技研發領域固定資產實行特殊折舊制度。德國制定了具體的折舊制度,直接體現其科技政策,如對需要重點發展的高科技領域研究開發或實際應用所需要的固定資產、企業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實行特殊的折舊制度。德國規定高新技術產業環保設備動產部分和不動產部分的折舊率分別為50%和30%。英國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稅收鼓勵體現如下:在英國境內進行科學研究發生的經常性費用和資本費用是可以扣除的,但1987年以后購置的建筑物發生的費用除外。如果用于研究開發的財產被處置,那么已經申請扣除的資本費用可以被收回,發生在英國境內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享受20%的投資稅收抵免,在英國境外進行科學研究發生的資本性費用是不可以扣除,但經常性費用可以扣除。另外,英國對戰略性新興企業在流轉環節承擔的增值稅稅負,通過退還已繳納增值稅的形式,減輕戰略性新興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政策的路徑選擇

      篇(8)

      現行政策仍存在問題

      從現行稅制的運行實踐分析,現行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區域優惠力度大、層次多,產業優惠相對較弱且導向不夠清晰。目前,21個大類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范圍廣、內容豐富,雖然也體現對高科技產業的扶持,但產業稅收優惠過于偏重對利潤的調節,特別是區域普惠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鼓勵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導向功能。

      稅收激勵政策較多偏重于創新結果而不是扶持創新過程,影響了稅收政策的效果。如:企業已被確認為高新技術企業或研發形成科技成果轉讓時,才能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扶持科技產業化的間接稅收優惠政策受制于各種因素無法充分落實;因居民管轄權、稅收抵免等因素的制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部分成為了發達國家的財政收入。

      稅收扶持政策缺乏系統性,政策效應有待進一步提高。現行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幾乎散見于現行稅制的各個稅種,但都具有特定的適用條件,如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與區外企業稅收待遇不一致,影響了企業的公平競爭。對科技企業采取增值稅、進口環節稅等優惠政策,影響了增值稅制度的規范,也存在替資及財政支出等問題,越位嚴重。而對科技基礎研究、風險投資、產學研結合等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夠,存在一定的缺位現象。特別是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需要主管部門對優惠主體進行認定與管理,存在一定的政策“博弈”現象。

      稅收政策選擇

      經濟發展實踐表明,高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引進設備與技術、加大研發費用投入等是市場主體增強核心競爭力、追求高收益的成本,應由市場機制發揮其基礎性的作用,政府不能替代企業進行市場決策。稅收扶持政策只是鼓勵企業發展高科技的“引子”,著重要為企業創造公平創新的稅收環境。

      改革和完善主體稅種,增強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對發展高科技產業的適應性。

      積極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允許企業抵扣外購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僅可以進一步消除重復征稅,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和設備投資,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也可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鼓勵企業增加科技創新的投資力度。當前應認真總結增值稅轉型在東北地區與中部部分老工業基地城市試點的經驗,密切關注宏觀經濟的總體態勢,進一步完善全國統一實施的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在條件成熟時,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擬議中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對現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予以規范,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所得稅低稅率,以充分體現企業發展高科技對勞動力、資本和技術補償的需要,在淡化區域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同時,強化以產業優惠為主、輔以區域優惠和兼顧社會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體制,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企業研發和增加資源能源節約利用。由于高科技園區主要集聚的是資金、技術密集型企業,因此,高科技產業將成為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改革的主要得益者。

      規范稅收政策,促進科技創新和經濟增長。

      高科技產業發展、企業技術進步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對企業技術開發費、設備更新、創業投資以及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給予必要的稅收優惠,有利于從根本上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和消化吸收能力,促進“高、精、尖”技術的應用與產業結構的升級、優化。更好地體現稅收對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引導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10年)》以及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1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精神,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具體稅收政策,促進了企業公平競爭和技術創新。

