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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政部頒布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專門作了規定,主要包括三種,即: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場法。對于農業無形資產而言,由于其具有獨占性、排他性、保密性、無可比性等特征,市場上很難找到相同或類似的農業無形資產,這就使得通過市場途徑以及采用相應的方法來評估農業無形資產存在諸多困難,因此,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市場法并不適合農業無形資產的評估。適用于農業無形資產評估的方法應該是成本法、收益法及比例法。
(一)成本法及模型構建具體內容如下:
(1)成本法評估農業無形資產的技術思路及前提條件。成本法也稱重置成本法,是指在對農業無形資產評估時,首先估算出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在現時經濟技術條件下的重新研制、開發成本或購置一項全新的農業無形資產所花費的全部費用,然后扣除各種損耗后來確定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價值的一種方法。
成本法并不適用于對所有農業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尤其是民間蘊藏著的大量的祖傳秘方、配方等農業無形資產,其成本難以識別,更難計量,如果運用成本法對其進行評估,并不具有實際操作意義,因此,它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運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農業無形資產評估的前提條件是:農業無形資產必須具有現時或潛在的獲利能力,但這種獲利能力沒有直接對應收益,較難被量化,而運用重置成本法則較容易取得,因此,可以農業無形資產的現行重置成本為基礎來估算其價值。成本法適用于對那些可復制、可重新研制開發的農業無形資產評估。
(2)成本法模型構建。農業無形資產的成本是指在農業無形資產的開發、設計、研制、申請及購置過程中發生的全部費用,是準確計量農業無形資產的價值尺度,同時也是對農業無形資產進行價值補償的依據,是正確反映農業無形資產經濟效益的基礎。本文所構建的農業無形資產成本法評估模型為:
農業無形資產的評估值=農業無形資產重置成本×成新率+農業無形資產的機會成本
其中,農業無形資產的重置成本是指在評估時的經濟技術條件下,重新取得該項農業無形資產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成新率是指農業無形資產剩余收益期限占全部收益期限的比例;機會成本是指由于進行農業無形資產投資或轉讓而喪失了其他投資機會帶來的收益損失。以上因素的確定是利用成本法進行農業無形資產評估的關鍵。
(3)成本法評價。成本法評估農業無形資產價值的優點在于:一是評估原理簡單,易于理解和掌握。由于農業無形資產的成本具有客觀性,因此,成本法能比較真實的反映評估結果,易于被大多人接受。二是能全面的考慮影響評估結果值的各種因素。成本法既考慮了評估對象的現行價格水平,又考慮了其在自創和購置過程中發生的全部費用,以及使用年限,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等影響因素,評估結果值比較合理。但利用成本法評估農業無形資產,需要逐一確定其重置成本、各種貶值、使用年限等影響因素,會花費評估人員大量時間和精力,致使評估成本偏高。此外,農業無形資產的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的估算比較抽象,涉及到現實和未來,企業內部和外部等各種因素,難以估量和把握。
(二)收益現值法及模型構建 具體內容包括:
(1)收益現值法評估農業無形資產的技術思路及前提條件。收益現值法又稱收益還原法或收益本金化法,簡稱收益法,是指通過估算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在未來剩余壽命期間內的預期收益,并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算成評估基準日的現值,然后累加求和,借以確定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由于農業無形資產轉讓或投資不是以其物化價值為基礎,而是以其未來能帶來的價值即壟斷利潤和超額利潤為前提,所以收益現值法是進行農業無形資產評估常用的方法之一,在發達的市場經濟環境下,應用范圍極為廣泛。
采用收益現值法對農業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能不斷地為其特定主體創造超額收益。在農業無形資產評估中,評估對象應具有持續經營的能力,在未來的使用期內能不斷地為其所有者帶來收益。二是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創造的未來收益能夠以貨幣來表現。如果收益不能以貨幣來衡量,就無法得知其擁有者是否真正得到了超額利潤,評估對象是否真的具有價值。三是影響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未來經營風險的各種因素能夠轉化為數據加以計算,具體體現在折現率的確定中。
(2)收益現值法模型構建。收益現值是根據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未來預期獲利能力的大小,按照“以利索本”的思維,用適當的折現率將未來收益折成現值,并以此現值作為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獲利能力的依據進而求得其評估值。本文構建的收益現值法評估農業無形資產模型如下:
式中:V為農業無形資產評估值;Rt為為使用該農業無形資產后第t年增加的預期收益額;n為為農業無形資產預計有效使用年限;i為為折現率;
在考慮出讓方分享收益比例的情況下,收益現值法的評估模型為:
其中:k為收益分成率,即轉讓方分享收益的比例,具體表現形式為轉讓費率、提成率、利潤分成率等,其它各參數的含義與上式同。
(3)收益現值法評價。該法的主要優點是能比較真實和準確地反映評估對象本金化的價格,評估結果易為買賣雙方所接受。此外,收益現值法從資產經營的根本目的出發,對評估對象的收益進行評估,符合資產評估的本質要求。收益現值法評估農業無形資產的主要缺點是預期收益額、折現率等基本評估參數的確定難度較大,易受主觀因素及不可見因素,如:戰爭、自然災害、經濟危機等影響,評估結果值準確性較差。另外,收益現值法比較適合對整體性資產或單項農業無形資產進行評估,適應范圍較小。但是總的來說,收益現值法作為農業無形資產三大評估方法之一,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已被越來越多的評估人員所采用,其應用前景非常廣泛,其不足之處必定會在日后的使用中得以不斷的補充和發展,從而日臻成熟和完善。
(三)成本―收益現值法及模型構建 該法是將評估對象的現值作為其評估價值,并且用成本和評估對象所具有的獲利能力來計算其現值。計算公式為:
式中:V為農業無形資產評估值;C為總成本,即自創實際成本或外購的實際成本;k為利潤分成率;n為農業無形資產尚可使用年限;Rt為第t年的預期額外收益;i為折現率。
其中,對于外購農業無形資產,成本為外購的總成本之和;對于自創的農業無形資產,其成本的確定不僅要考慮科研勞動的復雜性,還要兼顧農業無形資產具有的高風險性及科技進步帶來的無形損耗等因素。此時,其自創成本可按如下公式計算:
C=(H+F1S)(1-F2)/(1-F3)
式中:C為農業無形資產的自創成本;H為研制開發農業無形資產所消耗的物化勞動,如所耗農產品等;S為研制開發農業無形資產消耗的活勞動,如科研人員的工資;F1為科研人員創造性勞動倍加系數;F2為農業無形資產的無形損耗率,即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F3為研制開發農業無形資產的平均風險系數。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農業無形資產以有生命的動植物為載體,其研究開發易受季節性、地域性、土壤、氣候等自然因素影響,一般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反復試驗,而且失敗的可能性極大,即使研制成功,但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也多需要一個過程,其研發風險不僅遠遠高于一般有形資產,也高于其他的無形資產,因此,在估算農業無形資產自創成本時,要注意選擇適當的且相對來講較高的風險系數。
(四)比例法及模型構建比例法是以有形資產價值為參照,估算無形資產價值的一種方法,在國外評估實踐中常見。該法同樣適合于對農業無形進行評估,在此,對該法作簡單介紹。
用比例法評估農業無形資產時,評估公式為:
農業無形資產評估價值=有形資產價值×農業無形資產應占比例
其中,農業無形資產的比例一般由交易雙方商定。該法一般適用于企業兼并時的評估。
正如收益現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結合使用一樣,上述各種農業無形資產評估方法并不是相互獨立的,在農業無形資產評估中應當兼容使用。實踐中多分別采用各種方法測算農業無形資產價值,再對各種評估結果值進行比較調整,以綜合平衡確定評估對象的最后評估結果值。
參考文獻:
[1]蔡吉祥:《無形資產學》,海天出版社2002年版。
注冊會計師的驗資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在驗資過程中由于違約、過失、欺詐等原因,出具不恰當的驗資報告,而導致注冊會計師承擔相應的行政、經濟、法律責任的可能性。對注冊會計師來說,應當針對以下幾種無形資產驗資情況具體分析其可能遭遇的執業風險:
(一)出資設立時的無形資產驗證風險
根據《公司法》規定,以無形資產入資的,其比例可以達到注冊資本的70%。企業可以用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勘探權及采礦權等無形資產進行設立出資,但必須評估作價。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股東要求中介機構對出資的無形資產的評估值滿足注冊資本要求的情況。由于評估責任不能替代或減免驗資責任。因此,在對無形資產出資的驗資過程中,注冊會計師要嚴格查閱評估報告,核實財產的產權歸屬。如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該土地使用權是否滿足出資的資格,已用作抵押,涉及訴訟的土地不能用作出資,有產權證書是否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以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等出資的,應依法辦理了財產權轉讓手續,否則不予以確認其出資。在實務中,還有以公司名稱、企業品牌、長期客戶、特許經營權協定等體現市場競爭力的無形資產出資的,按照評估價值或者約定的價值入資,注冊會計師在核實這些資產的價值時,要考慮無形資產的收益能力、發展前景、市場供需情況等多種復雜、易變的因素,真實公允地反映其價值。
(二)兼并收購中無形資產的驗資風險
并購作為一種企業快速提升核心競爭力和獲得發展的重要途徑已受到越來越多企業的關注。專利技術、品牌等無形資產作為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核心資產成為越來越重要的企業并購動因。但是無形資產的會計計量是以歷史成本為基礎的,成本計量根本無法揭示無形資產的真正價值。如IBM在收購蓮花公司時,蓮花公司的賬面資產價值僅為5000萬美元,而收購價達到35億美元。并購價格與被并購企業的賬面價值產生極大的差距,表明無形資產不能很好在反映企業某一時點財務狀況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其真實的價值。無形資產交易價格是雙方在一定條件下協商產生的雙方均可以接受的價格。這種交易價格的特殊性,會引發企業的關聯交易或者是操縱價格,可能使得資產評估報告中的交易價格遠遠背離了其真實的價值。并且無形資產的內涵智力資本和知識具有積累性和沿襲性的特點使得無形資產的價值具有可升級性,評估人員選擇的評估參數隨意性很大,這些無形資產價值的可能會被過高的估計(或者低估),導致評估無形資產的結果不真實、不可靠。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對企業進行驗資時,要認真審驗是否存在關聯交易,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是否合理、真實等。如果過度依賴資產評估報告就會出具不真實、不準確的驗資報告。
(三)增資擴股中的無形資產驗資風險
增資擴股時驗資的審驗重點在于出資行為的真實性,與設立驗資相比,增資驗資時,識別和排除被審驗單位以自有的無形資產或第三人的無形資產做虛假出資有一定的難度。增資驗資時,由于企業已經運行了一段時間,積累一定規模的自有資產,當企業籌資無望又急于增加注冊資本時,就可能以自有的資產或第三人的資產假充投資資產提供審驗,或以購買行為冒充接受投資行為。以無形資產增資時應關注以下幾點:一是應辦理的產權登記、產權轉讓手續的無形資產,是否已經辦理;二是經評估入價的無形資產是否屬于股東所有,評估價值是否是各方所確認的,不能將企業自創的無形資產評估增值作為增資;三是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要查閱技術鑒定書,四是審驗當前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以及在規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內是否進行了攤銷。
二、會計師事務所無形資產驗資風險的防范與對策