      一是積極運用間接優惠方式,推動企業科技進步。如:借鑒國際經驗,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虧損彌補、費用扣除等多種方式,將企業計稅工資稅前扣除限額統一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對企業當年的研發費用支出實行150%的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5年內結轉抵扣;對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按計稅工資總額的2.5%實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單位價值超過30萬元的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措施,進一步降低了企業科技創新的成本,有效地激勵了高科技企業進行的技術創新活動。

      篇(9)

      引言

      科技創新是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我國也越來越重視對科技創新企業的扶持,特別是在稅收上給予了科技創新型企業重大的優惠,為了促進我國科技創新企業的發展,深化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的發展戰略,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2016年我國財政部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又做了一次重大調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三方聯合了《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具體細化、落實近日國務院有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調整的決定。其中,加計扣除政策是面向所有企業,無門檻和資質要求的普惠性政策。

      1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也稱稅收激勵,是政府在鼓勵扶持特定行業的發展給予的稅收優惠措施。目前最為常見的稅收優惠措施主要包括減免退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虧損結轉扣除、投資抵免和延期納稅等。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和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1.1增值稅優惠政策

      為了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和發展,我國給予這些企業一定的增值稅稅收優惠。高新技術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是針對企業生產設備的購進和更新。例如對投資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以及教學的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或者將進口軟件產品加工后再對外銷售的,按照法定稅率17%征稅后,對實際增值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而且企業將退還的增值稅用于研發新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不納入企業應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1.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是針對所有企業生產和經營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給予優惠稅率。主要的政策有優惠稅率、超額抵扣、加速折舊、加計扣除等。稅率優惠具體是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優惠稅率納稅;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含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額抵扣具體是指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加速折舊具體是指對于生物制藥制造業等10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以及對所有行業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加計扣除具體是指對于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所產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75%,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優惠存在的問題

      上述國家出臺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體現了政府對高新技術企業的鼓勵與扶持,促進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雖然國家一再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但是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仍然存在著不足之處。

      2.1科技稅收優惠體系不完善、不全面

      截至目前,我國確實出臺了許多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但是這些政策仍然不夠全面、難成體系。在市場競爭中,剛起步的科技型初創企業,抗風險能力較為薄弱。同時,科技型初創企業初期需要大量的科研和人力資本投入,而目前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對這些項目的支持力度不夠。首先,在增值稅方面,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稅收制度不利于中小科技型企業的發展。科技型初創企業在企業初期投入購買的機器設備價格較為昂貴,況且作為固定資產入賬,進項稅額轉出,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加重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并且,科技型企業向外支付的研發費用、技術咨詢費、服務費等并不適用于增值稅進項稅扣除,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與創新。其次,在所得稅方面,科研企業機器設備的投入占科研投入的比重較大。政府允許生物制藥等10個行業將其機器設備的費用進行加速折舊,并沒有覆蓋到所有的科技型企業。目前我國所采用的加速折舊方法有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并不能完全適用于研發企業機器設備的折舊。政府有必要建立一套專門適用于研發企業機器設備折舊的加速折舊制度。

      2.2缺乏科技型企業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科技型企業往往存在研發周期長、初期投資大、收益低等問題,因此科技型企業在開發過程中需要不斷地融資。一項新科技的開發成功,需要持續不斷的資金投入,如果企業缺少資金的支持將難以完成下階段的開發。然而,風險投資者對科技型企業的投資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即政府給予科技型高新技術企業越是有利的稅收優惠政策,就說明政府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態度,風險投資者將投資該產業的幾率較大。同時,科技型企業本身的產業特點就具有高風險性,投資者承擔著較大的風險,為了鼓勵投資者投入該產業,政府也應該出臺相關的對投資科技型企業的稅收優惠。