驗資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無時不需要敏銳的專業判斷能力。一般來說,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越強,其驗資業務所帶來的風險就越小。而驗資人員專業業務水平不高,必然帶來驗資風險。由于無形資產本身具有無形性、種類繁多的特點,如由企業開發經營的成果、企業形象、企業文化、信息資料和商業機密等,涉及的領域龐雜、影響因素眾多,并且企業有時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不能完全提供這些無形資產的相關資料,使得注冊會計師不能夠搜集到完整有力的驗資證據。而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專業性又極強,即使注冊會計師收集了很多這方面的資料由于專業的限制,不能夠有效的判斷這些證據的真實價值。這導致了注冊會計師在對這些無形資產進行準確而有效的價值判斷時面臨很多難題,產生驗資風險。
注冊會計師在執業的過程中要恪守“獨立”、“客觀”、“公正”三個原則,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而在對無形資產的確認驗資過程中,由于無形資產操縱的空間大,為了爭取客戶和經濟效益,使得注冊會計師其獨立性受到諸如經濟利益、關聯關系、外在壓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干擾,導致其在驗資的過程中不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和謹慎性,甚至是在客戶的要求下,違背原則,為客“出謀劃策”或者是“串通舞弊”,出具不負責任的驗資報告,最終導致巨大的驗資風險。
注冊會計師應充分認識無形資產驗資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以嚴謹的工作態度和較強的執業判斷能力辦理驗資業務,規范執業,控制和防范驗資風險,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從源頭防控風險,慎審選擇客戶
防范和控制風險要從源頭做起,必須對客戶進行慎重選擇。多數情況下驗資業務接觸的是新的客戶,會計師事務所在承接這些驗資項目時,要對他們的組建情況深入的了解,溝通交流的問題要全面細致,盡可能的考慮到各個方面的風險點,降低事務所風險。另外要明確委托方的驗資目的和雙方應承擔的責任,還要加強對被審驗單位管理層誠信度的考慮,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本結構中,無形資產所占的比例較大,要綜合考慮這些委托單位社會信譽,對驗資項目事前進行風險評估,不盲目行事,提高風險意識。
(二)從流程過濾風險,強化質量控制
驗資風險中的風險和漏洞主要是因為缺少規范的驗資行為以及不嚴格執行驗資程序導致。要防范和減少驗資風險,要區分不同的驗資類型和出資方式。就無形資產而言,其具有變化大,容易受外在因素的影響,不僅要考慮其賬面價值還要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真實準確的獲取充分且恰當的驗資證據,完成各項審驗程序,編制審驗底稿。事務所對于驗資業務的各環節都要監督和審核,從接受業務到制定驗資計劃,進行審驗程序都要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出具驗資報告嚴格執行多級復核制,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注冊會計師追加審驗程序,補充取證,避免出現不符合質量要求的驗資報告。做到從整體到具體流程的全面質量管控和提高,以保證驗資報告的質量。
(三)從軟件打造實力提升專業能力
一.對商譽出資的研究現狀
對于商譽的定義,有多種看法。有的認為,商譽是商業信譽的簡稱,是一種企業的優良品質,這一解釋的基礎是牛津法律大辭典。這種信譽來源于多種方面,例如管理人員的信譽和業務能力,或是企業獨有的地理優勢等等。當然,這是從管理學的角度來看的。有的認為,商譽是無形資產的一種,因為它符合無形資產的一般特征。還有學者認為,商譽是一種“評價”,包括對企業盈利等各方面的綜合評估。
針對商譽是否可以作為股東出資形式的一種,也有多種看法。其中,認為商譽可以作為出資形式的不乏少數。他們的依據來自于,各國公司法普遍規定,股東的出資并不限于貨幣形式,可以以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商譽等折價出資。理所當然地,不限于貨幣出資的形式就是非貨幣資產形式。很多人認為,商譽屬于無形資產,類似于土地使用權甚至是信息管理系統等非貨幣資產。從這個角度來看,似乎允許以商譽出資具有其合理性與必要性。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在一定限度內允許商譽出資,這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效益和自由。他們認可商譽出資所隱含的風險和弊端,但認為在一定限度內是可以防范和消除的。只要做到限制商譽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并做好商譽評估機制等設施建設,則利大于弊。
以上觀點是否妥當?這實際上涉及商譽的本質特征問題。這決定了,不能單從法律法規的角度或是從商譽的字面定義上來理解其內涵。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應當作為最后的評判標準,這一項工作應當在分析商譽在特定情況下的本質和內涵之后進行。商譽在其存在及利用維度上不存在過大的分歧,即未來將為企業帶來超額利潤的公司聲譽,它是企業經濟活動中產生的一種“最佳狀態”。但是,在考慮其作為出資形式的時候,應當對其本質特征進行更深一步的研究分析。
二.商譽出資的現實可行性
我國公司法27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比照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處理。從這一條可以看出,商譽作為出資方式的充分必要條件有三:首先,可以用貨幣估價;其次,可以依法轉讓;最后,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中最主要的,也是備受爭議的要點在于第二條。因為法律并無相關的禁止條文,這也是爭議的起源所在(對這種經濟現象的漠視)。另外,商譽的貨幣估價也并不困難。事實上,割差法、超額收益法、超額收益折現法等等,都是實務中常用的商譽估價手段。而對于第二條即商譽能否依法轉讓,在理論上應當持反對態度。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一些學者在不考慮下位法和現行規定的法律標準的情況下,從理論層面和現實的可行性入手,得出商譽可以作為出資方式的結論,主要觀點是:商譽是無形資產;商譽具有投資價值屬性并適合作為出資。然而,即使不考慮公司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商譽出資在現實中也不存在可操作性。
一方面,考慮商譽和無形資產的區別。眾所周知,在出資時,無形資產是可以作為非貨幣資產出資的,那么商譽是否屬于無形資產?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二條規定,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不屬于無形資產的范疇。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我們可以看到無形資產和商譽是分別單獨列示的。這一點也可以用來否定“商譽是無形資產的一種”這一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商譽是企業所得到的綜合經濟能力評價,是最無形的無形資產。這種觀點的錯誤在于,“無形的資產”不等于“無形資產”。他們僅僅關注到了商譽的“無形”這一特征,而沒有將商譽和真正的無形資產進行深層次的區分。“無形性”是無形資產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二者具有交叉性,但是相互交叉并不能說明二者具有相同的邊界,要結合其適用范圍和具體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以上是會計視域對其進行的界定。另一方面,我國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第十六條(2009年7月1日)規定,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銷售網絡、客戶關系、特許經營權、合同權益等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這一點上兩個準則規定的區別應當這樣理解:前者的無形資產是狹義的無形資產,而后者是從廣義的角度來對無形資產進行定義。二者并不矛盾。
那么在商譽用以出資之時,對無形資產是應當采用廣義概念還是狹義概念?可能有人認為,既然商譽出資需要評估,自然應當采用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采廣義概念為適。然而,評估的目的在于作價入賬,其最終目標并不僅僅是評估那么簡單。所以在出資時,理應采用狹義觀即可辨認的無形資產觀,不包括商譽。亦即:評估時將其作為無形資產,但是入賬時則排除在無形資產范圍之外。對于“商譽屬于企業的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這一表述,并非完全錯誤,而是視角問題;這一觀點僅在管理分析時適用,在商譽出資這一特定情形下并不正確,這也是最關鍵的問題所在。
另一方面,商譽的不可單獨轉讓性。值得注意的是,商譽并非是不可轉移的,只是不能單獨轉移。事實上,商譽無法脫離企業本身,它需要依附于企業的總體資產而存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二十號――企業合并第十三條,企業合并(非同一控制合并)之時,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確認為商譽。這就是商譽的最初始來源;從這一條可以看出,商譽僅僅出現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其轉讓也僅僅以合并為基礎,不存在單獨買賣商譽的情形;而在出資之時,母公司對于作為對價的資產是視同銷售處理的,不能單獨買賣也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商譽出資的不可行。
基于上述條文及其分析,可以看出:在作價出資時,商譽確實屬于資產的一種類型,但并不是無形資產;另外,事實上,商譽作為企業的一種特殊資產,是“掌握在控股股東手中”的,并列示于控股股東合并報表中,不可以單獨轉讓作為交易的對價,也就不能作為出資的方式。
對于“商譽可以用作出資”和“商譽出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的自由和公正”等言論,其問題也在于視角的選擇錯誤,以及沒有從本質上分析商譽的資產特征,且沒有結合出資這一實際情況。他們認為,商譽出資有一定的比較法支撐。例如德國公司法規定:“......可轉讓的著作權、專利權、外觀設計權、商譽權.......可以作為出資標的”,又如我國臺灣公司法也規定可以用技術、商譽作股。但值得重視的是,這僅僅提供了一種參照,而不能照搬照抄。理由在于,商譽出資完全違背了我國的會計準則,這會造成資產確認與計量的錯誤。從另一方面看,這也會造成企業披露等各方面的問題。至于限制商譽出資的比例等等說法,更沒有可行性――這不是比例或者程度等充分性的問題,而是適當性問題,即適格問題。在性質不適當的情況下,改變其充分程度對于解決問題沒有任何用處。要使得商譽出資可行,關鍵的點在于完善其現實的可行性。
三.商譽出資適格性的彌補路徑
1.明確商譽的定義邊界,及其與無形資產之間的關系。
只要商譽在實際操作中與無形資產存在矛盾,無論這一矛盾的大小,商譽出資就不可行。如上文所述,只有從管理學等角度入手,商譽才能并入無形資產的范疇。但是在實際計量的情況下,商譽就過于特殊,在企業設立和合并的過程中難以進行處理。只有確定商譽和無形資產的關系,明確其概念邊界,商譽才能在現實中進行自由地轉移,作為出資才具有可能性。一種做法是修訂現有的會計準則和資產評估準則,完善相關的科目設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時也應當明確商譽所載的權利邊界,明確轉移的是商譽的使用權還是所有權等。
2.完善商譽評估模式,探索商譽計量方法。
現有的商譽評估模型主要有割差法、超額收益(折現)法等等,前者認為,商譽=企業總體評估價值-各單項資產價值總和,后者則認為,商譽的價值應當等于其未來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總折現值。這兩種方法都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因為企業總體價值在很多情況下也是用企業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進行計算的,而未來的現金流和未來收益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和高度的自主性、估計性;不確定性就會產生風險,這容易導致高估資產,進而導致的結果將是對資本三原則的侵害。所以,若要使商譽出資具有可行性,完善其評估模式和模型(計量方法)是非常重要的。當然,商譽本質上就是企業經營和各方面高度不確定性的總和,對其進行評估必然是一項極其艱難的工作,但這確實是必經的道路。
3.建立商譽出資監管制度。
正因為商譽的不確定性和評估主觀性,其會給設立后或是合并后的公司帶來不確定的風險。這時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就顯得十分必要。具體路徑可以包括:完善商譽的轉移制度,利用公示等方法確認商譽的轉移;建立商譽的責任承擔制度,即轉讓方應當針對轉出的商譽增值能力及其維護對受讓方負責,即瑕疵擔保,以及該項風險承擔的責任與所有權的分離。在合并的情況下,如果前述要求難以達到,受讓方應當有拒絕接受商譽資本的權利。
結 語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商譽作為企業的一項特殊資產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對于其出資適格性的爭論也層出不窮,且關于這方面的研究尚為薄弱。針對商譽出資的分析,絕不能僅僅停留在理論可行性的層面,應當結合其現實的可操作性進行探討,其中的關鍵點就在于厘清商譽的資產特征。在明確其本質的特殊性之后,問題也就不再復雜。
【參考文獻】
[1] 論商譽出資,朱仕,廣東商學院,2012年6月.
[2] 股東商譽出資可行性研究,吳春婭,陳香酥,中國商貿,2011年5月.
一、涉及貨幣出資的事項分析
事項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資組建A有限責任公司,合同規定甲、乙、丙、丁分別出資人民幣25,000元,各占注冊資本的25%。注冊會計師實施了必要的審驗程序,即向銀行函證,核對函證、銀行對賬單和進賬單是否一致,檢查進賬單真偽和要素是否完備,并審驗了注明投資款10萬元的進賬單。
分析:注冊會計師對該事項的審驗符合《獨立審計實務公告1號一驗資》及其規范指南的要求,但為了避免:(1)各個自然人之間代為出資而引起的權責糾紛。注冊會計師取得的進賬單上顯示的是各出資者繳款的匯總金額,不能反映各個投資人實際出資情況,如果某個出資人如丙方沒有資金,私下協議由其他出資人代為墊付,這在注冊會計師取得的證據中沒有辦法得知,并且在各個出資人擬設立公司的良好關系下,他們也不會把實情告訴注冊會計師。但一旦出資人之間出現矛盾,其權責無法私下調和需要司法介入時,代為出資方可能會控告注冊會計師驗資報告不實,因為實際情況是丙方沒有出資;(2)出資人用借款出資,取得驗資報告拿到營業執照后,立即抽逃資本還債。注冊會計師還應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l)證明各個自然人經濟狀況的資料;(2)由各個出資人、被審驗單位簽名蓋章的出資人貨幣出資清單。如果某一出資人的經濟狀況不能保證其貨幣出資,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出具驗資報告;如果存在代為出資的情況,注冊會計師還應取得由出資方、代為出資方共同簽名的委托受托代為出資協議,并關注出資方和代為出資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代為出資款的償付條款的規定。
事項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資組建A外商投資公司,注冊會計師審驗三方投入A公司的貨幣資金時,發現一張3月2目的300萬元的轉賬憑證是B公司轉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轉入A公司的貨幣資金300萬元是B公司欠乙、丙兩公司的款項的證明材料,要求注冊會計師把300萬元驗證為乙、丙兩公司對A公司的貨幣出資。
分析: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審驗證明3月2日確有300萬元的貨幣資金進入 A公司,但對于 300萬元貨幣資金的權屬及其是否屬于投資款尚沒有取得令人滿意的證據,注冊會計師遇到這種事項必須小心,因為我國尚沒有關于代為投入出資款的法規規定,而且代為投入出資款的雙方串通弄虛作假的可能性較大,因此,注冊會計師最好不審驗這種情況的出資。但如果現實中要求注冊會計師對這種事項進行審驗,注冊會計師還應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經濟業務行為及其所欠款項的原始憑證的復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簽名的委托受托代為投入出資額的協議,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簽名的貨幣出資聲明書,主要注明300萬元貨幣出資各占的份額;(4)乙、丙公司財務狀況及其資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證據或根據取得的證據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項不可信,注冊會計師不能確認此貨幣出資。
事項3:注冊會計師一進駐被審驗單位S公司,S公司就給注冊會計師提供了完整的驗資證據和相關材料,其中包括出資方甲方貨幣出資的銀行進賬單、銀行對賬單以及向銀行詢證函回國。
分析:在驗資實務中,被審驗單位能夠提供出較完善的驗資相關資料,對注冊會計師來講,是一件幸事,但驗資應是注冊會計師主動取證的過程,主動取證不是被審驗單位提供什么資料,注冊會計師就驗證什么,而是注冊會計師根據驗證目標的需要,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在有效控制審驗程序實施中獲取有力的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對貨幣資金進行驗證時,不僅要謹慎地審驗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進賬單和銀行對賬單的真偽,還應親自寄發和收回、分析向銀行函證出資款的回函,詢證函不能讓被審驗單位一并辦理,以避免被審計單位和銀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虛假證據。
二、涉及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事項分析
事項個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審驗單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產的決算書、付款憑證,以及該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賃協議,土地租賃期為20年。
分析:雖然造房屋確實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賃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證,其權屬問題容易發生經濟糾紛,注冊會計師不能確認甲方以此實物出資。
事項5:甲方以一批抵債收回的存貨投入被審驗單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貨的發票,僅提供了某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存貨所做的評估報告。
分析:由于存貨價值、存在性和權屬的變動性大,因此以存貨投資的驗證本身風鹼性大,初果被審驗單位原合同、章程中沒有規定以存貨作為出資,被審驗單位只是為了湊夠足額出資而準備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貨出資,這時在沒有購買存貨的發票表明存貨的歸屬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最好不要確認此存貨投資。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確規定以存貨方式出資,表明存貨為生產經營所必需,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地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驗證存貨投資:(1)實物出資清單。注冊會計師應把實物出資清單鎮列的存貨品名、規格、數量、作價、出資日期等內容與協議、合同、章程的規定相核對,并實地觀察、監盤存貨的數量及其品質狀況,在出資清單上記錄審驗情況;(2)評估報告;(3)投資各方及其被審驗單位對存貨評估的確認書,如為國有資產,是國資部門的確認文件。注冊會計師應關注投資各方確認存貨的價值是否以評估報告為基準,如果與評估結果懸殊大,注冊會計師應建議被審驗單位重新考慮對存貨的確認;(4)財產交接清單;(5)存貨發票的復印件,如果是抵債收到的發票,由于其購貨方不是投資者,還需要檢查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憑證,獲取投資方對該存貨的所有權證明。
事項6:注冊會計師承接了A公司變更驗資業務。A公司原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甲方投入的工業訣竅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50。A公司運營幾年后的其無形資產一工業訣竅的賬面價值為10萬元。這時,A公司增資擴股,其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甲方以某一專利權40萬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冊會計師對于無形資產的投入驗證,除檢查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資清單中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是否符合協議、合同、章程的規定;檢查無形資產的評估情況及其投資各方的確認情況;檢查無形資產的權屬證書以及無形資產交接手續和交接清單外,還應關注無形資產投入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即演算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投入占變更后注冊資本的比例是否超過20%(如果是省部級高新科技部門認可的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可達35%)該事項中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投入所占比例為(25+40)/200=32.5%,超過了20%,注冊會計師應建議A公司增資時把專利權中價值25萬元確認為甲方的資本投資,專利權其余不可分割的價值15萬元經投資各方的協商確認為A公司對甲公司的負債或資本公積。
事項7:注冊會計師承接了對A公司的設立驗資業務,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機器設備、貨幣資金會計數額超過甲公司凈資產的50%;乙方對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專利技術合計為100萬元,而己公司近年來報表確認凈資產均為負數。
分析:此事項的問題在于出資方違背了公司法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以及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時,注冊會計師是否可以接受驗資委托企業。雖然《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但沒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或出資方出資額超過其凈資產的50%時的出資。因此,只要注冊會計師取得被審驗單位有關管理部門設立或變更的批準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關協議,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此種情況的驗資委托,但應注意這樣的驗資風險大,容易出現出資方虛假出資、出資后抽逃資本以及出資方逃廢債務等風險,因此,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地關注出資方的財務狀況,并在驗資報告的意見段后加解釋說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或出資方出資額超過其凈資產的50%等情況。三、凈資產出資事項分析
事項8:注冊會計師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驗資業務。A公司是由A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改制前A企業執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在改制審計和評估時,凈資產的確認都是以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確認的價值為基礎,改制后按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時,A公司的凈資產因計提各項減值而減少。
分析:注冊會計師在驗資時根據改制審計和評估確認的凈資產折股確認改制企業的出資,與改制后按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之間資產的差額,容易被社會公眾或其他股東認為是驗資不實造成的,因此,注冊會計師在接受改制企業變更驗資業務時,應建議被審驗單位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會計處理進行改制審計和評估,確認凈資產,否則,注冊會計師應在驗資報告的意見段后的說明段說明該事項。
事項9:A國有企業2000年7月31日為改制基準日,把其凈資產1,200萬元折股設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其生產經營沒有間斷,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冊會計師對此作變更驗資,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凈資產為對萬元。A公司向注冊會計師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賬簿。
第一,無論屬于何種出資瑕疵,企業應首先確保出資的確實到位,如果需要相關股東補足出資的,要以后續投入或股權轉讓等方式使資本到位。對于補足的方式,實踐中不外乎這樣幾種:一是以貨幣資金補足(包括現金資產補足或應付股利補足等方式),二是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資產補足,三是以債權補足。