      2.3R&D稅收激勵費用難歸集、項目難認定

      R&D稅收激勵是我國鼓勵科技型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稅收優惠政策,今年兩會期間總理提出將原來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從50%提升到75%,由此看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將成為科技型企業稅收優惠的重中之重。加計扣除政策具有普適性、高效性等特點,在科技型企業稅收優惠中具有向導作用。但是,在實際貫徹和落實加計扣除政策中卻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存在研發費用難以歸集和研發項目認定不完善兩個問題。目前,許多企業在進行研發活動中涉及多個項目,存在著“交叉費用”,這些費用在賬務上難以合理地歸集,這些不能合理歸集的研發費用將不能享受到加計扣除的政策。然而,科技型企業的研發費用往往涉及金額較大,對于中小科技型企業來說,這將是一種損失。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前提是企業必須進行了研發活動,然而在現實的企業運營中,對于哪類項目活動屬于研發活動,地方稅務機關難以做出合理的界定。對于一些因為認定機構缺乏專業性而不能準確認定為研發費用的企業,往往會錯失享受優惠政策的機會。

      3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優惠的建議

      伴隨著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不斷完善,稅收政策也越來越能對高新技術企業發揮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我國稅收政策仍然存在著稅收優惠體系不完善、不全面,缺乏科技型企業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R&D稅收激勵不合理等缺陷,針對上述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3.1完善稅收優惠體系

      政府應該擴大增值稅稅收優惠范圍。目前僅有軟件和集成電路的企業在企業增值稅稅負分別超過3%和7%的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但是高新技術領域的其他行業如生物醫藥、專用設備制造、航空航天及電子設備制造業等行業在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方面受到限制,不利于科技企業的創新發展。因此,應擴大增值稅稅收優惠范圍,促進多行業領域的創新。政府應該允許研發費用結轉下期扣除,延長費用扣除時間。對于研發企業,一項研究項目的成功往往需要多年的持續研發,且前期研發費用投入巨大,當期往往不足抵扣。建議在網上申報納稅系統中明確列出“研發費用支出”項目,同時對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下期扣除,保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不受時間限制,充分享受優惠。政府應該提高加大研發設備折舊力度。研發設備的購置往往耗資巨大,建議對企業為創新項目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比照國外經驗,第一年按投資額的50%加計扣除,對特殊設備可考慮補提折舊等。

      3.2出臺利于科技型企業的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由于科技型企業其自身的產業特點,融資常常成為科技型企業發展的關鍵。然而風險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為了支持科技型企業的成長,政府應該盡快出臺有利于科技型企業的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從稅收角度對高新技術企業加以扶持。例如:企業為投資者,對于那些將自身70%以上資產投資于高新技術項目的企業予以免稅,個人作為投資者,對參與風險投資的個人從高新技術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等。政府也可以對創業型企業的損失給予財政補貼,提高創業型企業生存力,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科技型企業前期往往資金不足,建議政府鼓勵銀行對科技型初創企業的貸款,降低科技型初創企業的貸款成本,并且在稅收方面對中小型企業給予額外的稅收優惠或減免。

      3.3改進R&D費用歸集制度,提高項目認定專業性

      隨著R&D稅收激勵的力度不斷加大,讓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到優惠政策將是目前我們需要克服的問題。首先,針對我國目前存在的研發投入不足、創新能力薄弱等問題,政府要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扶持,鼓勵企業進行創新活動。政府應該降低政策門檻,讓所有研發企業享受到R&D稅收激勵政策。其次,針對我國目前主要存在的研發費用難以歸集和研發項目認定不完善兩個問題,政府應該出臺相對應的政策,要求企業對研發活動的支出要單獨設賬,一一對應。同時,政府也應該提高項目認定人員的專業性,做到簡化程序、口徑一致。

      參考文獻

      [1]張源.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稅收積極的國際啟示[J].稅收與稅務,2011(1):71-72.

      [2]賈康,劉薇.論支持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J].財稅論壇,2016(1):16-20.

      [3]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課題組.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問題研究[J].稅務研究,2005(11):28-31.