現實操作中,以債權補充出資的案例比較少,也比較會受劍證監會的特別關注,因此以此種方式補足出資務必要明確債權形成的真實基礎。特別的,對于以非公司自身財產出資的情況,如以報廢資產出資但該類資產仍有使用價值,應確保資產在出資時被納入了評估范圍并經評估機構確認其具體價值,此種出資方式需要該資產所有權單位出具說明,明確將該資產投入新設企業,即明確其權屬,也是使資本確實到位的重要方式。
第二,公司應確保獲得驗資報告對補足出資的情況進行證明,或拿到經申報會計師事務所對出資情況的復核報告。
第三,盡管《公司法》條例中對出資不到位的情況已有明確的責任歸屬,即由責任股東承擔補繳義務、其他股東負連帶責任,為進一步明確責任避免擬上市主體未來出現不必要糾紛,上述責任股東或相關股東應該出具對該出資瑕疵承擔相應責任的承諾書,承諾不追究出現出資瑕疵股東的責任。這一方案所體現的法律精神是:出資從法律性質上而言,本質上是一種發起人之間的合伙協議;在公司成立后的增資,增資股東亦對已成立的公司和其他股東負有按照有關協議切實履行的義務,出資首先是這種協議所約定義務的履行。
第四,公司需要獲得相關主管部門、資產所有權單位所出具證明或相關文件。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請主管工商部門出具相關情況的說明或證明材料,對出資瑕疵問題進行說明,明確公司此問題已規范或已得到妥善解決。
事項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資組建A有限責任公司,合同規定甲、乙、丙、丁分別出資人民幣25,000元,各占注冊資本的25%。注冊會計師實施了必要的審驗程序,即向銀行函證,核對函證、銀行對賬單和進賬單是否一致,檢查進賬單真偽和要素是否完備,并審驗了注明投資款10萬元的進賬單。
分析:注冊會計師對該事項的審驗符合《獨立審計實務公告1號一驗資》及其規范指南的要求,但為了避免:(1)各個自然人之間代為出資而引起的權責糾紛。注冊會計師取得的進賬單上顯示的是各出資者繳款的匯總金額,不能反映各個投資人實際出資情況,如果某個出資人如丙方沒有資金,私下協議由其他出資人代為墊付,這在注冊會計師取得的證據中沒有辦法得知,并且在各個出資人擬設立公司的良好關系下,他們也不會把實情告訴注冊會計師。但一旦出資人之間出現矛盾,其權責無法私下調和需要司法介入時,代為出資方可能會控告注冊會計師驗資報告不實,因為實際情況是丙方沒有出資;(2)出資人用借款出資,取得驗資報告拿到營業執照后,立即抽逃資本還債。注冊會計師還應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l)證明各個自然人經濟狀況的資料;(2)由各個出資人、被審驗單位簽名蓋章的出資人貨幣出資清單。如果某一出資人的經濟狀況不能保證其貨幣出資,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出具驗資報告;如果存在代為出資的情況,注冊會計師還應取得由出資方、代為出資方共同簽名的委托受托代為出資協議,并關注出資方和代為出資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代為出資款的償付條款的規定。
事項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資組建A外商投資公司,注冊會計師審驗三方投入A公司的貨幣資金時,發現一張3月2目的300萬元的轉賬憑證是B公司轉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轉入A公司的貨幣資金300萬元是B公司欠乙、丙兩公司的款項的證明材料,要求注冊會計師把300萬元驗證為乙、丙兩公司對A公司的貨幣出資。
分析: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審驗證明3月2日確有300萬元的貨幣資金進入 A公司,但對于 300萬元貨幣資金的權屬及其是否屬于投資款尚沒有取得令人滿意的證據,注冊會計師遇到這種事項必須小心,因為我國尚沒有關于代為投入出資款的法規規定,而且代為投入出資款的雙方串通弄虛作假的可能性較大,因此,注冊會計師最好不審驗這種情況的出資。但如果現實中要求注冊會計師對這種事項進行審驗,注冊會計師還應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經濟業務行為及其所欠款項的原始憑證的復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簽名的委托受托代為投入出資額的協議,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簽名的貨幣出資聲明書,主要注明300萬元貨幣出資各占的份額;(4)乙、丙公司財務狀況及其資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證據或根據取得的證據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項不可信,注冊會計師不能確認此貨幣出資。
事項3:注冊會計師一進駐被審驗單位S公司,S公司就給注冊會計師提供了完整的驗資證據和相關材料,其中包括出資方甲方貨幣出資的銀行進賬單、銀行對賬單以及向銀行詢證函回國。
分析:在驗資實務中,被審驗單位能夠提供出較完善的驗資相關資料,對注冊會計師來講,是一件幸事,但驗資應是注冊會計師主動取證的過程,主動取證不是被審驗單位提供什么資料,注冊會計師就驗證什么,而是注冊會計師根據驗證目標的需要,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在有效控制審驗程序實施中獲取有力的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對貨幣資金進行驗證時,不僅要謹慎地審驗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進賬單和銀行對賬單的真偽,還應親自寄發和收回、分析向銀行函證出資款的回函,詢證函不能讓被審驗單位一并辦理,以避免被審計單位和銀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虛假證據。
二、涉及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事項分析
事項個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審驗單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產的決算書、付款憑證,以及該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賃協議,土地租賃期為20年。
分析:雖然造房屋確實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賃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證,其權屬問題容易發生經濟糾紛,注冊會計師不能確認甲方以此實物出資。
事項5:甲方以一批抵債收回的存貨投入被審驗單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貨的發票,僅提供了某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存貨所做的評估報告。
分析:由于存貨價值、存在性和權屬的變動性大,因此以存貨投資的驗證本身風鹼性大,初果被審驗單位原合同、章程中沒有規定以存貨作為出資,被審驗單位只是為了湊夠足額出資而準備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貨出資,這時在沒有購買存貨的發票表明存貨的歸屬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最好不要確認此存貨投資。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確規定以存貨方式出資,表明存貨為生產經營所必需,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地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驗證存貨投資:(1)實物出資清單。注冊會計師應把實物出資清單鎮列的存貨品名、規格、數量、作價、出資日期等內容與協議、合同、章程的規定相核對,并實地觀察、監盤存貨的數量及其品質狀況,在出資清單上記錄審驗情況;(2)評估報告;(3)投資各方及其被審驗單位對存貨評估的確認書,如為國有資產,是國資部門的確認文件。注冊會計師應關注投資各方確認存貨的價值是否以評估報告為基準,如果與評估結果懸殊大,注冊會計師應建議被審驗單位重新考慮對存貨的確認;(4)財產交接清單;(5)存貨發票的復印件,如果是抵債收到的發票,由于其購貨方不是投資者,還需要檢查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憑證,獲取投資方對該存貨的所有權證明。
事項6:注冊會計師承接了A公司變更驗資業務。A公司原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甲方投入的工業訣竅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50。A公司運營幾年后的其無形資產一工業訣竅的賬面價值為10萬元。這時,A公司增資擴股,其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甲方以某一專利權40萬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冊會計師對于無形資產的投入驗證,除檢查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資清單中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是否符合協議、合同、章程的規定;檢查無形資產的評估情況及其投資各方的確認情況;檢查無形資產的權屬證書以及無形資產交接手續和交接清單外,還應關注無形資產投入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即演算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投入占變更后注冊資本的比例是否超過20%(如果是省部級高新科技部門認可的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可達35%)該事項中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投入所占比例為(25+40)/200=32.5%,超過了20%,注冊會計師應建議A公司增資時把專利權中價值25萬元確認為甲方的資本投資,專利權其余不可分割的價值15萬元經投資各方的協商確認為A公司對甲公司的負債或資本公積。
事項7:注冊會計師承接了對A公司的設立驗資業務,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機器設備、貨幣資金會計數額超過甲公司凈資產的50%;乙方對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專利技術合計為100萬元,而己公司近年來報表確認凈資產均為負數。
分析:此事項的問題在于出資方違背了公司法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以及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時,注冊會計師是否可以接受驗資委托企業。雖然《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但沒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或出資方出資額超過其凈資產的50%時的出資。因此,只要注冊會計師取得被審驗單位有關管理部門設立或變更的批準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關協議,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此種情況的驗資委托,但應注意這樣的驗資風險大,容易出現出資方虛假出資、出資后抽逃資本以及出資方逃廢債務等風險,因此,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地關注出資方的財務狀況,并在驗資報告的意見段后加解釋說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或出資方出資額超過其凈資產的50%等情況。
三、凈資產出資事項分析
一、公司資本訴訟成因
(一)法定資本制的缺陷
“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基礎。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的設計、選擇和創新,都是圍繞著制度安排的公正、公平、安全和效率等價值目標而展開的。”我國資本制度是典型的法定資本制,雖然《公司法》已對注冊資本進行修改,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并采用分期繳納的方式,使股東認購資本公司即可成立,不需要一次性繳清,避免了“皮包公司”的產生,但是對比歐美一些發達國家公司法的規定,我國限額還是過高,容易造成公司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一系列問題。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順利設立公司并有效進行運作,我們應進一步降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將資本為中心的公司信用制度變為以資產為中心的公司信用制度。
(二)股東出資規定存在不足
我國《公司法》中規定的股東以貨幣出資的履行方式較為簡單,只需將貨幣存入設立中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即可。然而,公司在設立中的開戶人只是經登記機關事先核準的名稱,并非真正存在的法律主體,公司發起人、股東向臨時賬戶繳納貨幣出資時,是將出資貨幣存入臨時賬戶,并不等于向適格主體繳納出資。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時,有時只辦理了權屬變更而未實際交付等情形時,極易導致出資糾紛。
(三)股東退股制度規定不完善
股東退股,是股東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積極主動的行為,其主動方為股東,被動方為公司。《公司法》確立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制度,在立法上肯定了封閉公司股東的退出途徑。但是,有限公司股東退股的規定來看,適用范圍過窄,規定較為謹慎并且配套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和程序保障。當公司經營不善、出現公司僵局等情況時,股東順利退股往往比較困難,以退股為目的而發生的資本訴訟越來越多。
(四)誠信缺失、違法成本低
誠信問題不僅停留在個人的道德層面,而且直接關系到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公司股東、投資人的誠信直接關系到企業本身的生存與發展。由于違法成本較低,實踐中一部分股東及投資人誠信缺失,投資主體自律意識淡薄,在利益的驅動下,他們通過非法途徑對非貨幣財產進行低值高估或者拖延出資、拒絕出資等方式,違反資本制度所規定的義務,損害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為此,應加快建設全社會個人誠信制度,提高股東、投資人的違法成本,培養良好的誠信意識,使其不愿、不敢違反法定義務,使這些違法現象從源頭上得以制約。
二、虛假出資之訴
(一)虛假出資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并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虛假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
(二)股東虛假出資行為方式及認定
《公司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九條之規定,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出資的,出資人對于出資不享有權益。
1.貨幣虛假出資認定。貨幣出資是股份認購人最主要的一種出資方式,任何公司類型都離不開貨幣出資。貨幣出資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如果以貨幣以外的財產出資,無論是現物出資還是勞務出資、信用出資,都有縱、高估的可能,而貨幣出資的價值是客觀明確的。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注冊資本中貨幣出資的最低比例。但總體上還是有些過高,在經濟利益與投資愿望的驅動下,有些投資者為了規避此種較高的進入壁壘,往往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采用欺詐性的手段進行公司設立,導致對債權人利益的嚴重損害。
2.實物虛假出資認定。實物出資是一種與貨幣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并列的獨立出資形態。實物主要包括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用于出資的實物可以通過估價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和計算,可以依法轉讓,該實物對被投資公司應具有有益性以及實物上未設擔保實物。實物虛假出資包括:以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實物進行出資;未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沒有向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實踐中,對實物的虛假出資,大多虛假在評估步驟上。
3.無形財產虛假出資認定。我國2001年9月1日施行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對生產經營長期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無形財產出資包括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方式。由于無形資產出資作價困難給股東虛假出資留下了空間,虛假出資的股東往往聯合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與實際價值相比過高的評估報告,采用虛有的產權入股或者并未實際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或與驗資機構合謀騙取注冊。
(三)虛假出資責任
1.虛假出資人對公司的填補責任。我國《公司法》第31條和第9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也有類似規定:發起人未履行或者未適當履行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出資義務,公司或者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公司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虛假出資人對其他已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和被追償責任。公司成立過程中,發起人協議自然對所有發起人具有合同約束力,違反該協議而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具有契約性質對所有股東和公司都有約束力,若股東虛假出資則構成違反股東義務,公司設立中己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有權要求因其過錯導致公司設立失敗的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和已經發生的公司設立費用,發起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違反出資義務的發起人追償。
3.虛假出資人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虛假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清償責任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虛假出資導致股東們實際繳納的注冊資本之和雖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但已達到法定最低限額,此時公司具備獨立法人人格,虛假出資的股東應在實繳資本與應繳資本的差額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不能履行的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是虛假出資導致注冊資本未達法定最低限額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七條之規定,因公司設立無效不能履行,給合同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公司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虛假出資人、驗資機構對公司以及其它合法出資股東的責任。依據我國《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驗資機構和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的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客觀上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驗資機構應當和違反出資義務股東一起負侵權責任。
三、抽逃出資之訴
(一)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形式之一,是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將已繳納的出資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或長期使用的行為。抽逃出資的財產既包括股東原始出資時提供的特定財產(如用于出資的設備),也包括公司成立后取得的其他財產(如貨幣),抽逃出資本質上屬于股東直接支配和處置公司的財產。抽逃出資損害了公司、股東、債權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危害了社會信用,從根本上破壞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
(二)股東抽逃出資行為方式及認定
實踐中抽逃出資往往與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相混淆,由于其是一種帶有很強隱蔽性和欺詐性的違法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六條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股東出資后,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償還債務;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股東向公司出讓股份,公司未按法律規定進行減資或者處置股份;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公司財產: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等行為均是抽逃出資行為。
(三)抽逃出資責任
我國對抽逃出資法律責任的規定散見于不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本文依據《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規定,對其民事責任進行分析。
1.股東抽逃出資對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違法了公司章程,實質上是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合法權益的侵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協助股東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股東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抽逃出資的股東追償。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2.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的資本填補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成立后擁有自己的財產,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實際上是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公司有權行使返還請求權,如果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給公司帶來損失,那么行為人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存在股東和董事、高管合謀抽逃出資的情況,資本填補責任和賠償損失的責任應當由其承擔連帶責任。
3.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債權人的清償責任。公司資產是公司償還債務的重要保證,對于債權人而言,公司資產的減少無疑增加了自身獲償的風險,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惡意減少了公司資產,實質上就是侵犯了債權人獲償的權利。若債權人因股東的欺詐行為而遭受損失,那么理應獲得賠償。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應在所抽逃資本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若股東與公司董事、高管合謀抽逃出資,則應在所抽逃資本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未抽逃出資的股東無需承擔責任,除非其他股東同意或者協助該股東抽逃出資,則應當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和抽逃出資的股東一起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參考文獻:
[1]范葉青.淺論公司資本制度.經濟師.2006(7).
[2]趙旭東.新公司法制度設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蔣建湘.公司訴訟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左傳衛.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5]李國光,王闖.審理公司訴訟案件的若干問題(上)——貫徹實施修訂后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人民法院報.2005-12-2.