      篇(10)

      一、稅收優惠政策的解讀

      目前,對于農產品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來自于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頒布的一系列文件中,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針對農產品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具體優惠政策見下表。

      以上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農產品普遍適用的優惠政策,此外,國家還出臺了一些針對特定農產品的優惠政策,如《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等文件。

      從現有的農產品稅收優惠政策來看,優惠主要集中在農產品產業鏈條的上游,即生產(種植、養殖)、初加工環節,并且對農產品和農產品初加工范圍有明確的界定,而對深加工環節、流通環節少有優惠。因此,針對從事農產品加工企業,要充分研究稅收優惠政策,利用國家對農產品生產(種植、養殖)、初加工環節的稅收優惠,合理安排組織生產,事先做好納稅籌劃,減輕企業負擔。

      二、案例分析

      對于農產品加工企業來說,如何利用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減輕企業負擔,關鍵在于要充分利用現有針對農產品生產(種植、養殖)和初加工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本文以茶葉加工企業為例進行說明。

      茶葉從種植到加工制成成品賣給消費者,大致經過茶青(從茶樹上采摘下來的鮮葉和嫩芽)、毛茶(經吹干、揉拌、發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精制茶(初制毛茶的基礎上再進行精細加工而制成的茶)幾個階段,作為消費者在市場上購買到的就是茶葉生產鏈條的最后一個產品――精制茶。根據財稅[1995]52號文,茶青、毛茶屬于初級農產品,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的免征增值稅;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86條,茶葉種植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依據財稅[2008]149號文,毛茶屬于農產品初加工范圍,免征企業所得稅。下面以案例來闡述茶葉加工企業納稅籌劃方案。

      [案例]假設A公司為一家茶葉加工企業,為了精制上好的茶葉,該公司擁有自己的茶場,打造了茶葉種植、初制、精制全產業鏈條,保證了成品茶葉的品質。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5年全年銷售精制茶葉不含稅收入 1 000f元,用自產毛茶加工精制茶,產品銷售成本600萬元(種植、初制階段成本400萬元,精制階段200萬元),種植、初制階段成本中含化肥、農藥等成本100萬元(不含稅),企業期間費用100萬元。精制茶適用稅率為17%,化肥、農藥等適用低稅率13%。假定城建稅7%,地方教育費附加2%。

      全年A公司應納增值稅=1 000×17%-100×13%=157(萬元)。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157×(7%+3%+2%)=18.84(萬元)。

      在不考慮納稅調整的情況下,應納稅所得額=1 000-600-100-18.84=281.16(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81.16×25%=70.29(萬元)。

      納稅籌劃方案:對公司業務進行拆分,將A企業分別設立兩家企業,分別為以茶場為基地成立業務為種植、初加工的企業B和精制加工企業C。假設不考慮企業分拆帶來管理成本的增加,B企業生產的毛茶市場售價為600萬元(不含稅),相應成本不變,即種植、初制成本仍為400萬元(不含稅),其中化肥、農藥成本100萬元(不含稅);C企業為精制茶加工企業,從B企業按照市價600萬元購入毛茶加工制成精制茶對外銷售,精制加工成本不變仍為200萬元,對外售價為1 000萬元,原有A企業期間費用100萬元在B、C企業分攤,假定B企業為60萬元,C企業為40萬元。

      B企業由于生產的毛茶屬于農產品初級產品,免征增值稅,這樣B企業購進的化肥、農藥等成本的進項增值稅就不能抵扣,要計入成本,這樣B企業的銷售成本為400+100×13%=413(萬元)。

      B企業增值稅為0,相應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也為0。

      在不考慮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情況下,B企業應納稅所得=600-413-60=127(萬元)。

      由于B企業從事茶葉種植與初加工業務,根據《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B企業從事茶葉種植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茶葉初加工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這就要求B企業對種植項目、初加工項目分段核算,分別計算各項目的所得。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文也提到“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及優惠數額;分別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比例分攤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定。”本案例中,采用簡單的比例分攤方法,假定種植項目所得占比60%,茶葉初加工項目占比40%。

      則B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127×60%×25%×50%=9.525(萬元)。

      C企業為茶葉深加工企業,其產品不享受稅收優惠,但是其原料為初制茶,來自農業生產者自產,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按照買價的13%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C企業應納增值稅=1 000×17%-600×13%=92(萬元)。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92×12%=11.04(萬元)。