[6]張捷.我國公司資本制度下股東出資問題研究.四川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
1993年我國第一部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及非專利技術五種。在2005年頒布的新公司法將出資方式擴大到了貨幣及非貨幣性資產,具體規定是: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一、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會計處理方法歷史沿革
為規范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后的財務處理,國家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會計處理作出了一系列的相關規定:
(一)以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階段
1.財政部于1997年12月19日《關于企業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的通知》(財會字[1997]72號,以下簡稱“72號文”),第一次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會計處理做出規定:企業以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固定資產按評估凈值)和應交納的增值稅等流轉稅,計入“長期投資”科目。在“資本公積”科目下,設置“投資評估增值”明細科目,核算企業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評估確認的價值大于投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
2.1998年6月24日,國家財政部的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投資》延續了上述72號文對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會計處理方法:以放棄非現金資產而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以所放棄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更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確定。公允價值超過所放棄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的準備項目;反之,則確認為當期損失。
3.1998年12月28日,財政部在《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財會字[1998]66號,以下簡稱“66號文”)中規定:以非現金資產出資而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與所放棄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首先應當扣除按規定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記入“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投資成本與所放棄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扣除未來應交所得稅后的余額,記入“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
4.1999年1月21日,國家財政部在《關于企業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函字[1999]2號,以下簡稱“2號文”)中進一步明確,企業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投出資產經評估確認的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以及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按66號文件的規定辦理;投出資產經評估確認的價值小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其營業外支出。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賬面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階段
1.自1999年1月1日《企業會計準則――投資》開始在上市公司實施。不久,各種漏洞充分暴露出來,最為突出的是上市公司利用非貨幣性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價的原則大做文章,大規模地操縱利潤。為杜絕此類現象,規范上市公司經營行為,國家財政部于2000年組織專家對投資準則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投資準則改變了非貨幣資產廣泛運用公允價值計價的方法,全面采用了賬面價值的計價方法。準則規定,以放棄非貨幣性資產而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按《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的規定確定,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新修訂的投資準則于2001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實施。
2.在20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中,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計價及會計核算與同期實施的修訂后《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保持一致,以非貨幣易原則,采用賬面價值的計價方法。
3.2003年3月17日,財政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財會[2003]10號)文件,對《企業會計制度》中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投資差額處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并按規定的期限攤銷計入損益;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
(三)新會計準則下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計價并存階段
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會計準則對企業取得的長期股權分為三大類:
1.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以轉讓非貨幣資產作為合并對價,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投資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轉讓的非貨幣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調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會計處理主要采用購買法。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的合并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根據企業合并準則規定,該合并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非貨幣資產的公允價值。
3.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定。新準則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與2001年舊準則的非貨幣易有顯著差異,舊準則對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計價是以換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而新準則重新引入的公允價值計價基礎,對符合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以換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計價,不符合條件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對于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涉及補價及相關稅費的,則相應增加或扣減)。
二、各階段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會計處理方法評價與思考
(一)以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階段
由于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均以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入賬,在確定初始投資成本時,一般不會產生股權投資差額,從而會計處理相對簡單。66號文將72號文中規定的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在處置長期投資時計入投資收益變更為計入資本公積,將評估增值歸屬于所有者權益,更加真實地反映了企業對外投資實際收益,并且考慮了評估增值部分的應納所得稅情況,將增值應納稅款計入遞延稅款科目,在收回或處置該項投資時確認并繳納所得稅。但是,以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時,企業可以利用市場不完善和監管的漏洞,濫用公允價值操縱利潤以及虛增資產的情況,造成會計信息失真,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賬面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階段
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會計制度均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以非貨幣易原則,全面采用賬面價值計價。對于權益法下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將其計入“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并進行攤銷;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直接計入“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可以說,準則及制度對這方面的規定很好地貫徹了謹慎性原則與歷史成本原則,防止企業虛增資產、操縱利潤、粉飾報表,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與可靠性。但是,分析準則與制度規定,對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這一事項,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處理原則并不相同。投資方按規定以非貨幣易原則確定投資成本,而被投資方接收投資,并不能以非貨幣易原則確定資產入賬價值。根據規定,接收投資的固定資產、存貨、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均以雙方確定的價值入賬,即公允價值。投資方采用歷史成本計價,而接受方采用公允價值入賬,兩者必然產生差異。首先對于同一事項不按同一原則處理的規定缺乏嚴謹性,不能真實反映資產轉換過程的真實信息;其次,準則與制度均未通過核算將這種差異與其他原因造成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不一致的差異區別開來,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社會會計信息的失真。
(三)新會計準則下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計價并存階段
新會計準則對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采取了權益觀和收益觀相結合、區別不同情形分別處理的方法。首先,對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由于是屬于同一企業集團內部多個權益主體的整合,所以轉讓非貨幣資產作為合并對價時,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這樣做可以避免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利用企業間的關聯性,在合并過程中人為操縱,提供不真實的公允價值數據,造成虛假的合并財務信息;其次,在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可以定位為不同主體的產權交易,所以新準則對非貨幣性資產作為對價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完全采用公允價值作為計價基礎。這樣對于市場經濟下,利用財務信息真實有效地反映企業之間交易具有重要意義。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方法由最初全面公允價值計價基礎到全面賬面價值計價基礎,最后在新會計準則下區別不同情形分別不同計價基礎,正是反映了我國經濟制度不斷與國際接軌、融合的過程。同時,對于財務人員的職業素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主要參考文獻】
[1] 王君彩等.新舊企業會計準則差異比較與實務應用[M].企業管理出版社,2006.
【中圖分類號】C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646(2008)08(b)-0180-02
Extract:By starting from the definition of patent use right,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e feasibility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by patent use ri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C legal system and PRC accounting standards.
Key Word:Patent Use RightCapital ContributionEquity Joint Venture
據商務部官網數據顯示,2008年1至5月全國新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11915家,實際使用外資427.78億美元,同比增長54.97% (1)。外商直接投資已經成為中國產業經濟結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外商投資企業的繁榮和發展,不僅吸引了眾多國外資金進入中國,更引入了大量國外領先的專利技術。
在舊《公司法》和現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的體系下,外國投資者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出資方式原則上僅限于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隨著新《公司法》(2006)的出臺,股東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方式更多樣化、更具靈活性。除了上述5項列舉的財產外,新《公司法》以概括的方式允許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出資方式。雖然現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法規沒有根據新《公司法》作相應地調整,但2006年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等四部委聯合頒布的《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原則上肯定了新《公司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適用。
雖然新《公司法》在公司出資制度領域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但尚未能為專利使用權出資方式提供一個理想的制度規范。法律沒有禁止專利使用權出資,但同時法律也沒有以列舉的方式從立法上明文肯定專利使用權的出資方式。這就使法律工組者在實踐操作過程中遇到諸多法律障礙。本文就外國投資者以專利使用權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資的法律問題加以探討。
1 專利使用權出資的涵義
1.1 專利使用權的涵義
專利權人實現其權利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專利技術;二是專利權人將專利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給他人使用(2)。據此,專利使用權出資的方式就分為兩種,學術上分別稱其為狹義專利使用權出資和廣義專利使用權出資。前者指專利權人以其自有的專利使用權對公司出資入股,成為公司股東,而公司享有該專利的使用權,但出資人繼續擁有該專利的所有權;后者除包括前者外,還指專利權的被許可使用人以其獲得的專利使用權對公司出資入股,成為公司股東。本文僅就狹義專利使用權出資展開討論。
1.2 專利權出資與專利使用權出資的比較
專利權出資已較為普遍,新老《公司法》和現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法規都明文認可專利權的出資方式。但專利權出資和專利使用權出資在法律上存在明顯差異,主要表現為出資客體不同:以專利權出資的,客體為專利所有權,一旦出資完成,出資人須將專利轉讓給公司,從而喪失對專利的所有權;以專利使用權出資的,客體為專利使用權,出資完成后,公司僅獲得該專利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而專利的所有權仍為出資人所有。
2 專利使用權出資的可行性
2.1 中國法律體系下專利使用權出資的可行性
2.1.1 國家層面法律、法規的規定
新《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新《公司法》對出資方式的表述由舊《公司法》中的列舉式改為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表述方法,由此豐富了股東的出資方式,為股東提供了更多可自由選擇的出資方式(3)。也就是說,如果以非貨幣財產出資,只要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這兩個法定條件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任何形式的非貨幣財產都可以對公司進行出資。在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禁止性條款僅出現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8條,即“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很明顯,專利使用權沒有落入法律、行政法規明文禁止的行列。換言之,只要專利使用權出資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這兩個法定條件,該行為就合乎新《公司法》對出資形式的硬性要求。
(1) 評估作價
在司法實踐中,專利權人通過專利權許可的方式從被許可人處獲取收益的做法已屢見不鮮。既然存在現實的收益,這其間就必然存在合理的評估方法。實踐操作中對專利使用權出資之投資價值的評估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利潤分享法-即接受投資的企業將引入的專利技術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期間,將生產經營所獲得的利潤按照一定的比例提成來確定該專利技術的許可使用價格;二是提成率法-即接受投資的企業在使用該專利技術期間,按照其產品銷售價格的一定比例提取,然后累計相加來確定該專利技術的許可使用價格(4)。實際上這是將專利使用權資本化的一個過程。資本化后的專利使用權被量化了,這其實就是對專利使用權的評估作價。
(2) 依法轉讓
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構成了所有權的全部內容。根據民法理論,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能都能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交由他人行使。一旦該權能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即具備了流通性,也即可轉讓性。此外,新舊《公司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均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出資。既然土地使用權可以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作為出資,筆者認為專利使用權同樣可以從專利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作為可流通的財產對公司進行出資。
此外,作為就新《公司法》對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問題而出臺的《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十條規定:“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27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就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作出規定以前,股東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第二款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雖然目前政府部門尚未出臺任何對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第二款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規定,但該執行意見卻給我們傳達了這樣一個信號: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之前提下,對專利使用權依法、公正地評估作價后,其完全可以作為非貨幣財產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行出資。
2.1.2 地方層面法律、法規的規定
2006年4月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聯合印發了《浦東新區商標專用權出資試行辦法》,該辦法第5條明文肯定了以商標使用權出資的方式。
雖然目前還沒有與該辦法相類似的針對專利使用權出資的規定出臺,但從政府部門出臺該辦法這一行政行為可以看出:政府部門對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的合法性是持肯定態度。換句話說,該辦法的出臺是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的合法性。如果商標使用權可以出資,那么筆者認為專利使用權同樣可以作為非貨幣資產對公司進行出資。
2.2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下專利使用權出資的可行性
企業會計準則第六號第3條將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該條同時規定“資產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可辨認標準: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a)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或(b)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該準則第4條又規定:“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a)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b)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很明顯,專利使用權完全符合上述可辨認性的標準。就確認無形資產所需的條件而言:首先,以專利技術使用權出資的目的之一就是企業在使用該專利技術后能提高自身的生產水平,提高產品質量,以贏得更多的消費者和客戶。無疑,公司將被許可的專利技術投產后,一定會有與該項被許可技術有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5);其次,對該專利技術使用權成本計量的實質是將專利使用權資本化,即為對該專利使用權評估作價。評估作價的可行性已在上文闡述,此處不再重復。就此,我們可以看出,從會計合規的角度,專利使用權出資也是完全可行的。
3 立法呼吁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知在現行中國法律體系下以專利使用權出資是完全可行,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可遺憾的是,法律未以明文列舉的方式允許專利使用權出資,這就給法律工作者在實踐操作中帶來諸多不便。有些地方的政府官員會基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允許外國投資者以專利使用權出資為由拒絕批準和登記該等出資方式,導致審批和登記時間冗長,更甚者使項目無法繼續進行。
有鑒于此,筆者呼吁立法者能夠出臺相關規定,以明文列舉的方式肯定外國投資者以專利使用權出資的合法性,以便各地政府官員在實踐審批和登記操作過程中有法可依靠,有據可尋,從而加快相關審批和登記程序。
4 結束語
正如吳漢東先生在其《關于知識產權基本制度的經濟學思考》一文中所寫:“知識產品在經濟學上是資源,在法律上則可視為一種財產。知識產品之所以能夠成為知識財產,成為財產法的保護對象,從經濟動因來說主要有兩點:(1)知識產品的有用性;(2)知識產品的稀缺性”(6),在當前知識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只有充分利用好知識產品,才能最大化地提高其社會價值;專利技術是知識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專利使用權資本化作為出資投入公司,無疑是對專利-這一知識產品中的重要資源-最有效利用的方式之一。
參考文獻
[1] 商務部新聞辦公室.2008年1-5月全國吸收外商直接投資情況.,訪問日期:2008年6月16日.