      假設不考慮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應納稅所得=1 000-600×(1-13%)-200-40-11.04=226.96(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26.96×25%=56.74(萬元)。

      納稅籌劃結果:增值稅稅負減少157-92=65(萬元),降幅41.4%;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減少18.84-11.04=7.8(萬元),降幅41.4%;企業所得稅減少70.29-9.525-56.74=4.025(萬元),降幅5.7%。

      通過將A企業進行拆分為B企業和C企業,即茶場(種植和初加工)和深加工廠兩個獨立的法人,可以充分享受稅法給予農產品的稅收優惠,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政策思考

      上述納稅籌劃的結果是在假定企業分拆不增加企業管理成本的基礎上,事實上企業通過分拆設立兩家企業的方式會增加企業管理成本,同時人為地割裂了市場機制形成的農產品全產業鏈條,不利于農業產業規模的形成。基于此,筆者對我國現有的農產品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思考,存在以下不足:

      (一)農產品初加工產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范圍不一致

      針對農產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范圍見《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而針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指的是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其中農產品初加工項目范圍詳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財稅[2008]149號)和《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可見,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農產品初加工產品范圍的確定依據的是不同的文件。筆者仔細比較了這幾個文件,發現增值稅和所得稅關于農產品初加工的定義都采用了描述法和列舉法(含正列舉和反列舉),兩者在表述上不盡相同,在具體產品上也存在錯位現象,如:增值稅優惠中原木初加工是指將砍伐倒的喬木去其枝芽、梢頭或者皮的喬木、灌木,以及鋸成一定長度的木段,明確了鋸材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而企業所得稅優惠中對林木產品初加工定義為“通過將伐倒的喬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葉、鋸段等簡單力口工處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鋸材”,明確鋸材屬于初加工農產品。以上的錯位現象在增值稅和所得稅優惠政策中還存在。究其原因,是兩者依照的稅收優惠文件不同,增值稅依照的稅收優惠文件還是1995年制定的,至今仍沿用,很顯然已不能適應現代經濟的發展,相較而言企業所得稅優惠中的農產品初加工規定更為合理。由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農產品初加工產品范圍的不同,一直困擾著納稅人,也給稅收征管帶來困擾。

      (二)農產品初加工產品界定不盡合理

      盡管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中都對農產品初加工有了具體的規定,在特定的產品中,仍存在一些爭議。比方說茶葉,茶葉精加工的工藝主要是篩分切細,風選、揀剔、拼配以及干燥等工序,而毛茶(初制茶)的加工程序為通過對茶樹上采摘下來的鮮葉和嫩芽進行殺青(萎凋、搖青)、揉捻、發酵、烘干、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按照現行的稅法規定,毛茶屬于初級農產品和農產品初加工項目,享受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優惠,而精制茶則不屬于初級農產品和農產品初加工項目,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從生產工藝及最終產品來看,精制茶選用的原料屬于茶葉采摘后的粗茶片(毛茶),加工后的茶葉沒有改變茶葉的內在成分,精制茶歸屬為初級農產品和農產品初加工項目更為合理。

      (三)稅收優惠范圍過小,僅限于初級農產品和農產品初加工項目

      r產品加工企業為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只能將農產品加工企業進行分拆設立不同企業,阻礙了農產品企業全產業鏈條的市場形成。如案例中提到的精制茶加工企業,為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就必須將企業一拆為二,一個從事種植和初加工,一個從事精制加工。這種產業的分工合作不是市場機制引起的,而是稅收優惠政策引起的,因而并不能帶來企業資源的優化配置。相反,由于農產品企業的特殊性,做大做強的企業需要控制整個產業鏈條,才能保證最終產品的質量。針對于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而言,本身加工業務并不復雜,并不需要將初加工業務車間獨立出來,人為割裂了農業產業鏈條的連續性,增加了企業的管理成本,增加了社會運營成本。究其原因,在于稅收優惠僅限于初級農產品和農產品初加工項目。目前,我國農產品增值稅稅收優惠適用的范圍是1995年制定的《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的是2008年制定和2011年補充的,相較于WTO《農產品協議》適用農產品范圍要小很多,WTO 所指農產品范圍更廣,既包括初級產品,還包括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黃酒、奶粉等)。由此可見,我國農產品稅收優惠范圍過小。