[2] 鄭成思.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中國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頁.
[3] 胡麗麗,陳儒坤.論公司的出資方式》,載.當代經理人.2006年第21期.
[中圖分類號] D922.291.9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7)12-0159-03
[作者簡介] 黃 文,九江職業技術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社會主義理論與建設;
湯新祥,九江職業技術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法學教育。(江西 九江 332007)
一、我國公司出資制度之現狀
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公司資本制度是至關重要的一個制度形式,它支撐著公司法律體系。涉及一個國家的公司立法制度首先看其適用哪種資本制度形式,由此深入剖析公司資本制度所涉及的相關內容。我國新《公司法》在公司出資內容上作了不少新規定,主要有:
(一)降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門檻。修訂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的規定。統一規定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降低到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降低到500萬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門檻。當然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允許公司分期繳納出資額。原《公司法》規定內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求一次繳清。修訂后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至于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新的《公司法》普遍推行了分期出資方式。
(三)新增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修訂后的《公司法》新增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而不能分次出資。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注明。
(四)出資方式靈活多樣。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如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等。
(五)非貨幣財產出資應當經過評估。新《公司法》要求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旦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二、我國公司出資制度的缺陷
(一)對資產控制的監管問題仍沒得到很好的解決。公司注冊時虛假出資、出資不實的現象曾經較為普遍,隨著公司登記、驗資等制度的完善,以上情況有了明顯好轉。但取而代之的是抽逃投資、變相降低資本公積,經營期間轉移財產甚至違法逃債、虛假破產等。
(二)最低資本額的強制性規定缺乏實際意義。1.對于資本額的硬性規定不能保護債權人。高額的注冊資本起不到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企業正常經營中出現的交易額大于資本額是普遍存在的,尤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注冊資本的起點多高都一樣無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能說企業的注冊資本高就說明企業的資金雄厚,高額的資本額會導致出資者鋌而走險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資金。
2.本國企業沒有平等的“國民待遇”。現在我國實行的公司企業法律體系中對于資本形成制度出現了割據式的規定,其中對外商投資企業規定最為寬松,國家為了鼓勵其投資,在法律上無最低資本額限制、并享有分期繳款、減免稅的優惠政策。但是從發展生產力的角度出發,那么內資企業也一樣需要競爭力,在法律中對其規定過高的資本額顯然是沒有道理的。
3.高資本額會桎梏公司投資人資格。一些高科技、技術型的企業不需要高額的資本額即可創造價值,并可創造超出幾倍的資產。而一般的自然人都是很難達到,國企改革時企業的資產固然能夠達到這個數額,但是國有企業改制要通過凈資產進行注冊,有的國有企業低資產甚至零資產,遠達不到股改的最低資本額,只能另辟蹊徑轉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再融資重組。
(三)出資形式單一化。我國《公司法》即采用嚴格的出資形式,使用列舉方式規定可以用貨幣出資、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實物、知識產權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無形資產出資有最高比例限制,顯然此規定已經將勞務、信用、股權、債權等其他形式出資排除在外。其實,雖然我國公司法第27條是采用列舉方式規定了出資形式,但是也沒有排除列舉之外的出資為違法出資。有的法院認為只要作為其他投資人在此股東加入時協議允許,并股東身份被登記入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就應該承認股東身份賦予了股東權。再有,一些人有一身好的武藝不用出資即可為公司創造價值,其他股東也認為私下規避法律簽訂協議享受“干股”。另外,人力出資、土地出資、股權、債權、信用出資等雖有其價值的不確定性,不易于操作,但絕不是燙手山芋,股東出資制度上不可敬而遠之,可以策劃其出資方式,探尋其評估方法。正因如此筆者認為,我國公司、企業法均應統一的出資形式,大膽放寬公司法中的出資形式。
(四)缺乏嚴格的實物出資登記制度。《公司法》僅僅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可以實物出資,均未規定在增資場合能否以實物出資。另外,實物價值的變動性較大,公司法雖然規定了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但在實際操作中,評估機構和申請評估單位為追求各自的經濟利益,雙方私下達成某種交易,致使作價與實物的實際價值出入甚大的現象屢有發生。
三、完善我國公司出資制度的建議
(一)現階段不應過早采用授權資本制。很多的學者提倡適用授權資本制度,他們認為授權資本制度是法律體系發展的方向,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同時也認為授權資本制度不應現在就實施。雖然法定資本制度有很多的弊端,但是如果不采用一個過渡,會暴露出更加尖銳的問題。具體有以下原因:
第一,投資人自律性尚不強。在授權資本制度下,對于其余部分的股份發行和募集時間如果不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而是由公司董事會在適當時間決定,并在此制度下不規定首次發行股份占總資本總額的比例,將導致企業對外的資本總額與實際資本脫節。第二,信用缺失以及配套規定滯后。當前我國資信公開程序不夠,不是任何的人都可以調查其他公司的資信狀況,一是調查工商檔案時只能司法機關和涉及訴訟時當事人的律師,二是調查檔案時也只不過是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是靜態的報表,公司在每年年檢時才報送,上市公司也只不過是中報和年報二次,不具有及時性。另外這些報表與客觀的資信狀況是否相符,無法考究。
所以,筆者建議在法定資本制度下采取一個過渡,進一步改善信用缺失問題,構筑新型的資本制度。那么究竟應如何完善呢,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1.建立嚴格的實物出資登記制度。為了正確評估出資實物的實際價值,使出資實物得到保值、增值,也為了便于對實物出資股東進行監督管理,我們應該建立嚴格的實物出資登記制度。在股東以實物出資、增資時,要求實物出資人履行嚴格的法定登記手續,對出資實物的所有權屬、名稱、狀況、價值損益、存續期間、股權評估等所有影響出資實物價值的內容進行逐項登記,得到股東會的認可后方可算入股份。
2.賦予股東間的股權約定權和限制權。我們在堅持按照出資額來衡量股權大小的基礎之上,應當允許股東間通過章程、合同來限定股東間的股權數。股東的股權份額可以與其出資額、出資方式、信譽、勞務等相聯系。
3.逐步放開甚至取消不同出資方式間的出資比例限制。現《公司法》雖然取消了“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采用高新技術成果的公司,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35%”的規定,但仍保留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的規定,這一刀切的方式顯然不甚合理,應該按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知識密集型等不同產業性質,規定或授權有關經濟管理機關對不同產業規定具體的最高比例限額。
(二)進一步完善認繳制。實繳資本是指實收資本,指股東已經向公司繳納的資本。新公司法引進了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中采用的認繳制,即認購股本分期繳納,不需要一次性實繳。但對未繳清資本金前的股東權利的限制等內容沒有規定。如可采取未繳足注冊金不允許享受利潤分配,未繳足之前不得享受減免稅待遇等相約束。限期不繳,公司在保護公司人格的同時,公司有權利令該認購人實繳,并承擔資金不足的民事責任。具體可以由章程中約定,也可對其他股東進行擔保。另外對于認繳制所帶來的資金不足情況,公司股東應有公示義務,必須在章程中注明。相應配套的是認繳制每期上繳的出資額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評估師按期驗資以確定資金到位,之后進行工商登記的公示。如果限期沒有足額繳納且注冊資本達不到最低的限額,工商行政部門有權繳銷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如果注冊資本達到最低限額按期繳付權利的行使人只能是公司或股東主張。
完善的認繳制實施時可以延續原有的股東補充責任和連帶責任,對于認繳不實或沒有認繳的對債權人在補充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其他實繳的股東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完全保護債權人利益。
在我國新《公司法》的資本認繳制度中,筆者認為至少還有兩項具體內容仍需進一步完善,一是公路經營權出資問題;二是土地使用權出資問題。