      (四)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目前我國出臺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都是稅收豁免或者稅率優惠方面的,這種優惠形式更多體現為對農業的照顧,而非激勵。要促使農業的發展,我國應出臺更多針對農產品企業的稅收激勵措施,可以促進農產品企業的發展,帶動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增收。在農產品企業所得稅優惠中,應更多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措施,促進農產品企業利用稅后利潤來進行資本積累,有利于農產品企業投資增長和技術進步,加速農產品生產規模化、產業化發展,形成品牌優勢,帶動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

      (五)稅收優惠環節不全面

      目前,從我國出臺的關于農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來看,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農業生產環節和初加工環節,而農產品深加工環節和流通環節卻鮮有稅收優惠。在流通環節,僅針對蔬菜和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征收增值稅。現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強調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不利于農產品的流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也僅限于農產品生產、初加工項目。農產品的生產(種植、養殖等)、加工、流通是一個產業鏈條,而稅收優惠僅限于生產、初加工(簡單加工)環節,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為了享受政府稅收優惠,就必須人為地將生產、初加工環節從企業分立,人為地割裂了農業產業鏈條,不利于農產品企業的長遠發展。

      四、結論

      盡管我國出臺了許多農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農產品加工企業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就需要將初加工業務和深加工業務分立,分別設立兩個公司,人為地割裂了市場對于農產品產業鏈條的整合。此外,現有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農產品相較于WTO中農產品的定義偏小、優惠形式單一、優惠環節不全面等諸多不利因素。因此,希望政府出臺更多關于農產品優惠的政策,擴大農產品優惠的范圍,豐富農產品稅收優惠的形式,將稅收優惠環節延伸到深加工、流通環節,進而促進農產品企業向高附加值企業的轉變,拉動農業經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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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S].財稅[2008]149號.

      篇(11)

      2、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不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征稅范圍狹窄,抵扣稅額少,實際稅率高,企業稅負重,還存在重復征稅問題,不利于企業增加投資,擴大再生產,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內、外資企業擴大投資的積極性,也不利于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由于中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只是在生產和商品流通領域征收,并且不準抵扣企業因擴大生產規模而購置固定資產形成的進項稅額,因而造成企業實際稅負過重,也不利于企業擴大投資規模,從而也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與發展。從一定意義上說,“生產型”增值稅實際上就是對投資征稅,是制約投資增長和技術進步的一種稅。因而目前世界上100多個設置增值稅的國家,只有少數幾個國家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即允許企業將購置固定資產形成的進項稅額,抵減銷項稅額,以擴大生產規模,促進經濟增長。無論從適應入世要求還是從發展經濟來說,中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必須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否則,也不利于吸引外資在華直接投資。

      3、現行消費稅制度規定的稅目、稅率存在諸多弊端,不利于促進消費和培養新的消費增長點。例如,小汽車消費,由于征收消費稅和車輛購置稅,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汽車消費。再比如規定對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征消費稅,對現在已成為大眾化消費的消費品征稅,顯然已脫離了社會消費水平的現實,必須加以調整。

      4、出口退稅政策不完善,退稅不徹底,不利于出口企業的發展,特別不利于農產品出口企業。另外一方面,中國現行的某些出口退稅政策,按WTO規則,可能被列入“被禁止的補貼”,如“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再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100%退稅”、“鋼材‘以產頂進’,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還增值稅”等。這些稅收政策均不符合WTO有關原則,也必須進行清理和調整。