公路經營權是指“依托在公路實物資產上的無形資產,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對已建成通車公路設施允許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權和由交通部門投資建成的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設施的經營權”。在交通部制定的《高速公路會計核算辦法》中,在界定無形資產的時候,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公路經營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對于公路經營權,交通部的規定中,一方面將其界定為特許行為,一方面界定為無形資產,但是,在成立公司的出資中,又規定除公路經營權之外的其他無形資產出資不得超過20%,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0%。同時,在會計處理上,公路經營權和其他公司的處理方法一樣,計入資本公積,收益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這就按照無形資產進行分攤。顯然,這在邏輯上是混亂的,必須加以完善。
在我國現階段,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常常作價過高,又具有一定的期限性,造成公司資本金過高,流動資本不足,并且對債權的擔保中涉及到國有資產而難以落實。筆者認為應當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資進行階段性市場評估或賦予股東間的股權約定權,對不同時期的土地使用權價值作不等量的股權評估,以確保土地使用權與其他出資方式盡量等值。
(三)提倡多元化資本出資
1.應當允許勞務出資、信用出資多種形式。有些掌握高科技、高能力的人員,其本身可能沒有雄厚的資金積累或者有資金卻不愿出資,但是卻能夠給公司帶來不菲的財富,如果只是單單的享受酬薪,可能與其付出不成比例。并且如前所述,公司出資形式的單一化會造成負面作用,我們應順應社會發展,放寬出資形式。
信用在現今的公司經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商業評價和信譽的價值已逐年上升,但我們還沒有從根本上確定信用的法律地位,在各個領域全面講誠信,講信用服務的同時,提高信用的地位,允許信用出資,并確定信用出資的評估方法也是大勢所趨。
2.合理采納股權出資、債權出資以及整體資產出資的可行性。有人認為股權出資有點股權轉讓的色彩,所以在股權出資的情況下原公司對外的出資額的可靠性、真實性值得懷疑。另外,對于被注入資產的公司是否能夠保證股權的純凈,股權是否隱藏著負債等也是在股權出資中的值得關注的問題。筆者認為股權出資完全可行,只要作好對出資股權的價值評估,上述擔心是不必要的。
關于債權出資的適用,還要維持原有的適用范圍,將政策性債轉股和非政策性債轉股適當進化。這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遺留的特定情況,但是不應擴大適用范圍。
整體、部分資產出資應該說是與現在國企改制密不可分的,是現在的全面公司治理過程中的一個普遍問題。將國有企業的全部財產轉讓,國家作為出資人。在這種形式下,資產不是單一形式,包括《公司法》中列舉形式和其他形式,所以要求以凈資產出資,杜絕以剝離債務,只轉移優良資產的情況發生。
(四)完善經營管理監督和事后制裁制度
第一,如前所述,增設股東間的股權約定和股權協商限制制度,提高股東間的自我約束能力和相互監督能力。
第二,資產去向違法、惡意轉讓財產可要求行使合同法中的撤銷權。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責任。加強對股東取得公司財產的監控,增加對關聯交易控制的條款,規定大股東對公司資本實質性減少的責任;從公司治理的角度規定公司董事、經理對公司實質性資本減少的責任。
第三,建立信用危機公開制度,推行信用危機準入制度。凡對公司實質性資本減少或造成公司資不抵債具有重大過失的不批準再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職務。完善信息公開制度,為市場經營主體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務。
參考文獻:
[1]趙旭東.公司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二、虛擬企業簡易會計制度
虛擬企業簡易會計核算應當以虛擬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其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以合作期間的技術網絡、生產網絡、營銷網絡為前提;以公歷制,按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合作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以虛擬企業成員確定的貨幣幣制作為記賬本位幣,其他成員所在國貨幣一律要換算成記賬本位幣;采用借貸記賬法;記錄的文字采用虛擬企業成員確定的文字;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不使用“待攤費用”、“預提費用”、“遞延稅項”等跨期攤配類科目;不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不采用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包裝物攤銷、低值易耗品攤銷等調整類科目,將折舊攤銷直接減少各項資產;資產減值直接作損失處理,沖減當期經營成果;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采用電子網絡技術處理并進行電子介質備份,同時用紙介質作備案;解體前應計提虛擬企業的會計檔案的保管費用。
三、虛擬企業簡易會計科目
由于虛擬企業的特性及其會計制度的局限性,虛擬企業簡易會計科目宜粗不宜細,宜少不宜多。具體設置:資產類科目:貨幣資產、存貨資產、投資資產、債權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負債類科目:銀行借款、應付賬款、應付薪金、應付稅金、應付利潤;權益類科目:資本、資本溢折價;收入類科目:經營收入;費用類科目:成本耗費、比價損益;成果類科目:經營利潤、利潤分配。在一級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虛擬企業簡易會計的賬務處理
1.資本構成的賬務處理。虛擬企業成員可用貨幣、有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等各類資產出資,但出資應當是虛擬企業成員的合法財產。虛擬企業成員應當按照虛擬企業電子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虛擬企業成員若以貨幣出資的,應當按照選定的幣種,按直接標價法折算為記賬本位幣。成員用非貨幣方式出資需要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資本評估。虛擬企業接受其成員投資時,賬務處理為:借:貨幣資產、存貨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記賬本位幣);貸:資本——某虛擬企業成員(虛擬企業選定幣種計量單位×他國貨幣交換比例)、比價損益(“比價損益”有時可能在借方)。當成員退出或虛擬企業解體時,做上述反方向會計分錄即可。
2.虛擬企業技術構成的賬務處理。虛擬企業的設計、生產、經營、銷售等網絡技術構成由虛擬企業成員共同提供,但不得以侵犯他人網絡技術為原則。虛擬企業成員的網絡技術可用貨幣計量進入會計核算體系,應在接受網絡技術時,借:無形資產——××技術(評估價值);貸:資本——某虛擬企業成員(評估價值)。退出時做上述反方向會計分錄。
3.虛擬企業采購本企業品牌的賬務處理。虛擬企業將本企業的產品設計、生產技術交給本企業確定的生產廠家進行生產時,一般不作賬務處理,只做備查記錄。按照本企業與生產廠家簽訂的品牌產品的數量、質量、完工期等具體協議采購本企業品牌產品時,借:存貨資產(采購價值);貸:貨幣資產、應付賬款等(采購價值)。
4.虛擬企業成本耗費的賬務處理。虛擬企業在設計、流通、銷售中發生成本耗費時,借:成本耗費(實際耗費額);貸:貨幣資產、存貨資產、投資資產、債權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實際耗費額)等。在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包裝物攤銷、低值易耗品攤銷等時,采用直接減少各項資產的方法編制上述會計分錄,便于各會計期間掌握各項資產的增減情況,提高透明度。
5.虛擬企業銷售品牌產品的賬務處理。當虛擬企業出售品牌產品獲得經營收入時,借:貨幣資產、債權資產(銷售收入額)等;貸:經營收入(銷售收入額)。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借:成本耗用(采購價值);貸:存貨資產(采購價值)。
6.虛擬企業經營成果與分配的賬務處理。虛擬企業的經營成果由經營收入與成本耗費所構成,在結轉“經營收入”時,借:經營收入(本期貸方發生額合計);貸:經營利潤(經營收入本期發生額合計)。當結轉“成本耗費”時,借:經營利潤(成本耗費本期發生額合計);貸:成本耗費(本期借方發生額合計)。若“經營利潤”賬戶的貸方發生額大于借方發生額則為虛擬企業的當期經營利潤,否則為當期經營虧損。
虛擬企業的利潤或虧損應由成員單位依照虛擬企業的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或分擔,且必須在虛擬企業成員生產經營期間(即解體之前)分配或分擔完畢,不留任何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的尾巴。若要再次合作,則重新建制建賬。虛擬企業損益的分配與分擔
按下列方法處理:按原始投資額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適用于投資額在虛擬企業存續期間不發生增減變化,且各成員在虛擬企業的勞務量相同;按年末投資額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適用于各成員在虛擬企業存續期間有提用投資額的情形,且各成員在虛擬企業的勞務、管理方面付出了大致相等或完全相等的勞務量;按加權平均投資額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適用于各成員在虛擬企業期間既有追加投資、又有抽走投資的情形,且成員之間的責任與義務相等或大致相等;按固定比例法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要求各成員的投資、勞務、管理方面的投入量固定不變;按平均分配法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要求各成員的權責利完全相等;先按投資資本付息(股利),后將剩余部分再平均進行分配和虧損分擔,適用于各成員投資額完全不相等,且各成員的職責大致相等或完全不相等的情況;先按薪金(效益工資)、獎金、津貼分配,余額再平均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適用于各成員在勞務、服務、管理諸方面所付出的勞務完全不同,但各成員的投資額完全相等或大致相等的情況;先按資本付息,后按薪金、獎金、津貼再平均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適用于各成員在投資、勞務、管理等方面的投入完全不相同的情況。其會計分錄為:借:利潤分配;貸:資本、貨幣資產等科目。