      5、涉外稅收政策表面上全國統一,實際上一些地方政府從各自地區利益出發,變相出臺一些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致使涉外稅收優惠政策混亂,人為增加新的一層非公平競爭和“暗箱”操作,不利于正確引導外商對投資方向、投資地區和投資項目的選擇,往往還容易造成外商投資心理扭曲,破壞了外商投資環境,也不符合WTO公平競爭原則和透明度原則。這也要求政府必須統一涉外稅收政策,增加稅收政策的透明度。

      6、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也很不完善,費用扣除標準是8年前定的,一直未予調整,只有少數大城市做了調整,又形成了新的分配不公。現行稅制造成中低收入者的稅負重,而高收入者稅負輕;工薪階層稅負重,個體經營戶稅負輕。中國公民與外籍人員的費用扣除標準差別很大,造成中國公民稅負重。因而個人所得稅制度也必須調整。

      二、中國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趨勢

      入世后中國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必須按照WTO規定的各項原則進行改革和調整。中國政府確立的當前稅制改革的原則是“統一稅法,公平稅負,優化稅制,擴大稅基,合理分權”。將1994年確立的“簡化稅制”改為“優化稅制”,增加了“擴大稅基”內容,其余三點原則,在字面上保持不變,但已賦予新的內涵。根據前文分析,中國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將相應地作出以下改革和調整: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同時,從原則上說,對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統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其他流轉稅。但是,這里必須明確的兩點是:第一,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必須同時降低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和實際稅率,達到外商認為在中國的投資回報率,應高于其在本國和其他國家與地區的投資回報率,且具有預期相對穩定,甚至不斷提高的投資回報率。否則,外商就不愿再在中國投資。第二,根據WTO關于國民待遇的原則,外資企業應享有不低于內資企業享有的待遇,但對外資企業享有的優于內資企業的“起國民待遇”,WTO并沒有作出限制,即WTO規則在國民待遇的總體原則上并未排斥優惠條件。因此,調整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并非取消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一點,可在中國政府目前仍繼續執行的西部大開發,對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中找到根據。從稅收政策調整思路上看,今后稅收優惠導向,將更多地放在產業政策上,即以產業發展政策作為設計稅制優惠政策的依據。因而,認為中國將取消或降低對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

      2、將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同時,將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等。當然,考慮到增值稅制度改革對財政收入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這一改革就只能是漸進的,可先在稅收負擔較重,資本有機構成相對較高,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產業推行。這樣有利于吸引外商對這類產業的直接投資。待條件具備后再全面推開。當前中國政府謹慎改革增值稅制度的原因,主要考慮這項改革會帶來增值稅收入的減少,影響財政收入。

      3、消費稅制度改革,主要是調整消費稅的征稅項目。對已成為大眾消費品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等,或降低稅率,或取消消費稅。對小汽車,應取消消費稅。另外,選擇增加新的征稅項目,如對高級裘毛皮革制品、含磷洗滌劑、高爾夫球、游艇等征收消費稅,以調節高收入者的消費和有利于環境保護。

      4、調整和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實行徹底的退稅辦法,將以前實行的“先征后退”,按分配指標退稅,改為“免抵退稅”。中國政府已從2002年1月1日起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資企業出口的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即將大部分稅款直接免掉,最后免抵不夠的再給予退稅。這樣就少占用企業的資金,直接把出口退稅的利益給予生產企業。另外,還要特別注意完善農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以有利于中國農產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減輕入世后中國農業所受到的沖擊。

      5、從形式到實質上統一涉外稅收政策,強化稅收政策的統一性,增加透明度,為外商提供一個政策透明,信息充分,誠信引資,平等競爭的稅收環境。從建設誠信政府的高度,規范各級政府處理涉外稅收的行為。

      6、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將分類稅制改為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調整應稅、免稅項目,即合并性質相同的項目,適當增減免稅項目;提高費用扣除項目;調整超額累進稅率和級距,堅持在不提高最高邊際稅率的前提下,通過簡化級距,調整中間稅率,適當降低低收入者稅負,適度調高中、高收入者稅負。創造條件,逐步縮小中國公民與外籍人員費用扣除標準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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